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医院十篇

2024-08-06

山西省人民医院 篇1

1971年, 经国务院批准交口县成立, 交口县人民医院也于同年创建。目前医院已发展成为一所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900平方米、130张床位、固定资产3000余万元的集医疗、教学、预保、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全院有职工132人, 其中高级职称33人, 中级职称43人, 大学本科88人, 研究生3人。

近日, 记者专程采访了交口县人民医院王效然院长。

协作开启“交医”希望之旅

王效然院长言谈干练, 思路清晰, 之前他在有近百年历史的山西省汾阳医院担任办公室主任8年多。“8年没有在家过过一个完整的春节。”正是这8年的历练, 为两年前临危受命于交口县人民医院掌门人, 并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 带领全院职工使医院发生了显著变化。

“两年前, 医院里几乎没有什么病人, 天天像放假似的。医院没有病人, 医护人员就没事干;医护人员没事干, 病人也就不来了”。当地百姓这样描述两年前的交口县人民医院。

交口县人民医院院长王效然

“实事求是地说, 过去医院出现这种状况, 主客观原因都有。客观地说, 我们这个县级医院, 实际上服务的对象大概就是县城周边的四五万人, 由于交通不便等原因, 边远乡镇的患者都去周边县市的医院了。”“当然, 医院在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欠缺是阻碍医院发展的主要因素, 特别是人才匮乏, 成为医院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位在医院工作多年的职工这样对记者说。

正是在交口县人民医院最困难的时候, 经多方协商酝酿, 2011年7月22日, “山西省汾阳医院交口协作医院”挂牌仪式在交口举行, 山西省汾阳医院院长白林海与交口县人民医院院长刘万平签订了合作协议, 同时决定让时任山西省汾阳医院办公室主任的王效然出任交口县人民医院常务副院长。似有巧合的是, 14年前在同一个场合, 汾阳医院办公室主任白林海受命出任交口县人民医院负责人并主持工作。

向来作风务实的汾阳医院, 本着“派出一支队伍, 带好一所医院, 服务一方群众, 培训一批人才”的工作思路, 于签订协议的当日派出首批医疗、护理、质控等方面的专家, 长驻交口县人民医院, 按照“二甲”医院评审标准, 对交口县医院注入新鲜血液, “交医人”重新开启了充满希望和梦想的旅程。

着力加强医院内涵建设

王效然院长不负众望, 上任伊始着力按照“二甲医院评审标准”, 大力整顿医院秩序, 从管理、技术、服务上一步一个脚印做起, 加强医院内涵建设, 全面提升医院服务水平。

完善制度、落实制度是加强管理的基础工程。医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对全院职工请销假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签到制度、总值班制度、进修管理制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规范了医院的各项工作。坚持全院晨会及科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例会等制度, 研究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及时整改。同时, 要求职能科室每月制定计划和总结, 强化中层干部的执行力, 促进了科室的规范化管理。

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院工作的生命线, 质量的持续改进是医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在很短的时间内, 医院健全了培训制度, 加强了“三基”考核。10个月内, 共组织医护人员参加“三基”考试4次, 参考人次达550人次, 考试全部达标。轮番训练考试, 医务人员的基本功更加扎实, 大大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此同时重点落实了15项核心制度, 质控科坚持每周三下午开展全院质控活动, 对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处方进行质控, 有效地强化了医疗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

院长王效然 (左三) 陪同吕梁市、交口县领导视察住院楼项目。

护理工作是体现医院服务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护理安全, 提高护理质量, 医院着重强化护理三级质控体系, 坚持每周院内质控和科内质控, 有效提高了整体护理水平, 确保护理质量及护理安全。同时率先在骨科、普外科两个护理站开展了优质护理活动试点, 开展了护士集中取药、取血, 集中运送住院患者检验标本, 为危重、卧床患者开展生活护理、基础护理, 各科护理站配备了微波炉、便民盒等服务, 极大地方便了患者。这些试点的开展, 使医院护理服务及病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得到了广大患者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是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医院建立健全感染管理组织, 严格执行控制院内感染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开展院感管理工作。每月由专人对重点科室、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 对医疗器械进行灭菌效果监测。定期组织院内院感知识讲座、手卫生培训, 并进行考核、考试, 有效地加强了医护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和院感知识水平。医院要求供应室医疗器械集中收取、集中下送、集中清洗管理;对供应室、手术室、妇产科、内镜室、口腔科等使用器械科室配备了等离子消毒柜、洗眼机等专业的消毒、清洗以及个人防护设施, 规范了清洗流程, 严格按照流程操作。

扎实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院先后组织各科主任到运城市中心医院和山西省汾阳医院专门参观学习临床路径管理。在之前实施了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基础上, 又制定了30种病的临床路径, 并纳入单病种限价管理。目前正在全院推广实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患者的医疗费用得以降低。

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医院制定下发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了抗生素使用管理, 明确了抗生素的使用原则、适应症及使用时间等, 从源头上杜绝越级、越线使用抗生素的问题。同时, 针对药品收入比例不达标的问题, 出台了《临床用药管理办法》。2011年1~10月全院药占比为51%, 《临床用药管理办法》实施以后, 全院药占比降到46%,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汾阳医院专家的帮助指导下, 医院开展了直肠癌根治术、甲状腺肿瘤切除、上颌囊肿摘除术、CT增强扫描、锁骨下静脉注射等新技术、新项目, 有效提升了医院学科技术水平, 为医院新技术的开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也为医院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短短几个月的精心准备, 到2011年底, 交口县人民医院顺利通过了二甲医院评审。为巩固二甲成果, 医院将2012年确定为“技术完善年”。2013年年初, 医院举行了新技术、新项目评选活动, 最后共评选出骨科开展的骨肿瘤摘除术和膝关节置换术等新技术、新项目33项。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 医院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好转。2012年医院门急诊挂号和住院人次, 同比2011年增长25.43%和42.93%;业务总收入同比增长94.73%;药占比同比下降9.24%;病床使用率同比增长19.52%, 患者满意率为98%。

