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十篇

2024-07-06

法律宣传 篇1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由其1971 年的一系列演讲整理而成, 梁治平先生翻译了这本著作, 同时也在序言中表达了他自己的见解。书中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彼此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是社会经验的两个维度。二者不容混淆, 却又息息相关。其中诸如“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将形同虚设”之类的经典论述, 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根据伯尔曼的论述, 西方法律传统出现了一种整体性危机, 体现为社会各阶层对法律的一种蔑视, 以至于避法、违法、抗法。究其根源, 伯尔曼认为, 这“与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任的丧失有关”, 也就是人们“对于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 “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 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 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秩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 (1) 所以, 伯尔曼所认为的这场危机源于人们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和对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 并且他将这一切归咎于“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2)

伯尔曼所认为的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的直觉和反应也许有些放大, 但至少还是能相对客观的反映社会现实的。他从法律与宗教的视角论述了危机之源, 以及对于未来社会作了预言和构想。另外, 有些学者就对“法律信仰”一词提出批判质疑 (3) , 他们认为“信仰”必须是高于现实的, 这样看对国家制定的实在法的信仰就不合逻辑了。他们认为对法律只能是信任, 而非信仰。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貌似合理, 实则是狭隘的。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 伯尔曼所论述的“法律”所指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和追求, 是或接近于是“自然法”的概念, 也就是这种先验的理念才能与超验的宗教精神相匹配, 而并非指为有些人所混淆的充满着理性主义和世俗主义的现实规则——国家制定法。

所以基于这种法律的内在价值和追求来谈法律的信仰是完全有理由的。然而, 置之于我国的特殊语境, 由于我国并不存在一种普遍性的宗教信仰, 或者说不存在一种将宗教与法律并论的环境, 所以这里就没有讨论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必要性。但并不是说绝没有谈论信仰的必要, 任何国家和民族都需要一种信仰。在我国, 对法律的信仰、对道德的信仰仍是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另外, 在一定程度上, 我国的传统道德也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和情感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 由此而获得一种心灵的满足、依赖和尊敬, 并且愿意为之献身。这与伯尔曼所论述的西方宗教是相通的。因此, 我们完全可以从法律的道德维度展开探析法律信仰。

二、法律的道德性问题

伯尔曼认为, 法律与宗教必须紧密的融合在一起。“没有宗教的法律, 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没有法律的宗教, 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 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 (4) 伯尔曼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的精辟论述, 这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宗教要义是出于神的指示, 而道德是源于人性的要求, 二者有其共通点, 即都是一种高于现实的准则和期望。

以自然法学的观点来看, 法律与道德本就是不可分的, 法律离不开道德。法律必须体现其内在的道德性。如若没有这样的法, 不仅无法弘扬法律的道德性, 反而还会给社会一种恶性的导向。这可能并非出于立法本意, 却可能导致意料外的恶果。比如一些地方房屋拆迁通知发文“以户为单位发放拆迁补贴和拆迁安置房” (5) , 许多家庭为了多获得一份拆迁补贴, 竟然纷纷办理“离婚”登记, 结果导致短时间内离婚率急速上升。这类事件的发生除了与人们忽视传统的伦理道德、一味追求利益的心态有关外, 与法律制度的不合理、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

我国五千年的传统儒家文化极其重视伦理道德, 各朝各代也主要将“礼”“法”合一作为治国理家的核心准则体系, 甚至很多时候“礼”的地位都要高过“法”,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从来都与道德礼制分不开。比之于西方社会的爱上帝、爱自由、爱正义、守契约,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也处处体现着“忠义礼智信”、“忠孝节义”等传统道德理念, 比如“亲亲相隐”、“准五服以制罪”等。

然而, 我国法律发展到现在, 丢弃了太多这样体现我们国家传统文化和道德的精神。受功利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法律逐渐走向了虚无, 法律的道德性逐渐被忽视和否定。随着清末法律的近代化历程, 对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引进学习, 作为“精神”和“信念”的道德性的“礼法”消失殆尽, 留下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规则。人们在这样的法律中变得自私无礼, 变得麻木和漠视, 整个社会越来越暴露出从来都不与我们礼仪之邦气质相契合的问题。笔者认为, 我国也正经受着一场法律与道德的信仰危机。

三、法律信仰危机:道德维度之危机

伯尔曼所论述西方的宗教信仰危机给西方法律社会带来的影响, 很容易就能让我们想起我们正所身处的社会。一切都很熟悉, 我们也生活在他所描述的那样的社会:“所有继承西方法律传统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一直根源于某些信仰和假设不仅正从法学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职业的其他成员脑中消失;法律正变得更加零碎、主观, 更加接近于权术和远离道德”。 (6) 也许我们的社会的问题要比这严重得多, 因为伯尔曼所认为正在消失的这些优秀的法律传统和信仰在他们的社会都曾经发生过, 而在我们这里, 法律信仰从来未能真正树立, 而道德传统却丧失殆尽。

海外著名历史学家唐德刚认为, 从五四起中国人的公共道德就开始下滑。其原因是:打碎了旧的儒家道德, 却又未有新的道德观念来填补原来的位置, 导致人心涣散, 毫无原则, 人情冷漠。诚然, 自五四以来, 各种传统道德被破坏, 也被新的思潮所冲击, 法律的现代化并没有很好地对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文化吸收, 当时的策略是“全盘否定”, 这对后世社会的影响极其深远。

