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表象要素三篇

2024-07-27

审美表象要素 篇1

关键词:翻译美学,法律翻译,审美表象要素

法律语言是一种程式化的语言, 具有高度的保守性和“冷冻体”式 (frozen style) 的语言特征。虽然法律翻译作品一度被认为不具备审美价值, 但随着法律美学、翻译美学、法律翻译等学科的不断发展和相互融合, 法律翻译中的严谨美、精确美、庄重美、冷峻美等审美取向也渐渐为人所接受。在法律翻译过程中, 译者对原文忠实程度的要求要远远大于语言的创新性, 因此, 作为审美主体的译者对审美表象要素的解读和掌控将直接影响审美再现活动的质量。

1 翻译美学与审美表象要素作者

翻译美学就是运用美学和现代语言学的基本原理, 来研究和探讨语际转换中即翻译的美学问题, 帮助译者了解翻译审美活动的一般性规律, 以提高语际转换能力和对译文的审美鉴别能力。

翻译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翻译中的审美主体 (译者、读者) , 审美客体 (原文、译文) , 翻译中的审美活动, 翻译中的审美判断, 审美欣赏, 审美标准以及翻译过程中富有创造性的审美再现等。

翻译中的审美再现过程其实也就是源语中的审美价值最大限度传递到译入语中的过程。审美价值, 即原文的审美构成 (aesthetic constituents) , 一般可分为语言的审美表象要素 (overt aesthetic essential factors) 和审美非表象要素 (covert aesthetic essential factors) 。审美的表象要素在美学上被称为物质存在的形态美, 表现为音系、标点、词法, 句法等语言形式上的美。

法律翻译以精准传达原意为第一要义, 不鼓励译者在语言形式上有所创新, 更不鼓励读者在现有的信息基础之上进行过多演绎。因此, 在法律翻译中, 要想提高译文的可读性, 译者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审美表象要素的发掘上。

2 法律翻译中的审美表象要素

2.1 语音要素

音韵美是法律语言重要的审美特征。不论在法律汉语还是法律英语中, 语言的使用者都试图通过声音的韵律和节奏来表现一种语调上强烈的气势。在法律翻译中, 法律语言庄重、权威的审美取向也会指导译者选取音韵节奏上强而有力的语句来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不容置疑性。试看下例:

原文:本合同的形式, 效力, 以及对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执行。

译文:of this contract ar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在原文中, “形式”, “效力”, “解释”, “履行”四个双音节词汇整齐有序罗列句中, 形成一种规律性的节拍和节奏:句子的节拍由弱至强, 句子的节奏由慢变快, 强调了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文本的庄重性。与之相对应, 译文使用了一个四音节单词和三个三音节单词, 长短元音分布其间。王佐良认为:“短元音和爆破音可以加速节奏, 而长元音和鼻辅音则可以减缓节奏。”相对于“validity”中短元音[ə]和[i]的集中发音, “performance”中的辅音[m]和长元音[ɔ:]调和了节奏, 轻音、重音相互巧妙补充调节, 整个句子读来好似一首四分之三节拍的华尔兹舞曲, 展示了强烈的视听享受和法律语言的高贵之美。

2.2 标点要素

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载体, 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能够帮助语言传递并展现种种审美要素。法律翻译不像文学翻译那样需要通过艺术创造来追求蕴意的丰富, 因此感叹号、问号及省略号等感情色彩较为丰富的标点符号在法律翻译中鲜有出现, 而用来表示语义间逻辑关系的标点符号特别是逗号却对语义判定的作用非常重大。由于法律的宗旨要求清晰明了, 禁止歧义, 一个小小的标点符号的有无及其位置的不同会导致内容上的千差万别, 也会关系到法律翻译精确之美、严谨之美和冷峻之美的体现。

原文:Any income tax on income earned by Consultant within the PRC pursuant to this Contract and subject to taxation according to th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RC Concerning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all paid by Consultant.

