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三篇

2024-07-20

延期付款 篇1

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入账成本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按合同或协议的现值金额计算确定, 以该方法确定存货的公允价值时, 应采用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作为折现率。第二种是按该存货的现购价格计算确定。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仍是按相应的实际应付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

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付金额, 确定将来应付金额, 计入“长期应付款”。存货的成本与将来应付金额之差, 为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存货的融资成本, 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对“未确认融资费用”, 企业应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分期付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计入各期财务费用。摊销的金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摊余成本可理解为本期实际承担的应付本金, 是“长期应付款”的账户余额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余额之差。实际利率的确定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企业以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作为购入存货的公允价值, 则计算现值的折现率即为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实际利率;如果企业以存货的现购价格作为购入存货的公允价值, 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实际利率应当是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算为现值恰等于存货现购价格的折现率。

三、案例解析

例:20×1年1月1日, A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N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 合同金额200万元, 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合同约定, A公司应于购货时支付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 N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余价款于每年年末等额支付, 分4年付清。A公司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金额确定存货入账成本, 折现率为6%。 (计算保留到个位数)

1.1月1日赊购原材料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

(1) 计算购买材料的现值, 确定存货的入账成本。合同价款200万元, 分4年付清, 则每年应付材料购买价款为500 000元。4期, 6%的年金现值系数通过查表为3.46510561, 则材料购买价款的现值=500 000×3.46510561=1 732 553 (元) 。

(2) 计算增值税进项税, 2 000 000×17%=340 000 (元) , 该部分款项已支付。将来应付金额总额为2 000 000元。

(3) 确认融资成本=2 000 000-1 732 553=267 447 (元) , 即利息, 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未来4年内摊销。

2.每1年年末, 支付分期应付账款, 分摊融资费用

应分摊的融资费用=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2 000 000-267 447) ×6%=103 953 (元)

以后各年年末支付应付账款会计分录同上。以后各年年末分摊融资费用过程如下:

第二年= (2 000 000-500 000) - (267 447-103 953) ×6%=80 190 (元)

第三年= (2 000 000-500 000-500 000) - (267 447-103 953-80 190) ×6%=55 002 (元)

延期付款申请(首付延期) 篇2

编号:

四川大月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认购贵司龙湖尚城 期 栋 单元 号房。

若依照按时签约并付款之相关规定则应在原定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付清合同总价的 %即首付款。

现本人因个人原因,特向贵司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具体支付约定如下: 本人已于 年 月 日支付了部分首付,即合同总价的 %;并承诺将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剩 余首付款,即合同总价的 %;同时办理完相关购房及贷款手续。

本人承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付清相应款项及办理完成相关购房及贷款手续,则本人愿意放弃原定的依约付款所获得的购房优惠,即以合同总价 购买此房;若本人放弃购买此房则将已付房款 作为违约金赔付给贵司,贵司有权将所售房屋另行出售无需通知本人,绝不反悔!

申请(购房)人(手印):

收到延期付款利息如何纳税范文 篇3

由于资金紧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一些强势的企业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延期付款则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延期付款利息。那么,企业收到的这部分延期付款利息算不算收入?税务上如何处理?对企业来说又有哪些税务风险呢?

增值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该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那么销售方该如何开票呢,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购货方能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该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具体来说,销售方可以按照销售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的金额,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则可以凭借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营业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延期付款利息对营业税来说也是价外费用,销售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购货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观点

但是,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延期付款利息”的说法值得推敲,因为延期付款利息不是直接产生的,而是从原来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独立出来,实质上企业得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就是违约金的性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之所以将“延期付款利息”从原来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独立出来,主要是依据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银行的相关规定。法院一般将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赔款分两种情况判决:有合同约定的补偿性赔款定为违约金;没有合同约定的补偿性赔款以延期付款利息代替,即称延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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