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十篇

2024-09-08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 篇1

一、会计核算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合同到期后, 固定资产如何计量入账

合同到期后, 固定资产所有权最终归用能企业所有, 但用能企业没有资金支出, 如何将该部分资产列为自有资产成为核算的一个关键。根据《意见》中规定, 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 应当分别予以核算,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意味着用能单位支付分享收益时, 一部分作为设备的购买支出, 用“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待合同到期后, 设备所有权归用能企业所有后, 再将“预付账款”转为固定资产。

二是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不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 (一般合同中没有单独的设备价款) ,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 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2.合同期内, 支付共享收益如何入账

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效益, 根据《意见》中规定, 也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 用能单位的分享收益支出, 一部分作为设备的购买支出, 另一部分作为费用列支。

二是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 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全部作为费用列支。

二、案例分析

乙公司是一家节能服务公司, 具有成熟的节能服务技术并取得节能服务公司相关资质, 一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专业的节能服务。甲公司是一家炼化企业, 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其生产装置低温余热进行回收。原装置设计存在缺陷, 降压后产生的低压蒸汽使用不完, 大多进行放空, 导致能源浪费, 本项目建设余热回收装置2套, 回收低压余热, 分别用于厂区及家属区的采暖。2013年1月, 甲乙双方签署了一份节能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由乙方投入3700万元 (其中购置相关节能设备3000万元、提供服务费用700万元) , 对甲方低压余热进行回收, 节约下来的蒸汽, 按每吨100元计价, 节约下来的蒸汽在5年合同期内20%归甲方, 80%归乙方作为设备投资和效益回报。5年后, 节能设备包括今后收益全部归甲方, 该设备购置价款是3000万元, 预计可使用年限是12年 (假设残值为0) 。项目实施后年节约蒸汽量约13.4万吨, 价值1340万元。

(一) 用能单位甲方的会计处理

(1) 由于节能改造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所以在签订合同和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均不用做账务处理, 只需建立“节能资产备查账簿”进行管理。

(2) 分配节能效益:年底, 双方根据协议将节能效益的80%分配给节能服务公司, 由于设备价款和服务的部分是可以单独核算的, 所以将设备的部分视为购买固定资产的预付账款支出, 其余的视为费用性支出;根据《意见》规定, 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 预付账款金额以协议约定设备原值和本单位同类资产折旧年限计算的合同期满移交时资产的净值确定。

第一年账务处理 (不考虑税法因素)

第二年账务处理

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会计处理

支付分享收益

(3) 资产转让:按照协议约定, 5年期满以后, 节能设备包括今后收益全部归用能企业, 因此相关资产过户到用能企业。

在以后的会计期间, 根据其入账价值和预计净残值、预计可使用年限等正常计提折旧, 并将资产纳入资产系统管理。

(4) 如果根据协议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设备费用和服务费用的, 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 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资产入账金额按照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等方式合理确定。

合同期内甲企业分配节能效益的会计处理如下:

(二) 节能服务公司乙的会计处理

(1) 外购节能设备

以后的5年每年计提折旧3000/12=250万元, 五年共计提折旧1250万元,

(2) 提供节能服务

(3) 分享节能效益

第一年分享节能效益

第二年分享节能效益

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享节能效益

(4) 每年按节能设备的有效寿命计提资产折旧

(5) 五年期满资产转让给甲企业

(6) 如果根据协议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设备费用和服务费用的, 节能服务公司乙作为赠与处理。

在本例中, 分配节能效益的会计处理如下:

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如下:

三、总结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 篇2

( 一) 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合同能源管理 ( EMC) 是指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并以用能单位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取之前的投资以及获得利润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减排机制, 能为节能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效益。

( 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模式。第一种是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约定的合同期内, 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节能效率,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第二种是能源费用托管模式。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负责用能单位能源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来进行节能改造, 用能单位按照双方的事先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设备的托管费用,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对用能单位能源设备的节能改造所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就是其投资的回报。第三种是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用能单位节能设备的运营管理, 并承诺会实现定量的节能, 超出所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收益会与用能单位共同分享, 直到收回其投资和利润为止。而如果不能实现所承诺的节能量的那部分消耗的费用, 则由其自行承担。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2015 - 2020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 ( EMC) 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 2003 - 2013年,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复合增长率高达50. 45% , 说明行业发展迅速。在十一五期间,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不断走向成熟。表现为EMC会员呈现5倍的递增。到2015年, 力争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到2000多家, 预计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三千亿元, 总计完成节能能力六千万吨标准煤。在节能环保行业中, 节能服务行业将会成为最具市场化、最具活力性的朝阳行业。

( 二) 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我国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服务水平处于参差不齐、相差较大的状态, 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 例如缺乏行业准入标准等。其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缺乏良好的信誉环境,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存在互不信任的问题, 时常发生违约事件, 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合同能源管理的成功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诚的合作。最后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发展阶段, 普遍规模小, 注册资本少, 财务制度不规范, 银行资信等级较低, 申请贷款及担保程序繁琐, 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比较困难。

三、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建议

( 一) 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确定节能服务行业的规范。无论何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诚合作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节能服务行业规范, 对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快速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所以国家和政府应尽早就行业服务标准、合同规范、节能检验标准等方面, 制定相关法律及出台相关政策, 确定行业规范, 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 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合作, 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建立健全机制, 规范市场环境。只有在一个成熟、完善和规范的市场环境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效果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和独立第三方的监管以及审计等机构的参与, 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没有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之前, 就需要政府这双有形的手进行干预, 促使该行业尽快实现自我良性循环。

( 三) 扩宽融资渠道, 加大政府财政、税收方面支持。节能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也就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 那么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就会停留在用能单位一段时间, 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承认这些投资资产的实在性, 也就不会满足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要求。为了促进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特点研究可行的融资模式, 政府也应对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结语

国内经过30多年的工业化发展, 对资源造成严重的浪费、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随着能源的紧缺、价格上涨, 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企业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进行节能改造, 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其低成本、高效的优势受到企业、政府部分的欢迎, 因此可以预期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

参考文献

[1]赵静.电力行业节能浅析[J].电力技术经济, 2007 (3) .

