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退税十篇

2024-09-13

出口不退税 篇1

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是一国政府对出口货物采取的一项免征或退还国内间接税的税收政策。目前,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把货物在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 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免税与上述含义相同。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 因此, 出口时该货物本身就不含税, 也无须退税。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 照常征收, 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这一政策。

二、出口不退税的行为与财务核算

1、出口不退税的行为

目前一些外贸公司为了扩大出口业绩以获取政府补贴、银行授信额度等短期利益, 在实际经营中真自营假代理, 于是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 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 税。这7种行为是: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 (免) 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 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 (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 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 (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 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 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或协议) 的。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 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 (其他运输方式的, 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 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 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 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 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 (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 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2、出口不退税的财务核算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 (免) 税的, 一经发现, 该业务已退 (免) 税款予以追回, 未退 (免) 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 (含省级) 税务机关批准, 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 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 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 (免) 税。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视同内销, 计提销项税额。具体操作是:

首先, 将出口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不计算应收的退税款。

其次, 再根据下列公式计算销项税金: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 (1+征收率) ×征收率

注意将上面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

再其次, 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需作转出, 可以直接进行抵扣。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 如果生产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 可以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果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 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 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 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三、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为一生产性企业, 2010年5月出口A商品, 取得出口收入10万美元, 没有内销收入,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万元, 假设A商品为退税率为零的商品, 汇率比例为:100美元=675元人民币, 增值税税率为1 7%, 甲公司该月无留抵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6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675000

2、计算销项税额先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675000÷ (1+17%) =576923.08 (万元)

计算销项税额=5 7 6 9 2 3.0 8×17%=98076.92 (万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或视同内销的出口收入) 98076.9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8076.92

注:如果一开始就知道是出口退税率为零, 也可将上面两个步骤合并处理。

3、将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减计算该月应纳的增值税。

摘要:我国相关政策规定, 新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 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 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本文为此具体探讨了出口不退税的分析及其财务核算的处理。

出口不退税 篇2

关键词:出口退税,主要贸易国,贸易出口

一、引言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于出口贸易的影响, 主要是由于出口商品非价格竞争力的替代效应, 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 可以降低出口企业出口成本, 增加出口盈利, 充分发挥非经济竞争优势, 借此提高企业自身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自2001年中国加入W T O, 我国对外贸易出现了连续的高速增长。从2002年至2008年, 贸易增长率一直保持在15%以上。面对日益规范的国际市场环境,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W T O认可的出口鼓励政策, 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成为宏观调控中相机选择的政策工具。出口退税的目标已经由单纯的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增加国家外汇储备转变为优化出口结构, 提高出口收益和出口退税的经济效率。退税原则也由中性转为非中性。

本文运用时间序列模型分析方法, 分析出口退税对于贸易的长期及短期影响。本文选取与中国贸易关系最密切的美国作为研究对象。一直以来, 美国都是中国的第一出口大国。研究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与美国的贸易影响, 可以比较全面的做出退税政策的影响评估。采用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实际汇率, 以期更有效剔除汇率及通货膨胀的影响因素, 充分分析出口退税对于出口贸易的长期影响。通过计量的方法对于出口退税的短期影响进行分析, 以期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出口贸易在极短期内的影响。

二、实证模型构建

在利用计量模型分析出口贸易的影响因素时, 普遍认为出口额、出口目标国经济能力、出口产品价格竞争力、汇率及其波动率、出口退税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由此建立贸易长期均衡模型:

其中, X t中国对主要贸易国的实际出口额。Y tf是出口目标国经济活动的指标, 本文选用各国月度工业产值指数表示。P t双边实际汇率, 反映两国产品相对竞争力。V t是两国实际汇率波动率的度量指标。本文使用前12个月实际汇率波动率的标准差估算本期汇率波动率。R T t是中国各月实际出口退税额。本文认定滞后期为5个月。一般企业出口无定向贸易国, 所得全部退税款项用于企业生产, 所以本文选用各月实际出口退税总额。

各指标数据求源:W IN D数据库。X t、Y tf、R T t经过Census X 12程序进行季节调整。数据起始时间为2002年4月, 样本区间为2003年5月至2007年6月, 频率为月度, 共计50个样本。

三、实证模型的检验与估计

实证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贸易出口的影响, 估计其对于各主要贸易国的长期政策弹性。先对时间序列计量模型进行平稳性和协整性检验, 再对方程进行回归分析。

1、平稳性检验

本文采用ADF检验法 (Aug m ented Dickey-F uller T est) 检验各变量的单位根。采用AIC准则来确定给定时间序列模型的滞后, 使用画图的方法确定在ADF检验中是否包含常数项或者时间趋势项。在ADF检验中, ㏑X、㏑Y、㏑P、㏑V、㏑R T有单位根的零假设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无法拒绝, 则在1%显著性水平下, 五个时间序列都为非平衡序列。而△㏑X、△㏑Y、△㏑P、△㏑V、△㏑R T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零假设, 为平衡序列, 即均为I (1) 序列。对残差序列进行ADF检验, 可知, 出口退税对美国的贸易模型中, 残差序列的ADF统计量均小于5%的临界值, 即, 并且DW值接近2, 该序列平稳且不存在自相关, 则各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

2、协整检验

对于具有相同单位根性质的时间序列, 可以利用J oh ansen检验来判断它们是否具有协整关系, 从而考察ln X、ln Y、ln P、ln V、ln R T五个时间序列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额具有明显的时间增长趋势, 所以本文选择协整项里包含截距项、时间趋势项的协整模型, 根据AIC和SC准则确定变量的滞后阶数为1。检验结果表明,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 迹统计量和最大特征值检验都表明中国对三个主要贸易国、地区的模型存在且只存在一个协整关系。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 (W L S) , 出口退税政策对美的贸易协整模型为:

四、结论

从上面的协整方程可以看出, 在长期内, 出口退税对于出口贸易增长起到正的促进作用。系数表明, 出口退税增加1个单位, 出口贸易额增加0.0068个单位。对于美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弹性相对较小, 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因为中美贸易失衡, 主要是由于两国贸易结构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的货币体系中, 盯住美元的传统汇率机制使美元长期处于中心货币地位, 使人民币对美元的双边实际汇率对贸易的影响十分显著, 而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作用较小。

参考文献

[1]、裴长洪.论转换出口退税政策目标[J].财贸经济.2008.02.10-16

[2]、朱宇.出口退税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7 (06) .50-54

出口退税率上调利好纺织出口 篇3

据路透社报道,中国一直将出口退税作为调整外贸结构、解决贸易平衡的工具。面对目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中国再度调整出口退税率,增加外贸出口。尽管调整空间和调整额度比较有限,但这一举措主要表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取向,是要配合“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发挥外贸新优势,增强外需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拉动力,进而带动世界经济复苏发展。

据悉,2008年-2014年前11个月,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额同比增速分别为8%、-10%、24%、21%、2%、11%、5.6%,而越南同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额同比增速2009年以来的均值在40%以上,国内成本(劳动力、环保、原材料等)的持续攀升导致我国纺织业的国际竞争力被削弱。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学智表示,“从宏观层面来看,整个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因此此时出台完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性是很强的。”刘学智分析,包括出口在内整个外贸进出口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贡献率较低,去年上半年甚至是负贡献,“下半年转正后也很低,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口也就成了稳增长非常重要的一环”。

