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实施机制十篇

2024-09-13

制度实施机制 篇1

一、作为法律有效实施之基础的法治文化

在迈向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 人们已经认识到, 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具内在多维性的体系, 是一个包含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治文化构成的统一体。与此同时, 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乃是与中国的整体现代化方式密不可分的。中国至上而下的现代化发展进程, 有力的推动了法律规范与制度的现代化, 但是, 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这一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维度却存在着严重的滞后现象。因此, 要实现法治现代化, 就必须要注重改变意识形态。培育现代法律意识, 是现代法治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与会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 对于法治文化与法律实施的关系予以了分析考察。

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晓伟教授从法治国家内在规律的视角, 整体性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作者认为, 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贯彻实施, 法治理念得到现实的实现, 全社会能够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是首要条件。中国法治信仰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 是确立“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贯彻实施的前提。当然, 作者也认为, 必须要以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司法独立性和公权力机关守法遵法的制度设计相结合, 才能最终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

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内容, 其价值不仅在于形成基本的法律秩序基础, 同时也宣告了一种法治体系本身的精神价值取向。湖南科技大学李云霖、胡正昌教授对于我国基本权利保障三十年发展进程进行了翔实的实证研究。作者认为, 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已经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基本权利立法保障方面, 基本权利的数量与内容日益丰富、基本权利体系日趋合理、基本权利理念更为科学;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方面, 具体行政权的积极合法行使提升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主动性与及时性, 同时行政机关也开始通过行政立法等措施在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强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在基本权利司法保障方面, 主要通过拓宽了审判领域、出台司法解释与公报案例、扩大受案范围与司法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此同时, 作者还反省了三十年中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立法领域中, 主要体现在宪法中基本权利不完整、法律中部分传统基本权利没有规定以及法律对于某些基本权利保障还存在限制过严与保障不足等问题;在行政领域中, 则表现为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基本权利,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虚置公民基本权利;在司法领域中, 则体现为部分权利无救济渠道, 起诉难状况依然存在, 司法效果有待提高等问题。在此基础上, 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相关对策。首先是完善相关立法, 提高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主要通过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种类, 加强基本权利的可操作性以及以宪法价值指导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等方式予以实现;其次是坚持依法行政, 提升基本权利保障强度。第三是提振司法保障公信力, 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为基本权利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及建立中国特色宪法诉讼制度等。

同样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主要考察了宪法实施的具体内涵, 分析了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机制。针对学术界一直以来关于宪法实施的观点, 作者提出, 不应当将法律的实施等同于宪法的实施, 人权规范即基本权利规范的实施才是宪法实施的本质与目的。作者进而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宪法实施的依靠力量;宪法实施必须进入到司法适用之中。针对宪法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作者提出, 应当从国家层面推行宪法价值认同共识的教育;将宪法生活化;启动我国目前已有的宪法审查机制, 发挥制度的效用功能。

就法治文化的内在维度的分析而言, 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的李瑜青教授, 撰文考察了法治文化、法治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即诚信意识的发展与构建问题。作者认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形成, 对社会与政府的诚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者认为, 政务诚信机制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契约型政务条件下, 政府信任的基础是对于法律的遵守, 保证信任关系的清晰与可计算性。对于政府而言, 有责任引导和发展自身诚信的建设, 为社会提供稳定有序的供给, 由此促进社会良好诚信关系的构建。与李瑜青教授的观点相类似的, 王岩云、吴锦宇两位学者认为法治建设的成功, 一方面依赖于法治精神的树立, 另一方面则依赖于法治环境的改善。作者提出, 法治精神的培育与法治环境的优化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包容共生的关系, 而法律精神的培育主要应当从构建法治精神的三大要素即法治理念、法治文化与法治情感;塑造公民法律信仰;树立科学的法治观这三个方面着手展开。

在法律文化与法律实施的问题上, 另有多名与会者从实证方法的角度考察了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的实际状况及其对法律实施的外部影响, 这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社会学与民间法研究的路径。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考察了基层法院的性质。作者认为, 当前基层法院承担了纠纷解决和法律适用的双重任务, 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同时会涉及到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过程, 法官首先追求的是案结事了解决纠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郭忠副教授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考察了我国民间的“阴律”现象。作者认为, 阴间律法或因果报应规律具有法的性质, 并对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引、预测、威慑和教育等规范作用, 阴律可以有效地弥补国家法的局限性。华东政法大学李峰、张善根则是从法律文化、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对于法律实施中的保障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 主要集中在民间规范对于国家法的补充作用, 公共参与意识与民众法治意识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则分析了专家法律意见书背后的非法治化现象, 指出这一现象可能导致裁判法源的混乱、诉讼程序的异化以及法治文化的扭曲。

二、法律实施保障机制与“回应型”司法

在司法与法律实施保障的关系上, 绝大多数与会者都注意到司法应当一方面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成为“法治的司法”;另一方面也应当注重司法的回应性功能, 强调社会因素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互动, 即迈向一种回应型的司法状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周永坤教授通过分析了我国百年司法改革的历程, 提出了“司法要回归司法本真”的观念。作者认为, 中国二十世纪经历了三次司法改革, 第一次司法改革初创了本真意义上的司法, 第二次司法改革则最终破坏了任何司法, 第三次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建设本真司法。而所谓的司法的本真, 就是严格“依照法律作出裁判”的原则。就第三次司法改革而言, 虽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当前司法改革的趋向正在背离司法本真, 影响到了司法的独立性。因此, 要恢复司法的本真, 就需要建设“法治的司法”、“宪政的司法”

华东政法大学蒋德海教授的论文主要考察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对于法律实施保障的意义与价值。作者认为, 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实施的核心保障, 也是司法权威合法性的保证。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是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解释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 需要在价值理念上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在司法机制上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审判;在司法体制上打破行政化的司法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审判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正是基于全面有效保障公平正义机制的建构, 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从而保障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实施。

在依法判决的公正与公众认可的公正之间并非完全一致, 不存在内在的紧张与冲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力宇教授、林鸿姣博士的论文通过探寻司法正义在理性与现实之间得以实现的历史过程, 分析了形式理性法律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即司法裁决不能为公众认可、法律权威与公信力也在下降的问题。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 然而也易导致对珍贵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 从而与公众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观念所蕴含的正义要求之间的相互冲突。作者提出, 回应型法的相关理论突破了法律的形式主义, 值得借鉴。从而在司法判决中应当建立起既兼顾公正价值又回应社会需要, 既以证据事实为依据同时又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司法裁判标准。

因此, 在形式理性的法律规范与强调实质理性的现实生活之间, 司法如何同时照顾好两方面具有内在紧张与冲突的要求, 同时成为与会学者所重点关注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齐海滨教授、安子明博士考察了参与式诉讼与制度生成之间的互动机制。作者认为, 参与式诉讼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一种新的制度生成模式, 是我国社会结构在深刻变动和调整过程中衍生出来的解决社会和制度问题的新机制。参与式诉讼能够从具体的个案和问题开始, 由社会公众发现重大制度问题或社会问题并推动公权力机关启动解决程序, 在公权力机关与民意互动过程中寻找解决方案, 是现行国家制度和社会机制条件下社会对公众需求的一种回应方式。其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法治。主要表现在参与式诉讼能够使法院直接从公众那里获得力量支持, 提升了法院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 形成公众推动司法独立的局面;能够促进本土制度、法治运行的社会环境的生成和改进, 促进公权力主体法治意识的养成。二是其政治功能。参与式诉讼是一种民意表达方式, 体现了我国在协商式民主发展方面的独特探索, 有助于形成社会重大问题的解决机制, 缓解公权力机关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 锻炼了公民的民主意识与能力, 提高了法治化的民主参与。

除了制度、机制层面的设计之外, 有与会者从行政案件“调解”问题来分析司法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联。上海大学法学院田先纲副教授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考察了我国的行政案件调解。作者通过考察我国行政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调解现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将行政案件的调解视为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司法实践。这种司法实践具有规避法律的性质, 因此作者认为, 需要从立法上对其加以确认, 确定其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这一视角体现了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行为主体的能动性问题, 另外也是司法运作实践层面的实然考察。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邓刚宏副教授集中于群体性行政纠纷解决的机制与促进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关系问题。作者提出, 行政谈判即行政部门与相对人之间平等沟通, 形成共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群体性行政争议的行为, 其广泛应用是一个国家行政法治发达以及以社会进步的标志, 也是促使社会稳定的内在机制。为了使行政谈判及基于其之上的纠纷解决方案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性, 就必须确保其程序的正式化, 并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 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接受司法审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赵朝琴副教授则是从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来分析法律实施中司法裁判的回应性问题。裁判文书可接受性是指受众对裁判文书的心理认同, 既包括内部认同即法院和法官的认同, 也包括外部认同即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应当从两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来完善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 一是建立完善系统内链接,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注重对于争议问题的反省与讨论;其二是系统外的链接, 即注意司法判决的延续性和社会效果。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健博士的论文, 则主要考察了绩效考核体制下基层法官的司法实践, 分析了司法审判与法院管理、社会文化因素之间的持续互动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包蕾同样从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来分析民意在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提出了司法公开与民意沟通之间的融合互动关系。

除了司法的回应性问题外, 东南大学法学院张洪涛教授还从一种“大历史”的视角, 考察了立法的回应性问题, 提出了“大国”中法律运行模式的分析与建构。作者认为, 近代以来中国的当政者和社会精英从国家的角度为中国社会选择了一种大陆法系的立法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 通过立法覆盖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与普通法系相比显得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 以至于不得不以频繁地修改法律、补充立法解释以及法律试行的机制予以弥补。作者认为这种立法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可以被称为一种外在视角。而为了弥补前者的缺陷, 需要引入一种内在视角, 从社会的角度来反省我国基于法律移植而构设出来的法律运行模式, 主张中国应当选择一种相对具有弹性的法律运行模式。

三、立法后评估与行政执法

会议的另一项重点议题是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问题, 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立法评估的制度构建;一是关于具体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方面。此一主题, 在作者看来, 较具意义是相关研究体现出了一种强调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上的倾向, 而在行政执法方面, 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关于行政权检察监督的设计以及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分析。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孙晓东副教授提出了一种关于“立法评估的制度构建”的设想。论文提出, 按照其他国家立法评估的经验, 立法评估的主体主要可分为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两大类。在我国, 则应当考虑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主导的多元主体参加的法律评估制度。在立法评估的方法上,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原则: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实证分析为主、抽象分析为辅;正式评估方法为主、决策理论评估方法为辅;参与式评估为主、孤立式评估为辅。同时, 还需要设计出完整规范的立法评估的程序, 主要从立法评估前提的确立 (评估对象的确立、评估目的的确立和评估经费的确立) 到评估方案的确定 (评估参加主体的确定、评估活动的地域范围的确定和评估方法的确定) , 再到评估方案的实施 (包括信息的收集、信息的整理和分析以及评估结论的形成) , 最后是评估结果的反馈等一整套的完整评估程序。

