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九篇

2024-05-02

约定财产 篇1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运行问题,改善建议

一、引言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这些修改和完善较之以前有着巨大的进步和历史性的飞跃, 但仍然不能满足多元化财产纠纷的解决和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一) 财产约定的主体要件模糊不清

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中, 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主体条件, 只是加以推定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中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满18周岁。而《婚姻法》中规定, 男性的结婚年龄为22周岁, 女性结婚年龄为20周岁, 与民通中的18岁规定显然不一致, 这就出现了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情况。

(二) 在对外效力上, 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为“登记对抗要件”, 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是对于第三人的保护, 然而假设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经过依法登记, 夫妻也依法将约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告知于利害关系人, 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一经过, 利害关系人若基于诚信之原则承认则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第三人事后反言声称不知该约定的存在, 那么由于没有相关凭证, 夫妻双方则很难举证。 (1)

(三) 缺乏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意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只是要求夫妻双方以协议或口头的形式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 但对于具体的协议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只能在民法中推定其为书面形式, 且没有与之相关的登记制度。

(四) 缺乏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及相对应的责任机制

夫妻双方在协议约定相关财产内容时, 在财产的管理方面, 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管理、其中一方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但是一旦出现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约定将财产交由一方管理的情形时, 管理财产的一方难免会基于怨恨、愤怒的情感, 对相应财产恶意进行破坏、隐匿、转移或者毁损, 来达到损害对方财产权利及报复对方的不良目的。 (2)

三、实践运行中的问题

(一) 由于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 一些规定的欠缺、模糊, 使得人们对法条的理解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且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以确认, 导致法官的裁量权过大, 不利于达到整体判决的一致性, 易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 在这样一个物质、浮躁的社会, 离婚率的增长趋势快的惊人, 然而选择诉讼离婚的也不再少数, 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上不能达成一致, 那么离婚判决中必然缺不了对夫妻财产和债务的处分。

四、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一) 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具体内容的建议

1. 在约定的主体要件上, 须是具有婚姻缔结能力的人, 只要年满18周岁且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皆可订立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其是否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在所不问。

2. 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 要进一步强化第三人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将双方的财产约定本着诚信原则告知利害关系人的过程中, 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事后反言, 需要将告知的过程制作成相关凭证。

3.“在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方面, 需要增设相关规定。” (3) 变更与撤销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合意, 更要规定严格的程序。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4. 财产登记制度是保障婚姻当事人双方财产权益的必要制度, 在缔结婚姻之时, 对于家庭财产之中的不动产、价值较大的动产、夫妻各自拥有的股权及基金等需要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5. 建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及相对应的责任机制, 可由夫妻双方协议选择某一固定机构或部门对二者的财产进行有偿管理, 也可有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由双方共同管理或由其中一方来管理, 甚至也可由双方指定一人或多人进行管理皆可。

(二) 对于实践运行方面的建议

1. 要全面加强执行力度, 由于夫妻之间不同于合同法中的一般主体、它其中夹杂着复杂的感情和亲属关系, 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加强执行力度, 优化执行程序, 来达到预期的效果已成为提高执行效率工作的重中之重;

2.“实践出真知”, 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立法, 司法工作人员要善于总结实战经验, 定期提交经验报告, 为立法人员提供切合实际的经验和素材, 使未来的立法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使得立法来源于实践, 也能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3. 协调社会经济, 建立和谐社会;力求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 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重点发展落后地区的发展, 力驱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力求社会财富平均分配,

4. 大力加强公民的精神文明建设,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司法人员、尤其提升法官的总体素质和个人的业务能力等。笔者真心希望, 自己的这些建议能有所价值, 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献上微薄之力!

五、结语

希望本文能对夫妻间财产矛盾的化解起到有利的作用, 也希望对夫妻财产方面立法的完善起到点滴的作用, 对于我国的立法的渐趋缜密和完善有着巨大的信心, 相信我们的法律能深深植根现实生活、从实际出发, 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服务国家!

注释

11刘亮.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局限与完善[Z].法律图书馆, 2011.

22陆静.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9.

约定财产 篇2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该如何签订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颁布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女方20周岁、男方22周岁。2、协议人必须是特定的主体,即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如果双方未曾登记结婚而签订的《协议书》,只能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而不能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3、夫妻双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签订该协议不能超过夫妻财产制的范围,更不得规避法律效力。5、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后是不是就立即生效了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特定主体间的一项法律行为,只有符合了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公证虽然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协议在办理公证之后,对于夫妻来说,更容易明确夫妻的财产关系,而对于第三人而言,办理了公证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确信,处理财产更易被第三人所接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自财富积累的增多,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公证,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也是在现代人追求自主、平等的婚姻财产观念作用下产生的新生事物,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

二、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会存在什么问题、公证时该注意什么呢?

