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十篇

2024-07-10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1

一、产权及产权制度定义

所谓产权就是指企业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 产权所包含的并非一切社会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而是指对以企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生产要素组合的支配权利。企业产权制度, 是产权制度在企业中的体现。它是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个人、组织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则。它对由产权而引发的管理权限、收益划分、连带责任和代理职责等进行详细的划分。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是由科斯创立的, 他把交易成本引入到产权分析, 论证了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是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经济效率的关键。西方产权理论认为, 完整的产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利。所以, 产权制度体系内容应当包括产权界定制度、产权分割制度、产权使用制度、产权受益制度和产权处置制度等。

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

1.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初步探索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起步于放权让利,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 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利过于集中, 应该大胆下放, 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并于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开始了对国有企业利益关系的调整。经营自主权得到扩大, 使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所提高,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约束机制不规范, 企业内部出现为扩大自销比例而压低计划指标, 不完成调拨任务和财政上缴任务等问题, 与改革预期不相符。之后国家停止实行利润包干, 转而实行利改税, 调整企业的税收额度和缴纳方法, 但是效果都不理想。

1984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 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其目的主要是实行政企分开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之后到1987年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承包制, 这一阶段虽然产权没有涉及, 但是国家对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松动, 为产权制度的调整做好了现实准备。

2.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阶段

在对承包制进行改革的同时, 股份制开始在少数企业试点。早在1986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文件中指出:选择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之后到1991年全国共有股份制企业3 220家, 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22%, 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有了初步发展。1990年的深圳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的成立, 成为产权改革中的标志事件。为产权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创造了流转交易平台, 产生重大影响。1993年11月,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明确指出, 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要求通过建立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 为国企改革指明方向。

3. 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

从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到十五大在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再到十六大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这一阶段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后随着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 充当国家出资人的角色, 开始在体制层面解决国企和国有产权问题。同时积极推行股份制, 重要企业由国家控股, 又在之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进一步要求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混合参股的非公有制经济, 在法律上也有较大的支持。2005年《企业产权转让暂行方法》出台, 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转让更加规范。

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之前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一定的进步, 但是, 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到改革的质量和进程, 我们要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 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化,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产权制度。

1. 产权不明晰

从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当中,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产权关系比较模糊, 不够清晰。产权模糊总是与不确定性和外部性相联系, 如果产权不清晰必定会造成产权拥挤和搭便车行为盛行, 另外如果产权归属是清晰的, 但是产权的实施和保护是低效的, 则当事人会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利益。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政企不分、企业的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 会限制其他环节的改革深化, 影响经济体制的转轨。

2. 政企不分

我国国有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直接由政府一手推动、引导和扶持的。由于是由政府管理和组建的企业, 其产权特性及政治特性在一定程度下降低了企业本身优化配置资源的能力, 直接导致了国有企业内部投资的低效率, 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 带来整体福利的下降。在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下, 企业的发展在制度上是要求政企分离, 由于国有企业是由政府一手管理经营, 其性质是无法做到政企分离。这样的危害就会导致政府过度集权, 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政府一手把持, 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不符, 在市场竞争中会降低其积极性, 会出现多头领导的局面, 降低企业的效率, 相应的出现问题时也会降低解决问题的效率, 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

3. 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就是产权的委托与代理, 即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收益权等权利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划分并以契约的形式规定下来。其产生原因是大量的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 有能力行使好这一关系。而目前我国国企中委托代理制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任用制度, 这会影响企业在产权改革中管理人员的选用。而现代企业的实质是委托人通过契约给代理人经营, 实现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而在我国国有资产的经营中, 这一委托代理关系比较模糊, 产权边界不清, 导致企业的权利责任边界不清。另外委托代理制下的公司监管机制薄弱, 这样会影响产权机制改革的真实效果。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实施缺乏细则, 这会导致监事会职能空缺, 党政干部和老干部在监事会中发挥大的作用,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失去意义, 大多数企业的员工参与不到企业的发展决策当中, 这样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4.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当中, 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其主要的原因表现在, 在经济转轨时期, 由于实行不合理的政策;以及在产权制度的改革中, 制度法规的不健全和行为不规范, 转让国有资产没有进入市场;最后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和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 有意压低国有资产价格, 甚至还会出现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

5. 国有企业员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 部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成果分析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对于高层次的管理人员而言处于弱势群体的员工成为被侵犯的对象。具体表现为在企业的改制中, 管理人员不通过职工大会进行讨论, 忽视员工的切身利益, 另外是由于改制时期的资金变现难, 大部分员工的工资、社保基金得不到有效的清偿。同样, 企业改制过程会带来大量的下岗职工, 其再就业过程会变的更难。最后, 相对于管理层持股而言, 职工在改制比例中持股比较低。

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当前,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虽然取得明显的进步, 但是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1. 要进一步明晰产权

要想使国有企业的发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首先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产权划分, 维护各种形式的国有企业的财产权, 真正做到政企分开, 政府部门不能使用权利进行干预。同时加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挑战, 实行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多元化, 推进企业经营制度的转变, 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另外, 还要努力建立一个有效、明确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系统。

2. 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进行调整

要对我国国有经济产权进行战略性调整,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同时也为了使国有资产充分利用, 国有经济产权结构应当尽可能从竞争性行业退出, 国有经济应该主要涉及国家的安全部门、自然垄断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另外国有企业在发展当中, 还可以适当的对国有股份进行减持, 出让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 优化其经济结构, 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使其由中小企业向大型企业集中, 企业由劣势向优势行业集中。

3. 健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同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探索一条道路。为了加强我国公有出资人的地位, 增强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运营主体的效率, 国家应该颁布相应的法律, 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运营权限、监督体系以及保障措施进行相应的规定, 对于国资委这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职责也应该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 也应该对普通员工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对企业员工在参与企业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成果分享权进行保障;对于改制后和新企业签订的员工, 在公司治理结构下, 对其身份转变后所形成的一系列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最后, 还要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行加强, 对公司部门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 对法律中没有详细解释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补充和规定。

当前,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 我们只有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主体, 增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 有效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对我们的经济运行起到健康推动作用。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 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 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够完善, 在改革中还有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国有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系统的阐述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 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改革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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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2

1. 公司制企业“产权明晰”的实质

马克思在论述股份制的特点时说:“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 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 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 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在股份公司内, 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 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可见, 股份制的出现, 可以实现两权分离。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两权分离对明晰国有产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 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行效率, 资本主义可以用, 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 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 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 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2. 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明晰”的弊端

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 为了调动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便通过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认为只要通过使管理人持股, 国有企业的公司利益与管理人的个人利益高度一致化, 管理人便有了充分的理由来更好地管理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出现了与之相反的情况。一方面, 从理论上看, 将公司的股权分配给管理人, 即产权明晰到了个人, 这与产权最明晰的私有企业相似。但是, 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并不是要明晰到个人, 而是要明晰到企业, 将股权明晰到管理者正是企业产权关系的倒退。管理人持股的做法, 实际上追求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企业组织形式, 是私人企业制度而不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 这样就陷入了“产权明晰”的陷阱。另一方面, 管理人持股的后果必然是管理者权利的扩大, 管理人利用对公司不断扩大的控制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由管理人持股逐渐转变成管理人控股, 导致国有资产的利益受损, 企业资金流失。这是“产权明晰”的一个弊端。

“产权明晰”的另一个弊端, 是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产权实际上作为一个整体, 其中各部分的权利之间处于一种相互交织的复杂状态, 相互影响、相互牵制。将这些相对统一的权利分离开来, 需要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而权利越分离, 制度就越复杂, 制度成本也就越高。即使非常明晰地分离了每个产权, 需要对分离之后的管理的要求便变得更高, 权衡各个方面的关系的措施也越复杂, 而这些又进一步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3.“产权明晰”的社会成本

