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购房团三篇

2024-07-28

温州购房团 篇1

自2001年以来, “温州购房团”开始了全国“购房”征程, 同时, “温州购房团”也成了房价上涨的“风向标”, 指到哪里, 房价涨到哪里。虽说一座城市的房价是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吻合, 但“温州购房团”这种短线炒楼赚钱的行为大大缩短了楼盘的销售期, 加快了房价的上涨速度, 使许多当地的普通消费者难以负荷。于是中科院博士尹中立最近关于“温州炒房危害论”的一篇文章还是掀起了前所未有的轩然大波。一时间, “温州购房团”成了全国媒体口诛笔伐的对象。

在这样一场风起云涌的争论中, “温州购房团”的始作俑者———平面媒体的社会责任凸现出来。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让平面媒体不得不追求经济效益

“温州购房团”之所以能成就现在的威力, 平面媒体在这当中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据悉, “温州购房团”的最初发起者是当地的一家平面媒体《温州晚报》, 从2001年起至2003年底, 《温州晚报》购房团共出团52次, 带领3686人外出购房。《温州晚报》通过“温州购房团”活动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 此后, 同城内、全国其他媒体也竞相效仿。

然而《温州晚报》为何要策划“温州购房团”?他们没有对将来的风险性进行评估吗?

据该活动的策划者《温州晚报》的李海彦女士称, 当时策划这个活动是迫于媒体竞争中做大广告市场的需求。在温州当地有4家都市类平面媒体, 虽然同属一个报业集团, 但彼此在新闻、广告、发行上的竞争仍然十分激烈, 尤其是近几年来, 红火的房地产市场带来可观的广告收入, 谁能夺得房产开发商的青睐, 谁就能赢得当地媒体市场。异地购房作为《温州晚报》针对广告客户的特色服务, 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帮助房产开发商研究当地楼市、制定销售计划, 同时组团到异地看房、购房, 帮助他们及时回收开发资金, 符合开发商的要求, 自然赢得了他们的强烈响应。

然而, 李海彦女士表示, 他们在整个活动中从未在自己的报纸上做过任何相关报道渲染购房团。可以想见, 作为发起者, 他们已经意识到, 当它作为“购房团”的组织者出现在公众面前, “温州购房团”就已利用了媒体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当然这种行为可能有悖于媒体的社会责任。但是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 在丰厚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他们还是铤而走险走出了这步棋。

显然, 单从经营策划的角度讲, 《温州晚报》是成功的, 而且后来也证实了这个策划给它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平面媒体的特殊性质使它的成功与否要多一层检验标准。

从法律层面看, 并无明确的条文不允许媒体组织“购房团”这个经营领域, 所以它并不是违法行为。但从新闻工作的层面来看, 这种行为还是有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媒介是巨大的社会力量, 能力强到可以把社会的闲散资源, 包括人力、物力等聚集在一起。动用这种力量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尤其用于非公益性质的活动。“温州购房团“其实是将纸质媒体这种力量用于大规模的资金炒作, 从某种程度说, 是对现行市场经济秩序的干扰。

作为公众力量, 平面媒介担负的责任巨大, 媒体产业化运营目的不仅是赚取金钱, 更应让公共角色扮演得更好。如果媒介成为少数人手中赚钱的工具, 那它将失去自我, 这种一味的牟利行为也会让媒体的形象、信誉受到损害。

二、平面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广告经营行为并非水火不容

近年来, 报纸媒体越来越企业化, 有人喊出了“政治家办报, 企业化管理”。显然, 媒体作为一种文化单位, 一旦被产业化, 披上“文化产业”的羊皮, 它对任何事物的干预的相对优势自然法则, 都将造成市场供求关系的扭曲, 并最终使其处境恶化。

这样看来,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报纸媒体的经营行为和社会责任似乎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

平面媒体不是企业, 虽然现在国家要求媒体企业化改制, 组建报业集团公司, 但因为媒体的社会属性并没有改变, 平面媒体的公信力依然是他们强有力的武器, 这也要求媒体在经营活动中要有维护自身社会责任的意识。时下, 虽然有不少法律盲区可以利用, 但媒体如果只顾利益回报, 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代价。虽不违法, 但媒体的品位高下也就一目了然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媒介经营者应该记住这句话。

也有人说, 平面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经营行为并非水火不容。

媒体的社会责任就是要传播先进的文化理念, 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反映社会规律, 维护公众利益, 履行社会公平和道义的责任。从这个角度讲, 媒体的社会责任就将重任“压”在了其所传播的舆论导向上。