王效然 (左二) 在急诊科查房。

目前, 国家投资1300万住院楼项目, 室内装修已接近尾声, 新的住院楼配套有中心供氧、负压吸引、紧急呼叫系统、层流净化手术室等, 彻底改善了医院住院环境。

谈到当前的工作时, 王效然院长说, 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完善人才梯队建设, 继续深化与山西省汾阳医院的合作。充分利用汾阳医院技术人才优势, 切实提高交口医院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强化医疗服务, 进一步完善全院设施设备配套, 全力推进全院信息化建设, 努力促进医院向效益型医院、规模型医院和和谐型医院的目标迈进, 推动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提升医院区域服务水平

就在记者在交口采访的当天, 由山西省汾阳医院牵头筹备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山西省汾阳医院—县医院—乡卫生院”上下联动共同体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当中, 计划于两天后举行。看得出来, 王效然院长对此次会议充满期待:“能把县医院的发展和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一个台阶。”

2013年5月31日, 山西省汾阳医院与交口县人民医院、中阳县人民医院、石楼县人民医院等10家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共同体”签约仪式如期举行。此前, 汾阳医院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建立了医疗联合体并实现了远程会诊、远程教学等协作方式。这次与县、乡医院建立医疗卫生共同体后, 将形成以汾阳医院为桥梁的“北大人民医院—汾阳医院—县医院—乡卫生院”上下联动的共同体。

“汾阳医院将通过学科帮扶、远程会诊、远程教学、双向转诊、人才培养、网上预约诊疗等方式, 带动吕梁市各县市、乡镇医院有效沟通, 积极协作, 共同发展, 并充分利用北京、省城专家资源优势, 进行多点会诊, 从而大大提高基层医院诊疗水平, 使山区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优质、低价、便捷的医疗服务。”会议为“医联体”定了调。

“医联体”的未来究竟如何?记者在交口县人民医院走访了儿科病区, 见到了5岁患儿小贝 (化名) 。一周前, 小贝高烧不退, 在交口县医院就诊时, 被诊断为疑似脑炎, 需要去大医院确诊。正当患儿父母一筹莫展时, 主管医生已与汾阳医院取得了联系, 很快安排好了转诊事宜。“只在汾阳医院住了一个星期的院, 孩子的病情就稳定了。现在, 孩子又被转回到交口, 正在接受康复治疗。”小贝的妈妈说。

一招棋胜满盘活。“医联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转诊, 并开始惠及周边群众,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缓解之路又多了一条。

通往交口绵延曲折的山路上, 山脉蜿蜒盘旋, 植被郁郁葱葱, 在蔚蓝天空的映衬下, 分外清新, 格外迷人。世代生活在这里的人们显然感触到了更加幸福、充满希望和梦想的未来。

山西省人民医院 篇2

新區醫院位于銀川市金鳳區,鄰近新市區行政中心。新區醫院的建設既解决了目前金鳳區醫療保健網覆蓋不全的問題,又可輻射西面的西夏區和東面的興慶區。建設用地東西長322m、南北寬527m(面積約17hm2),三面環路;周邊爲新建的銀川市行政中心、國賓館、自治區博物館、圖書館、會展中心等大型公共文化設施以及新開發的住宅小區。

新區醫院本期總建築面積約12萬m2,病床數900張,日門急診量2 500人次;建設内容包括門急診、醫技、住院、感染樓、VIP樓、行政綜合樓、專家值班公寓樓、核醫學樓等。

總體規劃

本次規劃包括院區近、遠期的總體設計。遠期醫院規模將達1 800床,本期建設了全部門急診醫技用房及900床。規劃遵循了功能整合、用地節約、城市環境的利用與融合、功能布局可持續等原則。

考慮到本期及遠期病房選址,根據各部分功能特點及相互關系,規劃設計合理布局各醫療建築及後勤保障區、院内生活區,各分區之間通過緑化和交通進行分隔與聯系。同時,各分區均留有可發展空間。

醫療區包括綜合醫療樓、感染樓、VIP樓、核醫學樓等建築,緊凑布置于用地西南側,靠近賀蘭山路,順應城區人流方嚮,方便組織外部交通并有利于嚮城市展現院區形象。門診部面嚮正源街展開,底部的急診前廣場設急診與急救入口;住院病房樓東南嚮布置,靠近南側的公園和景觀水道,并適當扭轉角度形成圍合之勢,以獲得良好的日照、優美的景觀、靈動的外部空間和私密安静的環境;醫技部布置在門急診、病房樓之間,方便聯系各部門,并于東側與北側留出發展空間,便于遠期發展。

VIP樓設于住院樓南側,相對獨立且周邊緑化圍繞,環境安静怡人。感染樓設在醫療區的西北角,靠近急診、醫技,方便平時使用,而且臨正源街設置,方便在疫情發生時獨立成區。

建築空間與環境景觀

用地内建築空間的主體爲綜合醫療樓。建築空間軸綫結合功能布置,以醫技部爲中心沿東西及南北方嚮展開,用地内的建築于軸綫兩側形成非對稱的平衡;利用門急診樓、病房樓圍合成醫院氣派的前廣場,將門診、急診、出入院、VIP等醫院對外主入口全部聯系在一起。

環境設計的核心理念是以人爲本,强調與自然和建築空間的有機結合。環境空間軸綫結合建築空間沿南、北嚮展開,分别形成與城市共享的外嚮型緑化環境和相對幽静、私密的内嚮型環境。環境空間設計結合遠期擴建統一規劃,即便擴建後亦可與原有建築環境、交通流綫良好融合,充分體現了場地、景觀、建築、空間四位一體的理念。

交通組織

1.院區交通

由于用地與賀蘭山路之間有寬闊的景觀水道相隔,難以設置出入口,故沿用地西側正源街設置院區的兩個出入口,即南側的醫療區主入口與北側的行政後勤出入口,于用地東北角設污物出口,通嚮北側的規劃路。

沿院區交通主綫,根據功能需要分區布置停車場、内花園等設施,既起到了引導作用,又將各類功能有機且互不幹擾地串聯在一起。交通綫路分區、分層次銜接,實現人車、人物、醫患、潔污分區和分流。

2.醫療區内部交通

在門診—醫技—病房各功能區之間布置導嚮性明確的醫療街,結合醫療街布置垂直交通,便于患者明確方位、識别方嚮。具體設置兩條主要醫療街:一條是結合門診大廳的門診街;另一條是住院患者往來醫技部門的住院街,同時考慮了與遠期的順暢連通。

