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学十篇

2024-09-10

法律教学 篇1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基础教学,法律培养

我国一直以来所推行的政策都是依法治国。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在我国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这就要求每一位社会公民都能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尤其是高校学生, 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建筑栋梁, 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相应的也就需要对高校中的法律基础教学模式进行改善。

一、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由于大学生所处的环境特点, 使得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明显的不成熟, 而且也容易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主要的表现如下:

(一) 主体意识薄弱

由于长期以来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 目前学生的普遍学习心理都是被动接受, 在具体的教育学习中, 根本没有主人翁意识, 而大学校园作为一个开发的学习环境, 要求学生在社会各个领域都要发挥个人的主体意识, 特别是在法律意识上的主体性。由于大学生本身对于法律知识薄弱, 对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权益不了解, 再加上长期被动意识的灌输, 以至于在法律意识上, 认识不到法律是与自己息息相关、且密不可分的事物, 法律主体意识相当薄弱。

(二) 权利意识薄弱

由于大学生在法律知识和常识的学习上比较薄弱, 对法律所能做到的个人权利保护不了解, 以至于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 不能在第一时间想到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 很多大学生都会选择放弃维权, 如此做法不仅对自己的权利不负责任, 也是对社会不负责。

(三) 守法的自觉性薄弱

很多高校的学生都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 在生活上也能自觉遵守法律。然而在日常生活中, 面对一些违法现象的时候, 普遍的现象是大学生很难意识到其本身是一种违法侵权现象, 而不用说利用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往往做出的, 是以社会日常道德行为规范来看待或者处理发生的违法现象。如此一来, 使得大学生的守法自觉意识越来越差。

(四) 理性意识薄弱

理性意识是指在面对事件时, 能从法律的方面客观的处理事件。而目前的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中, 注重的是理论性的法律知识基础, 更多的是一些死记硬背的法律条文, 而不是教授学生应以什么样的理性思维, 依据法律去处理一些事情。这也就使得学生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 而不是在生活中的合理应用。

二、基于主体法律意识培养的教学改革

法律意识的培养并不是指进行大量的法律知识教育, 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不存在正比关系。现在的高校法律基础教学, 主要就是对法律内容的传授, 这也就造成了学生能对法律条文背的滚瓜烂熟, 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却不知如何下手等现象。因此想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法律基础教学进行改革。

(一) 以法律知识做基础

教师在进行法律基础的教学时要清楚法律基础课的主要目的。不仅应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以学生为主体, 在教学中传授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 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以传达法律思想为主, 在这基础上可以适当的对教材进行处理, 将法律法规简单化。该教学模式不仅使教学内容简单明了, 还使得教师在教学的时候游刃有余。

(二) 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

明确教学目的和教学目标, 以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和主体性为基本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因此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 教师应该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的学习中。例如说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开展活动课、辩论课、模拟审判课等。这些活动课可以让学生亲身进行法律实践, 自觉的将法律知识与自身的意识相结合, 更好的认识法律。

(三) 教学课堂与社会相结合

想要学生更好的学法用法, 增强法律意识。教师可以采用新颖的教学模式。比如说, 教师在进行法律基础教学时, 可以将难点集中起来进行讲解, 然后结合一些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 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辩论, 从多个角度看问题。法律本身是枯燥的, 可是如果能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进行教学, 法律就“活”了过来。这样课堂教学是不会出现沉闷死板的课堂气氛的。

(四) 改革考核方式

当前大部分高校的法律知识考核都是通过对法律知识的死记硬背来完成的。如此的考核方式不仅不利于大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 而且在法律运用及法律意识培养上也十分不利, 因此, 要对考核制度和方式进行改革, 采用开发式考核模式, 联系实际的法律情景, 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对具体事件进行法律处理, 如此不仅考核了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 而且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五) 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社会现象

现今的社会中不乏有消极腐败的现象, 但仅仅是一小部分, 这是社会必然存在的一种现象, 学生是社会中的敏感群体, 对于这些现象, 总会愤愤不平, 抱怨社会的不公平等。这时就要求教师要积极做好学生的法律工作, 让学生正确的看待社会的现象, 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法律学习。

三、结论

以上就是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基础教学的探究, 从中我们了解到现今高校中法律基础教育的现状, 并根据现状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

参考文献

[1]杨菁.浅谈“专升本”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以黄石理工学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为特例[J].法制与社会, 2009, (28) .

[2]刘莉娅.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实效性探索[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03) .

[3]杨梅菊, 何新春, 刘遵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J].中国成人教育, 2007, (11) .

[4]赵任凭.浅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J].新课程研究 (中旬刊) , 2009, (04) .

法律教学 篇2

法律诊所教育, 亦称为临床式法学教育, 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法学教育的舶来品。该教学模式参照医学院学生通过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 在法学院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性法律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前来法律诊所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处理真实的案件, 培养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的技能, 减小法学院课本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 实现从“课本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良好学习模式。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于2004年筹备, 经过一年的充分准备后, 2005年下半学期开设了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对象为本科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 每次招收30名学生, 3名教师作为固定的授课指导教师, 间或性地邀请区内著名的资深律师、法官及外国学者讲座。诊所课程的开设, 得到了广西大学法学专业师生的高度认可, 经过了近五年的探索与修正,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在教学方式、内容安排、学生成绩评价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 并且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找到了符合广西大学法学院现状, 适合本院学生的诊所教学模式。

二、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的构建

(一)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模式

纵观国内外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经验, 首先在选择设立模式上就有如下几种:1.嵌入式。法律诊所附设于法律院系内, 学生在本法律院系的指导教师的具体引导下, 为有关的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 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2.外置式。将学生安排在法律院系之外的特定机构中, 在非教师身份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 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代理。3.模拟式。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能模拟训练, 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1]

以上三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单独择一直接移植而不加以融会变通则容易导致与实际环境冲突。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的设立属于嵌入式模式, 同时融入了其他两种模式的优势以做到与本土化环境结合。具体而言,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 向法学专业本科大三年级学生开放, 以课程的形式作为框架构建, 不仅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 并且对于课程内容的编排可以多元化。但是区别于普通的选修课程, 法律诊所拥有固定的教室以及完整的教学设备适合三十人左右的小班教学以及各种模拟场景、现场接受当事人咨询等教学活动的开展。更重要的是, 为了避免单纯以模拟式教学为主容易导致真实性低、与实际相差大使学生终究无法亲自接触到当事人及完整案件等弊端,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将诊所课堂融入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该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大学法学院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律师经验教师的指导和帮助, 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学生的援助活动正是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进行, 所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

