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护层四篇

2024-09-12

独立保护层 篇1

对于特定场景,LOPA基于一致的事故场景分析,能够判断该事故风险是否拥有足够的独立保护层以防止事故风险发生。LOPA适用于那些对于定性分析来说过于复杂、后果严重的场景,也能为进一步需要定量分析的场景做出预先筛选[4,5]。

1独立保护层的定义

独立保护层 ( Independent Protection Layer, IPL) 和一般保护措施是指能够中断初始事件发生后事件链中的任何一种设备、系统或行动; 但由于有效性、确定性和独立性不同,独立保护层和一般保护措施有着本质的差别,独立保护层及其构成元素必须具备有效性、独立性和可审查性[1],具体如下:

a. 有效性。按照设计功能发挥作用,一定能够有效防止后续事件发生。

b. 独立性。必须独立于初始事件或同一场景中其他独立保护层的构成元素。

c. 可审查性。对于阻止后续事件发生的有效性和要求时失效概率( Probability of Failure on Demand,PFD) 必须能够通过某种方式验证,验证方式可以是审查及测试等。

独立保护层能够防止特定场景分析中的事件发生,或将事件发生后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根据保护作用和行动方式,独立保护层可以划分为: 主动作用或被动作用; 事件前阻止发生或事件发生后减缓。

2独立保护层的识别

设备、系统或行动只有满足有效性、独立性和可审查性,才能作为独立保护层。

2.1有效性

作为独立保护层,必须能够有效防止所在场景中的事故风险的发生,有效性包括:

a. 独立保护层必须能够有效检测所要采取行动的条件,该条件可以是过程变量或报警等。 如果不能检测到行动条件,那么就不可能产生进一步的行动,则保护自然不可能实现。

b. 行动条件的检测和保护行动的及时性,也就是必须有时效性。这里包括行动条件检测及时、决策及时和行动及时,这样才能共同作用产生及时的保护行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时间迟缓都可能造成保护行动的失效。

c. 保护行动一旦作用,就必须具备有效强度,足以遏制事故风险的发生。

2.2独立性

独立保护层的独立性,用以保证初始事件或其他独立保护层不会对该独立保护层产生影响, 来确保该独立保护层的保护能力。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

a. 构成独立保护层的任一元素必须独立于初始事件及其后果。因为如果独立保护层的构成元素与初始事件或后果时间有重叠,这将造成独立保护层的这一元素无法发挥作用,从而造成保护失效。

b. 构成独立保护层的任一元素必须独立于同一场景其他独立保护层构成元素。这是因为具有相同组成元素的保护层,如果其中一个失效,那么另一个也可能无法作用。

2.3可审查性

组成独立保护层的元素、系统或行动都必须经过审查,证明其满足阻止或减缓事故风险的要求。此外,独立保护层的设计、安装、功能测试和后期维护也必须具有可审查性。

3保护层分析

3.1典型的独立保护层

典型的独立保护层大致包括七类[1]。

本质安全的工艺设备设计。工艺设计或设备设计的本质安全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初因事件的发生。例如设计高压容器时,设计使用远远高于工艺运行负荷的高压标准。远远高于工艺运行负荷的高压容器作为保护层,同时满足有效性、独立性及可审查性等几个方面的要求,因此是独立保护层。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基于DCS的自动控制回路或手动控制回路通常均可作为独立保护层。 但要注意,控制回路的测量仪表部分不能与初因事件或同一场景中的其他独立保护层的测量仪表相同,否则独立性不具备。同样,控制回路中的执行元件( 阀门及变频器等) 也不能与初因事件或同一场景中的其他独立保护层的执行元件相同。 当同一场景中确实出现了多个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类型的独立保护层时,由于均使用DCS逻辑控制作为决策 元件,此时独立 保护层的 失效概率 ( PFD) 应适当调增。

