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临床试验三篇

2024-07-11

欧盟临床试验 篇1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中对于临床评价的具体要求,以期帮助相关行业人员对欧盟国家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要求有更清晰的了解并加以加以借鉴。

1 欧盟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监管法规概况

1.1 临床评价法规

欧盟医疗器械临床监管法规主要体现在医疗器械指令第15项及附录I、X中。同时,在2007年欧盟出台的医疗器械修正指令(已为第5次修订)2007/47/EC中,也增加了几处有关临床方面的要求。例如,所有医疗器械产品应按照附录X的要求提供临床评估。附录X有关临床评估方面的要求相较于以前的指令来说被大幅度修改,加强了临床评估与临床数据的结合度,要求临床评估与其结果必须在技术文件中引用等[1,2]。由欧洲委员会发布的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相关的实施准则文件有:2009年在全球医疗器械协调工作组GHTF SG5/N2R8:2007文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MEDDEV.2.7.1《适用于制造商和公告机构的临床评价指南》(第3版)、MEDDEV2.7.4《临床研究准则:制造商和公告机构指南》、MED-DEV 2.12-2《上市后临床后续研究:制造商和公告机构指南》。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标准有2个:(1)EN ISO 14155-1:2003《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第1部分:通用要求》;(2)EN ISO 14155-2:2003《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的临床研究第2部分:临床研究计划》。

1.2 临床评价路径

指令要求,除非可以通过现有的临床数据对产品安全有效性进行判定外,植入类医疗器械和Ⅲ类医疗器械应进行临床研究。虽然临床评价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贯穿了产品生命全周期,然而,在多数情况下法规重点关注的是器械上市前的临床评价。只有少数高风险产品或者市场上尚未出现的创新产品,法规要求其上市后仍需完成后期的临床评价。

欧盟的指令是一个协调性的法规,旨在将各成员国协调到一个监管模式下。因此,欧盟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制造商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比如通过风险分析、试验室试验和同类产品临床数据的收集来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3 临床研究批准

制造商在对医疗器械开展临床研究前,应将方案上报给临床研究中所涉及的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欧盟规定制造商是指把医疗器械以自己的名义投放市场的人,而不论是否实际生产、由别人代其生产或仅仅销售该器械[3]。对于植入医疗器械、Ⅲ类医疗器械和长期侵入人体的Ⅱa、Ⅱb类医疗器械,其制造商如未在上报方案后的60 d内(根据各国法律不同存在差异)接到主管机构在考虑公众健康和国家政策情况下而做出的反对决定,即可开展其临床研究。在此期间,伦理委员会认可了制造商提交的临床研究方案,相关主管机构也可授权制造商开展临床研究。对于其他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当临床研究方案通过伦理委员会认可后,主管机构即可通知制造商开始临床研究。当某成员国拒绝或终止了一项临床研究,应将结论及判定依据通知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

临床研究完成后,制造商则应将研究结果上报相关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如临床研究因安全问题提前终止,制造商则应该通知所有成员国及欧盟委员会。

2 临床评价详解

2.1 临床评价相关概念

2.1.1 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是指在1例或多例受试者中进行的任何系统调查或研究,用于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或性能。临床研究包括可行性研究、为获得市场批准目的进行的那些以及在上市批准后进行的研究。常规的上市后监督及对个别问题报告的调研并不属于临床研究。

2.1.2 临床数据

临床数据是指因临床使用医疗器械生成的安全和/或性能信息。临床数据源可以包括相关器械的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研究结果、上市前和上市后临床研究结果或者在证实的可比较的器械科技文献中的其他研究报告以及已出版和/或未出版的对器械有问题的或证实可比较的其他临床经验报告。

2.1.3 临床评价

临床评价是指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临床数据评价及分析,以验证按生产厂商要求使用时的临床安全性及性能。这是一个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商实施的过程,以帮助建立遵循安全及性能相关的基本原则。此过程的结果是能够由评价机构及管理者评审的报告,详细地介绍可用数据的范围及其质量,并证明对基本要求的遵从是怎样通过临床数据得到满足。需要强调的是,临床评价是一个正在进行的过程,如一旦器械适宜于上市,有关临床安全及性能的信息(例如不良事件报告、来自任何进一步临床研究的结果、出版的文献等)就应当定期由生产厂商进行监控,并且要根据该附加信息对利益与风险进行重新评价。

