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授业研究及启示十篇

2024-09-10

日本授业研究及启示 篇1

(一)从店头市场到证券交易所

JASDAQ市场是1963年在日本店头交易市场(OTC)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当时日本的场外交易市场处于分散和落后的局面。1976年,日本店头交易公司成立,以促进店头市场的证券交易。1983年,该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1)放宽股票在OTC市场上登记上市的标准;(2)简化股票在OTC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程序;(3)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4)组织专为OTC股票使用的正式注册经纪人系统。1990年,日本证券业协会自动报价体系JAS-DAQ成立,并被引入场外市场。1998年,根据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法》JASDAQ被定为证券交易所法规范下的场外市场,在身份上法律赋予他具有与证券交易所市场平行的地位。2004年,JASDAQ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是在1950年日本政府核准札幌成立交易所后的54年间又一家新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也是日本国内在21世纪新设立的唯一一家金融商品交易所。

(二)新JASDAQ成立

日本自2000年后,由各证券交易所面向具有很高成长性的公司和国外新兴企业均开设了创业板市场,如大阪证券交易所和美国NASDAQ合作开设的Nasdaq Japan,东京证券交易所的Mothers市场,各创业板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减少各创业板之间的竞争,2007年作为JASDAQ证券交易所最大股东的日本证券业协会做出了将经营效率低下的JASDAQ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整合的决定。2008年,大阪证券交易公司以每股7000日元、总价70亿日元收购了JASDAQ,并获得其76.1%的股权,成为了它的最大股东。2010年4月,大阪证券交易所完成了对JASDAQ的全部整合,至此JASDAQ证券交易所解散。合并后的大阪证券交易所除了继续运营原来的创业板Hercules市场之外,同时也承担起运营JASDAQ和NEO两大市场的职能。2010年10月12日大阪证券交易所将其运营的创业板Hercules市场、JASDAQ市场以及JASDAQ证券交易所的NEO三大市场也进行了整合,创立了新JASDAQ市场。合并后的新JASDAQ有1001家上市企业,总市值98,279亿日元,已经超越了韩国KOSDAQ(上市企业1011家,总市值62167亿日元)和中国深圳创业板(上市企业113家,总市值60830亿日元),成为日本国内最大的风险投资企业融资场所。

为了充分发挥为更多的新兴市场融资的重要机能,JASDAQ市场分设了JASDAQ Standard和JASDAQ Growth两部分。其中JASDAQ Standard面向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需要进一步扩大发展规模的企业(即拥有一定资产及利润的企业),目前有上市企业947家,JASDAQ Growth则面向已经具有一定的技术特色和经营模式,在将来将有很大发展空间的企业(即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目前拥有上市企业54家。

二、JASDAQ上市公司机制分析

大阪证券交易所在重整市场之后决心要树立新兴市场的信誉,建立一个全新的具有无限魅力的创业板市场,合并后的新JASDAQ本着相互信任、创新、国际化的原则,向新兴产业和各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一)上市标准

大阪证券交易所为JSADAQ市场设立了相关的上市标准。新JASDAQ市场分设了Standard和Growth两部,这两部在上市标准的某些方面存在一致要求,但由于市场特色不同,也存在一些不同的上市标准。表1给出了两部不同的上市标准,从对企业上市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JASDAQ Standard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JASDAQ Growth的标准则要明显宽松,可以不问经营成果,只要企业有成长潜力即可。

(二)上市管理

对市场的管理方面,JASDAQ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第一时间知晓上市企业的各种信息。例如,有的企业上市后脱离原来的发展预想轨道,或变更经营模式。为了将这些信息在第一时间反馈给投资者,以充分保证信息资源的对称性,JAS-DAQ在对上市企业的管理方面,要求上市企业及时公开企业的各种相关信息。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JASDAQ以股票上市规则为基础,制定了为投资者进行适时情报公开的一系列规则,要求各上市公司遵守。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公司给予口头注意等警告提示,以督促上市公司,防止其隐瞒相关情报。

JASDAQ Growth是面向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故要求上市公司一年一度,对投资者适时公开企业的中期发展计划。由于在JASDAQ上市的企业均具有一定的成长性,故JASDAQ要求上市的企业要制定一个包括至少3年的中期发展规划,目前企业发展情况和今后发展前景的报告,并把报告进行公开发布。此外,根据上市企业提供的中期发展报告,每年要求至少进行一次面向投资者的企业说明会,将有关企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向投资者公开。

(三)退市标准

JASDAQ特别注重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于在其上市的企业,如果连续出现5年营业赤字即现金流为负的情况,将对企业做出退市处理。JASDAQ Growth的上市标准虽低于JASDAQ Standard,在赤字的情况下仍可以申请上市,但是如果上市后无法按照企业原来的发展规划进行运营,上市后的10年间仍旧无法摆脱赤字的情况,大证将对其做出退市的处理。具体而言,在JASDAQ上市的企业如果出现表2的情况将被退市。

三、JASDAQ上市公司分析

到2010年底,日本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目为:东京证券交易所2292家,大阪证券交易所1766家,名古屋证券交易所341家。福冈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130家,其中单独上市公司38家,札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76家,其中单独上市公司21家。其中,从各大证券交易所下设的创业板来看,JAS-DAQ以1001家上市公司,98,279亿日元的总市值独占鳌头。从1999-2010年间在JASDAQ市场进行IPO的数目为673件,占日本其他四大创业板IPO数的50%以上。这表明JASDAQ在日本全社会的认同度,以及在日本风险投资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毫无疑问新JASDAQ市场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新兴市场。从IPO的数量上,我们也可以看出由于日本经济的持续低迷,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企业IPO的数量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如何重新树立投资者信心,已经成为各创业板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从投资领域来看,在新JASDAQ市场上市的企业呈现出多样性。投资的领域不仅覆盖了服务,流通和生物技术等领域而且还覆盖了环境卫生管理,生命保健等领域,其中既有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机构,为众人所熟知的企业;也有尚未上市,但是却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以期将来有所作为的企业。

四、JASDAQ交易制度分析

JASDAQ市场目前采用的是连续竞价拍卖的交易制度,这种制度和其他的证券市场所采用的制度没有分别。JASDAQ市场曾经采用连续竞价拍卖和做市商(Market Maker)的两种混合交易制度,当时在日本的证券交易市场中,JASDAQ是唯一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市场。目前,做市商制度不仅是海外一些主要的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制度,而且近年来在各国先后设立的二板市场中也得到普遍的应用。其中最具代表的有美国的NASDAQ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做市商最主要的功能是促进市场的流动性,市场人士在某些交易上若找不到交易对手,可向提供相关交易做市服务的做市商要求报价,做市商即会报出一个买卖双向报价,表示愿意并有能力按此报价进行交易。但是到2008年3月,全部978只JASDAQ交易股票中只有199只在采用做市商的制度,故做市商制度被宣告停止,从2008年3月24日开始,JASDAQ市场的交易全部采用连续竞价拍卖的交易制度。但是由于在JAS-DAQ市场上市的企业,无论从成交量还是市值而言都较小,为了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强市场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吸引力,从2008年4月1日开始,作为做市商制度的替代,JASDAQ市场导入了流动性提供商制度(LP制度)。LP制度具有做市商制度的保障股票流动性的优点。

五、启示

日本在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业板市场方面,表现出了高度的热情。其热情之高在全球范围内也许是绝无仅有。目前日本已经拥有全世界数量最多的创业板市场。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各创业板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有的创业板市场为了增加其交易量,允许亏损的企业也可以在其上市,大大降低了上市的门槛。虽然存在着各个市场之间的竞争,但是从其拥有的市场数量和政府支持的力度来看,不难理解,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选择上,日本拥有一个风险资本退出的较好渠道。日本的各创业板在2000年IT泡沫时期,因为很多企业上市而一度非常活跃,但以2006年的“活力门事件”为拐点,加之2008年美国雷曼兄弟破产引发金融危机,其发展逐渐走向低迷。2005年市值总额高达70000亿日元的Mothers,目前,市值已跌至只有13920亿日元。

此次大阪证券交易所将旧JASDAQ,Hercules和NEO的重新组合,就是为减少各创业板之间的竞争,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具有无限魅力的新创业板市场。事实上能否重建市场信誉,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已经成为日本创业板市场走出低迷的关键。新JASDAQ市场虽然已经成为了亚洲最大的创业板市场,但是,如何增加其交易量、如何吸引更多的企业上市仍旧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的创业板尽管经过十年的准备和等待,在创业板正式出台后也引发诸多担忧,但是我国的创业板无论从上市企业的门槛设计,还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他监管制度方面,已经比主板和中小板有很大创新。而且我国的创业板由政府负责经营管理,这和美国与日本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国股票市场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A股市场基本步入市场化、规范化的轨道,这为创业板的发展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因此,在创业板的发展问题上,我们应该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吸取其教训,对创业板进行大胆的改革。

摘要:2010年4月随着大阪证券交易所和JASDAQ证券交易所的合并,日本原有的六家证券交易所变更为五家,本文整理了JASDAQ的发展渊源,改革历史,并着重分析了新JASDAQ市场的上市机制,以期对中国创业板的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借鉴。

关键词:JASDAQ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参考文献

[1]阎大颖.日本场外交易市场[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

[2]苏鹭.日本JASDAQ市场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10,1.

[3]蔡成平.日本新JASDAQ发足,打破亚洲创业板市场格局[N].http://blog.sina.com.cn/chengpingcai

[4]王海东,张志宏.日本JASDAQ市场的改革及未来前景[OL].现代日本经济,2001,6.

