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含义七篇

2024-07-19

法治的含义 篇1

“O”means only that she’s growing old,

“T”is for the tears she shed to save me,

“H”is for her heart of pure gold,

“E”is for her eyes, with the love-light shining, “R”means right, and right she’ll always be,

Put them all together, they spell“MOTHER”,

A word that means the world to me.

A mother’s love is like a circle, it has no beginning and ending.It keeps going around and around ever expanding, touching everyone who comes in touch with it.Engulfing them like the morning’s mist, warming them like the noontime sun, and covering them like a blanket of evening stars.A mother’s love is like a circle, it has no beginning and ending.

译文:

“M”代表她所给予我的无数,

“O”的意思是她在日渐老去,

“T”是她为抚育我洒下的泪,

“H”指她有金子般的心灵,

“E”就是她的眼睛,里面洋溢着爱的光芒,

“R”的意思是正确,因为她永远都是对的。

将以上字母串在一起就是“母亲 (mother) ”,

这个词是我整个的世界。

法治的含义 篇2

“因 ”的象形可不是婴儿大脑, 它是指一个人摊开双手双脚躺在了一张草席上 。这个人形就像个“大”字,仔细看,还真像呀! 人躺在草席上,让我们的身体有了休息、 依靠的地方。 真舒服! “因”与 “ 心 ” 结合 , 就是我们的心灵有了休息、依靠的地方

别人施 “恩 ”给你 ,无论是父母还是陌生人, 他们让你有了依靠, 使你的心灵得到了满足,所以你要常常“思恩”,记得“感恩”哦!

论平等的法治含义 篇3

关键词:平等;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法治

平等在人类思想的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平等的含义在不断变更和扩充,故平等这个词,毫无疑问具有多重含义,平等这个词可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念、一种信仰、一种宗教。在现实生活中,平等可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其表现的不同面目或是作为理想目标、价值观的平等、或是作为法律规范的平等权、或是作为实际运作状况的平等权。探讨法治视野下的平等权含义,有助于我们对一些具体平等权利,如就业平等权的理解,这对于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平等的理论和学说

平等是人类的两大价值和理想之一,它与自由是人类通过群体性的相互交往而在精神层面形成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而在历史长河中人类所向往的其它价值只不过是这两大基本价值的派生物或具体化目标。在人类千百年的思想史上推出的属于政治哲学或法律哲学方面的理论,有很大一部分“不是用平等就是用自由作为探讨正义问题的焦点”。在西方国家,平等思想的影响广泛而深刻,深深地浸润在他们的文化中,大致可认为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普遍的不平等、普遍的平等、普遍平等观念的修正、公平观念成为普世价值。从认为普遍的不平等是社会不可避免的,更是符合绝大多数人愿望的,发展到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宣扬“人类生而平等”,多数人期望的普遍平等可以实现;再是由于普遍平等造成新的不平等事实,而提出“基本权利平等”、“实质平等”等概念,进而发展到社会普遍接受社会正义理论所导引出的公平观念,平等的内涵应包括“基本自由的平等”、“进步机会的平等”及“为达公平采取有利于弱势者之积极差别待遇”三个概念。总的说来,就是从形式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发展到形式平等的第二阶段,再进入既注重实质平等、又不否认形式平等的第三、第四阶段。对于“平等”的诠释,从有代表性的西方学者看来,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他将平等解释为“数量相等”、“比值相等”,即“你所得的相同事务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根据个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务”。这在现在看来,亚氏所说的平等已蕴涵有同样的应予同样对待,不同的按照不同的比例区别处理的意味。在中国,平等思想也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的法家就主张法不阿贵,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几乎都用过“均贫富”或与其相类似的口号来号召跟随者,在近现代,也有各式各样的平等思想出现。这些平等思想的提出虽然具有较大程度的进步意义,推动了社会向前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共同性的缺陷和误区,主要表现在如将平等过分绝对化,以至于陷入平均主义的困境;片面强调平等的积极功能;没能将平等权理论体系发展成为制权保权的制度机制。在平等的思想和理论中,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形式平等,虽是对身份制度和特权制度的否定,但也存在历史局限性,其先天的缺陷在强调“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时,并没有立足于各个具体的“人”是否真正具有对等的实力的现实前提,而是完全舍去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实的不平等状况,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强调形式平等而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状况,现代各国宪法在不同程度上吸纳了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实质上的平等,习惯上简称为“实质平等”,又称为“条件的平等”,并不是具有颠覆意义的替代性原理,是为了对形式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而出现的,实际上也没有完全取代形式平等原理,而是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也就是所谓“既注重实质平等、又不否认形式平等”,兼具形式和实质的意味。应该指出的是,无论形式上的平等,还是实质上的平等,均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在二者关系上,法治发达国家一般坚持形式平等为主,这在自由类平等权更为明显,实质平等一般处于从属和补充地位,主要适用于经济方面的平等权。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德等国均将平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为“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当然,机械地或绝对化运用平等权的基本含义会带来消极后果,这时应采取“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或“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模式,这特别适用于社会类宪法平等权,从享受主体来说,经常被用来对弱势者给以特殊的保护。

