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管理的文化产业十篇

2024-05-29

政策管理的文化产业 篇1

美国是全球文化界的“巨无霸”, 是全世界市场驱动型文化产业模式的典型代表, 其触角涉及文化产业各门类,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 这与它成熟的文化产业市场化运作密不可分。有人将美国文化产业的成功归结为“无为而治”:一、没有专门的国家机构来管理文化产业:二、没有一个关于文化政策的正式文件, 甚至在官方法律法规文件中从未出现过“文化政策”一词, 但纵观美国文化产业发展历程, 我们就不难发现, 它并不是“无为而治”, 恰恰相反, “向全世界推行美国式的价值观念”作为美国文化政策的核心无处不在, 渗透到政治、经济、外交等众多的国家战略中。所谓的无为而治仅仅是没有明确的条款, 也正是因为少了条条框框对文化企业的束缚, 再加上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 促使美国从一个文化资源小国变为全球最强大的文化产业国。虽然没有针对文化的明确政策,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 美国在1790年就颁布了《版权法》, 并且历经几个世纪不断完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文化进行立法的国家, 所以美国的文化产业也被称作“版权产业”, 严格的版权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美国文化市场的有序运行。因此, 我们说, 对于市场驱动型文化产业模式来说, 成熟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 但归根结底, 无处不在的文化政策才是确保其傲立于世界文化产业之首的关键因素。

英国、法国是资源驱动型文化产业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 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 作为历史悠久的资本主义国家, 首先采取的是保护自身文化不被美国文化所冲击, 在此基础上,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扶持文化团体和文化企业, 保障、促进其良好发展。为此, 英、法两国都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 并不断根据需要适时完善、修订。在政策方面, 英国自“一战”之后至今,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创意产业体系, 因此, 围绕着创意产业的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1993年《创造性的未来》公布, 作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 全面回答了英国文化艺术发展的战略和部署问题;1998年, 第一份《创意产业调查报告》发布, 首次尝试定义和测量创意产业;2001年第二份《创意调查报告》出炉, 更为全面详尽地阐述了英国创意产业的门类及其发展情况, 从2002年开始, 每年发布《英国创意产业经济价值评估》报告。“2004年创意伦敦”计划启动, 旨在推动城市创意产业的发展, 复兴城市中的衰落地区, 强化城市品牌。2008年, 《创意英国报告》发布, 该报告涉及教育、技能、创新和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广泛论述了政府在推动创意经济发展中的角色, 在它提出的26条政策建议中, 有一半涉及个体技能和地方集群的发展, 表明了政府开始将创意经济与其他政策领域密切结合起来, 2009年, 《数字英国》报告公布, 鉴于当前发生的技术变革, 报告提出数字技术与创意产业应当彼此融合。”除系统、针对性强、顺应时代等特点外, 英国文化政策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 “强调振兴民族文化, 加大对严肃艺术的支持力度, 完善对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 鼓励社会对文化产业的赞助”。

虽然同是采取“保护与扶持”的基本政策倾向, 相比英国政府对创意产业的扶持, 法国则更加侧重对于本土文化的保护, 出台一系列的保护性政策, 如:专门制定了《保护和修复历史遗迹法》、《古迹保护法》用于保护修复历史古迹, 并且“成立专门的基金会对属于重要的文化遗产, 又在文化市场中难以生存的文化团体进行挽救和扶持;对重点文化工作进行重点投资保护, 如对卢浮宫、印象派艺术博物馆等中央直属重点工程, 不惜耗巨资予以修缮或扩建”, 为此, 法国还专门设立了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司, 1996年用于整修历史建筑的预算就高达20亿法郎;以“文化例外”的原则, 坚决反对把所有文化问题, 包括文化产业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商业规范之中, 而是将文化领域化为两部分区别参与全球化市场, 以此来保护日益受到美国通俗产品侵蚀的民族文化;在世界各地设立法国文化协会, 向世界各国积极推广法国文化等等。此外, 时至今日, 法国依旧采用政府管理和资助的模式, 国家每年大约拿出50亿法郎扶持文学、艺术、电影、电视等行业, 相反, 市场的作用在法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中表现的不明显。法国最特别的文化政策莫过于, 在文化体制中根本没有给“一壁间隔” (国家对文化拨款的间接管理模式) 性质的艺术理事会留下一席之地, 即“分权化”管理特征不明显, 这在当今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中十分罕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剧, 法国在坚持基本文化政策取向的同时, 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开始呈现出一些新趋势, 如:文化市场逐步开放, 文化市场化趋势逐渐明显;寻求文化产业与旅游、建筑以及信息设备制造业等产业的融合, 以构建文化产业新框架;加快文化产业的数字化进程和战略性结构调整, 以提升法国文化产业综合竞争力等等。

同是作为资源驱动型文化产业模式代表国家的英国和法国, 虽然侧重点各异, 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英国围绕创意产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循序渐进地推动着具有英国特色的创意产业在世界的崛起;而法国对于本土文化的保护采取硬性法律法规的形式, 看似古板, 但在美国流行文化大行其道的当下, 有效地保护了法国本土文化的独立性, 从而也为日后更好地发展具有本国特色的文化产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韩国、日本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的代表国家, 顾名思义, 政策的指引推动, 是日韩两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韩国的文化产业起步较早, 20世纪90年代, 韩国政府就将文化产业作为国家支柱产业, 并在1999年2月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 以法律形式界定了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 这为后来韩国文化产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依据。2000年以后, 韩国文化观光部在主要规划中将文化产业表述为“知识经济新产业”、“知识经济核心产业”、“国家战略核心产业”、“国家经济新的成长动力”, 可见, 韩国通过制定政策的形式, 及早明确了文化产业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并做出清晰表述。这对于推动韩国文化产业的长期发展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

日本将文化产业成为“内容产业”, 由于内容产业不仅自身规模庞大, 而且对于带动其他产业的规模增长效应也非常明显, 因此在日本很受重视, 日本政府制定了许多有利于促进内容产业发展的政策。自2000-2005年间, 日本围绕内容产业制定的战略和政策就多达25项之多。2000年《IT基本法》、2001年《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2002年《知识财产基本法》, 2003年知识财产战略本部成立, 同年, 内容产业专门调查会成立;2004年设立“映像产业振兴机构”, 并出台了《内容产业振兴政策》、《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04》、《内容产业促进法》等多项政策立法。可以看出, 日本在针对文化产业方面的政策立法详尽周密、层层推进, 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并推动本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 无论是美国为代表的市场驱动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英、法为代表的资源驱动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抑或是日、韩为代表的政策驱动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首先都离不开相关政策立法的保驾护航。尤其是在文化产业刚刚起步阶段, 只有通过政策法律的强有力规范, 才能使文化产业的发展从自发走向自觉;只有明确文化产业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才能使文化产业的发展找准方向, 少走弯路。同时, 在大政策的保护支持下, 针对文化产业各行业发展的细则必不可少, 并且需要不断地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以及市场消费需求做出相应调整。

我国文化产业起步较晚, 从1992年提出“文化产业”概念以来, 对文化产业从可否产业化的质疑, 到“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 文化产业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1998年文化部专门设立了文化产业司, 负责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工作, 标志着中国政府把发展文化产业纳入了政府工作的体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业政策, 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指出:“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要创新体制, 转换机制, 面向市场, 壮大实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 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鼓励文化产业政策, 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 促进各类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形成一大批文化企业集团, 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这是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政策保障。自此之后, 全国各省市相继出台各自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 挖掘资源, 发挥优势, 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2006年9月, 我国颁布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是自2007年党的十七大以来, 中共首次将“文化命题”作为中央全会的议题;也是继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讨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问题之后, 中共决策层再一次集中探讨文化课题, 其战略部署和政治意义备受关注。2012年2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其中分别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扩大文化消费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如何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 并提出, 到2015年, “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基本建立, 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比重显著提升, 文化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明显增强, 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可以说这一政策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文化产业已经真正步入了全面启动、加速发展阶段。目前, 我国各地区文化产业已依据自身优势逐渐形成特色模式, 大致可以分为市场自发型、资源带动型和政府主导型三种。

市场自发型主要是指创意人才出于某种共同的文化艺术追求, 集聚于一定具有浓厚文化氛围的环境之内, 比如北京798艺术区、宋庄、以古玩为主题的琉璃厂等。在这些集聚区内, 艺术氛围浓厚, 可以激发创意人才的创作热情和灵感, 而创意人员所带来的新思想对原有城市的发展形成冲击, 成为城市发展中一道亮丽的文化风景线。随着集聚增强, 知名度、认可度也在不断上升, 中间组织也慢慢聚拢于此, 且各种配套措施也逐渐齐全, 从而使得集聚区的品牌效应逐渐增强。

资源带动型主要是指依靠本地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带动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比如云南, 正是利用了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资源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 充分发展旅游业, 同时以旅游业为龙头, 带动演艺业、民族工艺品业、文化娱乐业、会展业、出版业等相关产业的共同发展, 形成自己特有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政府主导型主要是指政府主导规划, 服务于经济社会功能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以各地兴建的创意产业园区为代表。如上海最早建立的创意产业基地之一, 田子坊创意产业园区, 就是由英国女设计师克莱尔利用20世纪30年代位于市中心的6家典型弄堂工厂重新设计改建而成的。如今, 田子坊汇集了众多的公司展厅、画家工作室、摄影室、演出中心、时装展示厅等等, 且每个展厅都风格独特, 由此吸引了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20多个国家以及国内100多家创意企业入驻, 从而为当地和国家带来丰厚税收。

