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会计十篇

2024-09-08

破产会计 篇1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清算组。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 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企业通过本单位申请或债权人提出要求破产清偿到期债务, 经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 委托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 协同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 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本阶段的审计重点是对经法院裁定破产前六个月之内仍在持续经营阶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和监督, 对破产裁定日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核实。其适用的会计法规应以现行的会计制度为准。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 对其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 除需报批核销的有关资产科目如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外, 对其他不再持续经营的有关科目如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要弄清事由, 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转作损益, 对不宜转作损益的, 应列出明细清单留待清算期中再作处置。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 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 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不存在资金运动。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 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 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 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 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 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 资金运动就此终结, 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二、破产审计与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实物操作研究

(一) 货币资金审计

破产企业的现金已移交给管理人, 银行存款一般也已全部转入管理新开设的账户。注册会计师应核对账面现金余额与管理人接收的现金金额是否相符, 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转至管理人账户的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 如属于单据未及时入账, 应搜集未入账的单据并予以补入账;如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账款不符, 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 还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 如以法定代表人、会计或是经办人的名义开立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

(二) 预付、应收款项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对每一笔预付、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余额、账龄等进行逐一审计确认。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 并且已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 应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 对其中确已无法收回的, 可由管理人出具说明后予以冲销;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款项, 可采用检查、函证或是替代程序, 并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予以确认。在对预付、应收款项进行审计时, 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是否存在放弃债权的行为, 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

(三) 存货、固定资产

由于破产企业一般都要进行审计与评估, 有时还涉及到资产拍卖, 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复执行, 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执行盘点程序。对于存货, 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的数量金额账与仓库的数量账进行核对, 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后, 再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将盘点结果与经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 故对于盘点结果一般不需要进行调节。对于盘点数小于账面数的, 可能存在的原因有:正常损耗, 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毁损、被盗等, 有部分存货寄存在外单位等。对于盘点数大于账面数的, 应注意是否有外单位寄存在破产企业的存货以及是否有账面已作销售处理但客户单位尚未提货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 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盘点, 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一般要处置变现, 必须要进行评估, 而对破产企业的评估一般选用清算价值类型, 固定资产账面折旧计提额大小对其评估值基本没有影响。因此从审计的目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不必对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与否予以过多的关注, 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该事项。在对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计时, 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四)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 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 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 如用权责发生制来代替收付实现制, 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 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

参考文献

破产会计 篇2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内容简述

(一) 破产清算会计的概念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是会计组成的一个特殊内容, 它是以各会计方法作为基础, 以国家破产法制度作为参考依据, 来反映和监督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会计事项, 对破产后的具体企业财产、债务、净资产以及损益等内容的确认、记录和报告。对破产企业的相关会计方面资料进行账务设备和备查, 破产企业的资产、负责依照破产清算会计的具体要求进行分类, 结算, 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及债务, 确认破产资产和债务的准确性, 根据核实编制企业破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将企业的破产资产进行变现, 准确的记录每一笔变现的资产和损益。核对破产损益中, 包括其清算费用、收益及损失等内容, 按照法定的破产清偿债务顺序对其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分配结束后, 编制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报表。

(二) 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

会计目标主要是指对会计工作最终所要实现的目的。破产清算会计所研究的是企业破产后的相关资产、负责等的处理过程, 其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合法性以及监督性等, 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行为要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财务会计目标, 是指能够满足我国宏观经济条件下的相关会计信息, 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需求, 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真实的、有效的相关会计信息, 让各会计信息使用者都能够及时的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日常经营情况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破产清算会计目标与财务会计目标的相关信息使用目的不同, 信息的提供者也不同样, 可以认为, 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会计目标为基础而进行的后续创新与拓展。

二、破产清算会计给各方面内容带来的冲击

(一) 对会计假设造成的冲击

企业破产清算组要向法院提供相关企业情况, 维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 掌握企业破产后的具体资产情况, 取代了原来企业的会计主体地位, 成为了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 这就意味着对企业的会计主体假设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与此同时, 也要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操纵、侵吞、转移或变现。

(二) 对会计处理方法造成的冲击

企业如果一直进入到了破产程序, 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便被停止, 相关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都失去了具体的意义。企业宣告破产后, 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便被终止, 所以, 破产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假设中止, 会计处理的不同方法和程序, 以及不同的企业报告和破产计量方式, 根据这些相关内容和方法来实现破产企业资产的变现及企业债务的偿还。

(三) 对会计原则造成的冲击

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准确性以及谨慎性等, 这与破产会计核算大致相同。只是由于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后, 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被中止, 其记账基础、方法、依据等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使得企业的成本、收入、费用等内容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三、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问题思考

在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法律制度出台后, 企业破产和清算会计方面的问题处理仍存在很多分歧, 绝大多数的业务处理都以先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主要是企业的会计、财务处理问题等。而实际中, 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很多处理事项找不到具体的处理依据, 企业的核算范围设定也较为弊端, 这使得破产清算人员无所处理, 就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完善和突破。

(一) 在企业会计科目中添加破产清算事项

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照会计问题的相关规定对会计科目进行具体的、详细的划分。而在实际的企业破产清算操作过程中, 破产清算人员发现其设置的会计科目并不能够完全的覆盖和适用于破产核算清算企业的所有会计处理事项。比如, 企业宣告破产后, 企业的财产在短期内无法完全实现变现, 这就需要破产清算小组采用货币的方式来进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而这笔垫付的相关费用很难在相应的会计处理中找到处理方式。如果该笔垫付费用借记为现金科目, 在账务处理的贷方记录为应付账款科目, 这就导致了破产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情况不相符合。然而, 如果垫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为清算费用科目, 其贷记登记的为现金科目, 那么, 又会使得破产企业的现金账目上呈现赤字情况发生。所以, 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处理时该笔费用都不会记入到账目当中。而在实际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各类会计事项应当都被纳入到账目中以备备查, 应当在企业会计科目中增添科目类别:

1、应当增加关于抵押资产和债务的相关会计科目类别, 在企业宣告破产前六个月内的所进行核算的法律请允许进行担保的具体事项归纳到企业账目登记当中。

2、应当增加相关福利设施资产、资金的会计科目类别, 把企业在破产清算前为企业员工福利所列支出的资金内容登记其中。

3、应当增加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所借入以及应付债务的具体科目类别。

4、应当增加实物以及相关产权、无形资产以及非企业代销、寄销物资状况的相关科目类别。

5、应当增加企业在破产核算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个别事项时, 应当支付的费用而未能支付的具体科目类别。

