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家庭教育四篇

2024-09-12

民间机构家庭教育 篇1

一、基本情况

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主营或兼营业务、注册与否都不作为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我省有24家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列入此次调研范围。按地域情况看,哈尔滨市6个,其他( 市) 地1 ~ 3个不等,还有两个市( 地) 没有调研到成型机构。按类型看,主营家庭教育的10家,其中,5家自创品牌家庭教育机构、1家家庭教育品牌代理机构、3家早期教育连锁机构、1家素质教育研究机构; 兼营家庭教育的共14家,有5家文化课补习机构、1家民办全日制学校,民办幼儿园、早教机构、心理研究咨询机构各2家,国学研究机构1家、社区自办民间组织1家。民间机构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我省还属于起步阶段,最早3家是90年代末建立的,2001 ~ 2010年间建起12家,2011 ~ 2013年间建起9家,除了主营家庭教育的机构,兼营家庭教育业务的机构多是机构创办一段时间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逐步在探索中前进发展。民间机构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主要业务或特色服务项目,是家庭教育事业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有益补充。

二、运营模式和特点

( 一) 运营模式

一是早教连锁机构或家庭教育品牌代理机构的相对成熟运营模式。这两类机构的共性特点是有统一的管理模式、相对成熟的品牌推广、一定的专家资源、多样可选的经营项目、后续的师资培训服务等,租用较好路段、较大面积的场所,统一研发的各类可选的课程、项目和服务基本满足大部分前来学习家庭的需求。在资金保障方面,主营家庭教育业务的,前来寻求服务的家长是接受家庭教育业务收费的; 兼营家庭教育业务的,自筹资金或就部分业务收费以开展公益家庭教育服务,对主营业务起到了宣传作用。二是本土萌生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多头并进运营模式。这类机构执着于家庭教育理念、知识的宣传推广,他们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讲师讲座、开办热线、组织亲子活动和家长沙龙、创办网站、开发微信公共平台等多种方式服务广大家庭。优质机构可以做到网站、微信两三天内即更新,讲座、报纸、沙龙等常年坚持运行,也坚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在资金保障方面,除了自筹资金、以其他业务供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业务外,鹤岗耀世金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还通过爱心企业联盟赞助的方式解决资金难题。

( 二) 共性特点

一是业务形式较为多样。专场讲座为各机构必备的指导服务方式,四分之三的机构能提供个案咨询服务,网校、网站、Q群、微信等现代网络指导方式因其便捷而被越来越多的机构使用,与报刊与热线之和持平,机构采用率均超过五分之二。二是覆盖一定目标人群。各机构主要因其业务范围内的儿童群体而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到其家长,早教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0 ~ 6岁儿童家长,幼儿园多是3 ~ 6岁儿童家长,其他机构则以中小学生为主。有的民间机构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讲座、家长学堂,每月2 ~ 4期,许多家长成为机构的常客。有的机构负责人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年均在各地讲座至少十余场,突破地域限制,服务了更大范围的家长。三是较好满足家长个性需求。因该类机构服务的儿童多处于一个年龄区间段,重点问题相对较为集中,讲座一般具有较强针对性,也较多的使用当面咨询、热线答疑的方式帮助个体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微信群采用了根据家长提出问题发布相关内容文章的做法,家长的需求一般都能够较好地满足,问卷显示,95% 的家长对机构的服务评价为好或非常好,近50% 的家长认为机构具备课程内容丰富可选、尊重家长和孩子的个性的优势,66% 的家长认为需求能得到满足,31% 的家长认为有所收获,55% 以上的家长表示会继续在机构学习并向其他人推荐该机构。四是公益指导服务占主流。这些机构的创办人对家庭教育事业有深厚的感情,除了家庭教育品牌代理和部分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早教课程,95% 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是纯公益的,为了达到宣传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的最佳效果,即使场地、师资产生费用时,也另寻办法而避免由家长来承担。收取费用的机构也只是视情况部分业务收取较低费用,在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上仍会投放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