二、平等的法律含义

(一)平等的性质

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平等的性质,中外学者得出来的看法有原则说、权利说、权利原则二重性说等不同的主张。综观这些主张,笔者认为可以把它们的分歧典型化为一句话:平等到底是原则,还是权利,或者是原则和权利两者兼具?如果认为平等是权利,那么平等应该与其它权利一样,不但可以主观认定,而且还具有独自的权利本质。而认为平等是原则,是因为学者们在人权体系进行分类时,通常认为平等属于总则性人权,是适用于人权各范畴的一般性原则,是对应各种人权的基准,这样平等才能广泛适用于各层面,成为一种价值理念。原则说的支持者认为,若是将平等认为是一种权利,则会被局限于法律条文明示的范围,只能要求这些相关事项的平等权利,这反而会削弱平等在人权保障体系中重要的法的效果。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兼具原则和权利两种属性。笔者赞同这一种观点。现代各国宪法基本上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认了平等权基本权利的性质。而所谓平等权,一般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在法律之前不得因性别、宗教、种族、阶级、党派等不同而受到差别之待遇,任何人亦不得享有特权,或特别的受到不利益的待遇。日本宪法学的通说认为,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权利存在的,但它与其它的宪法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宪法权利。在德国宪法学中,“法律面前的平等”一般被认定为“平等原则”,而对个人而言,则被认定为“平等权”。可认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国家一方来说,即表现为一种原则(“平等原则”);而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则意味着一种权利(“平等权”)为方便计,也是为了尊崇宪法中平等的多重属性,笔者称之为平等权。

(二)平等权的宪法含义

有关宪法上的平等权,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律面前平等”之规定,而在英法语系国家的表述中,则多表述为“法律上的平等”。我国54年宪法的相应表述为“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在82年宪法中改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因是依据平等的

旧式通说法律适用平等说出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表述更为准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初含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分适用对象,必须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平等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其实质要求为国家权力应当平等地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应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得因人而异适用不同的标准。适用法律平等此时针对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约束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而不包括立法权。也就是说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这种传统学说在国内外曾长时间流行,在现时代的我国还有比较大的影响。这种做法的危害是当一个法律本身就不公正、是立法不平等的产物时,愈是不打折扣地坚持法适用平等原则,愈是加重恶法造成的危害。故平等权的新理论认为,若平等权不能有效地约束立法者,那么宪法的平等权便形同具文。因而宪法平等权,不仅是法律适用之平等,同时也是法律制定之平等。法律制定的平等表明立法权受到宪法平等权的限制,要求国家在立法活动中必须依照相同的事件,相同的规范;不同的事件,不同的规范,已导出了人民在相同事件时要求平等对待及在不同情况时要求差别对待的权利存在。并且宪法保障人民平等权利的重心,已经由法律适用的平等,转到法律制定的平等之上。这个重心的转移,也印证出国家迈向法治国家的过程,立法者负担形成、主导国家法律及政治生命的重大责任。平等权的新理论跟法治国家建设与人权保护思想很契合,得到公法学界的响应与支持,成为学术界的主流理论。

