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合作机制十篇

2024-06-06

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篇1

1、目前校企合作存在的若干不足:

一是部分企业对校企合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企业认为投资大, 风险高, 战线长, 远水不解近渴。一些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认为共育人才好是好, 但不如直接招聘所用之才, 担心留不住培养的人才, 不愿意主动介入职业教育, 即使本企业所属技工学校, 也不注重其发展。技工学生年龄小、职业理想化、怕吃苦、稳定性差, 企业不愿意接收技工学生。由此产生一种怪现象:一方面企业不断向政府提出技能型人才短缺已经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冷漠。二是职业学校缺乏对企业的吸引力。技校生水平偏低导致企业缺乏校企合作的主动性, 职业理想化, 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技校生实践经验不足也导致企业缺乏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职业学校提供给学生的职业现场教学有限, 多停留在理论课堂, 造成学生学校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企业用不上或已严重落后, 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三是政府政策落实不到位。各地政府大多已经意识到技工人才短缺对发展制造业和加工业的瓶颈式影响, 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配套措施, 但还没有把校企合作放到应有的认识高度来抓, 一些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技工学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实习设施严重短缺。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保障, 校企合作的风险性也就贯穿于合作的全过程, 违规操作、安全隐患, 发生工伤事故等, 最后导致合作双方利益难以保证, 合作不能有序进行。

2、目前校企合作存在的若干转变:

一是由自发到自觉。近年来, 随着全社会对技能人才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校企合作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越来越得到学院、企业、政府、社会、学生和家长的认可, 逐步成为校企双方的自觉要求。二是由单一到多元。初始阶段的校企结合, 通常是一企一校合作。随着合作意识的增强, 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企业与多个专业、一个专业与多个企业的合作网络, 同时在合作形式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三是由简单到全面。早期的校企合作仅局限于实习。现在, 部分地方的校企合作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已经由简到繁、由低到高、由点到面、由单环节向全方位过渡, 其深度和广度都是空前的。现在已发展到联合举办技能竞赛、为企业培训员工、共同开发课程或产品等, 形成了良好的校企合作环境。

二、未来校企合作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对于未来的校企合作, 国外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比如德国的“双元制”教育体系注重解决理论与实践的最佳配合。加拿大与美国的职业教育体系是以企业岗位能力为核心的校企合作教育, 学生在企业和学校的学习时间为1:1。这些经验表明, 政府参预构建一种全民职业教育体系, 为校企合作建立制度和桥梁, 促使企业主动介入职业教育, 是解决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技能人才的关键。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 笔者建议在如下方面做若干努力:

1、建立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取得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

要尽快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 督促各级政府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教育法》的具体实施条例,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校、企业或科研机构各方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政府要做好合作的“推动者、利益的协调者、过程的监督者、成果的评估者”等角色。

2、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

应树立校企合作的先进典型, 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对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优秀带徒师傅等相关人员给予物质奖励。设立人才培养创新奖、人力资源开发奖、社会贡献奖等合理的奖项。在企业评定等级、新产品开发, 推广应用先进科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对开展校企合作成果突出的职业学校也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 支持其优先发展, 促其做大做强。

3、加强管理与课程建设, 推行发展“订单式”教育。

学校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所需情况寻找合作对象, 在确定符合双方发展战略并相互认同的合作模式的基础上, 建立具体的合作的目标体系、课程体系和执行计划, 企业要及时提供培养培训规模, 开发、设计、实施灵活的培养培训方案, 真正把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落到实处。

4、加强学校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

对“双师型”教师在学校的教学工作与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安排好, 避免出现撞车的现象。积极利用企业生产的淡季来为在校的学生授课, 因为这些教师同时也是企业的生产技术骨干力量。同时学校自身也要积极地调整课时计划, 尽可能在企业生产的淡季来进行合作。

参考文献

[1]陈尊厚:《论加拿大技能型人才培养经验及启示》, 《教育与职业》, 2005年第33期。

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篇2

一园林技术专业校企合作的现状

1. 订单式培养人才

企业根据自身的人才需求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校根据企业的需求培养园林技术专业的人才, 学校将理论教学与企业的生产实践相结合, 直接培养企业所需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 将学生的学习与将来的工作岗位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2. 结合生产与教学, 培养技术服务型人才

学校拥有先进的设施设备和专业的师资力量, 通过政府部门与学校协调组织, 开展技术服务, 共同解决企业面临的技术问题、技术难题, 弥补了企业在技术方面的不足, 促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

学校如果只是依靠单一的订单模式培养学生, 会使学生出现知识面窄和就业范围小等问题。为了给学生以后的深造提供便利, 为企业培养人才, 更好地实现校企联合培养人才, 学校培养人才需要运用多元化的形式, 逐渐形成一所学校对应多个企业和多个学校对应多个企业。通过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合作, 增强了学校间、师生间的交流, 共同培养适合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园林技术人才。

4. 顶岗实习

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 可以通过学校推荐学生集体实习和学生自主择业两种方式, 实现了双向选择, 学生通过了解企业的优秀文化和接受企业的管理教育, 增强学生爱岗敬业意识。园林专业的校企合作形式以顶岗实习为主。

5. 学校兴办企业或建立面向市场的实训实践机构

学校通过开发校内资源, 转化科研和理论的成果, 建立多种形式的校中厂, 能够使学生就近实习, 节约了实习成本, 学生能够快速直接地参与到园林一线行业企业工作中, 能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激发学生的实习兴趣。

6. 合作投资, 实现共赢

学校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吸引企业共同建设实训基地, 基地不但是学校的实验课堂, 也是企业的生产车间, 企业在实现提高经济利益的同时增加了学校的实训基地, 实现了企业与学校双赢的局面。这样的合作模式不仅能够使学校不断改革和创新实习课程, 保证学校的教学内容能够与企业的需求到达高度的统一, 淘汰落后的教学知识和园林工艺, 而且保证学生在学校学习的知识没有与社会的发展脱轨。学校通过这种合作方式节省了事业费用, 缩短了企业对实习人员培养的时间, 使企业获取较好的经济利益。企业在学校内建设生产车间, 为园林专业提供了高新的产业示范, 学生增加了实训经历, 教师拥有了良好的科研推广和实践锻炼的平台, 实现学校和企业的双赢, 共同发展。

7. 进行项目合作

学校具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生产设备, 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项目合作, 不仅能够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 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在校内成立设计所, 学校组织具有设计能力的学生参与到企业承接的业务中, 学生在设计院的协助与指导下完成企业的任务。这样的实践模式, 锻炼了教师和学生的设计能力, 增加了学生的工作经验, 为企业培养了优秀的设计人才。学生参与到企业的业务中不仅能满足产学研合作的教学改革的需求, 而且增强了企业的设计力量。

二园林技术专业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1. 实习单位较为松散, 无法保障学生的安全

随着高等学校招生数量日益增多, 增加了学校的实训压力, 园林企业有限的实训岗位不能满足学校不断增加的学生数量。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容易出现实习单位多、人员分散、难以统一管理教学等问题。学校缺乏对学生实训的指导和管理, 企业又缺少对学生安全的管理, 提高了学校的安全风险。

2. 企业只注重学生的培训工作, 缺少对学生的监督与评价

学生在园林企业实习期间, 企业只注重对学生的培训, 缺少对学生培训效果的监督和评价, 导致学生实习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许多企业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 学生进入企业后, 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学习阶段, 学生不能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并且培训学生是一个消耗资金、时间和人力的过程, 企业对学生的培训多敷衍了事。有的企业将学生培养成熟练的技术人员, 学生却不和企业签订就业合同, 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打击了企业培养实习学生的积极性, 所以企业不愿对学生的培训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3. 学校与企业缺乏沟通, 无法合理安排教学时间

学校和企业之间缺少沟通, 学校不能统一制定教学计划, 安排学生的教学和实习进度, 学生的实训实践与学校的教学时间出现冲突, 使实训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4. 学生缺乏职业纪律和习惯, 导致实习培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职业认同感不强, 学生没有充分地认识到企业培训的重要性, 导致企业培训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职业纪律和职业习惯。学生的培训结果没有达到企业的用人标准, 企业逐渐失去了与学校共同培养学生的信心和积极性。

5. 师资投入不够

实现良好的校企合作, 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是必不可少的。从事园林技术专业的教师大多是从高等学校毕业后直接成为学校教师, 教师从未有过社会实践经验, 且科研能力相对不强, 无法满足校办产业的需求。

三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对策

1. 建立完善的管理保障机制

政府制定能够管理、保障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优惠政策, 对校企合作进行积极引导。政府要成为学校与企业合作的中间人, 促进学校和园林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政府要适当地奖励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学校的实习任务并培训学校学生的企业。

2. 转变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为了满足就业需求, 应制定培养计划, 调整教学计划, 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学校要加强培养学生合理化的知识结构, 使学生学到的知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学生在入学后, 加强学生对学校和培养方式的认同感, 端正学生的职业态度, 树立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校要积极引导园林专业学生规划职业生涯, 加强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学校在进行教学时可以引用企业真实的项目作为教学案例, 强调知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不断地吸收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 培养符合园林行业不断发展和技术进步需求的人才。园林行业具有突出的特点, 学校教学要适应企业的生产结构, 防止理论和实践脱轨的现象。加强教师的培训, 提高教师自身的实践技能, 提高教学水平。学校也可以通过聘请企业骨干成为学校的兼职教师, 增加学生的学习平台和途径。

3. 学校与企业通力合作, 实现共赢的局面

企业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 制定长远的人才战略。学校和企业资源共享, 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也可以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学校不仅能够在企业生产旺季时派出实习学生分担企业的生产压力, 也可以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学校与企业通过合作, 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和企业对人才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不断增高, 学校的人才培养必须要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 深入开展学校和企业的合作, 共同培养园林技术专业人才。学生要加深对企业的了解, 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 企业和学校通力合作, 实现优势互补、互助互利、共同发展。学校和企业只有实现联合培养, 才能真正培养出服务社会的人才。学校还要以就业为导向, 培养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行业的专业技术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孙琳.产教结合职业教育发展新途径探索[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2]周秋萍、吴卓珈、徐哲民等.校企合作培养高职园林专业人才[J].科技信息, 2011 (19)

