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十篇

2024-06-18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 篇1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路径选择

教育公平是教育的灵魂, 教育公平是教育发展的基础。没有教育的公平就谈不上社会的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任务, 其中“优先发展教育, 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居于首位, 并且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 这充分的说明了教育的重要性。由于教育最根本的问题即教育公平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而教育公平关系到教育发展的质量, 教育发展的质量又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因而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更是令人关注的焦点。

1 正确理解教育公平的内涵, 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教育公平 (1) 主要是指人们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平等, 它是现代社会每个人发展所必需的对于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 教育的权力平等指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就有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瑞典的著名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提出, 教育机会均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教育起点的均等、教育过程的均等和教育结果的均等。

教育公平 (2) 的思想可以溯源到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思想, 其中就包涵了教育公平的思想。而在西方, 柏拉图被认为最早提出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公平并非是绝对的公平, 而是包含了差异的充分照顾到社会下层人们的利益的平等, 罗尔斯的这种正义观 (3) 启发了人们关注到尤其是社会下层人的教育问题。在他看来, 实现教育机会公平, 就需要为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因此政府必须设立公立的和免费的教育机构, 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下层人的受教育的机会。《联合国人权宣言》规定:“不论什么阶层, 不论经济条件, 也不论父母的居住地, 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叶建源, 2003)

2 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问题的现状

2.1 农民工子女适龄不能及时入学以及失学问题严重

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的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的学生占全部流动儿童的90.7%, 一直未上学者和失学者共占9.3%。调查结果还表明:“六周岁未入学的比例高达92.1%, 可见农民工子女不能适龄入学问题表现十分严重。在未能入学的儿童中“童工”问题也很突出, 在失学的12到14周岁的儿童中有16%以及开始工作。这些数字让人触目惊心。大多数收入微薄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只能处于失学的边缘。 (4)

2.2 高额的学费困扰着农民工子女的学业

我国有将近2000万的流动儿童, 虽然国家制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机制但是要真正去公办学校上学, 对于农民工子女来说还是一个奢望。某些地区的农民工仍然受到“高学费”的困扰。据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当前的流动人口家庭中有近四分之一的家庭月收入在五百元以下, 而且调查中, 一般进城务工农民的计划生育状况差, (5) 一般家庭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孩子。在这样的家庭中, 除去必要的花费外, 所剩无几, 投入子女的教育费用当然捉襟见肘。虽然政府一再强调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收费流入地应当一视同仁但是仍然存在着额外的收费, 包括像“借读费”、“赞助费”等等。

2.3 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情况令人担忧

由于受到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的困扰, 农民工的子女只能进入收费低廉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但是在大多数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包括办学条件差、管理水平低下、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以及安全方面的问题等等。有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属于私立性质, 由个人办学所以自负盈亏, 除了学生的学费外, 没有其它的收入, 又因为学校收费低廉, 所以难以集中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增加教学设施。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较低, 有的甚至都没用教师从业资格证并且缺乏教学经验和管理水平。总之, 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总体较差。

3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失衡的原因

3.1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解体与城乡二元教育结构调整的滞后性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反映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解体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教育结构调整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归根到底还是由于城乡分割旧体制的弊端造成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经解体, 由此带来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趋向弱化, 原本严格的户籍制度也开始慢慢松动, 但是在教育方面还仍然有二元特征, 比如在教育投资上, 国家的教育经费还是严重地偏向于城市地区, 同样在师资以及学校基础设施等方面城乡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2 公平性原则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缺失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 教育公平的实质就是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应该对全国范围内的教育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合理配置, 确保受教育群体和个人的受教育权利相对平等。针对弱势群体, 国家更应该让公共的教育资源向他们倾斜, 这是公平性的现实表现。但是在现实中进城农民工对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直接贡献, 从理论上说起子女的教育经费就应该由流入地政府来提供, 如果仍由流出地的政府来负担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 势必会减少当地政府从事其他建设和公益事业的支出, 所以国家在这些方面应当对于农民工的流出地政府的教育经费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时也对于流入地政府应当制定规定必须给予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给予帮助。

3.3 我国实行“分级办学, 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的缺陷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 分级管理的体制, 即基础教育有市 (县) 财政管理的教育体制。这种体制也就规定了适龄儿童应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所需的教育经费由当地政府筹措。农民工子女随着父母进城后, 在城市的学校就读, 但是农民工子女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所以也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负担的教育经费。虽然有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等地采取了针对相应的措施, 减少流动儿童的借读费等, 并确定了流动儿童以进入公立学校为导向的措施。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仍然是以户籍为单位, 而流动儿童就被排除在外了, 所以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4 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实现教育公平的路径选择

(1)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尤其加快贫困地区的发展, 进一步缩小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尽可能的为农民工子女教育提供物质上的保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加快我国贫穷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 缩小城乡的差距, 这是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根本途径。

(2) 改革户籍制度,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实现城乡一体化, 去除户籍与人们各方面待遇之间的联系, 解决现在以户籍为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体制, 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 为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加快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6) 国家需要逐步取消城乡户籍的二元结构, 笔者认为可以将户籍只作身份和人口登记之用, 而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可以与户籍分开, 实行人口异地居住登记制度, 保证公民能够享有全国性的相关待遇。在教育问题上, 应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流入地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之中, 在教育财政拨款上, 将农民工子女的就学纳入到财政预算中, 取消诸如“借读费”、“赞助费”等诸多费用, 使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儿童享有同样的权利。

(3) 改革现有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首先, 提高义务教育投资和管理的重心。随着上世纪80年代以来义务教育权限的下放, 实行的是“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义务教育投资和管理体制明显偏低, 我国的教育经费投资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6%。义务教育的投资主要应该由国家的财政给予支持, 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因此, 义务教育的投资和管理重心需要上升到省一级, 再由省一级将中央补助资金、地方应承担的资金一起落实到县, 在省内按照实际的学生数进行经费划拨, 统筹安排规划, 不再层层分解, 这样就能解决由于财政能力的差别而造成的义务教育不公平问题, 从而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基本权利。

其次, 调整和完善现有义务教育的格局。主要以公办学校为主, 调整现有的义务教育的格局,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施以民办教育为辅, 农民工子弟学校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存在的方针。各级政府和有关的职能部门要关心和支持通过审批的民办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 通过监督与指导帮助他们以提高办学质量, 解决其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以确保这些异地求学的农民工子女也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 共同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以实现教育的公平。

参考文献

[1]蔡志华.教育平等之我见[J].当代教育论坛, 2005 (12) .

[2]辛琳.城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 2008 (11) .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4]王唯.北京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实施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 200 (510) :11

[5]李荣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5.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 篇2

一、美国移民子女教育政策的顶层设计

1965 年,美国颁布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国会平均每5 年一次对该法进行修订及重新认定,第一章与移民子女教育关系密切。该法规定,为满足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教育需求,政府要向其所在的地方教育机构提供资金援助,拨款类型分为基本和特别鼓励的补助金。1968 年,美国对该法进行修订,针对移民子女增加第七款《双语教育法》,为英语水平有限的移民子女提供双语教育(英语、学生母语),规定在各门学科教学中均要使用两种语言。该法授权联邦政府开展双语教育项目,向实施双语教育项目的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经费资助和奖励性拨款,并设立了专门机构来评估相关教学计划的有效性,以确保让儿童达到升级和毕业的标准。[2]

美国1978 年通过对《初等与中等教育法》的重新授权,明确将移民子女作为政府资助的对象。

美国国会1982 年通过《移民教育紧急法》,规定联邦政府为州和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教育资助,用于补充移民子女给公立或非公立学校造成的额外费用,以帮助拥有大量移民学生的学区应对财政挑战和困难。这实质上是美国针对移民子女的专项教育资助法,大大促进了美国移民子女的教育公平。这一法案的资助对象为在美国入学但不在美国出生的移民子女,并且在美国上学不超过3 个完整学年。资助力度为每一学区每年至少提供500 名或者占本学区学生总数3%符合要求的移民子女,资助额度为每个学生为500 美元。双语教育与少数民族语言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核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与资金,确定人均分配金额,负责教育补助金的发放。地方教育机构获得资助后,对移民子女进行补充教育,如英语语言指导、特别学习材料与设施提供等;对有关教育人员进行培训;支付移民子女教育需要的额外支出,包括教室配备、空间租赁、组织管理、交通住宿等,以保证移民子女的学业学习。[3]专项性的教育资助体现出美国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教育,极大地改善了处境不利学生的教育条件,保证了移民子女更好地接受教育机会。