(二)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教学具体内容

因为法律诊所的引进时间相对较短, 国内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教学内容, 并且受不同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理念、院系定位等各方面的影响, 各校法律诊所侧重的教学内容也不同, 因而导致具体课程设置、教师选择上各具特色。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容非常多元化, 以法律咨询、代理案件诉讼完整过程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 同时辅之理论教育, 将理论与实践交替进行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实践出真知”。在师资上, 法律诊所课程由三名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和律师职业经验的老师作为课程指导老师, 定期邀请区内著名的资深律师来到诊所课堂以讲座交流的形式将执业技能与心得与同学们分享;在情景模拟教学中, 采用经诊所教师亲自代理或接触过的真实案例加以适当改编后给学生进行现场演练;最具特色的是, 安排学生定期到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值班, 直接面对当事人与各种预想不到的突发情况, 将理论课程与模拟课程上学习到的技能实践运用。

(三)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教育方法

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 培养法学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 在教育方法的设计上应以学生为主, 强调学生的参与及其与指导老师间的互动, 将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互动性强的方法综合适用, 重视教育方法的科学性和多样性。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在具体实践教学中, 重视做到以下两点:第一, 方法性。指导教师侧重方法的传授和技能的指导, 不直接将方案或结果告诉学生, 而是授予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得出方案完整的思维模式与方法, 通过学生自己的讨论、总结出自己的解决思路与方案, 转换“被动学”为“主动学”。第二, 统一性。法律诊所教育, 要求指导教师做到因材施教, 针对学生的个体特点进行分工, 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现自己优势并巩固提升, 又要鼓励学生进行相互交流、彼此学习, 尽可能以团队协作的形式完成整个案件的处理。经过五年多的探索实践,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已经初成体系, 针对不同的讲授内容采取不同风格的教学方法, 下面就主要的五种主要教学方法作具体分析。

1.对谈式教学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案例或在实际跟进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 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该方法的优势很明显:充分调动了学生积极参与性, 并且通过对谈的方式拉近了同学与指导老师间的距离使得同学更愿意与导师交流。[2]因为对谈的内容不限, 有些可能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 也有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 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

2.模拟训练法

模拟训练法是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 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件进行课程分析和讨论。[3]在课堂上, 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多情况, 例如:模拟生活中发生率较高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的收案、庭审、调解过程。在这些课程中, 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真实的案例或阅读材料, 由学生分成小组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完整流程。然后, 由小组的观察员总结各组员的表现及本组最终形成的法律意见。最后, 由授课教师当场评价, 通过模拟课堂教学, 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 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个案分析教学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的应用很广泛, 个案分析讨论法的应用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具体运用时, 指导老师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请全体诊所学生们共同讨论提交的个案, 出主意、想办法、研究对策、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另一种是请有关专家和诊所教师与承办案件的学生共同讨论, 即所谓专家会诊, 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思路。[4]

(四)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教育模式的关键部分, 它将成为法律诊所教育能否在中国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扩展的主要衡量标准。法律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只有考验没有考试, 只有问题没有标准答案的课程中, 学生变被动为主动, 变客体为主体, 学生的潜力被最大限度地发掘出来。因此, 评价标准应摈弃冰冷僵硬的“分数考查法”, 也不能以所代理案件的胜诉或败诉为标准, 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人性化评价标准。为体现成绩评价因素多方面相结合原则, 应充分考虑到学生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的态度和参与积极性, 更应考虑到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实际效果。

评价系统由课程内容前期准备、课程中的表现及参与程度以及课后总结三个部分组成。课程内容前期准备即预习阶段, 每次课程之前, 诊所课程助理会将本次课程的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各个学生小组的组长, 然后再由组长分发给组员, 让同学们拿到材料做好课前预习工作。对于这一阶段的评价可以具体量化到如下几个指标:是否自主收集了本次教学内容的背景材料;收集材料是否充足、全面。课程中的表现及参与程度是成绩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该阶段的评价量化标准为:是否能够按时上课, 无无故迟到缺席的情况;课程中是否能够保持高度的集中以及参与性, 特别是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经常采用的分小组集体讨论教学方式中, 各同学是否做到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 形成完整的诉讼方案或者相关的法律方案;是否做好了完整的课堂笔记。课后总结阶段是最能直观体现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学生对课程的消化与收获的阶段, 对于在这个阶段的评价方式上,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采取了独具特色的“周记训练法”, 即就是在每周法诊课后, 由学生根据课堂所学、所思、所悟独立完成一篇法学类文章;诊所教师对这些文章进行评阅、筛选、点评, 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有关老师。通过周记不仅可以反映出学生参与课堂内容的情况, 并且对于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写作能力有所提高, 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周记内容中可以向老师提出教学建议, 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参考文献

[1]刘加良, 刘晓雯, 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发展概况、内容体系和积极意义[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2]左卫霞.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研究[J].甘肃农业, 2006, (6) .

法律教学 篇3

摘要:聚焦军队院校任职教育转型,强化学员在实战化训练中的思维能力,提高学员在涉法涉诉实务中的认知能力与实操能力,军校法律教学中对学员逻辑思维培养与锻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将逻辑分析能力与法务实践能力相结合无疑是提高学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实际的教育功能。

关键词:逻辑思维;法律逻辑

逻辑学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我国学界在70年代末 “逻辑现代化”口号的倡导下逐渐把逻辑学教育重新纳入高校课程中。在目前军队院校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更多的关注实战化训练要求,在总结日常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教学中增加逻辑学专题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来,随着逻辑学科学术和教学实践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对逻辑学教育的认知正处于不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但飞速膨胀的社会财富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浮躁情绪,使得身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改革的社会大众在面对诸如阶级固化、道德滑坡、贫富分化等等关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的公共争论面前,让逻辑非理性情绪的社会风气占据了思想上风。使得不讲逻辑在某些时候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而这种“集体无意识”很明显的给学员的思维方式带去了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军校没有将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纳入教学体系,这和逻辑学当前在军校教育中的学科地位有关。但把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来辅助或弥补军校专业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却非常必要。因为,逻辑学的教学目标从认知转化的角度讲,是为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多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做出思维衔接,人格健全,行为得体的人,并使之通过主动地思维训练发展自身心智,拓宽认知视野,从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

再次,就目前军校法律教学效果反馈来讲,学员在课堂案例分析、命题讨论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部分失误和漏洞都与逻辑混乱直接相关,常常表现为:对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点信息捕捉不全,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内心法律价值体系相互矛盾,对法律现象客观事实的认知采取双重标准等等。加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词条搜索的便捷和随意获取的零散观点催生了大众的惰性,使得大众的逻辑能力普遍下降。而学员对从网络获取的信息又缺乏筛选与甄别,入学前也较少甚至尚未经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对碎片化知識与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逻辑思辨能力更是直线下降,直接影响着法律教学的效果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转化。