日本授业研究及启示 篇2

一、21世纪日本大学产学研合作的背景

20世纪最后十年, 日本年从资本主义国家的“优等生”变成“劣等生”, 在此背景下, 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目标, 力图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崇尚发明与创造的国家。为了实现这一战略, 日本政府于2002年7月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2003年3月正式实施《知识产权基本法》, 并根据这一法案, 每年颁布《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 为日本大学产学研合作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时代。2002年, 日本政府明确指出在国立大学中要尽快完成知识产权本部的设置, 强化知识产权及专利的获取及其利用机制的完善, 为大学产学研合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各年度发布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又不断推出促进大学产学研合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不断根据产学研合作的实际发展情况调整政策目标, 循序渐进地为大学的产学研合作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制度环境。

二、21世纪日本大学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内容

1、共同研究

共同研究一般在大学的研究机构里进行, 大学负责提供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费用, 而民间企业向大学交纳研究费, 研究取得的成果为双方共有。在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下, 这一合作形式稳步增长。2010年共同研究课题数为2003年的2.14倍, 研究经费为2.07倍。同1995年的1704项相比, 2010年更增加了8.1倍, 而且课题主要分布在新兴产业领域, 其中生命科学产业最多, 占29.1%, 此外纳米技术和材料产业占16.4%, 信息通信产业占8.5%, 环境产业占7.5, 合计61.0%, 其它课题只占39.0%。

2、委托研究

委托研究的成果由委托者或其指定者自研究结束之日起7年内优先实施。企业付出经费的30%用于管理, 这部分费用交给国家, 其余70%付给教授使用。这一日本大学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形式, 长期受到合作者的欢迎。2003年至2010年, 委托研究课题数一直保持在每年5500—6100左右, 即使2008年的世界经济萧条对其影响也不大。和1995年的3024项相比, 2010年课题数增加了1倍, 和共同研究相对应, 委托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生命科学 (40.7%) 、纳米技术和材料 (10.0%) , 环境 (9.9%) , 信息通信占 (7.1%) 等产业, 合计67.6%。

3、发明专利

随着20世纪80年代, 欧美国家大学出台大学专利成果的相关保护与使用政策, 日本大学与企业共同研究项目及获专利的数量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增长很快。1997-2001年, 国立大学向发明委员会提出的发明申请数量增加了4.7倍。从2003年到2010年, 专利申请增加了2.5倍, 专利拥有增加了3.1倍, 尤其是专利使用数量增加了25.9倍, 专利收入增加了1.7倍。以上数据说明提供发明专利已成为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大学成为真正的技术创新重要源泉, 大学和企业技术转移型合作体制已逐步建立。

4、创设风险企业

1994年, 日本大学开办风险企业只有47家, 2001年日本政府提出3年内在大学中发展1000家研究开发型风险企业的设想, 并实施加强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 支持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研究开发和权利获取的措施。之后日本大学校办研究开发型风险企业迅速发展。从2003年到2010年, 风险企业数从983家增加到2074家, 增加了1.1倍。这些企业虽然创建时间不长, 但依托学校强大的科研开发力量, 科技含量很高, 近四成企业取得了专利。

三、21世纪日本大学产学研合作的启示

1、制度保证

日本政府在大学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本部, 健全技术转让机构) , 为大学产学研合作提供制度保证。政府明确建立产学研合作的规则, 制定合同范本及相应的应用指南, 如“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处理”等。国立大学作为法人可以获得股份 (作为许可技术的代价) , 同时研究和采取措施, 使具有独立行政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也能同样运作;支持大学开办风险企业, 为其派遣专家、律师等, 以促进大学开展此项工作。

2、资金保证

政府增加企业向国内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投入的研究经费及其外国资金的比例, 为大学产学研合作提供资金保证。在竞争机制下, 政府对大学及其技术转让机构在国内及国外申请专利给予经费支持, 以确保与研究成果产业化相关的战略性获权和维权所需的资金;积极促进企业和个人利用向大学捐款的税制优惠措施, 促进企业向大学、研究所提供研究经费;改革富有实效的产学联合预算, 讨论税收制度上的支援办法, 同时对于利用公共资金进行的研究成果确保开放路径。

3、机制保证

政府推进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和技术转让机构 (TLO) 机能强化工作, 为大学产学研合作提供机制保证。从2009年开始, 政府在对当时支援事业实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 对促进合作、集约以及特定的技术领域、机能的专业化给予必要的支援;通过对大学研究者提供专利信息、引入发表论文的复查工作, 随时访问研究者等方式强化机能;奖励对大学里的知识产权活用适当的资源分配;尤其是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外部机能和积极活用和促进专利权的获得、转让、实施许可有关的外部手段的适当活用, 同时促进大学知识产权本部和技术转让机构 (TLO) 外部资源的活用。

4、动力保证

政府完善教育环境、改进激励机制, 培养世界级优秀人才, 为大学产学研合作提供动力保证。将知识产权作为评估教师、研究人员的研究开发成果和业绩的指标;在审批研究课题经费时将知识产权状况作为参考内容;同时促进大学等就向研究人员返还技术转让、实施收入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

21世纪以来, 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下, 日本大学产学研合作进入到一个崭新的时期, 日本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提供的制度、资金、机制、动力等方面的保证是促进日本产学研合作迅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对我国大学产学研合作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萍.浅析20世纪90年代日本反危机政策[J].东北亚论坛, 2005 (1) .

[2]袁韶莹, 杨瑰珍.日本政府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事业的发展[J].外国教育研究, 1999 (1) .

日本中小学课例研究的特点及启示 篇3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05期

中图分类号:G6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588402-0039-03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课例研究已成为其中小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此过程中“课例已经成为联结教育理论与教学行为、研究者和教师的桥梁,成为教育研究走向课堂生活的重要标志”[1]。在日本,几乎所有中小学教师都有机会将其教学创新思想体现在教学计划中,并借助课例研究的机会,将教学创新设计付诸课堂教学实践,然后在课后的研讨会议中讨论所获得的信息,最后将得到的启示应用到往后的课程中,以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试图通过阐述基于PDCA循环理论的日本课例研究的特点,以期为我国教研活动的开展提供参考。

1 日本课例研究中的四个基本环节

日本的课例研究作为校本教师培训项目,包括四个基本环节:中小学教师一起制定和撰写教案;实施教案;通过课后的研讨会议讨论课堂中反映的情况;最后将获得的结论应用到日常的课程中。即“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行动(Action)”的基本环节。

在“计划阶段”,相关老师根据课程的结构制定和撰写一个教案。课前,老师们就实施课的细节开展一个研讨会议。最大程度的根据目标来完善草案,从而使课的目的、方法和结构更为清晰。在该阶段,教师通过讨论草案,模拟真实的课堂,及时地发现需要改善的地方和可能遇到的困难。在“实施阶段”,通过课堂的具体情景来更真实地研究儿童在课堂上学习知识的情况。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来观察儿童:录制课堂视频、文本记录和观察试样儿童。同时采用量化的观察和质性描述的方法,从而更好地把握课堂教学的真实状况。在“检查阶段”即课后研讨会议阶段,通过文本、视频所收集到的数据来检查孩子的学习过程并验证课例的目的、方法以及结构是否合理。课后的研讨会议给与了教师很好的寻找解决方案或进一步提升教师技能和课程质量的平台。有研究者认为,“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众多途径中,研讨与反思不失为两条好途径。”[2]在“行动阶段”则将得到的结论应用到课程中,以达到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的目的。

这种“计划-实施-检查-行动”的PDCA基本环节在日本课例研究中起到关键作用。该流程体现了日本的课例既不是单个老师的事情也不是一个课堂王国的秘密,而是在所有参与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有学者曾言“没有学校各部门各机构的有力支持和配合,是无法促进课例研究繁荣的。”[3]

2 日本课例研究中“计划-实施-检查-行动”的PDCA年度循环

在日本,不提倡在学校仅仅是介绍一些研究课,整个课例研究就结束了。因为“课例研究是教师对真实的课堂教学过程所开展的合作性研究。”[4]

日本农业扶持政策体系及启示 篇4

关键词:日本农业,扶持政策,体系,发展思路

日本国是个岛国, 国土面积37.77万平方公里, 仅占世界陆地面积的0.27%, 相当于我国的1/25, 2009年人口1.271亿, 居世界第7位。日本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 2009年平均每平方公里337人, 属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现在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 2008年人均GDP为3.42万美元, 其中农业对GDP的贡献率为1.4%。同时它也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 60%左右的农产品来源于进口, 美国是其最大食品供应商。日本的资源比较贫乏, 山地和丘陵约占总面积的80%。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 夏秋多台风, 年平均气温在10℃以上。大部分地区年降雨量为1000毫米-2000毫米。日本有大小湖泊600多个, 水力资源丰富。日本土壤贫瘠, 主要为黑土、泥炭土以及泛碱土, 大部分冲积土已开垦为水田, 形成特殊的水田土壤。

一、农业政策的基本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 日本政府对农业一直实行高度保护的政策。1999年, 日本出台了新农业基本法, 即《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 删去了旧基本法中制约农业的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规定。此法中有四个理念:食品稳定供给、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 并确立了日本农产品就自给率的目标。新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农业的多功能性, 强调了农业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新基本法中包括了食品、农业和农村, 从消费者角度强调了需求导向的作用, 更重视市场机制作用。日本政府在农产品贸易政策、国内支持政策、粮食流通体制及农户经营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农业经营相关政策中, 集中培养农业经营重点对象又是重中之重。作为培养对象的农业经营体担负着提高自给率、保证食物供给的任务, 因此, 应把政策措施的重点放在“农业经营培养对象”上, 并确定具体方法。通过大家庭经营规模、推进农业经营法人化进程, 完善农业结构。日本期望以“认定农业者”制度推进农业结构改革, 实现农业经营相关政策的目标, 即确立“理想农业结构”, 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一) 价格支持