2001 年,美国颁布《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规定所有儿童不分地区、不论家庭背景、没有肤色之别地享有获得高质量教育的平等机会,要确保不让一个孩子掉队。[4]根据法律要求,美国专门设立了学校改进基金,[5]建立中小学绩效责任制、给地方和学校更大办学自主权、检查各州学生学习成绩、提高移民儿童英语水平等,明确必须弥补处境不利学生,尤其是移民子女学生的学业成绩差距;允许学生自由就读于教学水平正常的学校,移民子女同样可以拒绝持续落后的学校;所有中小学必须参加国家每年对学生进行的年度测验,以保证每个孩子达到设置的预期目标,等等。2010 年,美国提出《改革蓝图———对< 对初等与中等教育法> 的重新授权》,对《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进行最新的修订,保障教育公平再次成为政策的核心,政府对残疾学生、无家可归学生、移民学生、农村地区学生和被忽视的或表现不良的学生予以了更多关注。该改革蓝图指出,到2020 年,不论收入、性别、种族、语言背景和残疾状况,每个学生均应该高中毕业,并做好升学或就业准备。[6]以改善薄弱学校为突破口,美国政府还设立了“小型乡村成功学校”和“乡村低收入学校”[7]项目,对需要的学校提供资助,提高弱势群体的教育质量。针对移民学生的特殊需要,联邦政府要求各州之间加强合作,保证移民学生在流动过程中的教育衔接和过渡。美国联邦或州政府对学区采用普通拨款和项目拨款方式,普通拨款用来提高学区总体教育经费,学区自由使用;项目拨款用来保证学区提供州或者联邦政府认为重要的教育服务,[8]目的在于改变教育资源分配办法,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二、政策项目分析:以双语教育项目为例

美国政府根据法律要求,从实践出发,设计并推行双语教育项目,即把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学生编排在同一班级学习、参与各种教育活动、学习学科知识,有效帮助移民子女获得英语能力、提高母语水平,促使其适应并融入美国。双语教育项目推广主要集中在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佛罗里达、亚利桑那、纽约州等移民较多的中南部学区,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位居首位。越来越多的移民家长将孩子送入实施双语教育项目的学校,以提高孩子的双语能力、认知能力、交流能力和教育水平等。[9]双语教育项目实施初期,来自中南美洲的移民占据多数,其母语为西班牙语,采用的教学语言为英语和西班牙语。随着移民子女来源的日趋多样,教学语言也发生了变化,诸如法语、汉语、纳瓦霍语等,但西班牙语仍居首位。[10]

(一)双语教育项目的参与学校

美国应用语言中心2006 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美共有338 所学校参与双语教育项目,加利福尼亚州参与学校为110 所,位居首位;得克萨斯州55 所;纽约、新墨西哥、伊利诺伊、亚利桑那、俄勒冈和马萨诸塞州,数量为13~25 所之间;其余22个参与州,大约为1~8 所学校。公立和私立学校均有参与双语教育项目。例如,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德加艾维斯学校是实施双语教育项目的公立小学,拥有350 名左右的学生,其中15%是拉美裔美国人,33%是非裔美国人,29%是非西班牙裔白人,其余23%是其他国家的移民子女。位于美国西部的胡安·迭戈学校是实施双语教育项目的私立学校,大约有100 名学生,其中85%属于拉美裔,14%属于盎格鲁人,1%属于非裔美国人,其中65%的学生获得免费或减价午餐等。[11]

(二)双语教育项目的政策实施

1.双语教育项目的实施程序

双语教育项目的实施由学校自主决定,学校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负责选取实施模式,结合实际做出满足学生需求的教育安排。[12]实施模式分为50∶50 和90∶10 两种,区别在于英语和本民族语言在教学时间上的分配,一般90∶10 模式随着年级的升高逐步转变为50∶50 模式。为保证双语教育项目顺利实施,学校必须充分考虑学生家长、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的意愿,争取最大的支持。首先,学校根据教职员工、家长和学生的投票结果做出是否实行双语教育项目的决定。一旦确定实施,学校将成立由行政人员、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组成的计划委员会,由计划委员会向当地学区提出申请。其次,由计划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双语教育计划,时间一般为1 年。计划委员会不仅要对本地区的种族和人种的构成情况和需要进行研究,而且还要设定教学策略、教学目标、评价办法、招生标准、教员招聘办法等。最后,学校按照计划开展双语教育,并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同时,学校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提交家长的书面意见,证明学生自愿而非强迫地参加双语教育项目,否则将被取消参与资格;二是对于插班生,必须对其进行语言能力测试,结合面试成绩和选拔因素开展综合评价,做出是否录取的决定。

2.双语教育项目的实施对象

双语教育项目主要在小学实施,小部分在幼儿园开始,为小学招生做好准备,保障学校生源质量。学校招生时,必须均衡英语为母语的学生和英语水平有限学生的数量。[13]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双语教育项目的实施机构不再限于小学、幼儿园,也扩展至私立和公立中学,但基本以公立学校为主。开展双语教育项目的学校中,95%为公立学校,其中80%为公立小学。[14]移民子女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双语教育项目,低收入西班牙裔人和中产阶级白人移民构成了双语教育项目的主体。随着大量移民的涌入和双语教育项目的成功,双语教育项目实施学校的学生构成更加多样,非裔、亚裔和来自较高经济地位家庭的子女逐步增多。双语教育项目实施初始所有申请的孩子均被录取,但随着申请人数增加,移民子女须通过考试并达到规定标准才能入学。某些双语教育项目则更加严格地选择学生,不仅要通过考试,而且还要通过面试等,学生才能被录取。[15]

3.双语教育项目的资金来源

美国双语教育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依靠联邦政府拨款。美国《双语教育法》703 款明确规定了拨款的数目、资金分配等事项,双语教育项目实施学校按照学生数量申请政府拨款。《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规定,根据英语水平有限学生人数分配联邦教育经费的80%、根据移民学生人数分配联邦教育经费的20%,同时根据这些学生的学业成绩决定各个学区奖惩和拨款的数额。联邦政府于2004 年新设“职业发展补助金”项目,专门用于改善移民学生的教育。二是民间机构的资助。美国一些基金会设置专门基金用于双语教育项目,以解决移民子女的教育问题。但随着双语教育项目的拓展和普及,仅仅依靠上述两种资金来源很难满足需求,部分学校也开始筹款活动来筹集资金,开展双语教育项目,经费来源更加多元。例如,胡安·迭戈学校作为私立学校,就提供大量的奖学金帮助所有申请该学校的贫困移民家庭,其双语教育经费的14%来自于学费和政府补贴,86%来自筹款活动。[16]美德加艾维斯学校作为公立小学,其双语教育经费则基本来自于政府拨款。

(三)双语教育项目的效果评估

1.双语教育项目在美国推广迅速、遍布各州

双语教育项目兼顾不同学生的语言差异,保障每个孩子平等的受教育权,探索出了适合美国国情的教育项目,因而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成倍增长,推广效果突出。2000~2010 年之间,拉丁移民在美国的每个州都有所增加,但南部和中西部人口增加最快。南部拉丁移民增加了57%,其增长速度是整个南部人口增长的4 倍。北卡罗来纳州等部分地区,拉丁移民规模是过去10 年的两倍,于是双语教育项目实施学校也迅速增加。[17]2000 年,双语教育项目分布在美国23 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共有248 个;到2012 年,扩展到31 个州,总数增加至415 个,每年基本以14%的速度增加。[18]尽管如此,但由于美国移民众多,语言种类多样,目前双语教育项目尚未覆盖所有学校,依然不能满足部分移民学生的需求。目前,美国的双语教育项目也主要在移民聚居的州实施,并非在全美各州均得到了有效推广。[19]

2.双语教育项目对学业成绩的影响效果不一

尽管不同学区和学校的双语教育项目实施模式有很大不同,但很多研究表明,双语教育项目是提高以非英语为母语的学生和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学业成绩的有效方式。双语教育项目的实施提高了高中毕业率和大学入学率,使学生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对待民族文化的多元性。[20]但美国国家教育中心的数据也指出,双语教育项目的实施并没有缩小白人和拉丁裔学生之间的学业成绩差距,小学和中学阶段拉丁裔学生的成绩依旧比同级白人学生至少低20 分,双语教育项目对不同民族、种族的移民学生有不同的作用。虽然双语教育项目兼顾不同移民学生的语言差异,但是影响学生学业成绩的原因并不只有双语教育项目,如果各学区、各学校不能从实际出发,探索出适合的双语教育模式,双语教育项目的实施效果就会大大降低。

