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机构十篇

2024-09-09

评审机构 篇1

该第三版反映了全球医疗服务的动态变化, 例如新技术和新治疗方法的应用;医护工作者面临着接触到生物及其它的危害。感染因素在全球迅速传播, 医疗错误不断发生, 医疗服务面临种种道德与法律的挑战日益增长等。该第三版医院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比第二版增加篇幅约近1/3) , 新增加并修订了一些标准, 以处理出现的这些问题, 包括了新增“国际患者安全目标”一章, 新的评审决定规则, 以及修订了评审政策。

与所有国际联合委员会标准一样, 第三版医院评审标准包括整套的标准、每条标准的含义、以及评估是否达到各项标准的衡量要素。这种结构将使读者明确和理解体现在这些标准中的具体要求。

本书中文版的翻译工作由在医院标准、质量管理和评审领域具备一定经验和资质, 并具备相当英语水平的译者承担;并按照JCR的要求和经JCR核准, 聘请曾任WHO助理总干事的资深专家担任中文版译稿的独立审稿人。以确保第三版的译稿质量。本书中文版将忠实于原文, 内容准确, 具有专业水准。

加强医院管理, 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是医院管理的核心, 是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医院管理评价制度, 从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医院管理长效机制。为此, 我们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结合我国国情, 借鉴国际医院管理的先进经验, 促进医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本书中文版的出版发行将会对广大医院管理工作者有所裨益, 并可作为医院管理的一本有价值的参考书。

本书由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医院》杂志社面向全国各级各类医院独家发行, 即日起征订, 每册定价人民币80元 (如需挂号每册另加挂号费3元, 一次订阅30册以上免收挂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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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 篇2

该第三版反映了全球医疗服务的动态变化, 例如新技术和新治疗方法的应用;医护工作者面临着接触到生物及其它的危害。感染因素在全球迅速传播, 医疗错误不断发生, 医疗服务面临种种道德与法律的挑战日益增长等。该第三版医院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比第二版增加篇幅约近1/3) , 新增加并修订了一些标准, 以处理出现的这些问题, 包括了新增“国际患者安全目标”一章, 新的评审决定规则, 以及修订了评审政策。与所有国际联合委员会标准一样, 第三版医院评审标准包括整套的标准、每条标准的含义、以及评估是否达到各项标准的衡量要素。这种结构将使读者明确和理解体现在这些标准中的具体要求。

本书中文版将忠实于原文, 内容准确, 具有专业水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本有价值的参考书, 本书由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医院》杂志社面向全国各级各类医院独家发行, 即日起征订, 每册定价人民币80元 (邮购免收邮费、挂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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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食品检验机构合同评审 篇3

编制委托合同书

为了更完整的反应客户需求,设计一份完整的委托合同书是整个合同评审的前提条件。委托合同书内容要尽量的详细,包括检验的性质、报告形式、委托方信息、样品信息、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申请的检测方法、时间、要求、签字确认、费用、是否分包、报告领取方式等信息,以便明确双方责任及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评审人员的要求

承担食品检验机构的合同评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本机构的各个检验科室的检验资质、检验能力,并经过考核授权后才能上岗,合同评审人员是实施合同评审的必要条件,应具备以下素质:①善于沟通、有效倾听,具有高度服务意识。②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③熟悉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标准方法及流程。④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对检验结果、意见、和解释具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力。⑤积极获取工作领域相关信息,补充更新已有知识库。

制定和实施合同评审程序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6“合同评审”条款及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4.4条款要求“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程序。”,食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合同评审程序。

合同评审程序首先是对委托方的接待,在接待过程中充分了解委托方的检验目的及送检样品的相关情况,在样品满足检验要求的情况下指导委托方填写委托合同书再对委托合同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①评审应明确委托方的要求,收集委托方与检验的相关信息,包括检验所使用的方法、判定标准等文件是否双方都能够接受并理解。②评审本机构是否有能力和资源满足委托方要求,并选择能满足委托方要求且适当的检验方法。③评审合同中关于法律法规、技术细节、费用及缴纳方式、样品检毕后的处理方式、报告交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应得到检验科室与委托方双方的同意。④评审合同设计分包项目时,评审内容要包含所有分包工作,并对合同的偏离均应及时通知委托方。⑤合同签订后,如果在执行合同中发现需要修改变更,应对重新修改变更的合同内容进行评审,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影响的相关人员。