无论是市场自发型、资源带动型还是政府主导型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都基于国家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指向。文化产业政策的导向和规范使自发型文化产业模式走上更加合理、规范的发展之路, 从而不至于被市场淘汰;为资源带动型文化产业模式拓宽了发展平台, 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政府主导型文化产业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促进其快速发展, 参与市场竞争。因此, 政策主导是任何一种文化产业模式发展过程中都不可或缺的支撑性要素, 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由于旧有经济体制影响, 文化产业市场化程度不高, 文化消费市场成熟缓慢, 因此, 更加需要细致有效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加以培育、引导。目前一些部门在制定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时, 忽略了政策的执行效率和市民消费的可行性, 难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

纵观发达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立法, 我国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推动力度逐年加大, 但依旧缺乏对文化产品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 这一缺失导致我国文化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难以走真正的品牌之路, 更别提树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 从而使我国的文化竞争力大打折扣, 这是我国未来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更是保障政策管理有效执行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熊成宇.世界文化产业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 (3)

[2]李思屈等.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 (1)

[3]陈少峰, 张立波.文化产业商业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8)

[4]陈少峰.文化产业战略与商业模式.湖南文艺出版社, 2006 (9)

政策管理的文化产业 篇2

一、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面窄,且期限短,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我国专门针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分布于《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 号) 等7 个文件中。其中财税〔2005〕1 号、财税〔2005〕2 号已全文废止,财税〔2009〕65 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分别参见财税〔2011〕100 号和119 号)。财税〔2009〕31 号、财税〔2009〕34 号执行期为2009 年1 月1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财税〔2011〕92 号的执行期为2011 年1 月1 日起至2012 年12 月31 日,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且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党报和党刊以及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窄,并不适用所有文化企业,不利于文化产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2、税收优惠分散,缺乏完整体系

目前文化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比较分散,除上述7个有针对性的文件外,其他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等21 个文件中,详见表1。这导致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较难形成合力,且容易造成管理混乱。

3、税收优惠边界模糊,操作难度大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下文明确。

4、税收优惠导向失灵

一是由于财税〔2009〕34 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至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一部分文化企业由于前期投入大,投入期较长,还未盈利就已经过了优惠期。2013 年转制的企业或以后转制的企业就有可能享受不到该优惠。二是由于文化企业普遍存在“小、弱、散”的问题,大量上游非源头性文化企业营改增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从中受益。而以原创等服务性质为主的源头性企业,由于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于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不能抵扣,税负反而增加。三是目前我国的文化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可享受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之后,这些文化企业可能不再属于中小企业,由此导致税负加重。四是营改增后,由于出版业中的作者稿费及版权购买支出成本、影视制作业中的剧本创作和制作成本、广告业中的广告创意成本、艺术品业中的购买艺术品支出成本、演艺业中的剧目创作成本、动漫产业中的作品创作及购买支出成本、报刊业中的稿费支出成本等都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加重了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抑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完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1、延长执行期,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面

将财税〔2009〕34 号文件的执行期延长至2018 年,并将其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面延伸到新办的文化服务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文化企业,并以开始获利年度计算减免期,即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鼓励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2、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提高文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具体范围应包括: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技术、基于虚拟现实的舞美设计与舞台布景技术、移动舞台装备制造技术和演出院线网络化协同技术;地面数字电视与有线和直播卫星协同覆盖与综合管理技术、影视动漫生产与集成制作技术以及新媒体集成管理与分发传播技术;全媒体资源管理与集成技术、语义分析搜索及自动分类标引技术、多介质多形态内容发布技术、彩色电子纸等新兴数字显示技术;数字印刷和绿色环保印刷技术,数字版权保护关键技术;文化创意设计与展示自主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专业化媒体超算与协同式创意设计云服务平台;文化主题公园关键技术及装备;网络信息集成传播技术及前沿引导技术,民间文学、影视、音乐创作与传播技术;互联网群体互动的新型文化生活服务集成应用技术,网络社会系统安全监控监管技术;文化科技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集成技术,新型网络娱乐化学习模式与云服务平台技术,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的集成应用;文化资源数字化关键技术,出土出水文物保存、无损检测及保护技术;文化安全信息监管、文化安全评价及文化传播平台安全管控技术,版权公共管理与举证服务平台;文化科技专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

3、提高文化产品研发加计扣除的比重

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意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将研发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4、对部分文化产业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影视业、广告业、动漫业、会展业、出版业等文化产业,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现即征即退政策。

5、运用税收优惠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途径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对于个人和企业投资博物馆、展览馆、修复古建筑、电影、电视等,可以按投资额20% 的比例给予税收抵扣。鼓励建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包括私人文化基金和外国人在国内设立文化基金,对相应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收入及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对于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上述领域的给予再投资退税。

6、完善对文化创意产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美国、英国等国的做法,给予艺术品捐赠者一定的税收减免,鼓励个人或企业购买艺术品捐赠给国家和公益机构,并降低购进艺术品的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7、规范整合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文化产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将专门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零散分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尤其是要做好文化企业中高新企业的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技术先进型文化企业的认定工作。适当降低文化产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对出口文化产品及相关设备的免税、退税范围,对进口文化产品及相关设备的免税及抵免范围,根据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体系。

摘要: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整合和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思路,为建立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优惠体系提供参考。

政策管理的文化产业 篇3

一、造成东西方产业结构差异的管理文化根源分析

(一)东西方管理文化中产业结构优化效益目标的差异是由产业资本来源的差异造成的

东方社会现代化的资本来源主要是储蓄,高储蓄推动着高投资,高投资驱动着高增长,从局部来看,结构效益优化。西方社会资本主要来源于消费转化为投资,在以物为中心、崇拜金钱的个人主义管理文化中,以经济增长作为单一目标的前提下,总体结构效益优化。

(二)东西方管理文化对产业资源要素划分的差异是造成产业资源构成差异的原由

东方管理文化将产业资源划分为四要素,即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其运行特征体现较多的是政府意志和社会网络特征,市场、企业相对弱化。而西方管理文化将产业资源划分为三要素,即政府、市场和企业的资源。其运行特征体现在较强的市场、企业作用方面,而政府相对弱化。

(三)东西方管理文化关系协调平衡技巧的差异是造成东西方产业关联差异的主要根源

东方管理文化注重以社会关系的平衡为要务,突出关系的协调平衡技巧。这也就决定了东方产业关联的标准不是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是出于关系的考虑。其主要特征是求得关系间的平衡,即以社会关系的平衡为要务,海外华商的产业关联主要一点考虑就是社会关系。而西方管理文化则强调市场制度在关系协调平衡中的作用,所以西方产业关联主要是基于理性的经济效率的考虑,即对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其主要特征是纯粹经济理性。

(四)东西方管理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是造成东西方产业布局差异的主要原因

东方管理文化强调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理念。因此东方产业布局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国家的作用体现在产业布局的决策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的作用则主要考虑地缘的社会关系。地方保护主义、产业结构趋同、官产学的密切联系、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不高都是与此有关的。但东方管理思想中的“四民分业”、“天人合一”等是与现代管理文化条件下产业生态布局的思想相吻合的。而西方管理文化则比较多地强调以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市场价值观。所以西方产业布局主要依从市场的力量和企业的作用。市场的力量体现在西方有发达的市場经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渗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企业则是在市场运作的基础上,依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行经营,所以西方的产业布局是一种自组织式的产业布局。

(五)东西方管理文化意识的差距是造成东西方产业结构优化动力差异的重要根源

西方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管理观念和意识的更新,开放通达的国际经济技术往来在构筑各方面良性互动的同时,使得科学技术在产业结构优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西方产业结构优化的动力主要是科学技术,在当代尤其是高新技术优化的西方产业结构,形成了西方世界的全球性政治、经济、文化优势,当然也造成了全球环境污染、物种灭绝、温室效应等全球产业问题。而东方由于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相对落后,管理观念陈旧、保守思想和封闭意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桎梏和忽视了科学技术在产业结构优化中的推动作用。尽管科学技术作为产业结构优化的动力,在古代中国作用较为明显,如四大发明大大促进了那时经济的发展。但到近现代,科技的优化动力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积贫积弱、长期对外封闭,不能发挥东方社会的整体创新优势所致。到了现代经济全球化、知识化时代,高新科技优化产业结构是谁也改变不了的铁律。

二、造成东西方产业政策差异的管理文化根源分析

(一)东西方管理文化中有关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差异是造成东西方产业政策主导模式差异的重要根源

东方管理文化中,政府的作用大于市场,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故东方社会产业政策主导模式是政府主导辅以社会配套,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主导方式。如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香港的政府主导产业政策模式。而西方管理文化中,强调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故以美国为代表的产业政策主导模式主要是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这是一种市场化的自发的主导模式。现代市场经济是把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有机结合。

(二)东西方管理文化价值取向的差异是造成东西方产业组织政策差异的根本原由

东方管理文化强调关系取向和官文化取向。这导致东方产业组织政策官本位化,这是与东方的官文化相关的,实际上是政府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兴衰荣辱。另一方面,东方网络社会对其产业组织政策有质的规定性——企业组织网络化。所以政府一般采取企业网络化组织政策,适当扶持大企业,在政企关系方面形成“官、产、学”相结合的咨询体制,在产业发展目标上,政府、企业、社会达到高度的共识,而且这些产业组织政策主要不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它体现的是东方式的集体主义精神。而西方管理文化则重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的作用,突出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因此传统意义上西方产业组织政策主要体现为政府的《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等。对垄断大企业采取分解的办法;主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的平等竞争环境的维护;任单一的企业在市场上进行殊死的竞争。这种产业组织政策主要是与其个人主义管理文化相一致的。

