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十篇

2024-07-18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篇1

近年来, 法学专业的本科就业情况越来越不容乐观。第一, 就业率低;第二, 失业率高;第三, 专业对口率低。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公布的2010年高校本专科专业就业状况统计, 在整体就业情况较上一年度好转的形势下, 法学本科非“211”高校就业率不足80%, “211”高校处于80%至85%之间。[1]同时, 根据《麦可思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统计, 2010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 (86.7%) , 并因连年就业爆冷年被列入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三年内专业对口率不降反升约5%, 但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是法学 (55%) 。[2]

2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本科就业情况呈整体下降的趋势。相对于2006年全国高校法学专业37.85%的就业率,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在2004-2009的6年里都有较高的就业率, 但是对比近两年的就业情况, 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 2012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 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毕业人人数增多。

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时, 全国只有3所大学有法律系, 仅招200多人。而在1999年起全国本科扩招的背景下, 法学新人数量迅速增长。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 截至2008年11月, 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 30年来增长了105.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 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 30年增长了200多倍。[3]我校的法学学生从2004年起招生数量达到之前的两倍多, 再加上其他学校扩招的法学本科毕业生,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

2) 升学率有所提高。

由于法律行当极其强调专业性和实践经验, 而本科阶段的学习强调全面却缺乏某个方向的深入专研, 近年来无论是公务员考试还是开展学术研究, 都需要法学专业学生至少达到研究生学历。因此, 每年的法学毕业生中, 都会有近三分之一的人选择考研, 导致升学率逐年升高。

3) 考取公务员比率大大下降。

公务员和选调一直是法学本科学生主要的就业方向。在2006年以前毕业生中都有近50%的人考入公务员系统。但在这之后, 持续多年公务员热使得公务员接收门槛越来越高, 尤其是2010年开始,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对考取资格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市级以上的单位大都要求研究生学历, 或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此外, 2010年应届本科生可以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后, 检察院和法院系统更是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了报考资格要求之一, 越来越高的报考门槛和越来越多的法学毕业生使得考取率骤降至20%以下。选调政策从2007年开始也做了调整, 总体接收人数减少, 并且由统考改成各高校分配名额, 我校法学院学生保持多年的选调考试优势也就被压制了下去。

4) 专业对口率下降。

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出路, 即公务员和律师都提高了就业门槛, 除了少数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毕业生外, 近一半的学生只能先选择专业不对口的工作。工作一两年后, 这部分学生中还会有一些陆续考上公务员, 但毕业三年后, 没考上公务员的则大都不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5) 待就业人数逐年上升。

高考报考法学的学生本人或所在家庭往往很多都有较高的就业期望, 但法学就业情况却逐年困难。希望“一步到位”的他们, 在家庭经济条件可以承受的情况下, 很多学生毕业后如果没有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会选择暂不就业, 在家继续备考一到两年, 这种情况越来越多, 使得待就业人数也越来越多。

3 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新困境的分析

近两年来, 面对新的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也出现了新的困境, 大体可分为四点:

1) 就业“逢进必考”导致的两极分化。

法学本科生进入大四后, 即面临着事关就业的几项重大考试:9月份国家司法考试、11月份国家公务员考试、1月份国家研究生考试、12-2月份银行招考、2-4月份各省的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每一项考试都关乎到学生未来就业的质量, 但每一项都是走独木桥般地竞争异常激烈。特别是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和研究生考试这“三大考”, 几乎是所有学生学习法学一直以来的理想。但这三项考试每年参与人数都在迅速增加, 考试难度却越来越高。轮番的大考使毕业生们精神高度紧张, 他们投入大部分的时间于备考中, 把考试当做了就业的救命稻草, 能通过者欢欣鼓舞, 四年的理想得以一朝实现;不能通过者则备受打击, 错过了许多其他的就业机会, 或是严重影响到后面的考试。

2) 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屡屡交锋。

本科阶段的法学学习内容有限, 只能接触到法学的基础知识, 但是法学的应用领域较专而深, 主要是用所学的深厚的法律知识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学院在制定本科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过程中, 常常处于以学术教育为主还是以职业教育为主的矛盾中。如果强调学术教育, 三四年的时间只能争取让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缺乏实践应用方面的提高;如果强调职业教育, 则可能导致学习的内容过分功利化, 向各种考试靠拢, 学生基础知识薄弱。目前应届毕业生的一个突出矛盾就体现在大四学生需要面对各种的考试, 如果开设专业课程, 则出勤率和上课质量不高;如果不开设专业课程, 学生一心埋入备考中, 对实习和毕业论文重视度严重不足。

3) 跨专业就业难与外专业涌入相对容易的矛盾。

法学本科人才竞争力薄弱。一方面, 法学本科学生就业期望一直过高。长期以来, 社会和学生都认为法学从事的是上层建筑的内容, 就业就是到公检法系统担任公务员, 或到律所当律师, 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学毕业生都把考取公务员当做首选, 到基层和企业工作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这些对口的工作就业门槛往往都很高, 应届本科生很难跨进去。而且法学本身的专业性很强, 从事其他的专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转行就业相当困难。但对于法学外专业的人来说, 只要能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 他们就能进入法学对口单位工作。此外, 目前各个高校纷纷开设法律硕士, 考试难度低于法学硕士, 考试范围却大体包含了法学本科需要学习的知识, 为其他专业人员进入法律行业提供了路径, 使本来竞争就非常激烈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感到更大的压力。

4) 自主创业基础较弱。

近几年, 高校的就业政策十分强调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但是, 自主创业者需要比较丰富的经济、管理类知识和经验, 或是拥有善于发挥创造性的实用技术, 还要有足够的财力和人脉资源以及良好的抗风险能力。这些往往是法学学生所缺乏的。因此, 相对于软件、艺术设计等专业的毕业生, 法学学生极少有创业的想法, 更没有勇气去自主创业。

4 针对法学本科学生就业新困境的建议和思考

1) 在人才培养方面, 高校要明确法学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美国法学教育有两大特色, 第一是高度的职业化, 第二就是高度的精英化, 对我们的法学教育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目前受到其他大部分文科专业的影响, 更多关注的是学术, 即不断地建立新的和更高级的学位点, 但近年来也开始关注到职业化和精英化。针对法学对口用人单位选材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 要不断探索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职业操作能力相结合的人才的方法。第一, 更多地鼓励法学本科学生考取研究生, 要扩大法学研究生、法律硕士生的招生规模, 建立法学“硕博连读”学习机制, 使志向于从事法律事业的学生能够有更大的空间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第二, 探讨建立类似于医学专业学生“4+1”式的培养模式。法学和医学一样, 要求从业者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高度统一。可以参照临床医学专业, 将法学设置成5年制, 其中4年用来学习理论知识, 1年专门用来实践教学。第三, 综合性的高校可以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培养专业交叉的综合性法律人才。鼓励学生辅修外语、计算机、经济、管理、社会学等第二学历, 向社会要求的复合型成才靠拢。第四, 将作为法律人所必备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素质, 通过专项的实践必修课达到人人达标的目的。比如, 将大一到大三的见习也纳入必修学分, 见习内容规定必须含有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角色扮演、法庭速录等专业实践中经常要用到的基本能力。值得一提的是, 作为职业素质之一的专业伦理也需要在理论和实践课中得到体现。这样才能满足用人单位“到岗即能用”的要求。

2) 政府在制定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时, 不能单纯提高就业门槛, “逢进必考”, 而是应该针对不同的培养方式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比如, 公务员考试中, 基层法律工作部门可以不要求考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而对于选调服务期满的本科法学学生, 通过单独考核选拔其中的优秀分子入公务员队伍, 这样才能提高学生到基层服务的动力。对于“4+1”模式培养的法学本科毕业生, 可以在1年的实践期中进行考核, 择优录取。

3) 在就业指导方面, 突出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

学校应该将职业生涯规划作为就业指导的首要内容, 从学生一进入大学开始进行, 引导学生在正确认识自我和职业的基础上认真对待未来的就业方向。第一, 很多法学学生选择法学并非建立在对专业的了解基础上, 而是家庭的期望, 或对职业的一种理想主义想象。在大一和大二阶段要鼓励学生到传统对口的公检法部门和律所见习, 了解职业的发展情况, 并结合自身的情况做职业分析, 以纠正对法学就业的错误看法。第二, 在大二大三阶段, 鼓励学生拓宽视野, 结合自己的兴趣, 通过勤工俭学或见习的方式了解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单位, 进一步修正自己的职业目标。对于不适合或不喜欢从事法律专业的学生, 鼓励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内容, 未来才比较容易实现跨专业就业。第三, 大三大四学生, 往往面对就业信息爆炸, 导致对就业目标的迷惘, 要重点做好就业信息的分类整理和说明, 帮助学生筛除多余信息, 增强就业信心。

4) 学生的家庭和已毕业的校友是非常重要的就业资源, 要加以充分利用。

鼓励家族有条件的学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家族企业、工厂工作, 指导他们就业与创业并举, 拓宽就业渠道。此外, 法学老校友往往已经在公检法部门或律所、企业占据一定领导地位, 学校可以利用他们已经拥有的资源, 建立学生的见习实习基地, 或开展订单式培养, 或邀请他们担任客座导师, 定期或不定期以自身的经验对在校生开展专题指导或针对性的个别培训。

参考文献

[1]2010年本专科专业就业状况公布本科专业整体就业率提高[EB/OL].[2011-07-04].http://bjksb.bjeea.edu.cn/html/ksb/rencaijiuye/2011/0704/38027.html.

