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及控制问题七篇

2024-09-04

工程索赔及控制问题 篇1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索赔,费用控制,招标阶段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工程项目的索赔问题频频发生, 因此, 我国对工程索赔管理的研究越来越重视。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得知, 我国的工程索赔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 没有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 研究还有待深化。笔者结合我国工程索赔问题的发展现状, 对工程索赔及其体系展开分析, 并提出一些预防措施, 以期为今后的工程索赔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工程索赔的含义

工程索赔通常指的是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 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因非自身的因素而遭受实际损失或者权利损失时, 通过签订的合同向另一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由此可知, 如果是因业主的原因造成事故, 业主要将产生的损失赔偿给承包商;如果是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事故, 承包商要将产生的损失赔偿给业主。这与合同中的双方责任一样, 形成了严密的制约关系。如果出现事故, 另一方可以要求事故方承担责任。

2 工程索赔管理及其重要性

工程索赔管理的关键是合同管理。因为合同管理是索赔管理的依据。工程索赔涉及项目的投标和招标、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施工成本以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施工经验, 对承包商来说, 明确工程索赔管理的重要性决定着其今后的发展。工程索赔能够有效减少工程风险带来的损失。在一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 存在政治风险、市场经济风险、施工合同风险、自然环境风险和施工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风险等。大多数业主不愿意触碰索赔问题, 认为索赔就会增加他们的实际预算, 延长施工时间。事实上, 索赔可以降低施工风险, 让业主得到较低的工程报价。假如承包商根据合同对业主提出正常的索赔, 要求补偿自己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损失, 业主就会在合理的预算内获得最好的工程效果。

3 工程索赔和控制分析

现代的工程项目一般都具有工作量大、投入资金多、工程结构复杂、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高以及施工时间长等特点,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着工程的进度, 自然也就影响着工程的索赔。这些因素有自然因素、方案设计因素、施工环境因素、施工条件因素、市场经济因素、财务因素、政治和法律因素、合同因素等。

按施工技术因素对工程索赔的影响分类:采用新技术或者工艺方法出现的困难, 施工技术和方案不合理, 施工工艺落后, 施工进度不合理, 场地或地基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业主或外界对施工方案的影响, 安全措施不当, 临时设施或者施工失误等。

按施工现场条件因素对工程索赔的影响分类:征地拆迁拖延工期、场地资料不足、现场环境调查不足、不可预见的问题、场地排水问题、通讯问题、水电供给不足等。

按施工机械设备因素对工程索赔的影响分类:施工设备拖延、施工设备生产效率低、设备类型不配套、施工设备故障、施工设备维修保养不当、业主提供的设备的影响等。

4 索赔的控制

4.1 招标阶段的预防措施

在招标阶段, 业主和招标商首次见面, 洽谈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 对可能涉及索赔的问题进行协商, 在合同中明确给出解决办法。这个阶段是制订预防索赔措施的关键阶段。招标前期, 业主应该对招标商的施工资格进行预审, 全面考虑投标商的施工技术、技术人员、财务能力、材料报价、合同类型等。在招标图设计阶段, 要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招标文件确定后要着手编制, 之后编制标底, 最后对承包商报价的公平性、施工方案和投入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进行综合审查, 并对投标商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合作方。

4.2 施工阶段的预防措施

在施工期间, 可能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施工的进度, 给承包商带来额外的费用支出, 从而发生索赔纠纷。在这个阶段, 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4.2.1 水、电交通工具及通讯设施

水、电交通工具及通讯设施一般都由业主提供, 并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有着明确的承诺。以某市城郊铁路土建04标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为例, 发包人负责完成开工前必要的现场准备工作, 使承包人得以进场施工。发包人在保证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 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并陆续提供以下条件:①连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交通道路;②电接口 (引至用地红线处) ;③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并进行现场交验;④提供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地下管线等有关文件资料;⑤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4.2.2 征地和移民

一般情况下, 征地或者移民单个的时间较长, 对施工进度造成极大的影响, 因此, 承包商一定要在投标之前和定标之后仔细了解当地的情况, 并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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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及控制问题 篇2

1.1 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 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 “索赔”是双向的, 业主方和承包商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一般业主方索赔数量较小, 处理方便, 可以通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比较困难。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张权利要求。而业主对于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 且实际发生额损失, 向承包商要求赔偿, 称为反索赔。

1.2 索赔产生的原因

随着水利水电 (以下简称水电) 建筑行业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水电建筑市场转为买方市场。根据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经济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从法律层面上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施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 增强企业投标的竞争力, 绝大多数企业多采用“低价中标”形式进行投标。

由于我国水电建筑市场法制不健全, 造成管理不规范。无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还是施工单位, 对施工合同编制、管理、运行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使合同条款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对于规模大、工期长、技术要求复杂、外部条件多变的水利水电工程, 其合同履行过程, 必然是合同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物价上涨、施工现象条件复杂、货币汇兑风险、法规变化等众多风险因素相互影响共存的局面。一切施工工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影响因素, 均可能带来施工索赔的机会。