(三)东西方管理文化中对政府地位和作用以及不同产业属性认识的不同导致东西方产业结构政策的差异

东方管理文化突出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性,根据宏观经济目标和对不同产业属性的认识把握,积极主动制定产业结构政策。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东方产业结构政策历来是重农轻商的。中国在解放后,曾大力实行工业化,整个东亚地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都实现了经济的超常发展。但是由于过去长期重农轻商,在与西方工商社会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而制定了工业化的赶超策略。在科技优化产业结构方面,有些国家如日本已与美国并驾齐驱,甚至其产业竞争力领先全球,但在集优势资源、形成高新科技的产业国际竞争力方面仍远远落后于西方。东方国家,如中国具有优越的管理文化资源、庞大的人口形成的市场优势,在一定时期内以市场换技术是改善产业结构的政策思路。当然,从长远看,我国政府还需在高新技术人才培养与文化建设上花工夫。而从本质上而言,西方不存在政府意义上的产业结构政策,因为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是消极的。西方社会不断地通过市场化的高科技创新调整产业结构,新的会得到发展、旧的会不断地遭到淘汰,所以能形成一种新陈代谢机制。由此可以说明西方产业结构、关联、布局为何不同于东方国家。

(四)东西方管理文化对产业资源要素划分的差异是造成东西方产业技术政策差异的原由

如前所述,东方社会网络有助于节约交易费用和降低机会成本,所以在农业社会,农业作为经济增长的主导,网络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在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在农业技术创新方面,网络的促进作用不甚明显,但在消化吸收创新技术方面,它可以降低营销成本。这是网络营销、关系营销秘诀所在。事实上,中国政府在考虑制定技术政策时,只要增大投入资本,在营销方面不必像西方社会考虑那么大的广告、营销成本,因为传统上中国人从心底里相信关系而不相信广告。又例如日本人的民心是外国产品进入日本的最大障碍。而西方产业经济是三要素结构,社会网络不健全。个人主义的创新有利于新技术开发,在营销方面也与东方社会大不相同。从政府角度看,技术开发阶段恐怕投入要小一些,而在营销阶段的费用则要大大增加了,因为西方企业要销售,先要建一个适合其销售关系的小型网络,然后销售,所以西方企业营销成本高。同时西方社会对外国产品进入也主要是设置技术和法律壁垒,而东方主要是社会网络壁垒。

(五)西方管理文化中有关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差异是造成东西方产业规制方面差异的重要根源

西方国家产业规制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企业作用、政府对市场和企业配置作用。东方国家产业规制除了市场作用和企业作用,更突出政府和社会的规制功能。体现在政企关系方面,日本的政府主导和美国的民间主导模式形成鲜明的对照。美国的产业规制模式更加市场化,例如,本来对民用航空业有主管机构,后来放松规制,竟连这个主管机构本身都被取消了。这在东方国家是难以想像的,这本身也说明了美国产业规制中市场自律的发达。日本的产业规制模式的市场化特征就不如美国明显。以行业规制为例,日本行业规制更多地体现了“官僚主导、官民协调”的特色,更加突出了政府和社会的规制功能。

综上所述,东西方管理文化的差异是造成东西方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差异的根源。只有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一点,才能更好地整合东西方管理文化的优势资源,使之更好地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产业政策的高效完善和产业经济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东西方往来和交往的增多,东西方管理文化的不断碰撞和交融,我国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调整完善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国外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政策 篇4

一、英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政策

2002年,英国创意产业增加值达809亿英镑,成为英国第二大产业(仅次于金融服务业)。2003年,英国首相战略小组指出,以就业和产出衡量,伦敦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金融业。一年中伦敦的境内外游客在艺术文化方面的花费超过了60亿英镑。在20世界80年代,因为政府的产业政策成效不彰,英国的文化等众多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局。工党再执政后,对经济发展动力、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力量重新评估。工党认识到美国等国家因为重视知识产权,鼓励文化投资而获利良多,经验证明文化创意与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政府认为文化政策应该普及全民,而不再只是为少数人服务的精英艺术,推广创意产业是拯救英国经济困境的有效方法。

英国政府提出了以下政策思路:首先,设立了创意产业专门工作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具体规划和协调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其次,规划创意产业蓝图,倡导创意产业的概念,发掘文化对经济层面的影响力;再次,建议各地政府与民间通力合作,以伙伴关系来推动创意产业。英国的创意产业企业并不希望政府干预太多,只希望协助建立优质健康的环境,帮助产业未来的发展,文化媒体体育部为政府的统筹部门,扮演的是为创意产业催生的角色。针对创意产业当时所面临的诸如缺乏支持的网络、缺乏经营忠告、缺乏良好的策略、教育机会有限等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诸如创意投资的财务支持、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促进输出、教育和训练等补救对策,促使了软件开发、出版、广告、电影和电视,艺术和设计,以及表演艺术等创意产业的高速发展。

二、韩国政府推动创意产业的方法和政策措施

在亚洲,韩国是较早认识到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国家。早在1990年,韩国政府就设立了“文化产业局”,负责出版等相关事务,后经政府内部整并,文化创意、观光事务等合并成立了“文化观光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促使韩国政府意识到,文化创意产业是21世纪最重要的产业之一,并纳入政府主持发展计划。韩国1998年文化经费只占国家总预算之0.62%;1998年后逐年增加,到了2002年文化预算达到政府总预算之

1.09%。

韩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走过了立法和机构创新之路。1999年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成立“文化产业基金”,为新创文化企业提供贷款。设立“文化产业局”,下设文化产业政策、新闻出版、广播及广告政策、电影录像带、多媒体、文化内容推广等六个部门,分别执掌各项文化创意产业事务,包括政策面的研究、对厂商的辅导经营、营销推广、人才培育、行政事务的协调统合、补助/赞助、奖励等。“文化产业局”附设十二个附属机构,韩国广播公司、出版伦理委员会、电影委员会、电影图书馆、媒体仲裁委员会、韩国广播院、国际广播基金会、媒体中心、媒体基金会、游戏产业发展基金会、工艺发展基金会、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等,以辅导监督管理各项产业。“文化产业振兴院”协助将创意文化内容衍生成文化产品的一个辅助机制,其界定的产业项目有:动画、音乐、卡通、电玩等,以提供设备租借、投资、技术教育训练、协助发展国际营销策略、进行产业中长期计划的研究、并与其它单位发展策略联盟的伙伴关系。

韩国振兴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政策措施有:(1)提供设备支持技术。政府提供设备给业者,只收取低廉的使用费,提高民间业者的研发能力,提高文化创意成为产业的可能性。如:韩国文化观光部是游戏事业的主管单位,1999年成立游戏推广中心,提供游戏产业所需的一切援助。(2)投入公共硬件基础。宽带是韩国政府主力发展的策略型产业,早于1993年即开放固网宽带硬件系统的架设,使得软件内容的开发可以很快的占有市场,得到广大商机。

(3)提供资金。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提供新创文化企业贷款,使得中小企业也能贷到资金,开始文化创意的研发生产。(4)立法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1999年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明确协助文化、娱乐、内容产业,并设立奖励措施吸引民间业者的投入。(5)设立一系列的产业振兴院:1998年成立游戏产业振兴中心(壮大游戏软件产业),IT业振兴院(壮大数字内容与软件),2001年成立文化产业振兴院(扶持动画、音乐、卡通),有七十多位员工,上百亿韩元的年预算。(6)充足的政府经费协助厂商。政府以充足的经费全力辅佐补助,从人才培育、研发、到生产后的国际营销推广等各个环节,如全额补助翻译与制作费,使文化产品国际化。(7)推动手法周延细腻。政府辅助创意厂商的发展,采取许

多有创意且细腻的作法,如运用国防替代役补救软件人才短缺的问题、补助厂商海外参展、播放广告等手法。

三、新加坡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

新加坡的文化创意产业包括音乐、剧院、书籍出版、视觉艺术、电影/影带、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建筑/设计、玩具/主题乐园等,以及与之相关产业及服务业。新加坡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思路是:

自我定位:艺术本质有向上提升生活的影响力:以艺术本质对人的影响为出发,来思考艺术与社会、城市的交互关系。政府补助的角度:政府积极地投入艺文硬件设施的建设,建立一个平台来激励艺术创作与发表。

策略:新加坡提出成为世界一流城市的愿景,以文艺来复兴一个城市,为了达到这个理想,政府提出许多策略:透过艺术教育来培养艺文的欣赏人口:为了加强艺术教育在学校的影响力,每年额外提供40万坡币的补助,扩充艺术教育委员会对中小学及学院推广艺术教育的监督;强化艺文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发觉培养具艺术天分的人才;投入艺文硬件设施;国际交流;挹注艺文经费,建立文化活动的亚洲知名度。

新加坡政府思考如何使新加坡成为“国际艺术活动的举办中心”,并透过下列方法达成目标:对于到新加坡演出的国际表演艺术家以及经办艺文活动的经纪公司,给予税法优惠;连续三年共投入50万经费研究国际表演艺术市场-以亚洲为主,让表演艺术团体找到表演的舞台,如:艺术节的策划者、经纪人;以国际展演中心来定位新加坡,做为世界一流展览或表演艺术中心。

现状问题的检讨和调整。根据新加坡(Advisory Council)咨询委员会环顾新加坡的文化发展所面对的诸多议题所做的评估:缺乏基金、缺乏知识、缺乏专业人才、倡导不足、文化设施不足、缺乏教育机会、对文化资产议题的认识不足。通过四方面努力来改善现状:改善组织、改善教育系统、改善文化设施、致力于艺文的推展。

社会资源利用。新加坡的文化创意发展资源来源于全社会,如艺文基金来源有政府、民间和赛马赌金。以1999年为例,彩金收益拨出580万作为艺文经费,其中有60%做为艺文赞助

广电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与筹划 篇5

一、广电文化产业的税负构成

(一) 广电文化产业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深圳广电与上市公司电广传媒、中视传媒主要税种比较从表1看出, 广电文化单位缴纳的税种基本相同, 主要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为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基本上不涉及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种。

2.2009年深圳广电税负与深圳市总体税收构成比较, 见图1。

(二) 近五年深圳广电税负与深圳市总体税收收入增长趋势比较

以深圳市为例, 2010年深圳市实现税收总收入3, 019.27亿元, 其中深圳市文化产业税收完成112.8亿元, 占比3.74%。深圳广电近年由于经营业务发展, 纳税总额保持了高速增长, 并在2008年进入深圳市纳税百强企业, 为国家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详见图3