建築群體空間

醫療區的大堂中庭有機地連接各子空間,很好地詮釋了“内街”的概念,同時,商業、接待處、餐飲、信息亭等設施和小品、家具的陳設使内街的空間更加靈動而富有活力。

門診部爲病患和工作人員分别設有專用電梯,正對病患走廊處設有各門診科室的等候區、挂號和繳費處;沿工作人員走廊設置醫師和工作人員用房。每層沿南北方嚮平行布置4個門診單元,各單元之間設有内花園,最大程度自然采光,并優化了通風與采光條件。

醫技區與門診科室緊密相連,每個科室都設有各自的前臺和候診區,有通道連通門診部、住院部、急診部及輔助功能區,方便門診、急診、住院病患及醫護人員使用。候診空間盡量沿天井、花園布置,使其有良好的視野和通風、采光條件。手術部除設有清潔通道與潔净通道外,還設有直接連通ICU、中心供應的通道。爲適應醫技科室的不斷發展更新,在平面布置上適當留出發展空間。

住院部每層安排2個40床護理單元,單元之間設有共用的輔助區域,較每層布置1個單元更經濟。護理單元采用復廊形式,病患、探視者與醫務人員的交通及區域完全分開,并設有各樓層直通手術部、ICU的交通。病房盡可能布置在有陽光的朝嚮;護士站位于中部,面對護理單元主要出入口,便于管理且具良好的監護視野;開敞活動區置于電梯廳旁邊,通透明亮,爲患者營造良好的休養環境。

新材料及緑色技術的運用

1.地源熱泵

醫院建築是能耗較高的一類公共建築,利用天然能源爲醫院提供空調能源,是我們關注的重點。地源熱泵是利用地球表面淺層水源(如地下水、河流和湖泊)和土壤源中吸收的太陽能和地熱能,利用熱泵原理,既可供熱又可制冷的高效節能空調系統。地源熱泵系統的能量來源于自然能源,它不嚮外界排放任何廢氣、廢水、廢渣,是一種理想的“緑色空調”,被認爲是目前可使用的對環境最友好和最有效的供熱、供冷系統,無論嚴寒還是熱帶地區均可使用。

由于本項目用地相對寬裕,常年陽光充足,地表土壤源中儲存了大量的太陽能與地熱能,有條件采用地源熱泵爲醫院提供空調冷熱水。通過地源熱泵系統的運用,有效節省了能源和空間,减少了運行成本和污染排放。

2.物流傳輸

作爲現代化醫院的重要裝備,醫院物流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與認同。本項目采用了德國先進的軌道小車物流傳輸系統,將藥房、供應室、手術室、血庫及各病區聯系起來,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改善了就醫環境。

3.新型裝飾材料

本項目的外墻面原設計爲幹挂鋁合金板,但爲了節省造價,改爲粘貼大尺寸的陶瓷薄板。起初有些顧慮其粘貼强度,但使用效果令人滿意。

本項目室内裝修雖有整體設計,但由于種種原因,大堂等處的設計效果未能實現。甲方在材料的選擇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如病房采用抑制病菌生長的壁紙,仍營造了温馨、舒適的氛圍。

總之,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新區醫院的建設可以看出,一個成功的醫院建築的實現,需要甲方、設計及施工單位的共同努力。建設周期少則三五年,多則七八年,需要我們積極參與,出謀劃策,直至最終的實現。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新区医院

建设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业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设计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合作设计: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图阶段)

用地面积:16.67hm2

建筑面积:12万m2

主设计:黄晓群

项目负责人:黄锡璆,黄晓群

设计人员:周超,祁莉莉,庄宇,黄强

结构设计:张耀洁

技术设备:赵霞,王永利,胡剑辉,左锦

设计时间:2006年

建成时间:2011年10月

图纸版权: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江西省人民医院 篇3

医院始建于1897年。其前身是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创建的一所教会医院。1908年诊所扩建后才设有门诊部、住院部,并正式定名为南昌卫理医院,又称南昌医院,为南昌市唯一的一所西医医院。

新中国成立后,江西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接管了南昌医院,1951年医专附院并入。50年代中期,儿科、妇产科、外科相继从医院迁出,组建省儿童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外科医院。医院先后更名为“江西省医学专科附属医院”、“江西省医学院附属医院”、“江西省内科医院”、“江西医院”、“江西省第一人民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

医院临床科室50多个。并设有江西省眼科中心、江西省眼库、江西省干细胞重点实验室;江西省心血管病研究所、江西省临床检验中心挂靠该院;医院还成立了老年病研究所、临床医学研究所(下设呼吸、血液、临床药学、显微外科及中西结合、老年医学等研究室)、保健体检中心、器官移植科。

重点推荐——心内科

江西省人民医院心内科是江西省心血管病研究所的临床研究所在地之一,是江西省心血管病介入领先学科,也是中华医学会心血管介入培训中心江西基地。在规范诊治心血管系统各种疾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多种心脏介入诊疗技术和临床、基础实验研究。心内科临床与科研的主要方向:冠心病临床与介入诊治、各种心律失常的诊断和和治疗、心功能不全、先天性心脏病的介入诊断与治疗、高血压病、心肌病、各种动静脉血管病变、血栓疾病、临床药理等,临床诊治与研究内容遍及心血管各领域。

山西省人民医院 篇4

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项目中期报告

我国脑卒中防控形势严峻,研究表明,我国脑卒中发病率以每年8.7%的速度增长,每年新发脑卒中200余万例。2008年我国居民回顾性死因调查显示,脑卒中已成为第一位的死亡原因。脑卒中幸存者中75%成为永久性残疾,给患者及其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山西省人民医院2012年5月正式批准为“国家卫计委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基地”。并积极参与了国家计生卫生委脑防委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在2014年度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项目技术方案的任务和目标中,山西省7个项目地区的任务数是4.2万例,筛查和干预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群卒中危险因素筛查、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颈动脉超声检查、心电图检查及高危人群和追访等。通过项目工作的持续开展,宣传脑卒中防治知识,推广脑卒中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长效机制。

山西省人民医院筛查的下级单位有太原市双塔西街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清徐县徐沟镇卫生院。太原市双塔西街一社区卫生服务站于2014年底至今对本辖区40岁以上的常住居民进行了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作。在山西省人民医院的大力支持下和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下,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作到目前为止得以顺利进行。太原市双塔西街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分三步走:

首先,在本辖区40岁以上的2046名的常住居民进行了前期一个月的认真宣传工作、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张贴通知100余份、预防脑卒中宣传栏两期。

其次,于1月15日开始至今对40岁以上的辖区居民组织初筛1012名,占筛查人群的49.5 %。其中低危人群711名,占总筛查人群的 70 %;中危人群 157 名,占总筛查人群的 15.5 %;高危人群123名,占总筛查人群的12%;TIA人群6名,占总筛查人群的0.6%;卒中15名,占总筛查人群的 1.4 %。

再次,对以上重点人群进行了复筛预约。山西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有关专家及超声专家于2月5日、10日对太原市双塔西街一社区120名高危人群进行颈动脉超声和对60名糖尿病患者进行糖化血红蛋白的检查。其中:超声异常者为89名,占总复筛查人数的74.2% ;糖化血红蛋白异常者17名,占总复筛查人数的28.3%。

最后,太原市双塔西街一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据以上不同情况进行了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对低危人群中血压异常中,建议健康饮食、规律用药、适量运动、随时监测血压变化;对血糖异常者,建议患者基本吃素、坚持走路、心情舒畅、遇事不怒,检测血糖变化,及时调整用药;对血脂异常者,建议饮食调整,适量运动,适当服用降脂药。对中危人群相关人群进行了相关的健康指导。对高危人群颈部血管超声异常者,建议根据个人情况健康饮食,适量运动,必要时内科或外科治疗。

徐沟镇卫生院于2014年底至今对本辖区东南坊、西北坊、北关三个村45岁以上的2024常住居民进行了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作。首先,在这三个村庄进行了前期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通知、做预防脑卒中宣传栏等形式来让村民了解脑卒中筛查的意义及自己如何受益,以增加居民的积极性。紧接着卫生院对45岁以上的进行了初筛。其中低危人群1684名,占总筛查人群的83.2%;中危人群116名,占总筛查人群的6%;高危人群251名,占总筛查人群的12.4%。

下一步的工作是对以上重点人群进行复筛预约。山西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有关专家及超声专家进行颈动脉超声检查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糖化血红蛋白的检查。会依据以上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对低危人群中血压异常者,建议健康饮食、规律用药、适量运动、随时监测血压变化;对血糖异常者,建议患者基本吃素、坚持走路、心情舒畅、遇事不怒,检测血糖变化,及时调整用药;对血脂异常者,建议饮食调整,适量运动,适当服用降脂药。对中危及高危人群中颈部血管超声异常者,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一对一针对性指导健康并给予可行性的建议方案,必要时进一步治疗。

下一步的工作还在紧张陆续的进行中,希望上级部门继续给予各项支持,惠及群众,使更多的高危人群通过脑卒中筛查工作,得到益处。

山西省人民医院 篇5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以山西省截止2012年底所有三级医院为例, 采用整群抽样的方式对所选定的26家医院的126位院领导进行调查, 以期通过对任职者情况的总体概括以及基于不同医院背景的群体细部差异等两个角度, 对目前三级医院院长任职群体的总体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在被选中的26家医院中,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 有三甲医院16家、三乙医院10家, 有综合医院21家、专科医院5家, 有政府直辖公立医院22家、国有企业所属医院4家, 有13家医院地处省会城市、11家医院地处地级城市、2家医院地处县级城市。

1.2 研究方法

在山西省卫生厅有关部门的支持协助下, 以医院网站搜索、文献资料查阅、个别电话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分别从所在医院的等级、类别、产权性质、所处城市类型, 以及具体院领导的职级、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背景等方面进行调查。考虑到目前我国多数大型公立医院以正院长为法人代表全面对医院运营管理负责的现实情况, 在研究中把不兼任院长的书记、副院长、副书记作为副院长进行统计。

将有关资料编码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后, 用SPSS13.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任职者情况总体概括

调查结果显示 (见表1) , 作为研究对象的三级医院院长群体, 性别以男性为主, 占到总数的81.7%;年龄主要集中在45~54岁年龄段, 占到总数的65.1%;职称以正高职称为主, 占到总数的77%;学历以本科为主, 占到总数的69%;职业背景以临床医生为主, 占到总数的67.5%。另外, 从26家三级医院的院领导班子规模来看, 在2~9人之间, 院领导班子平均为4.846±1.567人。

2.2 基于不同医院背景的群体细部差异

国家对三级医院有着相对一致的总体定位, 但由于医院在等级、类别、产权性质、所处城市类型等存在区别, 不同医院背景的院长任职群体又可能会体现出一定的细部差异。

2.2.1 年龄

经统计学检验, 在同为三级医院的甲乙等医院之间, 院长所处年龄段比例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三级甲等医院院长55岁及以上年龄段占有一定比例, 达到了38.0% (见表2) ;而根据医院所有权性质的不同, 政府直辖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在院长所处年龄段比例上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 国有企业所属医院院长55岁以上年龄段也相对较少, 只占了8.3% (见表3) 。

2.2.2 性别

经统计学检验, 在同为三级医院的甲乙等医院之间, 院长性别比例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三级甲等医院院长为女性的占有一定比例, 达到了24.1% (见表4) ;而根据医院所有权性质的不同, 政府直辖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在院长性别比例上地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 国有企业所属医院院长在性别上没有为女性的 (见表5) 。

2.2.3 学历

经统计学检验, 并未在因所在医院的等级、类别、产权性质、所处城市类型等方面的区别, 而使三级医院院长在学历层次上产生有统计学意义的差别。但却在对医院运营管理负全面责任的正院长和分管医院某一领域工作的副院长群体之间, 学历层次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正院长比例明显较高, 两者合计可占到53.8%, 而副院长的学历层次主要集中在本科上 (见表6) 。

2.2.4 职称

经统计学检验, 并未在因所在医院的等级、类别、产权性质、所处城市类型等方面的区别, 而使三级医院院长在职称层次上产生有统计学意义的差别。

2.2.5 职业背景

经统计学检验, 并未在因所在医院的等级、类别、产权性质、所处城市类型等方面的区别, 而使三级医院院长在职业背景上产生有统计学意义的差别。同样, 却在处在不同职级的正、副院长职业背景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正院长职业背景为临床医生的较高, 达到了84.6% (见表7) ;而其中在职业背景为临床医生的小群体中, 外科出身的正院长有达到了72.7% (见表8) 。

