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原因十篇

2024-06-08

商业贿赂的原因 篇1

一、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 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是一种政府行为。”同时, 在《政府采购法》第14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综上所述, 本文对于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政府在采购物品的过程中, 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向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 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上的。对于供应商来说, 获得了供应权就获得了由此带来的利润;对于政府采购人员来说, 掌握了采购的权力, 就等于就掌握了“权———钱”交易的法码。

二、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

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其中, 政府采购人员的道德失范占主要原因, 同时也有供应商违反商业道德、市场监管机制不到位等次要原因。

1. 交易机会不均, 私利往来严重。

市场经济中, 竞争是残酷的。很多供应商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 违背商业道德, 利用采购人员中少数人贪婪的心理, 私下里用金钱或其他利益行贿相关的采购人员, 来获取更多的合同机会, 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他们置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于不顾, 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 市场代谢扭曲, 供求关系失衡。

市场商品的极大丰富, 为买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现在大量的国外商品进入国内市场, 已经很难找到用货币不能买到的商品。许多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 市场总是尽可能使一切商品流通, 其中包括了合法渠道和非法渠道。可以认为, 商业贿赂是在市场供给扭曲、需求失衡的状态下发生的。

3. 腐败现象蔓延, 社会风气败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地影响着国内经济, 一些腐败现象又开始蔓延, 少数政府相关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低下, 也开始利用职权, 营私舞弊, 搞钱权交易, 进而违反职业道德。在“金钱成为主流”的败坏的社会风气下, 就会出现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人员互相勾结的情况, 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现象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

4. 经济规则误读, 政府过度干预。

在市场活动中, 少数人错误地将商业贿赂视为市场经济的“潜规则”, 为获取“超常”利润, 抵消竞争对手不正当行为的影响, 而产生商业贿赂的冲动。还有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恰当干预。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和地区差异无疑是必要的, 但在实际工作中, 会涉及一些具体的问题, 手中的行政权力往往会成为商业贿赂的追逐目标。

5. 采购权力失控, 监管制度滞后。

政府采购部门经常利用其掌握的权力与供货方勾结, 谋取私利, 大量地获取回扣。究其原因, 就是采购监管权力失控, 各种体系制度跟不上造成的。把采购信息提前提供给供应商、干扰正常采购活动, 影响招标结果;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对违规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做出及时处理;为了收受贿赂迟迟不支付供应商的货款;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 所有这些客观上都为商业贿赂者打开了投机之门。

6. 服务意识弱化, 人员素质低下。

采购人员的道德素质低下, 不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是政府采购商业贿赂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采购人员违纪违法地收取供应商贿赂时有发生, 如评审专家因为收受了供应商或采购人的贿赂,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不按投标文件实际内容评审, 出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以迎合供应商或采购人的意图;有的评审专家随意“废标”, 以达到自己有意向的供应商中标;反过来供应商如果对投标结果不满进行投诉, 也会出现不了了之的局面。这些现象的出现会造成招标过程看似公开、公平、规范, 而招标结果却是不公正的结果, 这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现象。

三、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的防范对策

在了解了政府采购领域内商业贿赂问题的原因后, 我们应该进一步对其研究出一些防范措施。

1. 规范程序, 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机制。

规范政府采购运行程序, 按章操作, 有序进行。2002年我国颁布政府采购制度的文件后, 关于政府采购有着一套系统且全面的规制准则。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程序, 势必要创立一个标准化的采购市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行为约束、建立相互制衡机制, 从机制上管好事、管好人, 实现依法行政、依法采购。加强财政、法律的监督, 重视对监督部门的监督, 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和采购质量的提高。同时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让人民群众参与政府采购的监督活动, 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促进反腐倡廉。

2. 推进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电子采购系统。

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采购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积极创新政府的采购方式, 加强推进政府采购系统电子化的建设。在公共资源分配的过程中, 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或互相监督,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因此, 要建立电子化的政府采购平台, 实现政府采购方式功能的网上受理, 通过电子化采购公开竞价、报价和竞标, 提升透明度。社会各界人员可以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来监督政府的采购行为, 从而降低合谋腐败的概率。

3. 加强道德建设, 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要加强对政府相关采购人员的道德建设, 提高相关人员专业能力, 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 提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采购人员依法采购的意识。商业贿赂大多产生于采购人员的拜金主义思想, 所以要培养采购人员的诚实守信的原则。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是道德建设的根本, 是一种非常宝贵的素质。采购人员政府采购中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采购人员培训时还要将一些受到处罚的采购人员的违法案例作为反面教材, 来提升他们的思想觉悟, 从而进一步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

4. 借鉴国外经验, 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行为。

商业贿赂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比较成熟的制度和经验。比如, 北欧一些国家的诚信体系建设非常全面, 这些国家把个人信息都登记在一个网络系统上, 民众可以随时查看这些记录, 每一个人的诚信都记录得特别详细, 影响着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例如就业、任职等;美国运用法律对商业贿赂进行制裁, 制定了很多反商业贿赂的法律, 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一些法律条文, 都对商业贿赂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搞经济建设要对外开放, 治理商业贿赂也不能关起门来搞。我们要开阔胸襟, 拓宽思路,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改进完善现今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 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 努力提高我国企业在全球企业中的综合实力, 在今后全世界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现今社会中, 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作为社会经济中常见的一种贿赂形式, 存在于各国、各行各业之中, 甚至渗透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经营者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的贿赂交易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其不但背离经济活动中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程序, 更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乃至国家的利益都造成了危害。故而, 政府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在维持市场秩序、发展社会经济的主要防治重点。

参考文献

[1]朱建山.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 2007.

