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信用制度十篇

2024-09-12

现代信用制度 篇1

一、从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的起源谈起

追溯经济的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越是早期,农地金融制度在一国信用制度体系中的作用越是突出。从资本主义的摇篮英国说起,自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运动”以后,作为现代信用制度形式之一的农地金融制度已经形成,到十六、十七世纪,英国的农地金融制度已经相当成熟。由于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农地金融制度,所以现阶段很少就农地金融制度作为信用制度的一种形式来研究,这使得人们常常将农地金融制度等同于银行信用制度。

对农地金融制度理论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费尔默与洛克的著名争论。费尔默在《族长论》中用当代制度经济学的时髦用语“习俗”为维护当时的农业资本主义和农地金融制度作辩护;而洛克则在《政府论》与《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中用“天赋人权”和“供求法则”为新兴的银行信用制度辩护。虽然洛克是银行信用制度的代言人,但他没有像一百年后的李嘉图那样,把土地资本也排除在资本范畴之外,甚至把地租看成是“非劳动所得”[1];然而相反,洛克还用地租的正当性为高利率的存在辩护,在他的眼中,土地和货币一样都是资本,其价格由供求规律决定,土地资本的价格是地租,货币资本的价格是利率。在此之后,约翰·劳和理查德·坎蒂隆进一步发展了重商主义农地金融思想。约翰·劳认为,土地不仅是资本,而且还是银行发行银行券的基础。理查德·坎蒂隆在他的《商业性质概论》一书中描绘了一幅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之上的城乡关系图式,并从银行家的角度对农地金融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做了明确区分。对于农地金融业务,“从事这类业务的银行其准备金比率即便只有十分之一都是安全的”;而商业银行业务,“如果银行家转往别处的欠款超过现金的三分之一,他会感到难以应付提款的要求”[2]。坎蒂隆对农地金融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区分事实上揭示了两种性质的关系:一种是农地金融制度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关系,另一种是银行信用制度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关系。然而,从李嘉图开始,现代经济学对农地金融制度的认识就一度误入歧途。在李嘉图那里,农地金融制度的经济基础“地租””成了必须铲除的反动的东西,他的学生约翰·穆勒在对待农地金融制度的问题上就更加丧失了理智,认为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基础“利润”也要铲除掉,主张把农民变成历史学家所说的“无利润的商人”[3]。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农地金融问题在经济学家眼中消失了,人们再也看不到农地金融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区别。

二、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是两种不同的信用制度形式

从管理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一国理想的信用制度体系应该包括国家信用制度、银行信用制度、工商企业信用制度、消费者信用制度和农地金融制度这五种信用制度形式,任何一种信用形式都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理论上来讲,与农地金融制度相适应的是农业资本主义经营或企业化经营,与银行信用制度相对应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可见,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属于不同的信用形式,它们有不同的融资和服务对象,以及截然不同的运行机制。从信用制度的运行来看,任何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都包括信用扩张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缺一不可,否者就不能称之为信用制度。

(一)银行信用制度运行机制

1、银行信用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

考察银行信用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银行信用扩张机制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为100%准备金条件下的信用扩张机制,第二阶段为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信用扩张机制。对于100%准备金条件下的信用扩张机制,亚当·斯密着重考察了最具代表性的成立于1609年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写到“阿姆斯特丹银行宣称,不以储金任何部分贷出;储金帐薄上每记下一盾,即在金库内保藏等于一盾价值的货币或金银条块。”[4]可见,在100%准备金条件下的银行信用制度下,其所谓的信用扩张机制完全取决于该国的贵金属货币供求,这时的银行信用制度本身不具备信用扩张能力。

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信用扩张机制是现代银行所具有的独特的信用扩张机制,与100%准备金条件下的信用扩张机制不同的是银行信用扩张不再取决于一国贵金属的供求,而其本身就具备信用扩张能力。假设现在中央银行规定法定准备金率为20%,当有一人甲将100元存入A银行,那么A银行可以将100*20%=80元存款放贷出去,比如贷给一个想要买二手自行车的乙,当乙与丙成功交易后,丙又将80元存入B银行;然后B银行又将80*20%=64元放贷出去,…,如此不断进行下去,整个银行系统的存款总额为500元,放款金额总额为400元,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总额为100元。其中放款金额总额400元就是银行在中央银行部分准备金制度(20%的准备金率)下的信用扩张总额。我们可以得出部分准备金率与存款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对于上述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银行信用扩张机制,用数学语言可以表示为:D=(1/r)×R[5]

笔者将之称为“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银行信用扩张机制模型”,其中1/r为“信用扩张因子”,D表示存款总额,R表示原始存款,r表示部分准备金率。因此,上述准备金为20%的银行信用扩张机制为D=100/20%=500,其中增加的400元即为银行信用的扩张结果。

因此,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银行信用扩张机制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原始存款额,二是部分准备金率;从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银行信用扩张机制模型D=(l/r)×R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原始存款(或称为高能货币)即定的情况下,现代银行信用扩张能力与部分准备金率(法定准备金率)的大小成反比,即部分准备金越低,银行信用扩张能力越大;部分准备金越高,银行信用扩张能力越小。

2、银行信用制度的风险控制机制。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回避风险就意味着停止或死亡。花旗集团前董事长沃尔特·瑞斯在总结花旗集团的成功经验时说:“银行工作的全部内容是管理风险而不是消除风险。”因此要坚决摒弃将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相对立的错误认识,处理好风险与收益的辩证关系,把风险管理的过程视同创造价值的过程。现代银行的竞争,核心在于风险控制机制的竞争。如何通过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控制新的金融风险的产生,及早化解已经形成的金融风险,不仅对于单个金融机构(单个风险)而且对于整个银行系统(系统风险)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代银行信用制度的风险控制机制即部分准备金条件下的银行信用制度的风险控制机制,从其信用扩张机制的运行来看,其风险控制机制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为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随机性商业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在责任财产制度基础上的商人自有财产担保(物的担保)、商人彼此间的人的担保、专业化的中介人的担保和大数定理的应用;第二层次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随机性和系统性商业风险控制机制,前者主要是存款保险制度,后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3]可见,银行信用制度不论是第一层次的风险控制机制,还是第二层次的风险控制机制,都依赖于外部的风险控制,而其本身是缺乏内控机制的。就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经历的金融危机而言,与其说是政府忽于监管所致,还不是说是银行信用制度本身缺乏内在风险控制机制所使然。

(二)农地金融制度运行机制

农地金融制度作为信用制度的一种形式,同样具有信用扩张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只不过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运行机制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它与银行信用制度、工商企业信用制度、消费者信用制度以及国家信用制度的信用运行机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所有的信用制度形式中,最容易与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相混淆的恐怕要属消费者信用制度形式中的城市房地产金融业务,它们都以土地抵押证券为主要融资方式。然而,纵所周知,现代银行信用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是建立在部分准备金基础上的,其信用扩张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是相互分离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而现代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都是建立在资本金制度基础上的,其信用扩张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是合二为一的;信用扩张机制以风险控制机制为前提,风险控制机制以信用扩张机制为动力,两者互为因果。[3]这一运行机制具体上表现为贷款额与股本认购额相挂钩的制度、农户自组基层贷款协会(相互担保制度)、土地证券评估审批制度以及特许经营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前两者是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有本质区别的地方。