临床评价输入主要来源于临床研究报告、文献报告/评审及临床经验形成的临床数据,根据器械的特征、预期用途、生产厂商制定的要求、警告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和使用的范围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临床评价的主要目标是确定与使用器械相关的任何风险在与患者利益相比较时是可接受的,并且能高水平地保护健康及安全。因此临床评价也必须交叉参考风险管理文件。

2.1.4 临床证据

临床证据是指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临床数据及临床评价报告。临床证据是医疗器械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设计验证及确认文件、器械说明、标签、风险分析及生产信息一起,需要使生产厂商证明与《基本要求》的符合性。临床证据也应参考影响其解释的技术文件的其他相关部分。

根据当地适用法规,部分或全部临床证据可以提交至符合性评价机构及管理当局并由其审核。使用临床证据可以支持器械的上市,包括对有关器械临床安全和性能以及器械的标签做出的任何要求。临床证据推动数据生成以及临床评价的过程如图1所示。在产品使用寿命周期中,生产厂商应审核并更新临床证据,因为有关部门临床安全和性能在器械的新信息的取得是来自有疑问的和/或可比较器械的上市期间的临床经验(例如不良事件报告、任何进一步的临床研究结果、正式的上市后监督研究)[4,5]。

2.2 开展临床评价的时机

临床评价是贯穿于医疗器械整个生命周期的一个持续的过程:(1)临床评价在符合性评价阶段开展,将领导医疗器械的上市。(2)随着在使用过程中有关该器械的新的临床安全性与性能信息的获得,对其进行周期性重复评估。此信息将输入持续的风险分析系统并可能导致对使用说明书的更改。

2.3 临床评价的程序

为进行临床评价,生产厂商需要:(1)鉴别需要临床相关数据支持的基本原则;(2)鉴别器械及其预期用途有关的合适的临床数据;(3)根据对已有的器械安全性与性能的适宜程度,对数据评价;(4)对需要关注的突出问题建立临床数据;(5)汇集全部临床数据,达成关于器械的临床安全性与性能的结论。此程序的结果将归入临床评价报告。临床评价报告及作为其基础的临床数据将用作支持器械上市的临床证据。

生产厂商需要临床证据以及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说明书、标签、风险分析以及生产信息来证明器械符合基本要求,并且使这些信息成为医疗器械技术文件的一部分。

临床评估程序结束后,应编制报告,概述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输入(临床数据)、评估和分析过程,对评估器械安全性与功效作结论。临床评估报告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可以作为单独文件由独立方阅读(如管理部门或评估机构)。报告对以下情况进行概述至关重要:(1)该医疗器械基于的技术、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对器械临床功效性或者安全性的申报;(2)所评估的临床数据的性质和程度范围;(3)引用信息(公认标准以及/或者临床数据)如何证明该评估器械的临床功效性以及安全性。临床评估报告应由评估人签名、注明日期并附上生产厂商选择评估人的理由[6,7]。

3 与我国相关法规的异同

3.1 临床评价适用范围大致相同

欧盟的医疗器械指令在2007年的修订中,把临床评价的要求范围由Ⅱ、Ⅲ类产品扩大到全部产品,此外在Annex 10法规的第1.1d条中给出了豁免原则,但要求正当理由。我国2014年颁布的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3.2 临床评价数据来源大致相同

欧盟要求的临床评价数据来源可以有3种:基于数据的文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研究数据。我国发布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则提到了3种临床评价的路径:(1)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2)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如图2所示);(3)临床试验。

3.3 临床经验数据来源的差异

由于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资料的公开度还不高,同时要求同品种医疗器械获得的数据的收集应为合法获得。考虑同行业市场竞争的因素,能够通过同品种比对路径完成临床评价报告的比例不会很多,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仍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4 针对我国临床评价监管提出的建议

(1)由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我国新提出的概念,相应的法规还不完善,豁免临床试验的原则、临床试验数据有效的判定依据、什么样的临床评价报告才能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是否能够制定出判定标准等问题仍然没有明确,建议继续研究制定法规,为申请人及监管人员提供法规依据。

(2)加大医疗器械注册资料公开力度,使大多数产品可以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这个路径完成临床评价。

(3)及时更新《医疗器械免临床目录》,进一步减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量,从而增加审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减少审查压力,节约监管力量。

参考文献

[1]骆庆峰.欧盟医疗器械上市程序及对审评工作启示[J].中国医疗器械杂志,2014,38(3):210-212.