二、广电文化产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发展文化产业, 推进文化创新的精神, 国家从2004年开始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了文化单位转制和改制的步伐。现行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从广电文化行业来看, 享有现行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三年营业税

国家对加快我国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视, 早从2004年开始, 国家就已经对率先完成有线数字电视整转工作并申请税收优惠的地区批准了免征3年营业税的政策, 也就是说, 全国各个地区都可以享有一次“三年免征”的机会。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有线数字电视整转已基本完成, 国家也于2010年12月公布了最近一批给予免税的广电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该项优惠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二)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9]34号文件第一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这就意味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尽早转制为企业, 可以享受更长时间的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也是目前对广电文化产业影响最大的一项税收优惠。财税[2009]105号文件可以看作是财税[2009]34号的实施细则, 规定了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需同时符合六项条件。

(三) 利用高新技术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31号,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 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包含两项:一是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

对于第一项优惠,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的有关规定,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条件很高, 程序非常复杂, 申请的成本也较高, 目前广电文化单位符合此项优惠认定条件的较少;对于第二项优惠,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才可加计扣除。有技术研发活动的广电文化单位应将研究开发费用的单独核算, 积极申请此项优惠。

(四) 拓海外市场节税

根据财税[2009]31号,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向海外销售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开拓国外演出市场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

(五) 电影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31号,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 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 (含成员企业) 、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电影企业享有最优厚的税收政策, 有电影制作业务的广电文化单位应考虑将电影业务剥离单独成立法人企业。

(六) 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

目前, 有关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国办发[2006]32号和财税[2009]65号, 这两个文件规定了在国内动漫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诸多方面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动漫产业尤其是原创动漫属于“烧钱”行业, 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大礼包”, 将大力推动动漫企业加速创新, 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因此, 广电文化单位若开展动漫节目制作生产业务, 应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申请相关资质认定, 独立从事动漫产品的生产。

(七) 其他税收优惠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 广电文化单位还可根据单位特点和开展特定的经营活动, 争取其他的文化产业特有及一般行业通用的优惠政策。

三、广电文化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问题与税收筹划

(一) 广电文化改制企业上市的税收优惠问题

近年来, 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及受到国家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鼓舞, 各省广电文化事业单位纷纷进行业务重组, 改制成立文化企业。部分改制文化企业为引进战略资本、做强做大广电产业, 谋划组建上市公司。可以预见, 税负成本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是未来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成本。如能享有税收优惠, 对上市公司吸引社会资本、降低经营成本意义重大, 但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能否享有税收优惠并未明确。因此, 笔者有两种推测:

一是上市公司可以承袭原改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9]34号文件, 改制文化企业享有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是上市公司不能按照改制文化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34号和财税[2009]105号文件的适用对象的基本前提是其前身必须是事业单位, 而上市公司的前身是已改制企业, 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因此, 笔者认为, 国家税务部门应深入调研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明确给予文化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且在文件执行到期后, 对改制上市进程较缓的文化企业给予后续的优惠政策。

(二) 广电文化单位制播分离的税务问题

目前, 全国大部分省市的广电文化单位都实施了制播分离改革, 这对我国广电行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电视节目的市场化和繁荣广电内容制作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税负问题上, 若将制播分离的节目制作和广告经营业务从原事业体制文化单位剥离转企, 则可享受现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同时制播分离使原主体单位和面向市场的独立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纳税主体, 以往作为单位内部交易的业务演变成了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行为, 增加了业务流转环节,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将会增加营业税负, 这种重复征税剧增了制作企业的经营成本压力, 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使制播分离改革在税务问题上陷入“两难”。因此, 需要国家在由于制播分离所造成的税收重复征收的部分给予减免, 以鼓励广电文化企业创新经营机制、迅速做强做大。

(三) 广电文化单位资金管理的税收筹划

目前国内无论是企业体制的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广电文化集团, 大多在机制上仍保留有传统事业单位的影子, 在资金管理上也存在着管理分散、效率低下和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优化资金调度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是文化集团的选择。集团可通过设立财务公司或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调剂划拨, 但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规定缴纳金融企业营业税。

由于举债融资具有“财务杠杆”和“节税”的双重作用, 从税务角度考虑, 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较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融资方式, 例如集团各企业间的拆借筹资可以利用集团的整体资源和信誉优势, 整体对外筹资后层层分贷, 以解决内部单个企业筹资难的问题, 同时可调节集团内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 更方便获得税收筹划的空间。但在筹划时应注意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优惠, 例如关于防范资本弱化的规定,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等。

(四) 广电文化单位组织结构的税收筹划

一个单位组织结构的法律形式决定了它的税负, 因此税务问题是广电文化集团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必须考量的核心要素。由于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征税范围存在差异, 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单位, 这就为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 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创造了条件。从集团整体上看, 在税收筹划方面比单个单位更具优势。在集团发展经营、扩大规模的过程中, 经常面临着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的选择。

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 篇6

一、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内涵与特征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20世纪末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对于其具体的概念和内涵的界定还存在着种种争议。在中国学界, 一般都认为, 所谓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 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 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 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和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 是经济、文化、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 主要具备高知识性、智能化、高附加值、强融合性、高渗透性和辐射性等特征。它可以推动经济发展, 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综合发展, 因此, 从政策层面上看, 它是目标、是指导。从一般意义上说, 它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的路线、方针, 思路、办法, 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和文化体制创新政策等。文化创意政策内容是为政策对象服务的, 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得到良好的发展和逐步的完善。这是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初衷和落脚点。

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的自身特征, 本文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一) 从实际中来到实际中去

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的基础比较薄弱, 创意环境也不完善, 尤其是创新思维能力相对较低, 人才结构还处在不断的调整中, 这些都是文化创意政策研究不可忽视的根源性问题。在具体的政策研究中要根据我国各个地区的实际状况, 从实际出发, 求真务实, 发挥长处避免短处, 以保证政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有效性。

(二) 从长远着眼, 从近处下手

从文化创意政策研究本身来说, 它是一个新事物, 加上文化创意产业在全世界范围内也还是一个新型战略性产业, 在给许多国家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也存在着“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放眼世界, 任何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和政策研究相对发达的国家, 无一不关注战略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无一不把长远发展作为发展战略之一。现实也证明, 任何一个发达行业也都是因为注重长远的发展才有持久的生命力和发展的活力。

(三) 政策与产业发展需要相吻合

文化创意政策内容是为政策对象服务的, 研究和制定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想通过政策促进产业的培育和升级, 从而达到发展与改善。因此, 文化创意政策要考虑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政策是否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 是否符合产业发展的实际, 是否能促进和完善产业发展。

(四) 因地制宜

文化创意产业虽然是新型的产业, 但并非没有任何传统和基础, 因此, 政策的制定与研究要考虑文化创意产业的性质与特征, 从实际出发, 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还要根据所在地区及其实际情况来制定, 如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色、民族特色、发展阶段状态等具体因素。

二、河南省文化产业政策实践及缺失分析

(一) 河南省文化产业政策的成功实践

1. 坚持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

(1) 政策基础的历史继承性。河南省地理位置和战略地位为其积累了丰厚的文化基础, 一些文化甚至是中华文化的代表。因此, 河南省在政策研究和实施中把继承历史文化传统作为重点文化来抓。

(2) 政策实施的时代创新性。继承可以获得基础支撑, 但具体发展还需要与时俱进, 更需要立足现实进行创新。因此, 河南省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很注重抓住当下, 启发未来, 把传统与现代相结合。

2. 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统一

(1) 政策目标的科学性。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政策目标的科学性是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河南省在推进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发展的过程中, 一方面结合丰厚的历史底蕴, 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国际和国内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 把握客观经济规律, 注重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基本原则的特殊性。一些地方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实践效果不理想,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定政策时没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河南省政府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河南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 把地方的特殊性和政策的科学性相结合, 充分发挥特殊优势。

3. 坚持整体性与系统性的统一

(1) 政策手段的合理性。政策手段的合理与政策绩效密切相关。产业政策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从目前一些地方制定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看, 人们重视了经济手段, 但力度还不够, 诱导性不明显, 怎样运用市场机制达到政策目标的思考还不成熟。一些地方注意力放在如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上, 而对如何创造更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环境重视不够。河南省看到了某些地方的缺陷, 在制定自己的政策时把创造产业发展环境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如通过环境改造吸引高科技、高知识水平的人才到河南落脚等。

(2) 实施机制的可行性。在产业政策实践过程中, 往往存在重政策制定, 轻贯彻、执行的问题, 缺乏政策宣达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总体监控机制。因此, 河南省的政策研究注重开头、过程、结果相统一的原则, 加强了对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实施机制和政策绩效评估的研究。

(二) 河南省文化产业政策的误区与不足

1. 在文化管理体制方面。

由于多元化的文化产业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所以河南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服务机制不够健全, 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创意产业协会、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 创意产品的策划、市场推介、经纪、代理、科研、咨询、投融资担保、知识产权交易等市场中介服务机制有待进一步培育和扶持;目前还没有专门从事各种创意产品策划、展示、推介、交流、交易等活动的综合性创意产业服务中心, 产品推介大多以政府推动为主;政策研究也都是以宏观指导为主, 针对类似于上述所提到的各个环节等具体层面上的政策研究还比较薄弱。

2. 高校、科研机构极少或者没有参与到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中来。

河南省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不足, 自身的产业链还未能有效地整合和延伸, 对特色文化资源挖掘度不高, 自主研发创新水平较低。从创意产业的总体发展水平来看, 我省创意产业发展规模小, 缺少品牌效应, 产业链延伸不够, 影视、传媒报刊、演艺、娱乐、数字技术、印刷出版、动漫、设计等行业也与深圳、上海等地存在较大的差距。

