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招牌语言论文三篇

2024-05-24

许昌市招牌语言论文 篇1

关键词:南昌市,楼盘名称,语言文化,分析

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 各地楼盘名称 (或曰案名) 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态势。住宅楼盘名称构成了都市一道特殊的风景线, 同时也是都市语言的“风向标”。正确认识楼盘名称的现状, 引导楼盘命名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南昌市楼盘名称的通名分析

一般情况下, 标准地名由专名+通名组成。专名是区别于其他建筑物的独有名称, 具有个性特征;而通名表明楼盘所属建筑物的形态类别。本文以南昌搜房网 (http://nc.soufun.com) 2011年12月30日前公布的南昌市240个楼盘名称为研究对象。

“花园”这一类名称一共24个, 占总数的10%, 排第一位, 如高氏音乐花园、恒茂城市花园、洪恒花园、莱茵半岛花园和龙韵花园等。

“城”这一类名称共有23个占总数的9.6%, 排第二位, 如红原星城、紫金城、中山城、康桥绿城等。

“园”这一类名称有21个占总数的8.8%, 排第三位, 如乾茂宫园、心怡家园、新天家园、江中花园、华成嘉园和抚河嘉园等。

“广场”这一类名称共有19个, 占总数的7.9%, 排第四位, 如时代广场、智通广场、洪城广场和东方假日广场等。

“苑”这一类名称有8个占总数的3.3%, 如石化佳苑、明鑫苑、物华嘉苑和东方桃苑等。

“都”这一类名称有6个, 占总数的2.5%, 如水榭尚都、新城国际花都、汇龙铭都、中大紫都、康都等。

其他还有“庭”、“厦”‘“寓” “域”等这类名称各占5个;各占总数的2.1%, 如碧水华庭、黄埔豪庭、锦桂华庭;景田大厦、铁路天集大厦、华财大厦、华龙国际大厦;天使领寓和天佑国际公寓;丰源天域、中凯蓝域和联泰香域等。

“居” 和“家”类各占4个, 分别占总数的1.7%, 如滨江雅居、瀚德逸居、九洲画意居;景峰世家、豫章好人家和名门世家等。

“座”类和“府”类各占3个, 占总数的1.25%, 如胜利名座、中山名座和朗贤外滩铭座;名爵府、金隆华府和万达华府。

“郡”、“邸”、“馆”、“会”和“庄”类各占2个, 分别占总数的0.83%, 如;蓝天郡和九洲依云郡;城投水岸观邸和天奥经纬府邸;梵顿公馆和西雅图国际会馆;丰源嘉会和丰和都会;洪恒山庄和伯爵山庄。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 在楼盘名中“园“这个标识词占统领地位, 总共有45个, “园”一直都是中国人理想居住地的代名词。“家园”“花园”一般都联在一起使用, 花艺园林更是中国古代一种特别的建筑艺术模式。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园林艺术所标榜的天人合一的理念更为大家所接受。因此以“园”为标识词的楼盘名层出不穷。

同时, 标识词也出现多元化趋势。最新楼盘的标识词出现了大量古语词, 如“郡”、“府”、“庭”、“邸”等。同时也出现“居”、“家”、“城”、“庭”、“都”、“苑”等新词, 反映了人们审美和需求的多元化。

二、南昌市楼盘名称的专名分析

专名是楼盘名称的特色所在, 能显示楼盘项目独一无二的个性。因此, 楼盘专名往往是开发商花心思最多的部分, 承载着丰富的社会文化信息, 是楼盘命名的关键所在。

(一) 专名表现鲜明的地域特色。

专名由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表示。一般是“地名、“街道名”、“风景区名”, 一看一听, 就知道在什么地方, 就能传递地段属性或地段资源的诸多信息。例如:南昌市胜利路上的胜利广场、胜利名座, 中山路上的中山城、中山名座, 红谷滩新区的红谷凯旋、红谷春天、红谷经典、红谷十二庭, 这些楼盘或突出楼盘独特的地理位置, 或突出楼盘依山傍水的自然环境, 如抚河嘉园、抚河明珠, 中大青山湖、万科青山湖、恋恋象湖等利用地理位置作标识性专名, 地段的优势一目了然。选择了该楼盘也就选择了楼盘所拥有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 因此凭借项目“良好的环境和地理优势”也就成了楼盘热卖的一大招牌。