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产权归属,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因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很多签订了的约定协议不能生效使用,给当事人造成很多麻烦。常见的问题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例如一对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夫妻双方,二人约定:所购的以上房屋归男方所有;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因为不懂相关的规定,没有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手续,也就是说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利登记人仍是夫妻双方二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向某人借款10万元,用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给出借人,但未告知出借人他们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男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债权人仍旧可以视夫妻中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因为男方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未能满足“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在办理了某种公开手续或为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财产协议对第三人才有抗辩力”的条件。

在夫妻约定将婚后共同的房产归一方所有时,公证员要告知双方公证后一定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使登记权利人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权利人保持一致,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约定房产的登记权利人变更为一人。

第二种情况是混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赠与、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概念。

一对夫妻在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缴纳了全部的购房款。二人在结婚登记后,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属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二人所有。申请对此《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这种情况下,其实当事人混淆了赠与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概念。一方将婚前自己所有财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其实是一种赠与行为,适合签订赠与书、受赠书或者是赠与合同来处理比较恰当,而不适合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形式。

尚未结婚的二人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属于二人各自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各自所有,尚未结婚就不能称之为夫妻,何来夫妻财产?如果要办理公证也应该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而不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混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和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况也会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并用以上所购房屋进行了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就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以上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再承担还款义务,但没有经过贷款银行即抵押人的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因为在办理银行借款手续时双方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都签了字,所以离婚时自己约定的抵押物归一方所有的情况抵押权人并不知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押人也不会同意他们将抵押物归一方的约定),应该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把夫妻共有的财产(含有房产)在离婚时约定都给孩子所有,而孩子尚未成年。此种情形下,其他的动产很好处理,给孩子在银行开户将财产存入孩子名下即可,而房产都给孩子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但因孩子未成年不能签订受赠书或者是赠与合同(父母作为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是父母签订受赠书或者是赠与合同也不合适),则不能变更过户到孩子名下,只有在孩子年满18周岁时才能让孩子签订受赠书或者是赠与合同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所以为避免双方反悔、预防纠纷的发生,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以上经常出现的问题,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都会告知当事人如何避免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现通过一公证的案例来予以说明。

一对夫妻有两套房屋,该两套房屋均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另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股票等资金。夫妻双方约定:将以上两套房屋的产权均归女方一人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归二人共有,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

公证员根据双方的情况,要求双方提交了相关材料并查证双方不是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且双方是自愿签订、没有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的情况下,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并起草了约定协议书,内容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乙方(女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一、以下两套房屋均系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位于**省**市**区*****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市房产证号:*********),权利登记人为甲、乙;

位于**省**市**区*****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市房产证号:*********),权利登记人为甲。

双方确认,以上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二人约定将以上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均归乙方(即女方)一人所有。甲方承诺:该协议公证后三十日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两套房屋中的权利人变更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归女方一人所有。

不管在男方或女方各自名下***银行的存款和收益以及各自名下的股票、基金和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保证认真履行此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以上家庭所有财产总和10%的违约金。

以上协议为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双方不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

协议人:

甲方乙方

20**年*月*日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不经公证就可以产生效力,那么公证有什么作用呢?

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培养和维系夫妻双方良好感情: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的生活。婚姻发生变化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即使有纠纷发生也有约定在先有据可依。有这样一对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约定:不管二人离不离婚,以上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女方一人所有。双方就此申请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后双方离婚,男方要求分割以上房屋。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达成该约定行为时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所以更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双方就财产进行的约定。

最终法院依据该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该套房屋判给女方所有,保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公证过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离婚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当扎实的证据,对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亏的情况,虽然对当事人同情,但也毫无办法。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财产约定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所以,相信公证,把你们的问题交给法律专业人士来防范,既节约了成本又减少了麻烦,何乐而不为?

参考文献

[1]林艺枝.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探析[D].复旦大学,2009.