3.双语教育项目促进了不同群体间的文化融合

双语教育项目显著增加了不同民族、种族之间的文化融合,极大地减少了大语种学生对小语种学生的偏见,以及小语种学生对自身语言和文化的偏见。双语教育项目不仅促进了跨文化间的融合,而且还提高了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地位。双语教育项目在选择教学语言时,其中一种必须是学生的母语,这不仅意味着对非英语语言的尊重,而且还提高了移民子女的民族自豪感,使得移民子女更加容易融入美国主流社会。总之,双语教育项目能够加强移民文化之间的交流,减少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偏见等。

三、美国移民子女教育的政策特点分析

(一)双语教育是美国促进移民子女教育公平的关键政策

美国是移民大国,自建国以来,每年均有世界各地的大批移民涌入美国,这些移民拥有自己的母语与群体文化,语言问题成为移民成功融入美国社会的最大障碍,出生在移民家庭的子女接受教育面临的关键问题是语言问题。教育过程是师生、学生之间相互交流的过程,通过交流促进学生的成长,而交流必然离不开语言沟通。因此,语言问题成为美国治理移民子女教育、促进移民子女教育公平政策的关键内容。基于这一认识,美国颁布并实施的系列关于移民子女教育的政策无不涉及到移民子女的语言教育,其中尤为突出的表现为《双语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通过立法保障了对移民子女实施双语教育。《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中也明确把“提高移民子女的教育水平”纳入法律内容,同时“把英语水平有限移民学生培养成英语水平熟练学生”当作移民子女教育的目标。基于顶层设计的法律和专门的制度安排,使美国双语教育的开展取得积极成就。因此,可见美国在制定促进移民子女教育公平的政策时,是把双语教育作为关键内容,兼顾文化的多元特性,提高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水平。

(二)美国移民子女教育政策的形成具有反复性、曲折性

美国1964 年《民权法》的实施开启了教育平等化的进程。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美国各种法律的相继出台适应了促进不同群体教育公平发展的现实需求。相关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使得美国的种族歧视程度逐渐减低,移民子女学生的生活、学习有了明显好转,教育公平程度有所提高。但是,美国移民子女的教育政策从来都不是一致的,往往随着执政党派、各州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各州之间的政策也会互相冲突,相关政策并非一直朝着开放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美国联邦高等法院通过1982 年的普莱勒案,确定了非法移民子女有接受公共教育的权利,为所有儿童在学校内接受一视同仁的教育开启了平等之门。《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主张帮助弱势群体和缩小来自不同社会背景学生的学习成绩差距,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移民子女的教育公平。然而,随着移民学生人数的日益增多,部分高等教育机构和州政府也开始加强区域限制,禁止移民学生享受学费补助或者对其收取更高的学费。例如,纽约城市大学撤销了对在纽约生活超过1 年的移民子女按照州内标准收取学费的政策;威斯康星州推翻了居住在州内3 年以上并获得高中学历的移民子女按照州内标准收取学费的政策,移民子女的求学受到极大打击。

(三)移民子女教育政策的实施具有多样化的经费强力保障

改善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的建议 篇3

关键词 农民工子女 教育 建议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1将公平作为义务教育最根本的原则

(1)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树立正确的公民观

义务教育在教育思想上应以大众教育、全民教育为方向,体现“有教无类”的教育观念。在教育内容上,应当以公民素质教育、基础文化教育为核心,弘扬“全面发展”的时代精神。从某种角度上说,义务教育的本质就是不能放弃每一个孩子。义务教育宏观政策要强调“办好每一所学校,面向每一个学生”的基本精神,对每个孩子的发展负责。这一方面要求国家承担义务教育的全部费用,另一方面要求学校与教师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上公平地对待每种类型的孩子,维护每一个孩子(特别是农民工子女)的自尊与自信,让他们与城市学生一样受到良好的教育。

各级政府都应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列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承担较多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的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布局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工子女学校与公办学校应一视同仁,在校长、教师培训方面应给予民工子女学校同等机会,在学校考核、质量评估等方面应执行统一的奖惩标准。在办学模式上,应当形成规范化教育、标准化教育的基本格局,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学校差距,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的理想追求。

(2)教师要将公平性贯穿教学全过程

教师要树立一种正确的学生观,要意识到每个学生都是拥有独立人格的个体,都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教师要有公平教育的思想,要意识到学生与学生在客观上都存在差异,每个儿童都有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求。因此教师必须充分了解学生,以便从差异出发,因材施教。

2制定合理的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政策

(1)义务教育要顾及弱势的农民工子女

近年来,民工子女学校之所以办学条件差、之所以部分公办学校收取借读费,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欠缺问题。根据教育公平的补偿性原则,教育公平除了要求一种分配上的待遇外,还必须强调相应的救济或制度保障,以保证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发展。政府应保障弱势群体公平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对农民工子女实行救济。

政府应统筹教育资源,肩负起全民义务教育的责任,省级的教育投入与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教育资源应向处境不利的民工子女学校和农民工子女倾斜。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必要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经费上的倾斜和补助,将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所需费用纳入当地财政有关教育事业费的预算。应设立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对民工子女学校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另外,政府也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用于解决和扶持农民工子女就学。各地应根据本地的特点,明确经费安排和筹措的办法,并将这些措施和办法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承担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任务比较重的学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民工子女学校教师的待遇能够提高,保护他们办学、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总之,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机制,促进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环境明显改善,使农民工子女受到公平的、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2)合理的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儿童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相当于一部分学生连这种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我们有义务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每一个学生都是祖国的花朵,绝对没有理由让一部分人充分享受阳光雨露,而将另一部分丢弃在阴暗的角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发展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发展。

要确立合理民工子女学校办学的最低标准,要在举办者、校舍、运动场地、教学设备、硬件设施、师资、学校内部机构和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确立合理的最低办学标准。同时,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中小学校不仅要设立最低标准,还应规定最高办学标准。对民工子女学校达不到最低标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对一些公办学校,超过了最高办学标准的,也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3)把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正常的义务教育管理体系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 篇4

周丽君

(重庆文理学院 电子电气工程学院 08级物理学 200808044005)

【摘 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其子女的教育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而引发出的教育公平性的问题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及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教育公平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由此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波涛汹涌的“民工潮”。大批学龄儿童随父母流进城市,数目急剧增加,活动儿童问题越来越突出,最突出的是在活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上,城乡分割旧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显露出来,并且问题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大,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执政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又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严格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让人不禁对社会、对生活、对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希望和美好的期待。

目前,我国活动儿童的数目约为1982万,占全部活动人口的19.37%。在全部活动儿童中,户口类型为农业户口的占74%。也就是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从数目上看已将近1500万。他们不能接受或不能良好地接受义务教育,这不仅仅会影响儿童个体的发展,同时也影响我国“普九”工作的深进进行,影响社会公平体系的建立,以及我国公民素质的整体进步,必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隐患。解决这一庞大群体的教育问题刻不容缓。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

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公办学校借读,仍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或赞助费,这对于广大处于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农民工家庭来说,能够承受的不在多数。另外,文化背景的差异、教学环境的改变、使用教材的迥异、课程进度和难度的不同也都会影响其选择借读。同时,农民工身份遭受的社会歧视也会给其子女心理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些家庭即使具备经济实力,最终还是把孩子送到了农民工子弟学校。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低下的农民工子女,除了一部分在公立学校借读外(具体数字不详),很多家庭还是只能将子女送进外来人开办的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简易学校就读。这类学校或被称为“棚户学校”,“打工子弟学校”。其实很多人以为,它们根本不能被称为是学校,因为多数连基本的办学条件都不具备,充其量只能算作“民间自发办学点”。但这类学校在城市发展十分迅速,数目增长快,学生人数增加也十分迅速。总体上看,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特点是投资来源以个人投资办学为主,办学层次以小学教育为主;学校多设立在城乡结合部,农民工广泛聚居的地区;达到正规办学水平标准的寥寥无几,学校收费低廉,教学环境差,办学条件简陋,很多学校没有正规的教室、课桌椅、教学用具,更不用说具备活动场地;学校规模差异也很大,从十几人者到几百人者均有,学校的师资水平良莠不齐,很多管理者与教师根本没有教育教学经历,状况令人担忧。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

