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论文三篇

2024-05-07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论文 篇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 包括了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经营性用地, 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利用其进行建设和经营的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集体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 但其使用权的流转却是被禁止的。相比之下, 作为相同类型的城市建设用地却可以进行流转, 这直接导致了割裂开来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 推动了隐形市场的形成, 并滋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此制度背景下, 对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价的探讨就显得别具意义。只有具备了合理的理论参考价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才能顺利进行, 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土地流转市场才能更加规范。

对于土地的定价方法, 最经典的当属用经过风险调整的利率对土地产生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 即把土地价格看作资本化的地租。然而这种方法在国内的运用有一定缺陷和不适用性:一是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宅基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此外, 农村集体用地征收而来的土地大多数都是用于开发房地产或者其他工程的建设, 资本化地租的定价方法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二是土地价格并没有和土地产生的现金流对应。以目前的国内市场为例, 最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土地价格上升明显, 而我国第一产业的收入以及农业生产率却增长较慢, 因此土地价格并不是和土地收入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相对应的。三是上述经典的土地定价方法只能分析静态问题, 无法体现土地所有者对转让土地所拥有的选择弹性。在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 安置补助、土地补偿均按照该耕地被征收之前三年平均产值的数倍进行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其他类型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在此基础上, 由当地政府自己进行规定, 这种方式只考虑了土地的种植收益, 忽略了土地的开发价值。

事实上, 在土地价格高于某个值 (执行价格) 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人有权利选择转让其使用权, 这体现了期权的基本思想。此外, 土地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种植上, 也可以用来建造房屋, 因此土地的价值应该由种植收益和开发价值共同组成, 缺一不可。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 实物期权定价方法能够较好地考虑到土地的开发价值, 分析土地的最佳买卖时间、最优投资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对土地价格的影响。DennisR.Capozza和RobertW.Helsley的研究发现, 当耕地转换成城镇用地的期权价值越大, 耕地的价值也就越大, 从而揭示了城乡土地的关系。[1]JosephT等对新加坡房地产市场的分析表明, 在新加坡的土地价格中, 开发权约占45%左右, 这对我国目前土地流转的定价并未考虑土地开发价值的问题有很大启发。[2]徐爽、李宏瑾以中国土地市场为例, 将土地视为以房屋为标的资产的美式期权, 并认为土地价格是由土地种植收益的现值和土地开发价值共同构成。[3]Tsekrekos和Kanoutos对希腊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发现, 包含了开发选择权的实物期权模型比现金流量贴现模型更有解释力, 在土地交易价格中, 实物期权费占比高达26.66%~52.38%[4]由此可见, 资本化地租的定价方法由于忽略了土地的开发价值和开发选择的弹性, 并不适用于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价。相比较而言, 实物期权方法充分考虑到了土地的开发价值和土地所有者出让的不确定性对土地价格的影响, 很好地弥补了传统土地定价方法的缺陷。

二、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的分类如图1所示, 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将其使用权通过转让、股份合作、出租等形式进行转移, 主要参照了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分离的原理。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进行流转的, 然而考虑到隐形流转市场的真实存在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流转。

就流转的实际情况来看, 早在20世纪80年代, 在城镇化的带动下, 我国相对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就以转让、出让、抵押和出租等方式进行着转移, 在流转规模和流转数量逐渐扩大的情况下,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隐形市场逐步产生。综合具体情况,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目前流转的形式主要有:企业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农村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出租其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在乡企改制中流转等。

概括来讲,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限的、不完全的使用权, 剥夺了农村和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另外, 我国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在收益权、占有权和处置权方面有很大区别, 形成了不公平的城乡土地二元结构。二是缺乏制度建设, 土地流转不规范。隐形流转市场中制度的缺失, 使得流转程序混乱、权利义务不清晰、各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不仅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还对土地规划的控制和实施造成冲击。三是农村和农民利益严重受损。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增量来源,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而被征收的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征收项目超出了法定目的———“公共利益”的范围, 其中也包括经营性建设用地。此外, 在征地过程中还存在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 农民对补偿标准的确定没有参与权和决定权, 只能由当地政府制定标准并支付补偿费用, 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四是集体土地资产和国家土地收益流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增值, 根本上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 以及土地所有者的先期投入, 但隐形市场中谁交易谁受益的现实使得土地资产和收益流失巨大。[5]