因而,平等的法律含义既包括适用法律平等,也包括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立法上的平等)。立法者在规范法律事实及法律后果的抉择上,要遵循宪法保障的平等原则,须进行理智或合理的考量,根据事务的本质,既禁止恣意又符合比例原则,来进行区别或相同之对待。即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归类,在立法上作出合理的、必要的和适当的区别对待,并不违反宪法上平等的要求,反而是宪法平等原则的体现。相同的事件,相同的规范;不同的事件,不同的规范说明允许差别存在,只是差别存在须有合理理由。也就是说,平等允许合理差别存在,禁止的只是不合理的差别。各国宪法在规定平等权的同时会作出一定的差别待遇的规定,因为形式平等的主旨乃在于禁止不合理差别,而实质平等则更是必然承认合理的差别。合理差别既需要合理依据,又不超越合理程度;否则,就是不合理差别,就是歧视。歧视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者说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处理。至于差别的“合理依据”或“合理程度”的确定,这是宪法学中不易确定的技术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

(三)平等权的效力

平等权的效力有一定的个性特色,表现在平等权既约束国家又约束个人,即能约束国家行为,也能对私人行为具有约束效力。平等权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国家权力,能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的效力。平等权能约束国家的立法权,能限制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对公民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立法活动要求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实际上意味着禁止歧视效力直接约束立法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立法机构并没有自觉用宪法来约束自己的立法行为,经济方面、刑事方面的立法不平等还比较突出,特别是某些歧视农村人口的立法,造成的消极后果比较严重。立法的合宪性问题突出,要求我们深化宪法平等权对立法的约束,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平等权也能约束国家的行政权,能限制行政主体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或承担的法律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行政主体在工作中经常性地进行差别分类,如分类不合理,极易侵害平等。我国的地方政府中对公民就业作出许多限制性规定,因与劳动职位的实际需求没有相关性,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与平等权相抵触,引发了更深层次的矛盾。平等权还能约束国家的司法权,能限制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对公民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实践中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侵害公民的平等权,另外则是司法机关在平等权诉讼中发挥的效用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都是急需改正的。在国际人权法中,平等权对私人行为能产生直接的约束效力。在欧盟法中,平等权既直接约束国家又直接约束私人行为的权利,由此在法律上确认了禁止歧视的直接效力。平等权可以直接约束私人行为,这里的私人行为,并不是纯粹的私人个人行为,此时的私人行为进行的是与公共服务有关的事项,行为人的私人身份不能使其免受约束效力。也就是所谓“私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私人’的性质,它受宪法规定的禁止歧视效力的约束,其活动不能违反平等原则”。理由如下: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在适用法律时予以遵循。平等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含义要求国家有义务在准公共领域禁止任何私人的歧视行为。

三、平等权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分为一般平等权和具体平等权。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一般平等权与平等原则相对应,具体平等权与作为权利的“平等”对应。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般平等权通过具体平等权得以体现和实现,如没有具体平等权,一般平等权就失去了指向和目的。具体平等权需要一般平等权规范要素作指导,或本身就是一般平等权规范在某项具体权利中的运用,是直接的具体平等权,它实际上是一种竞合性权利,是一般平等权的普遍原理与其他某项具体权利的结合。而且法院在对平等权案件进行裁判时,都是将一般平等权理论运用于具体宪法权利之中。具体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迁徙平等权、选举平等权、教育平等权、就业平等权等。

就业平等权,又称为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平等权作为一种具体平等权,当然适用“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就业平等权也理应包含就业形式平等、就业实质平等的内容,而且以就业形式平等为主,就业实质平等辅之。

就业形式平等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机会均等,即每一个劳动者有被一视同仁的权利,被看作和其他人同样的平等的人。但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实际上每个劳动者都有个体的特质,人们各不相同。此时机会均等不仅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起点的权利,还包括利用开放的机会来开发自身才华和能力的权利。在劳动就业过程中,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能力方面有差别,每一个劳动岗位实际上也有不同的要求。法律只是在就业实践中提供指导,就业平等权并不能提供明确的答案。此时需要不歧视原则来填补平等就业不确定性的漏洞。不受歧视是平等就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劳动就业方面,我们并不是不允许差别存在,我们只是不允许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我们允许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职位所需的条件作为

