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十篇

2024-09-12

BT模式 篇1

国家为防止系统性风险,引发地方债务危机,从2009年开始严控地方债务无序增长,严控地方融资平台。

中央一系列要求让地方融资平台融资举步维艰,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模式,可以有效的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突破政府融资难题,实现“曲线救国”,地方政府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开始大量采用BT模式投资建设。

伴随着后水电时代的来临,中国水电及时转型升级,顺势勇为,按照“大集团、大土木、大品牌、大市场”战略,在强化国内水电市场的同时, 大力发展国际业务和国内基础设施业务, 目前已形成三分天下态势。

股份公司国内基础设施一部分是以BT模式实施的,相继进入了回购期,而BT项目金额大,涉及面广,回购问题关系集团战略转型的成败与整体利益的实现。

二、做好BT项目回购,要做到事前审慎选择项目、事中过程控制、 事后回购创新,实施闭环管理,有效降低回购风险

BT项目回购,是一项系统工程,从BT项目区域选择、合同签订、担保落实、严格履约、领导重视、回购责任落实等紧密相关,环环相扣,BT项目回购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选好项目是基础,投资区域选择是关键

好的BT项目往往跟区域有很大关系。 重点区域,信誉好,负债率低,有财政增长潜力的的区域往往BT项目违约风险不大,BT回购款可以顺利回收,可以重点选择“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经济区”、“海西经济区”、“渝中经济区”、“中原经济区”等。 对于偏远的地区例如新疆、西藏、贵州等要谨慎考虑。

做好政府信用度和财政能力调查。 BT项目回购最关键的在于政府信用,律师调查政府之前的履约信用专款,实施同类项目的信用情况和BT项目运作规范情况等。 政府财政能力调查主要是对当地政府财务收支情况的调查,具体可借助资产评估公司,对回购主体进行全面资产评估调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信誉好,有实力”的政府,优先考虑;“信誉不好,有实力”的政府通过法律等一系列手段防范回购风险,酌情考虑;“信誉不好,没有实力” 的不考虑。

(二)合同签订,是保证权益的最有力手段

聘请优秀项目律师团队,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全面性和可执行性。 组织高效团队,对BT合同进行全面评审,确保风险受控。 BT项目合同涉及内容包含项目建设、结算审计、竣工验收、回购款支付、优惠条件、 项目停建、政策风险、违约处罚等等内容,远比单独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复杂。 项目律师不仅应确保合同效力,还应确保优惠条件的落实、项目中途停建后投资者如何收回投资等一系列内容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签约时政府还款担保手续齐备,出具回购款支付人大决议

签订BT合同时为防止政府违约, 应要求政府出具回购承诺书,同级人大机关要通过专门会议将BT回款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另外必须要求政府提供回购担保,优先选择优良资产(银行股权、 优质企业股权、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物;对于政府提供土地担保,一定要手续齐全,做到合法合规,国土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等要指定专门地块,聘请优秀律师对划定土地进行详细评估,同时可以引进水电房地产公司搞联动开发,实现业务板块间协同作战,扩大市场规模。

(四)项目顺利履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BT项目大多是市政项目,地处核心城区,关注度高,影响面广,要按照合同严格履约。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保关键工期受控,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受控,企业文化与当地风土人情紧密结合,切实改变以前水电施工 “只重视进度,忽视文明施工”的现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将工程做成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得到政府的认可和充分信任,树立中国水电的良好品牌,为以后的回购工作和市场开拓打下坚实基础。

(五)积极主动做好审计结算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防范结算风险

BT项目金额大,好多项目采用“据实结算”模式,结算审计认定程序复杂,结算环节多、审批层次多,审批难度大。 必须摆脱水电项目“先干后算”的观念,坚持“先算后干”,牢牢把握“写你要做的,做你写了的, 算你做了的”的结算原则,避免出现方案、施工、结算三者脱节的现象。

(六)重视内业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工作,争取提前进入回购期

大多数BT项目都是“交钥匙”工程,关乎当地民生,时间紧,任务重,从开工开始,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提前筹划, 向各个层级管理人员灌输竣工资料的重要性, 竣工资料的完备性与进入回购紧密相关,也是增收节支的关键工作之一。

避免工程已经完工,因为竣工资料不全,政府不能及时验收,导致我们无法移交,致使回购款支付时间滞后,直接影响整体利益的实现。

(七)领导重视,高层对接是回购工作顺利推进的保证

领导重视是回购工作顺利推进的保证。 股份公司、路桥公司要与省市区领导多种场合进行高层对接,项目公司要和财政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三位一体,多层次多渠道加大对接力度,充分沟通, 取得对方的理解支持。

沟通过程中,要做到知己知彼,学会换位思考,深刻把握政府心态, 看透政府,了解政府,牢牢把握中国的国情,跟政府合作必须“契约+熟人”一个环节也不能少,防君子更防“小人”,有理有据有节要求支付回购款,政府不会违约也不能违约。

(八)层层落实回购任务,赏罚分明,提高各级人员的积极性

制定有针对性的回购管理办法,将回购责任层层落实,压力逐步传递,并与责任人员年终考核奖挂钩:回购款超额完成的重奖;低于目标值的重罚,用经济手段提高各级领导人员回购积极性。

三、创新回购方式,实现资金提前回笼

上述工作是回购工作的根本,利用金融工具,创新回购方式,为回购款提前收回提供了有益补充。

(一)股权转让方式

BT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为早日收回回购款,可采取股权转让方式: 将BT项目公司股权100%经过评估后转让给政府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支付BT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款项,实现BT项目快速收回了回购款,BT项目公司承继原来所有的债权债务。 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运用。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91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规避纳税风险。

(二)债权转让方式

这种模式下,将地方政府(平台)欠BT项目公司的回购款项,向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出售(买断性质),从而提前获得BT项目回购款。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没有增加财政支出,仍然是按时还本付息,只是还本付息的对象由BT项目公司变成了金融机构。

