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十篇

2024-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篇1

一项调查显示, 用人单位对职业院校毕业生评价中, 认为专业能力欠缺的占78.9%, 职业素养较差的, 占85.5%, 自我管理能力较弱的占75.6%, 学习能力不强的占到70.5%。

近年来, 职业教育占据我国教育半壁江山, 但技术工人和创新型人才紧缺, 技术工人仅占全部工人的三分之一左右, 宏观上, 职业教育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由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部分行业部门来管理。管理体制分割和教育与培训资源分散, 职业教育陷入投入不足、质量不高的发展困局, 因此从法律上寻求突破保证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 势在必行。

在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主办的“加强职教法制建设, 促进职教科学发展”职教论坛上,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所长黄尧指出, 职业教育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制体系不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职业学校教育行为的规范与约束, 对学校教育之外的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后在职培训以及教育培训资源的统筹等体现和反映不够, 对终身教育发展理念、发展趋势及要求过于空泛。”

黄尧认为, 第二个是现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落实不够, 关于管理体制、体系建设、教育投入、师资队伍、行业企业参与、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有些内容特别是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学校和公民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和权利, 没有具体明确, 难以落实。三是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督导不力。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推动职业教育的重要法律武器, 对我国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和保障条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职业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职业教育法》存在着与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因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修订职业教育法作为本届人大立法重点工作之一。

新职教法, 承接历史, 面向未来。

论坛上,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长郑树山在总结13年来职业教育法的成就和经验时指出:“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 我国职业教育已成为新时期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重点, 成为造就国家新生劳动大军的重要力量, 成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在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新起点和时代条件下做好修法工作。”

此外, 我国职业教育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伟大进程而不断发展, 经过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和各方面的不懈探索, 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办学理念和实践模式, 应把这些宝贵的经验和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体现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当中。

郑树山指出, 目前职业教育内部发展主要存在几个困局:一是专业错位;二是基地薄弱;三是课程滞后;四是模式单一;五是生源不足;六是师资队伍薄弱;七是自主权缺乏。

他提出, 修法内容应该重点关注:一是要树立大职教观,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规定;二是要厘清职业教育内部与外部管理体制, 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三是在办学体制上, 明确股份制、合作制、集团化等办学形式, 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 大力扶植与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四是在投资体制上, 要落实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 细化投资渠道;将立法与拨款机制有机结合, 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五是要突出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六是要进一步明确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制度和措施。

关于经费保障机制, 修订草稿“要把建立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单列一章, 从法律上保障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建议明确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财政投入为主, 多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二是要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机制、教师编制标准、高等职业院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 将从体制机制层面改变目前国内职业教育领域的困局。

—摘自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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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篇2

为展示我国教育工作者的最新科研与教学成果,为教师的职称评定和学术交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北京文理畅想文化教育研究中心相继与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联合编辑了《中华教育教学论坛》等系列教育丛书后,反响强烈,应广大教育工作者之邀,现面向全国征集《中华教育科研文丛》一书文稿,详情如下:

一、征文对象:各类各级学校的教师及教育行政人员(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硕士、博士研究生等。

二、征文内容:有关学科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教学经验与实践;素质教育与创新教育的理论探索;学校管理与发展方略;德育教育;班主任工作体会;教案、说课稿、课件制作等。

三、征文要求:1.稿件要思想健康,立意新颖(杜绝抄袭);2.来稿字数在2000字以内为宜,文后请附80字以内的作者简介;3.请在论文题目下方写明作者单位、姓名、邮编及电话号码;4.来稿最好打印或用方格纸工整抄写,请自留底稿,文责自负;5.请在邮件(用E-mail发的)或信封上注明“科研文丛”字样。

四、其他说明:1.收到稿件后,我们将组织教育界专家对来稿评审,一经入选即发“录用通知”;2.此书入编者均有资格参加优秀论文评奖活动,届时将评出一、二、三等奖,并颁发证书;3.此书将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订书自愿,文章入编有稿酬;4.本教育研究中心长期征稿,分卷出版。欢迎为之组稿,有意组稿者,请来电来函联系。

五、来稿请寄:100070北京市科学城邮局61分箱教育专题部杨老师

电话:010-63726008 83671575传真:010-63726008

电子信箱:bjwlchx@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会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待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9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篇4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过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吟诵——汉语教育的匙要 篇5