岗位录用的条件,这是合理的差别待遇,并不违反平等。如果在劳动录用过程中以民族、种族、性别等与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来排斥、限制某些劳动者群体从事某类劳动,则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构成就业歧视。即是否构成劳动就业歧视的标准,为是否对劳动能力做出不:适当的归类。至于那种归类为不适当,构成不合理差别,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我国的《就业促进法》通过过程中,某委员建议将“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也应写入《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正式通过时并没有被采纳。《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表明,能够确定的不适当归类是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来进行归类,而“等”字又说明,其它的不适当归类还有不确定性。实际上,笔者认为,有些条件,如身体残疾,有些时候是适当归类,是合理差别;有些时候,又是不适当归类,是不合理差别;应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故而不宜作为法条的明文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劳动就业中,充满了各种歧视,不但歧视的名目繁多,有些歧视规定也是明目张胆甚至是荒诞的。最为典型和普遍的劳动就业歧视是对部分劳动群体,如妇女、农民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歧视,常见的有性别、户口、年龄、身高、相貌等方面的歧视方式。就业歧视,不但在企业等私法主体里面严重存在,而且在国家机关等常见的公法主体里也一定程度存在。歧视规定,有的是以明文规定存在的,有的则是“玻璃屋顶”,以无形的壁垒形式存在。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与就业平等权相冲突的。这也表明,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是我国当下极为迫切且十分艰巨的任务。

就业实质平等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事实上的均等或均一化。就业实质平等就是以缩小乃至消灭不平等。实质平等观念是“二战”后人们对平等权的主流认识,许多国家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变社会发展带来的严重的实质不平等情形,对弱者进行扶助。如美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和妇女在工作等方面采取的“积极行动”,是对这些群体直接或间接予以优惠待遇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目的是补偿少数民族和妇女因社会歧视遭受的损失。“积极行动”的实施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分歧,分歧的实质是如何在保护个人权利和保障社会正义之间维持平衡,其存废与否一直是美国举国上下争议的焦点,反对者主要是担心实施“积极行动”方案会导致“反向歧视”。赞助性行动(“积极行动”)方案一开始集中在雇佣实践上,典型的赞助性行动方案一般属于三个范畴:第一,一些公司把赞助性行动解释为一种达到定额的命令——通常是反映有关未被充分代表者的人口分布的数字;第二,认为公司应该制定目标来雇佣具有代表性数量的以前受歧视的那些类型的人;公司应该把目标对准未被充分代表的各类人。美国学者在阐述“积极行动”的法理时,都套用亚里士多德的两个概念:“纠正或赔偿正义”和“分配正义”。“纠正或赔偿正义”称为“向后看论”,强调加害者应该为受害者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前提是,加害者必须承认,造成损害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应予纠正和赔偿。“分配正义”又称为“向前看论”,它强调减少依附,提供机会和增加社会的多元化效应。我国宪法在一些条文中,如对少数民族、妇女等实行特别的保护,体现了保障就业实质平等的理念;在新通过的《就业促进法》的第28、29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也体现了这种理念。事实上我国的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也进行了多种类似美国“积极行动”的行为,只是大家觉得这些行为多是可以接受的行为,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少,学者们学理上的诠释性研究也不多见。其实,笔者认为很多问题还是有探讨的必要的。

就业平等权能约束国家的立法权。这我们可从新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很好地发现这一点。该法的第3条、26条、27条、28条、3l条的规定从原则上或从某个具体方面规定了就业平等。当然,侵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主要是位阶层次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我们可通过下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原则来解决,具体通过法规的审查备案抑或违宪审查来解决。就业平等权既能约束国家的行政权,也能约束司法权。《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的规定体现了就业平等权对行政权的效力。当各级政府没有做到这一点,或是在份内活动中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笔者认为受侵害的劳动者可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另外对于私人侵害就业平等权的行为,笔者虽赞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但由于在理论上的分歧还比较多,暂时还不宜付诸司法活动。

