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十篇

2024-09-12

法治社会 篇1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

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但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些文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的认为,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 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 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1]即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和观念形态。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 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即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2]即法治思维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过程。有的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 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原则,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 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3]即法治思维是价值观。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 即进行决策、执行和解决社会矛盾时, 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的思维判断过程。而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 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从而作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辩证统一体, 法律执行者要有法治思维, 才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法治方式是法律思维的具体应用形式, 法治思维需要外化为法治方式, 才能对治国理政发挥作用。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五四宪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轨道。但从1958年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徘徊和破坏时期。1975年宪法仅有30个条文, 而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文只有2条, 并且是先规定公民的义务后规定公民的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小平反复强调,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从此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又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 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基于对历史的总结反思;对现实的认真分析思考;对未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中国梦的实践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对领导干部提出法治思维能力的要求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 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自上而下不断推动的显著特征, 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坚决反人治、反特权, 才能使依法治小康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如期实现。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我们认识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的指导思想、要求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吹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号角;2004年3月, 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用十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使法治政府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从八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具体、全面的规定, 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从九个方面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 并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 从而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联系起来。当前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最大红利和迫切要求, 但是面对如何改革, 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 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 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和部门首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水平将直接决定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法治水平的高低。[5]因此, 运用法治思维, 学习法治方式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 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如, 江苏省赣榆县某镇政府擅自截留农民3000多亩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镇长顾某面对记者采访时, 却理直气壮地说, “为防止村民坐吃山空”, “为群众利益, 有时需要勇气违反规定”。[6]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 要真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 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法治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美国不到3亿人口有200多万家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仅有45万多家社会组织, 并且行政化色彩较浓。村委会、居委会都行政化了, 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职能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有效执行, 村民、居民对村委会、居委会难以监督, 与县乡、民政、农牧等部门领导的法治思维能力不强有密切关系。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 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各行各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惩治各种犯罪, 人民才能幸福, 社会才能和谐。[7]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才能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

从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看,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回应人民诉求、满足人民期待。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 就是法治精神不断养成的过程。而法治精神是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为基础, 以保障权利为核心,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价值体系。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治能力是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但“法治思维”不是与生俱来的, 是后天经过勤奋学习实践获得的。因此, 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

(一) 加强法治教育、培训, 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思维习惯中养成运用法治价值来进行思考的习惯, “法治方式”则注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如果不能养成“法治思维”, 就不可能在实践中准确有效地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8]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首先就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领导干部了解法律、理解法律, 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 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培训课程,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 使其重点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 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考虑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其次, 要引导领导干部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时, 要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办事, 防止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 在运用多种思维方式时, 坚持以法治思维方式为基本方式。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行政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 使决策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 要建立以法治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

针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 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重视提拔使用法治观念强、法律素养好的优秀干部。通过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 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

(三) 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仅仅依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是难以持久的, 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外部环境。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不受制约和限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 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对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 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 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二是深化改革, 限制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控制权力, 保障权利, 防止权力滥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权为民所赋意味着法律每明确一项公民权利, 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

法律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 不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予以落实和保障, 就会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和人治的强力工具;而民主, 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 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 民主就徒具形式。只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 通过法治来体现和保障民主, 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百年追求的法治梦才会实现。

摘要: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非常丰富, 有不少亮点和新意, 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路径方面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新思路和新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今后不断发展的方向,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维,一体建设

参考文献

[1]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 2012 (4) .

[3]胡远宏.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法制日报, 2013-04-03.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 (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164.

[5]艾强.从法治理念到法治能力[N].人民法院报, 2013-4-28.

[6]刘巍巍.官员雷人言语跌出背后是权利傲慢[EB/OL].新华网, 2013-04-09.

[7]徐立.法治的春天[N].光明日报, 2013-03-30.

[8]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 2013-01-22.

法治社会 篇2

一、民主法治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 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条基本特征, 内涵深刻, 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我们充分认识民主法治的地位和作用,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实事求是地制定目标模式, 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 决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模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没有中国共产党, 就没有新中国, 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 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客观事实。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就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 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革,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做到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

2.坚持最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中国,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从经济基础上决定了中国的民主不受资本的操纵, 不是少数人的民主, 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一方面要求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 尊重和保障人权, 加强权力制约, 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求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 依法使用专政手段予以制裁, 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 全体人民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主人, 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人。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 维护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愿, 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

4.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和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是中国历史发展合乎规律的结果, 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必须从实际出发, 始终不渝地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和政党制度。

5.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就是要求充分发扬民主, 集体议事, 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 在此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 集体决策, 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以落实和满足。实行民主集中制, 还要求“尊重多数, 保护少数”, 反对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 反对把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

二、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 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把实现社会和谐作为自己的政治理想, 但他们所理解的和谐往往有不同的含义。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与现代民主法治联系在一起的, 它是在民主与科学基础上有效管理的社会, 是主要依靠和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从一定意义上说,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民主法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民主是社会和谐之源。

民主是社会和谐之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社会。

首先, 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 之所以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这是因为我们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为人类政治文明开辟了新的历史纪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文明状态, 决定了民主政治是其核心和本质。它要求社会管理者始终站在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 来寻求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 逐步构建政权良性运作的最佳制度, 从而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 使社会进步的状态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联系在一起, 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推进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才能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才能形成既有对多数人的服从又有对少数人的保护这样一种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

其次, 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力量之源。没有民主, 就没有社会主义, 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更无从谈起。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共产党执政, 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 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民的事业, 是人民群众自觉参加和实现自己利益的事业。人民是我国社会的主人, 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力量源泉。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没有千百万群众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和谐社会建设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坚决贯彻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 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才能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力量凝聚在一起, 才能把社会各阶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地团结起来, 社会才能充满活力, 人民群众才能主动地参加到和谐社会建设的事业中去, 发挥聪明才智, 积极贡献力量。

第三, 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之源。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生气勃勃的社会, 不断发展的社会。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 尤其是我们这样一个正处于现代化进程关键时期的发展中社会, 关键是如何解决好矛盾, 使不同利益群体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得到恰当的处理, 从而保持和谐。现代社会的发展经验说明, 民主能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为它是恰当而稳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一种可靠机制。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让更多的人在法制的轨道上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合理地处理利益关系, 调整利益格局, 及时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特别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充分发扬民主, 充分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 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保持社会的安宁;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出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稳步发展。

2.法治是社会和谐之基。

法治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不是从来就有的, 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在否定人治的基础上产生的治国制度。法治主张法律至上, 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机构制定出明确的完备的法律, 执法者要严格依据法律来保障社会成员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 人们就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首先, 民主与法治紧密相联。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 是民主政治体制中的治国方略;民主以法治为保证, 民主政治一定是法治维护下的民主政治。政治参与的广泛性离不开法治。政治决策的程序性、公开性离不开法治, 政治权力的制约性、政治局势的稳定性离不开法治, 得不到法治的支持, 就不会有高度的民主政治, 也谈不上政治文明建设。民主一旦偏离法制的轨道, 就必然导致社会的动乱。因此, 民主政治必须通过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的过程同时也是厉行法治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法治是社会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 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

其次, 法治是人民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法治社会的宗旨就是用一系列程序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国家不单是把“人民当家做主”的信条写入宪法, 它还要把人民的各项权利明确写入各类专门法的法律条款中, 并落实在日常的司法行为中。也就是说, 人民的各项权利, 政治权利 (如选举和被选举权) 、经济权利 (如财产权、劳动权、休假权) 和文化权利 (如著作出版权) , 不仅要被写入宪法, 写入各种专门法, 还要通过各种具体程序得以实施。

第三, 法治是现实社会多种利益诉求的“整合器”。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 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 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在当今中国, 社会转型期、快速发展黄金期、社会冲突高发期同时并存。一方面, 社会结构日益趋向复杂, 多元利益群体出现, 诸种利益摩擦和冲突涌现;另一方面, 传统的道德整合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契约关系和公民社会的要求。法治的特殊使命是:它一方面要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 尽量顾及和统筹各经济主体的利益, 避免损伤其中的任何一方, 用法律法规调节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 使各方做出一定的让步和妥协, 实行利益整合;另一方面, 它必须坚守公平正义原则, 以增进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据, 维护公平价值, 促进社会正义, 实现社会和谐。无自由, 则无创造力和活力, 社会便停滞;无正义, 则无秩序, 亦无安全和预期, 社会便混乱。唯有法治可以维护现代社会的“和而不同”, 保障经济主体的自由、社会结构的稳定有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社会和谐奠定基石。