3. 政策研究和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管理之间相脱节。

虽然河南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从整体上看, 创意企业规模不大, 布局较为分散, 园区集中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和知名效应还没有充分发挥, 现有的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规划有待进一步明确。

4. 创意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资源缺乏。

创意产业是智能化、高知识化的头脑产业, 我省要发展创意经济, 关键是拥有众多的高质量的创意人才。河南省算是人口大省, 但还不是人才大省。目前, 河南省不仅创意人才的储备不够, 而且结构也不尽合理, 尤其是缺少高级创意人才, 缺少能够将创意产品产业化的经营人才。

三、河南省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发展思路

(一) 政策发展以历史文化资源优势为理论渊源

河南省的历史悠久, 从石器文化南召猿人化石的发现、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等都能证明中原大地是华夏民族的战略要地。河南省的地下文物极为丰富, 文物数量、考古新发现均居全国首位。另外, 河南有许多代表中原文化乃至华夏文化的遗址和历史古迹, 如伏羲、黄帝故里, 中华第一寺———少林寺, 举世闻名的龙门石窟, 以及白马寺, 康百万庄园, 开封龙亭。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留下了灿烂的文化, 这些文化积淀是制定文化创意政策的最好史料和理论渊源。

(二) 政策发展注重历史与当代人文环境的相互联系

河南的名人资源丰富。这些丰富的名人资源的影响和优秀的历史文化使河南省具备了发展文化创新产业的优良的人文环境。如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老子、庄子, 政治家和军事家李斯、岳飞, 科学家和医学家张衡、张仲景, 文学家、艺术家杜甫、韩愈;在近代, 常香玉、焦裕禄、常香玉、邓亚萍也是新时代体现河南精神的代表人物。政策发展也要把历史名人所代表的河南精神与文化创意产业的人才目标结合起来, 鼓励利用多重教育资源来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多重人才模式, 注重历史与当代人文精神的结合与渗透。

(三) 政策还要与法律法规相结合

政策与法律都是为产业发展服务的。河南省在利用传统文化发展文化创新产业的过程中, 法律保护和规制必须同时进行。河南省一定要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快这方面的法制建设, 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提高河南文化软实力。但是, 这个工程中的很多方面的问题不是河南一个省就能解决的, 必须联合其他省份和整个国家的力量来完成。发展文化创新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是核心。河南省在发展文化创新产业时, 也要“法律先行”, 完善立法, 加大执法力度, 打击盗版, 加强文化品牌建设, 保障文化创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 政策发展着眼河南、放眼世界

河南的地理位置处于我国中部地区, 应该充分考虑到既可以和周边省市进行交流结合, 也可以走出国门, 与全世界的一些资源、资本和科学技术进行交叉共享, 来发展自己的文化创意产业。现在讲究资源的并存、互补和共享, 河南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 也应该积极寻求合作、扩大自己的视野, 然后结合自己的资源优势进行整合。这样, 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也更能体现出河南文化的不同和特色。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与发展需要其相关政策的指导与支持。河南省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 虽然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仍有缺陷与不足。河南省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需要从历史文化与现实实践上确立发展思路。

关键词:文化,文化创意产业,产业政策

参考文献

[1]宫承波, 闫玉刚.文化创意产业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8:5.

[2]石杰, 司志浩.文化创意产业概论[M].北京:海洋出版社, 2008:8.

[3]刘牧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报告[R].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6.

[4]谷建全, 袁金星.关于加快发展河南文化创意产业的几点思考[J].河南科技, 2009, (5) .

[5]蔡荣生, 王勇.国内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研究[J].中国软科学, 2009, (8) .

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论析 篇7

党的十六大以来不断强调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十八大报告更是把文化强国列入党的行动纲领, 这一系列的政策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文化事业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 黑龙江省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 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1. 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规范市场主体的政策

2009年, 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进度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确定了具体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要求, 文化体制改革由地区和试点单位改革向面上推开。2010年下发的《关于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理顺了文化部门的管理职能。《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关于理顺全省电影管理体制的通知》等多项政策和措施的出台, 使文化体制改革由试点向全面、纵深领域推进。“十二五”期间出台的《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了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使国有文化企业进行公司制度或股份制改造, 逐步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这些政策的出台, 使经营性文化单位通过文化体制改革逐步转制为规范的市场主体, 从而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的大纲性政策

近年来, 黑龙江省通过出台《“十一五”期间建设边疆文化大省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 从我省实际出发, 利用投融资、政府投入、民间创办手段, 着力发展文化产业。2009年印发的《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行动规划》确定了未来五年总体发展目标, 并且围绕这一目标提出了振兴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 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广告、出版发行、民间工艺、文化会展、动漫等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这意味着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引领我省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这些政策的出台, 使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凸现, 同时也为如何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思路。

3. 加大投入力度, 改善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将“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明确写进“十一五”规划, 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在推进“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目标中, 明确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在《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 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抢救和保护, 努力打造能够体现优秀的历史文化、反映时代精神并具有一流水准的文化精品, 加快建设一批具有公益性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文化场所, 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4. 拓宽文化产业融资渠道的政策

2005年,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其中, 明确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从而在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上提高我国的文化产业。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 强调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创作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 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这些政策的实施, 意味着多元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限制逐渐放宽, 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边疆文化大省建设的积极性, 提高了我省文化产业的综合实力。

5.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政策

2003年《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 要用高新技术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 培植开发新型文化产业。2006年黑龙江省出台的《“十一五”期间建设边疆文化大省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特色精品战略。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行动规划》中提出了要加快发展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新兴文化产业门类, 培育发展新兴文化业态。近年来黑龙江省倡导大力发展动漫产业, 扶持一系列动漫基地的发展。这些政策对于推动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素质、培育新兴业态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6. 支持文化产品“走出去”战略的政策

近年来, 黑龙江省实施文化产业“走出去”战略, 积极参与国家和地区经济贸易和文化博览交易活动, 赴国外开展商业演出和展览, 广播电视海外落地工作以及图书出口和动漫产品推广工作均取得了初步成效。2009年印发的《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行动规划》中要求培育外向型骨干企业, 实施“走出去”重大工程项目。其中要重点扶持具有我省特色的民族民俗艺术类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鼓励广电、出版和文艺表演团体与国际知名中介机构合作, 通过合资、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 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 建立文化产品的营销网络, 实现落地经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文化产品出口基地”。同时提出了要把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与科技、旅游、外贸、体育等对外交流结合起来, 形成文体外向拓展的合力。

二、黑龙江省现有文化产业政策的不足

目前, 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迅速, 日益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虽然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迅猛, 不断迈向新的台阶, 但相关政策在实践中也表现出了不足和一定的滞后, 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政策的有效执行力与效能也有待提高。

第一, 市场准入门槛过高。长期以来我国对文化行业一直实行垄断性经营, 重管轻放, 对重点领域实行严格监管, 没有形成自由竞争的市场氛围。国有文化产业与其他所有制文化产业在地位上不平等, 私有文化产业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社会资本难以进入文化产业运营。管理过严、资本受限, 所有这些都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做大做强。

第二, 文化产业的相关立法滞后。现如今我省的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大多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 法律效力偏低。如《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行动规划》等政策都只是作为一项战略规划而提出, 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有些政策虽然较好地保持了延续性和稳定性, 但尚有一些政策内容变化过快, 朝令夕改, 给人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如国家广电总局在广电单位的“转企改制”和“集团化”方面不断反复。

第三, 缺乏系统的文化政策体系。我省在文化产业体系构架方面还比较稚嫩, 文化产业的发展缺乏系统的指导。科学合理的文化政策体系应该包括市场准入、退出、资本市场、投融资、财税、对外贸易、土地、“走出去”等, 而目前我省在很多政策方面缺乏或者不规范, 亟需建立健全。

第四, 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政策不健全。人才是产业发展的基础, 文化产业是一种高新产业, 更需要一些具有创造力、产品营销能力以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高端人才。目前我省现行的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政策侧重于宣传文化人才的培养, 而在人才引进、创意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明显不足。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第五, 国家文化安全政策不完善。2009年, 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同全国一样, 遭受严重冲击。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既对我省的文化产业发展建设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又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特殊机遇。目前我省现有文化产业政策中有关国家文化安全方面的政策尚不健全, 应将国家文化安全政策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并予以重视。

三、完善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议

第一, 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一是妥善解决公益性经营事业单位转为文化企业的人员分流问题, 保障员工基本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二是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对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进行立项, 并且对市场需求和消费前景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和分析, 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三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税收减免优惠, 安排一定的政策性贷款, 鼓励和支持刚刚步入市场的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四是放宽实力较强的大型文化企业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产品进出口权。

基于我省的现实情况, 要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文化产业, 打破行业垄断。特别是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剩余资本和民营企业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增加文化产业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 壮大文化产业发展实力。考虑到黑龙江省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 我们要把重点放在吸引其他发达地区和省份的民营资本上。此外,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减少行政审批, 打破原有的二元格局, 将那些可以由社会, 中介组织、团体、企业承办的事下放出去, 由政府包办文化向政府管理监督文化方向转变, 调动整个社会从事文化建设的活力。

第二, 进一步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文化法规和政策, 确保文化产业政策的法律效力。简化文化行政部门的各项审批制度, 规范文化企业的经营行为, 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当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要参照国家大纲性政策和其他省市以及国外先进政策及时立法, 查漏补缺。逐步建立起系统、完善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政策法规体系, 将文化产业发展、文化资源开发、文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市场管理、人才培养以及国家文化安全等纳入法律保护。

第三, 加大财政政策在文化产业上的倾斜力度。目前就黑龙江省的整个产业发展来看, 文化产业还处于一个薄弱环节。这就特别需要政府在财政政策上予以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一是在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的基础上, 要确保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的不断增长。二是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确保重点建设要重点投入。三是要建立专款专用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基金的来源主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 同时还要广泛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和福利捐赠。

