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设立四篇

2024-08-21

股权质押的设立 篇1

作为股权质押的标的股权是多种权利组成的集合, 公司法理论上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即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一系列权利, 主要包括:股权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份转换权、股权收购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共益权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作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的股权, 在作为质押标的物时, 其质押范围是仅及于股权中的自益权部分还是股权的全部。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 而共益权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对于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具体范围, 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标的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另一种认为股权标的只包括自益权。

对于第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 此观点的关于股权的完整性理论对于自益权和共益权应一起出质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但其致命错误在于将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混同。股权质押是通过登记和股权凭证的交付来实现对股权的占有或拟制占有从而对设质股权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 保证设质股权的安全, 在债权不能清偿时对设质股权在其交换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质押权的实现是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的。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设质股权的交换价值, 从而达到清偿债权的目的, 属于担保的范畴, 其目的在于利用担保标的的交换价值来保证债权的清偿;而股权转让属于股权所有权的变更, 其目的是所有权属的变更和所有权交换价值的实现。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质押仅是利用质押标的的交换价值来为未来的债权这一纯经济目的进行担保, 而并非是一种到期不能清偿债权则以股权转让实现“流质”。

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作为股权质押的标的股权, 其质押范围应仅限于自益权的范围。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占有的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质押物的交换价值在质押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最终为债权的清偿提供保障。股权质押权人拥有的质押权的目的就在于用质押的股权的交换价值对其拥有的债权进行担保, 既不是通过质押权的实现而取得股权的所有进而成为股东, 也不是通过质押权的持有而拥有股东的身份而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所以说股权质押标的范围仅限于具有财产性的自益权部分, 共益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性故而使得将其纳入股权质押标的范围没有丝毫的意义。

对于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 从股权质押的功能来看, 质权人看中的是股权的财产价值, 而非公司事务的参与权, 第二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 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股权中的自益权部分类似于普通的财产权, 共益权部分虽然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评价, 但却是自益权实现的前提, 二者不能截然分开。由于股权自身的特殊性, 如果允许单独以自益权来出质, 那么, 质权人所获的质权就失去了共益权部分, 并不完整。并且, 股权中的共益权虽然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评价, 但该权利毕竟与普通人身权不同, 共益权的产生前提是出自而非股东个人的人格或身份, 所以该权利是依附于财产上的一种权利。因此, 在转让自益权时应当将共益权一并转让。对股权的处分, 就是对股权的全部全能一体处分, 而非缺失的处分。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股权的出质应以其股权之全部, 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一起出质。

二、股权以全部权能出质之实践

我们认为, 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之一种,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以担保法关于果未必就是质权人成为股东。且依新《公司法》第72条、73条之规定, 股权质权是实现时,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见, 出质人设定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融资, 而并非在出质期间及之后即放弃股东地位。就质权人而言, 设定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也并非为了取代出质人而直接成为股东。因此, 从这个角度看, 应该把质权的实现和质押期间股权的行使区别开来。首先, 在质押期间, 质权人对股权享有质权, 而不是对股权享有所有权。股权的真正享有者是股东, 不过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受到质权的限制。质权作为他物权, 是对股权所有权的限制, 不是对股权所有权的替代, 质权人并没有因为质押的设定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次, 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 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 只能由股东来行使, 质权人非作为股东不能行使。而且, 从权利的价值取向上讲, 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目的既有短期投资也有长期投资。一般而言, 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 下一步的投资趋向以及是否对公司的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等事项比质权人更加了解, 由股东来行使共益权比质权人更具合理性。同时, 质权人往往对于其自身的债权的实现比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更为关心。因此, 股权质押期间, 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应由出质股东继续行使, 质权人不能妨碍出质人对股票的用益权能。应该动态的把握股权质押标的的动态轨迹:在质押期间, 出质人仍得行使具有身份性质的共益权, 股权的标的及于自益权之上;在质押实现时, 质权人得处分股权全体, 股权的标的及于自益权和共益权。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股权质押成为新兴担保方式。本文分析了设质股权的具体内容及实践把握, 以期对股权质押标的内容提出实质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标的,共益性,动态轨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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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青.股权质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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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建伟.股权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现代法学, 2005年第5期:111-117页.