1、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

与银行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相比,贷款额与股本认购额相挂钩的制度以及基层贷款协会制度是农地金融制度特有的。贷款额与股本认购额相挂钩的制度规定,需贷款的农民在申请贷款时必须用贷款额的一定比例(这一比例各国农地金融制度规定不一)认购农地金融机构的股本(当然也可以从贷款中直接扣除),同时也成为基层农民贷款协会的会员以及农地金融机构的股东。当他还清贷款时,股本予以退回。因此,农地金融机构可以将这一比例的股金继续发放另一份贷款,这一过程可以无限制的进行下去。根据以上逻辑推理,笔者得出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模型[8]:D=A/(1-R%),其中A为农地金融机构的初始资本金,R为农地金融制度规定的农民在贷款时必须认购农地金融机构的股本比例,D为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扩张总额。如果要将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分开探讨的话,我们不妨将此称为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

可见,资本金管理是现代农地金融制度运行的关键。在西方发达国家,农地金融制度运行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是靠发行土地抵押证券筹集。而事实上,土地抵押证券是农地金融制度运行的生命线。

2、农地金融制度的风险控制机制。

为了进一步剖析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之不同,我们将现代农地金融制度合二为一的信用扩张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人为的将其分开探讨。与银行信用制度的风险控制机制依靠于外部化的监管相比,农地金融制度的内部化风险控制机制是其最具特色的地方,在实践上主要表现为组建基层农户贷款协会。该协会章程规定,10户及其以上的需从农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以组成一个农民贷款协会。对于农业贷款的使用和归还,基层贷款协会成员有责任相互监督并负一定的连带责任。同时贷款协会成员之间由于信息相对透明(一般同为村民),从而规避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也是农地金融业务违约率一直很低的原因,这种内部化的相互担保的风险控制机制为农地金融制度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人们对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存在认识误区,总是想当然的认为它们属于同一种信用制度形式。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人们往往将城市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生搬硬套到农村金融领域,结果是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后离开了农村,农信社改革前途未卜,其原因就在此。而实际上,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属于两种不同的信用制度形式,有着截然不同的信用扩张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三、农地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理论上的误区常常导致实践上的茫然,人们常常不知道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的区别,不知道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原则的基础是银行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而农村金融业务经营原则的基础是农地金融制度的运行机制。不同的信用制度运行机制决定了不同的信用评估标准,信用评估标准不同,融资安排和金融机构体系的设置也就不同。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是法学上所说的动产,其运行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原则;而农地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是法学上所说的不动产,其运行只须遵循“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早在1924年,伊万·怀特就在其《Farm MortgageFinancing》一书中就农业金融问题明确提出农民的资金需求由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两种贷款形式提供。长期贷款用于支付地价,进行永久性改良,购置那些价值超过两年农业所得的昂贵的生产设备;作为对这种贷款的担保,农民以其农地作抵押。短期贷款用于从播种到收获期间生产所需资金或用于支付农产品销售以前的经营费用;对于这种信贷的担保,一般采取动产抵押的形式或仅凭农民的个人信用记录贷款。[9]在我国,由于农地不允许买卖,以农地抵押的长期贷款只能通过农地经营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偿还,这就决定了这种贷款投放是一次性的、巨额的,而回收是长期的、逐渐的,这种资金运作特点与农地金融机构追求“安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相适应。而农业所需短期贷款通常所需资金不大,它与商业银行所追求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原则相适应。因此,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信社等)为农业提供长期贷款显然是与其经营原则相悖的,从这个角度也不难理解它们的“离农弃农”行为了。

四、总结

农地金融制度是信用制度的一种形式,从系统论角度看,它与国家信用制度、银行信用制度、工商企业信用制度、消费者信用制度一起构成了一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农地金融制度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没有农地金融制度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不全面的。因为只有农地金融制度的运行机制才是使农村金融成为农村金融而与城市金融相区别的运行机制。反观我国历次的农村金融改革,不仅没能解决农业发展资金短缺、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反而使农村稀缺要素资金大量流往城市,造成农村长期“贫血”。为什么人们在农村金融问题面前总是素手无策?归根结底是因为人们不知道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的区别,不知道它们有着不同的运行机制,不知道农地金融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区别,更不知道农地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的区别;总是用重组主义或结构主义等手段将城市金融改革模式生搬硬套到农村金融领域,结果自然不言而喻。因此,如何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贫血症”,笔者认为,对于农业所需的短期贷款我们只需将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延伸到农村领域就行;而对于农业所需的长期贷款,必须在充分认识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之不同的基础上,建立为农业发展量身定做的农地金融制度势在必行,这也可能是陷入泥潭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

[2]理查德·坎帝隆:《商业性质概论》[M],余永定、徐寿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3][6][7]王选庆:《信用制度理论及其应用研究——现代信用制度背景下的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

[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

[5]为了简化问题该模型忽略了现金漏出、超额准备金率等的存在,但仍不妨碍我们比较分析农地金融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的不同。

[8]当农户甲从农地金融机构贷款1000元,假如农户认购该机构的股本为贷款的5%,即1000~*5%=50元,该机构又可以将50放贷出去,假如贷给了农户乙,乙农户也用按照贷款额的5%认购股本,即50~*5%=25,……,这一过程可以一直持续下去。

[9]Wright,Ivan.Farm Mortgage Financing [M].McGraw-Hill Book Company, Inc.1924。

[10]罗剑朝等:《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

(11)王选庆:“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3期。

试论信用制度与我国商法之现代化 篇2

关键词 信用制度 商法 市场经济 现代化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像合同诈骗、违约、伪劣产品、拖欠债款等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常发生的信用问题,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说明了在我国信用制度迫在眉睫,这是相对于市场经济而言的。而在另一方面,我国商法体系是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市场经济的现代化促使商法的现代化,信用制度的建立也是我国实现商法现代化的重要工作,有效的信用制度可以促进商法的现代化发展。

一、信用的简介

就人们的理解来说信用就是遵守双方的约定,关于信用在我国古代文化中就有说明,信用也是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传承下来。但是信用在经济中的意义却与生活中的信用有一定的差异,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以双方的平衡条件为基础的,同时也赋予了法律效益。我国信用制度的起步是比较晚的,在法律界对信用也没有统一的判定,这也加深了建立信用制度的难度,但是综合各学者和专家的定义,可以将信用看做是一种无形的利益。