[2]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程宝库.商业贿赂---全球治理的立法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商业贿赂的原因 篇2

一、商业贿赂的负面效应

大致归纳一下, 商业贿赂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保障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环境是商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然需要, 而商业贿赂的存在, 使行贿者处于优势地位, 合法竞争者处于劣势地方, 就会造成恶性循环, 广大竞争者不会追求提高商品服务水平来提高竞争力, 他们会争相通过贿赂来竞争商业机会, 这样商业贿赂会愈演愈烈, 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将会丧失殆尽。

2. 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 而这最终由消费者买单。

在大多数情况下, 贿赂的存在造成了在高于正常价格的金额和低于正常品质的商品服务之间进行交易, 此时不仅价格虚高, 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也不能得到保障, 而最终这些由消费者买单, 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消费危机——对国产货的严重不信任。

3. 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

商业贿赂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 这势必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还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 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 为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提供了“肥沃土壤”, 造成了现在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

4. 商业贿赂已成为贪污、受贿等腐败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在商业贿赂成为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之后, 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中相关单位的人员,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占据很大比例, 商业贿赂成为贪污、受贿等腐败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二、商业贿赂的惩治

通过上面对商业贿赂负面效应的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商业贿赂就相当于一个毒瘤, 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对商业贿赂一定要严惩。对商业贿赂进行惩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完善行政法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法律责任, 强化行政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的手段。

目前对于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两类, 而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数额偏低, 相对与商业贿赂获取的重大利润而言微不足道, 无法遏制商业贿赂者的违法行为;为有效打击商业贿赂, 建议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予以完善,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 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方式, 以取消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者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对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高额罚款, 以剥夺其再次进行同样行为的能力。

另外, 目前行政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的手段有限, 加上商业贿赂的双方各得其利, 往往形成攻守同盟, 造成商业贿赂的调查很难展开, 很难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因此, 为了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 应当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查封、扣押有关证据的更大的权力。

2. 在刑事法层面, 应当放宽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降低构成犯罪的标准, 以确保对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重点打击。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 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手段。加强刑法对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打击力度,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扩大贿赂的内涵, 使贿赂不仅局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还应该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比如性服务。 (2) 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的限制。 (3) 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剥夺商业贿赂行为实施者的再犯能力。

3. 要调查研究, 善于规范运作。

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本质是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交易机会和利益而采取各种手段暗中给予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好处, 具有贿赂隐蔽性强、手段多样、潜规则多的特点。因此, 要加强调查研究, 一方面重点分析企业、基层及各类市场主体这些行贿主体进行商业贿赂的心理、社会环境等原因所在,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堵住商业贿赂的源头;另一方面, 重点对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组织进行摸底调查, 对一些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现象的主要部门、重要岗位和主要环节, 深入分析原因, 在此基础上确定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 制定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方案, 把好商业贿赂的闸门。

4. 建立和完善重奖举报人制度。

商业贿赂的双方各得其利, 往往形成攻守同盟, 造成商业贿赂的调查很难展开, 从普遍反映的商业贿赂现象, 到现实中查办的案件比例之少, 这一现实矛盾要求我们必须挖掘民间潜力, 发挥“民力无穷”的优势, 这也是社会治理尊重人性的必然要求。鼓励探索建立和支持专业举报人或线人制度, 适度允许民间调查机构协助政府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

参考文献

[1]谢望原张雅: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研究[J], 《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政策》国际研讨会论文[C]

浅析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篇3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50-01

一、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第一、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市场化改革目前还未完全的到位,这便为市场经济参与者提供了大肆进行商业贿赂的机会。突出表现缺乏有效的疏导和管理。第二、行业投资过剩引发供求失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生存,甚至不择手段,采取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产品销售市场。第三、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秩序混乱。首先,市场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受到体制性的约束和限制,无法平等地参与到竞争中。于是有些小的企业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获取发展空间,争取交易机会,获取非法利益。其次,市场竞争秩序混乱。部分商家也没有完全按照规范进行发展。这样,不仅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而且还会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滋生。

(二)社会原因

1、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纵生。不法分子由于追求利益的强烈驱使,不择手段,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进而滋生了依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方式大发不义之财。加之对权力的制约不够,权力与利益一旦结合,就必然产生极大的贪婪性,从而大肆进行商业贿赂,使商业贿赂犯罪数量上升。

2、公权力运行缺乏监督与制约。腐败是目前中国社会的不治之症。说到底,腐败就是公权力的私有化和资本化,权钱交易,贪官获利。当权力过大又不受限制时,腐败就是必然结果,没有腐败才是稀罕事。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我们不能指望人都是圣人,对政府也是。如果政府的权力过大又不受监督和约束,其行为方式与个人并无二样。