三、理论假设和模型分析

1. 模型假设

本文所采用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6]是以许多关于完美市场的条件为前提的, 目前并不存在这样的完美市场, 所以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模型的假设进行分析, 以说明此模型对本文所研究问题的适用性。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房屋为标的资产的美式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 国家容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流转, 作为所有权人, 农村集体可以灵活选择在自身价值最大化时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这是一种隐含期权运作模式。而土地可以被用来进行农业生产或开发, 种植的收益基本稳定, 开发价值则和房地产价格密切相关。图2显示, 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基本同时上涨或者下跌, 变化基本一致;同时, 土地价格总体上波动更大。国外研究表明, 开发土地的可能性大概占土地价格的50%。[7,8]因此可以把土地使用权当作以房屋为标的资产执行期限没有限制的美式期权。

(2) 没有交易费用和税收, 房屋可以无限可分。显然, 这个假设在房地产市场不能得到满足, 但在有交易费用和税收情况下计算出来的结果可以看作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一个上限, 同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Merton (1992) 的分析指出, 只要有一个参与者能够无成本地进入市场就符合无套利分析的原则, 房地产公司就能够满足这个条件。

(3) 房屋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这源自于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中的重要假设, 只要房屋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价格间的随机扰动项是高度相关的, 就可以运用无套利分析。运用全国2000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的土地价格指数和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进行计算, 可得到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7727, 这表明可以利用无套利方法进行研究。

(4) 存在一个为常数的无风险利率r以及标的资产房屋可以卖空的假设符合现实。

2. 模型分析

根据假设, 房屋价格可以用几何布朗运动来描述:

其中, pe表示房屋价格, μ为房屋的期望收益率, ω是房屋租金率, d是房屋的折旧率, σ是房屋价格的波动率, dz是标准布朗运动。若土地价格遵循伊藤过程并且是房屋价格的一个平稳时间函数, 则有如下关系:

其中, pl为土地价格, 其它符号含义同上。为消除dz, 可构建组合:一单位土地空头和dpl/dpe单位房屋, 在△t时间后, 组合价值的变化为:

a为土地种植的单期收益, 根据无套利原则, 可推导出:

此外, 为求解出方程 (4) , 还需要边界条件。假设房屋价格为零, 则土地只能获得种植收益, 则pl=a/r (pe=0) ;土地使用权持有人会在自身收益最大化时选择转让使用权, 而由模型决定的最优解要求匹配条件和平滑粘贴条件:[9]pl*=pe-k, dpl/dpe=1, k是房屋造价。由两个边界条件, 可以计算出土地使用权价格和房屋价格的最终关系式:

其中, pe*是土地使用权最佳出让时刻的房屋价格:

R是如下特征方程的根:

四、数据处理及结果

1. 数据处理

根据式 (5) 、式 (6) 和式 (7) , 本文以四川省2012年的相关数据为例, 计算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价格, 计算的步骤和数据的处理过程为:

(1) 波动率σ:本文采用四川省1999年至2012年的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增长率计算波动率。

(2) 无风险利率r:根据经验分析, 中国无风险利率长期平均值约为2%。[10]

(3) 房屋折旧率d:取房屋平均寿命50年, 假设衰退10%, 且物理价值和价值成比例, 计算得到房屋折旧率大概为4.61%。

(4) 房屋租金率ω:根据“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统计的数据, 四川省房屋租金率为5.5%, 全国水平为5.35%。

(5) 房屋造价k:房屋造价由单位面积房屋竣工价值、单位面积土地开发投资和单位面积土地购置费用计算得到, (1)[11]数据来自于《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 (2013) 》和《四川统计年鉴 (2013) 》。

(6) 土地单期种植收益a:由农业总产值和耕地面积计算得出。 (2)