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篇3

关键词:合作式教学;法治人才;依法治国

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长期以来偏重知识灌输,忽视课堂教学的问题性、探究性,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实践性、综合性程度不高,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面对新形势、新常态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传统法学教学面临挑战: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法治人才具备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批判能力、领导能力、合作能力;另一方面,他们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法治发展及法治实践脱节,因此,我们不能只是一味地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延续理论知识的“主动灌输—被动接受”,而是应该对传统教学进行综合改革。伴随慕课(MOOC)兴起而出现的合作式教学为我们培养创新型法治人才提供了可能。

一、从MOOC到合作式教学

MOOC和以往的网络公开课大不相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教学目标上追求多元价值目标,在教学过程上追求各动态因素的多维互动,如老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在师生角色上倡导师生平等,学生可以“炒老师鱿鱼”;在教学形式上强调小组合作学习的主体性;在教学情境上强调标准的参照性评价。学生观看了教学视频后,是否理解了教学内容,其后的几个小问题,可以帮助学生进行检测,对学习情况进行判断。学生对问题的回答情况,通过云平台进行汇总处理,基于大数据分析对学生相关环节的学习情况得到实证性的资料,有助于教师更好地了解学生。

由是,MOOC涵入了一种理念——合作。可以这样认为,合作式教学是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需求,将学习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将教学由“以老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突破传统模式,构建以学生为本、从问题出发、启发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的教学模式。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在预先设计好的框架中,先让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理论法学知识,然后考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了这个资格以后,再进入各个法律系统进行实践。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存在很多问题,最为严重的是理论与实践不能很好地结合,或者是理论知识丰富,对于实践却不甚了了,多是“纸上谈兵”。再者,即便有的学校,开设了案例课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之类的,学生可以直接面对特定案件,将所学知识与实际一定程度上结合,但这种学习依然是“点状”的,是围绕个案展开的,其涉及面很小,对法律、条文、解释的系统掌握不透,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本科学生不参加辅导班就不能凭借自己在学校所学知识通过司法考试[1]。从用人单位对法科学生的评价与反映来看,法科知识结构太单一,远远不能胜任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虽然有很多高校高喊“宽口径、复合型”、“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等,但仅从实际开设课程就可以看出缺乏实质性创新,只是在16门核心课程上点缀了一些与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有关的选修课而已,并没有将法律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进行有机整合与编排,这就是导致法科学生不仅理论训练不足而且对法律以外的学科只知皮毛[2]。

因此,面对如此困境,我们应该推行合作式教学模式,法学法律界的同行、其他学科专家以及用人单位通力合作完成教学任务,邀请同行业的名师及其他行业部门的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发MOOC,采用翻转式课堂教学方法,让学生有更多的自主学习时间,在课堂上组织小组讨论,老师和专家发挥导学的作用,从而提高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

二、合作式教学模式下的范式转换

要培养创新法治人才需要更新培育理念,实现合作式教学模式的范式转变。

第一,合作式教学变知识灌输为导学、自主学习相结合[3]。传统法学教育要求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老师系统地讲课,学生被动地听课。以16门核心课程为例,教师在教这些课程的过程中,没有体现出层次性,16门核心课程齐头并进。教师们针对一本指定教材或是按照自己做的课件从第一节课开始讲到最后一节课,“讲什么,怎么讲”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基本原理与较为深入的法学理论之间如何平衡,基本法律条文与较为深入的司法解释条文之间如何取舍,简单案例与较为复杂的案例分析之间如何采用等问题,均未能形成明确认识。“单向式的知识灌输”成为授课的基本特征,虽然引入了诸如案例教学等方法,也是以老师给出的特定案例为限,其实学生并没有主动自主研究。合作式教学就不一样了,学生与老师是双向互动的,它把老师的导学与学生的自主学习结合在一起,教师给学生提供一种导向性的建议,而学生是发自内心的并且是在自己进行大量自学之后,对于不懂的或是和它相关联的知识进行吸收,从被动到主动是合作式教学的一大特点及优点。

第二,合作式教学变教师提问为学生提问。以前传统的教学模式,是教师主动提出问题,拉着学生走,比如法律思想史、制度史类的课程,由于学生没有课外大量的阅读,思维是处在一个被牵着走的状态,这样的方式不利于学生发散性思维的培养,长期下来,学生就会对老师产生依赖。而合作式教学,模式完全反过来,主动权在学生,教师领进门以后,学习完全是靠自己,自己主动学习、查找资料,对于不懂的问题随时向老师提问,通过这样的相互交流学习,不仅学生的学习能力得到很大提高,而且教师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升华[4]。像MOOC、翻转式课堂这样的教学模式,合作式教学突破了以教师为中心的状况,学生主动“求知”、老师再用其丰富的知识进行浇灌,在学生“求知”过程中,找到了自己想要的,即使找不到,也可以和教师进行交流探讨。

第三,合作式教学变教师单干为团队协作。传统“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一切都围绕教师,教师就像人的中枢神经,在整个教学系统中处于中心地位,教师单方面地灌输知识,单方面地提出问题,学生完成作业以后,教师再单独完成教学考核,从而单方面地完成教学任务。这样长此以往,教师也陷入了一种盲目的状态,造成了师资资源的浪费,学生培养效率也不高。而合作式教学则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老师再多的学识强制性地输出也不可能被学生很好地吸收,只有学生主动要求才能很好地吸收并融会贯通,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教师费了很大工夫,做了很多准备,但是教学效果却一般的原因。合作模式中,教师不用事事操心,而学生也不会厌倦,双方互选,共同完成每一次课程,效率明显提高。此外,参照性的评价机制,就像是随时展开的小组合作,针对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各个小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使学生彻底掌握了知识,法律诊所教学在相关课程中的广泛应用就是最好的尝试。

第四,合作式教学变教师“有什么”为学生“要什么”的转变。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商品的供给经历了卖家的“我卖什么,买家从中挑选自己想要的东西”,到买家提出“我想买什么,谁来给我生产”的转变,如果是前种模式,即使再好的商家生产出丰富的产品也很难把握顾客到底需要什么,即使满足了一部分顾客的需求,那剩下的另一部分就会浪费;而在后一种模式中,则不一样,顾客提出了需求“我要买什么”,谁来生产,有能力并且对口的商家就会应顾客的需求生产出商品,即商家与顾客对市场交易的完成进行了一次完美的合作,资源不浪费不说,并且各取所需,效率明显提高,这其实和我们现在所说的传统教学到合作式教学模式转换一样,就是从教师“有什么”到学生“要什么”的转变,法治人才的创新培养更是如此,因为法学是一门注重实践的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三、合作式教学模式下的能力培养

创新型法治人才不仅要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掌握专门的行业、职业技能[5]。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进步,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对于创新型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还需要具备批判、领导、合作能力,合作式教学模式给创新型法治人才的能力培养提供了新的路径,两者之间达成默契。

一是交流沟通能力。传统教学中,单方面的授课,学生不论是在思考还是回答问题过程中,交流沟通局限于老师,不过这也是针对个别积极思考与发言的同学,对于能力的锻炼与培养少之又少,造成了大部分学生交流沟通能力的欠缺,法律工作既需要口才又需要笔头,学生进入社会以后要办案,要接触各色人等,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当事人、证人、其他与案件相关联的人进行交流沟通,怎样巧妙地从这些人口中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这就需要我们法律人具备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作为律师或法官要有扎实的写作功底,因为很多时候当事人是不懂专业知识的,在写诉状或是其他法律文书也对沟通能力提出了挑战。合作式教学这样一种互动方式、模式的转换,对于提高学生的能力是极有帮助的。学生通过主动学习,针对自己感兴趣的法律事件,从案件的源头入手,一步一步分析思考,对于困惑的问题主动询问教师进行解惑,在这样的环节里,学生的沟通能力得到提高,这是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再者学生与学生之间,几个对同一案件感兴趣的同学,可能组织到一块,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或是分头去图书馆、上网查询资料、或是拜访教师或律师进行询问,在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后,集中到一起进行讨论,这种对知识的追求渴望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地步,这种交流沟通能力并不用刻意去培养,无意中已经提高。

二是批判能力。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学生理性思维的培养处于第一位,老师将正义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原因与各方面的利益权衡,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学生经常会出于一种力求中立和客观的角度做出判断,我们称之为“法官式的思维”,因为它注重单纯地理性的分析与法律的规定[6]。长此以往,学生丧失了对事物的批判能力。合作式教学模式则从学生自身出发,对于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在思考过程中,学生会对案件形成自己的一套观点,当别人出现相反的观点时,自己会从对立面去评价别人的观点,它让我们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而不仅仅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不能简单地不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而且应了解案件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还要从委托人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学生也会努力形成“律师式的思维”,即一种“批判”意识。

三是领导能力。法学教育过去几十年来采纳的教学方法,一直是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学生就会产生一种“奴役”心理,自己经常会产生畏惧、胆怯情绪,没有独立的判断甚至领导能力。合作式教学,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领导能力,当一个学生主动地开始完成案件判断时,这所有相关的一系列教学活动都围绕学生来运作。学生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别人,使所有教学活动有条不紊地按着学生自己的意愿实现,学生会形成独立的思考、判断和领导能力。

四是合作能力。现代社会,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人不可能单独完成工作,合作、团队精神变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单一,只注重共性而缺乏个性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更是缺少对学生合作精神的培养。同时,学生因缺乏必要的个性而失去了进行合作的基础与条件。现代化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合作意识以及合作能力是迫切需要的,法律职业者在执业中面临诸多合作事项,比如,大公司的法律事务并不是靠一个人单独完成的,而是一个团队的合作成果,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可持续发展。合作式教学模式中,小组合作这样的方式,能够弥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

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合作式”教育教学理念的转变,“创新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勘定,需要转化为行之有效的变革举措。因此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对目前的法治人才教学现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改革。