(三)法律和制度原因

1、法律治理不尽完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法治建设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从而给商业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有些法律虽有规定,但缺乏相互的配套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贯彻执行,相当一部分行为没有被纳入法制视野,造成一些商业贿赂犯罪因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导致查处困难,从而也使商业贿赂犯罪借机滋生发展。

2、规章制度设计不太严密

第一,财务制度不完善。商业贿赂与做假账具有共生关系,如果能够有效治理企业做假账的行为,商业贿赂就失去了其所依存的会计空间。第二,审计制度有偏差。审计对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着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所以,为了更好地治理商业贿赂,应该完善企业审计制度的建设。

二、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经营主体内部整章建制、远离商业贿赂犯罪

首先,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只有权责明确,才会加强《会计法》对公司、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约束力。其次,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事项。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确保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真实、完整;加大对违反会计制度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防止企业负责人员铤而走险是必要的。

(二)加强内部检查制度

1、针对企业政策和制度进行检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变相鼓励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因此,对于企业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检查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2、对业务经费的具体用途进行检查。只有加强内部检查制度,对入账资金的真实用途进行调查,对可疑的账目进行抽查,才会使表面合理而实质违规的账目清理出来,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

(三)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抵制商业贿赂犯罪

1、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首先,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人为的调控。通过制定经济法规和运用经济司法来调节市场经济活动,抑制商业贿赂犯罪。其次充分利用行政手段,通过工商、商检和海关等行政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一些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商业贿赂不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惩治处理。

2、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按政企分开的原则,正确划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不同地位,真正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减少政府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另一方面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减少政府对经济领域的行政审批,削减政府定价商品种类,防止行业垄断、地方垄断现象发生,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消灭公权力寻租的条件。

(四)完善刑事立法,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保障

1、扩大贿赂物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中,仅将贿赂犯罪的对象局限于财物,将非物质性利益排除在贿赂物之外。而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贿赂的形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为请托人子女办理入学或安排工作、提供无偿使用的交通工具、提供服务,甚至存在权色交易的情况。显而易见,我国应将贿赂犯罪中贿赂物的范围界定为一切“不正当”的好处或者利益。

2、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中的斡旋受贿行为没有做出相关的处罚规定,这就忽略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地位或影响力,甚至利用这种地位和影响力进行的受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亚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这样,便形成法律的漏洞,不利于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

3、增加介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这种游离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犯罪对社会危害行为的实施主体极为广泛。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行、受贿犯罪中,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中居间进行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在立法层面,设立介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门针对该种行为进行打击,是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的手段之一。

4、调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处罚一般是处五年。

参考文献:

[1]陈国英.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J].

[2]孙载夫.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年.

[3]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M].新华出版社,2000 年.

[4]奥古斯特,伯奎.商业贿赂与政治贿赂[J].法学译丛,1995 年第 5 期.

商业贿赂长期存在原因剖析 篇4

(一)、监管体系、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第一,关键是没有举报人保护制度。商业贿赂秘密进行,虽然知情人少,但是肯定有知情人,比如单位的会计。我们必须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要让知情人勇于举报。因为知情人就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有人举报后,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这样举报人会受到报复。另外,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就受不到保护。

第二是制度不完备,处罚力度小。首先是范围界定小,商业贿赂应该是指商事活动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故意采取各种财产性或非财产性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所定义的商业贿赂的范围要小得多。

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的作用,他们为共同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这些人便可逍遥法外。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大。比如,对于经营而言,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比如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行政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对于受贿者,法律规定就更不清楚了。

因此,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应该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方式,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金额、贿赂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有效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是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这些才是商业贿赂多发的真正病根。比如医药界,商业贿赂之所以极其盛行,就在于当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医生处方权的寻租空间过大,那些靠“回扣”生存的所谓“医药代表”才会应运而生。第四、多头监管导致管辖权脱节,放纵犯罪

(二)、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制止不力。在经济发达国家,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即已出现。这种现象被当时的经营者认为是一种经营手段,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也并未加以制止。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大量存在,以至于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计划部门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由于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所以,没有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三)、独立经济主体利益驱动。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由于每个经济主体都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

(四)、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体制转轨时期,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使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商业贿赂是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商业贿赂与对策研究 篇5