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6%提高至17%,从全行业看是利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行业内企业因产品结构、业务结构的不同,受益程度有差异,产品以纱线为主、以出口为主且议价能力相对较强的企业将明显受益。

以纱线为主的出口型企业逻辑上将充分受益,但从业务层面的历史经验来看,纺织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议价能力极为有限,在下游客户充分了解供应商的成本结构及政策变化的条件下,下游客户将努力争取更多比例的政策性红利。考虑到目前下游客户下单较为谨慎的整体大环境,议价能力相对较强的龙头企业预计将部分受益于出口退税率提高的政策性红利。

提振出口

专家称,总体上这次退税率的调整,市场此前普遍无预期。由于出口退税影响增值税,而增值税本身作为流转税并不影响利润表,因此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对企业利润并无直接影响,但可以看作提升出口退税率增加了企业提价空间,即增加了营业收入、从而最终贡献利润,但这仍要取决于企业的议价能力。

按照一个百分点的收益对主要纺织品出口公司进行静态测算,因为外商借机压价以及加工贸易部分无退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实际收益额会小于理论测算值。此次出口退税率仅涉及纺织制造部分品类的纱线、织物等,对行业影响低于前面测算。涉及此次品类调整的公司均将受益,受益程度取决于调整品类在公司出口收入占比及公司出口比例,出口比例越高、受益品类占比越大,受益程度越高。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周景彤认为,“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方面促进出口,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另一方面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层次,提高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是服务于国家对外贸出口结构的调整需要。本次出口退税率由2009年的16%提升至17%,主要是针对过去3年纺织品服装的出口持续低迷、中低端订单加速流向东南亚国家等不利环境。

专家倾向于将本次出口退税率的提高,理解为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的工具,核心诉求依然是稳定外贸、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在投资、外贸、消费“三驾马车”中,目前的投资缺乏大规模刺激的条件(财政相对吃紧、民间投资积极性不高)、大宗消费持续低迷(地产市场低迷,新兴消费短期内难以发挥重大作用),提振外贸也有利于提振国内经济。从这个角度来看,出口退税率的提高预计只是提振外贸的一部分,作为出口大类的纺织品服装必然有所受益。

专家指出,纺织行业“增持评级”,从中期趋势来看,棉纺织企业自2010年以来的高成本困境,有望于2015年开始反转:2010年以来,棉纺织企业面临不断攀升的高成本困境,随着人力成本开始自然增长、环保成本见顶、主要原材料棉花价格下降,棉纺织企业有望在2015年迎来困境反转,提升国际竞争力。

完善出口退税机制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表示,此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四大措施,最主要的作用便是有效加快企业退税效率。“目的就是一个‘快。”会议提出的第一项措施便是下放审批权限,将把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后可将外贸企业退税审批一并下放。

“为什么需要下放到县(区)一级?因为如果还像过去那样层层报批,那么什么时候才能批下来呢?外贸企业拿不到退税的话,缺少周转资金,就很难做得下去。”何伟文表示,这项改革措施使得企业获得退税的时间成本大大降低,经营决策的预测性更强,“否则老是等着退税,没有一个准,会影响正常的预期。”完善出口退税等措施将有利于2015年出口稳增长和调结构。

这次出口退税的意图比较直接,刘学智认为,如对于高能耗和低附加值企业没有给予帮扶,这样可以起到对外促出口和对内调结构政策“联动”的效果。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此前表示,中国对外贸易规模大,虽然整体上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但单位出口对增加值的拉动作用逐步增加。

何伟文指出,经济新常态下,外贸也相应进入新常态,“不光是速度而是从结构上去变化,更多去提升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何伟文注意到,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出口不退税货物纳税评估相关政策 篇4

一.出口不退税货物征税政策依据

㈠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负责部门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㈡《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㈡《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八.消费税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二.如何查询出口不退税货物

㈠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操作性差)

㈡按照商品代码或名称查询相关网站

建议点击中国出口退税资讯网税率查询(税税通博客有链接)

㈢利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查询: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

㈣携带相关资料(报关单)到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查询。

三.出口不退税货物征税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四.收入的确认和时间节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五.纳税申报表填写

㈠收入:

外贸企业应填写在主表和附表一征税收入未开具发票收入中。生产企业应填写在主表和附表一征税收入开具普通发票中。

㈡进项税额:

均应填写当期认证当期抵扣相应的栏次中。

六.其他问题

 ㈠滞纳金起始点为出口日期次月申报期结束次日始。

 ㈡增值税专用发票多项,既有退税货物也有不退税货物如何处理?  解决办法:

 ⒈办理增值税红字发票通知单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 ⒉填写“分批单”,待退税部分办理申报后不退税部分到退税部门办理《出 七.出口部退税货物评估操作

㈠管理部门取得企业不退税明细

㈡对照明细,填写自查报告,并编列自查报表 内容包括:

⒈企业基本情况

⒉出口货物退税与不退税货物销售情况

⒊成本核算是否分开核算(进料加工贸易)

⒋出口不退税货物申报纳税情况

⒌是否按期计提销项税额

⒍出口不退税未计提销项税额或未缴纳税款情况

⒎其他

㈢计提销项税凭证(FOB价换算销售额情况)㈣购进发票凭证

㈤增值税明细账、成本明细账(进料加工贸易)

㈥管理部门评估岗人员核查

㈦按照评估报告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㈧其他事项(按照征管部门时间要求提供资料

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明确 篇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对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税务总局曾经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为了公平税负,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这一规定,统一了集装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

试析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 篇6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 出口退税制度设计对国内产业结构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然而, 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制度与产业结构优化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如下矛盾:

1.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够合理。

我国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虽然历经多次调整, 但当前的基数还是按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执行, 中央财政负担出口退税中属于基数部分退税额, 基数以外的部分按照92.5%:7.5%的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担, 这种机制尽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但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拉大了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从而不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间接强化了地方保护主义, 破坏了对外贸易结构的合理性, 加剧了市场的分割等。

2. 分类标准造成的不合理的退税差异。

出口的商品对应哪一个十位数的海关商品编码关系到该商品适用哪一级的出口退税率。基于商品进出口环节的实际状态和客观属性而创立的《协调制度》 (HS) , 是为了征税、统计的需要, 将商品按照自然属性、实际状态、用途性能, 并参照各国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而差别化的出口退税政策却是政府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出口状况而制定的灵活政策措施, 在政策执行人的主观认定或意愿上与《协调制度》规定的商品客观属性有着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 国家想调控的某些商品实际上并未被调控, 本不属于调控范围的商品却错误地被调控。

另外, 在税率的设置上, 经常出现同属于一大类商品, 但因为归类的细微差别、不同的申报地点, 都会造成退税率相差甚远。因为出口商品的正确归类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但目前除海关和协调制度委员会以外, 我国出口企业甚至和出口退税有关的部门对此分类标准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以致出现企业原先预计的退税率与商品经海关报关后的归类裁定的退税率不相符的情况, 导致归类争议不断。

3. 出口退税基数长期不变, 地方政府负担逐年加重。

如今我国出口增速每年保持在20%以上, 出口额已经翻了几番, 但出口退税基数却一直没有进行调整, 其直接后果是:出口贸易额越高, 地方财政负担越重。

此外, 出口退税基数的确定也很不合理, 新增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并未纳入退税基数, 新企业的出口增加了退税增量, 地方政府负担也随之加重。

