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十篇

2024-09-12

P2P监管 篇1

1.P2P监管问题

1.1 监管主体的缺失。对于我国金融行业来说, P2P属于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 因此自P2P进入中国以来, 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立法, 导致很多相关部门仅仅尝试性地对P2P行业进行监管, 效果不甚理想。例如银监会成立于P2P进入中国之前, 因此其关于信贷业务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并不适用于P2P监管, 虽然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但是在通知中仅仅阐述了P2P中存在的风险, 并没有明确地指出监管意见。此外,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所颁发的政策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P2P的运营给予了一定的指导, 但是也都没有明确地指出监管需求。由此可见, 当前我国P2P行业的监管主体仍旧无法确定。

1.2 监管立法的滞后。P2P在2006 年进入中国, 2013 年取得了突破性扩展, 其发展速度之快使得我国当前的信贷法律法规呈现滞后性、法律位阶低、体系零散等问题, 使得相关部门在对P2P进行监管时只能够根据相关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P2P监管政策来开展工作。例如当前对P2P的监管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210条、211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7条进行的, 当然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也针对P2P行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政策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等。

1.3行业自律不完善。监管是P2P行业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保障, 行业自律则是其长期发展的根本。目前我国P2P行业可谓是鱼龙混杂, 缺乏统一的自律公约。虽然说在2012 年我国成立了中国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委员会 (P2P行业委员会) , 之后在2013 年颁布了相应的自律公约, 实际上, 该自律公约的指导意义远大于实践操作意义, 原因就在于该公约仅仅属于概括性、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导致其可操作性极低。例如公约的第20条“当P2P服务机构违反公约规定时, 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保证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对此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对于“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没有明确阐述, 另一方面惩罚力度较小, 使得公约的震慑力较低。

2.加强P2P监管的有效措施

2.1 设置准入门槛。分析我国P2P迅速发展的原因, 我们不难发现当前P2P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或者说根本没有准入门槛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也是造成P2P行业野蛮生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设置P2P行业的准入门槛:首先是明确P2P企业的出资人资格。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对于P2P企业出资人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而导致了部分面临资金危机的企业通过P2P来进行融资现象的出现, 这属于一种解决出资人或者控制人资金困难的“自融”方式, 和P2P的本质要求是相违背的。因此, 应当对P2P企业的出资人进行明确的限制, 只有在具备良好业绩、财务和社会信誉的情况下才能涉足这一行业;其次是通过明确P2P注册资本的方式来降低P2P快速圈钱的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由于P2P业务的特殊性, 其资本应当高于《公司法》的最低标准;最后是统一P2P企业的法律地位, 为后期的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2.2 规范P2P经营行为。对于如何规范P2P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两个禁止”一个是禁止以自由资金放贷。从本质上来说, P2P企业属于潜在放款人和潜在借款人之间的中介机构, 因此P2P企业自身的资金不应当参与到放贷行为中, 放贷的资金只能够来自于网站上注册的放贷人;另一个是禁止P2P平台自身提供担保。为了达到吸引投资者, 保持自己吸收能力, 很多P2P企业以各种名目对放款人的本金提供担保, 如人人贷的“本金保障计划”等, 如此一来则会将一定资金风险转移到平台自身, 当发生严重贷款违约行为是, 会对其他放款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和P2P属于中介机构这一本质属性相矛盾。

P2P信贷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快速圈钱或者牟取暴利, 而是为社会融资性较弱的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其服务对象应当以游离在银行信贷体系外的中小微型客户为主。建立完善P2P监管, 对于活跃金融市场, 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摘要:作为消费信贷的创新模式, P2P诞生于信贷市场紧缩的近代, 自2013年以来进入到一个爆炸式扩张阶段。目前, 我国的P2P在没有针对性的监管立法、明确的监管主体和完善的行业自律规则的前提下已经超越了其应有的中介地位。本文根据我国当前P2P监管的不足之处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完善P2P监管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P2P,消费信贷,监管

参考文献

[1]赵婉媚.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监管[D].华东政法大学, 2014 (04)

[2]李绍昆, 蒋海涛.中国P2P不同模式的风险及监管对策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 2014 (10)

P2P监管 篇2

在论坛上, 金融40人常务理事会副主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老师发表了关于P2P的最新研究成果, 他表示P2P是最体现互联网精神的金融安排, 有利于金融民主化、普惠化, 合法放贷是金融民主化的权利, 边际成本趋向为零, 和迅速连接资金供求两方, 前景十分广阔。

他提出P2P的监管关键是信息监管, 而不是传统的对金融机构监管。他认为P2P监管应该以数据为基础, 甚至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外包给IT公司。他认为, P2P的准入门槛应该比较低, 接近注册制, 要做无罪推定, 但加强事后问责力度;应建立对P2P平台的评价体系;目前行业发展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不开放, 有些P2P平台之所以出现违规现象, 源于做规模与缺乏数据基础的矛盾。

精彩点:

(1) 互联网本身就是市场, 不仅是个工具, 要把互联网看成是有生命的, 里面有N个免费的APP, 是能够解决放贷者和贷款者之间很多问题的市场。互联网的边际成本趋向零, 就可以解决比如说非常小的贷款、非常快的贷款、非常跨区域的贷款, P2P市场有可能是配置信贷资源效率最高的市场, 因为它能够在0.1秒当中找到最需要贷款的人, 而且能够付出很高利息, 而且能够使贷款获得200%边际收益。

(2) P2P市场对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化是其它工具和市场做不到的。人类现在认识到, 金融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获得的最低程度的服务, 金融不能是贵族化, 不能成为高大上, 而在这个问题上, P2P比银行和证券公司要好, 因为大家知道, 银行和证券公司是嫌贫爱富的, 向来是这样, 因为它没办法, 它是找最有钱的人, 所谓的高端客户。

(3) 直接制约P2P网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很多是征信系统不发达造成的, 很多东西没有免费开放, 查询不到造成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 使很多平台不得不开展线下的尽职调查, 增加了交易成本, 贷款利率就高了。而且这一点也很重要, 就是数据基础和外部监管, 都是P2P网贷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4) P2P网贷监管的原则是信息监管, 类似于直接融资的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类似于现代信息技术, 特别是搜索引擎的技术, 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包给IT公司, 比如说P2P监管, 一部分业务就包给IT公司, IT公司肯定能监管好, 银监会还给它钱, 这些东西不一定银监会、证监会做, 可以包给IT公司做, 本身就是IT的事情, 类似于行为监管, 比如说通过软件抓不良信息, 而且重在事后处罚, 不要事前罪推论。

以下是发言实录:

谢平:谢谢。我对P2P的有些观点在这里抛一下。

第一、我们在理解P2P的时候, 一定要理解N个借款需求者在互联网上通过N个APP寻找融资, 假设来解决期限风险定价, 一定不要把互联网看成互联网, 要把互联网本身看成一个金融市场。我们现在要用这种观点来看互联网:互联网本身就是市场, 它不仅是个工具, 要把互联网看成是有生命的, 里面有N个免费的APP, 能够解决放贷者和贷款者之间很多问题的市场。这样的话, 按道理讲, 图上就可以看出, 每一个借款人可以同时向N个需求者放贷款, 每一个贷款需求者也可以同时从N个存款者那儿获得资金, 这就是昨天陆金所说到分散原理, 在这里也可以体现。这个分散原理很重要, 因为P2P是靠分散来解决风险的控制问题。

第二, 我认为P2P网贷是最能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金融安排, 它是一个整体, 而且P2P在互联网上所起的市场作用是目前人类历史上和传统的金融市场没有过的。除非将来人类发明一种比互联网还先进的东西, 要不然在现有的技术框架下, P2P能逐步替代贷款。起码, 目前还没有找出一种东西代替P2P。

因为个人和小微企业在这个市场上通过分散, 通过期限匹配, 进行交易。我们人类所有现在的金融安排都受到交易成本的约束, 唯独在P2P的市场上可以突破交易成本的约束, 因为互联网本身有一个机制, 就是边际成本趋向零, 这个东西目前我们还只在互联网上发现, 另外一个就是家庭内部边际成本是没有的。除了家庭内部以外, 人们现有的安排, 因为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边际成本趋向零, 它就可以解决比如说非常小的贷款、非常快的贷款、非常跨区域的贷款, 而且这种贷款边际收益率可能是200%, 他可以用50%的利率获得, 传统市场解决不了, 只有互联网能够解决。这样的话, 你就能理解P2P市场有可能是配置信贷资源效率最高的市场, 因为它能够在0.1秒当中找到最需要贷款的人, 而且能够付出很高利息, 而且能够使贷款获得200%边际收益的。这个人, 传统银行找不到, 信用卡透支找不到, 只有互联网能找到。这样的话, 你就理解P2P市场本身的不可替代性。

这里有两个关键因素:边际成本趋向零;互联网高速的寻找机制, 尤其是很多APP搜索引擎, 大数据可以找得到, 比如说在全国10亿人当中找到需要贷款的人, 也许在贵州某个角落, 有农业上的需要, 互联网就可以解决他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P2P会做得越来越大, 达到充分有效市场, 一旦达到充分有效市场以后, 对全国信贷配置的功能会越来越强大, 这是我们理解P2P市场, 它是依靠互联网的, 只有依靠互联网才能做得到。

所以, 知名互联网预测家就是凯文凯利最近正式说了, 他认为传统银行二十年以后会消失。我昨天在网上查了, 他确实说了这个话。我估计他也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强大的市场力量。所以, 理解P2P一定要跟互联网联系起来, 因为P2P网贷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的问题, 这是无可替代的。

放贷是金融民主化权利P2P监管要无罪推定

现在中国的P2P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问题, 主要是我们的数据基础不好, P2P市场价值怎么体现?我认为有这么几个方面, 为什么说P2P的价值呢?

