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查商业贿赂三篇

2024-05-01

中国开查商业贿赂 篇1

集体性“堕落”

安利将直销模式引入中国,麦当劳在中国广建原材料基地,苹果网罗无数中国“果粉”……跨国公司在中国创造了商业奇迹。然而,在巨大的利润欲望不断触碰着跨国公司的道德心理防线时,许多背离商业伦理的行为在10年中开始频繁上演。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 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 “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迪士尼乐园等地。 话费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罚250万美元。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连续11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该公司获利超过200万美元。最终,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 《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对其处以479万美元罚金。

“IB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人,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透过中间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 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之后转交张恩照。

“家乐福案”。2007年8月,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国总部发出通告称,北京区域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

“西门子案”。2008年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困扰自己2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商业贿赂罚单。据悉,2003年到2007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并贿赂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CCI案”。2009年7月,CCI (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承认: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该公司的雇员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

“戴姆勒案”。资料显示,戴姆勒中国公司以资助领导子女“实习”费用、为领导“女友”出国留学提供资金支持等形式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中国三家公司高管行贿近260万欧元,为此,戴姆勒获得了1.12亿欧元左右的中国公司订单。

“爱立信案”。2011年6月,全球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爱立信在中国的顾问毛节琦归案,他承认在连续十余年间曾向四川移动原总经理李华等实施贿赂高达1600多万元,同时牵进此案的还有商务部某司局级官员。

“雅芳案”。2012年2月,美国司法部向法院大陪审团递交的证据显示,雅芳雇员于2005年向中国官员和第三方咨询机构支付了数十万美元的可疑资金,以获取中国直销牌照。

据南开大学调查,受访的一半以上的跨国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神秘的“中间人”

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其对本国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非常严厉。而为了逃避惩罚,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通过中间人来进行。

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间人”主要有三类情形:

注册的“离岸公司”。公司的注册地点更多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作成本低。如维尔京群岛,其最高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而且每年只要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离岸地区的公司信息很难被人查到。资料表明,西门子案涉案的9家中国公司大部分都注册于维尔京群岛。

专业性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具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有相当广泛的人脉关系。

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前政府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间人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北京分公司,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通过“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安排,不仅可以解决本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而且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与利益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一旦事情败露,责任将全部或大部由中间人承担。

“潜规则”之诟

目前在中国,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据世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入了当地腐败官员的口袋。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陷入贿赂丑闻,表明这些公司对我国商业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

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据美国的一项研究指出,在1995年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结果损失了100多个国外合同,价值约450亿美元。为了避免遗憾,跨国公司纷纷抛弃了原有的道德操守。

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频频出手。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美国,面对巨大的市场诱惑,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贿赂遂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在垄断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相关人员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和管理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由于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尚不完善,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不仅使得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洋垃圾”之祸

目前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实践”中,带给中国市场的危害不言自明。

首先,社会风气因商业贿赂而污染。商业贿赂意味着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向潜规则低头,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权力部门积极进行权力寻租,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

其次,市场信号因商业贿赂而扭曲和破坏。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而暗箱操作则将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同时,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民族企业无形之中受到排挤和压制。

第三,社会财富因商业贿赂而浪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隐性成本,使本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于无益的交际往来中;不仅如此,权力机构展开权力寻租竞赛,引发更多的资源浪费;更有甚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方被迫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耗费。

第四,技术创新因商业贿赂而抑制。商业贿赂不仅分流和挤占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而且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即企业可以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的利用,就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维的传染,最终必然抑制企业创新的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最后,中国形象为商业贿赂而受损。跨国公司纷纷身陷“囚徒困境”,这种事实传播到海外,必将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质疑与否定,从而淡化跨国公司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关闭“贿赂门”

目前,有舆论质疑中国抗击商业贿赂的有效性。一个现象令我们深思: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往往是被其本国监管机构首先调查发现的。违规企业虽然都遭到本国司法的起诉与惩戒,但中国却没有任何相应的制裁。因此,加大抗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力度,已经成为检视中国法规与制度权威的重要指标。

——强化法律约束。我国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贿赂主体受到限制,应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要加大惩罚力度和抬高违法成本。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让行贿者敢冒风险,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增加制度供给。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部位就成为了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加大舆论监督。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曾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3万美元“奖学金”,被媒体披露后不得不引咎辞职。无独有偶,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也是由媒体披露的。另外,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这些案例值得中国借鉴与参考。

——塑造自律机制。“朗讯丑闻”爆光后,朗迅总部迅速解雇了中国区4名高管;而为了防止商业贿赂的再度发生,西门子公司在其业务涉及的185个国家经常性地开展内部检举工作;同样,贿赂丑闻曝光后,雅芳公司相继解除了中国区总裁、首席财务的职务,同时CEO也被迫辞职。对于这些知错必改、有错必纠的企业,舆论和社会应该支持他们的善举,以利于跨国公司建立起完备的自我控制机制。