[2]李梅, 文福拴.电力市场化改革环境下发电环节的节能减排[J].电力技术经济, 2007 (4) .

[3]曾鸣, 史连军等.与市场机制相协调的节能发电调度相关问题研究[J].电力技术经济, 2007 (5) .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 篇3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发展历程及其在煤炭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

关键词:煤炭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分为效益分享型、节能保证型、合作承包运营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1997年,我国首次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原国家经贸委其它国际组织成立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三地成立了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2003年,项目二期启动。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世行项目部,解决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行业蓬勃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1472家,行业从业人员达到37.8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由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地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地走向完善和合理,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趋于成熟。

三、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煤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规模不大,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煤炭企业已开始获得收益

在国内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兖矿集团,在2007年就开始尝试这种节能机制。兖矿集团物业公司泵房和华聚能源公司济二电厂的输煤皮带改造,每年节电10万千瓦时,且仍在运行;科澳铝业公司的济三电厂、南屯电厂、电解铝厂的变频改造等项目也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济三电厂,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节电率达36%,全年节电收益为121万元。近年来,兖矿集团一直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2009年,兖矿集团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达到每吨3.90千克标准煤,低于山东省能耗限额标准23.52%,位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2009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在东庞矿运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该矿矸石热电厂1号炉二次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年节电量达48万千瓦时,年节约电费30余万元。这标志着合同能源管理首次进入河北省。

(二)相当煤炭企业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积极,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

首先,在财务政策上,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公司,客户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设备才能成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样,财务支出就遇到了难题。例如兖矿的合同能源管理经费最终以设备维检费来实现。其次,大多数的大型国有企业不缺少节能技改的资金,且并不相信节能公司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例如,神华集团组建节能环保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第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提前垫付资金,但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融资难。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难等困难,他们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这造成了拥有先进节能技术的大型节能公司不希望与信誉差的小型煤炭企业合作,而资金充裕、信誉良好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倾向于用自有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式。

四、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前景

(一)国内外节能减排潮流不可逆转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共同致力于全球的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提出,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决定。

(二)国家规范政策法规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就规定在税收上给予能源合同管理产业发展的支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节能减排指标促使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合作

在2011年召开的两会上,国家“十二五”的节能目标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煤炭行业作为高能耗行业首当其冲,节能减排压力很大,而在近年来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先行者,例如兖矿集团、焦煤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收益体现,将吸引更多的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加强紧密合作,以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五、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以其节能效率高、客户零风险、节能有保证、投资回收短、并有助于客户改善现金流、提高竞争力等诸多优势在世界范围已得到了认可和推崇,但如何将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引进并运用在我国的煤炭行业,是一个长期的课题,虽然现阶段有着很多困难,但从长远看,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行业的应用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有着光明的前景的。

参考文献:

①孙友霞. 煤炭企业过程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D]. 山东科技大学,2004

②陈静. 河南省大型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D]. 天津大学,2003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 篇4

【摘 要】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充分调动了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节能产业也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这对于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现状;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

一、矸石电厂现状

矸石电厂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分公司,与同属一集团且同类型的热电厂相比,装机容量、生产工艺相同,企业人数相当,唯一不同的是矸石电厂采用的是沸腾炉,热电厂采用了较为先进的循环硫化床锅炉,就是这一差别,导致了两单位的经营成果大相径庭。

,两个单位产量相当,收入相近,除燃料煤外其他相关成本也基本持平,但结局却是利润相差千万,原因就在燃料煤成本上。

热电厂采用的循环硫化床锅炉,一是热效率高,耗煤量少;二是燃煤发热量低,燃料价格低,相比矸石电厂使用的沸腾炉,热效率低且耗煤量大,燃煤发热量高出600-700大卡,燃料煤成本当然高得多。

将沸腾炉尽快改造为循环硫化床锅炉,是矸石电厂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而近两千万元的锅炉价款,则粉碎了矸石电厂的美好愿望。

如何筹集到巨额资金,是矸石电厂头痛又急需解决的关键,而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办发〔〕25号《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则无疑如雪中送炭,给矸石电厂带来了契机和新的希望。

二、合同能源管理简述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也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一种合作方式。

对用能企业而言,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可以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降低投入并分散风险;合同实施结束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由用能企业独享节能收益。

因此,该模式大大降低了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在实务中,合同能源管理依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全部由节能公司投入,项目完成后,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公司和用能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改造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2.节能效益支付型。

用能企业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项目前期资金由用能企业投入,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若节能量达到合同的规定,用能企业支付改造项目余款,或是约定用节能效益支付。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投入同节能效益分享型,也是全部由节能公司投入,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用能企业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全部费用。

4.运行服务型。

节能公司全额投入节能改造项目资金,改造项目完成后,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用能企业只需支付约定的运行服务费用,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由节能公司负责,合同期结束后节能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内容及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公司向用能企业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流程:

1.用能诊断。

节能公司根据用能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行情况,测定其当前的能耗水平,预测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及采取该措施后的节能量,进而提出用能企业的节能潜力。

2.项目建议及设计。

根据诊断的结果,节能公司针对用能企业当前的能耗现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方案和建议,若用能企业接受即可进行项目设计。

3.项目施工设计。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后,由节能公司组织节能项目的施工设计,详细规划项目的预算、工程时间、工程物资、工程周期等。

4.项目资金来源。

由节能公司提供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

5.项目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节能公司根据节能项目需要负责采购原材料和相关设备。

6.项目施工和调试。

节能公司要在确保用能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负责组织施工,用能企业也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7.项目运行和维护。

运行管理和操作节能改造系统的人员,由节能公司负责组织培训,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工作,也是由节能公司负责组织进行。

8.节能量监测。

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项目的`节能量由节能公司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力求达到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

9.项目投资和利润的回收。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项目合同期内节能公司拥有节能资产的所有权,并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将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

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其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大多采用此种方式。

鉴于矸石电厂与节能公司亦采用这种方式,本文就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探讨一下用能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制度, 国办发文中明确指出,企业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情况下,如果节能资产和接受的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分别予以核算;反之,用能企业应将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时,将取得的节能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相应的节能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由此,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的具体条款内容,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不能合理区分、确认与计量的。

此时,用能企业只要把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支出列支费用,合同期满时将取得的节能资产按接受捐赠处理即可。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在签订合同和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均不用做账务处理,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节能服务费时

借:制造费用――其他支出――X项目节能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2)在合同期满取得相关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当资产已提足折旧时为“累计折旧”)用能企业对从节能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前建立辅助账簿备查,合同期满后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

2.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

此种情况下,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应当分别予以核算,而国办发201025号文中只明确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没有更详细地规定如何处理。

实际上,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就是节能公司按照用能企业的要求建造特殊固定资产,并在合同期间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用能企业;该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这些特点,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即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从形式上看,节能资产在合同期满时,其所有权转移给用能企业,且节能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等项,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但在合同期内该节能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公司,期间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仍有节能公司承担,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结合财税[2010]110号《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此种类型的业务,按经营租赁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适。

因此用能企业在收到验收合格的节能项目资产并投入使用时,只设置账簿备查,不作会计处理;支付节能服务费以及接受节能公司资产移交时,会计处理同第1项。

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能企业与节能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属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可享受如下所得税政策: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合理支出,不用区分服务费和资产价款,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给用能企业的节能资产,节能公司可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用能企业也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来确认该节能资产的计税基础。

需要用能企业重点关注的是,在与节能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前,须按照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真审查节能公司的资质与相关条件,具体包括:⑴公司资格。

节能公司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⑵技术要求。

节能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规定。

⑶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节能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符合《合同法》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规定;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公司实施的项目符合财税[]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⑸项目投资额。

节能公司的投资额需超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总额的70%。

⑹技术人员。

节能公司拥有匹配的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及稳定运行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与之合作的节能公司只有在同时满足这六项条件时,用能企业才能享受上述.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总之,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出现,充分调动了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节能产业也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对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月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12月第1版

EPC合同能源管理(十) 篇5

问:在项目开展到什么阶段时申请财政奖励?

答:建议合同签署前, 与节能主管部门沟通财政奖励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合同签署后, 与节能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及时按要求申报。

问: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对合同签署日期有要求吗?

答:有, 对每一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都不一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范围:第一批应在2010年6月1日 (含) 以后, 第二批应在2011年1月1日 (含) 以后, 第三批应在2011年7月1日 (含) 以后, 第四批应在2012年1月1日 (含) 以后。

问1.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时, 节能量需要哪些机构审核? (答案见第十一期) :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 篇6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 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 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 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 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 (区、市)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 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 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 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 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要立“规” 篇7

被关注的“六方会谈”

2013年6月的飞利浦公司比往常更忙了一些。

他们协助承办了一项行业盛会。

“参会的有来自国家发改委、国家标准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照明领域、法律领域、金融领域的专家以及行业里部分重点企业的代表等。”赵明说。

赵明是会议主办方——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兼秘书长,她对飞利浦中国公司全力支持此次盛会的积极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

当然,更有意义的还是盛会本身——“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范研讨会暨《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范》蓝皮书编写启动会”。

研讨会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合同能源管理,一是绿色照明,这两项是我国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节能环保的两个重点。“合同能源管理和绿色照明是两个亮点,在国内国外影响都很大。”用出席6月4日研讨会的中国节能协会副理事长、全国能源标准委副主任白荣春的话讲,会议把合同能源管理和绿色照明结合起来,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机制,得到了政策上前所未有的支持,这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绿色照明也是国家大力推广的绿色产业,非常多的新兴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从绿色照明行业开始进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绿色照明作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探讨,“一方面是为了把握这种节能服务模式发展方向,规范产业发展,一方面是为了让绿色照明的合同能源管理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赵明说。

包括白荣春主任、赵明秘书长在内,主要有相关产业链6个方面的会议代表相约北京,聚首论道。概括起来指政府及行协、照明材料供应商、节能服务企业、用能单位、法律机构、金融机构六方,堪称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里的“六方会谈”,他们各抒观点,见仁见智。

因为,节能环保已是当前各界最为关注的事情之一,何况是这样对行业而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会谈?

被困扰的节能“联姻”

会谈因问题而生。什么问题?