第一, P2P市场份额会趋向很大;第二, P2P公司的估值将来会越来越高。Lending Club现有上市公司的P2P估值, PE和PB的倍数在美国的股市当中都是估值比较高的。第三, 传统银行也开始做P2P了, 它的业务也增长很快。第四, P2P这个东西, 将来还会派生出许多类似P2P的其它金融业务, 现在已经开始了, 比如说类众筹业务, 比如说好多在P2P基础上的非标资产个人和个人的交易, P2P这个市场你不仅仅是一个网贷, 将来还会有类似网贷的派生业务, 在P2P市场上慢慢变大, P2P的价值你要往前看, 它的价值还是高的。

这一页我重点说明P2P市场的另外一个特点, 就是它对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化是其它工具和市场做不到的。人类现在认识到, 金融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获得的最低程度的服务, 金融不能是贵族化, 不能成为高大上, 而在这个问题上, P2P比银行和证券公司要好, 因为大家知道, 银行和证券公司是嫌贫爱富的, 向来是这样, 因为它没办法, 它是找最有钱的人, 所谓的高端客户。所以, P2P是最能体现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化的, 个人和小微企业在消费、投资的过程中, 他的贷款需求, 比如说为了获得好的投资项目, 为了家里装修, 为了买一个自行车, 这种内生的需求银行不给贷款, 但通过P2P就能解决得更好。

第二, 理解P2P的时候, 要无罪推论, 不能假设P2P都是骗子, 现在我们讲究负面清单, 讲究无罪推定, 假设所有的P2P都是好人, 坏人是个别。但是我们的银行监管者是假设被监管者都是骗子, 这样的话对P2P的监管原理会产生误差的, 这个假设一定要反过来。因为这些在P2P上, 很多的贷款需求是合理需求, 是金融民主化的内在需要。你不能假设这个人搞P2P就是心怀鬼胎, 就是坏的, 你应该无罪推定。

第三, 个人如果有100万的财富, 是放在银行, 还是用P2P贷款给100个人, 这是他的民主权利, 你不能说他这个做法不对, 而这个民主权利通过P2P网站实现了, 通过银行没法实现。那天点融的小伙子讲过, 他说好多人就是想要这个贷款的感觉, 贷款的权利, 他来到我这里放贷了, 因为我平时没有一把放贷的感觉, P2P实现了这个感觉, 这很有意思, 这就是金融民主化的意思, 我愿意当一把“黄世仁”, 我不想当“杨白劳”, 他想要这个感觉。特别是现在有的人不想买股票、不想存款, 他想放贷。P2P为什么在中国那么发达?中国人有放贷动机, 有钱愿意放贷, 这也是他的民主权利。还有就是传统金融不能满足的贷款权和投资权, 通过P2P网贷得到了满足, 它通过P2P网站体现出来对社会的进步作用。特别是跨地区的, 昨天计总说, 陆家嘴的平台上, 他发现上海、北京的人特别愿意放贷款, 获得贷款的都是贵州、湖南等地方的人, 通过P2P网站就解决了, 现有的银行没有那么容易, 不会那么快, 所以这两个市场机制就不一样。

P2P数据基础越好外部监管越放松

P2P将来如果有一天能够联网, 套利和诈骗的几率就会减少, 关键是现在P2P按照经济学上叫“重复博弈”不够, 一旦重复博弈足够多的时候, 交易成本自然就下降了, 计葵生说的是数据不够, 所以我们要担保, 数据够了以后我们就要撤销了。我认为最后一点很重要, 在大数据背景下, 金融民主化、普惠化与数据积累之间有正向激励机制, P2P越多, 做得人越多, 数据越多, P2P越走向正常, 越走向正常, 数据越多, 这是正向激励的。只要把这个市场放开, 只要把这个基础做好, 很多的IT公司能够为P2P服务, 将来数据慢慢积累多了, P2P就发展得更好, 数据就积累得更多, 这种正向激励会在互联网上自动形成。

我国P2P现在存在的核心障碍是征信系统不健全, 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要开放有很多条件, 还有公安局的、交通所的等等, 国务院已经下了文件了, 国务院组成了跨部委机构, 要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全社会征信信用体系。因为一个大数据的技术基础有了, 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会越来越健全, P2P和它两方面会协调的。直接制约P2P网贷的信用评估、贷款定价和风险管理很多是征信系统不发达造成的, 很多东西没有免费开放, 查询不到造成的, 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得不使很多平台开展线下的尽职调查, 增加了交易成本, 贷款利率就高了。而且这一点也很重要, 就是数据基础和外部监管, 都是P2P网贷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两者是替代关系的, 而且数据基础更重要。什么意思呢?数据基础不发达的时候, 可能外部监管的变量参数就多一点, 数据基础越好的时候, 外部监管越放松, 条件越来越放松, 这两个是相互替代的。

美国为什么监管很松呢?因为数据基础好。中国数据基础不好的时候, 监管参数好一点, 将来数据基础越来越好, 重复博弈越来越多, 假设有一天我们的大数据, 我们的搜索引擎能够在任何时点找到每个人的违约概率, 那种条件具备的时候, 我相信有一天会做到, 外部监管的条件越来越宽松了。这两个是替代关系。我国现在为什么有人诈骗多, 银监会觉得这个事情头疼, 需要加强监管, 是数据基础不好, 数据基础好了, 监管就可以放松, 这是一个趋势。而且从趋势上来看, 人类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好, 数据基础越来越好, 对P2P的健康发展越来越有利。

互联网的业务模式和金融机构的安全现在一些内在冲突。这里的情况就是互联网业特有的网络效应、“先行者优势”、“赢家通吃”和边际成本递减, 要求P2P平台有一个内在的需求, 要做流量, 要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 有一些P2P网站不得不采取本金担保、风险准备金、专业放贷和债权转让, 对接理财资金池, 这些会触及监管红线, 现在的红线是比较清楚的。为什么有些P2P没办法, 必须要碰红线, 因为有平台网站的内在要求。它很纠结的, 一个平台网站做不到规模就要死, 而想做到规模又没有数据基础, 没有数据基础就需要担保, 就要做一个资金池, 就碰到红线了。所以中国的P2P发展就很纠结, 有些已经做大了, 走出纠结了, 但有大量的P2P网站还在这个区间, 所以个别的P2P就存在着浑水摸鱼的状况。但是这种状况慢慢会改善的, 它会慢慢竞争出来的。

总体分析, 目前P2P市场是这么一个情况, 尽管昨天银监会领导说了, 现在600多家, 我估计还不止, P2P的统计实际上好统计的, P2P必然要在网上做, 必然要在搜索引擎里打广告, 所以很好统计, 很好搜寻。

P2P监管以数据为基础部分监管任务可外包给IT公司

下面我们看P2P的监管, 建立一定的门槛, 这是一个说法, 但这个门槛必须特别低, 昨天范文仲也介绍了, 美国的门槛、英国的门槛是相当低的, 一两万美元就可以注册, 门槛不是一个特别必要的条件, 它接近一个注册制, 关键是要公开, P2P的监管关键是信息监管, 不是机构监管, 不是流动性监管, 不是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关键是信息监管, 要求你公开, 你把股东公开, 把交易程序公开, 把管理者公开, 你把交易记录备份好, 将来打官司和事后处罚有资料。P2P监管始终要以数据为基础, 而不是要以门槛。

规范P2P网贷的运营, 比如说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 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 不能承担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在征信不完善的情况下为控制风险, 要让投资者分散投资, 比如说把每一笔交易量限制, 像英国的做法就是这样, 每一笔不能做多, 你有钱必须贷给很多人, 你要借, 也必须向很多人借, 先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做, 机构不允许做, 每个人必须是5万、10万以下, 这样做多了, 慢慢就出来了。分散是监管的原则。还有就是第三方托管, 找一个托管的机构, 而且P2P平台自己不要借款, 防止利益冲突。信息要充分备份, 事后可以充分处罚。P2P监管是很纠结的, 我在另外一个场合说过三种假设, 一个是你认为它是借款, 有点像银行业务, 一个贷出, 一个借出。实际上P2P是直接融资, 不是间接融资, 只是发小额债券。第三种就是买信用保险, 比方说我有100万, 每个人1万, 我贷给100个人, 我的年回报比方说是15%, 就算这100个人当中有10个人没还款, 注意, 违约概率相当高, 我只有90万收回来, 15%的回报, 这样的话, 我比100万全部存在银行拿年利率还高, 比买年利率5%的理财产品收益率还高。所以P2P产品相当于买一个信用违约概率, 完全是个保险产品, 完全是个信用保险, 如果说有些机构做好了, 把它做成一个保险产品, 可以卖。所以P2P可以派生出很多东西来, 它的监管不仅仅是变成一个存贷款, 要求备付金, 要求资本充足率。

你们看第一句话, P2P网贷监管的理念和方式与传统金融机构 (银行) 业务监管完全不同, 我为什么加这句话呢?它实际上有点像信息监管, 这个东西我们国内有两个地方很好参照。一个就是公安部, 你看公安部对网络监管就特别有效。世界杯比赛刚一开始, 它把全国的赌球网站一网打尽, 效率非常高, 银监会怎么就做不到这一点呢?非法赌球100多亿, 公安部立马打掉, 而且说得很清楚, 干干净净;还有就是病毒监管, 还有国务院信息办, 对于那些不良信息、黄色信息监管, 什么危害青少年信息监管都很有效, P2P的监管不是对传统金融机构那样的监管, 有点类似于信息监管。甚至于干脆不监管了, 委托40人论坛监管, 你找100个学IT的人来分担监管, 就不是传统的监管概念, 你必须得换一个角度。中国实际上对网络监管比全世界任何国家做得都好。

P2P监管类似于对自媒体网站的监管, 它是很好监管的。不能采取人海战术, 主要P2P监管完全可以用技术手段, 比如说搜索引擎, 设计一个软件, 可以在互联网上自动找那些人, 找那些不良行为的人, 这完全可以设计的。证监会最近专门找了一大批人, 通过大数据很容易找到内幕交易的人, 他在网上肯定留下痕迹, 肯定有某种违法的概率, 通过大数据的原理, 找到了。证监会找到了很多内幕交易的人, 肯定是根据股票价格的波动, 根据你的亲戚朋友的账户跟你怎么连接, 怎么操纵。现在这种监管都不用人工, 都可以用IT技术来自动搜索。所以将来P2P监管更多的用技术来解决。

还有就是举报, 昨天谁说的, 英国的监管原则就是消费者保护, 首先是无罪推定, 只要消费者告你侵害了我的利益, 消费者有举报, 你就检查, 不用事先设门槛, 准备金这些东西不用审批的, 它是一种正向的消费者举报机制。还有就是建立P2P平台的评价体系, 既然互联网技术能够让贷款更方便, 肯定能够让监管也更方便。

所以, 我认为P2P网贷监管的原则是信息监管, 类似于直接融资的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类似于现代信息技术, 特别是搜索引擎的技术, 部分监管任务可以包给IT公司, 比如说P2P监管, 一部分业务就包给百度, 百度肯定能监管好, 银监会还给它钱, 这些东西不一定银监会、证监会做, 可以包给IT公司做, 本身就是IT的事情, 类似于行为监管, 比如说通过软件抓不良信息, 而且重在事后处罚, 不要事前罪推论。

我这一页主要的核心就是P2P网贷的监管一定要跳出现在根据巴塞尔Ⅲ, 根据现有的监管理论, 因为我们现有的证券监管理论完全是对银证保这些传统的机构设置的, 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 这些完全是为银证保设计的, 不适用于P2P。P2P是IT, 所以监管理念和方式可能跟我们现有教科书上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完全不一样。我觉得上海正在探讨P2P监管的问题, 你一定要从信息、IT、大数据、搜索引擎、充分披露这些角度来考虑P2P的监管。