在合同履行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承包商所承担的各项风险较业主大, 承包商为了弥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需要提出施工索赔。

工程施工过程中, 出现的无法避免的新的客观变化, 如: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工序变更, 施工工艺变更, 工程量变更、因业主要求变更施工进度, 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 承包商有权要求费用索赔及工期延长索赔。

工程实际完工工程量与设计量常常有误差, 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当合同价变更增减超过15%时, 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

在大型水利水电施工中, 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影响、造成施工工期拖延的因素较多, 如:业主风险、暂停施工、发现化石、古迹等建筑物, 因监理工程师数据差错, 放线错误,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设计图纸未按期交付等等, 承包商均可以提出索赔。其他因为业主违约、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不按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等等, 均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1.3 施工索赔的合法性及必要性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 是施工单位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避免经济损失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索赔这个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概念, 逐步得到施工企业的注重, 而狭义的索赔补亏的操作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实际上“低价中标”的激烈竞争, 造成中标价极为接近成本价, 因此工程从中标开始, 就存在一大块硬性亏损, 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 注重高效管理, 有经验的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善于运用一切索赔机会谋求最大效益, 力求弥补因竞争及工程施工中各种影响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国际承包商的合作中, 低标价、高索赔已经是极为普遍的作法。

2 做好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贯穿于项目合同履约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主要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其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的合同变更、补偿、索赔、调差等工作, 使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而延误的工期得到合理的工期延长或者费用增加, 以及由于设计变更、业主风险和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缺陷、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而使承包商受到损失和增加的投入得到及时合理的结算和补偿。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索赔策划 (制定索赔预案) 、收集索赔证据、制定索赔策略、编写索赔报告、索赔处理、程序、资料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2.1 制定索赔预案

工作内容有预先考虑不同阶段的各项索赔权利, 对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进行分析策划和评估, 编写索赔预案。结合施工合同文件, 施工合同有关变更索赔条业主风险等规定, 参考经典的变更索赔案例, 最终形成变更索赔预案

2.2 收集索赔证据

工程变更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和实效要求, 需要详细完整的支持和证据资料, 而且与项目管理的其他方面密切关联, 涉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合同管理、财务人力、公共关系等各项工作。收集索赔证据工作需要项目部各部门、工区配合完成, 将索赔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证据整理备案。

2.3 制定索赔策略

首先, 要明确自身在合同中的主要利益, 并且界定索赔的根本动机, 其次, 在制定索赔策略时, 要对业主和自身的优劣势进行分析, 适时掌握索赔时机进行例行博弈, 最终在关键时期, 实质性启动索赔进程。

2.4 编写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时承包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监理提交的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的书面报告。变更索赔报告, 包括总论、报告正文和附件三部分。除此之外, 还应做好工程变更报价书, 此文件一般由施工承包方编写报送。本文第4章将详细介绍索赔报告的相关注意事项。

2.5 索赔处理程序

包括项目索赔内部工作程序和外部工作程序, 根据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申请报告, 形成索赔报告审查意见, 索赔谈判记录, 最终索赔方案。

2.6 索赔资料管理

索赔文档管理, 建立变更索赔台账等, 收集的各类原始变更索赔资料, 文件等。形成归类的变更索赔文档, 变更索赔台账, 变更索赔统计报表, 索赔案例库等。

3 施工索赔的机会与技巧

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下面就从合同的各方面阐述可能产生的施工索赔机会。

3.1 因业主的行为而潜在的索赔机会

3.1.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在合同签订之前未发现更正的错误项、漏项、跟实际不符项, 造成施工企业中标后的施工计划成本突破原标价或者合同承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3.1.2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 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构建物资积压、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执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的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3.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施工场地, 导致“三厂” (钢筋加工厂、混凝土预制厂、木模加工厂) 或“四厂” (钢筋加工厂、混凝土预制厂、木模加工厂、金结加工厂) 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3.1.4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障碍等工作, 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业主未按照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风、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业主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开通必要的主要交通干道、无法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文和各种临时用地等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3.1.5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基准线、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商。

3.1.6业主未在合同期限内提供已有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3.1.7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 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应有业主负责提供的图纸。

3.1.8业主未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有业主提供的工程设备, 或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3.1.9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各项预付款或者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

3.1.10业主要求赶工, 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3.2 因业主代表的行为而潜在的索赔机会

3.2.1 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将其姓名、职责、授权范围提前通知承包商, 对施工造成影响;

发出的指令、通知、要求、决定等有误, 对施工造成影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3.2.2 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3.3 因设计变更而潜在的索赔机会

3.3.1 因设计漏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等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建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承包商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者缺陷, 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3.3.2 因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更。