问题是成绩的“副产物”。可以看得见的是,在绿色照明与合同能源管理成功嫁接之后,出现了强强联合的双赢效应,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来,节能服务市场得到正向激励,产业潜力得以深度激发。会上披露,到现在已经有3200家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家备案,加上没有备案的1000家,市场上已发展有4200家节能服务企业。但在这个进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困扰着产业的有序成长和良性发展。

很多建筑对照明没有进行单独计量,如果改造的话,单体节能量非常小,很多企业也不愿意去做,怎么办?国家发改委“绿照办”主任吕芳指出:“现实中一些客观原因致使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实践和绿色照明改造过程中,积极性不高,很多项目很难推进。”

照明改造工程产品保质期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限不相符,售后服务期短于合同期,怎么办?对此,赵明提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服务能力良莠不齐的问题,“无论是提供服务还是客户选购服务,都存在很大困惑……我觉得现在行业发展阶段有必要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安全存在问题,怎么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徐少山处长讲了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单位在进行节能改造的时候,由于施工方不注意而导致了火灾。“我认为所有的节能服务公司都应该避免这一点。”他强调说。

牺牲照度来做节能项目,只讲照明节能、讲绿色照明,不顾照明水平、照明质量是否降低,怎么办?中国照明学会室内照明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80多岁高龄的照明领域资深专家任元会老先生莅临会议发言时表示:“不管一个办公室也好,一个地铁车站也好,一个工厂也好,一个道路工程也好,要达到改造为节能产品以后,必须保证基本的照明质量,不说完全相等,至少要保证国家标准规定的基本质量。”

走入谈到节能就是LED的误区,怎么办?“当然LED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光源,但是LED当前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少的,LED比较普遍的问题是色温过高,给人看的感觉不舒服,LED灯光对生产来说是不合适的,LED是绿色照明一个重要的要素,但不是唯一。”任老说。

节能量监测不高效、不精细、不明晰,计量标准模糊,怎么办?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改造,关键之一就是节能监测。用能单位代表、深圳天虹商场的黎秀三先生深有感触:“因为老板会问,比如原先30万的电费(改造后)一年能省多少钱,我们无法回答……”而节能服务公司代表、北京源生公司的刘方先生提倡,绿色照明节能量测试应该采用单灯离线测试,而不是在线测试,因为“在线测试有一个问题,线路是不是独立的,二来照明线路是不是开放的,如果是,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增加其它灯具或者其他东西,这样就可能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投资风险产生很大影响”。

对国家关于节能补贴和税收政策存有异议,怎么办?作为用户,黎秀三直言:“用户需要关注税收的问题,政府最好也给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的政府补贴主要是针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对用户较少,所以我们跟节能服务公司洽谈,收到节能补助后也要做分成。”

……

问题引发争议。这些行业乱象虽非主流,但“患常生于忽微”,行业的发展总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进步的,所以说,在绿色照明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联姻”中出现的些许困扰,既是挑战,也是产业优化的些许机会。

被呼唤的行业规范

28条。

这是中国节能协会为应对些许问题,经多方调研,起草的行业规范中核心细则的初步条目。

来自节能战线各个阵地的代表显然对这项规范期待已久,因为这是产业发展的需求,是行业进步的呼唤。

当然这只是讨论稿。

规范牵涉到产业链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要照顾和兼容大家的意见,而不可行一家之言。

可以说这个规范已经成为解开行业发展症结的“金钥匙”,而且是各相关方面的“香馍馍”。

赵明表示:“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联合行业专家及优秀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组织编写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范蓝皮书,旨在指导并规范绿色照明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为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及相关机构提供指南,以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草拟的规范提纲初稿关注了产业流程,设计项目开发环节11条明细,项目实施环节9条明细,项目服务环节8条明细。“提纲实际上是一个纲要,就像人的骨架一样,而要有血有肉是得往里面填的,这样这个规范才显得比较丰满,”赵明解释,“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要告诉你要做什么,做绿色照明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你应该做什么,有哪几部分内容是你必须要做的。第二是告诉节能服务公司怎么样去做,因为合同能源管理的规范国家已经出台了标准,有几个主要环节,结合绿色照明要参考国家的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新进入这个行业或者要在绿色照明行业里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相对来说比较规范的参照。另外对于用户,也为用户在选择服务公司,或者在评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时候有一个依据。”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孙晓亮先生指出,这里面很重要的,比如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环节,一共有11点,像客户接触、客户审计、估算节能量、提交项目建议书、操作节能项目书、节能调研、节能服务准备、合同准备等等,接受如何进行,否定又如何进行,以及服务和节能效益的分享、节能奖励和税收优惠的申请;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服务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要体现节能服务的价值、核心。

“这个规范不仅仅是规范节能服务公司,也是希望合理、公平地保护节能服务公司的权益。”国家节能中心辛升处长认为。

“我们这个规范的目标定位是指南性和规则性,是要由司法机关作为具体项目裁判的参考,这个规范整体上要促进双方交易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志勤律师认为。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2011年我们国家出台了一个框架性的合同范本,那么在绿色照明领域我们有哪些内容可以深化,有许多需要规范的,规范的明示对于金融机构也是有利的。”金融行业代表、兴业银行的赵建勋先生认为。

“用最合适的投资获得最好的节能效应!”刘方先生说。

聆听不同的呼声,对形成规范后的适用性不无裨益。诚如白荣春所言:“节能委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一些经验,现在提出绿色照明行业的规范,这样的规范有很强针对性,是亮点,我对规范寄望很高,但是要推动难度很大,搞行业规范,尽管规范是指导性的,要有公信力,有科学依据……”科学的才是普适的,普适的才是更好的。为什么“千呼万唤始出来”?要求同存异,因为大家其实是利益共同体。“怎么运作好这个行业,节能委有很重要的工作。”

