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拆迁五篇

2024-05-20

城镇拆迁 篇1

1、城镇拆迁的利益博弈问题

城镇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有“天下第一难”之称。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拆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由于当前现行法律的粗糙、政策的缺位和执行的偏差等各方面原因, 城市政府在有效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 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方面, 承担着不小的压力。实践中, 拆迁人在获得拆迁许可之后应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等事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 拆迁人作为经营性主体, 必然追求利润最大化, 从而尽可能降低补偿标准。但被拆迁人则希望拆迁后自己的生活条件不会因此降低, 或者还会有所提升。如何妥善处理好城镇拆迁引发的利益博弈问题, 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 对新时期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考验。

1.1 要求补偿条件过高

在城镇拆迁工作中, 存在着少数群众对拆迁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 或者误解拆迁政策的情况, 一旦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不能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 被拆迁人就会表达不满情绪, 采取不配合姿态。即使是在拆迁补偿数额达到或超过有关规定标准, 大多数被拆迁人同意拆迁的情况下, 也会有 (甚至可以说肯定有) 少数人仍嫌补偿标准低而拒绝拆迁。

1.2“钉子户”问题

还有部分被拆迁人形成了“早搬少得益、晚迁多得益”的思维定式, 往往等待观望以期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更有极少数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无视拆迁法规, 在拆迁补偿安置上漫天要价、拒绝搬迁, 不达目的就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成为“钉子户”, 使得拆迁工作难以进行,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损害了其他被拆迁人的利益, 严重阻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1.3 上访闹访问题

如果拆迁人通过申请政府行政裁决, 进而申请政府或者法院强制拆迁, 利用国家公权力迫使被拆迁人接受补偿条件, 剥夺被拆迁人的原财产权, 必然会更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个别被强拆户认为自身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往往通过上访闹访等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甚至出现一些极端行为, 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在过去的几年里, 全国各地强拆事件不少, 也不乏有被打、被拘留、被停水停电的野蛮强拆问题出现, 导致这些拆迁户不断上访, 极易导致拆迁纠纷扩大化、白热化。

2、建立和谐拆迁理念

2.1 制定以人为本的政策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强调要把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城镇拆迁改造过程中, 应始终真正站在群众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 把以民为本、以民为重、以民为先的理念贯穿于拆迁工作的始终, 坚决制止一切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真正使群众成为城市拆迁的受益者。制定相关政策要符合群众实际, 切实避免与民争利。河北省任丘市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拆迁, 制定了“三个一千”的就业安置计划, 大力发展政府公益性事业和第三产业, 开发就业岗位千余个, 主动做好就业援助、困难家庭救助和信访稳定工作, 推动了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2.2 营造公正的拆迁环境

严格依法办事, 依靠人大、政协、司法部门监督拆迁过程中的政策执行情况, 保证拆迁行为的合理合法, 保证拆迁管理部门“不能承接拆迁业务”的规定得到更严格地执行, 使拆迁实施和拆迁管理实现分离, 形成互相制约的机制, 防止拆迁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发生。如山东省高密市规定, 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 必须向当地被拆迁居民公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等材料。居民若对以上材料提出质疑, 可以提请法院就其争议召开听证会。一旦法院受理提请, 则召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居民和开发商召开听证会, 最后法院以中立者的身份根据听证会上经过质证的事实做出决定。

2.3 建立公开的拆迁氛围

积极利用多种形式, 开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物权法》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学习活动,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向群众讲清城镇拆迁的目的意义、任务要求、政策利益, 争取群众最广泛的理解、认可和支持, 使群众成为响应拆迁、支持拆迁、参与拆迁的主力军, 从而确保拆迁工作的强势推进, 形成城市拆迁、建设、管理的良性循环。对未达成拆迁协议而进行拆迁裁决时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 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 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 进行听证, 以促进决策的公平。

2.4 制定公平的补偿标准

严格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和安置标准, 努力消除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市场差价, 做到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有机结合, 在补偿安置方式上, 可按照被拆迁人意愿, 灵活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者兼有的方式。广西省凭祥市在拆迁安置工作中, 几年来主要采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划地安置、联合自建”为主,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为辅的安置模式, 较为充分地考虑了失地农民的生存利益。