实施过程中的要点及风险控制

在实施合同评审中,法律责任、技术能力、样品信息、分包要求、合同变更、保密要求都是不可忽视的要点。对上述要点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也将为后续顺利开展的检验工作提供了保障。

法律责任要求合同评审人员应就合同的合法性、合同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首先要对委托方身份进行确认,避免一些别有目的的人员冒充企业负责人或执法部门送检,导致报告发出后对社会及个人产生不良影响,其次要在合同中写上“食品检验机构仅对来样负责”,以免被误读成对同批次及产品或同类产品负责。

技术能力方面主要是针对委托方申请的检测项目及方法检验机构的资质能力是否已经覆盖,机构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能否按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样品信息中样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商标、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法等都要填写清楚,尽量避免因样品信息不全引起的质量事故。

分包要求主要對分包项目进行对口调查,确认分包方的能力与资格,优选出分包实验室名单并与其协商分包事宜,确保分包方有能力按规定时间提供分包结果以便告知客户。

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是要对变更后的合同重新进行评审,对修改内容逐条记录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人员,防止出现沟通不畅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及检验结果进行保密,尤其是对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避免因泄密使委托方遭受名誉及其他方面的损失。

合同评审记录的保存与归档

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合同评审记录的保存与归档是合同评审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评审记录应及时分类及按时间进行保存归档并保密,如果出现合同补充或者修改的情况,也应及时对原合同评审记录进行补充并标注,以便日后上级部门及相关人员查阅。

讨论

合同评审环节是食品检验机构获取外部信息的关键途径,也是规避可能出现质量风险的重要步骤,我们应该重视并识别风险,严格执行制定的合同评审程序,使食品检验机构在给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维护自身利益,把质量隐患控制在最低点,这样才能不断提升食品检验机构在社会的声誉并发挥其技术支撑功能,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及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作者单位: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评审机构 篇4

第1条审定委员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最高组织机构,由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

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荐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指导制定、审定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

第2条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审定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3条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成员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办公室负责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日常工作和国家优质工程专家的管理工作。

国家优质工程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4条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对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工程,组织、安排专业工程专家组现场复查,

(二)各专业工程专家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按照国家优质工程复查的要求、程序,逐一到现场进行复查,并提供复查报告。

(三)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组组长复查汇报会,由专家组组长汇报各专家组的复查情况和意见,办公室根据各专家组的复查意见和本办法规定,向审定委员会提交国家优质工程(工程名单)正式推荐报告。

第5条审定委员会召开审定会议,对推荐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候选工程项目进行审查、质询、评议,并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

评审机构 篇5

该第三版反映了全球医疗服务的动态变化, 例如新技术和新治疗方法的应用;医护工作者面临着接触到生物及其它的危害。感染因素在全球迅速传播, 医疗错误不断发生, 医疗服务面临种种道德与法律的挑战日益增长等。该第三版医院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比第二版增加篇幅约近1/3) , 新增加并修订了一些标准, 以处理出现的这些问题, 包括了新增“国际患者安全目标”一章, 新的评审决定规则, 以及修订了评审政策。与所有国际联合委员会标准一样, 第三版医院评审标准包括整套的标准、每条标准的含义、以及评估是否达到各项标准的衡量要素。这种结构将使读者明确和理解体现在这些标准中的具体要求。

本书中文版将忠实于原文, 内容准确, 具有专业水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本有价值的参考书, 本书由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医院》杂志社面向全国各级各类医院独家发行, 即日起征订, 每册定价人民币80元 (邮购免收邮费、挂号费, 订购5册以上8折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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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 篇6

《美国医疗机构评审国际联合委员会医院评审标准》 (第4版) 中文版2012年10月隆重面世, 该书由中国医院协会组织卫生领域权威专家进行翻译, 卫生部副部长、中国医院协会会长黄洁夫作序, 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院》杂志社独家发行, 即日起即可向《中国医院》杂志社预订。

《美国医疗机构评审国际联合委员会医院评审标准》 (第4版) 与第3版相比, 新增和修订了部分标准, 对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管理者对医院所有合同负责, 并对院内提供服务从业者的资质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更加注重患者权利和对服务的感受。同时修正了部分词汇的表述, 提出了新的名词, 如跟踪性专项检查、独立从业者、整合式医疗服务系统等。

