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论文三篇

2024-06-16

威海市文登区论文 篇1

开发区小学体育大课间 摄影:蔡建刚开发区小学体育大课间 摄影:蔡建刚

文登区七里汤中学体育节入场式现场 摄影:张春杰文登区七里汤中学体育节入场式现场 摄影:张春杰

文登区河南小学运动会 摄影:车明霞文登区河南小学运动会 摄影:车明霞

文登区南海实验小学特色活动—呼啦圈 摄影:杨国刚文登区南海实验小学特色活动—呼啦圈 摄影:杨国刚

登区七里汤中学体育节跳高比赛 摄影:张春杰文登区七里汤中学体育节跳高比赛 摄影:张春杰

文登区第二实验小学趣味运动会中学生一起玩跳房子 摄影:张志伟文登区第二实验小学趣味运动会中学生一起玩跳房子 摄影:张志伟

区实验小学体育田径运动会跳远比赛 摄影:隋军强文登区实验小学体育田径运动会跳远比赛 摄影:隋军强登区实验小学体育大课间活动—轮滑 摄影:隋军强文登区实验小学体育大课间活动—轮滑 摄影:隋军强

威海市文登区论文 篇2

关键词:文登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潜力

引言

威海市文登区位于山东半岛东端,西与烟台市牟平区和乳山市相接,北连威海市环翠区,东邻荣成市,南濒黄海,总面积1645km2,海岸线155.88km,总人口65万人。为我国与日本、韩国、东南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合作与科技文化交流的前沿地带,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城市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

1.地热资源概况

文登区地热资源丰富,山东半岛共有17处天然出露温泉,文登就独占5处,各地热田最大可采地热流体量1600-2200m3/天,全市合计约9300m3/天。

5处天然出露温泉分别是七里汤、呼雷汤、汤村汤、大英汤和洪水岚汤。温泉出露的地形地貌条件基本一致,控矿构造展布方向多为NE向、NW向构造交会复合部位,为构造裂隙型热储,水温52—72℃,最高达83℃。热水矿化度高,浮力、压力大,对人体作用力强,水中富含氟、溴、锶、锂、偏硼酸、偏硅酸等多种微量元素,具有较高的医疗和保健价值。

2.地熱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目前,文登区地热资源主要用于洗浴、医疗、休闲保健、养殖等,其主要开发利用情况如下:

(1)七里汤

七里汤温泉位于文登区城区,开发历史悠久。据传早在齐时就被发现利用,到了明清时期,已初具规模,吸引方圆几十里的人们前来泡汤。目前,七里汤共有开发企业3家,主要用于洗浴、保健、休闲娱乐及缫丝。依托温泉资源修建的温泉游泳馆、温泉洗浴休闲广场等一批娱乐设施,成为当地人休闲度假的首选之地,也成为吸引外地游客的一个亮点。另外,文登区丝绸厂利用温泉水进行缫丝,制作出的丝绸柔软、细腻,光泽艳丽,产品远销美国、日本、香港等地,也获得了良好的效益。

(2)呼雷汤

位于文登区高村镇北5km处。泉眼密布,沸汤涌流,热气蒸腾。70年代市水产局与水产科研部门在此建室内保温越冬池1628m2和露天鱼池17座,共2.2万m2,利用温泉池孵化鱼苗、虾苗和罗非鱼越冬保种等10余个科研项目试验成功,其中对虾种越冬及提前育苗属国内首创。附近农民利用温泉蒸汽建设暧房,种植冬季蔬菜,发展生产。

(3)汤村汤

位于张家产乡汤村西南的昌阳河北岸,旧称昌阳汤。泉水常年川流不息,井口水温65℃,深部水温71℃。允许开采量为每天870m3。该温度地下热水主要用来疗养、洗浴等,无需进行特殊处理便可直接利用。该处地下热水中溴、偏硅酸含量均达到矿水浓度,同时含有一定的微量元素。热水所具有的温度、化学组分及其放射性使其具有了较高的医疗价值和多种用途。