相比于孙晓东教授立法后评估程序设计的角度,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汪全胜教授则着眼于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的构建问题。所谓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 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针对立法后评估报告中提出来的问题, 采取特定方式作出回复与反应的过程。作者认为, 有效的立法后评估的回应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立法后评估结果的效度与信度之上, 其回应的主体应当是立法后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有关立法与执法机关或人员, 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后评估结果回应的监控制度。上海市法制办公室刘平副主任提出了关于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整体设计, 考察了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主要依据及其法理基础与功能定位, 进而提出了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主要原则与基本规范, 确定了立法后评估的主体与基本程序, 并且构建出一套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李瑜青教授则提出了对于政务诚信建设的评估机制。作者认为, 从现有的学界与实务界研究来看, 法治的评估主要从两个路径入手。其一是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基于我国法治政府正出于建设过程中之中的特性, 归于政府工作绩效的评估需要顺应法治政府建设过程。其二是采取法治指数评估, 对地方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和效果进行量化评估, 判断地方法治的发展程度和效果。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 我国的法治评估主要侧重于试图引导法治沿着既定目标发展这一层面, 其法治阶段也只处于探索与起步阶段, 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法治评估体系。另外, 就评估的主体而言还尚未形成多元化主体, 而以官方自评为主, 这也是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模式的一大特点。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秦涛博士从房产税立法过程来分析我国立法保障机制的完善, 提出了“开门立法”保障机制构想。作者认为, 我国“开门立法”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即立法信息公开不足与对立法效果的评估“开门”不足。针对这些问题, 作者提出要加强公众“立法参与”的引导, 完善“开门”式的立法考绩评估制度。上海大学法学院陈琦华则通过对于世博立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和评估个案为例, 探讨了立法保障法律实施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所李勇副研究员考察了行政权的检察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 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权监督职能对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权利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也有利于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针对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现实状况, 作者提出了完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措施, 即需要从立法上加强和完善行政权检查监督的范围、监督方式与手段、监督程序以及保障监督效果实现的相关机制。

四、结语

制度实施机制 篇2

氯碱化工是高危行业, 生产过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介质多, 生产工况高温高压多, 做好安全工作难度大。此外, 对新建企业而言, 还面临随着装置投产, 同步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提高新招青年员工安全素质两大难题。金泰氯碱围绕创建一流企业的目标, 以“保障安全”为头等大事, 实践“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 从建立企业安全文化理念, 灵活应用安全管理理论, 兼蓄并用先进管理经验, 在6年来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科学管理

提高思想认识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要求, 也是肩负的重要社会责任。金泰氯碱将“切实将安全环保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企业基本方针。首先从思想认识入手, 多层面提高全员对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 形成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第一是守法意识, 国家已把安全生产纳入到法制轨道, 明确和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第二是以人为本意识, 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资产安全的基本保障, 对生命的重视是现代社会民主发展的趋势, 是人文理念的最朴素的体现。第三是效益保障意识, 只有做到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是衡量企业各级人员业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 同时也是企业的最大效益。

实行现代企业安全管理

人类对安全的认识经历了“宿命论—经验论—系统论—本质论”4个阶段, 分别表现为被动承受性特征、事后弥补性特征、生产生活综合性对策特征以及超前预防性特征。现代企业无不以超前预防作为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策略和方法, 这是生产实践证实的科学真理, 是实现系统本质安全化的必由之路。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日趋丰富, 金泰氯碱注意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掌握, 并结合实际, 灵活应用事故学、危险分析与控制、现代安全管理等理论, 一方面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 促进管理科学化、系统化;另一方面在灵活应用上下功夫, 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管理。

综合治理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金泰氯碱牢牢把握“安全教育”这一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 以安全法规、安全管理、作业规程等知识的学习为重点, 严格3级安全教育工作, 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和取证工作。组织了多次全员安全培训活动,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传、竞赛活动, 编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 尤其是收集整理了员工对安全认识、感受的话语, 制作成署名的宣传牌, 悬挂在各岗位, 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在企业安全文化的影响力、激励力、约束力和导向力的作用下, 员工基本实现了“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安全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程

金泰氯碱的安全管理贯穿于建设、投产、达产及正常生产经营全过程中。按管理层次建立完善了公司、部门 (分厂) 、科室 (工段) 、班组的4级管理网络。为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的安全性, 生产经营过程原料采购、生产、包装、存储、装卸、外运各环节, 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工作安排必须包括安全内容。按年度综合计划安排, 有针对性、有计划性对工艺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配合安全管理内容实施反事故措施。每年以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的形式明确企业各职能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并且月月绩效考核, 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人人参与安全管理, 权责明晰、约束和激励相匹配、管理规范的有效机制。目前, 通过多年的安全管理实践, 金泰氯碱逐步形成了“以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 以强化监督管理为重点, 切实加大安全资金投入, 积极倡导管理和技术创新, 着力推进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最终形成安全长效机制和良好的安全企业文化”的安全管理基本模式。

标准化生产

对安全工作, 金泰氯碱每年设定新的工作目标。为了持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2007年公司将安全标准化列为年度工作重点。从启动、宣传、培训、创建到考评通过, 历时一年时间。对“安全标准化”提出的10项A级要素, 53项B级要素, 坚持高标准落实完成。2007年12月, 以92.3分的较高分数通过了省级验收。金泰氯碱成为陕西省率先通过省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企业。通过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 公司各部门制定出了适合各自特点的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的规范、标准, 进一步规范了各项安全工作, 包括各种安全台账和记录、各班组安全活动、每天的事故预想、定期的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等等。

预防事故

突出现场管理

金泰氯碱引入推行电力行业的“两票”工作机制, 对检修、停送电等工作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重要生产操作实行“操作票制度”, 制定了《“两票”实施细则》《“两票”机制工作考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要求“两票”要做到3个100%, 即:现场作业除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开票外, 必须做到100%开票;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及票执行的环节必须100%落实;标准票的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 即正常方式下的作业和操作都必须有标准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实施安全大检查

金泰氯碱坚持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活动, 如:“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节假日前安全大检查、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日常性安全大检查等。针对安全检查活动的季节性、专业性等特点编制了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使安全检查的效率加强。其中针对装置季节运行特点, 事故多发规律而相应制定的春、秋季安全大检查, 对促进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确保生产装置夏季、冬季安全运行起到重要保证。

开展岗位反事故演练

为了定期检查岗位生产、运行人员处置事故的能力, 使岗位生产、运行人员掌握迅速处理事故和异常现象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置方法, 考察调度员、工段长与各工段、班组间的协调能力和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支持能力, 促进各岗位人员进一步掌握现场规程, 熟悉设备生产、运行特性, 金泰氯碱开展岗位反事故演习, 制定了《岗位反事故演习制度》《岗位反事故演习方案》《岗位反事故演习考核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通过岗位反事故演习有效地锻炼检验了当班人员对事故分析、判断的能力, 使得当班人员正确判断事故根源及原因, 避免因分析判断失误而导致误操作;锻炼检验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

采取事故预想模式

所谓“事故预想”, 即是在安全管理过程中, 依据从各类渠道获得的安全信息, 对其发展趋势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事先分析和估计, 预测有可能发生的事故, 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公司将事故预想记录本配发到岗位, 各岗位把事故预想记录本作为交接班的一项内容。各部门、分厂专工每天审阅事故预想记录本, 并提出评定意见, 工段长对事故预想记录批示和统计。

细化事故管理

金泰氯碱对事故管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即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受到相应处罚) 原则, 不断深化细化管理, 使安全管理达到精细化管理要求, 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为制定事故预控措施提供依据, 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金泰氯碱对事故管理实行分层次管理, 按事故类别由公司对应职能部门负责, 查处事故并报安全环保监察部核准备案。公司级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监督、参与各类、各级事故的查处, 并进行统计分析、建立档案, 实行事件通报制度, 每月对各单位的事件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以利各单位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件处理结案后, 事件具体管理部门向安全环保监察部按时报告, 以便事件的综合统计、分析。

制度实施机制 篇3

[关键词] 利益 观念 无政府状态 国际制度 自我实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72-07

无政府状态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表现为国家间缺乏一个共同的最高权威。尽管如此 ,在经验层面,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社会并不是无序的。那到底是什么因素塑造了无政府状态 下的国际社会秩序呢?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秩序得益于自我实施 (self.enforcing)的国际制度。对此,有学者专门探讨了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机制。然而 , 现有关于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机理分析,主要还是停留在现实主义的利益、物质实力层面, 却忽视了观念在国际制度自我实施中的作用。鉴于此,本文拟引入观念因素,尝试为无政府 状态下国家制度的自我实施机制构建一个综合性分析框架。

国际无政府状态: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制度无所不在。制度是重要的,因为它提供了人类明确表达偏好和欲 望,进行合作和竞争的约束规则。随着新制度主义的兴起,制度正从人类社会生活研究的一 般背景中凸现出来,日渐成为洞悉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的自立性视角 。

1.制度的分类

毋庸置疑,在新制度主义那里,制度是一个核心概念。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制度可以理解为 社会中个人遵守的一套行为规则。[1]关于制度的分类(或者说关于制度的界定视 角),诺 斯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和传统)和正式的法规(宪法、 法令、产权)组成的”。[2]而柯武刚和史漫飞的界说更为清晰,他们依据规则的 起源将 制度划分为内生性制度(又称内在制度)和外生性制度(又称外在制度或嵌入性制度)。

内生性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s)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的是过去曾最有 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其例子既有习惯、伦理规范、良好礼貌和商业习俗,也有盎格鲁 .撒克逊社会中的自然法。违反内生性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例 如,不讲礼貌的人发现自己不再受到邀请。但是,也有各种执行内生性制度的正式惩罚程序 。当规则逐渐产生并被整个共同体所了解时,规则就会自发地执行并被模仿,不能满足人类 欲望的安排将被抛弃和终止。因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 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而发展起来的。[3]32.37与此相应,青木 昌彦将制度定义 为博弈规则、均衡,或者促成博弈均衡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4]由此可 看出,内 生性制度显然继承斯密的自动均衡思想,它大致等同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因此,内生 性制度是一种自我维系的系统,其规则是由行为者的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行为者的意识 中,是自我实施的行为模式。

外生性制度(external institutions)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或推 行、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外生性制度被清晰地制订在法规和条例之中,并要由一个诸 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这样的规则是由一批代理人设计或 推行并强加给社会的。这些代理人由一个政治过程选举出来,并高踞于社会之上。[3 ]36.37与此 相应,有学者将制度视为外生的,如诺斯主要从政治上决定的规则来界定经济制度,这些政 治性规则由政治体制自上而下施加于经济当事人。[5]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或 推行模式 ,体现的是一种功能主义的思想,蕴涵着很强的制度目的(或者说制度预期效果)。而为了 达到预期的目的,外生性制度往往需要附加第三方的实施机制,以促使行为者接纳它。这种 第三方实施机制通常是一些强制性手段和惩罚措施(如法律手段),并通过正式的组织加以 执行。

由上可看出,制度分为内生性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外生性制度(正式制度)。内生性制度 是自我实施的,不需要第三方的强制实施。而外生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是以国家或政府的 存在为前提的,因为没有国家或政府也就无所谓宪法、法律、政策等。换言之,实施机制是 保证制度尤其是外生性制度执行的措施,它包括实施的方式、实施中的奖惩机制等。而在一 国内部,国家或政府则能有效地提供这种实施机制,保证外生性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就此 意义而言,外生性制度是国家或政府(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在场的制度,而内生性制度更 多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不在场的制度。

2.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正如新现实主义最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肯尼斯•华尔兹指出,无政府状态是国际社会的重要 特征,国际社会如果有什么本质的经久不变的特征的话,那就是无政府状态。[6] 与国内社 会不同,国际社会由独立主权国家组成,在国家之上没有一个超国家的中央权力机构,不存 在一个能够制约各国政府的世界政府。因而在世界政府出现之前,国际社会永远处于无政府 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7]

