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纠纷十篇

2024-06-07

化解矛盾纠纷 篇1

一、做细工作,严把排查关

要彻底消除基层矛盾纠纷、从源头上给予解决,就必须“重心下调、关口前移”,切实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一是落实“三查”职责。在保障信息畅通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落实村组自查、村级群众工作站排查和乡维稳中心督查责任,充分利用乡村组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切实增强新形势下不稳定因素的预警能力。排查方案要细致、方法要具体、措施要合理,将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同实施,对重要时期的重要事件要进行专项排查。通过排查分析,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隐患及其动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二是落实“六制”职责。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促进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意识。实行领导责任制、领导包案制、重大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工作制、严厉考评制、限期办结制和责任倒查制,确保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化解。三是落实“两变”措施。变“群众上访”为“干部带案下访”,变“干部动嘴,群众动腿”为“群众动嘴,干部动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畅通信访渠道。信访网络要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村组,不留盲点、不剩死角。建立信访直通车、接访中心,组建来信来访接待队伍。在畅通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掌握群众心理动态;注重接待信访群众艺术,有针对性的做好来信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接待上访群众时,能当场化解的,要及时化解;不能当场化解的,要做好解释说明;难度太大的,要及时汇报。五是发挥“四老”的作用。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和老退伍军人等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使其发挥余热,积极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找准症结,严把控制关

矛盾纠纷的调处,首先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控制事态,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一是以人情稳情绪。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情绪稳控工作。通过亲情、友情稳定民心,对情绪激动群众进行重点思想疏通,积极引导他们控制情绪。二是以疏导安情绪。首先,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社会劳动保障法》等直接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能自主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其次,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引导法律援助走向群众,使农民群众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遇到的矛盾纠纷。三是以宣传平情绪。当好“信息员”,做好“宣传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大力宣传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通俗的方式说服教育群众控制好情绪,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严把调处关

一是突出“早”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努力做到措施早准备、人员早到位、问题早解决。首先,早做战略储备。组建一支精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队伍,如在乡级维稳中心下设调解室,在村级群众工作站设立调解岗等。其次,早制定和完善预案。“预则立,不预则废”,一旦矛盾纠纷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二是突出“快”字。群众利益无小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宜稳不宜急、宜快不宜慢。对于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和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对于已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清醒认识、准确判断、积极介入、妥善调处,在维护稳定的同时,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工作,把握时机,引导群众坐下来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三是突出“好”字。矛盾纠纷调解,要以人为本,“好”字优先。首先,工作作风要好。调解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地、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掌握矛盾纠纷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能只听一方之言就片面地下结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上访事件发生和矛盾纠纷激化、事态升级。其次,调解措施要好。矛盾纠纷的调处,要运用辩证、科学的工作方法,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的矛盾纠纷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给予解决。对于问题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当事人不多的矛盾纠纷,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摸清情况、展开调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当场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要有滴水穿石的精神,不达目的不罢休,持之以恒,直到问题圆满解决;对于在初次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且又难以磨合的,要劝服当事人先冷静思考,待情绪平稳后再另约时间调处;对于难度太大,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要积极汇报,请求帮助。

四、秉公调处,严把善后关

把公平、公正、公开调处矛盾纠纷提到促改革、求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是增强群众观念。调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科学,做出调处结果后要及时了解各方面的反映,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排解,确保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意见,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二是高度负责。“把百姓放在心上,百姓才会把你推到台上”,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拖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耐心地听取群众的诉求,心平气和地与之沟通,让其说真话、说实话,以便尽快找到事情的真相,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三是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深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努力增强广大乡村组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等方式,及时依法调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利益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四是定期回访。对已经办结,但有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实行有针对性的回访,彻底消除矛盾纠纷。

当今既是机遇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政府肩负着谋发展和保稳定的双重使命。作为基层干部,要常做四有“心”人,在带领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保一方稳定,用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一是用心。工作中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深入群众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诚心。沉入群众、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最大限度的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和群众交朋友、和群众建立感情,听取群众的真实想法、了解群众的真实情况。三是真心。常怀为民之心,怀着深厚的感情去关心群众,耐心地向群众说明情况,让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把干部当成自己人,能和干部交心谈心,顺着干部的思路解决问题。四是热心。多做利民之事,心系群众的安危冷暖,努力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多做好事、多解难事、多办实事,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通过真情化、专业化的服务,同农民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让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化解矛盾纠纷 篇2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首先进行调解, 这是我们的职责, 但是我们还应将矛盾化解的关口再前移, 及时防止矛盾的扩大, 将纠纷更好地解决在萌芽阶段……”去年4月的一天, 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在工作调研会上向全体法官说道。

早在去年年初, 该院就在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下, 开始着手制订与社区调解对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新模式。

2010年6月, 随着硬件设施的陆续到位, 河北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建昌道街综治信访服务中心首建“诉讼服务工作站巡回法庭”, 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 每周二、四到诉讼服务工作站开展诉讼法律咨询、办理诉讼远程立案、进行诉前案件调解、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等工作, 逐步构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的大调解格局,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

不仅如此, 依托“巡回法庭”, 法官们还加强了与各街道居委会主任的沟通与联系, 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同时,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缓冲器”和“稳定剂”的作用, 利用陪审员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在基层有一定威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 协助法庭开展调解工作。

某小区的24户居民, 多年来饱受水管老化问题的困扰, 用水困难, 严重影响了全楼居民的生活。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这一问题, 都未解决。去年6月, 当地居民来到“河北区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站巡回法庭”, 请求法律帮助。

“驻站”法官经调查发现, 居民受到长期困扰在于两个关键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一楼是装修精致豪华的空调专卖店, 水管的一部分恰在该店的装修木板内, 重装水管必将使其关门停业, 影响经营;维修期间空调店的营业损失、恢复费用以及安装新水管费用非常昂贵, 这24户居民大多都是低保户, 生活困难, 无法承担巨大的经济支出。

“棘手问题不解决, 就无法彻底解决群众的用水难问题!”考虑到实际情况, 法官随即组织当事双方开展协调工作, 同时邀请陪审员共同调解此案。

面对前来进行调解工作的“威严”法官和有“亲和力”的陪审员, 当事双方在感到新奇的同时, 也对这样的办案模式非常支持。

接下来的调解中, 陪审员充当“和事佬”的角色, 对店老板进行耐心分析讲解, 让对方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 在经过反复耐心调解, 店老板最终被诚心和为民精神所感动, 同意在店内施工, 只要在完工后把墙面恢复即可, 不再追究经济补偿。