信用在经济中可是说是合作双方的借贷关系,与经济相关的信用主要是合作双方货币资金的借贷关系和购销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因此在商法中对信用也有特殊的界定。市场经济是在平衡的基础上发展的,但是市场的主体对合作者的了解是无法做到完全了解的,信息上的漏洞也是信用问题时间发生的导火索,市场经济发展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危害相当大,这些信用问题需要运用信用制度来控制,也需要市场主体的遵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信用制度在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实现商法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信用制度与商法现代化的发展现状

1、完善的信用制度的基本模式

信用制度的发源来自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是非常悠久的,而在西方国家中信用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两种模式。其中一种就是欧洲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信用问题主要是有中央银行和国家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将信用制度体制化和规范化,信用制度在政府的管理下逐渐在国家甚至国际区域发展。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我国作为其中的成员之一,在遵守国家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全面一致的信用制度,可以说政府是进行信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最佳选择。而另外一种就是美国方式,这与欧洲方式的区别在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由资信企业去完成,资信企业通过对收集的信息的分析进行信用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是没有参与其中的,而美国优质相关的企业也层出不穷,竞争相当激烈。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而言,在参考西方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模式的时候,也需要考慮国家的国情和发展前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上需要结合两种模式的优势,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三、我国在建立信用制度过程中的有效探索

自加入世界国际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新的发展机会,但是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也使得我国经济和法律制度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而信用制度做为商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可言喻。从大体上来看,我国有关信用问题的事件是比较多的,其中的影响范围也比较广泛,例如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大多中小型企业都得不到国有银行的借贷支持,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其中的原因也是企业在银行的欠债率相当高。还有就是企业之间信用危机,很多企业本身的制度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信用危机日益严重。我国在信用制度建立上没有一定的基础,在探索中也是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是通过对诸多案件的分析研究,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国也出台了关于个人信用的管理办法,这也是我国信用制度建立的起步。

四、建立健全的信用制度,促进我国商法的现代化

明确商法的实质。现代化的商法可以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设定的,也使市场经济更具法律性,这也是约束和控制市场行为所必需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平衡的基础上,但是却无法避免市场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制度的约束。在现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信用问题是比较严重的,信用制度作为商法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在建立信用制度的时候,需要明确商法的实质,更应该注意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意识到信用制度在商法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我国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上是缺乏经验的,对信用制度的建立也不够全面,建立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信用制度一方面是为解决是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为建立的,是保证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但是信用制度是商法体系的一部分,建立的信用制度需要符合我国商法的现代化发展。

有效的结合西方信用制度的模式。在上述文章中有提到西方国家的两种模式,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加入WTO之后,有关的经济政策和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西方信用制度的模式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对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帮助,加入WTO存进我国现代化发展,有效的结合西方信用制度也是促进商法现代化的举措。

五、结论

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信用问题让我们意识到建立信用制度的重要性,要想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信用制度是首要工作,同时信用制度是商法体系的一部分,为了实现商法现代化,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参考文献:

[1]龚万松.关于我国民商法制度的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9(18):11-12.

[2]蔡雯霓.商法独立化进程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选择[J].中外企业家,2013,8(16):77-78.

现代信用制度 篇3

信用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现代社会是建立并运作在信用制度之上的。现代信用制度是在古代信诺哲学以及由此产生的民俗民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现代的“信用”与古代的“信诺”却有着明显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一个“用”字。古代人的信诺是一种人格操守,是由自然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所决定的一种个人道德品质;而现代人的信用制度则是一种契约关系,是由工商经济和相互依存关系所决定的一种互惠制度。古代的信诺只是涉及到少数人的事情,而现代信用制度则涉及到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古代人是否守信诺,只会造成道德上的益或损;而现代人不遵守信用制度所受的惩罚主要是经济和法律上的。

现代信用制度,包括信任关系、信用项目、信用卡和各种信用贷款等,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现代信用制度具有加快资金周转、稳定金融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宏观作用。对个人来说,具有化困难于无形、集众力于一身的社会促进功能。就拿信用贷款来说吧,一个人的一生中总有资金短缺的时候,不借贷就会失去一次发展机遇,中国不少的知名企业家都是靠借贷起家的。新的观念告诉我们,对个人来说,信用贷款不是消费,而是投资。现代人应该变信贷负担为实现人生目标的阶梯,变信贷压力为坚决履行信用的动力。

社会人群相互的信任关系是推行现代信用制度最基本的要素,是发展信用制度的基础。现代社会是有机团结的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信任他人和被他人信任是人际关系得以建立和维持的黏合剂,否则就没有长期稳定的人际关系或可靠的朋友。具有信任特质的人更容易接受他人,更容易接纳新生事物,更容易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助力,更容易取得事业上的成功。目前国内不少人对信用制度还不太适应,助学贷款在大学校园受阻就是一例。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的一种,它的需求量其实很大,可是一些贫困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的贫困学生对此却并不感兴趣。助学贷款打破了小农经济以季、年为基础的自然平衡原则,即便是采用国家贴息的形式,在一些学生家长看来也是“寅吃卯粮”,这为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观念所不允许,自然被家在农村的学生家长视为畏途。虽然大学教育使大学生的消费观念与他们的父辈不同,但是鉴于对未来工作不确定性和还贷压力的考虑,在助学贷款实施伊始,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还无法立刻接受“未工作,先负债”的理念,他们还没有勇气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我国目前实行信用制度的法律条件不够完善规范,社会信用程度普遍比较低,信用风险较大,信贷手续复杂,这些都影响了信用制度全面有效的推行。

14.文章论述了现代的“信用”和古代的“信诺”,对此理解正确的一项是【】(3分)

A.文章是从现代信用制度和古代信诺哲学的产生原因、涉及范围、奖惩办法这三个方面来阐述二者的区别的。

B.“区别在于一个‘用’字”的意思是说:“信用”不仅体现了古代的“信守承诺”,而且突出了“信”在现代社会的使用价值。

C.古代的“信诺”讲的是道德品质和人格操守,强调“义”;现代的“信用”只讲经济上的互惠,强调“利”:二者是对立的。

D.现代的“信用”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制度,古代的“信诺”仅是一种哲学理念,它们都与社会经济形态无关。

15.怎样理解信用贷款“不是消费,而是投资”?请根据文章内容作简明的阐述。(3分)

16.“助学贷款在大学校园受阻”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请根据文章内容用一句话概括并予以简要说明。(3分)

征信信用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篇4

一、关于信用报告的公正性

信用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个人征信制度建设中至关重要,作为社会经济交往中的信用判断依据,信用报告的公正性的保证首先必须确保征信信息记录的准确性和反映的全面性,如实征集有关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准确记录并得以全面反映;其次是确保信用综合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可比性;最后是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资信报告及可能的传播范围,并对有关的不良记录进行申诉,及时修改存在错误的信用记录。