( 一) 发展环境问题

社会关注有待提高。从家庭教育发展大的环境看,家庭教育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专项政策较少,机构配置不尽完善,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视和扶持力度不够,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理想格局未能很好的实现,多家负责家庭教育业务导致部分功能重复,也导致一些领域无人涉足、功能不足,比如家庭教育作为一种专业学科发展相对落后,从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认证方面仍是空白。政府对民间机构的管理制约存在一定困难,指导扶持力度也是有限的,对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的扶持力量更是单薄。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家长更是只重视学校教育,没有真正从家庭教育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上认识其价值。

牵头部门有心无力。作为牵头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部门,妇联组织在家庭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很有限,能给予的扶持帮助多以宣传、合作为主,机构提出的高层次免费培训、提供办学场所、出台相关政策等建议都难以在短期内很好地解决,久而久之就可能会失去影响力和感召力。教育部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具备贯穿于学生成长全过程的便利条件,本应是家庭教育工作推进的重要领域,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教育部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功能相对弱化,基本没有可能被列为硬性考核指标,基层工作推进随意性较强,家长学校多有名无实,家庭教育指导往往被列为家长会的附属品,一小部分有意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还都处于各自为战阶段。

( 二) 自身发展问题

公信力低。调研表明,公信力程度最高的民政部门注册的组织只有3家,有7家采取了工商注册方式,8家采取了民办教育( 研究) 注册方式,还有6家因注册条件受限等原因而没有注册,机构的特殊身份令受众疑惑,会影响其公信力。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特别是兼营业务的机构针对家长的教育培训普遍没有专业教材,除几家连锁机构有部分总部统一的课程内容,各机构多借鉴知名专家课程或自行开发研究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有一定的随意性,且缺少相关部门的专业指导和管理,质量无法保证。有的机构与妇联组织、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合作,进入学校或者社区讲座,让家长了解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的服务项目,但提升公信力效果并不明显。在同等条件下,受众还是更愿意接受占有较多专家资源的妇联、教育、卫生等部门提供的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资金困难。调查表明,三分之二的机构家庭教育工作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也有几家机构用其他业务供养,他们开展的讲座、印发报刊、个案咨询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都是公益性的,存在一定资金困难。连锁早期教育机构和家庭教育品牌代理机构因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员工支出、品牌推广等成本无法快速收回也易造成资金困难,家长在服务效果达不到期望或经济压力大也会对收费标准表示异议。机构举办人一方面能考虑到家庭教育业务对其他收费业务的宣传引带或提升功能,一方面也是因为热爱家庭教育工作,甘愿为之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以家庭教育为主营业务的耀世金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因其资金依靠当地企业家赞助,业务的发展与企业家的赞助额度和连续性密切相关。

师资匮乏。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要面向家庭成员,对工作人员的亲和力、沟通能力、儿童身心发展和保育教育知识都有较高的要求。而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并不具备留住很多专业优秀人才的优势。根据调查,只有四个机构人员全部为专职人员,其他机构往往有较大比例的兼职人员和志愿者。即便是主营家庭教育的机构还有3位负责人为兼职,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系统的学习的人员达不到100% 。虽然90% 以上的机构表示有相当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持证人员,但是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存疑。家长问卷也显示,认为机构存在“师资数量和水平有限”问题的占到三分之一。

场地有限。各民间机构在家庭教育业务方面几乎不能提供较好的教学场所。他们经营用的场所往住都是临时租用,拿出较大面积来开展家庭教育业务不太现实。有的民间机构本身租用的地方就很有限,所有业务都是在重复使用可用空间。有的不在一楼门市,或以个人居家为阵地,办学规模不够,没有条件容纳更多的家长。早教机构的场所多适合亲子或孩子使用,成人座椅很少,开辟适合成人讲座的空间存在困难。由于基本没有相当的教学场所,在本阵地只能开展几十人的讲座,开展大型讲座往往由受众组织方提供场地,虽然缓解了临时性的场地难题,但是长久来看,没有固定的阵地会限制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及建议