3.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被确定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 民主法治被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目标的政治前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其中, 民主法治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 它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 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 并对社会困难群众给予救助, 从而维护社会公正, 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 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 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民主法治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 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 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 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 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 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 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 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 调整社会关系, 平衡社会利益, 整合社会资源, 维护社会秩序;法治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它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 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民主法治建设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把握根本要求, 探索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具体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 衡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就要具体考察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是否体现了完美而有机的统一, 这三个方面的作用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坚持党的领导, 就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大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遵循“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 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不断促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2.完善民主制度, 拓展公民权利和自由空间。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人民在历史发展和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和承认, 是社会具有活力和动力的无尽源泉。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 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到上述五个“有利于”, 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应建立健全民主制度, 丰富民主形式,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维护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 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 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 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3.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应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 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 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应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 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 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立法, 以法律制度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4.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 解决好选人用人问题。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 实行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提高司法效率, 把效率和公正有机统一起来, 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 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的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及时应对国内外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制。

法治社会 篇3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本刊为您梳理四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新鲜提法。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公报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如能够激活宪法监督,某部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宣布其全部或部分无效,宪法对立法监督乃至对政治的规范性就可以加强,宪法的生命力就焕发出来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报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公报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

关键词:扩大地方立法权

【公报摘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积极的意义。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公报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这项制度对反腐败也能发挥作用,比如问题官员落马后,可以进行倒查,这让官员不会再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侥幸心态,选人用人也会更加谨慎。

关键词:独立公正司法

【公报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都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公报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称职,能否晋升,关键是看他有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跨区划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关键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公报摘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关键词:深化基层治理

【公报摘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等)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社会 篇4

http://www.jy365.net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赖先进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

课程前言

各位同学,大家好,这次课我跟大家讲的主题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那么这个主题主要是跟大家谈我们国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历史问题或者说一个展望。为什么会选这样的一个主题呢?大家可以看可以去了解,就是刚刚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们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提出了一个重大的任务。在这个任务里面也对建设法治社会做出了部署,那么他的部署正好是我今天给大家讲的题目,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那么下面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给大家介绍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来龙去脉,第一个我想让大家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开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历程。第二要回顾一下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第三那么对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内涵和问题进行一个梳理。第四结合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们国家法治社会进行的一些战略性的新部署给大家详细地介绍。第五也就是我们这次讲课的最后一个部分我想重点给大家阐述一下,我们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的一些展望。

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程

那么下面我就从第一部分开始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历程和回顾。大家知道法律、法治这个词都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古代完全提出法治、法律概念那么是比较少的,那么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成为了总书记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最为丰富的一个重要部分。习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那么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多个层次都阐述了,我党更加重视依靠运用法治的基本方式来治国理政。

我们大家回顾一下历史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在世界的东方诸子百家曾经展开过一次历史上的大的辩论,在这个辩论之中有一个学派提出了早期的,中国古代社会早期的法治思想,那么就是韩非子,那么他在这个《韩非子·有度》这个文件文章中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概念。那么虽然我国在那么久远的一个历史,历史结点上提出了这个法治的一些概念,但 1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是自那以后并没有成为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一个主流思想,客观地讲。

那么法治这个概念我们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那么如果从西方的这个历史来追溯源的话,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希腊文明的基石,那么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得出的结论中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也就是说法治应该高于人治,法治应该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最高的方略。

那么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我们国家的古代社会里,这些朴素的法律思想不可能成为主流思想,也与今天的法治思想也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我们国家经历了几千年的这个封建社会,那么人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的方式,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创造过绚丽多彩的文明。然而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贸易为特点的一个陌生人社会取代了原来的熟人社会,人的自主性个体的这个自主性大大增强,价值的判断多元化,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那么交易方式也是多样化,各种繁纷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原来的人治国家的一种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都很难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因此到近代以来,我们的仁人志士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些思考。那么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革命先驱,仁人志士探索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那么后来失败了,那么宋教仁也曾经发出一个感叹:不良之政府虽倒,而良政治之建设,未尝有也。

那么自我们新中国建立那一刻起,我们便把法治深深地贯彻了下来,我们国家的建设深刻地打上法治的烙印。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起草了我们国家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那么此后短短的两三年里,近100件法律法令法规得到了颁布,然而要在一个拥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一个国家实行法治非常的艰难。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断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些宝贵的探索,使国家陷入了无法无天的一个深渊。那么民主法治在当时遭到了践踏。那么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大幕刚刚拉开的时候便洞察到,只有民主法制才能实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了82年宪法,制定了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一大批的法律制定,得到了颁布和施行。那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针。

尤其是1992年春,乔石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的报告中,曾经把邓小平丰富的法制理论概括为建设法制社会的思想,并认为这是一个及其重要的指导思想,那么我想这个恰好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个思想来源。这个思想来源也是最近,距离我们最近最为直接的一个思想源头。在当前,各方面的体制改革顺利推进,那么很多摸着石头过河,在治理快速发展的国家也是摸索中前行。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在我党召开十五大的时候,江泽民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任务,法治的一词由此落地,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记得当时英国的一家媒体曾经谈到,依法治国的提出是我们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那么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立法进程得到了一个明显的加快。到2010年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策前听证等制度,深入地推进了行政体制改革,公正司法不断提出,那么修改了三大诉讼法,扩大了警务狱务公开,司法检查公开,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利。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二十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这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基本遵循。

那么正如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裴伦堡在《中国走向法治的长征》一书所写到,尽管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是一个版本的自由民主,但中国却是在实实在在的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且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就是我对中国开启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个回顾,从我们国家开启法治进程建设的回顾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我们国家在古代很早很久远的历史的进程中,同和西方同期提出了法治的概念。第二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思想、行动是源于改革开放以后。那么第三我们国家重要的进行法治社会建设重要的一个标志是,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上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新一届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

那么第二这里我跟大家介绍一下新一届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三个月后总书记在对当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做出的批示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事实上我们从总书记从政的一些文章中可以看到,法治一直是总书记从政的基本理念。那么总书记在2005年左右,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对法治工作进行了具体而慎重的思考,尤其是直接提出了建设法制社会的一个构想和目标。

例如在《之江新语》的第五篇著作中,第五篇著作的名字是《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发表于2006年5月15日。他在这个文章中提出,要构建秩序良好的和谐社会,那么其实就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那么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了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保障,法治为人和自然的和谐提供了制度支持,那么从这些方面那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么论述了和谐社会就是本质上就是一个法治社会。

那么在《之江新语》的第六篇文章,总书记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这篇文章发表的时间是2006年5月17日,那文章中指出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也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法治也并不体现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透彻的了解,而是努力要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精神,那么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那么以上就是总书记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论述。

那么我们也可以来了解一下,李克强总理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要求和论述,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这尤为根本,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在李克强总理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精神不仅贯通于政府的依法行政过程中,也是要贯穿于现代社会建设过程中,要贯穿于现代经济建设过程中,那么建设法治政府应该是政府今后的一个重要的任务。那么第二部分这就是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对法治政法治社会的一个论述,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治社会是新一届政府领导人进行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

三、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

那么第三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那么为什么要给大家介绍,介绍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呢?由于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是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那么法治社会由于它概念内涵比较广,那么很多人都难以把握它的正确的概念。那么还有第二个重要方面是法治社会建设,在这个建设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现在学者也是莫衷一是。所以我想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些介绍,也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法治社会的内涵

1、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

第一个法治社会的一个内涵,法治社会的内涵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背景,就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很多人都认为法治社会是一种最佳的社会体制。尤其是人们认识到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对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而建立、完善社会法治是人们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但是究竟什么是法治,法治社会,核心内容又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有人认为具备了完善的法律,那么就应该是法治社会,4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那么法治社会确实需要有法律的完善,但是有了法律的完善的社会就不一定是法治社会。因此我们还需要对法治社会的概念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2、法治社会的三个要素

我认为法治社会应该有以下三个要素:(1)契约社会

第一个法治社会首先要表现为契约社会,所谓契约就是人们所共识的并且以此为行为准则的共同规则,都是人们共同意愿和自身意志的体现。因而作为社会契约的最高形式的法律规范也应当是人们共同认可的结果,其形成的过程都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将法治社会和民主社会相联系,甚至将称之为民主法治社会,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内容都反映着民意,体现着民主,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结果,从这点意义上来讲法律实际上就是在一个民主的产物,是公众认可并且以民主方式所选择的一个社会公共契约,即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契约。法律和民主内在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契约社会,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法治社会,那么法治首先就应该是表现为一种契约社会,那么契约是法治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要素。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个要素,法治社会是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法律一旦实施,任何人或者机构这里还包括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如果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这种法律体系越完善,就距离法治社会越远。因为它在破坏着我们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从这一点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基础,我们在现实中必须要坚持这个原则。