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仅少数人因按揭贷款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用关系之外,大多数人的信用记录几乎是空白,而且各地的信用制度建设以本地为主,对于发生在外地的信用信息还无法有效征集纳入一个完整的信用信息系统之中,这些客观原因无疑都影响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继而影响信用评级的公正性,造成因不同地区信用数据征集口径的不统一而带来的同一人评级结果不相同的状况。

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正视这一现实,加快统一的个人信用立法,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系统,全面收集个人新哟个信息,并以统一标准进行信用评级,这样的信用报告才有公正性可言。

二、关于信用机会的平等原则

信用制度能够被全社会接受并得到尊重,关键在于申请人能否依据信用状况条件获取与之匹配的信用机会,这也是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授信机构倾向于各方面条件较好的申请人,即使在信用状况相同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因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生育状况、配偶信用状况、个人健康状况或宗教信仰等原因,做出不同的授信决定。例如,因申请人年老而怀疑其工作能力,因申请人即将生育而预测其工作能力降低或即将失去工作造成收入减少,因申请人配偶信用状况不好而怀疑其本人信用状况,从而降低申请人的信用评价而对申请人作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拒绝申请人的授信申请或降低申请人的授信额度。而美国的平等信用机会法就明确规定,授信机构不能向当事人询问个人有关婚姻状况、生育打算、配偶信用状况、民族、宗教信仰等问题,不能因肤色、种族、民族等原因做出歧视性的授信决定,这些规定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对于授信机构而言,将更多的非信用评价因素加入综合评价系统,似乎可以带来更加缜密的分析依据,但对于申请人而言,将这些本不决定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因素列入信用评价系统,本身就不合理和公正,评价结果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歧视性。信用评价不能根据个人目前基本情况来预测其未来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趋势,更不能以预测的趋势作为信用评价的基础,应当明确的是评价基础只能以个人目前的收入与资产状况和以往的信用记录为基础,不能将与个人守信状况以及收入与资产状况等履约能力无关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用于信用评价系统。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守信的社会环境,对于守信的个人,即使因某些状况的存在,对其资产和收入状况的具有不利影响可能性,只要这种可能性还没有转变为现实,就不能假定其信用状况发生这种变化,而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信用机会。

三、关于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征信资料不可避免地会触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信息的收集范围来看,存在相当一部分的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如个人基本资料、商业信用状况,社会公共记录及刑事、民事、行政处罚记录等,另外,个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个人隐私虽不属于征信信息的收集范围,但却很容易被利用作为信用判断的标准,因此在征信资料收集和传播过程中,应非常注意隐私权的保护。在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过程中,应当明确征信信息的范围与个人隐私的界限。从内容上来讲,在个人基本资料方面,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通常不能成为征信的内容;从年限上来讲,应当根据信息类别确定不同的使用年限,尤其是不良信用记录,超过年限的信息在信用信息库中应当屏蔽,成为个人隐私;从范围上来讲,个人信用信息的传播应当明确其使用范围限制,不能随意向全社会公开或提供给其他不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在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部分人提出对于不守信用的人和是要予以坚决曝光,作为惩处或戒备,但这显然违背了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初衷,混淆了其应具有的作用。事实上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不守信用者,而在于给市场经济参与者提供选择交易对方的客观判断依据,使不守信用者寸步难行,只是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将其公信性与惩罚性混为一谈,主张将不守信用的人和事予以曝光,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最早立法保护隐私权的美国,也正是对二战后信用调查的快速发展以及计算机技术运用于信用调查过程中隐私权受到不断侵犯的情况而制订的,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的个人隐私权法,但通过人格权等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的尊重,而且在信息传播高速发达的今天,加强隐私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立法取向,也为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普遍认同。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不应忽视隐私权的保护,更不可扭曲个人信用制度的作用,肆意践踏个人隐私权。

四、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作为个人信用资料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商业信用记录由与其存在商业交易关系的对方商业机构提供,无疑对个人的影响最直接和明显,可能存在信用交易对方或授信机构利用其报告信用记录的权利,限制或损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况。因此当个人信用体系建立起来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则通过一系列立法保护消费者在信用交易中的权益,包括消费者享有接受授信、进行信用交易的选择权、知情权,对信用交易的撤销权、申诉权,以及公平结账的权利、公平债务催收作业等。

首先应当赋予消费者接受授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了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接受授信或进行信用交易而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害,另外授信机构和提供信用交易的商业机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信用条款的内容和效果,以及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并与其他信用条款进行比较,避免消费者在不够了解的情况下选择和使用信用条款;其次是赋予消费者公平结账权,当消费者再次提出书面申诉后,授信人不得将消费者的任何信息进行传播,也不得以破坏消费者信用来威胁消费者,从而以保障消费者不因担心个人信用受损而放弃公平结账权;最后是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对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信用交易,在一定期间内消费者享有单方撤销合同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还可以对有争议的购物或付费服务采取退货撤销的措施。

在我国,对于接受授信的知情权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授信机构通常没有清楚地向消费者说明信用条款的内容与效果,不足以令消费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更谈不上将欲进行的授信与其他信用条款进行比较,这样,消费者常常在不了解的情况下选择了不适当的授信而造成利益受损。而对于公平结账权,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随着信用消费的普及,这方面的立法也将必不可少。至于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我国目前实践中的许多作法恰恰正是美国法律所禁止的,例如一些公用事业企业在欠费催收中采取登报的方式,以致于消费者的权益完全被忽视,规范债务催收作业也应同时提上议事日程。

五、结语

征信立法以维护其公正性、权威性及保护性,从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作为被征信或授信对象的个人应是立法保护的对象,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个人进行权利救济。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许多法律方面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而美国作为信用交易国家,在消费者信用立法方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和思考。

企业信用制度 篇5

1032班100503252俞昊

引言

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竞争中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以资信、产品质量、服务为主体的企业信用体系,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在《给一个年轻商人的忠告》中有一句话:“切记,信用就是金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认为,在市场经济运作中,资源配置并非完全取决于价格因素,有时更多的取决于企业信誉。

从“长虹事件”看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

2004年岁末,一场发生在美国的诉讼把人们的目光集中到我国最大的彩电厂家四川长虹。在长达两年的沉默之后,长虹与美国代理商APEX Digital(下称APEX)发生了决裂,终于开始了追收4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的法律行动。而APEX正是在过去三年中为长虹带来巨额出口、曾经亲密无间的合作伙伴。40亿这个数字,相当于长虹对APEX全部销售收入的40%!

