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影响及完善五篇

2024-07-11

关系、影响及完善 篇1

一、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

(一) 适用法律不明确

我国《物权法》在相邻妨害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调整问题上未有明确规范, 仅在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其他场合致邻人于妨害的, 受害人可提起何种要求, 加害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并无规定。

(二) 未区分加害方的心理状态

当前, 因相邻妨害引起的纠纷中加害方主观上有过错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但是, 现有的相邻关系制度并未对加害方的心理状态加以区分, 民法理论界也没有将加害方的心理状态作为相邻妨害民事责任的要件加以构成, 再加上相邻妨害责任性质的不明确, 使得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难以明确加害方的法律责任, 造成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 未界定“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相邻妨害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害方对另一方进行的相邻妨害要构成一定的“损害事实”才能由相邻关系制度进行调整。然而, 我国民法并未就“损害事实”的标准加以界定, 另外, 现有的相邻关系制度也没有规范考量是否发生损害的相关因素, 如妨害的地域性、时间性, 损害程度, 个人的敏感性等问题。这样, 就无法确定加害方的免责事由, 致使加害方在应诉时但找不到免责的法律依据, 有可能承担了不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四) 对相邻妨害的类型规定得过于具体

《物权法》是以列举的方式规范相邻关系的, 但相邻关系所涉及的内容繁多, 情况各异, 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造成相邻妨害的行为种类。对于外国法律所规定的“观念性的侵害”[2], 我国法律就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则给予保护。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 还将出现更多类型的相邻关系。而《物权法》对相邻妨害类型规定得过于具体, 缺乏开放性和包容性, 难以及时地将新出现的妨害类型纳入其范畴加以调整。

(五) 调整规范过于原则

现行《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调整规范过于原则, 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在按照这些原则处理案件时, 不好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尺度, 难以适用法律。此外, 对救济方式, 赔偿数额等一些细节问题上单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恐怕也难以统一人们的观念, 不利于达到化解矛盾, 平息纠纷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相邻关系制度之设想

(一) 以加害方有无过错来区分不同类型相邻妨害民事责任

1. 不以加害方故意、过失为要件的行为

主要是指加害方的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或公益性的情形。如:铁路运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通讯, 电力公司设备运转等发出的噪音等。由此类行为形成的相邻妨害, 只要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逾越了受害方的容忍限度, 不必考虑加害方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就可以提出相邻妨害之诉讼请求。即使加害方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损害行为属于通常的行为, 也不得因此免除其责任。其理论来源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对任何人皆非不法”[3]的罗马法谚。此种妨害类型不以加害人故意、过失为构成要件, 只要是了发生了妨害事实, 就可追究法律责任。

2. 以加害方故意、过失为要件的行为

此种行为主要是指加害方是基于故意或过失而形成相邻妨害的情形, 即使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越通常的相邻义务的程度, 加害方也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行为, 可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 其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达到通常容忍义务的程度, 加害方也可以提出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但是, 如果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明显要比被害者蒙受的损害大时, 受害方仅可提出金钱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 增加尊重民事习惯与利益衡量两项处理原则

虽然《物权法》中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十六字处理原则, 但仍不能完全体现法律对相邻关系设立与调整的基本精神, 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应在此十六字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利益衡量”与“尊重民事习惯”两项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使得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

1. 尊重民事习惯原则

相邻关系与人们日常的生活、生产、社会环境息息相关, 是民事习惯集中作用的领域, 出现纠纷时, 法律规则往往不能发挥效力, 习惯与道德的约束才是维系当事人和睦相处的基本强制力量。尽管我国民法没有明确将尊重民事习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是, 在相关法规中对此问题也有所提及。《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因此, 处理相邻妨害纠纷时必须吸收、尊重民事习惯, 并在法律中对此原则明确化、具体化, 使得法官在处理纷繁复杂相邻关系纠纷有所依据。

2. 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适用于法律无法具体规范或虽有具体规范, 但其详细内容需要按妥当性原则进行实质判断的场合。[4]相邻关系中对于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 是典型的适用利益衡量原则的场合。因为, 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 法律不可能详尽地进行规范, 使得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的界限不具备统一标准。所以, 利益衡量原则对调整相邻关系非常重要。针对相邻妨害类型繁多的特点, 利益衡量原则在具体相邻妨害的处理上主要体现为优势利益原则。优势利益原则是指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 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就不动产而言, 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冲突时, 人身利益通常为优势利益。