法治的含义 篇4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平等相统一。这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前者指公民的生命、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通信、宗教等诸方面的自由与平等权;后者指种族平等权,民族平等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法治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才能成为法治国家与非法国家的重要标志。

六、全民守法。

守法是全民的责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应尽的义务,是维权的有力保证。维权是权利的使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非法维权不受法律保护。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允价值的理论含义及比较 篇5

一、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

APB Statement No.4的公允价值概念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 它的界定范围主要是资产, 从货币性资产交易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两个方面展开。SFAS 125公允价值概念的界定范围包括资产和负债, 并对参加交易各方、交易市场和交易时间进行严格界定, 对取得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设定了许多限制条件。2004年6月FASB修订的公允价值概念与SFAS125的相比, 实质性改变有两点:一是对交易各方增加“熟悉情况和非关联”两个限定条件;二是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价格, 取代公允价值是一种金额的观点”。2006年9月19日新订的公允价值概念, SFAS No.157的发布, 为公允价值在公认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各项会计文告中应用增加了可比性和一致性, 而这也是FASB发布此公告的意义和目的的所在。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所作的定义也是普遍接受的定义之一, 它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对公允价值作出了明确界定:“公允价值, 指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2005年9月, IASB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列入其日程, 开始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研究和开发的实质性工作, 旨在为主体在按现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时提供指南, 并增加公允价值在各项具体准则中统一性。IASB将重点研究公允价值概念、公允价值计量框架、公允价值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的简化等问题。2006年11月30日, 经过一年多的不断讨论, IASB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讨论稿。在该讨论中, IASB决定采用美国的准则作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商议, 并将SFAS No.157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和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中的公允价值定义做了比较, 从而分析出它们之间的三个区别所在。

三、国内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2006年新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 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为公允、更为相关。38项具体准则中涉及会计要素计量的有30项, 在这30项涉及会计要素计量的准则中有17项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这些准则中, 有的要求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 有的是要求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 还有二者兼有。对于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做法, 它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有利于其决策的信息, 这种做法在技术上的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 公允价值计量被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采纳, 体现了我国迈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一大步, 公允价值成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亮点。

四、公允价值概念的比较

1. 概念的共同点。

从以上的定义说明中可以看出:在公允价值的运用中, 首先, 信息公开对称, 交易对象信息对交易双方完全公开对称;其次, 都强调了交易的自愿性, 即公允价值是以公平交易为前提条件的。关联方之间为了操纵利润, 人为规定的资产或负债的价格, 由于不是以公平交易为前提下, 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 此时的公允价值应是指该项资产或负债与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价格;再次, 都强调了对称性, 即交易所确定的公允价值都是在相对理性的情况下做出的。公允价值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在理想假设下的价值体现。不论市场多么完善, 都不可能收集到所有信息并有效地分析信息做出正确的决定。公允价值是市场价值, 即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只能是相对的。尽管人们可以运用一系列的方法得到公允价值, 但都是近似的估计值;最后, 都强调了交易的非现实性, 即并非只有进行现实的交易才存在公允价值, 它是缺少真实交易下的一种估计价格, 它是买卖双方意欲成交的现行交易达成的金额。公允价值虽然是市场的交换价格, 但不是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要进行买卖, 且并不是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 此时的公允价值是要用一定的方法来估计。