这种模式焦点是BT项目公司、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必须三方达成一致,做出一定让步和妥协,债权才能转让成功。

这种模式下, 地方政府受制于违约造成的各方面压力以及高昂的违约成本,一般同意债权转让方式,因为政府违约成本非常高,年违约成本一般在违约金额的10%以上, 远远高于债权转让方式下要承担的成本。 这种模式完全具备可行性,实践过程中亦得到了验证。

(三)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可预计、 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集合、建池、结构设计和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

BT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在项目建成并通过审计后,政府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分期支付回购款,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 通过资产证券化,BT项目公司可以提前收回投资,最大限度减轻回购风险。

资产证券化化作为有效的金融创新工具, 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充分运用,但在国内基础设施行业尚未得到充分运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逐步开展。

2006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浦东建设 “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4.25亿元, 创造了国内首支市政基础设施作为标的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

BT模式 篇2

BT即交钥匙工程, 是bulit (建设) 和trans fe r (转让) 两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BT的基本含义是:由项目 (一般为市政、公路等建设) 所在国的政府或所属机构 (简称业主) 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依据, 同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或其组成的项目公司 (即项目投资建设方, 简称BT方) 签订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一段时间内, 由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建设, 建设完成后, 按照合同固定价格, 通过项目回购方式转让给业主方。

二、BT模式的意义

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 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 通过BT, 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 扩大内需, 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 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 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

第二, 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 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 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 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

第三, 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 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

第四, 优化资源配置, 合理分散风险, BT项目投资巨大, 建设周期长, 引入社会资本, 多方共同承担风险, 获取收益。

三、BT组织模式、运作及执行流程

(一)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1. 项目业主。

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 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 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 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 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 BT投资建设方。

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 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 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3. 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

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 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 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二) BT的执行流程:

1. 项目准备阶段。

首先由项目所在国家的政府对拟进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准备对BT投资建设方进行特许招标。

2. 项目招标阶段。

业主确定BT投资建设中标方后, 就项目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确认, 形成法律文件。

3. 项目建设阶段。

通过招投标方式, 产生项目的施工方, 监理方, 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各方。在建设期间, BT方按照相应的合同进行管理, 按照预期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工程进度有序进行。

4. 项目移交阶段。

在项目建成后, 或者BT方在特许期限内违约, 业主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违约, 项目迫于不可抗力而停止建设等, BT方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业主) 。正常移交后, 业主应向BT方支付一定的项目回购款, 支付时基于项目建成后的技术规格。

运作特点:由于BT模式的项目的特许权不具有获得特定经济效益的能力, BT方的投资成本和回报来源于项目收益以外, 超出了项目本身的现金流的范围, 不具有有限追索特点。其投资回报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分期偿还, 构成了业主实质上的债务, 而BT方由于投资而获得债权。BT模式的风险实行有限分担, BT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承担了融资、投资、支付、管理等建设风险, 而其他的项目决策风险, 建设期后的其他风险将由业主方来承担。

融资过程:合作银团与BT方签订BT项目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包括:BT方聘请合作银团为财务顾问, 而银行对该BT项目提供全面的财务支持;银行承诺对BT方的流动资金提供补充贷款, 在BT方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贷款以补充因BT项目而造成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流动资金的需求;银团承诺对BT方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为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 业主对BT方出具全额付款保证。BT方与银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银团以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为担保与BT方签订贷款协议。

四、BT模式发展现状

BT发展时间短, 是新生事物, BT是由BOT衍生而来, BOT的演变形式除了BT外, 还有BOOT方式 (建设—拥有—运营—移交) ;BOO方式 (建设—拥有—运营) ;BLT方式 (建设—租赁—移交) ;BOOST方式 (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 ;BTO方式 (建设—移交—运营等) 。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 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 (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 实施建设以来, 经过多年的发展, 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 近年来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 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近年的大型BT项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年20号) , 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 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环境的缺失

目前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 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 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二) 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 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 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 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三) 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 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 项目的发起人 (BT方) 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四) 涉及环节多, 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 移交, 回购等阶段, 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 操作的难度大, 人为障碍多, 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五) 项目相关方多, 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 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 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 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 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六) 融资监管难度大, 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 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 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七) 分包现象严重, 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 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 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 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八) 应用前提缺失, 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 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 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 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 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 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 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 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BT模式的运用

近几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紧张和政府财政资金短缺的矛盾较为突出, 尤其是地方政府以当年的财政收入, 支持建设期内投资数额巨大的项目难度较大。

虽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发展进步的永恒主体;虽然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也有继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愿望, 但是资金的短缺问题目前就像是一个无法突破的瓶颈, 普遍制约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进程。如果不能尽快找到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将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为了为了缓解建设期财政资金压力, 应该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适时引入BT模式, 采取由承建商为政府职能机构垫资, 对各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 而后移交给政府, 由政府进行分期付款给银行, 而承建商又由银行处获得相应额度的贷款, 转而进行下一项目操作的方式, 来解决目前亟待解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链的良性循环, 以此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发展。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BT的含义, 重点论述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BT建设模式、特点以及采用该模式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并结合国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的实际情况, 探讨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管理水平。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BT

参考文献

【1】贺易田德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借鉴[J]城市1997年04期56-58

【2】张霓辽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创新[J]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02期114-118

【3】路灯加快上海城市基础设施的几点对策[J]党政论坛1987年03期55-58

BT模式 篇3

摘要:2014年前建设—转让(BT)成为地方政府利用外部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主要途径,自国家463号文、46号文和《新预算法》出台后,国家对地方债务进行清理,使得社会资本主体对BT敬而远之。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BT建设,这样造成很多的弊端,尤其是对BT投资建设缺乏明确规定。本文主要我国BT投资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与政府极力推荐的PPP模式进行分析,对在建BT项目提出相关建议措施,避免投资风险。