6、应当增加企业关于进行职工安置费用的具体支出费用的科目类别。

7、应当增加企业在跨境情况下所有财产处理的内容方面的科目类别。

(二) 正确处理企业破产清算账务

自企业宣告破产清算之日开始, 破产清算会计应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账目与原企业账目进行核对与结转, 同时, 就做好企业会计清算过程中的主要会计事项账务处理。企业在实施破产清算期间, 其会计账户设置与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破产清算会计应对这些账目进行认真核对并结转。企业破产后的所有财产, 一般通过招标、拍卖以及签定协议的方式对破产后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变现。此外, 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对其各项财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主要包括:企业的未收回应收账款、各项债权资金以及原材料、产成品等物资存货的变现或转让, 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理等。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中, 应加强对清算费用的管理与登记, 避免虚报、漏报等不合法现象的发生。

(三) 完善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各项报告编制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时, 其清算资产负债表主要记录的是企业至破产清算之日起的各类资产、负责及损益各方面内容的反映。其中企业破产清算财产是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该表主要反映被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相关财产的初始账面价值、本期变现价值以及期末账目余额,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报表需要清算人员认真的, 核对后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报告是企业破产清算后的主要依据。与此同时, 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债权偿还, 主要依据破产企业清算会计报告, 根据会计报告的相关内容, 进行债权核实与偿还,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等特点, 是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核算的主要依据。

四、结论

当前, 各国对于破产清算会计的分析与研究比较少, 其操作尚不够成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建立健全企业破产清算制度, 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过程中, 对其破产清算进行会计处理与研究显得极其的重要。企业破产法与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 只有在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下, 才能加深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制度的探讨, 破产法律与破产清算会计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相互监督与促进, 进而不断的提升了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水平, 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 降低破产清算成本。

参考文献

[1]李艳玲.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经济论丛, 2011 (03) .

[2]刘家松.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期间假设的界定.国际商务财会, 2008 (10) .

企业破产会计清算研究 篇3

【关键词】企业破产;会计清算;基本程序

1.企业破产会计的对象及目标概述

1.1企业破产会计的对象

企业破产过程主要包括和解整顿与破产清算两个阶段,涉及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三方面主要关系人。在和解整顿期间,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资金循环和周转,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在破产清算期初,清算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对有利于债权人的在产品再加工、某些合同的继续履行等作出肯定的决策。其依据在于在产品再加工或合同履行的净收益必须大于在产品立即出售的收入或因解除合同而付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额。在产品的再加工与合同的履行中,自然会产生以货币购置原材料、支付工资、在产品形成产成品,从而形成资金形态之间的转化。在产品继续加工、合同继续履行后,清算人应变现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实现实物向货币的转化,很显然,破产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但这里的资金运动不能形成资金周转,而具有单纯的、一次性、终极化的特点。破产企业这种独特的资金运动,构成了破产会计管理的对象。

1.2企业破产会计目标

企业破产会计由债务人会计、清算人会计和债权人会计三位一体构成,尽管各自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不尽相同,但其目标集中体现在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方面,这是与正常企业会计目标的根本区别所在,进而构成了其独特的会计目标: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有关方面提供破产会计信息;科学地进行破产会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与分析;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的变现价值;监督破产程序实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企业破产会计清算的前提条件

2.1以清算债权人集合体为会计主体

传统会计假设中的会计主体起源于经营主体概念,是指抽象的、拟人的特定单位。当企业因破产而清算后,该主体对属于清算的资财实质上已经失去了管理和处分权,一切有关事宜及这一过程中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责任均归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即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发生了“位移”、“置换”现象,转移为主张清算债权,以债权人会议为代表的债权人集合体。

2.2终止经营,以财产变现、债务清偿为目标

传统持续经营,假定会计主体将会无限期的生产和经营下去,其资产和负债按即定用途使用,从而解决资产计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但企业宣告终止清算时,其资产和负债将不再终有其理论上的各种意义,而成为其暂时拥有中承担的财产和债务,并以不同于以前的会计方法、计量基础、计量属性和报告形式予以揭示,主要目的是为了变现财产以清偿债务。同时,企业终止进入清算后,不仅要停止经营,而且将被注销登记,此时已经无分期的必要与可能,只能认为会计期间是清算的单一期间。

2.3以货币为计量基础

清算企业会计核算仍然用货币单位计量确认、记录和报告清算企业的财产和清算债权等业务,之所以不再成为假设,是因为企业此时所拥有的以各种计量属性计量的资财最终都将变现成为真实的货币价值形式。在上述清算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对清算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必须重新考虑。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虽然较繁杂,但由于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明确,使得会计工作减少了业务量。同时,法律条文对破产财产以及处置程序破产债权的清偿做了明确的界定,对破产清算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都增强了企业破产清算中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以及客观性。

3.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

3.1企业破产清查账务顺序

首先,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一是将应收款项的贷方余额调人应付款项,应付款项的借方余额调人应收款项。二是将应收款项中的挂账费用和已取得证据的坏账损失予以调整账务。三是结合实物资产的盘点,将未估价入账的财产估价入账,同时挂人往来账户。四是将账外的演权债务进行统计人账。五是企业的债务最终通过债权人的申报与企业账目的核对予以确认,调整会计账务等等。

其次,实物资产的账务处理。一是对盘盈的要估价人账,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借出、租出的要依法追回。二是注意查清未估价人账的财产,不能作为盘盈处理,应挂人往来账户。三是将原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益、应计未计、应摊未摊的费用等资产性损益,一并转人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余额也转入利润分配账户中核算,等等。

最后,其他财产。行政、食堂、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组建投人到三产部门的财产,通过财产清查,并人企业财务账户,低值易耗品应估价人账。工会财产单独盘点造册,妥善保管。

3.2企业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

首先,企业完成原会计核算与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过渡。财产清查后,通过调整会计账务,在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制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查明细资料,确定评估资产,由清算组到国资部门立项,同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确认后,财务部门应据以调整会计账务,评估的增减值记人权益科目下的“变现损益”明细科目,账务调整后,编制资产评估后的资产负债表。编制资产评估情况衔接表并对抵押财产进行确认,编制抵押财产确认情况表。根据上述清算资料和设置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科目,编制有关过账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然后结账编制破产清算适用的清算资产负债表。

