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宗教舞蹈三篇

2024-09-12

西藏宗教舞蹈 篇1

关键词:天葬,苯教,藏传佛教,拜火教

天葬是现今藏族地区人民选择得最多的一种葬仪。由于天葬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程序, 因此吸引了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探索。但是, 对于天葬的起源, 学界莫衷一是。大抵有这样几种观点:1, 印度来源说;2, 本土起源说;3, “原始天葬”发展为“人为天葬”说。根据上述三点, 汤惠生先生又将其归纳为两点:印度来源说和本土来源说。而霍巍先生通过考古研究又提出新的观点, 他认为“西藏天葬风俗最早可能是受到来自中亚古代民族 (尤其是古代伊朗) 葬俗的影响, 同时与“祆教” (亦称为“拜火教”) 之间, 也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霍先生的观点对我们的研究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但是历史真正的面貌究竟是怎样的, 仍然需要后来者继续探索。

尽管在起源问题上众说纷纭, 但是笔者认为宗教因素在西藏天葬习俗中有重大影响这一点是肯定的。那么, 涉及到哪些宗教?这些宗教又有什么独特的教义教规?这些教义教规具体又是怎样起作用的?这正是此文力求探索的问题。

一, 苯教

苯教是一种为现实、为今世服务的宗教, 是远古人类“泛神崇拜”的产物, 是“万物有灵”认识论的体现。苯教的思想理论及仪轨表现对藏民族传统习俗的形成, 影响极为深刻, 在许多传承至今的习俗文化上都可以看到或多或少的苯教文化的历史烙印。那么, 苯教对天葬的产生有什么影响呢?

1, 苯教“崇拜自然”的观念

苯教认为人们处处面临着的是“神山”、“圣水”, 轻易动不得, 一旦触动了山神、水神, 就有可能招致灭顶之灾。对此, 苯教的创始人辛饶米保规定:

他对所有认定存在的神都取了名, 如天神、战神、山神、地方神、财神、灶神、河神、风神、雷神……, 凡是与人类有直接联系、但人类又没有办法驾驭的自然现象, 他都当成神在主宰, 是属于一定范畴的神。

所以, 藏区人民不会轻易动山动土, 加之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 不常厥所”, 便不会有深厚的乡土观念。天葬这种丧葬形式是这种思想的有力左证。

不仅如此, 辛饶还规范了给神供奉祭品的仪轨:

为使神高兴, 首先应向神祇奉献, 尤其是食物, 也可以献石头和树枝。因为石头和树枝是神居所需要的。对战神还要奉献箭等武器。家中奉献的祭品也规定了三种档次, 即高级祭品供奉祖先的灵魂;中级祭品, 供祭祀家里的神灵;低级祭品, 供祭祀死者和鬼魂。

可见, 苯教的自然崇拜促使苯教徒向自然奉献, 而把血肉之躯献给自然的天葬形式便不难理解了。

2, 苯教“万物有灵”及“灵魂不灭”的基本理论

苯教认为大自然中的万事万物都有精灵, 都有看得见的外形和看不见的灵魂。“而人类也一样, 人是肉体和灵魂的统一, 只有二者结合为一时, 人才会活着, 才有生命, 当二者分离时, 人即行死亡, 但只是躯体的死亡, 而不是灵魂的消亡。灵魂是不灭的, 是永久存在的, 只不过从躯体分离后到另一个世界罢了。”

苯教的这种观点深深在藏民头脑中根深蒂固, 甚至在今天也为广大藏区所接受, 可以说, 藏族人似乎对死亡并不那么在乎, 特别是对死后尸体的处理方面不那么严格、不那么规范和统一, 而是有较大的随意性, 即行葬方式多种多样,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应当地生态环境的行葬方式。

正因为“灵魂不灭”, 所以藏人把重心放在送葬和安魂上, 以便让死者灵魂毫无牵挂地上路, 顺利找到归宿。但是, 灵魂的归宿在哪里?苯教理论认为灵魂到达的是“希布域” (快乐世界) 或“九重天国”等。那么, 怎样才能到达“天国”呢?或者说乘什么才能到达呢?这就归结到具体的葬式上。天葬将尸体分给圣鹰享用, 圣鹰啄食了亡尸, 亡灵也就乘风、乘羽直达”天国”了。

3, 苯教的“三界说”