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继续强调“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在2003年9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针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强调了“流入地政府”与“公办中小学”肩负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主要责任,提出了安排城市教育附加费中的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流入地政府应将农民工子女教育费用列入本地教育经费预算,并按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的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流入地政府负有支持和指导民办打工子弟学校健康发展的义务,尤其在办学经费上应予以扶持。但是,我们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仍然存在众多的困难。这些严重危害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就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上,农民工子女受到了极大的不公平待遇,严重违背了“我们所要建设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严格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例如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接受的教育情况和教育内容的不同,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所得到教育机会不同等。就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子弟学校而言,硬件方面是基础配套设施不齐全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软件方面是聘请的教师素质不够高,只是偏重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薄弱,年级越高,表现越明显,这样是极大的限制了学生的发展。然而,对于农民工子女所得到的教育机会而言,较城市子女来讲是明显很少的,城市子女由于家长的重视和家庭经济的原因更容易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并且还由于地界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子女无法获得在城市较好的学校学习的机会。教育公平的改善措施

为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就应抓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加强户籍、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制度,构建城乡教育共同体 农村劳动力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城市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他们是城市的正当纳税人,按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他们理所当然应该获得城市的公共福利,其中也包括利用城市的教育设施的权利。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建立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此登记卡包括了适龄儿童少年的详细信息,作为随时进学的依据,减少进学手续上的繁琐,避免政策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同等和剥夺教育权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按照“高中向城区和县城集聚、初中向建制镇集聚、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中心村集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调整城乡中小学布局。把他们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一部分,纳进城市治理范围内。

(二)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治理体制

明确政府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责任,首先要加强流进地、流出地教育部分之间的沟通,明确自己在活动儿童少年教育治理中的职责,将其就学治理落到实处;其次,要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且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公安部门做好本地区流进、流出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人事、劳动部门应禁止经商办厂或从事其他劳动的组织或个人使用童工,物价治理部门监视检查学校收费情况等;最后在教育经费中专门分类设立活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农民工子弟学校或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改善其办学条件与质量,经费来源依靠财政拨款。

(三)公平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

拓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给农民工子女选择的余地有利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发展,为此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挖掘办学潜力。充分利用公办学校资源,让公办学校帮扶农民工子弟学校;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缩小城乡差距,吸引本地就学;鼓励社会办学,采取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等形式,壮大办学实力,提升社会办学质量。结语

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在政府制度完善下,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改善;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子女同在一片蓝天下,一定会共同学习,共同进步,成为祖国新一代建设者和接班人。参考文献:

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实践 篇5

1. 访谈调查, 了解农民工子女的真情实况。

通过向老师、家长、学生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 我们了解到:农民工子女入学年龄普遍高于市民子女入学年龄;农民工流动性强, 致使子女就读具有不稳定性, 据统计, 我校每学期有25%的农民工子女转学;农民工的职业以个体经营和给个体单位打工为主;家庭收入普遍较低, 平均约为800~1000元/月, 经济状况较差, 甚至难以满足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一些合理需求;农民工房屋居住面积普遍拥挤, 且以平房和冷楼居多;农民工迫于生活重压, 普遍对子女的生活与学习监管不力。

上述情况影响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质量。作为教育工作者, 我们必须深入地了解、分析这些情况, 并在此基础之上拿出对症下药、行之有效的教育对策。

2. 心理咨询, 重视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健康。

农民工子女进城后, 他们因对城市生活的不适应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自卑情绪, 有的甚至因此与社会产生隔膜甚至对抗的情绪。如何让他们尽快适应城乡差距、促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地成长, 是当前学校教育不可回避的课题。一些地方因此设立了专门的“民工子弟学校”, 或在公办学校中单独编设“民工子弟班”, 显然, 这些对农民工子女贴“标签”的做法, 会使这些孩子意识到自己是城市里的“异类”, 是需要“隔离”的特殊群体, 不利于农民工子女的成长。我们的做法是, 将农民工子女和市内学生混合编班, 并要求老师和市内学生注意言行举止, 避免伤害这个特殊群体, 并积极地去关心和爱护他们, 鼓励他们树立自信心。为此, 学校每周开设心理辅导课, 举办心理健康讲座, 开放心理咨询室, 并采用板报、广播、刊物、讲座等各种形式, 宣传普及心理学知识, 解除学生的心理困扰, 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3. 开展活动, 为农民工子女开天辟地。

我校号召全体教师参加“手拉手”爱心帮扶服务队伍, 要求每位老师与一名农民工子女学生结对子, 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学习状况, 并给予力所能及的经济帮扶。我校还与社区共建, 联合组织了社区自愿者队伍和校外辅导员队伍, 向社区介绍农民工子女的情况, 敦促社区及校外辅导员及时了解并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困难, 切实为农民工子女排忧解难。

农民工子女有着许多美好的品德, 他们勤劳、淳朴、节俭、向上, 我们则经常开展诸如“今天我当家”、“打扫校园, 美化环境”、“我为环保作贡献”等家庭和社会实践活动, 并有意识地彰显他们的优点, 鼓励他们的自信, 号召市内学生向他们学习, 引导全体学生取长补短, 相互促进, 和谐相处, 共同进步。

我校大队部还针对农民工子女的特点, 长期开展系列化的教育活动。例如“感恩教育主题队会”、“手拉手一起走”、“我是快乐小能人”、“争当阳光小天使”、“我有一颗勇敢的心”、“同在一片蓝天下”、“学会尊重新同学”等主题教育活动, 培养了广大农民工子女爱家、爱校、爱国、爱生活的美好情感和自尊、自律、自立、自强的良好品质。

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篇6

一、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 子女就学问题。

2003年, 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正式使用“农民工子女”称谓, 在2001年颁布的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上“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 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两为主”政策的基础上, 要求流入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 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 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相比01年之前实行的“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要求以户籍所在地为主, 如果在流入地接受教育, 须缴纳借读费用”的办法, 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 对原有政策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 然而这些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 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我们可以看到, 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公立学校就学比例不高, 公立学校向农民工子女收取高额的赞助费、借读费等。高额的费用使农民工无法负担, 最后导致大批农民工子女选择进入农民工子弟学校学习。然而, 农民工子弟学校仍属于非法地位, 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 当地很多部门都会因其不合法地位责令其停止办学, 更不用说希望政府向其拨入教育经费支出其办学了。因而, 几乎所有打工子女学校都有搬迁经历, 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自然无法得到保证。其次, 打工子弟学校办学资源有限, 又经常遇到学生拖欠学费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教学硬件——教学设施、还是软件——教师及学习资源, 都无法得到满足。农民工子女经常由于父母工作地点的变动而更换学校, 往往造成他们刚刚熟悉一个环境, 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又因为更换学校而要重新适应, 学习方面也是从头开始探索。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方面更看重工作的前景和自身的发展, 因而相比传统农民工, 他们的流动性更大, 在迁移对子女受教育的影响方面相比他们的父辈会更多一些。

(二) 子女身心健康发展问题。

由于农民工收入不高, 在异地花销较大, 农民工家庭经济情况不甚乐观, 农民工子女营养状况令人担忧。此外, 在社会普遍面临“看病难”的今天, 农民工又几乎不能为其子女提供医疗保险, 农民工子女的生理健康不能得到保障。此外, 农民工需要外出工作, 往往无法照顾子女也无法陪伴着他们, 只好让他们自己呆在家里, 埋藏下很多的安全隐患。农民工子女缺失家庭的温暖, 又往往是从经济落后地区过来, 到城市中感受到了生活条件的巨大反差, 可能会因缺少关爱和沟通产生自卑、内向封闭等心理。新生代农民工看重自身发展, 在事业中拼搏, 更少有时间照顾孩子, 同时他们自己多数是独生子女, 感情往往内敛, 也因年纪尚小, 往往不懂得怎么照顾孩子的内心。其次, 有某些公立学校把城市子女和农民工子女分班教学, 孩子本就因家乡环境和流入地环境的反差感到自卑, 这样的举措会使他们的心灵受到伤害, 更加自卑, 也更难融入城市的圈子, 变成了如一些学者所说的城市“边缘人”。

