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技术论文十篇

2024-07-18

司法会计技术论文 篇1

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是依照依法治国的理念, 维护市场和社会公共秩序, 维护平等、有序、正义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为广大人民群众创建一个文明的和谐社会。而司法会计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部分, 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秩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在侦查环节它通过技术协助为侦查活动指引方向, 通过鉴定活动为案件解决专门问题;在审查起诉环节通过文证审查活动, 它进行技术性证据的审查, 在证据的把握上提供法律监督的作用;在审判环节它通过鉴定的方式为案件提供客观的依据;司法会计在诉讼中的全部活动, 均能在庭审活动中一一体现, 司法会计以特有的方式为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提供客观保障。$

其次,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 (以下简称《决定》) , 国家已用法律形式对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这不仅为建立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使建立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更具紧迫性。$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尊重科学,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这里说的"技术操作规范", 笔者认为它是技术标准的一种。$

二、如何正确理解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内涵$

司法会计技术标准一词, 因对其理解的角度的适应的场合不同, 具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含义。

(一) 广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广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是指司法会计主体在实施司法会计活动过程中, 必须遵循和依据的各种技术性标准。这是在一般场合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对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基本理解。

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司法会计活动时, 必须遵循和依据有关的诉讼法律规范进行, 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司法会计的对象具有特定的技术性内涵, 所以司法会计又是一种具有技术性的特殊的法律诉讼活动。基于司法会计具有技术性的特点, 所以司法会计主体在实施司法会计活动中, 除应遵循和依据一些技术性规范——即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司法会计活动中, 既需要遵循一定技术规范, 是司法会计活动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又需要有一定技术规范为依据, 对有关问题作出科学的推断或结论。前者涉及如何组织实施司法会计的问题, 后者则涉及如何解决或判定司法会计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很显然, 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对于保障司法会计活动能够科学顺利地进行, 客观、科学地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狭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狭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对标准化领域中, 需要协调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事项, 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司法会计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有有关机构批准并以特定形式发布, 作为司法会计主体共同遵循的准则和依据。

狭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是从司法会计标准化对象的角度, 对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所下的定义, 是在标准化活动和标准化理论研究领域中对司法会计技术标准一词的理解。

司法会计标准化与司法会计, 是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两种社会活动。前者属于标准化的范畴, 后者则属于诉讼范畴。明确这一点, 是正确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标准化一词的前提。所谓司法会计标准化是指有关的标准化组织为了对司法会计活动中的技术事项和技术概念, 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 达到统一, 而进行的一项专门性社会活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司法会计技术领域的标准, 组织实施这些标准并对这些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从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化的概念和任务中我们可以看出, 通过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化活动可以为司法会计提供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而大量的司法会计活动又是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客观基础。

从上述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定义, 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认识:广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泛指在司法会计活动中所需采用的各种技术标准, 而狭义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则仅指通过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化制定的技术标准。

三、如何正确理解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范围和种类$

从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定义中, 可以看出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建立范围应包含在司法会计的工作范围中。因此, 建立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范围不应超出司法会计工作的范围。$

从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含义中, 也可以看出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种类与司法会计工作内容紧密相关。如果对司法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分析, 就可明晰应建立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种类。这里不再赘述。笔者认为, 司法会计工作标准应包括程序标准、实务标准、载体标准这三类。$

程序标准主要用于解决司法会计工作的受理, 工作的组织, 文书送达的流程问题。应包括受案程序、检验程序、复核程序、发文程序、归档程序。$

实务标准主要用于解决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鉴定的实务工作流程问题即本文所述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具体包括, 检验标准、鉴定标准。$

载体标准主要用于记录程序标准、实务标准具体运用的过程, 工作成果的表达方式方法。应包括文书式样标准、工作底稿式样标准、填制方法填制符号说明。$

四、对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工作的展望$

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司法会计的专用技术标准, 但司法会计实践中, 各种专业技术标准已被广泛用作判定标准, 并以取得成效。

在未来的司法会计工作中, 我们需要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

1.在指导思想方面:建立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首先必须明确建立标准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才能获取建立标准的源动力, 才能把握标准的具体需求, 才能知道我们现在应该做些什么、该怎样着手找到建立标准的方法和途径。$

2.在创立方法方面:建立司法会计工作标准要认真借鉴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标准化理论和司法会计工作的特点来研究, 创新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技术标准。这样标准才能建立在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基础上, 反映最新的技术状况, 使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的坚实基础。$

3.在过程方面:建立司法会计技术标准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标准化过程是一个不断制定标准又不断修订标准的过程, 这个过程本身就足以表明它是积累实践经验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比其他形式更系统、更广泛, 而且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制定标准的过程, 就是将科学技术的成果和实践中积累的先进经验, 相互结合, 纳入标准。不是不加分析地纳入, 而是要经过分析、比较、选择, 再加以综合, 是一个总结和提炼的优化过程。$

4、组织方面, 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建立司法会计协会或学会, 以行业自律形式提供组织保障更为适宜。总之, 司法会计机构和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制定和遵循公认的检验鉴定的规则, 来衡量他们的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通过公开、透明的出庭活动, 在社会上树立崇尚法律、自觉守法的普遍心理。因此, 建立司法会计技术标准是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髓思想从而真正做到“执法为民”的必然结果。

