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六篇

2024-09-10

农业用地 篇1

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传统农业逐渐开始向现代农业转变。随着不断提高的农耕技术手段,更多的先进农耕设备被引进,随之而来的是增加了越来越多的农业设施。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2014年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关于《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知》的解读中可以知道,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在设施农业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因此,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对于合理规划,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了一些合理的约束,以此来保护农用土地不被破坏,保障农业生产的利益与农业生态系统的共赢可持续发展。

2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与生态效益间作用关系的分析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梁树春研究员罗列出了当时有关于生态效益内涵的三个观点:(1)生态效益是从生态平衡的角度来掌握的经济效益;(2)生态效益是指人们在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及生活条件、环境系统所产生的有益或有利的结果;(3)生态效益是生态系统影响所及范围内,对人类有益的全部效益。并从中归纳总结出:生态效益是指人类经济活动对生态系统功能所产生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进而对人类生活环境和生产条件所产生影响效应。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张殿发研究员对土地资源开发的生态效益的内涵做出了如下解释:土地资源开发的生态效益是指人类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经济活动,对农业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并进而对人类生活和生产产生直接和间接利益的生态效应。

生态效益可以作为衡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利弊的有效指标,因此,在规划用地规模、制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范的时候,生态效益的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重要的理论依据。

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中,各类型设施的规模对生态效益会产生影响,如粪便、废渣废弃物的收集、存储、处理设施所产生的碳排放会对用地碳排放指数产生较大影响;员工生活住宿用地会对用地的用水指标产生较大影响;一些大型机械的建设可以代替人工从而带来更高的效益,同时其耗电也会比没有建设大型机械的用地大。

因此,将设施用地的规模对生态效益的影响量化,对受到设施用地规模影响的生态效益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可以给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规范规定提供依据,也可以为设施农业项目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科学理论依据,是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产投比、减少碳排放实现低碳生产、最终实现设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目的的有力参考。

3 设施农用地生态环境效益的评价方法

生态效益评价的方法多种多样,国内外多用的方法主要有定性评价法、定量评价法、定性和定量综合评价法。在土地资源利用的生态效益评价方法中,往往会常用到分级综合评价法,其特点是:在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中,以各项指标的评价级别为对象,而不是取各项指标评价的绝对值,然后再按照综合评价的计算值分级,然后再按照综合评价的计算值进行分级。由于按指标的级数做运算,综合评价计算的分级与各项指标可以取相同的分级值域。

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分三个层次进行评价研究:目标层为生态综合效益;准则层生态功能结构和环境质量两个方面分析其效益,为准则层;第三层是功能和环境质量两个方面的生态因子的指标值,为指标层。

主要的评价流程为:(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影响因素;(2)确定指标体系、各指标权重及各层次级数的分级;(3)通过得到的各层次级数评价分析生态综合效益;(4)根据评价结果验证及讨论。

设施用地规模对项目的生态效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各类型设施不同规模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碳排放指数直接关系着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过量碳排放会导致温室效应,因此它控制着生态效益会计核算资源、环境与发展;各类型设施不同规模的用水量,用水量是衡量生态效益的指标之一,其反映了各类型设施不同规模对水资源的消耗程度;各类型设施不同规模下的硬化率,其反映了项目区对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程度;以及各类型设施不同规模的产投比(见表1)。

生态功能结构效益计算的是规模与产投比的数量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ff为生态功能结构生态效益指数,Gi为i类型设施产投比,Mi为i类型设施规模占比,i类型设施分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

生态环境质量效益计算的是规模与各项环境质量指数之间的数量关系,其公式为:

式中,ff为生态功能结构生态效益指数,Ci为i类型设施碳排放指数,Hi为i类型设施用水率,Pi为i类型设施绿化率,Mi为i类型设施规模占比,W为各指标权重,由专家打分确定(各环境质量指标权重见表2),i类型设施分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计算出生态功能结构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指数,根据各指数确定该层次级数,各指标级数分为优、良、差三级,见表3。

4 设施农用地生态效益评价的应用

在这里选取几个典型样本区为例,应用设施农用地生态效益评价的方法来探究规模对设施农用地生态效益的影响(见表4)。

三个样本的农业发展类型相同,经营方式类似,总用地规模大小相近,而评价结果大有差异,原因是:(1)在建设和规划项目区的时候,规划的各类型设施存在差异,如项目区建设了大型硬化设施,附属设施规模变大,功能结构效益等级低;(2)在建设项目区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土地碳排放、用水等方面,环境质量效益等级低等。