据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来看,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还涉及到有多方面的问题,那么我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要处理好强势利益集团和法律的关系。在目前多元化利益主体存在的一个社会结构里,利益集团存在是必然的,那么任何利益集团都必须要遵守法律,任何的利益集团都不能超越法律,尤其是一些存在的强势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既包括拥有很多财富的集团,也包括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话语权的集团,这里包括媒体。强势的利益集团往往会利用自己某些方面的力量,影响到法律的公正,那么为自身的利益来服务,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面对强势利益集团的影 5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响下,往往会得到受到一些影响和制约。因此一定要把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危及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一个重要任务,加大对这些方面的一个执法监督。主要是要提高执法情况的透明度,实现一个信息的对称,因为强势利益集团影响社会公正的手段往往是一种暗箱操作,或者说一种黑箱操作,所以只有增强社会透明度才能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对法律的公正性的影响,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和不遵守法律,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更应该如此。

第二个是要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力和法律的关系。行政权力往往具有无视法律甚至破坏法律的天然优势,为什么这样讲?尤其是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官本位文化如此浓厚的一个国家,这种天然优势尤其的大,因此要坚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在我国违法事件中,行政违法的比例都是非常高的,而且这种违法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以经济发展或者是所谓的民意为理由。那么现在人们对行政不作为较为关注,有各种考核指标,但是对行政不依法关注不够,甚至对那些违法性的所谓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行为能够容忍甚至赞扬,那么似乎只要能带来GDP,违法也是可以的。当然这里有个有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问题,尤其是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这个问题还比较突出。例如我们国家原来宪法明文写的是我们实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因而我国在未修改宪法的这个前提下,进行了市场经济的改革和探索,那么似乎也有违法之嫌,但是这种情况往往是少数。所以我们在防范行政违法这个复杂问题上还要下很大的力气,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行政违法其背后都是为了某些个人利益,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3)司法公正

第三个法治社会的要素就是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社会能否实现的基础和关键。因为所有的法律最终都要通过司法体制的监督来得到一个实现和贯彻。如果司法不能实现公正,甚至出现司法腐败,那么任何公正和完善的法律都会失效,法治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这种条件下,法律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还成为某一个机构的帮凶,因此我们需要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要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那么尤其是要保障司法的权力的相对独立,那么公正公平的行使司法权力。

3、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

那么在分析法治社会这个概念的同时,我们想和法治社会还有三个平行的概念,包括法治政府、法治国家。那么这三个概念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我这里想给大家做一个说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那么法治国家主要是指整个国 6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家的公权力的法治化,那么法治政府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个法治化,法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当这三个概念在一起使用的时候,它的使用主体是存在重大差异的。

那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相互联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宏大的战略目标。

(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问题

那么第二我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问题,那么为了向大家梳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我这里看了不少文章。那么从我的一个了解情况来看,当前我们国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存在一些纠结和问题,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不足存在矛盾,这是其中的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群众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却不适应法律程序上的各种限制,一方面对他人侵害自己权益的违法行为义愤填膺,但是另一方面自己却可能坦然地违法,钻法律的漏洞,那么一方面要求诉诸于法律,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的方式来维权。一方面大部分人有遇事找政府的一个惯性,那么而且诉求更加的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利的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日益降低。这反过来也会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那么这是对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纠结的描述。

1、“青天”情结比较严重,信访不信法

那么我的总结是这样的法治社会几个问题包括,第一社会上这个“青天”情结比较严重,直接地产生的现象就是信访不信法。随着时代车轮滚滚向前,我们现在进入了法治社会,那依法治国这么多年,但老百姓的“青天”情结依然非常重,似乎没有减少过。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是有体现,也的确有些恶行倚仗一些良政“青天”的拍案得到了处理和重视。即使在法治社会对这些“青天”我们应该也是尊敬和仰慕的,但是在一些个案中,恶行之所以得不到迟迟的惩处,不仅是因为恶人自身凶悍,还是因为他们的周围有一大群捂盖的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那么“青天”惩处歹徒必须要直面这些同事和好友的明枪暗箭,那么而他们凭借自己道德纲中的情操,为正义振臂一呼,从身份上来讲,虽然是一种本分之举,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典范作用。虽然“青天”的作用不可取代,“青天”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在法治社会这个背景下依然不是一个需要大力推广的标本,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一个长期的解决问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题的一个制度化的方式和途径。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应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监督机制,任何不法行为都会自动遭到这个机制的处罚和对抗。那么这个机制不因某个结点或某个人的不同,或者是有不同的运作方式和思路,在那样的环境下我想人人都可以成为青天或者是人人都主动或被迫成为青天。正因为有这样的青天情结,导致了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现阶段基层的群众普遍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老百姓作为理性人,他们之所以选择信访而不信法,从根本上来言就是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权衡得失利弊的结果,这无可厚非。老百姓不信任法院受到了传统告御状现象的影响,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面君权至上,那么这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自古以来对惧讼、仇讼的思想,群众还缺乏法律信仰,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和崇拜,再者由于我们在封建社会里面,长期属于司法权和行政权高度合一,老百姓也习惯通过行政的这个手段来解决一些纠纷。并且古代为了避免老百姓冤苦无处可诉的情况发生,产生了直接诉讼的制度,允许老百姓直接向皇帝或者是钦差大人告御状产生了直讼制度,所以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就不会选择诉讼程序,而向上一级政府上访。

当然这种信访不信法也与我们的客观的目前的环境的不完善有关系,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行政诉讼时间长,信访直接成本比较低。那么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对普法的力度有所加强,但是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老百姓但是在遇到一些纠纷矛盾的时候,选择向法院走向诉讼程序,诉诸于法律,那么会产生高昂的一个诉讼成本,那么往往这个时候会让很多老百姓望而却步。这里的高成本并非仅仅是直接体现在一个经济成本上,那么还有包括一些这个损耗,时间、精力上的损耗。那么与诉讼相比,信访的这个投入相对较低,一定程度上效率快、效果更高、影响更大,加之国家现在对不法信访欠缺有效的一个制裁措施,因此方便了信访渠道就成为了法律法院诉讼的一个替代品。第二,第二个客观原因是目前法院的案件执行比较难,诉求目的难以真正的实现,执行难问题是我们当代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共同问题。那么这也是造成了信访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问题,追溯到根本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这应该得到一个理解。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的报道出现时,老百姓对法院也就失去了一个信任和信心。从而导致了司法权威在老百姓心目心中的这种地位大大地降低,也就有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说法,那么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老百姓会认为自己的利益根本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老百姓自然而然地会走上信访的渠道,即希望与政府来主持公道。总体而言信访不信法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出在社会老百姓的身上,而是政府和法院及社会制度建设上存在重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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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情社会

第二个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是人情社会,人情社会是我们国家社会文化的一大特点,一大传统,也是理解历史与现实的一大关键,也是我们东方和西方社会文化的一个重大的差异。为什么许多西方的规章制度法治传统到中国都变了样啊?为什么中国的关系方如此之胜导致很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做生意会存在很多的幕后交易?为什么腐败现象这么猖獗?那么这背后的原因是很多的,我想人情社会的传统无疑在这个背后起着一个根源性的作用。

它的人情社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人情世故,很多事情都谈人情,那么人情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感情或者是情感,尤其是人们往往是相互的,那么也是感性的,积淀了社会关于感情应该怎样的看法。人情既是情感也是规范,人情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的这些传统在我们当前社会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隐而不彰,无处不在,在重视传统、重视民情人情的今天作用更加彰显。

第二个就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当然社会上有很多我们不可能一一认识。但认识的人对我们来说很重要,一旦有个事在这个充满竞争和资源稀缺的时代,人熟可能对自己会有帮助。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个农民在传统社会里可能终生不出几十里路,方圆打交道的人基本上都是自己熟悉的人,因此他感到放心。

第三个人情社会的特点是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就是一种关系社会,所有的熟人都是关系,关系对于获取资源,疏通这个制度性的一些约束获取最大的利益至关重要。但是关系双方,关系是双方的并不是单方的,即使是熟人也不一定为人所用,触犯制度是要冒风险的,即使不违规紧缺的资源也往往多人竞争未必落入己手,因此熟人社会还是要靠人情来维系。

3、人治传统

第三个方面的体现是人治传统,我们国家虽然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但是法治传统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只是处于一个建立之中,是正在进行时不是完成时。那么另一方面这种人治的传统在相当程度上也严重地存在,它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人情关系,还有一些人情传统结合在一起,使我们自己也是受到了他们深刻地影响。人治传统之所以重要,那么一方面因为我们国家很大,很多制度都存在弹性和伸缩的空间,给一些人以伸展腾挪的空间,也就是说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体制上权力比较集中,领导人手中的权力往往很大,而且责任主要对上不对下,因为其权力主要是上面赋予的,下面的监督往往留于形式,真正出了问题也有待于上面的纠正,所以个人在这个社会生活过程当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这也同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我们的信善的传统有关。西方的政治传统是一个信恶论,即首先假定人人都有七情六欲那么私心杂念,因此任何人掌权都应该进行限制以防作恶。我们国家的这个传统思想是儒家思想,那么儒家恰好是假设人性是向善的,在这种人本善的假设的条件下,这就要求统治者有无限的善,甚至是有圣贤的人格。从客观上来讲这种圣贤人格总体上显得是太高太空,难以落到实处,有时候甚至搞得很虚伪,这个与市场经济的建设背道而驰,这个是我们国家具有人治传统的一个基本的根源。以上就是我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内涵和问题的思考。四、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新部署