《纽约时报》作为一份世界一流报纸有其特有的魅力。那就是在《纽约时报》身上, 最大限度地体现了西方主流媒体的职业精神和专业主义理想。《纽约时报》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它的办报人认为作为媒体不仅要为今天作证, 而且要为历史记录。正是这种始终将媒体的社会责任排在首位的精神, 让它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普遍认可。同时, 也让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据说, 纽约四十二街附近那个著名的广场———一个由百老汇街与第七大道切割出来的三角形地———时报广场 (又名时代广场) , 就是因为《纽约时报》而命名的。

因此,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时时将自己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不仅可以提升媒体在社会上的美誉度, 也可以让自己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其实, 只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他们并非不可调和。

而社会责任与经济的不可调和, 就将从媒体忽视社会责任的那刻开始。有些媒体由于过于轻率或者急功近利, 没有恪守自己的社会责任, 而使自己的公信力大大削减, 导致受众对其的尊重和信任急剧下降。据来自西方的一份调查, 现在48%的公众认为媒体在社会中扮演了负面角色;46%的人对媒体的信任不如五年前;79%的人认为媒体经常为了哗众取宠, 改变或歪曲事实的真相。45%的人对媒体漠不关心, 22%的人尊重媒体, 20%的人厌恶媒体, 仅有6%的人对媒体抱有景仰之心。

再让我们来看看这场由媒体组织的“购房团”, 它之所以遭遇被叫停的结局, 首先它的动机已经有了预示, 它组织“温州购房团”的出发点首先是想到经济效益, 而不是社会责任, 一看到经济效益就昏了头脑, 远的就想不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越来越多的媒体失去了自己的方向, 像一只迷途的羔羊, 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经营策划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三、平面媒体如何处理好经营策划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市场经济中, 对现代媒体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媒体改制中, 平面媒体也在打造自己的形象, 通过一系列的策划经营活动, 扩大自己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以此带动发行量、收听收视率的上升, 并吸引更多的广告, 这对于新闻产业形成扩大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具有深刻意义。由此, 把媒体的活动策划作为媒体的经营策略来运用不仅是可行的, 甚至是必要的。

但平面媒体在媒体经营中进行活动策划, 也应注意以下4点:

1. 应该维护媒体的公信力, 扮演好公共角色。

作为公众力量, 媒体的经营策划活动目的不止是赚取名气和金钱, 还应扮演好公共角色。如果是单纯地让媒介活动策划成为媒体牟利的工具和扬名的手段, 而不去顾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那这种策划活动不要也罢, 因为它不仅会使媒体的形象、信誉受到伤害, 还会进一步破坏媒体公信力。

2. 经营活动策划应在遵循新闻真实性前提下开展。

平面媒体策划出来的各种活动, 可能有新闻价值, 也可能没有多少新闻价值, 还可能带有浓厚的炒作意图, 甚至于带有某种程度的虚假。报纸媒体在策划这些活动时, 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 遵循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根据所策划活动的新闻价值来决定宣传报道的总量, 对其他媒体的策划活动也应如此, 决不能互相串通, 随声附和。这是媒体对社会的责任。

3. 平面媒体搞策划活动不能只顾抓部分受众的心理。

媒体要想把活动搞好, 并且惠及将来, 要抓住受众的心理当然重要。就像美国的《财富》杂志善于抓住大部分受众的接受心理, 但如果只顾部分受众心理而不顾自己所担负的对全社会的责任, 它的后果就不堪设想了。“温州购房团”的策划活动就是只抓住了部分受众的心理, 满足了部分客户的要求。但是长期下去, 却让更多的受众失去买房子的权利, 这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4. 经营策划要防止新闻策划和商业策划的联盟。

有些平面媒体策划的活动往往具有特定的商业背景, 它们往往是商家广告策划、公关策划的延伸。“温州购房团”活动, 从实际操作来讲, 也夹杂着媒体与商家互相合作的成分, 那么它的活动已经带上了商业的气息。这种媒体策划混淆了商业活动和新闻活动的界线:就商界而言, 纯粹把新闻媒介作为造势营销的工具, 就新闻媒介而言, 则把国家、人民赋予的报道权、发稿权当作同商界交易谋利的手段, 把自己的社会责任全部抛在脑后, 这是非常不应该的。

结束语

平面媒体策划的本质在于创新, 而创新的要义就是因时顺势, 不断构想新方案, 推出新举措, 以便达成最理想的目标。如果媒体能够很好地把握社会前进的方向, 有效地运用各种新闻手段, 把一个个媒体活动策划升华为政府主导、企业主角、媒体造势、强势出击的民心工程与社会活动, 就可以让媒体策划活动在媒体经营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真正成为媒体品牌经营的不竭动力。