如因施工场地狭窄、造成现场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因在不可预料的特殊环境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健等费用。

3.4 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而潜在的索赔机会

3.4.1 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

国家调整有关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3.4.2 因不可抗力事件。

如: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因物价大幅度上涨, 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3.4.3 因不可预见因素。

如: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费用;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4 工程索赔报告及工程变更报价书

4.1 索赔报告的主要内容

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提交的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的书面报告。索赔报告通常应包括以下3部分:

4.1.1 总论部分。

简要介绍索赔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4.1.2 索赔报告正文。

主要包括索赔事件的陈述, 索赔事件的责任和风险归属分析, 索赔的理由 (合同引用) , 该事项对承包商施工的影响 (重点围绕该事项造成的成本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 , 对上述事项的索赔做出最后总结 (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

4.1.3 附件。

报告中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的证明文件, 各种计算基础、计算依据及计算分析资料等。

4.2 工程变更报价书的编写内容及要点

工程变更报价书一般由施工承包方编写报送, 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4.2.1 合同依据说明

即以合同变更文件内容与变更范围相关规定作比照为基础, 阐述变更专题成立的理由。

合同依据说明主要包括: (1) 变更指示文件。简述合同变更项目指示文件的发送时间、发送单位、事件原由、主要内容、变更规模及实施条件。 (2)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主要说明合同变更依据的文件及内容符合变更范围内的哪一项或哪几项规定, 特别对由于变更指示文件而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 以致影响合同原定的价格时须重点说明。

4.2.2 施工技术方案说明

即依据变更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一般经过监理业主批复) , 说明由于变更指示文件而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哪些实质性变动, 重点说明与投标方案的差异及因此而引起的资源投入的变化。主要包括: (1) 工程概况说明。结构、功能、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2) 施工措施说明。现场布置、进度计划、施工方法等。 (3) 资源配置说明:人力、机械、材料的投入等。 (4) 与投标方案的差异。可以在上述三条中分项表述, 特别要说明对总布置、总进度的影响。一般以列表和图示说明为好, 如资源配置的实际投入与投标方案比较表、进度计划与投标方案比较表、工程量与投标方案比较表等。现场布置可以在投标方案布置图上用不同线条和颜色标示出变更后的布置方案, 从而使得变更方案与投标方案的差异更加直观。

4.2.3 变更报价说明

即说明由于变更指示文件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变动, 而导致合同原定的价格不再适用, 必须调整合同价格。重点说明应按怎样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单价或合价。计价原则及计算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计价原则。一般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计价原则办理。 (2) 计价基础数据。一般参照合同, 即以合同为基础, 主要包括:a基础单价取用:工时、台时、材料等, 原则上采用合同价, b定额依据:一般参照合同使用的定额, 合同缺项可以补充编制, 如采用现场写实、实物法测算、其他行业定额等;c取费费率: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的费率, 一般参照合同。 (3) 变更报价。变更报价的单价和总价所包含的内容原则上应与原合同《工程量报价表说明》规定的内容一致。一般《工程量报价表说明》都规定报价表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 (自检) 、安装、维护、缺陷修复、管理、税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变更报价主要包括以下图表资料:a变更报价说明;b变更工程量报价表;c报价基础价格汇总表 (工时、台时、材料等) ;d单价计算取费费率表;e单价分析表 (包括子单价分析表) ;f其他特殊费用计算表:如临时设施费、目标机赶工奖励、资源投入补偿、特别摊销、其他等。

4.2.4 其他辅助资料

其他辅助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修改通知书 (设计修改图) 、监理的指令 (现场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现场联系签证资料) 及业主的指令等; (2) 工程量计算资料 (测量图及测量数据表、现场取得的相关数据、工程量计算书等) ; (3) 补充额定资料; (4) 其他特殊费用等的计算依据;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监理 (业主) 批复文件, 包括施工布置图、施工图、主要项目及工程量表、工程进度计划表、其他图表 (如土石方平衡表) 等; (6) 相关影像资料; (7) 其他资料 (如采购发票、委托协议等有关凭证) 。

5 结论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均潜在着索赔机会, 但承包商不一定能够获得工期或者费用补偿。其关键在于索赔管理人员的经验和业务水平, 是否能够抓住机遇及时获得索赔。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知识性极强, 要求施工技术和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的工作。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 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 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 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 在施工管理中能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一个索赔机会可能会产生许多结果, 索赔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经验的差别是对于把握索赔机会的结果也会产生较大区别。

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还是客观存在的、多方面的。提出索赔要求并确保最终成功索赔, 需要索赔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索赔意识, 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实际工程事件、善于捕捉索赔机会, 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 就能够恰当维护己方利益, 获得满意的索赔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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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及索赔相关问题 文档 篇3