造成改革实际中两权分离起不到应有作用的原因, 不仅是由于两权分离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的不适应, 而且由于两权分离本身有着较大的社会成本。

(1) 产权模糊的出现。两权分离直接导致了所有权体系被肢解, 企业的产权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在未分离之前, 企业的所有权高度统一, 经营者同时也是所有者。分离之后, 原本统一的整体变得支离破碎, 原本的企业所有者只拥有所有权, 而经营权却在自己所聘任的经理手中。与之前相比, 在这种分离的情况下, 要使企业的经营水平保持以前的水平, 必然要增加协调两者之间关系的工作, 无疑增加了交易和管理成本。

(2) 经营权对所有权的蚕食。企业所有者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管理, 相当于将企业交给了管理者进行支配。“从控制的意义上说, 所有权又一次变成主要由个人来决定的问题:即股东们拥有他们的股份;公司总裁, 也许还有几位高级管理者, 则控制着公司。”一方面, 经营者的意志不可能与所有者一致, 经营者不可能按照所有者的经营意志去对企业进行管理;另一方面, 经营者在拥有对企业的支配权之后, 很可能会通过其对企业的支配权不断蚕食和侵犯所有者的利益。在这两种情况下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便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监督和制约成本无疑会不断增加。

可见, “两权分离给所有者带来了比两权分离前更严重、更危险、甚至是束手无策的麻烦与困难。”在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 所有者只能一边支付繁杂的社会成本, 一边要不断强化自己的监督体系, 保证其所有权的巩固, 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历史趋势。从企业法人的本质来看,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并不仅是在出资者与企业法人之间, 而且是在公司内部实现的, 它不可以、也不应该用来界定国家和企业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是以企业自我发展为中心而进行的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产权明晰”的趋势:以企业为中心的发展模式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 法人财产权可以有效地使国有企业从产权明晰的误区中走出来, 建立以企业发展为中心的经营模式, 从制度上确保投资者利益安全。法人独立的财产权, 是一种由股东授权后得到的权利, 使得法人得以独立地占有、使用和处分法人内部资产, 从而为投资者———股东谋取最大的利益。

1.有效避免管理人持股的缺陷

管理人持股, 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有效治理, 而且会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目的, 不仅是要摆脱公司对个人的依赖, 而且要使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的雇员, 使个人的利益成为公司整体利益的附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管理人持股, 其本质上是一种收益激励, 通过股票价格影响管理者行为, 管理者在这种收益激励下受到严厉的约束。

2. 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并不是单一的产权改革, 还包括企业的治理改革、分配体制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建设。所以, 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建立, 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等方面也需要改革, 而这些改革的一个前提, 便是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以企业为中心发展模式的启示

1.股份制理论是产权改革的基础

股份制的实质, 就是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以法人为中介的分离, 使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存在, 不再依赖股东, 并且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安福仁认为, 在这种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 “国有企业的产权及结构具有股权分散化、生产社会化、公司产权独立化、所有权约束规范化、资产增值制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公司经营透明与监督社会化等特征。”否则, 产权制度不明晰, 国有企业以企业为中心的制度建立不起来, 我国的市场经济便会因缺乏了相应的微观基础而难以建立。

2.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外部环境

目前, 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尝试, 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还没有实现, 更没有很好地确立以企业发展为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之路还很长。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综合工程, 不仅需要完善企业法人的内部机制, 还要逐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单纯地推动以“明晰产权”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而不考虑现代企业建立过程所需要的社会基础, 将会使得改革离既定的目标越来越远。所以, 一方面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 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决定性作用, 不是绝对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不能全部指望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需要在产权改革的同时, 加强企业法人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建设, 确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 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等外部环境的建立。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与私人企业的本质区别, 是确立以企业自身为中心的发展模式, 从而摆脱对个别私人资本和经营者个人的依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没有明确“产权明晰”的弊端, 导致了企业过分依赖经营者的个人能力, 扩大并强化了代理人个人的地位和作用, 导致国企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 从而忽略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产权改革中的作用, 陷入“私有化”的改革陷阱之中。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篇3

一、正确认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

就产权层面上来说,我国国有资产并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而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在于所有权的安排。在我国,作为全民的整体代表者被赋予国企所有权的权能,同时代替真正的所有者直接充当所有者的代表,并越位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微观权能,从而出现国家角色越位。国家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格局显示了国有制经济深刻的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形成的内在动力必然会冲破传统国有制的束缚,找寻新的实现形式。在重塑所有权制度的条件下,解决国企目前的低效和缺乏竞争力问题。根据产权决定论的观点:产权明晰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产权归属、激励机制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内在关系。产权就是排他地使用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产权本质上就是剩余索取权,谁拥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拥有剩余,所以企业产权明晰就是要明确界定企业资产归属,资产归属是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

我国国有资产低效运行的重要原因是产权归属不清晰,国有产权要实现产权清晰关键在于寻求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充分认识到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概念。在当前的生产力水平下,公有制只能具体体现为国有制。政府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家所有事实上就是政府所有。把政府看成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政府行使,这样就解决了由于国有资产归属不清而导致的所有权约束力不强,企业效率低下问题。同时,政府又是分级的,各级政府都事实上都拥有自己的资产,所以应该废止中央政府统一所有,确立各级政府分级所有,由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即“分级所有、分级收益”。凡是中央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中央政府,凡是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资本所有权归地方政府;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国有资本的原始资本。只有在国有资产真正归各级政府所有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形成所有权对国有资产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有人担心确立分级所有会不会改变公有制的社会性质,事实上,国有资产不一定非要作为一个统一整体归中央政府所有才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公有性。各级政府分别持有,按照全体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和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样也能体现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和国有性。这正如国家政权设置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权机构共同构成国家的政权体系,整个体系的运转。共同体现了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二、确立合适的国有资产代理人

在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后,为了防止政企不分,政府利用行政手段任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接下来就是要建立一个能代表各级政府行使产权权能并具有行为能力的产权主体。解决产权在运行和操作中的问题。传统体制下政府行使国有产权具有很大弊端:一是政府作为产权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具体表现为政府所属的所有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产权所有者的代表行使产权。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是政府行使政权的执行部门,它行使政权职能。又行使产权职能,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政权与产权的结合,政权与产权结合在一起,政企必然难以分开。而且政府的多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行使产权权利,在产权代理人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代理人之间的“搭便车”行为。职能部门行使产权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职责也不分明,最终导致政府所有经济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运营的随意干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以国有产权的代理人自居,都能对国有企业行使产权,却又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利关系不对称,,国有企业的低效益在所难免。同时,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在行使国有产权时,不是行使部分产权,而是行使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产权。这样。政府职能部门不仅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资产投向、投资目标和方针,而且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导致企业丧失了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独立经营者地位,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能成为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具有高效益。

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资产所有者本身不具有直接进行投资的能力,必须在各级政府和企业之间寻找一个中间人,由它来经营国有资本。一方面,对国家承担投资责任;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资本,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这样,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成了可供政府选择的产权代理人,可以在各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和资产评估的管理以及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等。这样,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产权,能使产权从政府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政府不再也不可能以产权经济主体的身份对国有企业经营进行直接干预,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由此得以确定。但是。由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产权也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实现社会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职能是由政府来承担的,由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实现。在国有产权由独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运作无疑能符合产权主体的增值目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中获取最大收益的过程。同时也是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政府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常常发生矛盾。因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是国有资产委员会行使产权的目的,而只是其追求最大化收益的客观效果。从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出发行使产权,在局部或短期内,也可能使资产的投入与资源合理配置相符合,但在长期和大范围资产的投向就可能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不协调,在各级政府的资产管理部门独立行使国有产权的情况下,资产的运作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难以通过它们本身来解决。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

我国不仅国有经济经过改制后的股份制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而且非公有经济中,尤其是私营企业管理中存在很大问题。私营企业主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业主以外的资本数量少,影响力小,私营企业实行大权独揽的决策机制,家族化现象严重。许多企业发展起来以后,没有按照现代公司制进行改制。仍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一。这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