P2P监管取向 篇3

马年短短4个月里,全国已有20多家P2P企业倒闭。坊间有言,P2P第二波“跑路潮”将近,监管补位遂成燃眉之急。

就在“宜信危机”的同一天,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明示:P2P已确定归银监会监管,相关事宜正在研究。终于,“烫手山芋”有了主儿。

过去大半年来,央行曾经高调调研监管P2P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倾注了大量精力。

“这其中有复杂的博弈。”知情人士称,两家机构管辖权长期重叠已是事实,央行对互联网金融倾尽心力,到头来却“众筹归了证监会,P2P归了银监会,只留下‘干巴巴’的第三方支付。”

阎庆民在表示P2P由银监会监管的同时,也强调了央行牵头协调的地位。

牵涉“博弈”之中的,还有目前暂为“代管”P2P的地方金融办。浙江、江苏和广东地区数位金融办主任均直言,“P2P涉及领域太多,银监会不可能管得顺畅,很多事必须由金融办来做”。

眼下,《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银监会非银部获悉,类银行业监管的风险备用金体制、类保险业监管的产品购买“犹豫期”等严厉举措,已提上银监会的议事日程。

金融办:“街道办”

由于P2P长期处于监管盲区,全国许多地区不得不由地方金融办来代管。

“银监会管起来有点不顺。”江苏省一位市级金融办主任说,除龙头企业外,绝大部分P2P均是“穿了马甲的民间借贷”,依靠敛钱放贷的初级手段与小贷公司、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等机构关联,远超银监会监管边界。不仅如此,参与主体也大多为信贷渠道“走不通”的风险型企业,银监会很难知根知底。“金融办显然比银监会更接地气”。

其他地区数位金融办负责人也认同上述观点。“P2P监管不可能脱离金融辦,归了银监会确实挺牵强”,一位广东省市级金融办负责人认为,参与者相比民间借贷更加低、小、散的特性,让监管难度骤增。

广东银监局副巡视员陈志清称,广东P2P行业处于超常规发展,需集合银监会、金融办、经信委等多部门才能完成这一“苦差事”。

但事实上,多数地区的金融办对P2P监管基本上还无计可施,方法不外乎事后约谈和调查,对上访案件进行协调等。一些风险高发区的金融办,尽管规定当地P2P企业须按季度上报业务数据,但执行力却大打折扣。很多金融办还更像“街道办”,每周频繁接待上访和举报。温州金融办一位处长就透露,他的工作之一就是接待上访的投资人,“再就是各种沟通会议,加强宣传和教育”。

不过,今年3月1日起执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要求相关从业的机构和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条款,改善了监管现状。“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这位处长称,迄今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已有三、四十家P2P企业登记在案,金融办管控力很快提升。

“我们都在学习温州。”前述江苏某地金融办主任称,他们正尝试建设本市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和区域征信系统,建成后将交由当地一家国有企业来操作运营,“这一切,都只能由金融办来做”。

铁腕银监会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银监会非银部获悉,在监管定位上,P2P企业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于中介平台,回归中介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担保、不能建资金池和进行非法集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P2P平台就是民间借贷的一个信息平台”。另外,类银行业监管的风险备用金制度、类保险业监管的“犹豫期”制度,已提上银监会桌面。

目前,仅人人贷等少数几家P2P企业主动将交易额3%提为风险备用金,但更多企业还无视风险,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甚至大量存在家庭式作坊,人员专业素质低下。

而所谓“犹豫期”,原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取回全部保费。眼下银监会正考虑将类似条款纳入监管细节。

“这一旦实施,将是致命冲击。”人人贷CEO李欣贺称,P2P的优势就在于快速便捷的资金流转,10多天犹豫期很可能暴露出项目风险,改变投资者意向。如果后续还有更为严厉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则行业冲击巨大。“银监会应参考一些类银行业监管的细节,但不能照搬”。

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也表示,P2P的本源是民间性质的小规模业务,不能“管死了”。

“当然,争议较大的‘宜信模式’应予以重视,以P2P名义做大额资金业务,会造成监管标准与实际风险不对等。”朱宁称,对信息披露不透明的企业,银监会应尽早定下监管框架,“活下来的,肯定是风控能力强、合规性更好的透明平台”。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建议,监管框架应首先建立在对P2P概念的正确定义上,多种模式并存的现状亟须准确分类。一些企业其实只需加强规范,强调对监管层信息透明并及时披露资金投向、关联交易等信息即可,“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P2P监管适合负面清单制。一位匿名专家警示,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金融体系非常薄弱,企业创新能力又往往快于监管层的反应速度,负面清单制将让新的风险点防不胜防。

“中国部分监管层离现实太远。”他表示,互联网金融正以时速100公里飞奔,但监管机构却始终仅20公里时速,只要稍微对创新加以鼓励,则“唐宁们”就将以1000公里的时速狂飙。

P2P行业监管 篇4

以下言论均来自于专业p2p平台——杨梅理财

2014年3月6口,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书翻译并收录了该《监管规则》有关P2P借贷(被称为借贷型众筹)部的全文,见附录一。

据英国P2P金融协会的统计,2013年1-11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规模已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所占比例高达79%。

2013年10月24日,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先发布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cp13-13),详细介绍了拟对“网络众筹”的监管办法。霍止至2013年12月19日,这份征求意见报告共收到98条反馈意见,受访者普遍认可这份报告推行的方案。FCA结合反馈意见,正式出台了《网络众筹监管规则》,该规则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FCA计划在2016年对监管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修订。FCA表示,制定这套监管办法的目的,一是适度的消费者保护。二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有效竞争。

FCA将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借贷型众筹(CrowdfundingBasedonLoan.即P2P借贷)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fundingBasedonInvestment),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对于捐赠类众筹(Donation—BasedCrowdfunding)、预付或产品类众筹(Pre-PaymentorRewards-BasedCrowdfund.ing)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须FCA授权。

FCA对于借贷型众筹的规则要点如下:(1)最低资本要求及审慎标准

《网络众筹监管规则》规定以阶梯型计算标准来要求资本金,具体标准如下: ①5000万英镑以内的资本金比例为0.2%;

②超过5000万英镑但小于2.5亿英镑部分的0.15%10; ③超过2.5亿英镑但小于5亿英镑部分的0.1%; ④超过5亿英镑贷款部分的0.05%。

FCA考虑到错贷型众筹几乎没有审慎性要求的经验,所以为公司安排过渡期来适应。FCA决定,在过渡期实行初期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其中,被FCA完全授权的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前都可以实行过渡安排,同时提醒在OFT监管下的借贷型众筹平台不必实行审慎标准直到被FCA完全授权。

(2)客户资金规则

若网络借贷平台破产,应对现存贷款合同做出合理安排。如果公司资金短缺,将会由破产执行人计算这部分短缺并按照比例分摊到每个客户身上。而执行破产程序所涉及的费用也将由公司持有的客户资金承担。这意味着无论公司从事什么业务,一旦失败,客户资金将受到损失。公司必须隔离资金并且在CASS条款下安排资金。

(3)争端解决和金融监督服务机构的准入

FCA将制定规则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诉。投资者首先应向公司投诉,如果有必要可以上诉至金融监督服务机构。争端解决没有特定的程序,只要保证投诉得到公平和及时的处理即可。FCA主张公司自主开发适合其业务流程的投诉程序,尽量避免产生过高的成本。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金融监督服务机构投诉解决纠纷。

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冷静期,14天内可 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事P2P网络贷款的公司取得FCA授权,但投资者并不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4)P2P网络借贷公司破产后的保护条款

为了建立适当的监管框架以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目前FCA不对P12P网贷公司制定破产执行标准。因为即使制定严格标准,也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如果这些标准没有按照预期运行,消费者依然可能受到损失。FCA希望投资者清楚,制定严格标准不仅代价极大而且也不能够移除所有风险。同时FCA希望可以由公司自己制定适合其商业模式及消费者的系统和方法。

(5)信息披露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商业模式以及延期或违约贷款评估方式的信息。与存款利率作对比进行金融销售推广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另外,网站和贷款的细节将被归为金融推广而纳入到监管中。

(6)FCA报告规范

P2P监管 篇5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资金借贷,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一种金融创新。借助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和大数据、数据挖掘等技术可以快速地匹配符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借款人,交易费用非常低。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1]。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意向小额贷款人提供资金,目前股市的不断动荡也让融资者难以从股市中获得资金,因此P2P网络借贷的诞生为这些小额融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并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借贷将会进一步壮大,甚至可能成为银行贷款的替代品。同时由于P2P借贷可以给投资者提供较高的收益,因此也成为一种新的理财渠道。在资金的供求两端都受到欢迎的P2P网络借贷便迅速在我国发展起来,根据零壹数据的统计结果,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4310家,从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P2P网贷平台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地涌现,并且平台数量仍然持续增加。但是在P2P网贷行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平台”,网贷天眼的统计结果为:到2016年5月31日一共有1869家平台没有正常运营,即出现了停业、跑路等问题。

P2P网络借贷是存在风险的,平台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若出现重大问题、涉及人数众多则可能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本文通过网贷天眼、网贷之家和零壹数据三大网站,对2016年4月30日前成立的4310家P2P网贷平台逐一收集信息,主要收集平台状态、平台发标的最高年化利率和用户资金是否托管等信息,其中有93家平台信息真实性不足且无法进入其网站确认,有1011家平台数据缺失,因此一共得到3206家平台有效数据。本文将根据信息统计结果和网贷之家等网站公布的数据,探究并分析问题平台出现的主要原因,并且根据分析结果探讨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问题。

2 平台出现的主要问题

本文将问题平台类型分为四类:跑路(包括失联),提现困难,诈骗或者经侦介入,停业或暂停营业。根据网贷天眼的统计数据得知:2016年5月新增的问题平台数有84家,其中失联和确认跑路的平台数达50家,占5月新增问题平台总数的59.5%,另外有15家平台提现困难,13家停业,1家暂停营业,1家平台属于诈骗,2家经侦介入,1家清盘,1家网站数据清零(本文将清盘和网站数据清零划入停业类型)。

下面对平台出现的四类问题进行探究。

2.1 平台跑路

目前P2P网贷行业的利润是十分可观的,如果不考虑平台为处理坏账而垫付资金,毛利率可能会高达20%以上[2]。面对如此可观的利润,如果平台选择跑路,则一定是平台不能继续正常经营。在不考虑平台网站受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平台跑路就很有可能是因为出现了提现困难或者是即将出现提现困难,也可能是因为平台是一个诈骗平台。

在收集信息过程中发现部分已经发生跑路的问题平台是因为用户挤兑、借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出现资金提现困难,没有选择尽量偿还用户的本息资金,而是选择放弃经营并带着中间账户中余留的资金跑路。

也有部分平台从事诈骗活动,通常是设置较高利率迅速吸收大量用户资金,然后迅速卷款跑路,如2015年1月上线的“新乡贷”,上线一天刚发出一个标的就跑路。也有的诈骗平台是通过发假标或者建立虚假的借款人信息搭建一个“庞氏骗局”进行诈骗,经过一段时间后卷款跑路。