(三) 明确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明确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 有利于从侧面弥补我国相邻妨害制度中缺乏损害事实标准的不足。

1. 行政许可

当被害方提起相邻妨害诉讼后, 加害方常用其行为已获得行政许可为由进行辩护, 以证明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构成相邻妨害。虽然, 我国相邻关系制度没有对此内容进行规定, 但是, 对经行政许可经营生产给另一方造成的相邻妨害的情形不应成为免责事由。因为, 有行政许可只能证明该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但不能据此证明该行为对被害方造成的相邻妨害也是合法的。如果造成相邻妨害的过错在于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则应承担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如果属加害方隐瞒可能侵权的事宜而骗取了许可, 则责任应由加害方承担。

2. 受害方的个人敏感性

在相邻关系中, 受害方的个人感官过于敏感应作为免责事由。因为, 受害方的个人敏感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对“损害事实”的认定, 如果受害人的某种感官特别灵敏, 能将常人感觉不到的妨害扩大到无法忍受的程度, 这样是不能认为相邻方的妨害造成损害事实, 也就不构成相邻妨害行为。但是, 在认定个人敏感性标准的问题上, 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 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应该以一般人标准来判断个人敏感性问题, 在受害者的感官过于灵敏的情况下, 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者的责任。

(四) 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相邻关系的责任形式。《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依此规定, 相邻妨害的民事责任只有赔偿损失这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97条至103条, 规定了五种责任形式, 分别是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除了这五种责任形式外, 笔者认为还应增加支付偿金的责任形式。支付偿金的标准, 应以受益人所受利益的额度为限, 应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法。

(五) 规定“忍受义务”

相邻关系制度中应规定相邻各方之间须承担一定的忍受义务, 如果超越这一义务时则构成相邻妨害, 适用相邻关系制度进行调整。在判断受害方是否超过了忍受程度的标准上, 可以参照各种专门性的部门法规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标准, 将相邻妨害的程度与这些标准进行对照, 再依据具体的侵害情形, 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过度性。通过规定“忍受义务”, 能够明确相邻妨害的适用范围, 区分忍受义务与承担民事责任之界限, 也可以促进邻里之间的融洽相处, 更能规范和明确相互各方的权利义务, 在超过了忍受限度时, 对被害者予以救济。

摘要:本文从如何适用法律及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相邻妨害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应以加害方有无过失来区分不同类型相邻妨害的民事责任, 建议增加尊重民事习惯与利益衡量两项处理原则, 从明确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 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相邻妨害关系制度。

关键词:相邻妨害,民事责任,相邻关系,物权法

参考文献

[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166.

[2]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J]//梁慧星.民商法论丛.4.法律出版社, 1995:278.“所谓观念的侵害, 指被害地之外的, 给予被害地以影响并使其价值减少的未有“美的感受”的情形。”

[3]王明远.论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与环境侵权的救济[J].中国法律网.[67]

关系、影响及完善 篇2

1 企业财务内控的影响因素

总体来说, 造成企业在财务内控管理工作上存在问题或者出现失误现象的原因, 主要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1.1 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因素

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是造成企业在财务内控管理工作上出现问题的首要因素, 因为一个健全完善、系统标准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是保证企业财务内控工作始终处在有效控制范围的重要约束内容, 如果缺少了相应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那么企业财务内控工作必然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进而造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出现种种问题或者失误现象。当前我国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展开过程中, 由于缺少了完善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经常会在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进行过程中, 在不同的环节中出现种种细节上甚至是工作成果上的失误, 造成企业整体财务内控工作无法达到相应的成果标准, 自然也就无法有效的发挥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功能效用。同时在缺少良好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情况下, 大部分企业都无法有效的把握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的相应流程, 对于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细节以及某些必要的工作内容都处在一种茫然未知的状态, 对于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1.2 企业财务内控体系因素