本人认为, 媒体从“温州购房团”中应该得到一种警示, 自己的行为一定要有社会标准和价值标准, 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美国新闻从业者中流传一句话, 大意是媒介具有强大的力量, 权利越大, 责任也越大, 拥有最好自律的组织才能拥有最大的自由。就是说, 如果自己管自己管得好, 别人就不会来管我, 如果我管不好自己, 那别人就要来管我, 而这种外来的管束可能会限制甚至伤及自己的发展。我愿意把这句话送给走在产业化道路上的新闻媒介。

摘要:“温州购房团”是历年来最受媒体关注, 最让大众刻骨铭心的一个特殊团体, 这个由媒体所策划的广告经营活动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温州购房团”现象看媒体的社会责任, 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温州购房团,平面媒体,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刘建明.《舆论传播》,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年6月。

[2]玛丽·葳庞德著.郭镇之译.《传媒的历史与分析》,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3年1月。

[3]孙旭培.《中国传媒的活动空间》, 人民出版社, 2004年4月。

[4]凯瑟琳·贾米森卡林·科洛斯·坎贝尔著, 洪丽等译.《影响力的活动》,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4年4月。

[5]刘勇.《大追寻——美国媒体前沿报告》, 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3年11月。

[6]王丰.《南方周末》, 温州炒房团背后的力量, 2004年4月1日。

[7]新京报.《温州炒房团之再调查:经济适用房应该“下课”》, 2004年4月13日。

温州购房团:一种原始的垄断现象 篇2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关键在于两点:(1)行为人是否拥有市场力量,即有无操纵市场的能力与可能;(2)行为人是否滥用了这一市场力量。从温州购房团的情况看,这两点都完全具备了。有媒体报道购房团手握“千亿以求房”,不论是否真的达到这个数目,由于他们掌握的资金只是购房时的一个“杠杆”,能够撬起数倍于己的银行贷款,构成“市场力量”自然不是问题。购房团攻杭州、战上海、克南京、下武汉、征北京、伐广州、取重庆、直捣成都,一路攻城掠地,“气吞万里如虎”,席卷大江两岸,搅翻各地楼市,可谓“战功累累,战果辉煌”。“温州旋风”吹到之处,房价飞扬,民众叫苦不迭,足见其能量之大,力量之强。这是其一。其二,购房团东拼西打,都是以“团”的面目、以集体的形式出现。据报道,这些转战南北的温州购房团,多由亲朋好友联合起来,几十个人、几千万资金一起砸在某个楼盘上,迅速抬升楼价。纵然没有明显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垄断企图,仍可以推定他们之间为囤积居奇、获取暴利达成了默契。因为他们清楚,靠单枪匹马根本无法形成气候,反而可能被套牢,炒房炒成房东。如果大家拧成一股绳,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组成“浩浩荡荡的购房大军”,借助团体的优势就能达到套取暴利的目的。他们每个人心里都十分明白,所谓购房团就是名副其实的炒房团。没有人是真的为自己买房,都是在“炒房”——不是为住而买,而是为卖而买,所有行为都指向赚取中间差价。作为商人,在商言商,赚取中间差价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一旦企图操纵价格,则就构成了垄断。购房团内大家齐心协力,要买一齐买,要抛一块抛,正是一种典型的“价格同盟”行为。这种垄断行为,既能使购房团在买进时压低开发商的售价,又能在卖出时抬高购买者的买价。为谋取垄断利润,共谋形成市场力量并滥用这一力量,除了把它称之为垄断,又能作何种解释?这种中间商的行为在十九世纪下半叶的美、英、德等国曾经盛行一时。由于后来各国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加以严厉制裁(美国从1890年开始把这种行为当作犯罪来惩罚),这一行为在当今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已经绝迹。前几年美国政府起诉两家航空公司在同一航线上几乎同时提高票价,法院在没有找到两公司共谋证据的情况下,径行判决一方提价后另一方跟进,构成默示的垄断意图,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信奉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学说,认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自动调节经济的运行,把政府的职能限制在“守夜人”的范围,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垄断的出现表明了市场并不是完美的,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单靠那只“看不见的手”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和干预就成为了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的反垄断行动至少可以达到以下经济目标:(1)通过阻击市场力量的滥用,惩治垄断行为,保护竞争机制,维护竞争秩序,扭转混乱的市场秩序;(2)为经营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使他们免受大公司的欺凌之苦;(3)“医治”因垄断引起的生产与消费的无效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4)通过刺激竞争和提高效率,使企业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低价、优质、服务良好的产品,为消费者谋取福利。反垄断行动还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美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不堪忍受垄断之苦的民众曾组成民粹党进行抗争,在各级议会选举中频频得手,其总统候选人几乎入主白宫。另有民众不惜在体制外采取行动,揭竿而起的事情时有发生。耶鲁大学法学院的Amy Chua教授在分析100多年来美国社会为何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时,认为严格的反垄断执法功不可没,没有这部“经济自由的大宪章”,美国将是另外一番情形。

