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检验十篇

2024-07-07

动物检疫检验 篇1

笔者根据多年的屠宰检疫、检验经验, 为解决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 对动物性食品检疫、检验技术要点探讨如下:

1 病死动物肉的检验

1.1 宰杀口状况

宰杀口是判别病死动物肉的客观标准。健康猪宰杀口外翻, 切面粗糙, 周围浸染血液, 用刀反复刮取有新鲜肉汁。病死动物肉宰杀口, 比较平整而不外翻, 口面死板, 附近有血液浸染、污染。而死亡的动物无宰杀口。

1.2 放血程序

病死动物肉有放血不良现象,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 肌肉组织呈暗红或黑红色, 肌肉切面可见多处暗红色血液浸润区, 有的有暗红色小血球, 脂肪不洁白呈淡红色。多数胸腔积血或血液凝固不良。

1.3 血液坠积情况

动物濒死期或刚刚死亡时, 由于地心引力作用, 血液向胴体最低体位引起坠积性充血, 结果造成动物尸体躺卧侧的皮下、皮下脂及肌肉组织颜色变暗或黑红色, 尤其与对称器官对比颜色最为明显。

1.4 胴体淋巴结病变

淋巴结的病理变化代表某些传染病的特征, 也就是说某些传染病在淋巴结病理变化上, 都有特异性变化。因此在鉴别病害肉问题上, 有着重大意义。 (1) 炭疽淋巴结周围有胶胨样浸润、切面呈砖红样病变、并有黑褐色坏死灶;

(2) 猪瘟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红白相间, 呈大理石样病变;

(3) 猪丹毒淋巴结肿大, 切面多汁;

(4) 圆环病毒2型淋巴结异常肿大, 特别腹股沟浅淋巴结肿大3~5倍以上, 切面多汁充血、出血变化;

(5) 猪链球菌病淋巴结肿大、出血, 个别淋巴结脓肿。

2 旋毛检验

2.1 肉眼检验法

取左右膈肌脚20g撕去肌膜, 用左右手食指、拇指拉紧被检样品, 在肌纤维之间, 有针尖大小的白色小点, 即为旋毛虫虫体, 可以继续镜栓。如果在肌纤维与肌纤维之间有白色长条状, 为住肉孢子虫。

2.2 肌肉压片检查法

适应中小型屠宰厂。从胴体左右膈肌脚各采取20g肌肉, 撕去肌膜, 用剪刀顺着肌纤维方向, 分别在肉样两面的不同部位剪取12个米粒大小的肉块, 肉样共剪取24块, 依次将肉块帖附于载坡片上, 排成一排。然后用另一块载坡片覆盖肉块上面, 进行镜检。另外最先进办法用免疫学诊断方法, 但目前中小型屠宰厂暂时达不到, 有待于今后有条件, 逐步改进检验技术。

3 公母猪肉的鉴别

一般2~3窝的种母猪从乳房发育成度, 即可看出。

3.1 皮肤

淘汰公母猪的皮一般较厚、粗糙、缺乏弹性、毛孔粗大。公猪颈部和肩部皮肤特别厚, 形成“胛”。

3.2 皮下脂肪

公母猪皮下脂肪较少或者脂肪层较薄。有较多的白色疏松结缔组织。母猪皮下脂肪呈白色, 皮与脂肪之间常见一层粉红色, 俗称“红线”。

3.3 肌肉特征

一般来说公母猪的肌肉, 色泽较深呈深红色。肌纤维较粗, 肌间夹杂的脂肪少。

3.4 嗅性气味

寻找生殖器官残迹或削善疤痕, 公种一般有怪骚气味, 嘴以唾液腺、脂肪和臀部肌肉气味最明显。

4 注水肉的检验

一般注肉水, 在活体中可分口腔注水 (灌水) 和肌肉注水。

4.1 口腔注水

胃肠极为保满, 剖开有大量液体, 特别是肺脏呈严重宽大或水肿。倒提肺脏时有大量粉红色液体流出。心冠脂肪充血、心血管怒张。一般活体注水在肌肉和其它器官反应不大。但在肌肉组织特别疏松结缔组织有明显特征。

4.2 肌肉视检

注水肉不具备有正常猪肉的鲜红色, 弹性及光泽, 而色泽变淡, 呈淡红色、湿润, 肌纤维肿胀。皮下脂肪轻度充血, 呈粉红色, 新鲜肉切面的小血管有血液流出。

4.3 触检

用手触摸注水肉, 无弹性, 指压时有多余水份流出, 手指沾湿, 指压痕迹恢复慢, 即为注水肉。

4.4 剖检

用刀切开被检肉, 注水肉切面湿润, 有血水流出。皮下、疏松结缔组织有淡红色或微黄色胶胨样浸润, 严重的肌肉分层如水样, 尤其以四肢内侧疏松结缔组织为最严重。

动物性食品检疫、检验技术, 是为广大消费者把关动物性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高效快速的检验技术将不断普及应用。怎样确保动物性食品及其它食品安全, 已经成为当前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从长远的角度上看, 要改变动物性食品的安全现状, 将取决于整个社会重视程度, 社会公德和各方面协同配合, 才能真正确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可靠性。

动物检疫检验 篇2

1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相互关系

1.1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概念

屠宰检疫是在屠宰加工过程中, 是对待检动物携带的病原和致病微生物进行检验定性, 是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 保护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 由法定的检疫人员, 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肉品品质检验主要是对屠宰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出厂前就其新鲜度、水分、规格、重量以及其他卫生质量、疫病等进行检查, 由屠宰厂、肉联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实施, 是企业内部生产管理行为, 接受卫生和技术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动物检疫是指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流行, 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 由法定机构, 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 定性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