营机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的混合构建起合理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实质性转变。通过规范上市、企业相互参股、中外合资、股份制等形式,吸引和组织更多的国外和民间资本参加,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各个股东作为资本所有者,共同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避免一家股东说了算,这有利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约,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如何使各类经济体制下的出资人利益成为企业利益的核心,维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关键是发展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在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外资和社会公众资本共同参股并存于企业中。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要实现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委托给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自己控制所有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事务。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之一,无论在国有控股还是参股的企业内只能依据出资份额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即“同股同权”。国有资本不会因为他是出资人、是政府而必须对企业负担超出其出资份额的无限责任,也无须承担额外的社会职能。企业的收益分配上也无须因为政府赋税的存在而向非国有资本倾斜,政府只是单纯的经济实体。不能享有任何特权。董事会必须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无人负责的改革难题。

四、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建立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的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前提下,如何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规范企业内部的责、权、利关系,关键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只有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的责、权、利才能明确划分,企业才能有效运转。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4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本文首先分析了产权及产权制度的涵义,在此基础上,探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国有企业

产权制度

改革

一、研究背景

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良好的产权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充满活力和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产权结构变迁的主线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化,其改革的过程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等几个阶段,其核心的制度安排就是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不断进行调整。从80年代的放权让利,到90年代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框架初步形成,大中型国有企业在集团化改组和劣势企业退出方面迈出了较大步子,国有企业的总体实力和主导作用有所增强。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实行产权结构创新,由原来单一的产权结构向多元产权结构过渡,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便于国有企业转换机制、改善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国有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效益大幅增加。

但应该看到这些改革仅局限于经济性层面的放权让利,并未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没有真正形成产权清晰、结构多元、自由流动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建立符合市场竞争条件的产权制度这一核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己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当一部分没有实质性地触动产权,未从根本上改变国有机制,不仅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也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限制了企业间的出售、并购、增资扩股等产权交易的进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近30年,从扩权让利到承包制再到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然有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壮大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提高运营效率,至关重要。

二、产权理论的内涵

产权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经济范畴。《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认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中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国内外学者对产权从不同角度有多种定义和解释。一般认为,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权或财产权利,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极其衍生的占有权、使用、经营权、让渡权等权利。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既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存款、现金等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还包括由专利、商标、名誉、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因此,现代意义的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对各类财产的所有权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包括物权(对物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股权(对股份、股票等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

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独立性,产权主体拥有自主运用产权的权利;二是排他性,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可侵犯;三是流动性,产权主体可以通过产权流动、重组,谋取产权收益最大化;四是可分性,产权所包含的一组权利可分割组合使用。近代股份制产生以后,就形成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实际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并衍生出“法人财产权”,即非财产所有者由于实际上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因此,在现代产权的基本内涵中,不仅包括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实际上还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

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行、保护等的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而现代产权制度则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归属清晰,各类财产所有权的具体所有者为法律规定所清晰界定; 二是权责明确,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三是保护 严格,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备,各种经济类型、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 的严格保护,四是流转顺畅,各类产权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流动,以实现 产权的最大收益。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等归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所有的制度。所有制关系决定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马克思说,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存在的问题: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初步改革大多是绕开产权来进行,导致产权虚化的问题普遍存在,因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产权界定不清。国有产权关系模糊,尽管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的各种权利在法律上已被明确界定,而且权力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规定。但是国家在国有资产上的各种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以及明确界定的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国有资产流失,后者更是国有产权模糊的集中体现。

2、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制度基础不完善。

在我国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委,颁布了众多涉及产权制度调整的法规。其中包括《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有企业及其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了国企改革中的产权交易、公司制度、职工安置、资产重组等各个层面。但是这些法律体系存在一些缺陷:时效性差、覆盖不全、口径不一和权责失衡等问题。首先,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改革后的国有产权归属于全体公民,每个公民都能拥有国企产权的一部分,但作为不可无限分割的产权份额,国家无法找出一个法律主体与产权所有人相对应。产权的主体实则模糊了,没有明确界定。其次,各股权产权管理监督部门的法律界定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利的分配问题。再次,改制过程中法律颁布的滞后性,我国的国企改革独创性,没有教科书可以参考的改革,同样注定了会留下很多的体制和程序漏洞,有些法律颁布滞后,适应不了发展需要。

3、缺乏完善企业“委托一代理”权责利的均衡配置。“委托一代理”制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任用体制,从而影响了企业产权改革中管理人才的选聘。在公司治理制度下,股权权重成为衡量出资人在一个企业中控制力大小的关键因素。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有企业改革总体布局决定了,关乎国计民生、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还是由国有控股的。于是,一些领域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后保持了原班人马,产权改革却又很难深入关键领域的部门。“一股独大”使得公司董事会由国家资本绝对把持,管理人员的选用时由行政认命或者上级指派的,公司经管人员很难向社会选聘的,完全局限在内部提拔或行政聘用的老方法里。

“委托一代理”制下聘用管理人才的激励机制问题。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双方可能造成严重的利益冲突。国有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存续与股权结构紧密相连,结构中的缺陷使得我国在积极探索年薪制、经理股票期权试点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国有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不足的问题,总体上激励形成的实际效果距离有效激励机制的要求相去甚远。国企经营者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相比较发达国家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仍然处于较低水平。高水平经营管理者不愿意进入到国有股份制企业中任职。“委托一代理”制下公司监管机制薄弱影响了产权改革的真实效果。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负有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但是,缺乏实施细则,使得监事会职能空置,形同虚设。个别国有企业,甚至将监事会作为公司富余人员的安排场所,党政干部和老干部在监事会中占据很大比例。职工主张无人倾听、意见无法上达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企业职工对公司决策更是产生不了影响。

4、国企职工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国家贯彻的是一种主人翁意识。但是在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相应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缺失或者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相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群体成为被侵犯的对象。部分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改革成果分享权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相反,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成本很可能大部分转嫁到他们的头上。国企改革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和应有的保障。

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策

本文主要从以下4个小的方面说说改革的对策:

1、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国家和企业的产权划分,维护各种不同形式的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和企业在职能上要各司其职,政府部门不能凭借行政权力对企业进行干预。当前尤其要解决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具体措施包括:结合政治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有关机构的职责、权能,禁止越权干预企业;强化市场经济思想教育,改变干部的思想观念,改变“放权不放手”的心态,注重用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2、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体系

国家应该专门颁布一部《国有企业产权法》,《产权法》应当就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所有者权益、运营权限、监督体制和保障措施进行详尽的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国有资本的管理基本转交国资委负责,对于国资委的权利与职责,在本法律中也应该予以详细的表述。

加强产权管理监督部门的权责利的法律监督及完善,不局限于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而是制定出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具体的问题具体对待,针对不同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体系关于产权改革的完备性。

3、重构国有产权委托代理机制,实现“所有者到位”

将政府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从政府部门中独立出来,将现由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国有资产管理权真正转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使之成为经济化、市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该机构主要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事务。它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对授权的资本运营机构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任免提出建议,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对资本运营机构派出的产权代表通过备案制度加以确认,以达到管人与管资产紧密结合起来。

而且企业干部人选的范围局限于相关部委的领导人员,企业干部任免权也基本上由上级党组织掌握。要破除旧人事体制的束缚,就要改变国有企业高层的行政体制编制。建立国有企业自身的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司治理结构设定企业领导岗位性质。不依照机关制度进行考核,评级和升级,解决好自身职责和干部身份的不衔接问题。

对于国企的人员任聘面向社会招聘,不局限于行政任命和上级任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对国企的经营者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留住人才,激发管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2、树立正确的国企改革观念