粮食法始于1942年, 日本农产品价格管理有五种类型:大米等管理价格制度;猪肉、蚕茧等稳定价格制度;甘薯的保证最低价格制度;牛奶、大豆等的差价补贴制度;蔬菜、鸡蛋的价格安定基金制度。大米是日本的主食, 仅大米价格补贴就占整个价格补贴的70%以上。因此, 大米是日本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 保护手段就是旧粮食管理法之下的价格机制, 其中生产及流通一直是日本农业政策最敏感的领域。根据国内与国际形势的不同, 日本对粮食管理法作了多次的调整。

以大米为例, 二战前, 日本政府对粮食收购价格采用“生产成本+收入补偿”制度, 即大米价格以前三年的生产成本与劳动力成本为基础, 劳动力成本按工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目的是为了缩小工农收入差距。二战后, 日本的粮食价格上升到世界最高水平。随后, 日本政府为了消除越来越大的粮食财政赤字, 不得不改变政府全量收购的做法, 实行一种自主流通米的政策, 即政府只收购部分大米, 其余的则实行自主流通米制度类似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统购统销向双轨制的转变。自主流通米的价格一般比政府稍高, 因此, 政府价格充当最低保护价作用。日本大米成本高, 如果不实行价格保护政策, 很快就会在市场上消失, 极可能引发粮食危机, 但也正是由于这种价格保护机制, 使大米的价格大幅上涨, 生产价格超过进口价格。为了避免外国大米冲击本国大米, 扰乱市场稳定, 政府利用“黄箱”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如增加进口大米关税。1995年日本制定新粮食法, 取消政府对大米等粮食作物生产和流通的直接管理, 允许农民自由销售大米, 也允许流通商自由进入粮食流通市场;政府只管理储备和进口。对于大米的市场供求, 政府也取消了直接干预, 农产品供求也日益成为多渠道的市场自主调节模式。新粮食法促进了大米的自由化流通, 这可以从大米的市场价格来反映, 1995年以来日本大米市场价格下跌了20%。

对于其他农产品, 根据其不同特性及市场反应, 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了价格稳定带制度、价格差额补贴制度以及价格平准基金制度, 这些措施构建了日本较为完善的价格支持制度, 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农产品市场。

(二) 收入补贴

1、农户直接支付制度。

日本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 由于历史原因与自然条件的限制, 山区、半山区的农业发展相对落后于平原地区, 针对这一问题, 政府于2000年出台了《针对山区、半山区地区等的直接支付制度》, 对该地区的农户进行直接收入支付补贴。从实施看, 要求接受补贴的村落签订“村落协议”, 以村落为单位, 全体农民参与;对于不能签订村落协议的地方, 由单个农户签订“个别协议”, 要求接受补贴的农户根据协议的规定, 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0年已开始对山区的农民进行直接收入补贴, 总额达740亿日元。

2、灾害补贴。

日本是个灾害频繁的国家。据其相关法律, 灾害补贴对象主要包括:被灾害损害的公共设施及农地、农业设施。灾害补贴的费用主要是由国库承担。

3、生产资料购置补贴。

凡是按一定标准联合起来集体进行平整耕地的, 在购置农业机械、构建农用设施方面的费用, 50%可以从中央财政得到补贴, 25%可以从都府县得到补贴, 其余25%则可以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 有些地方市町村财政还要补贴12.5%。

4、制度贷款。

日本政府的农业信贷政策主要表现在为农贷利息补贴制度。制度贷款属于长期低息贷款, 按政府干预的方式不同分为三种:吸收各银行的资金投入农业, 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用农协的资金, 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政府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财政资金贷款。制度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政策所鼓励的生产事业, 主要项目有农村渔业贷款、农业改良贷款和农业现代化贷款。

5、农业保险补贴。

由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 并具有强制性, 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每千克保险额每年有农林渔业部规定, 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农田情况确定。稻农交纳相当于与正常年景收入10%的保险费, 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50%-80%。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对农民收入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三) 一般政府服务

1、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扶持农业

生产。日本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视, 设立了各种资助和补贴项目。对于农田水利建设补贴, 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设施建设, 80%直接投入农田基本改造。

2、重视农业科研推广和人才培养。

日本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比较完善, 科研机构由国立和地方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科研机构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民间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的40%左右日本农业推广服务则主要通过政府改良及事业和农协的营农指导来开展工作。日本政府对加强农技推广组织建设和提高推广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给予大力支持, 并将培养农业“接班人”纳入农业政策制定范畴。

3、支持农协的发展。

日本农协在日本农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政府规定农协不用加纳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因此, 日本农民加入农协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 加入农协还可享受到“捆绑式优惠”。一方面, 政府给予农协的垄断本身就是最大的优惠, 而农协的垄断又会产生更多的优惠;另一方面, 农协在建设仓库、增加固定设施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 可以得到政府高达80%的补贴。

三、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一) 构建更加具体、直接的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通过对日本农业政策体系的分析, 能看到其制度的完善, 对于不同的农产品的特性及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很详细的制度措施。我国也应将我国的政策更加细化, 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及自然条件, 细化到每一种情况, 严格落实。同时, 在采取间接扶持农业措施的同时, 更应该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当然由于我国有9亿农民, 基数过大, 国家无法对每个农民都给予大力的扶持, 那么, 国家可以通过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大力扶持, 直接补贴农民, 这样也促进农民积极加入这种组织, 节成本, 创效益。

(二) 加大科研推广力度

众所周知,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集合大家的力量, 尤其是各大高校在校及未就业的大学生, 将研制出的农业科研成果真正的落实到实践中, 利用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将技术带到农村, 教会农民如何如使用。当然, 要做到这一点, 也需要国家的大力的财政支持。

(三) 建立完善的扶农法律体系

我国在扶农立法、监督和管理方面, 距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为了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农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 政府应加强农业立法, 建立农业政策实施的检查监督机制, 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控。在农业资金投入方面, 制定农业投入监督管理法规, 保障农业融资渠道畅通, 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增加资金流通的透明度, 提高农业的投入产出效益, 使政府的农业政策能够真正达到扶持农业的目的。在建立了较全面的农业法律后再对农业进行扶持, 实施后, 发现问题, 及时反馈, 再进一步完善法律。

(四) 提高我综合经济实力

日本之所以能对农业进行如此强有力的扶持, 是因为它有强有力的经济作支撑。我国也应该加快发展经济的步伐, 提升我国的经济地位与综合国力, 但这并不是建立在工业压榨农业取得的成果, 而是依赖于我国广阔市场空间和巨大的创新潜力, 充分调动起各企业的创新能力。如果我国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强国, 那么我们在世界农产品的贸易中就会站在一个更加主动的位置, 而不是被动地接受。

总之, 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 这种认识不应该只停留在思想层面上去, 而应该表现在实际行动上。多借鉴日本在农业扶持方面成功的地方, 但也不可盲目地实施, 毕竟各国家的情况都是不同, 即使整体相似, 细微之处必有不同, 不可完全忽略。我们应在学习中不断总结经验, 创建真正适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农业扶持体系。

参考文献

[1]、周芳, 霍学喜.简论发达国家的农业扶持政策及启示[J].经济问题, 1999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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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职教师资培养经验及启示 篇5

我国的邻国日本一直在世界制造业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改革开放伊始便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学习对象, 而且日本也曾参与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援助和技术人才支持。笔者尝试分析日本当前职教师资培养的发展现状, 以及其职教师资培养模式的特点, 以期对我国职教师资培养及其模式创新提供借鉴。

一、日本职教师资培养的发展现状

日本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开展较早, 发展至今, 其特色在于实行由文部科学省所辖的学校职业教育及由厚生劳动省所辖的职业培训并行的“双轨制”, 两者构成了日本职教教育体系的总貌。后者现已经改为“职业能力开发 (教育) ”, 这是在日本经济低迷和传统企业终身雇佣制度逐渐被打破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对职业教育与培训机制的新探索。目前来看, 日本职业教育的总特点依旧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 以企业在岗培训为主, 但是其目标更明确地指向“职业能力培养”。为实现这一更加明确化的目标, 日本政府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支持。第一, 2010年5月, 日本政府正式提出《职业能力提升战略》, 并成立由内阁大臣、厚生劳动省大臣、文部省和经济产业省大臣组成的“实践能力提升战略推动团队”;2011年5月, 提出了实施《职业能力提升战略》的基本方针, 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的评价等级、评价方法、实施策略等主要内容。第二, 2010年6月, 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新成长战略———“活力日本”复兴方案》, 明确提出借鉴英国职业资格制度 (NVQ) , 结合日本现有职业资格制度, 开发并实施新的日本职业资格制度———《职业段位制度》。日本的《职业段位制度》是一种基于资格分级的规范性企业体系, 其未来发展将可能推动日本“双轨并行”的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职业教育实现“并轨”, 实现资格证书与教育证书的对接, 进而实现“双元一体”的转换。另外, 有人认为日本的职业教育已开始出现从日本模式向西方或德国模式转变的迹象。

在这种职业教育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 日本相关各界也相应地不断探索提高职教师资能力的方法, 在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同时, 更加注重对具有实践性教学指导能力的教师的培养, 进行职教教师的研究生阶段再教育, 并且多渠道拓展和构建职教师资队伍。日本最早的师资培养措施包括建立职业教育教师的专门性协会或研究会组织, 开展针对各专业领域教学、教材开发、职教改革的相关活动;设立教师特别资格证书制度和特别外聘讲师制度, 吸引不具备教师资格但具有优秀职场经验的社会人才进入教师队伍等。

(一) 不断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日本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较早, 二战后的1947年便正式颁布了《教师许可证法》, 并在6年后颁布了《课程认定制度》, 严格规定只有经过文部省审核认定的大学才能开设培养师资的课程, 并且根据课程要求对学满规定学分、经过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而后在上世纪80年代初, 文部省响应日本时任首相中曾根康弘关于改善教师培养制度的教育改革设想, 提出了“关于改善教员的培养和许可制度”的咨询报告。到1989年4月1日, 日本开始实施新的《教育职员许可证法》, 并一直根据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根据规定, 日本教师获取任职资格必须满足基本的学历要求, 而且还要通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严格考试, 合格者才能当教师。在教师能力方面, 日本对一名合格教师的要求更侧重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素质。