1.2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区别

1.2.1 性质不同

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 由法律授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 由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标准自行实施肉品质量、卫生标准的一种企业产品质量规范。

1.2.2 内容不同

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宰前检疫是对进厂屠宰的动物查证验物, 通过群体和个体检查的方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宰后检验包括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 对检验结果分别作出适于食用、有条件食用、化制 (销毁) 等处理。通过屠宰检疫, 可以检出恶性传染病、一 (二) 类传染病和人畜共患寄生虫病的病畜, 达到屠宰加工的肉品安全无疫。肉品品质是指在实行宰后胴体检验过程中, 对肉品进行的感观检验、物理性质检验、化学性质检验、细菌学检验, 具体指普通病、有害腺体、屠宰加工质量、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有害物质、公母猪及晚阉猪等, 达到加工肉品安全卫生。

1.2.3 实施主体不同

屠宰检疫是由动物检疫员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关对检疫结果负责, 动物检疫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具体资格条件和专业证书。肉品检验人员由屠宰企业自行配备, 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卫生标准进行实施。

1.2.4 法律依据不同

屠宰检疫主要依据《动物防疫法》;肉品品质检验主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2.5 法律后果不同

屠宰检疫以管理者的名义对涉及卫生、安全的动物 (产品) 的认定对检疫合格的动物 (产品) 出具法定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加盖验讫章, 具有法律效果。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对自已所生产的产品品质进行认定, 是企业产品加工必须按国标、卫生标准生产的一个程序。

1.2.6 目的不同

屠宰检疫代表国家, 控制疫病, 涉及社会公共卫生;肉品品质检验则主要是对企业自身的信誉效益负责, 为市场提供合格的产品。

1.3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

屠宰检疫通过宰前和宰后的程序, 确保上市动物产品无传染和寄生虫病、强化无害化处理有病害的动物及其产品。肉品品质检验通过感观检查、理化检验等方式确定肉品品质等级、受污染状况等。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互为补充, 缺一不可。

2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并举, 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1 加强屠宰检疫, 严把“五个关口”

一是严把“入场关”, 对进场屠宰动物凭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入场屠宰, 否则拒绝入场;二是严把“待宰关”, 建立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检查临床健康情况;三是严把“同步检疫关”, 对屠宰动物进行同步检疫, 全程监督;四是严把“宰后处理关”, 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凭“两章两证”出场上市销售, 对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是严把“消毒关”, 定期对屠宰场进行消毒, 并且做好各项记录。

2.2 加强肉品检验, 严格企业自律行为

规范动物检验检疫,强化检疫措施 篇3

关键词:动物检验;检疫;措施

动物疫苗是全球各地区为消灭动物传染病所采取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是各国政府防止动物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和在国内蔓延而使用的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特别是对于一些至今都无疫苗的动物传染病而言更是尤为重要,例如死亡率100%非洲猪瘟。英、美、德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检疫、扑杀、封锁和消毒上严格遵守“四严”措施,才有效预防了口蹄疫、牛瘟和猪瘟等一些烈性传染病在国内的散布传播,避免了不必要的严重后果。随着国际上传染病防疫格局和动物疫苗形式的完善和发展,检疫在国际政治、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逐步成为建立全球食品安全体系和动物防疫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 现阶段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状况

(1)相关部门对检疫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我国对动物的检疫工作起步较晚,在国际贸易中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进出境检疫工作也较晚,加上没有相应的政策宣传和受传统思想观念与工作习惯的影响,一些畜牧主观部门、政府机关以及农牧民群众、基层领导干部、畜牧兽医和技术人员没有高度重视对动物的检疫工作,没有完全认识到检疫对畜牧业、旅游贸易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以及动物疫病的防控方面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少地区出现“重防轻检”的情况,导致检疫的工作程序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思路不清晰、措施不得力,存在工作进展缓慢、开展面窄的缺点,检疫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拒检、逃检等违法事件不断发生,检疫工作人员缺乏创造性和积极性。

(2)检疫体系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相关部门没有设立起承担检疫工作的独立检疫机构,一些单独设立的检疫站或兽医站都没有专职的检疫工作人员,在下达检疫任务时,没有专职的检疫工作者执行,难以展现出检疫工作的责任、目标、义务和权力。

(3)产地检疫工作没有及时到位

由于产地检疫工作的面广、量大,其所涉及到千家万户的规模场点的检疫难度大,另外受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传统疫病防控模式、农耕模式的影响,我国至今仍没有对产地进行全面的检疫推广工作,一直没能有效的将产地检疫率提高至百分之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动物疫病扩散的安全隐患。

(4)屠宰检疫工作的不规范

检疫工作的不到位还表现在不规范的屠宰检疫工作上,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多个部门交叉管理造成检疫工作管理的“空档”。各部门没有明确其职能范围,为检疫工作的执行带来不便。二是屠宰检疫场地过于集中。检疫时间和场地布置的不合理给私屠乱宰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让整个动物产品市场埋下了安全隐患。三是大部分屠宰场地设施简陋。屠宰人员所使用的屠宰手段和工艺都较为原始,没有符合现今的防疫条件,难以落实到位检疫措施。四是定点屠宰检疫的范围小、种类少。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屠宰检疫工作,知识在一些主要城市实施猪、牛、羊的定点检疫工作。