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具体建议

1. 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一是建立出口地财政负担的退税与其增值税分享相对等的机制。按照“谁出口、谁受益、谁退税”的原则, 改变中央和地方承担的退税范围, 如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地方共担改为由中央全额承担;基数内出口退税由中央承担改为地方承担;对于本地外贸企业因异地采购原材料或使用外地上游产品出口而发生的出口退税, 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或由中央财政先行垫付, 再根据中央、生产地和出口地共同负担的原则定期结算。在增值税的国内征收与出口退还上确保征退税环节的权责统一, 在出口经济管理和出口退税方面, 明确地方的主体地位, 做到权责相当, 充分调动地方支持出口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出口退税基数动态增长机制。鉴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 建议建立出口退税基数动态增长机制, 实行地方分担规模的总量控制或比例控制, 一方面可以极大地缓解地方财政所面临的压力,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此而导致的地方贸易保护和非理性的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同时, 建议将我国出口退税指标定为两年或三年一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比如在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巨变的情况下则一年一调整, 这样就可以在坚持基本原则不变的情况下灵活应变。另外, 通过科学预测出口规模, 使得实际应退税额与中央批准的可出口退税额度的差值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并允许对发生偏差的预算指标进行一定范围的调整。

三是以权责相当为基本原则, 使出口退税负担与税收收入分配相协调。实行“先退税、后共享”的办法, 先将国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取得的增值税缴入国库, 在扣除出口退税等支出因素之后, 中央和地方再在实际税收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 中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 对外向型经济不发达地区进行补偿。这种改革方式既保证了出口退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共同负担顺利实现, 又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再加上中央政府还适当降低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的比例, 会进一步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影响。

2. 推动HS分类标准的研究与应用。

正确识别商品的性状, 将之合理划为不同的十位税号, 对于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率非常关键。因此, 加大对参与出口退税的企业和部门推广HS分类标准的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 HS标准的制定与修改主动权掌握在英美等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手中, 我国对于HS的研究与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 因此在企业层面对于现行标准精读细解的同时, 国家也应通过相关机构积极争取参与国际HS标准的制定与修改, 力争将我国国内产业标准同国际贸易标准有机结合起来, 争取对外贸易的主动权。

3. 完善出口退税指标管理。

(1) 优化出口退税分担机制, 解决出口退税资金来源。由于出口货物退税退的主要是增值税, 而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 为解决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导致的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问题, 解决目前出口退税受益者与税负的实际承担者脱节的矛盾, 建议将全部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 而出口退税也按照共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分担。这使地方政府在负担了出口退税的同时又获得了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利益, “责、权、利”相协调, 可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对于退税指标之争夺。

(2) 加强对退税指标使用情况的监控。退税指标年度总体的需求预测估算难度较大, 预测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而, 退税指标一旦确定, 对退税指标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有步骤、有目的的检查就非常必要。其中最关键的应注意两点:一是指标计划预测必须因事而定而不是因人而定。要防止有些地方出现因人员少、审核量大等原因少报指标而形成计划指标不足, 大量应退税款往下年结转, 形成积欠。二是必须按照退税计划指标, 按进度退税。对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流程要简化细化, 不断提高基层出口退税的工作效率, 接受上级机关对退税进度的实时监控。

参考文献

[1].黄兆琼, 兰延灼.出口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中国税务, 2007;1

[2].董元斌, 牛倩.出口退税改革最终方向:零税率.中国财经报, 2007-10-16

出口退税政策研究的文献综述 篇7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论依据

关于出口退税的经济思想很早就有人提出,法国的重农学派的先驱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提出进口商品征税出口商品免税的思想,他认为,“出口税丝毫不应轻饶,而应全部取消,因为它是国王和王国前所未有的敌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则认为高关税比低关税危害更大,出口税比进口税危害更大。他指出在各种奖励出口措施中,要数退税最合理。商品输出国外时退回其国内交纳的一部分或全部税金,既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减少,也不会驱使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投入某些特定产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平衡和劳动的自然分配。虽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了出口退税的思想,但他仅从自由贸易有利于商品出口的角度考虑,没有从税收来源去认识。直到大卫·李嘉图才从税收来源及转嫁认识出口退税,他宣称如果没有出口退税,那么对出口商品的征税会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就将由外国的土地和劳动所有者负担。这些古典学者都是从总体上来阐述出口退税政策的必要性[1]。

现在的一些学者也从更广的角度来阐述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金兴健(2002)主张采取出口退税这种十分必要的成本竞争手段来刺激出口,而不主张使用货币贬值这种价格竞争手段来刺激出口[2],而汤贡亮(2003)认为,理性的出口退税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他首先说明了彻底退税在按照消费地征税和生产地征税下的两种情况,提出理想的出口退税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并分析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最后得出结论:理想的出口退税并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政策,而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措施,现实的出口退税制度应该是中性与非中性税收政策的有机结合,在以理想的出口退税为目标的前提下,出口退税还可以服务于政府其他政策目标[3]。因为出口退税作为一种特定的税收政策,与整个税收制度设置相比,既有共同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共同面表现为出口退税设置同样应考虑理想状态与其他政策目标的统一,同样是中性与非中性政策的结合:特殊面表现为出口退税并不是单纯的国内税制度,而是一种涉外税收制度,因此其设置必须尽量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减少其对自由贸易产生的扭曲效应。

刘剑文(2004)从间接税的转嫁性强调出口退税的必要性,指出出口退税作为一种宏观的调控政策,在各国追求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背景下,是WTO的公平贸易原则所认可,是鼓励各国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来竞争[4]。朱智强、张晓丽(2004)则认为,出口退税制度的定性问题应该跳出从“中性税收原则”的角度去探讨,应该以是否实现政府既定的长期经济战略目标为依据,也就是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为现行实施的“走出去”战略服务[5]。他们分析了“中性税收政策”虽然是理想状态,但由于现实困难所以难以实现,如果还要坚持以此为目标,会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降低征退效率,并且容易丧失出口退税政策的灵活性和权威性,因此以中性政策作为其理论依据是不合适的。而“非中性税收政策”同样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多征少退”虽然是目前中国长期施用的政策,但会导致出口商品成本的增加,降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进而挫伤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而“少征多退”的模式一方面会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是被视为出口补贴,有招致其他贸易国报复的风险。而“中性和非中性相结合的税收政策”似乎也并没有把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阐述的更有说服力,反而是更模糊,所以他们提出跳出是否属于中性政策的框架来讨论,以服务于当前的外贸政策作为其政策目标和理论依据。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研究

出口退税率调整是出口退税政策的中心环节,我国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经过了四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4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种类确定,档次多,矛盾大,比较复杂,难以掌握。

第二阶段(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退税率比较简便,在实施增值税零税率的同时增加了适用消费税应税货物的退税额,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的退税率或退税额在形式上,体现了出口货物“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

第三阶段(1995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口退税率变动比较频繁。体现了出口退税与外贸发展,国家财政收支状况之间紧密的关系。1995年起退税率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由原来的17%、13%、6%下调到14%、10%、3%,1996年进一步下调到9%、6%、3%。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开始上调为14%、11%、9%,1999年再次上调为17%、15%、13%。