5 讨论与展望

现代农业生产中,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是十分有必要的,发展设施农业,可以有效地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以及竞争力,是当前农村农业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发展趋势。但是在设施农业发展和设计过程中应更多的考虑生态效益,建设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对生态破坏的建筑,不要为了短时间的利益建设不合理的设施,应该尽量减少硬化设施对耕作层的破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少资源的浪费。

摘要:简述了大都市设施农业的基本发展方向,论述了设施农业生态效益评价的作用与意义,从功能结构和环境质量两个方面建立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对生态效益影响的评价体系,对上海、北京等大都市地区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进行了调研,收集样本,论证了合理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必要性,对设施农业项目区合理规划布局有积极的意义,对制定标准化规模的设施农业用地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设施农业,生态效益,生态功能结构,生态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土资源报报社.《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J].国土资源,2014(11):44-45.

[2]梁树春.“生态效益”的内涵及其特征[J].生态学杂志,1989(1):36-39.

[3]张殿发,卞建民,吴文业.土地资源开发的农业生态效益评价[J].资源科学,2001,23(2):26-30.

[4]胡廷兰,杨志峰.农用土地整理的生态效益评价方法[J].农业工程学报,2004,20(5):275-280.

农业用地 篇2

关键词:现代农业,设施,农用地

1 都市农业与设施农业概念

中国都市农业的概念源自国外, “都市农业”是五、六十年代由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首先提出来的。都市农业是指地处都市及其延伸地带, 紧密依托并服务于都市的农业。结合中国实际, 对都市农业发展实践与理论研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 但也有不少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至今尚未形成一定的共识。都市农业具有地理位置独特性、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必须加强与其他产业的联结和融合等特点。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 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2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 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需要不断细化, 规范用地管理。因此, 2014年9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为了做好现有设施农用地情况梳理评估, 保障设施农用地农地农用、符合规划、消化存量, 强化对一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市规土局和农委一方面及时开展新的管理办法编制管理方案, 另一方面, 及时查清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情况, 并对2011年开始进行已备案管理的新增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梳理。

3 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要求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 其性质属于农用地, 不需按照农用地转用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复垦。同时对于用地规模有着详细规定, 并规定最多不超过10亩。设施农用地的管理采取拟定方案、确定用地条件、签订协议、农业规土部门备案、土地图斑变更和核查监管的工作流程, 保障农地农用, 合理利用土地。

4 用地情况研究

经过对新增设施农业用地 (2011年以来) 备案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 共有新增设施农业用地项目600余个, 总面积160多公顷。新增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备案资料完整并且勘测定界数据齐全, 另一类是备案资料完整, 但是无勘测定界数据, 用地范围只有备案附图作为依据。具体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

根据统计结果可见, 无论是存量设施农业用地, 或者新增设施农业用地以崇明为最多, 浦东新区 (包括南汇区) 及奉贤区次之, 其余各区分布相对均匀。

5 调查结论

通过此次对2011年至今部分已批设施农用地进行外业核查的工作, 可以发现当前设施农用地使用存在如下问题:

(1) 土地批而未用。多处经审批的设施农用地现场仍为一片空地, 或以围栏围起, 但无任何地上建筑物。

(2) 土地超占使用。各区县设施农用地普遍存在超面积使用土地的情况, 其中以闵行、浦东最为显著。

(3) 未按规定使用。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存在部分设施农用地未按审批用途进行使用, 而建成为办公楼、农家乐等经营性设施。

6 调查经验和建议

(1) 建议做好核查计划。根据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计结果, 可见存量设施农业用地总地块数为2万余块, 总面积超过3600公顷, 总量非常大, 建议开展核查工作前研究制定好核查办法并制定好核查计划。

(2) 建议以航片为核查工作底板。根据存量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大小分布情况统计情况可见, 全市97%以上的地块超过100平方米, 说明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几乎全部可在精度在1:2000以上的航片上清晰可辨, 建议以航片为核查工作底板, 进行初步核查, 可将现状为空地、生成设施构筑物、建筑物等区分出来。