一、商业贿赂及特征

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 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消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贿赂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社会负面现象, 商业贿赂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中, 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 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是在社会经济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而逐渐产生的一种能够对社会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商业活动中, 商业贿赂属于商业内幕中的一种, 其主要指的是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经营者通过向交易方的相关管理人员提供金钱、利益或者是报酬等形式来从相关管理人员身上获得便利, 进而达到在竞争中胜出, 完成交易的目的[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 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使在经营中坚持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妨碍了经济发展;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 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的表现特征有三:第一, 主体是经营者, 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 除法人外, 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 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二, 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即为达到商业目的, 通过贿赂手段, 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第三, 手段有两类, 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二、查找滋生商业贿赂的原因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分析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缺乏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 没有长久的发展愿望。没有长线发展计划, 因此容易产生短线捞一票的投机心理, 既然看不到前途, 还不如趁在位时利用权力捞些私利。二是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金钱观, 错误的理解收入与付出的关系, 造成了所谓的心理落差, 墙内开花墙外香收取贿赂自然就成了增加收入的捷径。三是制度流程缺陷不够完善、经营各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体制漏洞等因素给关键岗位人员的投机心理提供了机会, 权力过大而不受监督必然极易导致腐败产生。四是能得到现实的好处自然就很难摆脱行贿者设计的陷阱。比如供应商之间竞争激烈, 为了争抢销售机会而不惜采用各种手段, 从某种程度上说, 其实关键岗位人员也是被供应商教坏的。人家本来不想拿或不知道怎么拿, 结果是供应商用尽心计, 使出十八般武艺, 传、帮、教, 慢慢地就采取“拿来主义”了, 一旦被供应商捏住把柄就难逃被掌控的命运。于是, 一次是拿, 多次也是拿, 最后就放手去拿, 随时做好走人的准备。

从商业贿赂治理层面分析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没有对商业贿赂形成正确认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没有对商业贿赂形成正确认识, 管理力度依旧较为薄弱, 商业贿赂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对于多数企业来说, 其依旧没有摆脱商业贿赂所能够带来的便利和利益的诱惑, 在一些商业活动中依旧存在商业贿赂现象。二是政府管理力度不足。虽然, 通过国内外各种案例的经验教训,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对商业贿赂进行防范和控制的重要性, 并逐渐将商业贿赂防范工作落实到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但是管控力度不足, 并没有从根本上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有效管理。另外, 由于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商业贿赂的防范和控制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所以也没有制定完善的商业贿赂管控法律法规。

三、对商业贿赂进行防治的有效对策

(一) 重视商业贿赂防范

政府一定要重视起对商业贿赂防范和控制工作, 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防治的工作力度, 使商业贿赂防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进而达到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目的。为此, 首先,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充分意识到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防控对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 并积极将商业贿赂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从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开始做起, 培养正确、高效的商业贿赂防控意识, 在重视商业贿赂防治的基础上对政府主管部门的防治工作效率进行不断提升, 尽可能避免在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现象的出现。其次, 政府还要建立良好的管理文化;拥有良好的管理文化, 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还有利于对人才的招揽和培养。同时, 拥有一个良好的管理文化, 还能够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进而使管理人员能够在工作中对自身的经验进行不断积累, 不断发现当前商业贿赂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有针对性对其进行不断完善, 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治工作效率。

(二) 完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

完善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 是使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能够高效的进行商业贿赂管理工作的基础保障, 因此, 我国要想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范工作效率, 政府就要建立完善的商业贿赂防范体制, 并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此方面, 为了能够少走弯路, 快速提升商业贿赂防治工作效率, 我国可以在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通过不断摸索和总结, 制定出能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商业贿赂防控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规。比如, 在对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是《反贪污贿赂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就可以在其中做出专章规定, 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强有力的习律武器。

(三) 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并加大处理力度

哲学中讲在对矛盾进行处理的过程中, 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而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同样如此, 在对其进行防控的过程中, 最主要的就是要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进行重点治理, 以此来实现辐射作用, 进而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管理[4]。在当前, 在对我国商业贿赂进行防治的过程中, 就应该将重点领域放在能够有效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较为严重的领域, 比如, 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资源开发、政府采购以及经销等领域都是重点领域, 在这些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都较为严重, 应该对其进行重点治理。同时, 为了能够在商业贿赂防治的过程中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在治理过程中还应该对大案、要案等的处理力度, 对于涉事人员进行严格处理, 以此来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震慑用, 遏制住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进而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治理。

(四) 对商业贿赂防治制度进行有效管理

在我国商业贿赂管理的过程中, 由于我国经济体系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化, 所以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必须进行转换。在对商业贿赂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政府必须深化体制改革, 规范权力和市场的关系,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将一些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进行过公开处理, 不能总是由政府把持着。在防治管理过程中, 应该真正推行政务公开, 提高政府透明度, 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由人民所给, 为人民所用, 从客观上达到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

四、结束语

近几年来,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迅速, 在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一些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现象, 其中以商业贿赂问题最为严重。因此, 为了能够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我国政府就应该通过重视商业贿赂防范、完善商业贿赂防控法律法规、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治理以及对商业贿赂防治制度进行有效管理等方式来不断提升商业贿赂防治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魏红, 刘学文.浅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中国外逃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构建[J].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3) :125-126.

[2]程宝库.商业贿赂法律与典型案例解析[M].法律出版社, 2010.