面对军校学员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作者认为,在部分没有把逻辑学作为基础通识课的部队院校,在法律教学中安排相应的法律逻辑专题,用逻辑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能够提高军校法律教学的应用价值。因为法律逻辑本身就是交叉学科,能够通过两种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完成学科价值优化和教学的实效性。把法律逻辑学专题引入法学教育的课堂,能够让逻辑学知识成为工具与基础,法学知识作为目标与载体,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涉法问题和处理涉法事件时做到灵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军校教育向任职教育转型这个大背景来看,任职教育学员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比起生长干部学员四年的学习时间,为任职教育培训单独开设课时较长的逻辑学课程时间比较局促,学员短时间接受起来也比较吃力,容易导致学习热情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在部队教育培训贴近实战化的要求下,从学员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转化或者易于能力转化的知识。所以淡化学科边界,将逻辑学内容分散进其他课程,实现与其他主干课程相辅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较现实的教学设计。

第二,从以往教学反馈得到的经验和学员需求的角度来看,逻辑学的内涵与外延非常广,而学员在任职教育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更多涉及到的是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而在法律教学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逻辑对法律的描述与解释,能够帮助学员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现象表征。其次是实质逻辑的辩证推理功能,能够帮助学员在发生实际涉法问题时综合分析现实状况,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来解决和处理核心问题,达成自身诉求,让法律彰显出真正的实用价值,从而使学员获得课本教学外能力素质的发展。

第三,从军校法律教学效用的角度来看,开设法律课程本身,就并不单纯是对学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运行规则、法律框架体系的讲解与传授,更多的是让学员具备在实战化训练和社会生活中,面对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织的涉法涉诉问题的时候,有着更加沉着冷静的态度,更加细致缜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决途径。而法律逻辑能够在更深层次培养起学员的逻辑思辨力,使学员在与人沟通,是非判断,价值取舍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毕竟,一个缺乏逻辑的人很难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把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提高学员对法律逻辑思维作用的认识与认同,承认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法律逻辑是具备实际效用的工具性思维。其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逻辑融入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案件讨论等各个环节,力求让学员培养起把逻辑思辨的方法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锻炼学员法律思维为主旨,同时帮助学员提升表达能力,加强批判性思维,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对法律逻辑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寻求思维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励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逻辑学的相关知识,获得在其他学科学习中新的思维体验和感受。

法律与法治是由理性构筑的逻辑体系,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的意义在于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期望学员能够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靖焕.法律逻辑与法治实现之探寻--第19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综述[J].法律方法.2012(1)

法律教学 篇4

教育教学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重要法条一定要识记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分解】

关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与以往的法律规定相比并无变化,但增加了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承担责任的特殊规定。详解如下:

1.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监护人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含义是: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只要被监护人构成侵权,监护人就要承担责任。一个独特的免责事由是: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就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无其他免责事由。但是,该法第33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形在我国侵权法上还属于新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从而致人损害的,承担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承担补偿责任(此处不再属于侵权赔偿责任)。

3.上述所谓的“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原因属于“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4.对于上列的民法通则意见的若干条文的细节规定,应予以熟悉。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意思分解】

这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遭受侵权的责任承担,见于以上三个条文,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相比,有一定区别,请读者详察。

一、教育机构承担责任

(一)责任范围

在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损害的责任

(一)区分立法模式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不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未成年人”概称之,但《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严格区分二者的不同:

该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对其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该法第39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教育机构仅仅承担过错责任。这说明,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教育机构对年龄渐长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负有的义务与责任更轻一些。这一区分立法模式是一种新的立法模式。

(二)教育机构的责任性质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督导、保护等义务,见于我国有关教育的多部立法文件。《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所规定的责任主要是指教育机构在教学场地、教学设施、校车交通安全、提供的饮食安全、教学管理环节等场合下具有安全上的疏忽等过错所引起的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侵害,但不包括由于第三人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侵害。同时,这一责任仅仅限于人身损害责任,不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

这样来说,这两个条文所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最终责任及人身损害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下的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统一立法模式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此场合不再采用区分立法模式,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完全相同。此处的第三人,是指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如在校门口兜售小食品的小贩。

(二)性质是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

当然,该教育机构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责任后,即在教育机构与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教育机构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换言之,与上述该法第38~39条规定不同的是,如果出现在学校有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性赔偿责任,而不再是终局性责任。

(三)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与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属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头脑风暴:小测试】

1.小洪在从洪泽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点然的爆竹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 洪泽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张某有权要求洪泽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 张某有权要求小洪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2.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A 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 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 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 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答案】A 杜某8岁的儿子在校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将潘某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A 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 杜某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C 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D 学校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答案】B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法律教学 篇5

教学体系的构建首先必须明确教学的理念和精神, 对法律基础教育理念和精神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如何使学生实现内化到外化的过程, 首先是学生对精神和理念的理解和认同, 其次是用于指导分析和看待社会以及身边的实际问题, 最后则是落脚于学生自觉地形成法律意识, 守法护法并用法。唯有如此, 法律基础的教育才有真正的实效性, 并能帮助学生成长, 我们一切的教学活动的开展都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开展。

二、研究教学问题

1. 对原有教材体系内容的理解

教材体系绪论部分体现的法律素质的介绍是一个总起, 同时也是特别明确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在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分三章, 每章的培养目的不同, 第五章主要是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增强权利与义务观念, 增强对宪法的认同感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感, 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增强法治观念,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第六章主要是帮助学生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理解并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引导大学生形成公民意识, 培养大学生养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提升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第七章主要是理解个人品德修养的意义, 提高个人品德修养的自觉性, 依据社会要求, 加强道德和法律修养, 提高学生总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水平。

围绕这些教学目标, 根绝具体内容的性质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块的划分, 笔者主要划分为法治精神模块、法治理念模块、三大生活领域法律模块, 从这三大模块再设置每个模块要解决的教学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教学手段。法治精神模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的起源过程和法律体系的构建, 由此顺带介绍法律文化, 目的是使学生理解我国法治进程的艰辛并坚定道路和信心。法治理念模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对当下社会现实所反映的问题与所倡导的法治理念之间的差距能持科学理性的态度, 了解党和国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出发点和目的, 建立平稳的社会心态。

2. 提炼学生关注的问题

根据当下的热点、重点以及难点问题, 根据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 打破章节的界限, 设置提炼几个大的模块, 下面再设置若干个小问题, 按这一形式重新整合这部分的教学内容。但对于学生所关注的问题五花八门, 如何进行筛选和整合并最终确立有集中教学资源解决价值的问题难度较大。在解决这一问题时, 可以参考党中央关于当前大学生面临的成长环境和问题的论述, 找到教学设计的结合点, 避免陷在每一个具体和细节的问题上。