[2]麦可思.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EB/OL].[2011-06-09]http://wenku.baidu.com/view/5a114365f5335a8102d22044.html.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篇2

《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 2010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 为86.7%, 至此, 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已是连续3年垫底[1]。的确, 中国高校尤其是众多地方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正处于“量胀质衰”等诸多危机之中, 普遍存在着专业定位模糊、培养目标单一、办学条件薄弱、教育质量低劣等问题。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 我国新增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校有400余所 (全国共有法学院系630多所) , 从地域分布看, 主要集中在中南部的湖北、湖南、河南、河北、广东、江西等省份;从招生院校看, 主要是公办理工、财经、农林、师范类院校以及民办独立学院等地方性、教学型高校[2]。

就河南省而言, 2011年, 在37 所省属本科院校 (含独立学院) 中, 除了2所医科院校外, 其余35所院校 (综合2所、非综合性22所、独立学院及民办学院11个) 均有招收普通法学本科生的计划, 其中17所院校另有“专升本”形式的招生计划, 可谓“百舸争流”[3]。全省法学本科的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十年间增长651.5%, 年均增幅为65.15%, 可谓“规模宏大”[4]。但是, 法学专业专任教师的人数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在校生人数年均增幅65.15%的增长速度, 由此导致在校学生与专任教师总数的生师比例失调。而且, 法学专任教师的职称分布“头轻脚重”, 初级和无职称人数所占比例很高, 将近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明显高于全国水平;而高级职称人数所占比例偏低且增长速度较慢, 正高职称多年来一直在5%左右徘徊, 2010年才达到6.92%, 明显低于2009年全国平均值9.74%;2010年副高级职称比例22.45%, 低于2009年全国平均值26.83%。[4]

同综合性大学和政法专门院校相比, 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开设时间普遍不长, 在师资力量、图书资源、教学设施等教学“硬件”以及生源质量、教学管理、学术氛围等教育“软件”方面均处劣势。但是, 地方高校对本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更易了解, 且在某些学科或专业领域独具优势, 譬如, 工科院校的法科更便于学习机、电、算、材等自然科学知识, 财经院校的法科更易于学习经贸、财会、管理学知识, 农林院校的法科更易于学习环境资源知识等。在当前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 多样化社会需求和多元化办学主体的国情决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多样化法律人才”, 地方高校应当走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之路——宏观上要符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和人才规格, 完成通识教育内容, 保证法律人才的同质性;微观上要找准本校在法科人才培养中的位置以细化人才培养类型, 挖掘、发挥本校的比较优势以创新法科教育模式, 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多样化法律人才。

现行本科学制下 (将学制由目前的4年增至5年更好) , 我们提出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兼顾学生职业取向, 实行“基础+专业”的分方向、分类别培养[6], 即:前5个学期为通识教育阶段, 通过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 着重进行本专业的通识性教育, 帮助学生获得较为全面、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后3个学期的分类培养阶段, 通过分别开设学术奠基型、法律实务型和跨专业复合型等三个培养方向的专业课程群, 为学生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

经过近三年来的教改实践, 这种分类培养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初显成效, 法学本科生实际就业率、考研录取率和司考通过率大幅提升。现就分类培养模式的具体方案进行阐述, 以期抛砖引玉, 推动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二、法学本科专业分类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和本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以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规定为基础, 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走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之路,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是立足本校整体定位和学科优势, 按照二级学科建立校级拓展选修课平台, 促进院系之间教学资源共享, 突出办学特色, 体现本校发展战略。

三是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 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兼顾学生职业取向, 培养目标多元化、培养模式分类化、教育内容特色化, 以不同的选修课课程模块为载体实施分段分类培养, 满足学生个性发展, 提高教育质量。

三、法学本科专业分类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

1.总目标

在我国, 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 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6], 学生本科毕业后需要通过各种职业考试以从事多种多样的工作, 或考取法律硕士以从事高级法律实务, 或攻读法学硕士以走上“坐而论道”的学术之路。在教育体制难有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 西方国家同职业化紧密衔接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难以在我国效行。显然, 法学本科教育要为各类与法学有关的职业提供“毛坯”,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应局限于培养从事法学专业的人才 (“授业”) , 还要重视培养兼具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的复合型人才 (“传道”) 。因此, 法学本科专业总的培养目标可表述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具有良好的人文素质和法学知识, 了解现代法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 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基础, 能够从事法律实务和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2.通识教育阶段的培养目标

为前5个学期, 通过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 着重进行本专业的通识性教育, 帮助学生获得较为全面、宽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 形成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阶段是落实国家关于法学本科学生的基本专业教育要求, 是为学生将来进入思维方式、知识背景、意识信念具有统一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基础和施教底线。我们十分赞成徐显明教授所言, “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一个特征是其明显的政治性, 即要把推行国家价值观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来对待”, 在一定程度上, “法学教育就是国家意识形态教育, 也是国家价值体系教育”[7]。

3.分类培养阶段的培养目标

(1) 学术奠基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对接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各学科方向, 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 拓展理论深度和广度, 了解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具备考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2) 法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侧重实践环节和实务技能训练, 形成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备良好职业素养, 能够考取和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工作。

(3) 跨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依托本校学科优势和跨专业课程选修, 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懂法律知识又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4.毕业要求

以河南某高校为例, 法学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 并实行3~7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至少应修164+7.5 (四大讲座) 学分, 可以毕业, 如下表1。

注:1. “ ( ) ”内的学分指该类课程所含实验 (践) /上机环节的学分.2. “四大讲座”指《形势与政策》、《国防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和《省情农情》.

四、法学本科专业分类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

1.教学内容

(1) 通识教育阶段的教学内容。

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二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基本技能和专业素质, 尤其是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三是与法学相关的基础人文社科知识和工具性技能。其中, 前二者以专业必修课为施教载体, 第三个内容以公共基础课为主要载体。

(2) 分类培养阶段的教学内容。

学术奠基型人才教学内容应讲求理论性和前沿性。我国法学理论教育更趋近大陆法系传统, 学术奠基型人才的培养应通过对法律概念、原理的学习和研究“知其所以然”, 了解主要法学流派、各自学术要义和最新的法学前沿动态, 使学生初步奠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法律实务型人才的教学内容主要以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为导向设置相关选修课程模块。在毕业实习后、毕业离校前的两三个月中 (第八学期后半期) , 还可组织司法考试冲刺辅导, 便于学生参加当年下半年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跨专业复合型人才的教学内容除了必要的法学专业内容外, 还需掌握同法学相关的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 (如“法商结合”、“法政结合”、“法管结合”、“文法结合”等) , 通过文文渗透、文理交差, 培养能够从事跨专业实际工作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2.课程体系

总体而言, 在设置理论教学课程方面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适当缩减专业必修课的学时比重, 增加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二是按不同培养方向设置课程模块, 其中选修课门数增加、实行短学时;三是课时学期分布坚持均衡性原则, 考虑学生的承载能力。

除公共基础课外, 专业课程体系建议如下表2。

注:跨专业复合型方向, 除选择法律实务型专业方向限定选修课、专业拓展任意选修课以达到一定学分要求外, 还须选修一定学分的外院系开设的相关课程和全院公共选修课.