不无夸张地说,垄断现象充斥于我们今天的经济生活。从水、电、气、电信、铁路、航空到各式各样的行业自律(如电器行业的价格同盟、酒店行业通行的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从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到进行掠夺性低价竞争,从联合抵制到拒绝交易,从搭售产品与强制接受服务到歧视性待遇,可以说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经历过的各种垄断行为,我们都正在痛苦地忍受着。所不同的是,这些行为在国外总是遮遮掩掩,到了国内则明目张胆,牛气冲天,理亏而气壮。人们对之无可奈何,只能忍气吞声。就住房而言,不仅是绝大多数老百姓的最大一笔投入和财产,更是每个人每天都离不开的生活必需品,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当一个人手握钱袋,望着日渐增高的房价,昨日尚可买到一个安身之处,今晚只能流落街头。其愤怒之情何以言表?更何况人为地抬高房价,使价格严重偏离价值,扭曲了供求关系,不仅压抑了人们的消费需求,还制造了过多的经济泡沫,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太多的负面影响。炒房团为自己赚足了票子,却给房地产业带来了虚假繁荣,到头来当一切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时,叫苦的是普通百姓,头痛的还是政府。

团购房合同 篇3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河南博骐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焦作市政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自行团购或在获得合法有效委托的前提下组织团购甲方项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团购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乙方自行团购甲方所拥有的位于焦作市映湖路南孟州路西 和谐家园小区商住项目。

第二条 乙方所团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团购的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八【幢】,共两个 【单元】,建筑层数地上27层,该地下 1 层,共计216套住房,地上建筑面积共约22413.1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共约8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和地下室面积为临时约定面积,签订合同时以房管局预测面积为准,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居住,属剪力墙结构。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1

按建筑面积计算,本协议甲乙双方的团购住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3250元,总金额72842670.00元,大写柒仟贰佰捌拾肆万贰仟陆佰柒拾贰元整。(含房屋土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下室单价每平方米2200元,总金额1760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陆万元整。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地下室面积按照测绘面积确定。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以上部分的,乙方有权拒绝补齐该部分差价;产权登记面积低于合同约定面积3%以上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选择退房。

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在3%以内的,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以合同约定的平方价格处理。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以现金方式或者向甲方所指定银行账户转入方式支付给甲方8号楼总房款的30%即贰仟壹佰捌拾伍万贰仟捌佰零壹元整(21852801.00元),在该8号楼建至十层封顶乙方再向甲方支付8号楼总房款的20%即壹仟肆佰伍拾陆万捌仟伍佰叁拾肆元整(14568534.00元),剩余50%房款,在甲方取得8号楼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乙方按以下三种方式:

1、现金;

2、银行按揭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并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地下建筑部分在该楼建至十层时,乙方一次性付甲方50%房款,余款50%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屋质量的要求,经验收合格(执行国家现行房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质量标准:合格)

2、交房时间:2015年3月30日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标准为整体小区统一交付标准。若甲方逾期交房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选择退房,甲方除全额退还房款外,应承担房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3、甲方在交房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办理8号楼房地产产权证书(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甲方保证8号楼房地产产权性质为商品房性质: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为出让用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商品房性质)等一切资料。若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并提交上述产权证书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承担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4、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所需向团购成员提供的资料。

5.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时,房价按每平方均价计算,在购房款总额确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在各自团购的范围内自行确定不同位臵房屋的差价。

6.乙方应当在此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5日内向甲方提供最终的正式团购名单(包括购房者的身份证信息、所购房屋的具体位

臵、房屋的价格等),甲方以名单为依据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名单的遗漏和错误将由名单的提供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负责团购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报名、选房、交款等。

8.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给甲方应缴纳的房款,超出约定时间15日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所购房屋。

第七条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各项税款,由各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项下与争议无关的部分各方应继续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争议而擅自拒绝履行协议,否则应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一篇:电气设备自动控制下一篇:标准加入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