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虐待

2024-06-18

童年虐待 篇1

关键词:儿童期受虐待的成年幸存者,自我伤害行为,精神卫生,学生

童年期虐待是指在相关责任义务和能力的条件下各种形式的躯体或精神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商业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并导致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以及尊严受到实际或潜在的伤害[1]。童年期虐待经历对儿童的危害不仅仅在于短期的或直接的危害,更多的是对受害者长期身体健康和社会心理方面的影响[2],甚至是过早的死亡[3]。自伤行为一般是指非自杀性自伤行为( non-suicidal self-injury,NSSI) ,是一种不以自杀为目的的直接地、蓄意地伤害自己躯体的行为[4]。有研究表明,青少年是故意自伤行为的高发人群,且青少年自伤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5,6]。本研究于2013年11—12月选择贵阳市在校中学生为研究对象,了解童年期虐待经历和青少年自伤行为的发生情况,并分析童年期虐待对青少年自伤行为的影响, 为青少年自伤行为的防控提供参考。

1对象与方法

1. 1对象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对贵阳市7所中学学生进行身心健康问卷调查。城市样本来源于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农村样本均来源于普通中学。每所学校各年级抽取4 ~ 6个班级进行调查,每个年级学生约200名,共计4 800名,其中有效问卷4 617份,有效应答率为96. 0% 。男生2 118名( 45. 9% ) ,女生2 499名( 54. 1% ) ; 农村学生2 279名( 49. 4% ) ,城市学生2 338名( 50. 6% ) ; 初中生2 399名( 52. 0% ) ,高中生2 218名( 48. 0% ) ; 独生子女1 772( 38. 4% ) 名, 非独生子女2 845名( 61. 6% ) 。平均年龄为( 15. 20 ± 1. 81) 岁。

1.2研究变量

1. 2. 1一般情况与自伤行为有关的一般情况主要包括性别、年级、户口所在地、是否为独生子女、自评家庭经济状况( 较差、一般、较好) 、自评学习成绩( 较差、中等、较好) 。本次调查界定的自伤行为包括: 过去1 a中故意打自己,故意拽头发,故意撞头或拳头击打其他物体,故意掐自己或抓伤自己,故意咬自己,故意割伤或刺伤自己,故意过量服用药物、饮酒或吸烟等,故意吞食异物8种自伤方式[7]。询问每种自伤行为发生的次数,任何1种自伤行为发生1次以上界定为有自伤行为。

1. 2. 2童年期虐待采用Bernstein等[8]于1998编制的儿童期虐待问卷( childhood trauma questinnaire, CTQ) ,由赵幸福翻译成中文用于中学生,具有较好的信、效度。该量表共28个条目,包含5个因子: 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情感忽视和躯体忽视[9]。采用5级评分,将“有时”“经常”或“总是”发生的条目作为阳性条目,各因子中有1条以上的阳性条目界定为有该类虐待经历的发生。Spearman相关分析显示,各种虐待类型均相关( P值均 < 0. 01) ; 故进一步合计各种虐待经历的类型数,如无虐待经历为“0”、各种虐待经历均有发生为“5”,分析虐待类型的增加与自伤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1. 2. 3心理病理状态利用青少年亚健康多维评定问卷( MSQA)[10,11,12,13,14]调查研究对象3个月以来实际感受的不适症状。共有39个条目,每个条目有6个评定等级( 6 = 持续 > 3个月,5 = 持续 > 2个月,4 = 持续 > 1个月,3 = 持续 > 2周,2 = 持续 > 1周,1 = 无或持续 < 1周) ,等级越高表示心理病理状态持续时间越长。 合计心理亚健康状态持续时间 > 1个月( 4,5,6等级) 的条目数,当该条目数≥8,则评定为心理病理状态[13]。

1. 3质量控制根据知情同意的原则,要求学生当场完成问卷,时间约20 min。问卷调查使用统一的指导语,以班级为单位匿名填写。质控人员现场解答调查人员的疑问,并负责收集、审核调查表。回收问卷中剔除填写漏项较多( 漏填率 > 5% ) 的问卷。

1. 4统计分析采用Epi Data 3. 0软件录入资料,利用SPSS 16. 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通过 χ2检验比较不同性别、年级等人口统计学指标间中学生自伤行为、童年期虐待检出率的差异,并建立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童年期虐待对自伤行为的影响,变量入选标准为P < 0. 05。