其次,企业对产变现后的账务处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初次分配方案和财产处置原则,要真正实现债权清偿,就要对破产财产进行依法变现。从理论上讲,破产财产应全部变现用于清偿,财产全部变现后,其账务处理后所反映的结果为:资产类中的有关实物资产类将转化成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中已收回的资金在收回时也已记人了货币资金账户,对确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应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全部转人变几现损益账户、这时的资产类基本上变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职工福利设施三大类。负债类的欠款和债权因尚未清偿,所以负债类的账户基本没有变化,仍有优先清偿的“抵押债务”;第一顺序清偿的“应付工资和各项劳动保险费”以及“应付职工安置费”;第二顺序清偿的“应缴税金”;第三顺序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权益类有“原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气“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以及未用于清偿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所形成的“实收资本”五大账户。

最后,企业债权清偿后的账务处理。按照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财产变现的实际情况,编制最终分配方案。清偿债权按照分配方案确定的数额兑现,在账务处理上借记清算费用、抵押债务、应付工资、应付职工安置费、应缴税金、按比例清偿的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将负债中无力清偿的应付账款等科目的余额与投资人净权益、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和变现损益科目对转为零。权益类剩余的实收资本和资产类的职工福利设施与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即可。[科]

【参考文献】

[1]刘仲文.人力资源会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唐国平.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论破产会计要素 篇4

请欣赏:《论破产会计要素》

胡燕

一、破产对会计要素划分的冲击

在传统财务会计中,会计要素划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适应会计揭示的需要;另一个是企业资金运动的特点。依据这两个标准,我国将会计对象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会计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张基本会计报表。但是,企业进入破产状态后,破产会计的目标表现为向债权人、人民法院。清算组等提供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破产债务偿付程度等信息,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破产企业资金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环节,以清算资金偿付债务、分配财产后,资金运动终止。其资金运动在空间上没有依次性和继起性,也不可能产生经营成果。这决定了传统财务会计中的会计要素已经不适应破产会计的需要,有必要结合破产企业运动的特点,重新构建破产会计要素。

二、破产会计要素的构建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这一清算期间内,将实现破产的最终结果――法人主体资格消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卖资产并偿付债务。因此,破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注的是,资产、负债、清算净资产和清算损益能够清晰反映清算过程和结果,并构成破产清算会计报表框架的项目,这成为破产企业会计要素构成的内容。

(一)资产。资产是破产企业持有的用以在破产清算期内偿付各种债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其归属对象分为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受托资产、应追索资产、破产资产和其他资产。担保资产是指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对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使债权人享有物资保证的资产;抵销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为债权、债务人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债权抵销债务的那部分资产;受托资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前接受其他企业委托,所有权属于其他企业的资产;应追索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破产企业,但由其他企业、个人占有或因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所特指的无效行为或欺诈行为而转移的资产,这部分资产追回后归入破产资产;破产资产是指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支付破产费用、偿付破产债务的资产;其他资产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专有、个人或社团组织所有的资产以及为满足社会保障需要而限定的资产。

破产资产的确认应符合如下确认标准:(1)破产资产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能够清偿债务的资产。(2)破产资产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资产。(3)破产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时限的资产。(4)破产资产必须是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资产。

依照破产资产的确认标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资产包括以下内容:(1)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资产。包括破产企业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形成的资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破产企业由于无效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资产等,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清算组追回的财产等。(3)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应在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4)担保资产大于担保债务的差额。(5)抵销资产大于抵销债务的差额。(6)其他。

(二)负债。负债是破产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偿付的债务。负债按其对资产的要求权的不同分为担保债务、抵销债务、受托债务、优先清偿债务、破产债务和其他债务。担保债务是指有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务;优先清偿债务是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债务之前、从破产资产中优先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破产清算费用、应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交税金;抵销债务是指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互为债权债务人时形成的能够抵销的债务;受托债务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度而取回在破产企业存放的财产的权利;破产债务是在破产宣告前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务。

破产债务的确认标准为:(1)破产债务首先必须符合普通债务的条件,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并未得到偿付的债务。(2)破产债务必须是按照破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经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确认、清算组核实的债务。(3)破产债务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整体财产的财产请求权,包括无财产担保债务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务。(4)破产债务必须是按破产清算程序公平的、强制执行的.债务。破产债务的个别、自由清偿反为法律所禁止。(5)破产债务的履行受债务人财产价值的限制,破产资产价值是债务人履行破产债务的最高数额。

依据以上确认标准,破产债务包括:(1)无财产担保债务。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没有提供财产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务。(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务。(3)担保差额债务。指有财产担保的债务额超过担保资产的价值而未受清偿的那部分债务。(4)保证债务。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在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形成的代为清偿债务。(5)抵销差额债务。指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互为债权债务人时,破产企业的债务额大于破产债权额的差额。(6)赔偿债务。指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由于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额。(7)其他债务。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满足社会保障等需要而发生的债务。

(三)清算净资产。清算净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者权益净额,它表现为资产可实现净值总额与确定的债务总金额的差额。它由接管破产企业时所接管的原所有者权益总额和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发生的清算损益构成。

(四)清算损益。清算损益是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起至清算结束日止的清算期间的清算成果。它包括清算收益、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1)清算收益是指在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和重新确认债务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发生的资产价值增加和负债金额减少。(2)清算损失是指在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资产值减少和负债金额增加。(3)清算费用即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合理预计的、为破产债权人的共用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它包括各项清算管理费用、诉讼费用、共益费用等。

三、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的框架

破产企业应编制破产宣告日、破产清算结束日以可变现价值为基础的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和破产清算期间的破产清算损益表,表中各项目按破产会计要素进行分类和排列。

破产会计 篇5

企业财务状况和成长性因素均影响管理层作出决策, 进而影响企业当期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 (Defond and Jiambalvo, 1994) 。在我国特殊的ST制度背景下, 尽管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真正意义上破产, 企业的破产风险依然存在, 并对其当期会计盈余信息质量产生影响。因此研究我国市场环境下破产风险、成长性对盈余稳健性的作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假设

(一) 文献回顾

对破产风险的研究起初是作为解释“资本结构之迷”的理论之一而出现的。企业破产风险随着负债率的增加递增 (刘星、彭程, 2009;夏新平等, 2006) 。关于成长性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 学术界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高成长性的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活动的动机较强, 其盈余质量较差 (Lee et al., 2006;石军, 2011) 。有的学者研究结论则截然相反 (Lev et al., 2005) 。稳健性 (Conservatism) 又称谨慎性。在稳健原则下, 会计人员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好消息”需要的证据比确认“坏消息”需要的证据更加严格 (Basu, 1997) 。在稳健性截面差异领域, 现有研究主要探讨了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独立审计以及信息不对称与盈余稳健性的关系 (Ahmed and Duellman, 2007;Ball and Shivakumar, 2005;Ruddock et al, 2006) 然而, 尽管学术界关于研究稳健性的文献颇丰, 对破产风险与盈余稳健性相关性的研究却为数不多, 国内外与之相关的研究仅包括Andreas et al. (2011) 的研究。鉴于此方面是学术界探讨非常少的领域, 本文在这个方向作出尝试。