( 一) 创设民间机构发展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将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纳入工作日程,借鉴成型经验,加快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步伐,为民间机构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一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民间机构登记放开不必要的限制,创造一定的方便条件,避免其因不注册或寻求工商注册等方式而产生身份及其他问题。对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的民间机构建议实行税收惠免政策。二是为民间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服务,如开展组织管理、政策引导、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培训、服务,提供与国内外基金组织、企业进行交流合作的机遇和平台,建立起民间机构开拓社会管理服务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承接成熟项目的机制,促其在社会管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妇联组织也要会同教育部门合力履行好家庭教育工作牵头职责,提高社会和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整合好各类资源,在发放指导材料、培训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为民间机构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三是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必要监管制度,使民间家庭教育服务进入社会有标准、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者有资格,以民间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其生命力和成长空间。

民间教育机构游说“教改” 篇2

“想表达想法,就得不停呐喊。”2月底,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信力建,通过向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供议案的方式,用行动表达了自己的“呐喊”。

信力建的建议之一是,义务教育经费应由中央统一转移支付,覆盖所有的中小学教育机构,其中民办中小学也应享受相应的学杂费补贴。在过去的10年,信力建在广东开办的30多所学校,已经陆续倒闭了三分之一。

眼下,信力建们正试图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中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以改变当前政府垄断教育资源分配的单一格局。

民间游说集团浮现

信力建最早听到教育改革的风声,是在2008年春天。

这一年,四川、山西、湖南、湖北、内蒙古等地,接连发生要求涨薪的教师罢课事件,这在以往并不多见。在新公民之友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项目主管陈江华看来,这一系列事件无疑加速了教改的进度。与医改、房改一样,教改也是中国关注度最高的民生议题之一。

随后,2008年8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列入政府工作计划,由教育部牵头负责。

这份勾勒了中国未来12年教改路线图的纲领性文件,涵盖11个重大专题、36个子课题。起草者之一的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副主任王烽说,《纲要》将从教育理念、教育体制、具体问题这三个层次实施教育改革。

2008年底,在得知教育部要制定《纲要》的消息后,信力建就开始行动了。他草拟了义务教育由中央财政投资、放宽民间资本办学门槛等10个建议。

信力建的这些建议,相当程度上代表了中国民办教育企业家群体的利益诉求,即要求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目前,中国拥有近万所民办小学和中学,分别吸纳了全国6%和3%的在校中小学生,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从硬件到师资,均远远落后于当地的公立学校。

与信力建一样,对《纲要》内容同样感兴趣的,还有一批学者和公益人士。尽管民办教育企业家和学者的关注点稍有不同,比如信力建的政策建议主要集中在民办教育的议题上,而学者更关注教育体制改革的制度性内容。

但是,在教育公平问题上,民间教育企业家和学者存在共识。他们均认为政府应当下放部分教育权力,不能既当管理者,又做监督员。陈江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将中国教育最大的问题,归咎于教育权力的政府垄断。

2009年1月,教育部就《纲要》起草征集社会意见。不到一个月时间,教育部收到了100多万条意见。有别于这些分散的声音,民办教育企业家、学者和公益人士结合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开始以游说集团的面目,浮出水面。

其实,民办教育企业家和公益组织在近年早已联系密切。在信力建起草建议书的同时,他的朋友、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受一些中央部委委托,正在就《纲要》制定征求民间意见。

对信力建来说,这个消息无疑等于多了一种利益表达的渠道。身为教授的杨东平,同时还兼任其他身份——杨不仅是中组部、教育部的专家组成员,同时也是国内最早的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21世纪教育研究院等公益组织的倡导者之一。

“两会”召开前一周,信力建就将有关民办教育的建议传给杨东平,最后由杨东平汇总其他方面的意见,交给前述中央部委的领导。

隐秘的游说活动

截至2009年3月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仍然是一长串等待答案的提纲。2009年1月7日,教育部就研究制定《纲要》进程情况举行2009年第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其新闻发言人续梅预计,完整的草案要到年中才能出台。