第一项问题解决后, 法官们又马不停蹄的去协调各方筹集安装维修费用。在一个多月的协调奔波中, 最终说服相关部门为群众成功安装上了新水管, 并负责对空调店损坏部分进行恢复。

“巡回法庭”的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转天, 这24户居民和当地居委会以及空调店老板便给河北法院巡回法庭的同志们送来了真诚的感谢信, 信中的一句话道出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感动心声, “打开水龙头, 畅快的水流, 流入各户居民的家中, 更流进了我们的心中……”

自去年6月初在建昌道首建诉讼服务工作站后, 河北区人民法院又相继在月牙河、王串场街建立诉讼服务站, 积极开展各项诉讼服务, 共接待群众咨询150余次, 开展诉前调解解决矛盾纠纷92件, 诉讼服务工作站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远程调解, 寻找利益平衡点因案制宜“快”字上下功夫

“有些案件的调解, 必须要在‘快’字上下功夫, 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因案制宜, 让彼此在沟通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说道。

据介绍, 去年以来, 该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本着以人为本方便诉讼的原则, 利用现代科技创新, 发展多种形式的远程调解模式, 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6月10日, 风和日丽的一天, 但此时, 在河北区某公司负责人的心中, 却不平静。

原来, 该公司的职员张某在去年4月初从该公司辞职, 而由于公司的工作失误, 误把后一个季度的工资打到了张某的账户上, 此时张某已远在河南老家, 双方交流后, 对方却拒绝归还这份从天而降的“工资”。

为此, 心急如焚的公司负责人找了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请求法律的援助, 希望能够把这误打给张某的数千元工资款要回来。

了解情况后, 立案庭的法官立即联系到张某, 开展调解工作。考虑到张某远在河南, 为了节省时间, 提高效率, 立案庭的法官另辟蹊径, 在通过电话与张某取得联系后, 法官用网络视频的高科技方式与张某进行远程对话。

为确保首次远程庭审顺利进行, 法官进行了周密计划和详细安排, 在按照正常调解程序, 展开了简单而不失庄严的网上调解审理, 法官、原告、被告、证人四方“面对面”进行发问、陈述观点、表达意愿。

“这笔钱是在你辞职后误划进账户的, 应该算是不当得利, 公司一旦因此起诉你, 不仅这笔钱款要如数归还, 出庭奔波也会给彼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经过立案庭的法官通过网络、电话的反复耐心解释和调解, 张某很快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 决定当天一分不少的退回这笔钱。这样, 法院的工作人员, 足不出户就为民解决了棘手的问题, 既省了时间, 又省了经费。

问题得到解决后, 当事公司的负责人对法院的办事效率赞不绝口。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使用现代科技辅助办案, 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不仅开创了调解工作的先河, 也为用‘和谐’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创造了条件。”

寻求调解突破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多年来, 河北区人民法院一直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情法并重、和谐共赢”的调解理念, 把“重调轻判”作为年终考核法官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而如今, 这一理念又有了进一步创新, 对于尚未开庭的案件, 办案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 会先将双方当事人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 并通过前期走访、交流, 帮他们“降温”消气, 并在适当时机寻求调解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作调解。

一次, 民二庭审理了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被告雇佣的装修工人, 原告给被告干完装修工程后, 被告欠原告工钱没有给付。

承办人法官接到案件后, 立即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联系被告, 接电话的是另外一个人, 法官多次与其通话, 其都说联系不到被告。

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家, 但对方家里一直无人。对此, 承办法官并未放弃, 在两天后的一个下午, 被告终于被“堵”在了家里, 法官说明来意后, 为其订立了开庭时间。

几日后, 原、被告准时到庭应诉。庭审中, 被告认可欠原告工钱, 但是现在不能给付, 要等法院判决后, 原告申请执行时再说。到了这一步, 经验丰富的法官已经看出了“门道”, 被告有当“老赖”、造成此案执行难的可能。对此, 法官根据被告“入档”中的背景、职业等情况, 精心制订了一套调解方案。

在休庭后, 法官找到被告, 从他从事的装修工作, 谈到他喜欢的油画;从原告的不容易, 谈到其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在融洽的气氛中, 被告最终改变了想法, 决定将所欠工钱立即给付原告, 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民事案件错综复杂, 既要把握程序的合法性, 又要注意实体的真实性, 不管哪种类型的民事案件, 弄清当事双方的‘人物档案’, 查清案件的‘事实档案’, 都对做好调解工作大有裨益。”

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 河北区人民法院以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 在法、理、情中寻找结合点。去年上半年, 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268件, 调解结案1300件, 调解率为57.3%, 同比上升了6个百分点。

胜败皆服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 皆服, 意味着共赢。客观地说, 这个境界只能通过勉力追求而无限趋近, 真正要做到这一点, 在实践层面上还有相当的难度, 今后, 河北区法院将进一步创新调解方法与思路, 不断探索多元化调解方式, 在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两方面, 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基层矛盾纠纷有效化解途径初探 篇3

【关键词】基层矛盾纠纷 化解 和谐社会

2004年以来,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初步形成了新时期强农惠农的政策体系。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强农惠农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给农村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机、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山林土地问题权属纠纷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问题表现尤为突出。以小河乡为例,2008年乡上承办的来信来访案件84件,其中山林土地权属纠纷38件,劳动社会保障问题30件。基层矛盾纠纷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瓶颈之一。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 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 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要意义。正确及时有效地调处好基层矛盾纠纷,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农村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因此, 作为基层政府,要积极介入,妥善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当地;在促进当地经济大发展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保一方稳定,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做细工作,严把排查关

要彻底消除基层矛盾纠纷、从源头上给予解决,就必须“重心下调、关口前移”,切实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一是落实“三查”职责。在保障信息畅通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落实村组自查、村级群众工作站排查和乡维稳中心督查责任,充分利用乡村组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切实增强新形势下不稳定因素的预警能力。排查方案要细致、方法要具体、措施要合理,将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同实施,对重要时期的重要事件要进行专项排查。通过排查分析,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隐患及其动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二是落实“六制”职责。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促进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意识。实行领导责任制、领导包案制、重大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工作制、严厉考评制、限期办结制和责任倒查制,确保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化解。三是落实“两变”措施。变“群众上访”为“干部带案下访”,变“干部动嘴,群众动腿”为“群众动嘴,干部动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畅通信访渠道。信访网络要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和村组,不留盲点、不剩死角。建立信访直通车、接访中心,组建来信来访接待队伍。在畅通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掌握群众心理动态;注重接待信访群众艺术,有针对性的做好来信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接待上访群众时,能当场化解的,要及时化解;不能当场化解的,要做好解释说明;难度太大的,要及时汇报。五是发挥“四老”的作用。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和老退伍军人等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使其发挥余热,积极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找准症结,严把控制关