摘要:本文从新形势下建立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谈起, 详细分析了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内涵及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范围和种类, 同时又对今后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工作进行了规划和设计。作者通过大量的文字论证, 说明了建立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在检察机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捍卫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司法会计技术论文 篇2

关键词:司法会计学,现状,建议

目前, 我国正在酝酿编制中国司法会计师执业准则, 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会计师职业已呈现社会化发展趋势, 据悉, 我国社会司法会计鉴定师人数居所有社会司法鉴定师人数的首位。

一、司法会计学的起步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司法会计起步较晚。从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 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 司法会计工作一度停滞不前。改革开放后, 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司法会计进入了发展阶段。特别是80年代中期, 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在对国外司法会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后建议, 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 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 开展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偷逃税等犯罪案件服务的司法会计工作。80年代后期, 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 开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活动。个别地方法院还与银行、审计部门等联合成立了开展司法会计业务的机构。到20世纪末, 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 也开始酝酿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部门, 配备司法会计人员, 开展司法会计工作。

二、司法会计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由于受司法会计实践的影响, 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从80年代才真正开始, 起步较晚。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 出现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

“一元论”司法会计观, 是我国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较早的一种观点, 也是我国最初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大多数学者、专家和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主流观点。其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就是查账、查物。“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司法会计界定为一种“诉讼活动”。这一基本理论范畴的界定不仅为“一元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确立了思想基础, 而且为后来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石。“一元论”司法会计观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它将司法会计界定为司法会计鉴定, 内容过于狭窄, 局限了其自身理论观点的发展, 没有构成司法会计的完整体系, 与司法实践脱节。

(二) “专业论”司法会计观。

“专业论”司法会计观, 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司法会计观点。其核心思想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 而司法会计的对象是案件资金。由于不同经济行业涉及的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的特点不同, 应当按照经济行业的划分来分别研究司法会计理论, 并建立相应专业的司法会计学。这种观点认为, 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 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 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从司法会计实践和学科理论的角度看, 又有明显的局限性。同时, 这种理论研究的思路是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会计, 在司法会计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直接引用会计学、经济学的概念给具体“行为”定性的做法。而且, 依据行业特点来划分和建立学科体系, 对于属于法学学科的司法会计学不切合实际。

(三)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

“二元论”司法会计观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 其核心思想是: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 并依据诉讼学和刑事侦查学原理, 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这种观点及理论研究的长处在于将司法会计进行了划分, 即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其不足之处主要是没有将一般的会计检查、查账与司法会计检查区别开来, 混淆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审查的界限, 模糊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关系。

(四) “三元论”司法会计观。

这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种观点。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这一理论观点及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建立的司法会计学学科体系已日益成熟、完善, 并逐步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其核心思想是: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 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部分, 以使司法会计理论更好地体现我国诉讼法的精神, 更好地指导司法会计实践。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各种观点都对我国司法会计的发展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当然,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与完善都有一个过程, 都是与具体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广大司法会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司法会计学将不断走向成熟。

三、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如人才资源缺乏, 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尚需提高, 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的环境和基础, 等等。

如今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一些大专院校的会计科研、教学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从财经院校会计、审计及其他经济专业毕业的, 许多人还缺乏开展司法会计工作所必需的法学、侦查学、司法鉴定学和司法会计学专业理论和实践。社会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教学、科研人员更是缺乏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专业技术水平的不足, 往往导致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违法检案、技术性错检等一系列问题。人才资源的缺乏, 不仅制约了司法会计的发展, 造成了理论研究、教学工作的被动,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活动也受到了技术方面的限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诉讼科学化进程的加快,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同时, 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使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四、对我国司法会计学发展的建议

(一) 顺应形势发展, 大力加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的现状看, 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已明显受到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 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首先, 要加强对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解决目前还没有解决的一些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 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 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和司法会计实践。具体来说, 可以有以下几点做法:第一, 司法部门加大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经费投入, 让理论研究者们有更多的动力和能力进行充分、全面的研究;第二, 成立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的相关课题, 让一些高水平的知识分子有相应的平台和途径进行系统的研究。其次, 要加强技术对策理论的研究。应针对当前高科技犯罪、智能化犯罪的特点和信息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会计审计新技术, 加强对司法会计审查技术、检查技术、鉴定技术的开发性研究, 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只有这样, 才能让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不至于落在实际需求的后面, 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 建立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研究生教育体系, 培养高层次司法会计人才。

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要求, 在我国高等院校, 应逐步建立起司法会计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体系, 培养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以适应司法实践和司法会计学的需要。目前, 我国已有部分财经、政法类院校开设了司法会计方面的本科教育, 还有部分政法院校招收了少量司法会计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这为培养高层次的司法会计人才开了好头。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如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专业方向而没有作为一个本科专业, 课程设置上注重于会计学而不注重法学、侦查学、司法会计学的基础教育, 司法会计专业有其名而无其实, 师资和司法会计专业教材也存在着一些困难等。要解决这些问题, 可以有以下几点做法:第一, 在各大政法类、财经类院校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 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司法会计硕士、博士点;第二, 开设相关专业的院校要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 既不能只注重会计学而不注重法学, 也不能只注重法学而忽视会计学的基础教育, 和司法会计相关的学科要一并纳入教学范围内, 这样确保毕业的学生既熟练会计也熟练司法, 提高司法会计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第三, 组织司法会计专业权威人士编制相关教材, 让学生有本可依;第四, 在学校里多开展实践活动, 可以模拟相关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 这样让学生不仅有理论知识, 还能加强实践能力, 在踏上工作岗位之时不至于无所适从。