(二) 理论假设

由实证会计理论的三大假设之一, 债务契约假设可知, 公司越有可能违反以会计为基础的债务契约时, 其管理人员就越有可能将未来期间报告盈余转攻当期会计程序。为了防止或推迟这种违约, 管理人员会通过进行适当盈余管理活动来提高财务报告中所列示的当期盈余 (Dichev and Skinner, 2002;李延喜, 2007) 。在我国, 上市公司同样有动机通过各种盈余管理活动避免被*ST (戴德明等, 2005;薛爽等, 2006) 。由债务契约假设出发, 本文认为企业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时, 具有更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

根据行为金融学理论中人们行为的代表效应, 投资者往往认为企业当前的盈余信息代表其未来所能获得的盈余, 而忽略了其中的变化因素。Lev et al. (2005) 从实证的角度研究发现高成长性的企业粉饰财务数据的盈余管理活动动机较弱。由于成长性企业初始投入 (尤其是研发费用支出) 大, 企业成长初期往往会出现亏损现象。不同于已经处于成熟期的企业, 市场会意识到成长性企业初始投资项目收益在短期内无法获得, 对企业成长初期发后的亏损

表现出较高程度的“容忍”, 不会对其亏损信息作出过激的反应 (Andreas et al., 2011) 。正是由于这种“容忍”, 成长性企业为掩盖亏损而进行盈余管理活动的动机较弱。因此, 本文认为高成长性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活动的动机较弱。

根据上述,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a:其他条件相同时, 企业面临的破产风险越大, 盈余管理动机越强。

H1b:其他条件相同时, 企业的成长性越高, 盈余管理动机越弱。

在有效市场假说中, 股票价格反映了全部公开信息。这种公开信息可以被粗略地分为好消息和坏消息。本文由假设H1a出发, 推测在中国市场环境下, 面临破产风险的企业由于其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 将比财务状况健康、无破产风险的企业进行更多的盈余管理活动, 使得会计报告盈余不能充分及时地反映所发生的坏消息, 因而会计盈余不具有稳健性。由假设H1b出发, 推测在中国市场环境下, 高成长性企业由于盈余管理动机弱, 其会计盈余往往能及时反映坏消息, 会计盈余具有稳健性。

根据上述,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a:其他条件相同时, 与正常运营企业相比, 面临破产风险的企业会计盈余不具有稳健性。

H2b:其他条件相同时, 高成长性企业会计盈余稳健性高于成熟性企业。

三、研究设计与方法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的样本全部源自CSMAR数据库中在沪深交易所2008到2012年上市公司数据。数据统计分析采用EXCEL和Stata11.0软件。在所选择的样本中剔除了金融、公用事业类企业的样本数据和存在缺失信息的数据。最后, 本文在1%和99%分位上对数据进行winsorize处理。

(二) 模型建立与研究方法

1. 破产风险和成长性的度量。

本文考虑了在我国市场环境下财务数据的可获得性和模型的可操作性因素, 选择Altman提出的Z分值的模型度量破产风险。由于该指标认为Z得分越高的企业破产风险越小, 所以出于直观考虑, 本文在模型1中用Z分值的相反数表示破产风险。即DL=—Z-Score。本文在模型2中则用Z分值直接计算破产风险的大小。上市公司的破产风险与负债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夏新平等, 2006) 。由此可以推知财务杠杆系数DFL可以用来测度企业的破产风险。因此, 本文还使用DFL作为破产风险的代理变量。对于成长性, 本文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其代理变量。

(二) 模型设计

2. 模型1设计。企业盈余管理活动的方式有多种, 一种普遍的

盈余管理方式是通过改变折旧计提方法等会计政策, 进而粉饰或者调整财务数据, 从而在报告中列示微小的盈利数额 (Burgstahler和Dichev, 1997;Leuz et al., 2003) 。参照Andreas et al. (2011) , 本文设计模型1考察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模型1如下:

其中, SPOS是被解释变量, 它是二值变量, 当 (NI是净利润, TA是总资产) 值在0到0.01之间时, SPOS取值为1, 其他情况下取值为0。DR是破产风险, 其值使用Z计分值或DFL计算。Growth是成长性, 使用营业收入增长率或Tobin Q值度量。DR_Growth是交叉项, 等于DR*Growth。Size、Lev、CFC和Ind Cd是该回归模型中的控制变量, Size是企业规模, 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Lev是资产负债率;CFC (Cash Flow Coverage) , 即现金到期债务比, 其计算方法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本期到期债务;Ind Cd是行业代码。系数α1、α2的符号说明了破产风险和成长性对企业盈余管理动机的影响。

3.2.2.2模型2设计

参照Basu (1997) 模型, 本文设计如下模型来分析公司破产风险或成长性等特征对公司盈余稳健性的影响。具体而言, 模型2考察了在面临破产风险的企业或成长性企业中, 好消息或坏消息在当期盈余中得到反映的速度。本文设计的模型2如下:

其中, NI是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 P是上市企业年初股价;DR (Default Risk) 是公司破产风险的代理变量;Growth代表公司成长性;DR和Growth的计算方法与模型1相同。Ret是公司个股回报率;Bad是虚拟变量, 当Ret<0时, Bad取值为1, 其他情形下Bad取值为0;Ret_Bad等于Ret*Bad, Ret_DR等于Ret*DR, Ret_Bad_DR等于Ret*Bad*DR;Ret_Growth等于Ret*Growth, Ret_Bad_Grow等于Ret*Bad*Growth。交叉项系数β7和β9衡量了破产公司或成长性公司的坏消息比好消息更及时地反映到其报告盈余中的程度。即β7和β9分别衡量了高破产风险公司和高成长性公司会计盈余的稳健性。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表1显示了对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1可以看出, 上市公司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最大约为92.23%, 最小值约为-30.49%小于0, 其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偏离均值15.93%很远。DR_Z是使用Z计分值计算得出的破产风险, DR_Z最大值约为5.07, 最小值为0.91, 均值为2.59。这说明所选择的样本公司中部分企业面临很大的破产风险, 样本公司整体上财务风险偏大。