3 强化动物检疫措施

(1)加强政策领导和媒体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在我国社会生活、经济和政治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动物检疫工作,帮助人们树立起“防检并重”的积极思想,从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检疫工作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积极发挥出对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另外,还可以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书刊等媒体对其进行传播,着力宣传有关动物检疫方面的知识和法规,帮助人们更好的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推动检疫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2)健全和完善职能独立的检疫体系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将检疫工作从兽医工作里分离出来,并将其设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健全和完善我国检疫工作体系,设立起职能独立的检疫站,规范各级动物检疫机构的名称,改善各地区动物检疫机构名称杂乱的现状,帮助检疫执法部门树立起权威性和独立性,逐步实现动物检疫工作与国际的接轨,促进中国兽医官制度的落实实施,纠正合署办公室在工作上所造成的敷衍、推诿等不良工作影响。

(3)加大对检疫工作团队的建设

不论多么严谨科学的法律规范和规则,如果不能落实在检疫工作人员方面,那么运用再先进的设施、再完美的标准、再健全的制度、再高新的知识都是无用之功。如果检疫站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强烈的责任心,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那么检疫工作就难以正常顺利的进行开展。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在有效保证检疫质量同时加强对检疫队伍的建设,根据实践工作需求加大对检疫部门的事业编制,关注对检疫工作者的再教育培训,从制度和政策上为我国建立检疫团队予以强有力支持。

4 结语

[检验检疫]动物检疫的程序. 篇4

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是《检疫法》的立法宗旨。动植物检疫的主要内容是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下面以进境动物、动物产品为例,简单介绍我们的执法程序:

一是检疫审批。对输入或过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许可证,以防止进口企业不了解国外疫情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盲目进口,在货物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违章而被退货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通过实施地方局预审和总局审批的两级审批制度,有效降低了带疫货物入境的几率,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是境外预检。对进境种用动物,派出专家到输出国了解产地疫情情况,监督输出国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动物健康议定书,是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对防止动物疫病疫情传入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目前该项措施已逐渐引申到其他高风险、敏感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三是检疫报检。对进境或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对报检单证的审核是货物入境查验的第一关,我局制定了严格的报检规定和程序。通过对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审核,绝不允许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通关入境。

四是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的主要环节。在货物抵达进境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船或到货物停放地进行现场检疫,通过核对货证、查验运输记录、现场检查和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将不合格货物阻截于国门之外。对输入动物的,通过现场检疫不能完全确定货物是否带疫,还将实施隔离检疫,必要时按规定抽样进行实验室检疫,使通过进境动物传播疫病疫情的风险降至最低。

五是检疫监督。它是动物检疫的延续,对虽经检疫但仍然存在传播疫病疫情风险的某些动物、动物产品,有必要对其进境后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通过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控制加工流程、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和管理体系等,确保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

狗的屠宰检疫检验及其处理 篇5

1 狗的宰前检疫

狗有几种常见的人畜共患病,如狂犬病、伪狂犬病、弓形体病、钩端螺旋体病、旋毛虫病、附红细胞体病等。而狂犬病狗的宰前检疫症状非常典型,所以,对狗的宰前检疫就显得尤为重要。

(1)视检:观察狗的精神是否正常,是否狂躁,奔跑,攻击人畜,狂叫,红眼,流涎;是否躲在黑暗处,稍有声响就惊恐不安,啃咬吞食石头,木棒等异物。如有此症状,首先应该怀疑为狂犬病。更特别的症状是见水恐惧即恐水症尤为重要。其次,观察狗是否全身搔痒、发抖、尖叫、结膜潮红或黄染、咳嗽、流脓性鼻汁,看狗是否便秘或拉稀,粪中是否带血或粘液,腹部是否有皮疹,四肢是否僵硬,尿液是否发黄或发红等。

(2)测量体温:观察狗的体温是否正常,健康狗的体温在37.5-38.5℃之间,病狗的体温往往升高。

(3)看饮水:观察狗饮水是否正常,是否有吞咽困难、脖颈僵直等症状。尤其注意观察是否有恐水症。

2 狗的宰后检验

(1)看肉尸色泽:观察肉尸颜色。健康狗肉呈深红色或砖红色,肉质坚实,肌纤维较细软,肌间脂肪较少,有光泽,触摸有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脂肪呈白色或灰白色,柔软而粘腻,具有狗肉特有的气味。病死狗肉呈暗红色,无光泽,指压无弹性,挤压肉尸切面有暗红色血液流出。脂肪发红,有的脂肪内有出血点或出血斑。

(2)看放血刀口或放血程度:健康狗放血刀口外翻,看似较钝锉、粗糙,由血液浸染现象。病死狗无此放血刀口,或放血刀口切面整齐,无血液浸润,肋间肌肉与脂肪内毛细血管有血液淤积,挤压时可见暗红色或黑色的血滴。如果是严重放血不良或一侧坠积性淤血的,多见于频死期急宰或死后冷灾或用绳子勒死不放血的结果。对死狗应特别注意是否用毒物毒杀的狗肉。其该狗肉则全身大面积呈败血症变化,肌肉出血、淤血严重。而气体性毒剂中毒的肉尸则呈灰白色及青白色,类似于排酸不好的状态。

(3)淋巴结检验:健康淋巴结不红、不肿胀、形如豆状,多数呈淡红色或浅灰色。病死狗的淋巴结呈现充血、水肿、出血、化脓、增生、结核等炎症。剖检的主要淋巴结有颌下淋巴结、颈浅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