文化的流逝及城镇拆迁之难 篇2

三味书屋位于西长安街与佟麟阁路的入口,近处有残存的手帕胡同,不远就能到新文化街。它是李世强、刘元生夫妇在1988年创立的,对于两个老人而言,成立书店的初衷其实很简单。有个刊物这样说他们:“老刘和老李就自卑地想,自己有那么一个书店,能够给那些认真的人们凳子坐,给他们从南方带回草药,给他们看更多的书,该是怎样一件神圣的事情。”三味书屋是最早实现开架售书的书店之一,也是最早做作家签售、小型音乐会和中外民间文化交流的书店,举办过大量有影响的周末讲座,可惜已经停办了好几年。所卖的书籍大都是社科、文史、政治以及哲学这几类,经营者以自己的文化功底精挑细选,搁得住、有品位。

在书店的环廊里,展示着各界名人雅客来访的照片和题字。玄关处有留言墙,一个顾客写道:几乎每周都去三味书屋看书或买书,书店老人告诉我,墙上挂着的是他和老伴26年前的照片。如今都是白发苍苍的76岁的老人,之所以坚持,是因为爱书,还有许多像我一样喜欢书店的读者,很感动!

每次路过长安街,我总会想这家书店还在不在,有几次门没开,后来知道营业时间是从下午开始。周边的四合院已经拆得差不多了,高楼一座比着一座庞大,最有名的是国家开发银行,前段时间引人关注的是它大门前的牌楼,一夜之间整改得干干净净。路边剩下的一小片四合院胡同和三味书屋暗灰色的二层小楼,像文化孤岛一样被保护了下来,应该说是几经生死考验。但文化缺失的社会氛围似乎一时难以逆转,有文化的大家在老去、在死亡,而文化地标比如三味书屋,没有好的市场环境,再没有了精神的支撑,活下去也很难。因此,在这样的书店买书就是一种态度,书价已经不重要了,让它靠卖茶或咖啡生存吗?那好像就不是它了。活了28年的这家民营独立书店已经成为中国文化的符号,它的坚守令人感动,因为我们看到太多独立书店欢喜地开张、悲戚地倒闭。三味书屋的未来需要每一个爱它的人去支持,祝愿它能好好的,给怅然若失的读书人保留一个神圣安详的归宿。

网上有人对称呼杨绛老人“先生”表示不理解,在我们家乡,搞教育的行医的自古统称为“先生”。后来有女子从事这方面工作,也是叫“先生”,口气极亲切自然,其实就是崇尚道德尊敬文化。福建连江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黄齐秋是当过老师和县教育局长的,我们见面说起话来就很投缘。甚至基本上是他在说,我只有听,他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一套一套的。我对家乡最关心的事只有一个,解放前的老房子别拆光了,能不能有个成片保护,这样“酸腐”的想法和黄齐秋这样有文化的官员说,他能尊重你,不会当面反驳。县域经济发展的硬道理之一是修路,可拆迁的难题不是谁都能解决的。2015年下半年,县城敖江路(三期)征迁建设项目总指挥的头衔落在了黄齐秋身上,搁在过去就是秀才挂帅领兵了,可谁都知道这事不比打仗轻松。

工作的目标是彻底打通敖江路,这是一条穿越城区的南北主干道,做了几年还剩1.3公里的拆迁没完成,路修不下去。到了2015年9月,要征收的房屋总面积约25.8万平方米,涉及被征迁群众842户;其中涉及敖江镇的被征迁群众470户,已签协议107户;涉及凤城镇的被征迁群众372户,已签协议285户。县长周应忠说,敖江路关乎城市形象和经济发展,要统一认识、群策群力、有序推进,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抽调精兵强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投入到一线征地拆迁工作,一户一户盯紧抓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被征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各种难题,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9月20日,敖江路征迁工作指挥部正式挂牌成立,黄齐秋走马上任总指挥,又从县里各单位、乡镇以及村委会抽调人员,对涉及的400多户进行分片区包干。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入户调查、分发宣传手册,对被征迁户家庭情况进行建档。指挥部设立“一室五科七组”,即办公室、督查科、法律服务科、宣传科、技术科、财务科、政策研究组、拆迁工作组和五个入户征收组。从制度上机制上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别是技术科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主要负责房屋评估,被征迁户咨询最多的就是老房屋的赔偿金额。

10月9日县里召开征迁业务培训会,请福州市征收办主任范大云为参会干部讲解福州房屋征迁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方法。范大云说,干部在进行征迁工作时,应主动换位思考,站在被征迁户的立场想问题、找方法,在政策合理性范围内给被征迁户做补偿,为被征迁户谋划合适的个性化方案。鼓励被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提前按市场价享受到征迁补偿,要加大弱势困难群体的保护,对低保户、70岁以上的老年被征迁户,结合特殊情况给予征迁补助,让被征迁户感受到政府的人文关怀。