2.2 提现困难

出现提现困难,原因有两点:(1)平台经营者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导致平台积累的不良贷款太多而催收不完全;(2)部分借款人违约,引起平台投资者出现挤兑行为。

其中第一点,也与我国目前P2P网贷平台定位有关——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无法准确得知,因此为了平台的迅速发展吸引投资者,国内P2P平台大多扮演一个提供本息担保的“信用中介”的角色,这便增加了平台运行的负担,一旦借款者违约就将导致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另一方面则体现平台经营者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经验不足。

关于第二点,借款人出现违约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这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也有可能是因为平台为吸引投资者而设高利率,借款人为筹集资金不得不承担超出还款能力的借款利率;第二种,借款人有骗贷动机: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完善,开放式的全社会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还在建设当中,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很低。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人和平台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而且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利率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不予保护[3]。然而目前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发标都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网贷之家的统计结果显示,目前P2P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而央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利率为4.35%,在3206家有效数据平台中,有1546家平台的最高利率超过18%。因此在目前的征信体系和法律背景下,有潜在道德风险的借款人将有动机选择骗贷。综合这两种可能,借款人就有动机选择违约。

2.3 诈骗或经侦介入

目前在P2P网贷发展的初期,一方面,平台很少会主动披露运营信息,而且少数披露的信息也缺乏公信力,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因此投资者不能及时掌握平台运行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目前大部分平台的用户资金没有进行托管,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而在P2P网贷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这就使得企图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的人有可乘之机。

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在3206家有效数据平台中,只有604家平台将用户资金交给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其中只有34家平台将用户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托管——这一方面是因为目前P2P网贷行业成交量较小,资金规模不大,资金托管的收益与其所花费的成本不匹配[4];另一方面是因为担心平台跑路倒闭等问题会影响银行的声誉,因此银行会设立较高的托管合作门槛或者不提供资金托管[5]。大部分未进行资金托管的网贷平台都是开设一个中间账户,而投资人通过“充值”和“提现”的方式处理自己的资金,但是目前平台的中间账户及其关联账户是缺乏监管的,在吸收资金之后和借出资金之前这段时间中产生的沉淀资金可以被平台随意支配,这样就存在道德风险,也使得平台更容易进行非法集资[6]。

2.4 停业或暂停营业

停业或暂停营业则是因为平台经营者资历不足,或者是因为出现提现困难,导致平台经营出现问题。

3 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对平台出现的主要问题所进行的初步探讨,可以将P2P平台出现问题的可能原因归结为四类:(1)平台所发标的利率较高;(2)借款人有违约动机:包括有骗贷动机和因为还款能力不足产生的违约;(3)平台经营者有跑路动机:包括本身有诈骗动机或者是因为出现提现困难而跑路;(4)其他:包括平台定位问题、平台经营者能力不足、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

下面主要对上述原因中的前三类进行分析。

3.1 平台所发标的利率较高

3.1.1 背景叙述

利率较高是目前网贷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一方面由于网络借贷聚集了大量传统金融不能满足的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由于P2P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普遍低于传统金融市场的借款人,而且信息披露不够充分[2]。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5年6月P2P网贷行业平均综合利率为14.17%,由于问题平台不断涌现和国家开始加大对网贷行业的监管,行业的平均综合利率逐步下降,到2016年5月平均综合利率为10.96%,但是仍然高于目前金融市场利率——东方财富网2016年5月31日数据显示: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6月期的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Shibor)为2.9822。

但是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发现:利率越高越容易出现问题,出现问题的情况有两种。

(1)发布高利率的P2P网贷平台为诈骗平台,以高利率吸引投资者投资,吸取一定资金后便跑路;

(2)发放高利率的标的使得通过P2P平台融资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面临巨大的还本付息压力,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便形成资金拖欠,并且可能诱导借款人产生道德风险。由于借款人的违约造成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最终平台被迫停业或者跑路。

3.1.2 实证分析

(1)数据统计

根据数据统计结果,参照“网贷天眼”公布的平台利率范围进行分组,将3206家有效数据平台发布的最高利率分成5个利率段,分别统计每个利率段的平台总数和问题平台数,并由问题平台数和总平台数之比,得出每一个利率段出现问题的概率,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可以发现,随着年化利率逐渐增加,问题平台出现的概率逐渐增大,<8%利率段的问题概率为15%,8%~12%和13%~16%利率段的问题概率逐步增加,在17%~20%利率段出现问题的概率已经突破了60%,大于20%利率段的问题概率达到了83%。可以初步判定:每个利率段都会出现问题平台,但是随着平台所发标的最高年化利率逐渐升高,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也会逐渐增加。

(2)模型建立

根据上述对数据统计结果的初步判定,可以设立如下模型。

其中Y为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X为平台发标的最高年化利率水平。

根据表1统计数据,使用EViews软件进行实证分析。为了分析方便,向Eviews录入数据时将每个利率段分别用6%、10%、14%、18%、22%代表。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表2的数据,模型估计的结果为:

(3)模型检验

模型意义检验:模型的估计结果说明,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当平台发布标的的最高年化利率每提高1%时,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将会平均增加4.355057%,与统计结果一致。

统计检验:由表2中数据可得,可决系数R2=0.918667,修正的可决系数为0.891556,说明模型整体上对统计数据的拟合效果较好。当显著性水平α=0.05时,t统计量临界值t0.025(3)=3.182,X的回归系数的t值为5.821104>3.182,表明X对Y的确有显著影响,即最高年化利率的高低的确对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有显著影响。

(4)结论

通过上述回归分析,可以得出:平台所发标的的最高年化利率越高,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越大。

3.2 借款人有潜在的违约动机

在本文第二部分对平台出现问题的探究中得出:借款人有两种情况会产生违约:骗贷或者是因为还款能力不够而选择违约。如果因为还款能力不足导致借款人违约,则借款人不仅需要支付每笔贷款的利息、借贷成交手续费还要支付催收费用和罚息,这将加剧借款人的负担,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得借款人从单纯的逾期违约演变成骗贷行为。

同时借款人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引诱借款人骗贷行为的产生:一是征信系统还不完善,借款人在一个平台违约后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活动;二是目前借款人违约后,很多时候是平台垫付资金,之后再向借款人追款,但是线下催收困难且成本高,使得借款人有时间转移资金,若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不提供资金担保,则平台将不承担补偿用户资金的责任,追讨资金将由投资人进行,追讨所耗费成本更高也更困难,因此欠款最终可能不用偿还或者只偿还一部分(其余的已经转移或挥霍一空)。

下面对借款人违约动机进行博弈论分析。

假设一个P2P网贷平台中有一个借款人A和一个投资人B。借款人A借a万元,年化利率为n,交易手续费率为q。在第一阶段,若借款人选择到期还本付息,则会将借款用于投资,获得固定收益m万元(假设投资回报率小于1,即m<a),博弈结束;若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到期不还本付息,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在第二阶段,投资人B会选择是否追讨资金,假设追讨资金所花费成本为b万元,追讨后可收回c万元(c<a),不追讨则直接损失a万元。

根据以上假设,可以画出代表双方博弈过程的博弈树,如图1所示。

对图1采用逆推法进行分析。

第二阶段,投资人B选择“追讨”的预期收益为:c-a-b,选择“不追讨”的预期收益为-a,若追讨的预期收益高于不追讨的预期收益,即c-a-b>-a,得c>b,即追讨回的资金大于追讨成本时,投资人会选择“追讨”,如果投资人的追讨成本较大,大于可追回资金,即c<b,则投资人会选择“不追讨”。

如果投资人在第二阶段选择“追讨”,那么借款人A在第一阶段选择违约“不还钱”的收益为a-c-aq,选择“还钱”收益为m-anaq,若还钱的收益大于不还钱的收益,即m-an-aq>a-c-aq,则有m>a-c+an,由于a>m,所以m>m-c+an,得c>an,因此借款人在第一阶段选择是否还钱取决于投资人可追回资金和一次借款收益的大小。

如果投资人选择“不追讨”,那么借款人A在第一阶段选择违约“不还钱”的收益为a-aq,选择“还钱”收益为m-an-aq,由于m<a,因此a-aq>m-an-aq,即不还钱的收益一定大于还钱的收益。

综上,如果投资人可追回资金大于追讨成本,且可追回资金大于一次借款收益时,借款人才会选择还钱。如果可追回资金小于追讨成本,或者可追回资金小于一次借款收益时,借款人会选择违约不还钱。由于目前P2P网贷主要是进行小额贷款,而一笔借款往往与数百个投资人有关,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往往不大,因此预期可追回资金将更少,同时由于借款人分布全国各地,线下追讨成本较高,所以许多投资人会选择不追讨,这样的情况便导致借款人会产生违约动机。

3.3 平台经营者有跑路动机

3.3.1 诈骗跑路行为分析

收益方面:诈骗平台以高息引诱投资者的资金,伪造借款人信息,这样在第一轮标的到期前可以大量骗取投资者资金并进行资金转移,收益颇丰。

成本方面:若平台经营者企图进行一次诈骗犯罪,则经营者只需要花很少的钱做一个虚拟的平台网站,不需要支付搜寻有效借款人的费用、平台广告宣传费用、线上线下工作人员的工资等,同时平台进行工商登记时填写的注册资金是认缴而不是实缴,因此可能平台跑路时注册资金还未缴完,可以认为成本很低。

法律方面:目前法律对于网贷诈骗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大,通过网贷天眼和网贷之家平台搜集到部分相关案例,如:2013年上线的大家网,在一年时间内骗得资金2000多万,最终法院只判处主犯9年有期徒刑,同样是2013年上线的网赢天下,涉案金额达1.67亿元,主犯已出逃而从犯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对于网贷诈骗案,涉及人数多取证困难因此耗费时间,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此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超过一年,给了诈骗者转移资金甚至出逃的时间,而投资人被骗资金大部分不了了之。

低成本高收益,法律不完善,这样便使得存在道德风险的平台经营者产生诈骗动机。

3.3.2 提现困难导致跑路的博弈论分析

现在建立一个两阶段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一个投资者A和一个平台经营者B。有如下假设。

投资者A:在博弈中不知道平台是否会选择跑路,投资者判断平台“跑路”的概率为P,在博弈第二阶段选择是否投资,如果投资则会投入c单位资金。

平台经营者B:在博弈开始前,平台已经有a单位的资金没有及时收回,现在平台剩余可用资金为b单位,近期可催收回的资金为d(a>b+d),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开始限制提现,但是正常发标,投资标的年化利率为m,平台每成功借出一笔资金收益为n。平台经营者在博弈第一阶段选择是否跑路,并且事先不告诉投资者。