(二) 回归分析

1. 模型1回归结果。

表2反映了对模型1的多元回归结果。在表2中, 第二列显示了用Z-Score计分值的相反数计算破产风险、用营业收入增长率测度成长性时, 对模型1的回归结果。第三列显示了用财务杠杆系数DFL计算破产风险值, 用营业收入增长率度量成长性时, 对模型1的回归结果。

第二列和第三列中, 模型1系数α1值分别等于0.0055、0.146, 并且均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即样本公司中SPOS与公司破产风险呈正相关关系。由此可以推知企业破产风险越大, 盈余管理动机越强。假设H1a得到证明。系数α2值在第二列和第三列中显著为负, 说明与其他企业相比, 高成长性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活动的动机较弱。假设H1b得到证明。

2. 模型2回归结果。

表3反映了关于盈余稳健性测试结果 (对模型2的多元回归) 。在表3中, 第二列显示了用Z-Score计分模型计算破产风险DR大小、用营业收入增长率测度成长性时, 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第三列显示了用财务杠杆系数DFL计算破产风险DR的大小, 用营业收入增长率度量成长性时, 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

表3第二列和第三列中, 交叉项Ret_Bad系数β5在1%水平上均显著为正。此结果和Basu (1997) 研究得出的结论一致, 即坏消息比好消息能更及时地反映到当期盈余中。Ret_Bad_DR系数β7和Ret_Bad_Grow系数β9分别传递了面临较大破产风险的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对坏消息反应灵敏度的信息。在第一列和第二列中, β7均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为负。这表明对于面临较大破产风险的企业, 坏消息并不能比好消息更充分及时地反映到企业当期盈余中。企业会计盈余不具有稳健性, 假设H2a得到证明。β9在第一列和第二列均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相比成熟性企业, 坏消息在高成长性企业中反映更及时, 假设H2b得到证明。

五、研究结论与研究局限

本文运用2008年到2012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企业年度数据, 同时采用Z-Score计分模型和财务杠杆系数计量破产风险, 探讨了企业破产风险、成长性特征对企业会计盈余稳健性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在中国特殊ST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下, 其他条件相同时, 企业面临的破产风险越大, 盈余管理动机越强, 盈余越不具有稳健性。高成长性企业则比成熟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动机弱盈余稳健性高于同等其他条件下成熟性企业。

然而, 本文研究结果难勉有局限性。比如本文主要使用Z计分值计算破产风险, 而Z计分模型本身依然有不足之处, 采用Z计分模型预测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风险可能存在偏差。未来关于此领域的研究可以在破产风险计量模型的改进等方面给以更多探索。

摘要:本文以2008年到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 探讨了在中国市场环境下企业破产风险、成长性特征对企业盈余管理动机和会计盈余稳健性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企业的破产风险的大小及成长性特征将对会计盈余稳健性产生影响。企业面临的破产风险越大, 盈余管理动机越强, 盈余越不具有稳健性。高成长性企业则比成熟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动机弱, 盈余稳健性高于同等其他条件下成熟性企业。

关键词:破产风险,成长性,盈余稳健性

参考文献

[1]王永海, 刘慧玲.所得税税率变动与公司风险承受—基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经验验证据[J].会计研究, 2013, (5)

[2]祝继高.会计稳健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基于银行与上市公司关于贷款的法律诉讼的研究[J].会计研究, 2011, (5)

[3]刘星, 彭程.负债融资与企业投资决策—破产风险视角的互动关系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 2005, (1)

破产会计 篇6

关键词:新破产法,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的意义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破产法》, 新《破产法》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制度规范, 其中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新破产法中一大制度创新, 使得破产法成为一部拯救企业法。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制订重整计划, 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 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 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虽然新破产法将破产拯救的对象覆盖所有的企业法人类型申请破产重整的主要是上市公司, 但是截至目前, 在实践中实施破产重整的主要以上市公司为主。截至2009年9月底, A股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共有53家, 这些公司中, 已有部分公司公布重组计划, S*ST北亚、S*ST朝华、*ST丹化、S*ST光明、*ST深泰、*ST宝硕都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破产重整。自《破产法》实施不到一年, 已经有不下10家上市公司走上破产保护之路, 还有不少公司已经通过破产重整完成了债务重组, 并成功挽救了公司。根据新破产法目前所有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都可以适用挽救程序, 即重整程序, 因此在实践中没有一家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规模大、涉及投资主体众多、对地方经济影响大、涉及的社会利益大的特点, 这就使得我们应该更为慎重地考虑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 因此研究达到破产原因的上市公司在进行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实践问题意义重大。

二、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 法院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职能

1.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重整原因”的确定。法院在受理重整案件中, 要准确把握申请重整的条件, 除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之外, 还包括“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只要企业满足重整条件, 就应该受理, 在实践中, 有些法院认为公司的净资产仍然为正值就不予受理, 这样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2.法院对于重整计划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采用形式审查, 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滥用申请权、恶意逃债,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了阻碍;如果是实质审查, 那么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无从可依。有实务工作者认为应该是形式审查, 根据破产法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去审查申请的主体适格不适格, 申请材料是否可以说明存在破产重整原因, 对于该上市公司究竟有没有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法院没有必要过多涉及, 因为对于重整是否成功的判断, 是基于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做出选择的时候商业判断。譹)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院的审查应该是实质审查, 但是目前缺乏标准。也有人认为虽然重整程序的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启动, 法院无权依职权主动启动, 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职权主义的干预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所以在重整程序的启动阶段, 法院依据职权对重整申请作出审查, 不仅包括形式审查, 也应该包括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则主要审查被申请重整者是否确有重整原因和必要。

笔者认为法院对重整申请应该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虽然目前标准难以掌握, 但是法院不能因为依此放弃实质审查, 而应该积极努力尽最大的可能性去实现实质审查, 可以寻找专业的第三方来进行实质审查。在法院强裁的情况下, 法院的实质审查应更为严格。法院对于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可以积极地防御重整申请权的滥用,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重整程序的“终结”和“终止”问题。在破产法重整制度中仅仅规定了重整计划被批准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在重整计划完毕后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备案, 也就是没有规定在重整计划完毕后或者其他条件下可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这带来的问题是整个重整程序的终结缺乏一定的公信力。那么仅有管理人一纸执行终结的报告就是否可以认定重整计划结束, 还是再需要法院提供终结裁定呢?如果下了终结裁定, 根据什么标准作出, 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这个重整程序终结问题的提出与破产法的立法相关, 因为从当时立法的角度看, 终止的概念与终结的概念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破产法上的重整程序从重整计划通过以后就结束了, 而以后关于重整计划的履行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的履行, 如果出现债务人不能履行重整计划的时候, 就要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整个破产程序在重整计划通过后就终结了。譺) 像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件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也终止了重整程序。但是为什么程序终结之后还能转回到破产清算呢?这就是立法时在衔接环节缺乏一个规定, 致使在司法实务中造成一些困惑与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法院对于重整计划的裁定通过认定为破产重整程序已经中止, 或者说终结。但是基于现实的考虑, 法院有没有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进行裁定终结, 这首先需要从立法上进行解决。

4.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强制力?新《破产法》第92条规定重整计划已经法院批准, 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该约束力是债法上的约束力还是直接具有司法强制力呢?