五、分类培养阶段的若干培养措施

1.学术奠基型人才的培养措施

(1) 教学方法试行研究性教学。

学术型法律人才的教学目的不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一般学识的扩充, 而应侧重于提高其科研能力。因此, 教学方法要更注重研究性与启发性, 可采取专题式与研讨式等教学法促进师生互动, 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讨论交流、辩难解疑, 来激发灵感、习得方法, 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 配套措施要完善。

建议实行学业导师制, 在后两年中, 一名学业导师带10~20人的学术小组, 引导学生适度参与自己的科研工作, 或者围绕系列性课题展开研讨作为毕业论文的准备, 导师要指导该组学生最终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 形成连续性、一贯性。

(3) 师资配备注重校际合作、利用外校优势师资。

既包括聘请外校师资任课, 还包括邀请相关专家开展“法学名师系列讲座”, 或者播放相关学术会议录像等, 以弥补地方高校高层次师资的不足, 拓展学缘结构。

2.法律实务型人才的培养措施

(1) 课堂教学方法突出法律实务技能的习练。

不妨通过案例分析、专题辩论、案例分享、诊所教学等, 培养其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并潜移默化的体会和培养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

(2) 把实践教学环节落到实处。

内容设计上要循序渐进, 构建“多层次呼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即第一层次为社会认知 (认识实习、社会调查) 、第二层次为模拟实验 (模拟诉讼、模拟非诉讼法律行为和模拟法律服务) 、第三层次为校外实习 (社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毕业实习等综合性实践) ;组织形式上最好集中进行, 避免分散实习造成的“放羊”。

(3) 发挥“双师型”师资的作用。

“双师型”教师指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又熟悉甚或精通法律实务的师资, 可通过本校教师赴外兼职 (鼓励部分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锻炼) 、培训 (最好是同公检法司机关联合举办) 和外聘急缺实务型师资 (选聘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律师等任兼职教师) 等多种形式形成“双师型”师资队伍。世界一流大学, 如美国的哈佛、耶鲁、英国的牛津、剑桥等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都会抽一定的间从事具体律师实务, 以丰富教学内容。

(4) 使用实务性教材。

最好吸收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编写必要的实物性教材, 毕竟特色的课程体系需要相应的教材体系做支撑。

3.跨专业结合型人才的培养措施

(1) 实行双专业主辅修制。

国外在培养具有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方面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美国模式, 其法律本科是对已获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者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 我国借鉴后创设了法律硕士专业。另一种是澳大利亚模式, 即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 主要通过选课制和双学位制 (学制五年) 实现。显然, 在本科层次讨论跨专业结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澳大利亚模式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地方高校不具备实行双学历制的条件, 但可实行专业辅修制, 修完主修和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后, 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毕业证明书, 为学生拓宽就业基础。

(2) 相关专业教学内容要精炼浅显。

跨专业结合型法律人才的课程多且内容新, 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精力有限, 不能简单地把几个专业的课程和学习内容叠加起来, 必须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优化提炼, 通过范围广而内容精的课程学习提高跨专业结合型法律人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充分利用本校相关院系教学资源。

为学生选修一定学分的外院系开设的相关课程和全院公共选修课提供条件,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取向自由选择, 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课程。

近年来, 基于分类培养、特色教育思路, 有些地方高校尝试在法学专业之下区分专业方向, 以河南省为例, 在2011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联办法学 (检察方向) , 河南师范大学增加民商法学和刑法学两个方向,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增加刑事司法方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的增加国际商法方向等。

“没有特色的法学院就是缺乏存在价值的法学院, 也就是质量无法体现的法学院。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 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 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7]作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主阵地, 数量庞大的地方高校应当立足学校定位和学科优势, 扬长避短、突出特色, 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转变、由大一统培养模式向多样化转变。

参考文献

[1]麦可思研究院.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 2011.

[2]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 2008, (l) :8.

[3]河南省2011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EB/OL].http://www.heao.com.cn/main/Html/pz/zsjh.html.

[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统计年鉴 (2002-2010) [Z].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 2011.

[5]徐英军.我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分类培养[J].学术界, 2008, (6) :134.

[6]丁相顺.J.M.还是J.D.——中、日、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J].法学家, 2008, (3) :137.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篇3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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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篇4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指导老师 ****

【摘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1

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结婚后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埋下伏笔。最近,在我国妇女联合会在12个省级地区中随机抽取的8800位群众进行关于“是否应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后,显示:我国群众对夫妻财产公证的意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持支持态度的占总人数的44%,持反对态度的占总人数的56%,由此也可见在我国人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接受和利用程度远远不像西方国家。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

(一)基本内容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

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缔结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民法所要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可知,夫妻财产协议的主体身份是特殊的,因为具有缔约主体资格的只能是夫妻。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财产协议缔结的时间,但是原则上在婚前、婚后当事人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但是依据法律,婚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当事人符合主体要求时才生效,即未婚夫妻登记结婚后方能生效。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标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只要是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的,都可以作为财产协议的标的。夫妻双方可以就以上财产内容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财产制形式下任意约定,既可以约定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以及对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也可以以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协议内容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等事宜。此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如不能约定规避抚养、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以及借协议之名,行逃债之实。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3、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约定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即夫妻在意思不受约束,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时,协议的内容才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如果以威逼、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达成财产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种要式行为,《婚姻法》要求签定夫妻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且要有本人的签章。因为书面形式的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实物证据,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调节矛盾,而且如果当事人双方要求进行公证,有书面文件更加方便。

(二)法律效力

1、相对的优先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当然也可以同时并用,但是约定优先。由此可见,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2、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理应依照其约定的内容对于约定的标的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遵循协议内容,单方未经合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协议的内容。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该承认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不得干涉对方对其财产行使权利。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分割首先应该尊重财产协议的优先效力,没有财产协议或者财产协议无效时才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处理。

3、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分别所有的,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的,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的财产清偿。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可避免的与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婚姻法》为了防止夫妻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串通起来规避法定义务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特别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个条件,并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知悉或者夫妻一方举证不能,那么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足

虽然随着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开始融入民主法治意识,强调个人的权利以及意思自治;与此同时立法者吸取外国立法经验注重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一,立法较分散,且在法律条文中缺乏总则性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基础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源分散法律条文分散导

[2]致其缺乏整体性、系统性。任何协议都应该有使其合法的成立条件。如我国的《合同法》

就在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成立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婚姻法》立法中理应参照合同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成立条件,如主体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性等。

第二,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制形式的限定不合理。从《婚姻法》的条文中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进行限制,明确限定了三种可约定的财产制形式。法律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封闭、僵硬的契约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如果约定了这三种形式以外财产制形式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这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失去了该制度的本质意义。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的种类局限于三选一,是无法满足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而财产增值部分为共同所有,这个协议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可能是个双赢的选择,但是却无法为该约定找到合法依据。既然是个协议,就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的这种限制明显有违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实践中这样的限制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程度,也不能很好的调整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意义。

第三,缺乏公示程序,财产协议约定的对外效力难以操作。现在各国的立法或惯例普遍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应该为要式行为,即夫妻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协议且进行一定的确认程序,赋予公示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仅仅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时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未要求进行公示。这就使得实践中出现很多难题,如书面协议丢失、毁损或

者多次修改等,使得很难证明双方之间最初有效的约定,这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协议具有对外效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效力缺乏说服力,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己的意思达成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变更协议的内容,第三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参与,对于协议的内容就不得而知。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规定是很难在实践中进行具体操作的。第三人是否知道协议内容属于其主观问题,夫妻一方想要举证是谈何容易。

第四,未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是一个契约就会有情势变更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导致约定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继续使用将会显失公平。所以法律基于公平,应该允许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合意变更协议内容或合意解除该财产协议。从夫妻财产协议撤销的原因上看,可能是自然撤销,例如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消灭或者像合同法上因为协议所附的条件不成立、丧失;也可能是合意撤销,如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解除。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来看,并没有约定夫妻双方不能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这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从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正当性来看,应当对夫妻双方的这种权利作出如合同法般详细的规定并规定相关限制条款。首先,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不能有损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协议的变更和撤销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应当到公证机构或者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公证或登记。

第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缔约时间不明确。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结时间作强制性规定,但是理论上承认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在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在婚姻关系确定之后生效。在实践中,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确认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的效力,会引起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缔约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为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作为合法缔约主体找到明文的婚姻家庭法律依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建议

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虽然不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等问题。笔者就此制度的如上缺陷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通过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步走向整体性和系统性,以迎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与此同时,立法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编撰来实现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使之系统、完整,以方便司法活动。