第四阶段(2004年1月1日至今):新机制实施中,出口退税率调整进入频繁调整阶段,为了适应结构性调整出口产品的需要,实施的出口退税率包括了17%、16%、15%、14%、13%、11%、9%、5%七个档次,其中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调整是出口退税政策中对中国出口贸易产生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的因素,关于出口退税率的研究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关于退税率的调整对出口贸易产生的各种效应,李万甫、马衍伟(2000)指明出口退税政策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能够产生以下效应: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提高出口商品非价格竞争力的替代效应、扩大海外净需求的出口效应、平衡预算收支的财政效应[6]。2004年1月1日中国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扈启曙、李双燕(2004)就通过分析这次调整对政府和企业以及对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可能带来的后果[7],阐述了此次调整对于缓解中央政府财政压力,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促进企业资金周转的正面效应,同时也指出了可能带来的出口增长率下降、部分出口企业面临压力、地方政府受到冲击等负面效应,但是他是着重从理论上进行了定性的分析,而陈平和黄健梅(2003)不仅从理论上系统阐述出口退税对出口盈利性,继而对出口规模的作用,而且他还运用基于ECM模型的协整分析、Panel Data分析等实证分析工具来探究这种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双面效应[8]。董皓、陈飞翔(2004)在基于1985到2001年滞后一期的时间序列数据,定量研究退税政策的出口鼓励效应[9]。谢丽芬、谭晶(2005)通过分析2004年新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效应,得出了此次调整可以产生促进产业升级和出口产品业结构升级的正效应,但是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效应,比如影响国内的价值链,增大贸易摩擦,加剧利用加工贸易走私等等[10]。严选晨、夏鸣、王进猛(2001)分析了1994年以来各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所引起的出口贸易增幅的变化,以及各年份中出口退税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得出结论: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贸易的有力支持,而净出口增加能带动国内经济的增长,所以出口退税实际上是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器,而出口贸易的增加又会导致出口退税的增长[11]。张友仁(2003)则以不完全竞争为基础,运用库诺双头模型(Coumot Duopoly),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其基本观点是:出口退税不仅有利于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中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即出口促进效应)[12],而且还可以增加本国厂商的利润(即利润转移效应),改善本国厂商在与其他国家厂商的非合作性竞争中的相对地位。熊效冉(2008)针对2007年7月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中主要涉及“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下调2 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研究了2007年1月至9月的出口总值尤其是退税率调整的产品出口变化,分析了退税率调整的正面影响有防止国内资源流失、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良性循环、缩减贸易顺差间隙、缓解国际贸易摩擦、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同时对企业或行业有负面作用主要是出口成本增加、减少了经营利润[13]。

其次,关于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阎坤、陈昌盛(2003)利用1985—2000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OLS分析,得出结论,政府调整出口退税率仅仅影响从事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的行为与决策,从贸易结构来看,一般贸易基本上占总体贸易的不到五成[14],所以应该对出口退税率作结构性调整。屠庆忠(2003)通过建立国家层次出口退税行为的概念模型,其中指出了国家对外贸出口的预期增长率应构成决定出口退税率的约束条件,并且进一步说明了针对不同的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定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按照结构优化的要求,突出重点,许多资源性产品与初级产品的出口设置较低的退税率有利于改善出口国的国民福利[15]。方谭(2004)认为出口退税率下调是一种“中长期利好”,对出口贸易的结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16]。陈军才(2005)运用现代时间序列分析中的干预分析方法,并且将出口商品分成了22大类,分析了2004年出口退税率结构性调整对各类出口产品的影响程度,指出此次调整只对少数产品的出口有一定的正面影响,而且影响并不显著,对绝大部分产品的出口都有负面影响[17]。邓远军(2005)以微观分析的方法,从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及出口方式影响的分析得出结论: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整体影响有限[18]。

最后,关于最优出口退税率的研究,耗散结构理论(The theory of Dissipative Structure)是1969年由比利时自由大学物理学教授普里戈金(J.Pryogin)提出的,通过综合考虑各项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应适时调整本国的退税率结构,在各种动态因素的影响下把握一个最佳的退税率结构[19]。阎坤、陈昌盛(2003)认为,一国的出口退税率最优点应该在这样的位置“由出口增长所引起的税收的边际增长率应该等于退税支出的边际增长率”[20]。陈红伟(2004)在受到最优税制的启发下,利用数学模型得出关于最优退税率的结论:当出口产品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只有设置复退税率才可能实现最优,而最优的复退税率则应该使每种产品的边际出口贡献相等,使出口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趋于一致[21]。

三、小结与启示

出口退税程序 篇8

签定外销合同——开具信用证——开始组货——办理商检——报关——联系外运公司准备货物出运——结汇——申报外销收入——核销——办理退税

1、签定外销合同,审查出口商品是否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如需要,则须先办好许可证申请工作。

2、注意信用证开具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审查是否有无理要求。

3、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出口货物。

4、办理出口商检,取得商检换证凭单(需提供发票,装箱单,信用证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厂检合格单,商检申请单)

5、联系外运公司,交货物运至指定外运提供报关所须单证(需提供发票,装箱单,信用证及复印件,一方盖章的合同复印件,报送委托书,商检换证凭单,如有需要须进出口许可证)

6、按信用证要求制单结汇。

7、向结汇银行申报外汇收入。

8、向外运公司索回出口货物的核销单报关核销联,联同外销发票,结汇水单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

9、凭核销证明及发票,专用缴款书,及退税申报向国税务局办理退税。

如何申请委托代理出口

一、选择代理出口对象。

二、外贸企业了解考察。外贸企业接受委托后,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考察。

三、核算产品出口成本。生产企业向外贸企业提供本企业的最低出口价格,由外贸企业核算并确定产品的出口成本。

四、选择客商。可由生产企业自找,也可由外贸企业选定。要注意所选择的贸易对象的资信调查,这一过程可委托外贸企业或银行咨询机构办理。

五、签订工贸代理协议。即用法律形式明确工贸双方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工贸代理协议内容应含:

(1)从产品供货角度,明确生产企业对其产品交货期、交货数量、产品质量、供货价格承担义务;

(2)从商务角度,明确外贸企业应对产品出口过程中涉及的对外的商务联系、货物出口报关、租船订舱、办理出口商品检验、保险、缮制有关出口单证承担义务;(3)协商确定代理出口手续费比例、结算方式和外汇留成比例;(4)明确在可能引起的商务纠纷中工贸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签订外销合同。在准备工作就绪后,生产企业就可以委托外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作为外销合同的共同卖方,在外销合同上签字以示确认,并共同承担合同义务。

七、履约。外销合同签订之后,生产企业要经常向外贸企业通报有关生产进度情况,外贸企业也有义务向生产企业反馈国际市场信息和客商的新要求。在履约过程中,工贸双方要经常沟通情况,共同配合,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生产和办理出口手续。

八、工贸结算。外销合同执行完毕,工贸双方按协议有关条款结算。即外贸企业在银行结汇后,扣除产品出口时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外贸手续费和其他双方确认的费用,将货款如数支付给生产企业。同时,由外贸企业测算外汇留成,经市或省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给生产企业。

外贸出口退税步骤

退税:要先把单证收齐(相对应要报送的必须认完证。核完销。再输进6。0系统拿去预审)

