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十篇

2024-09-12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 篇1

北安市地处黑龙江北部, 是黑龙江正北部的经济、教育、医疗、政治、交通中心, 十二五重点发展城市。北安市的特色在于农业, 土地肥沃, 农业是北安市的支柱产业。但是北安市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 科技管理不到位, 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进步的影响不足, 是现在一个重要的问题。科技管理是我国科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在社会当中还是在国家决策当中都占有这很重要的比重, 但是如何在科技管理下提高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现在所面临的普遍难题, 同时如何进一步改进科技管理也是当前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2 科技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成果转化对科技进步产生的影响

科技管理主要是指, 通过对管理方面的科学知识的灵活运用, 能够对社会工作中的各种资源进行充分的运用优化, 使得资源能够进行充分有效的使用, 对资源进行最少的浪费。现代社会对于科技管理工作越来越趋向于信息化, 数字化, 对于节约管理成本, 提高管理效率有着显著的帮助。而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对于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得科学技术能够运用到社会的经济增长和对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当中去, 这是技术进行创新的关键点, 通过它能够将科学技术中的最新发现应用与实际生活工作中, 对于社会进步起着请有利的推动作用。

科技管理、科学成果转化和科技进步三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三者之间各有不同的内容与意义, 但是三者之间又密不可分, 缺少任何一方都将不能将其他方实现。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应该在科技管理的前提下, 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要求进行, 就能够有效的产生实际效益, 推动科技创新, 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科学进步是社会发展的增长的源泉, 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动力。科技成果转化是加快科技进步的有效手段, 当科技成果转化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 社会的科技进步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3 科技管理与转化现状

3.1 管理体系评价规范不健全

对于目前的科技管理我国的管理体系仍有一定的问题, 并没有针对不同类型的的科技成果进行完整的评价, 并没有统一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手段, 现阶段而言, 仍然是通过人为的主观判断作为依据, 。同一科技成果, 不同的人就会得出出不同的评价结果, 给科技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既然是人为的判断, 那么就会有偏差和不可确定的因素在里面, 就会有不公正的境况发生, 就会有贪污受贿, 就不能够有效的管理科学成果, 影响社会的向前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鉴定中缺乏全面的专家人才库, 根据相关规定,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由有关部门的负责在相关的人才库中遴选评审专家。但是随着学科间交叉融合越来越多, 很多人才不能及时更新, 没有合适的评审专家, 评审工作越来越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都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3.2 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

我国现阶段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一直不高, 科技成果转化不成功不止浪费了科技资源, 同时也大量浪费了人力物力的研究, 更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向前进步。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因素有很多, 其中科技管理不到位占主要因素, 科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的将科技新成果进行推广开发, 进一步的推向市场, 使得新研制的成果无人问津, 造成信息沟通不畅等影响着科技成果向市场应用的转化, 还有科技资金投入不到位使得成果未能达到理想的状况就投入市场应用, 科技成果市场前景不好, 未等到研制成功, 成果市场就逐渐萎缩等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而且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研究不透彻, 缺乏动态发展与配套协调的长效机制。未能充分利用国家的有力政策, 错过了申请资金的最佳时机。很多因素交织在一起都影响这科技成果转化。

3.3 成果转化后推广不足

我国现阶段科技成果转换机制不完善, 从市场方面来看, 科技研究成果推广不足, 对于他的潜在经济效益并没有释放出来, 这对于成果的应用有着重要的影响。成果的推广需要能够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带动他的生态效益, 从而带动他的社会效益, 而现阶段的成果推广却不能发挥出她的经济效益, 使得成果的转黄受到阻碍。

4 现阶段的解决办法

4.1 加强科技管理, 促进成果转化顺利

对于科技的管理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 要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工作中的中心, 激发出科技工作者的巨大工作潜能, 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成新的生产推动力。在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项目的提前计划, 不能没有计划的实施项目, 做好财务预算, 使得资金能够充足, 如果资金不充足, 那么就无从谈起科研项目的转化。同时也要认真研究课题的立项, 要紧跟经济发展, 社会的进步, 不能脱离社会的发展而作研究。立足于实际的应用, 做好每一步的计划, 这样才能顺利的促进成果的转化。

4.2 完善科技成果的评审

现阶段的科技成果评审有着不完善的一面, 要逐渐改变立题人组织的原则, 减小立题人的参与, 减少对科技评审的影响因素, 建立健全完善的评审方法, 行程完整的评审体系和评审人才库, 加大对于评审人的道德审核, 对于有不正常的评审情况应该概予严肃处理, 这样才能正确的进行科技评审, 摆脱人为因素的影响, 增强我国的科研水平, 增加科技成果的转化, 、科技成果的转化成果能够带动着市场正常的发展, 反过来更增强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科学评审也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

5 总结

科技管理得当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科技成果转化是否成功, 这就要求科技管理部门能够充分发挥着管理的作用, 增强管理的手段,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增加科技成果对于市场的影响, 推动科技进步向前进一步的发展, 使得我国的科学成果在实践领域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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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永平.我国科技成果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发展战略, 2010.

[3]李琴.谈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知识创新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8.

[4]邓立治, 刘希宋.知识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 2008.

[5]黄金香.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之我见[J].科技论坛, 2004.

[6]邢诒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支撑能力[J].今日海南, 2009.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 篇2

关键词: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科技成果转化

引言

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是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科学研究能否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速度。相对于发达国家在百年前就已经建立的完整科学研究体系,由于我国科技发展的滞后性,科学研究的整体链条不够完善,在科学研究的评价方面有诸多不足之处。作为连接政府科技投入与产出的关键步骤,科技成果评价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对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价机制也将极大促进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能最大程度上保证科技资源不流失。因此,无论从任何角度而言,建立合理、公正、客观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都是极其重要的。

2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和意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出,“社会劳动生产力,首先是科学的力量”,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快速前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物质条件、市场等要素资源的组合与配置过程,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科技成果的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就无法实现从科技研发到产业化的“跨越”,也就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1]。

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完善对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引导企业提高研发、吸纳科技成果的动力与能力,增强科技研发的意识和投入,根据市场需要提出科研选题,按照需要搜寻科技成果,取得科技成果以后,很快引入企业内部的生产和营销体系,促进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

而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于科技成果的评价。我国的科技研发和高科技产业发展常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科技开发与研究游离于企业之外。因为现有的科技研究者基本来自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体制内的研究成果一般都将成为研究者职称评定或者奖金发放的决定因素。科技单位远离市场,科研目的不考虑市场,科研项目的立项不能有效和市场结合把握未来发展导向,这就直接导致了项目结题和成果转化与市场需求脱节,“只开花、不结果”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直接反映出当前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重眼前,轻长远,只注重静态评价的弊端。

“科学价值”通常能够在公开发表后学术界的反应中得到确认,也能从理论和技术的延拓发展中得到确认。但“应用价值”只能从应用成果、产品成果中得到确认。如果没能建立起一个完整且长远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那么等不到科技成果转化,这个科研项目就已经不能得到公平客观的评价[2]。

3研究方法及对策

3.1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方法

在2010年国家科技部出台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中,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列举了6个量化评价指标。将经济社会效益的比重扩大到仅次于技术创新的位置。《科技成果评价分类指标体系研究》中也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设定了三个一级指标,即技术水平指标、价值指标和推广应用指标[3]。由此可见,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2建设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