对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新理解。有进有退,不是指原来的国有企业一部分改制而“退”,一部不改而“进”:而是指除极少数需要国有独资外,其他的国有企业都要退出单一国有体制(重要的由国家控股),实现以退为进,退中求进,即在国有股权和比重上退,在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和控制力、影响力上进。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从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上抓国企改制。特别是对全国同行业的优势国有大企业,要通过引进跨国公司和民营资本,重组上下游和同行业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对需要放开搞活和整体退出的国有企业,要通过资本运营机构,统一策划改制重组,统一筹措改制成本。

突破“产权交易和企业重组是市场行为,政府无所作为”的认识误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理当按市场规律组织推进其产权交易和重组;并且只有政府才能解决交易重组中的条块分割、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诸多难题,才能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改制的行动、审批权限的行使和各自利益的调整。样。

4、充分保障改制企业职工对改革的参与权

要充分发挥改制企业中职工的各种力量,确保改革中工人阶层的利益不受损害,明确改革中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发扬民主集中制,维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职工的发言权。职工是企业真正的主人,要做到企业产权改革中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体现,要做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维护好职工的发言权。在进行改制之前,要充分听取职工对于当前企业的改革意见,不仅要创造意见积极发表的通道,还要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做好部分职工的思想工作,力争做到“全体接受、多数满意”的标准。针对企业改革所采取的改制、破产、兼并等选择,要在尊重组织安排、符合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大多数职工的意见,听取职工对于企业改制的建议;在改制过程中,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企业改制办公室或上级机构反映,并及时的解决。当然,在改制结束之后,面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新型体制,无论是对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排,还是对新聘用职工的就业要求,都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参考文献:

[1]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2]杨瑞龙等:《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3]肖耿:《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

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措施探析 篇5

关键词: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改革成果

0 引言

目前,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其影响和对经济社会的生态效益也已初步显现,明晰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基本发放到了林农手中。进一步理顺了林业产权关系,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大幅度降低了林业税费,减轻了林农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维护了农村稳定,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巩固和发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就必须逐步建立保护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促进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就必须继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确保配套改革象主体改革一样有序平稳地推进。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同等重要,如果配套改革不搞好,我们整个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可能前功尽弃。

1 大力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将山林分给农户后,是要调动最广大群众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将劳力、资金投向自己的山上,给自己建金山银山,给国家、社会、子孙后代留绿水青山。

(1)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的力度。部分地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经常接到群众举报,各地森林公安、林业执法人员虽然保持高压态势,但一些不法分子仍然利益熏心,大肆采伐林木,造成了一定范围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此,我们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清醒头脑。保护森林资源,打击乱砍滥伐,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宣传到千家万户,不要使老百姓造成乱砍滥伐了、违法了还不知道。其次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乱砍滥伐的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对一些苗头现象要坚持露头就打。再次就是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禁止砍伐。保护森林资源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做到一方面要堵,一方面要疏。源头上要如何堵呢?对吃木头的小型加工企业要坚决关闭,特别是吃杂木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坚定不移地关掉,对烧木炭的坚决制止,烧木炭是最破坏林子的,还有就是用木材生产香菇要禁止,同时,对重点风景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改烧沼气,不能再烧木材了。林业产权改革还要有一个疏的渠道,要给农民看得到的实惠,要按上级的规定,采伐指标坚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毛竹达到采伐年限的要让群众采伐。在林权制度改革让利于民的工作中,要让林农切切实实得到好处、实惠。再次是探索森林资源转让运行机制。摸清辖区内森林资源转让的市场潜力,在指导集体林资源转让和林农小规模森林资源转让的工作中,探索两类型森林资源转让的监督方法,规范森林资源转让的操作,搭建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完善信息发布、资料审核、组织竞价、交易签证、组织交割功能,实现辖区内森林资源转让公开挂牌、公正转让,为全市森林资源转让提供操作细则。

(2)构建新型护林体系。如鹰潭市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70人,人均管理森林面积2855.7hm2,仅靠这个部门力量要把森林资源管理搞好远远不够,必须紧紧依靠乡(镇)、村、组各级组织力量和林农自发性林业“三防”协会,建立新的管护体系。在形式上,可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固定小班资源,按照“工作站人员———监管员———护林员———固定小班”的框架建立管护体系,每个工作站管几个监管员,每个监管员管几个护林员,每个护林员管几个固定小班,固定小班林业经营活动由护林员逐级反馈,提高信息量和管理覆盖面。在组织架构上,可由政府统一组织护林和林农“三防”协会自主护林相结合,共同构建全方位的护林网络。

(3)加强林业执法建设。(1)注重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林业经营者懂法、知法、守法。(2)注重打击,林业公安、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纠正“放水养鱼”、“雁过拔毛”、“内松外紧”等错误行为,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刑。(3)注重综合执法,改革现行林业多重执法、职能交叉、重权轻责、权责脱节、人员臃肿、执法不到位的执法体系,对林业执法资源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执法组织,提高林业执法效率。

(4)推进森林资源保护措施的创新。一是完善林业执法队伍。以定编进财政为工作重点,全力解决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层木材检查站人员经费进财政,解决林业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以增强林业执法队伍的战斗力。二是推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分配制度的改革。满足林农对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迫切愿望,体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生产计划指标直接分配给林农,推行林木采伐两榜公示制。三是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整合林业执法力量,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增强执法效果。四是强化林地征占用管理。每年坚持开展一次征占用林地大检查,把宣传林业法规与打击违法犯罪结合起来,提高全社会保护林地和依法使用林地的自觉性。

(5)建立反应灵敏的森林资源保护动态监测网络。参照统计调查的方式,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动态监测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反馈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最新动态,以便管理机构果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 切实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维护林业产权的长期稳定,使林农吃下定心丸,敢于投资林业,勇于建设林业,并从林业建设中获取收益,增加收入。其次,要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把林权证作为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再次,要切实巩固林业税费改革成果,建立林农减负的长效机制,高度关注涉林收费和林农减负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防止林农负担反弹。对此,各地、各部门不能搞政策变通,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维护改革的严肃性,保持政令畅通,绝不能以各种理由乱开口子,搞乱收费,加重林农负担。第四,要放活林业经营。森林作为一种资源,既要看重其社会属性,也要发挥其商品属性。否则,林业产业就无从发展,也会挫伤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在加强对公益林管理的同时,对商品林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木竹垄断经营,确保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产销见面,价格随行就市,真正使经营权放活。第五要完善流转机制,积极引导林农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自愿、有序”流转森林,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统一管理。积极引导林农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要急于流转山林;确需流转的,要引导其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林农利益。具体要做好以下三点:

(1)尽快抓紧完成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是配套改革的“龙头工程”,是集中展现林业部门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窗口”,是观察林业生产要素流动和林农经营心态的“晴雨表”,必须咬定目标,坚持不懈的抓好。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选择合适的建设场所,配套先进的工作设备,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扩大交易的范围和数量。重点要抓好各类林产品专业市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完善相关市场规则,制定林业产权交易、森林资源评估、木竹检量、林权档案查询等四项收费标准工作。

(2)组建林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林业技术人员为基本力量,成立林业科技服务中心,属县(市)林业科技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在县(市)林业科技服务中心的总体框架内,开展森林资源评估信息采集、木材检量、林产品信息提供、林业生产技术指导、林业科学技术服务等工作,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3)推动林业小额贷款。组织协调试点乡(镇)加强与农村信合社合作,按照省信合社与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与信合社签订林业贷款合作协议,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工作,总结摸索林权证抵押贷款工作经验,年底形成林权证抵押贷款操作办法。

3 不断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

对林业生态建设要逐步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林投资体制,对从生态效益中直接受益的旅游、水电、山区开发等单位,要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对林业产业建设,要建立以政府政策为引导,非公有制投资为主体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向林业流动,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森林培育、林产品加工和非木质资源开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低息、贴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大对林业的小额信贷支持力度,抓紧制定出台林权证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及操作管理办法,启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4 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