“吟诵”一词始见于《晋书·儒林传·徐苗》:“苗少家贫, 昼执鉏耒, 夜则吟诵。”它是古代教育系统中唯一的诵读方式, 也是古代诗词文赋的创作方式之一。刘勰在《文心雕龙》中屡次提到吟诵在诗文创作中的重要意义:“吟咏之间, 吐纳珠玉之声;眉睫之前, 卷舒风云之色。”清代桐城派姚鼐《惜抱轩集》曰:“大抵学古文者, 必要放声疾读, 又缓读, 只久之自悟。若但能默看, 即终身作外行也。”吟诵之学是涉及文学、语言学、音乐学、教育学、传播学等学科的综合性艺术。进入新世纪以来, 吟诵研究数量不断激增。这些研究来自音乐、文学、文化、教育等领域, 主要集中在吟诵的历史演变、吟诵的方法体系、吟诵的音乐特性、吟诵文本的个案研究以及吟诵的教学、影响和传播, 等等。华锋对七言绝句的吟诵方法进行分析, 认为古诗吟诵规律应该根据平起仄起按照二排制吟诵。钱锡生从唐宋诗词的传播方式、传播特点和传播效果几方面, 讨论唐宋词的吟诵传统和传播途径。著名古典文化学者叶嘉莹在《谈中国旧诗之美感特质与吟诵之传统》一文中, 从汉语语言文字独体单音的特质、中国古典诗歌的思想情感基础与体式流变等维度, 阐述了吟诵传统与中国旧诗美学特质的密切关系, 强调吟诵是我们得窥中国古代文化之美的重要法门之一。徐健顺先后组织人员搜集吟诵古今文献资料, 打破百年来西学解释的藩篱, 回归中国文字的语音理据, 解读古人的创作意图。他论证《静夜思》主题不只是思乡、《登鹳雀楼》主旨不在表达奋发图强, 令人耳目一新。2014年11月14日, 凤凰网记者专访辽南吟诵传承人张本义, 从吟诵是学习传统文化的一把钥匙、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都在经典之内、汉字是解开中华文明的密码几方面阐明“诵读经典是学习体验传统文化的最重要的途径”, 为我们的研究带来极好的启示。

一、在吟诵中认识汉字

中国的诗词文赋中有很多汉字是学生不认识或不熟悉的。例如《诗经·秦风》中的《蒹葭》, 很多学习者在接触到“蒹葭”二字前, 是不认识这两个字的, 或者会贸贸然的读半边音。还有《敕勒歌》、《老子》中的“其犹橐龠乎”、《七步诗》中的“漉豉以为汁”等诗文中都含有很多学习者不认识的汉字。通过吟诵, 学习者自然而然地认识了这些汉字。这是一种不必先求理解的“渗透性”的学习方法。杨振宁先生认为渗透性学习方法就是在学习的时候对学习的内容还不太清楚, 但就在这不太清楚的过程中, 已经一点一滴地学到了许多东西。

就大多数仍在接受基础教育的学生而言, 认识掌握的汉字数量有限, 在学习过程中看字读音有较大障碍。教学中适宜选取学生熟悉或感兴趣的吟诵内容, 采用先吟诵后识字的策略;待学生吟诵熟练后, 再根据记下来的汉字发音和意义来认识汉字, 可有效地提高学习汉字的效率。对汉字基础较好的学生, 教学上还可以进一步利用汉字形声字的构成规律扩展字形、字音、字词组合等方面的知识, 比如用吟诵内容中的熟字组词、接诗, 使吟诵内容中复杂的形声字反哺日常汉字教学, 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汉字的本真。

《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俗称“三百千”, 就是理想的吟诵教材。对于这三部影响大而流行广的启蒙读物, 明代思想家吕坤曾言:“初入社学, 八岁以下者, 先读《三字经》以习见闻, 读《百家姓》以便日用, 读《千字文》以明义理。”“三百千”将早期的识字教育与中国的历史文化, 以及人格修养的教育巧妙地融合在了一起, 言辞简练, 含义丰富, 朗朗上口, 便于诵读。

以《千字文》吟诵教学为例。传说, 梁武帝命人从王羲之书法作品中选取1000个不重复的汉字, 命员外散骑侍郎周兴嗣编纂成文。全文为四字句, 对仗工整, 条理清晰, 文采斐然。平白如话, 易诵易记。所以, 将它用于学生汉语教材, 有利于他们快速识读汉字。如“天地玄黄, 宇宙洪荒。日月盈昃, 辰宿列张。寒来暑往, 秋收冬藏”中, 包含了常用汉字“天地”“宇宙”“日月”“辰宿”;学生同时可习得“春、夏、秋、冬”四季汉字。除此之外, 这些整齐划一的四字组合, 不仅避免了单个识字的语境缺席, 而且在认识“天地”“宇宙”“日月”“辰宿”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春、夏、秋、冬”的四季轮换中, 掌握每个汉字的深刻内涵。