[2]杨帆.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修正要点[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7):31-33.

[3]郭准.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探究[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2,18(12):40-43.

[4]徐研偌.论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1,17(9):1-3.

[5]邵玉波,苑富强.新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差异性解析[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4,20(11):1-4.

[6]曾繁丰,樊翔.浅谈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2):37,39.

临床试验怪相 篇2

“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在于药厂,不在于医药代表是否收了黑钱,不在于医生是否贪婪,而主要是管理部门的失责。”说起中国医患矛盾时,哪怕是在电话那头,任科也难以克制自己的愤怒和不满,下判断的语气斩钉截铁。任科是PPD中国公司的业务发展总监,而PPD是全球排名前三的医药研发外包公司(CRO),在全球有二三十位临床试验方面的业务发展总监,其中亚洲只有两位,一位在新加坡,另一位就是任科。

对大多数医药行业之外的普通民众来说,CRO这样的英文名词缩写,显得那么得陌生。但都市报、新闻网站不时会有对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试药中介”、“试药人”等群体的报道,这些群体就与简称为CRO的医药研发外包公司有着间接的关联。

本土与外资CRO

CRO是为制药企业负责研发工作的外包公司,承担了药品的实验室研发、动物试验,以及临床试验前的申报、临床试验及药物上市申报的工作。与“试药中介”、“试药人”相关联的就是临床试验的阶段,也是整个药品研发上市过程中最耗费时间、可能产生最多社会问题的阶段。

CRO主要分为外资CRO和本土CRO,任科所在的PPD就是外资CRO,其中国公司有上千名员工,是“真正全球化运作的CRO”。他们采用全球协作的形式,中国只是PPD全球生产线上的一个节点,一个项目全球可能只需要20人协同合作,但这20人可能分布在十多个国家,这就需要一个流水化协作的工作流程。因为是全球协作,到中国来发展,可以降低人工成本。但随着中国人工成本的增加,以及中国监管部门各方面限制的增多,总体成本已经不低。所以,PPD已经重点往菲律宾、印度等地发展。

外资品牌的CRO在中国有着自己的优势。对一些有着较高质量要求的临床试验,大规模的临床试验,或者是着眼于国际市场拓展的项目,外资CRO比较有优势。因为接下来面临着去国外申报的需求,要符合国际化的标准,对操作过程中的数据监查要求比较高,这就不只是中国药监局的监管这么简单,而是需要符合美国FDA或欧盟药监局的要求,要有足够多的成本投入,足够强的集团背景。外资CRO,有较为健全的系统,完善的流程,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以及团队的业务水平。

但在本土CRO的代表公司之一博诺威集团的董事长王昕看来,国外CRO的弱点也很明显,比如为了保质量而牺牲效率。昆泰是全球排名第一的CRO,在中国做了多年,其效率、成本是国内的制药公司接受不了的。于是,昆泰最近只好成立子公司昆拓,成立新的体系,适应本土公司的需求。