此间,正是游说集团院外活动的黄金时期。

与信力建一样,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梁晓燕也担心,她的建议会与其他民间组织的建议一样,淹没在100万条浩如烟海的建议中,变得毫不起眼。

2009年2月,梁晓燕草拟了一份关于要求暂缓推广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提案,通过一个朋友直接递给了教育部的一位领导。“我更希望通过一些私人关系,直接向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梁认为,私下投书更有效。

教育公益组织与教育部之间缺乏制度性联系渠道,是游说活动活跃的重要原因之一。受制于这一体制现实,民办教育企业家、学者和公益人士抱团取暖,也在情理之中。与公开投书等方式相比,游说集团更愿意另辟蹊径,对决策者施加更为直接的影响。

信力建、杨东平等人游说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直接找相关部委的领导;二是组织论坛、会议,邀请包括政府智囊在内的人士参加;三是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议案和提案;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制造舆论。

“直接找领导是最有效的办法。”杨东平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但这一方法,“不宜频繁使用”。

另一个重要的游说手段,是直接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将自己的建议变为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早在几年前,信力建开始参与关于教育问题的讨论。2002年,21世纪教育研究院成立,信力建成为研究院理事之一。“每次开研讨会都自己买飞机票参加。”信力建也因此结识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关于义务教育经费的一份建议,就直接递送给了一位民主党派负责人,该负责人的身份,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不过,无论是杨东平,还是信力建,都尽量回避提及那些接受他们议案和提案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公布这些代表和委员的名字,我们的工作就不好做了。”信力建只肯透露,这些代表和委员,大部分来自教育界。

杨东平和信力建的谨慎表明,两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不同声音的利益代言人,结构是如此脆弱。而在梁晓燕看来,这一渠道不仅脆弱,其实也并不可靠。

梁晓燕说,由于每年人大和政协接受的议案和提案高达数百件,能够进入大会讨论的非常少。她暗示,信力建的建议,在送出之后很可能从此了无下文。

此前,“游说”人大代表并非没有成功的先例。2006年,在民间力量的连续3年的推动下,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代表联合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当年会议联名人数最多的议案,并最终促成《教育法》的修改。

阳光化的公开游说

但在现实中,与直接与相关部委沟通和游说人大委员等直接渠道相比,间接的渠道显然更为普遍和可行。游说集团为外界所能直接观察到的游说方式,往往是举办各种论坛和专题性会议。

2009年元旦,信力建与一位媒体界的朋友一起开始着手筹备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言献策的“第三届信孚公益论坛”。这已是两人的第三次合作:由信力建倡导主题、提供资金支持;朋友依靠平时的人脉关系邀请各方面的学者,负责具体的操作。

2009年1月20日,建言献策讨论会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举行。这一天,特地从广州乘飞机赶来北京的信力建早早地就出现在了会场。会议中作为主办方的信力建发表了对于民办教育的看法,再次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在这次会议上,除了可以看见杨东平等学者和公益人士活跃全场外,还可以不时看见李成贵和王渝生等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中央教育研究所、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等官方智囊机构的研究人员身影,其中不乏制定《纲要》草案的参与者。

尽管出席者大都即席发言,会议并未设置更为细化的议事日程,但在会议主持人杨东平看来,这已经达到了游说的初步目的。

杨东平说,“制定《纲要》,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由政府部门及教育研究的内部人员‘一言堂’,而事后公众只能毫无发言权地被牵着走。”事实上,信力建等人邀请政府、学界和民办教育界等多方人士参与座谈,也意在彼此交流,打破官方过去一言九鼎的格局。

除了论坛和会议,媒体公开报道被杨东平、信力建和梁晓燕们视为影响面最广、也最阳光的游说方式。

按照梁晓燕的说法,她所在的北京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的一个重要职责是,按特定议题收集材料、调研,形成报告,然后通过与媒体联系,形成公开报道,使议题成为公共话题,进而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对公共决策施加影响。