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大工程,纵使现在各种科技成果评价的量化指标在一步步细分,一级、二级、三级指标貌似已经足够详细涵盖了科技研究的所有方面。但是在实际的评价操作中,仍然有很多问题。首先,评估方法的公平性存疑。对评估专家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因为目前的评价机制是由评价机构邀请同行专家有偿进行,评估结果难免会掺杂评估者的利益和决策者的利益成分。其次,评估片面化,过于注重研究阶段。科学研究是以一个变量而存在的,它涵盖了构思阶段、调查阶段、论文阶段、实验阶段、成果阶段以及最后的推广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其评估标准都应该有相应的变化。如果单纯地将评估重点放在研究论文阶段的话,没有将技术问题的解决与开发推广的整个过程结合起来,那后期的实验分析中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价值将被忽视。

3.3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活动。从成果转化的角度而言,一个科研项目的价值在后期的实验与推广阶段更值得被考量[4]。

科技成果的评价工作,最终是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服务的。评价体系是一种导向,也是一种指引与规正。在科研进程中的关键节点、结果以及影响都需要放在台面上来综合考量。尤其是建立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的一点就是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度。基于这一考量,在建立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评价指标的时候,要将技术水平、成果转化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5]。当然,社会经济效益和风险推广也都是考量的重要因素。而在这四个一级指标下,应该详细而完善地细化出二三级指标以及其评价标准(见图1)。

3.4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评价指标的建立必须本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进行设计。成果、资金、人才、信息、管理、政策、空间载体、基础设施、市场等要素共同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要素资源网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结点”。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与否,关键要看这些要素是否得到了优化组合和高效配置。

各种要素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科技成果要具备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和经济性等多种属性,才能易于转化,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拓展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通道,充分调动风险资本、产业资本或金融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才能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瓶颈问题;建立成果转化的人才激励机制,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得到较高的收益,才能激发起研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各种信息对称,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才能充分发挥政策、信息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做到衔接配套,才能增强产业政策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吸纳科技成果的作用。

科技成果评价直接作用于科技研究的奖励,在任何领域,奖励机制都是促进生产者的最大价值导向。所以,建立一个公平、客观、合理、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能够在前期评估时对整个科技项目做出预判,更能在科技成果研发成功后,更顺利、更便捷地投入到实际应用中去。

4结语

从科技创新到成果转化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并向现实生产力的迅速转化,将逐步成为生产力提高的最重要推动力量。科技成果转化就是这其中最现实、最直接的一环,如果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不能够突出其核心地位,那么再多的科学研究也都将停留在“纸”上面,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闫傲霜.科技成果转化“北京模式”的探索、实践与特点[J].科技潮,2010(9):10-19.

[2]黄慧玲.建设两岸技术交易和转化中心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J].厦门科技,2011(2):75-77.

[3]赵晖.科技成果评价及指标体系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9.

[4]邱超凡.建设“五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6(3):56-60.

发展科技市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篇3

首先,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法律上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根据该条规定,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为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的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或信息平台的行为,如有形的技术市场:二是为促进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而对技术及知识产权进行分析或评估的行为;三是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买卖双方提供代理服务等的经纪行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能同时提供上述三种服务,也可能只提供上述一种或两种服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8条规定:“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原国家科委于1997年印发了《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技术经纪人资格的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事务所、经纪人公司、个体技术经纪人员及兼营技术经纪的其他经纪组织,其技术经纪资格的认定和具有技术经纪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经过多年的实践,技术经纪人资格管理制度的运行并不理想,阻碍了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士进行科技经纪服务,加之考虑到目前我国各种从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科技部于2011年宣布《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失效。本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则删除了原第18条,从法律上彻底废止了技术经纪业务资格证书制度。

其次,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强调了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研究开发服务。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研究开发、市场分析、小试中试、工业性生产和产业化发展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小试中试和工业性生产试验是关键环节,也是非常容易失败的环节,同时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因此,很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就折戟在这个环节。考虑到中间性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在产业内具有一定的共性特征,如果由服务机构提供标准的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通过规模效应,有效降低单个市场主体的中间试验成本和工业性试验成本,因此,国家有必要在此环节给予一定支持。所以,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为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推动我国科技资源的整合共享与高效利用,改变我国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多头管理、分散投入的状况,减少科技资源低水平重复和浪费,打破科技资源条块分割、部门封闭、信息滞留和数据垄断的格局,2006年科技部成立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中有关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和网络科技环境等六大平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参与在建平台建设项目的综合配置、中期评估与考核监督等工作:参与对已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的运行服务情况开展的评估和监督工作,承担相关的考评、开放共享补贴费测算等工作:承担科技基础条件门户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科技平台建设取得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以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六大领域为基本框架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体系;同时,各地方结合本地科技经济发展的具体需求和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地建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地方科技平台。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初步形成,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科技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系统优化,资源利用率大大提高。

虽然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所管理或联系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并非仅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而建设的,但是市场主体如果需要进行小试、中试或工业性试验等服务,仍然应该积极寻求相关领域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帮助,因为这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仅有义务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由于国家的资助和规模效应,这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的价格通常要远低于市场主体亲自进行小试中试或工业性试验的成本。同时,科技部或地方政府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亦在加强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力度。例如: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2015年4月专门推出了“科技券”制度。“科技券”的功能是由政府免费向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发放专门用于购买科研机构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每个企业和团队可获得的额度上限为10万元。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共有488家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了2400万元科创新技券使用额度。在已经申请科技券的企业中,信息技术企业占比达35%,企业人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型企业占57%,科技券的补贴功能对小微企业非常具有吸引力。通过仪器共享服务和用户补贴,大量的中小企业可以节省动辄几百万元的仪器采购、保养费用,显著降低研发成本。为盘活资源存量,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奖励评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提高使用效率。截至2015年5月底,上海已有502家仪器管理单位完成了8161(台/套),总价值105.21亿元的仪器信息报送。其中,409家管理单位价值74 28亿元的仪器加盟研发平台,提供共享服务。

再次,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科技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很多科技成果转化就与科技企业的成立相伴,所以,孵化科技企业的成立和发展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重要市场形式。相应地,国家支持和帮助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的发展,提升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孵化科技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特别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该条规定:“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我国历来重视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的发展。2010年,科技部印发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根据该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该办法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国家级孵化器、地方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三类。国家级孵化器是指由科技部负责、并由各省级科技部门依据该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具体认定的大型孵化器:地方孵化器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孵化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标准认定的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的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 篇4

王克文李起程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

【摘 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和关键。我公司在桥梁提升方面的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关键词】科技创新转化科技成果

1.确立科技创新在企业中主体地位

确立科技创新在企业中主体地位,这个问题很多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提出过,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生产、学习、研发及创新之间的体系链条不完整,无法对科技创新进行有效地实施;科技创新在企业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企业的效益,为使得科技创新在企业中得到有效的实施,使科技成果尽快的应用到实际的企业生产中去,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旦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就可以形成科技创新良性发展的态势。

在我公司战略目标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大力投入技术研究和有效的项目管理,经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公司取得辉煌的成绩。获得冶金科学技术奖1项,奥运专项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1项,冶金行业优质工程2项,钢结构金奖(国家优质工程)14项,全国优秀焊接工程4项,企业工法7项,企业科技成果6项,申报并受理5项专利。以上奖项涉及到高层建筑、公路桥梁、工业厂房等钢结构专业。

纵观我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努力于科技创新,使得科技创新贯穿于每个项目或工程,作为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地位的新概念化企业,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企业取的优异效益,增强实力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2.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2.1公司资金支持

自主研发能力加大科技创新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核心能力的重中之重。三多年来,我公司一直致力于科技创新的投入,08年我公司共投入资金630万元,09年我公司共投入资金700万元,10年共投入资金905万元。

