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群体性腐败三篇

2024-09-13

防止群体性腐败 篇1

一、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律制度

1. 清朝设计制裁腐败官员的主要法律规定。

入关之前, 清朝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刑事法典, 法律文件多是包含带有民族特色的肉体处罚内容。顺治亲政后, 根据清朝统治的实际需要, 清朝在借鉴和吸收明朝法律制度精华的基础上, 组织制定惩罚腐败官员的法律文件。如:顺治三年, 修成了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56年, 颁布了满文的《大清律》。顺治后, 根据清朝出现的新情况, 在明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 康熙、雍正、乾隆等统治者不断完善惩罚腐败官员的法律文件。如:雍正时期, 修成了《大清律集解》, 颁布了《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

乾隆时期, 在传承汉朝、唐朝的基础上, 重新考订的《大清律例》代表了清朝刑事立法的最高标准, 是清朝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 也是清朝刑事立法定型化的具体表现。《大清律例》中虽然没有用“受贿、挪用公款”等体现官员的字眼, 但是律例中规定了大量惩罚腐败官员的内容, 以示警示和惩戒, 主要分布在法典七篇之一的刑律中。《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传统, 用具体的表格列举了六种赃罪的量刑, 将包含“六赃图”的“诸图”置于篇首, 并且枉法、坐赃等四种赃罪涉及了对贪污腐败官员的惩处。另外, 《大清律例》的“监守自盗、坐赃致罪”等条文, 涉及了制裁腐败官员的律条。如:“贼盗”篇规定, 具有监督和管理义务的官员, 如果将官家的东西占为己有, 要按照贪赃的数额多少接受惩罚。

2. 清朝预防和控制官员群体性腐败的主要法制措施。

为了控制社会关系, 清朝以防止群体性腐败的发生为出发点, 制定了各项控制官员腐败的法律制度, 主要分为官员选任和考核制度、职务连坐制度、保举连坐制度以及主仆连坐制度等内容, 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制措施比较完善。首先, 官员选任和考核制度比较完备, 主要包括系统的科学考试法规、严密的考试程序和监督方式。其次, 清朝统治者重视人才, 鼓励推荐各级官员。但是对于荐举和推举的官员, 实行“得人者优加进贤之赏, 舛谬者严行连坐之罚”。如:1687年, 湖北巡抚张汧因腐畋被查处, 他推荐的户部侍郎王遵训等都被革职。再者, 清朝时期, 在控制和预防官员职务犯罪方面, 职务连坐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即便没有荐举关系, 上下级官员也负有连带责任”。如:乾隆六年, 山西布政使萨哈谅贪污案中, 由于对萨哈谅贪污和纵容手下佣人贪赃等罪行不察访, 山西巡抚石鳞被革职处理。另外, 清朝对监察制度也进行了完善, 并将多项特权赋予了监察官员。而回避制度在清朝也已经达到了封建社会最完善的阶段, 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徇私舞弊、群体性腐败等行为, 杜绝了人情因素对任官和司法的干扰。最后, 为了保证司法秩序的有序运行, 清朝通过建立司法官责任制度, 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统治, 遏制了司法活动中徇私舞弊、贪赃腐败等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行为[2]111。

二、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法制的特点

1. 以依法严惩腐败官员为原则。

清朝历位统治者都重视依法整饬贪赃污吏, 强调与贯彻严惩贪赃污吏的原则。如:顺治帝要求严惩赃吏, 异常痛恨贪赃的内外官员, 对犯赃的官吏要求按照贪赃的数额给以处罚。而康熙帝不但本人强调“依法而治”还警告内外百官, 大力支持官吏依法治罪, 用重典来治理贪赃之臣。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 清朝统治者认识到防止吏治腐败的重要性, 认识到严惩腐败官员的前提就是强化惩罚污吏的立法。因此, 对于惩罚贪腐官员, 整个清朝制定并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如:乾隆时期, 惩罚贪污腐败官员的法律比较完善, 制定颁布了制裁腐败官员的《武职处分例》、《侵贪犯员罪名》等法律文件达10余部。并且《大清律例》中涉及惩罚腐败官员的条文也很多, 起刑点低、处罚严厉, 仅“刑律”中有48条以上专门惩罚赃吏的条文。由此可见, 清朝前期严惩腐败分子的做法降低了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现象的发生, 威慑了大小官员, 整饬吏治的努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 以控制社会关系为基本思路。