3 结论

3.1 三级院院长任职群体的总体特征明显

从调查结果来看, 以山西省为例三级医院院长任职群体的总体特征相当明显, 可以简单概括为“男性, 年龄为51.9岁, 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大学本科学历, 临床医生出身”, 与我们通过日常接触产生的对三级医院院长整体印象基本吻合。并且在部分院长个人信息确认的访谈过程中, 发现面对三级医院大量的医院管理工作和普遍只有4-5人的医院领导班子规模, 仍有相当一部分院长除履行院长相应职责外, 仍在兼任某些业务科室, 尤其是具体临床医疗服务和科学研究工作, 普遍工作压力偏大, 很少有个人休息时间。

3.2 基于不同医院背景的三级院院长群体具有细部差异

根据医院的等级、类别、产权性质、所处城市类型等的差别, 院长任职群体在某些方面体现出一定的细部差异。从所处医院的等级角度分析, 虽然在年龄、性别两个方面院长任职群体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但结合专业领域知识和常识分析, 不难发现三级医院虽有甲等、乙等之分, 但管理医院的工作任务对院长具体能力素质要求, 用年龄、性别之类的差异区分明显缺乏合理性;同样, 从医院类别的综合或专科性质角度分析, 也不应该体现出院长群体个人情况有什么差别, 研究过程也正好印证了这一点;从产权性质看, 公立医院和国企所属医院虽然最终产权都归属国家, 都承担几乎相同的社会责任, 但毕竟国有企业领域多年改革之后, 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相对灵活, 因此从国企三级医院领导班子相对年轻化、少性别平衡顾虑的研究结果, 也充分反映了公立医院改革的迫切性。从医院所处城市类型角度分析, 分别在省会城市、地级城市和县级城市的三级医院所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竞争所存在的激烈程度差异, 理论上可能会反映到医院领导班子的职业背景上, 但实际研究结果并未予以支持, 原因何在则有待深入研究。

4 讨论

结合当前我国医院发展现实, 处于医院等级分类顶端的三级医院一般都是由国家举办的, 属于拥有较为雄厚的人才技术和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备以及基础设施, 并且在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诸多方面对下级医院有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的, 旨在满足人民群众疑难危重病症诊治需求的公益性医院。由于三级医院领导班子一般都需经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 特别是正院长往往还要担任对医院管理运营负全面责任的医院法人代表[3]。因此, 明确三级医院院长任职群体具体由哪些特点, 将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特别是医院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起到有益的支持和推动。

虽然, 现阶段我国医院行业已经融入具有普遍经验价值的现代医院国际发展轨道, 从总体上也跨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但若单从医院院长任职人选的群体特征来说, 与全球范围内现代医院院长任职群体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职业背景:我国三级医院院长临床医学专家出身居多[4], 被任命为院长往往是因为在临床业务方面有突出成就, 是典型的“医而优则仕”;而国际上, 尤其是在现代大型公立医院里“专家院长”的比例已经很低。②知识结构:医学专家出身的医院院长其所受到的专业教育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 即使有管理教育培训经历, 往往也因目的性不强和非系统性, 与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受过管理专业教育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医院院长相比, 有较大差距。③工作重心:国际上医院院长通常由专业管理人员担任, 因此做好医院日常各项工作的管理是他们的工作重点[5];而由于我国现行体制所限, 国内众多院长实际上工作重心并不在医院管理上, 而是舍不得丢掉专业将工作重心仍放在原来的医疗业务上, 是名副其实的“专业做专家, 业余当院长”。但也正是这种差异在某种程度上, 在较好的展现了我国大型医院院长现任职群体与管理现代医院素质要求方面差距的同时, 从另一个侧面也为我们下一步如何提高对现任的医院院长和重点培养的院长后备人选等稀缺医院管理人才的开发与管理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闻德亮, 马晓丹, 魏薇薇.辽宁省三级甲等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需求调查[J].中国卫生统计2012 (2) :243-244.

[2]郑万会, 张培林, 朱小玲等.重庆市三甲医院院长现状调查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1 (6) :418-420.

[3]魏薇薇, 闻德亮.职业化院长的涵义与实践进程[J].中国医院管理, 2007 (8) :37-38.

[4]王宇.专家型院长提升医院管理能力的若干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 2006 (10) :29-31.

山西省人民医院 篇6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山西省某县级医院内入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2013年10月30日,年龄大于等于60岁[6]的老年患者为研究对象。以下所指2013年为2013年1月1日—10月30日。本研究所指的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西药费、 中药费),检查费(检查费、检验病理费),治疗费和诊疗费,血费、氧气费,手术费,护理费,其他(包括放射费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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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资料来源

分析对象数据来源于山西省某县级医院信息数据库中的2008年1月1日—2013年10月30日的老年住院患者的住院费用记录。总病案数为8 423份,共剔除统计有误或缺失的住院病历81份,共得到有效病案资料8 342份。

1.3 研究方法

为了增加不同年份与货币有关数据的可比性,本研究以2013年为基准,已将各年的所有货币相关数据,以当年山西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为标准贴现。CPI和GDP数据来自2013年山西省统计年鉴以及山西省统计信息网。

将原始数据通过Excel 2010建立数据库,采用的统计分析软件为SPSS 20.0。由于数据呈偏态分布,以中位数来代表住院天数、住院费用的平均水平。用Kruskal-Wallis非参检验、Mann-Whitney U检验来分析不同年龄、性别的老年患者住院天数和费用的差异。

用定基比 和环比来描述住院费用自2008—2013年的变化情况,用结构变动度来分析住院老年患者医疗费用的 结构变动 情况 , 计算方法如下:(1)表示各项目在该时期的综合变化情况。(2)表示费用总额在该时期的 变化情况 。(3)表示第i项费用的变化对整体费用结构变动的影响大小。

2 结果

2.1 不同年份老年住院患者的基本特征及费用变化情况

2008年1月1日—2013年10月31日出院的老年患者共计8 342人,占总住院人数的20.70%,其中男性4 751人, 女性3 591人。老年患者的平均年龄为70.9岁,平均住院日为8.7天,人均住院费用为3 888.0元,日均住院费用为450.6元。