有实务工作者认为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具有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的司法强制力。法院的裁定批准已经是一种司法确认, 应该具有当然的司法强制力。譻) 新破产法中规定债务人未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时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的规定, 这样的救济途径明显过于单一, 而且如果在债务人不履行重整计划而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话, 这唯一的救命稻草对于债权人来说似乎有点“得不偿失”, 可能就会打击债权人选择破产重整的积极性, 也许就会有更多的债权人更乐于选择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因为在重整计划实施一段时间后, 再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的损失甚至会大于直接进行破产清算的损失, 而且大家都知道破产清算本身成本就很大。所以根据我们的立法精神, 应该寻求其他的途径来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因此应该借助重整计划的司法强制力, 确保重整计划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其条件具备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有学者认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受这个裁定的约束, 当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时候, 应该分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是在重整计划里面, 涉及企业经营上的改变, 一些重整措施可能得不到顺利实施;另外一种是涉及债务清偿的问题, 如果仅从债务清偿角度讲, 不能强制执行, 只能申请破产。譼)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强制执行, 可能会出现对所有债权人清偿的不公平。如果破产重整计划没有得到执行, 可能会多个债权人都没有得到清偿, 如果此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全体的强制执行是根本不可能的, 只能是个别债权人申请的执行, 此时如果法院承认强制执行, 必然就会出现先执行的都拿走, 后执行的可能得不到一点清偿的结果, 这必然与我们追求的公平清偿的目标相违背,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就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而应该转向破产清算的程序, 以保证对全体债权人公平的清偿。

笔者认为, 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而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 因为破产重整的企业之所以申请重整已经是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所以按照重整计划强制执行没有现实意义。如果重整计划不执行, 应该转为破产清算的程序。为了避免重整计划不执行的情况出现, 法院在当初审查重整申请时, 应该严格审查。

(二) 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

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学者认为:对债务人的股东应该充分保证参与的权利同时要进行适当限制。股东参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权利有股东的申报权、股东重整申请权、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以及股东的重整的监督权, 在现有的破产法中, 没有规定股权的申报, 股东对于破产重组的监督权能不能有相应的知情权作为支撑呢?不过也有学者认为, 进入重整程序后, 债务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实际上已经不具有权益, 提取股东的意见可能不利于重整程序的进行。因为股东不会从公司利益出发, 更不会从债权人利益出发, 他们更多的是从自身利益能否获得补救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而这种考虑会在客观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笔者认为, 在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中, 当然应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为原则, 所以在保护债务人股东的权利的时候要注意对其适当限制以免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这是法律价值的判断, 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始终是破产法的基本任务, 也是最核心的价值观念。只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才能赢得债权人的协助, 破产重整的目的才能实现。譽) 但是在目前的实务中, 债权人的地位相对比股东更低, 因为上市公司涉及到的股东人数众多, 关乎的社会的稳定, 而对于债权人来讲, 在上市公司已经达到破产境界或者可能达到时, 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主要关乎的是私权的利益, 因此在重整方案中, 并没有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优先原则, 这是一种社会本位的判断, 并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在债务人作为重整中的继续营业机构,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 以及重整计划的唯一的执行人的情况下, 债务人还是不是以股东大会作为最高的权利的机构呢?有的学者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表决跟重组过程中公司的继续营业相关的事情, 包括可以撤换相应的董事。也有学者认为, 应该借鉴美国的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信托的安排, 债务人是对破产财产负责, 而不是对股东大会的意志负责。这个时候需要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 比如更换现有高管, 以保证债务人能真正作为重整计划经营机构的人员独立出来, 代表在重整制度中涉及到的各方的利益主体。但是也有反对者认为, 对于重组结束以后大股东进入董事会后, 如果他没有权利, 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董事会无法运作, 公司也就无法运作了。

三、结语

对于破产重整制度这个新生的企业退出市场的规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 我们应该欣喜地看到破产重整制度在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过程中发挥的巨大生命力, 尤其是对拯救像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基于实践中引发的困惑或者茫然, 才为我们理顺新“三法”之间的关系指明了方向, 才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据。我们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才刚刚起步, 正因为如此, 我国市场经济更应该在法制的庇护下健康发展, 而破产重整制度需要根据我们市场经济发展特点来进一步完善。

注释

1李志昆、何海燕:《完善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研究》, 载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 (第6辑) ,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第136 页。

2王欣新:《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实录》, 载于http://cache.baiduc ontent.com, 访问于2013年12月1日。譻

3张海:《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实录》, 载于http://cache.baiducontent.com, 访问于2013年12月1日。

4王欣新:《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实录》, 载于http://cache.baiduco ntent.com, 访问于2013年12月1日。

美国航空抓紧破产 篇7

这就是美国航空业的现状,堪称全球一怪。

也许受高油价打击,也许受恐怖主义影响,也许是航空公司自己运营不善,今年,美国航空业仍将亏损,而且可能规模空前。这让人想起当年一句笑话:“想成为百万富翁吗?买一家航空公司,你马上就成百万富翁了。”

现在这句话仍是个不错的笑话,只是需要倒过来:“百万富翁,你想破产吗?买一家航空公司,你马上就破产。”

自2002年底申请破产保护以来,号称美国第二大航空公司的联合航空至今已破产飞行三年。而一度排到第六位的美国航空(USAirways)自2002年以来,申请破产保护就像过家家,已经出来进去好几回。

前不久,在达美航空(Delta)与美国西北航空(Northwest)的带领下,一批中小航空公司也纷纷加入到破产保护阵营,使申请破产保护乍一看像是一种时尚。也许在他们眼中,破产保护的关键词不是破产,而是保护。