在《诗经·蒹葭》中, “蒹葭苍苍, 白露为霜”“蒹葭萋萋, 白露未晞”“蒹葭采采, 白露未已”三句, 重复和叠音使诗句清新自然, 朗朗上口, 易于记忆。其中, “苍苍”“萋萋”“采采”三个叠音词, 意思相近, 均表深青色, 这里意指芦苇茂盛;“蒹葭”和“白露”重复, 强化印象。这些叠词和重复, 可有效反哺学生对于常用的相近形义词汇如“芦苇、草、苗”和“雨、雪、霜”以及“兼”“假”“妻”等汉字的习得。所谓吟诵一诗, 可识百字。

辽南吟诵传人张本义先生认为:“中国典籍的基础是在字上, 经典义理都从字中阐发出来。”“汉字是解开中华文明的密码。有教养的中国人对美的感受都是从汉字开始的。”

二、在吟诵中掌握汉语的语音与韵律

中国的诗词文赋, 其含义不仅仅只是通过文字表达, 更重要的是通过声调、韵律、节奏、曲调等声音的形式传达。格律诗在字数、韵脚、声调、对仗各方面都有许多讲究, 它规定诗有定句, 句有定字, 字讲平仄, 严格押韵。就是因为格律诗讲究平仄和押韵, 才有了它的音乐之美, 也就是音韵回环流转之美, 声调交替抑扬之美。产生于千年前的吟诵艺术, 是“无乐谱的自由歌唱”。它不以固定乐谱为依据, 只是吟诵者在记忆中的大体音调框架内作即兴发挥;音调没有固定曲律, 表演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对于诗词的理解, 在习惯的大致音调基础上进行自由行腔, 任情而歌。

语音是吟诵的基本要素。作为独体单音的旋律性声调语言, 汉语用声调、声母和韵母传情达意。吟诵有自身的规律———“依字行腔”“平长仄短”“平高仄低”“平直仄曲”。张本义先生指出, 依字行腔掌握好了, 学古诗、创作诗词根本用不着去背格律谱, 格律自然就掌握了。古代连散文, 甚至如《道德经》《周易》往往都带韵, 方便记诵而用韵的传统吟诵要求“字正”, 不能将字音读正, 即所谓“倒字”。他总结了传统吟诵的四个特征, 也就是讲究平仄、叶 (xi佴) 音、破读和依字行腔。

首先, 汉字读音讲究字正腔圆, 为学生学习汉语带来巨大的挑战, 教学中的经典吟诵的教学和训练, 可帮助学生通过大量的实践经典吟诵, 掌握汉语语音韵律, 有效提升汉语的语音语调。

其次, 在学生吟诵教学中, 经典诗文中的谐音、多音字也是难点之一。但这些知识的灌输, 也能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汉语的韵律和节奏。

如杜牧《山行》诗句, “远上寒山石径斜”、刘禹锡《乌衣巷》诗句“乌衣巷口夕阳斜”和李商隐《花下醉》诗句“倚树沉眠日已斜”中“斜”字都读“xi佗”, 因为这几首诗均押“麻韵”, 如果读成普通话的标准读音“xi佴”, 就破坏了原诗的格律。

通过吟诵, 学生不仅可以学习中国经典的声调、韵律、节奏, 还可以接触到真正的中国传统音乐精神, 聆听纯净、美好的声音, 感受中华文化的魅力, 荡涤乖戾之气, 养成君子之风。叶嘉莹先生认为, 吟诵不是唱歌, 要符合中国古典诗歌的那些节奏及声音的缓急、音调的高低, 掌握诗歌的节奏声律, 要表现出中国语言文字的美感特质。

诗以声为主, 文以气为要。在吟诵中掌握语音及韵律节奏, 除了书本文字的教学, 教师示范、名家吟诵音频、视频的欣赏学习是更加生动有效的教学方式和策略。吟诵经典的高下就在于正确读出字音长短轻重的基础上, 如何处理句和句、段和段的关系。好的古文吟诵起来, 起伏跌宕、辗转腾挪, 其中气韵流转, 变化无穷。对学生吟诵的要求, 可以从字音发出准确出发, 到平仄处理得当, 以至吟诵生动辗转、引人入胜。

三、在吟诵间领悟经典

中国古典文学作品历史悠久, 世人瞩目, 是人类精神文明宝库中极为灿烂的组成部分。那些流传千古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 充盈着精华与瑰宝。深邃的哲理、优美的诗情、隽永的文字如黄钟大吕般在现代社会奏出悦耳的旋律。而这些经典的文学作品大多是通过吟诵创作出来的, 也只有通过吟诵的方式, 才能深刻体会其精神内涵和审美韵味。