第二,将夫妻财产协议成立条件列入婚姻法中。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成立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双方来说关系重大,涉及到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只有当事人才能权衡轻重。其次,协议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排除一方以威胁、强迫、欺骗、乘人之危等手段而是另一方签订的协议。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约定违反法律、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约定内容为逃避清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等。

第三,我国夫妻财产协议应采用自由约定的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式无法满足现在婚姻家庭间复杂、多样的财产关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不利于夫妻双方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虽然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受到了本国文化传统、法律习惯、文化观念等先天性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制度如果如果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夫妻双方,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应新的需求在民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下适当改变势在必行。这样不仅兼顾到了当今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还能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财产,使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更好地体现出来。在具体操作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制形式约,所约定的财产形式不受过多限制,只要符合约定的生效要件,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不违背公共利益以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允许并保障夫妻双发充分行使这项权利,选择最有利于双方的财产制形式。

第四,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要求夫妻双发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财产协议,而没有规定任何公示程序和制度,使得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过于脆弱。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而“第三人知道”这是一种极具主观性的标准,通过夫妻一方的举证缺乏说服力,外人也无法判断举证是否属实,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应增加夫妻财产协议应该由婚姻登记机构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公示。例如法国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在缔结财产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有公证人在现场,夫妻双方对协议的内容都表示接受并由在场的公证人签章。这样通过公示,最好的平衡了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加强了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安全。通过公示也将成为一种证据,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五,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加以规定。某些国家是不允许既定的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登记之后是不允许变更或撤销的。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既然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根据合同法原理自然应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意的情形下变更或撤销,这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无条文禁止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即原则上准许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其财产协议,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变更和撤销程序。[4]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时刻处于变化状态的法律关系,因而夫妻财产协议自然会面对情势变更问题。[3]所以笔者认为,婚姻法应该对夫妻双方在必要时因合意而变更或撤销财产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同时规定相关的程序,如变更、撤销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或到公证机构进行再次公证,违反相关程序,所作变更、撤销无效。

第六,对婚前财产约定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的严肃性考虑,为了使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主体有法律上的依据,应该考虑从法律条文上确认在婚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从法律条文上放宽夫妻财产协议的缔约时间,这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也符合社会实际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的法律资格进行约定财产关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客观因素决定的缺陷,立法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使之不断适应夫妻财产关系的新发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以及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我国现如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之处出发,找出其相应的解决办法。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分散、法条含混、夫妻财产协议公示以及变更撤销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希望立法者能够重视这个制度的相关立法,希望法律学者们能够对这个制度有更加深入的研究,是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不得发展完善,更好的适用于夫妻之间,使婚姻家庭生活走上和谐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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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LawLaw Major

1***wangping-huangEssay Instructorlixiao-mei

Abstracts: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with development to improve material life, reflects the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篇5

当前, 无论是传统法律名校还是新设法律专业的本科院校,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都十分突出。而伴随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另一个现象是相关行业法律人才的缺乏。法学专业毕业生表面供过于求与实质供不应求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以某广东知名高校的法学专业2012年毕业生为例, 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大多非选择所谓“传统”的律师等行业, 而是公务员、银行及外企等。截至2012年12月31日, 法学院的2012届的307位同学中有296位毕业生落实了毕业后的去向, 落实毕业去向率为96.42%, 平均薪酬3814元。从该校2012届毕业生就业单位类型上看, 该校法学院307位毕业生中有226位选择了就业, 70位选择了继续深造。其中, 就业的毕业生中有28位任职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37位从事银行金融业, 并且以就职于“四大行”的居多;另外, 有161位同学从事保险业、运输业等其他行业, 具体情况请见下图:

从毕业生就业单位来看, 有广东省税务局、司法局等国家机关单位, 也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等知名企业, 升学的有考取悉尼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从这个方面看, 这些毕业生的就业层次较高, 但基本上偏离“传统”法律行业。在就业去向地区而言, 该校307名法学专业毕业生中近8成选择在广东省内工作, 并且有近140位在珠三角城市, 占60.62%, 省外城市占16.96%。还有一部分到港澳台工作。显而易见, 大多数毕业生还是选择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珠三角拼搏, 并且在这些城市中都获得了较为不错的就业机会。

从男女生就业率角度比较分析看出, 除去70位选择升学深造的毕业生, 我院其余的237位2012届毕业生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有226位已经选择了就业岗位, 同时男女生在就业率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 男生就业率92.7%, 女生96.42%, 总体就业率95.36%。

二、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原因

(一) 招生计划之“扩大化”与实际人才需要的错位。

目前,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 我国有600多所高校设有法学专业, 每年法学毕业生多达三十万之巨。尽管我国不断加强依法治国, 需要大量法律专业人才, 但实际上社会和市场对法学学生的需要远远小于每年各高等院校输出的法律人才数量。较多的毕业生走向就业市场, 使得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加大, 找好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少, 找好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怎样在纷繁复杂的就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 也就成为应届毕业生和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必须面对的考验和挑战。

(二) 培养目标之“理论化”与用人单位更看中务实能力的错位。

绝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在四年专业学习到的知识是书本到书本的内容, 尽管在几年间中, 学院会提供一些实习的机会让学习去了解现实生活、了解实际工作中具体法律的运用, 但实践技能和专业动手应用能力还有较大程度的欠缺。而在实际就业中, 一些用人单位对招聘员工的初步要求是毕业生要有实际的办案经验和独立开展相关法律实务的能力, 这种招聘要求在毕业生中似乎很少有人能够达到, 结果是用人单位招聘不到适合的员工, 而法学专业毕业生又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这种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形成的巨大差异, 一定程度地延缓了法律相关行业的发展, 也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的顺利就业。

(三) 学生就业观念“偏差化”与就业岗位实际的错位。

首先, 部分学生的就业观念存在偏差, 一味追求公务员等职业, 没有综合考虑就业形势和自身素质条件。还有部分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 面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或公司职员岗位兴趣不足, 转而来年再考司法考试;有的同学宁可当年不就业, 也要来年再考公务员、研究生, 这样的同学人数不在少数。其次, 学生的竞争意识不足, 导致在竞聘过程中竞争力不强。毕业生平日缺乏职业规划, 竞争意识不强, 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竞聘几次落选后, 心灰意冷, 选择退缩, 对后续的就业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策略

(一) 学校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活动。

1. 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大量公检法实习机会。

高校法学院应该积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来增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领悟能力, 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实习基地安排上, 应尽量满足学生自己选择实习基地的要求, 赋予学生结合自己就业方向选择实习基地的自由。事实上, 学生通过实习基地的学习和实践, 得到了绝大多数单位的赞誉和肯定, 为其日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人文基础。

2. 建立年级、班级就业工作小组, 加强就业指导。

在学生就业工作中, 学生是就业的主体, 辅导员要加强就业指导。指导的形式多样, 如开展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 就业经验交流, 就业技能竞赛等, 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让学生主动找寻就业机会, 提高就业能力, 确保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3. 建立就业情况通报制度, 发动、激励全院师生参与就业工作。

高校法学院建立每周面向全院师生通报就业信息一次的制度, 有利于院师生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及时对毕业生就业给予关怀与帮助。通过通报让全院师生及时了解各班级、各个人具体就业情况, 进而对需要进行重点关注的学生重点提供帮助。通报制度在提醒相关老师关注学生就业的同时, 也使各个班级及时了解其他班级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有利于班级之间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局面。

(二) 政府为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1. 大力拓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首先, 政府应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创业。在针对法学学生创业方面, 政府可以通过比如减少该部分毕业生创业前期的税费、给予他们相应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法学毕业生创业。其次, 帮助大学生转变思想, 使隐形的就业渠道变为显性。目前, 我国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 但大多数法学毕业生还是关注沿海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 这就使得本已存在的就业渠道人为地“狭窄化”, 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宣传, 提高边缘地区政法人才实际薪酬待遇, 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等, 使得基层工作机会得到更多法学毕业生的青睐。

2. 积极为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扫清制度障碍。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公、检、法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 但在我国存在两大现象:一是大批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甚至是未接受过正规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界, 如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公证员、律师及其他立法、执法人员;二是相当数量的法学毕业生不能从事法本职工作。法学教育应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因此, 政府应该对当前的法律职业做好专业限制, 把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从事和专业相关的工作。