尽管在全球或国际范围内存在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但这些国际组织并非 各国家共同建立的政府,更没有类似各国家政府的特征或职能。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① 国际组织没有武力、暴力机构,更谈不上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在任何民族国家,政府 是合法暴力的垄断者,其统治的基础就是这种垄断地位。在人们通过让渡部分权力形成国家 的同时,就赋予了国家的这种垄断地位。这使得任何国家的臣民都无法跟所在国家对抗。这 也成为国家实施或能够实施外生性制度的依据或根源。而任何的国际组织都没有暴力机构, 联合国的维和部队,也只不过是个别国家或地区出现冲突或纠纷时,其他国家临时组建的, 其建制、士兵、指挥官等都有严格的国籍性,都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政府。②国际组织没 有税收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国际组织没有税收,主要依靠国家缴纳的会费,但这依靠各个国 家的自觉遵守和缴纳,而没有强制性,因为即使有国家不缴,这些国际组 织除了催缴或谴责之外毫无办法。这就使得国际组织不可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③不同 国际组织之间的地位平等,没有形成类似各国家政府内部的科层制。国际组织是通过国家之 间的谈判并签署一定的条约形成的,各国际组织之间可能形成的目标、职能都不完全一致, 但这些国际组织基本上是地位平等的。④不同国际组织的目标有时候相互冲突,至少不完全 一致。[8]

总之,国家之间通过谈判或签署协议、条约形成的国际组织,并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 政府,国际社会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约翰•米尔斯海默在《大国政治的悲剧》中很形象地 称之为“9.11困境”,即任何国家在受到侵犯时,没有可以向其求助的中央权威。[ 9]

3.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

秩序是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秩序是指一定时期内共同体内 部依据某种准则、规则和行为规范所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共同体成员间相互关系状态及运 行机制。在主权国家共同体内部,由于有一个合法的、强有力的政府,没有人否认国内秩序 的存在(政府提供秩序)。尽管国际社会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但人们无法否定的一个事实 是,国际舞台上的行为者 都承认游戏规则,尊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调节机制,接受义务约束,遵守合作惯例,而且以 可以预见的方式行事。[10]由此可看出,国际社会是处于一种制度化的有序状态之 中,并非 处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换言之,关于“无政府状态=无制度状态”的假定是错误的。

关于国际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关于国际制度的概念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但从最 一般意义上说,国际制度就是存在于国际社会中约束行为者的“游戏规则”。它可以分为正 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国际制度由国家精心设计,具有明确的规则,是为一定目的服务 的,能够监督行为体的行为并对其做出反应。非正式国际制度,尤其是国际惯例,是没有明 确的制度形式,但能够塑造行为体的预期,使行为体能够彼此理解,并自愿协调它们的行为 。这里必须提及的是,正如前文所述,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外生性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内生性制度),是就主权国家共同体内部而言的,而主权国家内部的制度分类和国际制度的 分类二者之间不能简单等同。具体而言,主权国家内部的正式制度是国家或政府在场的制度 ,其规约的是国家内部的成员,国家或政府是第三方实施机制。而正式国际制度虽然是由国 家设计的,但国家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相当于国家内部的成员),而且不存在第三方 实施机制(即世界政府)。就此而言,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不管是正式国际制度还是非正 式国际制度,都是国家或政府(作为第三方实施机制)不在场的制度,因而国家制度的执行 依靠各个国家的自我实施。换言之,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是自我实施。

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现有机理分析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无政府状态,但大多数的国际制度还是得到了有效实施。那么,国际制 度的自我实施依靠什么机制?对此,有学者坚持从现实主义者和自由制度主义者所秉承的理 性主义思想提出如下三种机制。[8]

1.国家间的长期重复博弈

国家的存在是长期的,尽管各国家的政府或统治者可能经常变换。在国家之间的一次博弈中 ,虽然采取不合作策略是最优的(即不合作的收益大于合作的收益),但在长期重复博弈中 却未必如此。如果在长期重复博弈中,合作的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国家就可能采取合作 策略。可以用“囚徒困境”,来说明这一点。表1给出了“囚徒困境”的一般表述。

其中,T代表对方合作(合作表示遵守国际制度,不合作表示不遵守国际制度)而己方不合 作时的收益,S代表对方不合作而己方合作时的收益,R代表双方合作时的收益,P代表双方 不合作时的收益。R,S,T,P存在如下关系:2R>T+S>2P,T>R>P>S。在这个一般化表 述中,纳什均衡的结果同样为双方都不合作,收益分别为P。

在一个多次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中,博弈双方都会考虑未来见面(对合作的报答及对不 合作 的报复)的可能性。如果它们的战略都是投桃报李或以牙还牙,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现将 每个国家的损益总值记为V,采取合作(不合作)战略记作C(D),永远合作(不合作)记作A LLC(ALLD),w为贴现率,即把未来的收益贴现为现值的比率,0

(1)当两个国家都采取合作态度时:

V(ALLC)=R+wR+w2R+……+wnR=R(1+w+w2+……wn)=R/(1.w)

(2)当两个国家都采取不合作态度时:

V(ALLD)=T+wP+w2P+……WnP=T+wP(1+w+w2+……+wn)=T+wP/(1.w)

(3)当两个国家都采取投桃报李、以牙还牙战略时:

V(ALLD&C)=T+wS+w2T+w3S+……=(T+wS)(1+w2+w4+……)=(T+wS)/(1.w2)

在这三种情况下,要使第一种情况出现,即在无限多次博弈中突破“囚徒困境”,就需要使 V(ALLC)>V(ALLD),且V(ALLC)>V(ALLD&C),即

R/(1.w)>T+wP/(1.w2)且R/(1.w)>(T+wS)/(1.w2)

解这两个不等式,我们就可以得出:w>(T.R)/(T.P)且w>(T.R)/(R.S)。

当这两个条件满足时,两个国家就可以走出“囚徒困境”,达成合作。

这一分析表明,尽管一次违反国际制度的收益超过了遵守国际制度的收益,但如果国家之间 是长期重复博弈的,长期遵守国际制度的收益要大于不遵守国际制度。最终的结果就是各国 家都遵守国际制度。

2.国家相互依赖背景下的相互制衡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这种相互依赖使得没 有任何一个国家在不依赖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长期稳定发展,即便是世界上经济实力、军事 实力和政治势力最强大的美国,也对其他国家形成依赖。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不仅体现国 家之间的贸易、投资等迅速增长上,而且体现在任何一个国家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离不开与 其他国家的各种交往上——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交易与交流。国家相互依赖的程度越 深,对对方的依赖越大,国家之间的相互制衡就越大,也就越需要国际制度保证双方的交往 ,国际制度的遵守也才越有可能。一是国家之间的交往依赖于双方的 合作,依赖于对国际制度的遵守。没有共同遵守的规则或制度,也就无法进行交易,无法达 成合作。二是一个国家对国际制度的遵守是一种声誉机制。不同国家之间在交往时,要考虑 自己能否从中获得收益,而预期能够从中获得收益依赖于对方能否按照共同的规则行事,制 度就降低了国家之间交往的不确定性。对于一个经常违反国际制度或违约的国家,可能没有 任何一个国家愿意与其交往,除非另一个国家比起更强大,也不按国际制度行事。

3.大国充当准第三方实施者

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虽然不存在世界政府,但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政治实力和军事实力 存在重大差别,这就导致国家之间实力的不对称和大国与小国的差别以及国家之间相互依赖 的程度不同。由于小国对大国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大国对小国具有相对较强的控制力,此 时大国就可能充当国际制度的准第三方实施者,类似于一个国家内部的政府,而它们的这种 行为也具有自我实施的性质。一方面,它们充当准第三方实施者是自愿的,原因在于它们在 国际制度的实施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成本,而一旦它们实施国际制度的收益小于不 实施,那么它们可能就会放弃实施。

上述关于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三种机理分析,体现的是现实主义者和自由制度主义者的理性 主义思想。现实主义者和自由制度主义者把理性主义模式作为其出发点。它们都假定,关注 自身利益的行为体在其局限范围内将其功利(utility)最大化。在这一模式中,行为体的利 益偏好和因果信念是既定的,注意力只集中在行为体面临的制约条件变量上。换言之,利益 是天赋的,它们在逻辑上先于行为体所持的任何信念。[11]3.30因而这就很大程 度上导致了现 有关于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机理分析的局限。具体而言,现有机理分析只注重国际制度自我 实施的利益偏好动因,只注重成本.收益分析,而未探讨利益偏好是如何形成的,忽视了观 念在利益偏好形成中的作用,从而无法说明一种利益偏好如何从众多利益偏好中来,无法说 明如何克服集体行动问题。对此,可以具体来讨论现有的三种机制来予以说明:①国家 间的长期重复博弈。正如有学者指出,这种机制在概念模糊(如何界定背叛问题)和不完全 信息(如何获知谁背叛问题)的情况下是站不住脚的,而且这种机制往往假定,给定的国家 间合作难题有着唯一的解——参与者所选择的解。然而,国际或国内政治中多数的合作可能 有多个解,这些解无法用帕累托的(效率)理论来区分。因此,这种旨在用效率(或利益) 来解释可以有多种合作途径情况的“囚徒困境”长期重复博弈机制在逻辑上必然是失败的。 [ 11]169.199②相互依赖机制。正如基欧汉等人指出,当交往产生需要有关各方付出代价 的相互影响 时(这些影响并不必然是相互对等的),相互依赖便出现了。如果交往并没有带来显著的需 要各方都付出代价的结果,则不过是相互联系而已。[12]因此,相互依赖并不局限 于互利,相互依赖也不必然带来合作。因此,相互依赖机制并不能充分说明国际制度的自我 实施。③大国充 当准第三方实施者。此机制将霸权力量作为解释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理由。但正如有学者指 出,把霸权力量作为解释战后自由主义多边出现的理由有其局限性。强制性的努力(如英国 的贷款)并不像通常想象的那样成功。此外还可以看到,尽管战后美国占据着霸权地位,但 是英美战后安排是由英国和美国共同塑造的,其方式是无法用简单的权力考虑来预测的,是 需要一套共同的政策观念(即凯恩斯的“新思维”)作为纽带的。[11]59.86又如 ,中国和南斯 拉夫这些不受苏联物质实力控制的国家之所以选择苏联模式,主要是由于受到了斯大林主义 观念的影响。总而言之,现有关于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机理分析主要侧重于物质因素(即利 益机制分析),忽视了观念等非物质因素的作用。因此,只有引入观念因素,才能更好地揭 示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机制。

观念的引入:综合性分析框架

在国际关系研究历程中,对观念因素的认识随着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早期理 想主义的观念至上论,到卡尔的观念与现状的折衷主义,早期的国际关系研究都十分注重观 念的作用。二战后,随着现实主义的逐步精确化和科学化,观念的作用几乎被完全忽视,观 念因素也逐步被排除到国际政治研究和关注的视野之外。冷战后,随着文化、认同、规范在 国际关系中的回归,观念因素得以复兴。由此可看出,由于其所处的历史与知识大背景,理 论有时可以忽略或贬低观念的作用,但是,在以人为中心的活生生的国际政治实践中,观念 的作用是客观存在不可否认的。鉴于此,在对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进行 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基欧汉等人在《观念与外交政策》一书中专门从本体论的角度认识了 观念的作用,并且提出了一个观念如何影响政策的分析框架。针对上述关于现有国际制度自 我实施机理分析的局限,就可以借鉴基欧汉等人的分析框架将观念引入到国际制度自我实施 的机理分析中来。

1.观念如何影响政策

正如韦伯所言:“并不是观念,而是物质的和概念上的利益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为。然而常 常是由观念所形成的‘世界镜像’(world images)像扳道工一样决定着受利益动力驱动的行 动运行的轨道。”[13]观念不仅能把行动只引导到某些特定的而不是其他一些轨道 上,而 且还模糊了行为者对其他那些轨道的视线。就此意义而言,观念能塑造政治结果,能够整治 世界。