矛盾纠纷的调处,首先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控制事态,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一是以人情稳情绪。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情绪稳控工作。通过亲情、友情稳定民心,对情绪激动群众进行重点思想疏通,积极引导他们控制情绪。二是以疏导安情绪。首先,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社会劳动保障法》等直接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能自主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其权益。其次,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引导法律援助走向群众,使农民群众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遇到的矛盾纠纷。三是以宣传平情绪。当好“信息员”,做好“宣传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农户,大力宣传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通俗的方式说服教育群众控制好情绪,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严把调处关

一是突出“早”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努力做到措施早准备、人员早到位、问题早解决。首先,早做战略储备。组建一支精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队伍,如在乡级维稳中心下设调解室,在村级群众工作站设立调解岗等。其次,早制定和完善预案。“预则立,不预则废”,一旦矛盾纠纷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二是突出“快”字。群众利益无小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宜稳不宜急、宜快不宜慢。对于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并做好群众的解释和稳定工作, 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对于已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清醒认识、准确判断、积极介入、妥善调处,在维护稳定的同时,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工作,把握时机,引导群众坐下来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三是突出“好”字。矛盾纠纷调解,要以人为本,“好”字优先。首先,工作作风要好。调解员要深入基层、深入实地、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掌握矛盾纠纷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能只听一方之言就片面地下结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上访事件发生和矛盾纠纷激化、事态升级。其次,调解措施要好。矛盾纠纷的调处,要运用辩证、科学的工作方法,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的矛盾纠纷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给予解决。对于问题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当事人不多的矛盾纠纷,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摸清情况、展开调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当场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要有滴水穿石的精神,不达目的不罢休,持之以恒,直到问题圆满解决;对于在初次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且又难以磨合的,要劝服当事人先冷静思考,待情绪平稳后再另约时间调处;对于难度太大,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要积极汇报,请求帮助。

四、秉公调处,严把善后关

把公平、公正、公开调处矛盾纠纷提到促改革、求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是增强群众观念。调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科学,做出调处结果后要及时了解各方面的反映,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排解, 确保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意见,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二是高度负责。“把百姓放在心上,百姓才会把你推到台上”,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遇事不推诿、不拖拉,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耐心地听取群众的诉求,心平气和地与之沟通,让其说真话、说实话,以便尽快找到事情的真相,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三是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深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努力增强广大乡村组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等方式,及时依法调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利益矛盾,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四是定期回访。对已经办结,但有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实行有针对性的回访,彻底消除矛盾纠纷。

当今既是机遇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政府肩负着谋发展和保稳定的双重使命。作为基层干部,要常做四有“心”人,在带领广大农民增收致富的同时,千方百计地保一方稳定,用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一是用心。工作中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在深入群众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诚心。沉入群众、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最大限度的缩短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和群众交朋友、和群众建立感情,听取群众的真实想法、了解群众的真实情况。三是真心。常怀为民之心,怀着深厚的感情去关心群众,耐心地向群众说明情况,让群众相信党、相信政府,把干部当成自己人,能和干部交心谈心,顺着干部的思路解决问题。四是热心。多做利民之事,心系群众的安危冷暖,努力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多做好事、多解难事、多办实事,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通过真情化、专业化的服务,同农民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让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篇4

工作调研报告

居力很镇地处科右前旗政府南,东、西与乌兰浩特市、吉林省洮南市接壤,这里交通便利,通讯快捷。总面积220.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8.24万亩,全镇辖15个行政村,31个自然屯,总人口2.1万,是一个蒙、汉、回、满等多民族聚集镇。我镇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镇15个行政村都成立了调委会有专兼职调解员83人,特别是2009年各村又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进一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此基础上,居力很镇综治办形成了这个调研报告。

一、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做法与成绩

近几年来,我镇党委、政府及各村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引,坚持“一手促发展,一手保稳定”,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我镇社会总体上的持续稳定。

(一)领导重视,抓建设

统一了思想认识。思想认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力量之源,也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思想保障。镇党委、政府始终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摆到突出的位臵,当做关系党的事业兴衰的大事来抓,从抓什么到怎么抓,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从长规工作到长效机制,我们构筑起新型防控体系。2009年初在总结2008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全年共调解纠纷100余起,这项工作不仅牵扯了镇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同时也影响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大局。基于以上

认识,镇党委、政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这几年矛盾纠纷涉及到的部门,率先提出了整合治安资源,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这一工作思路,着力打造安全的治安环境、交通环境、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按照这一工作思路,结合居力很镇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经管站等部门纳入调处中心,让他们直接介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这一工作模式探索中,我们随前旗政法委赴外地考查综治维稳工作,通过学习,我们的工作思路逐渐清晰了,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在旗政法委的指导下,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了大调解格局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形成了以部门力量的整合、资源共享、镇村联动、携手调处为主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新模式。

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建立后,村级化解不了的矛盾在一楼信访接待室就能得到工作人员的接待,根据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归属,由职能部门接待处理,避免了以往来访群众直接上楼找领导的现象。既方便了群众,又使领导从处理接访中腾出时间,集中精力谋发展,一心一意搞建设。

(二)建立机制,抓落实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近几年来,居力很镇党委、政府正在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研判机制。

镇党委要求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做好日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触角前移,及早发现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延伸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触角,“变上访为下访,变关门为开门”,扩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将各个领域、行业和群体的问题都纳入了排查的范围,采取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等方式,坚持“村组每月一排查,镇每季度排查一次”的制度,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频率和针对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台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强化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工作,建立镇村两级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不稳定因素,准确分析判断治安形势,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使80%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截止2009年末,村级调解矛盾纠纷37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镇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压力。镇、村两级机构按同一工作程序运转,上下联动,系统管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形成了以“大排查”促“大稳定”的工作局面。

2、完善以组织建设为主要手段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由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采取调解手段。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保证。居力很镇村两级组织都成立了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综治办、维稳领导小组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组织、协调、排查、化解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整合各部门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的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的建立,更使我镇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了更好地抓手。《居力很镇综治维领导稳工作中心实施方案》和《居

力很镇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从工作原则、程序、制度、案件分理、人员守则等方面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行规范,将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层层分解,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领导责任制,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及其成因

(一)我镇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我镇作为前旗一个人口多、农业和工业基础较薄弱的城郊镇。虽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镇一些矛盾纠纷仍然突出,造成了部分地区的不稳定,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征用问题、涉农问题、林地(场)遗留问题、土地纠纷、家庭邻里纠纷、民事纠纷等。这些问题仍然是当前我镇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影响了我镇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镇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成因的。只有对我省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村级治保会、调委会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个别村的工作人员在实际调解矛盾中存在人情大于政策、法规等情况,使天平失衡,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二是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

