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核查四篇

2024-08-14

实地核查 篇1

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发[2011]第9号)的要求,2012年底,我国水泥企业应淘汰所有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和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涉及以上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要继续从事水泥生产,就必须拆除机立窑和小磨机,改建符合要求的磨机,改造的过程有可能导致产能扩大。而根据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的要求,扩大产能的水泥项目必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这一矛盾为许多企业的生存带来了困难。这些企业中,有一部分为了达到产业政策的要求正在进行改造,准备利用原有的储库和配料设备,加以必要的搅拌均化,从事不涉及产能扩大的水泥配制生产,既能满足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水泥产能的要求,又能满足周边地区建设市场需要,也能解决部分员工的就业问题。因此,水泥企业拆除机立窑或小磨机改建为水泥配制厂无疑是今后小型水泥企业的出路之一。

如何做好水泥配制企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如何在实地核查工作中把握核查重点、客观公正地反映水泥配制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作为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笔者根据经验,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希望得到有关专家的批评指正。

1 水泥配制企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重点分析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实地核查办法》包含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人力资源要求、技术文件管理、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防护和其他要求等共8章30条35款,笔者认为第二章“生产资源提供”2.2.1款“设备工装”和第五章“过程质量管理”是水泥配制企业核查的关键环节,下面我们通过水泥配制企业的生产工艺特点分析,提出实地核查的重点内容和核查方法。

1.1 水泥配制厂生产概述

水泥配制厂的出现,是水泥生产过程细分的结果。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主要包括两个环节:(1)熟料的生产,熟料是水泥的灵魂,也是生产水泥的前提,只有生产出高品质的熟料,才能生产合格的水泥产品;(2)水泥品种的设计和生产,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利用自有或外购熟料,按设计掺入适当比例的石膏和其他活性(非活性)混合材,粉磨加工而成具有特定性能的水泥。因此,目前水泥企业已经细分为熟料厂(有原料处理、生料粉磨和熟料煅烧,无水泥粉磨工序的企业)、水泥厂(有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水泥粉磨站(无煅烧过程,有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和水泥配制厂(既无煅烧过程,也无水泥粉磨过程,仅有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我们可以看出,水泥配制不仅投资少、灵活性高,而且在特性产品定制、市场衔接进退等方面具有先天的巨大优势。

1.2 水泥配制厂工艺重点

水泥配制工艺有两个重点:(1)计划配制水泥品种所需各类物料比例的设定;(2)如何把各类粉状物料尽可能均匀地搅拌在一起,确保水泥性能的稳定一致。

1.2.1 计划配制水泥品种所需各类物料比例的设定

要合理设定水泥配制比例,就必须对各种配制原料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进行准确检测,这就给水泥配制厂化验室工作提出了两个新的要求。第一要提前检测,在选择合格供货单位时,不建议企业选择粉磨站,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粉磨站(因为粉磨站熟料可能来自多个厂家,导致其水泥性能不稳定,在水泥配制企业使用时,配制比例设定不易把握,可能带来同批次水泥质量波动较大;当规模较小时,其每批次水泥产量可能满足不了配制企业生产一批次水泥所需要的数量,从而会严重打乱配制企业既定过程质量控制方案),应选择自产熟料、自产水泥的企业,同时建议进入“母”水泥(企业采购回来用来配制其他水泥的原料水泥)供应厂家抽取熟料,进行检测,获取“母”水泥性能第一手基础资料,建立合适的早期强度推算后期强度线性方程。另外,通过熟料性能和“母”水泥性能的比对,还能提前发现所购“母”水泥是否掺入了不应有的混合材。第二要对“母”水泥和混合材进行相融性试验,水泥生产控制的难点之一(截至目前仍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是各种物料混合后,在水化反应中,它不仅仅是各种化学成分含量的累加,而且还要发生很多“出人意料”的化学反应,生成已知的或未知的化合物,直接影响水泥的性能。因而,水泥配制厂在确定了主打产品种类,选择好“母”水泥和混合材的供应商后,必须进行相融性试验。

笔者认为,只有严格进行了上述的前期试验工作,积累了足够的检测数据,特别是强度数据,才能根据计划生产水泥品种,提出合适的配制比例,否则的话,水泥配制厂的配比设定都是盲目的,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中后期强度的推算更是无稽之谈,以假推假。