1. 深入推进研究性教学

基于合作的理念,在教学过程中,特别是课程设计上,要让学生变为主动,师生之间或是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合作共同完成教学。研究性教学方法方式很多,适合法学人才培养的包括案例研究法、专业人士参与法、辩论法、田野调查法、游戏法、团体讨论法、假设情景法、汇报报告法、模拟审批法、开放结局训练法、意见调查法、问答法、角色扮演、分组讨论法、价值分析法、可视资料帮助法、民间故事歌谣、展览会、影剧院、多媒体等等[7]。这些方法都是基于问题的,师生或学生与学生合作,双方都有兴趣投入到研究之中,学生可以把认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都提出来进行研究,不论办法是否行得通,都应格外注重其独创性,尤其注重学生形成思路的原因和思路的形成过程,以便从中观察学生的办案思想,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旦发现症结所在,并不急于解决问题,而是启发学生自己认识问题的性质,分析现有思路及认识自己所提解决方法的优劣,这样学生自己会用排除法、筛选法、比较法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这样的研究性教学克制了中国教师急于告诉学生正确答案以及学生急于知道正确答案的欲望,师生共同努力,创造了一种对话式的氛围,同时也是一次探索真理的过程。那么长此以往,通过对学生独自探求真理习惯的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四种能力以及在进入社会以后的独立办案能力都将不成问题。研究性教学的改革,我们要从研究性的教、学和管三个方面展开,要形成“不能开展研究性教师不是合格教师,不会进行研究性学习的学生不是合格的学生,不懂研究性教学的管理者不是合格的管理者”的氛围。在这种学生感兴趣的研究性教学中,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融入其中,这样的话,法治理念就会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2. 强化双向交流实践教学

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是一种职业,所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律教育不仅使其最主要的目的不复存在,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法律教育与职业相连,要为社会培养法律职业人员,就必须增强法律实践教育。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将在这一环节中扮演重要角色,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如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和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8],这样的话,学生有机会把自己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在这里结合起来。对于政法部门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学生进入这些部门实习,既可以很好地培养技能,而且这样的职业实践性更为突出,提前实习与工作,可以使法学毕业生更好更快地进入社会,不至于造成诸多能力的缺失以及人才与市场的不适应。此外,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平台,但是只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在学校里还应当建设比如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多种设备齐全的基础性实践教学设施。通过如此训练,学生实践能力扩展并不会只是一个笼统的抽象式提升,而是通过各个环节训练促进每个细节的能力培养,这样的人才才能在不断变迁的社会中立足。

3. 加强学生学业过程考核

传统的教学模式对于过程不够重视,以至于很多学生为了最后的成绩可以不择手段,学生到底对于这门课学到了多少完全是看分数,而学生的能力并没有被“考”出来。此外,社会就业招聘人才也是看学生在校的成绩考核,对于能力无从评估。面对如此的境况,我们要强化对过程的考核,每一堂课的完成都要有评估,通过课堂讨论、网络讨论、课堂作业以及课堂论文来综合评判这个学生的学习情况,过程要占考核的70~80%左右,最后的考试只占20~30%。通过强化课程的设计——原则上法学类的课程可以给出50%左右的时间让学生自主学习,加强过程考核,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4. 拓展国际化培养途径

面对经济、社会、法律全球化的浪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任务,要求我国的法科学生不仅具备一些最基本的能力,还要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化意识。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各行各业与世界各国、国际组织的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海外市场的拓展以及境外资金的引入等繁多的国际往来迫切需要大量具有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人才,即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具有国家意识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像MOOC、翻转课堂这样的合作式教学模式,学生可以及时了解最新国际法律法学动态,看到在不同价值观的国家里不同力量的互相推动、制衡、参与,在一个广阔的时代和历史背景下分析自己所遇到和处理的具体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中国法律人才而言,没有熟练掌握外语和国际法律就不是国际型法律人才,而没有熟练掌握本国语言和本国法律就根本谈不上是法律人才”[9],更谈不上是创新型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1] 张翔.法律实践技能培养与本科法律专业课程的分层设计[J].法学教育研究,2013(3):272-287.

[2] 郭峰.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J].法学杂志,2007(6):24-27.

[3] 张金磊,王颖,张宝辉.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研究[J].远程教育杂志,2012(4):46-51.

[4] 蔡欢欢,段作章.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理论探析[J].现代教育科学,2014(12):120-122

[5] 霍宪丹. 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6] 甄贞.诊所法律在中国[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 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法学实践教学教材编写培训项目[OL].http://www.mcgeorge.edu/Documents/ Yinchuan%20Materials_Chinese.pdf.2015-01-18.

[8] 孙培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N].学习时报,2014-12-22.

[9] 张晓君,吴曼嘉.论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教育研究,2013(3).

[本文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和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研究成果]

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篇4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陈祥明 院长

产学研结合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近几年,不少高职院校在产学研结合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为高职人才培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多数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还处于起步阶段,校企合作尚未建立起有效机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与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专业设置“同质化”。各个不同的高职院校所设置的专业大同小异,缺乏各自特色,社会需求已近饱和的专业如计算机、财经、管理、外语类等办的很多、招生规模也大,而企业所急需的工科类、技术应用类专业办的却较少、招生规模也小。这种专业设置就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毕业生就业也存在很大难度。二是人才培养方案“雷同化”。不同高职院校同一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也都差异甚微,缺乏特色。这样培养出来的毕业生也就很难适应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企业、不同用人单位的多元需求。三是教育质量评价“内部化”。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对学生职业素质、能力的评价,主要是学校自己或学校聘请的专家学者。这种评价标准、方法、结果很难为社会、企业、用人单位所认同。四是教学内容陈旧化。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不能及时纳入教学,这既反映了教学理念、教学能力的差距,也反映了教学手段、教学设施的落后。五是办学模式形式化。“以就业为导向” 已成为高职学院的共识,不少院校都进行了“订单教育”、“ 2+1 ”模式、“双证毕业”(毕业证、技能证)或多证毕业(毕业证、技能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外语等级证、驾驶证)等改革,但是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没有明显改观。总之,在人才培养方面“趋同化”现象比较严重,而个性化特色与创新不够明显。

要解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所存在的这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加强校企合作是一个重要途径。然而,校企合作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对校企合作存在认识误区。就高职院校层面而言,不少院校把校企合作视作权宜之计,简单地把所合作的企业作为自己的暂时补充,偶尔聘请企业人员上上课,或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实习。他们并没有把校企合作看成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就企业层面而言,大多数企业把高职院校视作人才制造工厂和人才招聘场所,偶尔来校开个人才招聘会或选聘几名员工。他们甚至认为校企合作是额外负担。就政府层面而言,他们认为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自己的事情,不便多管,不愿多管,没必要也不能进行调控。因此只是在舆论上予以肯定支持,没有在政策上予以强有力支持。

其次,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由于学校与企业的性质类别不同,资产隶属不同,管理方式不同,追求目标不同,因此他们对校企合作的认知不同、态度不同、运作方式不同。这集中表现为体制机制障碍。一是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障碍。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企业人才与院校人才不能双向流动,院校想从企业引进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非常困难,按现行事业单位管理规定,不能解决从企业引进人才的编制、职称、待遇等问题。二是资产管理制度方面的障碍。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资产管理体制不同,院校与企业资源共享就非常困难,共建教学、培训、实训、研发基地也受到极大制约。即便国有企业支持公办院校也受到政策限制。三是投资体制方面的障碍。因为国家资产管理与投资管理制度的限制,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没有积极性,不愿意投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四是企业重组、院校重组造成的影响。近几年,企业改制与重组力度很大,这对行业企业所举办的高职院校影响很大;院校改制与重组力度也大,这对高职院校的办学格局影响也大,旧的办学壁垒被打破,新的办学藩篱因运而生。如国有企业所投入的办学资源尤其土地、房产等,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往往移作它用。

就总体而言,多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起步比较晚,层次比较低,形式比较单一,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产学研结合为支撑的新的办学机制和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尚未真正形成。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究其主要原因,就宏观层面看,保障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就微观层面看,多数高职院校并未形成学校制度,把校企合作作为办学基础与前提,将产学研结合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创新校企合作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

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办好高职学院,必须着力解决人才培养与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创新校企合作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明确政府、企业、院校各自的社会责任。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企业、院校各自都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坚持走“政府主导型”路子,政府要依法领导、指导、协调、服务,要为高等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从而形成“经科教联动、产学研结合”的环境氛围。而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是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中坚力量,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企业一方面可使自身获得技术进步与更好效益,另一方面又有效支持了高职院校,提供了实习、实训场所和试岗、就业机会等。高职院校要自觉主动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效益、持续发展服务,以服务求得政府、企业的大力支持,以服务求得自身的不断发展。

其次,要进行制度创新,消除校企合作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当前,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已经多元化,有的高职院校是地方政府举办,有的是行业举办,有的是国有企业举办,有的是民营企业举办,还有的是不同所有制单位联合举办。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校企合作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事业单位与企业人事管理体制不同,彼此人才资源共享、人才流动非常困难;事业单位与企业资产管理体制不同,彼此资产、设施共享互用非常困难;事业单位与企业经济—技术管理方式也不同,产学研结合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等要彼此共享也比较困难。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消除校企合作的体制性制度性障碍。这种制度创新,在宏观层面需要政府主导和协调,在微观层面需要企业、院校的积极参与配合。

第三,要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多种实现形式。目前,多数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的形式单

一、层次较低,不能适应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校企合作应该是多形式、多层次,比如建立与企业互惠互利的培训基地,建立与企业共管共用的实训基地,建立与企业共享互动的技术队伍、师资队伍,建立技术—经济成果与企业共享的研发基地,以及建立为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推广、产品销售服务的工厂或公司等。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的宗旨是培养高质量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这与企业的追求目标是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有很大差异,如何做到共建共赢,各得其所,是需要深入探索的问题。

