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泥五篇

2024-05-05

云南水泥 篇1

据悉,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暨签约仪式在江西南昌召开, 吸引了300多位来自全国的企业家聚焦云南, 寻找投资机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忆梦金实业公司等企业现场签约, 将在文山落地一批能源、水泥、房地产等大项目, 谋求东南亚市场。

据文山州招商合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目前文山州除了给予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云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 还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来投资的政策文件, 规范了规划设计、项目审批、土地、供水供电、金融等配套政策, 希望全国企业家关注文山, 积极投资文山。

“希望通过投资文山辐射东南亚。”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表示。据了解, 在现场安徽海螺集团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文山州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与砚山县人民政府签订《砚山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建设项目》协议, 将投资18亿元新建水泥项目。

云南水泥 篇2

云南省水泥工业起步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末, 新中国成立以前全省只有一个立窑水泥厂, 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2万t水泥。新中国成立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省水泥工业发展迅速。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水泥企业254户, 分布于全省的16个州市, 水泥产能达7 014.70万t, 实际产量为4 011.98万t, 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产量为2 590.42万t, 占全省水泥总产量的64.57%。水泥产能比较集中的州市有大理、昆明、曲靖、玉溪等。水泥的产业结构已由过去的立窑、湿法窑为主逐渐转变为以新型干法生产为主。在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 逐步实现了生产规模集约化、生产设备大型化, 生产控制自动化, 生产环境生态化、生产主体集团化。

据不完全统计, 到2009年9月底, 云南省全省十六个州市已建成投产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有62条, 已核准在建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6条, 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拟上生产线20多条。若这些生产线都建成投产后, 我省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将达到9 500万t/a以上。

目前我省已投产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中, 单线生产规模最大的是4 000t熟料/d;在建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中, 单线生产规模最大为5 000t熟料/d。

2 2009年1~8月经济运行情况

2009年以来, 云南省水泥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保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 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 抢抓机遇适时调整产品结构, 全力以赴确保全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对水泥的需求, 千方百计提高经济运行质量、速度和效益, 有力地促进了全行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2.1 产品产量持续增长

1~8月全省生产水泥3 146.89万t, 比上年同期增长29.53%, 销售水泥3 093.08万t, 产品销售率98.29%。

2.2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较好

在水泥产量持续增长的同时, 1~8月全省规模以上水泥企业累计完成:

工业总产值 (现价) 82.67亿元, 同比增长27.18%, 占全省建材工业行业工业总产值的80.26%。

工业增加值25.88亿元, 同比增长26.63%, 占全省建材工业行业增加值的84.44%。

完成产品销售产值81.25亿元, 同比增长35.23%, 占全省建材工业行业销售产值的80.91%。

主营业务收入完成78.52亿元, 同比增长28.62%。

实现利税总额9.27亿元, 同比增长51.48%;实现利润3.62亿元, 同比增长905.56%。

2.3 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

1~8月水泥行业完成投资18.68亿元, 同比增长22.48%。今年以来, 先后有昆钢嘉华集团师宗4 000t/d、云南瑞安集团富民2 000t/d、江川翠峰公司2 000t/d等一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竣工投产。在建项目包括浙江红狮集团宜良5 000t/d、浙江科环公司蒙自瀛洲2 000t/d、华新水泥东川2 000t/d、中日合资文山壮山公司2 500t/d日带余热发电生产线、云南雄业集团曲靖2 000t/d等新型干法生产线。此外, 还将开工新建一批水泥项目。预计2009年全省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将超过800万t。

2.4 产品出厂价格回升缓慢

水泥的产量持续增长, 但供大于求的格局在继续扩大, 产品出厂价格继续走低。上半年全省水泥平均出厂价格 (含税) 297元/t, 比上年降低15元。其中, 立窑水泥均价276元/t, 同比降低19元;回转窑水泥均价318元/t, 同比降低11元。二季度平均出厂价格300元/t, 比上年同期降低13元。其中, 立窑水泥278元/t, 回转窑水泥322元/t, 同比分别降低19元和6元。目前低于全省平均出厂价的州市有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文山等;高于全省平均出厂价的州市有昭通、版纳、丽江等。价格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的差价达170元左右。