俗话说:“熟读唐诗三百首, 不会作诗也会吟。”学习者通过吟诵对经典进行了自主记忆, 不断积累。吟诵的过程增强了古典文学作品的艺术感染力和传播力, 实现了学习者与作品的共鸣, 使学习者更为深刻地感受到诗文所带来的情感内涵, 并形成优化的情绪体验, 形成文学欣赏的个性化解读。吟诵经典时使用的不同的“韵”赋有不同的精神情感, 比如, 《题临安邸》用的“尤”韵, 含蓄幽远, 愁思悠悠;《望岳》用的上声韵“小”韵, 显出高昂豪迈之气;《赋得古原草送别》用的则是比较深沉幽远的“庚”韵。学习者需要清楚地知道并理解“韵”, 并且在吟诵时表达出各个“韵”的思想感情。除了“韵”, 吟诵的方方面面都体现出中国的思维和精神。中国人崇尚柔弱, 因为柔弱胜似刚强。太极拳、书法、古琴、茶道与吟诵都是相通的。脍炙人口的《春晓》“春眠不觉晓, 处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 花落知多少。”诗人连花瓣落在地上, 都觉得可惜, 他是多么善良的人。这体现了中国经典的主题都是珍爱生命、善待他人的, 是人生需有的积极情感。徐健顺教授从吟诵中学到中国文化的真相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核心是正大光明的, 健康活泼的;它的核心理念是万物一体。

不少文化研究学者都对中华吟诵有着浓厚的兴趣和独到的见解。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认为, “吟诵的时候, 对于讨究所得的不仅理智地了解, 而且亲切地体会, 不知不觉之间, 内容与理法化作为读者自己的东西了, 这是最可贵的一种境界。学习语文学科, 必须达到这种境界, 才会终身受用不尽”。叶嘉莹则认为, 中国古典诗歌之生命, 原是伴随着吟诵之传统而成长起来的。古典诗歌中的兴发感动之特质, 也是与吟诵传统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只有通过吟诵教学, 才能帮助学生认识汉字本真, 掌握语音语调, 领悟韵律节奏, 理解中华经典的精髓, 参透中国文化的精神内涵。

对高校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的思考 篇6

收录日期:2012年3月16日

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所谓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是指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品质、优良民族精神、崇高民族气节、深厚民族情感、良好民族礼仪等的总和。中华传统美德内容博大精深,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如仁爱精神、律己精神、诚信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克己奉公精神、见利思义的观念、自强不息的精神等等。中华传统美德激励着一代代仁人志士前仆后继, 为民族、为国家的未来和前途舍生取义、克己奉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 谱写了一曲曲民族精神的赞歌, 推动着中华民族不断前进。

一、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的必要性

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需要。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 是祖国的未来。在高校中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 是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但是, 也有的大学生表现出自私自利、思想狭隘、对他人对社会漠不关心;有的大学生表现出过分追求享乐、盲目攀比、慵懒懈怠等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指出,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 是民族的希望, 是祖国的未来。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 国之本在家, 家之本在身。” (《孟子·离娄上》) 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是否高尚, 是否具有中华传统美德的修养, 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存亡。因此, 为了将大学生都培养成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有必要在大学生中深入开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

二、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的内容

笔者认为, 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孝道教育, 是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的起点。“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孝敬父母、孝敬长辈、尊重师长, 是每个人都应当身体力行的事情, 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所在。羔羊尚能跪乳、乌鸦尚能反哺, 何况我们作为有知识、有文化的人呢?当今社会上, 啃老族、不孝敬父母者、打骂父母者、甚至杀害父母者有之, 这都与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背道而驰。“一日为师, 终身为父”, 尊重师长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无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中华民族孝道的体现。当代大学生大多是90后的独生子女, 从小娇生惯养, 对他们进行孝道教育, 使他们认识到孝道是每个人首先要做到的事情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子女是家庭的希望与未来, 只有父慈子孝, 才能做到家和万事兴, 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国家健康发展。试想, 一个连自己的亲生父母都不孝顺的人, 何谈爱师长、爱别人、爱祖国。父母是源、是根, 我国自古就有一句传统美德格言“狗不嫌家贫, 子不嫌母丑。”这就告诉我们, 狗都知道爱家, 何况人乎?