1.2.2 粉状物料的均化

固体粉状物料的均化具有一定的难度。在采取机械动力均化时,可能有一些机械死角问题不好解决;采用空气动力均化时,因存在物料的密度差异,沉降快慢不一致导致均化效果不理想,所以生产不同品种水泥,在均化设施固定不变的时候,可能需采取不同的均化方案,如:调整均化时间、改变台时产量等方法来保证均化效果。但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均化,在建厂初期都必须进行均化效果预演计算。可使用标准偏差S、变异系数R、均化系数H等3个参数,作为评价均化设施及物料均匀性的指标。

如采用均化系数(H)来衡量均化设施均化效果,通常是指均化设施进料与出料标准偏差之比,即:

式中:

H——均化系数;

S进、S出——分别为均化前后的物料标准偏差值。

1.2.3 实地核查重点内容分析

《细则》把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4种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用主机设备工装。为组织好生产管理,企业必须紧紧围绕主机设备工装,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并希望得到有效实施。所以本文把“生产资源提供”(设备工装)和”过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条款作为实地核查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列出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时应收集的核查证据,客观反映企业生产过程管理水平,确保实地核查结论的公正准确。

“生产资源提供”——设备工装。企业必须具有《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设施。在核查时,应满足或收集以下证据:(1)企业提供设计水泥均化设备配备的依据。不论是老厂改造还是新建企业,都应该核查自动配料设备是否连续给料机,不允许使用间歇性配料给料设备,因为均化设备自身不具备一定时间的储存功能,出料口端出料过程应是连续的。(2)要核查企业选定申请取证产品的试生产过程中产量达标状态下的实际均化效果,可以参考本文2.2物料的均化内容,对其均化效果进行确认。这是水泥配制企业关键设备选型是否合适的重要依据。(3)水泥储存库的库存量和个数应满足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年产90万吨水泥为例,假定设备运转率85%,则每天生产水泥产品量约为3,000吨左右,以生产两个品种计算,企业必须建设有自身均化功能的均化储存库4座以上,以水泥出厂质量检验期3天计算,单库的容量需达到1万吨。如果是通过普通的机械倒库方式进行储存和均化,则水泥库的数量将更多。

“过程质量管理”——采购控制。企业应制定采购主要原、燃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应按规定对采购的主要原、燃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记录应该齐全。在核查时,应满足或收集以下证据:(1)查看企业采购质量控制制度中如何控制“母”水泥质量,其中应有以下内容:严禁采购无水泥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水泥产品;禁止采购未经企业化验室进行融合性试验的水泥产品;禁止采购混合材数量和品种不明的水泥产品,采购同批次水泥吨数应大于拟配制水泥产品所需的水泥数量;建议不采购水泥粉磨站的水泥产品。(2)检测规定中应有“母”水泥所用熟料质量的要求,应规定获得“母”水泥熟料检验数据的途径,应对所购“母”水泥混合材掺加量进行检测,不能超出企业采购“母”水泥所定的最高掺加限量;(3)是否规定了“母”水泥与各种混合材物料相融性检验,检验结果是如何影响合格原材料供应商的确定。

“过程质量管理”——工艺管理。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在核查时,应满足或收集以下证据:除正常的工艺管理制度内容外,水泥配制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中必须有水泥均化效果的相关内容及考核要求。水泥均化效果计算参数应包括:“母”水泥技术参数、均匀性指标和其他物理方面参数包括密度、比表面积等,拟配制产品品种、配制设备台时产量的设定、配制后产品的均匀性指标等。企业最终需要通过检测、计算和推理,形成不同材料质量、不同产地来源、配制生产不同产品的最佳生产工艺方案。

“过程质量管理”——出厂管理。企业应按照水泥产品标准要求确认出厂水泥质量。在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充分理解出厂水泥质量确认概念是针对水泥产品全项目检验周期长(28天)而提出的,确认水泥合格,并不是说认定水泥产品所有参数是否合格都是通过推理方式确认的。有些参数如水泥化学检验参数氧化镁、三氧化硫、烧失量,物理参数包括:安定性、凝结时间、密度、细度等,都必须通过检验有了确切的结果后方能确认是否合格。主要的推理确认项目是后期(28天)抗折和抗压强度。一个完整的水泥厂可以有一套综合的确认方案,通过生料的配方、熟料强度、出磨水泥强度、出磨水泥比表面积、出磨水泥混合材的配比比例、出厂水泥的早期强度等参数与后期强度的关系,合理推算出水泥的后期(28天)强度。而水泥配制厂先天就缺乏很多的后期强度确认基础信息和依据,只能通过向各“母”水泥供应商索取熟料和水泥的检验数据,不断进行摸索和数据积累,才能制定出完善的出厂水泥后期强度确认程序,确保水泥强度增长率计算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结语