(3) 建议图解为主实测为辅。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大多数为历史沿袭、实际使用的情况, 且存量设施农业用地二调图斑的范围也大多以航片图解的方式获取, 故建议对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范围确定以图解方法为主, 对现状使用情况和航片差异大的情况进行实测辅助判断。

(4) 建议现场踏勘到点。因为通过航片很难判断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的实际用途, 且附属设施和生产设施构筑物等大量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 顾建议现场踏勘到每个点, 采集每一处新增设施农业用地的实际用途。对于设施农用地实地使用范围, 应当采取以下准则进行测绘:①已建成围墙的, 界址按照实际围墙线确定;②未建成围墙的, 界址按照硬化路面边界确定;③如有其它情况, 则按照镇政府现场确认情况进行测量。

(5) 建议先核查集建区外在核查集建区内。经过对三线的叠加分析, 发现集建区内设施农业用地仅占总量的10.9%, 按规划意图, 集建区内是弱化农业设施建设的, 所有集建区外应确定为核查重点, 先进行核查工作。

(6) 建议进一步结合土地整治项目。因为土地整治项目往往范围大, 涉及土地类型负责, 所有可以叠加土地整治项目进一步归类分析, 按土地整治项目具体要求, 对涉及整理复刻等土地整治措施的设施农业用地不予核查。

参考文献

[1]方志权, 吴方卫, 王威.中国都市农业理论研究若干争议问题综述[J].中国农学通报.2008 (8) :521-525.

建立农业用地内部流转机制的思考 篇3

关键词:农用地;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物权

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养殖水面、畜禽饲

养地、农田水利用地)等。

一、农业用地内部流转的现状

从我国农村整体上看,农地还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农地内部流转的发生率仍然偏低,现代意义上的土地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目前农地内部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反租倒包”和股份合作是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兴起的农地流转形式,存在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等地区,尚处于摸索阶段。土地流转的现状不容乐观,现实中的土地内部流转不仅速度缓慢,范围狭小,流转也不规范,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

二、农业用地内部流转发生率低的原因

(一)缺乏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

农民作为一个经济人,要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会进行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流转的收益大于自己耕种的收获时,才有流转的意愿,才能提供土地的供给;而需求土地的只有当土地的规模效益加科技使他取得大于他租地的成本时,才有土地需求的愿望。由于目前农村缺乏能根据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提升农业档次的人才,因此农业的比较利益很低,种地几乎无利可图,农民没有种地的迫切愿望,不能形成对土地市场的需求。由于没有土地市场最基本的要素即需求者与供给者,当然就不会形成农地流转的市场。

(二)土地使用权的残缺

土地使用权不具有物权性质,不能使权利交易主体形成合理的预期,进而使得流转交易主体缺乏应有的积极性。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对物有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现在的农村土地还只具有债权性质,而债权则不具有排他性。土地承包权的债权属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户对抗他人侵权行为(尤其是对抗乡村集体干部随意调整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为的效力)因土地承包权的债权性质而降低。农民拥有土地的完整物权才能独立决定自己流转的意愿,才能自由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让渡,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我国已颁布的《物权法》相对于十几年前颁布实施的《担保法》并没有突破,不但没写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设抵押权,而且仍然原则上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只有让农民享有对土地的排它性占有权、转让权、收益权租赁权、抵押权及入股权利等,土地才能真正流转起来。

(三)土地的价格机制没有形成

只要有土地的流转,必然牵涉到地价。合理的地价,是实现农村土地市场运作的必要前提。土地规模经营必然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土地价格,连片承包荒山、连片承包耕地等都可能涉及到几个分属于不同集体所有的土地。同等条件的土地理论上要求它价格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地价客观上也必须一致,才能体现公平公正。股份合作制己经把对土地的实物占有转变为价值占有,并且按股分红、土地价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敏锐地决定了农地的经营规模及其效率。总之,土地流转中的收费要以地价为基础。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流向价值最高的用途,并最终达到合理的配置。流转中的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流转增值收益都要以土地价格为基础。但至今土地价格仍模糊不清,地价的空缺与土地有偿流转形成很大反差,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合理科学的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格。