第四,围绕“三个符合度”,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要紧紧围绕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提出的“三个符合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一是优化专业培养方案,重组课程体系。高职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要真正体现重视职业素质、职业能力的培养,要充分听取和吸收企业专家意见,在对职业岗位(群)进行深入的职业分析基础上,确定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职业主要素质、职业核心能力,从而确定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技能实训课程,以及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培养的途径、方法、手段等。要以职业分析为基础,围绕职业素质、职业能力的培养,优化专业培养方案,重组课程体系。要按职业的要求对课程内容进行创新整合,形成核心能力模块、通用能力模块、拓展能力模块,保证学生学会必备的基本技能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能;还要适应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开发新课程或拓新老课程,努力将职业所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纳入教学过程,保证专业课程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和较高的技术含量。

二是重新构建质量标准,创新考核评价方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最新提出的分层化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以及各个行业(如电力、冶金、煤炭、交通、电信行业等)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职业鉴定标准,构建新的质量标准体系。参照常州大学城高职院校共同的成功的经验,这种新的质量标准体系,由职业特定技能标准、核心技能标准、行业通用技能标准、跨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四个模块构成。这是以适应社会需求与学生个体需求、以培养专业技术能力为主线的质量标准体系。与此相适应,要创新考核评价方法,要改变单纯以理论考试测定学习成绩、评价学生水平的做法。新的考核评价方法以考查学生能力与促进学生发展为根本目的,因此,学生的学习成绩不再单凭一纸试卷来评定,而是以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和工作实践能力来评定。要让企业的专家、工程师、技师等现场人员参与对学生的考核评定工作,以保证考核评定的权威性。三是改革传统教学模式,更新教学方法与手段。不少高职院校都开展了“订单式”教育、“ 2+1 模式”教育、学分制、工读结合等改革试点。但这些只是形式,关键是教学本身的改革。要贯彻“产学结合”思想,将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行业和企业技能标准引入高职课程,这就要求改革我们原有的所习惯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那种知识讲授加上实验验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分离,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两张皮”,实训与生产现场实际严重脱节,实习往往形式化甚至走过场的做法必须彻底改变。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

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篇5

关键词:校企合作机制,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

1 现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约束力不强

目前,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仍缺乏法律保障, 尽管国家对促进校企合作制订了相应的指导方针, 但缺乏具体的、切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 对校企双方在实施合作中的责、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和随意性, 使得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缺乏约束力和驱动力。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很多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难以进一步推广。

1.2 缺乏互惠共赢机制, 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

学校通过与企业合作办学, 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设备、设施及真实场景, 减少学校实验、实训设备等的投入, 降低办学成本, 因而合作积极性、主动性较高。而企业要为校企合作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 甚至要承担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缺乏主动性。出现这种“一头冷、一头热”现象的根源在于校企之间缺少互惠共赢的合作基础。

1.3 缺乏统筹与协调机制, 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渠道不畅

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 应有政府的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全力支持, 这样才能保证校企合作顺利进行。目前, 我国的高等职业院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行业对职业教育缺乏有效指导, 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基本上处于松散的、自发的状态, 这种状态下的合作, 双方难以建立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 而政府统筹、协调机制的缺失是造成校企合作渠道不畅的主要原因。

2 构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的对策

校企合作牵涉企业、学校、受教育者等多个方面, 校企合作机制是合作的运行规则, 是校企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为达到有效的合作效果, 结合以上对校企合作机制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研究,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健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2.1 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 健全校企合作的政策保障机制

校企合作实际上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一种资源交换, 一种涉及不同社会与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合作, 单靠学校一方的积极响应, 很难保证校企合作的长效性, 因而需要政府宏观调控, 利用政策引导及财政支持。政府在政策上应建立激励机制, 对支持职业教育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和经费补偿政策;政府应牵头建立由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相关人员构成的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 对校企合作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政府应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2.2 拓展互利共赢的合作途径, 健全校企共担的人才培养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其决策的基础是获得收益, 企业是否参与校企合作主要基于市场的需要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 拓展互利共赢的合作途径、健全校企共担的人才培养机制至关重要。

校企双方应积极拓展互利共赢的合作途径, 激发企业内在的原动力, 促进其自主参与校企合作。为此, 学校需站在主动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角度上, 强化服务企业的能力, 特别是要切实关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以“为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为着力点, 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 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二是以“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为重心, 切实加强内涵建设, 努力提高办学实力, 通过科技服务、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等科研合作, 增强对企业的影响力, 增强企业人才培养的参与和合作力度。

同时, 企业要强化参与办学的责任意识, 着眼于长远发展, 从职业教育规律的新视角来认识校企合作对企业发展的深刻意义[1]。此外, 学校要积极探索通过校企市场合作, 推进学生就业与企业用工一体化;探索通过校企资金合作, 依托社会资本发展高职教育;探索通过完善校企教学合作, 推进理论与实践、教育与生产相结合;探索通过校企研发合作, 推进生产、教学和研究相结合;探索通过校企师资合作, 促使学校教师和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共同提高, 健全校企共担的人才培养机制, 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2.3 加强实施过程的规范管理, 健全校企合作的内部运行机制

学校和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 一个是人才的输出者, 一个是人才的接收者, 他们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为此, 校企合作双方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内部运行机制, 加强校企合作实施过程的规范管理。

企业是校企合作的参与者、实施者, 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在与学校合作的过程中, 能直接获得专业对口、用得上的高素质人才, 还可利用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培训员工, 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企业内部应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校企合作工作, 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 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 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等。企业支持职业教育能收到良好的社会声誉,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处于主动地位,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 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职业院校要把校企合作贯彻到学校的各项工作当中, 职业院校专业种类越多, 校企合作联系的行业、企业越多, 工作内容就越纷繁复杂, 因此, 校企合作要有目标、有计划。

3 结语

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 单凭学校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需要政府的支持、企业的参与和学校的努力配合才能完成。建立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四方共赢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能有效推进学院内涵建设, 提升学生技能, 促进学生就业。校企合作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途径, 需要做到以下3点[2]:一是发挥政府的引导职能, 健全校企合作的政策保障机制;二是拓展互利共赢的合作途径, 健全校企共担的人才培养机制;三是加强实施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健全校企合作的内部运行机制。只要不断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努力克服和解决校企合作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就一定能构建起政府统筹主导、行业监督指导、校企共同参与的办学机制。

参考文献

[1]何小刚.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探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9 (34) :71-72.

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篇6

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 使得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益加剧, 对高层次人才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如何改变传统的、封闭式的教育模式, 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我国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于2013年3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号) , 提出要转变发展方式和培养模式, 发展方式从注重规模发展转变为注重质量提升, 培养模式从注重知识学习转变为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并重。[1]可见, 我国政府已敏锐地觉察到了现有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正以积极的政策和科学规划引导着我国研究生培养体制的改革。基于目前协同创新的大环境背景, 研究生教育需要积极利用社会资源, 努力探索产学研相结合下的新型研究生培养模式, 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所谓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就是指把教育、科研和生产三种力量相融合,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部门合作的资源优势, 致力于把研究生培养成为既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又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合作培养方式。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有助于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是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实现高校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研究生教育领域中非常值得大力推广。但作为一种将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的新型研究生教育模式, 其涉及到的理论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 实践运作机制亟待获得深刻而系统的探索。

二、我国研究生合作培养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分析

近十几年来, 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 在研究生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研究生培养模式也日趋多样化。但在研究生教育实际工作中, 有许多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 如研究生教育资源相对匮乏、产学研合作各方合作意识淡薄、缺乏人才长期规划、培养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

1. 研究生教育资源相对匮乏, 制约了研究生全面能力的培养。

随着我国研究生数量不断增多, 高校中导师队伍、科研经费、实验条件等资源出现了无法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的现实问题, 主要体现为: (1) 教育资源利用率低。在实际的研究生培养中, 大学与科研机构、大学之间, 大学内部院系、学科间之间没有实现有效的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 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2) 校内导师师资不足。研究生招生人数逐年攀升, 造成每位导师所带研究生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同时, 教学上难以实施“讨论式教学法”, 更多的只能采用“批量化生产式”教学方式, 致使研究生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3) 存在个别导师行政社会事务过多, 投入到研究生培养中的精力有限的问题。 (4) 研究项目有限, 导致研究生的实践和研究锻炼机会减少, 影响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5) 校外导师的水平参差不平, 一些企业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时间难以得到保障。

2. 利益诉求不同, 导致产学研合作各方合作意识淡薄。

基于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最终目的是将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 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人才。在这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 企业的最大需求是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科研院所的最大需求是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并力求实现科研成果向生产的转化, 高校的最大需求是对人才培养质量的需求。因此, 协调三者的利益关系是产学研合作研究生培养模式有效运行的关键。

目前, 我国企业对于科研的重视度不够。据统计, 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25%, 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同时, 企业在产品、技术、市场和管理环境等方面的变化十分迅速, 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也发生快速变化, 人才培养周期滞后于企业产品生产周期和企业人才需求变化的现象十分明显。况且企业往往固守短期利益, 不愿意投入人力、财力、精力进行产学合作、共同创新。而高校的科研也仅限于实验室研究, 高校往往是重研发, 轻转化, 很多的科研成果并未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难以与市场科研需求相对应。政府也缺乏相关政策鼓励各方进行产学研合作, 同时,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试图以最快的途径、最少的时间, 争取优先地位, 解决现实问题的急功近利行为, 造成了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不良培养氛围和“商业化”等投机心理。

3. 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缺乏长期性和系统性。

目前我国主要的研究生合作培养途径是依托合作科研项目, 但是现有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大多属于一次性合作, 持续性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多、组织形式较为松散, 缺乏战略层面上的持续合作。也就是说, 由于企业普遍缺少创新动力, 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机会就相对较少, 由此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产学研合作共赢关系, 从而导致难以形成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人才培养就缺失了许多实践途径。

4. 研究生的产学研合作培养方式不够普及。

我国高校并非所有专业实行产学研培养模式, 往往只有和合作单位研发方向切合的专业才运用此模式, 呈点状分布, 而非平铺为面。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 许多人会认为研究生的产学研联合培养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 如“硅谷”模式, 结果造成研究生的产学研联合培养范畴大多集中于一些应用性的理工科专业, 尤其是能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的学科, 而其他学科的联合培养方式则运用较少。