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中的实地核查 篇2

首先是桉查的目的。核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被调查方所提供的信息或获得进一步的细节。调查官员要了解的是,所提供的材料是否有原始材料相佐证,这些数据前后是否一致,核查的整个活动都是围绕着这个目的。

在核查之前我们还要明确二个问题,一是我们为什么要配合核查,二是提交完问卷后,补充问题的修改。因为,参加反倾销调查是企业主动的行为,在起诉国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指控倾销后,企业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倾销,免征或少征反倾销税,主动应诉,配合调查机关查清事实。在这个大前提下,反倾销调查中的每个环节实际都是希望调查机关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做出公正裁决。所以虽然核查是调查机关向企业提出的要求,但从整个应诉讲,是企业主动应诉的必然结果,也为企业进一步证实自己提供了机会。

企业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发出“他们不相信我们提交的材料,自己要来调查,凭什么我们还要费时费力配合。”“查清事实是他们的责任,与我们有什么关系”之类的抱怨。有的企业会说,让他们来吧,反正我们的材料一团糟,非把他们搞乱不可。要知道,在反倾销调查中一个贯穿始终的信条就是,如果你在哪一点上不能让调查官员明白,那么倒霉是你自己。因为裁决中他就不用你的数据。

核查前的准备:1.核查前的检验:律师要就核查中可能问到的问题和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对企业做一些检验,主要包括问卷与原始凭证、企业账本是否相符,问卷各表格中的数据是否前后一致,分摊和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核查前企业要召集员工,要求他们注意以下事项:

如何向核查官员解释要统一口径。回答问题时不要过于热心,只要负责该事项的人回答就可以了,不要七嘴八舌。就问题回答,回答要准确不要过多说明(说明太多有心虚之嫌疑)。需要提交的文件大大方方地交,不要先让律师过目。迅速提交,官员们在企业只能停留较短的时间(欧盟的核查一般是三四天,美国的核查可能会用一周工作日),如果每一份资料都要很长时间,他们就会失去耐心。

2.人员安排:成功完成一次核查大体要有三类人:回答核查官员问题的人员、查找文件的人员、复印和传递材料的人员。除后者外,前两类人最好都参与过问卷的填写,否则很难在浩瀚的数据中找到你想要的,也不明白这些数据的来源和计算方法。回答核查的人员一般应是企业某一领域的负责人,对所负责的采购、生产、销售、会计等领域有全面和一段时间的了解。

3.物质准备: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实物资料包括各种型号的涉案产品及原材料构成成分。在调查涉案产品的种类时,专业性较强,调查官员和翻译不可能是该领域的专家,语言上专业上理解起来有困难,尤其在介绍产品的成分时困难更大,如果有实物就方便多了。

实地核查计划 篇3

产品名称:

编号:

序号

实际生产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

申请单元

审查时间

受理时间

成员

组内职务

所在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审查员证书注册号/有效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企业申请产品的《产品实施细则》

要求

1、请企业安排好生产计划,以保证现场核查过程中能正常生产;

2、请企业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关于产品许可证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准备好待抽检样品;

3、请企业与审查组成员联系,如有不清楚之处,请直接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

4、审查计划有调整,请审查组及时通知观察员。

说明

审查组织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编制:

审批:

****年**月**日

实地核查 篇4

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 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0〕2号)要求,为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我市无遗留问题采矿权的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任务,我局结合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

— 2 —方案;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 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 2号)。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完成全市无遗留问题矿业权的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已登记矿业权范围拐点全部使用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的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任务分工

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原则上按照“谁审批、谁更新、谁换证”进行分工,在矿业权实地核查结果通过验收的前提下实施。

1、部级发证的矿业权,由市局在征求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实地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调查意见,通知矿业权人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2、市级发证的矿业权,由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调查意见,通知矿业权人向市局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3、县级审批的采矿权,由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核查结果进行审查,通知采矿权人提交变更登记申