2006年, 日本又提出实行教师资格证书每隔10年更新一次的制度, 更新的条件是在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 (后1~2年间) 接受20~30课时的资格更新讲座, 进行毕业认定 (讲座时间由教育委员会制定, 毕业认定由讲座的实施主体认定) , 在不能满足更新条件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情况下, 允许再次提交申请。而且, 该更新制度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普通教师资格证书, 也适用于已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现职教师, 即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也需要相应地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核。这就要求现任的职教师资在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保持应对各种变化, 保持作为教师所具备的必要素质和能力。

(二) 设置专门培养和提升师资能力的“教职研究生院”

在职前师资培养制度方面, 日本是“开放型的”, 即不限定在特定的师范院校内实施, 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和学校都可以培养师资。高中教师由四年制本科、研究生院和大学专修科培养, 高校教师则一律由研究生院培养。

2006年7月, 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关于今后教师培养·资格证书制度》的咨询报告中指出, 日本的教师培养正处于大转换期, 要求重新审视战后日本形成的“大学培养教师”这一大原则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如何进行教师培养的问题。在此背景下, 日本提出创建“教职研究生院”, 作为研究生院硕士课程的一环, 并且提出甚至可以将教师培养机构拓展至民间企业。

日本文部科学省规定, “教职研究生院”职业教育相关课程的设置要立足学校现实, 要从培养教师的实际能力出发, 创造出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的课程体系。教职大学院的构想便是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循环往复, 既要重视课堂学习, 又要有研讨班、行动研究、实地调查等活动性学习, 研究生、在职教师和大学教师之间会共同学习和合作。具体而言, “教职研究生院”的职教师资培养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教职研究生院”的教师作为培养职教师资的教师, 不仅要具备传授系统理论知识的能力, 而且还要具备指导学生具体实践活动的能力, 三分之二的研究指导教师原则上应该是教授, 指导辅助教师数量应该达到研究指导教师数量的三分之二, 另外, 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教职研究生院”的师资构成采取专职教师与具有实践经验的实业家相结合的方式;第二, 各大学自主招生, 主要招收在职职业教育教师和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同时也招收一定的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社会上的优秀职业人员;第三, “教职研究生院”的学生不需要撰写硕士论文, 这是为了保证学生的实习时间, 所授予的学位证书为“教职修士” (专业教师硕士学位) ;第四, “教职研究生院”必须有自己的合作学校, 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教学基地。

“教师研究生院”高层次化的职业教育相关课程目的是培养具有高度实践能力的专业型职教师资。这种培养模式开拓了职教师资的培养渠道, 同时也为在职的职业教育教师提供了能力和学历再提升的机会。而且, 这种机会与以往职业教育教师进入综合性大学进行学历或能力提升相比更具针对性, 特别是能够使在职教师的实践能力和理论能力得到双重提升。而一些普通的综合大学或教育大学所培养出的职业教育教师一般缺乏主动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能力。

(三) 优化职教师资的在职培训方式

职业教育领域的在职教师除了进入上面所提到的“教职研究生院”进行能力和学历提升之外, 也有其他的进修途径和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具体而言, 第一, 校内在职培训:新任职业教育教师要求必须参加每周2天或每年60天的校内就职培训, 此外还必须参加每周1天或每年30天的校外讲座、论坛及各种实践培训课程;第二, 独立行政法人教师研究中心:该中心可以为校长、教师等提供研修机会, 对学校教师的研修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三, “职业教育课例研究”:该项活动中教师授课被其他教师观摩, 教师间采取合作式的备课方式, 所有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教师都参与对课堂教学的讨论、评价和研究;第四, 每年文部省都要为各教科领域指导教师以及指导主事举办讲座, 讲授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 时间一般为5~6天。

(四) 提高职教师资的待遇, 实现待遇留人

具有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职业教育教师由于既可以胜任职业学校的教学, 往往又是企业急需的人才, 因此具有很大的自由择业空间。职教学校的待遇是否足够优厚, 往往成为高能力职教师资能否留任的决定性因素。日本历来非常重视这一点。上世纪70年代, 日本国会便通过了《人才确保法》, 规定职业学校教师的工资要比普通学校的教师高。据称,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教师待遇较高的国家之一。日本设有《教育公务员法》, 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国家和地方公务员, 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执行;私立职业学校的教师工资由开办学校的团体负责确定;而且, 教师的基本工资每年晋升一级, 增长幅度一般都要高于物价上涨幅度。

二、日本职教师资培养的整体特点、问题及启示

(一) 日本职教师资培养的特点

综上所述, 我们会发现, 日本师资培养模式一直将教师的实践能力提升放在首位, 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1. 终身学习, 杜绝“一证定终身”

从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这一环节来看, 日本对职教师资进行了灵活性的、动态的“资格化”管理, 而非“一证定终身”, 这便能从制度环节引导正在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提升自己未来作为职业教育教师的能力, 同时也督促在职教师不断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在此基础上, 日本通过职业资格标准更新完善、师资培养机构改革、提供多样化的在职培训等方式, 为职教师资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多种途径。

2. 双管齐下, 能力与学历双重提升

“教职研究生院”可以说是进入21世纪之后日本在职业教育特别是职教师资培养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尽管这一举措刚刚实施不久, 其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但是,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它首先能够完善日本职业教育的师资结构, 即可以进一步加强日本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师资力量, 另外,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专门化的职教师资培养机构能够进一步促进职教师资培养的专业化。

(二) 存在的问题

尽管大多数国内学者在研究日本的师资培养模式时都认为, 日本的职教改革是为了应对以往偏重理论的职教传统弊端, 以及新时期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状况, 日本近年来的改革措施对我国而言极具借鉴意义。但是, 我们也要看到, 日本的职教改革措施刚刚起步, 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对我国的职教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教职研究生院”为例, 日本的职教改革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这种新型的研究生院如何运行的问题。简单而言, 即这种研究生院“新”在什么地方, 与以往培养职教师资的大学相比有什么不同。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认为, 以往的大学没有充分发挥预期的功能。但一些日本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他们认为, 在职教师正是有了原有的知识和技能体系, 才能够在修完“教职研究生院”的理论知识之后成为骨干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这便涉及传统职教师资培养机构与这种新型研究生院的对接问题。与这种对接直接关联的便是理论和实践课程设置的问题。“教职研究生院”成立的初衷是培养高层次的“专业人才”, 所谓“高层次”不能仅仅表现在学历和学位方面, 而应该表现在更高的“专业性”上。那么, 何种实践指导能力才能称得上“更高”呢, 所谓“高度实践型”到底又如何解释?另外, 涉及培养目标方面, 则需要更多的研究, 以对“专家或专门人才”与“实际业务家”进去明确的区分, 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职教教师如何使自己在这两种角色之间进行定位。

二是“教职研究生院”虽然为在职教师的能力再提升提供了机会, 但就目前情况而言, 在职教师脱产进入“教职研究生院”学习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性安排, 或者在职教师本身并没有对此显示出太多的兴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方面, 是受到教育财政等因素的影响, 每年派出脱产学习的教师名额有限;另一方面, 由于日本教师的薪酬主要是根据教师被录用时的学历和工龄来计算的, 而且在日本的教师考评制度中, 工作业绩不会影响到个人的收入和福利待遇, 这就意味着即使在职教师通过“教职研究生院”两年的学习得到了学历和能力提升, 或者即使成为单位的骨干教师, 其待遇也不会有太大变化。因此, “教职研究生院”所设想的在职进修功能对在职教师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由此看来, 职教师资的提升并非仅仅是为在职教师提供再学习的机会, 也需要考虑到在职教师本人的意愿和其本人的利益权衡,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当的政策, 使在职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单位组织的能力提升计划, 或者自己寻求各种途径进行自身的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提高。

(三) 对我国职教师资培养的启示

整体而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 日本教育界内部对职业教育特别是职教师资的培养模式仍处于不断探索与试验性实施阶段, 但无论是其积极有益的尝试, 还是其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都给予了我国职教师资培养一定的启示。事实上, 我国教育界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以及职教师资的培养模式也同样一直处于积极探索的阶段, 并且探索出了“双师型”职业技术人才培养模式以及相应的“双师型”职教师资培养模式, 即强调无论是职业学校的教师还是从职业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 都要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具有过硬的基本功。在这一理念指导下, 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为代表的职业教育院校培养出了许多理论与技能均过硬的技术人才, 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业已成为国内职业院校的骨干师资力量。但是, 如何对这些现有师资力量的理论和技能水平进行更新, 从而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的需要, 仍是国内职业教育界面临的重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 日本职教师资培养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 职教师资的人才培养层次需要进一步提升, 即应为职教师资培养设置专门性、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机构。职教师资学历学位的提升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往往都会成为一种必要的动力, 往往能够极大地鼓励和推动在职教师提升自身能力的积极性, 而且也会推动学界不断推陈出新, 不断对现有的职业教育培养体系进行改进, 最终获致职业教育之“本”, 即如何使一个人获得较好的理论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 从而达到所谓标本兼治。就日本新设置的“教职研究生院”而言, 首先在“标”的层面上具备了这样的功能, 特别是其兼收从本科直接考上的没有工作经验的硕士生以及在职教师, 使这些人有机会共同在一起学习, 在学习环境上为职教师资培养提供了一个合作学习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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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授业研究及启示 篇6