那么我想在这里接着第三个部分,也就是从回到我们当前那么介绍一下最新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最新部署。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那么在北京的京西宾馆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出席这次会议总共有199位中央委员,164位候补委员,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同志也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就依法治国问题做出全面的部署,那么是执政党实行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探索和新实践。

那么这次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第一个战略部署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那么全会要求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的一个实际出发。

那么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四中全会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来抓。那么我这里给大家梳理了一下四中全会公报上,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一些新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了法律应该被信仰,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拥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的崇尚者,自觉的遵守者,坚定的捍卫者。

那么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200多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第一部婚姻法起步,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那么立法实践不断得到升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要有尊严,而不是因为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法律必须要刻在这个公民的心里,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才有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严格地执法,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的人吃到苦头。每一个准确的判例都可能会增加法律信仰的一块基石,每一次法律判例的失误都可能会成为法律信仰崩塌的链条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个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树立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的一个基本内容。第三个方面四中全会提到了依法治理,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社会各类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相规明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个四中全会指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到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那么以上就是我对四中全会最新的一个部署的梳理。

五、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展望

那么最后的这次最后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推进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基本展望。第一我想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基层来推进中国法治社会建设,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基层是我们社会活动的主战场和主领域,国家法律贯彻执行的怎么样,民主法治建设建设的怎么样,基层应该是一个晴雨表。基层法治建设在法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份量,是法治中国建设或者是法治社会建设整体推进的一个基本环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实施,我们国家基层法治建设都得到了加强,各地法治建设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攻歼期和深水区,各类社会矛盾叠加,经济形势错综复杂,面对一些法律制度善未完善的情况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下,必须要强化法治理念,注重从基层推进法律制度建设。

基层法治建设我想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个是法律制度要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第二个不断地总结、探索经验,那么提升法治建设的层次。基层法治建设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的权威,以法律有效实施和群众合法诉求的有效解决为基准,不断地提高社会成员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其次要鼓励基层法治实践进行探索,对实践探索中的有益创新进行及时地推广。第三着力解决基层法治中的一个普遍走过场的一些不好的现象,那么坚持执政为民,坚守法治,秉公执法,公开公正,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

第二个展望方向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有助于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氛围,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它的基本前提就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遵法,不能把法治作为一种口号,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就不重要。那么不要将法治作为奢侈品,而要把它作为一个必需品,如果你老干部法律意识缺失,法制素养不高,很容易出现这种一言堂,以言代法人治的现象,严重的还会形成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第三个方面公民应该自觉地守法。对于一些法治过程建设那么有序参与,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应该要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提高信仰法律的自觉性,只有内心坚定了它的法律信仰才可能体现在行为上。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必须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这些法律体系必须要得到社会公民的信仰和尊重。但是大量的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真正地被群众所信仰,在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们对权利充满了信心,对法律缺乏信心,在民众心目中还没有把遵守法律看成一件光荣而崇高的事情。

更有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常常打踢边球、钻空子,有时候还被看作是具有改革精神、有魄力的一种体系。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法律,以改善民生为名义侵犯群众利益,以工作需要为名义彰显特权思想,这就是一些最好的例子。领导干部信仰法律,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牢固理念,把法律的禁止视为雷池和深渊不越一步,真正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的规范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领导干部信任法律必须要摈弃法律工具主义的思维。长期以来我们受到人治思维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管理目标的工具,而工具是可以替代的,因此也常常出现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事实上法律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而是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理想和意志,这才是本质。当然领导干部信仰法律,也要避免信仰的误区,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因此用语言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无论制定的多么完善和健全,也会存在疏漏。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第二个从公民的方面来讲,建设法治社会要健全公民自觉守法的机制。在自觉守法方面,公民要我们要增强面向公民的普法宣传,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那么进一步情况对企业管理人员,两新组织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使他们能够掌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做到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建立的重点应该是依法治理机制,例如建立不诚信记录曝光惩戒机制使不诚信者寸步难行,认真研究依法解决法不资助问题,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秩序。深化信访制度改革,把信访问题纳入法治的轨道来解决,特别是要重视领导干部队伍守法问题,强化领导干部或者是执法人员在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意识。

第二还是要健全公民有序参与的机制,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拥有13亿多人口,如果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等少数人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无论如何都是建成不了法治社会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社会治理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民参与,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决不是关系门来办案,脱离人民群众办案,要创新工作机制扩大人民有序参与,使群众的意见有序的表达。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应该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特色的人民评审团制度,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司法权力、司法人员专断,使司法者不敢犯错、犯不了错,即使犯了错也能得到一个及时的纠正和处理。

第四个展望方向是培育法治文化,那么从根本上来讲文化是对社会的一个规范和制约,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长期积淀形成的,它体现了对社会法律生活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对法治社会建设起着一个无法替代的作用。那么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实现制度机制、文化的有机统一。前面几个方面我跟大家介绍的是制度机制,那么第四个方面我介绍文化方面。

就是要实现制度机制和文化的有效统一,那么就像我在前面介绍中提到的,我们国家传统中青天情结非常浓厚,历来具有厌讼,甚至耻讼的观念,现在信访不信法、法不责众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领域,那么地方以闹维权的现象还有时发生,必须要培养一个法治文化。第二是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要发挥示范的作用,那么这里需要社会上认真地对待法律。

那么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一个人没有信仰就没有敬畏,最会为所欲为。那么人民群众一旦有了法律信仰,那么这就为我们建设法律法治社会提供了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很大的进步,但远远还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尤其是没有全面树立起一个普遍的法制信仰。老百姓在生活中所掌握的法律,那么还不够,因此应当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和司法实践活动,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公正,从而自觉地信法守法护法。这里面要把青少年作为法治教育的百年大计来抓,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把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与掌握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塑造青少年健全公民人格,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长远的基础。

其次还要加强一个法治价值体系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将要把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实现人心大致。不仅要通过立法司法,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那么还要多方位多途径的进行价值体系建设。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主要着力基层法治体系建设,使智力通达到末梢神经,比如我们可以重新调整定位社区的法律地位,那么重塑我国社会基层的组织形态,解决最后一公里的这个失灵现象,确保国家和成员之间的传感通畅。

那么法治还需要和一个德治来进行完美的结合,这也就是自律和他律的一个关系,自律是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觉守法。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自律意识越强,法律也就越容易实行,所以我们应该要加强道德和人性教化,启迪人性,那么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现代公民群体。那么移风易俗破除到处找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违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现象,让人们把精力主要放到工作和事业上,牢固树立契约意识而不是身份意识,树立平等意识而不是特权意识,认真地对待权利关系和人情世故。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取得成功,那么通过法治社会建设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建设,聪明能干的中华民族必将以崭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且充满青春和活力。这就是我向大家在这次课上报告的五个方面的内容。

总结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向度 篇5

在中国语境下, 公平正义的内涵包含三层含义, 分别为:公平、公正与正义。公平, 包括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正, 指社会权威机构和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应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而无私的立场和态度。正义, 则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也就是说, 当公平的机会、待遇, 公正的态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被体现出来, 那么事实结果上的正义就能够得以实现。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公权力被滥用的问题。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显而易见, 公权力在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具有强烈的自我扩张性。一旦公权力被滥用, 最终损害的都是私权利。主要体现为权力地方化、权力部门化、权力个人化。因此, 当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时, 既损害了国家利益, 亦导致公民利益受到破坏, 既违背了公平正义, 也无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与现代社会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二) 贫富差距的问题

1、贫富差距问题严重。

目前, 贫富差距问题是我国发展需要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2012年两会期间, 新华网的一份针对400万名网友的调查表明, 缩小贫富差距排在22个问题之首, 成为民众最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201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9, 远远高于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另有调查显示, 2005~2010年, 从区域看, 城镇居民的高低收入差距由2.33倍扩至2.41倍;从98个行业大类看,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由7.8倍扩至11.9倍;城乡居民收入比虽呈现缩小趋势, 但绝对值仍在扩大。这说明, 超出民众心理承受能力的贫富差距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 否则会滋生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仇富仇官的社会心理问题。

当下中国社会,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仇富、仇官心理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这就是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所衍生出的一个社会现象。但在很多欧美发达国家, 其贫富差距问题同样严重, 即使已经是发达国家的美国, 依然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并且在加速, 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口号就是“99%对抗1%”。然而, 仇富、仇官这类社会问题却鲜少发生。这是为什么?事实上, 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毋庸置疑, “人作为社会存在物, 总是生活在制度环境中”。而“制度环境”对于每一位公民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它意味着我们所需要的公平, 应当是通过制度的建立, 体现出的平等竞争环境———没有特权的优势, 没有人为制造的障碍,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和实力来获取自己应得的收获, 而建立该制度的重任只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从法律层面上进行。

