律师诚信三篇

2024-06-24

律师诚信 篇1

诚信即诚实信用。律师诚信广义上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与当事人签订有关代理协议,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狭义的律师诚信就是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上来说的,诚信是律师当事人的义务,它要求律师在建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坚持对当事人以诚相待,尊重当事人的隐私,而不能欺骗、蒙蔽当事人。律师诚信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特征:首先,律师诚信的主体是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可见,律师诚信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正在依法从事律师服务活动的人。其次,律师诚信的内容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与当事人签订有关代理协议。《律师法》第33条至35条对律师在职业活动中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对其知晓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再次,律师诚信的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律师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其主要职责就是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律师要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最后,律师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将诚信贯穿于律师执业的整个过程。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律师之间应相当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不得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同行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轻视很热阻挠。可以看出,律师诚信贯穿于律师执业的整个过程。

2 建立律师诚信机制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律师队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律师行业也存在很不多不诚信行为,所以我们必须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机制的重要意义。

2.1 加强律师诚信机制建设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促进诚信制度建设的通知》。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因此律师工作应以诚信为本,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具体要求律师在起草合同、章程,见证法律行为乃至参与诉讼、仲裁等执业活动中做到诚实守信。所以要“以律师的诚信来影响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道德规范,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1]。因此,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中坚力量,加强他们诚信机制建设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加强律师诚信机制建设是社会信用制度在律师业的具体体现

诚信是对律师服务内在的基本要求,是律师法律服务业的灵魂。律师作为诚信的实践者,他们在执行事务过程中仗义执言、不畏权势、洁身自好、忠于法律,他们的诚信在整个社会中起着表率作用。律师只有具备良好的信誉品质,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社会的重视,才能成为公民、法人的保护神,成为对抗强权、保护弱者的正义之神。相反,律师如果失去诚信,就会丧失委托人的信任,进而失去自己的服务市场;如果失去诚信,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也将随之丧失,这个职业所依托的社会基础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加强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尽快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律师行业诚信体系以及相应的评价系统,用制度规范执业行为,用制度保证诚信服务,是社会信用制度在律师业的具体体现,事关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律师行业的重要的战略性任务。

2.3 加强律师诚信机制建设能够提高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竞争力

诚信,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市场竞争力,它有助于打开知名度,拓展业务面,良好的信誉就是投资律师行业的账户,执业信用与业务素质就成了行业竞争的两大储蓄资本。众所周知,储蓄业务如果总是光出不进的话,就会出现财政赤字,同样,律师的信誉账户如果没有诚信作为及时补充,仅仅注重提高业务水平,也会入不敷出。一旦耗尽当事人对你的原始储备,那么这个被称为“朝阳产业”的行业也只能是日暮夕阳。当今我国为了发展经济,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先后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因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对律师业和律师队伍也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加强律师诚信机制建设能够提高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竞争力。所以,面对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与挑战,律师必须提高认识,建立信息完备的诚信系统,增强律师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将各项业务的开展贴近百姓的生活,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赢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3 律师诚信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诚信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律师诚信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依靠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确立一个鲜明的职业行为规范,形成一个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律师诚信制度建设中,律师事务所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的建设。

3.1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为律师诚信机制建设和完善提供思想基础

律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思想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法制建设和行风建设,使律师队伍成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队伍建设总的目标就是要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扎实、深入、持久地开展律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对违法违纪的律师及时查处并处理,对“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减少法律服务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增强律师队伍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使律师、当事人以及司法人员的关系得到协调发展,最终法律服务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社会法制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

3.2 加大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力度,为律师诚信机制建设和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加强律师业的党建工作,首先就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把律师党建和律师党员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建立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具有3名以上律师党员并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成立独立党支部,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另外,建立联合党支部,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分布情况,将分散的律师党员全部纳入联合党支部,确保党建工作不留死角。其次,建章立制,针对律师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关律师党员制度。为了方便学习和管理,建立党员信息库。最后,积极组织开展党建活动,例如,建立党建网站,发布党员应该学习的资料,组织党员上课、交流心等一系列的活动,切实做到“让党旗在经济和社会组织飘扬、让党徽在工作岗位闪光”。律师党员要遵守《党章》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党支部的管理,遵纪守法、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和全心全意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3.3 加快律师法制建设,为律师诚信机制建设和完善提供制度保障

目前,律师工作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有些法律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正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相关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一些法规、规定在实践中难于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律师诚信体系的发展。因此,要加快律师法制建设,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开展:首先,律师事务所内部要制定自律性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律所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社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制建设接轨。其次,国家、律协也要制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律师规范制度。司法部先后制定了《律师收费管理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律协制定的《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则》等。

3.4 完善律师执业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为律师诚信机制建设和完善提供约束机制

服务质量是律师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建立律师诚信的关键所在。在开展“建立信用律师事务所”活动中,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办法,对有过荣誉记录的失信律师所,随时撤消荣誉称号,不搞终生制。另外,借鉴金融业信用等级审评办法,所有律师事务所不分大小,律师不分年资高低,均以执业素养、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审,凡没有违反规则即可获取高诚信级别,相反则降低诚信级别等级,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意见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2]建立健全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体系,并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实施对律师所和所有律师执业的有效监督,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律师管理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履行职责,规范惩戒程序等情况的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

总之,诚信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信誉,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兴衰。律师诚信建设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之一,是广大律师不断探寻、反思和改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浅析我国律师诚信建设 篇2