一、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问题

(一)日本终身学习机构存在的问题

为提高终身学习发展的速度与质量,日本设置包括中央政府机构(终身学习局)和地方政府机构(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内的覆盖全国范围的终身学习机构组织,这些机构组织实施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终身学习政策和措施等也是按照中央政府机构(终身学习局)→地方政府机构(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形式实施,各级政府、学校、企业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政策法令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此种终身学习机构的设置方式大大缩小终身学习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弹性实施空间,在为日本终身学习开展提供有效保障的同时,也给终身学习质量的提升带来障碍。

终身学习局是日本为协调国家层面终身学习相关政策,由文部科学省设置的重要政府机构,成立于1988年,前身是设置在文部省(现在的文部科学省)的“社会教育局”。终身学习局在推动日本终身学习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终身学习局对终身学习的认识以及相关的实践措施等也受到日本社会的批判。终身学习局在终身学习推进过程中的做法与其前身“社会教育局”的做法并无太多差异和优势,向社会提供的学习机会也主要以非正规形式的教育为主,正规教育仍然很难进入终身学习领域。终身学习局的此种做法使得日本社会对终身学习的认识出现偏差,将终身学习与非正规教育画上等号,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终身学习质量的稳步提升[1]。地方教育委员会是日本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终身学习发展的主要机构,但是日本社会普遍认为该机构并未将其在终身学习领域应该发挥的作用完整发挥出来[2]。为推动地方终身学习的发展,日本文部科学省建议地方政府在教育委员会中设置负责终身学习开展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也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设置相关部门。但是,由于对于终身学习认识的偏差,地方教育委员会与终身学习局一样,存在将终身学习与非正规形式教育画等号的现象,有的地方教育委员会直接把负责非正规教育的处室改成负责终身学习的处室,在行使管理非正规教育功能的同时,也负责终身学习的开展,而有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则干脆在非正规教育的处室之内设置管理终身学习的处室,其提供教育机会的对象则是老年人。

(二)日本终身学习法律存在的问题

1990年7月,日本以“法律第71号”的形式颁布《终身学习振兴措施推进体制的相关法律》(简称为“终身学习振兴法”)。“终身学习振兴法”从构想到出台历时4年,成为日本第一部保障终身学习体系发展的法律。但是就是这一以“终身学习”为关键字眼的法律,其出台目的却是为了满足日本终身学习发展的紧迫需要,并不是推动终身学习体系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可以说,“终身学习振兴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终身学习法律[3]。

“终身学习振兴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上位法关系的缺失。《教育基本法》是日本的教育宪法,是日本其他与教育相关法律的上位法,但是“终身学习振兴法”的第一条并未对该法与《教育基本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表述。换言之,“终身学习振兴法”并没有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其存在的法律合理性被质疑。二是终身学习理念与推进原则的矛盾。终身学习体系是一项自下而上的全民性的教育学习运动,从日本的行政划分看,市町村作为基层组织应该成为终身学习体系推进过程中的重要着眼点。而“终身学习振兴法”恰恰与之相反,将终身学习的推进原则定为以“都道府县”为中心,对于如何处理市町村的终身学习体系建构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三是终身学习体系理念与推进体制的矛盾。作为终身学习体系建构的一个新动向,日本将“市场化”和“民营化”引入到终身学习的推进体制中。终身学习的目的是按照社会发展需要和个人发展需求进行学习,从而提升个体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以解决终身学习资金和设备问题为主要目的的“市场化”和“民营化”必将改变终身学习的纯粹性。四是终身学习理念与贯彻路线的矛盾。终身学习的参与主体在于社区居民,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是终身学习体系深入发展的必然条件。“终身学习振兴法”无视参与者主体积极性的发挥,而是按照“中央下达命令、地方无条件执行”的路线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此种政府主导的做法与基层民众的期待产生很大差距,贯彻实施起来具有较大的难度。五是关于完善终身学习设备规定的缺失。终身学习设备是推动终身学习深入发展的必要条件,政府在该方面承担重要的行政责任。但是,“终身学习振兴法”并未将终身学习设备的完善摆在重要的位置[4]。

(三)日本终身学习政策存在的问题

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建构的重要特征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终身学习政策的制定,并动用行政手段将其落到实处。该做法一方面保证终身学习政策的落实进度和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日本社会(包括一部分教育管理部门的人员和社会成员)普遍认为终身学习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应该有任何形式的干涉。在此情况下,日本社会推动终身学习体系建构的应然状态和已然状态之间产生矛盾,即终身学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更快建构,日本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方式,由中央政府制定政策,然后再由地方政府落实执行。虽然日本政府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也考虑社会成员参加终身学习的意愿以及个人主动性的发挥等问题,但是该模式还是遭到日本学术界以及民间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该做法与尊重社会成员自主学习的终身学习理念格格不入。此外,日本学术界也担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确立的民主主义教育原则会因此受到“挑战”,日本政府可能会通过另外一种隐形的教育模式来实现日本国民的统一教化等。在此情况下,日本学术界以及民间与日本政府在终身学习政策的推进方面产生矛盾。日本学术界以及民间要求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要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以及社会成员的自身发展需求,日本政府应该废除此种既不符合终身学习体系建构原则,又不符合社会成员自身意愿的终身学习政策推进模式,日本政府在终身学习体系建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要实现从主导者(控制者)向协调者(合作者)的转变;日本政府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在终身学习政策的推进方面也在努力与学术界和民间靠近,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从而力争消除社会成员对政府作用的不信任等。但是,学术界和民间以及政府所持立场的不同造成该方面矛盾的不可调和:日本政府希望通过终身学习体系的推进来提升社会成员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以及水平,从而满足社会不断变化发展而提出的新要求;日本学术界和民间则希望在终身学习体系的推进过程中彻底实现学习主动性的发挥、学习自由的贯彻以及学习需求灌输式的回避和自发式的产生等。日本政府终身学习政策推进模式与学术界和民间所产生的矛盾由于基本立场等的不同,在短时间内很难看到解决的迹象。

(四)日本终身学习目标存在的问题

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建构过程中功利主义价值观取向日益明显是终身学习目标存在的问题。从二战后日本终身学习发展的历史看,非功利性和理想化一直是其为之奋斗的目标:出台于1971年的《关于今后学校教育综合扩充以及整备的基本措施》指出“终身教育的目的在于人格的完善……这是关系到未来人性发展的重要问题”[5];发表于1981年的《关于终身教育》更是将终身教育的目标定义为“提升自己的能力和个性,使自己的日常生活能够充分享受生存的价值”[6]。

然而,受人力资本论等理论的影响,日本社会关于终身学习的目的认识始终存在争议,除了上述非功利性和理想化的目的之外,日本社会还存在终身学习体系建构的功力主义价值观取向,即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知识经济社会挑战的复杂化发展,经济越来越成为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过程中,要注重高水平人力资源的培养问题。在目标尚未明朗的情况下,日本终身学习的目标出现双重化发展的趋势,并明显体现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作为终身学习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内培训。日本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劳动力市场的变革。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日本企业需要进行不断的技术革新以及引入新的设备来适应这一变化,这就需要企业员工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通过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进行内部培训的必要性在日本社会不断显现出来。但是企业的此种内部培训是以企业为目的进行的员工技能提升活动,并不涉及企业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等全面发展问题,功利主义价值取向日趋明显。此外,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动终身学习体系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制定的终身学习体系建构法律法规存在“错位”,日本政府受经济主义的影响,将终身学习看作一种社会政策或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重视并强调终身学习与日本经济的发展关系以及终身学习体系的政治功能等,对终身学习体系中所包含的道德建设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因素重视不足,其原因就在于终身学习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比起在其他方面所产生的作用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更加显而易见。

二、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出现问题的启示

(一)完善终身学习机构的管理协调功能

建构终身学习体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这就需要终身学习机构在较好地行使管理职责的同时发挥协调功能。日本终身学习机构的设置以及功能定位为我国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提供正反两方面的借鉴。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日本意识到政府行为和公民行为的重要性,将终身学习机构的改革与完善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建立包括中央政府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在内的、完整的系统化管理协调机构体系,推动终身学习显著成就的取得。但与此同时,日本终身学习机构体系也出现一系列矛盾,如中央政府机构与地方政府机构的权责分配和功能定位问题、终身学习相关主体之间的分歧和问题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终身学习体系的深入建构以及学习质量的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国无论是中央政府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都尚未出现专门管理和协调终身学习的机构,而是由其他管理部门负责终身学习的开展以及体系的建构,这造成终身学习管理机构的权责不清,同时也限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在此情况下,终身学习开展难以顺利进行,终身学习质量提升遇到瓶颈。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在终身学习机构的设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内容:在教育部设置全国性的终身学习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终身学习开展规划的制定以及管理和协调工作;省、市、县、乡、村等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终身学习管理和协调机构,使其与全国性的管理协调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协调机构系统;成立专门的终身学习体系建构协调机构,专门协调终身学习开展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加强终身学习相关参与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从而解决各个不同主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和问题。

(二)推动终身学习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

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这既是由终身学习的本身属性所决定的,又取决于终身学习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功能,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是终身学习体系是否能够实现顺利建构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日本在建立终身学习法律体系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与思考。日本建立以“终身学习振兴法”为基础的终身学习法律体系,推动终身学习的规范化发展以及学习质量的稳步提升,但是其未能较好地处理与上位法、终身学习理念和原则以及贯彻路线等方面关系的缺陷,为社会成员终身学习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人为地制造麻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现关于终身学习的全国性法律,终身学习相关政策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缺失成为我国终身学习体系建构过程中的致命伤害。虽然我国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中多次提到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问题,但是制定一部关于终身学习体系建构的国家大法仍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与发展是一项国家工程,因此,其必须与国家的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与上位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吻合,换句话,我国在制定终身学习法律法规时必须立足于国家宏观发展的高度,从战略发展的角度处理好该法律与其上位法之间、终身学习理念和原则以及贯彻路线等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为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受发展历史和现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发展程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在建立与完善终身学习法律体系时考虑到地区发展因素,不能为全国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编制一个统一的发展规划,这是不现实的,也会损伤社会成员参加终身学习的积极性。我国可以尝试制定地区性的终身学习法律体系,在积累足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全国性的终身学习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健全。