二、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根本原因——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

1978年改革以前, 在资本稀缺的经济条件下, 中国政府推行资本密集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实行计划分配的机制, 把各种资源按照产业发展的优先序进行配置。由于重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小, 为了控制劳动力从农村流出, 也为了保障城市充分就业, 国家做出了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隔开的制度安排,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本来只是政府对居民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的行政管理制度, 但我国的户籍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固定劳动力分布, 因而其背后代表着一系列本地政府向其提供的福利待遇, 户籍俨然成了居民的“身份”标记。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农村劳动力得到解放, 随着工业的发展, 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大增加, 户籍制度开始松动, 劳动力可以在农村和城市之间转移。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以及他们受到的和城市人口的不平等待遇受到关注, 2000年开始, 中央政府有关文件开始表现出对农村劳动力的鼓励和支持, 各地也纷纷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进入新世纪以来, 一些省市先后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统一改为居民户口。这看似根本性的改革却远远没有收到我们希望见到的效果。原因在于户口名称改变了、统一了, 然而户籍背后的配套福利措施和所代表的资源却没有变动。户口相同, 而享受的医疗、教育等福利依然不平等。

(二) 直接原因——教育资源分配问题。

首先是, 我国的公共教育资源一直具有“城市偏好”性, 大量优质教育资源为城市所有, 公共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没有得到公平分配。其次, 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政府委托, 学校代理, 然而流动儿童却面临着中央下移教育事权的情况下, 流入地政府消极应对, 流入地公立小学接收的积极性也不高的状况, 在“两为主”政策下,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行缓慢。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 由于流入儿童没有流入地户口, 虽然他们的父母和城市居民一样在位这个城市创造财富, 但是他们依然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农民工子女虽然跟随他们的父母迁移到了城市, 但是他们的义务教育经费却没有随之移动。在各省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上, 教育资源的分配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 致使流入儿童被划分到总规划之外, 这些儿童想要像城市儿童一样享受这个城市的教育资源时, 还要缴纳额外的借读费或赞助费。

三、新生代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 教育公平, 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教育公平的三个层次是:1、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3、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 其中, “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是基础和前提。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 作为农民工子女, 他们本就是弱势群体, 根据公平观的现实表现, 公共教育资源应向这些处境不利的儿童倾斜, 然而事实是这些农民工子女甚至不能享有和城市同龄儿童相同的受教育机会。带有身份色彩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与我国当前经济现状严重不符, 它的存在阻碍了我国经济健康的发展, 因此, 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户籍制度的改革不仅要在范围上覆盖全国 (特别是资源丰富的大型城市) , 更应对户籍背后代表的资源分配进行改革。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正是把户籍和背后的配套政策分隔开, 把户籍制度变成仅是人口登记制度, 而不是“身份”象征。本着教育公平原则, 教育资源是不是可以在和户籍“身份”剥离后在城乡间进行重新公平分配, 甚至向贫困地区倾斜。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缩小城乡差距, 使农村城镇化。而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水平和享有资源水平, 关键在于农村人口获得的福利和社会服务过少, 应通过政府提高农村供给水平、帮助农村经济发展解决, 提高农村户口的“含金量”, 降低城市户口的“含金量”, 缩小因户籍身份识别而带来的社会服务水平的差异。

(二) 由于教育分级管理, 因为户口的原因, 流动儿童无法享受自己应享有的义务教育经费。在此问题上, 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美国的处理办法。在法国, 16岁以下的适龄儿童, 无论国籍是不是法国, 他们都可以享受和当地孩子同样的教育机会和权力, 没有任何待遇差别。由于我国人口众多, 资源有限, 可能不能学习法国的“慷慨”, 那么, 我们是不是可以针对农民工子女制定“教育卡”制度, 可以由流动儿童户口所在地为流动儿童开具证明, “教育卡”随孩子的流动而流动, 儿童入学时将“教育卡”交给学校, 学校凭“教育卡”向政府申请教育经费。

(三) 在我国社会, 由于教育资源有限、人口众多等原因, “两为主”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为保障“两为主”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国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比如给每个城市公立学校定下招收农民工子女学生的最低比例, 推进公立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针对公立学校向流动儿童收取的借读费和赞助费, 国家可以制定防止公立学校不按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等费用的惩罚措施。其次, 考虑到我国的教育资源有限以及进城打工人数逐渐增长的状况, 仅依靠公立学校可能无法满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需求, 我们可不可以使用农民工子弟学校, 先使其地位合法化, 再由政府向其投入教育资源, 尝试公立学校对其进行帮助、联合办学, 以使子弟学校发展成为可以满足流动儿童教育需求的安全的、正规的学校, 并提高子弟学校的地位, 打破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的壁垒。

(四) 前文已经提到, 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看重自身职业的发展, 无暇照顾子女, 致使农民工子女缺乏沟通和心理关爱;另一方面, 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年龄小, 并且多数为独生子女, 对照顾和教育子女并不得法。社会本着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 是不是可以由流入地有关部门牵头, 在节假日组织孤身在家的流动儿童开展一些有益儿童发展的活动, 以展示城市对他们的接纳和友好。同时, 对有子女跟随入城的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义务培训, 帮助他们意识到在孩子的成长中, 学习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家长应该怎样帮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此外, 流入儿童本就因为迁移到一个陌生地区, 又亲眼见到流入地经济条件与家乡条件的反差而可能产生自卑心理, 社会又将“农民工子女”的称谓冠到他们的头上, 他们极有可能产生自己和城市儿童不同的想法。农民工确实具有农业户口, 但是他们流入城市后便变成了工人、教师、白领等角色, 不止是农民工。称谓也可能成为农民工子女心里的壁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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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改革探析 篇7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

一、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变迁

长期以来,由于不具有城市户口,农民工子女被排除在城市义务教育制度之外,在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交纳高昂的借读费。导致这种农民工子女教育上的不平等待遇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的由“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所决定的。从1949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一直是义务教育的唯一供给者,中央政府提供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代理中央政府来完成义务教育的供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政分权等改革的逐渐推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即中央政府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在中央财政收入短缺的情况下,由中央政府负责义务教育支出的制度安排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变迁。这期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义务教育法》提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财力压力下由中央政府强制性推动的义务教育制度变迁将义务教育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政事权范围,使义务教育由原先的全国性公共物品变为地方公共物品。从资金投入角度讲,所谓地方负责实际上就是由地方政府负责本地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这一制度安排将外来人口排除在本地义务教育制度之外。试想,如果义务教育是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全国性公共物品,则外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并不会使城市政府支出增加,故不会存在城市将农民工子女排除在城市义务教育制度之外的情况。二是依据户籍制度由地方实施义务教育的制度安排,限定了该地区享有义务教育的群体范畴。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龄儿童的入学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政府负责”。这样,不具有城市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子女自然被排除在城市义务教育制度之外。

1994年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制之后,中央政府掌握的财政收入显著增加,此时完全有能力将义务教育的提供主体由地方政府改为中央政府,实现义务教育由地方公共物品向全国公共物品的转变。但由于中央政府职能转换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路径依赖,即重推动经济建设,轻提供全国统一的公共物品,从而使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制度安排得以继续延续。

由地方政府按照户籍制度提供义务教育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以及普及义务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人口流动较小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安排是合理的。而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逐渐凸显出来。这种制度安排,使地方政府只负责本地户籍人口的义务教育,而对非户籍人口没有义务。由此,不具有本地户口的农民工子女被排除在作为流入地的城市义务教育这一地方性公共物品之外。

由于城市的制度性排斥,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公办义务学校就读存在种种困难,由此自发性地出现了民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虽然存在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等问题,但由于农民工子女在这些学校就读不需交纳借读费、赞助费,接受教育的成本相对低得多,所以与这些学校成为吸收农民工子女就读的重要渠道。

自发出现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但其却游离于城市教育制度之外,得不到城市政府的支持。有关部门对北京市的调查发现,该市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课本、教材等多数要在北京市之外的省份预订;教育部门出的学生考试试题,不发给农民工学校,农民工子弟要到公办学校私下购买、复印;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师培训等也未被纳入当地政府服务范围。一些城市并未开展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审批办证工作,使得农民工子弟学校不能办理合法的办学手续,而城市管理部门却以农民工子弟学校“无证办学”为由,对其予以处罚甚至关闭、取缔。