(三)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 规范鉴定结论, 满足诉讼需求。

从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来看, 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 鉴定过程多样化, 没有统一的程序标准;第二, 鉴定结论多样化, 有些很不规范。有人认为, 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和制度就是司法会计的技术标准, 无需再制订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实际上司法会计鉴定与会计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就是一种诉讼活动, 而会计的本质属于经济管理活动。在如今的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中, 多数是经济案件 (偷逃税、侵占公款等) 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 司法会计的处理和一般会计的处理在职能、类别、目的、对象、方法、手续、任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因此, 建立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 才能明确鉴定程序和方法, 从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鉴定结论是鉴定所收集证据的综合体现, 是会计事实的综合反映, 是否达到鉴定目的是判断司法会计鉴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而是否能形成合格甚至优秀的鉴定报告是法院是否采信的重要标准。鉴定结论必须要使用规范的财务术语, 完整、准确地表述财务会计事实, 并且只能回答财务会计事实问题, 不能回答法律问题。具体来说, 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切忌答非所问, 鉴定人不能随意增加鉴定结论的内容。鉴定结论的内容必须与绪言部分的鉴定要求相对应, 不能出现鉴定结论的表述与鉴定要求的内容不对应的情况, 或者在鉴定资料不能满足鉴定条件的情况下, 出具一份与鉴定要求无关的鉴定结论。第二, 在鉴定结论中, 结论用语的含义必须是确切的, 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来表述。第三, 鉴定结论用语之间的搭配要有逻辑性。第四, 多项鉴定结论表述应当符合逻辑, 按时间顺序表述鉴定结论。第五, 在同一案件中, 对同一财务会计问题做出的结论, 绝不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 否则会出现自相矛盾的结论, 其后果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无效。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司法会计活动将越来越多, 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普及, 司法会计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也会有广阔的前景。S

参考文献

[1].王森全, 孙书浩, 虢光辉.司法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2].于朝.中国司法会计学的创立与发展[J].新会计, 2010, (11) .

[3].杨为忠.当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 2011, (1) .

[4].张旭, 张延华.司法会计与会计的区别[J].中国商界, 2009, (9) .

[5].吕建平.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J].才智, 2011, (23) .

浅谈司法会计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 篇3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察;司法会计技术;应用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来说,多数属于智能型的犯罪行为,犯案人员在犯罪之前具备一定的反侦察思维,在案件发生之后就会利用虚假财务来企图掩盖犯罪事实,这就给侦察者带来一定的难度。司法会计技术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询问经济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追缴赃款,在经济犯罪侦察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

一、司法会计技术的主要内容

这项技术主要是综合了审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手段,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可以在法律诉讼中的查账、查物,也就是司法机关为了更好的查明经济犯罪案情,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会计资料和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专门的调查。这项活动开展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的寻找、搜集跟财务会计相关的一部分诉讼证据,主要的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是“书证”以及“检查笔录”;另一方面是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这项技术主要是司法机关以及案件的涉及人员为了更好的明晰案件状况,聘请或者指派一些专业的司法会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案件调查程序,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存放的会计资料作为需要鉴定的对象,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得出相应的鉴定结论,从而为经济犯罪案件证明对象提供证据。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整个经济案件中牵涉的会计方面的问题,其提供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案件进行诉讼的重要证据。

二、经济犯罪侦查中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

2.1应用一:确定经济犯罪案件是否立案

对于经济犯罪来说,涉及到很多金融和财税等专业性比较强的知识,并且会有一定的经济纠纷,相对比较复杂和专业,具备很强的特殊性。根据我国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立案之后才能启动相应的侦查工作。当经济犯罪的侦察机关在案件受理之后,想要通过保安的相关材料来判断这个经济犯罪是不是已经发生、是不是达到了立案的标准以及在什么时候开始启动侦查程序等信息是相当困难的。在这样的情形之下,通过司法会计技术能够很好的帮助案件办理人员从相应的会计资料来人手,对涉案的会计资料以及财务信息进行甄别,从而进一步查找案件的疑点和线索,找出财务会计信息中对于案件有用的证据,这就保证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准确性,对于是否依法立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方面的支持。

2.2应用二:搜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据

经济犯罪的案情相对比较复杂,犯罪的手段也比较高明,牵涉的面比较广,很多证据都是以书面形式展示在办案人员面前的,这跟普通的刑事案件存在很大的区别,给证据的搜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来说,种类比较繁多、内容也相对比较复杂,牵涉的领域更是非常宽泛。所以,要想在这繁杂的财务会计资料中进行证据的搜集,成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难点。而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应用就是证据的搜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运用司法会计技术,能够协助案件办理人员来获取相应的会计资料作为证据,还能获取财产的数量、会计电算化的资料等作为证据,并且能够用这些证据做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的结论。其次,司法会计技术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可以运用经济方面的规律来协助经济案件的办理。所以,这项技术能够依照不同的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证明程度,依据相应的经济规律来设计证据体系,从而更好的帮助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