[3]祁建平.《反腐公约》与我国反腐法律机制的完善[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7) .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探微 篇6

关键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治理

随着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 政府采购在我国迅猛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作为我国政府则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制度, 发挥着重大的经济作用和政治作用。然而, 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 政府采购规模大, 项目多, 加之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 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 如果监管不力, 操作不当, 就会产生商业贿赂现象。可见,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将是一项长远的工作。

一、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

在我国,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建设完善阶段, 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行为, 具体表现可归结为如下:

第一, 贿赂。这是在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一是现金及有价证券:如红包、劳务费、咨询费及护照、信用卡、购物卡、提货单、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等有价证券。二是高档物品、礼品。三是其他形式, 如宴请、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活动中抽奖、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等。

第二, 回扣。即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出的应支付价款外, 暗中向采购人退还钱财及给予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双方当事人, 落入单位小金库, 也可能给对采购人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 落入个人腰包。

第三, 佣金。指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 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如果给予或接受佣金不入账的, 有可能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也可以是一般性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四, 其他表现形式:一是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事后隔段时间才收受供应商的现金回扣;二是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 或以干股、期权形式参与供应商的红利股息、项目提成分配;三是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商业活动、国内旅游、出国考察学习;四是接受供应商赞助的学术交流、展览活动;五是直接收受、使用供应商捐赠或无偿提供的财物;六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更换采购货物谋取差价, 或合同之外接受供应商赠送的商品;七是招投标中心向供应商收取入场交易费、采购会员费;八是代理机构向委托人返还招标代理费;九是供应商待当事人日后退休后再聘其为公司顾问, 以高额薪金等名义回报现金。

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

首先,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从总体上讲, 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没有建立一个良好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 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法》及四个财政部令已陆续实施, 但更加便于操作的细则迟迟还未出台。因此在地方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 由于制度上存在漏洞、操作中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和可乘之机。一些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费心思, 钻空子, 把政府采购化整为零, 躲避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 产生寻租行为。

其次, 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几乎都有一套以招投标程序为主, 适应各种采购环境的完整的采购程序, 在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竞争、公开、公平的同时, 从程序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出现。而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 由于在采购程序的不规范, 在很多采购环节上给商业贿赂行为以可乘之机。如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 很多地方的采购机构未能通过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布信息, 而是采取通知或邀请的方式, 由于这一过程并不完全向社会公开, 透明度不高, 这就为行贿者提供了进行商业贿赂的可能。此外, 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时, 由于相关程序不够规范, 为供应商行贿或采购机构受贿提供了条件, 最终使得部分没有真正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投标甚至是中标。

再次, 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商业贿赂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 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市场缺乏有效的疏导和管理。当经营者发现通过商业贿赂能获得比正常交易更大的利益, 或者竞争对手的商业贿赂行为使自己处于弱势后, 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便会调整“营销方式”, 从而使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更为普通的经济行为和“潜规则”。在不完善的市场制度中, 地方政府往往过多地强调国情的需要, 强调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 过多地参与经济活动。在这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中, 行贿者与政府采购相关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外, 从某种意义上说, 商业贿赂却带来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中某些人员的“共赢”。这种“利益共同体”, 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对策

1. 健全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应该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 所以要尽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 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央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对政府采购工作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各地区也应紧跟中央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地方政府采购条例, 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据可循, 以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 防止腐败有机可乘。所以, 必须依法编制采购预算, 细化预算项目, 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认真履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 要严格执行, 不得随意变更, 没有采购预算和计划的, 不得进行采购, 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 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 从源头上杜绝商业贿赂现象的滋生。

2. 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约束。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杜绝腐败, 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之一。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财政局这个监督者进行监督, 让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监察部门受政府委托对同级财政进行监察监督;审计部门应该退出政府财政监督序列归属于各级人大, 受人大委托对同级政府采购实施再监督;同时, 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 让财政部门定期向人大常委会述职, 接受监督。二是要增强外部监督。只有增强公众的监督欲望, 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才能真正收到实效。公众监督欲望的增强有赖于公众法律素养的提高, 而且更有赖于法律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如举报人奖励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等。三是要强化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能够深入挖掘、追查出政府采购人员的寻租腐败行为, 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焦点访谈”和“社会经纬”等节目就是类似的监督站, 然而, 由于种种原因, 这些节目对重人案件的报道和披露还不够深入, 其监督效果尚不能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提并论。

3. 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惩处机制。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惩处机制是提高政府采购效能, 完善监督, 杜绝腐败的重要保障。司法和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精神,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对商业贿赂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同时, 要修改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 将与违法经营者有关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共同违法主体包含在惩处范围之内, 提高其违法成本。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赋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权, 对尚未涉及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调查, 以便及时发现和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还要转变观念, 改进方法, 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密切协作, 创新监管机制, 形成监督合力, 加大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力度, 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 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 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员的作用, 加大日常监督力度, 依法杳处违纪违规行为, 同时加大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政处罚力度, 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使其不敢进行商业贿赂, 进而从经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确保政府采购依法实施, 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4. 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

经验表明, 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 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或互相监督, 无法从根木上解决腐败问题。因此, 需要创新政府采购方式, 加快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评审专家抽取和考核、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和供应商资信管理等功能。通过网络采购公开竟价、自动报价和竟标, 形成高度透明的采购行为自动监督机制, 降低合谋腐败的概率。电子化政府采购带来的廉洁, 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采购机构及有关方而的信任程度, 有助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提升政府形象和促进政府机构改革。

参考文献

[1]储开其: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对策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 2006 (.6)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 篇7

一、产生商业贿赂的特点

工程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行为仍处于易发、多发时期, 其违法犯罪表现在:

1. 权钱交易, 损公肥私。

在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案例中, 受贿者大多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 在工程发包、规划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企业资质审批等环节, 非法受贿, 为他人牟取私利。

2. 以小博大, 非法获利。

行贿者通过贿赂等手段, 取得工程承包、规划许可、企业资质等方面的市场竞争优势, 用较小的代价换取诸多市场机会, 非法获取比贿赂成本高得多的商业利润。

3. 手法多样、行为隐蔽。其中有直接给钱、给物的, 也有假借咨询费、信息费、服务费、资助子女就学等方式实施贿赂的。

4. 扰乱市场, 危害巨大。

这些案件的发生扰乱了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市场秩序, 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

1. 工程建设领域产生商业贿赂现象, 原因在于建设主体众多, 制度建设滞后, 管理手段老套, 监督制约不力等。

有些投资模式, 使大量城市建设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 容易形成建设领域的“黑洞”。同时由于建设主体众多, 建设主管部门无法对各类建设行为及时行使统一高效的监督职责, 而工程建设单位为了一己之利, 势必“各显神通”, 千方百计与权力“结亲认友”, 从而滋生腐败。

2.“权钱工程在建设领域屡见不鲜”, 其原由在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权力“集中”而又“分散”。

所谓“集中”, 是指一个部门就有多项权力, 或者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所谓“分散”, 是指相关部门很多, 办个项目缺谁都不行。而这些部门互不牵制, 没有统一明确的办事程序和集中高效的办事制度, 法定行政权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 导致暗箱操作盛行, 随意审批现象屡发。

3. 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也未真正落到实处, 企业资质等级和工程类别有脱节现象。

一些建设单位为达到他们的目的, 以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来缩小招投标范围, 导致挂靠高资质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对此一些施工企业反响比较强烈。项目经理乱挂靠企业, 一个项目经理多张介绍信, 串标通标等现象时有发生。

4. 唯利是图、牟取暴利, 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

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走“捷径”, 往往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 利用少数人贪财心理, 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人, 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 获取更多利润。

5. 社会风气不正、对商业贿赂行为认识不清、查处不力, 是商业贿赂产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有些人总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 是内部“行规”和“潜规则”, 是正常的。

三、防治工程建设商业贿赂的对策

1. 从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入手,

透析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认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前, 商业贿赂问题象一个“毒瘤”, 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影响。在这种不正常的社会形势下, 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 就会引起全社会人们信仰的动摇, 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 从源头上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 树立工程建设行业新形象, 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权力运行制度进行规范, 强化监督。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防治制度。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需要修订《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要建立和完善对商业行贿处以高额经济处罚的制度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举报人制度。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转变政府职能, 规范行政行为。

3. 从严格制度规范权力, 强化监督制约权力入手, 加强和完善管理机制。

一要抓紧健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规程和监管办法, 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 重拳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使工程建设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要抓紧完善工程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 把企业不良行为和犯罪档案纳入信息系统, 公开公示并供查询, 加大监管的力度。三要加大市场的清出力度, 对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 要严肃查处, 依法该停止投标资格的要坚决停牌, 该依法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 要按照程序提请发证机关进行处罚。四是各级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监督管理, 制定符合实际的工程量清单, 有效地遏制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4. 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刍议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与特征 篇8

关键词:商业贿赂行为;受贿方;《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涵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對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条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两层: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 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

行贿人与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指与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对受贿主体进行了认定,即:受贿人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显然是作为交易行为的主体的对方单位、个人以及代表、代理他人实施交易行为的个人。

2.目的要件: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贿赂的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这一特征将商品贿赂与其他贿赂区别开来了。

3.手段要件: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贿赂手段有两类: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则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受贿方的主要特征

1.不限于交易相对人和经营者

这一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只是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将其规定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商业贿赂行为中行贿方是商品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经营者;受贿方则既可以是行贿方最终的交易对象,也可以是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第三方,并且受贿方既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非经营者。

2.具有优势地位,能对促成交易起决定性作用

受贿方无论是直接的交易相对人还是第三方,其共同点都是具有优势地位,能对交易的达成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能够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行贿方在竞争中获取交易机会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一点既是受贿方最重要的特征,也是认定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的关键。因为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是互为条件的,没有商业行贿就没有商业受贿;反之没有商业受贿,商业行贿也失去了依据。

3.与行贿方没有工作上的隶属关系或者经济上的独家代理关系

这一点也是区别商业贿赂行为与正常的商业营销手段的判断标准之一。例如,酒厂派驻酒店的促销人员,同样可以凭回收的瓶盖兑换“开瓶费”,表面上看也具备“经营者为销售商品给付财物”的形式,但却不构成商业贿赂。因为这时的促销人员是酒厂雇用的员工,其领取的所谓“开瓶费”性质实际上是一种计酬方式,是厂家的营销手段,籍以调动员工的销售积极性。换言之,如果是酒店的服务人员,则就会涉嫌收受贿赂。之所以仅是涉嫌,是因其仅符合主体要求,关键还要看其是否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了促成交易的行为。