股权质押的设立 篇2

股权质押的优势在于, 它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变现性, 不仅能够债务融资而且还维持了大股东的持股地位。股权质押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被质押的股权在质押后仍由原持股人所有 (除非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 股东在质押期内仍然享有投票权、 收益权等。 艾大力、 王斌 (2012) 指出, 股东借助股权质押融资将其资产负债表账面上的“静态”长期股权投资变现为“动态”可用资本, 使财务资源的杠杆效应充分发挥, 可以说是一种将“经济存量”转换为“经济能量”的有效财务决策。

股权质押之所以受到青睐,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给控股股东带来了正面收益。 关于股权质押的动机研究, 高兰芬 (2002) 指出质押的动机有三种:投资目的 (有投资机会但无借款渠道) 、 投机目的 (护盘或炒作股票) 、现金增资 (质押取得资金用于买新股避免股权被稀释) 。 另外, 也有为了规避股权转让限售期和转让份额的限制, 转移股权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 加上近年来银行、信托、券商对股权质押融资提供的平台越来越方便, 中小企业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呈现火热状态。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使货币乘数成倍放大, 但是也相应加大了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 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当股东因质押到期时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可能造成股权被冻结甚至被拍卖, 产生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 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战略与管理的持续与稳定。 二是可能导致大股东“二次圈钱”, 在收购公司股权后, 大股东将收购来的股权抵押给银行, 其借贷来的资金往往超过收购金额, 使大股东几乎不需花费任何收购成本就拥有企业资产的支配权, 进而可能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将会使债权人、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大股东自身来说, 其面临着债务违约风险和质押股权价值下跌风险。 所以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发生后, 大股东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潜在的对被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 这种影响激发了众多学者的研究。

三、 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与公司绩效研究

(一) 早期研究

国外对股权质押的研究较早, 国内学者涉足的晚一些。 基本上都以代理理论、大股东行为理论为分析框架, 主要从质押所引发的代理问题进行分析, 认为质押加剧了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倾向更为明显。研究路径大致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代理冲突及利益掏空———公司业绩”等。

Chen and Hu (2001) 首次以投资机会较多的公司为研究样本, 指出股权质押增加了上市公司风险。 在经济景气好的时候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但在市场不好的情况下, 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

Yeh等人 (2003) 得出, 股权质押会导致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加大, 带来严重的代理问题。 股权质押比例越高, 公司价值越低。

众多研究发现, 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绩效呈负相关关系。 沈仰斌、黄志仁 (2001) 研究发现, 股权质押利用融资杠杆的信用扩张作用, 造成公司股价与大股东私人财富间的关联性成倍数增加;在公司股价下跌时, 董事、 监事面临追加抵押物的压力, 董事、监事可能为了个人谋取利益, 利用其控制权侵占小股东权益而引发代理问题。 谢金贤 (2003) 得出内部股东的质押比率与公司绩效间显著负相关。 郑雪迎 (2003) 通过案例研究得出, 大股东采用股权质押融资的同时, 又利用自身的大股东身份, 通过占用、转移上市公司资源掏空上市公司, 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王克敏、蔡新颖 (2004) 通过研究大宗股权变更的短期与长期效应, 同时发现了股权未被质押的上市公司绩效改善比股权发生质押的上市公司高。李永伟 (2007) 研究发现, 股权质押促使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程度更加严重, 会降低公司价值, 给公司经营绩效带来负面影响等不良的经济后果。