2. 公允价值的本质。

从定义可看出, 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价值。然而, “价值”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极为广泛, 价值理论本身就是经济理论中最具争议的理论之一。首先, 从上述定义来看, 公允价值是基于交易产生的, 在存在活跃市场交易的情况下, 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 由此看来公允价值似乎是一种交换价格。然而, 在各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实务中, 公允价值的实际应用却大大超出了交易范围, 它不仅适用于初始计量, 还适用于后续新起点计量, 而后续新起点计量大多是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某些时候, 资产 (或负债) 即便是有交换并形成了一个交换价格, 也不一定存在着活跃的市场和可观察的市场价格, 而是基于交换双方对资产 (或负债) 的价值有着相同或相近的评价, 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在许多不存在交易或者虽然有交易但没有可观察的、由市场决定的金额的情况下, 公允价值被广泛运用于资产或负债现行价值计量, 代表有成本累计值、有效清偿价值、有用价值以及特定主体价值等。这些计量基础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 即都加入了非市场的评价, 或者说, 以特定主体对资产或负债的评价代替了市场评价;其次, 公允价值究其目的来说, 本应是寻求一种客观的价值, 然而客观的使用价值必须通过人的主观判断才能实现, 而且公允价值的应用与定义也考虑并认可了交易或评价主体主观判断的影响。所以, 公允价值的“价值”归根结底是一种效用价值, 而这正是公允价值造成资本市场混乱以及在应用中面临困难的根本原因。

《楞次定律》中“阻碍”的含义 篇6

1.“阻碍”的对象:阻碍磁通量的变化或者阻碍导体与磁场的相对运动。

2.“阻碍”的方式:

(1)通过感应磁场来“阻碍”。

磁通量增加引起电磁感应现象时,感应磁场的方向与原磁场的方向相反;磁通量减少引起电磁感应现象时,感应磁场的方向与原磁场的方向相同,从而达到阻碍磁通量的变化的目的。

(2)通过磁场力来“阻碍”。

如图1所示,导体棒向右切割垂直纸面向里的匀强磁场,通过右手定则和左手定则可以判断,棒中感应电流方向向上,受到向左的安培力作用,从而阻碍了导体棒的运动。

(3)通过相对运动或相对运动趋势来阻碍。

如图2所示,若滑动头相右移动,则线圈A将向左偏,线圈B将向右偏。线圈A和B就是通过相对于磁场的运动来阻碍磁通量的变化的。

(4)通过形变或者形变趋势来阻碍。

如图3所示,若垂直纸面向里的匀强磁场的磁感强度增加时,矩形线圈abcd中将产生逆时针方向的感应电流,由左手定则可知,线圈的四条边将受到如图中所示的指向内侧的安培力的作用,则线圈会收缩或者有收缩的趋势。显然,线圈通过形变的趋势达到阻碍磁通量变化的目的。

(5)通过自感电动势来阻碍。

导体自身电流增加时,自感电动势的方向与原电流方向相反;导体自身电流减小时,自感电动势的方向与原电流的方向相同,从而阻碍导体自身电流的变化。

3.“阻碍”的结果:延缓了磁通量的变化。

发生电磁感应时,磁通量并没有因为感应磁场的产生而终止变化,最终还是增加或者减少了,只是磁通量的变化的时间延长了。可见,“阻碍”不是“阻止”,而是“阻而不止”,是“延缓”。

探析数字城市的深远含义 篇7

数字城市管理是通过应用计算机网络、“3S”空间信息、无线通信等数字技术手段建立的统一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因此要建立数字城市就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 采取“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 实现管理对象的准确定位和城市管理空间细化;创建城市管理“指挥”和“监督”为两个轴心的管理新体制;建立内部评价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监督评价体系, 对城市管理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供电公司可以协同参与, 将本系统与数字城市计算机网络联网, 从而实现精准、高效、协同管理的新城市。

2. 数字城市管理现状

2.1 传统政务管理中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 缺乏有效的数据交换共享

传统模式中信息资源处于无序分散的状态, 基础数据库建设滞后, 空间数据贫乏。为改变这一现状, 需要建成集便民服务、城市数字化管理、资源交易、行政办公于一体的数字综合服务中心, 逐步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信息交换机制, 逐渐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 满足政府进行综合分析与科学决策支持的需要。通过对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的健全, 达到统一全市信息资源、规范和分级管理, 建立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2.2 传统政务管理中存在圈套信息安全风险。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一是分散管理和上网, 造成各单位无法独自承担安全投入, 多数单位都未经安全设备直接接入互联网, 把日常办公的计算机暴露在互联网上, 无法进行网上管理和行为审计, 不符合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二是无法进行资源共享。因分散建设、管理, 网络线路、机房、服务器等不能共享, 造成重复建设的浪费。三是接入线路费用高。市直各单位和电信运营商分散谈判、各自租用线路, 致使接入费用较高, 浪费了财政支出。