该书作为JCI在国际上实施医院评审的工作手册, 是国内有志于通过JCI评审、与国际医疗服务接轨的医院所必备的工具书。与此同时, 本书所提倡的质量标准对于改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履行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 本书对国内相关标准的制订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详情请关注《中国医院》杂志官方网站:www.chaj.com.cn)

评审机构 篇7

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背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 人们对饮食质量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绿色饮食、绿色生活,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 国家对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要求也逐步提高, 食品检验的认定逐步规范化。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只有通过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后, 才允许相关机构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做好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措施

学习培训

一个机构要想做好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首先必须进行相关的学习培训, 把好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第一关。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工作关乎着国家食品安全的命脉。2010年, 国家颁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新准则, 增加了许多以前旧版本没有的准则, 所以在进行学习时, 应特别注意对于新准则的学习, 做好管理体系的转版已成为评审工作的首要任务。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做好学习工作, 相关评审部门要严格按照评审准则执行评审认定工作。相关评审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把握评审准则, 使认定评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违法必追。

体系文件的转版

在我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三个阶段。第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第二, 实验室资质认定;第三, 实验室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证。三个阶段的认证工作都非常重要, 其中, 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是整个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证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有很多准则, 做好相应准则文件的体系文件转版工作, 在整个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系文件指导着整个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 体现了机构对于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工作的重视程度。而且体系文件转版的形式, 应尽量简单明了, 涉及的特殊制度要求应引起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

体系文件的运行、改进

所有规则都必须经过实践检验, 对于实验室体系文件也不例外。在对体系文件做好转版后, 机构就可以进行试运行。体系文件进行试运行后, 可以发现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 对于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 应积极改进, 从而完善和健全体系文件系统。

在整个体系文件运行过程中, 第一步应做好内审工作。内审就是需要评定的实验室进行自我审核, 待评定的实验室在运行体系文件的过程中进行自我检测、自我修正和自我完善。内审工作是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工作中重要的一步, 先做好实验室内审工作, 才能确保在最终评审工作时做到心中有数。内审工作包含规划策划、准备、实施、编写相应内审报告、跟踪审核验证以及内审总结等几个阶段, 每一阶段的工作对于实验室内审活动都必不可少。同时, 涉及各个内审阶段的工作待审核的实验室都应严格执行, 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步是做好相关管理评审工作。建立的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 在评审过程中, 要注意与实验室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沟通。做好内审工作后, 接下来就是相关的管理审核工作。管理是任何一个机构都需要面临的问题, 大到国家, 小到家庭。好的管理对一个优秀组织必不可少, 建立好的管理体系至关重要。针对待审核的实验室, 必须了解它运行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制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实验室是否可以运行下去。在进行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认定工作时, 应特别关注实验室管理体系。实验室认定工作比较繁琐复杂, 好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实验室的运营。

最后, 应做好关于评审的评审报告, 包含所有的评审结果。

材料申报

将待评审实验室的材料申报到相关评审机构, 注意申报材料应全面完整, 申报中需要的重要材料都应准备齐全。同时, 对于实验室人员管理方面, 确保实验室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所从事工作的需求, 所有人员应持证上岗, 实验室制定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 对培训中的人员做好监督, 检查实验室人员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是实验室资质评审的最后一步, 在进行现场评审时, 应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对实验室的每一方面都应充分考虑和全面检查, 同时做好现场汇报工作。

总结

评审机构 篇8

【发布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

【发布日期】2009-04-16 【生效日期】2009-04-1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国认实联[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 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

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4本准则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司法鉴定管理文件等相关要求,适用于具有实验室性质或者具有检查机构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活动的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条款,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均应当符合。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实验室,是指从事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在分析检测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以检测活动为主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认定评审除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条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司法鉴定实验室条款规定。

本准则所称的司法鉴定检查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在专业判断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符合性结论,以检查活动为主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认定评审除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条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检查机构条款规定。

2.参考文件

《司法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司发通[2006]57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7025:2008(等同采用ISO/IEC 17025 :2005)

《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8346:2001(等同采用ISO/IEC17020:1998)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组织