系统报警与人工干涉。系统报警作为检测、 人工决策、再配合人员行动也构成了保护层,但能否作为独立保护层,就要严格考核人工决策与人员行动的有效性、独立性和可审查性。人工决策和人员行动必须简单、快捷、有效,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独立保护层。例如操作室内系统报警后, 人工决策要快速关闭阀门,但目标阀门为位于室外装置区远处的手动阀,由于关阀时间不能得到保证,则这一保护一般不能作为独立保护层。

安全仪表功能。安全仪表功能由安全仪表系统的专用传感器、逻辑运算模块和执行器组成,一般能够满足有效性、独立性和可审查性的要求,可作为独立保护层。但也有例外情况,如传感器或执行器可能采用与其他安全仪表功能或控制回路中的传感器或执行器共用,则此时独立性条件不满足,不能视作独立保护层。

物理保护设施。设计、性能、维护适合的主动保护设备中,满足有效性、独立性和可审查性的设施可作为独立保护层。例如某些高压容器配置的安全阀,当初因事件引发的压力升高至设定值,安全阀自动打开、泄压。

减缓设施。事故风险发生后,能够减缓事故后果的设施中,符合有效性、独立性和可审查性的设施也可视作独立保护层。例如消防蒸汽、自动喷淋 可在明火 发生后遏 制火势蔓 延,甚至灭火。

其他如现场应急响应、消防、撤离及隔离等措施,往往由于有效性不能保证,也不具有独立性, 因此不能作为独立保护层。

3.2独立保护层分析示例

3.2.1滤后原料油罐液位低

滤后原料油罐是某柴油加氢装置中的工艺环节,经过滤后的柴油进入缓存储罐,罐底流出的柴油与氢气混合后依次进入一系列换热器,再经加热炉升温后,进入反应器进行柴油加氢反应,其流程如图1所示。原料油罐液位低会造成罐出口管线流量低或断流,可能导致原料油泵损坏,加热炉炉管高温结焦。

对于由于储罐底部流量控制回路FIC702失效初因引发的事故场景,可用的独立保护层分析如下:

a. BPCS保护层。液位控制回路LIC601,其中传感器LT601、DCS逻辑控制、调节阀LY601均满足独立性、有效性和可审查性的要求,因此构成独立保护层。

b. 系统报警 加人员干 涉。 液位低报 警LI602、LI603加人工判定并开启储罐进料管线副线手动截止阀,虽然LI602、LI603与前面的LT601都是同一储罐的液位测量,而安装、元件组成均相互独立,因此这里的液位报警满足要求。人工判定、副线手动截止阀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经现场认定,符合要求,因此也构成独立保护层。

c. 安全仪表功能。安全仪表功能UC601由传感器LT601、LT602、LT603、SIS逻辑控制和数个安全截止阀构成,能够实现柴油加氢装置局部停车,避免事故发生。虽然SIS逻辑控制与安全截止阀满足要求,但三取二( 2oo3) 的传感器与上述两个独立保护层的传感器部分有重复,当这两个独立保护层由于传感器故障不能起作用时,安全仪表功能UC601必然不能作用,因此不满足独立保护层独立性的要求,不能作为独立保护层。若重新设计安装,使用独立的液位传感器或液位开关,则UC601可以作为独立保护层。

综上所述,由于储罐D2102泄漏初因引发的事故场景中BPCS保护层和系统报警加人员干涉为独立保护层。

3.2.2反应加热炉炉出口温度高

反应加热炉及其相关工艺过程是某柴油加氢装置中的工艺环节( 图2) ,经过一系列换热器初步升温的混氢油在加热炉中被加热,进一步升温后进入加氢反应器进行加氢反应,反应流出物经冷却进入高压分离罐进行三相分离。反应加热炉的出口混氢油温度高可能造成反应器超温、超压, 严重时可能引起爆炸或起火等严重后果。