据黄齐秋说,敖江路迟迟未能贯通,有其历史背景。按照2013年《连江县敖江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村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于前者被认为补偿偏低,大多数人选择产权置换。问题是期房安置又遇到土地征迁的难题,安置房未能如期交付使用,给老百姓的承诺无法兑现,敖江路的建设随之被搁置。现在根据连江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精神,项目再启动,在所有审批手续合法的前提下,同样追求“合理、合情”。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封房的被征迁户,在2013年原补偿方案的基础上,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面积增发货币补偿奖励2000元。这样加在一起每平米能有7500元,许多人就觉得合算了。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小面积住房且属于低保对象的被征迁户,经认定公示后,可以很快入住已经建设好的安置房小区,被征迁户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人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每位可以给予1万元搬迁补助。县里在宣传上也让老百姓知道,修路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变化,除了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征收的土地有一部分将用于扩建县里的重点中学,让更多的孩子能够享受到最优质的教育资源。另外对路两边保留的房屋进行连片改造,可以使散乱的村镇变成有序的宜居小区。

2016年清明回乡见到齐秋兄,他说任务差不多完成,已经不当总指挥了。到3月上旬解决了370户,还有23户没谈下来,在磨耐心。他还说万事开头难,在被征迁户里有他一位老上级,开始情绪很激烈,别人也在看他能不能做通工作,黄齐秋最后把县领导都请出来看望老人家,可仍然担心不好解决。终于是心诚则灵,老人家还是有很高的觉悟,认可了县里的新政策,一下影响了一大批人。

(编辑·麻雯)

mawen214@163.com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工作 篇3

自查报告

肥城市拆迁办

为切实落实鲁建房函[2005]18号文件及泰建函[2005]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建设高素质、高标准的拆迁管理队伍,贯彻构筑“和谐社会”的理念,推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工作按排,严格按照要求标准,我们对今年以来的拆迁工作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领导,统一认识。

根据泰安建设局工作安排,我们立即组织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了认识,部署安排了自查工作任务,结合要求,针对拆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完善,切实把工作考核当作是推动我们工作的动力,提高服务水平的平台。

二、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管理。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今年年初我市组建成立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属二级全额事业单位,负责城市房屋的拆迁监督管理工作,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能。

(一)设置了拆迁科、办公室、信访科和财务科四个科室,负责拆迁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贯彻落实了省政府[2004]49号文件精 1

神,按照“拆管分离”的原则,独立组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落实了评估机构、拆迁单位独立参与房屋拆迁的要求。

(三)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参与了省拆迁法规的培训,选派人员到章丘、维坊、泰安、新泰等先进兄弟单位认真学习先进拆迁管理经验,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规程,较快的提高了拆迁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了拆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拆迁管理、严格拆迁程序,先后制定了《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限时办理制度》、《拆迁公示制度》、《投诉举报承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拆迁实际,落实了《拆迁初信初访制度》、《拆迁纠纷调处制度》,形成了完备、有序的管理体系。

(五)拆迁档案体系完善。拆迁办成立以来一直十分注重拆迁档案建设,制定了《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形成了较好的拆迁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程序,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配置了档案管理用具,并派专职人员到市档案局,市建设局档案科学习档案管理知识、严格按照分类、分档程序,细化档案类别,建立了完善的档案体系。

(六)拆迁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为了及时了解沟通拆迁信息,完善拆迁管理,进一步提高拆迁工作效率,积极实现拆迁管理信息化,配置了微机、传真机、扫描、复印等设备,形成了统一准确的拆迁统计报表体系,并计划购置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以更

好的提高拆迁工作效率、工作水平。

(七)建立完善信访制度,做好信访稳定。成立了信访科专职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并将化解矛盾的工作重心下移,让每个拆迁工作人员都承担信访责任,实行“信访首问负责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同时,充分利用拆迁单位熟悉基层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优势,与其紧密配合,化解了大量的拆迁矛盾。在工作中我们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多管齐下,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与群众的理解信赖相辅相成,促进了拆迁工作的进行。今年以来共接待群众来访800多人次,信访办结率为100%,没有发生影响工作大局的事件。

三、公开办事程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坚持“阳光拆迁”,取信于群众。从拆迁公告到补偿标准、办事制度、业务内容、拆迁政策实行公示公开制度。相关程序、制度上墙公示,制定了服务规范,严格文明用语、禁语,提高了工作透明度和服务水平,未发生吃、拿、卡、要等违法行为,无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查处案件。