根据以上假设,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以列出投资者A选择“投资”时的收益为:-c P+mc(1-P),选择“不投资”时收益为0,如果要让投资者愿意投资则-c P+mc(1-P)>0,得到:P<[m/(m+1)]。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对出现提现困难原因的探究,若不考虑借款人存在骗贷行为和平台定位问题,则原因可能是因为平台投资标的利率较高超出借款人还款能力,也可能是因为平台经营者风控能力不足。

对于利率较高且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取利率为18%为代表利率,则根据上述分析结论,投资者对平台跑路预期P<[18%(18%+1)],即P低于15%才会投资,但是实际上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很难再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对平台继续运营的预期将大大降低——实际的P值将大于15%,甚至大于50%,因此投资者很少会继续投资。对于利率低却出现提现困难的平台,投资者会认为平台经营者的风控能力严重不足,继续投资只会造成损失,对平台信心不足,也不会继续投资。缺少资金流入的平台,光靠线下催收欠款一般很难弥补资金漏洞,因此平台最终不得不跑路。

也有少数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之后选择不跑路,坚持经营并且后来恢复正常经营,如“快速贷”,在2014年12月出现提现困难后坚持经营一年,于2015年12月恢复正常提现,但是对于发生过提现问题的平台,投资者一般都会降低对平台的信任度,因此平台继续经营将不会很顺利,很容易再次出现提现困难等问题。

此外,对于上述博弈模型,当投资人投资收益为0时,平台预期跑路的概率P=[m/(m+1)],由此可知平台预期可能跑路的概率与平台所发标的的年化收益率m同方向变化,与本文原因分析第一点的结论一致:利率越高平台越容易出现问题。

4 探讨P2 P网贷监管问题

根据上述对问题平台出现原因的探究和分析,该部分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问题做一些探讨。

4.1 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P2P网贷有商业银行的影子——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一些“类商业银行”的业务,因此监管上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监管;也如同在股票市场上融资的上市公司,只是P2P平台是作为一个融资的桥梁,因此也应该借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监管。传统的监管是针对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不适应现在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因此目前需要一个专门针对P2P网贷的监管机构。

4.2 对P2P网贷行业实行市场进入审批制

引入市场准入机制,在P2P网贷发展初期实行进入审批制,增加申请者所要投入的初始沉淀资金,一方面减少金融诈骗者和经营能力、风控能力不强的平台经营者进入,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申请者今后认真经营平台。实行审批制,主要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1)审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能太低,可以利用注册资本设定合适的进入门槛,平台应该要能够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而且要缴纳一部分注册资金后才能上线运营。

(2)审核平台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析能力。审核平台经营者是否有风险控制方面的相关经验,审核平台防范风险的措施,审核平台对借款人信用的分析技术和评估方法是否可行。

(3)审核平台定位方向。P2P网贷平台应该定位于信息中介,只提供准确的信息而提供本息担保之类的承诺,降低平台因借款人违约而出现提现困难的风险。

4.3 P2P网贷平台定期公布平台信息

作为信息中介,平台本身的信息就得充分公开,让投资者通过搜索引擎就能查到平台的运营状况、经营者信息、借款人信息、所有交易记录、用户资金借出和收回记录、到期未偿还资金的相关信息等,并且监管机构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防止平台虚设借款人、隐瞒平台存在的问题等。信息审核工作也可和几大网贷行业信息网站合作,提高效率的同时还可以提高这些网站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

4.4 强制用户资金交给第三方机构托管

为防止平台私设资金池对投资者进行诈骗,从根本上消除平台经营者私自挪用资金、卷款跑路的隐患,应该强制要求网贷行业中的每个平台将用户资金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而且还要对托管机构进行审核,检查托管机构的资金托管能力,以及托管机构是否与平台有关联账户等。国家目前正加强这方面的管制,并且努力促进平台与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合作。

4.5 对高利率标的建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

高利率的标的意味着存在高风险,因此平台应该从用户资金中抽取一部分资金作为这种标的的风险准备金。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对平台的借贷能力有所限制,减少平台设立高利率的借贷标,从而杜绝平台利用高收益的名号吸取用户资金实施诈骗。

4.6 联合所有P2P平台建立网贷黑名单

P2P网贷的监管机构应该联合所有P2P平台建立整个行业的黑名单,并将此黑名单与在建的全民征信系统相连接。此黑名单要记录违约的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和违约次数,还要记录诈骗、跑路等问题平台的经营者信息,从而增加违约、诈骗的成本。

5 结语

P2P网贷目前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全民征信体系还不健全,加上监管和法律法规的不到位,导致P2P网贷在我国出现了“异化”,问题平台频频出现。本文对问题平台出现的原因进行探究并分析认为,平台发布的投资标的年化利率越高平台风险越大,且在目前的社会、法律环境下,借款人和平台经营者都有违约跑路的动机,加上平台定位混乱、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容易出现问题平台。因此应该将上述每个原因转换为监管的完善方向,这样才能促进P2P网贷健康发展,走上规范化、阳光化的道路,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对3206家P2P网贷平台进行信息统计,根据统计结果并结合相关数据列举出P2P网贷平台的问题。发现平台发布的投资标的利率越高越容易出现问题:利率小于8%的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为15%,在8%~12%利率段上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为23.8%,13%~16%利率段的问题概率为29.3%,17%~20%利率段的问题概率为61.4%,大于20%利率段的问题概率为83.3%,并且发现借款人和平台经营者存在违约和跑路的现象。本文使用Eviews软件建立一个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利率和问题概率之间的关系,模型结果显示,平台发布的投资标的最高利率每提高1%,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平均增加近4.4%,并且建立了两个博弈论模型,结合我国目前征信环境和法律背景,分析得出借款人和平台经营者的确有违约和跑路的动机。最后根据分析结果对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网贷平台问题,网贷行业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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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平,陈超,陈晓文.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机构与模式[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新金融时代[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5.

[4]许博文.P2P网贷之困[J].现代商业,2016(14).

[5]牛禄青.资金存管促P2P行业加速洗牌[J].新经济导论,2016(04).

P2P监管 篇6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概述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 Peer英文解释为同等者, P2P的意思就是个人对个人, 或者伙伴对伙伴, P2P借贷就是个人与个人的借贷, 而这种以借款方和贷款方, 通过互联网, 达成合同的相关条款, 并依照平台流程完成对双方的认证、记账的、结算等程序, 进而完成借贷融资的方式, 成为P2P网络借贷。 从事相关服务流程的中介公司, 称之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近几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快速发展, 在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体经营消费贷款以及个人投资理财等领域开始发挥作用。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相对比较完善, 出借人通过出借资金, 实现了资产增值;借款人通过便捷的互联网平台获取满足自己急需的资金要求, 身处网络时代的人们已逐渐接受这种新型的投资理财模式。 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 (全称为英国Zopa网上互助借贷公司) 于2005 年3 月在伦敦成立, 目前已拥有超过24 万注册会员。 “Zopa”的操作流程非常简单, 用户只要在其平台完成注册, 获得审核通过后, 进入平台借款及贷款页面, 便可以进行相关借贷操作。平台通过信用调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借款者信用进行分级, 贷款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喜好程度, 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利率。 Zopa平台开创了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先河, 而后各国纷纷效仿, 这种在网络上完成借贷的模式在全球迅速发展。

在我国, 随着2007 年8 月上海“拍拍贷” 在上海正式成立, 标志着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诞生。 在之后的几年里, 国内P2P进入疯狂生长期, 宜信P2P信贷服务平台、 “ 人人贷”、 招财宝陆续被推出。 截至2015 年11 月底, 国内P2P平台共3464 家, 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

作为一种民间服务领域的借贷活动, P2P借贷平台本身凭借收益率较高, 操作较便捷, 贷款门槛低, 信息交流快的优势对于传统金融的补充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自2015 年10 月24 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 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 个百分点至1.5% 。 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 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1.75%, 而以人人贷、招财宝等为代表的P2P平台年利率均在13%以上, 有的甚至达到20%。 以人人贷网站为例, 如果一个投资者投入以1 万元资金作为理财资金, 在零坏账的情况下, 以人人贷网站13%的平均年利率计算, 一年即可获得1300 的利息收益。 这远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 对于投资者产生巨大的诱惑。

凭借互联网的巨大优势, 从发布信息、审核资料再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制定还款期限等都是由专门平台进行服务的。 客户只需要进行注册, 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平台后台, 便可发布信息, 达成协议, 十分方便。 但也暴露了巨大的隐患, 没有十分严格的准入机制, 在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仅在2015年, 大量P2P平台纷纷“跑路”, 一半左右都出现了问题, 正常运营的仅占54.16% 。 且问题中 “ 跑路”、 无法提现、诈骗为主要问题, 由此可见,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识别、监测、控制和监管势在必行。

三、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 信用风险暴露平台危机

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 网络就有较强的虚拟性, 这种性质导致在互联网资金借贷中很容易出现诈骗行为。 尽管一些P2P平台设置了相对严格的审查机制, 但是借款方的信息通过网站来审核还是远远不够的, 并且也不十分可靠。比如, 一些黑客可以运用技术获取审核, 或是制作非法链接, 从而进行诈骗。另外, 若借款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提供虚假证明, 或者借款后潜逃, 这些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二) 资金的流转缺乏监管

在P2P网络借款中, 资金并不是由借款人直接打入借款人的账户中, 而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转移, 或者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资金流转, 大量资金在中途转移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监管, 很容易出现利用平台洗钱、挪用投资者资金等行为, 这为利用平台洗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空间, 也会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 一些P2P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 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 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 产生资金池, 或者平台的经营者, 发布虚假信息高利借款的信息, 由于难抵高收益的诱惑, 会吸引大量资金, 而平台采取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 将短期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 甚至 “ 跑路”, 这些都构成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 借贷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目前, 多数P2P网络借贷交易平台对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评级时, 需要对客户 (即交易双方) 提供详实的身份财产信息, 有的甚至涉及家庭成员, 这些基础信息在平台中都是以万条为计量单位, 一旦网站被黑客入侵, 这些基础信息、财产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 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 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 产生资金池, 或者平台的经营者, 发布虚假信息高利借款的信息, 由于难抵高收益的诱惑, 会吸引大量资金, 而平台采取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 将短期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 甚至“ 跑路”, 这些都构成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 借贷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目前, 多数P2P网络借贷交易平台对交易双方进行信用评级时, 需要对客户 (即交易双方) 提供详实的身份财产信息, 有的甚至涉及家庭成员, 这些基础信息在平台中都是以万条为计量单位, 一旦网站被黑客入侵, 这些基础信息、 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就会被曝光, 这会对注册的用户在成不良的影响, 甚至也会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 如果平台自身疏于管理, 内部管控不力, 或者被人利用, 编造虚假信息通过审核, 而达到违法目的, 也会给借款人造成损失。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建议