3. 应对优秀网络资源的挑战 (慕课)

“MOOCs”, 中文译名“慕课”, 是由世界顶尖大学合作在线提供免费的网络公开课程, 只需一个邮箱, 就可注册观看。Coursera与ed X、udacity并称为慕课“三驾马车”。在慕课的世界里, 视频课程被切割成10分钟甚至更小的“微课程”, 由许多个小问题穿插其中连贯而成, 就像游戏里的通关设置, 只有答对才能继续听课。不少“上瘾”的学生因此津津乐道, “你被课程内容吸引住, 根本不可能开小差, 一秒钟都不能。”

在这一资源库里, 有众多的公民教育课和其他类型政治课程, 设计的画面冲击效果好, 教师授课精彩。而我们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还没有向这一高地进发, 这种形式的课程首先能从其存在和运行的形式吸引学生, 其次可以引领新的面对面课堂模式, 教师和学生不再像以往的传统模式那样教师主讲, 这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在课堂上不再是简单地阐释教学内容, 更多的是如何引导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

三、创新教学方法 (微课背景下)

1. 微课的制作

根据上述对慕课的内容, 把原有的课程开发成微课的形式是当下的主要趋势, 很多专业类的课程也在紧跟这一趋势。微课对思政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制作优秀的微课, 可重新焕发思政课的魅力, 引领更多的学生进步。

将法律基础教育部分的内容制作成微课具有较大难度, 关于法治精神和理念的讲解即便是拆分小知识点, 要在微课的时长内讲明白、讲生动难度也较大。目前很多微课是把原有的完整的课堂内容进行拆分, 并进行加工和修饰, 以保证其完整链条。但原有内容的拆分并不能解决知识点短小精悍的问题, 有的内容甚至比较冗长。这就需要对教学内容依照微课设计的理念和要求重新设置知识点 (体系) , 并进行具体的录制。录制过程还需要注意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 如何使课程画面生动精美也是横跨在众多老师面前的难题, 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学习和练习, 需要教学管理部门提供技术的培训指导和协助。

微课的制作不仅是教师团队的工作, 更可以引领学生团队进行微课的制作达到朋辈教育的目的。学生在制作的过程可同时完成两个目标, 一是可以制作教学设计中由学生完成的自主教育部分, 二是可以在微课制作的技术上协助任课教师, 避免把大量时间花费在技术手段层面而耽误了内容的提升。

2. 学生的课堂引导

在实施微课后, 课堂与以往的操作模式大有不同, 其更着重强调教师的课堂引导能力, 在应对学生获得大量更新更快信息的前提下, 教师的引导需要作更多的准备和梳理, 同时在学生发散思考后合理规整内容, 合理控制课堂的讨论范围。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学生的主动性, 从根本上确立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

3. 课后的跟踪交流

微课的普及和开展更强调师生的交流, 诚然, 微课已能解释清楚一个具体的知识点, 但不是解决知识系统的问题, 教师对于学生的发散和整合思考需要更多的引导。微课客观上达到了一对一的效果, 但实质对教师的辅导和交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会就某个知识点展开更为详细和丰富的思考, 教师的信息量也必须提高, 如何及时在微课的基础上建立及时和有效的师生沟通机制尤其是问题研究和探讨是增强微课开展意义的重要工程。

4. 实践的开展

这里的实践主要是指学生的实践, 法治教育的实践多是以学生观摩和感悟为主, 在有限条件和资源的前提下, 如何实现实践教学全覆盖变得尤为重要, 在此, 笔者认为同样的运用学生队伍本身进行覆盖是解决的办法之一, 亲身参与体验的学生制作实践教学的视频资料并进行讲解, 在实践尝试中发现此种方式比直接播放网络的法制教育资源要更能感染学生。

参考文献

[1]王庆英.实现教材体系转化, 提高思政教育实效性[J].出国与就业 (就业教育版) , 2010 (19) :122—123.

[2]习徐莹.教学媒体技术发展推动教学模式创新[J].教育教学论坛, 2014 (08) .

法律教学 篇6

一、什么是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指的是大学生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意识是否增强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等的综合体现以及高度的统一。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集合性的概念, 可以将它所包括的主要内容概括成以下三个方面:

(一) 法律知识

这里提到的法律知识指的是高校学生在自己的学习以及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得到的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以及经验的一个总称, 它包括一部分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一部分较专业的法律知识。较基本的法律知识指的是高校学生作为一般的社会公民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 主要有简单的基本法律的理论知识与我国一部分主要的部门法的相关知识。较专业的法律知识指的是与高校学生所学的专业关系较为密切的一部分法律知识[1]。

(二) 法律意识

这里的法律意识指的是高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对于各种法律现象的观念、心理、思想以及知识的总结与概括。法律意识是一个具有多个要素以及多层面的“网络系统”, 可以将它的结构分成两个层次, 即法律心理以及法律思想体系。这里的法律心理指的是大学生在面对法律现象时所表现出来的较直观的、表面的感性情绪以及认识, 可以说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以及初级形式。法律思想体系可以说是法律意识发展的一个高级的阶段, 它包括体系化、理性化以及理论化等特征, 也是大学生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了一定的理性认识后的产物, 它也是大学生在做到对于法律的认识、评价以及理解之后的基础上, 对于法律所形成的尊重与信任, 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的反应。

(三) 法律能力

这种法律能力指的是高校学生在经过了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法治实践后形成的, 使用法律来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指导以及规范, 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一定的矛盾冲突, 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能力。一般来讲, 法律能力主要由用法能力、护法能力以及守法能力三方面, 对于高校学生来说, 重点是要对他们的守法能力进行培养, 让他们能够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2]。

二、现阶段大学生在法律素质上所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法律理论知识

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 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具体来说, 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 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 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 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 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 淡薄的法律意识

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 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 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 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然而, 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 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3]。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同时, 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 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 没有权利。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 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 欠缺法律能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在当下, 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第一, 大部分的大学生缺乏守法的自觉性, 近一段时间内, 大学生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在我们身边的大学校园里, 人身伤害、诈骗、盗窃以及性犯罪等案件出现的频率并不低, 状况不容乐观。第二, 大学生使用法律的能力比较低, 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善于应用法律。第三, 在高校学生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仍然不够普遍, 大部分的学生缺乏能够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斗争到底的决心与勇气, 护法能力比较弱[4]。