译文1:顾问就按本合同在中国境内赚取的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而被征收的任何所得税应由顾问支付。

译文2:顾问按本合同在中国境内赚取的所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须纳税的, 应由顾问缴纳所得税。

在以上例子中, 译文1虽然将原文意思准确翻译出来, 但译文繁琐冗长, 可读性较差, 导致了清晰美的流失。相比较而言, 译文2运用逗号将原文层次理清, 很好展现了语言的逻辑顺达之美。同时, 译文2更为精准的表明了原文的意思, 更好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之美和规范之美。

尽管如此, 法律翻译中的标点符号一般是不能随意添加的, 特别是在英语文本中。在《法律推理与法律文书写作》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Writing) 中, 纽曼 (Neumann) 写道:“绝对不要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或谓语和宾语之间使用逗号。” (Never place a comma between a subject and its verb or between a verb and its object.) 这一使用习惯除了出于行文严谨的原因, 也在于法律文本威严、庄重、遵循惯常的格式和规则的形式特点。

2.3 词语要素

在翻译美学看来, 翻译活动同时具有实用性和审美性双重特征, 审美过程中的审美选择反映了审美价值所在。在法律翻译中, 译者对词语的选择使用也是其在审美意识指导下探究美、发现美、展现美的一种审美选择。一般说来, 译者在法律语言的使用及翻译过程中对词语的选择具有以下倾向:

2.3.1 对正式、专业术语的选择

为体现法律语言的严肃美、庄重美, 译者在翻译中会选用正式程度较高的专业术语。例如:在法律英语中, 相对于before、after、end、the dead等常用词语, 译者更倾向于使用prior to、subsequent、termination、the deceased或the decedent来表达同样的意思。而在法律汉语中, 他/她自己、上边、偷、找茬等口头词汇也并不常见, 取而代之的是使用当事人、上述、盗窃、寻衅滋事等正式专业术语。

与此同时, 对专业法律术语的选择也是体现法律翻译精确美、严谨美的需要。美国法律语言学家梅林科夫 (Mellinkoff) 认为,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一小块相对精确的区域。孙懿华在《法律语言学》一书中也写道:“准确性是法律术语最本质的特点”。如在翻译“法律解释”这一概念时, construction of law就比explanation of law或interpretation of law更加精准。反之亦然, 如将construction of law译为法律的构建, 将与原文意思大相径庭。

2.3.2 对古体词、文言词的选择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符号, 法律语言中的古体词、文言词表现了本民族对法律之庄严美、肃穆美、正式美的坚守与传承。法律英语中大量使用hereinbefore (上文) 、hereof (本文件的) 、thereafter (之后) 、therein (在其中) 、whereby (借此) 等古体词。在《法律语言研究》中, 王洁认为:“法律文书语体中的文言成分, 是历来公文所具有的某些文言表达方式和惯用文言词语的传承。”比如我国刑事立法解释常用的套语“现予公告”, 就将现代汉语中的双音节词“现在”、“予以”替换为·古·汉语单音节词。而常见翻译版本This Interpretation is herebyannounced.中的“hereby”也用的恰到好处, 保持了原文的··行··文··体例和风格。

2.3.3 对情态动词、能愿动词的选择

法律语言的权威美、庄严美、标准美体现在其语势上的强制性、命令规定性和不容置疑性, 多通过英语中的情态动词或汉语中的能愿动词来实现。法律英语中常见的情态动词主要有shall、may、should、can、ought to等;法律汉语中常用能愿动词有“必须 (须) ”、“应当 (应) ”、“禁止”、“不得”、“可以”等。相对于普通词语而言, 这类情态、能愿动词可以展示出更明晰的法律含义。比如shall和“应当 (应) ”就是一种标示“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承担的权利或义务”的重要语言手段。

2.3.4 对模糊词语的选择

在法律翻译中, 译者对模糊词语的选择与法律语言的精准性并不矛盾。由于法律现象的复杂多变性, 法律语言必须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才能更准确表述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 从而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因此在法律翻译中, 对诸如certain、serious、no less than、no more than、necessary、somewhat、若干、适当、较大、屡次、明显、相关、极其严重等模糊词语运用的现象屡见不鲜。除此之外, 模糊词语还可以用来代替对一些难以启齿或不便透露内容的表述, 保证法律文本的庄严性和严谨性。