第二, 爱国主义教育, 是对大学生进行传统美德教育的核心。“夙夜在公”、“天下为公”、“克己奉公”等精神源远流长, 是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大学生不仅是家庭的希望与未来, 更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他们担负着建设有中国特色伟大祖国的强大重任。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是爱国主义的最好诠释, 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体现了爱国主义的民族气节。北宋范仲淹也提出过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爱国主义思想。岳飞的精忠报国的崇高思想、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 留取丹心照汗青”的精神、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与死, 岂因祸福趋避之”的民族气节, 无不是爱国主义的光辉血照。当然, 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 还涌现过其他许许多多的民族英雄。他们表现出了强大的民族气节和浩然正气, 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了中华民族强盛而努力奋斗。当代大学生, 要学习先人的爱国主义精神, 培养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树立牢固的爱国主义情愫。今天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要结合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来进行。今天的爱国主义就是要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当代大学生要担负起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重任。只有这样, 才能够真正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美德弘扬光大, 才能使我们的祖国在爱国主义推动下不断强大,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第三, 立志勤学、自强不息精神教育, 是对大学生进行传统美德教育的落脚点。孝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最终的落脚点是将大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如何培养四有新人, 首先要对当代大学生进行立志勤学教育, 培养他们自强不息的精神。志就是理想、志向的意思。在我国三国时期的诸葛亮有句名言“志当存高远”。关于立志的名言还有“有志者, 事竟成, 破釜沉舟, 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 天不负, 卧薪尝胆, 三千越甲可吞吴”。大学生就需要具备高远的理想。只有树立远大的理想, 才能实现人生的抱负。但是, 如果大学生不能将高远的理想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相结合, 不能将高远的理想与自身的特长、兴趣相结合, 不能脚踏实地去努力实现它, 无论多么高远的理想终究都会变成空想。立志勤学、自强不息精神是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大精神支柱。我国有许多关于立志勤学的中华传统美德格言, “一生之计在于勤”、“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勤能补拙”等等。“天行健, 君子以自强不息。”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尚志、勤学、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美德。所以, 教育学生立志勤学、自强不息, 才能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树立为“中华崛起而读书”的精神, 才能成为他们人生不断进取为国家为人民谋福利的不竭的精神源泉。

第四, 诚信教育、见利思义教育, 是对大学生进行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大学生最终要走出象牙塔, 步入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 大学生如果不能保持清楚的头脑, 很可能会被社会上的一些尔虞我诈、坑蒙拐骗、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事情所蒙蔽, 随波逐流, 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为了让大学生能够清楚地认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 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见利思义教育。“诚”即真实无妄, 要求人应该为人“诚实”, 待人“诚恳”, 对事业“忠诚”。信的基本要求是言行相符。诚实信用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 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 法律要求人们做到的, 正是道德对人们的基本要求。所以说, 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见利思义教育, 是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的基本内容。我国古代先哲孟子就说过“鱼, 我欲也, 熊掌, 亦我欲也。二者不可兼得, 舍鱼而取熊掌也。生, 亦我所欲也, 义, 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兼得, 舍生而取义者也。”中华民族的传统义利观正是告诉人们不要见利忘义, 而是要见利思义, 培养诚实信用精神,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见利思义教育, 可以为大学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成为一个诚实正直的人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大学生只有做到诚实信用, 见利思义, 才能够在以后的人际交往中, 构建出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

除此以外, 对大学生还需要进行诸如“团结友爱教育”、“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慎独”教育等等, 不一一赘述。这些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对大学生成长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至关重要。

三、高校教师必须率先垂范

90后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 家庭条件较好, 一个个从小备受呵护, 一部分大学生更是家里的小皇帝、小公主。他们人生观、世界观已经基本形成。面对一部分大学生表现出的自私自利、不求上进、懒惰、贪图享乐、缺乏爱心、冷漠等等, 高校教师如何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课题。高校教师要教书、更要育人, 也就是说高校教师不仅要传授学生文化知识, 还要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只有这样, 才无愧于人民教师的称谓。高校是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的主要场所。高校教师是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的执行者。高校教师无论是德育教师, 还是专业课教师, 无论是在德育课中还是在专业课上, 都要千方百计地结合社会现实与学生思想实际, 对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但是笔者认为, 无论哪种方法的使用, 都不如教师的率先垂范。好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坏典型的破坏力更是显然的。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 “亲其师, 信其道”。高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要以身作则, 身先士卒。只有这样, 才能培养学生与教师的深厚情感, 学生才会信服教师的教诲。否则, 如果高校教师在大学生面前表现出君子风范, 道德楷模, 而在其他场合却做有悖于中华传统美德的事情, 那么当学生看到或听到原来老师是这样的虚伪, 纵然教师在课堂上多么义正词严, 多么满口仁义道德之词, 也不会被学生所信服。最终不仅不会收到育人的效果, 反倒树立了一个极坏的典型, 一个反面教材。岂不是与育人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吗?

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所以, 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离不开高校教师的率先垂范。“学高为师, 德高为范”, 意思是说:作为一名教师, 不但要具有渊博的知识, 还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所以, 作为高校教师, 要对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 自身必须首先具备高尚的道德。高校教师必须不断地塑造自身的完美人格, 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修养。高校教师只有通过自身高尚道德情操的示范作用, 才能成为学生道德的楷模和身边的榜样。所以说, 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离不开教师的率先垂范。

在高校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 不仅仅是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 也是对高校教师灵魂的洗礼。高校教师要始终使自己远离享乐主义、拜金主义, 拒绝骄奢淫逸、腐化堕落。身教重于言传, 高校教师只有甘于奉献, 乐守清贫, 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抵御社会上的不良风气, 才能潜移默化地铸就学生的优良品格。只有大学生具备了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 我们的民族才有希望、国家才有未来。

参考文献

[1]王忠.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当代价值[J].长春大学学报, 2006.6.