第四, 制定科技创新和人才激励的政策。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 要“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要发挥文化和科技相互促进的作用, 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当今时代的发展, 离不开创新, 而产业的发展, 离不开高新技术的支持。利用高新技术手段, 是文化产业得以创新的一项重要途径。高科技手段不仅能包装文化产品, 更能够帮助其在流通环节上进行更为有效的传播。因此要制定有效的政策, 支持产业的创新和高新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传播和应用。

任何产业的发展, 科技的创新, 都离不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时代要进步, 科技要发展, 人才是关键。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 更需要创意人才、高端产品营销人员以及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加入。黑龙江省拥有众多高等院校, 人力资本和知识储备占有一定的优势。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结合自身优势, 加强与本地区高校合作。要对引进的人才给予政策上的保障, 例如户籍, 社会福利等。

第五, 政策与区域实际相结合, 制定行之有效的具有本地区民族特色文化政策。黑龙江文化资源丰厚, 蕴含着很多的经济价值, 黑龙江流域同黄河、长江流域一样, 是中华文明的源头之一, 具有十分深厚的文化底蕴。黑龙江省在近现代历史进程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拥有大量近现代文化遗存和少数民族文化, 众多历史文化名人、风格独特的中西建筑以及独具特色的“冰雪文化”等。然而由于政策等诸多因素, 造成了文化资源的大量闲置和浪费。因此, 需要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 实现文化资源的最大效益。首先, 要打造一流的文化品牌, 加快文化资源转化为商品。充分挖掘本地区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文化底蕴,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支持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鼓励支持对外展演合作, 搭建各种交流平台, 推动文化多渠道“走出去”。其次, 加强对文化产业示范区以及产业发展基地的财政扶持力度, 打造民族地域文化艺术精品, 发挥文化产业发展基地的经济作用。

第六, 积极借鉴其他省市、地区及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任何省市的发展, 都离不开自身的实际。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文化差异。因此在制定文化产业政策时, 要明确各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背景、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 既要充分吸收借鉴其先进的经验, 又不能生搬硬套。而是要结本地区的发展优势, 辩证取舍, 综合创新。

摘要:近年来, 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实现了新的跨越式发展, 越来越成为当今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产业发展, 政策先行。黑龙江省近年来相关文化产业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深化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有: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财政在文化产业上的倾斜力度;制定人才激励政策;制定行之有效的民族特色文化政策;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文化产业,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政策

参考文献

[1]欧阳坚.文化产业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1.

政策管理的文化产业 篇8

关键词:中国文化产业;战略性政策;文化生产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3-0049-07

全球化是一种逻辑,以全球共享的游戏规则为表征,以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为内核。在此意义上,全球化过程外在表现为全球共享的游戏规则的形成、扩散、博弈和不断调整、修改、补充、完善的过程,其内在的实质则是人类不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在不断碰撞、冲突和融合中逐步在承认和尊重差异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过程。现在,全球化的逻辑,完全不顾及那些反对者的主观意愿,已然渗透到了文化领域之中,威胁着传统的人类文化发展范式,并开始展现出新范式的雏形。这种人类文化发展的新范式至少有两个基本构成部分,一是文化生产的市场化,二是文化交流的贸易化。人们普遍担忧的全球化逻辑可能导致的文化同质化问题,正在通过政府间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共同能力,转化为所谓“创造性的文化多元共存”。的政策行动。与此同时,文化的冲突和竞争却前所未有的频繁和激烈,为捍卫文化权利和争夺文化利益的较量甚至在意识形态基本相同的国家间展开。

随着中国积极加入全球化的进程,全球化的逻辑及其影响下的国际文化发展新趋势,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文化发展的道路。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可以称得上是对这种影响的积极回应,它集中表现和反映着中国的态度、政策和应对战略。有学者认为,“确认‘文化产业,合法性的首先意义就在于,它代表着对前现代文化观念的‘去魅’,对计划经济时期旧文化观的深层解构,它使当代中国文化政策获得了全新起点。”本文认同这一观点,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深入探讨和全面评估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及其影响。

严格地说,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一词包含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应表述为:中国文化产业“政策”,重点在于政策,即关于中国文化产业的政策,或者说是关于中国要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第二种理解应表述为:中国文化“产业政策”,重点在于产业政策,即关于中国文化的产业政策,或者说是关于中国要发展文化产业的产业政策。之所以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理解,是因为它们要解决的是两类不同的问题。第一种理解解决的问题是中国“要不要”发展文化产业的问题,现行政策的回答是肯定的,很显然,这一决策的结果具有不可逆性,正是由于这是一个几乎无法逆转的政策,因而是一种“战略性政策”。第二种理解解决的问题是中国“如何”发展文化产业的问题,很明显,这类问题是操作性的问题,对应的政策属于政府经济政策的范畴,决策的结果相对容易逆转,因而是一种“操作性政策”。作为本文论题的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指的并不是操作性政策,而是战略性政策,所要讨论的正是这一战略性政策出场的背景、理论内涵和政策影响。

一、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形成与背景

作为战略性政策的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于2000年10月召开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正式提出,经过2001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正式批准,最终于2002年10月召开的十六大上正式形成。

2000年10月,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信息产业与有关文化产业结合”,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概念,首次明确出现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标志着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正式提出。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采纳了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政策的提法,发展文化产业被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得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认可和承认。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二分法”,并且鲜明地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的重要观点,进一步要求“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二分法”和“发展文化产业是……重要途径”观点的提出,标志着作为战略性政策的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正式形成。

大卫·赫斯蒙德夫指出:“政策既是对社会文化、经济和技术状况的回应,也是结果。”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是改革开放基本精神和总体战略作用于文化领域的必然结果,是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自觉选择。在改革开放的宏观社会历史背景下,中国战略性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有三个内在推动力:

(1)改革开放释放出来的企业家精神和大众娱乐需求相结合催生的文化市场推动力。1979年,广州东方宾馆开设的国内第一家音乐茶座,被认为是我国文化市场兴起的标志。此后,歌厅、舞厅、录像厅等相继出现,并很快遍及全国。这种自发形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满足被压抑多年的大众娱乐需求为内容的“文化市场”,在1987年获得了合法地位,并于1988年2月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规范。文化市场的合法化,进一步激励了更多经营者进入,刺激了大众娱乐需求的日趋增长和不断升级,文化市场也因此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开启了新一轮扩张的序幕。电子游戏厅和书刊发行第二渠道诞生,演出穴头和演员走穴等现象也开始在文化市场中出现。应该指出,这时的文化市场还相当原始,其主要形态是在简陋的娱乐场所提供简单的自娱自乐式的娱乐服务市场,真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还没有形成,要素市场等市场形态还在萌芽之中,大量的优质文化资源仍然控制在国有文化单位手中。但是,就是这样原始和初级的文化市场的出现及其不断扩张,开启了中国文化市场化发展的新路径,成为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出场的第一个推动力。

(2)经济改革的示范效应和文化事业面临的生存压力相对比引发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生存模式创新推动力。中国的改革始于经济领域,走出了一条新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于面临生存压力的文化领域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并以极快的速度被引入文化领域,引发了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生存模式创新热潮。从1978年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公社文化站举办的某些活动收费开始的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到1981年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赵燕侠承包北京京剧团开始的多种形式的“承包制”,始于群众性文化事业单位生存模式创新的热潮,迅速漫延到剧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

院、文化馆等专业性文化事业单位。据统计,1988年,全国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以文补文”活动的网点达11458个,全年纯收入1.8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家所拨文化事业经费的12%左右。体制束缚和财政预算约束共同导致了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生存困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为谋生存借鉴经济改革成功经验进行的生存模式创新,突破了僵化的文化管理体制,为国有文化资源进入文化市场打开了一个通道。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生存模式的创新,成为继文化市场之后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出场的又一个推动力。

(3)结构调整的需要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相叠加造就的文化发展客观需要推动力。其实,早在1992年,“文化产业”概念就已经进入政府相关部门的视野,文化部更是在1998年设立了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文化产业司”,至此,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呼之欲出。如果说是人民群众的娱乐需求敲开了紧闭的当代中国文化产业大门的话,那么可能正是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将这扇大门彻底打开了。当改革开放进入第二个10年的后期,中国高速发展积累的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日趋加剧。1999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根本性措施。要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并且特别指出,“当前面临的经济结构调整不是暂时性、局部性的调整,而是战略性的调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Q00年召开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中,首先是在发展服务业部分提出发展文化产业任务的,当时的提法是“引导文化娱乐、……等产业发展,满足服务性消费需求。”然后在发展信息产业部分,提出要“推动信息产业与有关文化产业结合”。一方面是当时国家垄断的文化生产形式根本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另一方面是经济结构调整所提出的发展文化产业的迫切需求,正是这两种需要相叠加,成为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出场的最后推动力。

二、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形成的理论基础

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标志着在中国由政府全面包揽文化生产时代的结束和全新的文化生产时代的来临。所谓全新的文化生产时代,实际上是由两种调节机制三种不同的文化生产方式构成的。第一种是“看得见的手”——政府调节机制,第二种是“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节机制下的生产方式是继续由政府全部资助的所谓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市场调节机制下的生产方式是由市场调节的所谓“经营性文化产业”,它对应着两种生产方式,一是相对简单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文化生产,如演唱会、音乐会、艺术品展览会和拍卖会等等;二是较为复杂的各种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更高的公司组织的文化生产,如电影、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生产,等等。

当代中国这种全新的文化生产方式,似乎和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划分的文化生产的三个时代(era),即资助(Patronage)时代、专业市场(Market Professional)时代和专业公司(Corporate Professional)时代相对应,也和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几乎席卷全球的文化市场化浪潮有着某些共同的特征。这表明,人类文化的发展可能遵循着某些共同的规律,然而真正支配不同国家文化发展道路选择的却是各自的特殊性和这些共同规律的特殊表现。理解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或当代中国文化生产方式的转型,可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其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文化发展理念或理论基础的变化。