2.3 传统政务管理中信息系统相互独立, 缺少基础性公共支撑平台

各部门应用系统开发大多基于“单点应用”理念进行, 信息系统建设偏重单一的部门、专业、要素, 系统间接口、规范与标准不统一, 缺少跨部门共享与应用的考虑, 造成重复浪费, 形成了很多“信息孤岛”, 不利于部门间协同和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基于此类情况, 需要建立全市性的统一政务网络公共基础性硬件支撑平台, 从根本上遏制“孤岛”现象的产生。

3. 数字城市的管理方法

3.1 运用单元网格管理法

“网格”是指为实现精确、敏捷管理而划分的基本管理单元。单元网格管理法在城市管理中运用网格地图的技术以每万平方米的面积为一个独立的管理单元, 各单元互相连接, 形成不规则边界线的网格管理区域;对网格中的信息资源、数据资源、服务资源、管理资源进行整合, 实现共享;由城市管理监督员对分管网格实施全时段监控, 同时明确各级地域责任人为该辖区城市管理责任人, 从而在纵向实现对管理空间的分层、分级、全区域管理。在进行单元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可以将全区划分为“区级、办事处、社区、小区、楼院”五级管理网格, 成立了全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指挥中心、办事处网格化社会服务中心和社区网格化服务工作站等, 实现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根据社区所辖范围、分布特点、人口数量、居住疏密程度、群众生产生活习惯、产业特点等情况。每个社区按照1500户~2000户居民的标准配备5名~7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每增加300户居民再增配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具体从事居民的社会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并且要求网格长、网格员每天深入居民家中进行排查走访, 每周至少与社区民警、楼栋长、商户长、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联系一次, 全面掌握网格内的基本情况, 做到“家庭情况清、人员类别清、区域设施清、隐患矛盾清、群众需求清”, 并按照“采集上报、指挥派遣、处置反馈、任务核查、归档评价”五步闭环工作流程, 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处理社区有关事项, 最终形成“网格全覆盖、工作无缝隙、服务零距离、管理无漏洞”的城市社区管理新格局。

3.2 运用城市部件管理法

该方法是指把物化的城市管理对象作为城市部件进行管理, 运用地理编码技术, 将城市部件按照地理坐标定位到万米单元网格地图上, 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在勘测和定位标图的基础上, 按照不同功能, 将城市全部部件分类建立数据库。对每个部件加以编码, 标在相应的单元网格图中。这些编码相当于城市部件的“身份证”。我们可以通过编码在信息平台中查到部件的名称、现状、归属部门和准确位置等信息。在对监督区域进行巡查区域划分后, 分别对每个区域的数字城管巡查员配备专用的“城管通”手机。手机的城管图标可以精确到具体的街道位置且涵盖了市容环境、宣传广告、突发事件、街面秩序等各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4. 数字城市的深远意义

实行数字化管理后, 我们的城市管理由传统管理变为信息化管理;由粗放管理变为精细化管理;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由偏重管理变为监管并重;由“小城管”变为“大城管”。其主要意义如下:

4.1 降低了城市管理成本

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在数字技术基础之上, 一方面, 数字化的信息传递方式使得管理成本有效降低, 同时, 信息传递的快速准确使各类危险、损害在第一时间被发现、解决, 从而降低了城市部件维护的成本;另一方面, 数字技术使得组织人员的集约化分工配置成为可能, 传统管理模式下, 某一区域内不同类别的设施、事件, 需要不同专业的部门分别派人监督, 而在新模式下发现问题、捕获信息的责任只需一名监督员来承担和完成, 专业部门彻底从“监督”工作中解放了出来, 降低了人员消耗, 各专业部门的巡查人员相应减少了, 各类费用明显降低;由于问题定位精确、人员分工明确, 各专业部门的事件处理成本大大降低。同时, 由于城市部件破坏、损伤发现及时, 城市部件维修、重置费用等也大大降低。