2.2完善管理机制

为使科技创新的研发更加专业更加规范,围绕公司所承接工程特点,通过大规模的技术调研,我公司建立起以技术质量部门为主的科技研发部门,完善科技创新的研发、管理、推广的机制。

在科技创新的研发过程中,技术质量部对内与公司各部门进行合作、分析了解公司一系列的弱点,积累所施各类工程的技术经验;对外吸取同行业公司可取经验,开拓行业视野,推动企业制订新的创新计划并组织落实。

我公司一方面越来越多地参国家钢结构协会高端技术的研发,如国家体育场开幕式工程上空特征设备项目(主火炬塔)空间多曲面异形螺旋钢管壳弯制组装工法,不但如期完成了国家重点工程,更像世界展示了中国的科学技术能力,更填补了中国在同类项目上的技术空白;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对先进科技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如重型钢结构桥梁提升装置的研发,是中国钢结构桥梁吊装运输最先进的技术,此技术不但保证了工程顺利进行,更符合中国节能减排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了施工成本。通过深厚积累,如今我公司已经具有完整的科技创新组织机构及自主研发的能力。

2.3研发项目的确立

从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来看,一项新技术成功的转化必须得到商品市场的认可和金融市场的支持。正是这种多因素的特征,使成果转化的内涵和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同时也增加了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的确立。科技创新往往是一项先进的技术的应用,科技创新的确立,取决于项目能否成功转化应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且得到市场的认可。

3.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把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作为提高公司资质、增加公司业绩的一个凭证或者是单纯的以获奖为目的,同时也存在着失败的风险,这些因素严重的制约了科技成果向产品的转化。因此企业要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首先要做好科技成果的立项工作,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工艺,结合工程的性质,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是否有广泛的市场来对科技成果进行立项;其次科技成果的运用,在科技成果立项研发阶段做好相关使用规则,并且做大可能的考虑到各方面的风险,使得科技成果能够稳定的转化到生产中去。

以我公司研发的重型桥梁提升装置为例,随着交通行业的迅速发展,对交通规模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大跨度的高架桥和轨道交通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了实际的使用中,因钢筋混凝土的局限性,使得钢结构桥梁在此行业中重要性越来越大。钢结构桥梁主要是在专门的钢结构制作基地内进行制作,施工面积小,大型吊装设备受场地面积和厂房高度限制,无法灵活操作、危险系数较高,且吊装费用高。为提高重型钢架构桥梁运输效率,降低施工成本,精简重型钢结构桥梁吊装工序,我单位首次通过对提升装置与液压提升系统技术的研究,将提升装置结合液压提升系统引用到重型钢结构桥梁的吊装施工中。

此施工技术专门针对钢结构桥梁的特点进行研发,可以根据钢箱梁的截面和重量进行调整;并可重复利用,节约能源。我公司研发此技术后已将此技术应用于轨道交通大兴线工程、轨道交通昌平线工程、广渠路工程并取得了巨大效益,轨道交通大兴线钢箱梁工程直接减少钢箱梁装车300t汽车吊租赁费27万元;轨道交通昌平线钢箱梁工程直接减少钢箱梁装车300t汽车吊租赁费51万元;广渠路钢箱梁工程直接减少钢箱梁倒运装车150t汽车吊租赁费30万元。

此项科技创新我公司成功的对其进行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成功的将科技创新转化到了实际的生产中去,并取得了巨大效益,且开创了重型桥梁提升技术新的一面。

4.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

成果推广是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非常需要营造一个有利于成果推广的环境和氛围。当前科技成果的推广,一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按市场机制进行科技成果的推广;一是对于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成果的推广,在政府的支持下,联合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推广。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 篇5

科技大市场是网上技术市场的升级版, 通过推动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和各类中介机构向网上技术市场加速集聚, 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技术, 改造提升网上技术市场功能,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1.1 嘉兴科技大市场建设的有利条件

1.1.1 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为科技大市场提供技术需求基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二次创业”, 根据《关于实施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工程的意见》的文件精神, 嘉兴市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有力地促进了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全市现有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家, 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20家,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7家;共有高新技术企业334家,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993家。

通过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程, 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加快。2013年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2家, 省级企业工程中心2家, 重点实验室1家。全市现有省级企业研究院10家, 省级企业工程中心5家, 重点实验室4家。新认定省级研发中心33家, 市级研发中心91家。全市现有省级研发中心161家, 市级研发中心404家。

1.1.2 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资源的整合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载体

近年来, 嘉兴市大力推进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 积极协助光伏高新园区申报国家863科技计划项目, 积极推进国家级高新区申报工作;全力助推智慧产业创新园建设, 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 明确发展定位,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速。目前, 全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 产业群体发展加快, 已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基地14家, 其中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9家, 继续在全省同类城市保持领先水平。嘉兴市重点建设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 (嘉兴) 、嘉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一批创新平台基地。2013年新增2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目前全市拥有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共13家, 其中省级以上11家 (国家级6家)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居全省同类城市第二,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仅次于杭州、宁波, 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走在全省同类城市前列。

1.1.3 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撑

嘉兴市在加快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创新板股权交易平台的同时, 2013年着重推进科技银行建设, 组建嘉兴农业银行嘉科支行, 专门从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 有力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推进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工作, 出台了《嘉兴市国家专利保险试点方案》、《嘉兴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 已投保专利95件;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活动。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为科技大市场建设和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提供了金融支撑。

1.2 科技大市场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客观分析近年来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嘉兴市场的运行和嘉兴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 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尚未建立市场化运营主体, 导致内生动力不足。事业单位长期作为成果转化平台的运营服务主体, 既不符合市场配置资源的客观规律, 又受到现行体制机制的束缚, 必然缺乏市场化的利益驱动机制, 难以创新商业模式, 内生动力不足, 难以持续。

二是科技中介机构综合实力不强, 导致网上技术市场的服务能力较弱。网上技术市场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广大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但是从全市的情况看, 各地的科技中介机构普遍规模不大, 专业化人才缺乏, 综合实力不强。

三是网上技术市场功能开发不足, 导致市场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 必须进一步明确科技大市场在嘉兴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定位, 构建符合嘉兴实际技术转移的平台, 完善运行机制,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2 嘉兴科技大市场功能服务平台体系的构建

嘉兴科技大市场要以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市级市场、下属县 (市、区) 分市场、专业市场为基础, 按照统一品牌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则、统一在线交易、统一考核评价的原则, 把本区域科技大市场建设成为市场化运作, 服务体系完善, 服务模式创新, 集“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五位一体, 创新资源广泛集聚, 技术展示交易活跃,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显著的重要平台。围绕科技大市场建设目标, 结合嘉兴实际, 应着力推动技术转移、信息发布、科技金融、咨询服务和检索查新等五大科技平台建设。

2.1 建立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平台

鼓励浙大嘉兴技术转移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中科院嘉兴应用技术研究院等本地创新载体和技术转移机构在市场内落户设点。争取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上海技交所、美国普渡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所和科研机构在市场内设立分中心或分支机构, 鼓励高校院所与地方联合共建技术转移中心。

探索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体制机制, 引入市场运作机制, 实行独立核算, 强化转化中心的造血功能。有条件的成果转化中心, 可通过合作、联合、重组等方式, 逐步发展成为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纪中介、检验检测、中试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成果转化服务组织, 强化服务功能。探索引进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和技术经纪人, 参与成果引进和对接转化服务工作。

技术转移中心实行对外挂牌运行, 在市场内专门划分技术转移中心功能区域, 每家机构分别在市场内设立单独办公区域, 每单元的办公场地面积在20~50平方米左右。加强中心硬件条件和软件环境建设, 规范技术转移中心管理, 实行服务内容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人员配套到位。定期开展技术中心工作人员技能培训, 定期邀请工商、税务和行业内组织加强对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不断强化市场监管。