据《红史》记载, 苯教将世界分为三个区域:天、大地和地底, 每个区域都有两种生命存在。天上有神和神人, 地上有人和动物, 地底则住有饿鬼和魔鬼。三界如同佛教中的六道, 可以不断轮回。吐蕃的第一代赞普和他以后的六个赞普都是顺着天梯降到人间的天神之子, 并且都是在完成天神授意的人间事业之后, 又顺着天梯返回天上, 这就是历史上记载的“天墀七王”。可见天界是人人向往追求的界域, 但是今世生在中间的地上界, 如何才能到达梦寐以求的天界呢?苯教选择了“天葬”形式。在高远空旷的天葬台, 在神鹰的口腹, 在苍茫茫的天空, 有什么比这更接近天国呢?所以说天葬也体现了人们对美好未来不遗余力的追求。

二, 藏传佛教

佛教是印度创立的, 对藏区来说是典型的舶来品。佛苯长期斗争, 最终异域宗教获胜。获胜的佛教积极汲取苯教仪轨中的有益成份, 又不断融合藏区的风俗习惯, 这样便形成了雪域高原独特的宗教——藏传佛教。藏传佛教对当地天葬习俗有很大的影响。

1, 藏传佛教的“布施”

藏传佛教秉承佛教教义, 慈悲为怀, 全力施舍。在藏传佛教中, “布施”是信徒的标志之一, 它直接关系到信徒未来能否成佛得道, 而“布施”之中的最高境界是“施舍”。藏传佛教认为, 人死以后, 灵魂便离开肉体进入新的轮回, 而肉体便毫无用处。所以, 天葬将死尸喂鹰的行为又算是人身的最后一次“布施”, 施舍给其它生物也算是发挥其最后的价值。

著名的“舍身饲虎”“割肉贸鸽”的故事是藏传佛教“布施”精神的有力脚注, 而天葬可以说是一种最彻底的施舍。

2, 藏传佛教的“因果报应”和“六道轮回”

藏传佛教秉承佛教的“因果报应”和“六道轮回”观念。果报观念深深植根于藏区群众心里, 影响着藏民的日常行为。为了追求好的来世今生, 大家努力行善, 积累善因。而“因果报应”的实施是通过“六道轮回”来实现的。佛教将宇宙分为六道——天道、人道、阿修罗道 (是谓“三善道”) 、饿鬼道、畜生道、地狱道 (是谓“三恶道”) 。一切生命都因功德的不同而不断在六道中轮回, 永无止境, 犹如车轮的旋转不停一样。这种“轮回转世”、“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 比起苯教的“三界说”来, 显得更加完整, 更加温和, 也更易被信众接受。

果报和轮回观念显然深切地影响了藏民的丧葬习俗。藏民选择的天葬形式当然渗透着这种思想。在天葬中, 天葬场上的秃鹫被藏传佛教徒认为是“空行母”的化身。“把自己的尸体解剖后喂给这些被誉为天堂使者的圣鹰, 在藏族人的眼中是一种无限的荣耀和高尚的施舍行为。并且认为把尸体喂给‘空行母’, 其灵魂就可以被它们带到天国, 享受天堂的生活。死者能否顺利升天, 则取决于‘空行母’对该尸体啄食的快慢和干净与否。如果尸体很快就被啄食干净, 就认为死者生前行善积德, 虔诚信佛, 其灵魂能顺利脱离肉体进入六道中的善道, 否则就认为死者生前行善不够, 虔诚不足, 无法超度, 会进入坏的轮回, 这对死者的灵魂是极大的不幸, 家人也会忧虑, 并想方设法使其解脱罪孽。”所以, 也可以说, 天葬正是通过人的最后的施舍继续积善, 以求得好的轮回。

3, 藏传佛教的中观思想

公元9世纪以后, 特别是阿底峡大师入藏以来, 中观学派诸大师的论著, 被一一译成藏文, 开始广泛地介绍给藏族僧侣学者。龙树的中观学说由此开始在藏区各教派中全面流传。

中观论为印度龙树菩萨造, 青目菩萨释。《中观论》全书主要内容是表达龙树“八不缘起”和“实相涅盘”的思想。这种思想在缘起之道的基础上, 更深层次地去挖掘人的认识本性, 也就是从人的认识本性方面更加深刻地阐明般若性空的道理, 从而加深对空的更全面、更正确的认识。中观论认为, 不依五蕴而另立我者为颠倒妄念。人们所执着的这个‘我’, 实际上是色、受、想、行、识五蕴组成的混合体, 五蕴支离后, 只剩灵魂。就如宇宙是由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混合而成, 五种元素离散之后, ‘宇宙’这个实体也不复存在。受此影响, 藏族地区各大寺院形成了超脱五蕴之躯, 闭门修行, 墓林中独身静坐七日之规。尸饲与鹫的这种天葬思想形态的也源于中观空间理论中的“人无我”, 断除“我执”之思想。