2.3应用三: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运用司法会计技术除了能够依据经济活动的规律来找出会计资料证据的具体思路,还能够根据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证据,对于相关的言词证据以及结论性的证据是不是足够可靠进行审核。所谓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审核,也就是对于会计资料具有的证明力进行审查。我们按照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据数量进行划分,主要是分为单一财务资料证据以及组合会计资料证据。一般来说,案件中物证价值比较高的就是单一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这种类型的证据价值主要是在办案线索上体现,而书证价值比较高的就是组合会计资料证据,这对于一个类型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变更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2.4应用四:协助侦察机关追缴赃物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特别是那些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大部分都是贪污与受贿,当进行立案审查之后,就必然要进行赃物下落的追查。而司法会计技术在赃物追缴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主要是运用财务会计资料中的相关信息,不管在实际生活中是怎么运用其经济活动,总是会在会计资料中留下“蛛丝马迹”,像会计记账单位资金的动态以及相应的收支业务等总是能够反映的财务会计资料中。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的记账信息和账款往来信息找出资金的去向,进而协助侦察机关追缴相应的赃款和赃物。而经济犯罪案件中,很多赃款的流向基本都设计到银行方面,所以司法会计技术主要是利用查询银行的存款等方面来完成。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司法机关严厉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司法会计技术的应用变得越来越广泛,主要表现在确定经济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搜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据等方面,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犯罪案件的破获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会计技术论文 篇4

第一,司法会计技术可以用来查实、审核犯罪线索和举报材料,为确定立案侦查提供依据。公安机关担负着繁重的侦查任务,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大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来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与普通的(或传统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明显的不同,它在受理立案时,往往无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查、检验。因此,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往往难以确定。而经济犯罪行为,大多会涉及到财务会计业务,财务会计业务和财务会计行为一般均会被记录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受理的线索和举报材料,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工作,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或帐目进行检查,便可查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如在偷税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可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检验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和相关的帐目,核实经营情况、利润情况,便可查明是否存在偷税行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第二、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刑事侦查原理说明,任何犯罪都必留痕迹。由于会计技术的广泛应用,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犯罪痕迹中蕴含着大量的犯罪信息,因此,侦查人员通过查帐、查物,便可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并可提取记录着犯罪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以证实和揭露犯罪行为。如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或挪用资金的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验证,便可证明嫌疑资金的运动轨迹和真实运用情况,以便查明犯罪行为人侵占和挪用的犯罪事实。

第三、司法会计技术可以为公安机关鉴别、固定证据,为诉讼提供科学的结论。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对于案件中的有关事实,公安机关必须收集、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在通过查帐所收集到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中,有些财务会计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有关的案件事实,如收付款的单据可以直观地反映货币的收付情况。而有一些财务会计资料却往往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案件事实,如对财务会计行为和财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则往往涉及到技术性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鉴别和确认,以揭示其具体的财务会计含义,以便证实有关案件事实。如对单位走私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对走私物品的金额和走私牟利收入进行鉴别确认,从而为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

第四,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帮助。司法会计技术因其科学性、专业性而常被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会遇到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经济合同以及有关的票据、卡证等,对这些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或财务会计行为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可以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其进行审查,以查明这些资料是否科学、客观、真实,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便给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提供帮助。

中外司法会计鉴定管理体制及评析 篇5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管理模式

由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属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因此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设置,以一个行政部门管理为基本模式。这种模式下,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包括司法会计鉴定)都由法定的行政部门或专设部门来管理,进行统一的登记、服从统一的标准。例如法国、德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由内政部统一进行,而英国的司法鉴定管理职能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组成的专门机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来行使。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基本上也属于此种模式。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各鉴定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约束。第二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虽然也有统一管理的机构,但体制分散,官方鉴定机构分别由各联邦州、各政府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各司法鉴定机构关系平等,互不隶属。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管理工作中,行业协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的司法会计协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认证、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行业标准的制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一鉴定标准等方面的管理。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美国的各民间法务会计职业组织来进行,如美国司法会计师理事会(ABFA)就是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和资格认证。而美国司法会计师协会(NAFA)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各会计鉴定机构和会计专家之间的联系、进行人员培训、交流资源信息等,有效分担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的负担。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

从广义来说,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即接受委托进行会计技术鉴定的机构和具体实施鉴定工作的会计专家。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规范主要是指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种类、地位、资格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规定,各有特色,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司法会计活动最早产生于美国。1982年美国人弗兰克斯·杜克曼发表了题为“司法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一文,首次对司法会计职业做了系统的阐述;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TCPA)发布了实务帮助第七号,规定了会计专家提供诉讼服务的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在内的6个方面。