(四)土地承载的负担重

农民没有养老和失业的保障,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进城打工的农民彻底放弃土地得不到任何补偿,所以宁可抛荒或让亲戚耕种。只有当能用土地使用权换来一定的生活保障,才会把土地转让,或将土地使用权有偿给集体,放弃土地,实现向城市的转移。

(五)农民进行土地交易的成本太大

交易的成本包括:相关信息的搜集成本和为了达成交易的谈判成本、签订契约耗费的成本、契约签订后按约定行事即履行契约的成本、当一方违反契约时对其惩罚的成本。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多是以掌握少量土地的农户为单位进行,在信息传播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过高,市场交易实践客观上对建立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和土地使用权经营组织产生了需求。如我国目前兴起的农村经济组织就是分散的农民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组织起来以有效地减少交易次数和交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努力。

(六)缺乏规范与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没有形成土地流转的信息市场、金融市场、以及资本和劳动力市场,没有土地银行或土地信托合作社,也没有土地经营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人才。

三、建立合理有序的农用地内部流转机制的建议

(一)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政府的支持和政策的激励

土地流转最根本的不在于流转制度和土地的供给方面,而是在于这种流转方面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也就是因为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差,缺乏能带来规模效益的种田能手和科技型农民。因此,当前应大力培育企业家型农户和农民。对那些对农业有兴趣,有能力从事农业的生产者,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把其培育为农业经营的主体,提高农地的利用率和农业竞争能力,增强对土地流转的需求。

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以改善农业的基础设施。扶持农业科技的开发与推广,提高农业的质量和效益。在耕地流转中,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可采取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政策,如每年中央财政可安排一定资金,地方再配以一定比例,补贴给购买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农业资源、节本增效的高性能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先进适用机具的农民。同时提供长期优惠贷款。尝试给予种田大户,和规模经营的组织以奖励,促进土地向种田大户手中集中;可借鉴国外实行离农奖励金的措施鼓励其离农就业;加速土地流转。

(二)法律上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农地流转的关键。要制定一部相应的法律,改变土地权的契约性质或债权性质,以具有严格物权法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权,即承包权物权化,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独立性和明确性上有所保障。农民才可能以一种经济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来和其他社会集团进行平等交易并参与制度博弈,从而使农民能够自主流转其所承包的土地,并确保农地转让收益。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立法也应加速进行。明确规定流转的原则、形式、期限、工作程序、使用权的确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并对出让费管理、流转合同文书、档案、鉴证等做出明确要求。真正使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土地价格的评估工作

要在充分考虑价格构成因素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进行分等定级、科学评估、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对土地的科学评价是土地流转市场形成的重要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土地价值是地租的资本化。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是土地所有者凭籍土地所有权无偿占有的纯收益,物权法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可当作所有权获取收益。在利息不变条件下,地租的多少是由这块土地当时当地所可能获得的最大纯收益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利息率不变的条件下,地价与地租成正比。我们研究的是流转土地的用途被限定在耕地范围之内,可以用下式计算它的价格。

土地价格=(常年纯收入—经营者正常利润—税金)/利息率+耕地上附加资产值(有效劳动新创造的价值,指通过追加资本使农地较肥沃或灌溉方便等条件)

以此作为基准地价,并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租、转让的价格依据,作为流转的“起点价”。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地价的因素,如土地使用期限影响土地价格,使用期长对经营者有利,可给流出土地者较高的价格。还要考虑级差地租。除了以上几种计算地价方法,还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多种地价计算方法。入股的土地货币价值化时,土地价格可参照国家征收的地价定。

(四)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

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由该组织从事土地信息收集、整理、广告、政策咨询、信用担保,开展土地资产评估、物资供应服务。帮助农户寻找流转对象, 协助办理流转手续,为农地流转的双方提供合理的价格信息。建立委托代理机构, 受不愿种地的农户或经营能力差的农户委托,代为出租、转租或转让给那些经营能力强的业主,从而促进农地的流动和集中。可建立农地流转信息网,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中介服务组织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其形式可以是土地经营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银行、土地保险公司、土地证券公司等。

(五)大力发展促进土地流转的新组织形式

如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土地信托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这些组织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对于促进土地流转和现代农业的建设将起到很大作用。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将土地资产进行股份量化以实现土地实物集中,并按照股份分享收益,实现了对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规模经营收益等各类潜在收益最大程度的挖掘。