清朝处在封建社会中, 吏治腐败问题不可避免。清朝统治者甚至官员之间秘密组织关系网, 为了杜绝官场上的结党营私、徇私舞弊行为, 统治者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 制定了多项制度措施。如:顺治十七年, 给事中杨雍建向顺治帝呈奏:“朋党有很大的危害, 不能‘相习成风, 渐不可长’。”顺治帝降旨:“深为可恶, 著严行禁止。”并且《大清律例》中也对交结朋党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职制”篇中规定:“范式衙门官吏相互交结, 内外交通, 泄露机密、事情的, 都要监候斩。”

3. 涉及社会关系的全面性及防止群体性腐败的前瞻性。

清朝腐败官员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 借助血缘、师生、姻亲等传统人际关系以及职位相关联关系构建起了“腐败关系网”。而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法律制度所控制的社会关系涉及易于形成腐败圈的各类关系人员, 形式比较全面, 如:为了实现公正、客观地举荐官员, 保举连坐制度和铨选责任制度规定了举荐者的连坐责任, 达到了抑制人际圈形成的目的。在抑制和瓦解关系圈、腐败圈方面, 这种以控制社会关系为思路的反腐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不仅能够很好地预防群体性腐败的发生, 还能对关系圈有效地抑制和瓦解, 营造良好的人人反腐的局面,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 也遏制了一般个体腐败行为, 这充分表明在反腐方面, 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律制度具有超前性和前瞻性[3]。

三、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

1. 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效果评析。

在这一时期中, 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的制度设计, 有效地控制了群体性腐败问题的发生。统治者具有从严治吏的态度, 制定了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律制度、完整齐全的法律内容。特别是雍正在位时期, 吏治最为清明, 各项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律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个别政权更迭时期, 防止群体性腐败的各项制度不能有效实施, 法制秩序不统一, 如:康熙晚年, 由于放松了对官吏的治理, 官员腐败问题频发, 贪风盛行, 从而危及了清朝的统治。乾隆末期, 清朝逐渐走向了衰弱, 防止群体性腐败制度得不到顺利实施, 法制秩序遭到了破坏, 官员腐败横行导致国家财政危机越来越严重, 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可见, 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 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的法律制度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影响, 控制腐败的法律制度完全受君主控制和支配, 一旦统治者态度发生改变, 法制不稳定, 吏治的腐败也会随之而来, 控制腐败的制度也就丧失了功能。

2. 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的主要经验。

清朝防止群体腐败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了制裁腐败官员的各种法律文件、预防和控制群体性腐败的制度措施, 内容比较全面, 制裁腐败官员的法律文件数量众多, 仅乾隆时期就达十余部。并且, 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法制通过对官员社会关系的防控, 以控制社会关系为基本思路, 可以有效遏制结党营私、徇私舞弊、贪赃腐败等行为, 有效地威慑了各级官员, 瓦解了已存在的腐败圈, 抑制了腐败圈的形成, 营造了良好的反腐氛围, 达到了预防群体性腐败的目的[4]。

3. 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的主要弊端。

清朝处于封建社会末期, 遵循的是“法自君出、皇权至上”等原则, 实行的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受统治者的态度、心情、喜好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制度具有不确定性, 从而导致防止群体性腐败的各项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 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随时都会受到统治者的干扰和影响。另外, 在处罚上, 清朝防止群体性腐败法制中的职务连坐制度和保举连坐制度都是连坐处罚形式,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与我们今天的法治精神相违背, 但是符合清朝的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李海鸿.贪污:文化的?抑或制度的?——西方学者关于清代贪污的研究[J].清史研究, 2009 (1) .

[2]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考[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3]卢华斌.职务连坐制度及其普世价值[J].学理论, 2012 (24)

王溱:遏制奢侈 防止腐败 篇2

气势宏伟的门柱,两旁雄狮矗立,足有30厘米厚的酱红色大门,上面凸点着不知何种寓意的装饰。两名身着制服的门卫严肃地站在大门两侧,汽车驰进时立正行礼,俨然一副“大衙门”派头。进了大门是另一番景色。已经进入初冬,院内却一片生机盎然。南方的植被,这里应有尽有,小桥流水,翠竹园林,假山秀庭,如果事前不知道来到何处,一定以为此时置身于江南春土。

餐饮丰富的一点不逊色于星级宾馆,客房豪华的更是令人“大惊失色”。每套客房,几乎都是客卧两室。备有电视机两台,卧室、客房各一。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电话机竟然配了四个:客房茶几上,卧室写字台上,床头柜上,厕所马桶墙壁上。

回来讲给朋友听,以为会大吃一惊。谁知听罢笑笑说,这算什么,你还没看见房间里可以洗温泉,室内可以游泳,打网球,甚至还能打高尔夫球的招待所呢!