由于农民工子弟学校数量有限,并不能容纳所有想到这些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而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公办学校就学又比较困难,农民工子女呈现高失学率的特点。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1.2亿,随父母进城子女有2000万,其失学率高达9.3%。一些农民工子女并未随其父母进入城市,而仍然留在农村。这又导致了新的问题出现,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大量实证调查表明,留守儿童的教育、生活状况令人堪忧。

按照户籍制度提供义务教育的制度安排由于使流入地政府勿需向农民工子女提供义务教育,由此将节省一笔支出,所以得到流入地政府的理性延续,使这一制度安排陷入路径依赖。从农民工角度来看,其为流入地的财政收入做出贡献,故其子女的义务教育理应由流入地承担,所以其有改变现有制度,要求实行将其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制度的制度需求。这体现了制度供给与需求的不均衡。要从这种制度非均衡中摆脱出来,必须有中央政府的干预。

在中央政府的干预下,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制度安排经历了以下变迁:

(一)户籍所在地政府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流动儿童少年可借读城市公办学校并交纳借读费

1998年,教育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保证流动儿童少年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

200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为主”方针,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流入地政府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负责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要使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农民工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流入地政府要做到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由上可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变迁具有这样的特点:其一,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其二,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承担者经历了由流出地政府到流入地政府的转变,使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由份外责任变为份内责任。

这种制度变迁体现了作为公共物品的义务教育不再依据户籍制度来实施,而是依据居住地实施。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具有合理性。首先,流入地政府有义务承担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因为,农民工为流入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子女理应和城市户籍子女一样接受同样的教育。其次,体现了以城带乡的发展理念。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是以城带乡。长期以来,农村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流入地的城市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将减少农村的负担,体现以城带乡这一发展举措。再次,作为流入地的城市有能力承担农民工子女教育。农民工流入地一般为城市,经济发展程度高,有一定财力承担农民工子女教育。

二、目前尚存在的问题及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

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的变迁调整了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利益关系。对流入地户籍人口来说,由于教育资源有限,若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城市义务教育制度,则会摊薄城市户籍人口教育资源消费水平,所以城市户籍人口不愿意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城市义务教育制度。从城市政府的角度来看,若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城市义务教育制度,则一方面会增加其支出,另一方面会促使更多的农民工子女流入并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从而进一步加大城市支付压力。由此城市继续沿用原先按照户籍制度提供义务教育的制度安排,将农民工子女排除在城市义务教育制度之外。因此在中央政府强制性要求流入地负责农民工义务教育时,流入地有推卸责任的动机。由于信息不对称,流入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发送无力解决的信号,流入地政府认为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不公平,要求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种利益诉求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流入地要求流出地给予财政转移支付

流入地认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子女教育支出应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承担。(1)若农村转移劳动力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则流出地需要向流入地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观点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如翟春阳(2006)认为,由流出地亦即户籍所在地将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费用转付给流入地的思路有违在哪缴费在哪上学的权利原则。按照这种逻辑,如果农民工子女在户籍地接受教育,流入地政府应该为户籍地提供财政转移支付,因为农民工为城市的财政做出了贡献。(2)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在目前的制度约束条件下都有一定的道理。实际上体现了人口流动带来的税收和公共物品消费的外部性问题。实际中,流动人口的纳税和公共物品的消费既按照户籍地又按照居住地的“双轨制”来实施,如何才能科学合理的界定作为户籍地的流出地和作为居住地的流入地之间利益关系呢?

设有农村劳动力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中央政府三个政府组织。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税收贡献为t,其为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税收贡献分别为tr和tu。原先农村转移劳动力子女在流出地接受义务教育,流出地生均义务教育经费为kr。其中流出地政府承担kr1,中央政府承担kr2,即kr=kr1+kr2。假定流出地政府承担的kr1来自农村转移劳动力的税收贡献tr。此时有可能存在tr<kr1的情况,对其缺口部分即kr1-tr的解决,可以采用两种办法:(1)中央政府承担。此时中央政府承担的部分为(kr1-tr)+kr2。(2)由流入地政府承担,即将tu转移到流出地来弥补kr1-tr。但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便将ru转移到流入地,仍然存在缺口部分kr1-tr-tu,对此则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

如果农村转移劳动力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此时,流出地政府不用再承担kr1,中央政府也不用再承担kr2。流入地生均义务教育经费为ku。其中流入地政府和中央政府分别承担ku1、ku2,即ku=ku1+ku2。此时有可能存在tu<ku1的情况,则对其缺口部分即ku1-tu的解决,可以采用两种办法:(1)中央政府承担。此时中央政府承担的部分为(ku1-tu)+ku2。中央政府可以将kr2转移到流入地进行补偿。(2)由流出地政府承担,即将kr1(tr)转移到流入地来弥补ku1-tu。但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便将kr1(tr)转移到流入地,仍然存在缺口部分(ku1-tu)-kr1,对此则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

由于农村转移劳动力在流入地停留务工的时间越来越长,所以tu/t上升,tu增加,而tr/t下降,tr减少。中央政府推动的农村税费改革更使tr减少甚至为0。农村税费改革带来了农村义务教育支出结构的变化,即kr1减少,kr2增加。所以,由流出地转移部分kr1减少,甚至为0。

从上述理论分析可见,农村转移劳动力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时,由流出地给予流入地一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合理性。(3)但由于农村转移劳动力子女的流动性高,因此使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转移支付操作成本高。加之中央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农村转移劳动力流出地承担的义务教育支出在动态下降。所以,宜采取由中央政府给予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二)由中央政府给予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

即由中央财政直接根据流入地接收农村转移劳动力子女入学的具体数目,将相应经费转移支付给流入地。

流入地能否支付得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取决于流入农民工子女数量和流入地财力大小。此时,可能存在一些流入地难以完全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的情况。对此,制度上已经明确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来予以弥补资金缺口。但由于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不能弥补流入地缺口,因此流入地或明或暗地对农民工子女就读设置了一定的限制。由此造成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仍然存在种种困难。具体表现在:(1)流入地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一些城市尚未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建立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2)接受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资源不能满足需求。(3)虽然流入地按照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要求,对农民工子女到本地公办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与户籍学生执行同等收费标准,但为减少支出压力,设置了繁琐的就读手续,使许多农民工子女难以真正享受这项政策。(4)(4)对自发性出现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中央政府要求城市政府加强扶持,但城市政府却以财力有限为由,只对其中一小部分予以扶持,对其他办学条件较差的则予以关闭。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

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作为考核城市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中央政府强制性制度安排的执行。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交给作为流入地的城市政府,而要保证城市政府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要有一套完整而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作为保证。检验一个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或是否具有强制性),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

为此,中央政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对地方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考核制度进行变革,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指标的考核,应由原先按照户籍人口为基数变为以常住人口为基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流入地政府有内在动力来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其二,加大对城市政府职责履行的监督,对未能尽职尽责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地方,加大惩罚力度,确保制度安排的实施。

(二)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存在困难的流入地给予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

中央政府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要求作为流入地的城市政府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由于这种制度安排会带来城市政府支出的增加,加之中央政府和城市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城市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使有能力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其也会采取隐瞒策略,向中央政府发送无力解决的信号,要求中央政府给予转移支付。另外,客观存在一些城市有能力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而另一些城市则无能力解决的情况。对此,应该对城市政府的义务教育支出占本级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给予原则上的规定,不足部分由上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必要支持。

(三)推行教育券,实现公共物品的流动性

公共物品可分为可流动的和不可流动两类。前者系指可随人口流动而流动的公共物品,其可以通过公共物品的流动来优化配置。后者系指不可随人口流动而流动的公共物品,其只能通过人口的流动来优化配置。在公共物品依据户籍制度来提供的情况下,应该实现公共物品的可流动性,即发生人口流动或者迁移时,公共物品也随之流动。在未实现义务教育为全国公共物品时,可以采取这种制度安排。即政府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用于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育券,学生流动到哪里,通过教育券就将资金带到哪里,实现“钱随人走”。学校为得到更多教育券的竞争将有利于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四)提高义务教育的统筹层次

人口流动造成了流出地和流入地在公共物品供应上的外部性问题。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个办法是提高统筹层次,将外部性内在化。义务教育为公共物品,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基础教育一般由中央政府和较高层级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层地方政府承担管理责任。与义务教育由基层地方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制度安排相比,前者的好处在于减少义务教育的地方差异和有利于人口流动。长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支出基本上由县(区)及以下基层地方政府承担,而中央和省级政府只负有比较弱的辅助性责任(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辅助性的专项补助),这一方面给基层政府造成了沉重负担,另一方面造成较大的义务教育供应差距,束缚了人口流动。为保证基础教育的提供和减少地方差距,需要对义务教育财权、事权及其对应的责任进行合理调整,强化高层级政府的支出职责,弱化义务教育的地方公共物品性质。2001年以后,开始实行以县级政府为投资筹措主体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使政府投资主体的重心有所提升。目前,正在向这方面发展,中央和省级政府向县级政府逐渐加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教育经费支付来自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比例得以逐渐提高。从长远来看,应该实行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资金支出,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流动带来的教育问题。因为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吸纳外来流动人口入学,并不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支出。

参考文献

[1]翟春阳.在哪缴税在哪上学[N].中国经济时报,2006-03-14.