2.2 建立科技供需信息发布平台

建立企业技术需求 (难题) 、高校科研成果信息发布平台, 定期对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科研成果进行不间断地发布。企业技术需求 (难题) 实行全年常态化搜集, 围绕企业共性关键技术需求, 有选择性筛选相关高校科研成果等供需信息, 利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推介和宣传。完善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嘉兴分市场建设, 建设集成果征集、发布、咨询、洽谈、评估、拍卖、交易为一体的网上展示交易平台。

广泛收集本地区企业各类科技产品、技术需求和合作意向进行集中展示, 结合通讯、网络和媒介等现代媒介工具进行技术招投标, 重点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技术需求 (难题) 进行集中展示宣传。重点筛选符合嘉兴产业发展导向, 贴切主要产业技术需求的最新高新技术成果进行重点展示和宣传;加快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成果相关科技信息向大市场聚集, 通过大市场信息平台向海内外进行集中发布。

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科研成果信息发布主要以电子屏幕宣传为主, 在大市场室内、室外同时设置LED电子显示屏, 室内和室外实行同步信息展示。制作需求 (难题) 和成果信息期刊, 定期向相关企业、科技中介和管理机构进行定期发布。建立科技大市场门户网站, 进一步完善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嘉兴分市场建设, 实行网下信息搜集与网络在线发布、网下交流洽谈与网上交易合作紧密结合。

2.3 建立成果转化科技融资平台

进一步发挥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小贷公司、创业投资、科技中介等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技大市场, 建立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科技、金融资源, 综合运用相关金融服务手段, 形成以科技、金融、中介、担保、投资等“五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借助多方资源, 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全程服务和全方位金融支持。

加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融创新产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的不同特点和资金需求, 探索开发科技企业启航基金、续航基金、成长基金、腾飞基金等金融产品。设立“天使基金”和科技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池资金”, 引导银行、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机构长期合作, 共同助推科技成果产业化。

在大市场内设立科技融资机构办公室, 科技银行指派人员定期到市场内进行驻点办公, 集中办理科技金融咨询、融资、保险和质押相关业务。支持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小微企业信用贷、项目资金配套放贷、专利质押贷、股权质押贷等融资创新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推广科技专项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专利等保险。

2.4 建立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平台

建立科技合作交流洽谈、科技项目咨询服务和科研设备检测共享三大功能板块, 逐步形成从产学研合作、科研项目立项实施, 到产品 (技术) 检测服务等一体化、整体式和多功能的咨询服务平台。不断拓展科技咨询服务功能, 科技成果转化立足于技术引进、技术推广、技术交易和科技孵化, 辅助于项目实施、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代理和信息服务, 逐步深入到科技咨询、产权保护和上市融资等全方面、多层次和纵深式服务。

2.5 建立成果转化信息检索平台

建立科技信息数据资源存储库、科技查新信息检索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信息库等三大数据信息检索平台, 为企业、院所和各类型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检索和认证服务, 信息检索平台按市场化模式进行运行, 数据库端口逐步与上海、杭州、北京和广州等先进地区数据库网络端口进行并接, 不断充实和健全本地数据资源信息, 打造具有权威认证、市场认可和业内认知的高端信息检索平台。

科技信息数据资源存储库主要包括企业技术难题、院所科技成果和相关高校科研设备三个基础数据库, 为企业技术需求与高校、院所技术成果进行便捷查询。科技查新信息检索数据库为企业、科研机构提供科技文献检索服务, 力争科技查新信息检索平台获得国家二级以上专业资质。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信息库主要为区域内获授权的专利、商标、电子著作权等信息进行海量存储, 为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等不同状态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提供参考。

在市场内设立科技信息数据资源存储库、科技查新信息检索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信息库等三大功能区域, 引入海量存储和物联网技术, 建立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信息数据资源存储中心;进一步加强与上海技物所、浙江省信息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合作, 建立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科技信息检索平台;建立具有本地经济特色和块状经济特性的数据信息库, 对行业内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入库登记, 不断与专业数据库和海量库进行连接。

3 推进嘉兴科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建议

3.1 建立专项运行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有效保障成果转化

一是设立科技大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建议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 其中第一年用于运行资金200万元。运行资金主要用于场地改造、设备购置、人员管理、业务开展和合作外协费用。每年用于成果转化专项补助资金800~900万元, 主要用于本地企业联合进行技术攻关, 且在网上技术市场上发生交易的项目, 按照实际技术成交额的10%进行补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两方面, 其中自筹部分由嘉兴市财政每年拨付800万元专项资金解决, 申请省财政专项补助200万元。积极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 省财政补助不足部分, 由市财政自行补足。

二是借鉴宁波市经验,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优先奖励已在嘉兴市成功实现成果转化, 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于技术转让额 (技术股) 超过1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 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 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受让方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针对市内成果在市内转化的项目, 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受让方经费补助,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400万元;对市内成果在市外省内转化的项目, 给予成果供给方不超过1.5%的经费补助, 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市外成果在市内转化的项目, 给予成果受让方不超过5%的经费补助,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通过竞价 (拍卖) 方式在嘉兴市成功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 对成果受让方进行激励补助。

3.2 加强科技工作领导, 建立联合协作机制

成立“嘉兴市科技大市场管理委员会” (筹) , 市科技、财政 (地税) 、发改、经信、人民银行和教育部门分管领导任管理委员会成员, 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市科技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嘉兴市科技局, 市场管委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 集中研究大市场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政策制定和人事任命等重大问题。由嘉兴市科技局牵头成立嘉兴市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科技大市场日常管理。

3.3 加大科技体制机制创新, 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加大全市科技资源统筹力度, 逐步引导全市科技人员、科研设备、科技信息和科技机构向大市场内聚集, 完善大市场“五大”科技平台服务功能,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引导, 企业投入为主体,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科技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科技大市场运行模式, 建立从服务引导、科技咨询、合作洽谈、竞价拍卖和信息查询等“一条龙”和“科技保姆”服务模式。大市场常态运作与定期式“开市”相结合, 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大市场定期开放服务日, 大市场所有分中心、业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定期服务, 相关机构服务人员定期接受社会业务申请。

3.4 加强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

一是市、县 (市、区) 要围绕开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要求, 结合实际, 培育一批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引导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走“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的道路,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起到支撑和示范作用。

二是对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中的从业人员, 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人员, 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 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同时, 借鉴深圳市的做法, 在创新型企业中设立技术转移专员, 解决科技成果落地企业“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

三是进一步研究制定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评价管理办法, 开展评价试点工作,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举办独立法人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其从业人员参加技术经纪人培训, 在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方面, 对从事技术中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3.5 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 改造提升网上技术市场功能

首先, 网上技术市场功能改造要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相结合。加强技术供需、投资融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发设计、服务机构、专家人才等一批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在线交易、展示洽谈、申报受理、信息推送、支付结算、协同服务、培训交流等服务功能建设。加强信息审核、统计分析、诚信监督、信息安全等后台管理系统建设。

其次, 从知识产权明晰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交易入手, 尝试通过网上开展竞价 (拍卖) , 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完善功能和流程, 并随着法规制度、安全机制、诚信体系等进一步健全完善, 逐步消除信息化应用障碍, 把展示、交易、受理、鉴证、支付等功能逐步迁移到网上, 推动网上技术市场转型升级。

摘要:科技大市场是网上技术市场的升级版。围绕科技大市场建设目标, 嘉兴应着力推动技术转移、信息发布、科技金融、咨询服务和检索查新等五大科技平台建设,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关键词:技术市场,中介机构,嘉兴

参考文献

[1]姚钢鹰.技术市场网站信息需求及功能设置的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 2001, (01) :51-53.