2、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利益关系矛盾。一是农村土地管理不完善,农民往往因为一垄甚至半条垄而引发矛盾,此类矛盾比较突出,占镇村调解的纠纷65%以上。二是村委会换届中各种利益关系矛盾。由于在选举中或多或少会触动各方利益,引发罢选、贿选造成等,使宗派利益激化。三是村集体中群众与群众利益的矛盾。这类矛盾由于历史原因化解起来比较困难。如我镇永兴村就是因为村集体菜田引发此类矛盾并且和村换届交织在一起。

3、法制不健全、群众法律认知不够,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如,对于信访问题,虽然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访条例》,但这个条例中对少数人上访人员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缺乏刚性的处罚规定,从而造成了许多无理上访、非法上访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广大群众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有些法律一知半解,往往导致与法律背道而驰。

4、部分群众道德素质不高,是引发一些家庭矛盾的深层原因。具体表现在赡养老人、离婚、扶养儿女等方面。

三、建立化解我镇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化解矛盾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合理的组织体系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化解矛盾的组织体系,才能真正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落到实处。今年镇党委、政府重点抓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建设,从实行目标管理量化分解到业务培训都做了细致安排,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的矛盾纠纷化解队伍。

(二)大力发展经济,构建合理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 大力发展我镇经济,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所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我镇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技兴镇、农业稳镇、乳业富镇、工业强镇”战略,努力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才能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是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要真正发挥“桥梁”作用,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强化广大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做到接待群众真诚热情,了解情况全面准确,答复问题耐心细致。要变群众上访为我要下访。

(四)建立和推行大调解格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机制

履行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篇5

笔者所在院从实际出发, 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统筹抓好其他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 确保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

一、坚决支持乡镇人大工作, 加强检察宣传工作, 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本院坚决支持乡镇人大严格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人大在法制建设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乡镇人大虽无立法权, 但与法律的关系依然十分密切。自治区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赋予乡镇人大的职责是———乡镇人大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与执行”。从一定意义上讲, 我们的宪法、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党的主张是通过人大变为国家意志。我们的宪法、法律就是体现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遵守宪法、法律也就是遵循党与人民的意志。法律就是党赋予的靠山。因此, 我们坚决支持乡镇人大敢于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坚决坚持支持乡镇人大敢于依法办事。同时, 本院坚决坚持支持乡镇人大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近年来, 本院坚持从服务区委中心工作大局出发, 有效地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的需求, 加强检察宣传工作, 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 利用好各种宣传平台, 增进乡镇人大以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通过与乡镇人大的联系和沟通, 以乡镇人大为组织对基层村委干部每年组织一次相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制教育, 帮助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素质,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抓好捕、诉案件质量, 提高执法水平, 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质量是侦查监督工作和公诉工作的生命线。笔者所在院强化批捕和起诉工作职能, 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批捕和起诉工作始终, 着力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上, 强化证据关不放松。据统计, 2007年至2010年7月, 笔者所在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663件2623人, 审结1663件2623人。审查后不捕291件571人。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知补查198件368人, 分别占不捕人数的68%和64.4%。作出不予批准逮捕通知补查的决定的368人中, 侦查机关释放106人, 不捕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262人, 其中取保候审245人, 劳动教养16人, 监视居住1人。不捕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完毕后, 重新报捕30人。由于依法严格履行批捕职责, 近三年来, 没有发生过错捕现象, 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 执法水平得到加强, 在检察工作环节上, 没有引发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不满的矛盾。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同时也是积极有效化解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矛盾, 解决地方治安不稳、人民群众对政府不满的矛盾。因此, 在诉讼工作方面, 本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 以及因邻里、亲友纷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 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司法政策, 化解社会矛盾, 努力修复或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 减少社会对立面;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 探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等办案方式, 尽力教育、感化、挽救, 以调动未成年人悔改的积极性, 促使失足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如2009年, 本院就对15件24人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对15件1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坚持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时, 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诉讼案件完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 以防执法不当而引发社会矛盾;对于不捕不诉的案件, 建立不捕不诉说理机制, 耐心细致地向被害人说明不捕不诉的理由, 消除被害人的误解, 预防涉检上访等新矛盾发生。

三、强化控申和民行检察职能, 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化解矛盾纠纷 篇6

一、强化领导, 健全机制, 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组织程度

我们成立了“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专项工作小组”, 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成员主要由房管、土地、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建立了五项制度:

一是重要敏感时期定期“碰头”制。重要敏感时期工作小组成员做到定期“碰头”, 对拆迁情况、突出问题、突发事件等及时沟通, 发现苗头, 及时处理。二是重要敏感时期信息日报制。我们建立了由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组成的信息网络, 对拆迁现场的群众意见、要求、异常情况等实行全天候的动态联络、每日一报, 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信息, 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处理拆迁问题的协调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县 (市) 拆迁信访问题, 我们积极配合, 主动服务,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市区范围的上访问题, 及时认真地作出处理, 做到“五不”:即发现集访、越级上访苗头不放过;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过夜;一般问题不上交;职能范围内事情不推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升级。四是拆迁专项督查制。对拆迁来访的突出问题及上级交办的工作, 根据案由和责任主体, 实行个案及专项工作责任制, 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 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对不依法拆迁、违规操作、侵害群众利益, 引发矛盾纠纷的, 坚决依法查处。五是重要敏感时期实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在重要敏感时期, 安排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 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二、明确重点, 细化措施, 努力将拆迁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 严格依法行政,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我们严格坚持“五个不准”:即无论是什么项目, 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没有办全的, 不予受理,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按照规定通过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或经过公证机关确定评估机构的, 不予启动拆迁, 在程序上确保被拆迁群众的权益不受侵犯;拆迁补偿资金没有到位的, 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确保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落到实处;商品房开发项目, 拆迁安置方案中可供被拆迁人选购的房源等措施不落实的, 不予实施拆迁, 确保被拆迁群众对安置房的选购不留后患;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没有到位, 过渡用房没有落实不准裁决, 确保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依法行政。为使“五个不准”落到实处, 我们明确已启动拆迁和矛盾比较突出的拆迁工程, 所在工程的拆迁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亲临拆迁现场, 落实项目责任人, 努力做到拆迁政策的释疑解难在现场, 拆迁纠纷的处理在现场, 一般的上访接待在现场。凡未落实到位的, 在考核上实行一票否决, 暂缓准入市场从事拆迁业务。