3. 改革法学教育。

第一, 政府应促使各高校根据市场需求来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 面向社会、市场办学。在遵循供求规律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设置, 减少或取消教学质量不高、设置不合理的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第二, 加快高校法学的教育与教学的改革。正如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时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马德秀委员所说, 为推动和促进大学生就业首先要更加重视分类指导。对于重点高校, 她建议学生尝试适应全球化趋势, 在海外实习和就业领域进行率先探索。

(三) 家庭与社会应与学生互动统筹协调合作促就业。

实践证明, 就业过程中仅靠学院政工教师单方面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应该把学院专业教师、学生家长和学生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 多方面提供就业信息和门路, 学院保持和家长的定期联系, 形成“学生主动、学院辅助、家长督促”的良好互动, 开辟多元就业的新路子。学院将定期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情况, 让学院每位老师都了解学生就业情况的最新进展, 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系主任等专业老师在就业指导及就业统计过程中的作用。

(四) 法学毕业生自身应不断调整和改变就业观念, 提高就业能力。

从自身而言, 法学毕业生要转变就业观念,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如法学毕业生要努力开拓就业空间, 不要把眼光只停留在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上。如上提到, 国家目前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 在国家也需要大量的法学毕业生支援边缘地区建设时, 法学毕业生应该树立基层意识和奋斗意识, 到基层锤炼自己。另外, 法学毕业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多方面锻炼自己。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供方市场鱼龙混杂, 但是金子总会发光的, 所以大学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在校期间尽量通过司法考试, 多读一些经济类的读物, 有可能的话参加职业技能的培训, 多掌握几种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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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评析 篇6

关键词: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写作

一、引言

毕业论文写作是对英语专业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所学知识的综合应用和考查。根据高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英语组制定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毕业论文是考查学生综合能力、评估学业成绩的一个重要方式。毕业论文一般应用英语撰写,长度为3000~5000个单词,要求文字通顺,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独立见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大学本科教育的必要环节,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写作对学生能够顺利完成本科学业、获得学位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由此可见,教育部门对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具体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但在具体实践中,该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很难令人满意。虽然目前的研究文献数量不多,但相关专家学者对该问题已经都有所认识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马建华、张春芳、李萍等学者主要从论文的选题、学生的态度、指导教师的指导等方面研究目前的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盛国强、周永模、路文军、孙文抗等则以调查报告的形式进行研究,所发现的问题与上述研究比较相似。2004年,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的评估小组对4所不同类型的学校进行评估,发现了英语专业本科教学中的许多问题,包括学生的听、说、读、写、译的基本功不够扎实,毕业论文指导和质量比较薄弱等。由此可见,英语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普遍存在问题,对该方面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国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整体水平。

本文拟对具体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实例进行深入细致分析,通过第一手资料从微观层面发现、分析并总结存在的问题,对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论文的写作工作提出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的解决办法。

二、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我校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这些论文选题范围涉及英语教学、语言文化、语言学、经济等方面,文章的长度及格式等符合学校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本文结合对研究对象的总体研究和对个案的深入分析,以从中随机抽取两篇初稿作为具体点评和分析对象,对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三、毕业论文例文评析

通过一般研究和个案分析,笔者发现论文写作中存在不少值得英语专业指导教师和学生注意的问题,其中很多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和共性,具体如下:

第一,题目拟定不当。好的论文题目是就某一话题进一步提炼,使其凝缩于问题的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题目不能过大。论文题目的语言应该简洁、凝练,明确表达文章的核心内容。有的学生的论文题目过于宽泛。如有一篇论文的题目为The Body Language in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这样的题目涉及很多不同情况的跨文化沟通,目前这种篇幅的论文无法驾驭。细读文章,可以发现其主要内容涉及的是中国与西方的跨文化沟通,则题目中应对此内容有所体现和归纳。另一篇题目为Understand the Misunderstanding: Chinese Film Audiences See America the Way They Do,则有些语焉不详,让人不知所云。论文内容实际是讨论美国电影中呈现的与美国社会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内容,如英雄主义、家庭和子女教育、暴力犯罪、性自由等,但从题目中看不出来对这些内容的反映。同时,该论文的题目表述本身也有些含糊。所以这两篇论文的题目都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

第二,语篇思维模式不符合英语论文的要求。英语语篇经过长期演化和发展,最终形成了线性思维模式,即一个段落通常以一个主题句开头,直截了当地点明该段落的中心思想,其后各句对该中心思想进行分析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段落中的各句自然地从前一句中产生出来,整个段落的意思呈直线顺序发展,使主题内容逐渐丰满并最后得到圆满表述。在两篇例文中,都广泛地存在着违背这种语篇模式的段落,经常一段话读了半天仍然找不到中心思想是什么,有时候可能在段落的最后才对主要思想进行总结性表述,有时甚至只能靠对所有内容的归纳才能总结出主题,有时则根本没有主题思想。同时,一段话中的句与句之间也经常呈跳跃性和不连贯性。可以说,这个问题在中国英语学习者中普遍存在,在笔者的执教过程中对此有深刻体会,对这个问题,只有具有针对性和一定强度的写作强化训练才能有所改善。该问题的出现,固然有中国人的迂回式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但也反映出学生平时在该方面写作训练的不足。

第三,语言基本功问题较多。首先,语法错误比较多。两篇例文中都有较多语法错误出现,包括人称和单复数错误、时态错误、词语搭配错误等:①various meaning;②A famous psychologist have ever advanced a formula;③He only like money; ④Gun shots, explore, and racing are the eternal theme of action movies; ⑤American society is so complicated to generalize; ⑥We are supposed to analyses the reasons why people use body language differently; ⑦We know how important of body language is and some reasons why they are different…这些多数在高中时就应达到熟练掌握程度的语法内容在英语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中还会如此频繁出现,应该引起英语专业教师的高度重视,因为了它反映出英语专业毕业生们的语法掌握可能并不能完全达到国家教委对英语专业毕业生培养方案中的要求。虽然在大学阶段语法知识已非教学重点,大学英语教学也不强调对语法的掌握,但是写出合乎语法规范的句子,对于无论英语专业还是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都应该仍然是基本要求。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在该方面有欠缺,应尽早采取改善性措施,而不能等到毕业论文写作阶段才使该问题暴露出来,从而确保毕业生的水平和质量。此外,例文中还有很多中文式表达的错误,这也应属于学生的语言基本功问题范畴。

第四,拼凑痕迹比较明显。对于即将毕业的英语本科生来说,毕业论文写作是对四年大学专业英语学习成果的检查和综合应用,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重大挑战。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不但要正确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一些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比如查找文献,总结归纳和提炼有用知识,引经据典对自己的观点加以支持和证实,因此,如何善加利用查找到的文献资料就显得比较重要。两篇论文都不同程度存在不能很好地将文献资料融入自己的论证体系中、拼凑痕迹比较明显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学生应该对掌握的资料认真阅读,提炼归纳出符合自己需要的内容,如果确实需要引用,则应该按照学术规范的要求标明出处来源。

四、结论

通过对两篇英语专业毕业生论文初稿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比较普遍和具有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涉及到论文写作方法的问题,有的则反映出学生的语言基本功和写作训练的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教师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和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学生所在院系在学生开始毕业论文写作之前进行充分的指导,同时向学生明确论文写作意义、严格论文写作要求、调动学生积极性、端正学生写作态度,从而真正提高英语专业毕业生的论文写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马建华.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现状分析与对策[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4):155-156.

[2]张春芳.近30年国内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研究[J].常州大学学报,2011(1):99-102.

[3]李萍.英语专业学生撰写英语论文常见错误评析[J].成都大学学报,2003(3):87-90.

[4]盛国强,周永模.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对策[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1(7).

[5]路文军.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调查与建议[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8(1):134-137.

[6]孙文抗.英语专业学士论文写作现状分析[J].外语界,2004(3):59-64.

[7]戴炜栋,张雪梅.谈英语专业教学评估和学科建设[J].中国外语,2005(2).