2.5 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

自200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以来, 全省各州市、各地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通过大力宣传产业政策, 不断完善配套措施, 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有力地推动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进程。截至2008年底, 列入淘汰计划涉及的88户108条生产线的864万t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 已淘汰821万t, 占计划总数的95%以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极大地促进了水泥工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为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力度, 根据各地水泥工业发展实际, 本着分类指导, 分步实施的原则, 2008年新近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 到2010年, 全省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1 066万t。具体为:2009年淘汰21户企业的落后生产线32条, 淘汰落后产能257万吨;2010年淘汰76户企业的落后生产线96条, 淘汰落后产能809万t。淘汰重点包括:全省16个州市除怒江州外, 其余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比重达到70%以上州市、县的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的部分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玉溪市的部分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州市人民政府与涉及淘汰任务的县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做到层层落实, 级级负责, 督查有力。

为确保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 妥善安置被关闭或淘汰企业的职工, 有财力的地区要适当给予补贴。二是涉及关闭或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 经审核同意后, 可改建为粉磨站, 有条件的可优先作为新建水泥项目的业主。三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淘汰目标的地区, 不予核准新建项目。四是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在原电价基础上, 每千瓦时加价0.20元。实行差别电价3个月后, 仍未按照要求淘汰的企业, 电力部门要依法停电;税务部门要取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质监部门不予换发新一轮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五是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建项目时, 项目业主或当地政府必须承诺淘汰不低于项目新增产能30%的当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否则不予核准。六是省级财政安排使用的有关专项资金, 要优先支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

预计云南省水泥工业到2009年底生产水泥将达到4 800~4 900万t, 同比增长19.6%~22.13%。其中, 新型干法水泥产量将达到3 450万t, 同比增长38%。

3 云南水泥行业环保概况

众所周知, 水泥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有粉尘 (TSP) 、废气、噪声、废水和少量炉渣。我省水泥企业对于各种污染源的防治, 基本上是从设计阶段就开始了, 都按照国家各个时期颁布的水泥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采取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实现达标排放。但目前大多数水泥企业都没有实现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自动控制达标排放。

3.1 粉尘及治理

在一条完整的水泥生产线上, 一般有几十个扬尘点。我省的水泥企业对各扬尘点, 或多或少都采取了相应的除尘措施, 降低粉尘排放浓度。

2004年以前建成的水泥生产线, 由于有2000年年底的“达标排放零点行动”的促进, 各企业 (含立窑、湿法窑、小型干法窑、新型干法窑) 生产线上都配备了相应的除尘设施:在破碎、输送、入库及出库环节多采用单机除尘器;烘干机多采用两级除尘:一级旋风除尘+二级静电除尘 (或颗粒除尘、或水除尘等) ;生料粉磨多采用静电除尘、组合除尘等;窑系统:立窑多采用沉降室+水收尘或少数采用沉降室+大布袋除尘等;新型干法旋窑多采用增湿塔+电收尘 (或少数采用增湿塔+袋收尘) ;煤磨采用防暴式袋除尘;水泥粉磨多采用静电除尘、组合式电收尘、袋收尘等;包装、散装环节多采用单机收尘。这些有组织排放点, 排放达标与否, 均以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作为衡量依据。从各年度不同企业的监测数据看, 各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点, 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后, 基本上都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新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04) 以来, 达标排放难度加大, 各企业都又不同程度的投入了技改资金, 对环保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 特别是新设计建设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窑系统 (包括窑头、窑尾) , 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就开始全部都改成了用袋除尘方案, 否则环评这一关就难以通过。部分立窑也取消了水收尘, 改为大布袋除尘, 以提高除尘效率。经过这一轮改造后, 高效袋式除尘器逐步在水泥行业的除尘工作中担任“主角”。可以预见将来水泥行业对袋式除尘器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大量使用袋收尘器以后, 要实现达标排放的关键, 就在于选择什么样的滤料, 既能提高除尘效率高, 又能延长使用寿命。这为生产虑料的企业提供了较好的商机。