本文引用自建筑房地产律师《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

引用

建筑房地产律师 的 关于工程停工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误区

在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致使工程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施工单位往往会停止施工,但这种停工行为有时候并不能统统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99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35.1“发包人违约”当中列举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三种,即:(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通用条款的第24条是关于“工程预付款”,规定是: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的第26条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中的26.4规定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执行第26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是承包人的工程量已经过工程师的确认,而启动确认程序的条件是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也可以与发包人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如果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接下来才是执行26.4规定的程序。

至于通用条款的第33条是关于竣工结算,已经不涉及工程的停工问题。

从通用条款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因为发包人不按时付款而停工的,应当有一个“催告”行为,即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经过这个“催告”程序后,发包人仍不付款的,承包人才可以停工。

示范文本的这些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们熟知的合同法第286条中,就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之前应先向发包人催告,催告其偿还工程欠款。

以上说的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当履行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停工程序问题

工程停工主要有二种情形,一种甲方主动停工,另外一种是我方做出停工决策的。二种情形都必须完善相关工程停工手续。

甲方要求停工时,应要求其与监理方共同出具停工令。停工令是对工程实际停工时间的确认,是分清双方停工责任,解决停工纠纷的重要依据。已停工工程没有取得书面停工令的,应立即要求甲方出具,同时注意停工令记载的停工日期与理由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协商解决。

我方做出停工决策时,应及时发出停工报告(停工函)。停工报告的目的在于通知对方我方将暂停合同的履行,应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规范制作,并附相关证据,必要可以请公证处对工程现场,包括施工人数、材料设备状况等进行公证。停工报告应当包含:

1、拟采取停工措施的原因及责任;

2、要求对方解决的问题;

3、回复时限及拟正式停工的时间等内容。

停工报告必须通过正当渠道送达甲方,并由甲方以盖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方式确认。甲方拒绝签收的,可采用公证方式送达;逾期不回应的,应正式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停工,可进行进一步协商并形成纪要等书面材料,对于甲方能够基本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考虑继续施工,否则应当停工;协商过程中应避免久拖不决,贻误时机。

三、索赔与结算问题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我方应就停工期间的损失进行全面索赔。各单位要熟悉掌握合同内容,逐条进行分析,找准索赔点,如甲供料不及时不合格、延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延误、设计变更、图纸错误等。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各单位应掌握法律规定,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索赔以下内容:

1、不可辞退人员窝工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保险等;可辞退人员的差遣费用,以及停工期间人工费上调而增加的费用等。

2、停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费;材料价格大幅下跌的,应参照合同法第63条的精神维持原合同此项报价;大宗材料积压的,应主张保管费用、利息损失,视情况可主张折旧费用。

3、机械窝工费或机械台班上涨费用。

4、分包商、供应商索赔费用应纳入总包索赔内容向甲方一并主张。

5、停工期间为保护施工现场而发生的现场管理费,如看守人员工资、水电费支出,临时设施费用等。

6、周转材料费用。

7、其他费用,如停工期间的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等。索赔应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例如,合同是按照99示范文本签订的,则应按照通用条款第36条的规定办理。工程停工后,各单位应当及时固定与索赔相关的证据,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关键证据缺失或有瑕疵的及时完善补正,必要时应采取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各单位还应当主动收集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以及相关政府文件,如果价格上涨、上调的,要作为停工索赔或复工时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对于已完工程部分应主张工程结算,以利于日后争议的解决,及时送达结算文件,并保留回执;索赔事项应充分协商,据理力争。若甲方拒绝或拖延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对索赔事项不予认可或与实际损失出入过大,停工超过56天或停工将有可能造成优先受偿权丧失的,应向对方提出解除施工合同,必要时提起诉讼

关于土木工程施工中停工损失费的索赔

李会增 张坤娟

作为施工单位,在土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工程大面积停工现象。工程停工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施工单位应该怎样向工程业主索赔停工损失费呢?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几次停工索赔案例浅析如下。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施工方有权向业主提出停工索赔。

一、因为业主单方终止施工合同而造成的工程停工。

二、因为业主资金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不能正常支付。

三、因为业主意图使设计大面积变更或设计资料不全而造成的停工。

四、因为战争、地震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工程停工。

在施工中经常遇到的是前三种情况。此时,若工程终止后不能再继续进行,施工单位将撤离施工现场,施工方有权就以下费用向业主索赔:

第一、工程撤离现场的直接费。包括以下内容:

1、工人撤场费,包括工人撤场的路费及旅途餐费(转场或遣返回乡)。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施工人数*(单人路费十单人餐费)。

2、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转移费,包括施工方自有或租赁的各种周转材料。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场周转材料数量*单件转移费用。

3、施工机械转移费,包括施工方自有或租赁的所有施工机械。计算方法:停工时在场机械数量*(单台机械拆除撤场费十单台机械转场运费)。

第二、工程撤离现场的间接费。包括工程撤场时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及行政办公费用。计算方法:直接费*本地区现场经费费率