只要他们给法官递份申请,法律马上就能保护他们“不再受债权人欺负”,也不用再跟工会因为薪酬与裁员问题谈得不可开交。时间一长,公司还能将一些还不起的债务转嫁给政府的养老金利益保证公司,真是好处多多。

对很多航空公司来说,申请破产保护不仅能帮他们改善财务状况,还有利于压缩成本,从而与西南航空、捷蓝等低成本航空公司,以及美利坚航空等巨头再拼一拼。

当然,最近达美航空、西北航空,以及一批中小航空公司在可申请可不申请的情况下纷纷申请破产保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自2005年10月17日起,美国将实施新破产保护法。

新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就是设定破产保护时限为18个月。18个月后,债权人或者股东如果起诉追债,法律将不再给予保护,如果还不起债,将只能破产,清算。此后,像联合航空这样能享受3年破产保护期的情况将不再出现。

还有一条同样能触动航空公司高管们的神经。新破产保护法规定,公司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后,高管对薪酬标准的投票权将受到严格限制。

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篇8

由于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从《破产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务院1994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 226号)、1996年《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等。这些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这一点,在企业《破产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是有关企业破产财产及其清偿顺序问题,如《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若干规定》加强了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对于破产债权、非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的区别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破产债权

《破产法》对涉及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破产债权,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完善,有许多新的突破。其中第56条、57条、58条分别对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予特殊的保护,将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向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1.劳动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一般原则。破产法对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报酬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获取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对劳动者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保护,属于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破产法》仅仅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而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保护未作规定。《若干规定》基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破产法》第37条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对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解释为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给予其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若干规定》第56条中明确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意味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也可以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优先受偿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依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法律并没有区分劳动者的身份,因此只要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债权,劳动者均应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工资”,在文义上未对“职工”一词加以限制,所以“职工工资”既指正式职工的工资,也指非正式职工的工资。因此,《若干规定》

第57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样就为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于破产企业拖欠企业非正式职工的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职工集资款优先受偿的规定。

《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本条规定也属于对《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第(一)项进行的扩大解释,将企业所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于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对企业享有破产债权。《若干规定》的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3)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职工持有企业股份(如职工持股)属于职工向企业的投资行为,是一种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时不能获得清偿。

4.清偿顺序。

由于《若干规定》增加了劳动者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三项内容,因此属于第一清偿顺序的劳动债权就由过去《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两项内容增加到5项,依次顺序为:(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包括欠付正式职工工资和非正式职工工资;(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3)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4)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在扣除违反法律规定高息部分后应偿还款项。

二、非破产财产

所谓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财产中供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非破产财产,则是指破产企业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为了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自《破产法》颁布后,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发布了的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投资兴办公共福利性设施、工会财产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作过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处理原则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职工出钱购买的住房,产权归

个人所有,因此,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住房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属于破产财产。(2)在企业宣告破产时尚未进行房改,意味着职工可以享受的住房房改优惠政策尚未享受,但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已不具备给职工房改的主体资格,在操作上不具可能性,因此可由清算组代替破产企业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破产企业的职工出售。(3)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比如企业的集体宿舍,或者产权不明的住房,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关于破产企业投资兴办公共福利性设施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管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按照规定,上述政策只能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范围受到限制。《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这就意味着,自《若干规定》颁布后,所有企业破产中涉及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的处置,都将统一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3.关于工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

作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工会法》

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必须指出的是,工会与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不承担企业工会的债务,反之,企业工会也不承担企业的债务。

根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九)项的规定:“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工会法》的有关立法精神,从破产法的角度强化了对于工会财产的保护,对于遏制屡屡出现的企业破产中损害工会财产的现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关于两类企业破产的不同规定

我国破产法有关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有关职工安置的问题。按照《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一般来说,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包括:(1)职工失业期间的救济费用,包括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2)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3)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用。在有关安置费的处理方面,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和一般国有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目前,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案件须纳入全国破产计划,而纳入计划破产的企业,可以使用国务院的特殊政策。特殊政策主要表现为可以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安置职工,破产债权和别除权都不能优先于职工安置费。这与《破产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些费用都可以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支付。例如,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中特别强调:“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并且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等等。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破产企业面临破产毫无危机感,而且容易导致破产约束机构趋于软化和松驰,不能使职工的个体利益愿望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意识融而为一,使职工游离于企业破产后果的承受主体之外。[1](P70-71)还有学者认为,国务院的通知规定,关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债权人。这与我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担保的规定相违背,实际上相当于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废止或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认定抵押制度对破产企业无效,使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债权的安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2](P282)

对于这个问题,《若干规定》采取了以法律为依据的做法,没有将政策包括在其中,对国家破产计划未作专门规定,而是在第105条做了如下规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除适用本规定外,还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将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破产做了明确区分,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有利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与一般国有企业的破产除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之外,还存在以下不同:

1.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他破产财产一起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而一般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企业破产时,在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剩余年限内,其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企业无权处置。

2.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2)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3)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4)欠缴的税款;(5)普通债权。一般国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次序为:(1)清算费用;(2)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3)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4)欠缴的税款;(5)普通债权。

3.职工安置不同。

试点城市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依据法律和政策从预案操作到案件终结贯穿始终,而且是财产清算结束后的主要工作,可以占用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和其他财产。而一般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在立案之前处理好,或者通过其他程序和途径解决,立案之后的清算、审理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四、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发生的,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允许破产费用随时支付。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

“地产神童”破产之后 篇9

46岁的罗兆辉,经历过欠债破产、自杀获救、贩毒被捕后,行为变得古怪异常。

4月20日下午2时半,香港佐敦柯士甸道熙来攘往,途人脚步急速往前走。一个身形肥胖、顶着大肚腩、挽着环保袋的中年男子,却缓慢地走着,一时突然停下来,呆站路中央,目光呆滞地左盼右顾;期间不停咬啜手指,行为怪异,不少途人向他指指点点,但无人够胆靠近他身边。

这位呆滞“中坑”(意为中年),原来是曾咤咤一时的地产神童罗兆辉。他漫无目的地在柯士甸道一带闲逛半小时后,忽然走进佐敦港铁站,搭上地铁。他毫不理会身边乘客的奇异目光,一边搭车一边咬手指,精神恍惚,就像吸毒了一样,目光呆滞。

到站后,他先走进快餐店点了一份下午茶“医肚”,叹了半小时,才施施然走到商场对出的蓝湾半岛专线小巴站等车。到达屋苑后,他熟悉地从袋中取出八达通“嘟”入闸,显然是该处住客。