(二) 专名展现开发商和客户的品牌追求。

专名由“企业名+单个楼盘名”结合表示或仅由“企业名”来充当, 这是楼盘开发商为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所常采用的策略。现如今人们买什么都喜欢认品牌, 品牌就是潜在的市场。精明的商家深深地知道这个道理, 为了推广自己的品牌, 纷纷把“企业开发商”嵌入专名, 例如:中大丽景, 中大紫都、中大青山湖, 万科四季花城、万科青山湖、万科金域蓝湾, 绿地新都会、绿地中央广场和绿地香颂, 保利东湾国际、保利香槟国际、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恒大名都、恒大绿都, 恒茂英伦国际、恒茂森林海、恒茂城市花园、恒茂国际华城、恒茂国际中心、恒茂湖滨, 博泰魏玛峰尚、博泰中心城等。这种命名方式可以把楼盘形象与企业形象更好地联系起来, 提升楼盘品牌的附加值, 帮助客户更为快捷地了解企业新产品, 并在目标消费群中形成广泛的认知, 对地产品牌价值的认定意义重大。中大、万科、绿地、保利和恒茂都是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 以他们的名字为楼盘命名既可以让购房者直接了解到房屋的开发公司, 又使开发商宣传了自己的品牌, 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一般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给自己更多宣传空间, 楼盘会采用此种命名方法。

(三) 专名反映客户的心理期待。

幸福安康、富贵腾达, 这是中华各族人民几千年来的永恒追求, 由此发展起来的中华人居文化, 正是各民族热爱生活的具体反映。在楼盘命名中, 吉祥富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追求“温馨幸福生活”, 在楼盘名称中, 以“福”“康”“禧”“锦绣”“嘉”是人们的普遍心理, 例如:万福园、竑鼎福第、康都、千禧颐河园、锦绣花园、物华嘉苑和嘉和万世等, 这些命名突出表现了人们追求“安康幸福”的朴素思想。一个“锦绣花园”带给人的是一种追求锦绣前程的美好期望;一个“嘉和万世”, 也能使人体会到一种祥和家和万事 (世) 兴的美好祝愿。

2.追求“富贵腾达生活”, 例如:财富广场、富赣灏庭、黄埔豪庭、锦桂华庭、紫金城、洪城财满街、华财大厦、皇冠国际等这些楼盘名称毫不掩饰对物质生活的追求, 而“名爵府”、“伯爵山庄”、“名门世家”已不再是有权有势阶层的专利品, 很多社会新阶层凭借劳动、智慧致富也能占有一席之地;而且这些楼盘名称还能带给消费者的是一个彰显身份与地位的代名词, 它很好满足了一部分人的心理需求。这些楼盘名称不但体现了楼盘开发商的经营营观念的改变, 也折射出时代文化变迁下人们的一种社会趋富心理。

3.选用体现新气象、代表新的时代潮流的新词、新语, 显示一种时代潮流, 增强时代感,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使用“世界”、“时代”、“世纪”等这类能反映出恢弘时代气象的词, 如洪城时代广场、世纪风情、商城世纪村和世纪麦迪逊广场花园等。另一类是借用外来词, 如罗马假日、柏林爱乐、威尼斯花园和维多丽来华庭等。

4.借助吉祥动物命名, “龙”是中华民族的象征, 中国被称为东方巨龙, 民间有很多龙的传说, 因此楼盘命名自然也少不了它, 例如:龙韵花园、汇龙铭都、华龙国际大厦、龙盛黄金港等。此外, “凤凰”既可作地名使用, 也可作稀有动物看待, 因此, “凤凰城”、这样的楼盘名称给予我们的也不仅仅是地理方位的指示, 还有瑞气盈门的品味。