法律与道德的危机的成因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先天畸形, 其二是后天歪曲。

对于第一点, 梁治平先生在《法律与宗教》的代译序中这样说:“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 如果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 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 (7) 这表明了梁先生对于中国法律现代化历程的批判态度。朱苏力先生以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表达了类似观点, 并且提出了一些如何善用这些本土资源的主张。

所以, 我国在大量引进和学习西方法律文化的同时, 忽视了对我国传统道德的深掘, 导致整个社会都充满了功利主义, 摒弃了许多原来我们曾为之追求的理念和信仰。近年来已经有太多这样的社会事件发人深省, 比如“小悦悦事件”、“老人摔倒不敢扶”的现象等, 都直接指向了人性的道德底线。

法律没有道德基础, 一方面加剧了道德危机, 另一方面也使得这样的法律难以被人们所信仰。一方面西方法律思想对我们传统伦理道德进行着大清洗, 另一方面人们又从未真正相信现在的法律就是体现着美德和正义的良法。为什么会担心药家鑫不死, 为什么如此担心李刚的儿子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为什么老人摔倒却不敢扶, 这一切都是人们对法律不信任的体现。

当然, 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没有被良好的执行也是法律信仰难以树立的重要原因, 也就是“后天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 即法律的道德性没有得到遵守,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被忽视了, 并且成为一种常态, 比如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等现象, 从而导致人们再也难以以善良的道德面对伪善的法律, 这种情况下来要求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也是没有理由的。

这种法律与道德的信仰危机使得我们的法治社会始终缺乏价值根基。就像伯尔曼所论述的苏联崩溃的原因就在于“信念”的崩溃, 而这种信念指的就是“社会主义道德” (8) 。所以, 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必须要重视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 将其渗透到我们的法治精神中去, 使之成为一种人人遵守的信仰, 就像西方的宗教精神在人们心中的指导意义一样。

在认可宗教信仰与道德信仰的某些相似性的基础上, 伯尔曼在书中所述的一段文字, “仅从效力角度考虑法律, 则我们使之丧失的, 便正好是效力。没有对法律中的宗教要素予以充分的注意, 我们就消除了它施行正义的能力, 可能甚至夺去了它生存的能力” (9) , 同样可以用到我国语境下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因而, 仅从效力角度考虑法律而罔顾法律的内在道德性, 最终的后果必然也是法律得不到遵守, 无法发挥实效。法治离不开良法, 即正义的法律, 有德性的法律。有德性的法, 才会有权威, 才会得到公民的自觉执行。所以, 我们在立法活动中必须考虑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 而不应全盘引进吸收西方法律制度, 那样可能会导致法治的“水土不服”;另外, 有德性的法必然产生于公共道德良好的公民社会, 所以重拾传统道德文化是我们重塑法律与道德信仰的重要内容。如此, 才能实现与本民族文化相一致的法律现代化和法治。

摘要: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认为要解决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必须要创造彼此相融的法律与宗教。由此将其置于我国语境下, 引发了法律与道德的信仰的问题, 进而探讨当前我国法律信仰危机的成因及其解决之策, 即重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 重拾我国传统道德文化, 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融合。

关键词:法律,宗教,道德,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法律宣传 篇2

法律职业论与法律人观念出现于我国构建法治国家与法律自由性确立的过程中, 因此两者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与法律自由性具有一定的影响。法律职业论提出的目的是相对于政治而言, 更好的实现法律的独立。法律独立性是中国法律人反思的效应结果。中国法学随着社会进步基本处于法治现代化话语繁荣阶段, 不仅有效的融入了现代人的现代化诉求, 同时也体现了对以往中国法学的否定。因此, 现代法学的思想性质与精神是建立在对阶级斗争法学的否定、反思与批判基础上的。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中国的法学思想变化中是一条主要的线索, 法律与道德问题是属于法律的实证主义立场, 而以法律与政治的角度来说, 就是在法律的构建过程中将其作为凌驾于人意志之上的, 用来反抗国家政治法律化的工具。

法律职业论在现代的兴起过程中, 首先是以紧密联系现实为主, 将其运用于现实的政治政策中, 其次就是建立在有效回应“程序路向”理论被批判与被批评的基础上。总的来说, 法律职业论的实质就是将法律本身存在的自由性质转化为实施法律的人的自主。在两者相互转化的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四种理论与现实的观念:1) 法律应被具有专业性的人们所掌握;2) 具有专业性人的思维应有别于平常人的法律思想, 即具有相应的技能性质与伦理性质;3) 存在专业机构能够进行相应的法学教育, 有效培养法律人才;4) 拥有独立的法律执业的资格认证标准。以上四种观念中, 最主要表明的就是法律人与其教育。法律人的培养适应了当代社会专业化与职业化的发展趋向。