企业财务内控工作事实上并非只是企业财务部门单独进行的一项工作内容, 它需要企业联合内部各个部门共同来挖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 才能更好的保证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的具体财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而在这一过程中必然要求企业拥有一套完整的企业财务内控体系, 才能较为有效的完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但是当前我国企业在进行财务内控工作的过程中, 仍然缺乏完整的企业财务内控体系, 企业在进行财务内控工作的过程中缺乏各个部门的充分配合, 对于财务内控工作过程中的财务数据采集以及核对工作造成了相应的困扰, 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企业没有在运行过程中建立系统标准的财务内控体系, 造成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各个部门缺少良好的配合, 同时相应部门对于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的财务内控工作内容和内控机制了解的不够清楚, 造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无法顺利展开, 或者在进行的过程中缺少体系内容的配合而出现财务内控工作成果质量不高的现象, 对于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长远发展也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

1.3 企业财务内控监督因素

企业财务内控监督工作是保证企业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能够顺利取得相应成果、避免企业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出现监守自盗现象或者工作失误现象的重要工作内容, 然而普遍来讲, 当前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进行过程中缺乏标准的监督机制, 这也是造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企业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的问题就是, 负责财务内控工作的人员与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着重合的现象, 造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进行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这对财务内控工作进行监督, 部分企业在财务内控工作的进行过程中甚至都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人员, 造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失去了整体流程上、人员上、信息上以及成果上的监控, 进而造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无法取得良好的成果, 造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无法顺利的发展下去。

2 企业财务内控的完善策略

综合上述企业在财务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形成的相关因素, 企业在财务内控工作应该采取以下科学有效的完善措施来提升自身财务内控工作的质量, 保证财务内控能够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乃至经营发展发挥充分的支撑力量。具体来讲, 企业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完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 不断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针对自身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 保证财务内控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跟随国家政策的变化以及企业发展情况的变化, 保证财务内控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发挥财务内控管理的作用, 进而有效的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具体来讲, 企业应该在完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过程中, 建立集中财务管理制度、分散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这种财务管理制度三种制度内容, 从根本上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确保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在本质上的完善性、充足性以及发展性。其中集中财务管理制度指的是企业在某一发展阶段中采用企业总部财务集中管理的方式来完成对下属各个部门或者各个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而分散财务管理制度则指的是由下属各个部门或者分公司自行完成财务管理工作并最终上报总公司, 这种财务管理制度则指的是综合吸收财务集中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分散管理制度两种制度的一种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在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完善工程中应该尽量采用折中财务管理制度, 同时根据企业的不同发展情况以及不同财务管理内容完成对集中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分散财务管理制度的良好应用。

2.2 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内控体系

及岗位权责制度的应用提升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的真实性和积极性, 通过对财务内控成果标准的确立来提高财务内控工作的质量, 进而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完成对整体财务内控体系的建立工作, 保证企业能够更好的完成财务内控工作。

2.3 加强企业财务内控监督工作建设

企业还应该加强财务内控监督工作的建设, 通过对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制度以及监督审查工作的同时进行来有效的完成企业财务内控监督工作, 同时企业在财务内控监督工作建设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保证监督部门的权责明确性、监督人员的工作独立性、监督制度的完善性以及监督审查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负责人等等。企业还可以加强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相关人员以及流程的自我监督, 与企业财务内控监督工作一起有效的减少财务内控工作中出现的失误, 更好的完成企业财务内控工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本文对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相关影响因素以及应该采取的完善措施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

摘要:企业在发展经营的过程中做好自身内部控制工作, 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内容, 而财务内控工作则是企业整体内控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 对于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财物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做好企业财务内控工作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在面临财务风险过程中的规避能力, 提高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成本节约能力以及经济效益提升能力, 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一项必要也非常有用的工作内容。然而当前我国企业在财务内控工作进行的过程中, 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也都有着相应的影响因素, 对于企业财务内控工作的效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针对企业财务内控工作进行过程中的相关因素采取科学有效的完善策略, 是企业在财务内控给工作中应该积极注意的一项工作内容。本文将针对企业在财务内控工作中的相关因素以及应该采取的完善策略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农业,耕地质量,评价,农作物,布局调整,研究

参考文献

[1]虞红卫.浅析如何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策略[J].当代经济, 2013 (6) :24-25

[2]刘根.目前我国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 2013 (3) :132-134

[3]李冬梅.我国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商品与质量, 2014 (6) :13