——推进国际合作。我国在打击国际商业贿赂时必须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合作。首先,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联合国对于商业贿赂这一问题,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等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将本国反商业贿赂的司法体系有效地与国际接轨,使打击商业贿赂国际化。其次,密切合作,进行国际规划。国际商业贿赂是全球性问题,中国应该加强与联合国、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商会、国际刑警组织等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对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国际规划,大范围、全方位打击国际商业贿赂行为。

中国开查商业贿赂 篇2

自 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来,各地工商部门查处了一批以回扣、实物相赠为内容的商业贿赂案件,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这对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医药、保险、工程招投标等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名目张胆、久打不绝,甚至演变成为严重的社会不正之风。

理清商业贿赂本质

酒水进饭店要先交纳数额可观的 “进店费”,这早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 据知情人透露,有规模、上档次的酒店或歌厅,第一次酒水进店费用就高达上万元;一些中档次酒店,其酒水的 “进店费”也多达数千元。而档次稍低的酒店,即使不直接收取酒水的”进店费”,也会变着法地向酒水经销商索要酒店所需要的物品,如台布、椅子套、微波炉等等。在酒店里,服务员为顾客打开酒瓶后,便将瓶盖收藏起来,将瓶盖送到经销处就可换回“开瓶费”。酒水经销商收回瓶盖,就是为了使服务员更加卖力地帮助推销这个品牌的酒水。每个瓶盖的价钱不等,一个啤酒瓶盖从0.5-2元 ;一瓶果酒的瓶盖有5-15元的;而数百元一瓶的白酒,其瓶盖最高竟可换到80元。

更为严重的是,不仅商业服务业有此“潜规则”, 医药 、通信等其它流通行业也存在!

据称,受抗生素降价和限售等几个 “利空”政策的影响,药品利润进一步受到挤压,药店开始变着法子向厂商要利润,进场费、上架费,甚至连搞公益活动的费用也要厂家买单,不买单药品就下架。广州20家连锁药店和十多家平价药房,多数以向厂家索取各种费用来盈利,走货量越大,收费就越多。

一位厂家销售部经理表示,在一个全国性大药房里,一个厂家促销员每月的费用为 3900元,药品进场费为8000元,上架费为500-2000元,如果以该平价药房有3000多种药品来计算,光进场费一项就是一笔非常巨大的收入。就在前不久,该药房借举行活动之名,向厂商收取费用,活动费为5000元一家,赞助费为2000元一家,不参加者商品就下架,只此一项就获利50多万元。

一位厂家销售代表也表示,药品尤其是普药,是一个生产过剩的绝对买方市场的行业。小企业的药品如果想进药店,就必须给 “通路费”。好不容易才挤进药店的厂家更不敢怠慢,哪一点照顾不周,就可能被药店撤货。而药店向药厂索取的各种费用已经被厂家算在成本里了,这些费用的最后买单人还是消费者。于是,实际生产成本只有0.70元的环丙沙星出厂价却成了7.10元。一种消炎药在批发、零售环节按规定进销差率层层加价后,原来1.2元零售价售出的药品最终以9.7元的价格到患者手中。

最近, 重庆市 地产商向通信企业索要入场费的“潜规则”曝光。 一个小区开工建设后,水、电、气、电信等企业争相为其接通管线。于是,有些精明的开发商制定 “潜规则”: 不论哪家企业,只要给钱都可以进来,谁给得多谁就可优先进场施工,优先发展客户。

有些通信企业进入小区开展业务,通常要购买一个位于地下室的房间用作机房。开发商这时就会乘机大敲一笔,以2000-3000元每平方米甚至1万元每平方米的高价将一个根本无人问津的地下室卖出去。有些开发商或物管公司则愿意和通信企业达成分成协议,即电信企业每安装一部电话或装一个宽带网,都给它们5%左右的提成,最高甚至可达10%或更高。更有开发商在小区房产开发中,利用各家电信企业都想垄断资源的心理,将小区房产的通信管线建设权向各家电信企业兜售,最高要价100万元,最低的也要50万元。