(二) 近期研究

郝项超、梁琪 (2009) 按照国有控股、 私人控股和多公司控股划分最终控制人的类型, 在实证研究中, 运用面板数据的嵌套模型研究最终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影响机理是: 最终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行为加剧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 进而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分歧加重。 并且通过弱化最终控制人在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效应和强化堑壕效应来损害公司价值, 在私人控股公司中这种效果更为显著。

何娜娜 (2010) 借助资金占用作为中间变量, 研究了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讨论了股权质押后, 控股股东对股权拥有了选择权: 偿还贷款来赎回股权或者逃避债务将股权变相转让给银行。 当质押股权的价值低于质押贷款金额时, 必然会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动机。 控股股东会利用所拥有的控制权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 所以股权质押会加剧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和掏空, 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产生负面的影响。

王斌、蔡安辉、冯洋 (2013) 从大股东作为独立法人、自身经营管理者这一角色为出发点, 基于 “大股东自身行为———上市公司传导与作用机理———上市公司影响”的研究思路, 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这一 “自身财务行为” 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具体研究路径是“大股东性质———融资约束及股权质押融资———控制权转移风险———公司业绩”, 认为有关研究中利用两权分离度这一中间变量来解释大股东行为是不可行的。股权质押也不一定必然驱使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掏空”。实证结论主要是:民营大股东比国有大股东倾向于股权质押融资。 与国有大股东相比, 民营大股东在质押股权后, 因担心控制权转移风险从而有更高的激励来改善公司业绩 (股权质押率与业绩改善正相关) , 这一结论与以往恰恰相反。

四、现有研究不足与展望

(一) 研究主体的选择

在研究大股东行为时, 上述研究大多从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出发, 有的学者以“控股股东”, 有的以“第一大股东” 来研究, 在金字塔结构下, 有的以“最终控制人”, 有的以“实际控制人”, 还有的以“终极股东”来研究。但是在大股东股权质押中, 实际上是控股股东 (即大股东、直接控制人) 而非实际控制人 (终极控制人) 发生了质押上市公司股权这一行为。所以这些概念和选取数据会有差异, 造成有些实证结果之间的不可比性, 不利于后续学者的研究。

(二)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上多以静态研究为主, 以股权质押比率为自变量, 以公司绩效为因变量。 今后研究中可以多采用动态研究, 比较同一上市公司在股权质押前后的绩效变动, 而不是对比发生股权质押的公司与没有发生股权质押的公司绩效。 这样得出的结论会更加准确。

(三) 研究角度

在总体研究角度上, 针对大股东自身财务行为对上市公司绩效方面影响的文献很少。 今后可以以大股东自身行为而不是大股东控股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为核心展开。

(四) 研究结论

研究中多注重验证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绩效产生的负面影响, 是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但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后是否会带来积极面缺乏研究, 如是否有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动机、时机和途径。 另外, 如果能在一个整体分析框架下将掏空和支持行为同时纳入, 来研究大股东行为的影响也是一个挑战性的课题。 因为大股东在股权质押行为发生后, 消除控制权转移风险的唯一途径是增强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 其有两种不同策略的抉择:第一是积极策略。大股东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 通过努力改善公司治理和管理、 提高上市公司业绩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 从而在上市公司获得与现金流权对应的控制权共享收益, 展现积极、理性的一面。 第二是消极策略。 大股东可能为了急于还款规避风险, 而变得消极和不理性。通过不正当的资金转移、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掏空”上市公司, 最终取得与其控制权不相匹配的私人财富。 两种不同性质的策略对上市公司产生的经济后果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最终结果如何需要重新检验, 尤其应该对民营大股东占多的中小板股权质押市场作为样本研究。

(五) 内生性问题

现有文献都没有注意大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绩效的内生性研究, 一般认为, 在上市公司绩效不好时, 股东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而借股权质押来变现。 这也是个有待研究的课题。

摘要:纵观以往学者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研究, 主要是采用代理理论分析框架;将上市公司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作为股权质押的出质人, 研究股东对被质押股权的上市公司是否有侵害行为;研究内容主要有股权质押动机、风险及风险应对中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得出的实证结果多为负面影响。本文认为, 由于研究思路限制, 大多从股权质押行为这一视角得出大股东 (特别是民营大股东) 是“利益掏空”的代名词是值得商榷的, 值得进一步研究验证。

关键词:股权质押,控制权转移风险,公司绩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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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斌, 蔡安辉, 冯洋.大股东股权质押、控制权转移风险与公司业绩[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3, 33 (7) .