既然观念作用那么重要,那观念是什么呢?对此,基欧汉等人将观念区分为三种信念:① 世界观。世界观的不同决定了人们对世界看法的不同和行为的不同。②原则化信念。它主要 指人们的价 值观,包括区分对与错、正义与非正义标准的规范性观念。原则化信念对人类行为的指导比 世界观更加具体。如基督教世界观在过去容忍奴隶制长达两千年,而现在同样持基督教信仰 的人则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在这里,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而世界观没有变化。人类的很多 行为都与其所信仰的价值信念有关。数百万人为了自己原则性的信念而死去;很多现在还活 着的人仍愿意这样去做。他们的行为是无法用物质利益来解释的。③因果信念。它指的 是人们对原因与结果之间关系的看法。它是连接问题与行动的中间链条。因果信念的不同, 人们的行为也不同。比如当国际社会认识到温室效应会带来一系列灾害时,于是就有了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11]3.30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这三种信念是相互交 织在一起的。

此外,基欧汉等人通过具体案例的考察求证了观念影响政策的三种途径:①作为路线图 的观念。在对自己的利益不明确时,观念起着路线图的作用。②作为焦点和黏合剂的观 念。当存在着多种选择或存在着多种观念的竞争时,占主流的观念能够起到聚焦或黏合剂的 作用,使持不同选择倾向的各方形成合作共识和联盟。③嵌入制度中的观念。观念可以 植根于制度当中,并形成长久性的影响。[11]3.30

2.利益、观念与国际制度

基欧汉等人在论述观念对政策的影响时,特别强调了他们使用方法的与众不同。他们采用了 实证方法,在每个案例的分析中始终使用了“零假设”的前提,即首先按照理性主义的前提 用物质因素变量来解释不同国家或不同时期的政策变化,当物质因素无法做出解释时再引入 观念因素加以分析。同样,在试图将观念因素引入到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机理分析时,不仅 不排斥现有关于物质因素的分析,而且还要坚持物质因素第一。换言之,在此主要是在现有 关于国际制度自我实施机制的分析框架基础上引入观念因素,试图构建一个综合性分析框架 。

将利益、观念和制度三者按照一定的方式联系起来,就可以构建一个关于国际制度自我实施 机制的综合性分析框架。这种综合分析框架主要包括:①观念确定利益。在国际舞台上 ,各个国家在什么是各自的利益以及如何将其最大化问题上面对着持续不断的不确定性时, 观念的路线图作用就显得相当重要。观念通过规定因果范式,或提供伦理道德上不得不信的 行为动机而起着在不确定性条件下指导行为的作用。在观念路线图的作用下,各个国家的利 益明晰化,从而为它们之间的合作以及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②观念协调利益博弈的 多重均衡。在解释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问题上,国家间的长期重复博弈机制无法说明:在存 在博弈的多重均衡时为何博弈双方选择遵守此种制度,而不去遵守另一种也可带来同样收益 的制度。当然,如果只存在唯一均衡或者双方的实力或能力太过悬殊,可能就没有此问题。 但除这些情形之外,就不能仅仅通过对收益矩阵的检验来产生唯一的均衡。此时就需要观念 的协调作用。具体而言,博弈各方依据共同信念在一系列可行的均衡中做出抉择,从而使某 一国际制度实现自我实施。③观念聚焦预期。不完全契约是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现有机 理分析所面临的又一个问题。不完全契约表明,在很多情况下,游戏规则所要求的不能被唯 一地确定。这样,对于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机理分析必须解释各种国际制度是如何处理突发 情况,参与者为什么会默许这些制度所做出的决定,并把这些游戏规则应用于某些特定情况 。这就需要参与者能够就难题和其解决办法(如界定背叛和处理突发情况等)达成共识,形 成稳定的预期,然后再认定并惩罚背叛者。在任何一个步骤上的失败都会造成合作的破裂。 因此,观念可以聚焦预期,提供一种关于合作和背叛的共同信念体系,从而使国际制度实现 自我实施。④合作共处的观念被制度化。不可否认,世界的相互依赖和大国充当准第三 方实施者在相当程度上能够促成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天下大同和合 作共处的世界理念也能够促成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在温特看来,无政府状态是一个空的容 器,没有内在的意义。使无政府状态产生意义的是居于其中的行为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结 构。而共有观念是无政府状态中行为体之间关系的纽带。但是共有观念可以是冲突性质的霍 布斯文化,也可以是合作性质的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14]当今国际社会越来越盛 行基于 朋友角色的康德文化。它使行为体培育出朋友关系的身份和认同,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模式超 越了竞争与合作,不仅不以对方为敌,而且将对方的利益内化为共同体的利益,暴力让位于 合作、和平代替战争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念。这种合作共处的观念逐渐被塑造为各种自 我实施的国际制度。

余论

综上所述,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是自我实施的。而国家间的长期重复博弈、世界 的相互依赖和大国充当准第三方实施者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三种基本机制 。因为它们都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利益机制(物质因素),而利益是国际制度自 我实施的关键。但是,这三种利益机制并不足以说明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因为它们忽视了 观念机制在形成利益偏好和塑造制度方面的作用。因此,基于观念与利益基础之上的制度分 析,则可以较为充分地揭示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内在机理。

当然,基于利益与观念基础之上的国际制度自我实施机制的综合性分析,依然坚持“零假设 ”的前提。换言之,在利益机制足可实现国际制度的自我实施时,观念可能最多就起到确定 利益的作用。只有当利益机制无法促成国际制度自我实施的时候,观念机制的作用才突显出 来。由此可看出,观念机制不过是服务于国际制度成本.收益分析的工具而已,如降低交易 费用,克服“搭便车”问题。观念在整个国际制度自我实施机制的分析框架中处于一种从属 性、替补性地位。因此,本文旨在构建一个综合性分析框架,以弥补现有分析框架的不足。 至于到底是利益机制还是观念机制,或者二者共同促使国际制度自我实施,需要进行具体的 案例分析。此外,一种观念如何产生,以及如何在众多观念中成为唯一发挥作用的观念,这 些问题都需要到具体的案例中去寻找答案,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1]杨光斌.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中国政治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9

[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三联书店,1994:4

[3][德]柯武刚等.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4

[4][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远东出版社,2001:11.22

[5][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三联书店,1990:18

[6]赵长峰.试论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秩序.高校社科信息,2004(4)

[7]秦亚青.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美国研究,2001(2)

[8]李增刚.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制度的自我实施机制.国际观察,2008(2)

[9][美]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5

[10][瑞士]彼埃尔•德•塞纳克伦斯.治理与国际调节机制的危机.国际社会科 学杂志,1999(1)

[11][美]朱迪斯•戈尔茨坦等.观念与外交政策:信念、制度与政治变迁.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5

[12][美]罗伯特•基欧汉等.权力与相互依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

[13]朱立群.观念转变、领导能力与中国外交的变化.国际政治研究,2007(1)

[14]夏建平.西方国际政治理论中的“无政府状态”假设.江西社会科学,2007(11)

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实施管理制度 篇4

一、情报信息分级管理。

对维护稳定情报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涉事性质和轻重缓急,具体分为4个等级。

1、可能发生到乡镇(街道)或到县市区的较大规模集访,在单位内部进行的规划性聚集,以及其他可以由有关责任地区、部门、单位自行解决问题的信息,列为四级。

2、可能发生到县市区、赴市或在单位内部的较大规模聚集,或存在较大聚集闹事的隐患需要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指定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疏导化解工作的信息,列为三级。

3、可能发生到市、赴省或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或出现轻微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并做好随时启动现场处置预案准备的信息,列为二级。

4、可能发生赴省、进京或跨地区、跨行业的较大规模串联集集,或出现严重违法情形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暴力恐怖活动,或到重点、敏感部位制造恶劣影响事件,需要市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工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信息,列为一级。

以上情况已经发生的,比照上述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二、情报信息收集上报。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落实情报信息预警工作责任和措施。

2、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情报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维稳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属于四级管理的预警信息应报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其中四级信息应在12小时以内上报,三级信息应在8小时内上报,二级信息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一级信息应在1小时以内上报。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护期,实行情报信息日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即时报告。

3、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特别紧急的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告。涉密信息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报送。

4、上级部门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应及时通报给涉及地方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报告情报信息应准确、全面,尽可能把主体、规模、时间、诱因、动向、涉事单位、骨干人物等要素报告具体、完备。报告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和后续工作情况。

三、情报信息分析研判

1、市、县市区两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应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武警、人事、民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保、教育、工商、建设、房产、企改、法制等部门,聘请熟悉政策法律和其它相关专业人知识的人员,组建一支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为维稳工作决策服务。

2、由维稳办牵头,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排查发现的带全局性、倾向性的苗头隐患,收集掌握的重要情报信息,适时组织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专门队伍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预测事态发展走势,研究应对处置策略和化解工作措施,并形成分析研判意见,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迟报、漏报、压报、误报、瞒报、谎报情报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1)矛盾纠纷排查

1、排查主体。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负责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各部门负责排查本部门、本系统以及与本部门、本系统职能和工作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负责排查本单位所属人员及相关人员中存在的矛盾纠纷。

2、排查方式。排查工作坚持日常排查、专项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日常排查指结合日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了解、发现、收集、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指不定期针对一个或几个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排查。集中排查指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

3、排查内容。排查存在不稳定问题的隐患和苗头,以及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的问题。重点排查可能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引发不稳定事件的问题,可能形成跨地区、跨行业串联的问题,可能引发越级集访的问题,可能引发大规模治安械斗的问题,可能引发暴力恐怖活动的问题,可能出现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的问题。

4、排查台帐。坚持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的矛盾纠纷,应逐起将问题诱因、人员规模、牵头人物、事态变化、事发地区、涉事部门、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化解时限、稳控措施等记录在案,纳入台帐管理。排查台帐应由管领导签字审核把关,并逐级上报上级维稳办。(2)矛盾纠纷调处

1、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由该地区、部门、单位自行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处化解;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和重大的不稳定隐患,应明确责任领导包案,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进驻事发地集中开展调处化解和疏导稳控工作。对难以化解消除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维稳办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上级对下级报告、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必要时,可直接协调处理或下派工作组帮助指导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党委、政府或下级有关部门指定责任地区、部门、单位和责任领导。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分析维稳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3、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处能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和联动。

五、建立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督办机制

(1)交办。重大不稳定问题和领导批办事项,由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或维稳办直接向事发地党委、政府或涉事主管部门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交办通知书》,并以《重大不稳定问题报告单》的形式,向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2)承办。承办单位和责任领导应按照交办的要求,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限期办理,消除隐患。对限期内难以办结的,应提出延长工作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3)督办。维稳办对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在限期内未办结,且隐患突出的,下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督办卡》。对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责令包案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

(4)销号。交办或督办事项处理终结,隐患消除的,责任单位要向维稳办写出专题报告,申请销号。维稳办审核后,已处理到位的,予以销号。

(5)查办。对经督办后工作仍未落实,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稳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说明理由,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或引发新的事端的,启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

六、建立维护稳定工作会议制度。(1)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任务主要是传达学习党委、政府有关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审议制定维护稳定工作相关工作制度;研判阶段性的维稳工作形势,作出工作部署;研究讨论带全局性、倾向性的不稳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成员单位履行维稳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讲评等。(2)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会议。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会议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或维稳办主任)召集并主持,维护稳定工作;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会;委托副组长(或维稳办主任)召集并主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务主要是安排部署重大节会等特别防护期间的维护稳定工作,听取重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面或个案的处置情况汇报,研究突出不稳定因素的交办、督办事宜,研究重大不稳定事件的现场调查和责任查究事宜等。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碰头会议由维稳办承办,议定事项由维稳办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社区维护社区稳定和治安情报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制度

一、发动和组织群众维护社区稳定,积极收集辖区内有关治安情况的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综合办、洪山派出所汇报。

二、协助公安机关,与物业公司共同努力搞好治安联防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搞好违法人员帮教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五、发现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对在逃犯、现行犯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群众因民事纠纷可能引起危害治安后果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组织反映,并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六、发生案件,及时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积极为查破提供线索。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对管制、假释、缓刑和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改。