主要几点:进货:1.关联号2004+所属月份+每张的报关单第一张就编写0001(2).申报年月:所属月份(3)序号:照报关单上的进项一张一张输.比如关单号042(关联号0001)对应有7张进项.第一张就编写0001.0002.0003……申报批次如果相同月份分两单送就要填1。2次。如果月份如果只送一单那批次就不用分了。不同月份的进项要报送必须分单报。。

(4)进货凭证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5)商品代码:就是所属品名前的那个小数点去掉拼在一起。出口:1。关联号2004+所属月份+0001(一张报关单号输一个序号)

2。序号:照报关单的品名分序:比如有3个品名。0001。0002。0003但关单号还是0001。因为这三个品名是同一张关单。报关单号:单号+序号

录入完之后。再重新进到进货的去序号重排一下关联号。还有审核认可(当前所有)出口的也一样。最后插一个软盘。再按生成预审报数据。关联号:按满天999999为止。选择A盘。这样就可以拿去预审了。。预审当中如有疑点。得拿回来改正。直到疑点消除以后就可以正式申报了。正式申报步骤如下: 1。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2。进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按上方增加键-再按一下左边的申报年月-再保存一下-退出

3。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 4。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

5。退税正式申报-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扩展-分层次统计-选择供货方纳税号再按>下一步-计税金额.税额.退税额>下一步-选择备注-确认-报表打印 6.生成退税申报软盘(可用预审盘)报送的资料如下

退税汇总表(自填)进货.出口明细表..如上从系统里打印出来..核销单报关单进项出口票对相应的叠好装订在两单两票的封面上..还有一份退税情况说明函跟一个软盘。

依次点击“系统维护”菜单→“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点击“修改”按钮,相关修改如下:

1)企业代码:企业的10位海关代码(10位)确定,应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所列”企业海关代码”一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例如3122212345(重点审核项,不得填错)2)纳税人识别号:企业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例如3101***(重点审核项,不得填错)3)企业名称:企业全称(打印报表等使用,应认真核对)

4)中央外汇指标、退税指标、关单备报月数、远期收汇天数:可暂不填 5)计税计算方法:选2(即单票对应法,重点审核项,不得填错)6)开户银行码:退税银行代码,可不填.7)开户银行名称:按退税机关审核认定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所列退税银行名称填列.8)银行帐号:按退税机关审核认定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所列退税银行帐户填列.9)换汇成本检查:选T(检查).10)进货足额检查:选2(同时检查增、消).11)是否预申报:选T(进行预申报).12)是否分部门核算:暂选F(不录入部门代码)13)是否分部门申报:暂选F(企业内申报序号唯一)14)是否财务挂钩:暂选F 15)税务机关代码:310115(其他区域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前6位填写)16)税务机关名称: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其他区域按照所属征税机关填)

4.将原申报系统(如V9.0或UP版)的数据导入退税软件V10.0中,需对原版本数据进行备份。对于没有历史数据的企业(全新安装退税软件V10.0)或首次使用退税软件进行申报工作的,可以不必进行如下步骤的操作:

如果你用的是大连龙图的退税申报软件的话,从向导的第八步:已申报数据确认---已申报出口明细数据查询---找到需要撤销的那批关联号,点„认可申报‟---„当前关联号转为待申报‟即可重新修改申报。

在向导中,第六步中“确认正式申报数据”,最下一行“撤销本次申报数据”,输入相应关联号,即可撤销,返回修改。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0版本 第七步 生成了软盘后发行前面明细账有错,要怎么修改啊,若不能修改要怎样补救啊?

问题补充: 十万火急,谢谢

提问者: applecheers解决时间:2010-1-18 13:10

就是在税务局下载的那个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0版具体如何操作?我不是做财务的,我们财务跟我说了一遍但是太快了我记不住,只知道是按照步骤一步步下来的,有的就填,没的就空着,但是有些不明白,谁给我一份完全的操作流程?谢谢

问题补充:

对了,向导第四步,有个“生成预申报软盘”,那个关联号是怎么填的?是自己随便编的吗?

提问者: 北水未央0818-四

最佳答案 关联号一般在一开始就得编排好,都是自己编写的,一般是“年+月+申批次”如,2010年1月份第一次申报,那么第一笔记录的关联号可编为201001001.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申报批次:本月第几次申报,如第一次输入“1”。

序号:四位数字码,特别注意,序号一个关联号内不能重复。如果一个月内有多次申报,可以按顺序连续编排。在数据录入时,可以都输入“1”,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然后进行“序号重排”,建议按批次加顺序号进行物理排序。

出口进货标志:录“0”,表示既有进货又有出口;“1”表示只有进货;“2”表示只有出口; 税种:增值税选“v”;消费税选“c”;

出口发票号:即企业出口商品的定单外运编号;

报关单号:12位,由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9位码+0+商品项号组成。注意:

1、当报关单上只有一条记录时,录入“9位码+0+商品项号01”;

2、当报关单上有多条记录时,有几条记录要逐条录入几次,在9位码后面第一条加“001”,第二条加“002”,以此类推;

3、假如关单上有4条记录,其中第三条不申报退税,录入时则不录入“003”项,录第4条记录直接跳到“004”。

出口日期:输入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录入实际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的依据,如报关不是FOB成交价,就换算成FOB价后录入。

核销单号:7位码,见核销单右上角或报关单内的批准文号,如“069956703”,数字间不得留空格。委托代理出口的,此栏也应录入,否则审核出错。

代理证明号:若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输入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右上角12位码(即2位年份+4位地区码+4位顺序码+2位项号);项号录入规则同报关单项号;若自营出口的,此项为空

远期收汇证明:属远期收汇的,录入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号;非远期收汇的,此项为空,不得录入任何内容; 出口备注:可录可不录。

商品代码:见关单商口明细中“商品编号”,区分以下情况录入: 1,8位商品码

①商品编码仅为8位的,录入8位商品编码后补加“00”补足10位码;

②同一商品名称相同,对应不同的征税税率,如征13在10位商品编码后加1,征17则加2(注意)。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生成,和报关品不一样,也无需改动 单位:系统自动生成,不能改动

出口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关单上相应数量

进货凭证号:10位发票代码+8位号码;

退消费税的,进货凭证号录消费税专用税票号码,该号码录入,系统自动补录到专用税票号码栏。

分批批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的必须录入,若增值税发票数据1000,本次出口400,结余600,则本次录入分批批次“1”;下次用分割单申报时录入分批批次“2”。供货方纳税号:按进货凭证的对应内容录入;

进货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关单数量并且与“出口数量”一致;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录入对应的数量;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录入原材料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加工费或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如果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原材料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则录入加工费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购进其他外贸企业调拨的货物出口的,按分割单的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增值部分的“进货数量”为空。(特别说明:上述金额录0时,不要在备注栏加“WT”)。

计税金额:即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法定征税税率:录入该产品的征税率,增值税为17或13;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按小数点方式录入,如10%,录入0.1;从量定额的录入单位税额。

税额:自动生成。如果生成的税额比发票上的税额大,要进行修改,小的可以不作修改,按回车进入下个字段;

退税率:系统根据商品码自动生成; 可退税额:自动生成;

申报标志:空 : 该记录处于未申报状态 R : 该记录已确认需要申报。上述标志不需录入,系统自动生成;