三、楼盘名称的不足之处

(一) 楼盘名称夸大化。

具体表现为通名与楼盘规模不一致。比如:“花园”、“花苑”特指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25%以上的住宅小区, 达到这个标准才可以用“花园”或“苑”作通名 (吴艳, 2004) 。很多楼盘都没达到此要求, 只是徒有虚名而已。

(二) 过分洋化, 名不符实。

表现为专名与楼盘格调不一致。很多楼盘取了一个西洋化的名字, 是希望给购房者带来置身欧美的感觉, 同时提高自己楼盘的“品位”。但是楼盘本身没有一点“异国风情”, 楼盘的设施、格调与其他楼盘没什么两样。用洋名旨在提升“品位”的楼盘, 可能全无半点“异国风情”, 不过是营销的“嘘头”而已。

(三) 楼盘名称冗长。

品牌命名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简洁, 名字单纯、简洁明快, 字数不能太多, 要易于传播。而调查的楼盘名称中长达14音节的楼盘有一个, 10音节的有一个, 9音节的有五个, 显得冗长, 复杂, 显然违背了该要求。

(四) “克隆”之风较盛行, 创意性差。

真正体现物华天宝、人杰地灵英雄城南昌的地方文化特色的命名不多, 而是以在大城市视为“泛滥”、“没创意”的“花园”、“城”和“广场”等后缀居多。

四、结语

楼盘作为一种商品, 为其取一个富有文化与众不同的名字, 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宣传策略。而楼盘名称作为楼盘的商标, 必然遵循一定的规则。商品住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 既有它的商业性, 更有它的文化内涵, 楼盘名称作为一种社会用语, 在一定程度上它是社会风尚标, 值得我们很好地研究。

参考文献

[1].曾舟, 刘颖群.从模因论角度看楼盘命名——以南昌市楼盘名为研究对象[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 2011

[2].谭汝为.楼盘命名的社会语言学分析[J].修辞学习, 2004

[3].吴艳.楼盘销售中的命名谋略[J].企业经济, 2004

[4].吕津.杭州楼盘名称的语言文化分析[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4

许昌市招牌语言浅析 篇2

H13

一、 招牌语言的语音构词特点

(一)语音方面:从语音形式上看,招牌语言有长有短,似乎比较随意,其实不然,其中也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二)结构方面:典型的招牌全称一般有三个部分组成,[1]A:标志名,即表明所属和个性的区别性名号,就是与别的不一样的,让人看来一目了然的起标志作用的那部分。例如,“衣恋”“爱溢”这一类的就属于标志名,能给顾客很深的第一印象。B:商品名,即把所经营的商品作为招牌的一部分,表明商铺的类型。例如,“麻辣烫”“老砂锅 大盘鸡”这一类就是把商铺所经营的商品类型直接作为招牌,简洁明了,便于顾客做出选择。C:通用名,即商业单位的通用称呼。在我国,表较常见的商铺通用名称主要有“厅”“店”“坊”“馆”“屋”等等。

二、招牌语言的语义特征

在分析这些招牌的时候,我们可以或多或少的从中感受到制定者的智慧和心血。可以肯定地说,哪怕是最小的商铺,处在最不起眼的角落,它的招牌的诞生都可能花费了不少心思。招牌的语义特征很是丰富,下面主要从四个主要方面来分析:

(一)反映经营内容:从招牌语言的外部结构组合方式来看,招牌与商铺的性质、所经营的商品有密切的关系。

(二)彰显地方特色:很多富有地方特色的商铺都选用带有产地名称的招牌,这不仅可以突出地方风味和特色,而且可以满足消费者“慕名而来,求实尝新”的心理。

(三)与历史典故、传说相关:有些商铺在做招牌的时候会借用历史典故和神话传说故事,以启迪公众联想,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四)与消费者心理相关:招牌要面向广阔的市场,面对广大的消费者,因而需要适应当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例如“滋补鸡血汤”、“如意坊养生豆捞”就在招牌中“滋补”“养生”就明显的突出了健康元素,自然能够吸引顾客。