[2]谭开明.技术市场与技术创新互动发展的机理分析[J].科技与管理, 2009, (03) :37-40.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 篇6

1.1 科技成果转化的紧迫性

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任何一项科技成果在其产生之后若不及时、有意识地推广应用, 就不能发挥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作用。因此, 无论从科技发展来看, 还是从科技在生产中的作用来看, 我们都必须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目前, 我国科研成果的转化率较低, 平均每3.4项获奖科技成果才有一件专利申请, 平均每发表44篇科技论文才有一件专利申请, 而这些专利申请同时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仅有3.2%, 专利中能够转化的不足10%。

据世界银行测算, 2007年我国GDP总量已达世界第三位, 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 人均GDP为2 520美元, 属于中低收入水平;我国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 2000年为1.00%, 2006年增加到1.41%, 但还达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 而我国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数量分别占世界的第一位和第二位;如何用好科技投入, 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水平, 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已成为意义重大、日益紧迫解决的重要课题。

1.2 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按产出渠道, 可将科技成果分为生产企业科技成果、社会个体科技成果、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4类。

1) 生产企业科技成果, 一般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自主创新, 结合生产需求而形成的科技成果。这类科技成果由于紧密依托企业生产, 故而转化及时, 效益明显。如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在“十五”期间, 研发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载人飞船发射塔架和“三峡1 200桥式起重机”“TZ牌油膜轴承”“正铲式挖掘机”“7 500 t铝型材挤压机”“直径2 m无缝铜管轧机穿孔机”等一大批科技成果, 并应用于三峡工程、钢铁企业和航天工业等国家重大项目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 同时产品出口到韩国、南非等多个国家。太原钢铁集团公司近几年研发出700余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其中近100项核心技术具有国际水平, 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技术, 实现了以铁水为主原料达到不锈钢规模化生产, 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年累计出口欧美等国家17.5万t, 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不锈钢产品国际竞争力, 并被及时转化到生产建设中, 广泛用于铁路、船舶、汽车、造币、军工、集装箱、高科技工业等各个方面。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要使更多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在企业得到推广应用, 关键在于企业必须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但山西企业总体技术创新能力较弱, 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成果较少, 许多主导产业核心技术依然依赖引进, 为此, 我们要从体制上进一步激发和培育企业, 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形成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的主体, 产出更多的科技成果。

2) 社会个体科技成果, 是指成果创造者不依托任何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部门, 独自研制发明的科技成果。如2004年度国家科技发明二等奖获得者王衡的“地下工程水害防治新技术”成果, 即属此类。这类成果大多是实用性的, 拥有专利, 一般通过转让专利或以技术入股于企业, 或自办企业而转化。但也有部分成果因种种原因找不到转化渠道而搁置起来。

3)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 是专门进行科学技术研究部门 (研究院、研究所等) 产出的科技成果, 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产业生产中的课题为多数。如我国中国科学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 在“十五”期间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目前已有1 200余家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从体制和机制上确定了应用开发研究的市场导向,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活力大大增强, 诞生了许多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创新成果。

4) 高等院校科研成果, 是高等院校研究人员和研究所 (室) 通过承担国家和省、部委项目和生产中的课题, 以及多年教学研究中形成的科技成果。目前, 全国有2 200多所高校, 我国高校拥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6个,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6个, 已建成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区62个, 教育部与国家经贸委合作, 也在高校建立了7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截止到2007年, 高校获国家自然科学奖457项, 占授奖总数的52.4%, 获国家技术发明奖1 130项, 占授奖总数的35.9%,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 775项, 占授奖总数的29.4%。“十五”期间, 全国高校累计争取科技活动经费1 400亿元, 平均递增18%以上。据统计, 分布在普通高校的4 893家企业2003年收入总额826.67亿元, 其中科技型企业收入总额668.67亿元, 占校办企业收入的80.81%, 实现利润42.98亿元, 上缴税金28.8亿元, 其中科技型企业实现利润27.67亿元, 占64.24%。目前, 高校科技企业已在深、沪、港通过直接或借壳上市, 建了一批具有较强科技实力和良好前景的高校控股或参股公司,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并初具规模的高校产业群, 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2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

2.1 科技中介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模式

科技中介机构是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 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的服务。它不仅要服务于创新活动的上游, 把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 还要向创新活动的中游延伸, 直接参与到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创新活动中, 从成果研究开发到初始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机构的职责就是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横向联系, 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合作。此外,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还应走国际化道路, 努力向国外大中型企业介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与国际成果转让竞争, 为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打入国际科技市场做贡献。

2.2 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模式

在我国,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尤其是中后期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缺乏, 常常阻碍一些前景较好、市场效益诱人的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造成科技成果产业规模不大, 不形成规模经济, 无法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 组建股份制公司, 促进科技成果进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是科技成果转化值得探索的新模式。一方面, 通过吸引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参股, 使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相对分散;另一方面, 可给那些具有创业精神和有胆识的人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 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优化组合, 且为科技成果进一步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2.3 高新科技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从国家层面来看, 近年来, 我国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科技进步取得巨大成就, 产生了许多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创新成果。如今, 科技园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正成为当前地方, 尤其是各省、市科技工作的重点。“十五”期间, 山西省的技术创新综合指标由全国的第21位上升为第12位;山西省重点学科达到49个, 比“九五”期间增加了12个;“十五”期间, 山西省专利申请总量为8 782件, 比“九五”期间增长了55.2%, 仅2008年山西省专利申请量就达5 386件, 比2007年的3 333件增长61.6%, 在全国排名第20位。这与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发挥的作用分不开。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高新区, 该区入住企业1 600余家, 其中高新技术项目833项,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就有347家, 涵盖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 占到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80.0%。总投资1.3亿元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已建成, 在册孵化的高科技企业已超过300家。“十五”期间, 太原市展开了“科技成果转化突破年”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率近40%。2008年太原跻身中国城市综合创新能力50强, 这大大地推动了山西省创新型省份的建设步伐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步伐。

2.4 产学研结合共促科技成果产业化模式

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发展高新技术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资源相融, 优势互补, 是科技转化生产力的有效途径, 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由之路。自主创新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 而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取决于局部的活力, 取决于每一个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当前, 虽然有不少企业, 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 对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越来越重视, 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有的已达到5%~7%, 个别已达到10%;但从总体上看, 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56%, 大中型工业企业也只占0.71%, 在全国两万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中, 有研发机构的只占1.25%, 绝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技术, 特别是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据有关部门对我国6 800多个大中型企业的调查, 10%的企业有急需技术的危机感, 70%的企业对技术有需求, 但不迫切, 20%的企业对技术没有需求。从此项调查可以看出, 大多数中国企业仍然对开发技术、接受新技术缺乏动力, 对科技成果缺乏强烈要求。

1) 以市场为导向, 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攻关项目突出以市场需求为目标, 必须以企业为主体。这是因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必须经过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4个阶段, 而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优势和特点决定其重点在于研发和孵化, 因此高校和科研单位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阶段应是前期, 应选择最佳时机, 将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最终落到企业, 这样才有利于彻底改变科研与生产脱节的现象。

2) 政府积极推动合作, 合作模式多样。政府必须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搭建起资源积聚的平台和桥梁, 促进科技与企业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并在宏观上整合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资源, 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如共建技术开发中心, 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 合作办学等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合作研究, 合作开发, 联合攻关;建立基金会, 设立产学研专项基金。