三、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的体系构架

“机制”一词源于希腊文, 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作原理。后经不断引申, 泛指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 包括有关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种变化的相互联系。所谓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是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培养人才过程中各要素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作方式, 通过建立有效的产学研合作培养机制, 可保证研究培养的持续、稳定、实质性推进。

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 产学研合作培养人才的培养模式都不尽相同, 但是不同培养模式下的产学研合作培养运作机制却有很大的相似点。产学研合作的本质都是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作用, 展开合作, 各方取长补短, 优势互补, 从而实现共赢。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是一个协同各方利益关系下具有动力牵引、资源优化、行为约束、创造价值等功能的系统体系。为此, 本文提出了图1所示的一个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体系构架, 其主要构成部分包括: (1) 动力机制, 基于人才培养、技术创新、资源共享、成果产出、社会责任等价值吸引, 形成合作内在动因, 促成产学研三方达成合作意向; (2) 以项目合作、创新基地建设、共建实体等方式构建起研究生合作培养有效平台; (3) 建立研究生合作培养平台运行的组织与制度机制, 主要有组织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 (4) 建设研究生合作培养运作的基本保证机制, 即贯穿研究生合作活动全过程的基本信任机制和保障机制。

四、完善我国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生培养机制中存在问题及图1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系统构架设计, 为达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目的, 这里进一步就完善我国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的提出一些对策思考。

1. 建立教育资源共享式体制。

美国的学校、学区教育资源共享的经验研究表明, 资源共享是解决现有资源短缺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3]反映在研究生教育资源管理上, 就是以共享为基本原则, 系统地协调大学与科研机构、大学之间、大学与企业间、大学内部院系、学科间等等的资源配置, 在优化利用资源中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此,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计划等宏观调控手段在全国范围内着力打造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平台。例如, 推广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建立可共享的研究生公共教学资源网;大力推动“数字化图书馆”建设, 促进研究生培养的图书馆资源共享;推行“校所联合”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整合两者优势资源,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2. 建立校内外结合的导师队伍。

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一般采用“双导师”制, 不同来源的导师对开阔研究生视野、指导研究生理解社会需求有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缓解了高校导师队伍稀缺的困境, 提高了研究生培养质量。当然, 建立多元化的导师队伍需要考虑: (1) 要筛选有专业技术职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实的指导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的人任导师, 明确双导师的岗位职责, 建立校内外合作导师的定期考核制度; (2) 学校要根据不同的培养计划, 形成实践指导型、实验指导型、研究指导型、课程讲授型、论文指导型[4]的五类“合作导师”选择机制。

3. 建立产学研合作协调机构, 加强各方合作意识。

从政府层面上看, 政府要对产学研合作进行有效的引导、协调和扶持, 要促进经济、科技、教育、科研等部门之间的有效交流, 要通过资金扶植和政策引导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学研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高校层面上看, 高校一定要发挥主动性, 努力借助企业和科研所的优势来协助自已培养优秀的研究生;同时, 也要加强与产学研各方在利益、权责等方面的协调, 形成三方力量协同的研究生培养机制。从科研院所层面看, 要通过吸纳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 补充科研院所自身科研力量。要与高校和企业保持密切联系, 经常一起探讨最新的研究成果, 探寻有效的研究生培养方式、方法与联合培养机制。从企业层面看, 要为研究生创造出优越的研究环境和生活空间, 形成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氛围, 促进企业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的提升。

4. 建立“产学研合作共同体”, 实现产学研战略层面上的合作。

产学研合作共同体是以资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制度设计为保障, 以共同组建合作实体或虚拟研发组织为主要形式的长期的、稳定的合作模式。[5]建立产学研合作共同体, 可实现长期、紧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 有效降低产学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 提高合作效率, 为企业不断成长提供稳定的技术支撑。而且可为“学研”方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实践、科研活动搭建长期实践基地, 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与实际动手能力。

5. 采用多样化的合作方式培养研究生, 拓宽合作领域。

参与各方均应尽最大努力扩展合作范围和合作内容、深化合作的层次, 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全面展开,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研究生培养, 形成不同专业、不同学科、不同企业的独特培养特色。例如, 学校可以通过技术合作、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合作模式, 让教师有机会深入企业调研, 让学生进入工作现场体验感受。再如, 高校可邀请外部导师到学校开设专题讲座、学术沙龙或研讨会, 活跃在校研究生的学术气氛, 拓宽其学术视野。

研究生培养是我国学生培养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肩负着为国家提供高水平人才的重任。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 提高我国高层次人才质量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 我们要从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迈进, 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正稳步发展, 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可小觑。本文对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从研究生教育资源、产学研合作各方合作意识、长期人才培养机制、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进而设计了一个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系统构架。最后, 提出了完善我国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的系列对策:通过建立教育资源共享体制、建立多元化的导师队伍解决研究生教育资源紧缺问题;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协调机构解决产学研合作各方合作意识淡薄问题;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共同体”, 促进产学研各方战略合作解决缺乏长期人才培养机制问题;通过采用多样化的产学研合作方式培养研究生, 拓宽合作领域, 解决研究生的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未全面铺开问题。

摘要:在当代社会的协同创新环境下, 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研究生合作培养模式及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设计了一个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的体系构架, 提出了包括建立教育资源共享体制、建立多元化的导师队伍、建立产学研合作协调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共同体”等一系列完善我国研究生合作培养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协同创新,产学研合作,研究生培养机制

参考文献

[1]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号) [R].2013-03-29.

[2]盛永祥, 孙庆华, 吴洁.产学研合作组织之间交流方式协调均衡问题的研究[J].软科学, 2012, 26 (8) :23-26.

[3]刘扬, 高洪源.美国教育资源共享的经验及其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 2005, (9) :69-72.

[4]汪全胜, 陈光.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析论[J].高校教育管理, 2013, 7 (2) :101-105.

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篇7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得到迅速的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 截止2010年3月底, 全国的合作社已经达到了27万家。[1]但在这一表面繁荣背后, 很多学者及民间基层工作者发现了“假合作社”泛滥的现象, 并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2008年12月27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目前已经发现, 有的地方出现了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假合作社’”。对此, 有的研究者也指出绝大部分合作社并非是“假”的, 相当一部分应该用“不规范”来定义。总之, 这些“假”或者“不规范”的合作社的的确确是存在的, 占用了国家的政策资源, 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各界对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 其危害不容忽视。那么如何进行规范呢?笔者认为, 首先要确定规范的标准。

二、合作社的规范

2009年10月, 农业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2010年“一号文件”也提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在此基础上, 农业部2010年6月11日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试行) 》, 希望通过示范社建设规范合作社发展。

但是细细考量示范社标准会发现, 成为示范社必须满足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等5项要求。除了民主管理方面基本按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进行要求外, 其它方面均用“大、强、优”等比较级的词语进行要求, 比如在经营规模中, 要求“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可见示范社建设的初衷是表彰先进, 而且其先进性也更多地体现在效果性指标上, 并非是判断合作社真假或及格的标准。

近年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研究日益增加, 出现了很多对合作社绩效进行评价的文章。研究者普遍认为用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绩效进行评价, 是评价其适宜性、成功性的关键, 可以提高政府扶持资金的导向性和使用效率。[2]那么绩效评价的指标是否可以作为评判合作社是否规范的标准呢?绩效的评价标准基本上被认为是个综合体, 注重从全方位多侧面去评价合作社, 甚至于将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都进行考量。例如有的研究界定了组织建设、运营活动、社员收益、组织发展和社会影响5方面指标;[3]有的研究选用了成长能力、赢利能力和社员满意度三个指标来反映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4]有的是三重绩效的综合评判, 强调坚持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三者有机统一。[2]尽管合作社自产生之日起就被人们赋予了很多美好的愿望, 然而从现实合作社的发展, 尤其是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来看, 将社会影响、生态效应等理想性的指标作为评判合作社是否成功的标准, 似乎有些超越实际了, 如此评价难免会加大合作社负担。同时, 绩效考核也同样注重产出性 (收益或效益性) 绩效的考量。综合性以及效益性考量的特点使得绩效的评价与示范社的评价具有异曲同工的功效, 可以看作是合作社评优的标准, 是选拔具有发展空间和成长潜力合作社的方法, 而不能作为合作社规范的要求。规范要求是要建立一个合格评价的指标或标准。

既然是针对合作社合格的评价标准, 就只能是直指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核, 是合作社之所以为合作社的本质要求, 是合作社区别于其它组织体的基本属性。只要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规范的合作社, 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事实上, 在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初创时期, 对规范的要求应该重于对优秀的评价。对符合合作社本质属性要求但规模比较小, 效益不是很好, 尤其是那些由小农自发组建 (一般这种合作社都很难与那些大户组建或政府参与的合作社抗衡而成为示范社) 的合作社更应该进行扶持和鼓励, 以实现更多小农的合作与获益。国家政策的扶持可以锦上添花, 但更应该是雪中送炭。

三、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事实上, 西方合作制专家已不太关心合作社的绩效问题, 而是更多地关注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 (刘滨, 陈池波, 杜辉, 2009) 。我国学者也逐渐认识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 尤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今天, 合作社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根据外部环境和农民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制度设计, 以开辟合作社发展的新路径。

在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初创时期, 中国农民在实践中的某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制度创新和设计还没有被更多地提升到理论研究的层面, 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对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关注上。事实上, 无论是中国农民的实践创举, 还是“新一代合作社”都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农民的需求而产生的, 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我们仍然要进行研究的是, 这些创新之后的合作社还是不是合作社?如何判断一种制度的改革是创新或是本质的改变?这就涉及到创新的边界问题。任何制度的创新都不应超越一定的边界, 合作社创新的边界就是要看其变革是否保留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合作社的变革与制度创新不能改变合作社的基本内核。

总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既需要进行规范, 也需要制度创新。规范是为了健康成长, 制度创新则是为了满足发展需要。但不论规范的标准还是创新的边界, 都离不开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认识, 都需要对合作社基本内核的把握。

四、合作社规范的标准与制度创新的边界

选择何种标准进行规范?设定怎样的边界进行限制?涉及如何看待合作社基本特征的标准问题, 即什么样的合作社才是真正的合作社, 这个标准和边界直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比较集中地表现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进而在各国立法中加以体现。