三、招牌语言的语用分析

(一)语用策略:招牌语言常常采用修辞手法来美化招牌,以引起顾客的注意,刺激他们的消费欲望。采用的修辞方法主要有借代、引用、重叠、比喻、双关、仿拟等。借代在招牌中的使用比较广泛,例如“巴黎衣柜”中的“巴黎”是世界时尚之都,“一休哥进口休闲食品”中的“一休哥”是著名动画片中的人物,深受小朋友的喜爱。

(二)语用价值:通过对招牌语言的分析,可以知道招牌语言形式简洁、表意丰富。语言学家邢福义认为:一个语法单位能够在语言系统中存在,在语言交际中传承,必然有其语用价值上的根据,不然就会被淘汰。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感情色彩上:招牌语言是一种富有感情色彩的语言。如果说在基本意义上主要是叙述客观事实的话,招牌语言在语用方面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招牌语言主要表达褒义、中性的感情色彩,表达贬义的几乎没有。

2、表述价值:我们在语言使用中一贯遵守的一条语用原则就是语言经济性原则,即说话人总是在取得精确传递信息的效益时尽量减少自己说话的付出。

四、招牌语言的社会文化分析

(一)招牌语言中体现的传统历史文化:许昌地处中原腹地,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华夏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灿烂的文化,“抓一把就是传说故事,踢一脚就是汉砖魏瓦”,地上地下文化遗存非常丰厚。在这些文物古迹中,尤以三国时期的遗迹多而真而著称,名著《三国演义》中许多脍炙人口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正所谓 “闻听三国事,每欲到许昌”。

(二)体现当代商贸文化:改革开放以来,许昌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许昌人民与时俱进,对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许昌紧邻省会郑州,交通便利,信息流通速度快,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和文明城,商业活动更是繁荣活跃。体现当代商贸文化的招牌富有时代气息,反映了整个社会时代大潮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

五、招牌语言的主要特征

通过前文中对招牌语言的分析,可以看出它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公众性、功利性、创新性和简明性。

(一)公众性:公众是指社会或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招牌语言的公众性特指招牌语言为社会公众所理解,使用于社会公众大量出现的场合——商铺上,向公众实施某种言语行为,以引起公众的注意,从而达到某一公众性效果。无论是繁华的都市还是偏远的村镇 ,只要有商铺的存在,就隨处可见挂在各个商店门前的招牌。

(二)功利性:招牌语言是语言运用的一个方面,担负着吸引顾客,招揽客户的交际任务,针对不同的顾客群体,诸如年龄、性别、经济能力的不同,要选用不同的招牌以吸引相应的顾客。

(三)创新性:由于公众有求新求变的需要,商家有特定的功利目的,招牌语言使用场景的多样化等等,要求招牌语言必须富有新意,令人看来耳目一新。

(四)简明性:招牌语言具有高度的简明性,招牌的容量有限,要在这弹丸之地上透露出足够多的信息,就必须简明。

六、结束语:总之,招牌语言是应用语言学中非常重要的一员,能够充分体现语言的作用和魅力。它不同于广告语言的华丽,有别于行业用语的古板,更不同于黑话的隐秘,它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上文通过对许昌市招牌语言的分析,总结出了招牌语言的主要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招牌语言的某些共性。

参考文献:

[1]阮玮.当代商店名称的语言学分析[J].语文学刊,2010.1

许昌市招牌语言论文 篇3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城市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者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当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城管局申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 设置可移动户外广告或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城管局审核、踏勘、审批。

第十八条 利用现有或新建户外场地或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市规划局、城管局负责审核资料、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管局发给《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十九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牌视为户外广告,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

(二)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三)外形尺寸长超过门店范围、宽超过2米的。

第二十条 申请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或者《宜昌市城区招牌设置告知书》应当提供的资料,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在各自部门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告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设置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或《宜昌市城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市工商局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三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的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和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户外广告位占用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归产权人所有。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需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统一出让其拥有的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市城投公司不得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活动。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出让收益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出让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城投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或招标:

(一)公共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二)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

(三)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位,产权人委托市城投公司出让的。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出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局依法不予办理《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城投公司收回,原使用人应当拆除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

第三十一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市工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由市城管执法局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夷陵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必须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其审批、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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