(三)加强终身学习政策的民主化决策力度

终身学习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化运动,个人主动性的发挥对于终身学习的顺利开展以及终身学习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政府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过程中不能采取僵硬的自上而下的推进模式,而应该多倾听参加终身学习参加者的心声,收集社会成员对于终身学习的意见,尽可能地调动终身学习参加者的意愿以及个人主动性。日本采取的终身学习政策推进模式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为了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日本设立由社会各界专家组成的审议会,政府在倾听专家意见、广泛收集民意的基础上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与发展。但是日本政府在终身学习政策过程中所扮演的主导者角色使得此种民主化的决策大打折扣,虽然日本政府在尽力做出让步,但是始终未能消除社会成员对终身学习政策的疑虑,削弱终身学习参加者的学习意愿和主动性的发挥力度。我国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也需要实现学习政策的民主化决策,而关于民主化决策的措施,我们可以辩证地借鉴日本的做法。第一,设立由社会各界专家组成的审议会,向社会广开倾听之路,注重吸收社会各界关于终身学习的意见和建议,并尽快将相关意见反馈给政府的政策决策部门,从而增加终身学习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使社会成员能够更好地理解终身学习政策的制定进程和内容等,从而增强终身学习政策的民主化角色力度。第二,合理定位政府在终身学习政策推进过程中的角色和功能,政府在终身学习体系建构过程中扮演的应该是协调者角色而不是主导者角色,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要努力实现角色的转换。换句话说,政府不应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终身学习体系的参加者,而应该听取并考虑终身学习参加者的不同利益需求,尽可能地制定参加终身学习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受益的终身学习推进政策。

(四)深化关于终身学习目标和范围的认识

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需要改变社会成员对终身学习的传统观念,深化其对终身学习目标和范围的认识,这是终身学习体系获得社会成员认可与支持的先决条件。而实现该条件的首要任务即为明确终身学习的目标和范围。日本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并未处理好目标中的功利性和非功利性问题,是否将企业员工的在职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列入终身学习的范围也并无明确区分。日本对终身学习目标和范围的模糊处理给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带来障碍。我国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同样面临与日本同样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以及政界尚未达成关于终身学习目标和范围的统一认识。从终身学习的范围看,我国既有将终身学习与继续教育同等看待的观点,也有将终身学习视为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等三个方面教育之和的观点;从终身学习的目标看,我国学界和政界几乎都将功利性视为终身学习目标的必备要素,认为终身学习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关于终身学习目标的非功利性却很少涉及。笔者认为,以我国当前所处的基本国情为依据,明确终身学习体系的目标和范围,是我国终身学习体系建构必须解决的紧急要务。首先,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转型发展的课题以及国际竞争不断加大的压力,这就需要我们培养大量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其次,随着我国融入国际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国内社会成员精神文化要求的不断提升,具有国际化意识以及较高文化修养人才的培养也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上述基本国情要求我国在终身学习体系建构过程中要寻求目标与范围的制衡点,实现长、短目标的有机结合以及大、小范围的共同发展。另外,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均衡,在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区域性和渐进性,不能“一刀切”。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建构的不断深入,日本在终身学习体系机构、法律、政策以及目标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中国和日本同属于儒教文化圈,两国在历史与文化方面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汲取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建构过程中的问题和教训,对于我国终身学习体系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终身学习,问题,启示,日本

参考文献

[1][2]吕达,周满生.当代外国教育改革著名文献:日本、澳大利亚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38,203.

[3]吴遵民.一部名不副实的终身教育法——简析日本“生涯学习振兴法”的制定过程与问题[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7(3):1-5.

[4]生涯学習の振興のための施策の推進体制等の整備に関する法律[EB/OL].http://law.e-gov.go.jp/htmldata/H02/H02HO071.html.2016-3-15.

[5]文部科学省.今後における学校教育の総合的な拡充整備のための基本的施策について(答申):第22回答申(昭和46年6月11日)[EB/OL].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old_chukyo/old_chukyo_index/toushin/1309492.htm.2016-3-15.

日本授业研究及启示 篇7

摘要:生态工业是一种根据工业生态学基本原理建立的、符合生态系统环境承载能力、物质和能量高效组合利用以及工业生态功能稳定协调的新型工业组合和发展形态。作为生态工业实践的生态工业园区,是最具环境保护意义和生态绿色概念的工业园区,国外皆有较成功的实践经验。本文在介绍了日本发展生态工业园区建立背景的基础上,分析了日本生态工业园的管理模式、推进工业园建设的做法及特点,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从我国发展生态工业园的现状出发,指出尽管中日两国处于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在生态工业概念理解、兴起背景、推进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日本在发展生态工业园方面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生态工业园;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日本生态工业园区的管理模式

日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以地方自治体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辅助和管理,企业、研究机构、行政部门积极参与,形成了产学官一体化的园区管理和运作模式。目前,日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主要由环境省和经产省共同负责,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环境省负责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而经产省主要从产业方面进行管理,负责对可回收资源如铁、废塑料等的管理工作。

日本生态工业园区的审批由两省共同负责。各地方自治体围绕某一主题提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详细计划,并报送环境省和经产省。环境省和经产省对地方自治体呈报的规划进行联合审查和批准,得到两省认可后才能进入园区建设实施阶段。在现有园区的40个静脉产业设施中,环境省主要资助生态工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产省主要资助硬件设施建设,与3R相关技术的研发及生态产品开发等。个别设施项目由两省共同承担。对全国现有23个园区的40多个静脉产业企业,经产省给予20%左右的经费支持,环境省约30%。近几年,随着技术成熟,两省支持经费在减少。如,经产省由最多时一年80亿日元,到降至15亿日元。由此可看出,日本经济部门负有对新建企业进行资金援助的主要责任,而环境部门除对入园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外,在园区环境管理、废弃物回收和处理指导等方面起主要作用。

入园企业的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必须具有先进性、领先性,方能取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援助。国家对入园企业的补助经费,一般占企业建设经费总额的1/3-1/2。各地方政府对入园企业也有少量补贴,但补助金额多少不等。如,北九州市政府对入园企业的补助费用占企业总投资的2.5%。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新建工厂的土地占用、厂房建设及主要设备购置。以北九州生态工业园区为例,该园区目前已投资502亿日元,其中国家投入100亿日元,市政府投入58亿日元,民间投入300亿日元,已建成16家研究机构和21家生产企业。

地方环保部门对生态工业园的管理,一是对企业排污进行监控;二是为企业合理利用资源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并对入园企业进行审批,还帮助入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助;四是负责向社会和市民公开信息。

二、日本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主要做法

日本生态工业园区是以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为目标,在发挥地区产业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培育和引进环保产业,严格控制废物排放,强化循环再生。截至底,先后批准建设26个生态工业园区。日本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的主要做法是:政府主导、学术支持、民众参与、企业化运作,产(企业)——学(大学和科研院所)——官(政府)——民(国民)紧密协作,共同实施。

(一)以静脉产业为主体。现有的26个生态工业园区都以废弃物再生利用为主要内容。而相关设施有40多个,所回收、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多达几十种。这些废弃物包括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如PET瓶、废木材、废塑料、废旧家电、办公设备、报废汽车、荧光灯管、废旧纸张、废轮胎和橡胶、建筑混合废物、泡沫聚苯乙烯等。目前,日本生态工业园区也在走动脉产业的循环之路,即类似于我国正在开展的生态工业园区,开展产业与产业、产业与居民之间资源的循环利用,发展环境友好产品和环境服务产业。

(二)完善的法律保障。生态工业园区内利用的废弃物大部分属于个别再生法规定的范围。正是由于有了相关法律的支持,日本生态工业园区的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才能有序、规范地发展。如,一般废弃物中的废弃家电、废旧汽车、废容器等,分别被家电再利用法、汽车再利用法和容器包装再利用法所覆盖。建筑混合废物等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则是由建筑再利用法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尽管日本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但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进行直接的财政支持或补助的力度不够,生态工业园区都是民间自主投资、自主经营。因此,园区的发展规模尚小,这就造成工业园区经济实力不够雄厚,并且首要目标在于经济利益,对经济环境或管理的改善都非常敏感,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很弱,抗风险能力不强。

(三)强大的学术支持。在园区内开辟专门的实验研究区域,产、学、政府部门共同研究废弃物处理技术、再利用技术和环境污染物质合理控制技术,为企业开展废弃物再生、循环利用提供技术支持。日本大部分工业园区都非常重视高科技的发展。如,北九州生态工业园区开展的实验项目包括废纸再利用、填埋再生系统的开发、封闭型最终处理场、完全无排放型最终处理场、最终处理场早期稳定化技术开发、废弃物无毒化处理系统,以及豆腐渣食品垃圾生物质塑料化等。

(四)园区建设重点突出、特色分明。从总体上看,日本生态工业园区内的产业活动是以废弃物再生利用为主,但从利用的废弃物种类看,园区之间还存在差别,即各园区都有自己的方向。另外,同一类型的废弃物再生事业也可能在不同的生态工业园区实施。如,秋田县、宫城县、北海道和北九州市等4个生态工业园区均布局了家电再生利用设施。后一种情况表明,日本所规划、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是具有地域性的,即首先考虑不同地区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产业技术基础,同时也考虑废弃物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

(五)民众广泛参与。生态工业园区是一个多功能载体,除进行常规的产业活动外,还是一个地区环境事业的窗口。如,北九州生态工业园区内除有各项废弃物再生利用设施外,还开展以下工作:举办以市民为主的环境学习;举办与环境相关的研修、讲座;接待考察团;支援实验研究活动;园区环境综合管理;展示环境、再生使用技术和再生产品;展示、介绍市内环境产业。