关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在合作社制度发展的100多年以来不断地发生变化, 在各个国家也都各有不同的表达。从罗虚代尔原则、1966年原则到1995年原则, 再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北美地区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 其基本原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有很多甚至是根本相反的规定。我国合作社立法也没有固步自封, 借鉴了“新一代合作社”等的创新之处, 对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进行了修订, 在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规定性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我国有学者对各国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总结性研究指出, 100多年来合作社的原则只有三条基本未变, 即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5]合作社经历了100多年在各国的发展, 不论基本原则如何描述和重写, 只是为了适应不同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调整和改革, 且总有些核心的要素没有发生变化, 合作社也就没有发生变质, 依然保持着它的本质属性。合作社的这一本质属性即是“合作制”的规定性要求。合作制是合作社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存在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征, 是合作社之所以为合作社而区别于其它经济体的制度规定性, 具体表现为“合作机制”的存在与完善, 合作机制的存在与否即是考量合作社是否坚持其本质属性的唯一标准。凡是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特征, 存在完善的合作机制的组织体即可以被看作是合作社。合作制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结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民主控制。这三点也即合作机制完善与否的判断标准。

五、合作机制的评价

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与民主控制毕竟是过于原则的表达, 应该有具体的制度表现, 以对具体合作社进行评价。这些具体制度和评价指标不能以仅具表象意义的派生特征作为判断标准, 依然是要从本质出发来分析和判断。同时也不排除对现行立法具体规定的重新审视与批判。

1.自我服务

合作社制度设立的初衷即是弱势生产经营者为了谋求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互助合作、联合自救, 无论其如何发展与创新, 成员自愿联合、互助合作, 自我服务的理念不应该发生变化。自我服务的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并进行评价。

(1) 合作社成员具有同质性。

关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问题, 我国合作社法强调了从数量上以农民为主体, 但对于成员质的属性作了及其宽泛的规定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14、15条) 。在我国, 合作社成员分为三类:农民;非农民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不仅成员本身的属性可以不同, 而且对于合作社的利用方式也可以不同, 只要“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或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即可成为合作社成员。从世界各国合作社法来看, 绝大部分国家规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 即便允许法人成为社员, 也要求是非营利性法人 (比如台湾合作社法) 。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 主要考虑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 希望能够吸收非农民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入社, 有利于发挥它们的规模优势、信息优势以及人才优势, 以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现实中,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也是由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牵头, 小农自行创办设立的合作社数量较少, 且大多规模较小, 效益不高。然而, 判断合作社成功与否的关键不应该是规模和效益, 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动机源于大量兼业小农期望联合起来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以整合后的形态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有利的地位。如果以追求规模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话, 不如大力发展农村的企业公司, 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千万不能丢弃了其最初的宗旨。合作社的“人合”属性主要指的是“自然人”。

合作社实践中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主要角色[6]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的成员结构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现实, 可以说与法律的宽泛规定具有很大的关系。当成员存在不同性质 (主要是指龙头企业等单位成员与农民的不同, 大户在本质上还是农民) , 利用合作社的方式通常也不相同, 甚至于常常是处于合同相对方的地位, 其利益追求不同且常常是相反方向。这种非同质的成员在本质上很难合作, 出现损害多数农户利益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由于“我”不是一个具有相同利益取向的集合概念, 就很难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此, 我国合作社立法应该有所反思与应对。

(2) 原则上基于使用进行分配。

合作社向来是实行“按劳分配”的, 不以“按资分配”为原则, 这一公认的原则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等组织体的基本制度特征之一。对于这一点更多的表述为“按惠顾额返还”, 其背后隐含了自我服务的本质规定性, 我国立法对此也加以认可。但是“按惠顾额返还”原则并不能看作是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它仅仅是自我服务本质规定性的外在表现及派生特征, 仅仅是为了实现自我服务目的而进行的最优化选择, 实际上其更准确地表述应该是“基于使用进行分配原则”。在此判断的基础上, 就存在着变革此项制度的可能性。

一是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实践创新。我国实践中有很多合作社实行的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或者降低农资供应价格的方式提前预支了合作社收益, 并没有实行返还盈余的分配方法, 如果按照“按惠顾额返还”原则进行判断, 这些合作社肯定算不上是合作社。之所以世界各国合作社法律制度均规定是通过返还的方式来实现惠顾者受益的目的, 主要是考虑到提前预支的方式会使合作社面临危机, 尤其是在我国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 合作社要承担成员仅享受了预支的福利却最终不履行交付产品、不守约的风险。尽管一次的不守约可能导致社员权利的丧失并被强制退出, 并且熟人社会的约束机制也在起着控制的作用, 但毕竟还是会造成合作社的不稳定状态, 按“惠顾额返还”即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使用“基于使用进行分配”这一原则进行分析, 就会发现预支方式也是符合合作制的基本规定性的, 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也将惠顾作为成员承诺而实现自我服务, 只是这种承诺是依靠人情、道德等不太稳定的机制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 就需要政府等部门进行引导, 而不是一味地认定其不合法或者是“假合作”, 当然合作社立法也需要对此原则进行再次斟酌。

二是关于资本获取报酬。考虑到合作社的经济目的以及合作社壮大的需求, 当今各国合作社立法均不同程度地承认资本获取报酬的权利, 但也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以体现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在我国合作社普遍存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 必须要警醒夸大合作社资本获取报酬意义的论调, 此论调认为在资本缺乏的情况下, 资本必然要获得高于劳动等资源的利润。如此理念不加限制, 可能会导致合作社“唯利是图”, 为了规模或经济利益而放弃了自我服务的本质要求。资本的趋利属性在资本报酬率高甚至于决策权强大的情况下或许会吸引更多的资金介入合作社经营而使得合作社经济效益增加, 但是增加的利润更多地又被资本获取, 劳动者仅分配到很小的利益, 甚至于被边缘化, 合作社就无法体现为劳动服务的本质。当然资本报酬率到底规定为多少需要掌握一个度, 这个度是交给法律统一规定, 还是按照农民意愿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而自行确定, 可以进一步斟酌。

即便是基于合作社扩大规模和效益的需求而产生的“新一代合作社”, 在制度规定上仍然没有很大程度地放开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为了获得及扩充资本, “新一代合作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会员必须购买惠顾额的方式来增加合作社启动资金。这种资金是与会员资格及惠顾额度相联系的, 本质上还是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 社员出资主要是为了社员责任和义务, 而不是取利工具;第二种方式是以优先股方式吸纳资金, 但是报酬率与决策权均有严格限制, 依然强调限制性规定, 防止资本占优, 为会员利益服务, 以实现资本被劳动控制而不是相反。

吸引资本介入, 保护资本积极性的方式有很多。在我国大量小农户资本能力弱的情况下, 除了直接吸引资金的优先股设计外, 国家政府扶持资金的雪中送炭、政策性金融的资助以及税收等减免政策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合作社建设初期, 正可以发挥重大的功用, 没有必要为了经济目的屈从于资本而牺牲自我服务本质。

三是退出能力强。传统的合作社理论认为, 符合条件的成员具有完全自由自愿的进入及退出权, 我国合作社法也基本继承了此项原则。研究者普遍认为不加限制地吸纳更多的符合法律条件的成员加入合作社是扩大合作社受益群体的必要条件, 退出权更是被认为是基本权利, 并且普遍被理解为是对于合作社经营能力好坏的直接评判, 较高的社员退出权也可以起到对管理者的威慑作用。

但是随意的加入以及随意的退出真的就可以保证合作社自我服务的本质吗?合作社是“人合”的组织, 相对熟悉并稳定的“合作者”群体更容易构建合作的基础, 而过于频繁自由的人员流动会造成合作效益的低下。不同质的合作社成员的随意加入会引起合作基础薄弱, 合作意识淡漠以及合作成效的降低;合作社成员随意的退出并带走公共积累或未分配利润势必会造成合作社组织在管理及效益上的不稳定, 危害群体利益。因此除了需要考量成员资格的同质性外, 对退出权加以修正保持成员的相对封闭并维护合作社资产稳定就具有必要性。

“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在这方面做出了很有益的创新。在新一代合作社里, 成员加入合作社需要认购交易权 (有的合作社还要对申请者进行挑选) , 一旦认购完成, 合作社就立刻封闭起来, 除非在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 合作社不轻易接纳新社员。社员如果需要退出, 需要通过交易认购权的方式, 且合作社成员具有优先认购权。这些制度规定看似限制了进退权利, 但是认购权的规定恰恰保证了同质的成员构成, 也恰恰保证了成员对合作社的承诺。且通过合作社外部存在的具有股票市场功能的股权交易市场, 又赋予了农民进退自由的权利。[7]

从以上分析来看, 退出能力强并不必然意味着纵容不加思考的加入和不负责任的退出, 如果再将退社时是否退还社员出资额、是否分享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及是否分享合作社的未分配财产作为退出能力强弱的判断标准, 则不排除某些成员利用此规则滥用退出权而侵害合作社群体的利益。类似于“新一代合作社”的加入及退出权规定恰恰能保证社员的进退自由, 也能够保证社员个人及群体的经济利益均受到保护。

2.民主管理

合作社内部治理情况最能反映其合作质量, 影响到社员对其评价的高低。只要合作社能够坚持大多数成员管理, 并保证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就不失为民主管理, 对于具体的管理形式大可不必固步自封。

(1) “一人一票”制的反思。

合作社是“人合”的组织, 民主管理与决策是体现其“人合”属性的重要特征。关于这一点现代各国合作社法基本以“一人一票”制为基础, 为了吸引资金赋予了资本以加以限制的附加表决权。只要将附加表决权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定程度的妥协不会影响到民主管理的本质属性。现在的问题是“一人一票”制度真的能够体现民主管理的本质要求吗?我国的合作社实践中“一人一票”制度是否可以切实地落实?如果可以落实, “一人一票”是否因具有效率而具备先进性?如果无法落实, 如何来确保民主管理的实现?