八、宣传和教育群众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尊重社会公德,增强法制观念。

九、反映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对公安机关工作提供建议。

(鼓楼区洪山镇锦江社区)

桃镇委„2013‟76号

关于设立镇涉稳信息会商中心和 建立涉稳信息会商研判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办事处、行政村、镇属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规范涉稳信息会商形势研判制度,提高驾驭社会稳定动态局势的能力,经研究,决定设立镇涉稳信息会商中心和建立涉稳信息会商研判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涉稳信息会商中心主要任务

加强信息搜集工作,提高涉稳信息的掌控力,构建协调配合、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内幕性、行动性、预警性信息。加强信息研判工作,提高涉稳信息的研判力,及时汇总梳理、分析比对、研判甄别各类信息。加强信息运用工作,提高涉稳信息的报送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客观、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和意见建议,落实办理责任,推动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涉稳信息包括现实社会、网络社会各类可能影响现实社会稳定或形成网络舆论热点的动态性信息。

二、镇涉稳信息会商中心组织体系

镇涉稳信息会商中心以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牵头负责单位,根据阶段性社会稳定形势和网络舆情特点另行确定相关单位参加。

涉稳信息会商中心设在综治办,许建国(党委副书记)任涉稳信息会商中心主任,王正忠(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沈樑(边防派出所所长)、尹瑞超(综治办常务副主任)任涉稳信息会商中心副主任。

具体责任分工:综治办传达各级领导指示或批示精神,通报面上其他领域社会稳定形势,指导、协调全镇社会稳定工作;落实会议形成的各项维稳工作措施。与会单位针对涉稳信息进行集中会商,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处置等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治办负责完成会商纪要撰写工作,并报送市维稳办。

三、涉稳信息会商研判会议制度

涉稳信息会商形势研判会议由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组长因事不能亲自牵头的,可委托副组长或办公室主任牵头召集。

涉稳信息会商形势研判会议实行常态化例会制度,每周一次定期会商;重点时段、敏感节点,实行每日一次会商;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实行专题(案)会商。

会议将根据涉稳信息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黄、橙、红“三色预警”,建立健全分类预警、分级处置和交办督办工作机制,促进涉稳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办事处、行政村、镇属单位部门要把涉稳信息会商研判会议制度建设作为推动涉稳问题解决的一项重要举措,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必要时,单位责任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信息会商形势研判。

二要严肃工作纪律。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到急事急报、特事特报、要事快报,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要坚持内外有别,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发生泄密案(事)件。

中共桃渚镇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支付制度改革与市场机制 篇5

市场机制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发挥是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基础。如果脱离市场机制实行改革,忽视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发挥,支付方式改革极有可能会陷入到“为改革而改革”的误区,结果可能是仅仅取得一时的成效而不可持续。

当前我国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所强调的“第三方付费”、“经济杠杆作用”、“价格机制”和“大户谈判”等重要的机制,实际上都是市场机制的表现和运作形式,如果我们的改革一方面是依托于市场机制之上,而另一方面却不重视市场机制在实际中的运用作用,那么以上的几大机制,都仅会浮于空洞的政策概念,而内在的设计机制互相背离,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产生良好的效果。

2 市场机制难以凸显的原因分析

今天的支付制度改革仍难以凸显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观念认知的混淆、成功经验的错误复制,以及基于市场失灵

首先,将趋利行为和利益导向机制混为一谈,造成了观念认知的混淆。当前的改革强调公益性建设,而人们往往把公益性建设理解为政府化,因此采取加大政府投入、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改革、扩大服务均等化等措施。支付方式改革的核心概念是改革的推进需要转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正当趋利行为,按照当前的逻辑,减少趋利行为就不能依靠市场化的手段,而是要通过采取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予以实现。但是这种逻辑混淆了趋利行为和利益行为,其实,这二者并不矛盾,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要依赖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实现,利益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而趋利行为是利益导向机制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只是这种表现方式的不正当表达对于公益性建设会产生严重不良的影响和破坏作用。因此我们现在的改革需要消除这种不正当趋利形式,而不应该是取消利益导向机制。公益性建设不是要搞政府化,而是要建立符合公益性原则的一种新型的利益导向机制。

其次,我们当前在养老保障和教育保障上所采取的由政府行动化推动的改革方式,确实取得了成功,但是这种成功的经验在医疗保障中是不具备直接的复制和参考价值的。医疗保障和养老、教育保障具有不同的特点,这是由医疗市场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首先,养老和医疗同样重要,但不是同样简单的问题。养老保障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养老金收支平衡和合理分配,至于养老金的具体使用则无需在制度中进行政策规范和管理。但是医疗保障不单单要解决医保基金的筹资分配问题,还需要解决医保基金的使用,确定服务内容、服务的提供和标准,即还要具体考虑到患者应当得到怎样的服务、由谁来服务以及服务质量和效果等问题。正是因为医疗保障涉及的范畴广、内容复杂,因此如果不利用市场而单单依靠政府计划性的配给是难以实现的。所以,虽然养老保障政府化能够成功,但医疗保障政府化是不能成功的。其次,教育和医疗作为民生的两大重点问题,教育能够通过政府化机制实现公益性是因为教育提供的是群体性、固定化、程式化的服务,即教师开展教学工作针对的是一个班级的群体,教学任务针对这个整体一次性完成;授课时间、内容、群体都是固定的,而且在不同年龄群体中提供的教育内容也是有规定、有层级的,不能逾越。因此教育具有程式化特点,只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即可,是不存在效率问题的,不会因为教师工资的增加,原本班级有40个学生就可以变成50个,一节课本来40分钟就延长至50分钟,把高一学的知识放在初一来学。但是医疗服务则不同,医疗是个性化、变动性、创造性的服务。所以如果医疗不解决效率问题,整个改革就不可持续。一旦利益导向机制不能发挥作用,不能在医务人员中产生更大的动力去提高效率,积极地提供更多的服务,那么效率就会降低,可以从一天看80号病人降低到40号甚至更少。正是因为医疗市场的这一特性,所以医疗服务的任务目标就很难被确定,政府可以对教育质量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和标准,但是对于医疗服务的效率就不能界定和规范。因此,即使在养老和教育保障中的政府化能够实现,但如果简单的将其复制到医疗保障中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另外,市场失灵理论使用过当所造成的政府化主导的思维惯性也仍然存在。根据市场失灵理论,凡涉及社会保障和民生福利问题,一般都认为市场是失灵的表现,看不见的手失灵需要由看得见的手来矫正,因此就需要政府来调节市场机制,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这已成为当前的一个思维惯性。殊不知医疗服务市场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生活必需品与生活奢侈品、消费的弱弹性与强弹性的双向特征结合的混合体,因此在医疗市场上也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会最终导致市场价格扭曲、秩序紊乱,由于政府的管理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因此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市场失灵这一思维惯性会导致我们过多的依靠政府管制,而忽略了政府失灵的存在以及市场机制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虽然市场机制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当前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运用,市场机制在实际的改革中难以真正凸显。

3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需要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的逻辑路径

认识到市场机制对于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同时也存在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市场机制在医疗市场中想要充分地发挥作用较之其他市场也是非常困难的。首先,我们的政策对医疗市场的公共物品和基本服务的界定比较模糊。因为医疗市场的混合体特性,对于其公共物品和生活必需品部分应当划分为基本服务的内容,只有真正的区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后,才便于市场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不同考量、区别对待。但是当前政策界定的基本服务尚不明确,没有界定就无法操作,从而市场机制缺少了产生作用的施力点,难以真正发挥功效。其次,因为医疗服务具有多因素不可控的特征,不同的患者之间存在着个体差异,同时由于医疗服务中排除性诊断和探索性治疗的合理性存在,导致我们难以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寻求到效率考量的依据和标准,因此市场机制欲求发挥作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最后,不得忽视的一点是医疗市场的消费决定权和供给决定权二权合一,垄断于医疗服务提供方即医生手里,同时由于医疗服务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专业化很强的服务,具有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特别需要注意市场失灵的问题。

基于以上医疗服务市场的种种特性,我们要更加注重市场机制的合理运用,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必须注重建立一个逻辑的路径原则,就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这一逻辑路径强调的是政府确定改革的方向,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社会协同和协调运作。

但是,我们过去强调的市场机制是建立在不完全市场之上的,在政府主导作用下成为了行政化的市场工具,表面上是运用市场机制,实际上都是政府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而因为缺少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这种管理手段的结果与政府的主导目标不符,最终也导致政策改革的无效、市场机制的扭曲和失灵。比如“以药养医”就是行政化市场所导致的,出现乱开药、大处方、大检查就是行政化命令导致的价格机制的扭曲。另外,我们对于医院的发展是只给政策不给补贴,缺乏足够的引导,也导致医院无序发展。

4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破除行政化的阻碍

政府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导致改革的逻辑路径难以实现,因此要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改革中的作用,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破除行政化的阻碍。当前的行政化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

第一,医疗保障的筹资基金是用来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的,如果有医保资金沉淀,就要通过制度改革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障范围和覆盖人群。但是当前医保资金的使用存在“第二财政”的问题,导致医保基金的使用不能立足于参保人的权益,而是通过政府行政化的手段去完成。

第二,医疗机构通过规划审批,纳入医保之后都需要医保来买单。而市场机制表明,随着供给规模的扩大和供给水平的提高,医保的购买能力也应当相应的提高。反过来,如果在当前医保筹资水平有限、购买能力一定的情况下,供给规模扩大和水平的提高就需要通过医保前置来考虑医保基金是否有能力承受,是否能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是我们现在并没有做到医保前置,医院购买新仪器新设备、医疗机构的入保都是通过政府行政审批的手段进行,没有考虑到市场原则和医保承受能力。

第三,因为医疗保险市场的特点需要加强监管,监管应当通过利益调整的方式来执行,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但是,现在的医院都是行政化管理,这种行政化监管主要是与人事权挂钩的问责制。问责制强调是对上负责,考虑的是是否完成上级任务和指标,市场监管难以发挥作用。

第四,要提高医疗保险的绩效,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基金的效率,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但当前的行政化管理导致医疗机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消极应付降低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损害了公益性的实现。

第五,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强调的大户谈判机制,讲求的是市场中购买双方基于同等的地位,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均衡,而当前医疗机构都是行政化的,具有不同的行政级别,不能构成实现大户谈判的平等市场地位的基础,所以最后一个行政化的阻碍存在于大户谈判中。

从以上分析可知,行政化壁垒已经成为阻碍市场机制在医保制度改革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医疗市场去行政化刻不容缓。

摘要: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由于观念认知的混淆、成功经验的错误复制以及基于市场失灵理论所形成的思维惯性,导致现在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显现,同时由于医疗市场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相比在其他市场更难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我们要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的逻辑路径,而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破除行政化的阻碍。

关键词:市场机制,支付制度,政府行政化

参考文献

制度实施机制 篇6

关键词: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人力资源管理始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没有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高职高专院校将是一盘散沙,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合力。高职高专院校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具有长期性,人事管理应为实现科学民主、开拓创新、富有生机的高等学府建设而不断思考。

1 优化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原则

1.1 客观性原则

绩效评估指标作为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基础和依据,其设定是否科学、全面、有效直接关系到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方面,在考核标准上对同一岗位的职工要使用相同的考评标准,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客观地区分不同岗位职工在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的差异。对差异性的尊重也是一种客观性的体现。在衡量不同的评价对象时要避免使用统一、泛泛的标准来进行,应当从客观实际出发,注重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在设计评价指标时,针对不同部门和人员,也就应该有个性和不同的侧重,依据不同部门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权重,使激励与约束机制都得到理想的效果。