(1)鼓励森林资源适度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森林资源适度有序向林业大户、经营能手流转,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林业,促使林业投资规模化、集约化。为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农民贱买山林,防止山林过度流转造成农民失地,规范交易行为,集体、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须征得所在乡镇政府同意,所有林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和集体林必须进交易中心公开拍卖,鼓励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实行公开拍卖。引导农民出让转让森林资源部分股份,农民出让转让的森林资源面积不得超过其经营面积的50%。森林资源流转后必须到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凡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分配木材生产计划。

(2)建立林业发展基金。到2010年,县财政每年筹措50万元建立林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社会造林苗木补助、项目造林工作经费和公路两旁林相改造。

(3)建立林权证抵押贷款制度。加快构建林业信贷平台,鼓励驻县金融部门加大对林农的信贷力度。推行评级授信制度,驻县金融部门和县林业主管部门抓紧联合制定《铜鼓县林农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实行区别授信制,建立林农信用等级档案,提供分类服务,对信用好、实力强、等级高的林农实行利率优惠、优先贷款;继续完善“林农欢”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简化林权抵押贷款手续;推行林农联保贷款;鼓励在林业“三防”协会基础上组建林业合作社,形成信用共同体,按林农申请直接贷款。

(4)建立林业担保制度。为满足林农生产资金需求,由政府牵头,吸纳龙头企业或林业经营大户,共同建立林业担保基金,加入担保基金的龙头企业、经营大户享有组织权责。林业担保基金首期注入100万元,按倍增原则提供相关信贷服务,支持农民贷款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5)建立森林保险制度。为增强农民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县有关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的保险业务,并不断拓展其它林业保险业务。

5 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的领导,使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1)摆上重要位置,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主动把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通盘考虑、统筹规划。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视和抓好配套改革工作,经常听汇报,抓调度,认真研究和解决配套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人员分工和工作责任,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组织机构仍然是各级林改领导小组,机构不能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经费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做到工作有人抓,责任能落实,确保配套改革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2)坚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林权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抓好林改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林改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林改的总体安排,积极配合搞好改革,形成林改工作合力。要从维护林农的切身利益出发,坚持还权于民、让利于民,决不能搞政策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与民争利。

(3)加强调查研究,推动林改不断深入。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探索性的事业,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正在逐渐显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光靠一般性的号召和原则性指导是不行的,光照搬别人的做法也不一定管用,必须到改革实践中去找答案、想办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林区,深入林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研究应对措施,保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6 结束语

实施配套改革,是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取得成效的保障。林权制度改革只是解决了林业产权这一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还需要开展一系列的配套改革为其保驾护航。只有以林权制度改革为中心,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改革中存在的林地林木流转、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保护、林业规模经营等各种问题,才能推动改革健康有序进行,提高改革成效。开展相关配套改革,不断优化林业发展环境,还权于民,让利于民,形成了全社会办林业的格局,促进了森林资源总量的壮大和质量的提高,增加了林业经营收入。主体改革的完成仅是林改工作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巩固和拓展林业改革的成果,关键是要做好林业产权改革后的一系列配套改革,并且把这些在实践上证明有效的配套改革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使之能持久起作用。

参考文献

[1]叶善文.林改后集体森林资源管理改革的探讨[J].中国林业经济,2007,(3).

[2]张正.南平市集体林产权改革成效分析[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7.

当前农地产权与流转制度改革研究 篇6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现代土地管理,确权颁证,土地流转

新型城镇化涉及“人、业、钱、地、房”五大要素,其中,“地”是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具有生存保障与致富资本的双重功能,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红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重要的要素市场改革。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会议都研究了土地改革的问题。中央深改组第五次会议提出“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权归农民也不变,经营权或者使用权流转,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一、推进农村土改 激发“三农”活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涉及到农民、农业、农村的综合性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其成败关系到农民收入能否较快增长,农业发展方式能否加快转变,农村事业能否持续发展,必须予以重视。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既能使农民在不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入,又能将大量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使其进入非农产业,增加非农收入。《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5—2012年,家庭经营纯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56.7%下降为44.6%,农业对于相当多农民来说已成为“副业”,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的占比逐渐上升并成为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土地流转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增加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原因之一。一项针对全国17个省市1452个农户样本的调查显示,农户承租与转租土地面积每提高一单位,会导致人均纯收入增加13.2%[1]。以进行土地流转试点的河南滑县为例,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人均收入水平明显高于未流转的农户(图1)。

资料来源:李丽明,吴一平.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收入关系实证分析———基于滑县 176 户调研数据[J].现代农业科技,2015,(5).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块地”的改革可以激活“沉睡的资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进城置业创业的资本,有利于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一直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非常低,仅占3%左右。据测算,我国共有13亿亩可承包土地,其流转价值约为50万亿~80万亿元,平均可为每位农民增加约6万~10万元的收入[2]。可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大大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专业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经之路

从农地数量来看,我国人均耕地1.52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粮食安全责任重大;而从农地利用质量来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以家庭为主,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农业生产效率不高,且农村承包地具有细碎化、条块化的特点,所形成的大量田埂也造成了耕地资源的浪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减少耕地撂荒,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促进土地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种田能手集中,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基地,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也有利于引入工商资本进行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产品附加值,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必然选择

随着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的推广,以及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投资,将带动农村地区水利、供电、通讯、教育和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逐步提升农村人口的生产效率与生活质量,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同时,通过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破解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对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农村土地权属不清、部分地区农地流转急躁冒进、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权利二元格局、农村宅基地制度不完善、土地的致富资本功能难以发挥、土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趋势等多种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地确权颁证进展缓慢

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确权颁证是基础和前提,只有坚持这个前提,给农民吃上“定心丸”,才能让他们敢于流转。当前,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缓慢,农村土地存在产权不清、权属不明等现象,埋下了纠纷隐患。确权颁证工作不完善,不利于保护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合法利益。产权主体缺位使得农民难以依据市场原则获取土地收益,从而难以分享土地增值成果[3]。

(二) 部分地区农地流转过程中没有严格贯彻“自愿”的原则

2008年以来,我国土地流转面积迅速增加,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约3.4亿亩(表1),占全部家庭承包耕地的26%,达到2008年的3.1倍[4]。这一方面是由于土地流转符合众多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存在盲目求快倾向,不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无视农民意愿,出现政府主导甚至依靠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流转土地的情况,违背了“自愿”原则。进行土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农民利益,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数据来源: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全国 2011 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EB/OL].中国农经信息网,2012-04-17;冯华.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N].人民日报,2014-02-24.

(三)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市场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持续增加,但是,许多地区仍存在着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等问题。一方面,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无序状态。相当比例的土地流转并未签订正式的合约或所签合约不规范,导致土地流转关系混乱,极易出现土地流转纠纷。据统计,仅2013年一年,全国受理的土地流转纠纷就高达18.8万件。另一方面,由于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供求信息传播不通畅,土地流转主要在熟人范围内进行,严重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和效率。统计显示,2013年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比重虽有所提高,但流入主体仍以农户为主,占比达60.3%(图2)[5]。

资料来源:农业部经管总站体系与信息处.2013 年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情况[J].农村经营管理,2014,(5).

(四)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格局亟需破解,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

权利二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弊端。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市场处于城乡分割状态,不同类型的土地适用的市场准入规则、出让方式等存在严格区别。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地主体,在通过征收方式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严重不公,主要增值收益归地方政府获得,用于农民、农业、农村的部分较低。从辽宁、浙江、河南三省的数据(表2)来看,2007至2010年期间,尽管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均有不同幅度的上调,但占地补偿费占土地出让收入比重却出现大幅下降。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却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同时,土地权利二元格局造成土地价格的扭曲,也导致部分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土地财政,土地利用粗放,土地红利呈现日益衰竭的趋势。据统计,早在2001年,沿海各省市已提前十年用完了2010年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甚至部分城市连2020年的用地指标也已用完[6]。

数据来源:刘守英.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特征、问题与改革[J].国际经济评论,2014,(3).