关系、影响及完善 篇3

关键词: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企业风险管理含义

企业风险管理应视为一个持续的执行过程,紧密结合在企业经营战略的设定之中,通过企业的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协作执行,其理念及制度应贯穿于整个企业运营过程中,为每一名企业员工所熟知和运用,从而确保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使一切风险都处于可控状态,为企业经营目标的达成提供有力保障。企业的风险管理通常分为八点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协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始终。

二、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是一个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其内容包括控制目标设计、控制执行、执行评价、目标改进等多个环节,为企业提供持续不断的信息反馈,使企业能够准确掌握当前自身运营情况,以及内外部环境对自身带来的机遇及影响。

企业在获取信息的同时,还能够通过对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过程进行评估,从中获得当前内部控制体系的有关信息,从而能够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和补充。而内部控制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现行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及执行的合理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系统的审核、检验及分析等工作。

三、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2004年,COSO经过4年的研究之后,在之前《内部控制统一框架》理论的基础上发布了《全面风险管理统一框架》,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执行标准和依据,在这一新的理论中,全面风险管理增加了三项内部控制目标,以及相应的管理战略目标。由此可见,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日趋融合趋向。然而,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仍然具有一定的差异:

(1)全面风险管理作为一个持续性的执行过程,贯穿于企业管理始终,而内部控制则是企业管理职能中的一项。此外,全面风险管理内容包含了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合规风险等多项风险内容,企业能够通过这些风险的分析和评估获取机遇,规避或预知影响。而内部控制则没有对风险和机遇进行明确的区分。

(2)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中包含了风险偏好、风险应对策略、风险零容忍度等战略要素,因此能够对风险进行准确全面的度量和评估,确保企业在风险偏好及运营发展战略方面保持一致。内部控制则是企业内部面对可能遇到的风险所采取的各种应对措施及方法,完全依据风险内容进行控制机制的制定及实施,内部控制措施的必要性与风险系数呈正相关的关系,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以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为有效手段,对各种风险进行控制和评估,从而将潜在的各类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

四、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现状

1.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概念模糊

部分企业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分裂开来,视为两种彼此独立的管理体系,部分企业则仅仅将内部控制视为全面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弱化了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这些概念上的模糊认识使部分基层管理人员产生了管理体系重复、冗杂的误解,并使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彼此脱节,不利于企业风险管理的完善和发展。

2.偏重合规性,忽视实践性

部分企业过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度及手册等文件完善,却忽视了制度的执行、监督、评估和反馈等实践工作,从而不利于全面风险管理的执行报告及偏差纠正。

3.运行机制不到位

在部分风险系数较高的运营环节、经营领域及关键风险控制点,对风险因素的预警、应对及追踪力度仍显不足,或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尚需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

五、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议

1.充分评估企业当前风险,设计切实可行的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必须紧密依据企业的风险评估结果,因此在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体系时,必须首先全面评估企业风险,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设计、执行、评估、完善等四个环节进行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其中,设计环节是极为重要的一环,这一阶段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是否科学可靠、切实可行,企业应当从自身经营情况及管理特点出发,注重全面性和科学性。

在执行环节,应当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并根据企业各部门、各层级的技术特点,制定实质性的管理制度。在评估环节,应当注重内部控制预期目标达成率的评估,并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以便为管理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决策依据。在改善阶段,应及时对控制制度进行跟进和修正,并保持其改善的稳定性、科学性及实质性,并制定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机制。

2.根据企业特点,制定明确的可执行制度

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后,还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出细致而严密的执行制度,其中包括

(1)科学设定控制目标,详细划分控制责任,明确进行控制授权,使各部门、各岗位准确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控制职责,牢记被赋予的控制权限,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权责分明,目标明确,具有较高的执行力,同时,一个明确而详尽的执行制度,能够为企业各部门、各岗位提供行动指南。

(2)分离不相容岗位,降低人为风险。此类分离应广泛包含部门之间、机构之间、机构内部人员之间,从而扫清内部控制障碍,最大限度填补管理漏洞,防范和降低人为潜在风险。

3.增强风险意识

企业各部门应当提高风险意识,严格依据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防范杜绝把关不严、执行不力等不良现象,避免因此导致的以权谋私、监守自盗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企业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外部复杂多变的经营活动,企业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互联网技术,投身电子商务活动之中,企业应高度重视网络数据的风险控制,提高商业信息安全的风险意识,防范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及系统漏洞所造成的技术风险,从而避免给企业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冯能斌.关于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3,(27):76-77.