被认同的价值诉求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规范就是要化解争议,均衡利益,体现诉求,明确权责,确保产业发展不会脱离科学发展轨道。

随着全社会对节能减排的高度重视和政府的大力支持,节能服务产业迎来发展旺季。在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中,“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被列为五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并明确“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主要方式之一”的发展目标。照明行业目前年销售额大概3500亿,统计数字显示,绿色照明是占全国用电量的12%左右,而绿照行业又是服务对象很分散的项目,分散到许多用户。“合同能源管理和绿色照明,我个人认为是两个抓手,至少,目前来说是比较有力的抓手。”赵明对记者称。两个抓手如何紧密“握手”?要形成更有效的合力,真正一加一大于二,制定行业规范,形成一个成果,最大程度地反映产业链各方价值诉求,时不我待。

对于行协而言,作为政府的重要智库,又兼行业上中下游桥梁纽带作用,主导行业规范出台彰显社会责任,同时反衬行业权威地位,辅助政府部门作出切实贡献,被政府引为产业调控、市场调节、决策调整的必要凭借。当然,政府的审定、把关、推介、监督不可忽视,少走市场经济的弯路是共识。

对于企业而言,要“享用”这个规范。节能服务企业依靠这个规范来规范自身,防止企业非常规发展,同时或通过参与规则制定,固化权益,合理运营,极有可能的是,借势于规则,弄潮于涛头,在市场嬗变中成长为优势企业、行业龙头。这不也是规范的综合效力吗?

对于用能单位而言,标准明晰了,政策认知度加深了,节能积极性提高了,心里也有了“定心丸”,因为有了规范,节约资金“靠谱了”,改造效果“靠谱了”,于企业成长有利,于环保大计有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无异于节能环保的一支催化剂。

对于法律机构而言,行业规范不失为判定市场争议的明文律令,当然法律人士的前期参与更使规范自诞生起即极具可操作性,可以反映法律意志。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个成果照顾了投资“心情”,打消了其支持疑虑,巩固了金融信用,利好可期。

对于照明材料供应商而言,规范的形成衍生的市场价值不言而喻。规范的标准对用材的要求具体化科学化,刺激经营,界定生产,引导市场行为,积淀品牌基础。而像飞利浦这样思行业之所需,虑行业之所求,明智判断,积极介入,献力献计,彰显价值,其回报且让市场去诉说吧!

规范其实也是一杆秤,各方价值诉求关乎准星的界定,秤的标准要公平,而且通用。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个行业进步的阶梯《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范》第一稿正式开题。“我们将会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三份参考合同文本,有分享型、保障型、托管型。”赵明补充,规范将尽可能地考虑周密、严谨。“而这个规范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一定是随着时间、产业发展和技术更新、市场变化而不断完善,以后会不断更新,有很多版本。”

“今年6月至7月,将针对规范的提纲框架议题等内容进行全面讨论,总结阶段性征求意见结果;

8月至11月,将在不同城市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用户举行研讨会,对意见征求结果进行磋商;

2014年初,《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范》将正式对外发布。”

——6月4日北京研讨会决定。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 篇8

摘 要:本文主要从节能服务公司收入确认的思路出发,在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及会计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做法进行了研究,分别阐述了其各自的纳税特点,对比了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的一般思路。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收入;税收

前言: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视和企业节能意识的提高,以提供节能升级和改造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在20世纪70年代迅速崛起,一种新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首先在美国、加拿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指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和融资服务,并从用能单位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取得投资回报和经营利润的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具体来讲,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就项目节能指标、技术支持和投融资方式达成一致并订立合约,在合同期内,为客户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改造、融资等一系列相关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建设改造项目的所有权,对整个项目工程运行的管理和运营负责,通过用能企业的节能效益中获取其投资回收和营业利润;合同期结束后,节能设备整体被无偿移交给客户,此后由用能单位自己继续经营项目。

我国引入合同能源机制较晚,但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我国的节能服务的新模式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0年4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文件(下面简称为《通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制度参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类似工程总承包模式。在《通知》颁布以前,我国没有相应于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和税收的制度,不少人把这种制度看做是类似于工程总承包的的一种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合同能源项目具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特点,客户在项目建造之初不付费用,在合同期间以节能效益给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相当于分期付款。而从税收的方面来说,节能服务公司会根据项目的总体造价、节能收益、利率等方面的因素与客户商定价款分期支付的金额和期数,并根据开具各种发票确定企业所得税。对于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工程费,视同客户购买,节能服务公司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合理上浮后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以此进行进项税抵扣;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设备、工程费和成本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按应税劳务的5%缴纳营业税。