(4)大英汤

位于文登区铺集乡东约5km处。70年代,铺集乡在此建造纸厂,用温泉水处理纸桨,纸质柔韧光洁,深受用户欢迎。80年代村办养殖建鱼池13个,养殖罗非鱼20多万尾,经济效益非常好。目前,还建起了孵化厂、磨菇厂,温泉地热利用范围在逐渐扩大。

(5)洪水岚汤

洪水岚汤温泉位于草庙子镇南7km处,前几年,热水主要用于洗浴、养殖等,开发利用程度较低。近几年,威海市委、市政府将该区列为重点投资开发园区,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温泉资源的勘查与研究。目前,依托温泉资源建设的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区项目正在进行中,项目总体规划面积10000多亩,是集松林乐园、温泉康复洗浴中心、五州民俗村、休闲度假区、养殖示范区和商贸、旅游服务区等设施齐全的多功能核心区,是威海市依托温泉资源打造的一个精品工程和亮点工程,也为今后提升温泉资源开发利用树立了典范和样板。

3.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分析

目前,文登区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业将更加繁荣,对地热资源的需求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目前,多家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大集团就依托文登区丰富的地热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做了较为周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部分项目已进入详细规划或前期开发阶段。但全区已查明的地热田均位于温泉天然露头附近,目前勘查面积很小,且勘查深度多在100m以内,地热田深部、外围及成矿有利地段勘查程度低,地热资源潜力十分巨大。随着地热地质勘查研究投入和力度的不断加大,地热资源量将会大幅增加,地热资源供需形式将会明显得到缓解,地热资源的开发规模、开发范围经及开发利用水平也将不断提到扩展和延伸。

另外,由于目前对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梯级开发水平不高,热水的利用率较低,部分地段还存在着不合理开发利用的浪费现象,进一步加大对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利用率,坚持集约化、规模化综合开发利用,也能有效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大大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潜力。

4.结语

地热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清洁环保新能源,已经广泛的应用到各种生活中,前景十分广阔。文登区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对地热资源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在开发地热资源的同时,更要加强保护,避免资源的浪费,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为文登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刘昌军,李仁丽.文登市地热资源现状及开发建议[J].山东国土资源,2010,26(5):52-53.

[2]宋明忠,王敬,刘乐军,等.山东省威海市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报告[R].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2006.

[3]威海市地质矿产概论[M].威海市地质矿产局,山东省地质调查研究院,1999.

[4]田粟.威海地区构造型地热田成因机制研究[D].山东:济南大学,2012.

[5]廖忠礼,张予杰,陈文彬,等.地热资源的特点与可持续开发利用[J].中国矿业,2006,15(10):8-11.

威海文登区砂资源管理办法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砂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砂资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海洋及其他区域所赋存的天然砂资源。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买卖、出租、发包等形式转让砂资源。

第三条

砂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保证河道行洪安全,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砂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区公安、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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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政执法、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公路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建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对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交办的日常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建立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砂资源开采权设置方案、出让方案、工程治理中涉及砂资源的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提交联席会议集体审议通过,避免砂资源开采管理决策和行政处罚随意性。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下同)委托第三方对全区砂资源分布、储量等情况进行勘查,结合河道管理、土地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禁采区、宜采区和禁采期,按规划有序开采。

第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开采计划和方案,经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采计划提出开采意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砂资源开采权,竞得砂资源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需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手续。在宜采区域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开采计划和方案编制 —2—

工程实施方案,并经专业机构论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程治理中涉及砂资源的,由工程建设方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九条

砂资源开采实行采砂权有偿取得制度,河道采砂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砂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单据》,缴款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单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对各主管部门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采砂管理

第十条 采砂业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深度、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不得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加大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二)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监测点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影响跨河公路、铁路、桥梁、电力设施、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其中,在公路、桥梁范围内采砂需严格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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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三)采砂应当随采随运,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四)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五)采砂临时设施按指定位置修建,不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不得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六)禁采区内严禁采砂;