2. 超前做好预案, 强化项目管理

对每一个拆迁项目、裁决对象、集访人员、上访原因等进行全面的梳理, 对集访的组织串联者做到心中有数;对已经发生的上访案件研究好处置办法, 对可能出现的信访案件做好预案;同时, 对借拆迁上访之名蓄意组织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或制造不良社会影响的少数为首分子, 及时通报公安部门进行法制教育。如本市某饭店扩建工程, 作为市重点项目工程之一, 在拆迁许可前, 当地住户因不同意异地安置等原因先后3次, 120多人次到市拆迁办上访, 我们耐心接待并与拆迁业主单位反复协调沟通, 并要求拆迁业主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先进场进行调查摸底, 在认真了解群众对补偿安置的要求的同时, 掌握被拆迁群体的成份结构, 分析梳理矛盾隐患, 进一步完善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有关同志先后4次到现场协调纠纷指导工作。由于信息及时准备, 预案针对性强, 经过反复耐心工作后, 及时化解了矛盾, 平息了集访, 有效防止了事态的升级扩大, 实现了拆迁实施过程中无上访、无裁决、无诉讼的“三无”目标。拆迁户由起初的闹访到搬迁后给主管部门送锦旗, 拆迁工期提前了3个月结束。同时, 还降低了拆迁成本, 市重大项目办给予了充分肯定。

3. 加强工作沟通, 化解遗留问题

我们与信访局建立了经常的联系沟通机制, 对那些经常越级上访或无理缠访的对象, 进行专题会商, 派专人主动与他们接触沟通, 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对要求合理又能够给予解决的, 给予妥善解决。对一些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 近期能解决的, 力争解决。今年以来, 我们先后多次与市信访部门专题研究拆迁信访遗留问题, 共议相关方案措施。同时与街办、居委会等联系, 努力使上访人员正常的要求, 通过正当的途径, 在可以解决的范围内解决。如拆迁户程某因司法执行后房屋落实问题上访达4年之久, 为妥善处置这一疑难问题, 我们先后10多次召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方面进行协调, 在市区不同区域落实了3处房源供其选择, 最终在政策框架内落实了其安置问题, 使其息访。

三、完善机制, 长效管理, 实现“平安拆迁”与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

1. 坚持拆迁规模宏观调控机制

科学合理地确定拆迁规模, 使拆迁总量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是缓解当前拆迁矛盾的有效措施。为逐步建立起拆迁规模的宏观调控机制, 我们对市区的土地出让、市政建设、各工业园区及社会开发工程等拆迁项目实行了年度计划备案制, 凡临时动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 努力做到全年拆迁总量与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及社会能够吸纳安置的容量相适应。在切实加强对全年拆迁总体规模宏观规划和调控的同时, 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时跟进, 及早介入, 对需要的安置房源进行科学预测, 防止拆迁安置影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全面推行“十公示一监督”制度, 推进“平安拆迁”

阳光拆迁、公平拆迁是依法和谐拆迁、防止矛盾纠纷的保障。2007年起, 我们推行了拆迁补偿安置“十公示一监督”制度 (即公示项目批文、拆迁期限、拆迁程序、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奖励措施、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上岗人员、估价初评结果以及政策补助情况) , 将拆迁工作各个环节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在拆迁过程中实行了“三个结合”, 即把推行“十公示一监督”制度与“平安拆迁”考核体系相结合, 与构筑惩防体系的要求相结合, 与行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通过行业“目标管理考核”的方式, 督促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对拆迁的政策依据、补偿标准、拆迁主体、实施单位及上岗人员等进行公示, 做到阳光拆迁。今年, 我局根据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要求, 与市监察局联合下了《关于深化2009年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的工作意见》, 对“十公示一监督”制度的落实作了进一步深化, 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 对群众切身利益和补偿安置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突出了对拆迁安置房面积等审批环节和结果的规范与公示, 改变了以往边拆迁边审批的状况, 使“阳光拆迁”、“规范拆迁”的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

3. 发挥三大优势, 建立推进依法和谐拆迁的三项机制

化解初中生心理矛盾的尝试 篇7

心语交流

初中学生生理、心理发育迅速, 知识经验不断增多, 随着自我意识和成人感的发展, 产生了较强烈的独立意向。他们不愿意成年人再把他们当小孩对待, 要求成年人以平等的态度来对待他们, 力图摆脱成年人的束缚和管教。但由于初中生知识还不丰富, 生理发展与心理的发展未完全成熟, 对很多问题的看法与处理并不完全正确。如有的学生认为学习知识没有用, 有的学生认为讲哥儿们义气就是友谊等等。有时, 他们对成年人的正确教育感到厌烦, 认为成年人不应过多地干预他们的自由。这就产生了独立性与教育要求的矛盾。

针对这种现象, 老师一方面要发展和尊重他们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们。在安排各项活动时不能包办替代, 应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又必须对他们提出严格的要求, 进行正确的引导, 并对他们的活动进行适当的监督和检查。

我常用的办法是开展“心语交流”活动。指导学生写学习生活日记, 使学生通过日记来记录日常的学习以及生活中的想法、情绪变化等。我曾教过的一位学生, 他在心语交流日记中说, 别的同学都不喜欢他, 他没有知心的朋友。我给他批阅类似的话: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希望有一个丰富的人际交往世界, 在这个世界中, 有帮助他人和被别人帮助、同情和被同情、爱和被爱、共享欢乐和分担痛苦, 伸出手, 让人感到友善和温暖, 你会摆脱心灵的孤寂……经过几次沟通, 在我的帮助下, 他对人越来越宽容, 越来越友善, 朋友也越来越多了。

让每个人都感觉到自己很重要

初中学生的认识和行动有时是不同步的,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初中生的认识水平不高, 不能指导行动或错误地指导行动。另一方面是认识正确而行动的自制力和调节能力较差, 使行动和认识产生矛盾。如他们可以认识到吸烟的害处, 但有的还经常吸;认识到斗殴的危害性, 但由于自制力较差, 有时还为了面子等所谓的自尊打架;认识到个人应当遵守班级纪律、学校规则, 有时又不自觉地违反。

对于认识和行动不同步的矛盾, 老师要不断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控力。在班级管理中, 我在努力培养民主氛围的同时, 和学生一起制定了详细的班级操行评分细则, 使学生有章可循。学生在参与制定班规的过程中, 他们的纪律意识和对一些不良习惯的看法都在不知不觉中改变, 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提高。又由于规章制度是学生参与制定的, 他们不自觉地就有以身作则的义务, 在控制自己言行上有了遵循。同时, 班级管理的事情尽量让学生自己去做, 充分发挥他们的自主性, 我只在适当的时候对管理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加以引导。