(二)EMC模式。EMC模式与BOT模式相似,是一种建设方提供的“建设——经营——移交”的合同。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应该按照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建造收入,并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节能服务企业根据合同,有权在项目建设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从接受节能建设改造合同另一方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作为报酬的;或当经营项目公司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由合同授予方根据约定补偿的差价,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金融资产进行计量。(2)若根据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在建设完成后,从事相关项目经营活动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节能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数额不能确定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而应当在收入确认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从税务方面来说,节能服务以前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为一种“服务”,在国务院颁布《通知》之后,它才正式被规属于“服务业”,根据营业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并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优惠。不过随着2012年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展到现代服务业,节能服务产业也开始由征收营业税转变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 [2011]111 号文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包含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下,相关企业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畴。根据相关规定,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缴纳税率,并可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从税收的角度说,由于把节能服务公司简单地看成是一般销售企业,销售节能设备价款和设备成本间的差额要缴纳增值税不能减免,节能服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减免,这使得节能企业要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实际收入减少。第二种模式的会计处理更多的从这类业务的经济实质出发,更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扶持,为节能企业减免增值税,另外,客户还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采用的模式不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不同,适用税种和税率可能也不同,这不仅关系到节能服务公司,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所以,节能服务企业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要综合考虑业务合同的实质,做出合理且最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 篇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587-2009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200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13234-2009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5316-2009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7166-1997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 术语和缩略语 3.1 术语

3.1.1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3.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项目。

3.1.3 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3.1.4 能耗基准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1.5 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3.2 缩略语 4职责范围 5 实施内容 5.1.了解客户

5.1.1.通过与客户交流了解客户的业务范围、所使用的用能设备类型、消耗能源的种类、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填写《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客户用能情况调查表》。

5.1.2确定客户所关心的能源利用方面所关心的问题,并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服务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问题。

5.1.3 重点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项目,客户潜在的利益所在,确定公司可以介入节能项目,达成意向。5.2 对客户用能初审

5.2.1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填写客户调查表,请客户协助完成调查内容。调查表应包括:《客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客户用能设备一览表》。

5.2.2由项目经理编制能源检测方案(必要时),检测方案应包括:客户认可的检测依据、标准、检测方法、检测设备、检测周期、安全措施。通过客户的安排,完成对客户的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测。

5.2.3 通过对客户设备台帐、能源统计台帐或报表(在可能获取并为客户保密的情况下)、工艺流程图表进行分析,对用能设备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对客户设备数量、设备额定参数、实际运行状况等做详细记录,从中发现可能具有的重大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5.2.4 调研过程所获取客户的信息仅限于项目的实施,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3 估算节能量

通过完成以上环节的内容,拟定项目名称,对建议进行的项目估算出节能量。5.4 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初稿

由项目经理编制一份项目可行性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的概况、节能投资、估算节能量、合同型式、利益分享意向,公司内部先进行评审。

经公司评审的报告书与客户交流,请客户评审并提出意见。解答客户可能提出的有关项目各种问题、要求。5.5 签订意向书

在解答了客户的问题和要求后,客户有了继续该项目的意愿,项目经理需要详尽的向客户描述客户在该项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请客户签署一份项目意向书(附件12),客户盖章确认该项目。

5.6 详细的诊断与调研、制定节能措施

5.6.1通过对客户更详尽的诊断与调研,采用测量手段,借助测量设备,得到客户认可的准确的数据,对项目中用到的节能设备,落实供应商的供货价格、安装费、运输费以及合同期各项可能发生的费用支出等,制定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社会环境允许节能措施。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6.2对于项目节能量大于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项目改造前《能源审计报告》,在不具备编制条件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单位完成编制。

5.7 能耗基准的测量与确定,制定节能目标

5.7.1 能耗基准的确定有时候需要依靠测量才能完成,而测量工作必须在项目实施(改造)之前进行,测量的结果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必要时需第三方确认。

能耗基准确定按照GB/T 2589-2008、GB/T 13234-2009、GB/T 3484、GB/T 2587、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根据详细的诊断与调研,并确定了基准能耗,根据制定的节能措施,估算出可实现的节能目标,投资预算,投资回收期。

5.7.2 公司用能检测的测量设备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精度等级要求。

5.7.3 用能检测必须是在客户的生产正常、设备运行工况稳定的条件下进行。

5.7.4 检测的范围应该是确定实施节能改造的设备、环节或系统。检测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计算出设备、环节或系统用能基准。

5.7.5 检测过程时间应根据不同设备的技术要求确定,得到客户认可。

5.7.6 对客户能源审计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主要是运用现场检查、数据审核、案例调查以及盘存查帐等手段。

5.7.7 调研人员在调研前应尽可能的熟悉客户的生产工艺,了解该用能产品(或用能单元)的能源消耗定额,国际、国内、行业内现阶段的能耗情况。必要时请专家进行指导评审。

5.7.8 审查客户现有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精度等级要求。审查客户提供的用能数据是否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出改造前的用能情况。必要时应在征的客户同意后采取必要的现场测试。

5.7.9 部分用能设备在经过或周期性大修后的用能情况和接近大修期时的用能状况差异较大,在确定基准是应区别对待。

5.7.10客户采购的能源品质的变化对于拟改造的设备的单耗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审计时要加以区别对待。

5.7.11客户用能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节约资金的数量,间接影响到分享的利益分享份额。可通过查阅客户的缴费发票、采购发票获取能源价格。

5.7.12 项目经理负责实施项目改造前的相关设备进行拍照备存,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验收使用。

5.7.13填表《客户基准期用能情况记录表》、《客户基准期用能单耗计算表》(附件6)。5.8 合同准备

5.8.1由项目经理与客户协商,依据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草拟一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拟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模式,项目投资额,合同双方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项目节能量,节能量的计算方法,节能量数据的检测方法,节能效益的分享等。同时向客户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工作进度表等。

5.8.2 在与客户初步达成项目合作意向的同时,项目经理应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出具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书或说明。

5.8.3对于项目节能量小于3000吨标煤以下(标煤数量与项目建设所在地省、市发改委的具体规定有关,应与当地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联系获取政策)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负