江苏启动实施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 篇7

从2009年起, 在全省范围内分四批选拔200名特级教师 (其中教师120名、校长80名) , 围绕修炼师德修养和人文精神、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创新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增强教育教学科研素养、提升学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培养, 使其教育理论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个人专长更加凸显, 特色风格更加鲜明, 为培养造就社会公认的人民教育家奠定基础。

2009年首批拟选拔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50名, 其中教师30名、正职校长20名, 主要是50岁以下, 具有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 在区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内声望高、影响大、示范性强的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

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采取专家引领和自主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养工作。为培养对象创造演练实践和交流展示的平台, 努力让培养对象在改革实践中获得发展和提升的机会。资助培养对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出版专著, 推广培养对象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努力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在江苏教师教育网设立交流中心, 供培养对象交流研讨和展示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篇8

记者:首先感谢刘家平局长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接受我们的采访。

刘家平:感谢《江西教育》对安福县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记者:我们知道,您一直以来都在从事教育工作,并且担任过校长,可以说对教育工作十分了解和熟悉。近年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那么,结合安福县的实际以及您个人的教育工作实践,我们请您谈谈当前为什么会出现教育的不均衡发展?

刘家平:好的。其实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四分之三,因此,我县农村学校呈现“点多面广”的特点,长期以来,也就形成了教育不均衡发展的现状。根据我县的教育实际情况,我认为教育之所以出现不均衡发展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育投入不均衡。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模式,教育经费投入需要县、乡、村三级配套,但是县、乡、村财政难以承担,造成乡村学校投入严重不足,影响了农村学校的发展。

二是办学条件不均衡。城乡学校由于投入差异,农村校舍、教师住房、现代技术装备水平等基础设施普遍落后于城镇学校,影响了教育均衡发展。

三是师资不均衡。农村学校师资结构不平衡,年龄偏大、学科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每年因县城学校扩容,需从农村学校选聘教师,削弱了农村学校师资。每年还有一部分农村教师通过考研、公务员考试等途径离开农村教师岗位,造成农村教师队伍的不稳定。

四是教育质量不均衡。农村学校教育质量普遍薄弱,大量农民工进城,导致农村生源向县城集中,加剧了农村学校教学质量的不稳定。

记者:2014年7月1日起,安福县作为试点县正式入轨运行省直管县体制,在教育经费申报和使用上将受到省政府更大的支持和享有更多的惠民政策,那么在教育投入上,安福县的教育经费主要使用在哪里?又是如何管理的?

刘家平:我县的教育经费投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切实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我县教师“三保一金”、医疗险、工伤险、生育险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教师绩效工资(义务教育3.12万元/人/年、非义务教育3万元/人/年)、教师津贴等各种费用由财政负担。二是设立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以教职工年基本工资的1.5%和公用经费的5%预留拨付培训经费,2014年安排培训经费近200万元。三是设立教学质量奖励基金。从2013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50万~100万元兑现教育教学奖励资金。四是落实各项教育资助政策。落实“两免一补三资助”及学前教育入园补助,2013年设立“圆梦助学金”,逐步完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五是改善办学条件。近年来投入资金(除土地费用)近6亿元,先后实施了全县中小学改造、标准化建设,县体育中心、县职业教育中心兴建,华泰学校改制等重大工程。今后几年,我县计划投入1.2亿元新建城北初中、工业园区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并实施平都二小异地重建。

在加强经费管理上,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变通,从经费的申报到使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为此,我县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校财局管”体制。2005年设立了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由县教体局管理,实现“校财局管”,同时设立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校建经费、教师绩效工资等专项资金账户,制定了相关管理使用办法,并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保障教育经费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二是落实专项资金。上级各种专项教育资金和由县本级财政各种应配套教育资金均能做到足额安排并专款专用。三是完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范实施“两免一补三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职免学费、中央彩票公益金资助等工作。2013年,我县设立了“圆梦助学”基金,筹集资金34.6万元,主要用于资助考上大学的贫困学生。四是足额征收“三税附加”,并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记者:刘局长,据我们所知,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一直是安福县追求的目标,目前已经走在了省、市的前头。那么,安福县是如何调配教育资源进行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如学校硬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等。

刘家平:为加快全县学校标准化建设,我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育资源调配:

一是科学制订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发展规划。规划到2015年,全县初中13所、九年一贯制8所、完小25所、初小26所、教学点107所、特殊学校1所。其中县城撤并文武学校1所,新建初中1所,民办公助华泰实验学校改制成公办平都三小;工业园区新建1所小学、1所特殊教育学校(原特殊教育学校与平都一小剥离);农村2所村小扩建成完小,恢复55所教学点,易地重建教学点1个,4个教学点扩建成初小。

二是将学校标准化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维修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以学校标准化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三是从每所学校实际出发,避免超标准投入,争取用有限的资金改造更多的学校。2013年,我县共投入1339万元完成62所学校的标准化建设,2014年又有14个乡镇共计66所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也已规划好,目前在做招标的前期工作,2015年全县将基本消除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四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我县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高等院校人才,“三定向”培养,“三支一扶”支教等形式补充师资,优化队伍结构。2014年补充新教师65名,绝大部分分配到师资薄弱的边远山区学校任教。坚持开展支教帮扶,2014年共安排111名教师支教、帮扶。

记者:“择校热”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如今全省在大力落实“就近入学”政策,那么安福县是如何破解“择校热”,落实“就近入学”政策的?

刘家平:众所周知,“择校热”是义务教育不均衡的产物,要破解“择校热”,就必须实行教育均衡发展。安福县作为一个教育大县,县城学校的办学水平比较接近,所以择校问题并不严重,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的择校,也就是乡村生源在县城的择校问题。为此,我县多管齐下,采取多种措施着力破解城乡间的“择校热”,同时尤为关注进城务工子女等特殊群体的择校问题,灵活运用政策,为更多人民群众享受优质教育提供便利,真正朝着人民满意的教育目标坚实迈进。

一是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政绩观。根据上级有关教育改革系列文件精神,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了改革现有评价体系,把学生的品德、学业、身心发展及兴趣特长、学业负担状况等方面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主要内容。大力推进“1+1”素质教育工程,构建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新体系,从观念上淡化“择校热”。

二是确立均衡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近年来,我县重点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和“全面改薄”工程,着力于改善农村薄弱学校的硬件建设,如学生教室、师生宿舍、课桌椅、运动场、饮水、食堂、厕所等。大力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只有如此,农村孩子才能在家门口享受与县城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既解决了“就近入学”,又从体制上缓解了县城学校“择校热”。

三是开展城乡学校结对帮扶。2014年5月,我县启动了安福中学等七所县城学校对口洋溪初中等七所农村学校结对帮扶工作。县局制定了帮扶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县城学校通过干部挂职交流、送教下乡、观摩学习等形式,从农村学校的制度建设、教学质量及校园建设方面提出具体帮扶目标。帮扶工作实行绩效捆绑,让优质教育资源进入农村薄弱学校,从制度上遏制县城学校“择校热”。

四是加强农村师资配备。教育的均衡离不开师资,“择校热”的一个主要因素也就是农村师资薄弱。我县从2013年起,新补充教师直接分配到农村教学点岗位,近两年为农村小学补充了150名新教师,并明确了服务年限,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县城学校“择校热”。

记者:教育的均衡发展离不开教师,尤其是加强教师培训和促进教师流动,那么安福县在加强教师培训方面有什么举措?尤其是在教师交流轮岗方面取得了那些成效?

刘家平:我县积极创新培训形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教师培训。一是抓好国培计划的培训工作,二是加强江西省基础教育资源网资源运用的培训工作,三是认真完成教师远程教育培训任务,四是抓好校本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组织校长、教师学习专业知识、教育理论及管理技能,五是发挥县教师进修学校作用,开展校长、教务主任、新教师上岗等培训。近三年来,共投入559万元,培训教师9498人次。

在教师交流轮岗方面,主要采取了六种交流方式:校级领导交流,农村学校间、学区间教师交流,城区学校对口协作交流,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学习交流,乡镇中心小学到村小或教学点“走教”交流等。今年暑期交流轮岗校长22名,教师70名。

主要取得以下成效:一是初步解决了专任教师专业结构不合理的区域性失衡问题,教师队伍结构在调整中初步得到优化,同时扩大了优质资源辐射范围和力度;二是促进了学科教学的优化,并促进了教师专业的发展;三是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后,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差距将逐步缩小,“择校热”将逐步降温,城区学校招生压力逐步得到缓解。另外,我县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形成校长教师合理配置的长效机制,让好教师进得来、留得住。

记者:如今全省在大力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安福县在做好义务教育发展的同时,是如何加强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

刘家平:为做大、做强职业教育,我县大力实施职校“退城进园”战略,于2012年9月投资4500万元,在县工业园区占地100亩兴建了一所集职教、培训于一体的县职教培训中心,2014年9月已竣工使用。

一是成立县职教中心。建立县政府统筹全县各类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将全县各类职业技术培训项目、资金统筹,实现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有机统一。