而本土CRO有几百家,更是鱼龙混杂,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般的本土CRO公司也都有自己的监查员,但他们把重点放到进度上。医生本来很忙,只是简单问问进度,临床试验中,医生起到了主导的作用。监查员本来就该是监理的角色,但没做好监理的工作。一方面,他们不专业。市场上大部分的监查员,是药学专业毕业的,对医学没那么懂,经常犯的错误是合并用药。如果是在试验某一种药,与之类似的药品要严禁使用。稽查出这些问题后,临床试验的研究员给出的答复是这是他们的常规用药,而监查员则会表示自己并不是很懂。研究员按照自身的习惯来做事,监查员为了进度,也没有认真监查。当然,一方面是因为作为临床试验研究员的医生很忙,虽然每个临床试验都有规定的试验方案,但医生没时间去细看。比如,方案上规定用药时间要大于30分钟,但研究员实际操作时可能就花10分钟。这会加大试验的危险性,而且使得到的数据不够准确,严格来说,这些病例应该舍弃掉。但如果研究员记录的时候做了手脚,不专业的监查员就看不出来。临床试验前,需要对监查员做培训,但如果培训不到位,监查员在专业上的判断也就打折扣了。而本来应该是医生自己做临床试验研究工作的,但那些有能力做这种临床试验的医生忙其他的事情了,没时间做,就让研究生去做,最后自己再签名。这些问题,使得本土的CRO没能做好临床试验过程中监查的职责。

当然,本土CRO的优点也很明显。虽然系统不健全,流程不严谨,人员专业素质相对低一些,也没有海外团队的支撑,但他们操作上灵活,价格上灵活。在项目具体执行时,进度上可能比外企CRO还快,招人也会更灵活。

因为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有专门做临床试验过程稽查的公司,来为制药公司监督整个流程。据经纬传奇的总经理兼首席咨询顾问蔡绪柳介绍,经纬传奇是“中国第一家专业的第三方稽查代理公司”,通过稽查,提供咨询和培训,确保参与临床试验的各个机构都能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实施临床试验。四年前成立时,就是看到了中国临床试验稽查代理的必要性,至今已完成百余个项目稽查,帮助三十多家企业规避了新药投资风险。如果制药企业把进度放在第一位,而CRO公司也不讲究操守,那么,第三方的稽查公司就非常有必要。

因为经纬传奇是按照每次试验对象400至800元每次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方法,是在鼓励制药企业,让稽查机构在早期介入临床试验,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如果是前期10例,只需4000元,如果是后期48例,则需要近两万元。

在稽查的过程中,经纬传奇要和医院预约稽查时间,让对方把资料准备好。然后,经纬传奇要过去查原始的资料,CRF表、住院病历、化验单等,纸质版、电子版都要核对。去药房看药品的保存、发放使用是否规范,最重要的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是否已经签署,是否其本人签署,是否真的了解了知情同意的内容。必要时与受试者电话联系,或者与研究者沟通;做完这些后,形成一个初步的稽查报告,把问题罗列出来。医生、监查员、临床试验基地的主任、稽查员四方一起开会讨论,确定一些疑点,如果确认是问题,那么商讨整改方法和计划。这个会议对临床试验的品质提高很重要。一次稽查要开一次会,一个项目一般会稽查三次。Ⅰ期临床试验有一家医院,Ⅱ期临床试验5至10家,Ⅲ期临床试验10至30家。基本上会一个个稽查过来,现在普遍做得不好,每个中心犯的错洪不一样,每个医生犯的错洪不一样,因此都需要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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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一些全国性的本土CRO,走出了自己的道路,博诺威算是这方面的典型之一据王昕向《商界时尚》杂志透露,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博诺威员工已达300人,2011年的营业额在本土CRO公司中排名第二。因为公司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流程体系,实现了数字化管理。现在,博诺威同时进行着60个临床试验,在大约500家医院同时开展,入组了大约20000位受试者。

知情同意书

“国内正规的CRO,做临床试验项目的时候。基础的保障是有的,但打擦边球的也不少。病人要参加临床试验,签知情同意书是必须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医生或CRO临床监查者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麻烦,病人可能并没有拿到知情同意书,这是很大的一个错误。”蔡绪柳这么说道,

要让患者接受Ⅱ期、Ⅲ期的临床试验机会,知情同意的环节就很重要。伦理委员会要站在受试者的权益角度,审核知情同意书里面的条款是否充分让患者知情。国家认汪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能够保证方案符合伦理的要求。患者在参加临床试验前,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要以患者易懂的语言来写,不能有太多患者不懂的词汇一另一方面,信息要全面,患者要自己认真看,不能只听医生所说的,不清楚的要问,知情同意的环节要全面了解。