关系、影响及完善 篇4

---从一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案件谈起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 洪序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2012年开始涉及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问题的案件逐年递增。非婚生子女身份及时有效确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解释

(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笔者在2013年的代理了了数个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代理案件的过程当中笔者发现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对于确认亲子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重重障碍,笔者针对办理过的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阐述本文:

从一起确认亲子关系谈起:肖女与唐男2009年认识,交往后同居,同居期间(2011年5月)生下唐

一、(2013年7月)生下唐二。唐

一、唐二均未落户口。2013年8月,肖女在不经意之间得知唐男在老家已经娶妻生子,双方发生争吵,唐男开始拒绝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肖某迫于无奈诉至唐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笔者恰巧接受了该案件的指派,发现这个案件存在诸多问题如:

1、诉讼主体问题?该由谁来提起本案的诉讼?

2、是否需要主张确认亲子关系?

3、亲子关系诉讼与抚养费诉讼可以一并主张?并由此引发了对本文的思考。

一、亲子关系、抚养费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应当说,我国法律已经注意到亲子关系类纠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复函等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规范。其中关于亲子关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确认亲子关系和否认亲子关系大致两类。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第二,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上述两种方式或多或少的都会涉及到抚养费或者继承财产。还有另一种更为少见的情况则是医院将出生的婴儿抱错的情况,当事人在请求赔偿的同时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

在现有的生效的《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确认亲子关系或者主张为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除个别地区外(如上海),对于该类纠纷的具体规范性处理意见比较少,各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此类案件有时显得各不相同甚至无所适从。笔者从自己代理的案件出发以及结合最高院公布的部分案例结合后,分析现行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后,笔者总结后认为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单独诉讼还是合并诉讼问题。

如前所述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财产或者抚养费。以笔者代理的案件(前文援引),女方确认亲子关系的实质目的是为了追索子女的抚养费,而追索抚养费由于其本身证据缺失的情况(核心证据为亲子关系),因此导致必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因此在诉讼方案的设计中代理律师即不可避免的考虑是否能够尽量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时间和费用)合并诉讼将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与给付抚养费支付一并主张。同时谈及国目前存在不同类型的亲子关系纠纷诉讼。相比较而言,在离婚、赡养、扶养、抚养、继承等纠纷中提出亲子关系问题的时候较多。限于实体和程序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法院对于是否一并立案存在不一致的做法,当然从法律层面是否需另行进行诉讼,分开杀诉讼,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原告持有的证据进行区分:

1、持有有效的初步证据用以证明子女与另一方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受理亲子关系之诉与抚养费、离婚、赡养等诉合并起诉的请求。这里的初步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本》、一方委托的《亲子鉴定》等具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直接单独受理。(笔者曾经在福州某区人民法院代理过一个这类的案件,持有出生证明跳过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这一前提诉讼,法院直接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

2、同上的情况,若当事人要求合并确认亲子关系与主张抚养费、离婚等诉讼的,法院可以予以合并受理。

3、如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子女与另一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即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先行确认存在亲子关系或者否认存在亲子关系之诉后再行主张相应的下一个诉讼。(笔者曾经在福州某区人民法院代理过一个这类的案件,直接跳过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这一前提诉讼,法院直接驳回该诉讼请求)

(二)诉讼主体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哪些人是适格的原

告,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提出诉讼的情况均存在。

举例说明:由于一些部分合并诉讼的案件中系因为继承纠纷引起的,因此甚至出现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提出确认亲(外孙、孙)子关系的情况。作为该类案件另一主体的被告,在实践中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将子女列为被告的情形,有将子女和母亲都列为被告的情形,也有子女将父母列为被告的情形。即使以单独诉讼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也发现各有不同,有以母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非婚生子与父亲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也由以非婚生子作为原告起诉父亲请求确认与父亲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而笔者查找的该类判决均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作出的判决。而笔者认为对于亲子关系之诉的案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其主体应分为两类:

第一种,仅限于“夫或妻”由权利主张。该类是对亲子关系存否认意思之诉的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中诉讼主体的表述为“夫妻一方”,那么这里的“夫妻一方”应作何解释呢?这里笔者认为不应扩大至夫一方的家人或妻子一方的家人仅应限于“夫或妻”

第二种,应不限于夫或妻,包括夫、妻、子女、父母、祖父母等近亲属均有权利主张。该类是对亲子关系的存在存确定意思之诉的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类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表述就并非“夫妻一方”而是“当事人一方”,显然同第一款运用不同的表述,从而说明了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其诉讼主体仅限于“夫或妻”其中一方。

因此笔者认为本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是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原则,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应将否认权人限制在较小的范围。而相反的对于肯定亲子关系进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应当扩大权利人的范围——即应包含“夫或妻”、子女及近亲属。

2、主体身份问题。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原告主体身份信息的问题即户口问题。由于生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的确认,诉讼起来很麻烦。由于生父母因无办理婚姻登记,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更为棘手的是,这些子女连户口都没有(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不准上户口,生父母怕巨额罚款、或者生父母因为生育后出现矛盾一方拒绝配合等等原因),非婚生子作为原告如何行使诉权?另外,若连出生证明都没有又该如何行驶诉求?最高法的民事案由中并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子确认之诉和抚养费纠纷,难道这些非婚生子女找生父母要抚育费,人民法院就不立案吗?“法官不得拒绝审判”,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因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有太多的漏洞,长此以往,根本不利于诉权的保护,更不能树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司法权威,厌诉也就见怪不怪了。

笔者认为对于未入户口的非婚生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仍应以非婚生子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但此处需注意的是在非婚生子原告主体身份信息中,应瞩目具体的法定监护人,并将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信息陈述清楚。

二、起诉时限问题。

该问题主要指起诉时子女的年龄状况。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在子女未成年时起诉的比较多,尤其是涉及离婚案件,涉及各个年龄段的情况都有。而对于继承类纠纷案件中,存在起诉时子女已成年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三、关于亲子关系之诉立法完善之建议

大部分亲子关系之诉均系因非婚同居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非婚生子产生的纠纷。因此亟待对于非婚同居期间亲子关系的法律推定制度的完善。

建议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非婚同居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同居的另一方同居男子为父亲。”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同时建议完善强制抚养的规定:"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生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生父或者法律推定的父亲认领抚养该未成年人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建议将相应的强制抚养之诉与行政法、刑法进行衔接,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作出建议规定:“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生父或者法律推定的父亲,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抚养的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5期作者:张海燕篇名:《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适用问题研究——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

2、《沧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2期作者:吴洪锋篇名:《民事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问题探析——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条》

3、《法制与社会》2012年20期作者:丁国芳篇名:《揭开亲子鉴定的“面纱”,探析亲子诉讼制度——以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为视角》

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2期作者:周成泓篇名:《亲

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论——兼评《婚姻法解释

(三)》第2条》

5、《法制与社会》2012年23期作者:阴赵丹等篇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法条解读》

6、《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6期作者:麦合默旦木〃肉孜篇名:《亲子鉴定启动程序浅析》

7、《宜春学院学报》2011年11期作者:翁京才等篇名:《民事审判实务中的亲子鉴定刍议》

8、《当代工人》2012年19期作者:杨宇篇名:《案中有法》

9、《吉林农业》2011年17期作者:未知篇名:《婚姻法最新解释: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

10、《法制博览》2013年2期作者:梁雍薇薇篇名:《关于“我养了谁的孩子”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11、《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期作者:罗杰篇名:《埃塞俄比亚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及其启示》

12《商情》2012年28期作者:姚栋财篇名:《论《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法》基本制度和理念的突破》

13、《山东大学》2004作者:王丽萍篇名:《亲子法研究》

关系、影响及完善 篇5

一、“营改增”概述

“ 营改增” 政策是我国税务改革中重要的内容, 也是我国税务工作伟大举措。主要内容是将行业原来征收营业税中的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 增值税的出现,能够减少重复纳税,对服务行业来说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随着“营改增”政策在各行各业开展以来,对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有时会增加企业的税率,增加企业的税负压力。