— 3 — 请并负责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工作程序

(一)核查成果移交

国土资源部对我市矿业权核查成果验收合格文件下达后十日内,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市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工作组)负责将修改完善的核查数据库移交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培训使用。

(二)对比审查和分类

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矿山,就核查数据库和采矿登记数据库进行“实地核查数据库信息对比”并审查,区分出以下四种情况的矿山:

1、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一致,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仅坐标系由北京54坐标转化为西安80坐标的采矿权;

2、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的采矿权(包括矿区范围未包含井筒等附属设施范围的采矿权和矿区范围部分或全部位移的采矿权);

3、有遗留问题的采矿权;

4、需注销的采矿权。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四类情况列出矿山详细名单(内容包括: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号和有效期起止时间及登记内容变化情况)并上报市局矿产开发管理处备 — — 4 案。

(三)矿业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市及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问题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矿业权数据库,对无遗留问题的采矿权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四、分类处置

(一)探矿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及原登记内容没有变更事项的探矿权,若勘查许可证尚未到期,暂不换证;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待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时进行数据更新。

对经过实地核查,勘查区块范围或原登记内容有变更事项的探矿权,矿业权人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数据库更新和换证

1、对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一致,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由采矿权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按变更登记更新为80坐标系坐标,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2、对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的采矿权,应在不影响相邻其他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和原则处理:

(1)首先对矿业权人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一是

— 5 — 属于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属于地质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开采范围与采矿登记范围不一致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处理。

已接受处理并纠正了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处理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书面情况说明(其中进行了行政处罚的,附具处罚文书和执行处罚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的要件资料。拒不接受处罚或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2)对已接受处理并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属于市局审批的采矿权,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仅有井筒等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不在采矿权登记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确定的矿区范围)内的,由采矿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并说明矿区范围调整情况(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拐点坐标、开采深度、开采煤层、占用储量),向登记机关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其他报告可不再作调整。

矿区圈定井筒等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平面投影范围。矿区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指开采矿层(矿体)的上下标高,主井或风井等附属设施的标高可不圈入矿区内。

二是矿山实际采矿范围与采矿权登记范围不一致需要调整 — — 6 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采矿权实地核查成果,集中成批向市局上报矿区范围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中应明确调整前后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以及开采煤层。

经市局公示并下达调整计划后,由采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调整方案编制《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后,进行占用储量登记。在核定采矿权出让综合价款并与市局签定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后,再向市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3、对有遗留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采矿权,暂不换证,有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冻结的方式保存核查信息到登记数据库,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渝办发〔2009〕338号文件精神实施关闭矿山的采矿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属市级登记发证的,要及时上报市局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凡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在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销登记,并通过统一配号系统完成注销备案。

(三)严格储量登记要求

矿业权人办理储量登记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许可证

— 7 — 明或文件,包括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成交确认书等。

凡原来已经办理储量登记,开采范围未发生变化(含仅增加井硐设施范围的),仅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由54坐标变更为80坐标的,不再重复登记;凡开采范围发生变化或矿区整合等引起储量发生变动的,矿业权人应当在取得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许可证明或市局同意区县局调整矿区范围方案的批复文件后,委托地勘单位开展储量核实工作并及时办理储量登记。储量登记所需材料主要为:储量核实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证明(文件)、登记书及电子报盘、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意见(市级或以上)与坐标对照表。

五、时间安排

(一)2010年7月10日前,完成全市换证工作部署和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操作培训工作。

(二)2010年7月底前,完成核查数据库与采矿登记数据库的对比和分类,并向市局上报分类矿山名单。

(三)2010年8月底前,完成不需调整矿区范围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

(三)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采矿权的变更登记、注销或冻结上报备案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业 — — 8 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在依法保护矿业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按期完成。

(二)对实施资源整合的采矿权实际开采范围已超越原采矿登记坐标范围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采矿权人进行纠正,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同时督促采矿权申请人尽快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经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存在矿权争议的采矿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协调相关采矿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开采边界协议后,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协商不成的,先由登记发证机关按照冻结方式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待争议解决后再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对遗留问题未解决,但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矿山企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通知其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处理,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函告生产、安全主管部门。

— 9 — 附件2

主题词:地质矿产

矿业权

方案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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