四、拆迁程序规范化管理。

1、严格落实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手续,公示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程序及提交的材料,对安置资金不到位等手续不全的坚决不予发放,对以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

和违反规定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坚决收回并依照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2、严格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

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上制定了《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制度》,实行了“五专”的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指定专业银行、设立专用账号、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存入提取手续,在严格的资金管理下,被拆迁人签订搬迁协议后都能及时领取安置补偿资金,没有发生一起因安置资金不到位而发生的纠纷。

3、严密行政裁决程序,严格强制拆迁管理

为确保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我们从“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的观点出发,对拆迁工作中达不成搬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严格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范行政裁决,公开办事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以“负责、谨慎”的态度,切实确保程序合法、工作到位,共办理赵德厚、陶明金搬迁裁决两起,经积极努力协调,其二人接受搬迁安置方案,完成搬迁。未发生一起强制拆迁事例。

五、机构及人员规范化管理。

1、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及相关规定。对房屋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进严格管理,在严格审查拆迁人资格的基础

上,坚持监督管理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对不符合拆迁程序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杜绝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没有发生恐吓、胁迫及停水、停电、停气等野蛮拆迁行为。并积极组织审报符合拆迁安全标准的拆迁单位,做到合法拆迁、安全拆迁。公布了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切实执行“独立、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没有发生行政干预或其他不当干预评估机构正常评估业务的行为,较好的完成了评估拆迁。

2、根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进行了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根据信用事项开展了收集整理记录登载等工作,初步建立了信用档案。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将切实以工作考核为契机,不断改进完善拆迁管理工作,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推动拆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城镇拆迁 篇4

来源:相建发[2009]49号 相房[2009]57号

时间:2009-10-10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建 设 局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房 管 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相政发[20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结合相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核定安置面积

安置面积的核定根据“拆一还一”原则确定。一户中不成套的多处、多证房屋,合并成一套进行安置。安置房为小高层(即:最高层为11层,每单元设置一台载人电梯的住宅)的,其核定安置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安置房为高层(即:最高层为12层以上,含12层,每单元设置二台载人电梯的住宅)的,其核定安置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15平方米公摊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公摊面积后,仍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核定。

被拆迁房屋的阁楼不计核定安置面积,按照评估进行补偿。安置的定销商品房的阁楼,不作为核定安置面积。

二、安置房套型

城镇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房为定销商品房,其基本标准套型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共分6档,分别为:45、60、80、105、125、140平方米左右(以规划部门批准面积为准)。

三、安置房安置套数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核定安置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就近按上限安置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但只可以购买一套。如:核定安置面积大于45平方米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购买60平方米的套型;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80平方米的,购买80平方米的套型,以此类推。

2、被拆迁房屋核定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核定面积组合定销商品房的套数和面积,使所购房屋面积之和最接近核定面积。如:核定面积为150平方米,则购买105平方米加45平方米的套型;核定面积为185平方米,则购买140平方米加45平方米的套型,以此类推。

四、增购面积

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安置套数的前提下,如仍需增购面积,每户中只能有一套可上靠一档购买。如:按核定安置面积安置60平方米套型的,可购买到80平方米套型,以此类推。

五、定销商品房价格

定销商品房价格分为三种,分别为:

1、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安置房安置价格),2、定销商品房市场价格(安置房市场价格),3、商品房市场价格。上述第1、第2种价格按政府抄告单批准的价格执行,第3种价格(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区房管局会同区物价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确定。

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在核定安置面积内的,按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大于核定安置面积时,其超过核定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仍按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定销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增购面积,全部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购买每套定销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按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其所需资金,由拆迁人负担;超过核定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每户只可享受一次。

定销商品房楼层差价以中间层为基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为零。由区房管局会同区物价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确定。

定销商品房阁楼的价格,其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的面积,按政府确定的价格结算,层高不足2.2米部分的面积不计价格。

六、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补偿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单位自有房屋特指房屋承租人它处无住房,经公示无异议的),被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按照下列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1、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方式的,补偿款的(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相政发[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定销商品房安置待遇。

3、不选择以上二种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房屋承租人只可选择以上三种补偿方式的其中一种,不得兼选。

七、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发放标准

1、搬迁补助费

拆迁补偿安置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评估时核定的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被拆迁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评估时核定的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①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②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评估时核定的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2)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验房之月起,至得到安置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中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个月。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3、奖励费

城镇拆迁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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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法规速递U盘版:海量资料、携带方便、即插即用

【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

【颁布时间】2009-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legal 腾讯微博: http://t.qq.com/law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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