2.4 句法要素

在《美学语言学》一书中, 钱冠连认为句法层面的审美再现与两种因素有关:一是句子结构即句型, 二是句式。且这两种因素要与符合本民族审美心理的形式美保持一致。

2.4.1 句型

从美学的角度来看, 只有句型结构符合某些特定语序的句子才能被认为是美的。而世界上几乎所有语言都接受并认可语言的有序之美, 虽然对这种“有序”的理解千差万别。

作为一种“意合 (parataxis) ”语言, 汉语强调形式服从于意义, 句子成分根据表达和逻辑顺序来排列组合, 从而实现造句。甚至在语境和逻辑清晰明了的情况下, 大多数短语加上语调就可以称谓句子。这也导致法律汉语比法律英语使用较多的非主谓句、无主句和独词句。非主谓句、无主句和独词句虽然看似有悖于法律语言的严谨周密性, 但却具有简洁、警醒、明了的审美效果。如“现予公告 (It is hereby announced.) ”, “由卖方负责保险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buyers.) ”等。

而英语则属于“形合 (hypotaxis) ”语言, 主谓成分及各句子成分间的语言连接手段不可或缺。在《翻译美学理论》中, 刘宓庆认为“汉译英时首先要考虑如何保证译句的平衡感, 英语认为句子的平衡感表现为SVfocus/pivotal, 也就是主谓语焦点化或主轴化, 英语句子不能没有SV”。为保持这种平衡之美、对称之美, 英语句子往往以“主+谓”结构为框架, 加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动词不定式、分词、介词短语等成分, 延伸出主谓宾、主系表、主谓双宾、主谓宾补等句子结构。因此在法律英语中, 为表述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 使用长句的现象也就层出不穷。法律英语中的长句可以通过严谨、周密的方式来表述复杂而具体的意义。为使表意充分完整, 也可在中心词或从句间加入修饰语和连接词, 体现逻辑上的主次关系, 体现出语言的精准、简洁、客观之美。

2.4.2 句式

法律语言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 出于其特殊的使用目的, 对句式的选用上形成了一些有别于普通语言的独特特点。对这些句式的选用不仅是为了准确表述内容, 也为了实现特定的法律功能, 同时还实现了语言本身的美学价值。在法律语言中, 多使用陈述句来确认法律关系、贯彻法律条令、规定权利义务、陈述案件事实, 从而体现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有时也用祈使句来表示授权或禁止, 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但基本不用疑问句和感叹句, 排除带入感情色彩的可能性, 保证法律的庄重性。此外, 还有一些句式具有独特的法律涵含义, 比如法律英语中常跟agreement、section、contract等法律文件名配合使用的含有“subject to”的句式, 在合约条款中广泛使用的含有“provided that”的句式, 含有“Any person who does…shall+verb”的句式, 法律汉语中含有“……的”的句式, 含有“凡……, 均应……”的句式等。在法律翻译中, 一定要注意保持源语和译入语在句式方面的同一性和一致性, 保证翻译作品的严谨美和准确美。

3 结束语

法律翻译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 但对法律翻译审美价值的审视和再现要比其他类型的翻译更具挑战性。这就要求译者立足于法律翻译中的审美表象要素, 分析不同层面的审美构成, , 进而实现法律翻译中的审美等值再现。

参考文献

[1]刘宓庆.翻译美学导论[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95.

[2]刘宓庆.翻译美学理论[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11.

[3]钱冠连.美学语言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4]宋雷, 张绍全.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5]滕超, 孔飞燕.英汉法律互译:理论与实践[M].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8.

[6]孙懿华.法律语言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6.