三、对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启示

(一)加强法律规范。日本的经验表明,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能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建立生态工业园区中的权责关系。日本企业较强的环境意识是建立在环保法律基础上的。而当前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企业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淡漠。因此,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有利于提高企业守法的意识,推动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今后,必须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企业和居民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由于发展生态工业园区的工作需要多部门、机构的协作和全社会共同行动,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推进生态工业园工作中的分工、责任和义务。此外,地方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应的循环经济鼓励政策,积极制定对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对资源回收利用型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资助或其他途径的资金支持,对使用海水淡化水或中水的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政府通过优先采购,通过环境标志认证或ISO 14000认证的产品,可推动生态工业园建设并引导居民消费绿色产品。

(三)加强高科技的研发。我国的生态工业园区还处于低级的资源综合利用阶段,废物再次利用研发的投入还远远不够。环保部门应率先组织专家,针对我国典型行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现状开展摸底调查和再生技术研究,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建设一批以废弃物再生循环利用为主的静脉产业园区,形成动、静脉产业园区互动发展的新机制。一是引导企业、技术研究部门积极开展废物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二是针对我国目前的技术现状,筛选和推荐一批具有较好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废物循环利用技术。三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废弃物,组织相关企业和科研部门联合开发循环利用技术。四是对具有应用前景的技术给予专项经费支持,鼓励有关单位组织研发和推广。

(四)改善环境基础设施。我国虽然重视废物资源化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且有的废物资源化技术已得到应用,如蔗渣造纸、废糖蜜制酒精及粉煤灰制造建材等技术,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仍处于低水平的资源综合利用阶段,缺乏系列化、配套化的废物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体系。现阶段的首要任务是要尽快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实现工业废水的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推进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打牢环境保护的基础。

日本授业研究及启示 篇8

1.1 台湾收费高速公路概况

台湾高速公路主要有纵贯南北的国道1号线 (中山高速公路, 基隆至高雄, 主线全长为372.7公里) 、国道3号线 (二高, 基隆至屏东, 主线全长为430.5公里) 及其他东西向的联络线组成, 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937公里。目前采取开放式收费模式, 设置22个主线拦截式收费站进行收费, 其中国道1号线设有泰山、杨梅等10个收费站, 国道3号线设有树林龙潭等11个收费站, 有台湾国道高速公路局 (高速局) 负责营运管理, 收费站分别设有回数票 (预付券) 车道、自动投币车道、人工收费车道, 并于2006年2月10日开通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 (ETC) , 各收费站收费标准统一为小型车40元 (新台币, 下同, 1美元兑换约33元新台币) , 大客车50元, 挂车65元。在建的台湾东部高速公路拟建封闭式收费系统, 按行驶里程进行收费。目前, 台湾建成的公路计21405公里。在台湾高速公路目前里程达到976公里。主要集中在西海岸。

1.2 日本收费高速公路概况

日本的道路收费始于1871年, 并于1952年依法创立了“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 偿还建设贷款并投资新的道路建设”的新路子, 明确规定了“收费道路的建设主体和通行税收取的主体是道路建设的管理者” (仅限于都道府县和市的级别) 。1956年3月通过了《日本道路公团法》, 同年4月成立了日本道路公团作为国家干线收费高速道路的建设、管理经营者。接着在1 959年6月、1 962年5月和1 970年7月先后成立了首都高速道路公团、阪神高速道路公团和本洲四国联络桥公团。1970年, 为建设和管理经营地方收费道路的法律制定后, 地方道路公社也纷纷成立。从而形成了从国家一级到重要城市和地方一级的收费道路建设管理体系。目前, 日本的公路总里程约120万公里, 其中收费公路总计9507公里。日本的高速公路总里程为7393公里, 全部为收费路, 其中有6615公里是日本道路公团管辖的全国城间高速公路。

2 台、日收费高速公路资金来源

2.1 台湾收费高速公路资金来源

台湾的高速公路采取政府投资修建的模式。收费主要是为了维持日常开支和养护工程, 另外政府每年还从汽车燃油费中拿出22.5%, 划拨到高速公路部门使用, 全年决算结余部分上交用于新建工程。台湾高速公路按照北、中、南设置三个监控中心。目前正在全面推行不停车电子收费。据统计, 人工收费每车道每小时最多只能达到600车次左右, 而电子收费可以通过1 400车次。

台湾高速公路收费的改进采取了分步的原则。为了缩短车辆过站滞留时间, 他们先推行"回数票"制度, 主要是针对小型车的, 即驾驶员可以一次购买许多"通行票", 买得越多越优惠, 通行票可以转让, 各收费站还专门设置了"回数票"专用道, 不收现金, 因此小型人工收费平均过站时间可缩短至3.7秒, 每车道每小时可通过900车次, 效率堪称世界第一。此外, 为了缓解假期交通拥堵的情形, 他们采取部分时段暂停收费的措施, 以分散车流。

2.2 日本收费高速公路资金来源

日本公路的建设资金划分为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财投资金三部分。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基本上由特定财源和一般财源组成。其中, 特定财源为公路税目中的全部汽油税及50%的石油气税组成;一般财源为国家的一般税收收入中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财投资金全名为财政投资贷款, 其来源由四部分组成, (1) 资金运用部资金; (2) 简易保险资金; (3) 产业投资特别会计; (4) 政府担保债券及借款。财投资金是有偿使用的资金, 需还本付息, 它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 其资金大部分掌握在大藏省资金运用部, 这是日本政府创立的一种特殊投资体制。

收费道路事业主要靠国费、地方费以及财投资金运作, 其中财投资金是收费公路事业中的很重要的一部分财源, 除此之外还有信用债及充分运用民间的资金。信用债是日本道路公团等发行的债券中, 政府不承担承兑和不保证的一切私人债券, 承兑等均需要依靠公团的信誉。

日本的收费道路绝大部分是由日本道路公团管理, 其资金来源由六部分组成:财投、收费收入、国费、缘故债、外债、民间借人金等。以1991年为例, 财投占日本道路公团资金总额的49.68%, 收费收入占39.87%, 国费占2%, 缘故债占3.2%, 外债占1.55%, 民间借入金占3.7%.

从近年的趋势看, 财投资金对日本道路公团的投资所占比重保持在50%;国费对日本道路公团的投入比重呈现下降趋势。

3 台、日收费高速公路资金来源的几点启示

3.1 建设资金日益多元

台湾收费高速公路尽管以政府投资为主, 但是道路维护费用则很少取之于政府。日本收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财投资金三部分构成。

3.2 政府投入呈下降趋势

台、日在维护收费高速公路运转方面投入呈下降趋势。鉴于台湾对车辆超载现象实行严厉的管制和处罚。经过十几年不间断的努力, 超载车辆已经几乎绝迹了。因此, 台湾高速公路在道路养护上所投入的成本是很小的。日本收费道路绝大部分是由民间财团来投入, 国家投入呈下降趋势。在2002年日本道路公团的预算中, 国费已从上年度的305亿日元减至零。

参考文献

[1]虞同文.中国台湾省高速公路状况[J], 公路运输文摘, 2002 (4) .

[2]参见台湾高速公路.http://www.96533.com/news_html/service_note_54700642.html

[3]参见日本公路建设和管理对我们的启示及借鉴http://www.hbjtshb.com/news.asp?act=con-tent&cid=9&id=188

[4]参见日本收费高速公路的建设及管理体制.http://www.examda.com/gljl/77/20090104/103614961-2.htm

日本授业研究及启示 篇9

近年来,随着我国土地开发及环境管理工作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研究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并将其应用于我国实际工作的指导当中。本文以日本为例,介绍了他们在国土综合开发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并深入探讨其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本次研究对于提高我国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与环境管理

1.1 六次全国开发规划与管理概况

1950年,日本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规定了国土开发的规划范围、程序和实施内容。并依据此法律相继制定了此后的6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

(1)第一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1961-1968年)。日本第一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展,并在规划中将15个地区制定为新产业城市和6个工业整治特别区域。通过这次规划,日本太平洋沿岸的重化工业得到迅速发展,相关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这次规划中却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能源消耗大幅增加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工业污染,造成了水俣病事件、富山痛痛病事件、四日市哮喘等一系列震惊全国的重大公害事件。1965,日本正式成立公害审议会,将大气、水体、土地、噪声、振动、地基下沉以及恶臭等7项环境问题正式列入环境公害名单,并在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

(2)第二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1969-1976年)。日本第二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的基本目标是提升经济水平。这一阶段,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不断增加的环境诉讼开始促使日本政府重视环保问题。1970年,日本内阁设立的公害对策本部提出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等14项法律,并在国会中全部讨论通过。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日本环境政策目标开始由防治公害扩展到全面的环境保护,并在同年制定了《自然环境保护法》。

(3)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1977-1986年)。日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建设和完善人居环境。这一期间,日本政府及公众的环境意识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不断深入,相关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受美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影响,日本在各个领域都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4)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1987-1997年)。日本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的基本目标是构建多极分散的国土格局。在国际社会和国内公众的压力下,日本制定了削减氯氟烃的法律和计划。到1989年,日本又在1974年“阳光计划”和1978年“月光计划”的基础上提出了“地球环境开发技术”的研究计划,形成了以解决能源问题为重点的环境政策体系。

(5)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1998-2005年)。日本第五次全国综合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发展循环经济,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2003年,东京正式立法要求汽车加装过滤器,并禁止柴油发动机汽车驶入。如今,日本汽车出厂时全部安装过滤器,尾气中各类污染物达到欧洲三级排放标准,东京市内的出租车普遍使用天然气。