1.2 可操作性原则

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构建中要求尽可能规范,信息的获取、量化,评估方式、方法及技术的使用都要求应便于获得数据,同时易于测算和统计。因此,操作性强是保证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效实施的重中之重。诚然,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实施要尽可能采取定量指标,运用定量的方法分析和归纳数据,但是高职高专院校是特殊性与复杂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组织,要对教师工作和表现做到全部量化在技术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一些定性的方法对评价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能够使结果真正做到可靠与有效。但在定性评价上,应当避免领导一人做主和“大民主”的操作方法,由于信息量不对称性,或是对教师工作情况的不了解,因此,在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中对定性指标的选取一定要审慎。

1.3 系统性原则

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运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是一个完备的管理系统,而不是孤立的环节和一蹴而就的管理行为。一些组织将绝大部分的工作重点都放在具体评估环节上面,过于重视过程而忽略了初期方案的具体确立,轻视了后期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实施后的结果反馈及应用,最终导致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在具体考评方面要注重动态,要在评估和实施中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比较,不仅要全面考察教师在过去基础上的进步与发展幅度,同时要比较横向不同部门教师间的差异情况,这样能够促使高职高专教师对于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

1.4 互动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高职高专教师管理机制的发展历程及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的原则。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再是单向的一项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教师与制度实施者的不断互动得以实现的。为保证权威性,在制定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后,应保持其内容和实施效果在一个或几个周期内不发生明显波动,以避免教师由于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变化而发生无所适从的情况,所以,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必须得到高职高专教师的认同。在实施之初,要通过会议等形式使全体教师了解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优化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周期等相关事宜,同时教师有权提出异议,有权对该机制提出更符合自身工作特点的修改意见以供教师讨论修改,有权参与其中。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运行过程中,教师和实施者也要积极真诚地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教师应当将实际工作中的困境与障碍向评估者反馈并要求解决,实施者也要在沟通过程中收集实际信息,增强准确性和客观性。最后,激励与约束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教师,奖惩程序和具体操作内容都应该体现公平性和公开性,始终保持良性互动的状态。

2 优化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建议

2.1 改善院校教师管理氛围

高职高专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发展与高层决策者的管理理念息息相关。可以通过培训或再教育使高层决策者充分认识到当今高职高专院校发展中师资力量所起的关键作用,全面树立起人力资源现代化管理理念及长远规划。决策者要具备发掘、造就和善用师资的能力和魄力,通过相应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建设出一支特色鲜明,数量与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师资队伍。管理者必须摒除陈旧理念,走出去对国内外知名院校或特色鲜明的院校进行考察与交流,或充分利用网络化便利条件,汲取成功办学理念和管理决策的精华,坚定不移地树立起“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管理观念,切实地将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优化提升到长期稳定发展战略高度来开展相关工作。另外,晋升渠道要多元化,给予教学、科研、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评价,从多方面实施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充分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

2.2 建立科学公平的评价标准

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中的约束机制往往难以顺利获得教师的支持,一是因为这可能于教师切身经济利益有损;二是约束机制中的惩处依据常常有失公允而遭到质疑。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保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实施公开透明。在高职高专院校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聘任期间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同行商议,而不是行政规定,明确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或教师在聘任期内没有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学校将实施约束机制,做到有理有据。

2.3 建立评价考核体系,报酬与绩效挂钩

绩效工资标准的科学合理制定必须与岗位的设置结合起来,通过绩效工资体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落脚点。绩效工资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以充足的人力、物力及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保障。我国高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与现有的政府财力投入不匹配。充足的资金是做好高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落实的物质前提,单纯的政策引导不足以发挥实际功效。从现有改革实施的角度综合分析不难看出,正是改革加大了高校组织结构及管理过程的繁复性,也导致成本的同期上升,财务支出相对不足。其二是我国缺乏相对健全完善的教育政策法规,高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必须有专门的教师政策法律作为保障,新制度的执行只有在法律允许与保障的范围内才能得到具体的贯彻实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切实推进绩效工资的管理实施。因此,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是实行绩效工资制度,促进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落到实处的关键。绩效考核体系的确立应借助考核制度、绩效工资及岗位聘任的统一联合,实现不同岗位科学合理考核评价指标的出台,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教师在绩效目标指引下获得激励或约束,消除职业倦怠,保持竞争精神。

2.4 国家宏观保障教师队伍优化

国家宏观保障教师队伍优化和稳定的逻辑起点是,国家通过人力资本投资和提高人口素质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特别是对适龄劳动人口进行教育投资,可以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促使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从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优化教师劳动的最大受益者是国家,在教育工作的最大化目的中,政府收益也是其中最大一方。因此,从社会总供给来说,政府应该维护教师的生活保障和职业幸福感。许多实证研究表明,影响教师职业吸引力和队伍稳定的直接因素是工资水平。因此应当加强对教师群体社会意义的普遍共识,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为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实行提供基础和前提。激励教师行为在普遍意义上主要依靠传统文化的力量和社会共识。一般来说,收益的心理平衡来自同类比较。为此,政府应适时出台一些有社会影响的物质奖励,如政府特殊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分配方面的优惠及带薪休假制度等。另外,应允许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岗位和工作份额确定基本报酬与岗位津贴结合等形式,允许体制外民间办的学校有自主决定收益支付的权力。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宏观与微观上应该同时并举,且方向运作上应是一种合力。

3 结语

如何解决高职高专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制度中存在的缺陷,需要引起更多的专注和讨论。此外,老教师与新进教师是否应该执行同样的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也是值得重视的,这是高职高专实施教师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爽.新时期高职高专院校干部激励机制[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5(3):105-107.

[2]束仁龙.高职高专教师有效培训的策略研究[J].成人教育,2014(11):24-25.

制度实施机制 篇7

能效标识是一种信息标签,用来度量住宅建筑能耗的一种方法体系,为消费者在购房时提供一定的参考。我国于1998年开始实施自愿性的能效标识项目,即建筑能效标识认证。200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8月13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启动。2006年初,建设部成立了建筑能效标识课题组,由建设部科技司牵头,负责《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建筑能效标识工作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对于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运行模式有待研究和探索,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为建筑节能的进一步推广和实施提供参考。

1 实施能效标识的必要性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作用是向用户、政府部门、业主提供一个衡量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指标的信息,而建立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对于建立建筑节能的市场运行机制、改善政府节能管理方式、维护建筑节能市场各个利益相关体利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1 市场竞争的需求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市场及建筑部品存在着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许多地方存在着以降低产品质量为代价的竞相压价和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伪绿色建筑”大量存在,扰乱了节能市场的竞争,企业为了应付检查,虽然使用了新型的外墙保温材料,但保温材料的质量却难以保证,从而使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通过这一体系,使消费者把能耗作为选择住宅的一项指标,由消费者推动开发商节能,进而由开发商推动设计研究和生产部门节能,使住宅节能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经调查显示,当购房者对建筑能耗了解后,把能耗作为购房主要指标之一的增幅达到了5倍以上。

1.2 政府宏观管理的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对经济管理的方式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直接管理过渡到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使政府部门把更多精力用在政策、标准的制定上,让专业的能效测评机构来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此外,建筑物的能效标识信息也为政府实施建筑节能的相关激励政策提供依据。例如,如果经检测,某栋建筑的外墙保温体系达到某个设定的指标,可以给予财政补贴,相反,如果超标,则要给予响应的处罚。政府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就是要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做出的。

1.3 社会需求

目前,我国建筑能耗总量大、效率低,且建筑能效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非常普遍。建筑能效标识为解决目前建筑能效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了衡量的标尺。建设单位在不了解建筑本身能效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及时地公开能耗信息,消费者在购房和使用过程中很难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而政府部门也无法以能耗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政策。因此,建设单位、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建筑节能利益相关体对于建筑耗能情况的掌握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建筑能效标识则记载了建筑物的能效信息,可以为开发商、业主、政府部门提供一个衡量的标尺。[3]

2 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在国外的实施

英国政府实施的国家房屋能源等级(National Home Energy Rating,简称NHER),是指在标准状态下单位面积一年连续使用所消耗能量的指标,是将房间的尺寸、窗户面积和供热系统经过标准计算分析得出的评价指标。为了鼓励居民注重住宅的节能效果,英国政府于2007年6月开始对房屋进行测评,其中包括房屋的节能等级证书,并引进新的房屋交易信息制度。测评体系运行以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房屋必须具备节能等级证书,否则不得进入房产交易市场。英国政府宣布,未来将对每一个房子的节能程度进行评比,划分等级,就像每一个电器产品都有节能等级一样。房屋节能等级证书包含的能耗信息将有助于环保,降低废气排放,同时还能让购屋者节省支出。

德国在2002年颁布实施了《建筑节能法》(EnEV2002),其中就实行了建筑能耗定量化及建筑能耗证书系统。建筑节能新规范EnEv2006则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因素的前提下,强调改善建筑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实施性。在建筑的建设、改造、销售、租赁市场方面,全面推行能源证书体系,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达到新规范的要求,推动整个社会的建筑能耗降低。德国的建筑能源证书体系适用于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以连续3年实测数据来确定。建筑能源证书有效期10年,超过10年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

欧盟从2006年起就执行关于“建筑物总能源效率”的规定,在芬兰和葡萄牙之间的地区,每幢建筑在出售或出租前必须要提供能耗认证证书,这个规定也同样对德国适用。针对欧盟指令,德国能源服务公司(DENA)提出建议:推广全联邦一致的能耗等级标识制度。将来用户出租或出售房屋时,需向新使用者提供该房屋的“建筑物能耗等级标识”。

3 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运行机制的设计

能效标识运行机制从减少建筑能耗入手,协调住宅建筑节能市场中各利益相关体。政府在运行机制中起主导推动作用,能效测评机构(第三方)起协动作用,市场交易主体起推动作用,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政府作为监督主体,从法律法规、政策环境、税收制度等方面对不同行为主体实行激励,培育独立的评价机构,实行住宅建筑能效标识体系等匹配手段;能效测评机构作为第三方要独立公正的出具建筑物能效信息,为市场其他利益相关体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强制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时需向新使用者提供该房屋的“建筑物能耗等级标识”,购房者通过与实际能耗数据的对比,实现对能耗评估数据的监督,而开发商和评估机构为减少纠纷,避免赔偿,也必然会尽力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保险机制的建立,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得以补偿,也可以促进测评机构(第三方)提高技术及其诚信水平,降低保险费用。住宅建筑能耗评估与能效标识制度的运行机制采用政府推动、第三方协动、市场推动来实施。

能效标识制度的运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3.1 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筑节能具有外部性的特点,所以市场调节在这一环节失灵,政府调控作为另外一种制度变量显得更为重要。以政府为主导的调节机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来规范整个节能市场,因此,实施强制能效标识制度为促进节能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障,也是政府管理宏观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3.2 以能效测评为主的第三方中介服务体系。能效测评机构是建筑能效标识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的市场主体,解决了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当着能效测评标识信息“裁判员”的作用,因此,能效测评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公平、公正的为政府、开发商、用户提供能效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第三方出具的能效测评报告应作为政府监管建筑节能市场的重要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技术服务商出具技术报告,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3.3 以开发商、用户为主的市场交易体系。在这个交易体制中,为了节约资金以及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开发商提供不节能产品或提供虚假的节能信息,使得购房者无法做出是否是节能建筑的判断,因此,能效标识制度的建立为建筑交易体系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反过来,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开发商和用户为测评机构提供建筑的相关信息,使整个体系在加入了节能这一标准后更加完善。

3.4 以保险公司为主的保障体系。2002年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针对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的A级住宅联合推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项目,但推广速度较慢,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节能住宅推广。如在保障期内与能效标识的内容不符,保险公司将向住宅拥有者进行赔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也能转移开发商应用节能技术的风险。