在班级, 学生的许多正确的想法几乎都能得到实现, 学生有一种平等、和谐、成就的感觉, 逆反自然减少。

合力施教

初中生精力旺盛, 活泼好动, 好奇心和求知欲比较强;很多问题都想了解, 什么活动都想参加, 都想亲自尝试一下, 有着强烈的扩大生活范围和参加活动的需要。但他们常常把自己估计过高, 有时会产生不切实际的活动愿望和动机, 如幻想能练出高超的武艺, 能飞檐走壁, 能创造惊人的奇迹;幻想自己也能成为当代的英雄等等。

对于表现出这种倾向的学生, 我首先是引导和组织他们多参加正当的校内外活动, 满足他们强烈参加活动的需要, 使他们旺盛的精力有合理的宣泄渠道, 也逐渐明白了想象和现实的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 解决了好高骛远、想法不切合实际的问题。

我也想办法借助科任老师和家长的力量, 目标一致, 合力施教。

每学期开学, 我都将师生共同制定的班规发放到科任老师手中, 征求他们的意见, 形成管理共识。每周一次的学生学科表现情况由任课老师签字确认, 计入该生本周操行成绩。我本人定期到各任课老师办公室或进入课堂听课, 了解各科情况, 适时进行教育措施的调整, 学生很多的“不良行为”都被及时发现并消除。

在家长会上, 由学生代表首先发言, 谈感想、谈压力、谈烦恼, 再由主持人以小记者身份深入家长中进行采访, 由家长来解决问题。学生和家长对这种形式的家长会非常感兴趣, 家长觉得平时与子女不能沟通的东西此时得到了沟通, 解决不了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而学生则觉得这种方式也达到了与父母和平沟通的目的。很多时候, 因为学生和家长喜欢, 经常会使家长会延时, 最后不得不因为时间关系而被迫结束, 但进一步的老师与家长沟通、家长与学生沟通却在继续。

通过这样的交流, 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 也获得了一定的教育方法。家长和孩子们的有效沟通, 使双方心情都越来越舒畅, 取得了“通则不痛”的效果, 我的工作也觉得更加轻松了。

初中阶段正处于教育比较困难的阶段, 老师既不能把他们当作孩子, 也不能把他们当作成人, 既不能对他们管理过严, 也不能放手不管, 要找到合适的办法, 尊重他们成长的过程, 恰当地克服他们的幼稚性和冲动性, 让他们顺利发展。

化解内部矛盾的方法 篇8

一、合理授权,在班组化解矛盾

中层管理人员工作点多面广,如果事无巨细、事必躬亲,班组长就有可能消极对待矛盾、回避矛盾或者上交矛盾,这样往往使工作陷入被动。而从矛盾发生的规律来看,班组长一般是矛盾苗头的发现者,了解矛盾产生的起因、过程。因此,条件允许把矛盾交给班组长化解,可以发挥班组长的智慧,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力,把矛盾化解在班组。

二、要找准症结,敢于反躬自问,主动化解矛盾

面对矛盾,中层管理人员要敢于正视,主动向职工身边的同事、朋友、家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并针对矛盾产生的原因,采取适当方式,积极补救。对因自己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的矛盾,要以此为戒,反思自己的工作作风,给职工说话的权利,认真听取、虚心采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因自己不了解情况、错误地批评了职工而产生的矛盾,要主动热情、坦诚谦和、诚心诚意地向职工说明和道歉,化解职工心中的委屈和怨气,以自己的坦诚打动职工。对于因沟通不够而造成的隔阂,要注意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职工,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只要能以诚待人、以情感人,加强沟通,上下级关系是能融洽的。

三、注意方法,积极化解矛盾

化解矛盾,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职工因待遇不公、工作不顺、境遇不佳、生活困难等原因抱怨领导,要以关心同志、愛护同志为出发点,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主动化解。对因听信挑拨产生的矛盾,要保持冷静,该表态就表态、该处理就处理,刚直果断,光明磊落。中层管理人员只有眼明耳硬,不听是非之言,不信私下之言,职工才能敬之、畏之。

对有些问题,要进行冷处理。“退一步海阔天空”,一时的忍让搁置不是不负责任,而是一种明智的退让。领导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对职工的闲言碎语不做过激反应。“事久自然明”,职工一旦明白真相,定会钦佩领导的大度,对领导尊敬有加。

不能一味迁就,搞无原则的团结。对那些无中生有、无理取闹、不顾大局、不识大体的职工,必要时要严肃批评,甚至有意冷落,促其收敛,自我警醒。

四、掌握时机,及时解决矛盾

任何矛盾的产生都会经历一个过程。什么时候解决矛盾,要看条件是否成熟。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是在矛盾的萌芽状态。一旦矛盾激化再着手解决,就会增加难度。另外,解决矛盾,要善于因人、因事、因条件的不同运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一般来说,重大问题的解决,属于原则性的,必须态度鲜明,主要采取行政手段。非原则性问题,主要采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处理时,要力戒无原则协调,当和事老,和稀泥,不分矛盾双方责任的轻重,“一视同仁”。要本着向前看的精神,不纠缠过去的旧账,多做“活血化淤”的工作,尽量避免产生矛盾。

五、抓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

矛盾的出现,有时各种各样,但解决时,必须抓住对全局工作有决定性影响的矛盾。只有舍得时间和精力,通过抓住和解决主要矛盾,才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当然,解决主要矛盾,还要注意主次矛盾的转化,及时转移工作重点,绝不能忽视或放弃对次要矛盾的解决。

六、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协助当事者解决矛盾

“解铃还需系铃人”。矛盾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工作产生。是什么原因产生的矛盾,主管领导一般比较清楚,也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因此,处理时,往往由熟悉情况或者引起矛盾的领导去处理较为合适。确因比较复杂的情况引起的矛盾,又影响到全局的问题,就要发挥班子的合力,分析原因,协助当事者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解决矛盾。

七、寻求支持,借助上级力量解决矛盾

有些矛盾,作为基层一个具体单位去处理,有时显得苍白无力,但一旦借助上级力量,便可迎刃而解。一是在执行上级重大决定过程中,遇到自己的职权难以解决的矛盾;二是出现涉及或影响全局工作的局部之间的矛盾;三是一旦在基层作出决定会激化矛盾等情况。此时,一定要借助上级力量,果断解决。但寻求上级支持,不等于基层单位领导不处理矛盾,相反,还必须深入思考,向领导汇报矛盾形成的原因、发展的程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最后在上级领导的指导帮助下顺利解决。