土地信托合作社是指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土地像银行存款一样存入农村土地信用社,土地信用社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确定级差性的“存地租金”,定期向农民发放。由“储蓄”而集中起来的土地经过土地信用社的整理和公开招标竞争,出租给种田大户,搞规模化种植和养殖等,这些用地大户要按照所贷土地的地质地力差异和期限的长短缴纳贷地租金。贷地租金高于土地信用社向存地农民支付的“存地租金”。这种组织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交易不经济的问题,可以避免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实现低成本交易,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这些组织都有利于土地的流转。

(六)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为农地使用权流转创造优越的条件

农地使用权的转入,以及经营规模的扩大,需要巨额的资金,将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更大。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相对于农地使用权流转所需的资金而言,只占微小的份额。所以,必须多渠道地筹集民间资金,并逐步建立土地信用制度,逐步实现民间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合理的金融支持。而且金融机构要尝试给农地以抵押权。

(七)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保障功能

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农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采取兴办养老、医疗、就业、伤残等保险,建立以农民家庭自筹为主,国家和集体保障为辅助的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为农民解除放弃承包地的后顾之忧,促进农业劳动力的彻底转移,实现农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刘地久,李东旺,肖六亿.工业化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J].经济学研究,2003(11).

2、朱四海.中国农业政策演变的两条基本线索[J].农业经济问题,2005(11).

3、李启宇,张文.当前农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以成都平原为例[J].农村经济,2005(9).

4、陈伯庚,吴志冲.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12).

农业用地 篇4

一、用地限制成为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瓶颈

目前在一些地方标准化规模养殖的主要因素是养殖用地难。畜禽养殖用地难的程度怎样形容都不过分。各地从2009年对畜禽养殖用地加强了控制。之后在平原地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用地成为了畜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如果土地问题不解决,下一步标准化规模养殖很难发展,建设现代畜牧业的进程将受到严重影响,畜产品价格的周期性暴涨和暴跌仍将持续。

二、有关畜禽养殖用地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得到根本落实

1、法律明确规定畜禽养殖用地为农业用地

有关畜禽养殖用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国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化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等。其中对畜禽养殖用地性质界定最清楚的是《畜牧法》和《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用地没有做任何限制。特别应当说明的是,同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畜牧业用地地位优先于林业和渔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畜牧业没有任何的限制。按照法律没有禁止即可视为允许的原则,畜禽养殖用地和农民种粮食一样,都是农业用地。

2、畜禽养殖用地政策更为优惠

由于2007年全国生猪价格大幅度上涨,从而带动整个cpi大幅度上涨,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了保证猪肉市场供应,扶持生猪生产,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为了落实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20号),这个通知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这一部分分四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编制好畜牧业用地规划;第二层意思是土地没有修编的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用地保证。在修编时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第三层意思是节约用地;第四层意思是不得以畜禽养殖用地为名搞非农业建设。第二部分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个是《畜牧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个是《畜牧法》没有规定的其他投资主体兴办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其他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的,为改变使用用途。第三部分是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三个审批程序:乡镇同意,畜牧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备案。这个通知的主要精神是为了促进规模养殖的发展,保证规模养殖用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投资主体用地给予了优惠。但是这个通知被误读的简化程序部分,事实上在执行中变成了增加程序。过去畜禽养殖用地为农业用地,没有审批程序。在这个通知里边有个简化程序,简化在理解中被简化,程序被过份强调。同时在这个通知里边强调,养殖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010年九月三十日,为了发展现代农业,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下了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畜禽养殖用地的政策更为优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用设施农业用地取代永久性建筑。《畜牧法》规定,“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这个通知把这些都定为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畜牧法规定不能兴建永久性建筑,永久性建筑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概念,也没有法律解释。在这个规定里,把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用地和附属物建设用一个新的概念“设施农业用地”,与永久性建筑相区别。一个是对其他投资主体也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样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对附属设施用地也按农业用地对待。规定附属设施用地比例其他畜禽养殖场控制在7%以内,牛羊养殖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场来说无论是7%、10%或者15亩,作为设施用地完全能够保证使用。如果感到不够用肯定不是办畜禽养殖场的。