人民群众是否具有文化消费上的选择权。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以来的回答都是否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家长式的作法根本取消了人民群众在文化消费上的选择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等这些基本问题都由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决定,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好坏也由他们来评价。生产什么你就看什么,或者说让你看什么你就看什么,不让你看你就不能看,想看也看不见。这种状况到改革开放后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娱乐需求释放而引发的文化的“娱乐属性”得到承认开始,在逐渐获得合法性的文化市场上,人民群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主体地位逐渐得以确立起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大批国外文化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加之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渐渐丰富,文化的“产业属性”逐渐显现并日趋明朗化,也逐渐获得了事实上的承认。以此为标志,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和最终确立。承认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体地位,也就意味着承认人民群众具有文化消费上的选择权,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个人的偏好、预算约束和时间约束在文化市场上自由地选择文化产品和服务。这种变化的意义可以说是革命性的,它意味着文化生产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根本无视群众需求的状况,相反,必须从群众的文化需求出发去组织文化生产,做出文化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后来,这种变化在2003年被概况为“两个面向”,即,面向市场、面向群众。两个面向是统一的,其实质就是要将政府包揽的文化生产方式彻底转变为市场调节的生产方式。人民群众具有文化消费上的选择权,构成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出场的理论基石。

政府是否应该垄断文化生产的权力。由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使政府干预文化生产成为一种国际惯例,连最崇尚新自由主义市场理念的美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长期以来选择的却是最为严厉的干预方式,即政府生产,也就是由政府垄断文化生产的权力。在中国,政府垄断文化生产权力的基本做法,是由政府全资设立文化事业单位,然后将文化生产权力赋予这些事业单位,由这些文化事业单位具体组织文化生产活动。支持政府垄断文化生产权力的理论依据有两个,一是文化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二是全能政府理论。文化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集中反映着文化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但是,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明显增强,所谓“一言兴邦、一言丧邦”的情况将不复存在。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文化消费上的选择权的确立,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日益离不开其产业属性,文化的意识形态功能越来越依赖于其产业功能。只有占领市场,才能占领群众。也就是说,一种文化产品如果不能在市场上被消费者所选择,那么它的意识形态属性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文化产业属性的确立,特别是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的这种关系,从根本上消解了意识形态属性成为政府应该垄断文化生产权力的理论基础。全能政府理论是支持政府垄断文化生产权力的另一个理论依据。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全能型政府理论的根基被彻底动摇了,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目标的确立,使政府继续垄断文化生产权力变得既缺乏理论依据,也丧失了获得所必须的充足的公共财政支持的理由。上述两方面证明,政府垄断文化生产权力的理由已经不再存在,政府必须转变其在文化领域中的职能,让出其不该拥有的那部分文化生产权力。政府不应该垄断文化生产权力,成为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出场的重要

理论基础。

文化是否应该市场化。很显然,政府不再拥有垄断文化生产权力的观点部分地成为支持文化市场化的理论根据。然而,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自从阿多诺(Theodor Adorno)和霍克海默(MaxHorkheimer)创立“文化工业”(Culturai Industry)一词以来,在西方世界对文化商品化或市场化的批判就没有停止过。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开始的娱乐市场化,到后来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以文补文”和企业化经营引发的文化市场化,改变了文化生产方式,创造了丰富的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改革开放之初文化产品短缺的局面,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当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所导致的各种问题,如有偿新闻、出版低级趣味的书刊杂志、买卖书号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反对文化市场化的人提供了口实,有人甚至将这些问题概括为是“人民币当了总编辑”。但是,在这些表面问题背后支持反对文化市场化的真正理由有两个:第一个理由认为,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是对立的;第二个理由认为,文化具有卓越性,文化生产应该由精英决定,而不能迎合大众的需求。对于第一个理由,决策层提出了根据公益性强弱进行分类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说,并不将所有的文化都产业化或市场化,只将那些公益性弱的部分推向市场。第二个理由表现的是精英主义的文化观,而这种文化观在历史观上是错误的,因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当然具有追求精神文化需要满足的权利,而且这种追求也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实,文化市场化并非其反对者所想像的那样是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是要改变过去那种政府垄断的文化生产方式,让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促进文化发展。文化应该市场化,成为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出场的关键。

三、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重要影响

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是当代中国文化发展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它结束了中国文化发展模式的探索历程,开启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的新方向,对全球化背景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文化发展理论和中国文化发展实践都具有极其深远的重大影响。

中国文化体制的全面改革。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出场的第一个重大影响,就是提出了应全面改革现行文化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实践课题,引发了中国文化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因为中国现行的文化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无论是宏观的管理体制,还是微观的运行机制,都根本不能适应全球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文化产业的客观要求。

尽管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也是改革的结果),但是,这次的改革却有着以往改革完全不同的全新特质。对此,有论者认为,这次改革不同于以往,“它的目标不再仅仅指向体制内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而是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文化体制’当作基本宗旨”。也有论者评论说,这次的文化体制改革“加速发展、全面推进,实现了一系列重大突破。”还有论者强调指出,“文化体制改革到这个时期,已经由被动改革向主动改革转换,由主要模仿经济体制改革向把握文化体制改革自身规律转换。”并把这次的改革概括为“推广型体制改革”,以与此前“应对型体制改革”。相区别。然而,除了全局性、全面性和主动性之外,这次改革更重要的特质是在全新的文化生产格局基本形成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从宏观的文化管理体制到微观的运行机制的全面改革,以使我国的文化体制更好地适应文化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以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的这一重要特质为视角,我们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质和意义。首先是要使文化体制和经济体制并轨,以从体制上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与文化“两张皮”问题,实现经济文化一体化。关键是将市场机制引入文化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其次是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角度,或者说,从有利于发展文化产业的角度,进行文化体制的重构,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扫清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实现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显著提高。关键之一是培育新型的文化市场主体,使其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成为文化创新的主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关键之二是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立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三是明确区分政府与市场在文化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解放长期存在的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关键是“管办分离”、“政企、正事、正中分开”,健全文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新的文化监管体系。

中国文化发展道路的新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在探索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的同时,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也从未间断过,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可以说就是这种探索的最重大的成果,它改变了中国文化生产的基本格局,开辟了中国文化发展道路的新方向。

中国的文化产业从边缘走来,走向核心地带的边缘,并开始由边缘向核心地带渗透。其间,既有创新的文化业态,也有原有业态的产业化发展。但是,不论何种形式,总体上走的都是一条“增量”发展的道路。也就是说,在政府包办的文化事业之外,又新增加了一个文化发展路径。当然,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对政府包办的文化事业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使其经历了开始阶段的萎缩、中间阶段的迷茫到最后重新定位的痛苦历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是出于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要的目的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余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完全交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过去全部由政府垄断的文化生产权,除了现在认为必要的之外,大部分已经分权给了市场,文化生产进入了上面描述过的“两种调节体制”、“三种生产方式”的全新时代。

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既是对这种全新文化生产格局的固化,也为这种全新文化生产格局的调整提供了广阔的政策空间。政府的职责是保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但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政府生产。政府也可以不生产,而通过购买的方式提供。也就是说,出于效率的考虑,未来中国文化生产格局中,政府生产的部分具有进一步缩小的可能与趋势。但为了保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公平和公正的分配,以及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和范围具有加大和增加的可能与趋势。为了推进改革而提出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二分法”,根据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未来将不再重要,事业和产业的区分是不科学的。文化生产都要遵循相同的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分配遵循的是另外

的法则。经过不断的调整,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将会越来越清晰。

文化发展的理论课题。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长青。实践总是为理论的发展提出新的课题,同时也为新课题的解决准备了素材。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文化竞争时代;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迅速普及,改变着文化生产、存储和消费的方式;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的多媒体、多频道化以及通信、互联网和广播电视融合的趋势,为文化内容的发展提供了潜在的需求和广阔的空间。在文化发展面临着这些全新的经济、技术和国际环境的条件下,在20多年中国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给我们提出了许多需要思考和研究的文化发展的理论课题。从理论上研究和回答这些课题,是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有效实施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中国特色文化发展道路理论基础的客观要求。

文化当代价值及其实现方式问题。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意味着对文化在当代所具有的巨大经济价值的承认,特别是表现出来的实现其经济价值最大化的政策诉求。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文化的当代价值及其实现方式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以下几个具体内容,除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外,文化在当代还具有哪些价值?这些不同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着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哪些价值应该优先考虑?文化当代价值是如何实现的,具有哪些新的特点?等等。事实上,这个问题既涉及文化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也涉及文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互关系。

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关系问题。当今时代,文化与经济、政治日趋融合,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用产业化或市场化的方式发展文化,必然会使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关系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过去文化与经济的关系中,文化通常处于附属地位。但是现在,文化不仅本身可以创造经济价值,而且正在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甚至连经济发展的目的本身也需要用文化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赋予文化产业以合法地位,意味着文化领域权力的重新分配和转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的文化利益格局,文化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变化将给政治带来哪些影响,政治对文化产业发展又会具有哪些新的约束,同样需要思考和研究。

文化卓越性的保持问题。赋予文化产业以合法地位,意味着承认大众文化的合法性,而大众文化的大众性、通俗性、普及性和易变性特点,决定了卓越性不是它的主要追求。但是,保持文化的卓越性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基本要求,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文化精神、文化品味和文化发展水平。在全新的文化生产格局中,谁对文化卓越性的保持负责,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卓越性,并使其与大众文化形成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提升作用,这些都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

四、结语

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已经6年了。在过去这6年里,操作性文化产业政策相继出台并已经渐成体系;文化体制改革也已完成了试点任务,正在全面展开;同时,提出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任务,并初见成效。中国特色文化发展道路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中国的文化产业有了长足进步,中国文化发展显现出了新的气象。所有这些都表明,战略性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场,的确是当代中国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毫无疑问,它的深远历史影响还将在中国未来的文化发展实践中继续显现。