例如, 清华大学与山西省人民政府签约, 在科技、人才方面全面合作, 为山西建设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服务。山西亚宝药业集团公司与国家军事医学科学院联合开发的中药抗吸毒药“归元片”;与北京理工大学联合开发, 从纯植物提取有效成分, 开发治疗糖尿病的新药;同中国科学院联合开发的抗肝癌药填补了国内空白。太原理工大学与刚玉、天脊、南风等企业签订了全面科技合作协议;与大同齿轮集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立了技术中心和中试基地等。

2.5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保证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据资料显示, 在我国已经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中, 转化的资金主要靠自筹的占56%, 由国家科技计划拨款的占26.8%, 风险投资仅占2.3%。而国外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高, 风险投资起了关键作用, 在美国至少有50%从事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风险投资的帮助。

我国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1985年9月, 在原国家科委和中国银行的支持下, 国务院批准上市了我国第一家专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继此, 进入1999年, 国家财政又出资10亿元成立科技的创业基金。目前在我国最大风险投资的带动下, 各地纷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已具备40多亿元的风险投资能力。可以相信, 在不久的将来, 会有越来越多的风险投资介入, 这将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

2.6 大学科技园区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几十年来, 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为高等院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但由于中国目前的科研体制一直受“重研究, 轻转化”的影响, 造成了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日益脱节的局面, 因而也无法取得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浮现于当时的状况, 一方面是中国的企业低水平、低效能应用落后技术的传统生产方式不断重复;另一方面是相当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无法得到应用和产业化, 而不得不闲置起来, 造成了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有“优”无“势”的尴尬局面。

鉴于此,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 中国的高等院校陆续尝试将其科研成果进行科技转移, 主要办法是通过设在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推动大学的科技成果与市场和企业结合。这种通过被动适应, 而不是主动适应市场需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和技术中介组织的出现,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作用逐渐下降。

为此, 教育部部长周济院士在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企业工作会议上讲到, 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平台和主要渠道, 大学科技园要走“四级跳”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大学科技园主要工作就是不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 打造一个能促进科技成果持续有效转化和实现产业化的平台,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四级跳”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

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 就是要克服传统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被动推广和单纯出售科技成果的弊端, 确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将市场需要、科学研究, 以及研究人员和科技资源等通过科技园的平台进行系统整合和集成, 使得高校的科技成果更具有针对性、方向性和社会适用性。同时, 大学科技园还应该是一个孵化器形式的大学科技园, 以孵化、转化高校的科技成果为己任, 突显校内出思想、周边搞孵化的功能。

3 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3.1 科技投入不足与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地方领导对当地科研水平和成果开发转化能力估计不准, 抓科技工作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只注重引进现有的成熟技术和高科技项目, 而对作为科技创新重要基地和科研成果产出源头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使山西省的科技创新能力严重不足。

一些科研人员, 长期活动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 习惯了旧的科研模式, 对新形势下科研与产业紧密结合的发展要求不适应, 对科技市场的发展状况也不了解, 从主观上轻视成果转化开发。特别是受传统科研模式的影响和制约, 科学研究只重视发表论文和学术成果, 对研究是否“有用”, 成果能否转化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3.2 政策保障上还不完善

我国技术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 依存度高达50%, 而美国、日本仅为5%左右。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产业总体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内还没有形成“注重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创新领先者权益”的政策环境。加大创新能力建设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都需要政府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3.3 运行机制还不健全

科技成果转化既是一个技术创新的过程, 也是一个技术产业化的过程, 需要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涉及方方面面。目前, 迫切需要尽快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资本投入撤出机制, 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入、撤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这样才能使科技成果转化过程顺利进行, 但我国现阶段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还不健全。

1) 政府的组织协调机制不健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既涉及政策、法规问题, 也涉及贷款、税收的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 需要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 只有政府出面组织官、产、学、研联合攻关, 才能加快转化过程。现在中央对科学技术事业非常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全面部署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 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但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思路, 在积极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地区、企业的合作上,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上还有缺位的地方。

2) 产学研合作机制不健全。产、学、研合作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途径。在我国,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 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以及产学研合作起步较晚等原因, 还未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来体现产学研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特别是山西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研发人员分属不同的法人单位, 形成各自独立的科研梯队, 即使是相同或相关的科技项目, 也很难进行真正的联合。尽管国家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互相结合, 取长补短, 但产学研紧密联系, 共同致力于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合作机制还没真正形成。

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问题研究 篇7

一、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模式

(一)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需求特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大且价值实现具有滞后性,这与资本的逐利性和对安全的要求产生矛盾,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融资需求有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特征。

(1)融资需求及风险具有阶段性。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过程,具有显著的阶段性特点,学术界对其阶段的划分有不同理解,目前较为公认的“四阶段论”将其分为科学成果阶段、技术成果阶段、技术产品阶段、技术商品阶段。在科学成果阶段,科学技术因素占主导地位,所需资金量不大,但所有投入承担技术风险大;在技术成果阶段,从实验室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经过小试中试环节,对实验室中的技术与产品是否合格并能成为具有市场需求、可以企业化生产的产品进行论证,该过程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及时的资金支持是科技成果转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可能没有与之配比的收入产生,风险很大;在技术产品阶段, 通过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工艺、管理等再次创新进入批量生产,融资需求增长快,风险较大;技术商品阶段,科技成果转变为能在市场上销售的成熟产品,并促进其产业化, 财务业绩迅速增长,融资需求大幅增加,风险相对较小。

(2)融资渠道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阶段性特点,需要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其融资具有层次性的特征。在科技成果阶段,技术风险最大,主要是自有资金和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成果阶段需要的资金投入增加,在这一阶段产品不成熟,风险很大,财务业绩很少甚至为负,不符合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要求,融资来源有企业资金、天使资金、创业投资等;技术产品阶段资金需求快速增长,产品进入批量生产,有一定的财务业绩,但设备、 原材料采购需要大量资金,而为了获得订单扩大新产品的销售,大量采取赊销方式,使流动资金不足,主要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快速融通资金;技术商品阶段,企业进入稳定发展期,风险较小,资金需求规模大,可以在资本市场上通过股权转让、上市、并购等方式融资。

(二)科技成果转化多层次融资模式选择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转化的不同阶段风险与收益特征不同,各投资主体的风险承受力及收益要求存在差异,科技成果转化对融资服务的需求也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多种金融手段优化组合,协同合作。表1列示了科技成果转化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财务绩效、资金需要量及相应的融资模式。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多层次融资服务, 既有政府的专项资金、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有各种金融资本的参与,因此建设涵盖科技成果转化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实现金融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需要政府的引导、科技金融机构的不断创新以及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等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的连续性、衔接性和匹配度,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样化、动态性资本需求。

二、科技成果转化融资现状

(一)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一国R&D经费来源结构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主导型;二是企业主导型; 三是政府企业双主型。表2列示了我国2008~2012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资金来源情况,表3列示了各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来源比较。表2显示, R&D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为政府、企业、国外,2008~2012年政府投入有所下降,与此同时,企业投入不断上升,可以看出,我国R&D经费来源结构已转向企业主导型。R&D经费总量大幅度增长,其中政府和企业是R&D经费的主要来源,二者之和占R&D经费的95%以上,其他资金来源比重较小。表3显示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研发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和政府,政府投入比例在30%以上,而其他资金来源均高于我国。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2013,下同。