二、法律普遍主义

法律人的观念是我国法学思想的最主要特征。法律人观念不仅表现为法律与人生活的关系, 还有就是法律普遍与特殊注意之间的矛盾与对立。重要的是, 深入理解法律自由性到法律人的自由性的转变过程。在法律职业论中, 法律人的自由性是通过将法律思维不断区别平常思维实现的。所以, 法律思维与平常思维的区分便成为最重要的探讨重点。两者间的区别一定程度上可理解为西方的理性与情感, 或者说是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情感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有效的区别。很多人认为, 理性只是为达到目的采取的被动能力, 而最终实现目的的本身是由于情感决定的。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人的自主性是以法律自身的自主性为前提的。

法律的目的不是人的生活, 而是法律逐渐成为了生活的目的。对于法律职业论以及法律人与日常人, 实质上都有共同的目的, 就是使用法律统治, 而不是人来统治。因此, 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思维逻辑便不再处于领先地位, 而更换为法律的思维逻辑。这种地位的转变也联系到了法律与人的关系, 在我国的现代社会中变转化成为从人情到法理的转变, 也就是形式化与普世化, 同时也就涉及到了法律普遍主义与法律特殊主义。

法律人的观念的变化也代表着中国的法学思想状态, 由人的法律化转变成法律的形式化, 再转变成人的形式化。

三、法律人观念的反思

对于当代的法律人来说, 法学教育是专业化的教育, 是培养特殊法律人才的教育。在人们进行社会秩序基本性质的反思时, 涉及人们生存秩序的法律问题就不是法律自身所特有的, 也不是其可以独自垄断的。所以, 人们被迫进行了法律人观念的反思。人们认为, 整个社会整合的基本形式就是形式化与理性化的法律, 一定程度上高于道德与政治的矛盾。虽然人们生活的圈子不大, 但都是以法律平台为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 整个现代世界在根本上转变了人们的道德、法律与政治的思考方式。任何道德与政治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质疑与否定, 但是任何法律在规定期间同样以正义为主, 而这种理念是无法存在在抽象的法律理念中的。这种正义的理念更多的体现在实际的生活中, 无法用法律自身的抽象逻辑来控制生活的逻辑。所以, 在开始质疑法律普遍主义的同时也结合自身的实际处境, 最终发现, 不仅要找回政治意志与生活法理, 更需要道德法律与政治的共同体理念。因此, 对于法律、政治与道德三者间的关系是当下中国法律人观念反思的重点内容。

四、结语

在当代法治社会的背景下, 法律、政治与道德三者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复杂与深奥, 很多人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通过本文的讲解, 以法律职业论为理论依据, 对法律的普遍主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最终针对当下中国法律人观念的反思证实了法律、政治与道德三者间关系研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摘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 我国逐渐进入法治社会。法律与人的关系分为法治与人治两种。法律人观念不仅包含法律与人的关系, 同时还有对法律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间的对立关系以及中国人生存的秩序观念。文章以法律职业论与法律普遍主义为出发点进行研究与分析, 并探讨中国法律人观念的反思。

关键词:法律职业论,法律普遍主义,法律人观念,反思

参考文献

[1]吴彦.从“法律的统治”到“法律人的统治”——对当下中国法律人观念的反思[J].云南社会科学, 2013 (4) .

[2]陈金钊.把法律作为修辞——法治时代的思维特征[J].求是学刊, 2012, 39 (3) .

法律宣传 篇3

本次活动由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结合刑事司法案件和驾校学员身心特点,精心选题,有针对性开展了以“真爱生命,文明驾驶”为主题的授课活动。向各位驾校学员介绍了近年来国家、辽宁省及本地区交警肇事数据统计及该院办理的交通刑事案件数据,宣讲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并重点讲解了醉驾入刑的有关规定。深入剖析了北镇市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交通肇事罪案例,同时穿插播放触目惊心的事故图片及演示文稿,使听课学员真切感受交通事故的惨痛后果和触犯刑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广大驾驶员们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心。

本次活动以案说法,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得到了學员们的一致好评。驾校学员们听了授课后纷纷表示要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远离车祸。(文/陈晓琳 张运峰)

法律宣传(推荐) 篇4

为全面做好防范诈骗案件宣传工作,提高城区广大居民的识别防范意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9月30日,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在市人民广场开展了以“提高防范意识,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防范诈骗案件宣传活动。

活动中,民警深入到商铺、人流密集场所散发宣传单,并向城区居民详细讲解了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各类诈骗案件的行骗手段、作案特点、防骗方法等预防知识。

据悉,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单3万余份,前来咨询人数近千人,有效提高了城区广大市民群众对诈骗手段的认识,增强其防范诈骗犯罪的能力,确保城区社会治安稳定。

针对近期辖区内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老年人上当受骗的案例时有发生,诈骗犯罪造成许多家庭不幸,给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1月14日,沙门子派出所联系沙门子社管委召集辖区内的退休工人,在沙门子老年活动室对辖区的中老年人进行防诈骗法制宣传教育。

沙门子派出所教导员胡炳新针对诈骗犯罪的手法给与了概括,他指出诈骗手法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

一、设置诱饵,诱人上钩;

二、假借名目,暗中调包;