4.贿赂款因受贿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

当受贿方是直接的交易对象时,贿赂款实质上是对国有、集体或者共有资产的一种侵占,作为直接交易对象的受贿方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正常的商业折扣即价格减让来购买商品,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业贿赂的本质就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改变原有资金的用途和性质,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把国家、集体或者共有的资金迂回曲折地转化为可以任意支配的自有资金,同时作为税外利润,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其实质是一种变相侵占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共有资产的手段。这与折扣有本质不同,已经超出了价格竞争的范畴。这里要注意区分一种情况:如果是交易双方在价格谈妥之后额外的附赠,如购买设备后赠送一定数量的耗材,实际上是一种价格的合理减让,是买方购买成本的一种降低,应当是允许的。

当受贿方是第三方时,贿赂款不属于应当得到的合理报酬和奖励作为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第三方,接受贿赂实际是违背了其职业道德或者是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要求,其所收受的利益不属于应当得到的合理报酬和奖励。例如酒店服务人员或者是医院医生,其合理报酬应当是酒店或者是医院支付的工资收入,其工作职责应当根据顾客的需要提供酒水,或者根据病情开具处方。但是由于行贿方的利益引诱,使其违背了职业道德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利益天平倾向了给付“好处费”的酒水品牌或者药品。同理,当第三方是交易对象的主管领导时,其利用的是自己职权促成交易,侵犯了公务的廉洁性,因此其收受的利益同样属于不合理报酬与奖励范畴。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局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2]《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与适用丛书》.工商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简介:

吴智昊(1983.10~),男,汉族,工作单位:兰州石化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成因及对策 篇9

一、当前医药领域存在商业贿赂之现状

2013年, 央视焦点访谈《药单背后的秘密》曝光了广东省高州人民医院药品回扣内幕, 揭示了某些公立医院长期存在的医生普遍收受药品回扣、医药代表在公立医院以回扣作为主要竞争手段销售药品、药价虚高数倍乃至数十倍等铁的事实。院方高于出厂价10倍的价格向药商进行采购, 从中可获取35~40%的药品回扣, 再将回扣的20%左右分配给开药医生、院领导、药品采购人员、统方人员等各个环节。这种“有组织的”收受商业贿赂事件, 只因回扣登记资料的遗失, 被央视《焦点访谈》和《晚间新闻》曝光而震惊全国。其实, 医药领域的腐败问题暗涌已久。自2000~2009年的10年间, 据媒体曝光的资料显示, 仅北京市就查处医药领域腐败案163件, 涉案人数达179人。2014年9月, 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专门通报了包括安徽省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原院长王玲珑收受贿赂、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普外科原主任丁卫星收受贿赂等在内的8起商业贿赂案件。以上这些案例充分暴露了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不容忽视的现状。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之危害

一方面, 商业贿赂对于医疗卫生行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 生产、经营企业以商业贿赂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造成导致医院药价不断攀升, 滋生了经济犯罪;第二, 某些医务人员为获得提成, 随意滥用药品, 影响了医疗秩序的正常发展;第三, 医疗卫生队伍受到严重腐蚀, 收受商业贿赂的医务人员等同于不法企业的代言人, 损害了医院整体形象。

另一方面,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现象的大量存在, 直接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产生了巨大危害, 主要表现在:第一, 造成了国家财政税收的大量流失。经营者为贿赂而支付的费用一般通过巧立名目, 计入生产成本, 这必然致使入账的成本额提高, 而上缴税收却减少。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 全国医药领域商业贿赂, 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 占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第二, 直接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局面。为实现高回扣、低价格的目的, 一些医药供应以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医药市场, 延误了很多患者的救治工作, 甚至造成病上加病。第三, 加重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负担。医药回扣的费用必然附加到药价上, 造成药价虚高, 最终转嫁给就医患者。

三、医药领域存在商业贿赂之原因

(一) 客观原因

第一, “以药养医”, 诱发医疗机构的逐利行为。财政补偿有限、政府投入不足, 医疗机构普遍药品作为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第二, “管办不分”, 造成医院管理机制的不规范。某些医院院长集药械采购、人事、基建、财务等重点岗位直接管理权于一身, 权力缺乏监督制约。第三, 市场交易的“潜规则”意识, 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弊端, 直接导致商业贿赂成为获取交易机会的有力手段。第四, 国家的药品定价调节机制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由于价格主管部门难以掌握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所审定的价格往往未能真正反映其成本支出。第五, 监督执法有一定难度。由于医药代表往往医生单线联系, 结成一对一的利益集团, 外人很难知晓, 案件线索的收集有一定困难。

(二) 主观原因

一些医务人员宗旨观念、法制观念淡薄, 对医德医风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得不够深刻, 贪婪、攀比、虚荣、侥幸心理成为他们收受商业贿赂、不惜以身试法的主观动机。

四、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之对策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治理, 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课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 在医疗卫生系统大力开展医德医风教育, 构筑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

在医疗队伍中大力倡导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突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切实加强医院的廉政文化建设, 通过弘扬典型, 营造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整体氛围;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依法执业的考核力度, 尤其是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医务人员争做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的标兵。

(二) 健全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针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 医院由纪检监察部门制定《重点岗位、重点部门权力运行风险防控手册》, 对应药品、器械等重点岗位的“风险点”落实责任分解, 做到相互监督, 规范程序、责任到人。医院实行重点岗位负责人定期轮岗制度;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 将监管“关口”前移;每年定期与供应商签订《廉洁承诺书》。