另外,跟病人讲解知情同意书时,如果病人的文化素质比较低,或者医生没有花时间去让病人了解的话,病人其实并没有真正知情。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的实际危害不见得会大多少。但如果临床试验发生意外。病人却可能会因此找医院打官司,找出自己并没有知情或没有实际上知情的证据。不让病人知情,对医院、医生来说,其实也是有很大风险的。

在录入临床试验病人信息的时候,医生要核实,一个正规的试验,如果发生意外,医院、药厂要承担责任。但如果为了完成试验的数量,让一些不适合做这个临床试验的人来进行试验,那么,这种情况就更恶劣。

国外医生在这方面比较规范,医生可能会花半天的时间跟病人讲清楚临床试验可能产生的危害,弄虚作假受到的处罚力度会比较大。医生看病的时间可能比较少,有时间做临床研究的工作,而且很多往往是病人的私人医生,把病人当作长期客户,病人对医生也比较放心。

这种国内外的对照,让蔡绪柳很担心因为临床试验不符合规范而导致严重的医药事件。20世纪50年代,德国生产的沙利度胺药宣称可以治疗孕妇的呕吐和头晕,但后来带来的副作用是服药孕妇所产的婴儿先天性畸形。这是药学史上著名的医药事件之一。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需要对药物临床试验足够重视,这也是类似经纬传奇这样的第三方独立稽查公司存在的价值之一。

临床研究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药品临床试验,是需要得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批的。伦理委员会委员需要以专家的身份,站在受试者的角度,对临床试验进行审查。如果通过了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接下来需要接受临床试验的测试。

民众们使用的新药,在上市前都需要完成Ⅰ期、Ⅱ期、Ⅲ期,甚至Ⅳ期的临床试验,参与试验的人数,从二三十人、两三百人、四五百人,到Ⅳ期的两三千人。负责临床研发的CRO公司就需要负责协调与医院、临床医生、制药公司、药监局,甚至是社会舆论的关系,通过这些环节和幕后工作,CRO公司与普通民众产生着联系。

PPD业务发展总监任科给《商界时尚》杂志算了一下,Ⅰ期临床试验也就需要几十例试验者数据,而需要做Ⅰ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一年也就一百多个,这么算下来全国也就需要几千位Ⅰ期受试者。而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新药,相对来说危害的可能性比较小;那么,有媒体报道的“中国每年有50万人试验新药”就说得有些笼统,数据上也有些夸大了。在任科看来,“Ⅰ期的临床试验,其实还是不错的”。试验时可能是抽受试者的血液,比如每三个小时抽一次,每次抽两三毫升,也不影响健康;而且针头是留在血管里的,不是每次都扎,不是很痛苦。如果是多剂量的,吃一次就抽血;单剂量,哪怕这个药有害,也不太影响。国内很多仿制药,会直接做Ⅱ期、Ⅲ期的临床试验。

医生可能很忙,没时间去做临床试验中琐碎的事情,这就需要临床监查员多与医生保持联系,比如建议医生请一个专业的临床护士,做一些辅助性的事情。临床护士已经有专门的公司在做,在具体的项目,会进行项目操作前的培训。

任科似乎是要给临床试验正名。因为尖锐的医患矛盾,制药、医疗行业被认为是“十大黑心行业”中的两个。甚至有不少网民会对医疗纠纷中医生护士被袭击的事件幸灾乐祸。那么,如何让普通的民众愿意去参加临床试验测试,并相信呢?通常来说,首先要判断这个临床试验处在哪个阶段,如果是Ⅰ期,那可能真的成了“小白鼠”,如果是Ⅲ期,通常来说比较安全。另外,要多收集相关的信息,看看是什么药厂的,大药厂、大品牌、外资公司的临床试验相对可靠,而国内小药厂的可能会打擦边球,可以通过这些比较,做出判断;同时,多与医生沟通,还是可以明白其中的危险性的。