202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篇7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

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较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时,许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

(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证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许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

跨国公司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证券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发展的状况,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纠纷的解决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

此外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

三、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点和发展

(一)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

在实际的工作和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有关证券规定的法律其实是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而且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的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的问题:强制法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种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问题规定不一。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制性方面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是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和发行秩序以及管理行为上看,这又是公法的范畴。因此其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各国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制范围,应当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证券监管领域中的这些问题,是各国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领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传统的法律冲突。如违反证券监管法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如致他人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证券监管属公法领域,但其所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属私法内容,所以证券法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内容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私法规制则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的规定不同,导致了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交易的情形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所以首先应对证券法中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识别,区分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结语

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实现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世界各国进行有效的经济链接,利用世界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是一个可取之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在竞争力、经营方式上的差别,这些问题最终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解决,只有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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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篇8

关键词:道路工程;毕业设计;管理模式;科学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255-02?摇?摇?摇

本科毕业设计是学生在总结和运用所学专业知识的重要阶段,对于学生培养科学的逻辑思维模式以及独立工作能力等多方面素质的培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各高校对毕业设计也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大学里最后一学期的毕业设计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如学生已经找到工作而不太重视,平时不做,最后按照其他同学的成果“照葫芦画瓢”,只求答辩通过,又或者是毕业设计选题不太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等。下面就我校道路工程专业毕业设计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

一、毕业设计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我校道路工程专业毕业设计安排在第八学期第5周到第16周,由一名教师独立指导4~6名学生,一周安排辅导的时间不少于2次。一般是给定1:2000的地形图、交通量、自然地理条件、材料供应以及路线起终点、设计车速等,让学生进行一阶段的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包括说明书、设计图纸(包括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涵洞、路面结构和特色设计等)以及相对应的表格,另外还包括施工图预算、文献综述、翻译等内容。对于所有设计图均要求在坐标纸上手工绘制,并再用计算机绘制出图一套。完成后,分小组进行答辩,学生进行挂图或用幻灯片的方式答辩。

1.毕业设计管理模式的优点。我校道路工程专业历史悠久,经过多年的实践,实施了一些有效的管理措施。①毕业设计选题四年内不得重复。如果是连续多年重复,很多学生就会修改甚至拷贝以往学生的设计成果,造成毕业设计失真。而四年内不重复设计图纸,这样学生抄袭的概率微乎其微。②交叉评阅,综合评定。为了使学生的答辩成绩更加客观和公正,采用指导教师评阅、其他教师交叉评阅和答辩小组评定三部分组成最终的毕业设计成绩,其比例为50%、20%、30%。而且如果有一方给出不合格,这名学生的总成绩也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制,避免了个别教师的主观性或者是学生答辩临场发挥不好导致成绩低下等现象的发生。③常规设计加特色设计。在平、纵、横、涵洞等常规设计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特色设计。如没有特色设计,学生的成绩最高不超过“中”。特色设计由学生根据个人即将面对的工作性质和兴趣爱好自己选定题目,如安全设施设计、绿化设计,又或者是施工组织设计等。因为有成绩限定,特色设计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另外对今后学生参考工作后也有积极的作用。④优秀毕业设计公开答辩。对于指导教师和交叉评阅得分均为优秀的学生,不参加小组答辩,直接进行公开答辩,使答辩成绩更加客观公正,也会促使学生更加认真、仔细。

2.毕业设计管理模式的不足。在毕业设计过程中也有这样那样的原因,致使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①教辅模式的局限性。实行单个教师独立辅导多名学生的教辅方法,虽然这样做明确了责任,但也存在单个教师专业知识面欠缺的问题,如勘测设计的老师对路线比较熟悉,路基路面的老师对路面结构、挡墙比较熟悉,所以很难对学生进行全面有效的指导。②学生过分依赖计算软件。目前道路设计的一系列过程均可以软件实现,很多学生为了减少工作量,先用软件实现,再抄描手工图,而不是自己计算。而且在软件应用时也不求甚解,致使很多设计细节错误甚至和原设计要求有较大差异。③学生出勤率较低。很多学生在辅导时间内不能参加,当然也有单位实习、找工作等原因,但有一部分同学平时不做,最后2周左右时间内突击完成,往往是参考别人的成果或找人代笔,当然也是错误很多。④设计质量普遍不高。学生对毕业设计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找到工作的同学应付毕业设计,只求过关;找不到工作的同学忙于应聘而不安心做毕业设计。另外,在教辅的过程中,也存在不注重引导学生思维,就毕业设计而设计,完成图纸了事,很少去深入地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毕业设计的目的

本科生毕业设计的目的就是让学生形成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个能力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点:①科学逻辑思维能力。这点尤其重要,这是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核心能力,不具备这种能力,就没有方向、没有方法去思考面临的问题。②专业基础能力。毕业设计是对以往专业课的总结、融汇和运用,不论毕业后是从事管理、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都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能力,一个工程的设计图纸如果了解得不够深入,必然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③查找文献能力。遇到问题应该知道通过什么方式去解决,在哪里可以找到参考的相关文献,如何查找,怎么做到更全面、严谨等。④绘图能力。包括手工和计算软件,手工绘图就需要掌握核心的专业知识,各种曲线在图纸上如何确定;计算软件如何使用,各种参数的设置,遇到错误怎么修正等。⑤沟通、合作能力。这点在将来的工作中非常重要,个人的能力是局限的,如何充分地整合资源、高效地完成任务是将来要面对的问题。⑥写作能力。往往理工科学生对这点不重视,但在将来的工作中会应用很多,如施工日志、工作总结、工作汇报等,通过毕业设计中的文献综述、毕业设计说明书等内容进行训练提高。

三、毕业设计管理模式的改进建议

针对我校道路工程专业毕业设计管理模式中的不足,结合毕业设计的目的,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1.训练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主要是指要解决什么问题,目的是什么,问题的构成、要素、达到目的有什么方法,如何评价结果,如何改进等。这个能力的训练贯穿于整个毕业设计阶段,在毕业设计之前让学生思考设计的目标是什么,如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尽可能做到舒适、安全、节约、环保等,知道这个目标之后,在选线的时候就要考虑怎么做才能使得设计方案更符合目标,高填深挖不符合节约、环保的目标,应尽可能避免等,当然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每个目标都最优,还要有个平衡、协调的过程。又如在涵洞设计时,要让学生明白涵洞的作用是什么,设置的原则是什么,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以往有些学生的图纸上,地面线在涵洞出水口以上,根本就无法排水,这样的涵洞设计即使各部分细节设计得再完善,也没有价值。有了科学的思维能力后,设计时就可以考虑得更全面、客观,从而避免出现这样的根本性错误。

2.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的主要工作是教学和研究,和设计院的设计人员相比在具体项目设计上还是缺少经验,设计水平还是有差距,所以对于指导教师,学校应积极地鼓励或者是给予政策支持,让教师到一线的设计岗位上去实践,当然也可以去项目管理、监理岗位等,毕竟从不同的角度发现的问题不一样,这样在指导学生的时候就可以贴合实际,游刃有余。还可以聘请有丰富设计经验的校外人员与在校老师一起指导毕业设计,对于双方以及学生都是一个比较好的学习机会,在理论和实践上可以更好地融合、贯通。

3.提升专业实习锻炼。如果对工程现场、工程结构不熟悉,在设计时就会感觉很抽象,很难入手。一方面在以往相应专业课时加强专业训练,以便和毕业设计相衔接,如在小桥涵课程中,在进行课程设计时,提供对应的地形资料,进行涵洞和小桥的设计,设计深度要求相同,这样在毕业设计时很快就可以上手;另一方面在毕业设计前的现场实习时,要让学生全面、详尽地了解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实习报告,对于学生的疑问,尽可能对照现场实物进行解释。让学生感受施工单位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要尽量做到多与施工技术员沟通。另外,在进行毕业设计指导时,教师应准备多种图片、视频或动画等资料,包括内部结构,学生遇到疑问时,可以很直观地感受到问题所在,更方便理解和应用。

4.多方式多手段进行指导。实行教师联合指导,不同专业方向的老师根据毕业设计的进程分别进行重点辅导,实行几个不同专业老师一个小组的模式,可以克服单个教师的局限性,充分发挥各自的学术专长,学生的受益也更多。另外,目前实施的方式只是指导教师在固定时间和学生进行交流、答疑,很有可能出现学生有问题时找不到教师,而没有问题时刚好是见面时间。所以,指导教师可利用校园局域网、Internet上的专设BBS以及E-mail甚至视频方式在特定的时间接受学生的咨询或接收学生传过来的设计图,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回复。

5.实行阶段任务答辩。为了避免学生出现前期不干,后期突击的现象,应实施阶段任务答辩,每个阶段的答辩成绩作为总成绩的一部分,这样就可以有效促使学生认真地对待毕业设计的每一个过程。具体可以分平、纵、横断面;涵洞、小桥;挡墙、路面;施工图预算等几个阶段,分别由相应的专业教师负责阶段答辩。经过几个答辩回合后,在最终答辩的时候学生的设计成果会更加完善、规范、合理,答辩时的准备也会更加充分。

本科生毕业设计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一个综合的教学过程,持续的时间长,遇到的问题多,各高校也在不断完善其管理模式。通过训练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等一系列改进建议,目的是使我校道路专业学生在毕业设计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升华所学专业知识,进一步健全自己的科学逻辑思维模式,能够较为独立地解决工程中的问题,毕业后在相应的岗位上可以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永平.公路工程专业毕业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2):104-106.