2结果

2.1中学生自伤行为和童年期虐待的发生状况见表1。

注: ( ) 内数字为发生率 /% ; * P < 0. 05,**P < 0. 01。

初中生自伤行为的发生率高于高中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 < 0. 01) 。男生躯体虐待、性虐待、情感忽视及躯体忽视的发生率高于女生,而女生情感虐待的发生率高于男生,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 P值均 <0. 05) 。农村地区、非独生子女中学生性虐待、情感忽视、躯体忽视的发生率均高于城镇地区、独生子女学生( P值均 < 0. 01) 。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学习成绩较差及有心理病理症状的中学生受虐情况较重,自伤行为发生率较高,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 P值均 < 0. 05) 。

2. 2不同童年期虐待类型自伤行为的发生率调查显示,中学生自伤行为的总体发生率为44. 3% 。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情感忽视及躯体忽视的发生率分别为37. 7% ,16. 8% ,7. 7% ,61. 4% ,50. 7% 。任何一种童年期虐待类型都会增加自伤行为的发生率,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值均 < 0. 01) 。随着童年期虐待类数的增加,中学生自伤行为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 χ2= 181. 9,P < 0. 01) 。见表2。

2. 3童年期虐待对中学生自伤行为的影响以童年期虐待( 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情感忽视和躯体忽视) 及虐待类型数为自变量,以自伤行为为因变量,分别建立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表明,在控制了相关人口统计学因素及心理病理症状后,童年期的虐待( 情感、躯体、性虐待) 和忽视( 情感、躯体) 均是自伤行为的独立影响因素,其中情感虐待对自伤行为的影响更为突出( OR = 2. 05,95% CI = 1. 80 ~ 2. 32) ; 随着虐待类型数目的增加,自伤行为的发生风险增加( P值均 < 0. 01) 。见表3。

注: ( ) 内数字为发生率 /% 。

注: 模型 1 为单因素 Logistic 回归分析; 模型 2 将性别、年级、家庭所在地、独生子女与否、家庭经济、学习成绩作为控制变量; 模型 3 将性别、年级、 家庭所在地、独生子女与否、家庭经济及学习成绩及心理病理症状作为控制变量。

3讨论

青少年自伤行为是国内外近年研究的热点,许多国家对该行为的发生情况进行了报道[14]。本次调查发现,中学生自伤行为的发生率为44. 3% ,高于唐杰等[15]的研究结果( 31. 2% ) 。不同性别学生自伤行为报告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与有关研究结果一致[16], 而前期的有关研究报道女生的自伤率高于男生[17]。 初中生自伤行为的发生率高于高中生,与雷修龙等的调查结果一致[18]。本次调查中,情感虐待、躯体虐待及性虐待的发生率低于王永红等[19]的报道。家庭经济条件越差的中学生自伤行为和各类虐待的发生率越高,与相关研究结果一致[20],可能因为经济状况差的父母迫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的情感需求。本研究中,学习成绩越差的中学生各类虐待的发生率均高于成绩好的学生,可能由于成绩好的学生会从家庭或学校中得到更多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即使在遇到不良事件时也较易得到帮助。研究结果的差异性可能归因于各研究在调查样本的选择、文化背景以及自伤行为评价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本研究结果分析显示,童年期遭受的任何类型虐待均与中学生自伤行为的发生相关,且以高风险性的情感虐待最为突出。在控制了性别、年级、家庭情况及心理病理状态等混杂因素后,童年期虐待是青少年自伤行为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且随着虐待类型数目的增加,自伤行为的发生风险呈上升趋势,与Muehlenkamp等[22]的研究结果类似。童年期虐待与自伤行为的关联可能还具有一些潜在机制。根据自伤的情感调节假说,自伤是一种缓解急性不良情绪的应对策略。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是身体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个体早期的不良环境导致他们应对不良情绪的能力较差,比较容易通过自我伤害的方式达到对自我情绪的控制[22]。根据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发展路径,家庭抚养环境带来的早期改变,会对个体产生长期或深远的影响,并涉及到个体自身在认知、情感、 神经生物学水平等方面的发展[23]。童年期虐待作为一种刺激,会破坏儿童神经系统的发育,重塑大脑海马区的结构,影响大脑神经递质和激素的正常功能, 包括与计划、问题应对、行为的自我调节及情绪控制相关脑区的发育,给儿童的认知、行为、社会及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挑战,从而增加了青少年危险行为的发生风险[24]。因此,儿童在童年期获得家庭温暖和无条件关爱,家长正确的教养儿童的方法,对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童年虐待 篇2

种种事实与数据显示虐待儿童现状的急剧性, 所以我们应该为孩子们——社会上最易受伤害的群体, 创造一个没有暴力和恐惧的环境。而如何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来保护这些弱小的群体, 最大程度的维护他们的利益, 我认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它放入刑法具体规范。