声乐艺术中的审美要素 篇2

作为审美体验的一种艺术形式,声乐艺术在展示其审美功能的方法和形式上是极其独特而富有魅力的。作为除器乐之外的音乐两大表现类别之一的声乐艺术,“在它的艺术美的创造构成与体现中,除了具备与器乐一致的共性外,还具备它自身的独特性或特殊性,具有形成自身艺术美的创造系统,即由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美的因素,并按照一定美的规律构成的具有特定特征的整体”。这些美的要素包括歌词的语言美、曲作的音乐美、歌唱的声音美、情感美、舞台表演美等等。每一个具有独立美的审美要素对声乐艺术的整体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它们之间会有矛盾,会相互制约,但是通过找到它们之间的契合点,在取长补短中使它们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完美统一起来便可以共同为声乐艺术的整体美服务,集中体现出声乐艺术的独特魅力。

歌词的语言美。声乐艺术是文学与音乐相结合的综合艺术,是歌词的语音音响和音乐的乐音音响的有机综合,是人声唱出的带有语言的音乐。音乐的两大表现类别都能产生美妙的音乐,但是只有声乐艺术的音响中带有人类的语言成分。因此,歌词鲜明的语义性是声乐艺术区别于器乐艺术的一个显著特点。语言是人类特有的思想和情感交流的工具,语言的语义是语言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含义,在声乐艺术中它有着使音乐的内容更加具体化的作用。它的这种直接表情达意的声音艺术功能是其他声音音响无法比拟的。就像著名的美学家黑格尔所认为的:“语言的艺术在内容上和在表现形式上比起其他艺术都远较广阔,每一种内容,一切精神事物和自然事物,事件,行动,情节,内在的和外在的情况都可以纳入诗,由诗加以形象。在声乐艺术的整个创作过程中,无论是词曲的创作还是歌曲演唱的二度创作都始终贯穿着语言的因素,受着语言的影响,声乐艺术通过对语言的美化来体现它的艺术魅力。

因此,可以说,语言是声乐艺术的显著特点,歌词的语言的美是构成声乐艺术魅力的文学基础,需要充分发挥语言在声乐艺术中的创造功能。

歌词有着明确的语义功能,它是以唱来体现它的语言特征的诗歌或唱词。这种语言是在人们生活的语言的基础上,通过提炼、美化而发展起来的。歌词是词作者对社会事物和自然景物的主观的感受和认识的结果,具有描绘性和表现性的特征。它在与音乐长期相结合的艺术发展过程中,逐渐的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美。这种语言的美主要是由外在的形式构成美和内在的内容意境美构成的。

一、形式构成美是歌词语言外在美的展现

“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结构与组织,也是内容得以外显的表现过程。”歌词的语言外在形式构成美体现在语言的音韵美、风格美和凝练美上。

1、语言的音韵美是丰富语言表现力的重要手段。声乐艺术是人声唱出的带有语言的音乐,因此,语言的音乐化是歌词语言构成的特殊性。由于歌词在文学领域里属于韵文的范畴,所以,它语言的音韵美也是区别于散文的特征之一。歌词语言的音韵美富有很强的感染力,就像著名美学家黑格尔所说:“音节和韵是诗的原始的唯一的愉悦感官的芬芳气息,甚至比所谓富于意象的富丽辞藻还更重要”。

就拿我们最熟悉的汉语来说,汉语属于汉藏体系,是我国大部分人长期使用的语言种类,并且是我国声乐艺术歌词构成的最主要的语种。汉语的基本要素是汉字,而汉字以音节为基本单位,音节一般是由声母、韵母、声调构成的。因此,汉语中就有了声调的阴平、阳平、上声、去声的高低抑扬对比,也有不同的合辙押韵和长短、快慢、强弱的变化节律的对比,使汉语语音音响带有某种音乐性的特征,语言形成抑扬顿挫的音乐美。这种语言的音乐化影响着歌曲的情绪,构成了高低、长短、快慢、强弱的情绪对比和变化。