关键词:建设—转让(BT);合法性;法律

一、我国建设—转让(BT)的法律现状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风生水起,而招商引资的途径也多种多样。为了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鼓励社会各种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也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方,权益是否得到法律保护至关重要,关系到其生存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更加明确企业参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合法地位。尤其是建设—转让(BT)投资模式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因为这种模式能够为政府节约建设管理成本,确保工程项目的按质按时完成。

目前国内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BT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建设部[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7款规定:“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这一条款明确提出了BT投资建设模式,也是我国目前BT投资建设的唯一法规依据。在BT合同中,很多事项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便以后执行,避免纠纷。同时主要是适用《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BT合同必须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规范BT建设,一些地方政府制定新的规章管理办法来规范BT建设,如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福州市出台《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0〕235号)、《天津市东丽区BT模式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郴州市出台了《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0〕23号)、广西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BT方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为国内BT建设提供了经验,同时也明确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管理办法都是BT投资方必须引起重视的,也是未来BT法律的缩影。但是2014年国务院463号文和43号文,对地方债务进行清理,给BT投资建设造成巨大影响,严格意义上许多企业已经停BT投资建设,政府部门也不推荐吸引社会资本进行BT投资建设,而是积极主张进行PPP模式。但是政府推出的PPP项目签约率低,2015年4月24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直言,全国各地公布的PPP項目,大概只有10%-20%左右签订了合同。对于好的项目政府往往都是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投资模式。很多BT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经营性收益。在地方债压力仍大的背景下,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借PPP名义,盲目上项目,财政部要求各地进行PPP的财政可承受论证,每年度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这样极大制约了PPP项目的签约。

二、PPP模式下投资BT项目法律应该审查的基本范围

BT项目其实就是先由社会资本垫资建设项目,政府再用一定时间回购,缓解政府一定时间内的财政支出压力。对当前形势下的BT项目承接,笔者认为要做好如下审查:一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来源匮乏,地方负担重的债务高风险区域,应当避免去投资建设BT项目。二是作为投资商应当认真审查所涉采购项目是否已被列入当地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服务指导性目录。三是作为投资人应该审查政府是否将项目按照财政部96号文规定,将符合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四是根据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以BT模式实施项目的,相应预算支出尚应经由同级人大审批决议通过,必要的话尚应提交上级人大审议通过。客观而言,地方政府的收入下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导致土地出让金锐减,受国家43号文约束地方政府举债,无论政府,还是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均应充分认识到地方债务居高的现状之下,以BT模式实施项目存在的现实风险。所以,当前投资者应该严格审慎采取BT模式投资项目,否则将带来巨大风险。

三、我国当前形势下的BT模式采取应对措施

对于存量项目或新建BT项目,投资人应尽可能采取以下措施主动降低投资风险:一是将BT项目与其他经营性项目加以捆绑(即“BT+RCP”),通过“以丰补歉”的方式实现BT项目的整体资金平衡和风险控制。《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0号文”)分别针对铁路建设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沿线土地开发和地铁上盖物业开发的捆绑开发问题做了规定。投资人和政府应该针对项目组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加以充分论证,尽可能通过对交易方案的合理设计,实现项目收益对投资成本的全覆盖或者大部分覆盖。二是转变BT模式,即通过增加运营维护(如BTO)、资产租赁(如BTL)等方式,使得项目投资模式由BT模式转变为真正的PPP模式,使得在当前更多的PPP支持性政策保障之下,项目投资风险得以降低。三是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规定:“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这项措施对于在建BT项目是利好消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回购能够有保障,体现政府诚信,能够树立社会资本参与公益项目投资的信心。

综上,国家在倡导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公益项目投资,应该严守诚信,恪守BT合同约定,不因国家政策法律变化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从国家层面可以推动建立有公信力的地方政府信用评价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守信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积极推进PPP项目建设,拉动经济发展。(作者单位:中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余晖、秦虹/主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湛中乐、杨君佐:《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什么是BT模式 篇4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BT模式产生的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而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实施BT模式的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BT模式的运作过程

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BT模式的特点

BT模式 篇5

当前, 我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的道路拥挤、车辆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等现象已经造成城市发展的“瓶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规模的飞速发展, 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 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频繁的物资交流, 造成了交通需求急剧增长, 城市交通供需矛盾日趋紧张。发展以轨道交通, 引导城市居民使用公共交通系统, 不仅是国外大城市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成功经验, 也是我国大城市解决交通问题的唯一途径。城市轨道交通, 特别是地铁运输, 在运力、环保、经济、舒适和空间利用等方面有着其它交通手段无可替代的优势。

长期以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地铁工程建设采用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指部)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分工协作的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曾对地铁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传统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 由于其各环节设计、施工、物资供应之间互相分割与脱节, 存在工程建设周期长, 工程费用超支, 投资效益低下等缺点。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对我国地铁建设发展起到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像地铁这样出于安全和战略的需要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关键设施, 非常适合采用BT模式进行投资、建设。

1 BT模式概述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 基础设施的投资, 尤其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工程建设资金的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城市交通建设的关键。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 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 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 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 开发商、金融机构、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 优势不能相补, 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在工程建设中, 存在多种管理模式, BOT就是其中一种。BOT是Build—oerate—transfer (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模式的简称。它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即通过特许协议, 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 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 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项目业主。而BT (Build—transfer, 即建设一移交) 则是BOT的一种演变形式, 像是一些公益性工程项目, 企业无法独立实现经济运营, 取得投资收益, 所以将“BOT”中的“O”即企业运行过程排除, 形成“BT”模式。它具体是指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授权BT承包商对项目通过融资建设, 建成后整体移交给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 利用建设期间以及工程完成以后所募集的资金, 来偿付企业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BT模式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来说具有投融资的性质。工程总承包企业与银行作为BT项目的合作伙伴, 在BT项目中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 BT模式的运作