三、如何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

(一) 应在大学生中加强对于法治理论知识的相关教育

要想使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 就离不开大量法律知识的积累。学生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后, 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做到用法、守法以及护法。才能够把法律法规变成自己的内在行为准则, 对于大部分非法学专业的高校学生来说, 他们的大部分法学知识都是通过思修课程获得的, 由于大学课程中的思修课程安排有限, 无法让大部分的学生在短暂的课堂上理解并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 这就要求各大高校要尽可能在有限的课时中尽可能向广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 让大学生即使在课外也可以更好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相关学习。如果学生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 他们所具备的法律素质也就越高。这样他们就可以对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行更好地培养, 也可以使自身运用法律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 高校应建立起比较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

在各大高校中的法制教育里, 应努力促进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全方位的教育体系的确立, 并且与高校中的普法教育相配合, 不断对社会中的法制环境进行改善。在现阶段这三个方面里, 学校的法制教育应起到首要的所用, 但由于高校中关于法制课程的课时较少, 内容较多, 为解决这一问题, 大多数学校会采取上大课的方式来解决, 这样一来就十分容易造成学生关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层次出现不同等情况, 无法使教学收到满意的效果[5]。面对这样的情况, 各大高校可以除了开设法律基础的公共必修课以外, 还可以有计划、有选择地开设一部分的法律课程, 以便哟与不同层次法律知识的学生来进行选择。同时, 学生也可以通过系里向教务处申请希望增设的法律课程, 经过汇总以及整理工作后, 教务处可以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大纲, 再根据本学校内教师的具体情况来安排教学任务, 从而减少在课程设置上可能出现的杂乱情况。

(三)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各大高校在实施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 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其中既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 还要将其与典型案例以及社会热点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 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第二课堂, 从而实现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补充、延伸以及深化, 让学生能够体会到直观的、生动的法律教育。

(四) 还要注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生动有趣的讲解往往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所以, 教师在备课时应对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多使用反问与设问等提问方式, 对学生的思维进行一定的启发, 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的作用能够得到发挥。让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6]。另外, 还要注重实践环节, 对学生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表达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可以通过布置篇幅不长的专题论文来对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进性培养;通过在课堂上的提问以及对辨析题的解答, 对学生的逻辑思维、直觉思维以及形象思维等能力进行必要的培养以及锻炼;对于一部分学生中存在的赌博、抽烟、打架、作弊以及喝酒等不良行为, 要使学生学会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约束, 也对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进行培养。

四、结语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 他们的身上系着国家的希望, 为了使整个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普及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思修课程根据在校大学生所特有的心理状况以及知识结构, 针对在校大学生存在的问题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 使在校大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使用法律武器对自己进行保护, 也可以使大学生明确什么是正确的选择, 还能让大学生积极主动地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所承担的任务不仅仅是向广大的高校学生传授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它还针对了现阶段大学生在法律素质上所存在的一部分问题, 针对这部分问题发挥出这门课程所独有的思想与品德的教育功能, 还对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 对高校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本文从什么是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现阶段大学生在法律素质上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三个问题出发,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教学中关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践进行探讨。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吴英旗, 曹渤海, 张瑞祺, 蔡久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高教版) , 2007, 03:104-107.

[2]曾咏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探析[J].黑龙江史志, 2009, 12:132+146.

[3]赵春森, 王振喜.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J].教书育人, 2013, 15:96-97.

[4]贾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J].知识经济, 2011, 05:178.

[5]田志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探析[J].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学报, 2007, 02:57-59.

浅谈法律教学模式与研究 篇7

一、两种不同的法律教学模式

(一) 视频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模式在法律教学中已经用了几十年, 多媒体出现以后, 视频案例教学模式代替纸质的案例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方式相对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更为形象, 带入性强, 学生还能看到具有代表性的视频, 克服传统教学的局限性, 提高法律教学质量使法律案例教学实现新的突破, 具有在我国高校推广的现实依据和发展远景。

通俗的来说, 视频案例教学就是将法律相关的短视频以电视剧的形式播放给学生学习, 这种教学方式就是将法律知识与多媒体结合起来, 教师在法学课堂上利用多媒体课件, 播放准备好的视频案例, 引导学生就所看的视频进行讨论, 通过全体学生的思维碰撞和师生之间的交流, 逐步找出案例问题的思路并得出正确的答案, 达到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收效。视频教学主要分为案例准备、课堂展示、学生讨论三个阶段, 制作案例视频会耗费很大的人力和财力, 对学校来说具有很大的困难, 所以在课堂上展示的视频大多数是在法制栏目上剪切下来的, 并且其选择的空间比较大, 事件都来源于生活。不过视频案例教学中视频播放占课堂时间较多, 就要求学生进行课前预习, 保证学生在视频观看过程中能较好的消化、理解。

(二) 理论教学模式

当今中国高校法律教学模式依旧偏向于理论教学模式, 在课堂上教师向学生灌输各种法律知识, 要求学生将中国法律了解透彻, 老师们还将可能出现的案例分类, 给各类案例制定统一的解决模式, 通俗的来说, 给一个模子, 在实际操作中套用模子即可、这种教学模式束缚了学生的思维, 并且法律专业的学生要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而在理论教学中, 学生锻炼的机会很少, 能力得不到提升, 阻碍未来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 理论教学模式为学生的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学生理论知识牢固, 在就业上也有很大的帮助。

二、“以讲述为主, 以案例教学为辅”的法律教学新模式

在上述所说的案例教学模式, 其中在归纳和推理, 已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教学中证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 还为培养出很多优秀的人才。而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教学模式倾向于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法, 重在演绎推理。我国目前面临着如何突破出通的理论教学模式, 引进案例教学方式, 建立“以讲述为主, 以案例教学为辅”的法律教学新模式。

运用这种新的模式教学之前, 教师们应该先选好合适的教材, 这些教材强调以案例教学为先导, 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总结等, 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进而增加教学效果, 在实际案例分析过程中, 老师选择合适的案例, 对学生加以引导, 让学生带着疑问一边听课一边思考, 从中寻求能解答疑问的法律原理、原则, 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的主动性。

“以讲述为主, 以案例教学为辅”的法律教学新模式在现在教学中有很多优点, 例如解决了学生的入耳问题和学生的人际交往的问题,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完成了从知识上升意识, 得到质的升华。这种教学模式结合多媒体, 与社会同步, 培养出的人才不会出现与社会脱节的现象, 能很好地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三、结语

法律在社会上起到很大的作用, 我国的传统教学模式使得学生的实践经验不足, 办事能力弱等一系列不足, 这些引起人们的重视。传统的教学模式已不再适合现在社会的需求, 现在社会需要动手能力强、表达能力强的的人才, 理论教学模式和案例教学模式都各有缺点, 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培养多才能学生, 这些学生专业素质高, 能应对复杂万千的社会。这种教学模式不是完美的, 期待学者们能探索出更加完善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吕青.高校多媒体课堂教学优化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 (哲社版) , 2005 (3) .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