(6)第六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2005-2020年)。经过“五全综”时代,日本国土开发工作基本结束,2005年《国土综合开发规划》修订为《国土形成规划法》,国家的宏观政策由国土开发转向国土管理。

1.2 环境管理机构

日本的中央和地方都设有较为完善的公害防治组织,中央的环境保护机构分为公害对策会议和环境厅两个。在开发和保护出现冲突时,区域管理机构可在更高层面权衡利弊并最终决策。

1.3 设立保护区域

日本在《自然环境保全法》和《自然公园法》以及《森林法》等相关法律中,对自然保护区制度作出规定。从日本的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均将自然保护区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从而便于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管理。

2 对我国的启示

2.1 编制全国国土开发规划

目前,我国还未编制国土开发规划,虽然2011年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国土空间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业地区和生态地区三类,然而仍然缺乏空间规划体系。借鉴日本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的经验,我们应该在确定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发展的同时正视环境污染问题,如近年来日益严重的雾霾问题等,并在功能区规划制定时考虑到各类潜在的环境问题因素。

2.2 区域管理机构协调不一致

在区域管理机构设置上,我国存在协调不一致的情况。2006年,我国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全国大型煤炭基地规划,在全国确定了13个大型煤炭基地。然而,2008年《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上述煤炭基地多数处于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和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6]。为了更好地发挥区域管理的作用,我国应加大对生态功能区划的研究。

2.3 保护区与环境管理不相融合

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又包括省、市、县三级自然保护区。现阶段,我国自然保护区由政府部门批准设立,不便于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环境管理。未来,相关环境管理机构应进一步扩展管理职能,从而实现管理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

3 结语

从日本六次全国国土开发规划的实践表明,通过在国土规划中贯彻环境保护要求,能够从源头防止产生重大环境问题,并加强环境管理工作的推进。我们可借鉴日本的成熟经验,在编制国土开发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区域的协调和发展配合,解决环境问题,最终形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的开发新格局。本次研究有助于我国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摘要:本次研究基于对日本国土综合开发及环境管理工作的相关研究,总结出其存在各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措施,从而为我国相关工作提供实际指导,并为我国构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的开发新格局。

关键词:日本,国土综合开发,环境管理

参考文献

[1]汤天滋.中日环境政策及环境管理制度比较研究[J].现代日本经济,2007(006):1-6.

[2]周尚意,张国友,徐香兰.日本新国土规划与地方规划的相互关系[J].地理研究,2000,19(04):400-406.

日本授业研究及启示 篇10

摘要:本文在介绍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概况的基础上,总结其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措施,探寻对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乡村旅游 国际经验 可持续发展

乡村旅游是指以农业文化景观、农业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活动及传统民族习俗为资源载体,融观赏、考察、学习、娱乐、购物、度假于一体的旅游活动。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乡村旅游经历了从起步、发展到相对成熟的较为完整的过程,目前已具有相当规模,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对我国大陆地区乡村游具有借鉴意义。

1.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1.1 日本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经近半世纪的发展,日本乡村游取得显著成绩,处世界先进水平。日本乡村游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观光娱乐型和休闲度假型。

观光娱乐型主要是以城市人所陌生的乡村农林牧副业生产过程和当地独特的人文景观为卖点,在城市近郊或景区附近开辟有特色的菜园、果园等,游客可采摘,享田园乐趣。在日本的一些水果和花卉的产地,农园就是观光旅游地。从时令果园的分布情况来看,70%集中在关东、甲信越地区, 80%为个人经营,其次是“农协”共管。从果园经营类别来看,既有专营某一种类的,也有实行两种或多种兼营的,大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技术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开发。

休闲度假型的乡村旅游,是利用优美的山水自然环境和不同的农林资源,向人们提供各种休闲度假服务。目前这种形态的乡村游,已成为日本城市居民休闲度假的主要形式。休闲农场是最具代表性的经营业态之一,它以生产蔬菜、瓜果、茶蚕或其他农作物为主,在具有多种优越自然资源的条件下,开展极具特色的乡村旅游活动。日本最多的还是各类综合性的休闲农场,一般在农场内规划有服务区、景观区、花卉区及活动区等,分别开展综合经营活动,为游客提供农业体验。

1.2 韩国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韩国乡村旅游是随着经济腾飞和城市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起经济开始腾飞,由农业国逐渐转变为中等发达国家。韩国约90%以上的人口住在城市,农牧渔业人口不足10%。这为韩国发展乡村游提供了便利条件。

韩国乡村游内容丰富。海滩、山泉、小溪、瓜果、民俗都成为乡村游的主题。韩国约有800个与乡村旅游有关的民俗节,如“泡菜节”、“鱼子酱节”等,具有乡土特色为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韩国乡村游在项目和内容上不断推陈出新。“韩食旅行”让游客前往农村品尝颇具特色的韩式套餐。“茶园旅行”让游客到茶园采茶。“周末农场”适应双休日的特点,供城市游客携一家老小去耕作和收获,体验劳动的艰辛和乐趣。韩国农林部正在推广的“绿色农村体验村庄”则是将自然生态、旅游、信息化和农业培训结合起来的高端乡村旅游项目。

1.3 台湾乡村旅游发展概况世纪60年代后,随着工商业发展,农业在台湾所占比重下降,到1980年,在国民生产总值中仅占9.2%, 同时面临农场规模小、农产品过剩、农民收入降低、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就需要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利用农业和农村空间,扩大经营范围。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台湾已意识到乡村游这种兼具农业生产、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是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经营的 “强心针”。

近年来,台湾乡村旅游在规模、种类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拓展。从距离上可以分为两

种类型:近郊型乡村游和远郊型乡村。近郊型乡村游接近于都市农业,农事文化与城市文化相交融;远郊型乡村游相对独立于城市,乡土气息浓郁,为游客提供返璞归真的体验。从内容上形成以下几种类型:观光农园、市民农园和休闲农场。

2.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措施

2.1 对乡村旅游进行法律支持与规范

一是立法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日本发展乡村旅游的相关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70年。当时山村振兴基本问题咨询委员会制定了“山村振兴和开发计划”,提出“山村地区将长期承担保护日本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92年,农林水产省又出台新政策,并在99年颁布《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99年,韩国制定了“农业•农村基本法”,第23 条记载着以“城市农村交流”和“绿色交流”来推进“绿色旅游”。台湾乡村旅游发展依据是“农业发展条例”和“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目前相关规定可分为七类,约50余部。

二是利用法律、规范对乡村旅游进行规范化管理。日本的农家住宿一般以家庭成员进行经营,按《酒店法》的规范进行管理。韩国政府对农民办家庭旅馆有严格的标准。台湾当局注重乡村游规划管理、制度与相关规定的衔接。条文明确规范了审批程序、审核标准,可操作性强,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2.2 成立负责乡村旅游的专门机构

日本、韩国、台湾都成立了专门负责乡村游的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对乡村游进行组织协调。日本政府直接参与旅游规划和行动,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对其管理、咨询、提供补助经费和贷款等。韩国民泊协会承担着为开办家庭旅馆的农民服务和协调的作用。该协会办有网站,家庭旅馆在网上注册,游客可查询。台湾非常重视乡村游发展,从“行政院农委会”到基层农会都有负责的机构。

2.3 对乡村旅游发展实行政策倾斜

日本、韩国、台湾的各级主管部门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上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大力支持。如台湾83年制定了“发展观光农业示范计划”,农民开辟观光园经申请及考察后,纳入辅导对象,由“农委会”拨给补助;90年设立了“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在经费、技术辅导等方面加大支持;92 年颁发了“休闲农业区设备管理办法”;94年出台了“发展都市农业先驱计划”,辅导创办示范体验型市民农园。

2.4 对乡村旅游进行整体规划和形象宣传

牵头做好乡村游规划。如台湾农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制订了“发展休闲农业示范计划”、“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和各个地区的乡村旅游发展计划,并把这些计划列入全面的综合规划之中,以使乡村旅游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日本、韩国、台湾的主管部门每年都通过印制宣传手册、统一组织广告活动、举办旅游博览会等,对乡村游进行宣传和推广。

2.5 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条件

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进行持续建设和完善。日本、韩国、台湾经过多年建设,乡村交通已形成了镇镇通国道、村村通公路、户户连大道,即使偏远乡村,都有平坦的柏油马路。与旅游相配套的旅馆、商店、加油站、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做得较到位。

3.对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3.1 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法规体系

为保证乡村游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结合我国实情,制定并持续修改完善乡村游法规。可在相关法规或文件中,设置乡村游的说明和规制。或以文件规划的形式,制定“乡村游发展规划”“乡村游促进计划”等。同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地规划与建设条例”“乡村游经营者上岗管理条例”和“乡村游质量投诉与责任事故处理条例”等条例,促进乡村游的发展。

3.2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

乡村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的引导和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在乡村游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成立负责乡村游发展的专门机构,对乡村旅游涉及到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权限、宣传等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为乡村游提供培训、金融、信息等方面支撑。

3.3 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应把对乡村游的支持作为振兴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和缩小城乡差别的举措,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多方金融筹措,促进乡村游发展。优先支持在农业生产基础上衍生的、以农户为经营主体的乡村游区域开发,为招商提供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并给予财政资金或贴息贷款支持。同时,投入资金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一个优良环境。

3.4 拓展乡村旅游细分市场

产品的内涵是乡村游发展的关键,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从一般观光游到参与性极强的休闲农场游、再到提升自我和发展自我的主题游,均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我国乡村游发展不能局限于一般的乡村度假和生活体验,应拓展细分市场,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更加优良的服务和环境。

3.5 注重乡村旅游产品的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

从宏观政策而言,建议在国家明确乡村游在乡村地区复兴中的地位,给予乡村旅游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各地主管部门做好乡村游的规划设计,并不断修正。乡村游多为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形式,各级政府要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扩大营销层面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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