(4)内脏检验:观察脏器内的血液是否凝固不良;胃肠粘膜是否充血、出血;脾是否肿大;肝是否变性、肿大、松软、发黄;胆囊是否充盈或干瘪;肾是否肿大、充血、出血;肺是否水肿,是否有结核结节;心脏是否出血,心包是否积液;胸、腹膜是否有病变或黄染等。

3 狗旋毛虫、弓形体、附红细胞体的检验

狗肉旋毛虫检出率很高,可达20%以上,检验时,取膈肌角(亦可取四肢肌肉、舌肌、肋间肌、胸肌)3 0克,剪成24个肉粒压片,在50-100倍显微镜下观察,发现虫体即可确诊。狗弓形体和附红细胞体感染率也很高,又都属于人畜共患病,应该引起重视。检查时,取狗肺或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做触片,经姬氏或瑞氏染色,在油镜下检查弓形体;做血液涂片,经瑞氏染色法染色,在油镜下检查附红细胞体。

4 实验室检查

对可疑传染病病狗,必要时应该采取病料进行实验室检查,以便进一步确诊。

5 卫生处理

(1)对确定为患有狂犬病、伪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的病狗,应采用不放血的方法捕杀后做销毁处理。

(2)对确定为用药物毒杀的或死因不明的狗肉,应该做销毁处理。

(3)确诊为犬温热、传染性肝炎、细小病毒病、结核病等一般性传染病的内脏做工业用或销毁,肉尸高温处理后,可以食用。

(4)确诊为旋毛虫、弓形体、钩端螺旋体、附红细胞体病的,轻度者内脏做工业用或销毁,肉尸高温处理后可以食用。严重者,内脏、肉尸全部做工业用或销毁。

综上所述,全部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同行们批评指正。

摘要:本文详述了狗的屠宰检疫、检验等技术要点。目前狗肉制品已成为大众食品。因此,对于人们的健康,对于公共卫生都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做好其检疫、检验工作尤为重要。

试论动物检疫执法 篇6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 保证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 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目前我国的动物检疫工作还相对落后, 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它将阻碍今后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发展。

2 动物检疫的地位和作用

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绿色畜产品、无公害畜产品、安全畜产品、“放心肉”工程的有效实施及人民身心健康的法制保障, 是依法治牧的重要体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动物及其产品流通越来越频繁, 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越来越复杂, 重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已刻不容缓。动物检疫和监督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 认真有效地贯彻《动物防疫法》, 显得尤其重要。

从动物检疫的概念可以看出, 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动物检疫的社会性

第一, 我国是一个不很发达的农业大国, 畜禽的饲养涉及千家万户, 同时也正在向集约化、高密度、高商品化的生产方式方向发展;第二, 随着社会的进步,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肉、蛋、奶的需求日益增加, 人们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也要求加强动物产品检疫, 让人们吃上高品质、高质量的放心畜禽产品。第三,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各种畜禽饲料及药品使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 为了追求高额利润, 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品, 造成药品在畜禽体内残留和蓄积, 影响了畜禽产品质量, 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国外发生的二恶英中毒和疯牛病事件, 等都是因为饲喂了不安全的饲料造成的, 并因此而引起了全球性的恐慌。第四, 许多动物疫病, 特别是一些烈性人畜共患病, 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 如牲畜口蹄疫、禽流感。

2.2 动物检疫工作的指导性

为了保证畜禽的健康, 保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必须加强动物检疫。动物检疫工作对畜禽疫病防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检疫, 可以了解某一地区、某一时段畜禽疫病流行情况, 了解某种或某几种疫苗的预防效果, 指导防疫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 因此, 检疫工作对防疫工作有指导性意义,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检促防”。

2.3 动物检疫的法律性

由于检疫工作涉及的范围极宽、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因此,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来确定其检疫的地位, 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检疫工作行为。我国在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并于2007年8月30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动物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使检疫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4 动物检疫的强制性

由于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代表着国家意志, 是一种政府行为, 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抗。为了维护动物检疫的法律性, 检疫人员有时在执行《动物防疫法》时, 可能与一些团体、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必然要采取强制性措施, 这是对公众事业的负责行为, 是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行为。在烈性、破坏性大的疫病, 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暴发流行时, 要对一些地区范围内的某种或几种动物进行强制捕杀, 划定一定区域进行隔离和封锁, 限制人畜流动。出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后才能进出国境, 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表现, 也是检疫工作的一种强制性的工作。

2.5 动物检疫的专业性

由于检疫的目的是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防止疫病传播和流行, 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所以, 检疫必须由受过一定专业教育的专业人员实施, 以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基层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具有政府行为的执法工作。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 逐步完善管理机制, 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 执法队伍不断壮大, 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技术措施不断完善, 有效地促进了畜牧产业化的建设进程。然而这项越来越显得重要的工作在诸多方面仍存在误区, 与国家日益深入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一些地区这些问题已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阻力, 甚至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在此, 结合基层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的实际, 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共同探讨, 以期对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3.1 问题

3.1.1 私屠滥宰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相继建立以生猪为主的定点屠宰场, 但仍还有部分地区至今仍未建设, 上市肉品以市场补检为主, 造成了检疫时间不固定、肉品来源不明朗、检疫程序不规范、以眼看为主, 只要是“看得过眼的”, 最后的程序就是收费。形成“不检疫只收费”, 给其留下“胆大妄为”的发展空间, 滋生违法违规违纪现象, 屠户有空可钻, 黑窝点上宰的、不正渠道来的、不健康肉品等堂而皇之上市销售, 接受检疫执法人员的“眼看”补检。躲检、少交费或抵制不交费依然存在。