BT模式的运作过程, 分为5个阶段。项目的确定阶段、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项目的招标阶段、项目的建设阶段、项目的移交阶段。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 完成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 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 (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 , 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 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与投资方签订一份BT投资合同, 由投资方来组建BT项目公司, 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 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竣工后, 按BT合同, 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转交给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按约定总价按照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的职责, 保证BT投资项目顺利的融资、建设、移交。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是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

3 BT模式在工程建设中显现的优点分析

3.1 降低建设期风险和管理成本

在BT模式下, 项目的建设是由BT承包商来承担, 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不需要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来实施项目建设中的管理。此外, 建设期内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不投入资金, 只需要监督BT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合格项目即可, 节省了物力、人力。于此同时, 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支付资金, 这也大大的减小了建设期的融资风险。

3.2 缩短工期、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那些采用BT模式实施的工程, 其工程量一般都比较大, 而BT承包商可以给出最优惠的总体价格。总承包价格由工各项管理开支费用、程施工造价、风险费用、合理的利润、财务费用、国家规定的税收等组成, 它是双方认可的一个合理的价格, 以达到项目总体成本的控制。在BT模式下, 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设计、管线改移、施工及协调等工作全部由BT承包商负责, 减少了设计招标等中间环节。在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合同工期的压力下, BT承包商协调力度加大, 避免了通常模式下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出现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 从而大大缩短了工期。

3.3 有利于业主来控制项目的总造价

BT模式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 来降低工程造价, 转移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的投资建设风险。BT承包商将统筹安排项目建设期的资金, 负责项目的融资, 在建设期不需要动用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的财务资源, 减少因融资而增加的财务成本。当地建设部门 (或当地政府) 只需在项目建成转让时付款, 有利于降低其负债水平。一般来说, 项目报价中财务费用是依据市场利率的水平单独计算, 与业主自行贷款的费用相同, 因此不会增加项目的造价。于此同时, 该费

3.3 建立与用人单位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实际上是学校与用人单位交流的一个契机。由于企业与学校之间具有互补性和互利性的关系, 又以毕业生为媒介, 为企业与学校之间这种正常、自然的交往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在这一环节中, 需要有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大力参与, 广泛地、深入地建立与用人单位良好的合作, 为构建开放的职教体系打下基础。

3.4 合理利用企业的人才和设备资源

企业有丰富的实践型人才资源、先进的生产工具设备和工艺流程。通过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学校可以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为顾问, 为学校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现状同步提供保证。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地铁建设的特点, 采取了工程项目管理BT模式, 集融资、投资、项目建设与政府特许等行为于一体, 体现了资本、技术、管理、市场及政府资源的有效整合, 可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地铁建设项目, 具有较好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地铁,工程项目管理,BT模式

参考文献

[1]张玉魁, 刘卫功.BT项目实施模式分析[J].市政技术, 2007 (4) .

[2]蒋运通.企业战略管理[M].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6, 7.

[3]彭建伟, 李多修.BT项目融资风险及应对策略[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2006 (2) .

BT模式 篇6

一、BT模式产生的背景与主要作用

BT融资建设模式 (以下简称BT模式) 是在运用BOT、TOT、ABS模式等多种多样融资模式基础上逐渐采用的一种融资模式。早在上世纪80年代, BT模式就广泛运用于发达国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外经验表明, BT这种具有灵活性的项目融资方式为解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缺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因此, 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中如不收费的道路、桥梁、立交桥等, 纯属公共的非赢利性项目中我国借鉴国外的经验, 采用了BT融资建设模式。在我国, 上海市是全国最早采用BT模式承建市政工程的城市, 例如:延安中路高架干道西段项目, 黄浦江吴淞口越江隧道项目、黄浦江鲁浦大桥项目, 黄浦江复兴东路隧道项目、吴淞江沉管隧道项目等等。随着BT投融资模式在上海的成功运作, 全国各大城市也相继尝试运用这一创新的投融资体系, 如:吉林市的“江湾大桥”, 南京九华山隧道, 重庆的石板坡复线桥、朝天门大桥等等。为什么这个新生事物在我国一经出现, 就会较快地得到传播和应用?这是因为BT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第一, 可以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 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投入, 在建设资金上难免出现短缺。利用BT模式可引导境外资金和社会资金向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流动, 从而有效地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 加快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 可以为投资者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改革开放以来, 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发展迅速, 尤其是国家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部分企业已经积累了相当大的资本, 需要寻找商机进行投资, 以取得必要的回报。境外的一些企业和银行也要寻找机会, 使资本增值。我国各地区正在大搞基本建设, 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 同时也为各地政府采用BT模式吸引投资提供了可能。

第三, 有利于加快各地经济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BT模式能使资源优化配置, 使一些关系到社会民众的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建成, 从而改善了城市整体环景。再则, BT项目中所有建设期的资金均由BT投资方自行筹集, 从根本上杜绝了建设过程中的三角债, 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

二、BT模式与带资承包的主要区别

(一) 定义与内涵不同

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 即建设-移交模式, 指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作为BT模式的项目业主, 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或经法定程序选择投融资人, 由融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 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回购项目。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由施工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量的工程款, 当带资施工到约定工程款时, 再由发包方支付款项。

(二) 所签合同性质及内容不同

在BT模式下, 投融资人与项目业主之间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签定的是BT投资建设合同, 合同中包括融资、建设管理、工程施工、验收移交等内容。带资施工承包模式中, 双方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施工。

(三) 职责和范围不同

在BT模式下, 项目业主一般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 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前的报批和征地拆迁, 选择融资人和监理单位等各项工作。融资人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管理, 如筹集建设资金, 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等项目实施单位, 并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按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将项目移交, 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最终从项目业主那里得到该项目的全部回购资金。在带资承包方式下, 项目业主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 从工程项目的前期构思、策划和组织工作, 直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竣工交付使用为止。承包单位只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承建工程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阶段的工作。