4.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鉴定活动的第三方法律地位。

申请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申请资质认定的推荐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持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登记或者注册文件。

非独立法人的司法鉴定机构需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司法鉴定能力,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4.1.2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规定的资金、场地、设备。

仅依据临时借用设备或者委托人设备申请的司法鉴定的项目,不予资质认定。

4.1.3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场所中进行的鉴定活动。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1.4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4.1.5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还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4.1.6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1.7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4.1.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备案。

4.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对鉴定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各项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鉴定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司法鉴定机构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与所在鉴定机构具有长期的劳动关系。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是由从事不同专业的几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都可以有一位技术管理者。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2 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4.4外部信息

4.4.1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

4.4.2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或者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鉴定报告中直接引用外部组织(如医院)等出具的检测或者检查结果的,应当有程序要求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委托人要求和合同的程序,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方予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4.7投诉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处理相关方对其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司法鉴定机构在识别了不符合工作时,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符合工作的再次发生;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并借机改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4.9.1司法鉴定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符合管理体系和司法鉴定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记录制作和保管制度。

4.9.2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

记录应当包括参与取样和鉴定人员的标识。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检查活动进行正确评价。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电子存储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鉴定文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4.10 内部审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的内部审核活动应当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工作地点的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允许时,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投诉及委托人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熟知所执行鉴定的规则和要求,并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足够的司法鉴定人,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拥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使用在编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司法鉴定人外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因鉴定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或者对鉴定结果不确定,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有效的文件化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负责选择、监控外部专家的质量,并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5.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符合《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保证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为每个人规定必要的阶段培训计划。其中可以包括:

a)入门阶段;

b)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5.1.3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档案。

5.1.5司法鉴定机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熟悉业务。

授权签字人应当经评审考核合格。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涉及烈性传染病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预案实施。

5.2.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鉴定方法

5.3.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或其授权部门推荐的已经通过确认的方法。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证实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当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 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自制非标准方法的确认应遵照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进行。

5.3.5 鉴定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委托人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6当利用计算机或者自动设备对鉴定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规定,配备鉴定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者错误操作、或者显示的结果可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果可能应当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经恢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鉴定所造成的影响。

5.4.3 确需使用外部组织的设备实施鉴定时,应当限于《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规定的必备设备外的设备,并且应当保证其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上述仪器设备的校准及技术状态负责,在使用该设备进行鉴定之前应当验证其符合准则要求,并保存验证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当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对鉴定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者其他唯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者指明其地点;

f)所有检定或者校准报告或者证书;

g)设备接收或者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如果设备脱离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直接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鉴定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司法鉴定实验室的量值溯源应当符合我国计量法制规定,确保鉴定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司法鉴定实验室应当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

需要出具量值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设备检定或者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检测设备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对于规定应当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检定,对于会明显影响鉴定结果的仪器设备需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5.5.4需要时,司法鉴定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或者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当校准。司法鉴定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当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可能时,司法鉴定实验室应当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应当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司法鉴定实验室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司法鉴定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取样和样品(含鉴定材料)处置

5.6.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和保持用于鉴定样品的提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的程序,确保鉴定样品的完整性。

5.6.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记录接收鉴定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样品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5.6.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鉴定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其记录的混淆。

5.6.4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必要时,对贮存物品的状态进行定期检查,以检出变质物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5.7结果质量控制

5.7.1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或者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司法鉴定机构间的比对或者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者检查;

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检查;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当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司法鉴定文书

5.8.1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保证其准确、客观、真实。

5.8.2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5.8.3司法鉴定文书正文的基本内容

a)标题;

b)编号;

c)基本情况;

d)检案摘要;

e)检验过程;

f)检验结果;

g)分析说明;

h)鉴定意见;

i)落款;

j)附注。

5.8.4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目录。

5.8.5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责任部门审核,由授权人员签发或者批准。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

5.8.6 司法鉴定机构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司法鉴定文书中直接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检测、检查结果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清晰标明。

5.8.7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司法鉴定文书时,应当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评审机构 篇9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近日国家质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承担的项目予以调整补充并公告。

公告指出, 自公告之日起, 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按照本公告公布的项目开展相应工作。原2011年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及其承担项目的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评审机构 篇10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认实(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 0年11月1日起实施。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 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5.1.5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5.2设施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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