为观察住院人数变化趋势,根据前10个月推算,2013年人数估计值为1 533人的1.2倍,即1 840人。2008—2013年,老年患者住院人数、平均年龄及住院天数逐年增长, 老年人比例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老年住院患者的男性均多于女性,男女比例在1.22~1.61之间呈锯齿形波动。 2011年老年患者人数和比例显著增加,分别较2010年增长28.90%、23.10%。至2013年老年人均、日均费用定基比分别为116.10%、108.90%,由表1环比可见,人均费用2012年环比增幅达9.60%,2013年人均费用减小,但日均费用仍为正增长。

2.2 老年患者的住院费用构成及变动情况

2008—2013年老年人住院费用构成情况如下:药费为54.50%,治疗费为19.80%,检查费为11.90%,血费、氧气费为4.90%,床位费为3.70%,手术费为2.10%,护理费为1.80%,其他为1.30%。由表2可见,2008—2013年间老年人住院费用构成变动较大,总体变动度为14.20%,年均变异度为2.84% 。 2008—2009年结构变 动最为剧 烈 , 为24.48% , 其中药费 变动为 -6.40% , 而治疗费 变动为10.94%;2010—2011年结构变动次之,为15.70%,其中药费变动为5.54%,而治疗费变动为-6.31%。值得注意的是,2008—2013年间药费和治疗费变化最活跃,且两者每年的变动方向恰恰相反,2010年之前药费负向为变动,治疗费和检查费分别以6年内最大的变动值正向变动,2010年之后药费为正向变动,治疗费为负向变动。2013年药费正向变动明显减小。从整体上看,药费、治疗费和检查费均为正向变动,而除此之外的项目,包括体现医务劳动者劳动价值的手术费、护理费均为负向变动。

由表3可见,每年对老年人住院费用结构变动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不尽相同,2008—2009年结构变动贡献率最大的是治疗费和药费,2009—2010年是检查费、床位费和药费,2010—2011年是治疗费和药费,2011—2012年是药费和床位费,2012—2013年是治疗费、检查费和药费。综上,治疗费、药费和检查费在各年的结构变动中贡献率较大。纵览表3各个项目每年的结构变动贡献率,不难发现药费贡献率最大,其次是治疗费、检查费。但药费在2008— 2013年总体结构变动贡献率不足1.00%,这是由于药费在2010年前后负向、正向变化幅度相似造成的;而治疗费在2008—2009年结构变动值接近11.00%,是6年内8个项目结构变动的最大值,从2008—2013年整体看来,治疗费的结构变动贡献率最大。

2.3 老年患者住院费用随年龄和性别的变化而变化

由表4可见,70~74岁老年人住院人数最多,住院天数、人均住院费用最大。人均费用随年龄段的变化没有明显的变化规律。日均住院费用随着年龄段的增加而增大。 总体组间的住院天数、人均和日均费用由Kruskal-Wallis非参数检验,均为P<0.01(分别为P=0.001,P=0.003,P=0.000)。 从总体来看,老年男性患者的住院人数、住院天数、人均费用和日均费用几乎均大于女性(70~79岁女性患者日均费用大于男性),并且不同性别的老年患者随着年龄的增加, 住院天数和费用呈现不同的变化规律。老年男性患者的住院天数在70~74岁最大,而老年女性患者的住院天数在70~74岁之前保持稳定;男性患者的日均费用基本随年龄增加而增加,而75~79岁的女性患者日均费用最高。由Mann-Whitney U检验,男性老年患者的住院天数和人均费用显著大于女性,P<0.01(分别为P=0.000,P=0.000),但日均费用无显著性差异P>0.01(P=0.396)。

3 讨论

3.1 住院费用没有得到明显地控制

扣除CPI这一影响因素后,2008—2013年老年患者人均、日均费用基本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8—2012年老年人均住院费用中位数增长20.40%,而同期山西省GDP增长为11.30%,说明住院费用没有得到明显控制。2013年人均费用同比变化为-3.6%,此下降可能与该医院于2013年5月被列入山西省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医院,并实施了“取消 ‘以药补医’,建立补偿新机制”有关,说明改变补偿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老年人住院费用的增长。但是这种负向的变化,尤其相对于此前住院费用的增加来说,并不明显。

3.2 药费的构成比和结构变动度大,可能存在药费得到控 制的假象

药费构成比达54.50%,也有其他学者研究老年患者住院费用中的药费比例,例如:黄日琼的调查显示,某医院药费构成为31.00%~38.00%[11],秦家碧的调查显示,某地县医院药费比例是45.40%[12],说明本研究地区的药费构成比明显大于其他地区,药费比例过高。6年中,药费的结构变动最活跃,结构变动贡献率(13.96%~41.78%)在所有项目中最大,但在2008—2013年的总贡献率却不足1.00%。从数值上分析:本文2.2部分数据显示,药费在这几年的正向和负向变动绝对值接近。但结合2008—2013年山西省实施的控制药费的政策来分析:“2008年末新农合基本全面覆盖山西,实施药品统一采购”,政策实施当年2009年药费变动为-6.40%;“该县2010年9月实施基药,10月实施零差率销售”,政策实施当年药费变动为-0.72%;而2011年药费开始大幅正向变动,变动值为5.54%,并在之后一直正向变动。所以有理由猜测2011年之前的药费负向变动与这些政策有关,但政策的持续作用不强,出现2011年的反弹式增长,药费没有得到实质的控制。再结合治疗费和总体住院费用来分析:本文2.2部分数据显示,治疗费和药费每年变动方向恰好相反,且药费在2009年大幅下降而治疗费上升近11.00%,药费在2011年反弹式增长而治疗费大幅下降; 药费占住院费用的54.50%,但无论药费变动是大幅上升还是大幅下降,住院费用都一直呈现逐年增长的状态。从这两点来看,有理由认为2011年前的药费大幅负向变动是假象,这些政策没有真正地控制该地区老年住院患者的药费,而治疗费构成比远小于药费,为补偿药费,其结构变动度非常大,这是治疗费2008—2013年结构变动贡献率最大的原因。正如杨建南早在2007年的文章中指出的,不排除此现象为“为了达到控制药费比例的效果,出现其他收费项目过快增长现象”[13]。2013年药费正向变动明显减小,说明建立补偿新机制的确在一定程度控制了药费过快增长,但药费依然处于正向变动,情况不容乐观。以上说明,“以药补医”的情况较为严重,且依然存在。