(四) 建设资金的筹集与支付方式不同

在BT模式下, 项目业主只负责筹集和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竣工后的回购资金;融资人则要负责筹集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资金, 要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规定款项。

在带资承包模式下, 业主只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部分资金, 其余资金则由承包单位垫资施工, 不负责全部建设资金的筹集。

(五) 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不同

在BT模式下, 项目业主只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责任与风险, 进行项目的宏观管理;作为融资人不但要承担建设期间的建设管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工期、造价以及融资风险, 还要承担不能及时得到回购资金的风险。

BT模式 篇7

近年来, 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模式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文专就各省市BT模式融资牵涉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就营业税的税目、计税依据等要素提出BT模式相关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各省市BT模式营业税政策

目前, 有关BT模式的地方税收法规, 在税种上征收的都是营业税, 总的来说, 主要有三种模式:

1. 第一种模式: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目前出台的地方税收法规中, 重庆、安徽宣城、广东惠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河南、河北、浙江宁波、天津等省市地方税务局均将投融资人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虽然都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在征收方式上还存在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的差异。

(1) 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规定: (1) 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 对投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 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应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分析:一些BT项目投融资人既是建设方又是施工方, 既有投融资能力, 又有建筑总承包资质。因此这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认定BT项目投融资人为建筑总承包人, 并将BT项目运作模式视为建筑业务的延伸, 视其为整体建筑业的一部分, 以取得的回购款按照“建筑业”税目全额缴纳营业税。如果投融资人与施工企业为同一主体, 投融资人将所取得的回购款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 则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如果投融资人将BT项目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 施工企业向总承包方投融资人收取款项时, 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按“建筑业”税目缴纳税款。投融资人向政府收取回购款时, 还要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这就明显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 按“建筑业”税目差额征收营业税。在安徽宣城、广东惠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河南、河北、浙江宁波等省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中, 采用区分BT项目的投融资人与施工企业是否为同一单位的征税办法, 如广东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1) 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 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为计税营业额,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2) 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分析:广东惠州的规定是将参与BT项目的投融资机构视为总承包商, 同时依据营业税条例中有关总包分包业务可以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 从而合理地降低了投融资机构的计税依据。对于建筑总承包人, 能够区分BT项目的投融资人与施工企业是否为同一单位的分别征税办法, 并能考虑到对于分包出去的价款可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允许其差额纳税, 这对于合理征税、避免加大纳税人税负是一种税收征管进步, 当然这对于建筑业来说无疑是合适的。但是, BT项目投融资人不一定为建筑施工企业, BT项目也不一定全都是建筑业项目。BT项目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 这与建筑业的建筑施工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 如果不加区分地将BT项目投融资人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笔者认为这不尽合理。

2. 第二种模式:

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目征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 (1) 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 对投融资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2) 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 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 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税目, 不搞“一刀切”, 是税收征管的一大进步。对于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各地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 但对于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的项目, 按销售不动产征税是否合适有待商榷。笔者认为, 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是将BT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政府的一种资产转让行为, 转让人至少要拥有项目物权和根据市场变化自行定价权。在BT项目建设合同中就已经约定了BT项目的总价款或计价办法, 不具有根据市场变化自行定价权。同时, BT项目投融资人其实只是获得了政府特许的项目建设权, 而不拥有这些项目产权, 更无法具备完整意义上的项目物权。如果拥有这些项目产权, 就便成了另外一种模式, 即“建设—拥有—移交” (BOT) 模式, 这将超出BT的范围, 不应在本文探讨。所以, 笔者认为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不合适。

3. 第三种模式:

分别按“销售不动产”或“建筑业、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规定: (1) 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 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2) 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 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 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 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 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分析: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规定之前出台的重庆、吉林等地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文件都是将投融资人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人, 江西省是第一个分立项人不同分别按不同税目征税的。关于以投融资人名义立项建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的问题上文已经分析, 在此主要分析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如上述分析, BT项目的投融资人既不拥有项目物权又没有自行定价权, 仅拥有对BT项目的融资、建设及相应管理权, 这些融资、管理权也是为受托建设BT项目服务的, 故笔者认为BT业务实质是由BT项目投融资人受托代替政府从事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及建设管理的行为, 应属于委托代建行为, 江西省是目前出台地方性税收法规文件中唯一将BT项目业务委托给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认定为委托代建行为的。但是对于同一征税环节, 在按照“建筑业”税目征税的同时又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样会加大纳税人的负担, 造成重复纳税。因为BT项目的最终业主是政府, 营业税最终的负担人也会是政府。这也许就是尽管江西省对BT模式的业务实质认识上有合理之处却没有被其他省市效仿的原因。

二、BT模式营业税政策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 尽管部分省市先后出台了对BT模式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文件, 但对BT业务的理解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很大差异。BT业务模式已经被各级政府广泛采用, 并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一种新兴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对其进行统一的规范, 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BT模式出台相关税收法规, 规范BT业务营业税相关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明确BT模式的概念及其范围。

BT模式运作中涉及对象广、法律关系复杂, 具体操作方法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建议在对BT模式出台相关税收法规文件时做到:一是明确BT模式的概念, 明确什么是BT业务、BT业务的实质;二是要明确界定BT业务模式范围, 哪些属于BT业务, BT业务除了有拥有建设、移交权限外, 是否拥有BT项目物权, 土地使用权是否转移等, 属于BT模式的适用于BT相关税收法规文件, 不属于的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

2. 分环节分别适用不同税目。

对于BT模式的税收征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区分不同的征税环节, 采用不同的税目。在BT项目操作过程中, 主要包括对BT项目建筑施工环节和BT项目移交环节。