通过对长虹近几年的年报分析可以发现,2001年APEX第一次出现在长虹的应收账款前五名名单中,并列于榜首。而公司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比前一年下降了11.14%,出口收入增长了10.89倍,由此可见2001年的产品出口成为公司生存发展的关键。但出口的大幅增长并没有得到现金流的支持,当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58.27%,而前一年是下降27.23%,由此可见出口的增长带来的是财务压力的增大。此外,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的应收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显示公司应收账款风险有集中的趋势。而APEX的欠款也逐年增长,欠款账龄也有延长的趋势,这都预示着长虹海外货款回收的状况越来越不乐观。2003年业界就曝出“长虹遭诈骗”的**。当时长虹及APEX双方同声否认,但危机终于掩无可掩在2004年末爆发。APEX一如既往否认所有有关“诈骗”的指控,但是长虹此番终于把自己放到了受害者的位置上。是否会有诈骗指控,尚待司法当局认定,而对于长虹来说,40亿元的教训已成事实。

分析:

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专业技术,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因赊销产生的风险,增加赊销的成功率

我认为,“长虹事件”并不是一个被海外代理商欺诈的简单个案。实际上常有中国企业为了在海外拓展进行低价销售或者甘冒赊账风险,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长虹事件所暴露的问题表面看是财务管理问题(应收账款风险),而探其根源是企业的信用管理问题。从“长虹事件”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由于过于心急而忽略了风险控制,导致应收账款大幅上升,产生坏账的风险或事实。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正处在建设期,在诸多方面还不完善不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架构也不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是个动态过程,贯穿于原材料的采购、信用额度的设定、应收账款的管理等生产经营全过程。而且它也与营销、财务管理相联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

结论:

因此,我认为,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应该摆脱销售压力的干扰,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科学地评价销售风险,以达到收益与风险最佳配置的。这样才是企业长久发展之计。

 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帐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社会失信行为的大量发生。

 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是提高我国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前提和基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而且,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还会进一步加大对信用调查咨询和评估产品的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解决方法:

 1.建立合理的信用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应当建立一个在总经理或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有效地协调企业的销售目标和财务目标。

(2)将信用管理的各项职责在各业务部门之间重新进行合理分工,信

用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等业务部门各自承担不同的信用管理工作。

(3)一些企业已成立的追账机构(如清欠办)应划归信用部统一领导,更加专业化地开展工作。

 2.改进销售/回款业务流程。现代企业管理在传统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部门间的协调作用和流程设计。

 3.建立全过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1)事前控制一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2)事中控制——赊销业务管理制度。

(3)事后控制——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我国加入WTO已经10个年头了,如今的中国企业面对国内市场的逐渐开放,市场竞争的加剧,老的套路已经不能适应现在企业发展的需求。长期以来的“三角债”使很多企业尝到了不讲信用的苦果,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刚进入21世纪的时候,中央开始重视诚信这一话题,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信用国家”的口号,可见,讲究诚转自信非常重要。而企业信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着中国的信用,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信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重视起来。完善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将是中国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正所谓“人无信而不立”,企业无信,又谈何发展壮大呢?从长远看,企业只有解决了自己的信用问题,才能立足于国内市场,走向世界市场。

浅谈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 篇6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缺陷;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的基本涵义

所谓内部控制,是企业经营者为了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性,确保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以及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调整和评价而制定的制度、组织、方法和手续的总称。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是农村信用社强化管理的一种自律行为,它是管理层为有序、有效地开展资金营运,维护资金安全完整,确保其稳健经营而采取的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自我监控机制、自我防范机制,并将这套机制贯穿于农村信用社营运和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它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也是衡量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

组织结构是指农村信用社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的整体框架。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环境。首先,农村信用社要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其次,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经营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的决策,并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最后,农村信用社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建立各项业务风险评价、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对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内部的侵吞、挪用和外部的盗窃、诈骗。

(二)信贷风险的控制

1.对各类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实行严格控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所确定的支持重点。要遵循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建立管理和对操作人员行为控制的信贷管理制度。

2.建立以风险评估和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实行贷前风险评估和风险测定,根据风险程度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相应的放贷方式。要建立监测信贷风险的报警系统、考核指示体系及监测借款企业经营风险的报警系统。

3.要建立对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核、决策,以及对贷款的检查监督为内容的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逐级负责,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和违反程序发放贷款。

(三)会计系统的控制

会计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汇总、分析、分类、记录、报告经营情况,并保持对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方法与记录。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要求会计记录、账务处理和经营成果核算都完全独立,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会计人员进行账务记录必须是经严格审定的有效的会计凭证,能够确定业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并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得到反映。通过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录入会计数据时,必须保证只有在识别特殊密码状态下才能进入该系统。修改会计记录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得到适当的授权,并详细记录在案。

会计系统的控制主要是对会计账务处理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实行分级授权、岗位分工、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会计人员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处理会计账务和增删改会计账务事项或参数,授权处理的事项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对会计账务处理的有效依据如业务用章、密押、压数机、空白重要凭证等应实行专人分管;资金与实物应分别核算与管理。会计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要进行表外登记,应由独立于会计部门之外的部门管理现金、有价单证及其他实物形态的资产。会计部门须妥善保管密押、压数机、凭证、业务用章及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散失。还应严密内部凭证传递环节,防范借以偷换、伪造内部往来划款凭证,骗取大额资金的现象发生。农村信用社只有在内部组织结构、信贷风险、会计系统等各个方面加强控制,才能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提高内部控制执行力

内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对此,必须从思想上有足够的认识,标本兼治,力克顽症,处理好“五大关系”,努力开创内控建设新局面。

对策之一:处理好内控优先理念与提高员工素质之间的关系。最大可能地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和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金融机构的经营核心,也是公司治理、强化内控优先理念、提高员工素质的共同目标。内控优先理念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也贯穿于信用社经营管理与提高员工素质完全融合,内控优先理念与提高员工素质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首先要抓好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目标、方针、政策,传达管理者的意图,保证信用社在良好的内部环境下健康运行;其次是着力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要通过持续宣传、培训、教育,引导员工熟悉岗位职责,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努力发现问题和防范风险。再次是从提高员工素质、完善流程、掌握规律、营造环境、拓展业务五个方面入手,高度重视员工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加大对规章制度和新业务流程的学习培训力度,坚持岗位练兵,注重业务实践,突出培训效果,培养员工严密的制度观念和严谨的执行意识,避免员工因不熟练、不掌握、模糊不清,在无知和盲目中出差错、出事故。引导广大员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珍惜生命,提高职业修养,彻底根除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陋习。

参考文献:

[1]林永军.农信社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02).

[2]张杰.新形势下加强农信社内控管理[J].中华合作时报,2007.

