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本学生法学专业四篇

2024-06-04

升本学生法学专业 篇1

要想学生能够在解答问题时花费的时间尽可能短, 那么教师就应当有意识地在教学过程中拓宽学生英语语言知识面并引导他们加强记忆, 这在英语听力教学课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看出, 学生要想充分掌握英语听力技能, 那么其必须打好英语综合能力这一基础, 只有有这一基础的配合和支撑, 他们的进步空间才会更大。

一、英语听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变迁以及经济发展对当前教育改革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如今, 高校进一步扩大招生, 很多专科学生逐步转到本科学习。这些学生在学习上很勤奋刻苦, 这是他们学习过程中的优势, 但也不可否认其中也有如下一些问题:一些学生有很大的心理压力, 虽然他们在学习上花了不少时间, 但并未得到良好效果;不同学校有其不一样的要求及教学目标, 因而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存在差异;学生有很多来源渠道, 不同学生在专业水平上也存在诸多悬殊。

笔者研究发现, 当前英语专业专升本学生大都存在综合知识欠缺、 快速书写能力弱以及口头概括能力弱等现象。近些年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社会在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上面也具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不论是在学习还是工作当中, 如果知识面不够宽泛, 那么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学生的发展, 学生只有不断拓宽自身知识面, 充实基础知识, 强化综合能力, 这样才会拥有更好地发展前景。

因此, 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在学习英语听力方面更需要拓宽自身知识面, 使语言能力更加全面地发展, 这样才能应对未来的各种挑战。有一点也十分重要, 专升本的学生相对来说也有着许多优势, 这是毋庸置疑的。研究调查的结果表明, 他们对英语语言表层结构方面理解掌握得更好, 但学生水平实力不等, 因此差距较大。对知识掌握得不够全面, 综合能力上不去, 而且学生之前本身存在着较大差异。当然也有一些对策可以改善这些情况, 第一, 教师在教授引导学生的过程中, 应注意弥补学生的语言技能方面的缺失, 通过帮助扩大他们的知识面从而提升综合能力。同时, 对不同的学生在分析结合学生心理因素的前提下对学生用适当的方法教学指导。

二、英语听力教学思考与建议

对于授课教师也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 他们必须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 学习状态等, 才能在教学内容和要求方面有所改进。也有教学理论分析得出, 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 教师在不同的教学阶段也应变换不同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从而更好的帮助引导学生。

专升本的学生的学习阶段还停留在中级, 但从近几年来的教学调查研究表明, 按照全国高等院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来进行教学难度很大。所以, 这也要求教师要对学生了解得更加全面透彻, 可以从学生之前学习的学校、专科期间使用的教材、学生的词汇量、听说读写能力、对文化背景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学习的目的动力等。

另外, 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应穿插在英语专业课程中, 通过不断的练习来提升。对听力掌握的能力是对学生英语水平和语言知识面的体现, 对学生分析归纳问题和联想的能力的也有涵盖。因此, 学生基本语言技能的进一步增长, 包括对于词汇量和语法知识的掌握, 还有阅读速度, 书写和记忆能力的提升等等都十分重要。此外, 培养学生的综合技能也尤为重要, 即概括分析问题, 归纳整理问题的各种能力的综合。 让学生在听的同时能对所听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 从而筛选出来, 在短时间内对有用的信息进行总结和归纳。

说起来只有短短数语, 但实践起来, 这个过程必将是个漫长而困难, 它不仅仅对大专学生英语的教学有所要求, 中小学阶段的学习引导也是不可或缺的。

综上所述, 通过语言文化教学重要的就是让学生能够更多地了解和掌握交际文化知识及语言文化技能, 使学生充分体味目的语的灵魂和魅力, 这样在运用时就能防止出现跨文化语的相关错误, 这对于融合交流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在日常英语听力教学中注重引导学生扩展知识面, 进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使他们在语言学习环境里对听力的提升和能力的掌握能有更明晰的方向。从而也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值得庆幸的是, 当前关注英语专业专升本学生听力教学所存在的问题的专家学者及教师越来越多, 相信学生在听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上效果会变得更好。

参考文献

[1]卓杨.英文电影在高职高专英语听力教学中的应用[J].职业技术教育, 2012, 33 (29) :40-42.