关键词:律师诚信;表现;缺乏原因;建议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整个社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关注不断上升。因此,提高律师的诚信品质和专业素养,合理有效地解决律师诚信缺失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什么样的律师才是人们心目中的大律师?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言、善辩、胜诉或许是不可或缺,但是一个好的律师、一个成功的律师,良知、责任、坚持法律信仰一定必不可少,他一定是一个拥有诚信、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

一、律师诚信的内涵

(一)律师诚信的概念。

从道德角度看,诚信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人民历来推崇的道德标准。从法治的角度看,诚信是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其立法的根基是自然法道德的“善”。对于律师而言,从社会层面上来说,律师诚信可以理解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所制定的执业标准,严格忠实于律师应履行的义务,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诚信的内容。

律师的诚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忠于宪法与法律。律师的诚信义务最初来自于法律,如《律师法》在第33条至35条分别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树立并坚守法律至上的职业信念,一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在查明案情真相的基础之上,协助公检法机关公正合理地处理相关案件。

2.律师在律师执业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表现。“诚实信用”贯穿于律师履行社会法律服务职责的整个过程中,律师应当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实地告知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并对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内涵进行充分明确的分析解释。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杜绝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律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我国现阶段律师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

当前的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着部分律师道德素质欠缺的现象,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背法律法规和律师诚信的基本要求,唯利是图,收取不正当的代理费用,把律师当做一种谋生甚至发财的职业,淡漠了律师身上本来的社会责任。其次,个别律师自身业务能力有限。我国律师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法律专业知识不系统不扎实。虽然有些律师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但他们的实际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以至于在接案后并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外部原因。

司法分配制度的落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律师队伍中出现了一种极端的既得利益主义者,只顾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互相争揽业务,律师之间搞不正当竞争。有些律师不管自己有没有能力办理案件,都要一时间包打官司,从而引发许多代理纠纷。此外,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也使诚信制度的建立无法得到落实和保障。虽然行业管理也有制度的要求,但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可操作性和保障措施,具体地说就是没有一个将不良记录的和律师清理出去的有效手段。

三、如何完善律师诚信制度的一点思考

(一)加强诚信教育制度和规范制度。

对执业律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讲座,每两年举办一次以律师诚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考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律师,当年不予注册。对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进行包括职业操守、诚信道德、行业纪律等综合素质在内的岗前培训课程,对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并且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加强律师的诚信规范建设包括建设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当事人监督等多个主体在内的多位一体监督体系。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和公开制度。

一方面积极开展“建立信用律师事务所、做诚信律师”活动,实施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办法,对信誉不佳的律师所,随时撤销称号,不搞终身制;同时对信用好的律师所和律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守信用的律师所和个人,通过行政、行业、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予以规范和制裁。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要将所有制度均向社会公开:即将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主要内容、收费标准、投诉号码以及执业律师的姓名和执业证号张贴在律师事务所的显著位置。

(三)完善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意见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意见卡在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发给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对发放的服务质量监督卡实行编号登记管理,一案一卡,在案件办理终结时,由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收回,并附卷归档。对群众投诉律师的问题,各律师所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将投诉处理意见上报至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要追究到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惩罚;对构成行政处罚的,再移送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凡对律师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查不管不问,不履行教育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予以停业整顿。

总之,我国律师诚信建设需在公平正义和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将诚信内化为律师个人的品质,实现律师内在的道德建设,此外还需在强化相关法律、制度上的基础上,加强诚信教育制度和规范制度,完善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和公开制度。这样不仅有助于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律师诚信缺失问题,使律师诚信建设落到实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树立法律权威和律师公信力,为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王亲生.律师诚信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J].中国律师.2012(8).

[2]郑强.诚实信用的概念起源[J].律师文摘,2012(4).

[3]李本森.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律师诚信档案制度 篇3

第一条 律师诚信档案有个人和律师诚信档案构成,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警示信息三部分。

第二条 律师个人信息包括:(一)姓名(包括从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讫时间)、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业务特长;

(二)律师资格证明、法律职业证号、取得方式及时间;(三)律师执业证号及取得时间

(四)学历、记载律师获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五)执业经历,记录律师从执业开始以来在何律师事务所任何职务(合伙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中断职业及转换职业的情况。

第三条 律师个人诚信信息包括:(一)律师诚信执业监督卡反馈的信息;(二)律师的信用等级;

(三)律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该律师获得的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第五条 律师个人警示信息包括:(一)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年检未通过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受到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维权纪律委员会处分的记录;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五)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依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进行理赔民事理赔的记录;

(六)多次轻微违规行为经律师管理部门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记录;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对行业诚信度有影响的其他情性。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

(一)成立时间、名称(包括原名称、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性质(合伙、国资或个人);

(二)主任律师姓名及变更情况;

(三)注册办公室地址及变更情况、律师事务所规模(资产、收入、人数)、主要业务范围;

(四)主要合伙人的情况;(五)注册律师人员的名单;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包括:(一)律师诚信执业监督卡反馈信息;(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等级;

(三)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定代理人、主要责任人所获得的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警示信息包括:

(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年检未通过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律师事务所被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委员会处分的记录;

(四)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五)保险公司依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进行理赔的民事赔偿的记录;

(六)多次犯有轻微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律师诚信档案记录限期至律师不在执业、律师事务所注销律师不继续在呼伦贝尔市执业、律师事务所迁出呼伦贝尔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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