政策管理的文化产业 篇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无锡市委第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无锡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第二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岁末年初,无锡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无锡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见下页),从产业发展重点、培育市场主体、促进自主创新、加大投入力度、促进产业集聚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以期通过几年的努力,尽快实现无锡文化产业扩大规模、提升层次、优化结构,成为未来重要的支柱产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江苏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及本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产业发展重点

1、发展方向。围绕打造“区域性文化中心城市”和“文化影视之都”的发展定位,着力构筑区域性的文化创新创意中心、文化资源配置高地、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和文化产业集聚基地。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性、杠杆性作用,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市场化、集聚化和专业化发展,力争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4%,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产业。

2、发展重点。坚持聚焦重点、战略突破,大力发展影视传媒、创意设计、数字出版、文化旅游、广告会展、动漫网游、演艺娱乐、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等产业,着力推进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扶持政策,形成发展特色和竞争优势。

二、培育市场主体

3、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形成一批规模型、龙头型的领军企业,打造一批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50亿元的现代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无锡市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发布制度,发挥各领域示范企业的表率和带动作用,对上一综合实力前十强的文化企业,根据新增贡献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从高不重复。

4、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重点引进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对当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市经营期限满5年的文化企业,根据实际投资和贡献预期,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锡设立企业总部,按照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等政策。

5、积极发展国有文化企业。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国有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给予资源和政策支持,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继续执行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展期五年。

6、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公平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连续3年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文化企业,按照企业3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促进自主创新

7、鼓励原创文化产品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或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国家级政府奖项且市场演出100场次以上的舞台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出版精品获得国家级政府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动漫产品的奖励参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8、鼓励原创文化项目研发。对产业化前景好、带动效应强和贡献率大的重点原创文化项目,经认定的,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要件,实行政府拨款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资助。

9、支持文化产业核心技术研发。鼓励文化企业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对省级以上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承担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省重大产业化转化任务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10、加大文化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经认定的高层次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按照市人才发展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文化艺术产业领军型人才,可按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相关政策予以优先照顾。设立“文化产业人才贡献奖”,激励和表彰对无锡文化产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端人才。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领军型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境外培训,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贴。

11、加强产学研资合作。鼓励推动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金融机构、各类基金开展战略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资”合作新机制。

12、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引导装饰装潢业、纺织服装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按其新增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13、培育新兴文化业态。鼓励文化企业在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等产业融合中创新产业业态。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文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或者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对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结转扣除。

四、加大投入力度

14、加大财政投入。从201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亿元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随着市级财力增长而相应增长。各市(县)区要建立和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凡获得国家、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资金资助的项目,市、区两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资助或市级其他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或奖励。

15、引导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重点创投企业加大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鼓励国有和社会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6、鼓励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探索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其他非抵押类贷款新模式,对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贷款重点支持,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金融创新,积极筹建文化支行和文化小额贷款公司。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和信贷业绩纳入绩效考核。

17、引导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我市国有担保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抵押的担保力度。为本市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年日均担保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8、鼓励文化企业多渠道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实行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文化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对于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成立社会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组织。鼓励社会资本捐资成立公益性文化艺术基金组织,支持公益性文化艺术演出、场馆建设和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引导和繁荣我市文化市场。企业和个人通过经省有关部门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基金向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根据国家规定税前列支。

五、推动产业集聚

20、提高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度。遵循优化布局、彰显特色的原则,重点打造影视制作、创意设计、数字出版、现代传媒、动漫网游、文化旅游等园区。建立和完善重点园区、基地认定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园区内入驻企业数量超过80%、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60%以上,园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所在地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50%以上的重点文化产业园

区,视情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建设、项目资助和贷款贴息。

21、强化重点园区的土地供给保障。根据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发展需要,市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安排文化产业用地指标,在重大项目点供指标安排上予以重点照顾。对于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在3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在同一区域内安排10%的经营用地。对园区内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国有文化企业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所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22、加大入园企业的支持力度。入驻重点园区的文化企业,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经认定的入驻重点骨干文化企业两年内地方性规费和新增的地方财税留成部分按最高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增地方财税留成部分按最高50%予以奖励。

23、盘活可利用的社会存量资源。鼓励各市(县)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产业集聚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可利用的传统区域、街区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经认定为国有土地的,原产权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暂不对改变用途的行为征收土地收益。支持市级以上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鼓励开发投

资建设公司向文化投资经营公司转变,视贡献程度,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24、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鼓励我市现有文化产业园区或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或300万元的专项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称号的,按规定予以配套奖励。

25、大力构建公共技术平台。对重点园区开放式、专业化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给予资助。重点公共技术平台优先列入市级扶持计划,并按相关政策给予专项资助。对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并获得资金支持的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六、鼓励拓展市场

26、加大文化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出口企业。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省级、国家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化企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7、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大力开展文化企业投资贸易推介活动,开展国际间合作。积极支持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境外知名文化展会,对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鼓励演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境外商业演出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场给予场租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大型舞台剧赴国外演出,按不超过20万元/场给予补贴。演出收入免收营业税。

28、积极引导文化消费。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面向本市文化企业的政府采购,积极培育和引导文化消费。引导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对商业演出、电影放映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价场次或门票,实施场次或门票补贴。

29、加强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文化知识产权(版权)市场交易,办好重点文化产权交易机构。鼓励兴办各类文化经纪公司,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和规范影视传媒、图书报刊、动漫游戏、演艺娱乐、文化经纪、艺术培训、艺术品交易等专业市场,大力发展专门从事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演艺院线等现代流通文化企业。

七、优化发展环境

30、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创优创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及服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加强我市文化产品著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工作,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31、支持举办文化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举办有利于促进文化企业交流、扩大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重大文化活动,专项资金视规模和影响力给予资助扶持。鼓励引进高雅艺术和优秀文化艺术演出,对影响力大、贡献度高的经纪机构实行重点扶持。

32、鼓励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有潜力的中小型会展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有国际影响力的展览公司落户。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平方米的展览会,按实际场租费相应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市连续举办3年、每期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3万平方米的市重点展览会的举办企业或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3、加强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区域性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国际交易中心,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版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关权利。对属于本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权利登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文化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可给予支持。

政策管理的文化产业 篇10

一、政策措施

建设住宅工业化综合试点城市,在前期研发阶段需要较多投入,以此调动各方参与者的积极性,最终实现住宅工业化大规模的实施。为此,要制订综合性的政策体系,为推进住宅工业化提供重要保障。

1.完善优惠政策,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拟出台《济南市住宅产业化工作促进条例》,完善优惠政策,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一是优先立项,采用工业化住宅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以产业化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从长计议,应是长寿命住宅。二是在使用年度住宅用地指标时,优先考虑使用住宅工业化技术建设的项目。三是建议参照北京等先进城市的优惠政策,奖励工业化住宅项目,各单体规划可调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之和的3%。

2.完善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

建立标准化机构,研究与住宅产业相关的标准体系。完善住宅产业标准化体系,尽快编制中国支撑体住宅施工地方标准、部品部件生产和地方安装标准。建立住宅性能评定和住宅部品部件认证技术指标体系,对住宅部品部件安全性、耐久性和通用性及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系列化和集约化进行规范评价。

3.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将住宅产业化企业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范围,争取各种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如改革企业所得税,对以住宅产业化生产的相关企业,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减免政策;如对企业为住宅工业化生产而购买的生产设备,采用加速折旧计提法;对提供产业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的企业或个人,采用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还应该调整与改革资源税,对过度占有资源、占有优质资源的住宅项目,要加大资源税征收;对实施住宅工业化生产,节能省地型住宅项目、节能节水住宅建筑制品和设备生产,要降低资源税征收。

4.设立住宅产业化发展基金

建立住宅产业化发展基金,其宗旨是通过对住宅设计开发建设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达到长期资本增值的目的,并促进住宅产业化、标准化、现代化。其基金筹集,一是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建立住宅工业化发展基金;二是争取政府科研经费和节能减排投资基金支持;三是积极吸收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住宅工业化领域。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应采取私募方式,在资金来源渠道上,一是民间私人资本;二是包括商业银行、保险的机构投资者。

二、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立强有力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形成发展住宅产业化的合力

各地实践证明,没有强有力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就难以培育新兴优势产业,因此,要发挥领导强有力协调作用,建立推进济南住宅工业化的组织管理体系: (1) 决策领导层。由市政府分管市长领导,住宅工业化专职管理机构、住宅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委员组成。决策领导层负责协调建设、发改委、经贸、科技、规划、房产管理等相互关系。建立高效审批流程,负责审批住宅工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与规范、形成发展新兴住宅工业化的合力,推动新兴住宅工业化走上快速发展轨道。 (2) 推进层。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组成的新兴住宅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负责住宅建筑设计、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认定、住宅性能认定、标准编制等住宅工业相关技术的服务指导工作,用科学有效方法,建立住宅工业标准化整体系统,率先制定出适合济南及其都市圈的住宅工业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总结研发出一整套适用技术,然后,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 (3) 实施层。由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建材生产厂商与销售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等具体实施。

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推进济南市住宅产业化顺利发展。强化政府的宏观指导、政策引导和社会服务职能, 加强部门协作, 规范市场秩序,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以市场为导向, 运用市场机制, 鼓励各行业广泛参与,促进住宅产业化健康发展。

2.建立“部、省、市联盟”战略合作机制,高起点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建立“住建部、山东省与济南市”三级政府住宅工业化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国家及省的政策资源,以CSI住宅工业发展为切入点,建立国家新兴住宅工业化发展的新模式,确立济南加快发展新兴住宅工业化的目标和发展“路线图”。同时,要建立济南都市圈发展新兴住宅工业化的联盟机制,以此带动实施济南都市圈住宅工业化发展战略, 高起点、宽领域地推进住宅工业化工作。

3.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平台, 为住宅产业化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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