[2]欧阳菁.高职高专英语听力教学与元认知策略培养的实证研究[J].教育界, 2015 (19) :70-71.

升本学生法学专业 篇2

1、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

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达650万, 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达680万, 而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达690余万, 创历史新高, 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 解决他们的就业是个庞大的社会工程。

2、专业之间供需不平衡

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 2011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 (92.5%) , 最低的是法学 (86.8%) , 该就业报告反映出当前法学教育在飞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即法学教育的发展与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之间出现了脱节, 经过高校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社会中没有完全得到认可, 有相当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即意味着失业, 法学专业毕业生表面供过于求与实质供不应求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大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扩招导致的普遍就业矛盾

近年来随着大学的扩招, 虽然使得更多的学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一方面扩大了教育公平, 另一方面推迟了应届学生的就业时间, 暂时缓冲了社会就业压力, 但是高校扩招同时也导致了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猛增, 即使国家每年都会扩充相应的就业岗位, 以减小一部分就业压力, 但是, 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毕业生很难找到与其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工作, 导致毕业生就业难, 在这方面, 法学专业体现的尤为明显, 我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拒不完全统计已经将近630所。

2、高校教学方式和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凸显

高校的法学专业相对全国水平而言师资队伍力量薄弱, 专业和课程设置严重滞后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 重知识传授, 轻能力培养, 直接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过程缺乏, 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直接影响了学生质量, 导致学生在学校接受完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以后走向社会仍然需要重新接受实践知识, 两者严重脱节。加之高等教育本身具有滞后性和周期长的特点, 而社会需求却瞬息万变, 高校招生与社会需求结合不紧密, 些高校的课程培养过程中并没有把专业实践性教学作为教育工作的必要环节, 导致培养的学生缺乏适应社会的能力。这使学校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往往不吻合, 其中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社会急需的人才培养不出来或数量极少, 而社会不太需要的又供过于求。前几年部分高校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盲目新上所谓“热门”专业和“短、平、快”的专科层次, 使学校培养脱离了社会的需求。

3、大学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

由于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没目标、没准备, 缺乏对自己的清晰定位, 往往是思想道德素质不高、事业心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面过窄和实际动手能力较差、社会实践经验不足。并且, 大多数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都希望学习法学专业毕业后都能够从事专业工作或者能够在相关行业得到发展, 他们对于就业形势的严峻性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 对自己的能力和社会需求缺乏了解, 设定的期望值过高, 导致丧失了很多就业的机会。这种社会的高要求与大学生低素质之间的矛盾, 使大学毕业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4、大学生职业指导服务体系功能欠缺

学校针对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不足,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大学生对本校就业指导机构的了解程度并不高, 校各职能部门没有对学生的就业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就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在职业指导的功能与内容方面,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是围绕迎接毕业生就业工作而展开的, 功能和内容比较单一。在职业判断和选择能力的培养记忆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着力较少, 难以满足毕业生的需求。在就业指导的方法和手段方面, 缺乏对学生个体特点的专门咨询和有效指导, 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三、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深化教学教育改革, 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的知识结构

学校应该加快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 重视人才培养过程中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加强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 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提出意见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 实现理论与实践并重。同时结合社会需求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 及时调整专业, 拓宽专业适应性, 依据企业反馈的信息重新设计和调整各专业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进行订单式培养, 进一步优化和整合课程。“宽口径, 厚基础”法学专业是社会适应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 社会在发展, 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发展, 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要不断调整更新, 满足适应社会的最新需求, 只有使学生更多的掌握工具性技能, 才能使法学本科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

2、法学专业学生应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法学专业学生要认清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就业形势, 转变就业观念,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树立基层意识和奋斗意识。另外, 法学毕业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不断优化知识能力结构和实践经验, 在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综合化的知识结构基础上, 多方面锻炼自己, 积极参加各类的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提升自己的动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在实践中发现自身的优势和差距, 掌握几种职业技能, 培养实际工作能力, 使自己尽早进入工作角色。

3、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学校要开展全员全程指导, 从新生入学就要明确将来的就业指导内容, 开设就业指导课程, 并贯穿学生的大学四年。学校在就业指导中, 应该以学生的学业为基础, 以将来的就业为导向, 全面统筹地进行指导, 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同时在新媒体时代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逐步实现高校毕业生供给与人才市场需求的信息联通;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 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实践和培训基地和订单式培养方式;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灵活就业, 多渠道就业, 主动创业为毕业生择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教育, 有利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关系, 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的培训, 积极吸收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高教师到就业指导队伍中来, 把学院专业教师、学生家长和学生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 多方面提供就业信息和门路, 形成学生主动、学校学院和家长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 开辟多元就业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朱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1 (4) .