三, 拜火教

拜火教为中亚古代民族的一种宗教。公元前7——6世纪, 古代波斯人琐罗亚斯德创立琐罗亚斯德教, 即中国古籍中的“祆教”、“拜火教”, 该教派就实行严格的“天葬”制度。据拜火教的著名典籍《温迪达特》记载:举凡尸骸, 均被视为“不洁”, 切忌触及奉为圣洁的自然元素——土、水、火。“为了求得尸骸勿触及土、火和水, 玛兹达教徒 (按:即拜火教徒) 实行所谓‘天葬’, 即露置尸体, 任凭猛禽啄食, 为此, 特地建造一种圆塔式建筑, 称为‘达克玛’。‘达克玛’顶层呈凹状, 四周有阶台, 中央为井穴, 塔顶分三层, 以放置尸体 (外层置男尸, 中层置女尸, 内层置童尸) 有专营此事者, 将尸体移于其上, 均赤身露体, 任鹰隼啄尽尸肉, 骨殖则投入井穴。”这种塔式的藏所, 被拜火教徒称之为“寂寞塔”或“沉默的塔”, 实际上就是一种专门的“天葬台”。中亚与藏区相邻, 藏区的天葬与祆教的葬仪如此之近, 不可能没有渊源, 人类文明都是相通的, 所以, 笔者可以肯定拜火教之于藏区“天葬”有着一定影响。

参考文献

[1]噶藏才旦, 藏传佛教文化概览[M], 甘肃民族出版社, 2002年版,

[2]闵文义, 天葬形成的宗教思想基础和物质基础, 甘肃社会科学[J]1993年第1期,

[3]姜子夫主编, 摩诃萨埵以身施虎品, 贤愚经 (卷1) [M], 大众文艺出版社, 2005年出版,

西藏宗教舞蹈 篇2

关键词:西藏;文化旅游;发展探析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4-047-01

一、西藏文化旅游概述

"文化旅游是基于人文旅游资源的旅游活动,是旅游者为了了解和体验当地艺术、宗教、历史、建筑、民俗、饮食、节日等文化,到旅游目的地的活动过程。它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精神性消费活动,文化旅游者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经济基础,希望通过高质量高层次的旅游活动来增长见识,开拓视野,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文化旅游产业是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旅游又因其能给人带来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同时又不受自然因素的限制而比自然景观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西藏有著悠久的历史和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这为其发展文化旅游创造了良好的外在条件。

二、西藏旅游业发展的特点

(一)旅游业的地位

西藏地处“世界第三极”,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自然环境,西藏旅游业在西藏、全国甚至全世界都着有重要的地位。

(二)在西藏的地位

西藏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大及接待游客能力的不断增强使得它在第三产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西藏的主导产业,把旅游业定位为推动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支柱产业。

(三)在全国的地位

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西藏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西藏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西藏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西藏生态环境建设又成为全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三、职业教育旅游专业开设宗教历史课程的意义

国内对藏传佛教文化旅游的界定主要是从宗教文化旅游引申来的。王亚欣认为,"藏传佛教文化旅游是藏传佛教信仰者和对藏传佛教文化感兴趣的旅游者,以藏传佛教文化为对象,借助藏传佛教文化设施、文物或宗教活动等,从事的旅游活动。"从王亚欣对藏传佛教文化旅游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藏传佛教文化旅游的主体是藏传佛教信仰者和对藏传佛教文化游兴趣的旅游者;藏传佛教文化旅游的客体是藏传佛教文化设施、文物、活动等。