(五)宅基地资源利用不充分,流转不畅、权属不清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置业,农村人口与村庄逐渐分离,出现了大量的“空心村”,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据统计,我国农村常住人口以1.6%的速度在逐年减少,但农村宅基地却以1%的速度在逐年增加,这使得大量农村宅基地闲置,“城镇用地紧缺”与“农村用地闲置”并存[7]。此外,农村宅基地权属不清,宅基地用益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引发纠纷。

(六)农地金融发展滞后,农民融资难、融资贵

发展农地金融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以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农业发展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农民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困境。一项针对湖北、甘肃、吉林、四川、青海5省共1938个农户样本的调查显示,“资金匮乏”是影响三农发展的主要因素。其中,“农户抵押担保不足”使得金融机构采取“理性”排斥行为是导致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8]。

(七)耕地损失严重,流转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日趋明显

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耕地保护意义重大。统计显示,2012年我国征地规模约为400万亩,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占批准建设用地的40%以上,耕地损失现象严重。同时,由于从事农业收益低,许多农民进入城市谋生,农村存在着弃耕、撂荒现象,且随着耕地流转面积的增加,部分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转向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或利用农地从事非农活动“,非农化”“、非粮化”趋势逐渐显现。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流转出的耕地中,仅有56.5%的耕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占比不足六成。一项针对浙江和河北的耕地状况调研显示,浙江、河北两省流转后耕地的非粮化率(非粮作物面积/耕地总面积)分别为原有耕地的5.6倍和5.0倍(表3),耕地流转过程中的“非粮化”问题明显。

资料来源:王勇,陈印军,易小燕,肖碧林.耕地流转中的“非粮化”问题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1,(4).

三、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对策思考

当前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必须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以权属管理和用途管制为核心的现代土地管理制度,以制度创新推进改革进程。

(一)要加快确权颁证工作,以土地流转实现农民财产权,确立权属管理的基本依据

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资本化和土地权利虚拟化的基础[9]。只有把产权界定清楚,土地流转才能有序、有效。要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维护农民的权益。要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在农地产权设计中,农民应该有三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自住房的房产权,对应这三权就应该有三证或五证,即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产证。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确权的形式与范围,允许不同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形式并存[10]。

(二)要把握基本农情,“稳”字当头,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把握土地流转与农业规模经营的“度”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经营自己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这是我国的基本农情,土地改革必须尊重这一基本农情。土地对农民而言是一种心理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土地改革必须以“稳”为主,循序渐进,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搞“大跃进”式的土地改革,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防止因大量的农民一夜之间失去土地而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和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权。部分农民对土地有特殊情感,必须充分尊重其作为土地流转主体的权利。严厉禁止依靠行政手段或高压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业规模化经营要坚持适度原则,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规模农业会排斥劳动力[11],当前我国仍有大量农业劳动力尚未转移进城,要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出发,采取发展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规模经营,不可盲目照搬和移植西方国家的大农场模式。农业经营规模化程度必须要以现实情况为准,以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而言,要做到“三个适应”: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三)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制度建设,实现公正有序流转,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

要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鼓励土地流转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土地流转面积、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流转条件、操作规程、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稳定土地流转关系。要建立土地流转的纠纷仲裁机构和制度,加快土地仲裁立法[12],为纠纷各方提供合理的仲裁渠道。要建立公开、公正、规范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土地流转信息公开、透明,使土地流转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要培育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合同拟订审查服务、土地估值服务、流转信息审查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为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提供保证。

(四)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有效途径,改变土地权利二元格局,实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两种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的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二者受到平等保护。在用途管制上,农村集体土地与其他主体土地应依法享有平等进入市场和平等享有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易。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程序,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对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规则、基准地价、收益分配等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少数人的盛宴”[13]。要尽快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重点在于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要规范征地程序,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并完善资金、社保、就业等相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生计保障问题。

(五)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快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避免为了扩大城镇非农建设用地来源,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回农民宅基地。要在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权益的前提下,赋予并落实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更多权益。要探索宅基地有条件流转制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避免宅基地闲置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为农村土地要素流动创造条件。要通过改革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及转让,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做好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退出的市场和外部市场的衔接,通过政府主导、村民自愿自发推进、市场手段配置的形式[14],实现外部市场对内部市场定价,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

(六)要让农民用好土地担保和抵押权能,发展农地金融

推进土地改革必须用好土地抵押权、担保权,充分发挥土地作为致富资本的功能。首先,政府要通过政策优惠等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地金融业务,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不当排斥行为,合理降低农业贷款利率,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科学制定贷款期限,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中长期信贷的投入,缓解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次,要鼓励银行进行抵押品创新,允许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盘活土地这一“沉睡的资产”。同时,要以惠农利民为原则建立土地银行,构建以政策性土地银行为支撑、商业银行为补充、土地合作社为基础的多层次农地金融体系[15]。

(七)要严格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不突破,防止土地“非农化”“、非粮化”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为此,要依据宪法,完善征地制度,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围。要在确权的基础上对农村宅基地的建筑面积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宅基地无序扩张占用耕地,减少耕地资源的流失。要严格进行农村土地用途管理,坚持农地农用的底线,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要加强流转土地的事后监管,任何流转土地都不能随意改变用途,遏制农地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要强化征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严守耕地红线,避免因“实优虚劣”、“实占虚补”而导致的耕地占补平衡模式运行异化的风险。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严格遵守工商业资本参与农地流转的门槛限制。同时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控制风险。

四、结语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7

1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 因此农村土地确权对于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度, 我国农村现阶段主要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 我国农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不动摇。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和范围十分的庞大, 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工作开展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清晰度始终都不够理想, 并且产权管理责任的分配不明确, 对于产权的保护措施开展的也相对不全面, 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有效改革[1]。将土地确权应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 可以使得农村的集体产权的关系更加的明确, 此举使得农村能够更好紧跟我国城市的发展步伐, 共同做到经济的飞速进步。

同时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 我国城市的边界的扩展速度也在不断地增高。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归法也在不断的变化, 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存在着流失问题。并且随着农村与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 在农村土地占有赔偿等问题上, 出现分歧和冲突的现象也十分常见, 因此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农村的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 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2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

2.1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广大的农民, 是农村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要坚持和明确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相关法规章制度, 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宪法》都对于我国的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我国的集体产权实施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确立产权的法人地位, 因此制度的实施效果仍然不够理想。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可以使得我国的集体产权实施过程中的产权法人地位更加明确, 从而使得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得以有效的改革。

2.2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应用的基本内容就是应用法律的方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涵义[2]。从土地管理的角度上分析,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具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中的发包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发包权的基本内容是指:农民拥有对其所有土地或者是国家依法分配其的土地资源的发包的权利;农村集体产权中的调整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调整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正常情况下已经签订的合同不能够随意的调整或者是变更, 但是如果在承包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期的因素, 可以应用农村集体产权适当的调整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管理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在国家和政策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 对于承包放流传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

3 总结语

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应当明确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探究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及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保障。通过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可以促使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种类和划分制度更加明确, 从而使得我国的农村在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下迎来发展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张晓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与政策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 2015 (2) :4-12, 37.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8

关键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思考;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57-01

随着近年来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文章有不少,本文尝试着梳理各位学者的意见。

一、产权

对于产权,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西方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对产权做了不同的解释。德姆塞茨(1989)从产权的功能来定义产权,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1]诺斯(1991)则从行为性的角度来研究产权,他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力。”[2]既强调了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主体排斥他人的关系,又强调了产权的功能化行为——排他性行为。英国学者巴泽尔(1997)从法律角度理解产权,认为它是“人们对不同财产的各种产权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3]。巴泽尔认为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制度规则,是人们用来确认资产权利的一种方式。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1987)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4]即一方面产权是在国家强制实施下,保障人们对资产拥有权威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产权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人们对资产能够拥有权威的社会强制机制。由此来定义产权,可以将产权理解为由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菲吕博腾和佩杰维奇(1994)對产权的定义更具有借鉴意义,他们指出产权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并把产权视为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力,是人们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性质的关系[5]。总的来说,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而产权制度就是关于财产权利划分的规则和人们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准则。