的确,不是亲眼所见,真想象不到竟会有.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所谓内部招待场所。这是何等惊人的奢侈,又是何等可怕的腐败!日前海关总署天津培训基地被曝光,其实仅是冰山一角。全国类似的所谓“培训中心”到底有多少处?恐怕难以说清,光分布在全国各大风景旅游区周围,用公款建造的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就不会是个小数。最近,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向再明确不过了,目的更是不言而明。

建楼堂馆所,钱从何处来?答案:百分之百公款。当然公款也不是一条来路,有财政拨款,有“结余资金”,有巧立名目收费所得,还有财大气粗的垄断机构钱多得没处花,总要找个地方花钱,于是便“置地建房”。可以说,没有公款支撑,就没有花样百出的各种楼堂馆所。建了楼堂馆所做什么?当然都有些美其名曰的“正当理由”:办公,接待,培训。既“方便”,又“节省”,同时还能显示一下实力。“方便”,是肯定了,自己说了算,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受约束,何乐而不为?“节省”,那是谎话。表面上看,自己打理,应该省去一大块费用,但事实上,几乎没有一家自管的楼堂馆所是赚钱的,全都赔,有的赔得一塌糊涂。但大都垮不了,最后实在支撑不下去了,领导大笔一挥,公款支持,万事皆体。至于实力问题,纯粹是沽名钓誉。要么是装腔作势做给人看,要么是为了取悦上级领导,证明自己有能耐。豪华又实惠的场所谁来享用?第一位的当然是方方面面领导,如顶头上司、业务部门和周边单位的权贵,大前提是对己有利,投之以李报之以桃。排第二位的是业务关系,不能白享用,基本点还是落在利益上。互通有无,互惠互利。满足了前两位,剩下的是面对“社会”,当然以盈利为原则。虽是“小利”,有毛不是秃子,能挣一分是一分,否则领导们和“关系们”留下的窟窿靠什么弥补?

说白了就是拿着国家的钱瞎折腾。

浪费、奢侈是腐败的前奏。大肆建造楼堂馆所,不仅消耗了巨大的社会财富,而且还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权意识,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腐蚀了干部队伍,动摇了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前苏联特权阶层,凌驾于普通百姓之上,过着“特殊待遇”的生活,表现之一就是“宅第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均有一处或几处别墅,少则花几十万卢布,多则糜费上百万卢布;凡是名胜地、风景区、海滨、避暑胜地,几乎全部被大小官员的别墅所占据。连叶利钦为此都感到“过分”,在回忆录中揭露抨击。前苏联解体,是腐败结果的最好注解,也是最有说服力的反面教材,不能不引以为戒。

韩国《腐败防止法》难阻总统腐败 篇3

近20年来,韩国历任总统似乎都与“腐”结缘,要么本人,要么家人,个个牵涉贪腐丑闻。即使当初背着清廉名声,战战兢兢走完任期的上届总统卢武铉也难逃一个“腐”字。目前,卢武铉的腐败案还未终结,但韩国媒体已开始进行反思——为何总统腐败屡禁不绝?

其实,韩国对公务员子女从政经商监管非常细致,官位越高,腐败的处罚越重。韩国拥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腐败防止法》。为何这么严格的制度,最终却不能监督最高层的腐败?韩国媒体认为,“任人唯亲”和“裙带关系”是腐败最大温床。“总统总务秘书本应该承担监督总统家人、亲属和青瓦台员工的重任,但卢武铉却将这一要职给予了自己的童年‘玩伴’”,韩国媒体评论指出,“这就如同左手监督右手。”

为此,韩媒体呼吁,现在最应该做的,首先是增强选拔总统方式,确保品格高尚的人领导国家;同时,应该对总统府人事任用进一步“把关”,不能再让裙带关系污染韩国政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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