从网上各种有关试验新药的招募广告,媒体的报道以及在医院现场一些初步的了解可以发现,受试者招募的确是存在很多可以浑水摸鱼的情况。简单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就可以找到不少的招募广告,一般要求的条件是年轻,比如18~40岁;普通民众的体重,3个月内没有参加过临床试验,不对药物过敏,服从医院管理,等等。然后说明报酬数,并说明试验结束就付款。广告上宣称,Ⅰ期的临床试验,肾病、肿瘤等相关的,给出的报酬是7000元,抗感染、肝病等,只有3000元。但经过业内人士确认,肾病等的报酬不超两三千元,肝病等的报酬可能1000元不到。

除了部分医药行业的从业者,知道其中可能有哪些安全隐患,也清楚怎么将风险控制在最小;更多的Ⅰ期临床试验受试者是健康人,不少是大学生,或者其他一些职业受试者。如果医院和CRO能严格把关,职业受试者需要瞒报个人信息;如果医院和CRO没有认真把关,主观上也不会去细查受试者是否完全符合临床试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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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因为专业门槛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普通民众对这个行业了解甚微,因此在临床试验中是弱势的一方;另一方面,因为权益得不到保障,患者将矛头指向了医院和医生,医患矛盾突出。在博诺威的王昕看来。紧张的医患关系促进了中国临床试验中对受试者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也因此对医药产业产生反弹,有些在国外能进行的临床试验,到了中国反而不敢去做了,这影响到了医药产业的发展。比如,欧美国家的乙肝患者。可以在临床试验中被纳入到吃一年安慰剂的试验组。安慰剂是指药物模拟剂,在临床试验的时候,用来被当作和临床药品一样的东西。患者不知道自己服用的是安慰剂,因此,通过这种测试,来检测临床药品的疗效以及心理暗示对治疗这种病症的作用。欧美国家在做临床试验时,可以给受试者吃一年安慰剂。而在目前的中国,医院是不敢去做这种临床试验的。因为医患关系紧张,医院担心一旦出现意外,责任都会在自己这边。而在欧美国家,医生和患者之间有一定的信任感,一方面医生会对患者的健康尽责,而患者也信任医生。

如果查看这些年来有关药害事件、医患矛盾方面的报道,虽然这两年还是不少,但在王昕看来,这几年,中国的医药产业已经比以前健康多了。这中间的转折点是2006年的“药监风暴”,在这之后,国家的监管严格起来,这个行业的发展健康起来。现在的临床研究,已经与5年前有很大不同,现在看一个临床研究的数据,要看它的临床研究时间,如果是5年前做的,就没那么可靠。从2007年至今,中国药监局现场核查的严格程度,与美国FDA差不多,甚至比美国FDA还严格。只是,各个省局的核查,不尽相同,有些可能没能做到严格审查。2000年前,中国新药上市,不需要临床试验,其他如新加坡等国也不需要。如果一个药在美国和欧洲已经做了临床试验,要求在本地做临床试验的还是少数,2000年以前中国在这方面管得松。而目前,除了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俄罗斯。印度等都要求国外的药品只有在本地区进行临床试验,才能上市销售。

当然,还有不少的医院、科室存在问题,博诺威已经在内部列出了一个很长的黑名单,清楚哪些医院、哪些科室是不能合作的。王昕告诉《商界时尚》,要让临床试验数据可靠,要有统一的质量标准,统一的体系,这样不会受某个环节、某个员工个人的影响。博诺威的一个监查员,在Ⅱ期临床试验87个步骤中,每一个步骤都要合乎标准。他做的标准是什么,在项目执行之前。他要清楚;另外,他要对临床试验中心进行培训,每个方面培训什么,都是有标准的。比如,去上海的科室进行培训。要带17个文件,出差前要核对是否每个文件都带齐了。又如,医院的合同有没有签,款有没有打,都有软件在管理。如果一个监查员离职了,新接任的监查员,要知道道发票有没有回来,看一下系统就可以了,不用依赖个人。做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需要这种数字化管理。博诺威为云南白药做过2800例临床试验云南白药是中国伤科药品的第一品牌,治疗跌伤。但手术后的创伤,也是伤,云南白药是否也有效呢?在没有经过临床试验评价前,是不知道的。做这个临床试验前,参与这个试验的2800例患者,是否能从中受益,医生也是不知道的但最终通过临床研究,医生可以在手术的时候放心使用云南白药