责编制《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对于项目节能量大于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地获取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以在异地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国家不支持对单个项目节能量大于10000吨标煤的项目进行财政资金奖励。

5.9 项目达成或拒绝

经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达成,由项目经理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主体由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授权代理人)与客户的法人代表(客户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双方的律师应该参与合同条款的商定与文本的准备。由项目经理详尽的将前期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

如果与客户不能达成共识,或由于其他的原因而导致不得不放弃本项目的实施,而在经过详尽的调研以后确实证明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量,那么公司在客户签订意向书以后进行详尽调研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该由客户承担(在可能的情况下,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成功)。由项目经理写出终止项目的总结。5.10项目的工程设计

项目工程设计时应依据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涉及到特种设备的节能改造项目,其工程设计资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与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实施的项目,经过合作伙伴或第三方设计的方案须有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在公司交底审核。5.11合同项目的安装与施工

5.11.1通过与客户的详细沟通协商确定一致的意见,确认安装进度计划,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施工,以合格的工程质量来保证节能量的完成,施工期间的记录是完整的。5.11.2项目经理负责与客户、施工部门之间协商一致的安装进度计划,并制定进度表。5.11.3有分包方负责项目施工的项目,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合同按工程合同的格式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主体以完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为主。

5.11.4安装的设备应与合同约定的设备明细相一致,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改变了原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级等,应事先与客户沟通并达成共识,求的客户的签证认可,防止验收时发生争议。

5.11.5根据施工进度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取得客户或第三方隐蔽工程验收凭证,供项目验收时,作为验收资料提供给客户。施工中改变了原设计图纸的应进行图纸变更签证。

5.11.6项目施工应做好安全措施,并有应急预案,并明确施工中的事故责任方。5.11.7涉及到特种设备安装与施工,有需要到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申请的,应提前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本后才允许安装施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5.11.8相关设备的计划、比价、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送、运输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5.11.9设备安装完工后应进行试运行,压力容器需进行压力试验,做好试压记录;现场制作的特种设备应获得当地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获取有效证书;试运行应有试运行方案,且试运行方案是经过客户(领导)审核批准的。经过试运行合格的设备才允许载荷运行,试运行应做好设备的试运行记录和自验报告为项目验收做准备。5.11.10 填写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附件10)、项目变更签证记录(附件11)等。5.12培训

公司为了在实施项目中最大限度的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对已经完成施工的项目,安排对客户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使之合同期满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保证能够持续获得节能效益。(附件14:培训记录表)5.13项目验收

由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验收。在确保所有合同约定的设备按预期目标完成试运行合格,完成对客户作业人员的管理、技术操作培训,向客户提供了所有记载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后进行申请验收。验收程序依据相关工程项目验收标准或合同约定进行。5.14节能量的确认

5.14.1节能量的确认是衡量公司在该项目中可盈利性的标准,也是客户对项目认可与否的标准,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项目实施的关键,必须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确认。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与验证。

5.14.2改造后用能检测的测量设备应与改造前所用的在技术性能上是一致的。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精度等级要求。

5.14.3改造后用能检测必须是在客户的生产、设备运行工况与改造前相近的条件下进行检测,用能环境条件不能和改造前有较大差异。环境条件的改变将直接导致用能状况的改变,必要时应进行技术修正,需得到双方的技术认可。

5.14.4检测的范围应该是改造前相同的单元、环节或系统。检测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计算出改造后的设备、环节或系统节能量。5.14.5 检测过程时间应和改造前的检测时间相同。

5.14.6 检测依据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及相关标准执行。

5.14.7 客户改造后用能检测时的用能品质、价格与改造前相比较不应该有影响节能量和节能利益的差异。5.14.8节能量的计算方法 5.14.8.1设备性能比较法

比较节能改造前后新旧设备的性能,结合设备的运行时间,即可简单的算出节能量。该方法适用于负荷输出较恒定、种类较单一的场合。常见的有照明灯具,对于负荷变化大的设备也有参考价值。5.14.8.2能源消耗比较法

项目改造前后比较相同时间段的能源消耗,即可评价出节能效果。该方法适合于符合比较恒定、种类比较繁杂场合。例如星级宾馆、连锁商场,这类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全年的消耗与历年的变化不大。5.14.8.3产品单耗比较法

客户的产值、产量等均与能源的消耗量有直接的关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比较改造前后的单位能源消耗,即能计算出节能量。如商场的营业额、宾馆的入住率、工厂的工业总产值、产品的产量等。该方法适合于负荷变化较大品种单一的用能场合。5.14.8.4模拟分析法

建立改造前后两套计算机仿真系统,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改造前后的能源消耗量,并结合实际测量数据校正计算结果。该方法可独立计量节能效益,也可作为上述三种方法的补充方案。

5.14.9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依据《GB/T 13234-2009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附记录表《客户统计报告期用能记录表》(附件7)、《客户统计报告期用能计算表》(附件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计算表》(附件9)。5.15效益分享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收回项目投资额和应得的利润。5.16项目维护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公司应对客户所安装的设备进行维护服务。应和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业务交往,以便对项目中的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通过事故处理继续优化和改进系统的运行性能,提高项目的节能量。5.17项目移交

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公司将项目的全部设备移交给客户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总结。5.18 项目的备案与奖励申请

5.18.1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经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月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5.18.2 国家财政奖励项目支持对象和范围

5.18.2.1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5.18.2.2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5.18.2.3支持的项目内容: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5.18.2.4不予支持的项目内容: a、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b、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c、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d、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f、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g、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h、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i、热电联产类项目; j、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k、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l、已获得国家和省级节能专项补助的项目。