(三) 腐败与垄断的问题。

寻租腐败导致潜规则在灰色地带游走蔓延, 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大行其道, 破坏了公平的社会规则, 社会不公更加凸显;而垄断则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是一些个别的社会成员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利益或高额利润, 而其他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却不能, 因此形成了极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人们可以接受因能力导致的收入差异, 但不能接受被“潜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差距, 这会使得公民对政府的公信力、行使公权力的能力和价值取向产生不信任甚至怀疑, 久而久之就会威胁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与根基。

(四) 司法不公问题。

英国哲学家培根认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是观之, 司法不公带来实质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严重性。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将司法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并给予同等管理, 直接导致了司法工作在实质上的不独立, 为司法工作中产生的寻租腐败提供生长的空间, 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更亵渎了司法工作原本拥有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制度建立不完善

1、体制内的监督不到位。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目前已建立起较为严密的监督方式, 主要包括了人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几种监督形式。但监督体制在运行方面还存在各种问题, 从而导致监督有效性的缺失。例如, 根据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 地方党委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部门只能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下属部门进行监督, 而不能对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能够对地方党委、政府实施监督的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但这些上级部门一般处于异地, 难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日常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在此制度下, 地方党委和政府可以拥有极大的权力, 如此, 极有可能会被一些失去党性的不法分子“钻空子”, 有任意作为而不受到约束的空间。

2、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 社会监督方面已经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监督、媒体监督等对于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 但社会监督还缺乏合法有效的监督渠道和工具。例如, 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来自民间力量反腐的利器, 但正是因为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 所以民众才会借助网络力量推动反腐进行, 其负面效应也相应显示, 谣言、诽谤、打击报复等多种消极因素被裹挟其中。如此, 一个被谣言、诽谤搞乱的舆论场, 公众也很难有真正的监督权, 从一些案例来看, 确实如此。

3、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不完善。

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转移支付表现出明显的滞后, 农民、城镇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亲属由于得不到及时足量的保障, 最有可能成为贫困者, 使得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另外,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还是以家庭保障居多, 公民的家庭资金支配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投入了预防性储蓄, 这让很多公民无法专心开展投资创业, 也不利于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进展。故而, 建立健全全社会性社保制度, 老百姓有所依靠, 才能减少预防性储蓄, 生活才能被良好改善, 经济社会的发展才会毫无“后顾之忧”。

(二) 立法不当

1、存在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特殊利益群体牵制立法、国外大公司财团渗透立法的问题。

第一, 早在2000年10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时就提醒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中, “对部门所要的权力一定要加以甄别”。他认为, 通过权力获取的部门利益, 看似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但久而久之将使人民对立法本身产生怀疑, 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产生不信任。这种危害是潜移默化的, 也是巨大的;第二, 以《反垄断法》为例。为了制止因立法空白导致国内财富外流的情况, 我国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但由于境内外相关利益集团联结共同施压, 致使我国《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第三, 国外利益集团针对我国经济状况, 斥巨资聘请、打造、包装优秀的华人学者, 创造各种机会和舞台, 给予其强大的话语权, 使得他们的意见活跃于国内经济金融圈内, 进而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方针的制定与出台。

2、公民参与立法机制不健全。

第一, 信息报告不充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人民政府的权力义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但目前关于地方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正式法律缺位, 公民立法知情权缺乏保障。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留给公民对立法草案所提意见的时间较短, 无法达到公布草案制度预设的效果;第二, 反馈机制虚化。地方人大对公民所提关于立法的意见存在“重征集、轻处理”现象, 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没有建立起来, 对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反馈机制不健全, 这会损伤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和积极性, 失去对立法机关的信任。

3、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主体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现行监督体制为单向性的, 没有设计外在监督制约的因素。让立法者自己监督自己, 既没有前进的动力, 也缺乏外来的压力, 十分不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

(三) 司法层面的原因

1、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过去法院判案, 小的案件由法院负责, 而涉及到“特殊利益”、“特殊群体”, 一些领导的意见或批示就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与结果, 但当案件出现问题时却很难追究责任。这表明,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 这种官员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时代即将结束, 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完善的司法管理体制, 但真正的实施与管理还需要实践的积累。

2、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升。

“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 法律需要被运用、被执行, 否则, 即使再完备的法律却被视作是一纸空文, 也是徒劳。而要运用法律, 就需要有法官。“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 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是马克思对于法官的诠释。很显然, “对法律诚挚的理解”并不能先天具备, 而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从专业理论、业务知识方面, 从职业道德和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信念出发, 通过后天的学习予以形成、进行维护。如是, 从事司法工作, 最基本的底线是要凭良心办事, 司法人员多熟悉法律、了解司法程序, 如果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有所欠缺, 则更容易做出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损害广大人民利益的事情。然而, 可以确定的是, 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现的司法腐败、程序不公、判决不公等问题, 极大地挫伤了公众的道德感情, 甚至使国人的道德观出现严重倒退的问题, 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司法界的重视。

3、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案件办理忽视漠视人权保障的观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给予不够、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不容讳言, 这与案件中当事人对权利日益增长的需求尚有一定差距, 我国人权司法保护还存在亟待有效根治的顽疾。

四、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 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

应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保障上述立法机制发挥作用, 逐步推进立法科学化、精细化。

2、明确地方立法权限与范围。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赋予更多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 有积极效应, 但同时需要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一是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立法草案。地方政府可委托相应学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家教授等专业机构及人士进行法律法规的起草。目的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立法思维混乱, 以及避免立法受部门利益影响, 亦避免出现“法盲立法”的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形式。主要包括事前与事后的监督程序。事前监督程序是指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监督程序即指对已实施的地方立法, 如发现其存在违宪、违法的问题, 则要求立即予以撤销。随着地方立法权限在全国范围的扩大, 对地方立法的监督职权必须执行到位, 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地方立法权被滥用的问题。

3、畅通民主科学立法的渠道。

第一, 政府要搭建更加广泛的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草案意见的制度平台;第二,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第三, 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设计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制度;第四, 推进立法公开工作的进行。

4、构建立法评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

建议规定立法评估的具体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 同时要保证立法评估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这需要制订并出台具体的规定以明确责任制, 明确责任的主体、程序及应负的责任, 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健康运行。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首先, 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第一, 加强党内监督, 重点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同时赋予纪检机关更多的独立性, 成为有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第二, 建议效仿瑞典、韩国等国家, 积极探索垂直领导体制, 赋予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机关独立性;第三, 人大监督方面, 建议建立隶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门监督机构, 保障人大监督的有效性;第四, 推进司法改革, 保证司法工作与职权的独立性。其次, 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对社会监督进行探索并立法, 制定颁布《社会监督法》, 明确社会监督主体的职权、监督方法、监督程序、监督客体的权利义务等, 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社会监督的合法性, 使社会监督有法可依。

(2) 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列宁曾经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 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因此需做到:第一, 权力法定:对国家机构权力的授予、形成和使用范围作出实体规定, 使国家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 不得逾越;第二, 程序法定:应抓紧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 一旦违反法定程序, 有关监督机构即可裁定其行为违法, 并使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三, 监督法定:抓紧制定和完善《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项法律规定, 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和处罚等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便于依法监督和查处;第四, 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法律面前无例外。

(3) 通过法治缩小贫富差距。首先, 降低垄断收入。我国市场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原有某些体制性或政策性原因, 使得电力、电信、铁路等行业至今仍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垄断, 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也拉开了这些行业与其他人群的收入差距。为此, 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在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 降低其垄断性收入。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 加强监督管理;其次, 完善社保制度。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责任主体, 应提高财政用于社保支出的比重,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2年, 我国已开创性地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全覆盖。但制度全覆盖并不等于实际全覆盖, 个体经营者、农民工、被征地的农民等都是失业风险较高的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 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收入水平低而无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所以, 国家应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参保方式, 适当降低农村低收入者的缴费额, 尽早实现人人享有社保。

(二) 通过严格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公正执法。

在纠正不法行为的同时, 明确执法人员自身行为是否合乎规范, 严禁“关系执法”、“人情执法”, 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 做到见违必纠, 纠违必罚, 处罚有据。

2、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转变观念。执法人员要转变以往不良的执法观念与行为, 确保在思想方面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二是强化法治思维。执法人员需要牢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 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断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

3、文明执法。

所谓文明执法, 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 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确保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理念端正、执法纪律严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信息公开、执法权责明确,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 通过公正司法,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所谓公正司法,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并非仅仅指的是实施正义, 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提供某种保护以阻止重大的不正义发生。