(1) 在BT项目建筑施工环节, 要考虑投融资人与施工企业是否为同一单位。如果为同一单位, 对投融资人可按建筑业税目进行纳税;如果不是同一单位, 即是BT项目投融资人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情形, 施工企业可按建筑业税目进行纳税, 而对于BT项目投融资人就不应该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 BT项目移交环节需要认定经济行为的实质。根据以上分析, 对投融资人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 除投融资人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不尽合理外, 以投融资人名义立项建设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征税的情形不属于BT模式。BT项目中标单位在实施BT项目过程中取得的回购款金额虽大, 但包括设计费、征地拆迁款、建安费、监理费、贷款利息等在内的很大部分又转付给其他相关单位, 实际归属于项目公司收入的仅占很小一部分, 符合典型的“服务业———代理业”特征。BT业务实质是由BT项目投融资人受托代替政府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业务, 属于委托代建行为, 因此对BT项目投融资人移交环节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BT模式按代理业进行税收管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6号) 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规定的精神。

3. 清晰界定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对于BT模式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也应根据情况而定, 如果投融资人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 对投融资人可全额按建筑业税目进行纳税;如果投融资人与施工企业不为同一单位, 而在BT建设合同中约定投融资人负责征地拆迁、融资、设计、监理、建设, 则在移交环节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并根据BT全部价款扣除其支付的征迁费、贷款利息、建安费、设计费、监理费等所有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注】本文得到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基金 (项目编号:2011B781和2011B784) 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葛培健, 张燎.基础设施BT项目运作与实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

BT模式 篇8

近日,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时代”)预先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报》记者发现,高能时代现在重点推行的BT项目(注:BT即Build Transfer,指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该模式往往需要施工方先垫资,项目竣工后才能收回资金)因为垫资过多受到资金不足的严重制约。此外,高能时代是一家主要从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其曾经参与的经典项目却因臭味四散引发周围居民纷纷抗议,甚至导致当地政府向居民致歉。

高能时代上述经典项目的建设中是否考虑到相应的风险?在没有稳定的经营性净现金流入的情况下,高能时代如何保障BT业务扩张的可持续性?6月25日,《投资者报》记者带着上述问题,来到高能时代位于北京中关村环保科技园的办公楼,进行实地采访。该公司证券部主管陈骏告诉记者,公司不接受当面的口头采访,其表示公司会在次日对《投资者报》记者所发送采访提纲进行统一回复。但是,截至发稿时,《投资者报》记者尚未收到高能时代的任何回复。

BT模式吞噬资金难持续

高能时代目前以BT项目为主要运营模式,该模式需公司大量垫资,在资金链紧张的情形下,公司BT模式的可持续性令人生疑。

招股书显示,按项目运营模式划分,高能时代的收入模式可以分为工程专业承包收入、工程总承包收入、BT项目收入、材料销售、技术咨询等其他收入。2011年~2013年,高能时代工程承包项目收入(包括专业承包和总承包)金额分别为4.47亿元、4.32亿元、3.35亿元,占总收入的比例为77.4%、66.1%、42.9%,下滑明显。与此同时,2011年~2013年,BT项目收入的金额分别为1.13亿元、2.12亿元、4.19亿元,占总收入的比例为19.6%、32.5%、53.6%,上升非常迅速。

需要说明的是,BT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BT模式是业主将工程项目委托给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从BT模式的运营情况来看,项目未竣工前需要建设方垫付大量资金。

对此,高能时代在招股书中表示,“近年来,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于环境基础设施,使带有投融资性质的总承包、BT 等经营模式得到应用,并逐步成为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积极探索总承包、BT等模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顺应了环保行业经营模式创新的发展趋势。”

然而,BT业务的快速发展占用了高能时代的大量营运资金,经营性现金流入的不足成为BT业务发展的瓶颈。

2011年~2013年,高能时代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7026万元、-3376万元、-2.7亿元。而扣除 BT 项目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2169万元、5439万元、-1.6亿元。

据此计算,2011年~2013年,BT项目带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57万元、-8814万元、-1.1亿元。可见,BT项目的快速发展并没有给高能时代带来持续的现金流入,反而使现金流出迅速扩大。

高能时代在招股书中称,“公司主营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资金是公司业务收入保持持续增长的前提条件。资金实力是体现公司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也是公司最核心的生产要素之一。”

然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连续为负数,大量的项目占款,使得高能时代在资金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在项目占款方面,高能时代的工程施工项目对资金的占用主要包括:已施工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环节,体现为工程施工(BT 项目体现为长期应收款);已办理结算手续但尚未办理拨款手续,体现为应收账款。因此,工程施工以及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BT 项目)三者之和体现了工程施工项目的资金占用情况。2011年~2013年,公司应收账款、工程施工余额以及长期应收款(BT 项目)合计金额分别为 5.2亿元、8.5亿元和 13.0亿元。而2013年,高能时代的资产总额却仅有15.7亿元。2013年,上述三部分之和占高能时代总资产的83%。

为了满足工程业务营运资金需求,高能时代曾于2010 年和 2011 年通过增资引进资金约 3.8 亿元。但是,这些资金被迅速消耗占用。高能时代2011年末的货币资金尚有2.2亿元,但仅仅2年后,即2013年末,货币资金仅剩下7500万元。

对此,高能时代在招股书中也承认“资金瓶颈制约扩张速度”是其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之一。高能时代表示,“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内部积累、信用融资等方式获取了短期发展所需的资金,为了实现公司未来的战略目标,必须通过大规模融资或迅速收回投资等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

高能时代本次IPO共拟募集资金12亿元,其中11亿元用来补充工程业务营运资金,占比高达94.2%,足见其营运资金的匮乏。

即使高能时代募资成功,但由于BT模式不断大量吞噬资金,一旦募资金额耗尽,且所占用资金不能迅速收回,将令公司未来持续发展陷入困境。

新购办公楼致费用飙升

令人不解的是,在现金流紧张的情形下,高能时代购置了新的办公楼。这间接导致公司的销售及管理费用的飙升。

高能时代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园(地锦路9号院)。《投资者报》记者前往实地采访时,看到该区域是一片非常漂亮的红色办公楼,周围绿荫覆盖。同在该院内办公的还有一家新上市的公司安控科技。据悉,高能时代是2012年9月搬到该院内办公的。