发展藏传佛教文化旅游对西藏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旅游业是西藏的支柱产业之一,而藏传佛教文化旅游又是西藏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因此,发展藏传佛教文化旅游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西藏经济向前发展,增加西藏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改善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其次,发展藏传佛教文化旅游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藏传佛教文化注重养身和内心的平静与安宁,同时,它还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世上众生平等,而这样一种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态伦理观随着藏传佛教的发展渗透到了西藏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的一种信仰和观念使得他们安于享受平静的生活。因而发展藏传佛教文化旅游可以使当地的居民和外来的游客都进一步受到这种宗教文化的熏陶,从而使得内心更加纯美,这将有益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最后,发展藏传佛教文化有利于佛教文化的传播和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西藏的世界文化遗产有两处,分别是布达拉宫和大昭寺,而这两处遗产都是藏传佛教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发展藏传佛教文化,有利于团结当地的居民参与到保护文化遗产的队伍中,外地的游客则可以更好地把藏传佛教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现代旅游是一种大规模的各种文化的交流。西藏旅游业的发展,宗教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吸引了更多的客人前来游览、朝圣和学术考察交流,这些都有利于西藏宗教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同时对西藏宗教文物古迹也有保护和修缮的作用,因为旅游业的发展会迫切要求对西藏的宗教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和开发,经过恢复和修缮的宗教文化遗产如寺庙宫址,使游客可以身临其境,欣赏各种宗教的文化艺术,增长各种宗教知识,使宗教这一人类传统文化得以继承和传播。党的宗教政策的落实及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的颁布执行,使得西藏许多宗教文物古迹都得到了保护、维修和恢复,许多濒临消失或年久失修的宗教文物古迹得以保留和修复,重新发挥了作用,也为西藏宗教文化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更多的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和实物。而随着国内外各种宗教旅游团的到来,也为宗教界人士提供了许多加强联系互相交流的机会,对西藏宗教文化的学术研究和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西藏旅游业的发展已经过了30多年的历程,从它的初创阶段到现在被定为西藏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旅游形象。继续发挥西藏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充分挖掘其潜在的文化价值,突出其合适的旅游主题,注重发展其生态旅游,才能使它更好更快的发展,才能建设成为永久性的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结语:

总之,相对于其它文化交流和传播方式,旅游传播这种方式更适应广大人群,所含信息也更真实、全面,能更有效地传播西藏的宗教文化。因此旅游传播的文化传播功能值得我们重视,以便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优势,利用发展西藏旅游业做好西藏宗教文化的对外传播,从而也能更好的促进西藏宗教文化事业的精进发展。

参考文献:

[1]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2011.

[2]党安拉姆,刘树群.西藏旅游业的历史变迁及发展研究[J].西藏大学学报,2011(04).

[3]狄方耀.西藏经济学导论[M].西藏人民出版社,2010.

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篇3

来源: 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

2012-12-2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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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切实维护正常宗教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宗教活动,是指在传统宗教活动地点信教群众自发形成或由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举办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仪轨、有历史惯例、信教群众参与,且预计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宗教活动。

第三条 宗教活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活动依法、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严禁举办无传统惯例的各种宗教活动。历史上曾经举办、现已自然中断或取缔的宗教活动不得恢复。

第五条 按照惯例,信教群众在传统宗教活动地点自发形成有一定规模的宗教活动,参与人员仅限于本县范围的,由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参与人员超出本县范围的,由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传统惯例宗教活动,由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负责申请和实施,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根据往年情况预计参与入数(含僧尼,下同)在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预计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计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1 0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预计参与人数在1 0000人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提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按照属地原则,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按上述规定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经县及县以下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由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监管,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情况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举办宗教活动申请书;

(二)活动实施方案。包括拟举行活动的寺庙简史(包括宗教活动历史)以及活动时间、地点、线路、内容、规模、主要仪式、地域范围和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等内容;

(三)安保工作方案。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会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制定,包括安保工作纽织领导、维持现场秩序、消防安全、交通管制、人员疏导、卫生防疫等岗位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应急处置预案。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分类分级、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预防措施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五)风险评估报告。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包括对该活动的总体风险评估、风险等级、风险预测分析、应对风险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由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由申请单位在拟举行活动前30日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市)申报的大型宗教活动实行季度审批,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在拟举行宗教活动的季度前30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本场所以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该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在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同时,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邀请对象属于本县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邀请对象超出本县、属于本地(市)的,经所涉及的两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邀请对象属于区内其他地(市)的,经所涉及的两个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邀请对象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无历史传统惯例的;

(三)历史上曾经举办、现已自然中断或取消、取缔的;

(四)超出本宗教活动场所承受能力,安全无保障的;

(五)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未经认定备案或未按有关规定批准邀请的;

(六)宗教活动申报手续不全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逾期不报的;

(八)无历史惯例,宗教活动场所和群众自发举行宗教活动的;

(九)有确切信息显示或情况反映,活动安全存在隐患的;

(十)其他不予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按照传统惯例在本场所内举办的,仅限于本场所教职人员参加的正常宗教活动,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必须在每年年底将次年举行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宗教活动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由所在地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严禁超出活动实施方案范围。举办宗教活动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坏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经批准举办各类宗教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得以发布通知或广告等形式向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及信教群众进行宣传推广。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宗教活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举办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主管责任;拟举办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及负责该项活动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举办宗教活动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而举行宗教活动的;

(三)在宗教活动申报、审核、审查、审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在宗教活动中引发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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