[2]程森.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原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4) .

升本学生法学专业 篇3

关键词 少数民族 预科学生 专升本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少数民族预科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是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①少数民族预科生在一年预科学习期满,经预科培养学校考核合格者,转入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进行专业学习。专业事关今后的择业、就业、发展等诸多问题,因此专业的选择成为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预科生在整个预科学习阶段都十分关注的焦点。

1 少数民族预科生专业选报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民族预科班招生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确定专业。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招生学校提供专业计划。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②也就是说学生在进入本科学习之前要选报专业志愿。但是因为诸多外在因素以及学生自身因素的影响,在选报过程中,甚至是升入本科学习后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不知道如何选择,如何决定专业。不少学生在填写志愿时十分迷茫,不知道选择哪个专业,往往是通过对某些专业的一些片面了解就做出决定,之后又很快改变主意。这种情况在预填志愿中屡见不鲜,在正式填报专业后后悔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个别专业会出现学生扎堆填报的现象。许多学生不知道自己想学什么专业,或是适合学什么专业,在填报专业志愿时由于一些外来因素的影响,往往将目光放在个别热门专业上,跟风选择。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英语专业和经济金融类专业成为了最热门的专业。(3)一些学生在升入本科就读后对所选专业不适宜,甚至是后悔。学生在升入本科学习后,发现该专业跟自己之前想的有出入,无法适应专业教学,学习跟不上,或是对该专业培养方式不认同。这些都有可能给学生造成心理上的负担,甚至产生“当初不应该选择该专业”的心理。

2 少数民族预科生选报专业时的影响因素

2.1 外在因素

学生在决定专业意向前往往有了解各专业相关信息的需求,包括该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就业方向、就业率等。但是大部分学生在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不会刻意收集相关资料,一般是临近填报专业志愿了,才开始准备。并且学生在采集专业信息时,不了解正确的查找相关信息的途径,迷惘之下,一般会选择以家长的意见为主。不少学生是在对专业并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就由家长的几句话做了决定。然而,一些家长在替孩子下决定时,并非从实际出发。有的家长对专业的了解不多,仅以一些片面的信息为依据,或高估就业前景,或低估学习难度;有的家长并非从孩子本身出发,而是优先考虑就业和工作,忽视了孩子的兴趣爱好、特长优势以及性格特点这些跟专业选择息息相关的因素。

2.2 内在因素

许多学生对自身的了解不够。自己的兴趣爱好、优势特长是什么,喜欢什么专业,适合什么专业,将来想从事什么职业等,如果学生不知道这些,也就不能找准方向,准确地帮助自己进行专业定位。因为学生自己不知道如何判断、如何选择,才会转而寻求他人的帮助。

(下转第24页)(上接第15页)

3 如何引导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生正确选报专业

3.1 家长应从子女的实际情况出发,帮助子女进行正确的专业定位与规划

专业选择事关子女今后的人生道路,家长希望好好地帮孩子出谋划策。但是家长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对专业的了解和对就业形势的分析不可能非常到位。而且热门专业不见得适合每一个人,只有适合自己兴趣、爱好的专业才是好专业。③所以家长必须要了解子女的兴趣爱好、优势优点等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帮助子女进行正确的专业定位与规划。

3.2 高校应开设相应课程,开辟专门的渠道指导学生选择专业

高校为本科生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帮助当代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进行择业就业指导。而预科教育对少数民族学生来说不仅是基础教育的强化,也是提前适应大学生活的途径。他们身在这样的环境中,更加直观地感受着大学的氛围,对学业计划和对职业生涯规划的需求更加迫切。这些需求又都是建立在专业选择的基础之上的,所以面向预科学生开设专业选择相关指导课程或专题讲座是十分必要,并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课程或讲座可以从预科政策、专业设置、学业规划、能力发展等方面给予学生系统的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分析自我,理性地看待专业选择问题,同时引导学生形成明确的学习目标,良好的学习方法,并鼓励学生提前培养目标专业所需的拓展能力。