三、调虎离山,声东击西。并结合周边团场及本辖区发生的诈骗案例向在场的退休工人详细讲解。胡教导员的生动讲解赢得在场的老同志热烈的掌声。

随后,胡教导员又对诈骗犯罪的特点进行详细分析,他指出目前,诈骗犯罪呈团伙化、职业化、专业化,流窜作案,多自备交通工具,得手后迅速逃离,犯罪嫌疑人多以老人、妇女为诈骗目标,主要原因是老年人有一定的积蓄,心理不设防,爱面子的心理,即使发现上当受骗,也不懂得如何处理,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更加猖獗。他要求各位老同志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加强戒备心理,不要随意接受陌生人传递的香烟、饮料。不要相信陌生人的话语,遇

见有大量用钱的事要与家人商量,减少到人车稀少的地段行走,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向派出所汇报,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在场的老同志纷纷表示,今后一定提高警惕,防止诈骗案件重演,同时也感谢沙门子派出所民警的善意提醒,希望沙门子派出所今后多向大家宣传诈骗犯罪的预防知识,使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近期,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在浦口地区又有抬头的趋势,为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蒙受损失,降低该类案件的发案,浦口分局从“防范”着手,采取多种方式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在辖区掀起了“全民行动防诈骗”的热潮。公安分局通过先期号召动员,组织群众参加民警主讲的防诈骗教育讲座,讲座内容主要是揭示骗子的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中的“常用语”,鼓励群众互相交流,加深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印象,增强警惕性。该讲座在各个社区多次举办,确保人人听过课,人人得到警示。分局还印制了数千份警方提示在社区发放,通过文字描述,详细列举违法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告知群众鉴别是否是诈骗电话和短信的方法。

在工作过程中,社区群众向民警反映:好多人都收到过诈骗电话,但是因为派出所先前宣传工作到位,所以大家都知道这是骗子打来的电话,没有上当。目前,随着公安机关宣传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防范教育工作进一步细化,受骗上当的人越来越少,最终让这类骗子“骗无可骗”。

南京普法网http://ww

4月12日至26日福清警方组织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防诈骗、防盗窃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防诈骗、防盗窃宣传氛围。4月12日上午,尽管阵雨连连,但福清市“防盗窃、反诈骗”集中宣传活动在城区七个派出所如期同时启动。宣传启动日当天,福清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郑松林带指挥中心及政工室同志专门深入基层对宣传活动开展督察指导。

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对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切实提高广大市民的自我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活动当日,城区玉屏派出所、音西派出所、龙山派出所、龙江派出所、阳下派出所、石竹派出所、宏路派出所七个街道派出所领导带民警深入街头、走进社区,将15000余份精心制作的《预防各类诈骗知识手册》发到市民手中。同时局还为每个派出所配发了一套20块印有防范各类诈骗知识、公安机关打击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彩色宣传展板吸引了广大市民驻足观看,并受到广泛好评!

法律宣传 篇5

法律诊所也被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 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 其效仿医学院学生采用的临床实习为主的教学模式来掌握学科要领, 并且能够灵活的运用所学理论, 在实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由教师指导学生来解决问题, 积累经验。诊所式法律教学打破传统授课方式, 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学生的身份甚至可以用准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 (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陪审员等) 来形容。教学的模式新颖多样, 学生的兴趣被充分调动, 这种模式在教学实践中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感染力。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为教学对象和“教材”, 其将法律实务技巧的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的形成以及合格法律人完整人格和道德的形成与完善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它们共同构成法律职业群体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教育模式, 它以通过社会实践让学生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为核心要领, 改变先前原有的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 真正让学生从实际个案着手真切体会到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普遍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道德, 也能够使新型法律人才树立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应该积极的借鉴诸如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式等西方一些先进教育模式进行法律教育改革, 培养出公正、廉洁优秀的法律人才。

众所周知, 教育的根本宗旨在于要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倡导人们树立乐观向上积极的人生态度。正如梁治平所说的:“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 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从这一点来讲, 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真正触及到了教育的真实内在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与法律援助制度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具体的可行性。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应有之义, 链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在于“法律公益”制度, 即是指一些法律工作者,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无偿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文明。

完善我国高等法律院校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对促进法学教育改革事业、促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大大壮大公益性法律工作者的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在参加社会公益法律援助事业的过程中, 法律诊所学生自身的理论素质与法学修养也得到的极大水平的提高与升华。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人才队伍, 能够使得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迅速壮大, 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四、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有效措施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 其能够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人才不足、专业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 业已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重要辅助力量。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有效方式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课堂教学中, 模拟角色训练

课堂教学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 采取模拟角色训练方式进行案件实际论证与探讨。模拟角色训练是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 由老师来设计一个案件办理活动, 整个过程由学生模拟法律人角色来办理案件。这种课堂活动增进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以便于课后老师对学生做出客观的评价和老师对学生的指导。

(二) 课堂外, 深入社区, 进行法律援助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1) 相关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有效联合当地高校法学院共同建立社区法律诊所, 开展法律实践活动。高校学生参与社区法律诊所的法律实践活动, 接触并“代理”客观真实地法律案件。社区法律诊所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协助开展法律咨询工作, 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二是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三是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四是协助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五是协助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为街道办事处 (乡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等。

参考文献

[1]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 2002, 08:26-30.