第三、预期利润。因为工程停工撤场,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将无法实现预期利润,施工单位可就预期利润问题向业主索赔。索赔数额: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中标书向业主提出索赔数额,具体数额可同业主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有关单位仲裁或申诉。

工程停工后,根据业主要求,若影响工程进行的因素消除后工程可以继续进行。这是施工中最常遇到的情况。此时,施工单位将在施工现场停工待命。就此,施工单位有权向业主提出以下索赔:

第一、停工待命人工费的索赔。因为停工原因消除后工程还要继续进行,所以,施工工人不能离开现场。此时,将造成人员的大量窝工。费用计算如下:

离工期间工人工资数额*窝工人数*窝工工日。窝工期间工人的工资数额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施工单位有不少周转材料是向租赁单位租来的,停工期间的材料租赁费对施工单位的损失很大,一定要详细计算。为计算清楚,可列表计算。如下表:(以模板等周转材料为例)

若以上材料是施工单位自有的,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亦按租赁制考虑。若在其它

地区施工。可进行材料摊销,摊销公式:某种材料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此材料购进原值-此材料报废后残值)/此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第三、停工期间机械费的计算。有不少大型机械是施工单位从租赁站租来的,停工期间的机械费,亦可按租赁制编制。以下表为例:

若以上机械是施工单位自有的,按北京市规定,亦按租赁制考虑。若在外地施工,可按摊销制编制。计算公式:某种机械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此机械购进原值-此机械报废后残值)/正常情况下此机械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若停工时间过长,机械需要进行大修后才能使用,还需要计算大修费用及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

第四、工程停工期间的其他直接费。例如:现场排污费、冬雨季防护费等。计算公式:停工其他直接费=直接费*本地区费率。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五、工程停工期间的间接费。包括公司对本工程的管理费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经费。计算方法:停工期间管理费=直接费*本地区管理费费率。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以上是笔者在几次停工损失索赔中的体会。另外,作为施工单位,应本着把停工损失减少到最低的原则,在停工事件发生前后多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停工损失。

工程索赔及控制问题 篇4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监理单位与项目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施工方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制在我国的实施已经有将近二十年时间,期间我国建设市场发展迅猛,各项规章制度逐渐完善,承包商的自我意识也越来越强,工程索赔事件也时有发生。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时,另一方要求补偿或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工程索赔是相互的,既可以是承办方向业主索赔,也可以业主向承包方索赔。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包括施工现场条件、气候与环境变化、施工合同中的纰漏以及施工人员的现场作业等,只要这些条件发生变化,就很容易产生工程索赔。因此,施工索赔是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关于施工索赔的控制与处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正常行为。

2 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索赔的原则

(1)预防为主。尽管施工索赔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索赔事件的发生将会增加施工成本,拖延施工工期,增加履行合同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对待施工索赔时,应该以预防为主,认真审查施工合同,洞察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施工索赔的起因,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施工索赔问题的出现。

(2)立场公正。监理方是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矛盾的焦点所在。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索赔时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立场公正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对索赔的处理不能伤害工程的整体利益。对有正当理由的索赔予以支持,对不合理的索赔坚决驳回。同时,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索赔的具体情况来对待施工索赔,对承包商或者业主的实际损失提供正确的、有利的证据。

(3)协商一致。监理工程师在对待工程索赔时,除了依据施工合同之外,还要充分听取业主与承包商的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和沟通,争取得到双方的支持和谅解,最终取得一致的结果,尤其是关于价格调整、工期和费用补偿等方面。这样将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降低了双方的成本,维持双方友好的合作关系。反之,一旦协商不成,索赔争执升级为仲裁或者法律诉讼,对双方都是较大的损失。

(4)授权的原则。监理工程师与业主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有一定的委托权限。因此,当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索赔时,当索赔金额或者工期延长时间超过授权范围时,应该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获得新的授权。否则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承诺属于无效协议,将会担负一定法律责任。

3 工程施工监理索赔控制措施与实施

3.1 作好施工索赔的事前控制

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施工索赔的处理应以预防为主,加强事前控制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对监理工程师而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招投标是工程施工的开始,也是最容易产生各种合同纰漏的环节。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核招投标文件,杜绝出现决策失误和合同纰漏的问题,这样将大大降低各种不利因素,避免了日后承包商与业主方的扯皮事件的发生。二是做好开工准备。监理工程师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索赔起因进行预测,在下达指令、起草文件、答复请示等过程中都要讲究严谨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自己工作失误给业主方带来损失。尤其是在颁发施工图纸、制定施工方案等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工程变更,带来施工索赔,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调整施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当合同一方未履行相应的责任,构成了违约就要承担对方的损失。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合同进行认真分析,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来减少和避免索赔事件发生,要特别关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工期要求等条款,这些都是容易产生工程索赔的地方。另外,监理工程师通过对施工合同的跟踪和管理,也容易及时发现干扰实践并化解,减少双方的损失。