3.3 反映医护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费用呈负向变动趋势

手术费、护理费在6年内平均构成比分别仅为1.80%、 2.10%,且持续呈负向变动,治疗费平均构成比为19.80%,在2011年之后也呈负向变动,这三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但这三项呈负向变动的报道并不少见[14,15],说明可能此现象在不同地区均有发生。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甚至造成卫生人力资源的流失[15]。 此外,取消“以药补医”,医院原有的利益链条被切断,山西省政府出台文件,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但从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补偿并没有实现。 就本研究来说,药费比例持续增长可能是反映医护人员劳动价值无法得到体现的原因。

3.4 老年患者比例、人数、住院天数及平均年龄逐年增长

住院天数逐年增长,与其他学者,如龚红霞[7]、马莉[8]、 徐小林[9]和王福影[10]报道的随治疗水平的提高住院天数逐年减少不一致。这可能是由于本研究对象为县级医院,而我国城乡医疗服务资源不均衡[9],县级医院医疗水平有待提高所造成的。老年患者比例、人数和平均年龄的逐年增长的情况与其他地区的报道基本一致[5,7,8,9,10],但如2011年患者人数增加了近1/3的情况,未见学者报道。若该县医院的医疗水平较低,则会导致无效、低效的治疗以及住院天数的增加,从而增加住院费用;老年患者比例、人数和平均年龄逐年增长的情况在不同地区均有发生,说明老龄化程度逐年增加,这可能也是住院费用逐年增加的原因;结合该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不排除患者人数突然增加是由于山西省人社厅2011年发布的“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提高10.00%以上”的医保政策提高了老年患者的可负担性。

3.5 男性住院人数、天数和费用显著大于女性,70~74 岁 组的人均费用最高,日均费用随年龄组增大而增加

男性患者住院人数、费用的中位数均多于女性,总体组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这与巢健茜[16]和张怡然[5]所调查的老年患者住院费用分析相一致,但与他们调查的不同年龄组的老年人住院费用情况不一致。巢健茜的结果为:高年龄组人均费用最高,66~71岁组日均费用最高;张怡然的结果为:70~80岁组人均费用最高,随年龄段增加日均费用先增加后减。这提示男性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大于女性的现象在不同地区均有发生,但各地费用最高的年龄组不尽相同。前者可能与男性暴露于危险因素下的概率大于女性, 或男性对卫生资源的利用程度大于女性有关,后者可能是由不同地区老年患者疾病种类和年龄分布造成的。闫萍在其研究中发现,同一地区不同年份,老年人分年龄组的平均医疗费用呈现不同的趋势[17],这也可能是各地情况不尽相同的原因之一。

4 结论与建议

由以上讨论可知,该地区老年患者逐年增多,老龄化日益严重。老年患者住院费用,尤其是药费构成比的持续增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体现医务工作者价值的费用呈负向变动,不同年龄、性别的老年患者住院费用存在差异。 取消“以药补医”实施了5个月,从2012—2013年数据来看,药费和住院费用增长有变缓的趋势但不明显,可能与实施时间较短有关;该政策在山西省2011年的试点医院清徐县人民医院,药品直接让利患者340 .1万元[18],有理由认为该政策能一定程度地控制老年患者药费、住院费用的过快增长。所以,亟需制定“建立补偿新机制政策”的细则,来合理控制老年患者药费、住院费用的增长。同时应避免出现为达到控制药费比例的效果,其他收费项目较快增长的现象。此外,需制定合理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4.1 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标准、细则

县级医院是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取消药品加成是重点措施。山西省政府出台文件,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由中央财政补偿60.00%,医疗价格调整40.00%。然而目前山西90.00%试点县出现资金缺口,原因主要在于取消药品加价和补偿机制不同步,这在本研究中有所显示, 而这样的情况会导致县医院难以运营下去。需要注意的是,就该县医院来说,医疗服务费用本身的构成比较小, 难以补充药费让利的40.00%;财政需要补偿县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和政策性亏损等,但90.00%的试点资金缺口,说明财政补偿难以满足县医院的所有需求。因此,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标准和细则,才能合理利用财政补偿,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例如:按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规定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支出的具体比例。

4.2 制定取消“以药补医”的细则

该医院2013年药费和住院费用的控制效果不明显,或许与实施政策时间较短有关,但鉴于药费比例明显大于其他地区,而且2013年药费比例仍在上升,说明该地区还需要加大取消“以药养医”的力度,制定新的实施细则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规定在补偿细则可以保证县医院运营的前提下,药费比例在2年内控制在42.00%以内,同时需要注意避免此前可能出现的“为了达到控制药费比例的效果,出现其他收费项目较快增长”药费得到控制的假象。

4.3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立转诊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基础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山西市县域居民占全省人口的70.00%以上,县医院承担着农村和城镇卫生服务的重任。老年人多为慢性病,当病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方面可以减少住院天数,合理控制老年人卫生服务费用流向及增长[17],减轻社会医疗负担,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县医院的资源利用率。

4.4 完善多层次医保体系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于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的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依法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损坏防护设备和擅自改变防护工程结构,使其保持良好的防护效能。

第十一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拆除重建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除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外,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位置;

(二)建设规模;

(三)战时用途;

(四)防护类别;

(五)防护等级;

(六)防化等级;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第十三条 新建除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其他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下列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凭证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九条 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出具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二)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批准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擅自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

(六)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没有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山西省人民医院 篇8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6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6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活动进行指导;

(三)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四)受理对妨碍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举报和反映,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文化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服从政府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二)拟订、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承担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民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家庭和睦,处理好与驻村单位的关系;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村民防灾、防火、防盗,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

(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依法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九)教育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十)教育和推动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十一)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500人以上2000元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已设立的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自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调整。

村民小组依法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

村民小组有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由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先提出人选,然后举手通过或者投票表决。本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由户代表选举或者由村民代表选举,也不得先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成员推选主任或副主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县(市、区)和乡(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推选工作的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缺额可以补足。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向村民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选举的意见、方法和步骤;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和投票方法;

(五)组织村民登记,审查、确认村民的选举资格,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六)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选举工作,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建立选举档案,并将档案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十七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村以及户口不在村但在村居住、生活、劳动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时,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在配偶所在的村居住、生活、劳动、履行村民义务,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配偶所在村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民,仍在原户口所在村居住、生活、劳动、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其他在本村居住、生活、劳动、履行村民义务,但户口不在本村的村民,本人要求在本村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登记。