3.1.2 逃避检疫手段五花八门。

未经过定点屠宰的, 偷偷摸摸, 以黑夜为掩护, 把不健康的、有害的、老母猪肉等直接送餐馆、学校、机关食堂等肉品消费大户;定点屠宰场宰杀的, 检一藏一甚至二, 把所藏的分割成小块, 用摩托车后箱、三轮车加夹层、有的甚至藏在身上带出上市销售;部分个体屠户在屠宰点上宰杀1头猪肉, 再将自己在家中杀的猪肉 (病死猪肉) 掺在其中一起销售, 以带检疫印讫标记的肉做幌子, 蒙骗消费者, 逃避检疫。

产地检疫是逃检的重灾区, 运输户能逃就逃, 逃不了的先”协商“, 几百头猪只付几十元检疫费, “协商”不成就采取恶劣手段, 给检疫人员造成生命安全隐患。每年全国都要发生逃避检疫而与检疫人员发生冲突, 产生暴力行为, 致使检疫人员伤亡。

个别人员在村级或农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以生猪为主的肉品交易, 拒不接受检疫执法人员检疫及收取检疫费。

3.1.3 活畜禽交易市场理而不顺。

原乡镇活畜禽交易市场大多是工商部门设立, 后因街道建设等原因大部分已自动消失, 没有了固定的交易场所, 或有些乡镇在各个集市上自主形成的一个集中交易点, 动物检疫执法人员无法对其实施集中检疫、统一收费。再有, 禽类检疫难度大、收费低、检疫执法人员少, 对此心有余而力不足。

3.1.4 检疫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依然存在。

现行体制没有理顺, 乡镇畜牧兽医站既负责辖区内的畜牧兽医服务职能, 又兼顾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职能。一般分为几个小组, 其中一个就是检疫执法组, 以承包的形式, 规定检疫和收费任务, 导致对辖区内的动物检疫放松监督管理, 少检或不检, 眼里只看到收费, 给违法违规违纪留下发生的空间。表现在:倒卖、转让检疫票证, 检疫票证异地“流通”使用;只收费不检疫;收费但少开或不开票据, 不足额出证或不出证;检疫相对人只要愿付一定检疫费, 多少都不管, 按车、按摊位按月收费;为完成任务, 聘用社会人收费等。

3.1.5 没有充分调动检疫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缺乏必要的检疫专用设施设备, 无法实施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有效检疫,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检疫执法难度大、人员不足、危险性高、没有一套严格的机制保障, 让检疫执法人员放心、放胆、放手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牧;检疫执法经费得不到落实, 待遇无从解决,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对自食畜禽如何检疫, 被淘汰老母猪如何处理, 不可能完全烧掉、埋掉, 没有明确规定, 检疫人员遇到类似问题, 无所适从。

3.2 建议

3.2.1 加强队伍建设。

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依托下, 整合现有畜牧行政执法人员, 按照“统一、高效、方便操作”的原则, 结合乡镇机构改革, 组建乡镇级畜牧行政执法机构。结合实际, 每一机构负责一个或几个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定编定员, 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实行县 (下转第44页) (上接第40页) 级垂直管理。

3.2.2 增加投入, 加强畜牧执法硬件建设。

随着兽医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 要加大投入力度, 构建必要的畜禽检疫执法专用设施设备: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检疫箱等专用设备;争取相关项目的建设, 完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测, 强化监督职能;把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所收检疫费缴入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2.3 加强制度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

贯彻“依法执法、人本执法、公正和责任执法”的理念。落实监督责任制, 认真开展监督考核评议, 对违法执法的人员进行过错追究,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立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对执法人员在监督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效杜绝违法执法和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实行执法目标考核责任制, 执法行为、执法成效等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参照公务员管理, 实行末位制, 优秀的给于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奖, 对连续两年考评为末位的, 建议调离执法岗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定期对动物检疫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确保检疫到位, 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建立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对在执法过程中因公殉职、因公受伤、受打击报复的人员, 制定明确的保障机制, 使执法人员放心依法执法。

3.2.4 强化畜禽定点屠宰、定点交易场所建设, 理顺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对已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定点交易场所的逐步完善管理方式, 按照“企业不能自行检疫”的规定, 现有定点屠宰场无论变为何种性质, 都必须在检疫部门的严格检疫监控之下;对未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定点交易场所的乡镇, 结合实际, 按照标准, 采取招商引资等办法建立和逐步完善;对私屠乱宰和宰剥病死畜禽的、逃避检疫的, 由动物检疫行政执法人员严格监督检查, 进行严肃处理;对自食畜禽和被淘汰老母猪要制定合理化的处理方案;理顺、建设辖区内活畜禽交易市场, 统一上市交易、集中检疫、规范收费。

3.2.5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依法治牧氛围。

浅论目前动物检疫工作 篇7

1.1 动物检疫实施主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大部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是附属于其主管部门畜牧水产局的一个二级机构, 事业编制, 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以畜牧局的名义进行的, 自己根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1.2 屠宰检疫现代化程度不高

很多县、乡的定点屠宰场选址、布局、建筑等均不大符合动物卫生条件, 屠宰设施简单落后, 检疫设施设备短缺。屠宰检疫也主要是入场查证验物和登记及临床检查以及宰后摘除“三腺”开具检疫证明和在胴体上盖验讫, 屠宰过程的同步检疫没有条件开展, 根本无法进行实验室检测。