声、韵、调的有机结合,语音平仄的结合,不同节律的对比,构词叠韵、词句对仗、长短交替、回旋反复,各种句式交错等特点都是其语言音韵美的体现。它们在错落有致,协调对比中使语言富于变化,充满活力,和谐悦耳,大大丰富了汉语的表现力,展现出语言的音韵美。

2、语言的风格美是语言个性化的体现。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语言,每个国家不同的民族、地域也都有自己独特风格的语言和语音体系,这些不同的语言风格在歌词中形成了语言独特的风格美。例如我国地方的一些民歌,语言风格带有区域性的地方特点。西北地区的“花儿”,江浙一带的民间小调等都是比较典型的类型,河州令《上去高山望平川》除了运用大量的衬词“呀”、“哎”之外,句与句之间还做了词组的重复,句式的节奏自由,加上当地的方言演唱,突出了西北地区的语言风格特点。江苏的民间小调《无锡景》通过衬词“呀”、“么”的运用增加了歌曲的亲切感和细腻感,再加上地方方言的演唱,具有显著的江南地方风格特点。因此,语言的风格美为歌词的语言增添了色彩,它是识别和把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语言区别的标志,并且增强了歌曲的表现力和感染力。

3、语言的凝练美是创造优美音乐文学形象的关键。声乐艺术是通过人声展现其魅力的艺术形式,人声的嗓音在运用的过程中是有一定时间的承受能力的,与此同时,欣赏者对音响刺激感应也是具有一定的承受限度的,超过限额他们容易产生听感的懈怠。因此歌词的时间和篇幅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它必须简洁、凝练,以少总多,删繁就简,准确并且富有表现力,能够抒发强烈的思想情感。并且作为以“唱”来体现它音乐化的词,其语言的凝练美是语言美的基本要素。歌词要以精确纯美的语言去高度集中地反应生活,塑造形象,用字斟句酌的精粹语言去表达丰富的内容和思想情感从而动人心弦,“通过炼字、炼句、炼意去提炼创造准确优美的音乐文学形象,以达到‘吟詠之间吐纳珠玉之声’的凝练美的艺术效果”。例如:张黎作词的《我和我的祖国》,瞿琮作词的《我爱你中国》,王莘创作的《歌唱祖国》等歌曲,歌词既简洁质朴,又情真意切,用精美的语言把对祖国的歌颂和热爱之情表现地淋漓尽致,和着美妙的音乐在广泛的传唱中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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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意境美是歌词语言内在美的展现

歌词语言的外在形式美最终是为表现歌词的内容意境服务的。歌词的语义性构成了语言的内容本质,再加上歌词的根本属性就在于它的表情性,形成了语言内容的通俗美和情感美。

1、语言的通俗美是迅速获得审美体验的重要因素。歌词语言的通俗美表现为歌词的通俗易懂、朴实无华,亲切自然。声乐艺术之所以成为最具普遍性和群众性的艺术种类,除了人声的亲切性和感染力之外,歌词语言的通俗美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为它让人们能够更容易的接受和体验其艺术魅力。声乐艺术是听觉艺术,欣赏者对音响的刺激感是有一定的承受限度的,作品的时间不会过长,听感稍纵即逝。因此,语言便需要引起听感的敏捷效应,在短时间内让审美主体理解歌曲的内容和情感,而不能有更多的时间去推理和判断。歌词语言的通俗、质朴便于他们捕捉感受,获得审美体验。特别是作为能与音乐相结合的歌词,需要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字句和过多的引申和铺陈的手法,内容也不能太过深奥难懂,也不能有太重的哲学深度。正所谓“欲其流利轻滑而易歌,不欲其乖刺艰涩而难吐”。但是,语言的通俗易懂并不等于粗俗和庸俗,也不意味着可以缺少文学品味和美感而只剩下孤立的“语言声音”。