法律教学 篇8

[关键词]高职教育 法律文书 实训教学 法律职业技能

[作者简介]周素华(1970- ),女,江西永新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基础部副教授,主要从事高职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江西南昌33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8年江西省高校教改立项课题“网络条件下‘法律文书’实训教学的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JXJG-08-38-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9)06-0162-01

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司法实践一线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高等职业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必须注重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律文书就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训练课。由于教学设施和教学时数的限制,以往的法律文书的实训教学多采用“填鸭式”教学,这种教学方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更谈不上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法律文书作为一门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实践技能训练课,不单是训练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更应该注重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面对培养对象未来所从事的基层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借助于现代网络媒体技术及现代教育手段,结合工作实际,在法律文书实训教学中加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利用多媒体技术,采用真实案例进行法律文书实训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

法律文书课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一般在学生已学过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后的高年级开设。法律文书课程是将学生所学法律专业知识与司法实践联系的纽带,是把专业知识和学生即将面对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的桥梁。这就要求法律文书的教学在学生掌握必要的文书制作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加强法律文书的实践技能的训练。以往的法律文书实训教学一般采用“一案一文”的方式,即采用书本课后给定的案例制作一篇相应格式的文书。由于给定案例的内容陈旧、案情简单,学生的文书制作效果和学习效果都不好。为了达到使学生把所学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的实训目的,我们采用现代教育手段,寻找大量生活中典型、新鲜的或在现实生活中学生所关心的一些真实案例,利用多媒体技术,在有限的课时内提供给学生最大量的信息,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案情分析讨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相关的法律文书格式,让学生组织语言文字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

这个实训过程,是学生利用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来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组织语言制作文书的过程。它不是简单的遣词造句的语言表达过程,而是学生法律逻辑推理的过程;它不单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而是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是学生灵活运用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法律思辨能力训练的过程;它不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文书制作水平,更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学素养。

二、利用网络资源,运用有关的庭审音像等资料进行法律文书实训教学,培养学生感知法律程序的能力

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不可替代的工具,法律实施的不同阶段,都是通过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进行和体现的。在我们进行法律文书文体分论的教学中,由于课时的限制、教学条件的限制及教师自身因素的限制,每讲完一种文体,我们无法及时到对应的司法机关去参观或见习实习。作为一门实训课程,这是一个致命的缺陷,也是法律文书实训教学必须面对的问题。

我们在实际的训练中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链接有关的庭审音像在线资料和有关的法制音像在线资料,遴选出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符合教育、教学原则的音像资料引入课堂实训教学。学生在观看资料的过程中,对不同的法律程序运用何种法律文书一目了然,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了如指掌。这种实训教学,不单使学生了解在不同的法律程序阶段使用何种格式的法律文书,更使学生把各法律学科一些零散的法学知识串

联起来,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律运用的认识,提高了学生感知法律程序的能力。

三、整合校内其他法律实训资源,与相关学科联合进行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如果说进行案例实训教学和有关音像、影像资料实训教学,使学生间接地参与了司法实践的话,那么利用学校已有的法学实训资源,联合其他法学实训学科进行模拟法庭训练,就是“真刀真枪”的临场实战了。

在模拟法庭的各个庭审环节,同样是借助于不同格式的法律文书来实施的。学生按照自己在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和不同审理程序的要求,制作出不同的法律文书。要成功地制作法律文书,就要做到叙事明晰、证据确凿、论理透彻、结论公证,要达到这些要求,就离不开语言和表达。又由于法律文书关系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故其在词语、句子结构、句式句类选择、篇章结构安排及表达风格等方面更加规范。制作各类司法文书应当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特别要求规范地运用法言法语,使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正确地使用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忌用方言土语,体现法律文书语言的端庄性、严肃性和威慑力。

如果说在其他法律文书实训中,法律文书的制作还只是静态的书面语言表达的话,那么在模拟法庭中,法律文书还涉及口头语言的运用,如公诉书、出庭支持抗诉意见书、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等在成文后,主要用于法庭辩论阶段,必须诉诸人们的听觉发挥其法律功效。所以在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中,法律文书的制作与表达是全面检验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水平的过程。必须使学生明白,语言能力对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曾这样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可见,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但要熟悉法律条款、具备法律理念,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高超的语言表达技巧。

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律社会实践,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文书解决生活中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律文书作为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还应加大学生的法律社会实践力度,以提高其教学效果和质量。除了课后学生利用案例制作练习,教师有针对性地讲评批改外,还应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鼓励学生利用一切机会接触法律文书制作实践。

“请进来”主要是利用一些具有司法实践经历的“双师型”教师,也可邀请学校聘请的校外专业实训指导老师或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请他们来学校开办有关文书制作技能的讲座,或采取其他方式与同学交流法律文书在实践运用中的情况、文书制作中常见的问题和注意事项等,以增强学生对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认识。

“走出去”主要是鼓励学生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见习,或到专业实训基地进行短期的“法律文书制作”专题实习,在实践中检验学生的法律文书制作情况,弥补学校课堂实训教学的不足。也可以组织学生去相关的司法实训机构阅读案卷或旁听庭审现场,考察课堂讲解的法律文书与实践制作的异同,使学生树立法律职业的信心,担负法律职业的责任。学生进行法律社会实践的过程,是深化对法律文书课程的理性认识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知识制作文书解决社会生活中有关法律事务能力的过程。

总之,法律文书这门实践技能训练课程的实训教学,应从多方面整合校内校外的实训教学资源,改革课堂实训教学方式。尽可能地借助于现代教育手段和网络技术,使课堂教学实训方式多样化、实训内容生活化,把学生培养成为法学理论扎实、集成多种能力、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吴旭莉.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7(5).

[2]王旭红.高校“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4).

[3]陈莹.如何增强《法律文书》课的教学实效[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05(6).

[4]刘跃敏.法律文书写作的多媒体教学探讨[J].政法学刊,2004(1).

[5]彭磊.案例情景教学在司法文书教学中的应用[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走近法律》 教学设计 篇9

一、学情分析

初中学生由于生活范围的扩大,已经接触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包括法律,但也有不少学生认为,在学校里遵守校纪、校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因为教师、家长、学校要他遵守所以才遵守,没有真正意识到规则能够帮助人们开展正常的生活。因此必须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身边的一些规则,体会到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制度、规则和程序,没有人可以例外,并进而了解法律也是一种特殊的规则,从而树立起最基本的法律意识。

二、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能力目标:逐步形成自觉按照社会要求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步形成自我控制,约束自己不良行为的能力;初步学会分辨是非,分析事物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的观念;感受法律的尊严,做知法、守法、爱法的公民。

三、教学难点 法律的三大特征

四、教学重点

规则的分类、法律的作用

五、教学方式

制作多媒体课件用于教学;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让学生自己举例,用具体、生动的事例教育学生,引导学生尊重规则,尊重法律。

六、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教师:请大家阅读一则案例。

有一位父亲因为离婚把怨气发泄在了儿子身上,他经常打骂儿子,有时还不让孩子上学,可他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还理直气壮地说:“孩子是我的,我有权这样做。”

教师:你是否赞同这位父亲的说法?为什么?