4.2 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极大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推行的社区“一网两制”的网格化党建模式后, 社区各类党组织和党员已承诺办理事项2500余件, 化解矛盾纠纷1300余件, 组建志愿服务队伍78支, 开展助残助困、科普宣传、医疗服务、再就业服务等活动400余次, 并涌现出一批法律咨询室、老干部调解室、巾帼志愿服务队等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真正做到了高效、精确。

4.3 规范了城市管理行为

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持、创造城市和谐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 因此, 城市管理应秉持以人为本、和谐关怀的理念, 重“沟通”, 轻“命令”;重“疏导”, 轻“压制”。而近年来, 城市管理工作中“以压代管”、“以罚代管”、“暴力执法”等现象屡屡出现, 政群冲突现象也时有发生, 究其根源, 一方面是管理者的价值取向问题, 另一方面是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在考核环节过于重视组织内部评价和指标评价, 忽视了主观评价和外部评价。政府网站建立的百姓投诉平台和电台的行风政风热线、以及定期的行风政风评议活动将市民和相应的主观评价列为一项重要指标, 内外兼顾, 起到了规范管理行为、端正管理理念的功效, 彰显了城市管理的人性化精神。

4.4 有助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城市管理的技术障碍和制度缺陷。信息收集传递及时准确使城市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的放矢、有条不紊, 走出了过去“突击式管理”、“群众运动式管理”的模块;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适应的新型人员分工和组织结构解决了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多头管理等问题, 提高了管理主体的活力和效率;在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动下的管理工作流程再造, 使得城市管理由过去的被动、粗放、分散向敏捷、高效、系统转变, 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为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做出了有益探索。

4.5 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民主化水平

现代行政管理理论提出:“回应”是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 其意义是, 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 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回应”的核心是在公共管理领域尊重民主选择, 以公众的利益和意见为指向。传统城市管理模式的一大缺陷是公众意见表达渠道不通畅, 造成管理者的行为不当, 降低了管理效率, 甚至损害了公众利益。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在构建双向信息渠道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 通过“监督轴心”的纽带作用, 实现了市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加速了信息传递, 密切了政群关系。市民的问题能够及时传达给管理者, 方便了管理者及时采取措施对症下药, 同时, 市民评价被列为管理者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提高了管理者的主动性和市民参与的管理、协助管理的积极性, 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馈控制系统, 增强了管理的有效性。

5. 数字城市发展方向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产业应与数字城市紧密结合, 以供电为例, 电力系统的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降低了抄表员的强度, 提高数据质量, 为居民提供及时详尽的用电消费数据, 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居民用电隐患, 确保安全用电提供依据;智能用电服务体系可以了解供电公司各种缴费模式, 查询并定位到具体每个缴费网点, 相关的电力常识, 各项业务程序的办理, 检修停电的通告、各种电力法规、电价知识等等, 数字城市应以“开放、融合、创新、用户至上”等精神内涵与基础产业进行结合, 找准落点, 全方位、全流程监控各项有关体系, 开展数据多维度分析与挖掘, 对出现的题及时全面协调并解决, 促进与供电公司及各种基础产业的进一步沟通, 深化合作、促进互利互赢, 共同发展。

数字城市是数字地球的一部分, 因此实现数字城市意义深远, 但我们不能满足于现状, 在努力创建数字城市的同时, 我们要争取更进一步, 使我们美丽的城市成为一座具有精细化管理的智慧城市, 为我市市民创造更为舒适、优越的生活环境!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 城市现代化的步骤不断加快, 公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因此数字化城市管理和智慧城市的精细化管理应运而生。城市市在分析传统管理模式弊端的基础上, 充分运用单元网格化管理与城市部件管理等数字化城市管理方法, 大大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同时本文还从五个方面简述了城市实行数字化管理的深远含义, 供电公司等基础行业可以据此融入数字城市中, 提高效率, 更好的实行便民、数据共享等多方面实现互利互惠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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