研究与实验发展支持的领域主要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研究。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3)显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经费总额分别从2008年的220.8亿元、575.2亿元、3820亿元增至2012年的498.81亿元、1161.97亿元、7246.81亿元。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总额逐年快速增加,2012年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占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4.8%、 11.3%和83.9%。各国科技发展水平和结构不同,三类活动上的投入比例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对于基础研究的投入不到5%,而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基础研究,我国在国家科技经费支持基础研究方面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投入力度。

(二)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困境来自政府的经费大多用于支持高校和政府科研机构,规模以上的大企业具有融资优势,而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融资较为困难。

(1)融资渠道有限。首先,目前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针对成熟企业,风险较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财务现状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对于贷款风险防范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领域进行融资支持的产品和服务较少,商业银行的贷款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相对较高,满足科技企业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还处在探索阶段。其次,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创业板于2009年10月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上市融资规模有限,现行的创业板证券审核制仍强调企业过去的财务业绩和未来盈利能力等定量指标,绝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达不到标准。对企业的研发能力、科技含量及成长潜力等指标不作要求,不适用于处于创业期的高科技企业。而且,产权交易市场和场外市场发展缓慢,抑制了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造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方式狭窄,限制了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政府设立了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对企业进行阶段参股的模式,解决成果转化融资难的问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截止2011年底,全国共有188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获得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政府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累计出资260.08亿元,引导带动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达1407亿元,平均放大6倍。但政策性风险投资机构仍占主导地位, 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引导和吸纳作用不够,风险投资存在准入限制,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少且资本规模较小,风险投资运作的效率低,因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未完善,缺乏完备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难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

(2)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支持体系不完备。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支持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共同努力。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风险高,其融资服务不能全靠市场,需要完备的政策支持。目前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的交流平台、融资平台、中介服务组织、科技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等不健全。政府财政科技投入主要是无偿提供资助,这种投入方式没有起到杠杆作用,对金融资本的引导不够,财政资金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2006年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有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文件,但政策不够全面系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备,缺乏统筹协调,政策一致性差且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权责不清晰,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技保险体系不健全,科技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各保险机构缺乏深入的业务实践,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较单一。政府提供补贴引导科技企业投保,但在审批机制下,审批周期长且补贴到位慢制约投保积极性。

三、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对策

(一)拓宽融资渠道

(1)设立引导基金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对于引导基金, 政府应对现有的行政化运作模式作出改变,实施市场化、 企业化运作,发挥市场对科技项目的识别和筛选能力。通过建立政府与风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运行模式,风险共担、合作共赢,从而吸引更多的风险资本投资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依靠风险投资的专业投资水平,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科技成果转化前期和中期,很难通过直接融资获得转化所需资金,而风险投资的目的就是承担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化解和降低风险发生率,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分期投资降低企业融资风险。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加快培育发展创业投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借鉴国际和国内经验, 制定财政资助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担保政策等给予风险投资有力支持,鼓励风险投资发展。建立并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和退出机制,规定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待成果转化运作成熟后,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随时退出。

(2)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借鉴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经验,设立政策性银行、科技支行,截止2011年底,全国已成立科技支行34家,各金融机构充分考虑高科技企业在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担保品、贷款期限等方面的特点,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如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借鉴上海模式推出“未来星”、“启明星”、“科灵通”、“投贷宝”等在内的新产品。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降低融资要求,提供与常规贷款不同的标准化、个性化、差别化的融资支持。加强创业投资机构和银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创新组合金融服务模式。

(3)完善资本市场。美国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支持体系是以资本市场为中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中,超过一半以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力地推进美国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对洽会,聘请风险投资机构和证券、 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开展上市的普及培训,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助,降低企业股权融资成本。尽快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特征,其上市标准不能只注重现有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更应该考虑其研发能力、创新能力、成长潜力等方面。在发行审核方面制定较为宽松的标准,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发审效率。建立适应科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及兼并收购管理机制,以控制整体风险。

(二)增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包括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中介机构,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评估、贷款咨询、资金投向等顾问咨询服务,同时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完整的科技保险体系等,增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

(1)健全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方不同的主体,只有在各主体间建立起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加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信息共享、利益共赢才能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融通。融资信息平台聚集和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科技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创投机构、券商、中介机构等各类参与主体的资源, 搭建多元化、多种类、多形式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起政府资源与市场运作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制,实现全方位的金融、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定期发布满足科技成果、项目投融资双方需求的信息,一方面建设科技企业信息数据库,为有关各方提供最新动态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客观全面的企业信息,降低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另一方面,建设金融机构信息库、科技金融咨询专家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资本、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科技保险和上市辅导等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

(2)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全国性、地方性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担保的相关规定,鼓励担保机构为其融资开展担保,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等措施,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补助,并提取风险准备金,设立科技担保补偿资金,融资共同担保基金,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净损失时, 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比例分担,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创新担保产品,降低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风险。

(3)培育科技保险体系。科技保险可以有效转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科技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构建合理的科技保险体系需要政府、保险公司、企业的共同参与。科技保险具有正外部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是目前采取的主要模式,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一是对保险机构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对各类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鼓励开展科技保险创新。政府协助建立风险分摊机制,政府与技术评估机构、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科技创新风险评估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发挥风险初审的职能,加强科技保险风险的可控性,通过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分摊风险。二是引导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省市两级政府积极拓宽科技保险引导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税收优惠,建立兼顾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的补贴办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科技保险。 保险公司加大研发力量提供更多的科技保险产品。加强与投、融资机构的合作,探索保险资金介入科技创新的新途径,科技保险与其他科技金融扶持手段结合,开发“投资连接产品”,使科技保险成为未来利润的增长点。

摘要:资金支持是科技成果转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科技成果转化不同阶段风险与收益特征不同,对融资服务的需求存在显著差异,需要多种金融手段优化组合,协同合作。本文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来源及融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设立引导基金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完善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模式,并增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等建议。

打造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旗舰 篇8

2002年,芮国忠出任中國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并兼任北京华创阳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开始致力于打造我国医药行业技术中介机构的龙头。在进行医药技术中介服务的同时,转化中心几年间精心构筑了高度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公共平台,包括中国医药技术联盟、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国医药技术经济网、《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杂志。

在搭建平台的同时,该中心还通过组织策划品牌活动,不断发展和扩大业务渠道。从1998年开始连续举办了9届的中国医药高新技术交易会,成为我国医药技术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展示交易盛会;邀请中外著名机构专家举办中国医药科技经济合作与发展分析报告会;此外还连续举办 “全国医药技术管理高级培训班”、中国国际制药前沿技术与产业化发展论坛等。

为满足市场多样性的实际需要,转化中心还在运作管理上不断创新,按照功能整体化、全程式或模块化服务模式进行业务流程的设计和打造。譬如在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方面,运用委托合同定制、整合联营、居间服务等模式,同时接受中外医药企业委托,帮助他们进行临床研究和注册报批,进行新药技术(项目)水平评估和项目融资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

仅以去年为例。2007年8月,转化中心了解到美国百博(BioPro)医药有限公司欲在中国投资购买治疗脑胶质瘤新药的技术需求后,便迅速在几十家研发同种新药的国内研发机构中,进行机构甄别和项目遴选。3个月内就高效率促成了美国百博(BioPro)医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康海药业有限公司“替莫唑胺原料和胶囊”新药技术转让合作,达成的技术交易额为420万人民币。当年10月,经过前期近5个月的市场调研、项目评估和商务谈判, 转化中心与爱德药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注射用瑞替普酶(派通欣)及所属公司整体产权的转让”全权委托代理合作协议,充分发挥在新药技术项目评估和技术转让方面的专业、权威优势,同时联合北京产权交易所在产权交易上的优势,积极推动该项目技术产权交易成功,目前该项目已经有10多家国内外制药企业和投资机构正在商洽中,技术产权交易额约5000万人民币。