1.3 产地检疫率不高

随着市场的变化, 养殖业的发展, 养殖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越来越高, 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占的比重日益增加, 但农村一家一户分散饲养的量仍占据主流。由于养殖户对动物出栏报检意识不强, 经营者逃避检疫, 养殖地域宽, 检疫员少, 经费不足, 农户自宰自食的动物没有纳入检疫范畴, 产地检疫员大多是兼职, 待遇低, 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 导致产地检疫率低。

1.4 检疫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职责不明

兽医体制改革组建了一支专职防疫队伍, 这支队伍大多数是由原来兽医站的兽医组成, 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差异较大, 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乡镇的动物卫生、检疫都由他们负责, 有的还兼着出诊、开店。由于人员少, 一个防疫员一般要负责6个行政村以上的动物免疫工作, 目前动物疫情的复杂化, 免疫的病种由原来的三种增加到了五种, 防疫任务非常重, 还要负责这几个村的动物产地检疫, 可想而知, 在保证动物免疫密度的同时, 检疫工作会做得怎么样。

1.5 检疫收费标准不一, 没有应收尽收

省湘价费字 (2002) 323、湘价消 (2002) 324号文件规定动物检疫收费标准为货值的0.5%,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为货值的0.7%。在具本实施时区域间因经济发展不一样, 各县区动物检疫收费标准也不一样, 有的地区现在还在按3元/头收取检疫费。并且收费阻力很大, 养殖户和经营者不愿缴费, 躲逃检疫现象严重。

1.6 动物卫生执法困难

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系统已日臻完善, 可操作性越来越强, 但在实际办案中, 一是没有一套统一、标准的办案文本格式, 有的使用原来的四六开的老文本, 有的自行设计文本格式, 缺少了办案的严肃性;二是着装不统一。动物行政执法没有统一的服装, 执法中穿的服装有自家的也有公家的, 有长的也有短的, 式样各异, 颜色不一, 缺少了执法的威严性;三是强制措施难实施。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 动物检疫员及动物卫生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 对那些要罚款的事项也不好太强行去执行。

2 提高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

2.1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体系建设

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 提出了官方兽医的概念, 明确了官方兽医对动物检疫的职责。上级动物卫生监督主管部门应该象解决乡镇动物专职防疫员那样, 通过下发文件, 将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性为行政机构, 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 由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主管部门对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减少地方保护主义, 使动物检疫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真正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2.2 加大资金投入, 保证动物卫生执法运行经费

动物检疫的具体实施者是乡镇检疫员。现行检疫员工资虽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但工资核算不高, 办公经费明显不足, 加之农村地域广, 养殖户分散, 真正做到动物临栏检疫需要的交通费就是一大笔, 有的将一个月的工资全垫进去还不够。为调动检疫员工作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 政府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这块的资金投入, 减免基层检疫平衡调节费的收取额, 增加检疫设备和办公经费, 保证检疫工作正常有秩的开展。

2.3 开辟产地检疫新模式

2007年全省各乡镇每个行政村都确定了一名村级防疫员。在产地检疫工作中, 可充分利用村级防疫员为产地检疫协检员开展产地检疫新模式。每个乡镇在进入交易市场的交通要道设立一个检疫申报点, 在出入县境关口设立出县境检疫换证点, 申报点和换证点对外挂牌, 标志明显, 24小时有动物检疫员值班。对于农村散养户, 动物产地检疫由检疫员和协检员联合完成, 给予协检员一定报酬。协检员保管一套辖区内的动物免疫档案, 掌握动物的存栏、补栏情况, 准确估算动物的出栏时间, 动物临栏检疫由协检员具体实施, 检疫合格后出具由协检员签字的《临床检查健康通知书》, 由经营者携带《临床检查健康通知书》和免疫证到申报点由检疫员进行复检, 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需要出县境的, 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在换证点更换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规模养殖场, 动物临栏检疫由检疫员具体实施, 做到随报随检, 运出县境的动物及产品, 检疫合格后, 直接开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规模场签定责任状, 明确产地检疫、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保管、用药登记、引种审批等防疫责任, 加大对规模场逃避检疫的打击力度。

2.4 规范屠宰检疫

充分利用现行配置的检疫设备, 严格检疫操作规程, 把好入场查证验物、临床健康关, 把好屠宰场不留过夜猪关, 把好同步检疫、产品出证关, 做好无害化处理、宰前宰后登记和消毒记录。

2.5加强票证管理, 统一收费标准, 做到应收尽收

检疫票证管理要确定专人专账管理, 控制检疫员持有检疫证明的数量, 回收一本检疫证明存根发放一本新的检疫证明, 并核对开具的检疫数与上交的检疫费是否相等。收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入财政专户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禁止以承包的方式进行检疫收费。一个县的收费标准应当一致, 如动物按货值的0.5%收费, 县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动物的市值确定一个具体的收费金额在全县统一执行, 对检疫员不按规定降低收费的, 责令其补交差额, 并给予行政处分。

2.6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以监促检

修订后的《动物卫生法》在法律责任上对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有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 通过对逃避检疫行为的打击, 规范检疫秩序, 以监督执法来促进检疫的有序开展。

2.7加强培训, 提高检疫队伍素质

动物检疫检验 篇8

中图分类号:R18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16-01

摘 要 近年来,外贸形势发展迅速,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国,出口服装质量的检验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服装质量出入境中的作用,并阐述了相应的控制与检验措施。

关键词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服装质量;控制;检验

长期以来,世界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与贸易争端给我国服装出口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使得出口服装质量的控制与检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服装质量出入境控制和检验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找到有效合理的手段来促进出口服装质量的提高。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服装质量出入境中的作用