在各国的诉讼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会计师事务所;(二)司法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三)专门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四)司法会计鉴定协会。在加拿大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司法会计服务,主要是“财务证据的鉴定和分析、诉讼支持、专家证人和经济损失评估”等四类司法会计业务。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和独立性。在澳大利亚,司法会计鉴定人通常举行独立会计专家会议,在代表不同利益或持不同观点的会计专家的双方要求下,解决彼此之间的分歧,协调各自的立场,从而达成联合报告,这份报告要求记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形成不同意见的问题及其原因、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和未被考虑的问题。这一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对司法会计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多诸如注册法务会计师、注册欺诈检查师等职业资格认证,但并未在法律中规定鉴定人的资格,也就是说,在美国并不将鉴定权固定授予特定的人或特定的机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的鉴定人,只要参与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其具备鉴定人资格即可”。独立会计专家在专业范围内协助法庭工作,应该具有必要的专长,如果遇到特殊性问题超过了会计专家的专长范围,会计专家应该尽早地将此情况报告给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而与此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具备的主体资格或资质,或者由权利机关授予鉴定权给具有一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即没有事前被授予法定资格的机构和人不能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同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国的鉴定人制度亦采用法定主义原则。在诉讼实践中,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人主要包括:(一)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二)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专业人员;(三)专门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从业人员;(四)其他专业机构(如大学,研究所)中的专业人员。

三、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一)成立司法会计鉴定协会

纵观国外司法鉴定的管理模式大致有三种:1.是司法行政机关单独承担管理职能;2.由司法鉴定人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3.由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自治管理。第一种模式有一定的弊端,主要在于司法鉴定内容庞杂、科技性强、涉及专业广泛,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承担包括资格认证和培训、协调关系等方面的全部管理职能。而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并不成熟,单一的行业管理不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鉴于此,我国可采用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鉴定管理模式。美国拥有发达的司法会计协会组织,对我国成立司法会计鉴定协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此外,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可以借鉴的重要资源。成立司法会计鉴定协会,可以在司法会计师的考试培训和资格认证、整合司法会计人力资源、促进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交流和团结、提升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等方面,有效分担司法行政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开展和实施。

(二)推进中介性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专门化

司法会计技术论文 篇6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会计鉴定实践当中依然有诸多的问题存在,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严重的阻碍性, 甚至可能当中的当事人出现矛盾、诉讼周期较长等多个方面的案件审理负面因素, 因此, 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当前司法会计鉴定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 鉴定人员的资格限定不明确、素质良莠不齐

通过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 对于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 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一定的造假行为, 而这也紧密的联系到了我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不完善的制度。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也规定了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够担当鉴定人的职务, 但是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高等部分都没有针对哪一些人才是“专业知识的人”的相关文件。另外, 没有严格的限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资历等, 也就导致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实践当中存在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 导致了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员的资格和结论常常出现不必要的争执。

(二) 鉴定工作评价体系或借鉴追究制度没有建立健全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鉴定人员如果在鉴定上故意弄虚作假,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弄虚作假的鉴定结论中有很多的因素:过失、技术水平的限定、有意为之。而对于鉴定工作的过程以及相应的结果, 法律并未有针对性的制定合理的追究制度, 对于某种原因而导致的结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都没有加以明确。由于在对于鉴定的过程没有通过科学化的鉴定责任标准和体系进行考量, 也就是错误鉴定的责任没能够及时的予以追究。

(三) 不完备、不齐全的鉴定资料

鉴定资料主要是对鉴定提供客观的物质基础, 只有鉴定资料的完备、齐全, 才能够确保检验的客观真实, 才能够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司法实践当中, 由于个人以及鉴定单位对于各种要求不明, 也无法掌握应该提供一些资料, 也就导致送检资料不能够满足会计事项完整的要求, 也就是鉴定人员需要重新补充或者是反复的多次退卷来找到完整的资料。如此的操作, 对于案件的处理与顺利的进行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 不规范的鉴定要求、不确定的鉴定范围

从要求上来看, 很多案件对于必须的鉴定资料没有相应的鉴定要求提出, 就算是提出了鉴定要求, 也是相对模式, 或者是部分鉴定的要求已经超过了人员的职责范围, 也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从范围上来看,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不需要鉴定或者需要鉴定, 到底是由谁来决定是否能够进行鉴定等方面的要求都不能够明确, 从而使得部分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却进行了鉴定, 部分必须进行鉴定却没有及时的进行鉴定, 导致时机延误。这样不仅耗费了人力、物力, 也阻碍了案件解决的及时性, 贻误战机, 使得违法犯罪分子获得了机会, 从而逃避掉了打击。

(五) 鉴定依据不够科学、结论不够规范

在部分的司法会计鉴定的文书中存在引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现象, 或者是引用了部分本身都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才能够得以确认的事实, 而引用这一些依据都是不科学、不恰当的。如果所引用的本身都还需要证实, 那么作为依据, 就无法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从结论上来看, 在本身的结论上不回答法律定性上的问题, 这都是鉴定工作当中的共识。但是在实践当中, 部分领导人员和办案人员对疑难案件中是否有贪污、逃税等法律定性问题, 要求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要加以明确。另外, 由于部分法官对于司法会计内容熟悉度的欠缺, 在鉴定中往往聘请中介服务机构人员,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 也违背了法律原则。

二、当前司法会计鉴定存在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当积极找寻有效的对策, 将上述问题加以完善。

(一) 严格限定资格条件、建立健全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 我国的“会计诚信”、“司法会计诚信”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如果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资格没有严格的进行限定, 并且配套相应的职业资格制度, 就很可能大大的降低鉴定结果的可信性, 很难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 也必然会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事业的阻碍之一。