由于搭便车情况的存在, 交易量小的社员缺乏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一人一票”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已被普遍承认, 把民主管理仅仅看作是“一人一票”显得过于狭隘, 承认成员表决权的差异是大势所趋。国内的民主讨论和民主实践已经告诉我们, 民主管理的核心概念是权利的民主表达, 民主不等于投票, 民主应该有多种表达方式。[8]

民主管理权交付与谁与合作社为谁服务有关, 既然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是劳动 (表现为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关系) , 那么按照惠顾额 (交易额) 来分配管理权就具有必要性。尽管交易量每年都是变化的, 不像出资比例那样相对稳定, 也不如“一人一票”制来得简单, 但毕竟是最符合本质属性的方法, 而且也并不是完全无法操作和实现。可以仿照“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作法事先确定惠顾额, 也可以以当年惠顾额或者几年的惠顾额平均来分配下一年的表决权。具体方式方法可以由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类型和具体情况来选取和决定。

(2) 民主管理内容。

一是内部治理组织机构。关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构, 合作社法规定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 希望借用公司法的治理模式来规范合作社的治理。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合作社即便看起来各种组织结构健全, 但也很可能是为了应对注册或者检查的需要, 这些制度框架对于中国农民来说可能更具有形式意义。况且合作社法也仅仅表明是“可以”, 如果以各种组织形式的设立与否来作为规范合作社发展的依据就显得过于机械和教条了。二是民主管理的形式。除了决策权的民主分配外, 民主管理还应该表现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及落实。可以通过社员大会召开的次数、参加人员 (按交易额分配的表决权计算) 的多寡、合作社财务信息公开的情况、社员查阅合作社会议记录、财务状况等权利的实现、社员对合作社运作的了解程度等进行评价和判断。

3.民主控制

自我服务与民主管理通常需要通过某些制度规定和设计等行为性指标考察, 民主控制则主要从结果上反映了合作社的产出性效益, 这些收益性指标也可以用来验证行为性要素对合作机制完善产生的效果。如果一个合作社能够体现绝大部分成员对合作社的控制, 合作社成员并因此受益, 就可以认为其体现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反映民主控制的指标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1) 社员对合作社的满意度。通常认为在合作社成员能够较大程度地掌控本身权利的情况下就会具有较强的满足感和满意度。包括社员对合作社自我服务, 民主管理, 归宿感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属于主观性判断。在保证数据科学采集的情况下, 可以从社员的满足感上来判断民主控制是否存在。

(2) 社员受益度。合作社是社员利益的集合, 合作社的利益必须服务于社员的利益, 是社员受益程度而非合作社经济效益才是判断合作机制是否完善的标准。社员受益度通过社员加入合作社后增加收益、社员农户通过合作社获得的年收入与其年总收入的比率、社员人均年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户平均纯收入的比率等效益型指标来加以考察, 以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经营效益对社员农户收入的贡献程度, 从而从结果上体现合作机制健全与否。至于具体比率达到多少就可以认为及格, 可以再斟酌。不可否认的是,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发展, 在排除自然灾害等减产因素的情况下, 一个为社员服务, 实行民主管理且保证民主控制的合作机制健全的合作社必然会产生社员的受益, 反之, 社员受益一定源于民主控制的实现以及合作机制的健全。

六、结论

合作社的规范迫在眉睫, 合作社制度创新也势在必行。不论是规范还是创新都需要在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和边界, 标准和边界的确定不能依赖传统的合作社原则, 也不能单纯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 需要考察其本质规定性进行分析, 直指体现合作制基本属性的合作机制的完善。合作机制完善与否的判断与评价需要从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以及民主控制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体现了成员同质性、原则上基于使用进行分配、成员退出能力强, 体现了按惠顾额分配管理权限原则的, 建立在知情权与监督权实现的基础上, 而不纠结于一人一票制、不纠结于组织机构的形式性建构的民主管理形式, 体现了多数成员民主控制, 成员具有较大满意度及受益度的合作社就可以被认为是合作机制健全的合作社, 体现了合作制的本质规定性, 就是规范的合作社。同时具备以上特征的合作机制创新就是应该被保护并推广的创新。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考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对合作社进行判断和评价, 并加以扶持。合作社立法应当重新审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对现行法律加以修正, 保留符合本质规定性的法律规定, 修改不适当的法律规范, 放宽对合作社制度创新的限制, 赋予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利, 制定出一部即坚守本质属性, 又留有创新余地的合作社法。

参考文献

(1) 韩乐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年全国合作社数量已超27万家[N].法制日报, 2010-07-05.

(2) (5) 赵佳荣.农民专业合作社“三重绩效”评价模式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 2010, (02) .

(3) 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及其验证[J].农业技术经济, 2009, (04) .

(4) 刘滨, 陈池波, 杜辉.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度量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09, (02) .

(6) 徐旭东.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北京:经济出版社, 2006.

(7) 崔宝玉, 陈强.资本控制必然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弱化吗[J].农业经济问题, 2011, (02) .

(8) 蒋云龙.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及绩效[J].安徽农学通报, 2010, (07) .

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篇8

关键词:校企合作;订单班;合作管理机制

基金资助:本文系新世纪教改工程2010年一般B类资助项目“高职高专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优质模式的实践探索与研究”(课题编号2010JGB193)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

一、导言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绚丽蓝图,《教育规划纲要》中特别强调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到,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高等职业院校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要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

校企合作订单班正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在许多高职院校中迅速发展起来的。所谓“订单班”,就是指由合作企业提前(一般毕业前1~2年)在学院的对口专业或相关专业中,通过双向选择重新组成的班级,该班按照企业提出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能力结构,修订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毕业生将提前(一般毕业前1年)进入企业工作。订单班由于是按照学院和企业的双方要求,在互惠三赢的基础上建立的,它既有效促进了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提高,同时为企业培养了忠诚可靠的人才。

然而对于高职院校来说,有没有独具特色、机制完善的校企合作,将决定高职院校的前途命运。因此,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开启技能人才培养之路,也是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而打造高质量、高水平、深合作才是校企合作的精髓。本研究即从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实际出发,总结该校校企合作的经验和思路,提出深度校企合作的对策与建议。

二、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订单班特点

笔者所在的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一直非常重视校企合作,已经在多个系部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训和实习基地,笔者所调研的是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深圳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共同成立的校企合作订单班——“人人乐商场管理定向班”(2010级),编入该班的学生必须通过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双方协议定向培养商场管理技能人才,双方共同商订该班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集团公司不定期派企业高管和相关技能专业人士参与教学活动,编入该班的学生在入学的第二年,即与深圳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实习和就业协议,在校学习两年后直接进入公司属下企业进行带薪顶岗实习。

具体来说,是采用“1+1+1”的模式,第一个“1”,即第一年与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其他同学一样,学习基础课和专业课;第二个“1”,即第二年融入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的课程,并安排企业相应人员授课,在这一阶段,企业可以按照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向,开设相应的课程,让订单班的学生在毕业前就开始接触企业,接触将来的工作内容,为之后顺利进入企业实习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个“1”,即在第三年,订单班的学生全部进入企业事先预留的岗位,进行顶岗实习,并获得与同级员工一致的待遇。

通过以上描述,可以看到,“人人乐商场管理定向班”将有2年的时间与企业共同管理该班学生,即第二年的在校学习和第三年的企业顶岗实习,所以如何共同管理好订单班的学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将决定着订单班学生的毕业质量和就业能力。

三、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的建设思路

人才合作管理重在合作,怎样合作才能更有利于双方的共抓共管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清晰人才合作管理的目标,即培养出既符合高职院校要求,又符合企业人才要求,既要具备扎实的工作能力,又要具备一定的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生。基于这一目标,人才合作管理的建设思路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树立先进的订单班管理理念,并做到双方人才培养理念的统一。

订单班的学生既是高职院校的在册学生,又是企业为自身培养的储备人才,所以要培养好订单班的学生,就必须要做到双方的理念统一。

首先,对于学院来说,不能认为订单班是企业培养自己的人才,所以就希望企业能抽出更多的时间,甚至能像教师一样去带这个班级的学生,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其次,对于企业来说,也不能认为既然还是学生,就应该更多地由学校来管理,自己只负责某些课程的授课任务即可,这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最后,对于订单班的学生来说,学院和企业都应该灌输给学生一个鲜明的理念,企业订单班不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包分配,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对岗就业,而是一种新型的合作制人才培养模式,是高速发展的企业为将来的战略目标实现所做的人才储备,表现优秀的可提前转正、定级、晋升,表现不合格的同样可以淘汰。

2、企业和高职院校联合成立人才共管的机构,完善制度,并配备适合的人员。

目前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很多都停留在基础合作的浅层次,只是校企互访,相互培训或授课等,而校企深度合作有赖于稳定的校企合作平台,这就需要校企双方在深度访谈和沟通后,建立一个校企合作订单班培养的专管机构,这个机构可以设置在学院里,企业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的联络,甚至可以到学院的专管机构来办公。当然,除了专管机构这个“体”以外,“制”也很重要,必须要由校企双方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以保证校企沟通、合作培养、学生发展等方面事务的顺利开展。

3、双方共同加强人才培养的理念宣贯、发展评估和质量监控,确保订单班质量。

人才培养既然是校企双方的义务,那么对于订单班的质量,校企双方也同样要重视,订单班的质量保证,除了以上的2点以外,双方共同对人才培养的理念宣贯、发展评估和质量监控也非常重要,按照我院人人乐商场管理定向班的经验,理念宣贯、发展评估和质量监控要从大一就开始,具体用下表1阐述。

表1各阶段人才合作培养的理念、评估与质量监控

学期阶段合作阶段

(1+1+1模式)理念宣贯发展评估质量监控

大一上学期第一阶段

(学院基础课程)了解企业文化对企业文化及其影响机理做深入了解开展案例讨论和考察考核,以检验学生掌握知识情况

大一下学期熟悉企业岗位和相关制度对企业岗位设置和工作任务以及制度建设内容有所了解校内实训模拟,小组团队意识培养,期末考核

大二上学期第二阶段

(企业课程融入)岗位基础课程按照岗位基本要求,开设一些理论性和常识性课程通过课堂训练、基本知识解答、期末考试来综合监控

大二下学期岗位专业课程基于岗位知识需求,开设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通过模拟训练、实践考核与理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监控