“歌词的内容本身要真正的纯洁坚牢的。如果内容本身就呆板,平庸,枯燥和荒谬,就不可能根据它创作出优秀的深刻的音乐作品。”“太文则迂,不文则俗;文而不文,俗而不俗;要耸观,又耸听。”这说明要处理好“俗”与“雅”的关系,俗却不失其文采,雅却不失其自然,既要通俗质朴、亲切自然又要立意精深才能达到“雅俗共赏”的审美标准。也正如我国著名的一级作曲家、音乐理论家周大风先生所述:“词藻要美,不等于典雅深奥;语言要通俗,不等于直而露。既要使人一听能懂,又要有留人以回味无穷,余情萦绕胸臆之妙”。

2、语言的情感美是语言美的核心。歌词具有强烈的抒情性,声乐艺术中丰富的感情色彩需要通过歌词的语言才能得到准确生动的体现。歌词的情感特征主要是指“作者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感受而获得的一种心理冲动,再将这种心理冲动转化为概念性的词或词组而加以描述的情感状态”。作者借助这种心理冲动通过歌词表达感人的故事,塑造感人的艺术形象。作为声乐艺术创作的情感始发点,歌词语言的情感表达有着重要的作用。“以无情之语而欲动人情,难矣!”

歌词的情感美,全在主体真实情感的流露而不能有任何虚情假意、矫揉造作。正如古罗马时代的贺拉斯在《诗艺》中说到:“一首诗仅仅具有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魅力,必须按作者愿望左右读者的心灵。你自己先要笑,才能引起别人脸上的笑,同样,你自己得苦,才能在别人脸上引起哭的反应。你要我哭,首先你自己感觉悲痛”。它只有真实的表达这种情感美,才能触动作曲家的心灵,给曲作者提供音乐思维和感情基础,才能让歌唱者触发情感,声情并茂的演唱。伟大的德国诗人歌德的诗便是浸透了其浓郁诗情的典例,在德国乃至世界的文学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诗几乎是历代作曲家们取之不尽的灵感宝藏,他的诗以浓郁的诗情和优美的意境撩动着作曲家的心弦,特别是为德国艺术歌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在奥地利作曲家舒伯特的毕生创作的 600 多首歌曲中,歌德的诗被谱写了 300 多次。艺术来源于生活,感人的文学形象是从生活中提炼出来的。歌词就是词作者从丰富的现实生活体验中获得文学形象,通过叙事、描绘、抒情等手段使审美主体感知并且唤起他们的记忆表象,从而产生联想和想象,以此达到审美的目的。正如清代文学家、戏曲作家、理论家李渔所说,“作词之料,不过‘情’、‘景’二字。非对眼前写景,即据心上说情,说得情出,写得景明,即是好词”。当然,歌词情感的传达最终需要通过演唱者在深入分析词义后努力挖掘它潜在的内涵。就如同创作剧本一样,“在创作的时候,台词来自剧作家,而潜台词是来自演员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观众就不必费力到剧场里看演员的表演,坐在家里读剧本就行了”。由此看出,声乐艺术歌词情感的把握最終还是离不开演唱者对歌词情感的再创造。声乐艺术的表现力和感染力在于通过音乐性的语言唱出歌曲中所要表现的音乐形象、生活内容和思想感情等从而引起欣赏者的共鸣。

审美要素及平面设计应用研究论文 篇3

1广告摄影的历史演变及内涵

广告摄影以一种特殊的艺术形式存在,其利用与众不同的摄影语言对产品予以刻画,以独特的方式将产品信息进行有效传递。广告摄影服务于广告活动,从这方面来看,其成功之处在于能否唤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而其与单纯的艺术摄影有着天壤之别。顾名思义,广告摄影并非是一个单纯词,它由“广告”和“摄影”两部分构成。其中广告代表着展示及表现,而摄影代表了艺术及审美。广告摄影虽然隶属实用艺术领域,但是却具有十分紧密的规定性,而且深受发布媒体环境的约束,同时不同的商业环境对广告摄影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广告摄影已经完全融入到了商业社会之中。