以上完毕后,点击“保存”,按提示进行确认或确认并继续追加。

注意:退消费税的,在上述增值税数据采集完成后,再进行消费税进货数据采集即可,不需要再做出口处理。

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数据分解后分别在出口录入和进货录入中进行“序号重排”、“审核认可”。

(二)数据加工处理

实退税数量以下为空,并不为错,数据加工处理后将出现数字。

①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对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码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进行检查。执行“数据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此步必做,否则申报数据容易出错,并且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进货金额、退税率、应退税额等栏目数据无法生成)。如果检查结果出现错误标志“E”或“W”,则需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关联检查后有“E”错误,必须检查。②换汇成本关联检查

建议要求所有外贸企业均在系统配置中设置换汇成本的检查。③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 ④生成预申报数据。

在关联检查结果未出现“E”的情况下,进行如下处理:

预申报:点击“数据加工处理” 之“生成预申报数据”,依提示生成一个文件夹,将该文件夹压缩命名为本单位的海关代码,在国税网站上进行预审。输入关联号≤“”,在空白处输满“9”,生成预申报数据。

(三)、预申报及预审

1税务机关反馈预申报审核结果。

2业根据反馈的预申报审核结果调整申报数据,准备正式申报。

关于预申报的方法,各个地方处理不尽相同,有些是上传国税网,有些是上申报大厅申报

(四)、退税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执行“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将数据提交到“正式申报环节”。

1、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表 ①、查询并打印退税申报表 确认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表格。

打印明细申报表:在“退税申报本次申报明细”和“退税进货本次申报明细”中,执行“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预览无误后,点击打印及可。②、生成并打印汇总表

汇总表的主要内容根据明细表数据自动生成,但企业可以进行修改。注意以下内容是否有误: 申报年月 申报批次 总进项金额 申报退税额 打印汇总表,同上。打印主要对“扩展功能”。

注意一点:汇总表上的应退税额和进货税额可能和明细表上有点小差异,修改的方法是:1应退税额要达到三表统一2进项税额要求和进货明细表的数据统一,和出货不统一,不影响退税申报

上述操作后,若发现有错误或已申报数据中无数据,点击“撤销本次申报”,重新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生成申报。③、生成退税软盘:

执行“数据统计上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路径后点“确定”。生成申报软盘共12个文件: 建议:每一次申报按“申报年月+批次”在硬盘建立一个文件夹进行数据备份,以防软盘损坏,避免批次及序号重复。

2、整理装订单证

按照出口明细表顺序逐票整理装订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须报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

3、上门申报退税

携带申报表(主要包括:汇总表三份、进货明细表一份、出口明细表一份)、申报单证和电子申报数据(软盘或U盘)到申报大厅办理退(免)税申报

三、出口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一)、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外贸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交单工作

(三)、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四、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明细数据录入 “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进货数据明细录入”,进入操作窗口,点击“增加”进入编辑窗口进行数据录入,具体要求如下:

关联号:必录内容,一个内不能重复,一次申报可以有多个关联号。

1、企业按“2位年+2位月+2位号批次+4位顺序号”有规则编排关联号。必须保证每一个关联号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相等,并且换汇成本正常。

2、对多条进货(出口)对应一条出口(进货)或多条进货对应多条出口的,可使用一个关联号;

部门代码:只有分部核算单位录入。在“部门代码”维护完成后,点击下▼选择。注意:进货和出口的部门码必须一一对应,同一部门码项下同一商品的进货和出口数量必须相等; 部门名称:系统自动生成;

申报年月:本次申报的退税所属期,如“200704”,以本次申报报关单中日期最迟的月份为申报月份,如:本次申报有3份报关单,出关日期分别为“20070115”、“20070103”、“20070319”,那么本次的申报年月为“200703”。但遇到有退税率调整的,要分开申报。此栏按系统进入时显示的“当前所属期”自动生成,亦可以更改,为了操作方便并保证准确录入“申报年月”,建议在每次数据采集前,先对“当前所属期”进行更改。

月份第一次申报,那么第一笔记录的关联号可编为201001001.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申报批次:本月第几次申报,如第一次输入“1”。

2、序号:四位数字码,特别注意,序号一个关联号内不能重复。如果一个月内有多次申报,可以按顺序连续编排。在数据录入时,可以都输入“1”,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然后进行“序号重排”,建议按批次加顺序号进行物理排序。

3、出口进货标志:录“0”,表示既有进货又有出口;“1”表示只有进货;“2”表示只有出口; 税种:增值税选“v”;消费税选“c”;

4、出口发票号:即企业出口商品的定单外运编号;

5、报关单号:12位,由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9位码+0+商品项号组成。注意:

1、当报关单上只有一条记录时,录入“9位码+0+商品项号01”;

2、当报关单上有多条记录时,有几条记录要逐条录入几次,在9位码后面第一条加“001”,第二条加“002”,以此类推;

3、假如关单上有4条记录,其中第三条不申报退税,录入时则不录入“003”项,录第4条记录直接跳到“004”。

6、出口日期:输入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

7、美元离岸价:录入实际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的依据,如报关不是FOB成交价,就换算成FOB价后录入。

8、核销单号:7位码,见核销单右上角或报关单内的批准文号,如“069956703”,数字间不得留空格。委托代理出口的,此栏也应录入,否则审核出错。

代理证明号:若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输入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右上角12位码(即2位年份+4位地区码+4位顺序码+2位项号);项号录入规则同报关单项号;若自营出口的,此项为空

9、远期收汇证明:属远期收汇的,录入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号;非远期收汇的,此项为空,不得录入任何内容;

10、出口备注:可录可不录。

11、商品代码:见关单商口明细中“商品编号”,区分以下情况录入:

1,8位商品码

①商品编码仅为8位的,录入8位商品编码后补加“00”补足10位码;

②同一商品名称相同,对应不同的征税税率,如征13在10位商品编码后加1,征17则加2(注意)。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生成,和报关品不一样,也无需改动

12、单位:系统自动生成,不能改动

13、出口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关单上相应数量

14、进货凭证号:10位发票代码+8位号码;

15、退消费税的,进货凭证号录消费税专用税票号码,该号码录入,系统自动补录到专用税票号码栏。

16、分批批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的必须录入,若增值税发票数据1000,本次出口400,结余600,则本次录入分批批次“1”;下次用分割单申报时录入分批批次“2”。

17、供货方纳税号:按进货凭证的对应内容录入;

18、进货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关单数量并且与“出口数量”一致;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录入对应的数量;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录入原材料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加工费或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如果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原材料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则录入加工费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购进其他外贸企业调拨的货物出口的,按分割单的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增值部分的“进货数量”为空。(特别说明:上述金额录0时,不要在备注栏加“WT”)。

19、计税金额:即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20、法定征税税率:录入该产品的征税率,增值税为17或13;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按小数点方式录入,如10%,录入0.1;从量定额的录入单位税额。

21、税额:自动生成。如果生成的税额比发票上的税额大,要进行修改,小的可以不作修改,按回车进入下个字段;

22、退税率:系统根据商品码自动生成;

23、可退税额:自动生成;

24、申报标志:空 : 该记录处于未申报状态 R : 该记录已确认需要申报。

25、上述标志不需录入,系统自动生成;