产品要想打入商场或超市,必须要向商场交一笔数目可观的 “ 进场费” ;酒店可以只卖某一种品牌的酒水,前提是厂方要用一笔费用 “ 买断销售权” ;酒店服务人员和夜排档的啤酒小姐极力向食客推荐某一种品牌的干红或生啤,然后用瓶盖向酒厂代理商兑换现金;导游对介绍旅游景点不感兴趣,对带游客购物却乐此不疲,这是因为暗中收了商店的 “ 导购费” ;装修工领客户到建材市场买了材料后,一转身又可以从建材商那儿拿到一笔 “ 好处费” 。另外从药品回扣到机票暗扣,从保险业 “ 代办手续费”到餐饮业 “ 代币券”。凡此种种,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司空见惯的这些现象,其实就是商业贿赂。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副处长刘敏对五花八门的商业贿赂进行归纳和总结。第一种方式是财务手段。财务手段又包括:一、直接给付现金、实物。二、假借一些促销费、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三、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或者用发票冲帐的方式来给对方好处。第二种方式非财务手段。包括直接给好处或利益,受贿一方本身没有得到钱和物,但享受的是给予方(行贿方)用钱财所换取的某种其他方面的利益,比如提供各种境内外旅游。第三种情况比较容易忽略,按照国家工商局规章的规定,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也是商业贿赂行为,而附赠严格意义上是一种有奖销售。

商业贿赂的破坏性

业内人士表示,商业贿赂行为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银行、保险、图书推销、工程招标等。一些商家为了取得商业竞争的优势,私下里鼓励营销人员暗中贿赂,从而助长了这种商业投机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个别地方甚至到了不给回扣无法办事的地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无论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怎样评价商业贿赂的“积极作用”,商业贿赂的危害和破坏性却是不容置疑的。到过酒店的消费者也许都曾有过类似的经历:一瓶几元的饮料在酒店、饭店被加价卖到几十元;一瓶十几元的白酒饭店要价几十、上百元。消费者自带酒水,却被以经营惯例之类的借口拒之门外。到医院看病的患者,在比较了药店和医院的药品价格后,常常会感到害怕和愤怒。 这种莫名其妙的“高价”现象,已经在商场屡见不鲜,从揭露出来的药品、眼镜“黑价”,到针头线脑这类小商品,其实“高价”现象已经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之中。

在供货商中,“回扣”几乎是每家都在谈论的公开话题。“只要能进我厂的货,按老规矩回扣 30 %”,供货商言之凿凿。甚至有的厂家要与大型超市“合办”企业,不用超市投资一分钱,白送三成股份,要求只有一个:超市进该厂的货。在这种环境下进的“货”,能不“价高”吗?其实,厂家和商店除去生产、经营成本,辛辛苦苦挣的仍是蝇头小利,最大的一块利润蛋糕,都被中间流通环节“捞”走了。商品流通环节存在的腐败现象,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吃亏。

受到商业贿赂直接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其他守法商家同样也是受害者。 因为在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商业贿赂行为打开销路、扩大销量的同时,守法商家的市场份额却在不断缩小。到头来,原先守法的商家逐渐陷入经营困境,有的则干脆加入了商业贿赂的行列。

企业之所以会试法 商业贿赂,当然是受利益驱动。 商业贿赂 对企业而言,真的是一本万利吗?其实商业贿赂 的阴暗性决定了它的营销效果往往是在给企业做减法。其负面效果巨大,如竞争成本摊高、供应链信誉度丧失、企业终至“失血”而亡。

其实,商业贿赂的危害还远不止于此。它对消费者和守法商家的损害是有形的,可以计算的;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无形的,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构成的破坏是无法计算的。 有关专家说,因为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已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 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商业贿赂的 本质 是不正当竞争,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 社会 ,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

也许有人认为商业贿赂只是一些商家的经营伎俩,不值得大惊小怪;甚至,不排除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搞活了流通,从而为商业贿赂游说或开脱:而从根本上讲,这些认识都是有害的,因为,这种行为的不正当性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违背了做人的准则,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因此我们说,必须正视商业贿赂的破坏性。必须对其进行坚决和彻底的打击,让这种人为制造不公平竞争环境,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剥夺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违法行为没有存在的基础。

查处风暴席卷商界

虽然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早在 1993 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不少企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回扣行为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在工商部门查处时,拒不承认回扣事实,对回扣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以为然。有的企业甚至把工商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告上法庭,纠缠不止。一些地方政府也同样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一些企业是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当这些企业涉及商业贿赂时,工商部门的查处不断受到行政干预。其理由是:一切以投资软环境为重,不能把请来的“利税大户”查跑了。

而多头执法也是造成商业贿赂查处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3 年 11 月,江苏省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一家保险公司在招揽保险业务中存在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要立案查处,但是保险行业部门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其行业内部的事情,工商部门无权过问。最后地方政府表示,保险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由保险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查处。从法理上讲工商是排斥在这个领域之外的。同样的情况,还有电信、招投标、价格等领域。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利。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模式很难真正起到作用,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

事实上,就在中国商界仍然对商业贿赂还似懂非懂时,由工商、公安等部门已开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行动。一场更强的商业贿赂查处风暴正席卷中国商界!