二、农村产权制度

农村产权制度是调节农村各种各样财产关系的制度总称,由于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集体经济是最突出的经济特色,因此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是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管理和经营制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等,主要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等多项权利。

近年来,诸多学者对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是农村产权制度的界定。李胜兰(2004)从两个方面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了划分,一是农业生产,其产权制度的核心主要是土地。二是非农业生产,其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乡镇企业。李胜兰认为,农地产权是农村产权制度演化的主线,正是由于农地产权发生了变化,才引发了从农业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演变,在这过程中出现了社队企业,并逐渐演变成为乡镇企业。由此看以看出,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农地产权制度[6]。温铁军(2005)从资源环境对产权制度的制约,以及国家制度的变迁对产权制度的影响这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待中国的三农问题,并将农村产权制度划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农地产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以及乡镇企业产权制度[7]。

二是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刘华富(2008)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无缝对接,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8]。厉以宁(2008)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尤其是宅基地管理制度。”[9]厉以宁指出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使得农村经济发展进入瓶颈期,而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缓慢又是因为受到了现行的农村产权制度的制约。

三是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佚名(2013)提出当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依然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要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家庭经营承包权的分离,从而降低集体所有权实施的成本,并通过建立新型的经营体系来实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10]。科斯和王宁(2013)指出,建立新型经营体系的基础是农民流转承包经营权,但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政府要提供社会化服务和培育市场,充分发挥要素组织功能。同时,要建立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逐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11]。谭渊(2013)在西方的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程,提出要想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发展,就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流转制度、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以及完善与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2]。刘可(2014)认为目前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滞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等,所以必须要尽快修订法律、完善政策、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创新、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

上述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为我国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详实的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德姆塞.产权论[J].经济学译丛,1989(7).

[2]道格拉斯 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1:2l.

[3]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4]阿尔钦.产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5]E.菲吕博腾、S.佩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一个近期文献的综述[M].上海:三联书店,1994:204.

[6]李胜兰.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城镇化发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2、38、44、53、54、55.

[7]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M].北京:三联书店,2005:95、37、37、43、345

[8]刘华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条件、内容及功效分析[J].天府新论,2008,(12):45-50.

[9]厉以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9-6.

[10]佚名.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3-12-25.

[11]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M].徐尧,李哲民,译.上海:中信出版社,2013:189.

[12]谭渊.都江堰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雅安:四川农业大学,2013.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篇9

(一)产权制度的定义 所谓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现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产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人类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从私有财产的出现到市场经济的确立这几千年的历史中,产权一直被视为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和债权,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是一个静态化的范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这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已经日益深化,其含义比原来宽泛得多,它更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利,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

而现代产权制度是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

(二)国有企业产权的特征

传统公有制下的产权结构从根本上说是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它表现在:一是所有制形式单一,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所需不同产权主体;二是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参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动力明显不足;三是国有企业偏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利润最大化目标。

从产权角度分析,当前国有企业产权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资本雇佣劳动”而非“劳动雇佣资本”。第二,事实产权与法律产权不一致。第三,产权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第四,人力产权丧失。第五,国有产权的“廉价性”。在这五个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和人力产权的丧失。“资本雇佣劳动”决定了国家作为大股东的地位,但国家作为大股东并非必然导致低效率,这一点在西方国家不乏例证。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承认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产权的享有。但是,由于我国从法律上完全否定了人力产权,这是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本质所在。

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附属物,“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国家对企业包供包销,统负盈亏,统一安排职工就业,个人分配实行大 1

锅饭、平均主义。国有企业的各项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产权制度是一种封闭的、单一所有权制。针对这种现状,1979年开始的企业改革首先是“放权让利”,企业开始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比如财产使用权。但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在不触动企业财产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行政性分权、让利,产权制度并无实质性变化。到1986、1987年,企业开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承包制。这种“两权分离”的承包制在初期由于分配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承包制是在承认现有产权制度前提下的一种“两权分离”,虽然使产权的各项权利有了某些分离,但依此形成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没有按照商品经济原则、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因而这种财产经营权实际上仍是一种行政性分权,传统产权关系并未改变。从1991年第二轮承包看,短期行为问题已比较明显地暴露出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企业集团也被当作一条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途径提出来,但由于在不触动产权关系、坚持“三不变”(所有制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组建企业集团,也只能是松散型的或是行政捏合式的联合体,企业集体功能和优势仍未发挥出来。

1992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企业改革热点。它明确了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明确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条例实施后,企业自主权逐渐落实,但同样未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只能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仍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一时期的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仍然相差甚远。

从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以来,国有企业沿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思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2003年3月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种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至2008年8月,半数以上的国有重点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一批国有企业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面超过90%,中央企业下属子企业大部分实施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果。

三、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

(一)产权归属不清

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是产权归属明晰,本质上就是要使产权主体人格化,明确产权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承认产权的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前提,特定的产权主体是唯一的和垄断的,特定的产权是有边界的和可计量的,否则就不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没有了产权交易,市场经济就失去了配置稀缺资源的功能;没有了权利归属,稀缺资源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没有了清晰的利益归属,经济增长也就失去了持续的动力激励。就我国实际来看,就是要依照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地认真清产核资,理清产权属性。各类财产权归属清楚,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环节。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而国家则代表全体人民来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及剩余产品。通常叫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在理论上讲似乎并没有什么矛盾,但在现实中,这种理论上的说辞很难让人感同身受。因为仅在名义上人人所有,具体的公有组织中任何个人(自然人)均无权实施可量化的财产占有、享受、支配和交换。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个人之间不存在以往私人占有那种直接量化、可支配的对应关系,公有产权事实上处于一种非个人化的 “虚置”状态,个人和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制度上沟通的 “桥梁”。显而易见,正是这种不能分割,不可量化,只能以整体面目出现的单一公有产权模式,从其产生之初就包含着一个致命的产权归属虚置而导致的动力衰退问题。除了实实在在的源生性的财产与物质利益上的归属关系之外,还有什么样的制度性因素能比它更具有持久性和驱动力?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单一公有产权模式必须限定在极小范围内,可以通过非物质性因素(法律强制或信仰鼓励)来补充动力。

(二)产权主体虚设

国有企业资产名义上为全民所用,体现为政府代表全民进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而政府则由众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都能凭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干预,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则无法问责,也无人负责,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责权利难以对称,有权利的没责任,有责任的没权利。

(三)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不明

在产权非个人化的传统公有制经济环境中,不仅普遍存在的偷懒现象导致了高昂的制度运行成本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各式各样、官职不一的监督生产、防止偷懒的人,由于利益相同,投入难以量化等缘故,反而更有条件发生偷懒的现象,更容易出现层层包庇、官官相护的监督失灵问题。进而由此还带来了更加复杂化的制度运行难题,即监督别人的人由谁、靠什么来监督。这就是在传

统公有制经济组织普遍出现的制度运行成本(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等)越来越高昂,但制度运行的效率却出现了不可逆转的效应递减趋势。

同时,在完全没有个人产权风险责任的传统公有系统里,生产经营和收入分配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基层和个人很少有参与决策、发表言论的机会,由此带来一个技术上的难题无法克服,即科学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和信息对称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它所带来的主观主义、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如何避免?这在现实中就是我们随便可以看到的在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决策信息垄断、暗箱操作、决策程序不公开以及报喜不报忧、好大喜功等现象。