(一) 发挥不同部门协调监管效应

国家应制定针对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活动的规范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 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公司的定义即经营范围, 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基本要求等, 也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明确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 如涉及网络安全、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金融活动等内容应明确职责,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落实各方职责, 以确保P2P借贷平台规范有序经营运行。 对于P2P平台的所有参与者进行严格法律保护, 当违法问题发生时, 对于过错方进行严格的处理和查办。

(二) 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 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P2P网络借贷平台, 属于从事中介服务性质的机构, 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金融相关, 除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外, 还应到银监会或者其他授权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由主管部门审核其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金状况、信用情况等, 甚至也可以考虑设置一定的注册资金门槛。 由于P2P平台其主要操作依靠网络来开展, 还应向电信主管部门申报, 履行备案手续。

(三) 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 规范业务规则

P2P网络经营的特殊性, 条件设置一定的标准。 平台依照合同条约为借款双方提供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解决在线争议等服务, 并要求注册的用户进行实名注册, 对借款双方的信息真实性、 合法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平台还应有预防、监控措施,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和非法融资的义务,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无论对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资料和交易信息, 都应保留, 不得随意删除、篡改, 更不能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建立相关预案与措施防止欺诈行为, 对于发现存在涉嫌欺诈行为或者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况, 及时通报并终止交易活动。 此外作为中介机构更不能故意夸大或者虚构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 隐瞒融资风险, 对投资人误导, 欺骗投资人。 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 按照国家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 数据灾难恢复等信息安全体系与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安全。 此外平台还应建立业务活动、 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模块, 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定期向公众披露资金存管机构、 实收资本运用等情况。

(四) 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 维护金融稳定角度出发, 对P2P风控体系也应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要有完善的隔离措施; 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 (追缴) 的机制安排;网络借贷平台应向出借人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网络借款风险和禁止行为, 并经出借人确认; 借贷金额应以小额贷款为主, 平台应根据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上线, 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建立重大风险情况报告制度, 当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如经营不善导致重大风险时, 采取紧急措施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酌情处置。

参考文献

[1]沈霞.P2P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2.

[2]钱金叶, 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 2012 (01) .

[3]朱斌昌, 雷雯.P2P民间贷款平台新发展及其监管引导分析[J].中国农村金融, 2011 (19) .

[4]王振.P2P网络借贷模式洗钱风险及应对措施探析[J].金融实务, 2012 (11) .

P2P监管 篇7

于宏凯(2013)[1]主要就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模式对传统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及监管、消费者权益造成的冲击和影响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屈庆等(2013)[2]站在利率市场化的角度说明在互联网金融强烈的冲击之下,客观上激发了传统金融业寻求创新的动机,从而推动了国内债市收益率的上升。刘国君(2013)[3]认为互联网金融冲击了银行的基金业务,原先的“大蛋糕”被互联网金融分割,银行的收益下降。

本文主要与国内现有观点不同的是,站在互联网金融代表产品融资(P2P)、支付(第三方支付)、理财(余额宝)的角度上,综合考量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影响,并就每种模式存在的风险及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监管方案,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而不是将其从一个极端推至另一个极端。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大环境催生下,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托,以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信用评价、线上投资理财、金融电子商务等为主要表现形式,将我们认定的传统金融业与体现“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而成的一种新兴金融。它是建立在以实现安全、移动、无线、便携等网络技术基础上,并结合互联网的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分析并挖掘出其蕴含的金融大数据,带给用户良好使用体验,从而被大众熟悉且乐于接受,为适应这种新的金融需求,产生出来的新型金融模式及新业务[4]。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表现形式

1. 互联网理财工具的收益变化趋势。进入2014年以后,互联网“宝宝”类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变化从2013年的高居不下开始逐渐走低。最新数据显示,余额宝连续七日的年化收益率自2014年1月份开始从6.7%下降到目前的4.19%,下降幅度接近40%(如图1)。从现实情况来看,2014年前半年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律表现出低迷状态,收益率徘徊在4%~5%。而余额宝的收益率仅在4.1%左右,排名较低。

货币资金净值规模下跌导致了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下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6月份基金市场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6月份以来货币资金净值规模首次环比下降。在今年3月份的媒体采访中,央行公开称线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必须遵守线下的金融交易秩序,也必须接受资本约束。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终止服务仍然按照原来的定期利率或者收费标准的不合理条款决不允许存在。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遭到冲击,京东、阿里、苏宁等互联网巨头开始寻找新的战场,即定期理财市场。P2P、实物回购、票据、约定收益类基金等定期理财产品逐渐成为互联网企业另辟蹊径的归宿。

阿里旗下的微型金融服务集团在2014年8月26日上线了招财宝产品,此产品已经试运营四个月之久。招财宝网站截至9月3日的最新数据显示,平台的成交额已累计达到126.03亿元。

2. 我国P2P平台运作模式及交易规模。P2P(Peer To Peer)的金融模式,英国是它的起源之地,P2P为需求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一个自由对接的平台,在这个平台达成协议,而平台在中间收取手续费(如图2)。P2P模式的优点是信息量大、用户自主性高,但是目前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一,P2P是一个有效金融渠道。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的效用可以通过P2P平台得到最大的发挥,传统金融门槛比较高,比如银行的贷款、债券、股票等,实力较小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无法满足,但是P2P的模式在提高金融系统活力和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如图3)。

第二,P2P平台是极其重要的互联网金融实践尝试。互联网的崛起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金融行业却是传统行业中最为封闭的一员,朝向网络的改革意愿并不强烈。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就是贷款业务,而P2P平台也直接触及了这个核心业务,并影响传统金融业务进行开拓互联网市场的深度尝试,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也将更加多样化。

第三,P2P是巨大的数据集合平台。P2P为微型企业及个人之间的融资搭建了一个金融业务平台,同时起到了收集数据的作用,P2P对国内的个人和企业贷款及资金需求信息进行收集,主要涉及了资金规模、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利率水平、地域分布等多个维度,这对国内居民和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传统金融渠道的运作效率及其投资回收率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金融机构可根据用户所在地、个人信息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个性化精准地设计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机构可根据贷款资金规模、风险承受力以及金融系统运作效率进行监管,为政策的调整和制定提供依据;P2P平台所采集的数据也可直接应用于央行个人信用体系中。

3.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及趋势。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 729.8亿,同比增长46.8%,整体市场持续高速增长,在整体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如图4)。2013年与金融的深度合作,使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公司找到了新的业务增长点,目前这种助力还没有完全爆发,预计未来两年互联网金融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推动作用将会更强,或进一步提高交易规模增速。

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结构中网络购物依然占据最大份额,为35.2%;其次是航空客票,占13.2%;而在互联网金融元年爆发的基金申购市场则一跃成为第三大细分市场,占比为10.5%;其余传统领域市场占比均有不同程度缩小(如图5)。

分析认为,首先,在经过多年市场培育后至2013年,更多传统零售,包含百货、购物中心以及品牌店等机构涉足电子商务的脚步加快,提高了网络购物的占比;其次,余额理财模式的兴起,使得金融机构更加重视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间的合作,未来基金申购和保险行业的前景更好;最后,航空客票、电商B2B以及电信缴费三个行业比较稳定,增速不及其他行业,份额有所下降。

据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我国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已超过1.2万亿元,与2012年相比,交易规模扩大8倍(如图6)。其中,涉及金融转账、信用卡及房贷还款等个人应用成为交易规模剧增的关键因素;而移动消费,诸如网上购物、水电气费支付、手机充值等传统的业务则相对弱化。艾瑞咨询分析断定,伴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支付技术进一步跃升,线下市场将成为互联网巨头(以“BAT”为代表)、移动运营商、收单机构、银行等多方竞争博弈最核心的“战场”;与此同时,线上市场也会日臻完善和成熟,互联网支付企业将始终瞄准线下到线上的反向O2O(Online To Offline)市场,以实现其在线下市场中取得关键性作为[5]。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冲击和影响

投资人投资黄金,从每一盎司1 900多美元跌到目前的1 200美元左右,中国股市连续七年下跌,我们还能投资什么呢?有人说房地产,当然过去投资房地产会获得很大的收益,那问题是什么呢?流动性太差,随时用钱却做不到随时卖房子。这是投资人所要面临的两大问题,投资人个人能做的非常有限,但是这两个问题在2013年下半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中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互联网金融不但给投资人更高更多样化的收益和回报,还可以将不具备流动性的房地产市场给盘活了。很多专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双响炮”,第一“响炮”以“余额宝”为例冲击着活期存款市场,而且是银行的活期存款市场;第二“响炮”是以目前P2P的网络信贷为例,他们认为冲击着传统银行的定期存款以及理财产品。也正是这个“双响炮”反而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了遏制。

1. 互联网理财工具不会对银行活期存款造成冲击。以“余额宝”为例,它真的挑战了活期存款市场吗?类似于余额宝这种基金并非是挑战活期存款市场,它90%的资金都投在银行间的拆借,它借给银行才收取高利息,从图7可以看出,余额宝收益与银行间拆借利率走势基本相同。那么余额宝的收益为何下降?真正的原因在于最近信贷比较宽松,银行资金充裕之后,银行拆借利率下降,那么余额宝收益也跟着下降。这幅图也清楚地告诉我们以余额宝为例的互联网金融是银行拆借市场,并非挑战活期存款市场。以工行为例,2012年活期存款余额6.18万亿元,2013年7.03万亿元,2014年第一季度7.18万亿元,就这一个季度增加了1 500亿元,活期存款金额不减反增。余额宝等为投资人增加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让投资人可以拿到4%~7%的利息是非常好的,而它们不是打击银行的活期存款市场(如图7)。

2. 以P2P为代表的网络信贷不会对传统银行的定期存款以及理财产品造成冲击。第二“响炮”是以目前P2P的网络信贷为例,专家学者认为冲击着传统银行的定期存款以及理财产品。这个“双响炮”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了遏制。

P2P产生于英美,但是在我国本土形成了一种特别的机制,我国目前有近4 000万的小微企业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到款,利率市场化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P2P市场带来了什么冲击?4 000万小微企业的信贷被称认定在“垃圾信贷”信用等级,P2P却可以让这个“垃圾信贷”变成可投资的资产,就是让这些小微企业抵押房地产、土地、厂房等,传统银行日后的发展趋势也将是O2O的,线下为基础,线上为延伸。P2P在做什么?线上销售和线下抵押。举例来说一个企业贷款1 000万元,利息为24%,而我们透过P2P将这1 000万元切割成1 000元一股,可以卖给1万个人,然后给投资者18%的利息,中间的差额由中介公司赚取。那么万一企业还不了钱呢?就由中介机构负责拍卖企业的抵押资产,还给投资人,所以企业不用承担在高风险下的高利息,我们投资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风险又是可控的,因为通过O2O的操作,抵押房地产等,使得垃圾信贷变成可投资信贷。也将这些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迅速通过P2P变成流动性资产,不但企业借款人有利,投资人也跟着获利。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P2P市场从2009年到2014年暴涨了1 300倍,金额从1.5亿元到今年可能预估超过2 000亿元。