信用销售管理制度 篇7

1.信用管理工作的目标

通过制定合理的信用销售政策支持企业的销售目标;保持合理的回款速度,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2.信用管理部门的构成及权责

信用管理部门由财务部、物控部共同构成,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和信用政策等客户资信的确定;应收账款的管理;具体权责如下:

财务部负责信用制度制定及修正,应收账款报表编制、应收账款过程控制;坏账准备处理

物控部门负责客户信用档案建立、维护;应收账款逾期欠款催收;客户异常经营情况信息收集;协助法律诉讼等相关事宜 3.客户资信管理内容

客户资信管理包括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政策三方面内容,由财务部和物控部共同确定。信用额度指无须其他信用保证即可允许一个客户的总负债额,也即在信用条件下授予客户的最高的赊销额;信用期限指从购货到合同允许最晚支付货款的时间间隔

3.1.客户资信额度、信用期限的确定,由物控部、财务部、总经理每年根据与客户以往交易记录及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其中信用额度依据客户综合情况滚动制订,最后建立客户统一的《信用额度、期限表》,由物控部和财务部各备存一份。公司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及时予以跟踪调整资信额度。

3.2.客户信用政策的确定,公司为吸引客户提前付款,缩短收款期,可以采取现金折扣政策,现金折扣最大额度为原价的。现金折扣政策必须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执行。

3.3.物控部门负责客户信用档案建立、维护,客户信用档案包括:

3.3.1.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注册资金、经营规模、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以及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资料信息。3.3.2.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公司销售管理部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4.赊销管理

4.1.在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销售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中每个客户评定的资信标准和之前已赊销额度、回款情况,确定客户的销售方式。

4.2.物控部应对每个客户赊销情况建立赊销档案,包括赊销合同金额、回款情况等

4.2.财务部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仍未回款的,应及时提交财务经理、物控经理,经审核后,及时通知业务人员联系客户清收、停止赊销。

4.3.所有发货的原始单据如订单、发货单、货运单、客户签收单必须由公司销售管理部妥善保管。

4.4.客户赊销出现应收账款逾期未付、超出信用额度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赊销、停止发货。确属必须发货的,需经总经理特批

5.应收账款监管

5.1.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工作

5.1.1.物控部应当每月与客户进行一次对账,并将对账结果与〈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至财务部。财务部核对无误后提交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5.1.2.销售管理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给主管销售的区域经理或相关业务人员。

5.2.逾期账款管理工作 销售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对于尚存在业务往来的客户,超过信用期限者,1个月以内,由销售管理部门直接联系客户,电话催收;超过1个月未达到6个月的,由销售管理部通知直接业务负责的区域经理和业务人员,上门催收;超过6个月,相关资料交由法律部门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由法律部主导对该欠款进行处理;

对于已经停止往来业务的客户,如果还存在应收账款,负责业务员应当立即向其主管汇报并由其提交公司领导处理。如果情况紧急,可以立即启动法律程序。6.坏账管理

6.1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业务人员全程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立即上报销售管理部,由销售管理部审查确认后,配合法律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业务员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及主管人员负责全额赔偿。

6.2.坏账确认及处理

销售管理部审查后确定为重大异常的须报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核,确认后由业务部门申请坏账处理。

“坏账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销售管理部、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连同账单或差额票据转财务部处理。

本公司坏账准备采取备抵法核算,根据年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之和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具体比率为:账龄在一年以内不提取,一年至二年提取10%,二年至三年提取20%,三年以上提取100%。在此基础上,对个别债务公司财务状况较差、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在逐个分析其可收回性的基础上,计提特别坏账准备。

现代信用制度 篇8

关键词:信用卡 风险管理 法律制度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则是近二十来年的事,历时虽短,却发展迅猛。随着信用卡犯罪方式的增多,信用卡相关法律关系及各方利益的复杂化,现实中相关法律纠纷的不断层出,使得信用卡消费过程中涉及的信用卡的善恶意透支、信用卡挂失和ATM机非正常交易问题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割与风险转移法律问题日益明显并尖锐。

从广义上来说,信用卡风险指的是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相关的交易的过程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的会给发卡机构、信用卡特约单位、信用卡持卡人等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所面临的危险程度。狭义上来说,信用卡风险指在信用卡业务特殊性决定的,由于持卡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行为共存而导致的银行损失的可能性。

综合考察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尤其是在与其他国家信用卡法律体系对比之后可以发现,我国的信用卡法律体系尚处于不完善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 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立法层级偏低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信用卡法。综观我国现有赖以调整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法规,既没有一个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核心,也没有形成系统的信用卡法律体系。除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外,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规制仅见诸于民法、刑法、金融法律法规中零星的条款,且在这些已经较为稀缺的信用卡法律规范中,有些仅仅是调整普遍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本身的针对性不强,这导致了使用上述法规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时,其操作性很难体现。

(二) 个人信用制度有待完善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己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这将给信用卡风险控制中持卡人风险控制环节树立极大障碍。

(三) 信用卡担保制度不完善

消费信用担保缺乏法律明文規定,同时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机构。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分析评估。

鉴于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结合美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立法及制度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 :

(一) 健全和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效果除了依赖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外,还离不开外部法律制度的供给。针对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必须进行完善,为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对日益庞大的信用卡交易与层出不穷的信用卡违法违规案件,只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 年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通知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应提高信用卡的立法层级,将信用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集中规定于一部法律文件中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的个人信用市场起步较晚,许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以尽快从单位信用保证和道德约束逐步过渡到以个人信用保证为主和法律制约的信用中来,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合理分工,严格奖罚措施,以国家的强制方式来推行个人信用制度,以使个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发展,从而真正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三) 完善信用卡担保制度

由于持卡人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透支的目的为了购买超过自身即期收入限度限度的,同时要在较长的期限内还款的如高档家具等等消费品。也就是说,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给消费者时,要求用抵押、质押、担保作为还款的保证,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收回,是发放高额信贷必不可少的形式。针对我国信用卡发放与消费的特殊性,在采取担保制度方面,措施主要包括:

1. 设立存入保证金制度

此保证金制度不但要求持卡人向银行提供有效担保,还需要持卡人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降低风险。而保证金的数额则由发卡行依据其核实的由申请人向发卡行申请领用信用卡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级。信用等级高则保证金可以少些,反之则较多。保证金必须由申请人在进行信用卡申领的时候需要将其事先存入,同时在保证的期间内,申请人不能动用保证金。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有透支情况发生时,发卡行会立即催收。经发卡人多次催收没有结果的,就可以直接将持卡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余额转让到持卡人的信用卡存款账户同时扣收。发卡行能够通过持卡人在事先所存入保证金的途经将信用卡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到持卡人身上。

2. 建立信用卡保险制度

个人信用风险的制度分析 篇9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信用风险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备受关注的社会经济问题。文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个人信用现状进行分析,并尝试性地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帮助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个人信用;风险;制度;防范

[作者简介]陈茜,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初级职称,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财政绩效评价,广东广州,510900

[中图分类号] F830.5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0)08-0024-0003

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了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个人信用制度,使得不讲信用的人寸步难行。而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这已成为我国个人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何防范个人信用风险,规范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取得的成果

1.制度的法律、政策环境初步建立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个人信用方面的法规和政策。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建立个人基本账户迈出了一大步;同年,上海市颁发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为联合征信拟订了初步的法律框架[1];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这些法律和规定对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2.各类型信用中介机构初具规模

从资本构成的角度来看,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国际上有两种征信制度模式:一种是欧洲模式即政府主导;一种是美国模式即市场主导。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二者兼而有之,它是由央行上海分行出面,用明确的指令组建征信制度,而公司运行则完全是市场化操作。而广州则由政府和银行牵头,保险、税务、公安等部门都参加征信工作,其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资料更加全面和权威[3]。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已逐步开展