[5] .Yeh, Y.-H., Lee, T.S., Woidtke, T., Family contro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Evidence from Taiwan[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Finance, 2001, (2) .

爱尔眼科股权质押的背后 篇3

“躺枪”的爱尔眼科(300015.SZ)在2012年还是实现了25.14%的营收增长。而在登陆创业板后的三个完成会计年度里,爱尔眼科则完成了25.18%的复合增长。

不过,回想起去年的“封刀门”事件,爱尔眼科掌门人陈邦仍感叹无妄之灾。2012年2月台湾眼科医生蔡瑞芳宣布,为了防止手术后遗症的发生,他个人将停做准分子激光手术,由于蔡瑞芳是台湾引入“激光矫正近视”手术第一人,由此而引发了媒体关于该手术安全性的大讨论,该事件后来被称为“封刀门”事件。

“当时上市公司中只有爱尔眼科一家是从事这个业务的,于是各大媒体就对爱尔进行了疯狂的‘轰炸’,就因为我们从事这个业务,于是一不留神就成了舆论的焦点。”接受《英才》记者专访时,爱尔眼科董事长陈邦表示,“如果没有这个事件我们的复合增长率会更高,我看好我们的业务。”

受“封刀门”事件影响,2012年全国眼科机构的准分子手术量骤然下降。但事件发生后,中华眼科学会、中国眼科医师协会及业内权威专家及时进行澄清,逐步消除了患者对准分子激光手术安全问题的疑虑。

今年3月,爱尔眼科的准分子业务单月已出现60%以上增长,处于恢复性增长阶段。经过上市后三年多的发展,爱尔眼科也从2009年的19家连锁医院扩张到目前48家,形成了中心医院、省会医院、地级医院的分级体系。

屡败屡战

“我是从海南房产泡沫中走出来的,和冯仑、潘石屹他们一样,他们走的早,我跑的慢。”和很多创业家一样,陈邦也有一段曲折的创业史。

离开海南之后,陈邦跑去台湾做生意,但很快就因为两岸关系的一些变化,生意又黄了。回到大陆,陈邦一度考虑开出租车维持生计。在接连的打击下,他病倒了,住进上海的医院。

无巧不成书,正是在住院期间,陈邦无意中接触到了治疗眼科的设备,回到老家长沙,他发现当地还没有这种东西,于是很快就把这些设备引进到长沙。这就是爱尔的雏形。

成为“中国眼科医疗”第一股后,爱尔眼科的连锁模式在资本市场的助力下,迅速扩张,三年规模翻番。但陈邦认为,爱尔眼科的发展并不激进。

“一下子扩大了一倍多,管理怎么办?”陈邦认为,医院的管理可不同于一般企业机构,还要防范医学风险,树立良好口碑,而且,连锁医疗机构的开立绝不是拍拍脑袋就做的,“一旦开立不会轻易撤点,即使亏损也要坚持下去。”

为了实现公司长期发展,陈邦还成立了爱尔眼科学院,培养专业人才,缩小和公立医院之间的差别。“人还是爱尔眼科发展的一个瓶颈,不过找到了解决办法”。

2012年爱尔共吸引中高级人才240余人,培训各类管理人员420余人次,对外送培医疗技术人员300余人次,而上市三年多的时间里,爱尔眼科先后推出了两期股权激励计划。