对于公共舆论的力量,杨东平有切身感受。

2009年3月1日,21世纪教育研究院在《中国教育蓝皮书2009》发布会中,首次公布了针对对6省市8所高中学生的“中国城市高中生的家庭背景调查”,结果显示,政府管理者、企业管理者与专业技术人员等传统和新兴的优势阶层获得了最多重点高中的机会,而社会弱势阶层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则逐渐减少,尤以工人、农民的子女下降最为显著。该消息经过数家国内门户网站和各地都市报转载后,教育公平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

游说效果待考

对于游说的效果,信力建心里没有底。

一些更为悲观的想法则认为,即将起草的《纲要》难以从根本上革除中国教育的弊病。

“自己如何给自己开刀?”新公民之友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项目主管陈江华则认为,目前需要改革的是教育部,然而牵头组织《纲要》的又恰恰是教育部。

教育部也有一肚子苦水要倒,首当其冲的是教育经费问题。

早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00年达到4%。但时至2009年,这一比例仅刚刚超过3%。

民间机构家庭教育 篇3

近年来,在妇联、教育、关工委、卫计部门等公共机构以外,产生了一些对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机构,这类社会组织俗称为民间或民营家庭教育机构。为了解我省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发展现状,探究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发展规范之路,省妇联于4至7月开展了关于民间家庭教育机构情况的调研,在对各地书面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到哈尔滨、佳木斯、鹤岗、绥化的8家典型机构进行实地调研,梳理了民营机构基本情况表和近500份有效家长问卷。

一、基本情况

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主营或兼营业务、注册与否都不作为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我省有24家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列入此次调研范围。按地域情况看,哈尔滨市6个,其他(市)地1~3个不等,还有两个市(地)没有调研到成型机构。按类型看,主营家庭教育的10家,其中,5家自创品牌家庭教育机构、1家家庭教育品牌代理机构、3家早期教育连锁机构、1家素质教育研究机构;兼营家庭教育的共14家,有5家文化课补习机构、1家民办全日制学校,民办幼儿园、早教机构、心理研究咨询机构各2家,国学研究机构1家、社区自办民间组织1家。民间机构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我省还属于起步阶段,最早3家是90年代末建立的,2001~2010年间建起12家,2011~2013年间建起9家,除了主营家庭教育的机构,兼营家庭教育业务的机构多是机构创办一段时间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逐步在探索中前进发展。民间机构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主要业务或特色服务项目,是家庭教育事业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有益补充。

二、运营模式和特点

(一)运营模式

一是早教连锁机构或家庭教育品牌代理机构的相对成熟运营模式。这两类机构的共性特点是有统一的管理模式、相对成熟的品牌推广、一定的专家资源、多样可选的经营项目、后续的师资培训服务等,租用较好路段、较大面积的场所,统一研发的各类可选的课程、项目和服务基本满足大部分前来学习家庭的需求。在资金保障方面,主营家庭教育业务的,前来寻求服务的家长是接受家庭教育业务收费的;兼营家庭教育业务的,自筹资金或就部分业务收费以开展公益家庭教育服务,对主营业务起到了宣传作用。二是本土萌生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多头并进运营模式。这类机构执着于家庭教育理念、知识的宣传推广,他们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讲师讲座、开办热线、组织亲子活动和家长沙龙、创办网站、开发微信公共平台等多种方式服务广大家庭。优质机构可以做到网站、微信两三天内即更新,讲座、报纸、沙龙等常年坚持运行,也坚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在资金保障方面,除了自筹资金、以其他业务供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业务外,鹤岗耀世金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还通过爱心企业联盟赞助的方式解决资金难题。