与搬入新的办公大楼相对应的是,高能时代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管理费用的飙升。2011年末,高能时代的固定资产仅有805万元,2012年这一数字飙升到1.06亿元。对此,高能时代在招股书中称“公司购置的办公及研发大楼于2012 年交付使用,使得当期固定资产大幅增加”。

2011年~2013年,高能时代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8亿元、6.5亿元、7.8亿元,复合增长率为16.4%。同期,销售费用分别为1062万元、1601万元、2539万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54.6%;管理费用为2933万元、4680万元、7642万元,年复合增长率更是高达61.4%。

对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大幅增长,公司招股书中显示部分原因为:“2013 年销售费用支出 2539万元,主要是工资及福利费、招待费发生较大金额的支出”;“2012年迁入研发及办公楼后办公费用大幅度增加了 374万元,办公楼投入使用后折旧费用增加了 183万元;2013年,新迁入的研发及办公楼折旧同比增加 382万 元。”

可见,这栋新购置的办公大楼,就是其最近两年费用飙升的重要原因。

经典项目臭味弥漫引政府致歉

高能时代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令人意外的是,公司在京的一处经典项目曾因臭气弥漫而引发附近居民不满。

高能时代的业务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城市环境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废物、城市污泥、垃圾填埋渗滤液、垃圾焚烧飞灰等处理处置;二是工业环境服务,业务范围涵盖:能源、电力、煤炭、化工、矿产、冶炼等多个行业的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工业有机废水、无机废水、混合废水和高浓盐水;三是环境修复,业务范围涵盖: 工业污染场地、流域治理、矿山修复、地下水修复、垃圾填埋场修复、农田改良及修复。

高能时代在招股书中称其是国内固废污染防治行业经验最为丰富的企业之一,承建了大量国内外重点工程,并获得了多项荣誉。然而《投资者报》记者却发现,公司官网上所标榜的经典案例却曾经因为臭味弥漫引发周围居民纷纷抗议,甚至导致当地政府向居民致歉。

《投资者报》记者登录高能时代的官方网站,发现在“经典案例”这一项中,在北京地区共有10个工程,其中6个只写出了工程的名称,另外4个对工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其中,有一项经典案例为“北京市朝阳高安屯垃圾卫生填埋场”,具体描述如下:“该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部楼梓庄乡。填埋区总占地面积36.33公顷,为平地型填埋场。日处理垃圾1000吨,设计使用年限20年,填埋高度为50米,采用双层复合防渗结构。该项目是朝阳区2002年六大民心工程之一。”

但据相关媒体报道,2005年高安屯垃圾卫生填埋场周围居民曾反映,经常会闻到臭味,居民因此纷纷投诉。周围小区的居民曾表示,夏天在下雨天、桑拿天时,门窗都不敢打开,有时候臭味太重,半夜都能从梦中被熏得醒过来。

BT项目档案管理模式的研究论文 篇9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项目建设领域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的过程。BT模式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项目投融资建设领域出现的一种新的建设管理方式。与普通的建设项目相比,BT模式建设项目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运行模式等方面有自身特点,其档案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的问题。为此,辽宁省档案局牵头开展了“BT项目档案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研究工作,有效地解决了BT项目档案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业务指导不对称、档案安全保管及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为BT项目档案管理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该课题荣获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研究成果

1.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模型

BT项目各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监管职责为:(1)项目发起人负总责,承担BT项目档案规章制度制定、监督、指导工作,负责项目前期文件的收集、整理以及全部项目档案的最终接收工作。(2)BT项目投资方负责投融资过程、施工准备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各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竣工阶段、回购期间形成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回购前项目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3)临时机构如征地拆迁办公室、建设指挥部、BT项目管理办公室等负责工作过程中形成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4)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及设计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文件。(5)施工单位负责本单项(单位或标段)工程施工过程、竣工文件等收集、整理工作。(6)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文件,同时履行审核项目竣工文件的完整、准确和案卷质量等情况的职责。

2.建立文件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机构控制

BT项目相关方要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形成项目发起人、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以及施工、监理等多级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如图2所示。制度控制。制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制定BT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制度,以及照片、电子、光盘等不同载体文件的管理制度;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和合同管理。过程控制。在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要针对项目立项、批复、审查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确保每一事项文件齐全,确保施工文件收集与施工过程同步进行。结果控制。BT项目完工,施工单位应将自己承担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施工过程文件材料在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后,向BT项目公司归档;BT项目竣工,要启动竣工档案验收程序,重点对BT项目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音像、电子)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有效以及签章手续等进行验收;BT项目回购结束后,BT项目公司要将项目档案按照要求向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单位完整移交。

3.提出验收移交办法交工验收

BT项目交工验收之前,BT项目发起人邀请第三方对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等形成的档案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方可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发起人组织,被验收的主体为BT项目投资方及参建方项目档案。档案验收。BT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应在BT项目竣工验收之前3个月内完成,由项目发起人按照项目管理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向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档案验收。没有通过档案验收的BT项目不得进行BT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时间。BT项目交工验收后的3个月内,由BT项目公司将项目档案移交给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的使用单位。创新点

1.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的核心意义在于客观、权威、公正和独立,可以在BT项目档案管理上集中档案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及项目管理的经验优势,确保BT项目档案评估的权威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的需要,能够有效地避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凸显档案部门着力转变职能,实现“放管服”的有效举措。第三方对BT项目档案工作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档案管理体制。即是否建立了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是否对各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是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网络等。二是规章制度的建立。即是否建立了与BT项目建设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业务规范,是否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措施。三是项目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情况即项目档案的分类方案是否科学、准确,组卷方法及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是否规范有序等。四是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案卷质量。即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书写材料是否符合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划分是否准确等。