另一个摆在爱尔眼科面前的槛儿就是物业了。现在房价上涨,医院又是一个对房屋要求苛刻的行业,找到合适的房子成为了阻碍爱尔发展的又一问题。

那为什么不做房地产的老本行?陈邦笑着摇摇头,从嘴里挤出来一句话:“我买房子也肯定是为了开医院。”

也许只有从海南房产泡沫破裂中走出来的人才能有这份淡定,屡败屡战不是一个战略而是抹不去的经历。

打造盈利新核

尽管“黑天鹅”事件后,爱尔眼科的回暖速度出乎预料,但其净利润的走低和部分业务的毛利下降则令投资者担忧。

“这是个短暂的现象”,陈邦解释:公司准分子业务、白内障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与2012年初部分媒体负面舆论的影响有关;而新开医院摊薄了利润相关;再就是与公司正在实施的“可持续慈善模式-高毛利业务补贴低毛利业务”相关。

既然是短暂的毛利下滑,那么股东的股权质押又意欲何为呢?这是另一个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爱尔眼科管理人员向《英才》记者出示了一份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的《保证协议》,原来:2006年11月,爱民币6400万元,根据2008年5月10日公司股东陈邦、李力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的《保证协议》,陈邦和李力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同意:联合并分别为公司在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义务进行担保。

因此,公司上市后,2011年10月14日,陈邦和李力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3,089,200股和3,515,2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16,60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质押给国际金融公司。这是公司股东履行上市前《保证协议》的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筹资行为。

这样的协议其实往往体现的是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信心,爱尔的董事会秘书向《英才》记者解释这个行为的意义。除了对公司财务状况关心外,投资者其实更加惦记的是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在2012年的报表中,一小段关于爱尔眼科吸收合并一家眼镜公司的事情引起了投资者的兴趣,难道爱尔要转行?

“不是转行,而是纳入医疗体系,加入医学元素。事实上,医学验光配镜业务,即视光业务一直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目前,其营收占比在准分子、白内障业务之后,排名第三。按公司规划,视光业务有望成为公司第一大业务,营收占比有望从15%提高到20%-30%以上。”陈邦向《英才》记者解释。

实际上,在国外验光配镜是一种医学行为,而到国内却变成了简单的商业连锁店的形式。

按照陈邦的计划,爱尔眼科将尝试在长沙设立视光门诊部,门诊部借助于医院的品牌优势和技术力量,兼具验光配镜、青少年近视防控和向上级医院转诊的功能,公司希望尽快形成标准化复制的模式,让视光业务实现突破性发展。

股权质押的设立 篇4

但随着这些股东频繁质押股权,以及股价不断下跌的双重挤压,这笔生意背后却是危机四伏。

据《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统计,今年已发生1611宗股权质押案例,其质押的总市值已经超过5000亿元。如此庞大的蛋糕主要被两大机构分食,即银行和信托公司。

在巨大的美味蛋糕背后,危机也尾随而至。因为股权质押以股票价格为参考,如果股价下跌较多,股东可能会被要求追加担保。此时,若股东手中剩余的股份或资金不足,则面临着“无股再押”甚至控制权旁落的尴尬境地。

其中,部分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将100%的股权质押出去,如其被要求追加担保,很可能陷入“无股再押”的窘境。

这类公司中,典型的如曙光股份,其大股东辽宁曙光集团已经将手中全部股权“典当”出去,但今年其第一笔典当的股份已经下跌了39%,随时面临被追加担保的风险。

事实上,被逼入绝境的上市公司股东还不止于此。那些股权质押比例相对较低,但是股价下跌非常厉害的公司,也面临上述风险。这类公司中,典型的案例如精功科技。

根据我们的统计,目前陷入上述艰难境地的公司多达70家。除上述两家公司外,其他公司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电气设备、煤炭和有色金属等多个行业中。