(7) 房屋价格pe:为四川省2012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2. 计算结果

将数据依次代入式 (5) 、式 (6) 和式 (7) 进行计算, 最终结果如表1所示, 由此得到四川省2012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价格为2173.19元。同时, 这个价格也可以作为其他相似类型土地理论价格的参考。

3. 理论检验和误差分析

(1) 房屋价格增长率与土地价格增长率成比例。若正如前文所述,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由种植收益和开发价值共同组成且开发价值远远大于种植收益, 则对推导结果 (5) 式应用伊藤引理, 可以得到土地价格增长率与房屋价格增长率近似成正比的结论。利用全国2000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住房销售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绘制图3, 可以看出大部分样本呈现出比较稳定的线性分布, 这说明模型推导结果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大体相同。

(2) 土地价格增长率要高于房屋价格增长率。利用上文推导出的模型计算出的土地价格增长率平均是房屋价格增长率的1.4830倍 (即特征根R) , 而实际上利用全国2000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的土地交易价格指数和住房销售价格指数计算得到的相应数值是1.4998倍, 二者数值非常接近。因此这个定价模型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实际的市场中土地价格增长率要高于房屋价格增长率, 假设种植收益一定, 则土地价格的增长主要由其中包含的开发权决定, 因此其增长速度要比房屋价格的增长更快。

(3) 土地价格波动率高于房屋价格波动率。在期权模型定价中, 一般期权价格的波动是要大于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程度的。而本文将土地视为以房屋为基础资产的期权, 若这种定价方法能被很好地运用, 则模型和实际数据都将支持期权的这个特点。利用全国2000年1季度至2010年4季度的价格指数进行计算, 理论上土地价格波动率应是房屋价格波动率的1.4830倍, 而实际数据的计算结果是1.9442倍, 理论推导结果和实际情况较为接近, 说明模型在定量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结果, 并且也对土地价格波动率高于房屋价格波动率的原因做出了解释。

由于误差的存在, 此理论价格还只能作为一个近似价格。其中误差的来源有:一是B-S期权定价模型的假定并未得到满足, 如不存在交易成本和税收、房屋价格服从标准正态分布、波动率为常数等。二是计算中数据搜集的困难使得部分数据不十分准确, 个别缺失的数据运用趋势预测方法得到。三是这个价格反映的是四川省2012年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平均情况, 具体每个地方的价格还得因地而异。

五、总结

本文将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看成是以房屋为基础资产的美式期权, 同时考虑了土地的种植收益和开发价值, 以四川省2012年的相关数据为例, 采用B-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得到土地使用权的理论价格。在此基础上, 利用我国的实际数据检验了此模型的适用性, 发现此模型结论能较好地与实际观测数据相吻合, 如我国市场中土地价格波动率高于房屋价格波动率、土地价格增长率高于房屋价格增长率。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允许流转, 如何对其合理定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合理的价格可保障各方利益, 为交易市场提供标准和导向, 同时也是公平交易、合理征收税费的基础。我国目前对土地采用的定价方法以及征地补偿的标准未能体现土地的开发价值, 这要求评估机构采用更符合实际的定价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实物期权定价方式应该是可行方式之一。

此外, 合理的土地定价制度能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 提高他们的收入。在我国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征用补偿的问题上, 应强调注重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市场化的农地补偿机制, 应用期权方法能使征地价格有效反映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状况, 确保农民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参考文献

[1]Capozza D R, Helsley R W.The stochastic city[J].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 1990, (02) .

[2]Ooi J T L, Sirmans C F, Turnbull G K.The option value of vacant land[R].Urban and Regional Analysis Group of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Georgia State University, 2006.

[3]徐爽, 李宏瑾.土地定价的实物期权方法:以中国土地交易市场为例[J].世界经济, 2007, (08) .

[4]Tsekrekos AΕ, Kanoutos G.Real options premia implied from recent transactions in the Greek real estate market[J].The 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3, (01) .

[5]宋才发, 李文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研究[J].党政研究, 2015, (01) .

[6]Black F, Scholes M.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3, (03)

[7]Rosenthal S S.Residential buildings and the cost of construction:New evidence on the efficiency of the housing market[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99, (02) .