3.2 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首先,加强对索赔证据的审查。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研究施工单位报送的索赔资料。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然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其次,积极进行反索赔。监理工程师要积极根据工程合同条款赋予业主的权利,协助业主对索赔者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工期延误反索赔、工程质量缺陷索赔、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4 结语

总之,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索赔的处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必备业务技能。这就要求工程监理师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施工环境、工作计划等,能够预测和分析工程索赔发生的可能性。在发生工程索赔后,应秉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及时裁定,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将损失降到最低。

摘要: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实施推动了工程管理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迈进,提高了工程质量。但由于工程施工阶段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率居高不下,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监理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和了解施工索赔的起因、程序、原则及控制措施,才能及时、合理、科学的处理施工索赔,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护承包方和建设方的权益。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以期有所借鉴价值。

关键词:施工索赔,工程监理,原则

参考文献

[1]侯茜,宋宗宇.组织工程索赔证据的技巧分析[J].建筑经济,2009-01-15

[2]汪克钛.关于工程索赔与工程保险索赔的分析与建议[J].建筑经济,2009-02-15

浅谈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 篇5

新苑逸城位于我市北京北路, 南临市建设大夏, 北接北京新村, 西临北京路;该工程为全框架结构, 总建筑面积为6万5仟平米, 总造价为8仟万;1~3层为购物超市, 其上分东、西两部分, 东面是17层商住楼, 西面是19层商住楼。工程于2007年1月18日开工, 2009年1月28日竣工。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例如:工程上到四层, 出现停电达48小时;07年6月工程又遇罕见大暴雨;根据实际情况, 我们都全力以赴解决了难题, 保证了施工质量, 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为做到既保证工程质量, 又能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 我部实事求是地分别向业主和保险公司提出各项索赔, 经过大量的索赔工作,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

二、工程索赔原则

1)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部位、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 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 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 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3) 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要确凿, 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 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 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 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 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 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 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 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 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 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 相应施工机械进场, 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机械台班停滞费= (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 ×50%]用索赔。

2) 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 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 在建项目未投保时, 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例07年6月13日~18日我市骤降大到暴雨, 使便道、桩承台基坑、部分基槽塌陷, 我部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费用。

3) 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 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 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 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 如地质情况, 软基处理等, 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 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 由于外部环境影响 (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 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 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 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 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 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二) 同期记录

1)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 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 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 每天均应有记录, 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 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 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2)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三) 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 (每隔一星期, 或更长时间, 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 ,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 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四) 最终索赔报告

1)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 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2) 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

b.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 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 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 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业主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 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只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口头汇报或只填写索赔意向书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 故业主使很多本来对施工单位有利的索赔项目不进行最终批复。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 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c.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d.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e.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 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四、索赔的管理

1) 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 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 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2) 索赔台帐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 索赔意向提交时间, 索赔结束时间, 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 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 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3) 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 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五、索赔存在的误区

可以说索赔是对施工单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故很多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 然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 归纳起来, 大致可分以下几点:

1)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 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 而不敢提出。

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 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3) 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 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4) 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 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六、结语

随着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章程进一步健全, 索赔工作也逐步步入正常轨道, 只要我们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约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 在索赔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

摘要:随着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变, 建筑施工单位越来越重视工程索赔工作, 本文根据我市新苑逸城工程索赔运作过程, 简单介绍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索赔及管理程序

关键词:工程索赔,管理程序,索赔

参考文献

[1]雷俊卿, 杨平.土木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工程施工索赔方法及技巧探析 篇6

一、工程施工索赔的原则与费用组成

(一) 索赔原则

应根据招标文件与合同内容中的相关规定, 提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意向书中, 应包含索赔结构物的名称、索赔事项和依据、事件发生的日期、估算的损失, 并不需要附带详细的计算资料与证明。在将索赔意向书递交给监理人员后, 应得到主管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必要时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员、监理主管应一同到工程现场进行核对。在经过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后, 应及时的收集有关证据, 并保证其证据确凿且理由充分。所有的工期索赔与工程费用索赔, 应附有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认可的计算资料和记录, 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总之, 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合同为依据;索赔理由正当, 证据充分;及时、准确、合理索赔。

(二) 索赔费用的组成

1. 人工费:

指的是完成合同内容以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或是因非施工方责任而造成的功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还有就是法定人工费的增长, 以及因非施工方的责任导致工程的延误而造成的工资上涨费与人员窝工费等。

2. 施工设施的使用费:

其包括因利用机械等相关设施完成额外工作而增加的使用费, 非施工方责任的功效降低而造成增加的使用费, 因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3. 材料费:

包括因工程实际材料用量超过计划用量的材料费, 或客观原因引起材料价格上涨的超出费用, 因非施工方责任导致工程延误造成的材料超期存储的费用。

4. 利息:

其包括拖期付款利息, 或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延期造成投资追加的利息, 以及错误扣款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等。

5. 利润: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 一般是同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即以直接费用为基础, 增加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 以此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6. 分包费用:

其指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费用, 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内。

7. 保险费:

因额外工作或工期延误而增加的相应保费。

8. 管理费:

包括工地管理费及总部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的工程和索赔事项工作, 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若对部分的工人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 由于其他的工程仍然在进行, 以至于有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总部管理费指在工期延误的期间内, 所增加的管理费用。

二、确定正确的索赔目标与策略

承包商的索赔目标, 其指承包商对施工索赔的基本要求, 可对快要实现的目标进行分解, 根据其难易程度进行排列, 大致分析实现它们的可能性, 由此确定最高目标或最低目标。承包商应通过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索赔策略、成本测算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进行总体的规划, 从而确定索赔的难点与重点, 做到心中有数, 避免各种风险。在进行工程施工时, 应阶段性的进行项目现状分析, 并及时的调整索赔目标, 提高所有管理人员的忧患意识, 从而确立以工程索赔作为提高项目效益、减亏创效的项目经营思路, 还需将其融入相关人员的日常工作中, 充分发挥项目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将项目所面临的亏损压力转换为索赔、创效的动力, 既而实现预定索赔目标。

承包商的经营策略, 直接约束着索赔的计划与策略。在对工程所在地的情况和业主情况进行分析后, 承包商应考虑是否能同业主继续进行新的合作、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对当地业务的开展有何影响、是否继续在当地扩展业务等等。这些问题对整个索赔要求及解决方法有着决定性作用。

三、索赔谈判的技巧

(一) 对相关各方关系的分析

承包商应就工程项目的相关各方进行分析、研究, 有时利用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上级主管单位对业主施加影响比与业主进行直接谈判更有效。而承包商应同这些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继而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同情, 增加与业主沟通的成功率。由此, 承包商就需要针对这些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具体分析, 同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 从而利用其与业主的微妙关系从中调停、周旋, 以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对业主的分析

应对业主的利益和兴趣所在进行分析, 应以和谐的气氛进行索赔谈判。对于业主感兴趣的地方, 承包商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前提下, 可作适当让步, 从而打破问题的僵局。在应用法律分析与责任分析方面应把握分寸, 做到恰到好处, 若对方愿意接受索赔, 尽可能避免增加过多的条件, 否则将对索赔产生副作用, 出现节外生枝现象, 从而难以达到索赔目的。

(三) 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认真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 有助于促成谈判, 是保证索赔谈判成功的首要因素。在开展与业主的谈判前, 选择、组织一个知识经验丰富、精明强干的谈判班子尤为重要, 其成员应事先对工程项目的内部、外部情况进行精心研究、统一谈判策略与口径, 对谈判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 并准备相应的具体应对措施。

(四) 及时提交索赔报告

在承包合同中, 通常规定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意向书之后, 应每隔一段时间报送一次证据资料, 在赔偿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 报送总结性的索赔论证与索赔计算, 并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所提出的索赔项目应内容真实、符合实际、有说服力、证据确凿、经得起推敲。计算款额及方法必须恰当合理, 在进行计算时采用附加成本法, 这种方法大多数情况下比较容易取得业主的接受, 此种方法仅计算索赔事项所引起的计划之外的附加费用, 计价项目具体, 从而能较快的解决经济索赔。然而索赔的计价不能过高, 否则容易引起业主方案的变更, 从而使索赔长期得不到解决。

(五) 防止对立情绪, 友好解决问题

在索赔的过程中出现争端是在所难免的, 如果遇到争端无法理智的进行协商讨论, 反而使一些原本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结果。在索赔谈判的过程中, 采取较弱的立场或强硬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 其通常难以达到满意的效果。由此, 应采取刚柔结合的立场, 其不但可以掌握原则性, 还具有很好的灵活性, 从而可以从容地应对复杂的谈判局面。在进行谈判时, 应随时掌握、研究对方心理, 了解对方意图, 准备有进有退的策略。在谈判中, 该让的要让, 该争的要争, 使双方都有得有失, 从而寻求折中方法。对于产生分歧的意见, 应相互考虑彼此的观点, 一同寻求妥协的解决方法。而承包商在进行谈判时, 应具有坚持到底的精神, 经得起挫折, 绝对不能先行退出谈判, 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相信只要有诚意, 有耐心, 经过双方的努力, 谈判最终会圆满成功的。

结束语:

工程施工索赔, 虽然要求严谨, 但又具备很强的灵活性, 它不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还是承包商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 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索赔工作对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由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将索赔工作贯穿于施工的整个过程, 加强施工管理、降低成本, 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摘要: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竞争越发激烈, 从而导致承包方与发包方难以形成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 造成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索赔事件。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与工期补偿, 合同的管理人员应及时的发现、识别索赔机会, 定期对施工成本、施工进度和索赔事态进行分析, 并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编写索赔文件。本文就对工程施工索赔的方法与技巧做简要的分析、评述。

关键词:施工索赔,谈判技巧,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小红.在建工程的施工索赔[J].陕西建筑, 2008, (07) .