法律宣传 篇6

档案宣传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个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要不断开拓档案事业发展新局面, 更好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服务, 就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种环境的形成, 一方面要靠档案工作者自身的努力, 另一方面要靠宣传、靠舆论支持和支撑。我认为, 档案部门完成一项工作任务, 仅是完成了工作的一半。另一半任务是搞好宣传, 让领导和社会更加关注、重视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的发展, 以此来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全省档案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立足档案, 面向社会, 振奋档案人员精神, 增强社会档案意识, 为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服务, 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服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全省档案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我们做好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 也是做好档案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 档案宣传工作要紧密结合档案工作实际, 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来武装档案工作人员, 并统一我们的思想。这是档案宣传工作的重要职责。2009年, 档案宣传工作要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 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充分利用馆藏档案, 积极参与当地党委和政府开展的重点宣传活动,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主动策划档案部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方式和方法, 积极围绕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主旋律, 开展形式多样的档案宣传工作。

二是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宣传。要树立大局意识, 抓住档案工作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 大力宣传我省档案部门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与构建和谐辽宁服务的经验和成绩。当前, 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 大力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宣传我省档案部门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的贡献。还要注意通过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所发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来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是档案法制宣传。要按照《辽宁省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和部署, 深入开展《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宣传《档案法》与宣传档案法制建设、《档案法》实施情况相结合, 宣传档案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法定职责, 宣传执法中的先进经验及查处违反《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典型案例, 逐步提高社会的档案法制观念和档案意识, 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管档的良好法制环境, 保障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四是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经验交流。要通过开展档案宣传, 及时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档案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 交流档案工作的经验、做法, 把档案工作中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思路、新亮点、新成果、新技术介绍出去, 推广开来。同时要通过档案宣传, 把其他地区、其他领域先进的东西介绍过来、吸收进来, 为我们的事业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各地的档案工作都有自己的特色, 大家要注意围绕特色做文章, 突出特色出精品。

五是进行档案部门形象宣传。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大力宣传全省档案部门创新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的精神, 在全省档案系统大力倡导开拓创新精神, 进一步形成推进档案工作创新的浓厚氛围。要大力宣传档案工作者在服务于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于各行各业、服务于人民群众中,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我省档案部门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大力宣传我省档案工作者忠于党和人民的优秀品格、对历史负责的执著追求、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顽强拼搏的优良作风及先进典型, 大力弘扬我省档案部门的良好形象。

档案宣传是一项长期任务, 做好档案宣传工作事关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希望大家适应档案工作新形势的要求, 努力探索一条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档案宣传工作发展道路。大家要从现在做起, 从本部门做起, 真正将宣传工作纳入全体档案人的视野, 纳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

一要加强领导, 健全档案宣传工作机制。要把档案宣传工作摆在本地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 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档案宣传工作, 帮助协调和解决档案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档案宣传工作的组织建设, 合理设置档案宣传工作的机构, 使之与所承担的重要任务相适应;加强省、市、县宣传工作网络建设, 上下左右相呼应, 方方面面相配合, 形成宣传工作的合力;要将宣传发行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加强考核;加大对档案宣传工作的投入, 包括给宣传工作干部一定的采写机会和发行的时间, 切实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省档案局每年要对各市档案局及特约记者、通讯员进行考核, 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各市档案局内部也要建立起宣传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使宣传工作的管理常态化、规范化。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档案宣传工作者素质。各级档案部门要建立健全宣传工作组织机构, 确定专门人员, 完善工作程序。面对档案战线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挑战, 宣传干部要坚持学习, 不断强化自身知识和技能, 遵守宣传纪律, 努力提高“四个意识”, 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 打好“五个根基”, 即政治理论根基、政策法规根基、群众观点根基、新闻业务根基、优良作风根基。要努力成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在档案工作贯彻实施的宣传模范, 成为及时反映我省档案事业成就、探讨新时期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弘扬档案史料中民族先进文化的写作模范, 成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通过有效的工作提高档案专业报刊影响和覆盖面的组织模范, 成为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宣传工作的模范。各级档案部门的领导要关心档案宣传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多给他们创造学习深造的机会, 鼓励、支持他们自学成才。

三要加强档案系统内宣传, 积极与主流媒体联系、合作。全省各级档案部门都要立足本地区、本单位搞好宣传工作, 并积极利用国家档案局的各种信息平台宣传我们的工作。面向社会的档案宣传, 必须借助主流媒体的力量。只有借助主流媒介, 档案宣传工作才能产生更强的社会效果。档案部门要十分重视加强与宣传、新闻、出版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取得他们对档案宣传工作的支持与帮助, 力争在主流媒体上多作宣传。要组织一批有分量并为主流媒介和社会关注的宣传素材, 供主流媒介采用。要与新闻单位合作, 在有影响的栏目中宣传档案工作。要定期请新闻单位的同志讲课, 传授宣传方面的知识和技巧, 提高宣传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 发挥宣传工作的作用。

四要积极订阅、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报刊的作用。《中国档案报》、《中国档案》杂志和《兰台世界》杂志是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的专业报刊, 是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窗口, 多年来深受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喜爱。各级档案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 建立和完善报刊征订发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确保征订发行任务的全面完成。