2广告摄影的基本特征

现代广告摄影在摄影科技成果的基础之上,以影像文化为背景,利用视觉的呈现,探索深刻的艺术刺激。究其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是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广告摄影的投资主体大多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根本目的在于宣传产品信息,并形成社会效果作用在产品销售之上,这种强烈的目的性决定了传达信息真实性的特征;其二,是摄影作品的展示性,广告摄影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实物产品,针对的是消费者,物品的优势与特征应在简单的画面中重点突出;其三,是创作设计的艺术性,广告摄影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相统一,情感设计与技巧不容忽视,艺术性的核心在于给观赏者美的视觉刺激,形成愉悦的心情并对产品引发兴趣,借助精巧的光线完美呈现物体颜色,对拍摄对象的合理解构是摄影的前提,决定广告的图形基调,色彩是人体视觉刺激的最重要途径,光影本身也需要色彩的辅助表达,不同的色彩将深刻影响观赏者的审美感受;其四,是创作理念的创新性,创意是广告摄影的灵魂所在,摄影技巧可以在经验和学习中逐步精炼。摄影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素养,需要不断探索,打破传统的束缚,塑造鲜明的广告艺术形象。

二、广告摄影在设计学中的审美要素

广告摄影的设计学范畴广泛,一方面体现了设计学的思维和智慧,另一方面也强有力地彰显了艺术美学与审美学的完美结合。“美”是广告摄影在设计中矢志不渝的追求,更是获取观者视觉的最大吸引力。剖析广告摄影在设计学中的审美要素,是将其基本特征、技术手法融入平面设计领域的关键所在。

1光影要素

对胶片精确把握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创作成功与否,光圈设置、逆光效果、曝光程度等,如果这些操作不当,会对整个画面造成致命影响。因此,光线是摄影创作必不可少的先决因素。在充分掌握布光基础后,需要精准呈现出质感的光源和光性,使其能够均匀辐射在光源面,准确掌握发光面积和灯距,以便能够快速达到控光、光轴和照射角的最佳状态,在最小化的光源基础上实现与背景光的融合,突显创作内涵与产品特征。广告摄影中的光线已经不是传统生活意义上的视觉介质,需要摄影师调动不同灯具的功能和效果,通过驾驭光线营造出一个美学故事。这种驾驭是建立在对灯具器材和光源原理的精通之上的,呈现出可操作性的认知和理解,具体解构出以下层面:首先,整体画面的审美效果。广告摄影作品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张整体的二维或三维画面,第一印象至关重要。不同的光线区别和阴影面积最直观的反映在画面中,突出产品形象。其次,光的阴暗影调把握。观赏者看到整体画面后,随后关注的即是光的阴暗影调,它能够营造浓厚的情感氛围:是欢快还是悲伤,是速度还是沉静,是静是动,是明是暗。阴暗影调的变换作用于欣赏对象的情感体验,以实现最终的商业目的。最后,点、线、面的造型。明暗变化之后欣赏者将注目于光线的视觉造型,即点、线、面的结合与交叉。整个设计构图中,点、线、面的关系与节奏相辅相成,彼此呼应。此外,构图中形象的大小、位置的安排、色彩的对比都是十分重要的造型因素,在视觉表现审美中必不可少。广告摄影作品中的各个视觉对象都是彼此联系、不容忽视的,即便是空白的部分也是视觉传达的重要媒介。光影要素运用的核心理念是“简而不空、繁而不乱、简繁相融”。简中蕴含精彩,繁中彰显精练,单纯中有变化。

2色彩要素

广告摄影中的色彩要素是一种形象语言。在任何一个设计中,色彩都不存在相沿成习的美与丑,如果摄影师能够以精准的控制、深入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就能得到出乎意料的色彩画面效果。色彩的主要功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表现服务,充分发挥想象力在作品中摆上能表达感受的颜色,这正是广告摄影中色彩要素的运用真谛。设计学角度的色彩运用无章可循,不完全依托于任何一种科学理论,而是摄影师观察、体验和亲身经验的总结,本质上是一种心理意念的再现。不同的色彩在特定的环境下将带来不同的视觉感受,代表着不同的心理特征。有的时候,色彩可以演化成产品的一种符号,色彩与广告画面融为一体,成为一种代表深入人心。除了特定环境的把握,不同的商品色彩处理也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色彩的形式要素与色彩感受是构成产品色彩的两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突出表现为色调。主导色调与流行趋势并非一成不变,在捕捉时不可僵硬,要灵活变化。