浅析夫妻约定财产制 篇3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實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

我国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对婚前财产和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如约定的范围、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约定的效力等未作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为了保持生活的独立性或出于其他原因,开始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而从事企业经营或其他高收入职业的人群,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了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或者为了防止对方借婚姻谋取财产,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需求更为强烈。此外,随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增多,采用约定财产制的人们也会有所增加。随着采用约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人的不断增多,原有的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简单,既缺乏指导性,也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增加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该约定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发生的。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关于约定的方式,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发生纠纷。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

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关于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约定的时间不必作更多的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关于约定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规定的范围是比较宽的,因此,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哪种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关规定,即没有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财产制进行限制。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般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2)劳动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3)管理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4)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甚至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3.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1)关于对内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财产约定协议 篇4

甲方(系乙方配偶):唐某,男,汉族,1907年7月13日出生,某市某房地产管理局公务员。

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楼某号房。

乙方(系甲方配偶):韦某,女,汉族,1908年2月27日出生,某市某房地产公司职员。地址:同上。

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的归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婚前出资购买,一乙方名义办理登记的一部牌号为某号的某牌汽车一辆归乙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使用。

第二条:甲方的其他婚前财产和乙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详见甲乙双方婚前财产清单)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的婚后全部收入所得为双方共同财产,用于双方的生活和投资经营,收益归双方所有。

第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为凭。

甲方:谭某乙方:韦某

2011年8月6日2011年8月6日

附:

1、甲乙双方婚前财产清单;

约定财产 篇5

我和张玉是一见钟情而走到一起的。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她提出要签一份“结婚协议”: 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视为提出方主动放弃一切财产,我同意了。结婚后,我们分歧不断,感情逐渐淡漠。今年9月,我提出离婚,张玉就主张按照协议约定,要我放弃所有财产,我犹豫了。请问,那份结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在这段婚姻中我并没有对她不忠,坚持离婚我就必须放弃一切吗?

上海 王彦

王彦读者:

你好。你的疑问涉及到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简要地介绍该制度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所谓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并确认夫妻用契约的方式,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的归属、处分及债务承担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对应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而言,一旦夫妻选择了“约定”就排除了“法定”的适用。而本案中,你和张玉的“结婚协议”实质上就包含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但是,任何“结婚协议”对财产的约定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而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张玉提供的“结婚协议”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就视为放弃全部财产,实质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协议中该部分约定无效。因此,张玉提出的财产全部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该约定无效的情形下,双方事后又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法院会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并适当照顾弱势方。

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6

第二、财产约定协议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财产约定协议书就财产归属的约定必须明确、且不得分割他人财产。

第四、在财产约定协议签定以后,必须严格的执行,如果个人的行为对财产的归属进行了改变,则原来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就可能会因为个人的行为发生改变。

第五、不仅要约定财产的归属,还应当约定相应的债务承当。

第六、应当明确夫妻对财产及债务权属的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则对第三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7

甲方(男方):X,年 月 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 之夫。

乙方(女方):X,年 月 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 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子/女,叫,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婚内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路 小区 栋 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现登记于 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 所有,按揭贷款由 负责偿还。

2.位于深圳市 宝安区 区 XXXX 街道XXXX路高发XXXX花园1栋6座1102(建筑面积为 104.95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深房地字第XXXXXX号,现登记于男方和女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XX所有。男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其50%份额转移到女方名下。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女方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于女儿XX名下。在转移至女儿XX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分割。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男女方均不得将该套房产单方进行买卖、转让、设臵抵押等违约处分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转移至女儿XX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本条约定登记于女方名下或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女方声明女儿XX作为该全部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此声明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不得违反此声明或再做其他声明遗嘱改变本协议的声明。

上述房产转移产生的税费,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第二条、股票、基金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基金、股票由女儿XX所有,股票帐号为:XXXXXXXX(招商证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女方不得为本人利益对基金、股票进行转移,任何转移行为造成对女儿XX利益损失的,男方均可代为主张权利。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司股票转成现金给女儿XX作为教育基金。

第三条、债权债务

1.双方明确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无共同债务,同时约定:无论签订本协议之前还是之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归各自承担,由各自的财产进行清偿,与另一方无关。

2.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8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财产变现归属于乙方,(包括尚未兑现房屋的房票_________万所有权);

2.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由双方共同清偿;

3.夫妻共同对外享有的债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由乙方享有并由甲方向乙方代为偿还。

4.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执行。

5.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

6.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骗、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甲乙双方均已明确知晓、理解、同意本协议所约定之一切内容,愿信守本协议,遵照执行。

甲方:

约定财产 篇9

内容预览:论文摘要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婚姻法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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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论文摘要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技术资料

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婚姻法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社会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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