对于因燃气分液罐压力控制PIC201失效引起燃气压力高、流量大造成的被加热混氢油温度高引发的事故场景,可用的独立保护层分析如下:

a. BPCS保护层。加热炉出口混氢油温度串级控制TIC903能够有效控制进入加热炉燃烧火嘴的燃气 流量; 此外,反应器中 段温度控 制TIC001和TIC002的急冷氢注入能有效控制反应器温度。经过对有效性、独立性和可审查性的考查,这些保护层可视作独立保护层,但由于同属BPCS的独立保护层,在计算PFD时应适当调增。

b. 系统报警加人员干涉。加热炉出口温度报警TIC903,反应器温度报警TIC001、TIC002,与上面的BPCS独立保护层测量部分重叠,由于不满足独立性要求,无法参与构成独立保护层。

c. 安全仪表功能。加热炉支路出口温度TI901 /2 /3( A-B) 构成的安全仪表功能UC901,能够在支路出口温度高于联锁值时,实现加热炉局部停车,避免事故发生,经过对有效性、独立性和可审查性的考查,该保护层可视作独立保护层。

d. 物理保护设施。由于加氢反应器与高压分离器为 通路,因此位于 高压分离 器顶部的0. 7MPa和1. 4MPa手动泄压阀可以作为保护层, 但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例如加氢反应器与高压分离器之间的换热器因除盐水注入流量过低时,铵盐结晶可能堵截该通路,此时这两个位于高压分离器顶部的泄压阀将无法对反应器泄压,因此该保护层不满足有效性和独立性要求,不能作为独立保护层。

综上所述,由于燃气分液罐压力控制PIC201失效初因引发的事故场景中的BPCS保护层和安全仪表功能为独立保护层。

4结束语

独立保护层 篇2

人格权法所关涉的权利内容乃是作为法律意义的人格。而大陆法系关于人格权立法的现状来看, 主要有法国的模式和德国的模式, 和后来的瑞士模式。法国民法典三编制:人法、财产及财产权的限制、财产取得方式。其中, 人格权是作为人法的重要内容, 包括民事权利、身份等。另外在财产的取得方式上, 也即是通过侵权法的形式, 对个人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另外一个重要的模式则是德国模式。德国的五编制: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总则中的内容是每个法律关系中都存在的、共同的要素, 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再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划分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而对法律主体资格的认可, 不再使用“人”的概念, 而是抽象出了“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成为是否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唯一标准。因此, 人格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蕴含在其总则之中。而对人格权的保护则在于通过对人格权相关民事权利的侵犯来保护的, 也即是通过侵权法来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利。20世纪瑞士民法典开创了人格权保障的先河。《瑞士民法典》除引言外, 总共分为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四编。人格权作为人法中重要的一节提出来, 并且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对人格权的侵犯通过人格权请求权的形式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保护。

由此可见人格权的立法在近代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对人格权的最初关注在于被动的侵权损害, 到现在的人格权请求权。而且人格权的内容也在发生的变化。由具体人格权向一般人格权的转变。人格所涵盖的内容也在丰富。这一方面是法治发展的结果, 另外也是近代西方自由平等斗争的结果。人格权作为人权的内容在二战后通过国际人权宣言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一致承认。因此, 作为保护人权、人格权的法律也必然要顺应历史的发展。

人格权法调整的对象是关涉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如人格权的确认与保护, 人格权的救济等等。但是人格权中重要的内容是人格。人格作为每位公民都应当具有的品质, 看似是十分具体的, 但其内涵则实难把握。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到, 抽象法的主体就是人, 人格的要义在于, 我作为这个人, 在一切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 我是在我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人格包含着权利能力, 构成抽象的形式的法的概念。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 并尊敬他人为人”。而人格的命令也是成为一个人, 并尊重他认为人。一个人具有人格是享有法律与自由的基本条件。人格的前提是作为主体的个人认识到自己为人。换言之, 人只有首先认识到我之为人之后, 才会具体认识自己的自由意志, 才会认识到自我与他人的不同, 也进而产生人格的观念。