八、广开言路,积极疏导,防止产生矛盾

上下级之间产生矛盾,有的时候是信息不畅,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中层管理人员一是要改进工作作风,及时深入群众,了解他们的想法,能当面解释的当面解释,不能解释的,收集上来,召开思想分析会,共同研究,及时反馈。二是要广开言路。定期召开座谈会、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减少矛盾的发生。

化解矛盾纠纷 夯实稳定根基 篇9

汶上县司法局局长贾如轩

近年来,汶上县司法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坚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提高调解效能为目标,不断创新调解机制,拓展调解领域,探索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为构建“平安汶上”、“和谐汶上”做出了积极贡献,较好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2010年,全县共排查矛盾纠纷2143件,调处成功2104件,调处成功率98.21%,防止“民转刑”案件15件71人次,制止群体性上访17件105人次,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的稳定。

一、经验做法

(一)人民调解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按照“四落实”、“五有”、“六统一”的标准,汶上县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先后投入资金近百万元,实现了县、乡镇、村居三级调解工作微机联网,提高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各类调委会基本实现了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工作场所、标牌、印章、文书、统计台帐“五有”,以及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在新型农村社区建立了“两室两窗口”(即调解室、普法室,法律服务窗口、援助窗口)。整合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职能,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以示范司法所创建为契机,大大改善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场所设施和办公条件,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人民调解体系不断健全。成立了县调解中心,负责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跨行业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全县14处乡镇全部成立了乡镇调解中心;在县直机关部门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凡5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居全部建立了调委会。积极推动专业调委会建设。设立了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积极开展医患纠纷专业调处机制;与县公安局联合在交警队成立了汶上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使全县医患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和专业化调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健全完善了县调解中心、乡镇调解中心、村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三员“五级”调解工作网络。截至目前,全县各类调解组织达 613个,网络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调解网络体系,确保了全县大局的和谐稳定。

(三)人民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完善预警机制。加强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工作,实行循环式、不间断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工作。完善排查调处机制。坚持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调解在先的原则,采取“过筛式”、“拉网式”、“地毯式”的方法,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持把

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普遍性排查和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相结合,做到边排查边调处,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完善联动联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对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即时进行调处;对相对复杂的矛盾纠纷,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合议制方式进行调处;加大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特殊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专题调处力度,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调处工作。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组建了“诉调对接”调解室,负责承接、分流、调处领导交办、法院委托、部门移送、基层调委会上报的重大矛盾纠纷,有力地缓解了审判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完善矛盾纠纷信息上报和月通报机制。建立了村(居)每半月一次、镇(街道)每月一次、县每季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在农村,全面推行“三权六责”制,理顺了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调委会的管理和指导关系,从根本上保障了调解队伍的稳定,促进了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使“第一道防线”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2010年先后集中开展了春节、全国两会、“五一”期间、上海世博会期间和广州亚运会期间等几次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今年,在全县深入开展了三百三千化解矛盾纠纷专项行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人民调解领域不断拓宽。各类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创新调解方式,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等相结合,在调解中普法,在普法中预防纠纷,着力调处化解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矛盾纠纷。推行重大纠纷庭式调解,依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提高人民调解的法治含量。

(五)调解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把提高调解员素质作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有效提高了基层调解队伍的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各司法所以调解例会为平台,以会代训,促进调解人员知识更新,提高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开展调解文书的质量检查与讲评,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邀请律师、法律服务人员授课,针对存在的问题,对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程序、注意事项、规范用语、具体要求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举办《婚姻法》、《劳动法》、《心理学》等理论知识讲座,调解知识与技巧、调解协议书制作的培训,使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方法与技巧不断完善,依法调解的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县共建有调解中心15个,村调委会493个,各级调解员2439人,“十户三员”4.27万人。

(六)调解经费保障不断加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2009年7月,县财政局和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汶上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以案定补等多种形式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着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2010年,全县共申报人民调解案件610余件,经审核批准477件,落实以案定补资金10万余元,充分调动了广大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大量的矛盾纠纷来自基层村居,我们将协调争取各乡镇、部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经常听取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逐步改善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汶上建设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制。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增加分值比重,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机制。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抓好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把那些政策法律水平高、年轻有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进调解队伍,有效提升调解队伍的调解能力。特别要发挥大学生“村官”在法律进乡村、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以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并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实现人民调解队伍规范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和方式,加强调解员队伍的政策理论教育,搞好法律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正确区分矛盾的不同性质,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建立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主要采取经济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得失矛盾,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是非矛盾。二是建立敏感的社会预警机制。通过落实责任制,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建立有效的社会管控机制。对因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产生的越轨和违法行为,能有力、及时地制约和打击,对诸多反社会的力量能有效地控制,使各种矛盾与冲突都在法治基础上得到调节与解决。

(四)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紧紧把握当前社会矛盾,转变以往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整合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纠纷化解上的职能优势,巩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建设,构建纵到底、横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协同的调解网络体系。强化社会联动调处,把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由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配合联动、协力调处社会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早预防”、“快反应”的应急调解机制,把排查重点放在基层,坚持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制度,在重点时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排查调处,把调解工作介入到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改造、社区建设和劳动争议等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件中来。进一步整合社会各方调解资源,建立联办联调机制,依靠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激励考核力度,建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根据基层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既可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基层调解员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的积极性,又可充分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信访矛盾化解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篇10

一、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的挑战

(一) 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理念的挑战

对信访过程的各种矛盾进行观察, 发现信访者诉求出现了新的变化:虽然信访者诉求主要是经济利益直接受到损害, 但更多的信访者将社会的分配不公、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作为信访理由;虽然多数信访诉求是对政府的管理质疑, 但有的信访是因为政府的服务不到位。这些信访矛盾的新特点形成了对社会管理理念的挑战: (1) 要求公平、平等的信访诉求挑战“注重效率、发展经济”的社会管理理念。 (2) 信访者对政府服务的不满更多, 对管制型社会理念行政挑战。

(二) 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模式的挑战

对信访过程的各种矛盾进行观察, 发现信访案件的构成出现了新的变化:信访案件越来越复杂, 一个信访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者多方利益主体, 由于部门之间、机关之间、利益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纠葛, 矛盾的化解受到制肘。

信访的这一发展态势映衬出我国社会矛盾化解中资源不足、应对纠纷模式僵化的问题。矛盾的化解需要各种资源, 我国长期以来运行的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在化解信访矛盾时资源匮乏。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将资源固化, 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人员配备和规则制定, 政府资源缺少有效的流通, 对矛盾的化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 管制型社会管理模式不能充分整合社会资源, 资源没有最大化利用, 政府权力核心应当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整合各类社会资源。