5.18.3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信委,部分地区节能工作由工信局管)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5.18.4 国家财政奖励项目支持条件 5.18.4.1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a、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b、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c、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d、项目关键技术应具有较大的推广潜力,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直接节能效果。

e、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国家政府采购清单中推荐的节能产品、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和国家绿色照明推广产品等。

5.18.4.2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b、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c、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d、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5.18.5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5.18.5.1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5.18.5.2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执行,一般低于60元/吨标准煤。5.18.6 项目奖励资金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采取属地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并实施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根据各省、市发布的格式为准),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初审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5.18.7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材料:

a、《***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7);

b、由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c、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文件;(附件16)

d、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出具的初审意见或说明; e、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正本复印件;

f、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贷款合同或承诺函,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等); g、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见附件18); h、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i、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量审核报告; j、节能服务公司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k、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5.18.8项目所在地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市)财政厅组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节能量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省(市)发展改革委、省(市)财政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下达节能量确认文件。

5.18.9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5.18.10省(市)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节能量确认文件将财政奖励资金直接支付至相关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5.19内部培训与持续提高

企业合同能源管理 篇10

合同能源管理是国际上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是联合国支持引进的节能市场化运作新机制。由国家经贸委、世行/G E F中国节能项目促进办公室支持成立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能源服务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及全新的服务机制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E M C为客户提供能源系统诊断及节能项目可行性分析、进行节能项目设计、帮助项目融资、选择设备、采购并安装调试、进行项目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与客户共同验证项目的节能效果、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并进行合同期内的系统设备维护等一条龙服务。这种节能新机制的特点就是客户企业零风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来自于E M C,并由其承担项目的大部分风险,最后通过与客户企业共同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项目投资和获得应有的利润。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物期权特性

项目投资决策中存在实物期权应具备三个条件:(1)投资项目的不可逆性;(2)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3)投资项目决策的灵活性。不可逆性是指投资一旦发生,就产生了沉没成本,项目具有了不可逆性。任何投资项目都存在风险,这些风险因素构成了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需要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此时,投资决策的灵活性就相当于基于实物资产的看涨期权。

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可逆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由E M C进行全部投资,从项目实施开始就产生沉没成本,项目即具有了不可逆性。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确定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EMC承担的项目风险,如融资风险、节能效果风险、项目工期风险以及客户的违约风险等,这些风险为项目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因素。

3.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灵活性。

在不确定性风险环境下,EMC决定是否投资。此时,投资决策具有灵活性。

显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符合实物期权特性的,因此可以运用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对项目进行评价。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物期权定价模型

1. Black——Scholes实物期权定价模型介绍。

金融期权定价理论中著名的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是由已故美国学者费希尔·布莱克和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迈伦·斯科尔斯在1973年发表的一篇开创性论文中建立的。而实物期权则是金融期权在实物资产上的一种延伸。它指持有者可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延迟、扩展、转换或者放弃该项实物资产的权利。这种投资决策的灵活性可以降低项目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因此这种选择是有价值的。B—S公式如下:

模型中:N(d1)、N(d2)分别为d1、d2的累积正态分布函数值;

C:买入期权的价值;S: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当前价格;X:期权的执行价格或履行价;r:无风险利率;σ:指定资产的标准差;T:期权到期的时间;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物期权的构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赋予实物期权特性后,C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期权价值;S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现金流量值(节能效益),,Si是每年的净现金流量(每年的节能效益),δ为项目的风险折现率;X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成本;r为项目无风险利率;σ为项目价值的波动率(可以由类似项目σ值替代):为项目投资机会到期时间。其中S、X、r、σ、T都可以通过已有资料计算得到具体数据。将这些数据代入B—S公式就可以确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期权价值。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分享情况的确定

我们以T为项目投资回收期时的项目实物期权价值C作为EMC的利润。假设客户企业从节能收益中为该项目支付M,则M=X+C=投资成本+利润。

合同能源管理这种特殊的机制要求E M C与客户企业共同分享节能效益,有以下两种分享模式,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模式一,客户企业在项目寿命期内要求按比例β(已知)分享每年的节能效益,E M C分享1-β,通常1-β>β,则客户企业需要支付的节能效益,根据公式即可计算出项目寿命期t;模式二,客户企业在项目寿命期内不分享节能效益,EMC分享全部的节能效益直至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此时,根据公式可以计算出模式二的项目寿命期。同一项目采用模式二的项目寿命期要小于模式一。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效益分享的模式,以及确定效益分享的比例。

五、案例分析

A钢铁企业欲进行变频改造项目,由B能源管理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该项目。经测算,项目投资X=118万,项目每年获得的节电收益Si=46万(假设每年有相同的节能效益),效益分享比例经β=2 0%,项目价值波动率为经σ=3 0%,项目无风险利率r=5%,项目投资回收期为T年。风险折现率为δ=10%。下面计算该项目的实物期权价值以C和项目寿命期t。

令,则求得项目投资回收期T=3.15年

d1=1.77,d2=1.24;查正态分布表得N(d1)=0.9616,N(d2)=10.8925

因此客户企业需要支付的节能效益为M=C+X=51.25+118=169.52万;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项目寿命期t=6.29年

六、结语

本文运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结合实物期权的方法,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提出以期权到期时间为项目投资回收期时的项目实物期权价值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利润。并在确定项目利润的基础上选择效益分享方式以及确定项目寿命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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