“营改增”政策的出现,是国家为了扶持小型企业,调控企业税率的一种有效途径, 其本意在于减轻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 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的调整我国产业链结构。传统的税务模式下, 服务行业根据营业额进行缴纳税款,导致行业税务负担过重,对行业长期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对服务业等新型行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实现了国家税务与国际接轨,能够让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上站稳脚跟,对出口行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资产负债影响

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中关键的部分,固定资产价值变动会影响企业资产内部结构,也会对企业负债、现金流等造成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入账金额逐渐变少,如果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折旧处理,就会将其企业累计折旧, 也会对期末余额造成一定的影响。基于短期视角,企业负债、资产也会发生一定的减少,但是企业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反而提升。 基于长期视角,“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利润在不断增加,资产规模也持续扩大,还会提升企业负债总额。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企业在运营交税过程中,重复征收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过去在企业税务政策体系下,企业税负过重,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营业增值税发生后,有效的缓解了企业税负问题,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另外,营业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了我国税务制度国际化接轨程度。以建筑服务行业为例,特别是一些咨询中介机构,差价业务收入、贷款业务收入以及中间业务收入都会纳入企业营业额中,如果将全部营业额作为计税,不能将相关费用扣除。总之,营业增值税政策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 三) “ 营改增” 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都属于企业现金流量。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 企业现金流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投资活动方面,一些企业为了满足自身运营与发展,会购买大量的设备、机械等,而购买资金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也是企业增值税可抵扣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从企业账面资金来说,设备的采购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第二,经营活动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设施后,企业成本会相应降低,减少了企业的营业税额, 而企业的先进流量也会相应提升;第三,企业筹资活动方面,短期来说,筹资活动帮助企业实现融资, 现金流量会增加;而从长远角度来说,融资活动会增加企业的利息费用,增加企业的负债量,会降低企业的先进流量。 可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现金流量表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加强对这些影响因素的分析,对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四)“营改增”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一方面,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少, 累计的折旧额也会变少;另一方面,由于营业收入含有营业税价变为不含增值税价,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收入。 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企业,纳税值原本就少,由于增值税率较少,抵御企业营业税附加金额,就增加企业的税负。在选择合作伙伴的过程中,客户更愿意和成本较低的企业合作,这对企业整体的发展十分重要。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企业税负, 也给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策略

(一)不断的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营改增”政策发生后,会导致企业税金核算、收入核算、成本核算工作发生相应的变化,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实施改变了原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适应新的税务政策,企业必须对原有的会计核算体系做出有效的调整,制定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保证新税务制度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据可依。

(二)强化对发票的管理

原有的税务制度下,企业税收仅仅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 企业还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发片的种类与之前也有了较大的差别,也强化了对发票的管理工作。“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专用发票两种。其中专用发票主要用于抵扣税款,这就给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对发票的领用、开立、核销等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鼓励企业开拓业务渠道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进行抵扣,但是没有取得专用发票的不能进行抵扣。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企业来说,在采购、运输以及技术选择方面,应该尽可能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寻找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合作,实现税款抵扣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当然,有些合作企业在税务改革之中趁机加价,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鼓励企业进行多渠道的寻找合作伙伴,以便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利润空间。

(四) 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还需要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让财务管理人员学习“营改增”相关内容;在培训过程中,一定要让员工养成良好的纪律意识, 提升其财务核算业务能力,避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由于个人失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另外,加强员工合作能力的培养,根据企业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 鼓励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企业中,充实企业的财务管理队伍。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务改革中的一项伟大举措,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在该政策实施之初, 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不熟悉政策内容,或者是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短期内有时不能看出政策的优势。这就需要企业不断的研究,提高企业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正确认识,提高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推行绩效责任制度等,为“营改增” 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也为我国税务改革工作贡献更大的力量。

摘要:“营改增”政策是国家对企业税务实施宏观调控中重要的举措,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营改增”政策以及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以便提出有效的完善措施。文章首先对“营改增”内容、意义等进行简单分析,然后分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最后提出具体的完善策略,供有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财务管理,完善策略

参考文献

[1]周丽娜.“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完善措施探析[J].创新科技,2014(01).

[2]吕连狙.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之友旬刊,2014(11).

[3]卜可人.营改增完善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J].科技致富向导,2014(02).

[4]裴艳芳.浅议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江苏商论,2013(11).

[5]凤阳情.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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