此外,高校还应完善提供学生专业信息的渠道。例如建立本校的预科教育网站,在网站上公布各专业具体的培养法案、教学计划以及能力要求,方便学生随时查阅。

3.3 班主任及辅导员老师对学生应积极引导,及时疏导

预科学生在就读期间,接触最多的除了同学就是班主任及辅导员老师。学生在面对专业选择的困惑时,往往首先询问父母,但是在父母也拿不动主意,或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学生通常会转而向班主任或是辅导员老师寻求帮助。如果班主任与辅导员老师不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或指导性的建议,就会加大学生的困惑。因此,班主任及輔导员老师应该自学生入学后就给每个学生建立个性化档案,了解学生的兴趣、特长、能力、意向专业等,根据每个学生自身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指导。

同时,学生在确定专业前,可能会因为成绩不理想,父母意见跟本人意愿冲突,不知道选哪个专业等原因,产生焦虑情绪。班主任及辅导员老师还应该适时地对这一部分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学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面对专业选择这一人生大事。

3.4 学生本人应主动进行自我分析,主动了解专业相关信息

自我分析是专业选择前的预备工作。只有充分了解到自己的优点、缺点、爱好、特长、性格等个人特点,才能在选专业时扬长避短,才能在进入本科学习后有目标地进行一些针对性的专项学习。

同时学生还应该主动了解专业相关的信息,比如意向专业的课程设置、培养方案,该专业的就业方向、所需的职业技能,该专业主要的就业区域等。这样才能更好地制定学习目标和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能力和职业技能培养。

专业选报实际上是少数民族预科生人生中的一个重要中转站。这对他们今后的人生发展方向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高校、家长积极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才能更好地帮助预科生完成人生中的这一重要抉择。

注释

①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Z],2005,第一章第二条.

②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Z],2005,第三章第二十条.

升本学生法学专业 篇4

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法学基础理论

1、论法律的作用;

2、论法律解释的功能;

3、法制与法治的辩析;

4、试论法的正义性;

5、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

6、试论我国法制监督的机制及其完善;

7、论坚持法治的意义;

8、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

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法律关系的特点;

10、法律价值论;

11、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

12、论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3、论法的实现;

14、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

15、试论法的规范作用;

16、法学教育论纲;

17、法律功能论;

18、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

19、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

二、宪法

1、试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宪法基础;

2、论我国政党制度政策 ;

3、论 一国两制的宪法依据;

4、试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宪法地位

5、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6、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7、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

8、论选举权;

9、论民族自治权;

10、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

11、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其特色

12、中国宪法史鉴;

13、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14、论宪法监督;

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

1、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2、孔子法律思想探索;

3、试论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

4、简论商鞅的“法制”思想;

5、试论亚男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6、评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7、“三权分立”评析;

8、论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9、董仲舒法律思想述评;

10、商鞅变法及其法治思想评述;

11、中华法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12、论沈家本的法制改革思想;

13、试论《唐律疏议》;

14、简论雅典的民主制;

15、试论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16、论法国历史上的《人权宣言》;

17、论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制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18、论两河流域法的基本特点;

19、当代美国的刑法制度及其发展变化;20、论美国证券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1、论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22、美国《统一商法典》评析;

23、美国司法制度评析;

24、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四、中外法制史论文选题

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

2、略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

3、论中华法系特点;

4、浅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5、试论近代日本的法制建设;

6、再论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7、《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之比较;

五、行政法

1、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

2、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3、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

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司法控制;

5、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运行;

6、论行政相对人;

7、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8、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

9、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10、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11、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12、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13、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

14、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

15、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6、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1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

18、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19、论行政违法的构成;

六、行政诉讼法

1、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

2、论行政公诉制度;

3、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检讨;

4、论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几个问题;

5、论我国行政判法形式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6、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7、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8、论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

9、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0、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1、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12、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

14、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15、行政合同诉讼探析;

16、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对策;