(三) 规范医药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制度

在“采购”环节中, 坚决执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杜绝厂家直接向医院推销产品, 提高药品和器械、耗材采购的透明度。在“统方”环节中, 为有效制止医院工作人员统方行为的发生, 建议由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安装“防统方”软件。在“用药”环节中, 成立医院药事委员会和药品用量检测工作组, 对全院医生的统方和用药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进行药品销售前十名公开排序, 进行定期通报批评, 对超出医院相关药品比例规定或排名靠前的科室和个人作出相应处罚, 并对重点人员实行“廉政谈心”, 并限期落实整改。

(四) 完善公开机制

做好医院的内部监管工作, 亟需进一步公开重要事项和办事程序。一是推行服务承诺公示制, 医院借助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 各门诊科室对患者作出公开承诺, 医疗服务人员对所在科室作出承诺, 自觉接受不同层面、不同渠道的监督。二是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其职能, 全程参与所有药品、器械的公开招标, 重大事项均通过公开表决通过。三是推行重要事务公开管理制度, 将参加招投标的相关情况, 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接受群众监督。做到透明、公开、公正, 真正使“阳光操作”落到实处。

总之, 开展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 是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重中之重。期盼相关行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 从根本扭转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回扣、提成盛行的局面, 早日重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使医疗环境得到净化、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摘要:近年来,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日渐浮出水面, 商业贿赂的存在, 扰乱了正常的医院管理秩序, 严重损害了患者利益, 进而成为直接导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商业贿赂的原因 篇10

一、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 主要表现为以行贿、给回扣等手段, 取得项目承揽权或获得其他的便利。目前, 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制、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 招投标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突出。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副产品, 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危害是全方位的, 而且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严重破坏市场。

目前, 随着招投标活动的不断深入, 商业贿赂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典型的“豆腐渣工程”就是商业贿赂造成的恶果, 不仅严重影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而且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其造成的经济恶性竞争, 严重破坏了自由市场公平性原则, 践踏了市场诚信,

第二, 阻碍经济发展。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 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 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 使诚实信用经营、有实力的企业沦为受害者, 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高, 阻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 影响着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 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

某些施工单位和建筑企业通过重金贿赂相关人员, 进行某些项目工程的收买, 以期到达在招投标中取得竞争获胜, 以成本换取高利润, 这种收受贿赂的非法行径, 不仅腐蚀了广大干部队伍, 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对社会的安定, 内部的团结产生了恶劣影响。

二、招投标领域产生违法违规问题的主要原因

导致招投标领域产生的商业贿赂等问题的原因, 有很多, 既有主观的, 也有客观的, 但最主要的有以下四点:

第一, 不健全的法律体系。

首先, 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不完善, 缺乏应有的程序严密性以及法律强制性, 致使某些人为因素的介入, 打法律的擦边球, 进行非法的调控。

其次, 在具体的实际中, 缺乏有力的市场监管和制约, 监管措施不能及时到位。并且, 一些地方性的招投标文件与法规, 非常容易造成地方部门的地方保护、垄断封锁以及多头管理等问题。

最后, 法律下发给招标单位的权力过大, 在项目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以及评标定标等环节进行非法人为操控, 营私舞弊。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招标实施部门缺乏强制的规定, 约束力有限, 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断发生。

第二, 行政干预, 地方保护。

一方面, 有些问题, 本可以通过自由市场的原则和机制自行解决, 但是有些地方行政部门无视市场规律, 进行行政干预, 造成了行政权力渗透阻挠市场现象。

另一方面, 一些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 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制定这样那样的限制条件, 提出苛刻要求, 排斥外来企业, 甚至直接指定施工单位, 搞对外封锁、行业垄断, 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一方面,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的文化水准相对较低, 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个人的整体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 施工企业为了争工程, 他们选择有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和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工作”对象, 耍手腕、做动作。

另一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少数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经受不住考验, 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和纵情享乐的机会。

第四, 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现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 既当业主, 又当管理者, 是造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腐败分子“前赴后继”的体制原因。另外, 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也是源头滋生腐败的体制原因。目前,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 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 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 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处理招投标信访的具体措施

各地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坚持以服务为大局, 强化落实信访制度, 努力做好信访工作, 强化排查和落实信访内容。认真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做好招标投标信访举报和投诉处理工作。

首先, 以“强化责任、讲求实效”为原则, 对信访人反应的实际问题进行认真研讨与分析, 督促有关科室和相关负责人, 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并在第一时间内对回复情况进行上报。

其次, 坚持以“快执行、优服务”为理念, 当对信访者进行及时处理后, 要保持与信访者的联系, 进行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及时询问对处理结果以及服务的满意程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最后, 采取“回头看”的工作原则,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对已有的信访件及其处理方式进行回顾和审查。了解以往信访内容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检查信访问题是否已经解决, 回复方式及调查结果是否得到信访人满意或接受。防止和避免“重答复、轻落实”和“只答复、不落实”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李晓鹏、许少朋:《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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