26、以上完毕后,点击“保存”,按提示进行确认或确认并继续追加。

27、注意:退消费税的,在上述增值税数据采集完成后,再进行消费税进货数据采集即可,不需要再做出口处理。

28、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数据分解后分别在出口录入和进货录入中进行“序号重排”、“审核认可”。

(二)数据加工处理

实退税数量以下为空,并不为错,数据加工处理后将出现数字。

①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对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码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进行检查。执行“数据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此步必做,否则申报数据容易出错,并且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进货金额、退税率、应退税额等栏目数据无法生成)。如果检查结果出现错误标志“E”或“W”,则需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关联检查后有“E”错误,必须检查。②换汇成本关联检查

建议要求所有外贸企业均在系统配置中设置换汇成本的检查。③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 ④生成预申报数据。

在关联检查结果未出现“E”的情况下,进行如下处理:

预申报:点击“数据加工处理” 之“生成预申报数据”,依提示生成一个文件夹,将该文件夹压缩命名为本单位的海关代码,在国税网站上进行预审。输入关联号≤“”,在空白处输满“9”,生成预申报数据。

(三)、预申报及预审

1税务机关反馈预申报审核结果。

2业根据反馈的预申报审核结果调整申报数据,准备正式申报。

关于预申报的方法,各个地方处理不尽相同,有些是上传国税网,有些是上申报大厅申报

(四)、退税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执行“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将数据提交到“正式申报环节”。

1、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表 ①、查询并打印退税申报表

确认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表格。打印明细申报表:在“退税申报本次申报明细”和“退税进货本次申报明细”中,执行“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预览无误后,点击打印及可。②、生成并打印汇总表

汇总表的主要内容根据明细表数据自动生成,但企业可以进行修改。注意以下内容是否有误: 申报年月 申报批次 总进项金额 申报退税额

打印汇总表,同上。打印主要对“扩展功能”。

注意一点:汇总表上的应退税额和进货税额可能和明细表上有点小差异,修改的方法是:1应退税额要达到三表统一2进项税额要求和进货明细表的数据统一,和出货不统一,不影响退税申报

上述操作后,若发现有错误或已申报数据中无数据,点击“撤销本次申报”,重新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生成申报。③、生成退税软盘:

执行“数据统计上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路径后点“确定”。生成申报软盘共12个文件: 建议:每一次申报按“申报年月+批次”在硬盘建立一个文件夹进行数据备份,以防软盘损坏,避免批次及序号重复。

2、整理装订单证

按照出口明细表顺序逐票整理装订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须报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

3、上门申报退税

携带申报表(主要包括:汇总表三份、进货明细表一份、出口明细表一份)、申报单证和电子申报数据(软盘或U盘)到申报大厅办理退(免)税申报

三、出口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一)、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外贸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交单工作

(三)、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四、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明细数据录入

“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进货数据明细录入”,进入操作窗口,点击“增加”进入编辑窗口进行数据录入,具体要求如下:

关联号:必录内容,一个内不能重复,一次申报可以有多个关联号。

1、企业按“2位年+2位月+2位号批次+4位顺序号”有规则编排关联号。必须保证每一个关联号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相等,并且换汇成本正常。

2、对多条进货(出口)对应一条出口(进货)或多条进货对应多条出口的,可使用一个关联号;

部门代码:只有分部核算单位录入。在“部门代码”维护完成后,点击下▼选择。注意:进货和出口的部门码必须一一对应,同一部门码项下同一商品的进货和出口数量必须相等; 部门名称:系统自动生成;

申报年月:本次申报的退税所属期,如“200704”,以本次申报报关单中日期最迟的月份为申报月份,如:本次申报有3份报关单,出关日期分别为“20070115”、“20070103”、“20070319”,那么本次的申报年月为“200703”。但遇到有退税率调整的,要分开申报。此栏按系统进入时显示的“当前所属期”自动生成,亦可以更改,为了操作方便并保证准确录入“申报年月”,建议在每次数据采集前,先对“当前所属期”进行更改。

出口不退税 篇9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经济学理论认为, 国际贸易出口额与退税率呈现负相关性, 出口退税率的变化会及时、敏感地反映在当年贸易出口额的变动上。根据相关机构计算, 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 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1个百分点。

从表1中可以看到, 自1999年1月第六次提高退税率后, 外贸出口下降幅度不断缩小, 全年出口同比增长6.1%, 彻底扭转了出口下降的不良局面。这一效果在2000年表现更为明显, 全年出口增长率达27.74%。此后的2004、2005和2007年, 国家连续下调相应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这几次的调整均使当年的出口增长幅度较前一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从表1可见, 出口退税能有效促进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 能充当调控宏观经济的弹性工具。对历年综合出口退税率与出口额的数据进行分析可知, 税率的下降虽然会导致出口增速的下降, 但出口额仍然会大幅增长, 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 近年来我国GDP增长迅速, 使得在出口退税率下调的情况下, 出口额也有所增加, 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出口额增长的主要原因。其次, 从实践上看,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与漏洞, 降低了出口退税对出口的作用。例如:出口退税不彻底, 、出口骗税现象严重, 等等。

下面主要从出口规模和出口结构两方面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改革对出口贸易的有利影响:

(一)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出口规模的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 就是抑制出口规模的过快增长, 缓解由于出口规模过快增长引起的经济失衡问题和贸易摩擦问题, 下调出口退税率应该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降温”措施。但是2006年的出口规模比2005年净增了2071亿美元, 而2007年出口规模达到12181亿美元, 比2006年再净增2490亿美元。所以, 我们很容易做出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抑制出口规模增长无效的结论, 因为在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后的2006年和2007年, 我国出口的绝对规模仍然在加速扩张。

不过, 政府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目标中的抑制出口规模过快增长, 讲的是“增速”而不是“增量”。而在增速上,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已经显示了一定的效率。即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后, 我国出口增长的加速度显著放缓。从商务部进出口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在2006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之前, 月度环比出口增长速度大多都在30%~40%之间变化, 但是, 在2006年出口退税政策初步调整后, 这一速度差不多都被控制在30%以内, 在经过2007年7月的进一步调整后, 再进一步被控制在稍高于20%的水平, 这就是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效性的体现。毋庸讳言, 在实施出口退税率调降后的2006年和2007年这两年, 我国的出口仍然在继续快速扩张, 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 出口的增长惯性。其二,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结构性。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保有压, 并没有针对全部出口商品进行“一刀切”, 没有进行调整的商品的出口仍然在高速增长, 它支撑了出口总规模的大增长。

(二)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出口结构的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实质上就是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2006年和2007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重心就是通过对出口退税率的差别化即幅度不等的调整, 实现对出口产业结构甚至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 最终目标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对比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前后我国出口产业机构的变化,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表2说明, 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后, 按照政策目标需要压缩的出口产品的份额都有一定的下降。比如, 矿业产品的份额已经由2004年的2.8%下降到了1.9%, 矿物燃料的份额已经由2.4%下降到了1.6%, 这两类与“两高一资”产品有关的产品占出口的份额共计下降了1.7%, 与此对应的出口额就减少了200亿美元。纺织、服装等商品都是“贸易敏感性商品”, 容易引起贸易摩擦, 因此, 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也有大幅下调。实际上在下调出口退税率后, 纺织品的份额收缩了一个百分点, 由5.6%下降到4.6%, 服装的份额也几乎收缩了一个百分点, 由10.4%下降到9.5%, 二者合计对应的出口额减少了差不多250亿美元。而没有受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影响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份额有显著的增长, 从不足28%上升至29%左右, 技术含量高、整体上受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影响较小的机电产品的份额增长最多, 由54.5%上升到了57.6%。这些都说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目标中的有保有压收到了效果。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一) 出口退税调整对企业出口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我国出口增长速度对退税率调整的反应还是比较敏感的, 例如2004年出口退税率下调后, 企业出口效益受到严重影响, 直接降低出口积极性, 使外贸出口增速出现显著下降。