[2]东莞市长刘志庚建议发行“教育券”[N].南方日报,2006-03-12.

[3]邓鸿勋,陆百甫.走出二元结构——农民就业创业研究[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381-382.

农民工子女幼 小教育问题研究 篇8

一、农民工基本情况调查

这些农民工都是从外地及平顶山郊县来平务工人员,一般都没有固定的工作。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一般都是初中,个别家长上过高中,有的孩子的家长甚至是文盲。虽然这些农民工,对孩子的期望值都很高,但平时很少有时间照顾孩子的生活,过问孩子的学习,关心孩子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从我们的调查中了解到许多家长的生活是很没有规律的,基本上作息时间视生意的情况而定。老师家访找不到家长,开家长会至少有三分之一不到场,绝大多数家长对于学校的教育方法表现出许多不理解,认为每天上课时间太短,留作业太少,老师对学生不严厉,该打不打,该骂不骂。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使学校的正面教育显得势单力薄。

农民工家庭很多是多子女家庭,多数农民工所从事的是既辛苦劳累又收入低微的职业,住房条件极其简陋,一家几口挤在狭窄的房子里,极少孩子有专用的书桌,照明条件差,孩子近视率很高。

二、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状况调查

(一)各类幼儿园收费情况调查

多年来,学前教育应该说是教育管理的一块盲区,由于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在规范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误区。一方面,在国务院《幼儿园工作条例》关于“分类评估,按质论价”的收费办法政策出台后,许多公立幼儿园为了弥补办园经费的不足,开始出现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如:赞助费、各种兴趣班、特长班等),从而使各类幼儿园收费的标准和办法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个体幼儿园出现“高标准、豪华型、高收费”的办园倾向,收费标准不断攀升。另一方面,为了迎合大批涌入城市的农民工低消费的心理,许多条件简陋、师资薄弱、收费低廉的家庭式幼儿园也应运而生。面对高收费的正规幼儿园,农民工望而生畏,只好选择家庭式私立幼儿园,甚至干脆不送幼儿园。

(二)农民工子女所接受学前教育

情况调查(所调查的190名儿童均为我校在校生)上过幼儿园的139人中,只有7人(约占5%)在公立或较好私立幼儿园上过,其余132人(约占95%)均上的是家庭式私立幼儿园。也就是说接受调查190人中,享受正规的学前教育的仅约占3.7%。

三、农民工子女小学阶段情况调查

(一)新生入学年龄偏大

由于有的农民工子女长期跟随父母辗转流动,甚至几年居无定所,错过了正常入学时机,有的中途转学耽误了学习不得不重读,有的在附近找不到可就读的学校无法入学等原因,致使不少农民工子女入学年龄相对偏大,约45%的一年级新生超过了6岁入学的年龄。

(二)学生日常生活疏于管理

由于许多家长忙于生意,大多对孩子疏于管理。孩子经常跟着家长很晚才睡觉,第二天上课迟到、打瞌睡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孩子又几乎都没有午休的习惯和条件。有许多孩子一日三餐无人照顾,家长每天都把饭钱交给孩子,其实孩子用钱买零食的多、买饭的少,更有些孩子饿着肚子去网吧,于是,许多孩子养成了乱花零钱、说谎话、不完成作业诸多坏习惯。课余时间,懂事的孩子有的帮父母做买卖、有的回家做饭,更多的则滞留学校或住所附近随意玩耍,有的甚直遛进网吧。至于家庭作业,因家长极少有时间和精力过问,不少学生草草应付。家庭的条件及长期环境的影响,使大多孩子也没有课外阅读的习惯,更没有什么兴趣爱好。

(三)卫生习惯、文明习惯差

农民工受多年农村生活习惯的影响,加之在城市收入较低、条件不具备等因素的制约,使其个人卫生、家庭卫生都非常不注意,几天不换衣服,几星期乃至一两个月不洗澡现象相当普遍,加上家长没时间管,有的孩子不洗脸、不梳头、穿着拖鞋脏衣服就来上学,在学校里用袖口、衣襟擦鼻涕、随地吐痰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冬天,有的孩子脖子上、耳朵后的灰几乎能抠下来了,有的孩子手上脸上结着一层厚厚的黑痂,裂满了小口,让人看了不免心酸。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平时说话粗鲁,生意上缺斤少两、不讲信誉,对孩子动辙打骂。孩子耳濡目染,养成了骂人、说谎、自私、不关心集体等陋习。学校为了督促这些孩子改掉身上的毛病,采取设立纪律卫生监督岗,文明个人、文明班级评比等措施,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四)不适应新课程的要求

最新推广的新课程,虽说有些知识的难度确实降低了,但所覆盖的知识面却扩大了不少,而且非常重视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培养,实际上对学生自身的知识基础、各方面的能力、对活动的参与热情、与人合作的意识及态度、个人的兴趣爱好等诸多方面都有教高的要求。而农民工子女却因所处生活环境、家庭经济状况、家长落后的教育观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知识面狭窄、各方面能力较为低下、对活动缺少热情、合作意識欠缺、兴趣爱好不广泛的局面,致使面对新教材教师感到教着难教,学生感到学着难学。

(五)孩子内心的烦恼

调查发现,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孩子曾被父母留在农村,跟随爷爷奶奶或其他亲戚生活,由于孩子自制力很差,又缺乏家长的督导,致使很多孩子成绩不尽人意。加上父母常年在外,缺乏父母关爱,没有值得信任的倾述对象导致的心里问题,使得他们而变得自我封闭、厌学、对社会冷淡、内向或者粗野、不和群,不少孩子有某种心里障碍。现在经过父母种种努力他们虽然已经进入城市学校就读,但是问题也接踵而来。转学成绩差、不会讲普通话、衣食住行条件差等使他们深刻感受到城市里孩子与自己的差别和这种差别的难以逾越,长期在边缘状态生长,将扭曲他们的心理,加深他们的被歧视感和对立感。这个问题在农民工子女少的学校表现尤其突出。虽然我校农民工子女所占比例比较高,仍有不少孩子感到自己受到歧视。

(六)对就读学校的影响

1、把城市孩子“吓”跑了。由于我校地处火车站附近,又紧临水果批发市场和蔬菜批发、零售市场,是一个暂住人口聚居的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我校农民工子女偏多,特别是 1998年火车站综合市场建成后,农民工子女骤增,达到总人数的80%以上,随着大量农民工子女的涌入,附近的城市孩子,家长宁愿一天几次接送也要到比较远的学校去就读,走访其家长时,他们普遍认为,我校虽然管理很好、质量很高,但孩子的行为习惯比学习更重要,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样的染缸里泡出的想漂也漂不出来了,作为教育工作者也觉得不无道理,很能理解这些家长舍近求远的做法,更无法强求。

2、教学活动严重受阻,学生成绩差,尤其是低年级。 从对每年的一年级新生入学统计情况,不难发现学生年龄参差不齐,许多孩子年龄偏大。通常,孩子年龄大一至两岁,各方面能力应强许多,但事实是这些孩子除了会写几十个汉字,会算几道数学题外,连一句完整的话都不会说,普通话也很不标准。低年级孩子本应爱发言,而许多孩子却胆小、害羞、怕说话,勉强说了,土话连篇,引得满堂哄笑;孩子们虽然会写几个字,但握笔姿势、写字笔顺、书写习惯却纠正起来特别困难;在这样的局面下,尽管老师们兢兢业业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但我校目前低年级的成绩与区直其他学校比却仍相差甚远。中高年级学生入校时间长了,经过多方努力,情况逐渐有所改观。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浅析 篇9