近几年,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面临着重重障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起把关出口产品质量的重要责任,一旦在出口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给企业,并负责指导企业的工作。从最近几年进出口产品的检验状况调查来看,在服装出口检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比较相似的,和过去相比,服装质量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与提高,然而,仍然需要继续执行严格地监控、把关。

与此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服装质量出入境检验的过程中,还表现出了其他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具体来说,对于出口服装质量,主要是存在着较为突出的质量的匹配问题,主要表现为面辅材料的质量匹配与制造技术的质量匹配两大方面。一般来说,服装的基本构成为相关面辅材料,而面辅材料及其服装加工性能以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服装的质量。因为服装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季节性,所以,应该采用一些新兴的面辅料来打开国际市场。但是,现阶段在质量标准方面,服装生产和面辅料供应两个环节严重脱节,即面辅料的质量严重地阻碍了服装质量的提升。此外,服装生产企业往往缺乏对面辅料性能的充分了解,不能有针对性地提供质量保证,对出口服装的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服装质量出入境的控制与检测

服装质量监控有利于促使服装出口得到有力的保障。产品的质量不仅影响着合同最终能否顺利履行,也影响着国家及出口商的名誉,应该引起出口企业的重视。一般而言,产品质量控制主要为生产方的责任,然而,为了确保做到按质按量按时地对外交货,还应该由贸易公司的相关人员积极地参与到全程质量监控当中,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地提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服装质量的监控。

服装质量的监控应该贯穿于整个服装生产的过程中。服装工业是加工工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纺织工业的最终产品。而服装加工的性质决定了服装工业只能改变纺织品的形状与用途,而不可改变纺织品的质地、性能、色泽与其表面疵点等。由此可见,必须对面辅料质量加以严格的控制,才能保证服装成品的质量。长期以来,对面辅料质量的检验往往只注重表面疵点,而缺乏全面性。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地、主动地对面辅料质量进行控制,不仅要继续注重面辅料的检验,也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其一为强化面辅料的进货管理,根据需求来进料,确保不采购不合格的原料;其二为加强面料的物理及化学性能测试,以对外观目测无法发现的内在质量情况进行控制。总体来说,检疫结构对出入境服装质量的监控主要包括数量验收、质量验收、原料测试、裁片品质控制、缝纫质量控制和熨烫质量控制几个方面。

2.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服装质量的检验

2.2.1 外观质量。在服装质量检验中,外观质量检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关于各类服装的外观检验应该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从前到后,从面到里”的顺序进行,实现不漏验,不重复动作,从而又快又好地完成工作。外观检验是通过视觉对服装外部进行检验来判定服装质量问题的,具体检验项目有品质、数量、规格、标识、包装、环保和安全卫生等。

2.2.2 缝制质量。对于缝制质量的检验主要是采取立体测量法,针对车缝质量与针迹密度两个方面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立体测量法中,测量位置的把握及尺寸数据的读取具有难度,应该仔细核对。

2.2.3 服装内在质量。随着国际服装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服装的内在质量,并已成为服装行业应对“绿色环保”壁垒的一种手段。我国基本安全技術标准设定了五个主要考核项目,分别是甲醛含量、PH 值、异味、色牢度与禁用染化料。其中,甲醛会给呼吸黏膜及皮肤带来不良影响;人们的皮肤显弱酸性,因而中性与弱酸性的服装对皮肤是较好的,而PH值呈其他状态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皮肤;如果出现异味则表明服装上存在挥发性化学药剂残留物,而这种残留物往往会伤害人体内部及皮肤;色牢度所反映的是染料由纺服装上脱落的程度,如果这些脱落的染化料接触到皮肤,就很可能使其受到细菌催化而发生病变;而禁用染化料中则含有致癌物质,不允许应用于服装产品。

2.2.4 标识查验。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相关规定表明,要查验服装的标签、挂牌与包装的产地标识。事实上,标识查验有利于禁止纺织品的非法转口,对我国服装出口贸易的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关系着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贯彻执行,已经成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与政策性的工作。

2.2.5 服装的功能性。

对于一些有特定用途的出口纺织品服装,不仅具有以上质量要求,还规定要测试服装的功能性,从而满足特定使用需要。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是用于老年及婴幼儿的服装、医疗卫生领域的抗菌服装和用于石油、电子、医疗器械等行业的防静电工作服装等,应该进行功能性检查。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阻燃性检验、抗菌性检验和防静电性的检验三个方面。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服务质量、出入境的控制与检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使我国出口服装可以在国际上占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应该大力提升我国出入境服装的质量,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检验方法,从而促进我国出口服装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

[1] 刘媛媛.提升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的几点措施分析[J].求实,2011(S2).

[2] 赵汗青,李宁,何德敏,种焱,李建光,王冬晖,王紫梁.北京朝阳口岸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新模式的构建[J].植物检疫,2012(01).

[3] 王作佳,董志珍,栾慎顺,赵祥平,张霞.构建适宜中国特色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体系运行公共关系模型的设想[J].植物检疫,2012(01).