3. 第三方支付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影响。首先,银行原有的结算、代理收付、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因为第三方支付提供这些类似的服务且价格低而受到排挤。举例来说,支付宝、银联支付、易宝支付、财付通和快钱等平台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额度较大的收款、付款业务,较多层级的自动分账业务以及一对多批量付款等诸多类型的资金清算服务。它们可以向使用业务的客户提供免费的在线转账汇款、信用卡(房贷)还款、生活(水电气等)缴费、手机充值、机票(火车票)订代购、彩票购买等支付服务。与此同时,对于传统的线下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已深入了触角,线下的医保支付、收单业务由铺设的POS网络代收付费系统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银行传统的经营业务,加大了银行业的竞争压力。若以结算业务收入作为研究的标的分析,在2013年,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市场交易规模达53 729亿元,参考银联POS消费“超市类”商户收取交易额0.5%的费率来推算,在假设不考虑减免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仅该笔业务收入的费用就高达268.6亿元。最为关键的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个人银行账户内资金的转移支付,只需在支付平台上进行简单的账户注册,而在平台上完成转账汇款、收付款管理、信用卡(房贷)还款等业务的服务,与银行网银的功能基本无差别,且绝大部分业务都实行免费,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了银行的网银支付客户,而第三方支付这种对银行电子中间业务所形成的替代功效,使得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青睐,同时也占领了更多的市场份额[6]。

其次,第三方支付冲击了银行卡的使用,直接导致其交易次数和频率的减少。第三方支付以金融中介的身份实现了资金托管,让人们更放心地选择网络购物,并且在网络消费的过程中支付方式显得更加便捷。线上的交易量自然增加,线下的客户量必然会受到损失。

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传统银行的存款业务起到了分化效应。从存款资金的总量上讲,第三方支付似乎不会对传统银行造成冲击,大部分资金会以借贷或者存款的形式流入银行,但是难免有未流入的情况,银行存款也不可避免地流失。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很多客户办理业务几乎离开了银行,传统银行借贷中介业务也受到影响。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一)以余额宝为例的理财产品背后隐藏着三大风险

1. 外部市场环境风险。余额宝说到底是一个金融产品,它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大起大落是金融产品最忌讳的状态,而良好稳定的市场环境也相应会为余额宝收益的稳定带来优势。因此,拥有敏锐的市场眼光是余额宝长足发展的必要条件,市场极端现象会带来余额宝背后货币基金的巨额赎回现象。这样的极端现象不是没有前车之鉴,支付宝的老师Paypal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它推出的类似余额宝产品产地在美国,与其收益挂钩的货币资金在2000年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了5%,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美联储开始推行经济刺激政策,降低存款利息,以零利率政策刺激市场流动性,相应地,Paypal货币资金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直线下降,Paypal为了留住客户,主动放弃了大部分管理费用来保持客户数量。但是,结果并不理想,无法扭转局面的Paypal最终在2011年清盘并放弃经营该产品,该产品被关闭。当然,中国目前尚未出现美国2008年那样的金融危机,但是通货膨胀和泡沫经济还是不得不让人反思,余额宝到底是不是一时繁荣?小型市场的违约风险在国内屡见不鲜,尽管仅次于银行存款的货币市场基金安全性看起来很高,但货币市场出现违约带来的市场恐慌以及其后果也许是众多余额宝投资者难以想象的。

2013年6月份余额宝推出以来,货币市场的资金利率一路上涨,余额宝显得相当兴奋,认为自己把握了最好的时间推出这个产品,不过极少数人知道,在余额宝上市该月就发生了一次货币市场的违约事件。这次违约事故披露于光大银行H股上市的招股书中,该月资金利率最高的一天,光大银行与对手银行之间有一笔10亿元的资金拆借款项尚未结清,引发了当天市场的动荡。当然,央行对这种情况不会坐视不管,在必要的时候还是要出台政策进行调控,但是余额宝最初的高收益还是让很多人尝到了甜头,这种利益诱惑多少有点走钢丝的感觉。至少,这样的高收益不会是一个常态。除此之外还是有值得让人喜悦的事情,“双十一”是每年淘宝购物的狂欢节,2013年的“双十一”更是让余额宝的单日赎回金额飙至61亿元,这个数字是相当大的。这些大喜大悲的事件告诉我们,市场的动荡让余额宝的发展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2. 自身内部风险。余额宝自身的技术要求高,产品运作环节复杂,它们其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余额宝,并因此而产生巨额赎回。而这些相关方还有天弘基金(例如出现老鼠仓),支付宝出现技术问题,淘宝的信息泄露问题都值得注意。

3. 整个行业内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国内是一个新生儿,余额宝推出之后也出现了一些类似理财产品,这些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假如有产品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因此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是投资者继续投资的不竭动力。

总的来说,传统行业存款的转账速度远远比不上余额宝网络资金的不停周转,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不断发展、创新和推出,这些产品也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的新动力。同时,余额宝代表的“碎片化金融”,将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以 P2P 为代表的信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P2P是一个正在兴起的借贷融资平台,立法监管等机制尚不成熟,我们看到爱投资和人人聚财的普通融资事件相继发展成了“罗生门”,红岭创投更是爆出了1亿坏账的P2P记录,最近P2P的发展可谓是动荡不安,很是“混乱”。

根据最新了解到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贷行业整体借款人数已经接近19万人,投资人数超过44万人,而同期P2P平台总数高达1 184家,而且平台数量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

在激烈的竞争中,P2P行业也开始呈现出大浪淘沙之势。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7月,总共有136家网贷平台倒闭或跑路,占到网贷平台总量(1 200家) 的11.3%。据悉,2014年倒闭和跑路的P2P网贷平台共有61家,其中北京共有4家。

这些P2P恶性事件说明,如笔者前文所讲,这个新生事物并未有健全的监管机制,立法约束机制尚不完善,运营的健康模式也尚未形成,只处在萌芽阶段,亟待探索发展。但是这些都不能否认P2P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金融创新,发展前景相当可观,目前要保证P2P的健康发展除了要解决上述问题,最重要的是给P2P足够的生存空间。

(三)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

1. 资金转存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一个中间平台,在交易成功之前资金会暂时储存在第三方支付的平台上,而第三方支付这个中间人又会将资金拿去投资,一旦投资失败,用户可能出现很大的损失。

2. 信任机制风险。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电子商务兴盛的今天,第三方支付是靠卖家和买家对平台的信任建立起来的,但是一旦这个虚拟平台违约,损失将很难挽回。

3. 信息安全风险。因为第三方支付在国内发展仅仅是正在强势兴起,尚不完善、成熟。在技术与安全方面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该领域内存在的信息泄露事件也屡见不鲜,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是该平台必须注意的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相应对策

(一)针对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对策

得益于互联网对用户强大的吸附效应,余额宝(天弘增利宝基金)规模在二季度末达到5 741.60亿元,使得天弘基金一举跃居行业资管规模的老大。但面对上文所述风险,余额宝的未来也并非可以做到高枕无忧。设法打破目前增长乏力的瓶颈、保持基金规模的持续稳定,余额宝必须依托阿里巴巴电商生态网络的进一步扩张,借助于其旗下支付宝交易量的持续提升。

阿里巴巴的电商生态系统可以盘活聚集在自身平台上的巨大用户资源,将医疗服务、交通运输、在线旅游、文化产业、“海淘”直销等多层次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商融入该生态网络。显而易见的是,更多元化的服务会吸引更多类型、更大数量的用户参与,形成更为强大的互联网效应,从而实现巩固和扩大阿里巴巴的电商生态链。而电商网络的扩大会将更多的消费与商业交易转移到线上,必将进一步刺激支付宝的交易量增长,提升沉淀于支付宝的资金余额,从而激发出更多的理财需求,为余额宝规模的稳步增长创造条件。此外,余额宝可以结合投资者不同的需求推出多层次的理财产品以此打破增长瓶颈。同时,我国的财富管理市场也蕴含巨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余额宝若能把握住机遇,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其巨大的互联网效应和庞大的客户资源,势必能成为我国主流的理财产品和理财渠道[7]。

(二)P2P 平台与银行合作更能规避风险

P2P金融的运作模式和传统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相比,二者没有性质上的差别。和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是将自己作为媒介,来满足借贷双方对于资金的需求,只是实现方式从低效率高成本的传统方式转变为高效率低成本的互联网方式。因此,P2P金融是一种手段而非独立的金融产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并不存在尖锐的对立矛盾,以银行为首的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大有作为。

银行开展P2P金融应结合四种模式综合运用,主要分以下三步进行:

首先,银行需要建立属于自己的P2P金融平台。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在银行的官方网站推出电子商务页面;第二种是银行成立它的子公司,借助子公司专门建立P2P平台,独立运营;第三种是与现阶段发展得比较好的P2P平台进行合作。采取以上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考虑到它们之间相互兼容的问题,让银行所有的服务和推出的产品可以借助平台发挥作用,也同时为即将来临、即将出现的新服务、新产品、新趋势提供良好的发展基础。

其次,P2P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应该借鉴传统银行已有的成熟体制。传统银行已有数额庞大网点可以做到对用户数据的全面调查,根据发挥作用的大小将P2P平台上考虑的各项因素进行赋值,将评级系统从兼容性由高到低排名,最后选出兼容性较高的系统,最好做到此系统可同时适用P2P和其他理财产品。

最后,引进贷款需要。从实质上来讲,P2P金融平台只是C2C电子商务模式在金融领域的体现,所以个人信贷的需求可以在银行搭建的P2P平台上得到满足,同时可以利用银行和政府的企业资源优势满足企业与个人的贷款需求,进而将社会上所有贷款需求全部整合在银行体系内,形成兼备P2P和B2P的信贷平台。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难免银行会面临一些挑战:第一,风险可控性能力降低。因为P2P平台上的贷款需求并非银行直接发起,要避免其中的风险,银行只能通过前期调查和评估,除此之外就是运营中的监督。第二,见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传统银行原有的信贷渠道相比,P2P信贷融资带来的效益尚不明显,它的作用更倾向于打破银行现有的信贷融资模式,将其推向互联网发展的新道路。就目前来看,银行开展P2P业务前期必须要有品牌形象树立的一个过程。第三,竞争状态的延续性。P2P贷款的收益和门槛与银行的理财产品之间必然形成竞争关系,银行会因自我保护等原因在平台上排斥其他产品,这样就使银行的P2P平台失去了竞争力。只有将所有贷款需求,按不同维度拆分,形成用户自助型的金融超市,才可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但这需要银行P2P平台运营中长期积累的数据支持。