10天后约下午3时,香港记者目睹“神童辉”再次在蓝湾半岛现身,当日他换上枣红色恤衫,挽着同一个环保袋,走到屋苑附近的巴士总站,乘坐过海隧道巴士。

上了车,他选择了上层车头靠窗位置,期间他没有闭目养神,也没有欣赏街上风景;只是无意识地定眼望着前方,又不停咬手指。近距离所见,他十只手指指甲都被他咬崩了,全部灰灰黑黑,犹如灰甲一样,非常不卫生。

前往信和“提款”

当巴士驶到旺角弥敦道,他突然下车,在弥敦道一带闲逛。每当他行过表行或珠宝店,都忍不住停下来在橱窗前欣赏一番。看了一回,离开了橱窗的他,又心思思折返,单是信和中心地铺九龙表行和周大福珠宝店门外,他来来回回走了3次,显然对名贵珠宝饰物依然钟情。

有表行职员认得罗兆辉,向身边同事窃窃私语说:“这个是不是‘神童辉’?”然后摇一摇头,似乎慨叹他变成今日的可怜相。此时,一名男子突然从信和中心急步走出来,一见“神童辉”,实时“喂”了一声,并将一个白色信封塞入他手中,转身便走。

刚才还神情呆滞的罗兆辉,突然变得身手敏捷,火速打开信封,拿出大叠500元港币,草草点算过后,立刻将现金塞入裤袋,从另一边裤袋中拿出iPhone打电话,然后一边讲电话。一边走到旺角港铁站。

“神童辉”出闸后,熟悉地行往小巴站方向。此时记者走近他身边,问他何时回港、与谁一起生活,他显得十分慌张,欲急步离开。记者再追问他近况,他最初说“不知道”,又叫记者“不要影相”,其后又推说来这里“探朋友”。记者再迫问他钱的来源,以及有否与城中富豪联络,他连声否认说:“无无无。”便跳上的士离开。

公开女星性史惹祸

46岁的罗兆辉,昔日风光一时,曾自爆14岁在尖沙咀重庆大厦做“扯皮条”,之后又做过跑腿、杂役、推销员、旅行社见习员等低薪工作。1985年,刚满21岁的他,转行做地产经纪,在“置业顾问行”豪宅部工作时,因服侍不少大客户,令他结识不少商界中人。

两年后,他更自立门户,从事物业炒卖期间,认识了超级富豪华置主席刘銮雄、新世界发展主席郑裕彤等城中富豪,从此命运改写。

1991年,年仅27岁的罗兆辉,以1.4亿(港元,下同)向彤叔购入尖沙咀重庆大厦商场,两年后以6.8亿元沽出,账面劲赚5.4亿元,成为一时佳话。

1991至1996年期间,他涉足多宗地产大交易,包括旺角中侨百货旧址转手劲赚,令他赢得“神童辉”的称号。其后更染指多间上市公司,曾任上市公司主席,身家曾暴涨至20亿元。

不过一场金融风暴,令“神童辉”由天堂跌落地狱。2000年,他疑因欠下巨债,在游艇上烧炭自杀,轰动一时。他昏迷十多天后竞奇迹生还,但自此情绪变得极不稳定,且愈变愈疯狂。2002年,他向传媒自爆与多位娱乐圈女星的性史,更公开与她们的淫乱私相簿,引起轩然大波,他不得不避走澳门,一走5年。

澳门贩毒罪成

据了解,罗兆辉在澳门生活那几年,靠好友兼新世纪酒店娱乐场董事长“街市伟”吴伟照顾,安排他长期在该酒店享受免费住宿饮食。不过,2007年3月,罗兆辉被澳门司警揭发,在酒店内与3名内地妙龄女郎开毒品派对,更藏有可卡因和大批制毒工具,他因贩毒、藏毒和吸毒罪名被捕,被判入狱1年零9个月,缓刑两年。

罗兆辉离开澳门后,曾销声匿迹一段时间。直至去年,有传媒发现他隐居东莞常平,虽然风光不再,但他平日的生活,依然离不开赌钱和女人。他接受传媒访问时声称,自澳门官司后,已绝少踏足香港和澳门,这几年都在内地寻找发展机会,曾在澳门帮朋友搞赌厅,却被人“走数”200万元,又指在朋友要求下,在常平发展地产,更扬言自己一定会东山再起。

破产分析报告 篇10

从本学期第一次课开始,我们开始了ERP沙盘模拟实验,经过了第一次上课老师的讲解和我们自己的一些摸索,我们对于ERP系统和这个系统里面的规则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第二次课上,我们进行了一次叫正式的实验。我所在的小组U06经过了三年的经营,最终在第四年开始时我们的企业最后资不抵债,我们也成为了8个小组中第七个破产的小组了,作为本小组的CEO,站在我的角度,我来做这个破产分析报告。根据当时的细节回忆,我认为我们小组破产的原因如下:

1.企业在最初定位不明确,还未确定战略便开始了第一季,导致后来“走一步算一步”,以致于后来为了企业的生存,“拆东墙补西墙”,这样的企业,逐年亏损,倒闭破产只是时间问题。

2.在第一季度开始前我们由于计算不够,没有算出资金缺口,没有及时申请长贷,最后不

得不在第二季度申请短贷,由于这个原因打乱了我们原本的计划,不得不接受生产计划无法实现的苦果,另外延迟了我们的“生产线建造”和“产品的研发”,直接导致了我们在第一年的生产计划。

3.在企业没站稳脚跟的情况下,盲目做大,我们最开始研发了P1和P2这两种产品,但是

由于我们那种盲目的“野心”,我们研发了P3,但是到破产之前。我们还没能开始生产,倒闭的很大原因是P3这个产品的研发及生产线套住了我们一大笔资金。

4.我们在四个市场都投放了广告,使得“亚洲”“国际”这两个市场的广告投放成为了浪

费,影响了利润。

5.盲目的开拓了多个市场,却没有发现自己的生产能力有限根本没有那么大的“吞吐”能

力。

6.在接受订单时,没有认真看清交货日期,使得一个订单违约,造成了一笔亏损,而且使

得一部分产品闲置。

7.在经营中,没有计算好维持企业运转所需要的现金流,不得不把没有到期的贷款贴现,亏损了一大笔钱。

8.对于某些费用,在计划时遗漏了,对下一季的计划有很大影响。

9.没有准备地建造了P3生产线,由于建好以后,无闲钱生产P3以及企业急需用钱,卖掉

刚建好的生产线,权益一下子减少了12M,直接导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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