大三上学期第三阶段

(在岗实习)基层岗位轮岗主要是通过知识学习和具体岗位结合,融理论和实践性一体,让学生全面掌握知识和能力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操作能力,并将知识融入到具体的工作当中,加深对工作的认识

大三下学期针对性岗位的培养根据学生兴趣和本领与企业实际,进行具体岗位的培养对实践操作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撰写实习报告,指出问题,提出对策

四、高职高专校企合作班学生的人才合作管理保障措施

1、学生职业人意识培养

第一,要充分肯定学生的每一点成绩,帮助学生树立职业人必须的自信意识。肯定他们在专业学习与实习过程中的取得的每一点成绩,树立他们的自信意识。第二,大胆采用实习小组的形式,培养学生的协作意识。可以根据学生不同的学习情况灵活地进行分组,通过学习或实训任务的协作完成让学生增加协作意识。第三,鼓励学生积极动脑,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在学习实训过程中鼓励引导学生自己动脑筋、想办法,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并结合一些拓展性的任务,让每个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2、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

高职高专校企合作办学要全面贯彻落实工学结合的办学理念,以经贸类高职院校为例,应瞄准经贸行业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开展市场调研。准确把握经贸类就业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准确定位培养目标。结合经贸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第一,应使专业布局与就业需求相吻合,既符合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定位,又能够适应合作企业需求的技术人才。同时,各专业应建立有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以应用为主旨,来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第二,在知识结构上,以“必需”、“够用”为度,不盲目追求基础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以及专业知识的“高、精、尖”,强化课程的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突出高职高专特色。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满足企业用人单位需求的、与社会行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三,从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调整、教学实施、实习实训直至学生就业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和用人单位的作用,由高职高专院校和企业共同完成人才培养工作,这样可以培养出受企业欢迎的“用得上、留得住、有后劲”的高职高专人才。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R].教高[2006]16号文件

2.吕健伟,韩宝军.试论高职学生职业意识培养[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09年第3期:12-14页.

3.丁金昌.高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的探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11).

多耐药菌的合作机制 篇9

多重耐药菌管理多学科协作机制(4.20.5.2)为了加强我院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的预防管理,根据卫办医政发(2011)5号“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制定多学科协作机制如下:

一、临床科室:

1、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务人员在直接接触患者前后、进行无菌技术操作和侵入性操作前,接触患者使用的物品或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后,必须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

2、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严格实施隔离措施,预防多重耐药菌传播。尽量选择单间隔离,也可以将同类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安置在同一房间。隔离房间或床头应当有隔离标识(蓝色),在患者的医嘱中也注明多重耐药菌,提高医务人员的警惕性。

3、与患者直接接触的相关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输液架等要专人专用,并及时消毒处理。轮椅、担架、床旁心电图机等不能专人专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要在每次使用后擦拭消毒。

4、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护理操作时,应当将高度疑似或确诊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安排在最后进行。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和标准操作规程,避免污染,有效预防多重耐药菌感染。

6、加强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诊疗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

7、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基本原则,切实落实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围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使用的相关规定,避免因抗菌药物使用不当导致细菌耐药的发生。

8、患者隔离期间要定期监测多重耐药菌感染情况,直至临床感染症状好转或治愈方可解除隔离。

9、各科室院感管理小组每月对存在问题或缺陷进行分析讨论,制定整改措施,有落实情况记录,体现持续改进。

二、药剂科:

1、有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组织与制度;有分级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2、定期向临床医师提供最新的抗菌药物敏感性总结报告和趋势分析,正确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高抗菌药物处方水平。

3、有临床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的微生物送检率年度统计分析(细菌室协助完成)。

4、有临床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种类与微生物检测种类年度统计分析(细菌室协助完成)。

5、各种形式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及分级使用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记录详实。

6、每季度公布各科室使用抗菌药物情况,并有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考核机制。

7、有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规定并落实;有I类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规范。

8、每季度对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问题或缺陷进行分析讨论,对落实情况体现持续改进。

三、细菌室:

1、发现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和定植患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临床科室(并有记录),以便采取有效的治疗和感染控制措施。

2、有细菌耐药监测机制和预警机制,每季度向全院公布一次临床常见分离细菌菌株及其药敏情况,包括全院和重点部门多重耐药菌的检出变化情况和感染趋势。

3、每季度公布ICU、呼吸科、儿科、血液病学组等重点科室前五位的医院感染病原微生物名称和耐药率。

4、每季度对各科室微生物送检情况及细菌耐药检测中存在问题或缺陷进行分析讨论,对落实情况体现持续改进。

5、每季度有细菌耐药监测变化趋势图和抗菌药物敏感性报告。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

1、每天到细菌室获取准确的各科室患者耐药菌感染情况(应用院感软件后将适时监控),并每天随机到科室督查耐药菌感染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2、对存在问题及时指出甚至处罚,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落实,体现持续改进。

3、每季度对各科室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包括围手术期)、微生物送检情况及细菌耐药检测中存在问题或缺陷进行分析总结,对落实情况体现持续改进。

4、制定培训计划,并不定期以各种形式对全院医护人员和微生物检验人员进行预防多重耐药菌危险因素、流行病学及控制措

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建探讨 篇10

1. 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是指学生、学校、社会、企业、国家相互之间共同形成的有利于双方、长期有效、相对规范的人才培养规律的方式和过程。职业院校必须坚持校企合作来进行人才的培养, 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校企合作要想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度的发展, 必须要建立并探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高。由于社会的需要,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职业院校的教育非常重视, 为职业院校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职业院校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和专业技能型人才, 为了更好的实现职业院校的教育目的, 必须坚持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3. 随着职业院校教育的快速发展, 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逐渐得到了发展。有些职业院校在这些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从整体上来看, 距离职业院校教育的具体目标还具有很大的差距, 主要存在:约束性和自觉性差、规范性不高、稳定性差、规模比较小、密切性和层次不够分明等各种问题。

4. 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顺应了人才培养的市场发展方向。学校、家长、学生和企业都有非常想实施校企合作的想法和愿望。企业需要的人才是职业综合素质高、进入状态快、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学生希望通过校企合作掌握适应社会发展的各种技能, 当自己走上工作岗位时能够快速的融入到工作状态中;作为培养人才的主要地方, 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率是学校教育的主要目标。通过各种联系把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共同目的联系在一起, 是构建校企合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5. 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能够节省人才培养的社会成本, 减少人才培养的时间。职业院校主要是为社会培养各种优秀的实践性人才, 如果职业院校和企业的联系不够紧密, 那么职业院校所培养出来的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就会很差, 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都不高。尽管社会和职业院校为了培养专业型和应用型人才付出了很大的财力和物力, 但是效果不够好。如果实施校企合作长效制度, 学生一部分的时间是在职业院校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 另一部分的时间到相应的合作企业进行相关技能的实践, 为学生走进社会做好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不仅培养了社会型的优秀人才还为学校节约了人才培养的资金, 为企业节省了人才培养的费用和其他相关的费用。而且企业还能够通过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培养本企业所急需的各种人才。学生通过在相关企业的实习和对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 提高了学生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知识的运用能力。对社会来讲, 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能够节省社会进行人才培养的投资, 减少人才培养的时间。

二、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职业院校的教育发展决定了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创建。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会遇到很多不同的问题, 有:激励机制建立、机制约束、政策支持、观念转变等各种问题。

1. 企业和学生间的教育观念和定位偏差有待于转变。

职业院校的学生、企业用人单位、专业技能的培养计划之间的定位不协调, 缺乏均衡性, 是导致就业后的工作稳定性差、跳槽频率高、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可以通过加强职业理念、提高学生的职业规划能力、加强产业研究、降低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定位来实现学生、企业和社会的均衡性。职业院校的教育按照教育的主体来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企业对毕业应聘生的职业定位、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对所培养学生的定位、家长对学生的定位以及学生的自我定位。职业院校的学生对就业的定位比较高, 但是企业对职业院校学生的定位相对比较低。

2. 国家的措施和政策支持有待于加强。

当前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工作的进行, 属于一种自觉式、自发性的行为, 实施的效果不是特别的理想。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实施除了要受到社会的重视之外, 还应该得到国家的政策支持。这样才能得到更加深层次的发展。

3. 职业院校的教学内容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不是很相符。

当前, 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训问题非常令人头疼, 校内的实训基地只能算是案例训练和局部训练, 由于条件和实践的限制, 简化了很多内容, 所以效果不是特别的明显。

三、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1. 建立校企合作办学运行机构。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机构, 高度重视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专门机构要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发展工作做好规划, 制定好相应的政策和方针, 为国家的各种政策提供支持。为学校和相关企业进行指导, 促进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运行过程中, 专门机构要积极的进行监督, 注重校企合作的长效性和规范性。

2. 国家要加大对校企合作制度的资金投入, 建立起相应的奖惩措施。

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实施直接影响到职业院校对学生的教育和培训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 而且也影响到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率。所以国家和相关部门要足够重视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发展。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相关的设施, 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实践环境。

3. 规范校企合作的内容和方式。

职业院校主要是为社会培养技能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因此, 职业院校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专业需要, 依据实际生产中的各种要求, 与企业共同建立一个集师资力量建设、学生招生、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更新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学生社会实习和实践、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为一体的校企合作关系。由此可以发现, 校企合作贯穿着人才教育和培养的整个过程, 可以在教学的整个过程中进行渗透。

随着社会的进步, 科技的日新月异, 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才越来越重要。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有助于职业院校的教育发展, 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培养优秀的人才。

摘要: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是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社会需要的应用性人才、职业院校人才教育培养的主要途径。虽然校企合作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还面临着观念落后、政策不够完善、规范不健全、机制不和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要想促进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快速发展, 必须要找到正确的职业院校发展思路, 加强职业院校的教育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孙炎, 陈平.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路径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3 (17) .

[2]纪雯, 李超, 刘宝学, 刘佳, 吕向敏.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新模式的途径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 201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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