3戏剧要素

戏剧性效果是表现冲突矛盾的外化形式,更多的常见于舞台艺术和影视作品中,近年来与平面设计学原理相结合,为广告摄影注入了新鲜血液。广告摄影中制造矛盾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每个画面都可以借助形体、文字、光影的变化加以把握,甚至在三维立体画面中还可以运用“蒙太奇”镜头技术来烘托主题,在有限的、静态的平面空间做到上述变化实属不易,但往往事半功倍。在无声的空间诉说有声的语言是平面设计中广告摄影的最高戏剧特色体现。这种戏剧要素可以是矛盾的,也可以是充满和谐的,总体来说,对抗的成分越大、画面承载的矛盾越多,艺术的绝对值就越大,内涵表现也更加丰富。总而言之,设计的戏剧要素就是将这些变幻莫测的矛盾合理、有序地安排于一个画面之中,引导观赏者不知不觉地走入艺术故事的“陷阱”与“仙境”。

三、广告摄影在平面设计中的具体应用

平面设计是将图形、文字、图像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加以组合,在二维平面上形成图案,营造视觉效果,表达不同情感、思想的印刷品或宣传品。一幅卓越的设计作品首先要具备视觉上的冲击力和吸引力。广告摄影要想在平面设计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影响其他艺术创作,需要从真实、审美及便捷三个优势方面加以打磨。

1广告摄影在平面设计中应保持真实性

广告摄影的真实性在平面设计中可谓首屈一指,其他艺术手段难以达到。与其他形式相比,广告摄影图片能够将产品信息直接、形象地展示出来,广告摄影的关键在于能够留住观者的眼球,使人在瞬间留下深刻的印象。艺术对许多人来说往往是抽象、遥远的,但广告摄影艺术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之上,通过直观表现的优势吸引人们来了解产品并且信任产品,产生“一鸣惊人”的强烈画面感和功能形式。广告摄影的真实性并不能与历史记录那样程度等同,即使是最基本的产品图片展示也是需要艺术设计加工的,其是以最简便、直接的图片方式进行信息的传递,在保持原貌的基础上给予恰当的美化。首先,平面设计中的广告摄影运用不可随意拍摄,要以精确的测光、曝光完美地还原真实物体色彩;其次,以摄影图片传递信息较其他方式要形象、生动,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聚焦观众的视线;最后,优秀的摄影图像不存在地域限制,能够在平面设计中表现出全人类共同的情感思想。

2广告摄影在平面设计中应融入审美性

广告摄影以产品为主要拍摄对象,通过反映产品的形状、颜色、功能、用途等独有的特征来提高吸引力,将这种出身“商业化”的技术应用于平面设计中,极大地扩大了摄影的应用范畴,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觉审美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广告摄影已经成为平面设计不可或缺的分支,并且成为平面设计的重要因素。图像、色彩是组成平面设计的基本元素,摄影师手中的本体语言结构赋予平面设计内在的灵魂,广告摄影所具备的商业潜力和受众范围为平面设计提供了便利的传播渠道。可以说广告摄影已经进入现代平面艺术设计领域,以其真实的形象、巧妙的构思、诱人的情景,最直接、最有效的为平面设计提供新的表现手法。

3广告摄影在平面设计中应体现便捷性

数字技术时代,广告摄影图片浩如烟海、包罗万象,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为全新的视觉传媒体系。广告摄影以其良好的交互性、传播性为平面设计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任何一个与产品相关的画面都可以做为平面设计的创作源泉,引发设计灵感。在此角度而言,广告摄影以全新的图像交流方式,重新定义了地域文化的共同点,一方面传播了产品信息,另一方面传达了艺术手法和设计理念,推进平面设计向更完善、更新奇的方向迈进。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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