法律宣传 篇7

关键词:文化产业促进法律,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概念厘定

(一) 文化产业促进法律概念界定

文化产业 (Cultural Industry) 概念产生于1947年, 由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两位学者在于《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首次提出。[1]促进型法 (Promoted Law) 是指具有激励、推动作用, 蕴含促进激励措施, 采取柔性执法手段的法律类型。因此, 文化产业促进法律是指调整我国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及相关服务, 以推动经营性文化行业发展为主, 以监管文化产业市场秩序为辅,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法律体系,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

(二) 商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定义

保险法律制度属于金融法律制度范畴, 而金融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法律制度范畴。保险一分为二, 包括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和由市场主导的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主要作用于市场经济活动:通过《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科教文卫体领域紧密联系。因此, 结合我国《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性, 可定义商业保险法律制度概念:是指基于保险合同约定, 调整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法制度体系。它不仅以专行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 也因为融入到其他法律法规中而形成了以该项法律法规为主体、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为补充的样态。

二、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与问题

(一) 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商业保险法律制度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体现:首先, 国家立法上, 仅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唯一部门规章, 其在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文化产业保险产品、文化产业保险服务、文化产业投融资上着墨, 回应了《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其次, 在地方立法层面,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第十八条、《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五条均规定本市人民政府应对文化企业给予金融保险方面支持;安徽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强调结合地方实际, 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这成为未来文化产业促进法律融合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探索。

(二) 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现存问题

1. 暂缺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保费定价机制。

2011年, 故宫博物院因7件临时展品失窃而震惊全国, 其仅可获赔30余万元, 这与文物的实际价值相去甚远, 引发了民众对文物保险价值的争论;与之相同, 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同样难以计算。在商品交易过程中, 合理的保费价格有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交易风险。但是, 每个人对同一文化创意可能估价不同, 这在著作财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尤为明显。因此, 法律可以建立专业文化保险机构准入制度, 构建商业保险法律定价机制, 推动无形资产保费定价机制形成。

2. 难对文化产业侵权行为提供保险服务。

商业保险能使受到侵害的文化创意、文化商品相关权益得到经济层面的补偿, 但因对其的侵权行为难以估算实际损失金额且难以取证, 导致保险公司不愿受理其投保请求。也有学者认为在旅游观光、出版印刷等文化产业领域中较为便于计算侵权损失额度, 因为其以履行合同的给付行为或者书稿实物为内容, 其计算方式更为直观。[2]这都需要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制定更为详细的商业保险侵权赔偿额度赔付规则, 并在具体实践中出台相应的保险赔付标准。

三、完善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 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

商业保险公司具有融资功能, 其通过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股权和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来实现运营。《意见》提出“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 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类无形资产提供保障”, 为保险公司充分发挥资金供给和投融资优势提供制度依据。因此, 商业保险公司可携手第三方的文化资产分析公司, 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估算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 然后提供其相应的保险服务, 最终推动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的建立。

(二) 设立文化创意商业保险费率标准

面对侵犯文化创意的行为, 法律需要通过设立保险救济途径来实现对受侵犯权益的复归。其可以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设立贴近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规则, 建立文化产业保险风险数据库, 依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费率, 专门应对易受侵权的文化产业领域的风险。

(三) 扩宽商业保险法律制度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 文化产业保险市场由人保财险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三家保险公司进行试点。人保财险公司鉴于故宫博物院文物失窃案, 适时推出了包括艺术品综合保险、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及涉及演艺、动漫领域的多类险种。这类担保能力强、经营规模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可依据《目录》所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类型增加保险险种, 拓宽至网络文化业、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文化科技服务业等领域, 丰富其险种类型和拓宽其影响范围。

参考文献

[1]傅守祥.文化经济视野中的文化产业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制 篇8

关键词:电子取证;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随着新刑诉法内容的不断扩大化,以电子技术为手段收集的证据也被明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也从幕后走向台前,逐步进入大众的视野。电子取证依照法律规制采用正规合理的方法进行采集整理,全面严谨的提取与司法案件有关的各种数据和材料。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确保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积极有效的发挥其本质作用。

一、电子取证简述

电子取证的本质就是依据被破坏的计算机数据和资料,对相关电子证据资料进行全面恢复。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过程。由于电子证据多来自互联网,因此司法实践中的电子取证具有虚拟性、多样性和技术性。电子取证主体具有特殊性、取证对象具有双重性、取证方式更是多种多样。电子取证要求实施者必须具备较强电子信息专业知识及电子技术运用的能力,对待电、磁、光等一系列电子数字信号具有极强的转化能力。在多样的电子数据储存和方式下,翻译成人类能够清晰识别的图片、视频和声音,从而编纂整理成书面文档。

二、电子取证环节

电子取证过程要求工作人员掌握高专业性技术,且电子设备保证精湛,我国电子取证程序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基础性阶段,即电子取证准备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对电子取证技术和取证设备的研发、取证信息的校订、取证工作人员的甄选和培训;第二方面是电子取证结束后,电子证据的收集、管理、归纳和保存;第三方面是对电子证据检验性分析,全面概括、深刻分析所采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三、电子取证过程规则