(三) 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机制的挑战

对信访过程的各种矛盾进行观察, 发现信访案件的整体状况出现了新的变化:信访案件数量增多;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信访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挑战“政府全权负责”的社会管理机制。即使计划经济时代已经结束三十多年了, 但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仍是全面管理, “政府无处不在, 无所不为, 垄断大量社会资源, 既是公共产品的生产者, 又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 同时还是社会风险的承担者, 政府习惯于包揽包办。”[1]全能政府的管理导致政府权力高度集中, 许多应该交由社会、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社会事务, 却由政府强行管理, 造成政府工作手忙脚乱、捉襟见肘、疲于应付一些具体信访矛盾和应急处置;该由政府承担的工作———对整体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源头治理, 政府却无力承担。

(四) 信访矛盾对社会管理方式的挑战

对信访过程的各种矛盾进行观察, 发现信访案件的表现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信访者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辅助信访行动, 运用各种策略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数量增多。

信访案件的表现形式的变化使传统社会管理方式中信息沟通不畅问题更为凸显。由于信息不畅, 每个信访机关接访时不知道其他机关对本案的态度和做法, 可能是国家机关的处理结果相互矛盾, 影响政府公信力;由于分散社会管理, 对信访者的客观情况了解不够, 不能做到有针对性的解决信访矛盾, 如果要充分去了解每个信访者的客观情况, 又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进路

(一) 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善治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理念的更新则是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支撑。”[2]社会管理应当秉承“善治”的理念, 所谓“善治”, 就是多种管理机制和方式有机统一, 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理念。这一理念具体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 树立社会公平、福利的社会管理理念

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社会各阶层都对解决公平问题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要求。只有以公平为社会管理的基本理念, 才能让人们心灵平静, 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矛盾。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导向, 按照“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分配公平”的要求, 运用灵活的调节手段, 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化解社会矛盾。

风险社会、市场经济的背景下, 人们的社会安全需求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来。由于社会综合管理的不健全、不到位, 人们对社会安全的满意度不高, 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年老保障等方面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无法统辖这些事务, 只有建立起社会福利的理念, 才能让人们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矛盾。

2. 树立服务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政府就应当为公民和社会的共同利益提供服务。相应的, 在社会管理中需要政府摒弃那种“管”与“被管”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 不再将企业、公民为单纯的被管理对象, 而应将其视为服务对象;需要政府具有较强公共服务职能, 提供高质低价的优质的服务;需要把不该政府管的、政府管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管理, 可以承担的职责则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服务。实现善治的政府必定是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在社会管理中感到更快捷、更便利、更文明、更和谐, 更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业, 培育社会组织管理主体, 尊重社会自治, 助推社会自律, 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3]

(二) 更新社会管理模式:动态治理型

社会管理模式是指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区域, 在社会管理中所共同遵循的世界观、行为方式、管理手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西方国家的经验, 动态治理型社会管理模式应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目标。动态治理性模式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 也不是一种活动, 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 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 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 而是持续的互动。新阶段党中央号召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动态治理的集中体现。

动态灵活的治理型社会管理模式有助于国家机关资源充分利用, 有助于社会资源服务全社会, 灵敏回应公众需求、灵便公共物品供给。一般来说, 社会矛盾主要由国家机关化解, 但这并不表明社会力量不能参与。国家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未必能使社会效益达到最大化, 科学的方式是由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合作, 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纠纷。通过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公民参与机制等使纠纷不但从形式上化解, 更从实质上解决, 克服“案结事不了”的尴尬情景。

(三) 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合作与法治

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社会管理主体创新是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关键;社会管理规则的创新是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保障。

1. 多元社会主体合作机制

信访对象和范围的广泛、利益诉求和矛盾争议的多元要求社会矛盾化解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指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共同配合化解纠纷, 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这里要特别要重视各种社会组织或自发组织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需要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保护和促进自主性社会的形成、包容社会的异质性, 致力于多元的常态化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 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还需要若干配角。”[4]

2. 法律保障社会管理机制

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要保障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 必须完善社会管理规则。完善社会管理规则需要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 配合其他社会主体自治规则的完善。只有具有的了法治保障, 社会主体才能拥有真正的主体权利和自由。有人错误的认为社会矛盾增多, 需要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 导致管理权大于法律, 形成“人治”现象、致使一些信访矛盾社会问题不依法解决, 不断上访, 越解决越难。最有效和重要的社会管理规则就是法律, 法律既是利益协调、矛盾化解的基础, 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标准。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的社会管理, 才能达到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

(四) 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信息与沟通

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启动点往往是社会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将推动或者改变传统的机制与制度, 形成新的社会管理理念, 从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1. 信息手段的应用更加广泛

从实效性的角度来看, 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须依托于信息技术和机制的支撑。在德国, 基于电子政务平台的公民办公室遍布全境, 直接面向普通公民, 基于“让数据而不是让公民跑路”的优点, 确保了公民、企业、院校及其他机构能更方便、快捷和花钱最少又最有效地享受政府的各种服务。[5]我国信访过程中信息的不畅, 使民众存在“东方不亮西方亮”的侥幸心理, 到多个部门重复信访;更由于信息不畅, 信访矛盾涉及的原始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调查。如果在信访矛盾解决过程中, 信息手段的应用更加广泛, 尽快构建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资源共享、功能齐全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既能节省民众的精力和时间, 也能使信息沟通与传送更为便捷、高效, 减少信息多层次传递造成的误解和延误, 进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大幅度提升社会管理效能。

2. 网格化管理应当因势利导

从各地实践探索来看, 普遍学习美国的网格化社会管理手段。美国网络化社会管理是逐步替代官僚制支配、控制之下,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单一化、垂滴式的模式。[6]信访阶段的社会矛盾相对都比较复杂, 不是单个部门、单个工作人员能够解决的, 往往是多方利益主体都有所涉及, 但又涉及的仅仅是一部分。由分散化管理向网格化管理转变, 可以综合推进、统筹考虑矛盾的化解, 避免“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了解与信访事件有关的政策和上访意图;了解信访事件的背景和经过;了解信访者的真实想法;甚至要了解信访者的性格爱好、个人背景、交际圈子, 掌握其影响的人和事, 对症下药。

参考文献

[1][3]王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研究.[博士论文]天津师范大学, 2010:69.

[2]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 (1) .

[4]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 2000 (, 8) .

[5]张敏杰.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管理的新趋势及其启示.浙江社会科学, 2011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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