1、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

司法独立, 实质上是政府对于社会和公民做出的誓约, 它代表着政府和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共同遵守现行法律体系, 表明政府应当在不同利益集团中保持超然公允的状态, 保障司法的独立性。2015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下称《实施办法》) 。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明确了不可触碰的“底线”, 同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保护。这是对宪法权威的维护, 更是对宪法精神的彰显。但需注意的是, 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正是对宪法精神的继承, 因此一方面要严格贯彻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另一方面则要加大对领导干部关于宪法教育的力度, 从思想根源上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 提升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2、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第一,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第二, 健全错案预防、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 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 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第三,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第四,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提升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人才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国家法治权威至关重要。首先, 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一个人修养能力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 而是需要坚持不懈地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努力方可获得提高。一方面加大对法律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力度, 培育其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观, 这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继续教育, 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职业风气。其次, 在录用考评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在司法人员录用标准方面从严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能够从法律职业的入口处保证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但对于他们的人格、道德等方面却并不能够加以衡量。因此, 这就需要借鉴国外的法官遴选制度, 即在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再选拔最佳法官人选的制度。同时, 建立合理的考评和升迁机制, 保证德能兼备的司法人员能够得到继续任用和升迁, 同时对缺乏职业道德的司法人员予以辞退。

4、强化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无阻。同时, 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 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使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防止和惩戒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 同时也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作用, 从而达到既防止和惩治腐败, 又不损害独立司法的目的。一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制度, 强化内部监督, 强化对司法主体的监督和制约, 以制度确保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努力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案”的良好局面;二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当前,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迅速发展, 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以阳光执法来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 通过自觉守法实现公平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 除了“平等”, 还应包括“守法”的含义在内, 即为了“整个城邦和全体公民的利益”, 人人都应当自觉守法。那么, 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使得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全体公民的福祉得以建立和增进, 公民的“自觉守法”应当常态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 法律权威需要人民维护”。公民守法只有源于对法律的信仰, 才能将法治当作一种价值和目标来追求, 才能对法律背后蕴含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无形法治精神形成高度自觉和理性的认同。为此, 应养成全体公民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习惯, 并把这种方式默认成一种理想信念、一种价值判断, 使其成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行为方式、一种精神追求。当全体公民浸润在法治文化、精神当中时, 中国法制才是真正建成, 公平正义才能够得以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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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明时.要避免部门利益法律化[E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2000.10.31.

[4]古延波.论法的执行力[D].安徽大学, 2010.

[5]季卫东.司法不独立, 则法制无权威[EB/OL].财新周刊,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12.31.

法治视角下社会治理创新路径探析 篇6

社会治理, 不同于社会管理, 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改变了行政管理注重行政命令, 简单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做法, 它更加注重法治规范, 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社会, 具有“法治”的特色, 是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管理模式的全新概括, 它是指是社会各主体之间, 坚持平等的原则, 通过合作的方式, 依照法律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等社会领域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等, 最终解决社会矛盾, 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指出, 创新社会治理,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决定》将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 虽然改变的只有一个字, 但是反映了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型升级, 对于实现中国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具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 任何社会治理都要遵守法律, 创新社会治理更要符合法治的要求。笔者认为, 社会治理创新应该纳入法治的轨道, 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是指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创新, 使社会治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意味着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的全过程, 用法治的思维思考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用法治的方法破解社会治理创新难题, 用法治的权威巩固社会治理创新成果。

2 法治之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法治之于社会治理, 意义重大。社会治理创新应该走法治化的道路。中央非常重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曾明确指出, “法治保障”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 坚持依法治理, 加强法治保障,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要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关键就在于限制政府社会管理权力, 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根本在于法治的保障。

2.1 法治是有效规范政府权力的基石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在有效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同时探索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 实现在社会领域权力与权利的均衡。要实现这一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 则需要不断强化法治保障。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一套社会治理方式。从实践经验来看, 法治是一种科学治理方式。法治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规范公权力, 保障私权利, 它为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治理设定了具体的准则, 而且为一系列纠纷与争端提供了确切的解决依据和规则, 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武器。因此, 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石, 坚持依法治理, 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

2.2 法治是实现公民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不同时期社会治理的理念不一样, 目标也不尽相同。除了限制政府权力之外,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标之一, 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 必须尽快将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只有把法治化落实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 才能实现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政府治理与民众参与的统一、维稳和维权的有机统一, 才能真正使公民权利得以实现, 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2.3 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实效性与持续性的支撑

法治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并不是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来对待, 而是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准则来尊重。具体而言, 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促成社会的规范有序状态, 这种状态就是“法治”状态;二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与手段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 即社会治理程序的法治化。

笔者认为, 社会治理及其创新成果必须要以法治作为支撑与保障。只有更加完备的法规制度, 更加有执行力的执法、更加公平正义的司法来引导、保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 才能要确保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3 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路径

3.1 加强法治理念建设,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如果要有效开展社会治理活动, 那么必须有正确的社会治理理念的指导。只有牢牢树立依法开展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理念, 才能带动社会治理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创新, 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全面开展, 实现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目的。

习近平同志指出, 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社会治理的过程中, 更加需要树立法治理念, 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要树立多方协商, 共同治理的理念, 不仅要强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以服务促管理, 更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业, 尊重社会自治, 助推社会自律, 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要树立规则思维, 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和制度, 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要“以人为本”, 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不仅要强调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 而且要正确认识化解社会矛盾与纷争解决机制常态化的关系, 致力于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树立法治的理念, 需要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加大在法治宣传的力度, 同时也要把握法治宣传的方法, 在宣传工作中大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岳麓区为例, 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依托当前已建立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系统, 摸清不同区域、人群的法律需求, 提升针对性。二是针对矛盾多发、易发区域, 开展“法律七进”主题活动, 将宣传融入法律服务过程中, 提升法制宣传实效。

3.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的政府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重点, 政府是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 具体的说, 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强化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是关键。而依法行政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例如, 岳麓区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把树立法治理念、规范政府行为作为首要任务, 始终坚持依法治区、规范治区、阳光治区。在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采取一些列的例如“社会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等决策辅助机制, 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用依法行政带动依法治理, 推动岳麓区社会治理创新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

笔者认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推进社会治理决策程序法治化。完善社会治理决策审查机制, 全面推行社会治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有关社会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 事前须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部门就社会治理重大事项提请政府作出决策的, 须将相关资料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和实施加强基层调研和联系基层群众的规章制度, 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决策源于群众需要、反映群众要求、服从群众利益。二是推进社会治理决策执行法治化。全面梳理社会治理行政执法依据,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实现社会治理职能精细化界定、治理程序精细化执行、治理责任精细化分担;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执法方式, 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内容的协调, 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实现各部门联动执法, 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等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接受人民监督;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 加大问责力度, 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3.3 健全法律体系, 构建完备的社会治理法治支撑

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程序性保障的有效方式是加快社会治理有关法律规范的建设。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法制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如就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医疗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 主动探索网络化治理等热点难点领域的立法;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亟须的基础性法规, 特别是要针对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社会组织、互联网、特殊行业场所等一些管理领域法规不健全、相对滞后问题, 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要重视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建设。要着重针对市容管理、客运管理等存在标准陈旧、规定模糊等问题的社会治理领域, 加快法规细则的更新出台, 改变威慑不足、管理执行难的现状。

3.4 加强公正司法, 维护严明的社会治理法治程序

社会治理过程中, 推进公正司法, 一方面, 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强化司法系统内部监督, 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提高依法办案能力。另一方面, 要进一步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畅通矛盾纠纷解决的渠道。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落实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二是加强纠纷调解工作。整合资源, 在基层集中力量打造一批人民调解工作室, 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充分发挥村居和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作用, 推动建立医患纠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及时掌握矛盾纠纷, 主动做好化解工作, 实现基层纠纷基层解决, 基层矛盾基层化解的格局;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制度化发展。三是完善行政司法互动机制, 有效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3.5 加强依法监督力度, 形成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进一步完善监督问责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一套全方位监督体系, 如将党内监督、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将问责机制制度化, 常态化, 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信息公开始终要坚持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坚持阳光透明的准则, 尤其是针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 应该建立更加健全应急预案, 及时有序恰当地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社会治理创新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中之重。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 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举措, 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 只有在法治轨道上创新社会治理, 政府权力才能得到制约, 权力与权利才会均衡, 社会活力才会出现, 社会治理才能更加有序、更加和谐。

摘要:法治, 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运用法治的思维与方式助推社会治理创新, 是时代发展的命题, 它关系到群众的民生福祉, 关系到基层的和谐稳定, 关系到政权的长治久安。从“法治”理论的角度阐释了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 应将法治与创新社会治理相契合, 坚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 规范政府权力,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而大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法治社会 篇7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社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 必须要打好共同理想基础, 建好三个基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则意识、法的精神。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形成法治的思想价值基础