电子取证过程指电子取证的具体操作程序,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在进行电子取证之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剖析,了解与此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无论是电子取证还是传统的取证方法都离不开有效的现场保护,第一时间维持原有的电子设备的运行系统,避免电子设备受到外来信息的干扰。对电子设备进行取证时,积极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予以妥善保存,从而确保电子证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效使用。

四、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

随着电子取证这一调查方法在司法中主导地位的提升,其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也得以提高。伴随这一现象,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也日益进入群众视野内。然而,新刑诉法并未对电子取证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取证行为的法律规制依然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电子取证与传统的取证方法存有巨大的差异,因此电子取证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更大。电子取证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秘密性与公民网络隐私权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依赖性和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联。

1.电子取证法律风险与个人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身基本权益之一。随着现在科技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也逐步成为公民基本权益之一。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隐蔽性和虚拟性,加之电子数据传输的无痕迹,有关人员在实施电子取证时,依靠技术手段很容易秘密侵入他人网络空间和网络设备并远程实时调取取证,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电子取证大部分材料皆来自于互联网络,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整理时,以“走后门”形式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勘察。由于电子取证相关法律的模糊和相关电子技术的薄弱,在公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对他人隐私的泄露,进一步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2.电子取证法律风险与个人财产权

电子取证所储存的主要介质包括计算机及其硬盘、光盘、手机等一系列电子技术设备等等。除此之外,电子取证的外部依赖主要是电子证据的储存设备。电子证据储存的设备属于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因此在进行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会对他人的财产权进行不可避免的侵犯,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和消耗。例如,电子取证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都会对公民的电脑硬盘内存有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从而扣押公民的整台计算机及其相关的电子设备,在整个行动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五、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

随着现在科技化的稳步发展,电子设备为应用也极为广泛。在一些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采用电子取证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记录也比比皆是。因此,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在此时就凸显的尤为重要。电子取证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取证的主体、电子取证的对象、电子取证的手段以及电子取证的过程四个要素,从而对电子取证行为进行规制。

1.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主体性

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主体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主体性以实施者为主干,即电子取证机构内部的指挥人员和控制主体;另一方面,主体性以“人”为基础,即直接参与和实施具体活动的工作人員。在我国,积极参照日本,英国,美国等一系列采用自上而下专门成立电子取证的国家机制,建立以侦查指挥中心为基础的电子取证机构,全面提高电子取证的水平和效率。在电子取证实际参与人的规制上,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证据收集制度,完善鉴定主体资格的体系。依照电子证据的类型、取证的重点、技术的基本特征对电子取证进行合理的划分,制定电子取证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从而提高电子取证主体的取证水平,规范电子取证行为。

2.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方法性

电子取证的方法主要包括主体对电子证据的储存和从储存设备中进行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搜查、扣押等各项取证手段。在此基础上,对获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提取和转换。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取证调查。未经过法律程序的批准,工作人员不得采用跟踪、监试、偷听、非法入侵等取证手段。电子取证方法性的法律规制,严格的要求技术及工作人员的操作必须符合相关的明文规定,不可滥用职权私自的进行电子取证,从而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

3.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对象性

在进行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为保护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一系列各项基本权益,电子取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限制电子取证对象,防止取证对象的扩大化。采用“镜像复制”的取证方式,在以不毁坏电子数据完整性为基础,将储存在电子设备中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复制,有效的避免了电子取证对象范围的延伸。

六、结语

以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以及法律风险的保障体系为基础,以有效确保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发挥其本质作用为直接目标,对电子取证各个步骤进行明确的要求。即: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反复斟酌、编纂,最后形成书面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积极的借助外部的技术手段,对图片、声音、影像等一系列电子证据进行全方位、具体化、形象化的整理,从而确保电子证据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地发挥。

参考文献:

[1]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中囯法制出版社,2010:268-270

[2]程三军.袁海东.计算机取证活动的工作规范[J].计算机世界,2004(09):15-76

[3]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5-60

法律宣传活动总结 篇9

一、领导高度重视。

我局始终将依法治市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既要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单位形象,又要在办好事的前提下,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观念和防范意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在今年的“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期间,我局积极安排,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开展宣传活动。

二、加强理论学习。

在四月份的“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中,我局组织了专题学习和教育,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和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大力开展宪法的再学习再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工作理念,深入开展专业法和行业法的学习宣传,学习了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通过加强对专业法、行业法的学习宣传,促使我局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开展活动。

今年“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我们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采用专题学习、挂横幅标语、办公场所宣传栏、公共场所电子屏幕宣传等形式,深入扎实地使开展第十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把法制宣传落到实处。

(一)法制教育学习。认真学习宪法,认真学习《“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普法读本》教材,深刻理解“反暴力是新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讲法治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讲秩序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等,根据20XX年公职学法考试题库,我局指定普法联络专人下载相关学习材料,认真组织学习辅导。通过学习辅导,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全面促进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法治宣传。将法治文化建设与机关文化、廉政文化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二联办、一联办、纪检委办公大楼、大厅、走廊、食堂服务窗口等公共区域,悬挂、张贴法律名言警句和反映行业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设置法治标语牌或法制专栏,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法治常识、法治典故、法治警言等。