[8]Davis M A, Heathcote J.The price and quantity of residential land in the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2005, (08) .

[9]Robert C.Merton.Theory of Rational Option Pricing[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 1973, (01) .

[10]董乐.我国短期利率均值回复假设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6, (11) .

希腊城市墓地使用期只有三年 篇2

在希腊塞萨洛尼基最大的公墓,卡特里娜·基特西乌站在父親的墓前哭泣不已,她是来看掘墓人挖掘她父亲克里斯托杜罗斯的遗骨的。克里斯托杜罗斯七年前下葬在这里,但如今,他的孩子们已经付不起墓地的租金了。

过去50年内,希腊城市人口呈爆炸式增长,全国超过一半的人口现在都集中在最大的城市雅典和塞萨洛尼基。城市的发展已经将公墓全部包围起来,墓地没有扩大的空间。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墓地的租期通常只有三年,期满后延长租期,租金会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原因。高昂的租金是为了吓退那些想要长期使用墓地的人,让墓穴可以重复使用。

很多尸骨挖出时还没完全分解

佩特罗斯·巴吉尔茨是一个公墓的掘墓人,目前平均每周要挖掘15座坟墓。他一般都是先用挖掘机将坟墓挖开,然后跳进墓穴,用铁锹完成剩下的工作。

“有时候没有逝者的亲属前来观看掘墓。”巴吉尔茨一边说一边挖着一具尸骸。

“运气不错,这具尸骸已经完全分解了。我一开始还担心会看到一些令人讨厌的东西。”巴吉尔茨开始收集这个逝者的骸骨。一只黑色长袜子和一只鞋被从泥土里拿出,里面还有一块胫骨;西装外套里也抖出一些骨头。逝者的遗骨被简单地堆在一张白色床单上,衣服则被扔到了附近的绿色垃圾桶里。

由于仅仅下葬三年,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尸体尚未完全分解,有时这个比例还要更高,因为有些死者生前接受过化疗或其他药物治疗,身体里含有有助于尸体保存的药物成分。

希腊一个火葬场都没有

2006年希腊曾经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建设火葬场,但遭到东正教会的强烈反对,将近10年过去了,希腊一个火葬场都没有建成。

希腊人想火化自己亲人的遗体,只能去到邻国保加利亚。

被挖掘出来的骸骨通常会被洗净放在一个小金属盒里。希腊法律禁止将人类的骨骸放置在墓地以外的地方,所以这些骸骨会被装进盒子,放置在一幢有很多类似文件柜的巨大建筑里。亲友会到这里来探望这些骸骨,他们偶尔还会把骸骨从盒子里取出,表达自己的敬意;或者让一个牧师来祝福他们。

如果逝者的亲友停止支付租金,从此不再露面,“文件柜”里的骸骨就会被扔到所谓“消化池”中,那是一个巨大的地下墓穴。

在雅典3号公墓,“消化池”里的骨骸已经满满当当,扔不进去的骨骸就被堆放在大棚里。

医院太平间遗体无人认领

雅典殡葬协会负责人纳索斯·考斯托普洛斯估计,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为了支付亲人葬礼的费用而捉襟见肘。

“过去人们认为有一个体面的葬礼是一件骄傲的事,”考斯托普洛斯说,“但现在他们宁愿把积蓄用来帮助他们失业的孩子。”

一家医院表示,该医院平均每周会出现一具无人认领的遗体。

“支付不了亲人的丧葬费用,这对希腊家庭来说是巨大的痛苦,”来自阿提哥总院的玛利亚·兹卡卢达基说,“经济危机让希腊的家庭不再试图掩盖他们的经济困难。”

比挖父母更痛苦的是挖孩子

帕胡米斯的儿子大约3年前死于白血病,他和妻子本来准备火葬,但是最终被神父说服,改为土葬。墓穴使用三年期满,儿子的骸骨将被挖出,帕胡米斯甚至无法去参加挖掘仪式,他无法看着自己儿子的骸骨被挖出来。他说:“我们随葬了不少玩具和孩子的个人物品,那些东西显然不会这么快腐烂。”