[4] 刘媛媛.检验检疫现代化和检验检疫能力建设的探索[J].求实,2012(S1).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篇9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日期】 2003-04-16

【生效日期】 2003-11-0

1【效力】

【备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

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第九条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水体还应当保证未遭受致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的物理或化学污染。

第十条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必须使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水生动物体外寄生虫。

第四章包装和运输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输往中国的水生动物的包装必须是全新的或者经过消毒,符合中国卫生防疫要求,并能够防止渗漏。外包装应当标明养殖场注册编号、水生动物品种和数(重)量;内包装袋透明,便于检查。

第十五条水生动物的每一个包装容器,应当保证只盛装一种水生动物,数量适当,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等需要。

第十六条包装用水或冰必须达到中国渔业水质标准,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

第十七条铺垫材料应当经过消毒除害处理,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并对生态环境无害。

第五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水生动物运抵进境口岸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署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以下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二)了解水生动物的运载情况;

(三)检查包装状况是否有破损;

(四)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可以打开内包装检查。

第二十条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对进境水生动物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水生动物死亡率不超过50%(含50%)的,对外包装消毒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随货物运达指定地检验检疫;

(二)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进口数量较少的种用亲代水生动物,视具体情况决定处理方式;

(三)对来自霍乱疫区的水生动物,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

(四)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清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五)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必须达到中国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冰及铺垫材料,实施消毒处理;

第二十一条进境水生动物运抵指定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货证,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活的水生动物进一步实施检验检疫:

(一)进境种用和观赏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水生动物经药浴后放入指定的养殖场地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场的条件和隔离检疫期间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2、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样和实施检验检疫。

3、隔离检疫期满,检验检疫合格的,解除隔离状态,允许进口单位投放养殖环境或者销售;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动物作扑杀销毁处理,并对水体和隔离场地进行消毒。

(二)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1、对原包装物、装载用水或冰和其他铺垫材料作消毒处理。

2、按照《检疫许可证》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抽样后,水生动物可以进入销售或者消费环节。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进境水生动物不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将检验检疫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启动进境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来自同一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检疫官员检查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四条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

进境野生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科学研究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等特殊需要外,应当控制种用野生水生动物的进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浅谈检验检疫窗口服务评价的完善 篇10

一、检验检疫窗口服务评价的现状分析

目前, 许多窗口部门设置了服务评价, 多以现场满意度调查、短信满意度调查、窗口满意度评价等方式收集客户意见, 作为检验和保障服务质量的手段, 多数部门会将结果进行统计后, 作为员工星级、服务明星、优秀团队等评选的参考因素, 作为激励员工保持良好服务, 努力提高满意度的方式。这些服务评价方式表面上考核了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 将服务与内部考核相关联, 但是能否真正的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真正的保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真正的让客户满意, 其中还存在的许多的问题。

1. 过于追求高满意度

在业务中凸显的问题不一定会表现为客户的不满意评价, 但客户的不满意评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服务中的问题, 因此不满意的评价更具有分析的价值, 服务中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 可能会在某一时期带来严重的后果。现实中, 大部分部门注重的是窗口的高满意度, 评比、评星等活动鼓励窗口工作人员只是片面的追求高满意度, 从而隐藏和忽略了业务过程中的问题。

2. 评价数据不真实

服务是为了让客户满意, 因此必须收集客户反馈的真实信息, 确保收集第一手的准确资料。现实情况下, 企业关心的是能够顺利完成业务办理,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往往一概的给予好评, 从而大大降低了服务评价的意义。而一些部门为了得到客户的满意评价, 不惜以礼品、回馈等手段进行交换, 这更加扭曲的服务评价的作用。

3. 后续监管缺失

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评价等都是收集客户资料的过程, 公示、评比等是对数据资料的统计和公示。服务评价要促进服务质量, 提升服务水平, 就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 应当对服务评价的资料进行深入研究, 挖掘服务中的潜在问题, 从而彻底弥补问题隐患, 所以服务评价过程不是最重要的, 如何对评价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后续管理才是关键点。目前, 服务评价局限于对企业反馈的收集、汇总、统计, 缺少深入的资料整理和分析, 更加没有服务的监控和追溯。

二、完善检验检疫窗口服务评价的几点建议

检验检疫服务评价不仅仅是对企业反馈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公示, 应该更加注重对检验检疫服务的全程监控和后续监管, 形成服务开展、服务评价、服务追溯、服务提升的完整闭环, 从而促进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1. 对服务评价进行全过程监控

逐步淡化对服务评价结果的关注度, 综合考虑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效, 更加注重对收集数据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利用窗口现代化信息设施, 将检验检疫窗口排队系统、评价系统、呼叫系统有机结合, 把报检办理人员、具体业务与受理窗口一一对应, 全程监控服务过程, 做到服务结果和服务过程的双重管理。

2. 开辟多样化服务评价途径

除了在窗口安装满意度评价器, 对应每个具体业务办理获取即时的与企业“面对面”的服务评价外, 提供自助评价终端、网络评价途径等, 让企业人员给与服务人员“背对背”的评价, 保障数据的客观真实, 收集第一手评价数据。

3. 构建检验检疫服务评价系统

构建服务评价数据收集整理、数据汇总分析、数据研究溯源等完整功能的服务评价系统。评价终端的第一手资料直接进入数据库, 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算法和规则, 对一个时间段的每个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动态评定, 具体结果通过评价终端进行反馈, 系统根据不同的要求生成各类报表, 方便及时的查询, 为服务监控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 为实现有效监管和追溯提供数据支持, 从而实现验检疫部门窗口服务的透明化、公开化和智能化。

4. 实现检验检疫窗口服务的追溯管理

在建立完整数据支持的基础上, 检验检疫实现对窗口服务的全过程监控, 实现报检员、申领员、企业、业务号、评价情况之间的信息对应, 将服务数据细化到具体时间、具体窗口、具体人员、具体企业、具体报检号, 可以定期抽查窗口服务质量, 对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可通过系统数据的查询和分析进行评估和追溯。

5. 窗口服务的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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