在过去的设计和实践中, 一般环保设备投资占生产线设备总投资的10%左右, 现在接近20%。可见, 随着国家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标准要求的提高, 人们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3.2 噪声及治理

水泥生产过程中, 设备运转都会产生机械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 其中生料磨机、罗茨风机、空压机、煤磨、窑尾排风机、窑头鼓风机、水泥磨机等的噪声都超过90dB (A) , 一般设计都在主要噪声源的采取了隔声、减振或安装消声器等措施, 使操作室及设备厂房外噪声强度普遍降低到85dB (A) 以下, 厂界昼夜噪声基本能达到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的相关要求。

3.3 废水及治理

水泥厂生产废水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冷却水, 其特点是温度略有升高, 水中携带少量油污。直接排放会造成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环境, 一般进入循环水池处理后, 重复利用, 循环利用率可达95%以上, 有少量排放, 也能达到GB98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3.4 炉渣及治理

许多水泥企业都设有烘干机, 立窑水泥厂用于烘干原燃材料及混合材;新型干法水泥厂和大型粉磨站, 主要用于烘干混合材。水泥厂的烘干机一般都用煤为燃料, 这样在热风炉中会产生一定量的炉渣, 几乎所有的水泥企业都将炉渣作为水泥混合材使用, 不造成浪费和环境污染, 还可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3.5 环保达标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我省所有持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 都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 各企业的废气粉尘、废水、噪声等的排放, 基本都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目前水泥行业环保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 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列入淘汰名单并处在过渡阶段的生产企业如何抓环保工作, 如何保证在生产期内能持续达标排放;

(2) 已投产多年的水泥企业环保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 如何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3) 新建水泥企业生产线环保工作 (采取什么方案、选用什么设备、执行什么标准、达到什么目标等) 的技术及政策导向;

(4) 各水泥企业 (包括已有的和新建成的水泥生产线) 的无组织排放, 即各种原燃材料进厂的卸料、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仍然是环保治理的难点;

(5) 我省拥有的环保产业、环保装备制造业, 远不能满足本省水泥行业对环保设施的需求。

云南水泥 篇3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

第二章 发展和扶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要求,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州(市)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

(三)施工现场50公里范围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50吨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农村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中转配送站、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站建设。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新设备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信息化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资金、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有关市场主体加大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经依法认定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生产企业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执行国家鼓励类电价政策,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第十八条 运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因施工需要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临时停车的,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通行手续,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运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除依法不允许其继续行驶的情形外,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调整和公布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省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技术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和应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如实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专用车辆驾驶人。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拒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的工程。

云南水泥 篇4

2009年云南省散装水泥供应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首次突破千万吨, 2009年全年散装水泥累计完成1 304万t, 同比增长401万t, 增长44%, 散装率约为25.8%。其中, 大、中型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完成1 117万t, 占总量的86%, 同比增加369万吨, 增长49%。散装水泥供应量超过1 230万t的2009年全年目标管理指标。其中曲靖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以及省属水泥企业等有较快增长。

云南水泥 篇5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 规范安全管理,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保障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在创建过程中, 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补充完善了《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 进一步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培训, 补充完善了现场安全设施, 并认真组织实施二级安全标准化创建, 扎实落实各项要求, 多次开展自检、整改和评价工作, 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为顺利通过现场达标评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8月13耀14日, 昆明阳光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有关评审专家、评审人员组成现场评审组, 邀请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对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进行达标评审。现场评审组听取了公司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情况介绍、自评情况汇报, 审查了相关资料, 现场查验了水泥生产、储存、相关装置及安全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安全标准化的运行情况后, 认为公司提交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报资料基本齐全, 满足评审要求;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能够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55号) 进行建设和运行, 各个要素评审结果和百分制标准化得分满足规定条件, 达到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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