(三)第三方支付面临风险的对策

第三方支付的虚拟平台要提高信用度、保护用户信息、隐私安全必须借助于实体监管措施。增强第三方支付的透明度,并且对转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支持政府的第三方托管,缴纳风险准备金,切实保护用户利益。此外,最重要的就是加强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的立法活动,以及促进后台技术的不断成熟,使得支付体系安全可靠。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产品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传统银行的垄断地位及其模式受到冲击,也受到启发,开始推出类似理财产品、融资平台、支付方式。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国内金融产业的发展,给用户带来更多更实惠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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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 篇8

央行等十部委于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见进行了全面的总结。至此,自2013年起规模爆发式增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终于有了行业“基本法”。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由银监会监管,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要求从业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指导意见》出台后,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弄潮儿的P2P网贷平台纷纷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并对《指导意见》涉及的细节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解读。

行业加速调整,真正巨头将入场

银客网副总裁李飞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中国信息化浪潮对传统金融的改革推进,满足历史发展需要,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相匹配,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国家从法规上正式确认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地位,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及细分领域的发展给出了关键性指导方向,这将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加快速地发展,目标更加清晰,关键性业务也有了明确定义与要求。

李飞指出,互联网金融具备金融与互联网双重属性,《指导意见》的尺度与预期相差不大,既保留了对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包容空间,又在红线上做了明确要求。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指导意见》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是一个好的开始,如何深入贯彻《指导意见》,还需要很多细节工作的推进。

在李飞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意料中的事,算是靴子落地,必将加速行业调整、优剩劣汰,同时一些巨头可能会真正入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才刚刚开始。同时,有关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争论也可告一段落。《指导意见》要求,平台必须是信息中介,这就意味着,平台自担保、兜底涉嫌违规违法。这将促使平台加强风控体系建设,让风控回归风控本身,合理、健康地来规避风险。

“联姻”银行将成P2P平台标配

针对《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表示,通过银行实现第三方资金存管是P2P平台发展很重要的一步,有利于行业交易操作正规化、运营信息透明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漫长的经营过程中,已形成较完善的金融风控体系,由银行来做P2P资金存管安全度更高。P2P资金存管至银行,不仅能够帮助降低平台跑路风险,更好地解决投资人资金安全问题,还能帮助P2P平台增加信用背书,从而获得更多投资者认可,有助于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寇权坦言,《指导意见》中对银行存管制度的明确,改变了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构建P2P平台资金托管体系的行业现状,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P2P行业的资金托管业务造成冲击。寇权预测,《指导意见》下发后,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开通资金存管服务,而没有进行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不具合规性,将很难在行业中立足。

“事实上,早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一些P2P平台已先行一步与银行达成了战略合作,邦帮堂的合作方是民生银行,未来这类P2P平台将更能得到市场的认同和用户的信任,发展空间也会更持续、稳定。”寇权说。

据寇权介绍,资金托管作为银行的传统业务,各P2P平台可与银行当地分行沟通,即可开通。因为P2P行业的特殊性,所以目前银行存管P2P资金尚不普遍,《指导意见》发布后,相信整个行业将全面推进两方面的业务,一是风险保障金的资金监管业务,二是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存管业务。

顶尖平台有望2年内上市

融360 CEO叶大清认为,《指导意见》严于预期。“《指导意见》首先给互联网金融画了个圈——鼓励互联网金融朝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方向推进,服务机构和大客户的模式如P2P及P2N将会有监管限制。这终结了之前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的论战——互联网金融仍然离不开金融的本质——金融需要专业的人和机构来做。比如,银行的主营业务仍然由银行来主导,个人的钱吸收出来给大型的机构、企业的模式将面临限制。”叶大清说。他预计,各部门具体意见的出台,将会更加严格。

叶大清指出,《指导意见》中更重要的一点——P2P被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将加速P2P的洗牌。

叶大清预计,如不转型,80%的P2P将被洗掉,另一方面,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得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资本来说,不确定的因素少了很多——值得投资的对象不超过一打,激烈竞争会让价格越来越贵。好消息是,顶尖的平台型企业有望在2年内上市。

P2P大平台迎拓疆良机

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认为,对于网贷行业而言,《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一次重大利好。监管不是限制P2P公司发展,而是引导行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良性发展。其实,P2P行业早就在呼吁监管,在《指导意见》出台后,P2P这项发展迅猛的新兴融资业务或将告别“野蛮”生长的年代,逐步趋于稳定。

安丹方坦言,《指导意见》的出台让合规的网贷从业机构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一方面肯定了网络借贷业务的法律地位和在金融体系中作用,另外一方面也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的界限和监管主体。今后,行业将会向着更加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这对一直恪守“红线”经营的大平台而言,也是一次难得的拓展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的机遇。

“此外,我们也看到,《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了针对投资人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纠纷处理机制等,但同时也强调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实质是在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杜绝平台兜底行为,让网贷平台回归金融信息服务的本质。”安丹方说。

从目前发布的文件来看,《指导意见》根据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的主体地位。这意味着,很多已经采用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的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调整。对于金信网而言,我们一直认为只有银行存管模式才能有效实现资金隔离,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银行存管模式的推行也将成为行业规范的重要标志。”安丹方表示。

P2P行业迎来洗牌,混乱状态将结束

有利网创始人吴逸然表示,《指导意见》从国家高度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支持态度,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对于实体经济、普惠金融、维护金融稳定的贡献,同时也在从业细则方面做出了明示,例如信息披露、资金存管、消费者保护等。

吴逸然认为,《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边界及准入条件,结束了互联网金融行业长期以来无监管、无规则、缺门槛的混乱状态,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了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

吴逸然说:“下一步,有利网将按照《指导意见》和银监会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将意见细则落实在有利网的工作细节上,与行业内机构积极合作,共同构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生态链。要做到让监管满意,让投资人放心,让市场更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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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盼监管层规范资金托管 篇9

目前,虽然监管层在很多公开场合对于资金托管都阐述了一些监管思路,但是细则尚未出台,例如:资金托管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是放在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

安丹方认为,如果最终确认资金托管是P2P标配,那么应该由法律规定配套托管机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的配合义务和服务内容,服务内容中要明确规定监管义务和相关责任,避免托管机构托而不管的情况再次出现。

此外,安丹方建议做资金托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该在业务上进行“避嫌”,自身不能从事P2P同业和财富管理,同时呼吁监管层应该和托管机构达成一个共识,界定资金托管,并对托管机构的业务模式、技术标准、风险保障甚至是一旦出现问题对于P2P的有偿赔付等进行行业规定。

P2P监管 篇10

9月24日,P2P租车行业四大企业之一的友友租车获得光速安振领投的1000万美元A轮融资。事实上,除友友之外,P2P租车在6月份已经获得红杉资本领投的1000万美元A轮融资,宝驾租车在上线一周就获得500万美元的天使投资。

10月16日,华南地区第一家本土P2P租车品牌“快快租车”平台上线;10月20日,凹凸租车也获得A轮投资近千万美金。

P2P租车冲击传统租车

P2P这种租车方式有别于传统租车,这是一种让私家车主将自己有意出租的闲置车辆陈列在租车平台,并完善车辆的推广信息,等待租客通过App或网页搜索适合自己出行的车辆,找到附近的车,产生租借兴趣后选车下单,车主将在第一时间接到请求提醒,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双方约定好租车时间和价格等条件,完成租赁交易。

由于这种租车方式不需要租用实体店门面,车辆本身又是车主已购的闲置资源,所以出租价格要比传统出租公司低三成到一半。租客可以以较低价格获得短期的车辆使用权,车主也能获得一定的报酬,租车平台能抽取部分佣金,而社会闲置资源亦得到了合理再利用。

宝驾租车创始人兼CEO李如彬认为,租车流程的便捷化,极大地满足了用户的即时性需求。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规划他们的出游计划,并为之准备。这恰恰是当下年轻的时尚一族的需求,他们往往做事不会太愿意早做规划,更强调当下感,想到什么就做什么。

李如彬认为,无论是商业模式及应用场景的差异化,还是从国内租车市场规模,传统租车和P2P租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互为补充,一起致力于满足用户基于不同场景下的差异化需求,共同提升用户租车体验,从而实现培养用户的租车习惯的目的,把租车市场做大。

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租车与P2P租车会有竞争,但可以预料的是,肯定是竞争大于合作,互补大于互斥。

按照北京交管局数据,目前北京市的汽车拥有量高达520万辆,只要拿出20%的汽车来共享,那么汽车共享平台可能拥有的车辆数量可能达100万台,远超现有租车公司规模。

据PP租车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有17%的人愿意把车租出去。做“车东”,年收益率超过30%,已经成为比房东更有吸引力的投资渠道。PP租车平台上的北京“车东”已经超过1万人。

在这些P2P租车平台看来,P2P租车甚至可以颠覆传统线下租车公司。因为私家车辆散布于城市的几乎每一个社区,车主本身不需要巨额的运营、人力和店面房租以及品牌宣传费用等成本,这使得租客能以比市场价低30%的价格在本社区便捷地租到车辆。

业内人士指出,P2P租车的实质是招募私家车挂靠用于汽车租赁经营,P2P租车平台和私家车主绝大部分都未按规定备案车辆,其目的在于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高级工程师张一兵表示:“包括汽车租赁在内的租赁比一般买卖交易过程复杂,私家车的特性决定其无法为租车人提供专业的汽车租赁服务,易造成交易纠纷。今年4月颁布的国家标准《汽车租赁服务规范》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的要求、服务程序、风险承担原则等内容都有详尽规定。”

征信体系不健全 监管还是难题

据了解,国外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至今已有百年历史,整个行业以及周边产业链都较为完善。国外的租车行业同汽车厂家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一般租赁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之间签订回购合同,租赁公司以较低的折扣购得新车,使用一两年后再退回给厂商,再由后者将回购来的车拿到二手车市场上销售。

不过国内租车行业由于起步时间晚,汽车租赁企业和汽车厂商之间的合作远未达到这样的深度。作为汽车租赁行业而言,在发展中还需倚重资本的力量。相比国外动辄拥有数十万辆汽车资源的租车企业来说,目前国内汽车租赁企业的规模还比较小,整个市场发展也比较缓慢。

业内人士分析,当前不利于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征信体系仍不健全,促进租车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征信体系建设是一个大命题,对信用消费特征明显的租车行业来说尤为迫切。如果租车双方都有着极高的信用,势必极大地降低租车企业的运行成本,也能让租车手续更简便,更方便消费者。因此,扫除双方诚信的“盲区”,能促进整个租车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对社会整体运作效率的提升也大有裨益。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罗磊认为,“首先就在于目前国内汽车消费的重心还是在家庭购车服务方面。当这方面消费进入相对饱和期后,汽车租赁行业才能更加快速地发展。而国内的消费观念也正在逐渐产生变化,随着80后、90后成为汽车消费的主力,租车行业的发展前景将更为可观。”

汽车租赁行业的信用消费特征比较明显,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消费者在租车时需要提供数额较大的押金作为担保。而国外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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