(二)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和错鉴追究制度的完善

对于司法会计的鉴定标准, 我们需要明确加以规范, 对于鉴定的过程与鉴定之后的质量评价体系需要加以完善, 并且建立相应的追究错鉴制度。通过建立追究错鉴制度, 当鉴定当中的过失与过错成本增加之后, 就会让鉴定人员重新重视鉴定工作, 从而确保司法会计在鉴定方面的严肃性和质量保障。如果鉴定人员由于过失和过错, 鉴定人员因此出具了错误的鉴定, 就可能导致错判经济犯罪案件, 错捕人员, 也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增加。

(三) 司法会计鉴定资源合理分布

当前,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解决司法鉴定工作的部分问题上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说司法监督制度的立法与改革正在逐渐地深入, 但是依然存在不完善的鉴定管理、体系以及程序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予以解决。所以, 我们需要明确对于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上, 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才是唯一的主体, 而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不能够设立相应的鉴定机构, 需要将法院的“自审自鉴”取消。

(四) 鉴定依据和结论需要加以规范, 确保司法公正性

司法会计鉴定案件大多数都会联系到经济违法案件, 如果法院在判断上依照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方式进行, 那么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的安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 我们要认识到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具备高风险、高责任的工作。在实践当中, 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审计人员都需要将实事求是作为第一工作原则, 在鉴定中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等, 绝对不做超出自己权限责任的事情, 严格的遵守职业道德、修养以及纪律。

(五) 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完善, 需要包含:证据的提取、对比试验、鉴定手段、综合判断、鉴定结论用语等方面的标准。也只有确实可行、具备统一性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才能够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质量的提高, 才能够让每一位司法鉴定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 才能够进一步地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司法会计技术论文 篇7

一、司法会计侦查在反贪工作中运用的重要性

反贪侦查工作的重点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近几年来, 反贪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其一, 主观上开展非法经济活动, 以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是作案的目的。其二, 运用其自身具备物品、钱财和人事等管理权是作案的主要手段, 反贪案件不会产生暴力行为。其三, 所有案件都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通过开展违法经济活动, 非法占有财务。其四, 案件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犯罪嫌疑人均受到良好的教育, 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地位, 且综合素质高。同时, 还掌握财会、金融和法律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其五, 案件金额逐年增加, 案件涉及知识广泛, 包括财会、金融和财税等, 作案手段与方法愈来愈高明。这些特征证明,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 经过缜密计划, 做好思想准确, 作案后用会计资料, 如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掩盖犯罪事实。受到会计核算特定性与财务关系稳定性的影响, 财务会计资料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 作为载体, 能够提供间接的犯罪依据。因此, 司法会计要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与财会知识, 对会计资料的真伪性进行判定, 且能够找出记录犯罪行为的相关账簿及会计凭证, 进而提供重要证据及案件线索资料, 打击违法范围行为。

二、司法会计侦查在反贪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措施

(一) 财务会计资料的仔细审查

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一种犯罪和方法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经济领域的犯罪证据主要存在于会计资料中, 因此, 司法会计人员要掌握和了解财务会计资料, 做好仔细审查工作。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相关财务资料、原始会计资料和会计记账凭证。司法会计在审查过程中, 主要判定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确定内容是否合法。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运用司法会计有助于侦破司法案件。可是, 在司法会计查账工作中, 如何从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找出可疑账证实司法会计工作的重点, 也是精髓。司法会计人员在查账时, 要用怀疑的眼光, 对被查人员的犯罪行为及欺诈动机进行判断, 同时, 站在犯人角度思考, 还原犯罪场景, 假如自己是犯罪者, 怎样做账才能不被发现。运用“换位思考”方法有助于找出可疑账项, 进而判定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以挪用公款及贪污受贿为主要表现, 该行为侵犯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当出现这两种范围行为时, 账目中存在痕迹与漏洞。因此, 在办案过程中, 司法会计要全面审查账目, 判定涉案单位账目的平衡性及满足核算与会计记录要求情况。利用这种方式, 判定作案方式及犯罪手段, 继而提供有效的会计证据及案件线索, 供侦查办案部门开展侦查工作。

(二) 相关证据的查询

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合法程序与财务会计资料掩盖犯罪事实。给司法会计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增加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司法会计人员要将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外衣”脱下, 揭露犯罪事实真相, 其中, 最重要的环节是查询相关证据, 它以多种方式存在, 如银行账单与回单、发票和合同等。司法会计人员对内控制度进行查询, 确定是否存在风险漏洞、有效、完备。查询内控制度时, 重点关注审批权限, 确定其是否按照流程实施。其次, 对发票进行查询。发票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凭据, 由收款方出具给付款方, 大多数范围分子通过制造假发票, 伪造事实。因此, 司法人员要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三) 会计资料的补正

办案过程中, 通常会遇到部分法案单位财务账务不全及管理混乱等问题, 增加了侦查工作难度。这种情景下, 司法会计人员要对钱物数量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查询、核对, 找到犯罪证据。利用补正原始财务会计资料, 判定钱款是否存在支出、收入不入账及回收问题。另外, 查询资金来源, 把握资金数量与流向, 以掌握范围证据与犯罪线索。

三、结语

在我国, 司法会计起步较晚, 理论内容缺乏完善性。因此, 要通过大量实践, 不断探索与研究, 以建立健全司法会计, 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作用。但总体来说, 司法会计在侦查经济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会计人员在开展反贪侦查工作中, 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及侦查能力, 学会换位思考, 及时找出可疑账项, 打击经济范围, 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郝强.浅谈司法会计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J].职工法律天地 (下) , 2015 (2) :24.