[2]蒋建国,郭志坤.关于道路工程本科毕业设计的思考[J].中国教学与研究,2010,(41):78-79.

[3]吴旷怀,包秀宁,李燕枫.道路工程方向毕业设计多元化实践[J].高等建筑教育,2005,(4):70-72.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篇9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我院毕业论文这一重要教学环节,切实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及就业竞争力,同时,为使我院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更趋规范,根据学校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学院对2012届(2008级)本科的毕业论文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选题及指导教师确定

1、论文题目由学院在11月底前发布,学生在论文参考题中选择或另行自选,由指导教师最后确定;

2、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原则上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每个教师每届所指导的本科学生人数不得超过8人。

3、各班级应在2011年12月2日前将选题和选择指导教师的意向,由各班学习委员收齐上报至法学院办公室(下沙综合楼649室),2011年12月20日前,论文指导委员会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由院办通知各毕业班级。

二、论文写作、答辩进程安排

(一)毕业论文写作进程1、2011年12月31日前由指导教师给所指导的学生下达毕业论文写作任务书;2012年3月1日前,学生应按规定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写作大纲的拟定工作,向指导老师报告;

2、2012年4月15日前,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英文翻译初稿及参考文献检索,交指导教师审阅;

3、2012年5月10日前,学生按照指导教师的意见修改完毕,向指导教师提交上述修改稿;

4、2012年5月20日前,学生将定稿后的毕业论文交指导老师书写评语,全套毕业论文材料按装订顺序要求排序;

2012年4月上旬完成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具体检查办法另定。

(二)毕业论文答辩安排

2012年6月5日前,由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本科毕业生进行论文答辩;2012年6月11日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提出评定意见,并由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委员会最后评定成绩。

三、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1、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应在10000字以上(不含注释),一般不超过15000字;

2、毕业论文应引用15种以上书籍或论文等文献资料作为注释,以支持本文观点;论文注释采用页下注(脚注),①,②,③......,每页重新编号;文中图表须编号,格式为:表1,......或图1,......等。图表题目加黑;

3、毕业论文在正文前,应有200-300字的中文内容摘要,并选定3-5个关键词;

4、开题报告要求在3000字以上,翻译与毕业论文或专业知识有关的外文文献2篇,中文总字数在3000字以上,文献综述不得少于5000字,并附参考文献目录,格式见模板;

5、毕业论文应以A4纸打印;

6、毕业论文一式一份,须提交纸质原件参加答辩。纸质论文分两部分装订:

(1)论文的顺序为:封面(应包括学生毕业论文题目(中英文)、所在学院的名称、专业、班级、学号、学生姓名和指导教师)→目录→正文封面→正文(中文题目、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英文题目、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文献综述封面→文献综述(中文题目、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英文题目、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文献综述正文、文献综述参考文献)→外文翻译封面→外文翻译之一(原文题目、原

文作者、原文国籍、原文出处、原文正文、中文译文题目、中文译文作者、中文译文国籍、中文译文出处、中文译文)→外文翻译之二(原文题目、原文作者、原文国籍、原文出处、原文正文、中文译文题目、中文译文作者、中文译文国籍、中文译文出处、中文译文)→任务书、开题报告。

(2)相关材料的顺序为:诚信承诺书、指导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及评分、毕业论文评阅人评语及评分、毕业论文答辩评分标准及成绩、毕业论文答辩记录、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语与结论(含答辩委员会评语、毕业论文成绩、关于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毕业论文评分汇总表及成绩。

答辩结束后,每个学生需在2天内提交整套论文材料的电子版[要求见第五条(二)]。优秀论文按学校档案馆要求送交。

四、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毕业论文答辩组的工作任务

1、指导教师应在以下各阶段上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

(1)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论文题目;

(2)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审查开题报告,并提出意见;

(3)了解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思路,指导学生拟定写作大纲;

(4)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

(5)审查毕业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6)指导学生最后定稿;

(7)指导学生论文答辩。

2、指导教师应根据安排,参加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3、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并指导学生认真填写与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相关的下列表单:

(1)毕业论文任务书;

(2)毕业论文指导卡;

(3)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及评分表。

4、不同毕业论文小组的指导教师可相互循环交换作为对方小组毕业论文的评阅人,评阅人应仔细评阅学生的毕业论文,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填写好《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评语及评分》。

5、毕业论文答辩和评分:

(1)答辩程序。首先由答辩学生简要介绍毕业论文的写作意图、主要论点和论据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由答辩组成员向学生提出问题,由学生进行答辩。毕业论文答辩组应认真作好答辩情况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组应提出对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意见及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交由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毕业论文上签名;

(2)成绩评定。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秀(相当于90分以上)、良好(相当于80分一90分)、中等(相当于70--80分)、及格(相当于60--70分)、不及格(相当于 59分以下)五级。其中指导老师评分占总成绩的50%,评阅老师评分占总成绩的20%,答辩评分占总成绩的30%。成绩评定应做到客观、全面、公平,评定成绩时,主要应斟酌下列各因素:

A、毕业论文的理论意义或指导实践价值;

B、观点的正确性,论据的充分性,论证的完整性、逻辑性和创造性;

C、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D、写作的技巧性;

E、答辩过程中所表现的理解和反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等。

五、毕业论文的存档要求

毕业论文的存档分为书面保存和电子版保存两类,同时需将书面保存的材料装订成册。

(一)书面保存的材料及装订要求如下:诚信承诺书、指导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语

及评分、毕业论文评阅人评语及评分、毕业论文答辩评分标准及成绩、毕业论文答辩记录、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语与结论(含答辩委员会评语、毕业论文成绩、关于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毕业论文评分汇总表及成绩。

(二)电子版保存的材料及顺序如下:

1.每个学生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正文的顺序将资料放在一个文件夹里,命名:[学号+姓名],如[0801100101XXX]。

2.各班以本班为单位按学生的学号为顺序,建立文件夹,命名:[班级名称],如[法学0801];

学院将每班的成绩单归在各班的文件夹内,成绩单使用Excel2003格式,命名:“班级名称+成绩单”(如:[法学0801成绩单])。

3.学院按一本和三本分别制作文件夹,命名:[年级+专业名称],如[2008级法学(一本)]。

4.学院建立汇总文件夹,命名:[学院名],如:[法学院]

第一层:学院文件夹,命名:[学院名],如:[法学院]

第二层:专业文件夹,命名:[年级+专业名],如[2008级法学]

第三层:班级文件夹,命名:[班级名称],如[法学0801]

第四层:学生文件夹,命名:[学号+姓名],如[0801100101XXX]

第五层:学生文件夹内材料名称:[任务书;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正文]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篇10

关键词:生物科学;毕业论文;质量;问题;对策

Abstract:Graduation thesis or desig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alents training program and a vital teaching link of the realization of cultivating objectives for undergraduate college education.At present,because of the lowness of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undergraduate graduation theses/designs in our Zhengzhou Normal College,it is imperative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standardization thu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theses/designs in our college.This paper aims to analyze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in the theses/designs in our college,to probe the deep causes behind them,and then to propos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raise their quality.