而人们如何才能产生自我的意识呢?其中的基本点在于劳动。人们通过劳动去认识和改变自然, 在这个过程中, 人类发现了自己与自然的不同, 同时其劳动成果一方面源自于自然, 另外也体现了人们自己的创作与意志。因此, 作为主体个人的意志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物之间在此劳动成果上实现了统一。同时这种意志在个人自身中也实现了统一, 人们在劳动中发现了自己的自由意志, 也即是人们可以自主的决定自己所要创造与需求的东西。而这种发现使得人们的主体意识开始觉醒。这种主体意识也即是自我意识, 使得人原本只是改造自然物的工具, 开始增加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与作为对象的人实现了统一。自由意志与人自身的统一就逐步形成了人格。

人格在形成过程中逐渐就具有一般的涵义。首先, 作为个体的人都具有自由意志, 都是外化于个体人自身, 与每个个体的人实现统一, 因此在这一层面, 自由意志是平等, 因此人格也是平等的。这是人格的基本内涵。其次, 人格是自由意志的抽象表达, 而自由意志的根本属性在于自由。因此, 人格应当是自由的, 失去自由的人格是不能够形成的。另外, 人格的外化需要表现在一定的物上, 而对物的权能, 不仅要体现个体的自由意志, 同时还应当得到承认。而这也就涉及到财产权与个人尊严的问题。因此, 财产权和个人尊严也应当是人格的一项内容。这也即是西方法谚“无财产即无人格”的表达。但是个人人格的丰满, 还应当具备其他诸多要素。个人不仅仅需要自由、平等、财产、尊严, 同时还需要其他的福利。如涉及到社会对个人的评价, 个人内心的安宁, 个人对自己人格权利的处分等等权利。而这是人格发展的内容。

人格是个人意志的体现, 无个人意志的人, 如同行尸走肉一般, 无人格的个人也就失去人之为人的基础。故此, 人格的命令, 也即是“成为一个人, 并尊重他人为人。”

人格权法的意义与作用在于一方面保护人格权, 为人格权的救济提供法律的保障, 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唤醒公民个人对人格的重视。而这一点在我国尤为重要。而人格似乎我们每个公民都十分重视, 但是其实并非如此。

而对于人格的尊重这一方面我们的现实状况实在欠佳。我国几千年来, 以家天下的社会控制模式施行全国。个人从属于家族, 从属于国家, 这也即是“忠孝”的观念。但是, 这种观念使得个人依附于宗族国家, 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独立人格。因为在家族中, 家族的利益重于个人, 个人也应当以国为重, 以家为重。不以家、国为重的人, 是不忠不孝之人, 也必然会遭到道德批判, 和社会的唾弃。而个人委身与家、国, 一方面能够得到道德声誉, 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个人生命与集体生命的长存, 个人生命在集体生命中得到延续。因此, 在这样的道德观下, 个人也就必然会放弃个人的选择, 而为家庭集体贡献生命。但是, 家庭、宗族、国家这些概念都是抽象的, 而代表这些的是族长、官吏和皇帝。皇帝是最有权力的人, 同样也是作为自由和人格完整的人。在家国同构的体制下, 最接近皇帝的人, 权力越大, 自有越多, 同样人格也越完整。因此, 追求自由和人格完整是人的天性, 人们就必然会努力成为上等阶级, 成为离皇帝最近的人。因此, 古谚曰:“吃得苦中苦, 方为人上人”正式对这种现象的褒扬与激励。而何为“人上人”?也即是不尊重他人为人, 努力成为统领他人的人。这样的人, 一方面是不尊重他人人格的人, 同时也不重视自己人格的人。换言之, 人格对于他们而言视若无物。因此, 人格在古代中国的语境下是很难有较大的发展的。

这样的语境与文化传统对现代中国, 依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个人人格的尊重依然少有较大的改观。因此, 人格权法在这一方面的意义不言而喻。商品的交换, 唤起了人们对自我的确定, 个人的自我尊严也逐步确定。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因素, 人们对于他人人格的尊重则变化没有哪儿明显。而这则是人格权法的历史任务。

现代社会法律构建了社会的基本结构, 让每个公民有尊严的活着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务, 同时也是法律应当提供的基本保障。世界人权宣言宣称, “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格权法则是将人格尊严的权利落实的具体实施。而这应当是法律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邓晓芒著.邓晓芒讲黑格尔[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M].范扬,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3]费孝通著.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