(三)学法用法考试。组织我局公职人员参加学法考试,我局共有行政编制30人,参公编制6人,我局有6人参加全市统一学法考试,有33人参加自行考试,确保了全部公职人员参加了此次学法考试。通过学法考试,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学有所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四)构建网络教育。充分发挥网站的政策法规宣传平台作用,在我局网站专设普法教育专栏,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政策法规内容、十八大会议精神内容,并更新政策法规内容;积极宣传宪法及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阵地建设,全面宣传宪法、法律。

法律宣传 篇10

(一) 创新新闻宣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 新闻宣传以其自身所特有的影响力, 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信息时代到来的今天, 新闻宣传报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其不但直接影响着广大群众的思想和行为, 而且还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文化和政治活动的运行起着间接的影响作用。从社会舆论力量的角度上讲, 新闻宣传报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对新闻宣传进行不断创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

(二) 创新新闻宣传是加强舆论控制和引导的重要途径

事实证明, 舆论的控制力和引导力与执政能力密切相关。通过创新新闻宣传, 能够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所加强, 同时借助舆论的力量还能够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观念和看法, 从而使党的执政获得更多的支持和拥护, 有助于推动执政纲领和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 创新新闻宣传是加强舆论控制和引导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 创新新闻宣传是推动先进文化建设的客观选择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 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 各种各样的文化交融碰撞, 文化市场和资源的争夺也愈演愈烈。新闻媒体作为文化的传播者, 只有不断对新闻宣传进行创新, 并将正面宣传做成群众关注的焦点, 才能真正引起社会的共鸣, 也才能把握舆论导向, 从而推动先进文化建设, 在全社会形成和谐的主流舆论。

二、创新新闻宣传、提升新闻宣传报道的影响力的途径

(一) 坚持“三贴近”原则, 提高群众关注度

争取群众关注是新闻宣传的最终目标, 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要始终坚持“三贴近”的原则, 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开展宣传工作的标准, 并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 提高广大群众的关注度。首先, 应当切实关注百姓生活, 进一步加强对民生方面的宣传报道。实际工作中, 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为群众办的好事、实事, 多报道一些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话题, 如食品药品安全、医疗、社保、住房、就业、交通、教育等, 借此来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爱。其次, 要尽可能减少一般性会议的报道, 多让记者深入各行各业、山区、县城进行采访, 报道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事例, 以此来团结、鼓舞、引导广大群众。最后, 要报道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内容和有价值的新闻, 杜绝程序化和模式化, 这样更容易被广大群众所接受, 有助于关注度的提高。

(二) 大力宣传社会正面事件, 增强新闻道德影响力

社会上发生的大多数正面事件一般都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为此, 新闻宣传应当加大对社会正面事件的报道力度, 以此来增强新闻道德影响力。首先, 在新闻宣传的过程中, 可以将正面事件的局部报道逐步转变为全局宣传, 并将原本处于低层次的宣传逐步推向高层次, 将影响小范围的宣传变为影响大范围的宣传, 使新闻宣传的效果深入民心。其次, 要对新闻宣传方法进行创新, 积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渠道, 进一步放大正面宣传的效果。如, 同一个新闻事件可以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 还可以就这一事件组织开展研讨会、图片展览等形式的宣传, 借此来增强宣传效果。最后, 要不断扩展新闻宣传领域, 突破地域的限制, 将一些特色的新闻素材借助强大的网络媒体进行宣传, 这有助于新闻影响力的不断扩大。

(三) 关注“弱势群体”, 调和矛盾, 化解冲突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体现出人人平等的原则, 让社会各个阶层都获得应有的关注, 使他们在和睦相处的环境中全面发展。为此, 新闻宣传应对当前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注, 借此来化解冲突, 缓和矛盾,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应当在新闻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上, 将对弱势群体的服务深入化、细致化;另一方面要合理利用媒体的力量, 预防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 调和他们的矛盾, 缓解并化解危机, 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结合, 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力

为进一步扩大新闻宣传的影响力, 应在实际工作中,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结合, 并将该体系的内容贯穿于各种宣传工作当中, 如典型宣传、理论宣传等, 逐步积累舆论引导力和影响力, 使新闻宣传肩负起舆论传播的重要责任。同时将宣传教育与政策紧密联系到一起, 统一思想, 在强化思想舆论的过程中促进思想繁荣, 这有助于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于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三、结语

总而言之, 网络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给新闻宣传提供了诸多创新的渠道和发展方向, 创新也成为新闻媒体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通过创新可以使新闻宣传的范围不断扩大, 从而形成更加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只有始终坚持以创新的方式开展新闻宣传, 才能使其更加深入民心, 也才能充分发挥出新闻宣传的社会舆论作用, 最终实现新闻宣传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 给新闻宣传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此, 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成为当前新闻宣传的主要任务。为了进一步提升新闻宣传报道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力, 有必要对新闻宣传进行不断创新。基于此, 本文首先阐述创新新闻宣传的必要性,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创新新闻宣传、提升新闻宣传报道的影响力的途径。

关键词:新闻宣传,影响力,创新

参考文献

[1]张新科.创新机制主动作为全面提升新闻宣传水平[J].江苏教育宣传, 2013 (6) .

[2]曹峰.新形势下提升新闻宣传报道质量的几点思考[J].视听纵横, 201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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