(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农村和农业,走向城镇,主要从事与产业工人一样的工作,逐渐产生了“农民工”现象和问题。但是从历史角度考察,我国明代中后期在江浙出现的从事纺织业的雇佣劳动者,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具备了现在农民工的性质。在古代,农业属绝对的第一产业。当时绝大部分的人都从事农业生产,那时候工业还没出现。即使到了清代有所萌芽,由于其规模很小,也不可能有“农民工”的产生。所以随着后来第三产业的发展,有部分闲散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第三产业,就形成了早期的“农民工”。随之“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数量很少,对当时的科举考试并无大的影响。科举制度并没有像现在的教育体制一样划分地域,而且农民工子女数量很少,所以问题并不突出。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期,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形成了一轮又一轮的“民工潮”。只身前往城市的农民工有了相对固定的收入、住所后,开始将孩子带到身边,于是在城市里形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特殊群体。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求学,经历了很艰难的历程:从最初的被拒绝排斥,到后来的自我解决,再到现在的被有限接纳,经历了10多年。据估计,全国现有流动人口已超过1.3亿,约有300多万农民工子女面临受教育的问题。

目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1.农民工子女辍学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得不到相应的教育机会,被迫或主动放弃了受教育的机会。前不久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财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了目前全国范围内针对流动儿童生活状况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这项调查历时一年,在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9个大城市,访问了12000多名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和7800多名儿童。在调查中,3到6周岁流动儿童入托比例为60.7%,低于城市户籍儿童入托率;6周岁儿童中有46.9%没有接受入学教育;超龄现象也比较严重,有近20%的9周岁的孩子还只上小学一、二年级,13周岁和14周岁还在小学就读的占相应年龄流动少年的31%和10%。另外,在学儿童的“童工”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失学的12到 14周岁的流动儿童中,有60%的人已经开始工作。

2.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的心理问题日益严重。进城务工农民大多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有的临时租房居住,没有固定场所;有的居住地离学校较远,学生上学不便,学校与家庭联系不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不能很好地结合,学生脱离父母监护问题非常突出,课余时间及往返学校途中学生的人身安全没有充分保障。此外,农民工子女往往存在很强的自卑心理,性格大多内向,不容易与同学和老师沟通。由于农民工子女介入城市和农村这两个群体之间,他们无法短时间内适应城里的生活,也不愿意再回农村;孩子因为父母的流动性大频繁转学,使一些农民工子女错过了最佳受教育的时期。所以,他们最后形成的价值观念即人格核心,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 篇10

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河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积极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免收借读费等相关政策措施, 使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是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全社会都应以长期的、全局的战略眼光关注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问题。

一、河南省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缺失的特征分析

为了能深入调查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缺失现状, 课题组选取了郑州市、周口市西华县、商水县、信阳市潢川县等地域展开调研。发放问卷3000份, 回收有效问卷2788份, 有效率为93%。经过笔者的调查, 河南省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缺失可归结为三个特征:

1.学业缺失

一方面, 打工父母对子女总体期望值不高。调查中发现, 部分农民工潜意识中认为农村孩子学业有成的不多, 将子女的学业定位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上, 将孩子将来定位在外出打工上。另一方面, 监护人与农民工子女思想观念差异较大, 存在明显的沟通障碍。因此, 农村农民工子女学业成绩普遍较差。

2.心理健康缺失

心理健康问题是农民工子女最容易出现的问题, 农民工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表现为隐性状态。农民工子女自幼离开父母缺乏亲情, 逐渐养成孤僻冷淡的性格特征。遇事呈现逆反躁动、自卑消极的心理特征, 难以与人相处, 对批评的话语容易产生敌意或逆反心理。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80%的农村农民工子女存在或轻或重的心理障碍。农村农民工子女在学习、生活两方面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由于父母不在身边, 从他们缺少关爱的眼神里很难找到这个年龄段孩子们应有的那种天真与活泼, 总的来说, 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感缺失、社会环境复杂是造成农村农民工子女心理障碍的主要因素。

3.社会教育缺失

社会道德行为的发展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谓社会道德行为具体是指个体为适应社会的要求, 在与社会的交互作用过程中, 通过学习与内化社会文化而胜任社会所期待担当的角色, 并相应地发展自己的个性的过程。调查显示, 虽然有部分农民工子女能很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但在几乎完全靠自律的环境中, 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变得疏懒、懈怠, 违纪行为开始发生, 思想道德开始滑坡。农村农民工子女的日常行为明显比其他儿童表现差。调研显示, 农民工子女的操行得分为“优”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儿童, 而等级为“差”的比例又明显高于其他儿童。另外, 农民工子女在问题行为方面比其他儿童更明显。这一行为特点在不少农民工子女身上均有所表现, 不关心集体, 不关心他人, 只关心自己, 集体观念淡薄, 缺乏同情心。对农民工子女行为进一步调查显示:农民工子女与非农民工子女在学习态度、交往行为、积极参与、坚持独立等方面呈现出显著性差异。这表明农民工子女与非农民工子女相比, 交往困难, 独立性差, 不能积极参与集体活动, 也就是说农民工子女在社交技能发展水平方面比非农民工子女要差。这说明父母外出对儿童的社交行为和技能的负面影响较大。

二、河南省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缺失的原因分析

1.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的缺失, 父母教育角色的淡出是导致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直接原因。改革开放以来, 农民工子女家庭走向呈流动性。本研究调查显示:在某城市暂住两年左右的占68.9%, 家庭走向的流动性严重影响着孩子受教育的环境。农民工流入城市大多数从事的是个体、商业帮工等特定的职业, 这决定了他们的年收入无固定性。多则几万元, 少则1000元不到。经济收入不高直接导致孩子进入优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希望渺茫。在调查中发现, 家长的学历、文化层次普遍较低, 多为初中小学学历, 孩子的家庭教育十分缺乏。另外, 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居住方式主要为租赁, 其用房常常比较简陋且具有多功能性, 制约了孩子受教育的状况。

上述特点必然造成农民工子女身心发展不利的家庭背景。这样的家庭教育环境导致学生生活范围狭窄, 视野闭塞;父母教育观念落后, 对子女期望不高, 自身榜样不佳, 行为习惯差, 在时间、精力和经济条件等方面均顾不上。它制约着农民工子女能充分享受到应有的保健、卫生、关爱、教育等权利。

2.学校方面

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方式有五种, 即进入流入城市的公立中小学, 进入流入城市的民办学校, 进入流动人口自己办的民工子弟学校 (简易学校) , 进入城市政府为农民工子女办的专门学校, 返回家乡学校。我国教育制度设计及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特别是以升学为主要目标的普通教育模式, 难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入学积极性及办学主体广泛接纳各类人群的主动性, 这其中特别包括对农民工子女的排斥性。一般情况下, 质量稍上乘一点的学校的门是不向农民工子女打开的, 即使你有钱, 它也会以“名额已满”作为理由加以拒绝。普通公办学校也不执行借读费收取规定, 往往以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抬高了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门槛, 因此, 农民工子女要么花钱进公办, 要么不花钱进民工自己办的学校。这是明显的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3.社会方面

社会中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民工子女的成长。在本次调研进行的过程中, 访谈对象不约而同地都提到了“网吧问题”, 并且表现出对网吧的“深恶痛绝”。尽管我国政府明文规定在学校周围200米以内不得有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并且禁止低龄儿童长时间上网, 但是, 这一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落实, 这表现出有关管理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欠缺。调查发现, 农民工子女上网成瘾, 恰恰是其不良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希望从宏观上提出建立科学的教育保障制度体系;建立以人为本的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使得教育政策与社会政策配套;建立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教育券制度使得教育政策与经济政策相接轨;进行面向现实的户籍制度改革, 创新富有弹性的人口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受教育权利救济机制和程序法保障机制;它对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将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营造法律、政策、制度保障的良好环境。从中观或微观层面, 创新学校管理;优化家教环境;提高农民工子女自尊、自爱、自强意识。立足现实, 呼唤平等, 使得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儿童少年一样, 拥有平等的入学机会, 不受歧视地、无条件地获得平等的入学机会;获得平等的受教育过程, 不受歧视地获得同样的教育待遇;收获平等的教育结果, 有平等的机会来实现学业的成功。

参考文献

[1]郭元祥.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理论思考[J].教育研究, 200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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