二是开展校企合作和联合办学。职业学校充分发挥地理优势,主动适应县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广泛开展订单培养、送教到企、顶岗实习等校企合作。同时,实施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办学建设计划,找准专业与项目,积极与市政府扶持的10所重点职校或外省市重点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篇9

长宁镇委武装部部长 曾建锋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本人结合学习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浅谈几点体会:

一、提升加强国防教育的认识

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方面,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振奋民族精神、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政治任务。

二、切实增强国防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美国“9•11”事件以来,国际形势更趋复杂化。美国主导的国际反恐战争在不断地扩大,并借反恐推进霸权主义,肆意干涉别国内政,谋求实现其全球和地区战略,特别是美英不顾全世界爱好和平人士的强烈反动,绕开联合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给世界和平带来了严重威胁。印度别有用心造谣我国向印度洋扩张,日本煽动国民危机情绪,加快修改和平宪法,企图重组武装。台海局势也朝着日趋复杂的方向发展,陈水扁发表了一系列“台独”言论,并乞怜西方强国干预,不断扩充军备,谋求“以武拒统”,走渐进式的“台独”路子。国际形势如此严峻,加强国防教育是形势所迫、任务所需。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绷紧国防 建设这根弦,扎扎实实搞好国防教育,强化国防观念,培育国防精神,凝聚民心,激发士气,焕发民力,最大限度地将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为打赢现代技术条件下的人民战争提供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政治保证。

三、搭建国防教育平台,有的放矢,不断加强国防教育的效果

(一)搭建国防教育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在电视台、报纸和广播中开辟国防教育专栏,广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国防教育见站,形成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四位一体”的国防教育宣传网络,进一步增强国防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二)有的放矢,不断加强国防教育的效果

一要进一步抓好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必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规划,纳入年度政绩考评。要充分发挥党校作用,依托党校的主渠道,突出国防形势、国防理论、国防法制等内容,切实将国防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形成制度。要落实好领导干部过“军事日”活动和各种议军会议制度,不断增强各级党政干部关心和支持国防事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要切实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大力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在对象上,重点突出预任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应急分队和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内容上,突出抓好形势战备、民兵职能、人民战争思想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要组织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全国学贯彻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专题教育,激发热情,焕发民力。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上来,把大家的干劲引导到奔小康共致富的目标上来。要抓住民兵调整改革的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企业国防教育的新路子、新办法,不断深化国防教育效果。

三要突出抓好青少年学生的国防教育。加强青少年学生的国防教育,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民族复兴工程。要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采取有效措施对学校领导、教师进行以国防教育为主要的培养,提高教学水平,增强教学效果。要进一步搞好中学的军训和军事夏今营、少年军校等活动,增强学生对部队生活的了解,激发爱军习武的情感,不断增强国防意识。

四要深入开展社区国防教育。充分利用村(居)委会的结构优势和教育功能,把国防教育纳入文明材、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居民的创建活动,使国防教育真正进入基层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篇10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以下简称“人大附中”) 是北京市首批示范高中, 办学声誉蜚声海内外。刘彭芝校长既是数学教学专家, 又是教育管理专家, 她以教育家的理念和战略家的眼光提出了“尊重个性, 挖掘潜力, 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 一切为了祖国的腾飞, 一切为了人类的进步”的办学思想, 带领全校教职工,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 把人大附中从一所普通重点中学建设成为一所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世界名校, 成为中国基础教育面向世界的一个窗口。

作为“上海市‘双名工程’卓越校长培养基地”的导师, 刘校长又以其几十年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智慧为引领, 研究卓越校长的成长规律, 培养锤炼学员的领导力, 致力破解基础教育学校管理和发展的难题, 培养出一批教育家型校长, 为促进上海和全国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地处东海之滨杭州湾畔的奉贤, 是上海的南大门, 历来就有崇贤尚文的传统:相传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 孔门十哲中唯一的南方弟子言偃 (言子) 来到奉贤的青溪教授传道, 筚路蓝缕、芳名流传, 荒蛮的海滨从此敬奉贤人、见贤思齐、尊师重教, 奉贤也因此而得名。近年来, 奉贤牢固树立“优先教育投入, 优先教育规划, 优先教育建设”理念, 教育优质资源不断增多, 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先后荣获全国学前教育先进区、全国职成教育先进单位、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区等荣誉, 被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列为“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研究”100个试点区县之一。

当前, 奉贤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由蓄势待发向快速崛起转变的重要关口, 奉贤教育人正全力推进区域教育综合改革实验, 实现区域教育由资源规模、教育质量的跨越式发展到品质化发展的转型, 着力激发每一所学校的发展活力、激活每一位教师的专业活力、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成长活力, 建设“自然、活力、和润”的南上海品质教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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