在这个制度体系运行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能效测评机构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的有效运行极大的推动着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实施。

4 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施的运行环境

Williamson曾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至少与一个功能完备的市场体系同等重要”。作为第三方的能效测评机构有效率的执行,只有建立一个好的制度环境,才能使能效测评机构更加有效率,从而使市场体系更加完备。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4.1 基于政策保障的激励机制

对于能效测评机构的激励,一方面要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其独立性的地位。目前,我国获批的国家级的6个能效测评机构以及我省的能效测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隶属于政府部门。同时,由于能效测评在我国刚刚起步,其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保障,缺少相关的法律政策。因此,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民间机构申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第三方,让能效测评机构有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它们违反规定是进行规制、惩罚,也即负激励。对于市场交易双方的激励,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让开发商有积极性做能效测评,让用户需要能效标识。

4.2 基于合作的信息反馈机制

能效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各方的信息共享,在没有实施能效测评制度以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也影响了节能的推广。如果开发商能及时的把信息反馈给测评机构,而测评机构又能及时准确无误的传达给用户,同时,用户又可以把新的信息反馈给测评机构,这样一个反馈机制使得能效标识制度顺利实施。

4.3 基于节能投资的担保机制

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由于能效测评标识市场刚刚起步,仍然存在着风险,因此,一方面要政府补贴,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担保。保险公司通过提供担保和开发商共同分享节能带来的收益,同时减少开发商的风险。

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政府部门、标识机构、开发商、保险公司及购房者之间互相约束、互相促进,从而保证标识工作可以科学、公正地进行,使得建筑节能工作由“政府推”向“市场拉”彻底转变,有效促进我国住宅建筑节能的发展。

总之,建筑节能的推广不仅仅要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而且依赖于以能效测评为主的第三方中介服务体系的协动。

参考文献

[1]任邵明等(2009).我国节能建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研究.建筑经济,No.2,92-95.

[2]沙凯逊等(2003).建筑业的民间机构与行业自律.土木工程学报,No.9,107-109.

[3]郭霞等(2007).北京市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的对策研究.建筑经济,No.2,13-15.

[4]姜波等(2008).建筑节能信息的收集与应用制度研究,建筑学报.No.9,93.

制度实施机制 篇8

2011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并对于人才培养和体制机制改革做了重要而详细的部署。哈尔滨工业大学作为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国家重点大学之一,承载着国家战略实施的重任,应该如何理解国家政策并实施?两会期间,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王树国。

记者:听了总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您有何感想?本次两会您最关注哪些方面的议题?

王树国:从总理的报告中我们能看出民生的主题,报告基本上从民生的角度总结过去、规划未来,国家在把工作重点向民生方面转化,这是国家发展的潮流,预示着中国政府的运作方式在向更成熟的方向转型。我觉得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出现的一个好的变化。从关注的议题来看,很多都涉及我们改革深水区的问题,比如说养老、医疗、教育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在我们的计算机、航天、节能车、高速列车等很多领域都已经站在世界前沿了,这时候政府提出环保产业、节能产业、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甚至包括农业都要提到绿色产品,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这些都说明我们国家真正处在一个产业结构调整的时期。所以这次政府工作报告关注民生,我认为是到了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来关注民生的时候了。“十二五”期间提出的产业结构调整说得比较轻松,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的转型,万万不能大意,因为这个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也许“十二五”期间还完不成,因此最重要的就是抓落实,要强化政策执行力。

记者:总理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您如何看待和理解?

王树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这只是国家战略布局的一部分,或者说中央很敏感地意识到21世纪国与国之间软实力的竞争还是集中在人才上,这方面美国已经是一个很成功的先例,美国之所以在“二战”以后能发展得这么快,实际上得益于它的人才战略。我觉得政府机构存在着“重物不重人、重设备而不重人才”的现象,比如我们的科研经费,只能够购买设备、仪器,而不能用于培养人才。现在中央再三提出人才战略,包括提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表明了人才支撑对于中国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离开人才,这一切都无从谈起。21世纪的中国必然要更多地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都必须以国际化的战略思维来看待人才问题,谁意识到这一点谁就抢占了先机,意识不到这点将来就要落后。在工作中我发现,在义务教育及大学本科教育阶段,国家倾注很大气力,给了很多政策,但我觉得对国家急需的高端人才的待遇略有忽略。如何提高研究生、博士生的生活待遇,对国家未来发展需要的人才供给十分重要。因此,这次我带来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待遇,加快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建议案,希望国家能够重视这个层次人才的培养与发展。

记者:从科研与未来经济发展的角度,您比较看重哪些领域?这些领域的人才储备情况如何?

王树国:我希望在一些适合我国发展的领域要得到优先关注,从物理空间来说,包括外太空和深海领域,另一方面就是虚拟空间领域,即信息产业这方面,我认为21世纪需要在这三个领域有大的突破。目前这三个领域我们必须要搞好。为什么提到深空呢?过去是以陆地以及海岸线的扩展作为国家的领土范围,深空是公共空间,就像公海一样,可以随便游走,现在科技发达,对于国家来说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另外,空间领域里面具有很多地面所不具备的资源,而空间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的发展也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这些有利因素对于深海和虚拟领域同样适用,因此我认为这些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从人才方面来说,我觉得没有问题,中国有很多具备这些技术研发素质的人才。但是,人才也面临机制、体制束缚的问题。一旦机制、体制得到调整,那么生产力将得到极大的释放,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果。现在我们已经发现原有的一些机制体制对社会需求和生产力发展产生约束了,就需要主动进行机制变革。

记者:您是来自高校的代表,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每年两会的热点,对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您有何看法?

王树国:从我所了解的学校情况来说,我认为现在大学生就业越来越好。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新兴产业的不断兴起,大学生就业的问题在趋缓。但我们也要看到,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在城市里漂着,既造成人才的浪费,也阻碍了人才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人才流动机制:比如,县级区域很多单位缺人,但在这些单位即使干好也没有顺畅的途径发展至更高级的单位,没有稳定的预期,自然不会有很多人选择这条道路。其实很多研究院、医院等单位完全可以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立垂直的分支机构,形成一个系统网络,这样才能让人才真正流动起来。

记者:近年来,哈尔滨工业大学在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总理报告中指出要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对此,哈工大是如何做的?

王树国:由于国际上对于世界一流大学的评判标准不一,我认为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情况。从学科建设方面来看,我们国内大学要做的就是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事,真正让我们的学术实力和学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的水平,而不仅仅是强调发表论文的数量。从哈工大自身来讲,我提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必须要做到两个“面向”,一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二是面向国际学术前沿。不为国家重大需求服务,就不是国家重点大学,不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将来就无法参与国际竞争。提出这两个面向以后,我们学校的学术论文质量和数量反倒有所提升。也因为这两个面向,哈工大参与了国家16个重大专项中的12个,而另外4个重大专项没有参加是因为我们没有这个专业。哈工大重视学校实力在国际上的影响,但不局限于国际排名。我们也在加大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学术交流,招收高质量的留学生的同时,仅去年一年就派出800多名学生到世界一流大学学习,一是向世界彰显中国的教学质量,同时也为学生提供打开国际化视野的平台。

党员纯洁机制建设实施办法 篇9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按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

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党员队伍素质,我区在总结前两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全区各领域所有党员,开展以“党性分析、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及范围

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利用三个月的时间,以党支部

为基本单位,在区属各党委、党工委所属的各基层党组织中进行。

二、方法步骤

加强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规范程序和把关审批。

(一)准备阶段(2013年11月13日—12月10日)

1.开展调查摸底工作(2013年11月13日—11月24日)。各

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队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工作,想方设法找到所有组织关系在册的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重点清查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并将相关统计表报送上级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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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如出现瞒报、漏报、误报等情况,要追究相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区属各党委、党工委在对党员摸底统计的基础上,要做好组织整顿工作,合理设置党支部,选优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尽快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以及自费出国出境半年以上党员的党籍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有违纪违法和不合格表现党员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立卷工作,确保调查摸底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

2.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2013年11月13日—11月24日)。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公开栏、宣传标语、动员大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知晓加强党员队伍纯洁性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方法步骤,增强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广大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同时,要做好骨干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

3.征求群众意见(2013年11月25日—11月29日)。各基层

党组织通过张贴党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与党员谈话谈

心、走访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公布征求意见电话和设置意见反馈箱等形式,深入到党员长期居住、生活的社区(村)和工作单位,广泛收集对每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4.联席会议研究(2013年11月25日—11月29日)。由区委

组织部向区纪委、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计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青山公安分局等部门提供所有党员名单,对存在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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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已经接受过调查处理、纪律处分的党员情况进行全面筛查。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属各党委、党工委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将全面筛查党员情况及时向各党委、党工委反馈,作为确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5.实施纪律处分(2013年11月30日—12月6日)。根据党

员全面筛查和联席会议研究情况,由区纪委牵头,对存在违纪行为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党工委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根据不同情况,报区级或区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区委和区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要把不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范畴内,但又不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丧失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违反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等行为的党员,列为党支部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范围。

6.党性自查分析(2013年12月1日—12月10日)。党支部

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党员(不包括预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本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客观评价本人近年来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的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预备党员按季度撰写思想汇报,党员要认真撰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思想汇报和党性分析材料严禁抄袭。年满70周岁以上的、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和不能正常

表达本人意志的党员,视实际情况,可不撰写书面材料。在此期间,-3-

由党支部受理党员的个人退党申请。

7.形成评价意见(2013年12月7日—12月10日)。党支部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人进行归纳整理。上级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及10名以上党员或群众代表可向支委会提议不合格党员

名单,并要提供详实准确的证据资料。同时,支委会也可以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提议不合格党员名单。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由党支部指派政策性强的党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依据事实材料撰写综合报告。在此基础上,党支部形成对每名党员的综合评价意见,并通过组织谈话的形式,向有关党员反馈,听取本人意见,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全程参与。

(二)分析评议阶段(2013年12月11日—12月24日)

党支部提前5天向每名党员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及相关要求。民主评议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场悬挂“××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会标。参会人员由党员和群众代表构成,党员实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80%,群众代表人数一般为应到党员人数的50%。群众代表一般从

本单位、本社区(村)中选取,单位职工群众人数达不到党员人数50%的单位,要求职工群众全部参加大会。预备党员列席大会,但不属于民主评议的范围,也没有民主测评和民主表决的权利。以下四种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卧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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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活不能自理的。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中的党员,必须由支委会或本人提出申请,由上级单位、党工委确认。分析评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宣誓。由党支部书记带领全体党员面对党旗宣读入党誓词。

2.党性分析。按照“个人剖析、众人讨论、书记点评”的方式,每名党员以口头方式逐一进行党性分析,对自己是否符合党员标准作出评价,提出自评意见。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讨论,重点针对每名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标准,是否有不合格表现等情况进行分析讨论;由党支部书记对支部的每名党员进行点评,使每名党员找准不足,做到心中有数。在评议过程中,党支部书记要将征求意见和区有关部门联席研究的有关情况,向党员进行反馈通报。

合格党员标准为: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按要求参加党组织活动,能够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党员群众满意度高。

不合格党员标准为: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党员最基本要求的;不能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缺乏革命意志,消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公开散布不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观念淡薄,不交纳党费,或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和不能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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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仍无明显好转,或正处于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在一定的违纪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或信仰宗教、聚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等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党员群众满意度不高的。

3.民主测评。党支部组织全体与会党员、群众代表分别进行民主测评,对在册党员作出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议,分别计票、累计计算测评结果。上级党组织派出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指导和监督民主测评工作,并负责发放、收集民主测评票。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与会党员、群众一律不得在座席上填写,必须逐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要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监票人和计票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测评结果。会后,上级党组织工作人员要将民主测评票、汇总结果等材料带回存档备查。