其中,陷入窘境的公司又以地产公司最多。由于近年来受到地产政策的打压,市场成交清淡,地产公司资金链趋于紧绷,死扛着的地产商们想尽一切办法筹资。但他们未曾预料到的是,频繁的股权质押带来的危机正在步步紧逼。

信托、银行平分5000亿质押蛋糕

伴随着上市公司资金链吃紧,以及诸多大小非提前套现意愿的高涨,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典当股权”的行为愈发凶猛。一份份上市公司股东质押公告频繁见诸于媒体。根据《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的统计,截至11月21日,今年发生的股权质押已达1611宗,同比增长21.2%。这已经接近2011年全年1617宗的质押总数。

上述股权质押共涉及到629家上市公司,其合计质押的股份数量达到606.3亿股。按照质押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粗略估算,这些公司的质押股权的市值已达到了5136.7亿元,相当于今年前三季度上市公司净利润总和的三成。按照信托公司通常的股权质押率(质押价格占质押市值的比例)60%计算,借道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东已融资3082亿元。

哪些机构争抢到了逾5000亿元的股权质押蛋糕市场?质押市场上的大佬银行和信托公司当仁不让。根据我们的统计,在今年1611宗股权质押案例中,45.3%(730宗)的股权质押案例由银行承接,还有44.7%(720宗)的股权质押被信托公司收入囊中。这意味着,银行和信托公司两大机构平分秋色,合计占据了九成的股权质押市场。其余的股权质押案例则被少数证券公司、其他公司及个人分走。

从质押市值来看,信托公司压倒银行,占据股权质押市场的半壁江山。根据我们的统计,今年以来,质押给信托公司的股票市值高达2853.8亿元,占总质押市值的55.6%。质押给银行的股票市值为1850.6亿元,占比36%,证券公司只分到了30.9亿元的质押市值。

从单家机构来看,今年涉足股票质押市场的银行有工行、农行、交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等;涉足这一市场的信托公司则更多,包括厦门国际信托、华信国际信托、中融国际信托、五矿国际信托等。

70名股东陷“无股再押”窘境

在上市公司股东对股权质押乐此不疲的同时,危机也尾随而至。根据我们的统计,今年通过股权质押来融资的股东,约8成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正将这些控制人引入了危险境地。

根据信托公司设计的股权质押融资计划,在股权质押中,信托公司多以质押价格为基础设置预警线,目前,多数公司以质押价的150%为预警线。在股价跌至预警线时,融资方需要追加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股票的数量。

这意味着,当股价跌破质押价的1.5倍时,质押股东将需要追加担保。按照当前信托公司较为通用的60%的质押率计算,当上市公司股价较期初质押股价下跌10%(1-60%×1.5)时,质押股东将会被要求追加担保。而据我们的统计,截至11月22日,沪指年跌幅已达8.36%,下跌10%以上的股票已达上千只。

如果追加担保的数量超过股东的承受范围,这些控股股东很可能将被逼进“股权高比例质押——股价下跌——没有多余股份追加担保——股权被信托公司处理——丧失对公司控制权”的深渊之中。

在本报236期的文章《32名控制人质押100%股权 维科精华恐易主》中,就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超过99%的公司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这些公司中,有24家公司存在控制权旁落的风险。面临上述危机的公司包括曙光股份、庞大集团、广宇集团、超日太阳、贤成矿业等。

事实上,面临上述危机的公司还不止于此。那些股权质押比例较低,但是股价跌幅较大的股票,如果其被追加股份数量超过其承受范围,也将面临被追加担保时“无股再押”的尴尬。根据我们的统计,这类公司也不在少数。

即当追加股票比例与期初质押比例之和大于100%时,这些股东将会陷入“无股再押”的境地。根据相关信托条款计算,结合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和股价下跌幅度,我们筛选出追加担保后质押比例有可能超过100%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有70家。除了前述曙光股份等极端案例外,还包括精功科技、实达集团、亚星化学、紫鑫药业等等等。其中还有几家ST类公司,如*ST冠福、ST沪科、ST宝龙等。