2.制定《BT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和《BT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BT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BT项目档案工作原则,即对BT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协调,统一标准、集中监管,统一管理、集中交付的档案管理原则,并对组织体系构建、参建各方档案管理职责及档案工作人员职责,予以明确。《规范》对BT项目档案工作的控制、档案管理方式方法给出解决方案。BT项目档案工作的要求应列入BT项目的“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之中。BT项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BT项目档案移交的套数,BT项目档案案卷质量,检索工具编制要求,项目档案数字化质量要求,档案移交的时间、方式,以及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实行档案案卷质量责任终身制。BT项目投资方、BT项目公司以及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归档文件材料责任者填写法人名称制度、重要合同法人签章制度。BT项目档案的汇总由项目发起人负责进行或组织。

3.提出大数据环境下BT项目档案信息化解决方案

BT模式 篇10

一、目前BT模式建设项目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税收政策

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政策,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中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各省市税务机关都是站在不同角度凭着不同的理解来操作,各地的BT操作模式不同,各地人民政府对于BT的行政管理要求不同,从而导致各地对于BT业务的营业税规范也有所不同。江苏、重庆、江西、河南、河北、宁波、湖南、天津、新疆、吉林、广西、四川成都、安徽宣城、广东惠州、福建福州对于BT的营业税文件,居然会出现“销售不动产“、”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代理业“四个不同的税目,各家文件自成体系,各具其理。郑州市目前没有确定对BT建设项目如何征税的办法。

(二)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难以界定

由于BT建设模式的形式多样,除BT基本建设模式之外,还有“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模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模式(BOO)等多种建设方式,且每种建设模式下还有不同的投融资形式、建筑承包方式和不同的责任主体,从而给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和界定税收政策时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收入控管难度较大

由于BT模式建设周期长,一般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在签订的投融资建设协议中不体现工程的合同额等数据,在工程竣工决算之前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建设项目的相关数据资料,只有政府分批支付回购款时才能实现税款。基层税务人员交流轮岗比较频繁,缺乏对BT建设项目的持续一致的管理,容易造成税收的漏征漏管。

(四)对BT模式建设项目的信息掌握不及时

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项目的税收认识不到位,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征管实务上各地税务机关税收政策

(一)以回购款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2013年6月27日鄂地税发〔2013〕90号)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对投融资建设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据调查,目前对BT模式投融资建设项目采取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比较多,但各地在执行上也有细微的差别。一是以回购款全额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BT模式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二是以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支付给施工方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其《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等文件的规定:对于投融资建设方,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投融资建设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2013年6月27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以回购款扣除支付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之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2013年6月27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规定: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

三、对郑州市BT模式建设项目的税收探索

郑州市目前只是针对税务登记、税款的申报地点和税款缴纳方式及税款入库方式及以怎么分配税收做了一个通知即郑财税源[2012]4号《关于加强对运用BT方式融资城建项目税收控管的通知》,并没有针对BT项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出具办法,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BT项目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一)对总承包方以取得的项目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材料款等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该BT模式建设项目中,投资建设方在本项目中与回购方签订合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筹融资、项目管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因此,投资建设方项目不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而项目公司本身虽有建筑资质,且不直接承包施工作业,项目公司也不应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总承包方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项目公司从回购款中支付给总承包方的建筑工程款和材料款等。对总承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郑州市内承建工程的BT项目单位所跨各区实行集中交税、层层抵扣的设想集中征收、年底调库的办法。

(二)对项目公司取得的融资成本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BT模式投融资建设协议》的有关条款,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建设及移交所需资金的筹措,并于项目建成移交回购方以后才分期回收资金。回购款由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本、税费、建设安装利润、融资成本、其它费用、管理成本和利润等组成。融资成本是“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资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时间从第一个单项工程建设之日起开始,根据所欠投资建设方回购款总额开始计算;回购接受方分期支付回购款之日起调减计息额,按照剩余回购款额计息。”由此可以看出,项目公司利用自筹资金为政府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移交政府后分期回收的款项,实质上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资金的利息收入,另一部分是项目的管理、设计、以及施工费等。根据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金融业中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是指除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金融活动。因此,建议对项目公司取得的属于利息收入的部分,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款总额减除融资成本和支付给总承包方以后的余额按“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行业类721--7210,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活动。BT模式投融资建设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主要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项目公司不参与项目的设计,在回购款中不包含所建设项目的设计利润;二是项目公司不参与办理土地的出让,在取得的回购款中不包含土地的增值利润;三是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前要进行自行筹划资金,并且要在项目建成移交回购接受方以后才可分期收回资金,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预售条件就可以进行销售取得资金不同。因此,对于项目公司如果以回购款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显得不合理,税负过重。因此,可以对项目公司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即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即项目公司应当作为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在项目移交结算价款时按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五)BT模式投融资建设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对于政府与投资建设方签订的《BT模式投融建设协议》是一项集投资、融资、项目建设、项目移交等内容于一体的协议,若按“产权转称书据”征收印花税,投资建设方对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没有产权;若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投资建设方并没有参与建筑安装工程的作业,因此,对于《BT模式投融建设协议》可不征收印花税。

(六)BT模式投融资建设期征收利润所得税的问题

BT项目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由投资方自行筹资进行项目建设,因而解决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为相关投资方寻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是一种双赢的局面。由于BT项目一般建设期都在一年以上,所以有的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二)的相关规定,按照跨年度完成劳务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应税收入并纳税,即BT项目投融资方要依照BT项目建设的完工百分比计算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政府是否进行回购款的结算和支付。笔者认为BT项目属于一种特许协议,有点类似于销售商品分期收款。而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有的地方税务局按此方式进行所得税的征纳。

摘要: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的缩写,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社会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已交给业主,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BT建设项目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几年来在我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关键词:BT模式,建设项目,税款缴纳

参考文献

[1]高莹,曹宁,雒晓东.风险分析与管理在房地产项目中的应用与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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