三、畜禽养殖用地难的主要症结

从法律上看,畜禽养殖用地为农业用地的地位非常清楚;从政策上看,把畜禽养殖用地放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提供用地保证”,“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但是在一些地方畜禽养殖用地成为畜牧业发展的第一难题。主要症结:一是各级政府在土地规划中,没有留出专门的畜禽养殖用地,二是程序不透明,群众不了解办理程序。政策规定的程序走不了,畜禽养殖用地的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三是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目前畜禽养殖用地困难,很多畜禽养殖场在建猪场的时候受到个别部门的阻挠建不成,或者是备不上案,很少有畜禽养殖场猪场建成以后受到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其症结是有关部门不经过法律程度,把畜禽养殖用地都管死了。混淆了违法用地和没有经过审批用地的界限。一句话,该政府部门做的没有做,该简化的没有简化。有关部门存在着选择性执行政策的行政行为。

四、畜禽养殖用地问题不解决的危害

一是直接影响了一些地方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在畜牧发达地区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已经超过50%。农业总产值的概念:种植业,林业,渔业,农村服务业,牧业。畜牧业发展受影响,肯定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最终影响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十八大提出的“四化协调发展”的目标实现将受到影响。二是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政策执行不了,说明党的群众路线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三是政府存在着被追责和败诉的双重风险。不向群众提供畜禽养殖用地,群众随便占地建畜禽养殖场,被卫片执法拍住了要追地方政府的责任。但是地方政府要强制拆畜禽养殖场,法律依据不充分。《畜牧法》明确规定畜禽养殖用地为农业用地,《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又没有规定在耕地和基本农田里不准建畜禽养殖场,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两部委通知里边有一条,畜禽养殖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但两部委通知不是法律解释,也不是部门规章,所规范的主要是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为,而不是畜禽养殖场的行为,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畜禽养殖场不经过审批硬建,通过法律渠道政府部门未必能够胜诉。四是不利于土地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从全国范围来看,生猪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供应基本是对应的,一年就是六亿多头。要生产六亿多头猪,要么是规模养殖场,要么是散养,规模饲养比散养生产效率更高,更节约资源,节约用地。但是规模养殖场用地困难,散养用地很难限制。老百姓在自己责任田里建几个猪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很难有精力去管,现在卡住的是规模养殖场。散养比重大,更浪费土地。

五、建议

1、各县区政府要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用地规划,切实保证畜禽养殖用地。

2、增加用地的透明度。让群众知道哪些地方能用,哪些地方不能用。

3、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程序。建议由国土部门和畜牧部门成立联合的用地审批办公机制,减少畜禽养殖场的审批成本。

4、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在用地管理上将重点从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对真正破坏土地资源的从严查处。事实证明,对违法占地者来说事后查处远比事前审批所付成本更大。耕地保护的重点是看耕地到底在用做什么,而不是是否经过审批。

县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简报 篇5

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制定了《孙吴县设施农用地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要求设施农用地由用地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项目涉及到林地或草原用地的,或需农机局、环保局、水产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单位应事先征询相关部门意见,项目涉及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国土资源局整理备案。

合理控制用地规模。设施农用地进行选址时,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寻找废弃地和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作为拟选点,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对每个项目选点要求提交勘察定界图,做好规划设计,并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建设。同时,依照生产实际和用地性质,控制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的规模,力求将对耕地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严格界定用地范围。各部门审批前,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实地查看,对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巧立名目的非农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认定实施农地,如需建设应当先行申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坚决杜绝假借设施农用地名义搞非农建设,同时认真组织清理全县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对排查出来的存在审批手续不规范和违法占地等行为的历史设施农用地及时整改和清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农业用地 篇6

基于GIS的江汉平原湖区农业用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土地资源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的前提.在地理信息系统(GIS)应用中,土地适宜性评价主要是通过对土地的评分来确定其相对于某种用途的.适宜程度,其过程一般包括选取评价因素,单因素评价,多因素乘权叠加即多因素综合评价.相对于传统的纯数值评价方法,基于GIS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方法将数值计算和图形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简洁、直观、易操作和快速等特点.运用GIS工具,对地处江汉平原湖区的监利县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棉花、豆类、油菜等)进行了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表明,GIS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支持这一评价过程.

作 者:李蓉蓉 王学雷 LI Rong-rong WANG Xue-lei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武汉,430077 刊 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S) 年,卷(期): 34(2) 分类号:F301.2 关键词:农业用地   适宜性评价   G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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