中国学习西方现代化主要集中在民主和科学方面, 民主带来民主制度, 使国家强大, 科学带来财富, 使国家富裕。早期的学者一方面讲的是民主、科学的新思想, 一方面行的却是旧方法。而西方由于有了文艺复兴, 打破了思想禁锢, 解放了人性, 也就打开了接受民主新思想、科学新观念的大门。只有树立人本理念, 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 倡导理性思维, 反对愚昧迷信, 才有穿上现代化新衣服的基础。

当今的中国, 正在为实现“两个百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 多元思想不断交流交锋交融, 不同的社会群体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 这些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起点, 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要坚持正确导向, 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高引导能力, 用主流价值观引领思潮、凝聚共识、整合社会, 使“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理想成为我们的共同追求, 从而形成法治社会的思想价值基础。

二、培育规则意识, 形成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律规则就是一个社会中被某些人以内在观点认为是一种应当得到适用和遵守的社会行为规则。

(一) 新旧规则。

中国人自古就了解规则的重要性, 就是讲“礼”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 “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 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到重要作用, 同时,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 不断地发生着改变和调整。如今, 建设法治社会要建立现代规则。要提高社会的规则意识, 形成尊重规则、遵守规则的风气。新规则、旧规则都不能随意地被打破, 要做到有破有立, 如果规则不合理, 可以逐步清理修改, 但是, 一旦决策定下来就按规定来, 超越规则的事情不能办。

(二) 规则与潜规则。

缺乏规则意识的恶果就是潜规则盛行, 懂潜规则比懂规则更“吃香”, 甚至有人讲中国社会就是潜规则社会。作为一种未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矩”, 潜规则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潜规则本质上不是规则, 它是对规则的一种破坏。从起源讲, 潜规则是要把规则内的事放到规则外去解决, 直接向制度和规则挑战。从运行讲, 潜规则是运用关系、特权、金钱来办事, 扰乱正常秩序。从结果来讲, 潜规则危害巨大, 破坏了社会规则的严肃性、公信力和权威性, 使社会失去公平、正义和诚信。要让潜规则失去市场, 必须依靠完善的规则、刚性的执行和规则意识。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 让投机者无机可投。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同时严格限制和监督政府权力, 使政府权力置身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要培育公民法治理念, 树立法律至上、规则第一的理念, 以法治文化代替潜规则文化, 让潜规则不再“理所当然”。

(三) 小事情和大人物。

培育规则意识要从小事情做起, 从大人物抓起。一个社会的规则意识并非封闭抽象的概念, 而是蕴含于社会生活的细节里, 体现在公民日常的行为中, 要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从改正“中国式过马路”做起, 点点滴滴, 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使规则意识浸润人们的心灵, 使遵守规则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习惯行为。培育规则意识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这对于在封建残余影响至深的中国搞法治, 是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的。所谓特权, 一般是指超越了规则和法律制度约束的权力。传统的阶序观念是特权思想的根源, 政府权力的扩张是特权的基础。如果一些大人物享有特权, 大部分人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利, 这就是在破坏规则, 就打破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 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反对特权首先要触动灵魂, 要清除脑袋里的阶序观念, 树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关键是要触动利益, 要管住权力, 为权力设置边界,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 规则与冲突。

现在, “一闹就停”成为一些地方应对冲突的自然选择, 这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和权威, 还付出了不菲的社会成本, 错过了宝贵的发展机遇。现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是群体事件不断, 但表现形式、处理手段和最后结果却大相径庭。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是无规则的, 解决冲突也不遵循规则, 最后必然是零和的结果, 而发达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譬如, 美国有较为完善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法治体系, 人们使用合理的冲突制度保证自由, 用规则来保证问题的解决。在社会转型时期, 各种利益处于重新调整和博弈的过程, 一部分人享受到了改革的成果, 而部分民众承担了改革所带来的阵痛, 同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的需求不断增加, 人的利益也日益多样化。

(五) 规则和民粹主义。

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尤其要警惕民粹主义。当今的民粹主义是一种有破无立的思潮, 有些人会利用普通大众在特定情况下形成的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共识”, 采用民粹主义式的政治语言, 将具体的问题转化为抽象的价值问题、共性的社会问题, 回避问题和冲突的本质, 采取无规则化、绝对化、暴力化的方式来实现其利益。

三、弘扬法的精神, 建立全民的法律信仰

法的精神, 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弘扬法的精神就是要彰显法律的为民和自由本质, 让人民认同法律, 建立全民的法律信仰, 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

(一) 为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家族主义和阶级阶序。先秦的中国就有法家, 但其本质不是法治, 而是专制, 因为它是为统治阶级“牧”民服务的, 它是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 内容主要是帮助君主加强统治。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随着两种生产向前发展, 尤其是生产劳动的发展程度提高, 人们认识自然与社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提高, 法律就向反映各阶级阶层人民意志的多元性与良性化方向发展。在现代法治社会, 法律是反映最广大人民利益, 是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

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不会凭空而来。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说明立法、执法要取信于民, 要让人民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信仰法治能够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只有坚持法治为民,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通过法律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 保护人民的合法行为, 保护人民免于或减少受不法行为的伤害,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人民才能认同法律、信仰法治, 法律条文才能写在人民的心中。

(二) 自由。

在法治社会, 法律和自由是呼应而生的, “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律旨在保护自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通过法律的保障, 在公平的市场环境、平等的竞争条件下, 人们自由地进行经济活动。中国的网购市场是鼠标胜过砖头, 蓬勃发展。因为有规则的支撑, 有法律的保障, 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下, 人们才能更自由安全地“淘宝”。

参考文献

全民守法与法治社会建设 篇8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全民守法”的概念,并将“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相并列,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重要的四项保障措施之一。“全民守法”将守法主体扩展到“全民”意义上,“守法”的前提不再只是与普法工作联系在一起,而且包含了法治文化的培养等内容。因此,应从更加全面和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全民守法”的意义,特别重要的是,要把“全民守法”与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目标紧密地联系起来。唯其如此,才能深刻领会“全民守法”所包含的各项守法要求,通过采取各种扎扎实实的制度措施,推进全民守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法治精神真正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法治社会的形成依托全民守法的保障,全民守法确保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参与者、社会关系的所有领域都能够遵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良好的遵守和服从规则的守法意识。坚持全民守法,就是要弘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反对各种破坏法治的特权现象,有效解决有法不依的法治难题,从整体上提升全民守法意识和水准,为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提供全民守法的有力保障。

一、“人人守法”是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

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和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守和服从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全民守法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人民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负责,人民必须认真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人人守法是全民守法的重要内涵。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神圣法律义务。全民守法既是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义务,也是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出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整体性要求。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

共产党员应当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严守党的纪律,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党的各级组织要认真执行的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服从国家宪法和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执政党要高度重视党规党法的科学性和体系化建设,要建立党规党法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间的联动协调的统一实施机制。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决扼制各种特权现象赖以生成的制度条件和土壤,对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滥用权力、损害党和全体人民整体利益的各种特权和腐败现象,要在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于故意违法的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要敢于“揭盖子”,善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抓住带头守法与带头违法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定期宣传和介绍,弘扬守法正气,打击违法邪气,守护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社会正 能量。

对在中国境内违法犯罪逃逸国外的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各种利用职权贪污国家和集体巨额财产、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和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国际合作手段,及时引渡回国受审,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不断完善公民行为准则,健全公民守法体系

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依法办事就是依法维权。自觉履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就是有效地保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完善公共场所公民行为准则,健全公民守法体系。大力宣传模范守法公民的先进事迹,提倡见义勇为和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奉献精神和公民护法意识,鼓励守法者,惩处违法者,教育宪法和法律意识薄弱者,通过丰富和有效的普法形式,让宪法和法律进课堂、进社区让人民群众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全民守法的法治事业 中来。

建立公民守法信用档案体系,对自觉守法的公民赋予法律上更大的便利,对漠视宪法和法律权威、屡次三番违法者建立不良行为监控机制,通过社区、学校、医院、银行、航空公司、交通部门、社保部门、保险机构等建立相互协调、信息共享的个人诚信记录体系,健全守法义务与守法责任相统一的公民守法体系。

加强中国公民海外旅行、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随意违反当地法律的不良信息记录制度建设,对屡次三番破坏所在国或地区法律,给中国公民守法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人采取出境前训诫或出境限制措施,维护中国公民在全球范围伪整体性守法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章程建设,树立全民守法牢靠的社会根基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治建设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出台和完善保障居民权利、明确基层群众日常相邻关系和相互往来法律关系的村规民约和居民自治章程,形成中国特色的“基层法治”,通过约束居民行为的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培养基层居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守法观念和遵守与个人日常生产、生活具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自治规则意识,让守法的要求渗透到公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完善人民群众从信仰基层法治、地方法治到国家法治的全民守法体系,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制度健全、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监督居民守法中的作用,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守法体系,积极推广“双联户”守法与发展互动互助模式,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均沾、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自觉守法、相互监督、共同发展、共保稳定”的基层群众守法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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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矫正、对具有不良行为习惯的人员进行帮助改造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制义务宣传员走家人户、治安联防人员走街串巷,形成有利于全民守法的社会环境,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建设。