[2]赵斌.浅谈工程项目施工索赔[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2007, (01) .

工程索赔及控制问题 篇7

1 EPC模式下常见的索赔范围

1)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设计变更;发包方要求加快施工进度而引起的赶工费;额外的实验或检查。当发生以上工程变更时承包商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2)外部环境引起的索赔。外部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征地拆迁、村民阻工、工程停电、停水、道路开通等干扰事件的影响。外部环境的影响属于发包人的责任,承包商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及人员设备窝工的索赔。3)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招投标阶段勘测设计深度不够、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合理预见的,如地下工程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这将导致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甚至需要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这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不能合理预见的因素,承包商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但对于季节性的大雨和大风,是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预见的因素,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的损失不能给予补偿。4)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合同条款措词不严密;图纸或工程量的错误或遗漏。这属于发包人的责任,承包商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5)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索赔。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使承包商承担了额外的损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损坏的现场临时工程,以及已经施工完成的永久工程,损失的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损失均需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投保,则根据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的部分。对于承包商的机械设备、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处理,发包人不承担责任。社会事件主要是指发生战争、军事政变,使承包商承担了额外的损失(截至目前该院承担的EPC总承包项目尚未发生过此类索赔)。

2 EPC模式下索赔证据的收集

1)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招投标文件是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合同文本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附件指的是其他的各种补充协议(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设计修改通知等),技术规范等。

2)会谈纪要和往来函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分包商会定期召开施工月例会、周例会等,研究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对此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经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才具有法律效力)。会谈后,按会议结果起草会谈纪要交参会各方审查,如有不同意见或反驳须在参会各方商定期间作出答复,超过规定期限,视作对会谈纪要的认可。来往文函表明了各方对工程建设中特指问题的态度、观点和意见,同样能起到证据的证明效力。

3)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表明业主或总承包商及监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确认(该院的EPC总承包管理也称“施工现场确认单”),工程签证包括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指导性签证。工程变更签证往往指工程变更起因(工程功能变更和图纸重大变更)、工程实物数量变更的确认,承包商则可根据工程变更签证提出索赔要求。工程指导性签证指恶劣的气候条件、停电、阻工等造成的现场停工,这个签证仅是对现场的真实性描述,是否符合索赔的范围,要以合同相关规定为准。

4)工程支付凭证。

出具银行提示到账的凭证,证明承包商实际收到工程款的状况,反映业主方是否因为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停工。截至目前该院承担的EPC总承包项目尚未发生过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引起的索赔。

5)工程照片。

照片作为依据最为清楚和直观。照片上应注明拍摄的日期,索赔中常用的有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或工程损坏的照片,各种人员、机械、物品闲置的照片及工地停工全貌照片等。

3索赔的计算

3.1工期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要根据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计算,如果某一项作业因发包人的原因延误,首先应在网络计划中调整该作业时间,并重新进行网络参数计算,确定该作业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延误的时间是否超出总时差,是否会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如果影响到总工期,则计算出的工期索赔有效;如果没有影响到总工期,则此项工期索赔无效。如果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引起的,不能对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

3.2费用索赔计算

费用索赔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承包人费用索赔时须阐明下列问题:

1)索赔款的要求总额;

2)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

3)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应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

费用索赔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

1)分项法。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其内容包括人工费索赔、材料费索赔、施工机械费索赔、现场管理费索赔,这种索赔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该院承担的EPC总承包项目中被广泛采用。

2)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计算出该项工程的总费用,再从这个已实际开支的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成本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费用。这个方法并不十分科学,原因是对于某些索赔事件,承包商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控制了成本,投标报价是否合理,难于精确地确定它们导致的各项费用的增加额。

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指对难以用实际总费用进行审核的,可以考虑是否能计算出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单项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和该单项工程的投标报价。若可行,可按其单项工程的实际费用与报价的差值来计算其索赔的金额。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工程索赔是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分包商和总承包商赢取利润、达到双赢的重要手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随着水电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EPC总承包管理章程进一步健全,索赔工作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只要注意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相信各分包商和总承包商一定能够把索赔工作做好。

摘要:以某水电工程为背景,介绍了EPC模式下常见的施工索赔范围,较为深入的探讨了EPC模式下索赔证据的收集以及索赔计算,对指导各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做好索赔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EPC总承包管理模式,水电工程,索赔范围,证据,计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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