各地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征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十大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将个人信用分为 A、B、C、D 四个等级,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1.信用配套制度不完善

我国许多关于个人信用的配套制度, 如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个人基本账户制度等尚不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还未出台。由于这些配套制度的不配套, 导致我国个人征信资料严重不全,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 个人存款欺骗、冒领、多头开户现象时常发生, 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同时也无法促进个人资信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广,严重阻碍了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2.信用法规体系不健全

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予以支撑和保障。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然在经济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信用立法方面却严重缺位,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我国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信用中介机构得不到立法支持,失信惩戒机制得不到强化与落实,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3.信用网络技术不发达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技术这个重要的角色。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电子信息发展很快,但产业规模依然很小,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然相当落后,信息处理技术基本上处于剪贴拼凑的手工阶段,90%的信息资源尚未电子化。这种网络技术开发与利用的落后,极大地阻碍了信息技术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方面的应用,阻碍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二、对我国个人信用风险的制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所提供的一系列规则是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卢现祥,1996)[4](P11)。从个人信用风险的现状来看,这三个方面都出了问题。

(一)非正式约束

非正式约束是指社会中既有的意识形态、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要素。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约束中,属于伦理道德、社会规范范畴的个人信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无疑会在保障经济活动连续与扩大、个人财产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来说,取得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可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但是,不能忽视文化传统对正式约束的巨大影响,因为同一种正式约束在经过不同的文化传统的浸染后往往带有不同的色彩。故此,分析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个人信用的影响如下:

第一,意识形态混乱。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合乎义理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减少“搭便车”的可能性,淡化机会主义行为。目前,我国许多人受到来自西方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着人们的灵魂,意识形态混乱。所以,在利润至上的今天,中国许多个人玩弄各种手段以获取超额利润也就不足为奇了。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提高政府向意识形态的教育投资来提高个人意识形态的资本积累,从而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

第二,信用文化缺失。信用是一种价值观,它根源于文化和历史传统。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互相接触而产生的信任,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了解和道德规范构成传统信用文化的基础。然而,这种信用文化只适用于范围较狭小的社会经济活动;当人们的活动范围从一个小社区扩大到了整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传统的信用文化就不能满足需要。现代信用文化与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的社会性、制度性、专业性和商业性。因此,政府应充分认识建立现代信用文化的重要性。

(二)正式约束

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最先将制度进一步划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他认为,正式约束包括政治(及司法)约束、经济约束和合约。政治约束可广义地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约束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入的权利束,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合约则包含着对一个交换中一个具体决议的特定条款[5](P19)。

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般认为,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的主要根源。

没有产权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个人信用的。在中国,存在信用风险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对此,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不清晰,人们就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自然也无需讲个人信用了。他认为,产权是社会的道德基础,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信用,毁坏了信誉的产权基础,限制了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坑蒙拐骗盛行[6](P98~100)。

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截至2008年年底,央行已为6.4亿公民建立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的有1.4亿人。但是,规范个人信用风险的正式约束漏洞还很多;因此,中国亟须相关的细则来堵住这些漏洞。

(三)实施机制

判断一个制度的安排、运行是否有效,不仅要看其正式约束制度和非正式约束制度是否完善,更要看其实施机制是否健全;否则,前述制度安排皆形同虚设。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人们的有限理性以及合作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必须建立制度来为参与交易者提供保障,监测对和约的偏离,并通过强制性的措施来保证和约的实施。

而要看一个国家的这种强制性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经济学家分析表明,当某人从事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选择违约。一个国家的制度得到强而有力的实施会使得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很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明智的主体都会选择履行和约。

这样看来,中国个人信用风险存在的主要根源就在于他们的违约成本远远小于违约收益,就在于我们的实施机制不强。不仅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缺乏信用行业服务规范以及对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要知道,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个人如果失信,信用等级就会降低,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制,甚至寸步难行。

三、个人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就可以证明、查验自然人资信状况,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中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供守约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一)加快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

在应对信用风险时,一个全面、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并于同年12月中旬实现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经过1年的试运行,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恶意投资的可能性,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几率。

(二)尽快健全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是个人征信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7]。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个人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这就严重制约了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建立健全相关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三)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市场经济主体是选择守信还是失信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我国目前的情况就是失信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因此,要采取的措施就着眼于如何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其高于失信收益,从而减少甚至杜绝失信行为。监管部门应该相互协调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个人信用风险状况进行适时的、合理的评估,从宏观的层面对风险进行控制。政府则应该加强对国民的信用和风险教育,加快建立信用社会,提高国民的风险意识。

(四)建立国家个人信用专用网络

目前我国应针对个人信用网络技术开发与利用效率低下,网络硬件与软件投入不足,跨系统、跨行业不能进行互联、沟通的现实问题,全面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在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规模容量、低成本接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上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和信息交流的双向流通体系,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提供强大的技术后盾。

四、结论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开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问题。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和个人加强合作,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尽可能地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个人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为了提高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速度,保障建设质量,我国还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实际出发,着重做好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同时注意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

[参考文献]

现代信用制度 篇10

一、大学生银行信用风险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大学生银行信用风险尚无统一的定义,由于该群体较为特殊,研究文献相对较少。信用风险包括狭义和广义。狭义指借款人没有能力或者是不愿意履行事先约定好的合约,到期不偿还债务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客户违约所引起的风险。本文所指的大学生银行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大学生因其自身不主动履行和银行事先约定的合约到期不偿还应当偿付的债务或是因为外在原因非本意的违反约定给自身信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大学生虽然在年龄上已经享有独立承担信用责任,但是在经济上仍然依赖于父母等群体,因此,银行信用风险对他们来说有着不同的理解。大学生的银行信用风险实际上是由他们未来信贷行为所承担,当前他们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特别是经济上责任还是由他们的监护人来分担。

二、大学生银行信用风险的分类

1.信用卡风险和助学贷款风险

按照大学生和银行产生联系的对象分类,大学生银行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信用卡风险和助学贷款风险。