党员人数达30人以上的党支部,可以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组

织宣誓、党性分析、民主讨论等工作,党小组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委员全部列席。组织宣誓、党性分析、民主讨论等环节进行完毕后,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

(三)形成处理意见阶段(2013年12月25日—12月31日)

1.初步认定(2013年12月25日—12月27日)。支委会结合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对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合格票数低于60%,且表现较差的党员,直接认

定为不合格党员;对合格票数虽高于60%,但存在不合格表现的、-6-

不能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的党员,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基本合格党员。在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问题上,既要看党员民主评议时的测评票数,也要综合分析党员的个人表现。对已经在近三年内受到开除党籍以下党纪处分的党员,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不再给予另外的组织处理;对于近年来违反党纪但未受到处分的,或党纪处分期满的党员,根据2013年的民主评议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认

定和处理。

2.作出决议(2013年12月28日—12月31日)。支委会对党

员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置意见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谈话,听取本人意见、申诉。支委会召开会议,以集体研究的方式形成决议。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置意见。对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可根据党员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给予“谈话告诫、限期改正、劝退出党和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理。

①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

费,或不能完成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不论评议结果如何,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

②对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后予以除名,并

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③对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谈话告诫、督

促整改;

④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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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成为合格党员进行讨论,如果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或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标准,党组织应当劝告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⑤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意留在党内,又不愿意改正的党

员,应劝告其退党,并予以党内除名;

⑥对已劝告退党的党员仍坚持不肯退的,直接予以党内除名;

⑦对经教育、考察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

况,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如认为确实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直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审批处理阶段(2014年1月1日—1月24日)

1.上报审批(2014年1月1日—1月17日)。党支部在作出

决议后,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党委、党工委审批。报告内容包括:征求意见建议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党支部决议(不合格党员认定结果及处置建议),并附带不合格党员的简历,限期改正、自愿退党、劝退出党或党内除名的原因,党组织对其教育帮扶情况,本人的认识及态度等相关材料。对不合格党员,党委、党工委要安排专人逐一进行谈话,当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支委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对不合格党员的意见。党委、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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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民主评议党员的汇总结果为基本依据,并要充分结合党支部、党总支的工作程序和座谈走访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合格党员的个人申诉情况,对照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召开专门会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决议。区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向党委、党工委反馈。上级党组织认为党支部、党总支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否决,并责令党支部重新进行,或直接作出认定结果和处置决定。

2.做好善后工作(2014年1月18日—1月24日)。党支部要

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公布党员认定结果和处置意见,并向不合格党员和基本合格党员发出书面通知,将相关材料存入党员个人档案。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签订《整改责任书》,明确整改期限,时间一般为一年。同时,要指派1名支委会委员和1名优秀党员与其结对帮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看到与合格党员的差距,正视和改正缺点错误,确保在一年内明显改进转化。对劝告退党、党内除名和自愿退党的党员,不能歧视和排挤他们,要在政治生活方面予以关心、帮助,专门开展谈心谈话,教育他们在出党后做个好公民,争取有机会再加入党组织。

(五)工作总结阶段(2014年1月25日—1月29日)

1.做好工作总结。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分析、总结推进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2014年1月27日前报党委、党工委;党委、党工委要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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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于2014年1月29日前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要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2.健全完善党组织生活。各基层党组织要对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丰富党组织生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按照党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分类,健全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今后开展一年一度的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做好准备。

三、认定不合格党员需要注意的问题

认定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实事求是。要特别注意区分以下政策界限:

(一)注意把因不注重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同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区别开来;

(二)注意把由于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组织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组织活动区别开来;

(三)注意把流动党员因组织关系无法接转或党组织放松管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党组织生活,未能按时交纳党费等情况,同因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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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组织活动,同革命意识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五)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和损失,同本人思想品质不良,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六)注意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四、有关要求

开展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工作对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标准程序,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属各党委、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委、党工委书记要负总责,副书记要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全程参与。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组织党员参与,精心组织开展。

(二)严格程序,注重实效。各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认真开展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工作,不得简化程序和降低标准,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原则性。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不发挥作用的,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党员队伍纯洁机制建设工作。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基层党组织或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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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解决。对征求群众意见、民主评议等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得扩大或缩小。此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要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来组织开展,对需要上级党组织审查把关的,按照工作要求,及时上报,逐级请示,不得擅作主张。

(三)严密指导,慎重处理。区属各党委、党工委要对工作中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严密指导,及时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符合要求、多数党员和群众不满意的,责令党支部重新组织实施;对组织、煽动党员群众将某些党员故意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基层党组织重新组织实施;对故意借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实施拉帮结派、打击报复的党组织书记,要给予免职处理,由党委、党工委任命新的党组织书记,重新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四)规范管理,严格保密。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音频、视频等影像资料和各种会议记录的留存,对所有涉及工作的文字材料,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整理,专门建立永久性档案。有关表格严格按照文件下发的格式,一律用A4纸印制,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特别是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经党组织审查盖章后及时存入本人档案。严格保密纪律,对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数字、材料,不得保存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不经区委组织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实施机制探讨 篇10

随着日益加剧的商业竞争和企业经营管控的复杂化,投资者、管理者、董事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对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职能期望越来越高。除了对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之外,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尽可能发现公司存在的舞弊行为,并对企业面临的战略风险、业务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特别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从制度遵循性审计向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的转变确立了法理基础。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内涵、实施过程、关注重点等内容的分析,对企业在风险管理框架下实施ROIA提供了操作借鉴。

二、文献述评

麦克宁(Mc Namee)[1]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新范式—ROIA,反映了ROIA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契合,首先确认企业目标或某项交易的目标,然后分析对这些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以及能够管理这些风险的控制,最后测试实际的控制考虑其能否切实管理这些风险。2001年,COSO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 way Commission)开始着手对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简称ERM)进行研究,2003年7月发布了ERM框架征求意见稿。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SOX)法案》(即《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的作用与职责得到充分肯定。2004年COSO委员会推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体现了企业内控与风险管理在为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中的重要性。

国内关于ROIA大都还局限于金融、保险等高风险行业的研究。如王军法,关旭(2010)分析了ROIA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在内部审计项目过程中,黄海,张晨(2008)认为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在年度审计计划编制过程中运用ROIA[3]。但是国内关于具体审计项目中贯彻ROIA理念的实践性研究并不多见。如何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强制要求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成为摆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基本理论分析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内涵

IIA在《组织治理—内部审计人员指南》中明确表示:“内部审计是通过对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确认,才成为有效治理重要基石之一的”。可见,ROIA是以对整个组织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与改善,以达到防弊、兴利、增值目的的一种审计理念。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1.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本质。

在风险管理框架下,受托责任关系以及管理控制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首先在于委托人的广泛性所带来的外部受托责任多样化,与强调股东利益的狭义委托受托关系相比,现阶段更加强调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顾客、员工甚至社会等。其次,由于股权的分散,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多,导致内部受托责任的多层性。企业必须将更广泛的外部受托责任关系分解到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之中,因此ROIA的本质是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能动的管理控制机制[4]。

2.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对象。

内部审计对象是内部审计的客体,与内部审计本质有密切关系。这种综合审计相比管理导向内部审计阶段而言,更强调关注公司治理框架中风险发现与风险管理,关注管理者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关注组织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决策风险与经营风险。

3.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目标。

ROIA目标及职能审计主体通过内部审计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一种境界,体现的是主观的要求。“增加价值”一词是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指导方向,是内部审计活动的宗旨和目的,内部审计虽然不参加生产和销售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保护组织资产、减少组织风险、降低自身审计成本、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增加阻止获利机会等活动来为组织增加价值,为组织带来巨大的利益。

(二)ROIA的理论基础

ROIA作为一种新兴的内部审计模式,要协调好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之间的冲突,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以下理论基础之上:

1. 委托代理理论。

最初则是于1976年由Jensen&Meckling提出来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张春霖,1994)。内部审计服务主要面向公司管理当局和公司董事会。内部审计是因为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而产生,其目的在于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最大化企业价值。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内部审计服务正是增强委托人和代理人信任,化解双方利益冲突的一种制度安排。

2. 风险管理理论。

早先的风险管理理论把风险管理的对象局限在纯粹风险,且重点放在风险控制上。但从目前的理论研究看,开始转向以企业风险为管理对象的全部风险说法转变。班尼斯特和鲍卡特(1998)在《Practical Risk Management》中认为:“风险管理应对威胁企业资产和收益的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经济控制”。威廉斯和汉斯(2004)指出: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而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如今,风险管理已成为一门新兴管理学科。ROIA对企业风险识别、衡量以及应对就是风险管理理论在内部审计领域的运用。

(三)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特征

索耶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而ROIA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与传统内部审计比较,ROIA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的起点从公司的全面风险识别与评估开始,从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出发,识别与评价财务报告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企业战略与商业模式规划、经营业务执行层面的风险源;二是审计的方法方面,更加注重分析程序的运用,比如业务收入,成本等的趋势、结构以及比较分析等;三是审计的目标侧重在识别与应对风险基础上,为公司价值增值提供确认与咨询服务。

四、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是实施的程序和过程,是指制度内部各要素之间彼此依存,有机结合和自动调节所形成的内在关联和运行方式。ROIA实施机制主要指ROIA章程的制定,部门的建立和ROIA的具体实施过程。

(一)制定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章程

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保障和支持组织目标实现的一种独立的管理活动。其活动范围涉及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不同的管理层级以及各种信息资源。因此,在内部审计章程中对内部审计活动目标、权利和职责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是开展内部审计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内部审计章程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起草,起草的章程要与组织目标和内部审计准则相一致,然后报给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治理机构批准或通过。章程一经批准便形成管理当局与内部审计机构双方的协议。内部审计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ROIA在组织中的地位,即独立性;ROIA有权接触和执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人员和财务;ROIA活动范围,包括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和对后续审计的授权;有关开展保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的规定和原则。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内部审计机构是在公司从事审计监督和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的独立部门,是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审计监督效率和效果,公司应按照相对独立性原则、功能性与效率性统一原则、权威性原则设置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机构。此外,正如Yung-Ming Shiu(2008)所言,风险管理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因此,公司应随审计环境变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服务水平。具体包括:内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一起证实他们工作的共同组织目标;内审人员应告知被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的全部审计发现;内审人员应该保持对风险管理、公司治理、财务法规以及审计技术等方面的持续学习。

(三)规范ROIA实施程序

一般而言,内部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主要阶段。ROIA实施程序则更加突出对风险管理过程的测试与评价。在审计计划之前要结合对公司各部门基本情况的了解,初步评估被审单位的重大错报风险,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在审计实施阶段,首先确认组织所要达到的目标,其次要采用风险评估程序,分析达成目标的潜在风险水平和审计重点,再次通过控制测试程序和实质性程序,分别验证被审组织的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和经营业务过程及结果的合规性、公允性等。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就风险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管理层、董事会进行充分讨论,最终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出具审计报告,为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发挥内部审计的咨询及服务职能。在后续审计阶段,一是要检查审计建议和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二是对风险的再评估,确保组织的风险水平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新要求。传统制度遵循性的企业内部审计应适应新形式的需要,确立以风险管理为审计导向,管理流程为审计路径,以强化内控为审计核心,以价值增值为审计目标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以确保内控新机制的有效实施。然而,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这一前沿问题在我国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缺乏系统化和结构化的思考。本文一方面通过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内涵、实施过程、关注重点等内容的全面分析,为企业在风险管理框架下实施ROIA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通过对ROIA的实施过程描述以及案例企业的应用分析,为企业实施ROIA提供了操作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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