学生1:不赞同,因为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学生2:不赞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学生3:不赞同,因为这位父亲不懂得:未成年人有依法受教育权利,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人,否则要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他这一说法体现了不懂法、不知法。

教师:是啊,在现实学生活中,一些人对法律的无知和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因此我们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律。

(二)新课新学:

第七课 感受法律的尊严(板书)第一框 走进法律(板书)

活动

一、“方”“圆”大赛──无规矩不成方圆

教师:请两位同学到黑板前,分别徒手和用尺子、圆规画一个方、一个圆。教师:同学们观察比较他们的画有什么差异?

学生:第一名同学画得不是很好,因为他是徒手画的,第二位同学画得要好些,因为他用尺子和圆规画得。

教师:这种差异用中国的哪句古训可以说明呢? 学生:无规矩不成方圆

教师:对,请同学们仔细观察教材第86页上的漫画,并讨论:①同样是十字路口为什么出现不一样的现象?②交通规则起了什么作用?③这个现象对你有什么启示?

学生:左图交通秩序井然,尽管人多车杂,可是由于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红灯停绿灯行,穿梭有序,结果是道路畅通无阻,交通井然有序;右图则刚好相反,没有交通规则或者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南来的北往的,东行的西去的,行人车辆各不相让,争抢阻塞,其结果是谁都不能顺利地通过。交通规则在这儿起到了维护道路畅通的作用。

教师:我完全同意同学们的观点。交通需要规则,社会生活也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行为的规矩,人们各行其是,社会生活就会像右图一样混乱不堪,就会陷入毫无秩序的彼此冲突之中。所以,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十分重要,社会生活要有共同的规则。

第一目:我们身边的规则

教师:什么是社会生活中的规矩呢?社会生活为什么必须要有规矩呢?

学生:社会生活中的规矩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说话、做事所依据的标准,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社会生活必须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因为,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人组成的,社会活动是人的活动。人们在社会中活动的目的、动机往往各不相同,如果没有行为的规矩,人们各行其是,社会生活就会混乱不堪,就会陷入毫无秩序的彼此冲突之中。所以,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十分重要。社会生活离不开规矩、规则。

1.生活中规则有很多种,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板书)活动

二、齐心协力

教师:请小组同学齐心协力,共同寻找生活中的规则(同学们从自身经历或直接感受到的有关衣、食、住、行、学习等方面),并想象没有了这些规则我们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

学生1:在学校自觉遵守班规校纪,按时到校,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学生2:在公共汽车上主动给抱小孩的妇女或老人让座。学生3:遵守交通法规,不攀折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

学生4:如果没有规则的话,每个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那么社会就会混乱不堪。„„

教师:由此可见,规则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保障,是自由的前提。活动三:分门别类

教师:同学们通过刚才的回答我们可以发现,调节我们的行为规则有很多种,如:纪律、道德、法律等,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为我们提供行为准则或者行为模式,对我们的行为有规范作用。

大家分析一下,刚才所说的规则哪些属于纪律,哪些属于道德,哪些属于法律。学生1: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道德要求。

学生2: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是属于纪律要求。学生3: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是法律要求。

教师:道德、纪律、法律这些规则有什么不同?请大家举例说明。学生1:道德,靠舆论、习惯和信念的力量,力求在人们心中定出准则。学生2:纪律、规章,按本单位,本团体的需要,定出在局部适用的准则。

教师:那么,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与道德、纪律、规章有什么不同?它有什么特征呢?

学生: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等规则相比较,法律具有最为显著的特征: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教师:因而我们说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板书)

教师: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第87页的三幅图,说说各图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1:第一幅图说明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学生2:第二幅图说明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学生3.:第三幅图说明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活动四:规则比拼

教师:请同学们根据所学知识填写教材第88页上的表格。

教师:通过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是多种多样的,没有道德、法律、纪律,将无法支撑一个社会正常运转,我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混乱不堪,违法乱纪现象得不到制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我们的生活离不开规则,尤其离不开法律这种规则。第二目:生活离不开法律 活动五:看“小郑”谈法律

教师:请同学们看教材第88页,小郑的案例,并思考以下问题: 1.舞迷夫妇的行为对么?为什么?

2.最后执法部门依照什么规则阻止舞迷夫妇的行为? 3.假如没有法律我们的生活会怎样? 4.这个案例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学生1:舞迷夫妇的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扰乱了他人的生活,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学生2.:执法部门依照我国有关法律阻止了他们侵权行为。

学生3: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假如没有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混乱不堪,我们将不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事错的,不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更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4:它体现了法律具有规范作用。

教师:法律的规范作用突出的表现为,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如果人们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理,法律既为人们的提供了一个模式,一个标准或方向,又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准绳。

1、法律具有规范作用{板书} 教师:《刑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育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欧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师:请大家思考,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说明了我国法律有什么作用? 学生: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是国家生活的保障。

教师:正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使人们知道了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错的,从而约束了舞迷夫妇的错误行为,最终保护了小郑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不但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作用。

2、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板书)活动

六、集体智慧

教师:请同学们看教材第89页中的图画,思考、讨论并回答问题:(1)小叶和小静为什么能够如愿以偿?(2)如果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情况会如何?(3)这主要体现了法律的一种什么作用?