虐待儿童是目前家庭、学校、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故虐待儿童的人和被虐待的儿童都需要专业人员给予细心治疗, 正确处理, 否则可发展为家庭悲剧, 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虐待儿童者或许多人意识到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有问题, 但有时却无法控制自己, 有些甚至不愿控制自己的行为。

很多家长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 打骂自己的孩子那是自家的事, 是自己望女成凤, 望子成龙的一种迫切心愿, 是无可厚非的, 别人无权过问或处理, 甚至就连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老师也认为体罚学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严师出高徒”, “老师打你是为你好”, 更放纵和怂恿了虐童行为。这种错误观念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已经根深蒂固, 无法通过道德来规范约束。所以我们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 不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不是完美的, 恰恰相反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导致了它存在很多法律漏洞, 对很多问题的研究和规定也不是十分完善健全, 这就需要我们这些法律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不断的努力研究,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使我们的法律不断的趋于完善。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 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击, 而是震慑, 就是让施暴者意识到你实施暴力是有法律责任的。而我们在儿童暴力问题上, 面临最大的挑战是施暴者很难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震慑功能没有发挥出来。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时有发生而我们的法律却无法很好的处理, 出现了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局限性, 因此很多学者都呼吁将虐待儿童罪单独入刑, 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笔者研究这一课题的意义所在。

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是脆弱的, 人类为了生生不息, 逐渐形成了保护弱小的自然法则, 成人对儿童的呵护和关爱, 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正如德国总理默克尔所说的那样, “对儿童和青年的援助并不是恩赐的行为, 而是人性和人道。”相反, 儿童期的受虐经历, 对其青少年期与成年期的情感、行为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 对儿童的特殊保护, 是通行世界的规则。

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对儿童虐分为: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家庭以外的剥削 (童工、卖淫等) ;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又分为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虐待可造成儿童身体与精神两方面的损害, 甚至会贯穿儿童以后整个生活过程。对此联合国和很多国家都颁布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英国1989年的《儿童法案》、美国《关于保护被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法律》等。

对于禁止虐待儿童, 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有不少, 如《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民法》、香港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等。但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 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 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这也正是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但在我国刑法中只有笼统的虐待罪, 它虽然也保护家庭中受虐的儿童, 但是它却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 不能规范社会上虐待儿童的行为, 当虐待罪的行为严重到重伤或死亡时才被转化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但在达到这个程度之前法律却无法调整和保护儿童的权益, 于是我认为将虐待儿童罪作为一项专门的罪名独立的规定于刑法之中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需要全社会所有的正能量加以帮助和支持, 使之可以尽快制定颁布执行。

在立法上增设虐童罪, 需要建立在广泛的社会调研基础上。在刑法上, 增加罪名必须确保对罪名设置的后果影响有一定前瞻性认识, 必须要经过缜密的研究。因此, 作为一名法律学者, 尽管我迫切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来改变现状, 但也会保持理性的头脑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来促进立法的实现。

虐待儿童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虐待儿童是家庭暴力中最严重的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现如今已经蔓延到了学校、社会之中, 因为受害者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 所以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很好的维护。

但是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只有虐待罪的规定且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 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 告诉的才处理。如果伤害是长年累月造成的, 可以认定是虐待行为, 如果是个别一次行为造成的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具体的认定要法院判决。

儿童虐待现象有的来自家庭内部, 多发生夫妻关系恶劣的家庭, 有的则来自家庭外部, 一些心理不健全的人群。目前的防范措施包括宣传教育、社会干预、家庭功能训练以及立法干预等, 其中立法、执法是最重要的干预措施。

“在国外, 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 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 而且处罚疲软。”姚建龙介绍说, 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 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 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 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

前段时间的“温岭幼师虐童案”引发社会关注。沈阳市教育专家于永昌说, 建立必要的法律是应该的, 还不能忽视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温岭这个虐童的幼师她可能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虐童行为的严重性。”于永昌说, 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的素养是重要一环, 与立法推进并举才可能产生预期效果。

鉴于近年来多起幼师及其他人员虐童事件, 法律界人士呼吁, 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 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 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这也是笔者研究这个问题的出发点, 即加入到积极推动法治建设的队伍中去, 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 为了更好的实现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努力。

因此笔者认为应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 对比差异, 立足我国现状, 呼吁社会关注, 督促相关立法部门切实维护儿童权益, 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将虐待儿童行为单独入刑, 为以后的同类案件提供审判依据, 严厉惩处此类事件以杜绝或尽可能的避免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 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 还世界一个健康的未来。

摘要:虐待忽视儿童是一个严重的国际性的公共社会问题, 它既可导致儿童躯体伤害、疼痛和伤残, 也可引起心理精神障碍、生长发育落后等问题, 因此越来越多地受到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公众的关注。儿童心理虐待严重影响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甚至影响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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