广州市工商行经济检查分局副局长林建荣表示,绝大部分的商场进场费、酒楼开瓶费、手机销售回扣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肯定会查处。在广州市工商局的一份案卷中写到,广州市 ×× 酒业有限公司 2003 年 3 月份至 2004 年 2 月份间,在经销 “×× 香”牌珍品 1 、 2 号及新时代白酒过程中,以账外形式暗中向中间批发商支付奖励款(回扣款) 1275 元,向酒店服务员、个别批发商支付回收瓶盖款 298424 元,还以附赠美元现金形式销售 “×× 香” 牌珍品 2 号 2400 支(每支附赠 1 美元)。期间,该酒业利用上述手段销售 “×× 香” 牌白酒 23171 支,销售额 95 万元,获利 3.5 万元。广州市工商局为此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5000 元;罚款 75000 元。责令其停止以附赠美元现金形式进行销售。

据称,在全国各地影响很坏的阳泉市“瓶盖返金”案件,由于经销商、饭店和服务员之间达成某种默契,给工商部门调查取证造成许多困难。然而,阳泉市城区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历时两个多月,采用暗访及做酒店的工作等方式,拿到了有力证据,最终才将案件调查清楚。目前,阳泉市工商部门已依法对阳泉市××糖酒公司等十几家经销商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 京市工商局官员表示,节假日期间和药品行业是商业贿赂的 “高发地”,它不但增加了商品的成本,也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商业贿赂将成为北京市工商局今年的重点打击对象,并受到工商部门的随时监控。今年工商部门将深入调查供水、供电、交通等行业在公平交易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对违规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改进;对严重违规者将依法查处,决不留情。

据了解,制止强制交易和防范限制竞争已成为全国工商部门今年的重要任务。国家工商总局不久前提出了坚决查处医药、民航、旅游、房地产等领域的回扣和商业贿赂行为;严肃查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协议合谋实施的垄断性协议行为和反竞争的兼并行为。

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建设 篇3

谭家才/JIACAI TAN 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兰素史克中国)罚金人民币30亿元;判处被告人马克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驱逐出境。30亿的天价罚单让人们的眼光再度聚焦葛兰素史克事件。反商业贿赂问题在中国变得炙手可热,本文拟梳理中国现行有效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并予以评述。1.葛兰素史克事件

2013年7月11日,公安部的一则通报成为国内外医药界的一枚重磅炸弹: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葛兰素史克中国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向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涉案的葛兰素史克中国高管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经济犯罪。旅行社相关工作人员则涉嫌行贿并协助上述高管进行职务侵占。继中国警方2013年7月拘捕了葛兰素史克的四名中国籍高管后,美国司法部也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以查明该公司是否违反了《反海外贿赂法》。虽然葛兰素史克是一家英国公司,但因为股票在美国交易所挂牌上市,该公司的行为也受《反海外贿赂法》管辖,据此美国执法机构对该公司也有司法权。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中国处以罚金人民币30亿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最大罚单。马克锐等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二到四年。

葛兰素史克中国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违规,并不是其公司内部没有明确的合规制度。主要是因为其相关制度的运行机制失灵,有制度不执行,最终导致不合规的行为发生,进而被处以30亿的天价罚单。在探究其内部合规制度的同时,我需要讨论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2.中国现行反商业贿赂国内法体系

中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是分散式的,目前并无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或 者《反腐败法》法典。就法律渊源而言,其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及国际规定。国内部分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2.1 行政法下反商业贿赂

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的复函》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应的规定。

2.1.1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条明确界定了商业贿赂行为,同时该法第22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2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并实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使得商业贿赂的界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该规定第2条分别 对“商业贿赂”以及“财物”、“其他手段”进行定义。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此外,对“回扣”“折扣”“佣金”等进行了定义。该规定第5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第6条规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第7条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并明确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但给予方以及接收方必须如实入帐。

2.2 刑法下的反商业贿赂

刑法下的商业贿赂规定主要集中在是《刑法》以及相关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例如,《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具体罪名如下:

2.2.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2.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3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量刑幅度: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2.2.4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5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6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量刑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7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介绍贿赂罪。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8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量刑幅度: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2.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量刑幅度: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10 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评述

中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是分散式的,没有一部统一适用的法典。基础内容大部分已涵盖。葛兰素史克中国事件充分证明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追究其责任,关键是执法力度问题。中国的反贿赂司法实践由打击职务犯罪为主到打击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并重,且呈日益国际化态势。立法层面而言,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使其统一及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司法实践,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就公司实践而言,需要建立和完善与中国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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