学生1:因为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所以小叶和小静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以实现。

学生2: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他们二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学生3:这体现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

浅谈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篇10

一、我校目前法律逻辑学教学概况

就我国逻辑工作者目前对法律逻辑学的理解来看,大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一门以逻辑学(主要指普通逻辑)为纲,联系法律理论与实践而阐述逻辑学基本原理的学科;狭义的法律逻辑学是指用逻辑学(包括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一般原理去研究立法、司法、侦查工作中的一系列特殊的逻辑问题而形成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逻辑学分支科学[1]。以我校目前教学情况看,对法律逻辑的理解还是按照广义的理解去应用的。我校目前有政治学与行政学、汉语言文学、法律三个专业在学习普通逻辑学,使用高等院校文科通用的教材,即首都经贸大学出版,李小克编著的《普通逻辑学教程》。课堂教学按不同专业分开上课。

就法律专业来讲,为了尽可能让学生在轻松的气氛下学习,在最短时间内掌握相关知识,每次上课前笔者要做大量准备,查找与课堂内容相关的一些案例,既要结合现实让学生感兴趣,又能很恰当地结合相关知识,所以课前准备工作花费不少时间。在讲授过程中也感到学生学习这门课也很吃力。一方面,因为内容繁多、公式复杂,学生在学习时有畏难情绪。又由于和实践不能联系起来,使学生感到这门课程实用性不强,不知道如何运用逻辑知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我校将法律逻辑课对法律专业设置为考查课,使学生普遍不再重视这门课程,又加上难学,一些学生准备放弃了,一些学生则认为考查课很容易过关的,不用下太大的工夫的。所以针对这个现状,笔者认为教学方法应该有所改进,努力将难以理解的内容变得浅显易懂,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的探索

法律逻辑学这门课程由于本身内容的抽象性,在教学中常常会遇到学生难以理解的地方,甚至于学生中途放弃继续学习这门课。经过几年的教学摸索,笔者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讲解和加以引导,使学生们能够清楚明白地理解这些问题,激发学习兴趣,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在课堂教学中,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这些方法:

1. 教学中加入适当的案例

逻辑学习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逻辑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需耍学生用实践的方法来学习,做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这也是逻辑教学的一个基本原则[2]。就如一个优秀的厨师,面对相同的原材料,如何根据不同的调味料,烹制出不同食客的喜好口味来。面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在课堂讲授中,为增加学生理解而适当加入一些真实的案例,不仅有助于教师把所要讲授的知识更加明白准确的传授给学生,而且能利用案例故事情节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更加专心致志,把比较抽象、枯燥的知识,在案例分析中,逐条刻画在脑海中。例如,在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一节内容中,为突出内涵和外延在语言使用中的准确性,举一个最近大家很关注的案件为例子,即“许霆案”。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其盗窃金融机构罪,数额特别巨大,审判了无期徒刑。辩护律师认为许霆无罪。在课堂上我和同学们一起讨论辩护律师的言论,首先给出“盗窃”的内涵,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围绕着这个内涵,组织同学们分组讨论什么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如何理解“秘密窃取”中的“取”和“银行取款”中的“取”的异同等等,课堂气氛非常热烈,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最终同学们明白了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关系,体会到了概念内涵的重要性。同时有的学生还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所谓的“辩护”,就是围绕概念的内涵,争取朝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理解,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去解释。

2. 讲清难点,解决学生学习障碍

难点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障碍,如果不及时解决,学生会感到厌倦,甚至会放弃继续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中,最关键的内容是在“判断”部分,说重要是因为它是对“概念”部分内容的运用,同时又是学习下一章“推理”的基础。说难点是因为这里定义、公理、公式、符号、真值表等纯逻辑知识比较多,学生难于理解,也很容易混淆。面对需要记忆的内容,在课堂上笔者一再强调要理解记忆,否则死记硬背造成的就是混淆。比如,在讲七种负复合判断的等值判断时,如何才能理解记忆这七个公式呢?只有知道了这七个公式的推导过程,那这些公式很快就能区分、牢记的。由于教材中没有这个推导过程,笔者要求学生和老师一起画出七种复合判断的真值表,指导学生从这个表中根据不同种类的复合判断为假时,其枝判断的真假情况自己先总结出等值公式,然后与书中内容对比,实际上是引导学生先记忆一遍,思维能力强的学生已经能记住这些公式了。接着要求同学之间分组模拟练习,比如,甲同学说:“如果张某作案,那么他应该有作案动机。”乙同学说:“我反对,有可能张某作案,但他没有动机。”这是乙同学针对甲同学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进行否定以后的等值判断,即是对这个公式(P→Q)==P∧Q的具体应用。经过这样的反复练习,一方面在课堂上加深印象,使同学们能较快地记住公式,更重要的是能在记住公式的基础上灵活运用。

3. 通过习题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

法律逻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在实践中灵活运用,首先要掌握理论知识。对于课堂上大量的逻辑知识,教师除去讲授以外,还应该关注如何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在巩固的基础上再引导实践应用。在教学过程中,或利用课堂讲授中的边角时间,或是为了活跃一下课堂氛围,笔者采用课堂口头练习和上台练习的方法,随时回炉学过的内容。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对教材中的课后习题和同学们一起在课堂上讨论完成,对于有争议的知识点当堂解决。还会请同学上讲台,在黑板上进行练习,这不仅达到了巩固学习内容的目的,而且对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的同学也起到警示作用,有些在课堂上漫不经心的同学也变得精力集中了。在每一章内容讲完后,还会单独再出一套练习题,这是经过几年的教学积累,笔者总结出的在每个知识点中的重点、难点,以及考试中的不同题型,要求同学们独立完成。在老师批改完后,再根据作业情况,重点讲授出错的地方。同时要求同学们要妥善保管这些习题,这些将是期末考试中所要见到的各种题型。经过这几种不同类型的练习模式,基本上保证了同学们在每一章内容学完后,不仅掌握了每一章的基本知识点,还熟悉了每一章的难点、重点和不同题型,保证了同学们对每一章知识的学习和把握。几年下来,这种练习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一个具体的例子就是,连续几年以来,本系对具有保送研究生资格的学生进行选拔考试的时候,这些同学的逻辑考试成绩都很高,并且水平都相当。这是令笔者感到自豪的地方。

4. 运用多媒体教学

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声像和多媒体教学更是现代教学的一大特点。由于法律逻辑学本身这种工具性的边缘性学科,就注定了这门课的高度抽象性。通过声像教育,或多媒体教学教育,可以使学生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轻松地理解掌握那些难度大、内容抽象的知识。同时多媒体教学也弥补了教学与社会实践的脱节这种缺陷,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了将知识运用在实践中[3]。例如在讲“推理”的内容时,“二难推理”是相当精彩的,在法庭辩论中也经常应用,应用的巧妙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的。例如逻辑历史上最著名的“半费之讼”,学生很直观地就感觉到了“二难推理”的魅力了,也激发起他们学习如何构造“二难推理”的兴趣。学生们都有一种感觉,即不但对经过多媒体教学放出的案例印象深刻,更是对所包含的逻辑知识更容易理解,对于今后的实践应用也多了几分把握。

三、结束语

作为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老师,要讲好这门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不断充实自身的专业理论基础上,还要不断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灵活运用逻辑知识,注意学生的掌握程度,随时调整教学方法,努力培养学生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参考文献

[1]郭哲.《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初探[J].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2]张云天.逻辑教学中案例应用浅析[J].时代文学(理论学术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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