欧盟临床试验 篇3

伦 理 审 查 报 告

研究题目:非血缘脐血移植后植入前综合征危险度分级和分层干预的多中心临床研究 申请审查人:

孙自敏

电话:0551-62283347 申请审查单位:安徽省立医院

伦理审查文号:ChiECRCT-2016040

本伦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科教发〔2007〕17号)和《赫尔辛基宣言v.08》对安徽省立医院孙自敏教授提交伦理审查的临床试验“非血缘脐血移植后植入前综合征危险度分级和分层干预的多中心临床研究”进行审查。

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前瞻性地对接受非血缘脐血移植的恶性血液病患者发生植入前综合征者进行高危分级后采用不同剂量甲基强的松龙分层治疗, 验证该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高危难治性恶性血液病预后差,非血缘脐血干细胞移植是该类疾病临床研究的热点,植入前综合征是影响非血缘脐血移植预后的重要预后因素,该研究针对发生植入前综合征高危分级的不同采用不同剂量甲基强的松龙分层治疗是改善患者预后的有益探索,具有合理的科学假说,值得进行研究;该研究采用队列研究设计,虽不能比较各方案之间的优劣,但可观察预后指标,进行预后研究。

该研究实施的三家医院和人员均具备进行此项研究的资质,对参试者的安全风险和保护措施专业、知情同意过程合理;本委员会认为该研究符合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标准,可以实施试验。

本委员会专家经过独立审查,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请课题组据此对研究计划书和知情同意书修改后发回备案。

请研究团队注意:

1.在试验进行中和完成后如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均需向本伦理委员会报告,本伦理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应中止试验; 2.如果当年不能完成试验,应按向本伦理委员会提交报告;

3.试验完成后应按照设计方案准确报告结果。

中国注册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公益性独立机构伦理委员会,只负责审查临床试验的伦理学原则和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对是否可实施该临床试验提出建议,并要求临床试验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注册。

附审查内容和审查意见: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2、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

4、在办理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

5、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6、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标准是否合适和公平

7、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

8、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

9、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问题

10、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

11、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

附综合意见:

1.研究计划书所列内容较全,但大部分均只有提纲或概述,如能将每项条款都具体和细化后再开始实施,则更好;例如:“数据核实:确保临床试验中各项结论来源于原始数据。在临床试验和数据处理阶段均有相应的数据管理措施,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只是一个原则,但数据管理制度的细节并不清楚,数据管理制度应涉及数据库、数据管理委员会、如何保证数据的可靠性、数据的管理”等等; 2.此为队列研究,样本量估算有无依据? 3.缺统计分析策略和方法,请补充;

4.参试者管理制度:研究计划书中未明确制订参试者管理制度;请补充; 5.请补充标本管理制度,包括采集方法、采集时间点、采集和检测之间的时间间隔、标本管理和运输、检测方法等; 6.请补充原始数据共享计划,包括在最迟于试验结束后半年在公共平台实现共享及什么公共平台,共享的政策或条件;

7.请在研究计划书中补充知情同意过程,包括由何人、什么时机、地点、场合等针对谁(参试者本人或监护人)实施知情同意; 8.知情同意书中提到“我们所收集的数据为临床常规必须的检查项目,药物也是已上市的常规药物,故所有的诊疗费用将由您自负”;其中有一个关键点:干细胞移植的费用未提到。非血缘脐血干细胞移植目前仍处于研究阶段,尚未见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临床常规治疗;研究计划书也提到纳入的是“200例接受UCBT受试者”,可见病人是作为研究而纳入,并非将UCBT作为临床常规治疗。因此,此研究中非血缘脐血干细胞移植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研究者承担而不是由参试者承担,除非参试者自愿承担并做出奉献。所以,如果需要参试者奉献,则应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说明;

9.知情同意书中应补充原始数据共享计划,请参考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网站上的知情同意书新模版。

伦理审查委员:杨倩春、曾筱茜、王覃、刘雅莉、马斌、米娜、吴泰相中国注册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长:吴泰相

中国注册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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