(二)共性特点

一是业务形式较为多样。专场讲座为各机构必备的指导服务方式,四分之三的机构能提供个案咨询服务,网校、网站、Q群、微信等现代网络指导方式因其便捷而被越来越多的机构使用,与报刊与热线之和持平,机构采用率均超过五分之二。二是覆盖一定目标人群。各机构主要因其业务范围内的儿童群体而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到其家长,早教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0~6岁儿童家长,幼儿园多是3~6岁儿童家长,其他机构则以中小学生为主。有的民间机构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讲座、家长学堂,每月2~4期,许多家长成为机构的常客。有的机构负责人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年均在各地讲座至少十余场,突破地域限制,服务了更大范围的家长。三是较好满足家长个性需求。因该类机构服务的儿童多处于一个年龄区间段,重点问题相对较为集中,讲座一般具有较强针对性,也较多的使用当面咨询、热线答疑的方式帮助个体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微信群采用了根据家长提出问题发布相关内容文章的做法,家长的需求一般都能够较好地满足,问卷显示,95%的家长对机构的服务评价为好或非常好,近50%的家长认为机构具备课程内容丰富可选、尊重家长和孩子的个性的优势,66%的家长认为需求能得到满足,31%的家长认为有所收获,55%以上的家长表示会继续在机构学习并向其他人推荐该机构。四是公益指导服务占主流。这些机构的创办人对家庭教育事业有深厚的感情,除了家庭教育品牌代理和部分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早教课程,95%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是纯公益的,为了达到宣传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的最佳效果,即使场地、师资产生费用时,也另寻办法而避免由家长来承担。收取费用的机构也只是视情况部分业务收取较低费用,在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上仍会投放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发展环境问题

社会关注有待提高。从家庭教育发展大的环境看,家庭教育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专项政策较少,机构配置不尽完善,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视和扶持力度不够,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理想格局未能很好的实现,多家负责家庭教育业务导致部分功能重复,也导致一些领域无人涉足、功能不足,比如家庭教育作为一种专业学科发展相对落后,从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认证方面仍是空白。政府对民间机构的管理制约存在一定困难,指导扶持力度也是有限的,对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的扶持力量更是单薄。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家长更是只重视学校教育,没有真正从家庭教育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上认识其价值。

牵头部门有心无力。作为牵头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部门,妇联组织在家庭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很有限,能给予的扶持帮助多以宣传、合作为主,机构提出的高层次免费培训、提供办学场所、出台相关政策等建议都难以在短期内很好地解决,久而久之就可能会失去影响力和感召力。教育部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具备贯穿于学生成长全过程的便利条件,本应是家庭教育工作推进的重要领域,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教育部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功能相对弱化,基本没有可能被列为硬性考核指标,基层工作推进随意性较强,家长学校多有名无实,家庭教育指导往往被列为家长会的附属品,一小部分有意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还都处于各自为战阶段。

(二)自身发展问题

公信力低。调研表明,公信力程度最高的民政部门注册的组织只有3家,有7家采取了工商注册方式,8家采取了民办教育(研究)注册方式,还有6家因注册条件受限等原因而没有注册,机构的特殊身份令受众疑惑,会影响其公信力。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特别是兼营业务的机构针对家长的教育培训普遍没有专业教材,除几家连锁机构有部分总部统一的课程内容,各机构多借鉴知名专家课程或自行开发研究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有一定的随意性,且缺少相关部门的专业指导和管理,质量无法保证。有的机构与妇联组织、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合作,进入学校或者社区讲座,让家长了解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的服务项目,但提升公信力效果并不明显。在同等条件下,受众还是更愿意接受占有较多专家资源的妇联、教育、卫生等部门提供的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资金困难。调查表明,三分之二的机构家庭教育工作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也有几家机构用其他业务供养,他们开展的讲座、印发报刊、个案咨询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都是公益性的,存在一定资金困难。连锁早期教育机构和家庭教育品牌代理机构因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员工支出、品牌推广等成本无法快速收回也易造成资金困难,家长在服务效果达不到期望或经济压力大也会对收费标准表示异议。