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方面存在的不平衡问题,是传统的单一公有产权制度结构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制度难题。这种问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并不存在,私有产权在权责益险方面先天就具备高度的对应性,这就是资本、财产的所有权说了算——谁拥有、谁决定,谁负责、谁收益。权利、责任,风险、收益十分对称。这种由于所有制结构(公共占有)带来的权责益险问题,只能通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来解决。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首要的问题,要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把维护出资者权益和维护法人财产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督促和国有企业自身努力的互动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路及措施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推动国有资产的产权以资本运作的形式,实现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产权的流动性重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产权的高效配置,是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的重要改革措施。为此,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核心性的紧迫任务。

(一)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通过股权多元化使得个人和诸如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机构也成为国有企业的部分所有者,这些个人和机构追求最高经济效益的动机有利于所有者职能到位,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的目标集中追求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股份制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进行制度创新的出路;股份制是现阶段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最佳方式。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可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国家所有者通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严格监管,使他们成为持股企业“真老板”,而且要权能到位。董事会应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选派的股东代表、个人和机构的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利害相关者代表如银行代表等组成。适当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有利于企业的监督和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和经理应当分设。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有效监督的作用。与此同时,建立和规范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董事渎职,保证所有者权能到位。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应权责分明,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

(三)产权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配置为主的原则

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质意义上是国有资本的重新配置,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的新形势下,对国有资本的“进与退”和“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定政策,企业在定方案中应该充分考虑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和市场取向。国有资本在一个企业是否“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关键要尊重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行业和企业,不“退”不足以解决国企深层次矛盾的企业要抓紧推进资本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反之,对市场中的强势企业,无论其是否是竞争性行业,则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吸引外部法人参股或股票上市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通过资产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可见,从实际出发,“具体地解决具体问题”应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既要防止“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行政干预的“一刀切”、“大撤军”式的出售和转让。

总之,国有产权改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内驱力,是所有者主体的要求和占据国有经济成分最大的所有者(政府)发展的内驱力和直接推动力。道格拉斯•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因而,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创新划分、界定、实施、保护和调节产权的规则,使确认和处理各个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规则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所以说,国有产权从私有到国有再到民有的变革是展现中国产权革命的一条渐进之路,这场深刻持久的变革,必将给国有经济带来全新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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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治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篇10

1长治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破解“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是依法维护农民利益的充分体现, 是提高农村市场化程度的重要举措, 此项改革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事关广大群众和村集体的根本利益, 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真正实现还权赋能, 让农民享有同证同酬等待遇的关键和基础。但这条道路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向, 也不是万能钥匙。它必须因地制宜, 在不同条件的村集体中以不同的形式开展, 村集体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有经济基础

根据长治市2015年农经统计报表统计, 全市3 467个行政村 (居、社区、菜场) 中, 有经营性收入的村1 247个, 占到总村数的36%, 其中百万元以上收入的村53个, 50~100万元的村55个, 共占有经营性收入村的9%。在全市所有行政村中, 经营性收入占到所有总收入的比例达50%,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产权制度改革在我市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的, 在1 247个有经营性资产和收入的村中, 开展产权制度改革是有其可行性和基础性的。

1.2有确权基础

2015年按照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迅速成立领导组、出台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培训、抓紧航拍作业、落实配套经费、招标测绘队伍, 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确权工作。截止去年年底, 全市13个县市区的156个乡镇有149个乡镇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占总乡镇数的95.5%, 3 472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3 453个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占到99.5%, 开展土地确权面积31.27万hm2, 占全市耕地和园地总面积37.4万hm2的83.6%。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呈现出齐抓共管, 加快推进的良好势头。

2长治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 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自我存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必要手段。我市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四种类型为主要模式:

2.1以集体企业改制为契机的产权改革

近年来, 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趋于完善, 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一些前期发展较好的村办企业不符合现代企业标准, 在进入市场、融资等方面遇到很大困难。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标准的要求, 这部分村办企业就必须实行制度改革, 在这个过程中, 属于集体的产权部分也同时量化到村民头上完成了集体改革。我市郊区西白兔乡霍家沟村就是典型的以企业改制为契机实现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案例。

2.2以城改居、城中村建设为目标的产权改革

随着城市建设规划的逐步扩大, 城郊结合部的村集体城市化进程加快, 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地域空间日益缩小。由于城郊结合部生产关系与城市化进程不相适应, 导致农村一些新的矛盾逐渐显露, 并日益尖锐。目前我市城区的角沿村、紫坊村、桃园村等都是典型的城中村, 是由城中村改造带动进行产权改革的村集体。

2.3以扩大发展集体经济为目的的产权改革

一些村集体随着市场发展, 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了部分村集体经济, 而对目前市场而言, 必须要求产权清晰的经济主体, 所以这部分集体经济就必须实行股份制, 这也促使了某些村集体加快了产权改革步伐。沁源县沁河镇城北村就是典型的因集体经济发展而迫切开展产权改革的村。

2.4以林权改革为主要形式的产权改革

在全国实行的退耕还林, 林权改革过程中, 一些集体林地面积较大村在林权改革中, 并没有将集体林地实际分割给村民, 而是仍以集体经营, 经正规评估公司评估后, 将林木资产量化, 分配到村民头上。我市沁县佛堂岩村就是以林权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典型村。

3长治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实效

长治市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严格按照“宣传发动、摸底登记、张榜公示、依法颁证、搭建交易平台、推进产权交易”等六个步骤有序推进, 规范运行。2013年, 我市的沁源县沁河镇城北村被确立为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 2015年已完成了资产评估和成员身份确定, 并已在工商局注册。2015年潞城市被确定为国家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市并率先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同年出台了《潞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办法》, 为其它县区提供了成熟的经验和模版。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和实践, 产权制度改革确实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1促进了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区位优势, 挖掘增收潜力, 增加收入来源, 集体经济实力有了明显提高。如沁源县沁河镇城北村通过产权制度改革, 成立了沁源县硕源工贸有限公司和沁源县城北村汇泉农业经济专业合作社, 明确产权股份, 对本集体经营性资产做到了保值增值。

3.2提高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产权制度改革后, 集体经济组织日益发展壮大, 并通过完善的收益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成员财产性收入逐年增加。如沁源县沁河镇城北村每年每位股民都能获得不低于500元的股权分红。

3.3强化了集体资产管理效果

农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 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与集体成员经济权益紧密联系, 有效激发了集体成员监督管理集体资产的积极性, 强化了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提高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3.4保障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 保障成员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对于集体资产被侵占、瓜分、平调的种种担忧, 使村民吃了“定心丸”, 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4长治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

4.1部分干部和群众在思想上对改革顾虑重重

受传统观念影响, 部分干部和群众缺乏市场意识, 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一些村干部担心改制后造成资产流失, 甚至怕失去权力或改制后不好管理;部分群众担心改制后形成垄断, 得不到应有的利益, 也有的担心政策不稳定, 发生变化, 这些认识上的误区, 影响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4.2农村土地矛盾尖锐形成了阻力

“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这一政策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而实行的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但是, 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土地减少, 由于农业现代化使农村土地的利益逐步最大化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人地矛盾异常尖锐, 这种矛盾也对产权制度改革产生了很大阻力。

4.3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

产权改革涉及面广, 牵涉部门多, 部门协调起来有困难。村干部和群众对产权改革是支持的, 但也普遍反映, 产权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 仅凭农经部门来协调, 确实感到力不从心。

4.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难

产权改革中, 村民身份难以界定, 农龄基数难以计算。产权改革过程中, 时间段的确定, 人员构成复杂, 而且这么长的时间跨度里, 没有详细记载, 人员身份界定起来非常繁琐, 也就是具体操作起来没有依据和标准, 没有政策性指导, 要做到各类群体利益的总体平衡极为困难。

摘要:深化农村集体制度改革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土地制度的必然选择、是解决“三农”问题,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能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黄延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4:58-97.

[2]叶兴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J].农村经营管理, 2016, (15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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