17、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18、论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及其可诉性;

19、论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突破;20、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七、刑法

1、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

2、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

3、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

4、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

5、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6、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

7、论集团犯罪;

8、罪数的有关问题;

1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思考;

14、论取保候审制度;

15、论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6、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7、论刑事诉讼价值;

9、论自首、立功与主动检举揭发犯罪的行

18、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 为;

10、论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结构;

11、论刑罚的调整;

12、安乐死的刑法思考;

13、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

14、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5、论走私罪的认定及处罚;

16、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

17、论家庭暴力犯罪;

18、黄、赌、毒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19、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问题;20、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界限;

八、刑诉法

1、论证据的审查判断;

2、论不起诉;

3、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

4、论刑事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5、论证据收集;

6、论法律援助制度;

7、论庭审制度改革;

8、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9、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10、论司法独立;

11、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2、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

19、不起诉制度研究;

20、香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九、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律师的职业道德;

2、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

3、论律师与公证的关系;

4、论律师的素质;

5、民营律师事务所若干问题探讨;

6、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管理;

7、论律师的权力;

8、律师税务代理问题研究;

9、各国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10、律师收费制度改革论纲;

11、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

12、论辩护律师的取证权;

十、民法

1、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论侵权责任;

3、民法债权部分的整体性问题;

4、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5、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6、关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思考;

7、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8、论民法对中国物权法问题初探;

9、企业债权危机及其法律救济研究;

10、论夫妻财产约定制;

11、论诚实信用制;

12、论失踪人财产的代管;

13、论抵押的实现;

14、论物权变动;

15、论债的保全;

16、论保证;

17、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

18、民事执行问题研究

十一、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

1、《公司法》法理与实务研究;

2、论《公司法》中的法人财产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

4、论海洋开发的法律问题;

5、论WTO体制与中国的贸易法制;

6、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7、论海事破产;

8、产品责任法问题探讨;

9、论仲裁裁决的域外执行;

10、论税收管辖权冲突;

11、完善中国国际私法若干问题探讨;

12、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13、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14、论股分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

15、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6、国际反垄断规则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17、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原则若干问题;

18、我国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及实际问题;

19、完善我国税收法律;

20、论中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性质;

21、我国外资立法若干问题的反思;

22、跨国公司在国投资的法律管制;

23、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措施

24、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

25、论中国外贸代理的性质;

26、率涉外担保制度;

27、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十二、婚姻法

1、论无效婚姻;

2、论亲权;

3、收养法的理论与实务;

4、论婚姻法的修改;

5、论监护;

6、试论我国离婚制度;

7、论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

8、夫妻关系新论;

9、论夫妻财产制;

10、论非法同居;

11、论香港的离婚制度;

12、论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

13、论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14、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15、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

16、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

十三、犯罪学

1、论中国社会治安方略;

2、论中国毒品犯罪及其对策;

3、女性犯罪特征、原因及其对策;

4、论犯罪的社区控制与预防;

5、论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对策;

6、论行刑的原则;

7、论刑罚效果的衡量;

8、论我国刑罚的功能;

9、论法人被害预防;

10、论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我国犯罪的影响及其预防;

11、论少年犯罪的非刑罚处理;

12、智能型犯罪问题的若干思考;

13、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及其对策;

14、外来人员犯罪与对策研究;

15、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16、当前我国入境犯罪及其法律对策;

17、论民事责任;

18、论权利质权;

19、留置权论;20、论表见代理制度;

21、论取得时效制度;

22、论现代合同法的发展;

23、论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向;

24、论缔约过失责任;

25、论情势变更原则;

26、论合同的解释;

27、论合同的法定解除;

28、论善意取得制度;

29、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30、论合同的无效;

31、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2、中国担保法的法理与实务;

十四、民事诉讼法

1、论辩论原则;

2、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论处分原则;

4、论公开审判制度;

5、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6、论诉权的保护;

7、论民事抗诉;

8、论协议管辖;

9、论管辖异议制度;

10、论法院调解;

11、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12、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

13、论民事诉讼第三人;

14、论代表人诉讼制度;

1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6、反诉制度研究;

17、民事复议制度研究;

18、民事裁定研究;

19、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20、论司法的公正性与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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