Key words:Biological Science,Undergraduate graduation thesis/design,quality,problem,solution.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204-02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院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它既是培养学生初步科学研究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教育过程,又是对学生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全面总结与检验,直接关系到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同时也是衡量本科院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1]。

生物科学专业学生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培养,将能掌握资料查询、文献检索及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获取信息的一些方法,并能具有一定的实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分析、整理实验结果,撰写论文的能力,从而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以及初步的教学、研究、开发与管理的基本能力[2]。目前,我院的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水平不高,我校应以2018年教育部对本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为契机,研究和探索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管理的办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为此,结合自己这几年的工作实际,将我院生物科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论文质量提高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提高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相关建议与对策。

一、生物科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学校管理不完善。

目前,我校制定了适合本科专业特点的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范与要求,但执行不严格,且有些规定内容不是很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如在毕业论文选题上,有的只是指导老师研究课题的一小部分,实验过程简单;有的是指导老师看实验条件能做什么,就让学生做一些简单可行的实验;还有的只是让学生做个调查研究等,学院对这种事情只是口头提醒,不做具体处理,对指导教师的责任没有明确要求。还有,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如实验设计是否合理,实验数据是否真实,图表形式是否规范,研究课题是否由本人完成,实验态度是否认真等方面缺乏可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最后,论文答辩往往流于形式,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

近几年,我院鼓励学生们考研继续深造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率,学生去考研复试或找到工作,我院对这些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就降低了要求,学生在没有严格的要求下也存在侥幸心理,这样就导致部分毕业生不认真负责、严谨地对待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使毕业论文(设计)沦为过场。目前,我院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实际情况令人担忧。

(二)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我院下拨的毕业论文经费非常有限,多次向学院领导反映问题而不解。还有,生物类药品试剂大多数纯度要求比较高,特别是涉及到做基因蛋白一类的实验用药品试剂价格昂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对知识探究需求程度的增加,现在本科生参加的科研项目,不管是在研究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和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再加上近年来物价飞速上涨,而目前该院给每个本科生的毕业论文经费非常有限,使得很多科研项目根本无法开展,学生只能做些简单的模仿,调研,甚至是没有意义的实验重复,这根本不能满足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要求。

(三)教师方面的原因。

高校扩招后,我校的学生人数大大增加,而师资队伍建设速度却相对滞后。我校教师的教学任务相比其他同类本科院校来说较重,部分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尽力多指导一些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来增加工作量,有讲师职称的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多到十几个,从论文的选题、实验过程指导、到论文的撰写修改,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证。

还有一部分教师科研项目少,自身科研水平不是很高,科研能力也不是很强,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科研习惯欠缺,指导本科生论文水平有限,这也是导致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水平不高的原因。

(四)学生方面的原因。

对于生物科学专业大多数学生而言,没有意识到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他们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认为它只是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根本不影响考研和就业,只要老师同意让答辩,成绩及格就行,至于成绩如何,对考研和毕业几乎没影响。因此,有不少同学在实验过程中,不积极主动查阅文献,没有合理周密地安排实验方案,对实验数据采集也是敷衍了事,浅尝辄止,不考虑实验数据是否合理可信,甚至有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编造实验数据的现象。

有些学生不能进行自主学习、探究学习,缺乏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很弱,更谈不上具有创新能力。平时上实验课大都是在老师手把手指导下完成的,要他们自己独立承担一个研究课题,便感到迷茫、无助、无从下手。还有做毕业论文(设计)时,一些学生的文献检索能力、实验基本技能、分析问题的能力、独立解决试验过程中问题的能力及撰写论文(设计)的能力等方面能力偏低。

(五)实验周期较长,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

生物科学专业主要研究生物有机体的形态结构、生理生化与分子的生长代谢规律及其生物科学技术,学生实验研究对象主要是各种生物材料,而生物实验材料具有很强的生命活动周期,做科学研究必须严格遵循它们的生长代谢规律。如研究逆境胁迫下玉米苗期生理生化代谢规律,玉米苗期的生长一般就需要2周时间,又考虑到学生大多数是首次独立完成一个课题,需要做预实验,摸索实验测定条件等过程,完成整个实验周期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更别说研究玉米整个生育期的生理生化代谢规律了。

同时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相对较低,但考研比率较高。学校安排做毕业设计的时间在第8学期进行,在这期间,有的学生找到实习单位工作,有的打工挣钱,有的忙于教师资格证、公务员或招教考试。大部分学生考研结束后又忙于准备复试,复试结束后一般已到了4月中下旬,而学校规定毕业论文答辩截止期限是5月下旬,在这1个月的时间内,学生们要完成准备实验材料、做实验、处理数据、撰写论文、修改、答辩和整理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最后装订成册等一系列工作,任务多,工作量大是可想而知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这势必会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从学院层面上说,要完成学生就业率指标,就要鼓励学生去找工作或考研,又要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于是顾此失彼。

二、提高生物科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制度或规定,严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

认真执行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是保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先决条件。我校已经制定了适合该校实际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该规定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环节如:任务书、开题报告、指导过程、参考文献、论文撰写格式、字数、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方面都分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该校每年都有领导小组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材料和论文质量进行检查和再次评定,重点检查写作质量、答辩情况和成绩评定等内容。

提高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在认真落实学校的各项规定之外,我院、系应组织层层检查,严格把关毕业论文(设计)的实施过程管理[3]。其一要增强指导教师的责任感,禁止指导教师为完成个人工作量而指导过多学生的现象,并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检查;其二要增强对学生的督促和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论文抄袭,胡乱编造实验数据的现象,从而保证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二)加大资金投入。

由于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及实验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等因素,目前划拨的经费根本无法满足学生实验教学的需求,更别说开展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验了。必须加大对我院毕业论文(设计)及实验教学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整合全校和生物相关的实验室资源,以改善实验教学条件,这是改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升毕业论文质量的最根本经济保障。加大对毕业论文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我院生物科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经费标准,使毕业论文工作不再因缺少实验耗材而无法开展。

(三)对指导教师监督和奖惩。

首先,学院在分派指导学生名额时,可以让科研项目多、科研能力强、责任心强的教师相应地多指导几名学生,这也是保障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一项措施。其次,学院要严格选派指导教师,并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教师指导过多毕业生人数。最后,对教师指导的论文进行审查和评选,对优秀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通报表扬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与教师的年度考核、评优选先等挂钩[4],而论文质量较差的指导教师降低其工作量补助标准。

(四)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并引入淘汰机制。

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增强他们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前提。毕业论文(设计)不只是一个实践教学过程,也是检验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还是检验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以及培养学生初步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阶段。因此,要求并让学生高度重视毕业论文(设计)这项工作,也是为他们以后继续深造或就业奠定良好基础的机会。

另外,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环节要认真严格把关,答辩不能走过场,且答辩小组要严格按照论文评定标准来评定论文成绩[5]。我校对“优秀”成绩的评定要求控制在15%以内,淘汰率控制在5%左右,杜绝学生存在的侥幸心理。对于没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论文,没有通过论文答辩,或论文粗制滥造的同学,不授予学位或要求在毕业一年内重新进行课题研究,再次答辩通过后方能授予学位。

(五)改革毕业论文(设计)启动时间,尝试团队指导。

因生物科学专业实验周期一般较长,生物材料生长具有季节性,也为了避开学生考研与找工作的时间冲突,应将毕业论文(设计)启动的时间提前[6]。学生选题可提前至大三第一学期,教师下达任务书、开题的时间可提前至大三第二学期或是大三暑假。拟带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可在教授专业课程期间向学生介绍自己所研究的课题与方向,鼓励学生选择自己的课题作毕业论文(设计),及早开始实验,增加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并能尽早培养学生撰写科技论文的技巧和能力。这样做既有利于指导老师顺利开展科学研究,又给予学生动手实践锻炼的机会、并潜移默化地培养了学生的科研素养,还可以保证学生毕业论文的实验时间。我们院有一些教师已经这样安排了毕业论文进程,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当今,任何科学研究都需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精力和经费。尝试采用团队形式指导,对课题相近的教师,或项目较多的教师,可以让多个学生组成团队参与一个大的研究项目中[3]。在项目组里,每个学生负责某个具体问题的研究,团队成员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这样,较多的人力和经费可以突破一个较大的实际问题,且既锻炼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又不耽误他们考研和找工作,一举多得。

三、结束语

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本专业办学的质量和声誉,更严重甚至会影响该专业今后的发展。提高生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学校、学院、指导教师、学生本人的高度重视、协调和配合。学校、院系应该实事求是地面对当前我院毕业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现况,积极稳妥地研究对策,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才能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不断提高,从而提高我院本科生的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吴海萍.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J].钦 州 学 院 学 报,2011,26(5):90-93.

[2]乔军,孟庆玲.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几点思考[J].教育探索.2011,9(243):46-47.

[3]赵春.化学化工类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8(1):270-272.

[4]李志勇.影响应用化学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电力教育.2008,6月,117-118.

[5]朱丽华.论我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管理[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卷,专刊,100-103.

[6]余响华,张 敏.提高生物工程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33(12):63-65.

基金项目:郑州师范学院校级课题项目(项目批准号:201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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