五、加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内部行为规则约束,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作用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制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明确职工岗位职责的厂规厂法,支持职工在遵守厂规厂法的前提下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通过社会组织的自治章程,明确社会组织的成员权利,理顺社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组织的成员对社会组织的服从意识和荣誉意识,增强社会组织成员对社会组织的责任心。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依托市场机制建立行业自身发展的规则,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提高行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

实行法律服务的基层社区全覆盖,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顾问团,依靠法律服务职业化团体,送法下乡、下村、下街道、下小区,构建有效的法律服务社会化网络体系,让每一个公民切身体会到法律就在身边,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职业化的法律服务,提高社会公众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守法能力和水平,建立中国特色的形式、层次多元,内容相互衔接和统一的全民守法体系,让守法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日常的自觉行动,让守法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六、弘扬法治文化,建立全民守法组织管理体系

要深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和守法有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普法目标与守法效果相结合,建立全民守法指数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全民守法指标的状况适时调整普法工作的重点和中心,进一步改变单纯宣传法律文本的简单化普法思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全民守法要做到守法与有德的统一。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而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做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的红线不能触碰,法律的义务不能弃、道德的责任不 能丢。

适时设立促进全民守法工作机构,将普法工作机构纳入全民守法组织管理体系,突出普法工作的核心理念在于促进和保障全民守法。要制定实现全民守法的整体规划,处理好学法与守法的关系,做到知行统一、学以致用。要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和群众,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行为习惯做起。凡是法律禁止的,都不去做;凡是法律提倡的,积极对待;凡是法律保护的,依法去做。要养成相信法律、遵从法律、爱护法律的良好的守法意识,以做一个法治社会合格的公民为抓手,将守法义务落实到每一个公民个人日常的一言一行中,逐步形成稳定有效的守法 文化。

七、将全民守法作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工作抓手,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全民守法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基础,全民守法作为法治的重要元素从整体上优化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社会环境。应通过法治社会的建设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突出强调全民守法标志着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决心和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全民守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全民守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社会管理的目标在于法的实施和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社会管理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社会,使社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形成具有长效性的稳定发展机制。社会管理的实质是社会的依法治理。

全民守法是政府和公众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国家“善政”和社会“善治”的前提。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矛盾相互交织,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不动摇,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为社会公众守法作出表率;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释疑解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机制理顺社会关系。

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社会管理重要特征。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深刻变动和调整,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意识明显提高。群众不仅是社会事务的参与者,更是良好秩序的建设者。公民在社会管理中不能扮演消极的、被动的角色,在一个人人都不遵守法律的社会中是无法形成具有长治久安特点的和谐社会的。全民守法是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依法治理的保证,只有全民守法,人民群众才会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依法治理中表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法治共识,社会管理创新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只有将全民守法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工作抓手,通过全民守法形成良好的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形成较高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让市场要素充分展现自身的活力,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到决定性作用,才能有效地调动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各个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审慎的守法意识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体的创造力,努力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

只有全民守法,人人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具有生机勃勃的发展活力。法治社会离不开具有较高守法意识的组成法治社会的每一个的公民个体。公民个人的守法意识与全民守法水平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从个体到整体、从部分到全部,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高素质的人员保障和法律环境、守法意识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9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法治社会 篇10

一法治社会下构建诚信政府的必要性

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 要完成“和谐社会”这一目标, 大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是必经之路。

1. 构建诚信政府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必需

构建诚信社会, 诚信政府尤为重要。在构建诚信社会的过程中, 政府必须进行倡导、组织和垂范, 政府如果不守信用、出尔反尔, 这将加速公众道德水准的普遍降低, 也必将引起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滑坡。而现在各地方政府中不守诚信的行为频频发生, 这严重影响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公众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必然引起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危机, 从而动摇政府统治的基础, 公众对政府的这种信任感一旦被打破, 底线崩溃后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构建诚信社会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2. 构建诚信政府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 公民是最终的统治者, 但现实中权力的行使者和归属者却发生了分离, 政府权力由公民委托赋予, 而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被赋予了相应的责任。在现代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过程中, 政府诚信直接表现为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满意度。提高政府的可信度, 使公民产生对政府的信赖, 有助于形成政府和公民的合力, 这不仅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还利于社会的共同进步。

3. 构建诚信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法治的实体价值之一就是权力的合理配置。伴随行政职能的扩大, 政府有了更大的自由裁决权, 因此, 应当对政府的行为从法律上加以制约。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 以使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在法治社会中, 政府首先是制度的存在, 而不是人的存在。公众信奉的是国家颁布的法律, 而不是政府里的人。以法律制约权力以获得政府的诚信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治的本质在于诚信。

4. 构建诚信政府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

作为承担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增加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 政府必须引导和督促公民具备对公共利益的奉献精神和良好道德。政府诚信是塑造良好政府形象的起点, 是取得社会公众信任和支持、提高行政效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实践经验表明, 公民对政府权力的认同与服从并不取决于政府拥有权力的大小, 而是政府所具有的魅力所形成的权威。由诚信政府所形成的政府魅力无疑将带来并引导整个社会道德的提升。

二构建诚信政府的基本思路

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是政府守信, 而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政府失信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并且显露了现行体制的缺陷。政府权力与机构的过度膨胀及其无限扩张倾向, 使得滥用和歪曲权力的事情增多, 增加了构建诚信政府的成本。因此, 要构建诚信政府, 首先要求政府自身树立诚信观念, 而建立政府信用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 这些都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实现, 而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并具有增量改革的性质。政府的公信力来源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和公众对行政行为的评价。然而, 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原则、政策的相对流动性和权力的特殊性都使得政府行为倾向于一定的随意性。在法治社会, 构建诚信政府的根本保障是法治和制度。

1. 必须有法治上的保障

法律体系越完善的国家, 社会信任度也越高, 政府信用体系也越加发达。浙江、江苏、广东和上海等国内发达省市, 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比较规范和较多为政府行政法律法规所约束, 其政府诚信程度要比内地相对落后地区高一些, 这也足以证明这一点。政府应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 如果没有一个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那么只会导致失信的普遍化。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和行政范围, 自然也就意味着不会存在有效约束政府行为的制度机制, 因而失信也必定会伴随政府的过多管制而生。且政府的管制越多, 赋予政府机关的权力越大, 政府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就越多, 由他们的自由意志决定经济社会命运和市场运行的力量也就越强, 失信产生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如果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和口头上的法治社会、依法行政, 而不在根本上确立法律至上、法治原则等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 从根本上制约政府权力, 那么政府诚信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2. 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和制约, 就会产生权力的异化和腐败, 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的转型期, 原有的管理体制正在被打破, 新的管理体制正在建立和形成, 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比较多, 权力被滥用的情况更容易发生。针对这种情况, 就必须利用有效的制度和采取有力的措施, 加强对权力特别是下放到地方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政府公共权力异化。尽管监督体系的体制构成比较全面:党内有自上而下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机构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政府体系内, 既有监察系统, 也有审计系统, 还有司法机关的监督, 但实际功效却不甚理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减少政府的决策失误行为, 防止由于政府滥用公共权力而导致政府失信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3. 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 为倡导、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 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老百姓最害怕的就是政策的不确定性。朝令夕改不但最终将失去人心, 还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而, 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要有可预见性, 要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政府各部门的行为也要有连续性、统一性, 在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时, 要尽量避免短期利益和短期目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4. 信息尽可能地公开化

一方面, 政府信息有公开程度的规定, 另一方面社会大众享有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不足会造成政府诚信危机, 导致行政神秘化、人治色彩浓重和腐败现象, 最终影响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它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 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都起到巨大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是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有效渠道, 是增强政府合法性、保障公民知情权、适应公共管理和强化政府公关的重要手段, 也构成了重塑政府信息的要件。为此, 必须强化服务理念、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此外, 政府的诚信还表现在政府的践诺能力上和勇于承担责任。一个有信用的政府, 必定言必行、行必果。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稳定。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是保证令行禁止的根本。每一项政策的出台, 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执行得好, 给人民带来利益, 就会赢得民心, 政策执行不到位, 就会削弱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政府的凝聚力就会减弱, 在丧失信用的同时会失去民心。政府要勇于承担责任, 有错必纠, 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个讲诚信、有责任感的政府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应是公开的、透明的, 切实保障公民权益。要强化监督, 建立完善约束惩罚机制,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失信, 不仅仅是个道德伦理和价值判断问题, 更与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远景命运攸关。从人类社会经济史的历史长河来看,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政府失信的社会格局中能保持经济长期增长的, 如果不在国家政体的基本构架和法制建设上真正有所作为, 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以及由失信所带来的问题将迟早会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羁绊。

参考文献

[1]张斯楠.当前中国政府诚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学理论, 20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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