年满18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的条件,并按照村民的意愿,结合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按照获得提名的票数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未当选的,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不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3人但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不足3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仍不足3人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

经过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在6个月内另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统一代写处。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村民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或者副主任、委员出缺且成员不足3人的,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七)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会议行使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职权,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第三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使用及义务工、积累工的分担方案;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经营方案,以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使用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500人以上或2个以上自然村组成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至15户推选1人为标准进行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村民小组更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村民代表。

第三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但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应当在3日前通知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应当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本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村财务计划及财务收支的详细情况;

(五)国家投放和社会资助的扶贫、农业开发及其他财政支农资金、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情况;

(七)被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八)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九)水、电等涉农价格及费用收缴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保证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依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本届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按期举行或者无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进行换届选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选举,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擅自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和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不得互相推诿。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民医院 篇9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08-20 【生效日期】1999-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9〕42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是省直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为加强对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统一管理,保证省直机关和自用土地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省直机关工作提供服务,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房产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省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省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长、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的统称。

第三条 第三条 省直机关编制自用土地利用和房屋建设规划、计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征用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省直机关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均属省直机关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监督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对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实行内部监督管理;省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内部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省及太原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根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省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报省计划部门审批的省直机关房屋基建建设计划和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经费计划;

(四)负责统建房屋的分配和现有办公用房的调整,以及省直机关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内部审批;

(五)负责省直机关房屋产权证书的申领,房屋和自用土地档案资料的保管;

(六)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评估和住房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省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指导、组织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对所占用房屋和土地日常使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房屋的合理使用,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对危旧房屋的修缮、改造;

(三)组织编制自用院落的改造、建设规划;

(四)拟订房屋建设计划,并负责报批和组织实施;

(五)具体承办所属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资金使用等事宜,负责所属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省机关各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机关各单位应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做好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房屋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和太原市人民政府,依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直机关需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将现有房屋状况、建房用途、建筑面积、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省直机关房屋基建建议计划,统一向省计划部门提出。省计划部门经审核、平衡后,下达省直机关建房基建计划。申请单位根据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具体申办有关建设手续并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利用省机关自用土地安排省直机关有关单位进行建房的,应按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机关限定的期限开工建设。超过限期不能开工建设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机关用房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确需动迁省直机关房屋时,负责动迁部门应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按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重新划拨相应的用地,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动迁补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不得擅自将占用的土地转让、出借或以任何形式与省直机关以外单位合作投资建房使用。确需转让、出借或合作建房的,须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兴建房屋,必须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省直机关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改变建设规模、标准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后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房屋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向省直机关使用房屋的单位颁发省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

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合法使用的房屋,均需领取省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省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的制发管理工作。凡使用的房屋调整或变动后,应及时变更或收回房屋使用证书。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迁址等原因空出的办公用房须交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使用。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不得继续留用、擅自转让或安排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占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单位的下属企业不得占用省直机关房产;确需占用的,由主管该企业的省直机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凡使用省直机关房产的企业,须交纳占用租金。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应按国家统一标准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办公用房超过分配标准的部分,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使用的房屋不得擅自转让、租赁和改变其原使用性质。危旧房需要拆除时,须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出售公有住房,须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公房出售收入应存入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售房收入的使用,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编制使用计划,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向使用单位拨付。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需要维修的,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统一编制维修计划,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向使用单位拨付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维修。维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维修不得破坏或改变原建筑结构,不得随意超出维修范围和提高维修标准,并保证维修工程质量。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房屋维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及时掌握省直机关房产增减变化情况,并按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篇10

晋发[2009]13号2009年3月12日印发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照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思路推进改革。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配置部门职能,整合完善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同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2.省政府机构设置原则上与国务院机构设置相衔接。从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出发,该对口的尽量做到上下对口设置。

3.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我省发展煤炭经济、实施环境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

4.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等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二)理顺职责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和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等;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着力解决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大部门管理体制的原则,在进行机构调整、职能整合的同时,尽可能实现职

能、权限的完整与统一。如明确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责任,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等责任,明确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厅、教育厅等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责任。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合理配置区域经济调节部门职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搞好区域经济调节。并理顺其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等方面的作用。强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管理体制,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强化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

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对现有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除规范保留的,其余一律撤销,任务交给职能部门承担。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完善设立和撤销机制。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由主办部门提出,经省编办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决定。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具体调整及设置情况如下:

1.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工业管理方面职责、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信息产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产业局。

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共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中小企业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将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能划入农业厅,中小企业局不再保留乡镇企业管理局的牌子。

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改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2.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人事厅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保留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组建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环境保护局。

4.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建设厅。

5.组建交通运输厅。将交通厅职责、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交通厅。

6.组建煤炭工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以煤炭工业局为基础,将煤炭工业局职责、经济委员会有关煤炭工业方面的职责,整合划入煤炭工业厅。不再保留煤炭工业局。

7.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卫生厅管理。明确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仍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9.将法制办公室由部门管理机构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将金融办公室、参事室调整为办公厅内设机构。

10.将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改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1.将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更名为扶贫开发办公室,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农业厅管理;将畜牧兽医局调整为农业厅内设机构。

12.将外事办公室(挂侨务办公室牌子)更名为外事侨务办公室。

13.将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将文化厅的电影管理职能划入广播电影电视局。

14.将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副厅级调整为正厅级,仍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五)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的财政体制改革,扩大省财政直接对县的范围,同时对省直管县的体制进行积极试点。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当地政府权责关系,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同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三、省级政府机构设置

改革后省政府工作部门为41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为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

除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外,省政府组成部门如下: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国家安全厅

山西省监察厅(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其合署办公,列入政府机构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厅(挂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

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厅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审计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挂山西省版权局牌子)

山西省体育局

山西省统计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旅游局

山西省宗教事务局(挂山西省民族委员会牌子)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粮食局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部门管理机构

山西省物价局,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共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由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由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山西省卫生厅管理;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由山西省司法厅管理;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山西省农业厅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均为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省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厅、办;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称委、局、办。委、厅、局、办内部一般只设处级机构。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扎实细致的工作,认真做好职责的衔接和工作协调,抓紧进行定职责、定机构和定编制的工作,扎实稳妥地推进省政府机构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有关职能,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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