希腊人必须接受经济危机带来的痛苦和不确定性。许多情况下,死亡的尊严也被剥夺了。

墓地使用合同书 篇3

墓 位 使 用 合 同 书

协会监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身份证(执照)号码:

XXXXX园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陵塔墓园,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墓位使用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墓位基本情况:

1、甲方园区内所有墓(塔)位式样、规格、材质、墓(塔)区室内外装饰、地面硬化面积、环境配套、高度、朝向等均由甲方统一规划、建造,乙方可在规划内自由选择经甲方认可的墓塔位产品。

2、乙方在XXXXXX园选定 园 区 排 号墓位作为安葬(放)骨灰(骨缸)使用[限葬(放)位骨灰或 位骨缸]。上述墓位的定制墓型为 型 穴,墓位的墓型规格、建设标准等参照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第二条 费用:

1、销售总价为人民币 元(万 仟 佰 拾 元整),墓位销售价(墓位土地使用、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元、墓塔位前20年长期管理费 元、工本费(安葬证每本 元)。即每年管理费按该产品实时总价的千分之五计价。

2、墓位前20年管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前20年期满后30日内乙方应足额缴交下一个20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实时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清墓位土地使用及墓区建设费、建墓位工料费、前20年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上述墓位,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条 墓面制作:

1、甲、乙双方就墓面制作的有关具体事项(如碑文刻字、墓面完工合格后的交付日期等)签订《墓位建设工程单》,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文字内容真实、合法,甲方对乙方墓志铬内容有审核的权利。

2、为保持甲方陵园墓区的统一规范,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整

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不得随意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

3、甲方应于墓面制作完工后的3日内通知乙方验收,验收以《墓位建设工程单》为标准。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的15日内到陵园办理墓面验收手续,逾期视同验收合格。

4、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发放《安葬证》。第四条 墓位的保修与维修:

1、经乙方验收合格的墓位由甲方负责保修。墓位基础保修5年,墓石保修3年。保修期内出现的墓位质量问题,甲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保修内因乙方擅自拆卸、不合理使用导致的损坏,免除甲方保修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及超出保修期的自然损耗造成的墓位损坏,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3、保修期外,墓位发生自然损坏,乙方若需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墓园管理:

1、乙方在陵园内进行安葬(放)、祭祀活动时应自觉遵守殡葬法规及甲方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陵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2、陵园内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

3、鉴于陵园属公共场所,乙方自行置于墓位上的祭祀用品、装饰品,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不负管理责任。

4、乙方已安葬(放)的骨灰、骨缸,因特殊原因需起葬迁移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收回原购买发票、《安葬证》原件后方可迁葬;迁葬后原墓位按甲方规定及有关殡葬政策处理,甲方退还剩余管理费,其他费用不予退还;迁葬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墓位销售使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灭,即本合同解除。

5、乙方对甲方墓园管理质量不满意的,有权向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墓位,骨位等由甲方深埋处理;

(1)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2)擅自转让、转变的;

(3)超过3个月不缴纳续期管理费,经甲方通知催告,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后三个月仍未缴纳的。

3、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的。第七条 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若有对本合同及《墓位建设工程单》的变更,应当通过协商,订立补充

协议或进行书面确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对于验收中存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甲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应无偿予以解 决。因乙方提供内容有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交付墓位日期相应顺延。

2、乙方墓(塔)位内安葬(放)的所有骨灰、骨缸如发生遗失,甲方一次性按乙方所交年管理费的20倍(每座)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未交管理费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乙方放入墓(塔)内的随葬品如有遗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甲方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墓位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4、乙方入园安葬(放)、祭祀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乙方逾期缴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按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调整墓台及墓碑的方位、朝向,改变墓型或增减墓台构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若在甲方告知10日内未恢复原状的,由甲方予以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已具备购买的合法资格,并保证已得到其他亲属的授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亲属之间有关墓位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乙方亲属之间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或另有)约定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乙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手机)号码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寄送的有关通知在发出15日后,视同送达。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原始地址、信息有误造成的送达失误,甲方概不负责,并视同送达。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乙方缴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费用后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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