(七)禁采期内必须停止采砂活动,撤出采砂机具,设立禁采期停采标志,堵封砂场出口,保证汛期安全;

(八)开采后的砂坑必须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恢复;

(九)应当依法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开采砂资源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库大坝安全、公路桥梁安全、水利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和造成地质灾害。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资源,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开采,服从防汛安全管理,保护水源地,严禁乱采滥挖,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利设施。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外开采砂资源,应当严格按照区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批准划定的范围开采,严禁毁坏耕地、林地采砂。采砂行为前,需将耕作层(表层土)就近堆放,作为回填 —4—

土资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

第十四条 采砂业户终止采砂活动,必须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运砂道路、坡道、废弃物和临时设施,平复砂坑、堆体,修复坝顶道路,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十五条 砂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开采砂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产和资格的审查,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以确保砂资源开采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实施,保障落实砂资源开采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各砂资源开采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采砂业户终止采砂活动,应按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记录档案,对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五章 采砂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运砂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采砂业户应当到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运砂车辆通行证。

第十七条 采砂业户应当保证运砂车辆进场路段畅通安全,不得擅自破堤毁岸,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坡道、路口。运砂车辆上路必须采取覆盖封闭措施,严禁超出核定吨位运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和销售无合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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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的砂产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威海市文登区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力度,对非法采砂情况,依法严厉查处。

(一)区公安局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运砂活动及采砂、运砂活动中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超限的违法行为;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及盗采处置工作;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价局负责采砂活动中价格方面的事宜。

(三)财政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河道范围外采砂及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已批准的方案;落实砂资源开采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加强砂资源地质环境监测;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外开采砂资源的日常管理;依法制止调查非法占用耕地采砂,修筑运砂道路、坡道、路口及其他非法采砂案件;负责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五)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管,监督建设方合法经营,禁止使用盗采砂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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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环保局负责河道水质监测,落实砂资源开采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八)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超限及不按规定道路运砂的违法行为。

(九)水利局组织编制河道采砂开发利用规划、开采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已批准的方案;负责对河道内开采砂资源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协调完成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完成日常工作;实施河道采砂许可;负责办理采砂手续及运砂车辆通行证;查处河道无采砂手续,超标准范围采砂、禁采区或禁采期采砂、擅自转让砂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已批准的方案;加强日常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负责砂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十一)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采砂经营业户进行注册登记;依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采砂行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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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监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公路局对在公路、桥梁范围内采砂作业行为进行安全确认,应严格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治理、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采砂手续,擅自采砂的;

(二)超出批准范围采砂的;

(三)擅自转让砂资源的;

(四)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采砂的;

(五)违反现场采砂管理规定的;

(六)撤离采砂现场不按要求消除行洪障碍物的;

(七)破堤毁岸或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的;

(八)采砂船只超出规定船只数量及未按规定作业方式采砂作业的;

(九)超限超载超重运砂的;

(十)不按规定道路运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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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利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运砂活动的;

(十二)采砂、运砂活动中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的;

(十三)运输、销售没有合法手续砂产品的;

(十四)采取辱骂、殴打、围攻、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纪监委、财政等单位要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砂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量的砂堆,已办理采砂手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区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登记备案,经核实后可办理运砂手续;手续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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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经联席会议批准,补缴相关费用后,到区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擅自发包,违法设立的采砂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谁发包,谁处理”的原则处置,并立即停止采砂及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威海市文登区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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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威海市文登区砂资源开采联席会议办公室

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孔 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召集人:刘 斌 公安分局局长

江元刚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徐华国 区水利局局长

李 波 区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于 雷 区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原军 公安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于营建

区物价局副局长

周海滨 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宋涛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

王凯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永胜 文登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邢秀君 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处副主任

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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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负责人

于忠伟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林建生

区安监局副局长

区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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