探析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 篇8

[关键词]司法单位;行政;财务会计;司法公正;重要性;建议;监督

市场经济发展中,法律对社会环境、经济运行状况起到规范作用,利用法律可对经济活动全部行为进行有效调节,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国家的重要体现。但伴随21世纪的到来,会计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在法制化社会实现会计工作发展,对司法会计研究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围绕司法部总体工作开展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其主线为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实施,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并有利于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履行。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应与司法行政工作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相符,根据司法单位职能,依法树立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形象。

一、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开展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为确保司法单位长期、稳定发展,可通过资金科学、有效使用,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作为司法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工作主要是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反映、监督、分析。为推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必须对其重要性进行研究,其内容如下:

1、正确的会计反映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依据

会计反映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及时、正确、完整与全面为会计反映质量的重要体现,要求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重视会计反映的真实性,这也是会计作业发挥与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加强会计监督,是提高司法公正性的依据。通过财务检查工作的大力开展,及会计监督工作的实施,可对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合理会计分析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实施的保障

分析评价司法单位财务状况时,應对其财务状况指标考核体系加以重视。该指标体系一般包含一个或多个,以此对司法单位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反映。

3、会计参与决策是确保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

会计拥有司法单位财务活动的所有信息数据,和单位各个部门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基于此,可由单位财务活动全局或某个部门进行完善财务管理方法等相关建设性意见的提出。一般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提高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加大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高效性、科学性与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司法事业的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水平的建议

根据司法部总体工作部署情况,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加大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力度,在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通过依法理财,提高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水平,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及各项职能的发挥提供可靠依据。

1、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可利用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相关意见的广泛征求。并与司法行政财务工作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编制,如《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等。与此同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债务调研活动,为提高司法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有利条件。

2、增强经费保障能力。伴随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司法行政体系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费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等方面都增加了其金额,尤其是省级司法行政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目前,大多数省、市级司法单位通过与所在城市具体情况相结合,制定了多项法规政策,如《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等,以此为合理、合法开支提供了可靠保证,更为经费、物资装备使用效益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3、做好预决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资金利用率。在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中,应重视预算控制及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这也是部门预算编制精细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首先,通过强化预算执行,可对财务资金使用率进行有效提升。在相关措施实行中,可提高资金申请、拨款速度。其次,通过预算执行工作会议的召开,可在预算执行工作上统一各部门的认识,并进行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要求、措施的提出,达到提高预算执行率的作用。再次,通过结余资金统筹安排力度的加大,可对结余资金主动消化。通常情况下,新增项目经费问题,必须优先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安排,实现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最后,通过编制部门决算、财务会计决算、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等,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推动财务会计工作发展。

4、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表明,公正评价、公正对待为个体要求。在司法行政财务管理中,必须按照公平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在财务会计措施实施中,应实现分配、决策过程公开化,以此对程序的公平性进行有效增强。因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之间具有密切地联系,在完善司法行政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应明确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各个操作程序与行为准则,确定责任主体,对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做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管理制度完善地基础上,为财务预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

5、作为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对司法财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会计员工正式上岗后,业务培训不足,无法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将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运行与司法活动的开展,更无法将财务会计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除此之后,因不重视人员素质问题,导致大量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产生,为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及业务判断能力,将其终端责任全面落实。根据施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财务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根据司法单位自身情况,进行财务会计人员的合理配置,确保其配置数量的合理性及业务素质符合司法单位需求。同时,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求其必须具有一定学历及从业资格,并加大人员培训力度。通过确立明确的培训目标、建立合理的培训计划,提升财会人员培训学习的积极性,并提升培训效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6、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财务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此,司法单位必须准确分析行政财务会计工作需求通过财务内控方法的选用,对财务数据信息进行准确处理,并提高其时效性。为实现财务内部控制科学化、系统化,要求司法单位必须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规范内部财务活动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才能将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处理。基于此,通过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可全面检测、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各项内容,并能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及改善司法单位财务管理模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社会经济增长速度的不断提升,我国司法行政财务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司法事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其财务会计工作开展是否顺利将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建立与完善司法行政财务会计管理体系的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率及提升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重视司法行政财务会计工作,并根据司法单位具体情况,选取科学有效地管理措施,以此提升司法行政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纪素芹.完善财务制度 加强预算管理[J].中国工会财会,2015(08)

[2]王守勤.夯实基础 稳步推进 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管理三年规范化目标[J].中国工会财会,2012(04)

[3]杨发勇.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及其改革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6

[4]韦群林,张亦军.论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完善[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2)

[5]强化预算抓管理 改善财务增实效——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J].西部财会,2008(09)

司法会计鉴定学习感1 篇9

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及问题总结

(一)比对鉴别法

比对鉴别法,就是依据检材中的原始凭证使用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得出结果,将方法及结果

和检材中的财务会计方法及结论进行比较、对照,据以判定检材中的财务会计方法和结果的正确性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充法。在经济案件中,记账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_的,会在做账时,不使用正确的记账方法。例如,将资本性项目作为收益性项目计人账户。这时就需要使用比对鉴别法来验证这样做会对会计结果带来怎样的影响,从而发现记账人员这样做的目的。所以,比对鉴别法主要适用于对会计分录和记账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结论正确性的鉴别。