几年来,作为我国医药行业中的一支中坚科技中介力量,中国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凭借精心构筑的新医药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集政府资源、技术资源、项目资源、专家资源、网络资源、信息资源等于一体,根据新医药技术转移的特点来设计和打造其业务流程,在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精益求精,取得了较好的业绩。芮国忠说,目前转化中心已步入高速发展阶段,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成立8~10个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专业性科技创新服务和科技咨询企业,同时在上海、广州设立分支机构,并在美国、日本、欧洲等设立海外机构,力争成为我国医药行业中最具规模和影响的专业性科技咨询和科技创新服务集团公司。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 篇9

国办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科技部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

4.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5.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从事军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执行国家关于军工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

二、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主权

6.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

7.要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在创办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资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

8.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9.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要保障企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摊派或无偿占用企业的资源。

三、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

10.各地方要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上要给予支持,政策上要给予扶持。要引导这类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优惠价格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法,以市场为导向,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好服务,求得发展。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融资帮助。

11.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各地方、各部门在落实国家股票发放计划时,应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12.独立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外比较分析 篇10

二、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比较

1. 各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美国认为政府应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干预, 但表现在科学技术领域则是干预范围的逐渐扩展。特别是对于一些基础技术和共性技术, 从不直接支持到直接支持的干预范围不断扩大。成立于1901年的美国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NIST) 是美国商务部技术管理局下属的公立研究机构, 专门组织专业性实验室, 开展产业基础、共性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政府对私立的科研机构、大学提供研究经费, 帮助他们进行基础性研究。美国标准和技术研究院还负责组织和协调美国商务部和地方政府合作设立的国家级先进制造技术应用计划。另外, 美国政府还通过立法等手段, 积极鼓励产学研合作, 企业和科研机构联合起来, 将不同学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集成起来, 加强了科技的合作。

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长期扶持, 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专业化程度高、针对性强, 同时坚决贯彻了“自主先于国家促进”的原则,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组织方法上, 德国政府注意同经济界紧密合作, 通过公立机构、行业联合会及政策银行等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将原日本工业技术院和日本计量培训研究所合并, 组成新的日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院。这一公立研究机构将自身定位于产业界和大学学术团体之间,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联合产业界、大学和区域的财团, 通过技术转移, 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新产业的诞生。日本政府还极力加强技术的联合开发, 1995年日本政府成立官产学合作促进办公室, 1998年通产省又补贴22亿日元支持合作研发等。

法国政府对企业增加科研经费采用税收折扣的办法。规定:凡是研究与发展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 审核批准后, 可以免交相当于研究与发展投资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法国政府每年还通过国家创新署 (ANVAR) 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无息贷款, 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

2. 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 可以看出即使是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甚至奉行自由经济的国家,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也无不强化政府的干预作用。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基础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 对这些技术的研究投入大多以政府的直接投入为主, 并且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各国政府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无论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提供信息服务方面, 还是税收政策、资金资助等方面都对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各国政府普遍强调科技的合作, 无论是产学研合作还是官产学合作都被证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所以, 我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应发挥积极作用, 支持前沿技术与重大专项的研究与开发。建立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协调机制, 支持企业采购国内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1. 国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历史上, 以宪法保障科技进步最早立法始于美国。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用法律来保障美国科学技术创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如1980年的《技术创新法》、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1986年的《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96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美国为鼓励风险投资, 于1978年、1981年分别颁布了《收入法》和《经济恢复法》。另外, 美国1980年至1992年, 先后颁布了8部有关促进、规范、约束科技主体相互交流与合作的法案。这些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 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如1983年至1994年, 美国与日本和欧盟建立了1350个高新技术联合开发项目, 从而有效地推进了科技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及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德国也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 其法律规定, 企业添置新设备, 只要三分之一是用于研究和开发的, 就可享受税收减免。这对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 推动技术的实际应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需要指出的是, 经济发达国家对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提供税收优惠的一个显著特点是, 很多优惠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本身, 而是针对有利于研究与开发的所有项目和活动, 这无疑能有效地刺激所有企业加强科技投入。

日本也是高度重视科技立法的国家之一。日本政府于1999年颁布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该法将以前颁布的相关政策、措施上升到特别措施法的层次, 这就从多方面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另外, 日本的《产业教育振兴法》关于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形式、法律地位、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管理等规定, 对促进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的顺利发展也起到了较好效果。日本《专利法》第107条规定, 大学向民间机构转让的科技成果, 可减免或免除1~3年的专利年费;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在实施特定科技成果转让时, 专利厅长官有权减免其专利申请手续费。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大学及研究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该法还规定, 专利局局长指定的学术团体举办的研讨会上以书面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 发明创造人仍有权获得专利, 从而激励了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法国于1999年6月颁布了《技术创新和科研法》。该法的颁布改变了法国以往依靠几个公共研究机构来承担研究开发工作, 造成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局面。由于该法鼓励大学、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建立契约性的正式合作关系, 使高等学校及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得以加强。

2. 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问题, 制定了不少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 建立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激励体系, 创办了大学科技园、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但总的来说, 中国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合作方面, 与经济发达国家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原因之一是中国关于科技合作的立法和制度不够健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关于“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 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 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 该规定属于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 迄今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产、学、研合作进行具体规范。法律是对一定经济关系要求的反映。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加强科技合作方面的具体做法, 特别是要制定《产、学、研合作法》。该法应对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成果归属、政府扶持等做出明确规定, 即用法律制度把科技创新主体的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

三、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比较分析

1. 国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美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模式以基础研究任务和应用研究市场为导向。基础研究主体主要是高校和各类研究机构, 经费以政府出资为主;而对于应用研究, 企业是科研主体, 从事产品的改进研究, 经费由企业和贷款解决。应用研究的管理方式是企业化管理, 决策程序明确, 并用良好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各类人员科研积极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主要作用是制定和实施法规, 引导企业与产业部门合作, 并帮助建立各类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德国科研坚持市场导向, 前沿基础研究由科研院所承担, 应用研究由企业承担, 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 大型项目政府和公益性组织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德国科技管理采用市场管理, 科研项目选择根据企业竞争的需要, 科研成果的价值也由市场机制评估。德国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法规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制定相关标准提高科技含量, 并提供相应的监督和服务职能, 同时政府还通过大型项目的支柱引导科研方向。

英国的科技主要是计划导向, 企业和政府是投资主体, 科研主体由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完成。英国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科研计划和奖励政策, 并通过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相关科研项目。

日本模式是市场导向, 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资助, 采用“官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日本的科研管理采用企业化的方式, 各主体分工明确、责权利明确, 共同完成相应科研项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构建产业部门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平台。

2. 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

观察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美德英日四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我们发现其有很多共性:科研导向市场化;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 其次才是政府;科研主体要么是企业, 要么是企业和科研部门合作;科研管理也多表现为市场化或企业管理;政府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制定公平、公正法律规则保护科研成果, 引导科研部门与企业合作共同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目前, 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是计划导向, 科技成果距离市场需求较大, 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也较差。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 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高。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首先从科技成果的产生来说, 需要政府主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从科技成果的转化角度, 需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 培育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加强“官产学研”之间的结合。

参考文献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EB/OL].http://news3.xinhuanet.com/tech/2006-07/04/content_4793438.htm

[2]黄群:德国政府在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J].中外科技政策与管理。19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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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飞:法国科技成果推广署管理与运作模式剖析[J].全球科技经济望, 2002[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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