保护孩子与培养孩子独立不矛盾 篇3

乍一看,这个问题有点奇怪,当然要收好呀。心理师阿诺说:我女儿糯糯(不到两岁)去任何新的环境,我都要提前扫一下,尽量把剪刀、刀子这种可能伤害她的东西收起来。

茉茉宫老师说:关于孩子安全的问题,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美国的数据是说,两岁以下的孩子,死于自家游泳池的人数最多。中国没有统计,但是,卫生间的一盆水就可以淹死一个刚会走的小朋友,比电梯可怕多了。

我在群里多嘴问了一句:会不会过度保护?引来另外一个妈妈的响应:是啊,担心培养不起孩子的独立性。

茉茉宫老师说:孩子两岁之前,所有可能引起伤害的东西都要收拾好,让孩子不管想不想都接触不到;两岁以后,我们可以带领孩子去认识他们的危害性,一点一点让孩子学会和这些东西共存。

阿诺老师则说:我个人觉得,孩子小的时候,即便我们很努力地去保护孩子也没法避免孩子不受一点伤害,而那些非人为的伤害对孩子来说就已经够了。我们给孩子的大概就是不用怕,天塌下来只要不死人就不是大事这个感觉!

她还举了一个例子:曾经有一个妈妈,为了不让孩子玩火,就故意把火柴点着了去烧孩子的手,以此告诫孩子,这孩子长大以后就变得非常怕火,不敢自己点火,不敢用打火机,这样培养出来的孩子都属于焦虑型人格的范畴。

茉茉宫补充:孩子的手指拿不好火柴的时候,我会保护她碰不到;等到她的手指可以控制了,就可以在大人在场的时候去玩一玩。保护或放手,都是一步一步渐进的。

这下大伙儿心里敞亮多了,不过我钻了牛角尖,继续问:那么怎样才算是过度保护呢?

茉茉宫老师解释:保护有没有过度,我觉得检验的标准,就是看孩子可不可以保持对世界、对明天都充满信心。

七月则说:我同意阿诺的话。我们家长要做的就是陪伴孩子。而不是代替他解决问题。代替孩子,就是过度保护。

婚姻登记须有独立场所保护隐私 篇4

据了解,福建省地方标准《婚姻登记服务规范》是我省民政系统第一个地方性服务标准,也是全国第一个婚姻登记服务地方标准。

婚姻登记机关应在交通便利处

近日,来自省民政厅、省质监局、省婚姻协会、集美大学、江夏学院、福州市民政局等单位的专家、代表出席了福建省地方标准《婚姻登记服务规范》审定会。与会专家认为,该标准符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服务水平,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在环境总要求提到,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婚姻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登记区有利于保护隐私;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区分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颁证厅、档案室;结婚登记窗口数量不少于2个,根据年婚姻登记数量增加登记窗口;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当事人不受他人影响。

离婚登记应有独立场所

服务规范人性化浓,除了要求在候登大厅配置桌椅、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簿)外,还提到配置老花镜、饮水机、饮水杯等便民服务设施,同时要求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电脑显示屏、栏杆或其他隔离屏障。

服务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最好有独立的颁证厅,设有亲友观礼席位。颁证厅可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国旗、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物品及背景图案。服务规范提到离婚登记应有独立的场所,有利于保护当事者隐私。

服务规范还提到在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内开展婚姻延伸服务,如婚姻当事人需要照相、复印、录像等服务。办理离婚登记时对于可调解的婚姻当事人宜进行调解。

国内婚姻登记办理时间15分钟

服务规范规定了婚姻登记人员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婚姻颁证人员应为婚姻登记员或名誉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还应熟悉当地婚姻习俗,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负责组织开展,按如下颁证程序进行:询问(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宣誓(新婚当事人宣誓)、发证(将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白头偕老)。

服务规范还提到婚姻登记机关可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也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体颁证仪式等特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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