(二)平衡分析法

平衡分析法是指根据资金或数据的量的平衡关系,通过验证平衡,推导并确认某项资金或数据客观

情况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财务会计做账是以会计恒等式和复式记账为依据的,所以账户中每一个会计业务或会计数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鉴定人可以将与需要验证的会计业务或会计数据有关的会计业务或会计数据作为参照,对其进行分析,从而证明需验证的会计业务或会计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平衡分析法主要适用于对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会计业务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的鉴定。

(三)循迹追踪法

循迹追踪法就是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检材,根据会计记账的原理以及相关经济业务原理和程序,对某笔资金的流向进行确认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将某笔资金运用财务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最终从会计主体的资产中移出或核销。这就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仅仅要运用财务会计方法进行查证,还需要通过相关金融业务的程序对这笔资金在金融部门的转账情况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其具体的流向。司法会计中常见会计鉴定问题

(一)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适的鉴定问题

在会计记账过程中,不同的记账阶段和不同的账户登记中都有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单位或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同也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会计检查中会遇见这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鉴定解决。

1. 会计流程中基本会计核算方法的鉴定问题。

方面的问题一般在司法会计检查中可以查证,但如遇确实不能确定方法是否合适,则应当提请司法会计鉴定。例如,会计分录的制作与正常不符,需要鉴定会对相关会计结果造成怎样的影响。

2.具体会计账户的核算方法的鉴定问题。在具体的会计账户中会有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如对库存商品发出的核算中,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一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单位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具体状况和商品的性质选用一种。如不能确定具体案件中单位或企业选用的方法是否合适或者是使用自己创制的方法时,就需

司法会计技术论文 篇10

一、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

在新《证券法》的修订中, 相比于原法律, 做个几个重大的调整, 首先是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这也意味着过去“重刑轻民”的倾向得到了纠正。其次, 原法与《注册会计师法》的不衔接之处也进行了纠正, 这将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和证券交易的关系被进一步拉近, 而且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活动中的地位将更加显著。除此之外, 新法对于法律责任主体以及连带责任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而且在过去原法中被模糊处理的“虚假陈述”和“违法所得”等内容, 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 为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二、新《企业法》修订的内容

新《企业法》的修订,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扩大自主创业, 加剧市场化竞争, 也是为了解决越来越严重的就业难问题。新《企业法》相比于原法, 有两个特别突出的特征: 首先是放松了政府对于企业的控制, 突出了企业自治。《公司法》的颁布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服务于企业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加强企业的市场化特征成为了《公司法》的根本目的, 所以在新法中, 对于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力度进一步缩小, 企业的自治权利大大改善, 市场自由度和活跃度显著提高。其次就是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在新法中, 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注册的资本金, 这为公司注册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且对于出税额的缴纳也被允许可以分次缴纳, 另外, 在对于非出税额货币的种类也进行了增加, 这种种措施, 其目的都是在鼓励创业和个人投资。

三、新法对注册会计师实务的影响

( 一) 计划阶段

新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实务的影响, 首先就在于计划阶段。计划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两项, 一是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是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而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的就是审计目标、范围和内容等。在原法的基础上, 注册会计师所要制定年审计划项目的参考因素比较固定, 但是在新法规定之下, 企业的自治更为自由, 价值对于资本的投资的放松, 企业在资本等方面的因素变得更加的多变, 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在计划阶段不得不进行更多因素的参考, 而且在制定年审计划项目的会后, 需要留有更大的变动空间。

( 二) 实施阶段

新法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实务影响还体现在实施阶段。在实施阶段, 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的出税额、纳税额等需要进行科学的计算, 才能确保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 但是在新法的影响下, 由于出税额可以分次缴纳, 加之非出税额货币种类的增加, 这给原本就复杂的审计实施增添了更大的困难。再者, 由于对于投资的放松,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 投资的可能随时存在, 这就给审计实施增加了更多不确定的因素, 而审计实施也必须不断地调整来适应公司的具体情况。

( 三) 报告阶段

审计报告阶段是审计工作的最后阶段, 同样会受到新法的影响。在审计报告阶段, 首先要起草审计报告, 然后就审计的内容、目标、项目和重点都要进行详细的罗列然后征集被审计人的意见。在审计意见通过后进行最后的审计汇总报告。新法对于审计报告阶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虚假陈述”和“违法所得”这方面, 过去, 由于对这方面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在审计报告的时候这部分通常会被忽略处理, 但是在明确了其范围之后, 在报告阶段, 这部分内容成了审计的重点内容。也就是说, 在审计报告阶段, 对于“虚假陈述”和“违法所得”的报告将影响最终的审计。

四、结语

社会在不断地发展, 为了使得社会经济发展的更加平稳, 必须要有相应的经济制度来规范和约束经济行为, 这样才能避免经济发展中的漏洞, 使得社会经济平稳过渡, 新法的实行就是不断地规范和约束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 各行各业都在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 给我过的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 在市场上活动的越来越频繁的证券和公司。因此, 原来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已经不相适应。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 促进公司和证券在市场活动中价值的体现, 也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 我国推出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 两部法律的颁布强化了市场活动的规范性, 但是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新证券法,新公司法,注册会计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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