机构举办人一方面能考虑到家庭教育业务对其他收费业务的宣传引带或提升功能,一方面也是因为热爱家庭教育工作,甘愿为之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以家庭教育为主营业务的耀世金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因其资金依靠当地企业家赞助,业务的发展与企业家的赞助额度和连续性密切相关。

师资匮乏。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要面向家庭成员,对工作人员的亲和力、沟通能力、儿童身心发展和保育教育知识都有较高的要求。而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并不具备留住很多专业优秀人才的优势。根据调查,只有四个机构人员全部为专职人员,其他机构往往有较大比例的兼职人员和志愿者。即便是主营家庭教育的机构还有3位负责人为兼职,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系统的学习的人员达不到100%。虽然90%以上的机构表示有相当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持证人员,但是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存疑。家长问卷也显示,认为机构存在“师资数量和水平有限”问题的占到三分之一。

场地有限。各民间机构在家庭教育业务方面几乎不能提供较好的教学场所。他们经营用的场所往住都是临时租用,拿出较大面积来开展家庭教育业务不太现实。有的民间机构本身租用的地方就很有限,所有业务都是在重复使用可用空间。有的不在一楼门市,或以个人居家为阵地,办学规模不够,没有条件容纳更多的家长。早教机构的场所多适合亲子或孩子使用,成人座椅很少,开辟适合成人讲座的空间存在困难。由于基本没有相当的教学场所,在本阵地只能开展几十人的讲座,开展大型讲座往往由受众组织方提供场地,虽然缓解了临时性的场地难题,但是长久来看,没有固定的阵地会限制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策及建议

(一)创设民间机构发展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将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纳入工作日程,借鉴成型经验,加快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步伐,为民间机构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一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民间机构登记放开不必要的限制,创造一定的方便条件,避免其因不注册或寻求工商注册等方式而产生身份及其他问题。对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的民间机构建议实行税收惠免政策。二是为民间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服务,如开展组织管理、政策引导、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培训、服务,提供与国内外基金组织、企业进行交流合作的机遇和平台,建立起民间机构开拓社会管理服务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承接成熟项目的机制,促其在社会管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妇联组织也要会同教育部门合力履行好家庭教育工作牵头职责,提高社会和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整合好各类资源,在发放指导材料、培训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为民间机构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三是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必要监管制度,使民间家庭教育服务进入社会有标准、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者有资格,以民间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其生命力和成长空间。

民间机构家庭教育 篇4

鲁政办发〔2013〕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2012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确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大胆审慎探索,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下同)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同)两类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本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作出规定。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各设区市既可在全市范围统一部署推开,也可先期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如条件成熟,可在各县(市、区)分别设立1家机构。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方案已获省批复的县(市、区),可享受设区市设立民间融资机构的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2.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3.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4.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5.公司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6.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7.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8.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9.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者本设区市的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

10.符合下述条件设立的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受前款经营区域规定以及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上限规定的限制:

(1)最近1个会计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作为主发起人;

(2)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

(3)注册地在济南市或青岛市。

1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12.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1.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本县(市、区)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2.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3.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对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

4.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5.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登记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

7.严禁以登记服务机构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机构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机构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8.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

9.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条件成熟时可与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互联。各市要积极推动登记服务机构信息库实现联网互通。登记服务机构应对客户的登记信息保密。

10.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团队、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业资质的要求,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从业资质的规定执行。

11.对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在相应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可参照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规定进行规范。

(三)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登记与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等报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设区市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会同工商或民政部门,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工商或民政部门凭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办理民间融资机构登记。

民间融资机构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送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并备案。

三、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设区市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要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机构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各级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四)各设区市和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五)民间融资机构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四、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牵头做好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方案及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计划,并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从实际出发,对民间融资机构提供财、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条件成熟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逐步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民政部门要为民间融资机构依法高效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材料,应视为其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三)清理整顿投资类公司。在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对违法违规、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各设区市应开展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合法、规范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四)积极总结经验。各地要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同时,要把握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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