总体上讲, 尽管2008年上调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目前的平均出口退税率还是比2005年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 对于退税率被调低或取消的商品, 最直接的影响是出口成本提高、利润下降, 从而对出口占较大比重的相关生产性行业和港口服务贸易等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下调出口退税率对出口增长率的影响不可小视。

(二) 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出口退税率降低后, 企业的征退税率之差将会增大, 而出口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为进项税转出, 减少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将会增加, 从不同程度上, 征退税率之差的增大导致增值税税负相应增加。对全部货物出口或出口比重大的企业来讲, 当征退税率之差变大时, 进项税额转出就越多, 在全部进项税小于进项税额转出时, 还会导致与出口退税政策不相符的“倒交税”现象, 这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相悖。

(三) 出口退税率调整对贸易方式的影响

受退税率下调的影响, 很多企业为了回避国内采购成本的增加及保税, 由一般贸易转向加工贸易。因为出口退税制度调整后, 征税率和退税率差距进一步拉大, 而由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不必承担征退税率差, 来料加工不征不退, 所以一些企业为达到出口不缴税的目的, 就将原来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货物改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加工贸易增加将带来出口质量不高, 缺少自主知识产权, 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等问题, 从长期来看, 国内采购转向进料加工, 这不利于国内产业升级。

(四) 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出口退税率下调对出口企业的负面影响程度不同。据企业反映, 出口退税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 出口成本就增加1%, 也就意味着企业的利润减少1%。1、国内上市公司业绩受到影响, 特别是出口营业收入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 影响较大。2、出口主导型企业经营处于徘徊期。这些商品都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包括服装、鞋帽及箱包、工艺品等轻纺在内的一系列商品, 都下调了退税率。出口企业面临着是内销还是外销的重新选择, 处于“不确定”的徘徊期。3、外贸流通企业比生产企业受到的冲击大。

三、企业对新出口退税政策的应对策略

为积极应对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 出口企业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负面影响, 下面就此提出几点对策:

(一) 推动企业深入改革, 加强管理, 降低成本

出口退税率下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为了适应新的出口退税机制, 企业应继续深化企业改革, 加强内部管理, 降低成本;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电子商务, 运用ERP (供需链) 等现代化管理方法, 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另外, 应加大技术改造与创新力度, 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 进一步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一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 如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工程机械、船舶、数控机床等, 保留了17%的退税税率, 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工业系统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需加快膨胀发展, 提高其在出口的比重。对国家限制的资源性出口产品, 如滑石等, 有关企业需要在产品的深加工上加大力度, 努力拉长产业链条, 提高产品附加值,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 应继续利用好国家对出口产品的免、抵税政策, 努力扩大工业品出口。

(三) 积极调整市场营销策略

对受出口退税率调整影响较大的出口产品, 一方面要采取内外销结合的办法, 积极拓展国内市场, 增加内销产品的比重;另一方面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到境外办厂, 既避免出口退税率调整和国外贸易壁垒的影响, 又可更好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 拓宽企业发展的新空间。

(四) 应加强出口竞价的核算

为增强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不少出口企业已把出口退税部分计入利润, 然后再对产品进行定价。目前企业最关键的应对策略, 是及时加强对外出口竞价的核算, 充分考虑退税率调整影响, 只有为自己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 企业才能保证不被市场淘汰。同时, 国内出口企业要团结起来, 不要再打价格战, 如果仍以低价占领市场份额, 只会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致命性的打击。从长期看, 企业应采取立足于“不依赖出口退税创利润”的做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2006 (7) .

[2]、严才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效应分析[J].涉外税务, 2007 (13) .

[3]、田晓丽, 郭子忠.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改革探析[J].特区经济, 2007 (6) .

增值税出口退税税务筹划 篇10

来料加工业务, 既不征税, 也不退税。进料加工贸易, 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货按比例免征, 货物出口免征消费税, 并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基于出口货物退税的考虑, 企业是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是选择进料加工出贸易方式, 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不同加工贸易方式是否可以转换。二是出口退税收益比较。由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 出口退税为零;如果从出口退税额角度来进行选择, 主要看进料加工出口是否发生退税。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发生退税, 那么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如果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是零, 那么选择哪种加工贸易方式结果相同;如果进料加工货物出口发生征税, 那么应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

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 企业为境外某外国公司加工一批服装, 收取加工费用150万元 (人民币) , 如果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需要从国外购入材料400万元人民币 (到岸价格) , 加工出口销售额700万元 (人民币) 。比较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应退税额:

第一, 来料加工免税, 出口货物退税为0;

第二, 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700万× (17%-13%) -400万× (17%-13%) =12万

在不考虑内销货物和国内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情况下, 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和当期进项税为0, 也就是说, 生产企业当期除了来料加工货进料加工货物, 没有发生其他业务。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 (当期进项税-当期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2万元

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为零, 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12万元, 单纯从出口货物退税角度考虑, 无疑应选择来料加工访方式。

但是对不同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不应仅仅局限于出口退税上, 还应从整体利益上考虑不同加工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选择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 选择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获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货物实现的利润和出口货物退税 (或征税) ;如上例, 如果选择来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万元;选择进料加工, 加工成本500万 (材料成本、人工费) ,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2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700万减去进料加工成本500万元再扣除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净收益186.8万元, 比来料加工贸易多获取收益36.8万元, 因此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比较与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出口退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 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 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 退还给外贸企业。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由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不同, 获取的出口退税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进行性合理安排和选择。筹划的基本思路是:选择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外贸公司, 由外贸公司收购企业货物出口;在筹划时应将生产企业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考虑。

第一, 出口货物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情况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和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额的选择。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例如: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 退税率为13%;2010年5月外购货物400万, 进项税68万,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万;出口货物销售额300万人民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万× (17%-14%) =9万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万×13%=39万

应纳税额=51万- (68万-9万) =-8万

期末留抵税额8万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税额8万。

如果该生产企业由自营出口改为出售给关联企业外贸公司, 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 假如外贸企业收购金额300万, 税金51万, 外贸企业出口后应退增值税300万×13%=39万;生产企业销售当期销售额600万元, 包括内销300万和销售给给外贸公司300万;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综合考虑, 在征税和退税相抵后获得退税收益5万元, 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相比少获退税收益3万元。

第二, 征税率等于退税率情况下,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的选择, 如上例, 如果征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7%, 选择生产企业出口, 应纳增值税是:300万×17%-68=-17万, 免抵退税额300万×17%=51万, 应退税额17万。

选择外贸企业自营出口, 即生产企业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与其有关联的外贸企业, 假如销售额仍然是300万, 外贸企业出口后获得的出口退税51万;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600万×17%-68万=34万, 征税与退税相抵后获得出口退税净收入17万。退税结果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结果相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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