如精功科技,该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已经将手中近68.6%的股票先后“典当”给农行和多家信托公司,但其首笔质押的股份已经下跌了58%。如果精功集团被所有债主一起“追债”,要求其追加担保,则需将其持有股份的95.1%拿出来填平缺口。但由于精功集团已经拿出近七成的股权进行抵押,所以其一旦被追加担保,手中剩余股份根本不足以满足要求。

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如果质押股东不能按期追加股份或保证金,信托公司可能会启动司法程序对质押股份进行拍卖。

127公司面临被强行平仓风险

被债主要求追加担保并不是最糟糕的,还有部分股价跌幅较大的公司,其股东可能没有机会追加担保,而直接被强行平仓。

根据信托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为了保证信托产品的资金安全,信托公司除了设置了预警线,还会设置平仓线,这两个临界线的设置都是以质押价格为基础。一般情形下,信托公司会设置质押价格的130%为平仓线。如果上市公司股价跌至平仓线,信托公司可能会强行清仓,卖出质押的股票,提前结束信托合同。

据此粗略估算:如果质押率为60%、平仓线为130%,则当股价下跌到质押市价的78%(60%×1.3)时,即股价跌幅达到22%时,质押股票将会面临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由于今年市场行情一度低迷,个股股价普跌,所以在今年以来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案例中,已有127名控股股东质押的股份跌幅超过了22%。这些股票包括精功科技、维科精华、向日葵、美邦服饰、华丽家族等。

以股价跌幅较多的维科精华为例,今年3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维科集团将名下7100万股(占其全部持股比例的99.6%)股份质押给了中国进出口银行。现在其股价已经较质押时的价格下跌了一半。出于安全考虑,银行可能会将其股份强行拍卖。此外,银行还有权要求其追加质押担保,以弥补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

此外,地产公司华丽家族也面临类似风险。今年2月~7月,华丽家族控股股东上海南江集团多次将其名下股权质押,承接其股权的包括中铁信托、华澳国际信托、农行上海黄浦支行等。目前,其累计质押的股份已达1.27亿股,约占其总持股量的一半。而公司当前股价较期初质押价也已经下跌了41.9%,远远超过22%的平均警戒线,存在被债主中铁信托强行平仓的风险。

不过,由于华丽家族控股股东当前股份质押比例不算太高,其可能会被信托公司或银行要求追加担保。按照前文测算方法,其被债主追讨的股权比例约为35.2%,在追加担保后,上海南江集团的股权质押比例将会攀升至84%。

实达集团等13家房企风险居首

面临上述风险的公司,又以地产公司最多。

根据我们的统计,今年以来发生的1611宗股权质押中,有276宗来自于地产公司。这意味着,在每6笔股权质押中,就有一笔是地产公司所为。

由此涉及到的地产公司,多达73家。根据申万二级行业分类,目前在A股市场上市的地产公司有142家。这意味着,逾半数地产类上市公司参与到了股权质押的大潮中。

在这些公司中,有37家公司的质押次数在3次及以上。其中,质押次数最多的是新湖中宝,该公司大股东新湖集团、浙江恒兴力集团、宁波佳缘实业公司等,今年以来累计进行了32次股权质押。其中,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的股权质押比例已经达到了68.7%,目前股价已经较期初质押市价跌去了三成多。如果相关信托公司和银行要求其追加担保,则其股权质押比例将会增至100.4%。

此外,阳光城、中润资源、苏宁环球等地产公司也在频繁进行股权质押以换取资金。

另根据前文统计,在70名或将陷入“无股再质押”窘境的控股股东中,有13家地产公司的控股股东已经陷入“无股再押”窘境。

除了前文提到的新湖中宝,还包括实达集团、天伦置业、香江控股、世纪星源、广宇集团、万泽股份、运盛实业、迪马股份、宜华地产、中茵股份、宝安地产、刚泰控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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