(1)信用卡风险。信用卡风险的产生是信用卡在大学校园被推广普及之后。自2004年广东发展银行首次发行大学生信用卡以来,更多的银行开始涉足这一业务领域。银行对特定的大学生群体展开信用卡业务也是有因可寻的。从银行角度来说,经济的繁荣使得大型的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态势不断上升,银行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银行在面对客户市场,不得不寻找新的客户群体,以扩大银行市场。作为新的消费群体,虽然大学生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但他们却是银行消费的重要群体。大学生刷卡消费能够给银行带来足额的手续费,通过信用卡透支而产生的利息,以及服务费用也能够给银行带来大笔丰厚的收入。从大学生角度来说,大学生虽然是一个没有收入的群体,但其接受的新型的消费观念使得大学生普遍具有很强的消费欲望以及购买力,信用卡使用的便捷及其能够透支的功能能够充分满足大学生超前消费的欲望。正是因为大学生普遍不具有成熟的消费观,也不具备系统的理财知识,加之银行的盲目大量跟从对大学生发行信用卡导致了信用卡风险的产生。信用卡风险最主要的部分是大学生透支信用卡后逾期不偿还欠款。除此之外,在信用卡的普及之后,大学生用信用卡进行实体店购物、网上购物后也面临了其他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也和支付手段的转换有着紧密的联系,现代社会现金的使用逐渐减少,利用便捷的银行卡进行购物消费能够更好的满足日常生活的需求。不仅如此,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对于大学生而言有着更为显著的好处。大学生本身并没有固定收入,自身的经济能力有限,而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恰巧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很多银行都和商家有合作,使用该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刷卡消费能够享受折扣,或是消费金额的累加程度对应相应的档位能够获得返现、兑换部分礼物,除此之外,信用卡的分期付款功能能够减轻过大的经济压力,避免购买高价商品一次性付款带来的过重负担。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银行信用风险。信用卡的保管不当导致信用卡遗失、网上购物遭遇钓鱼网站导致大学生被骗进而信用卡密码被盗,不法之徒恶意透支信用卡、骗取、冒用、使用伪造或者是作废的信用卡对银行进行欺诈,不仅对银行造成了金钱上的损失,也让部分大学生丧失了个人信用,甚至背负法律责任。对于大学生持卡者本人来讲,在信用卡被盗用后,在挂失止付之前的损失都只能由自己承担,这一风险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2)助学贷款风险。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指定商业银行对高校中由于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学费、生活费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学生,以及研究生发放的无需抵押、且在校期间政府将给予补贴的个人信用贷款。这一制度使用能够保障贫困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还能够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对于银行而言也拓展了新的业务,在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挖掘了潜在的客户。然而2000年后首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约定的期限进行贷款偿还的时候,大部分的贷款却未还造成违约高峰期,这就是大学生银行信用风险中的助学贷款风险,由于逾期偿还贷款甚至是根本不偿还贷款,这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大,很多面临高违约率的商业银行停止了对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这直接导致了很多学生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够进入大学求学。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在2006年又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和举措以持续推动助学贷款的发放。但部分地方的政策实施仍然不理想。面对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多银行不愿意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招标。助学贷款的违约既对大学生的银行信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又对国家政策的实施形成了阻碍。

2.主观违约风险和客观违约风险

按照思想意识划分,大学生银行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主观违约风险和客观违约风险。主观违约风险是指大学生故意违约不偿还贷款的情况。例如办理信用卡时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或者是大学毕业之后不向银行告知自己的毕业去向等。客观违约风险则是指大学生并非故意的不偿还欠银行的款项,而是由于忘记偿还或者是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办理银行业务后违约的情况。很多不法分子借助信用卡申办过程中的漏洞,以及在管理中的缺陷在黑市中收购大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然后在银行办理假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或者是套献,利用这样的方式来规避转移法律责任。

三、银行信用风险带来的危害

1.对大学生造成的危害

银行信用风险对大学生造成的最直接危害就是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被降低。目前各家银行已经具备统一的征信系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服务平台,借助这个平台各商业银行能够获得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了解借款申请人在其他银行的借款信用状况,同时也需要对其他银行提供本行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借以完善整个系统。由于我国国内并无关于征信方面的专业法律,所以要了解个人及法人的信息,不得不利用银行的征信系统。因此,大学生银行信用风险的受损会直接导致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制约。大学生的年龄阶层决定了这一群体在刚步入社会后并不会有很多积蓄,在选择创业或者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开始买车、买房的时候都很可能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向银行申请贷款就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办法。然而因为自身原因曾经存在违约情况又或者因为他人盗用信息而导致自己的信用被降低就会直接致使大学生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

2.对银行造成的危害

银行推出适合大学生的信用卡的初衷是希望大学生成为潜在客户,以此在整体业务上占据领先优势。但大学生的第一经济来源是凭借父母按期发放的生活费,本人其实并不具备稳定收入,其消费观点的不成熟甚至于很多使用信用卡的学生都具有超前的消费观直接导致收入和消费的不匹配,过度消费后无法偿还欠款给银行造成了坏账损失。再者,银行在学生信用卡部分的成本不断攀升,但学生持卡人消费期限短、消费金额低,根本无法为银行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很多大学生盲目跟风办理的信用卡基本上不使用而成为“睡眠卡”也造成银行在制造成本、管理成本增加的同时却得不到收益。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以学生将来的收入为第一还款源的纯信用贷款,这种贷款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大学生未来就业和收入的不稳定性,难免会出现按期还款问题。同时,学生毕业后的流动性较大,银行的催收机制,以及防范管理的手段又不够有效,贷款资金不能如期回收也会影响银行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

四、如何防范信用风险

1.强化学生信用维护意识

对于社会而言学生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学生的自我维权显得十分重要。尽管现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明显,但在具体认知这些权利乃至其内涵上仍然很不足,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多和认识偏差也会导致很多不正确的维权行为。大学生应主动了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都有对于客户权益的保护规定,切勿轻易泄露自己的私人信息也十分重要。如:在外使用信用卡购物时要注意保护本人的信用卡密码,输入密码时确保处在安全的环境;银行卡和身份证切记不能存放在一起;网上购物时也要选择具有认证资质的网站购物,提高自己的警惕性等。

2.学校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应该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诚信道德教育、正确消费观的树立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可以高效减少违约现象的产生,而且学生积极主动、按时还款不仅提高了自身信用,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也能够起到维护其平稳发展的作用。此外,导致大学生过度消费的主要原因是大学生消费观念的不成熟,以及理财知识的欠缺。学校可以开展相关的课程或者是讲座,对科学、正确的消费观念进行大力宣传,必要的理财知识普及也能够帮助学生了解更多的咨询,在冗杂的信息里能够辨别真实有用的信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如果在校园内即能够培养和养成,那么融入法制社会也会更加简单,也可以在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同时找到更为正当的、更加稳妥的解决方案。在寻求解决方法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权益。

3.建立催收机制

银行在管理方面的疏漏也是造成违约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对于违约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最为普遍的催收办法是采用短信、电话进行提示,或者是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催款。银行应该建立系统的催收机制,从贷款的发放到收款的完成全程安排工作人员对各流程进行监督,保证业务的跟进,这样的措施能够保障大学生的毕业去向为银行所了解,避免因流动性过大造成的违约现象。同时部门内应该建立大学生客户的专门档案,主要记载其欠款数目以及逾期时间的长短。依据档案分辨催收的难易程度,对于催收较为容易的可以选择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采用普遍催款方式进行催缴,为有效催款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奖励机制有利于加强催收的力度,减少银行的坏账存在比例。对于难以催收的长期欠款可以选择与专业的催款公司合作,提高催款的效率。

4.加强自身信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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