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矛盾与种族冲突三篇

2024-05-20

文化矛盾与种族冲突 篇1

一、父辈文化价值观与美国文化的冲突

雷祖威的《爱的痛苦》是一部小说集, 书中包括了十一篇短篇小说, 书的名字是以他的这部小说集的第一篇短篇小说“爱的痛苦”来命名的, 因而这篇小说的重要性。《爱的痛苦》英文是”Pangs of Love”, pang在英语中的含义既是伤心、痛苦的意思, 无独有偶, 在小说中作者刻意将小说主人公阿伟的母亲的家姓命名为”pang” (庞) , 意喻不言而喻。作为华裔族群的第一代移民, 母亲庞太太对于美国的文化始终无法适应, 固守着属于自己的文化价值观, 这种生活态度是新一代的子辈们所无法理解和认同的。正是因为母亲这种生活方式, 虽然在美国这个国家生活了四十多年了, “可是她一定处于某种极大的意志力, 居然坚持不学英语”, (3) 小说中, 母亲能够对儿子的前女友认同、喜爱也是因为:曼迪是一个能够用广东话和母亲交流的外国人, 并且能够适应中国的传统习俗, 在穿衣打扮上也深得母亲的赞同。正因为这位不是中国人的姑娘本身具备了中国文化的特质, 异质文化冲突在这里被消解了。相反地, 在与儿子的另外一位女友德博拉的相处中, 母亲与德博拉之间的成见日益加深也是因为两个人无法进行交流, 异质文化间的冲突在她们身上表现得日渐强烈、紧张。庞太太在美国这一新的环境中所采取的交流方式就是固守着属于自己的本土文化而排斥用异域文化去书写自己的情感, 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能获得她好感的都是那些能够用中国文化与其进行联系的人和事, 这种偏执的行为方式加深了她与子辈之间的矛盾冲突。

老一辈移民身上所体现的这种焦虑和不安定感在很多华裔美国作家笔下都能看到, 由此产生的几代华裔族群内部的矛盾也更为清楚地显现在作者的文本中。如黄玉雪的自传体小说《华女阿五》中, 父母亲与主人公之间的矛盾冲突就代表了中国儒家文化与美国文化价值观的冲突。

二、子辈文化价值观的重塑——对美国文化价值的认同

在美国本土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的华裔族群, 相对于父辈们对中国文化理念的认同, 他们则更多得显现出的是对美国文化的认同和归属感。在许多新一代的华裔美国人的心中, 美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异域和他者的代名词而是他们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地方, 他们更多得是先将自己看成一个美国人, 其次才是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话语身份, 这样的他们具有了双重话语身份。

与上一代明显的差别是, 这一代的华裔美国人他们都能够说一口流利的英语, 很多人已经将英语视为母语, 相反地, 对于华语是生疏的。就像《爱的痛苦》中庞太太的儿子在与母亲的交流中总是难以用适当的中文词汇来表达确切的英文:“可我根本不知道墨西哥汉语该怎么说, 所以该怎么开口对她说呢?说到汉语, 我就像母亲的地理知识一样糟糕”, (4) 除了在语言上的认同, 新一辈成长起来的华裔美国人不像自己的父辈那样仅仅生活在自己固守的那一块狭窄的圈子内不问世事, 他们更多的是像其他的美国青年一样熟悉所处的这个当代美国社会。他们活跃于美国的各行各业, 希望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可、能够实现自我价值, 得到美国主流社会的承认。

正是因为雷祖威的小说中作为华裔美国人的叙事主人公在不断寻求着美国主体文化的认同, 试图不断得到白人文化的肯定, 因而, 他的小说也被人认为相对于汤亭亭的小说显得族裔性弱化。雷祖威本人也并不否认他在小说中对人物族裔性弱化的处理, 但是他强调的是他在写这些短篇小说时“我想象自己是第一人称的亚裔美国人。我相信, 在这些族裔‘弱化’或‘淡化’的短篇小说里贯穿着中美文化差异和亚裔异化的主题”, (5) 拥有双重身份的华裔美国人在取得主流文化认同上的艰难与背负的巨大精神压力可见一斑。

对美国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能够使作为少数族裔的华裔群体在美国这个多元文化环境中得到重视和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对于新一代的华裔美国人来说, 矛盾的冲突已不是祖辈的那种对新环境不适应和焦虑感所带来的惶恐, 而转变成为如何摆脱旧有的文化观而更快的融入新的文化环境中去,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 作为华裔少数群体在美国想要得到真正的认同仍然是非常困难的。

三、身份的边缘化——主流文化对其的否认

对于想要融入美国主流文化的华裔美国人来说, 身份的认同是他们一直不断努力去追求的。雷祖威在他的《爱的痛苦》中成年男主角总是愿意选择白种女子作为性伴侣, 《爱的痛苦》中阿维与曼迪、德博拉;《触礁的爱情》中的巴迪与米里亚姆、库基的关系;《生日》中华莱士·王与弗兰克前妻之间的同居关系等等, 这些华人男性在性选择上往往都倾向于选择白人女性, 这也是他们对主流文化的一种选择。然而, 这种跨越种族的两性的选择最终并没有得到好的结局, 他们的关系往往都无法得到长久的维持。华人男性希望能与白人女性一起构建属于自己的“家”, 然而最终这种跨越种族的“家”以破碎的结局收场。

在西方人眼中, “亚—美的历史上黄种男人常被再现为女性化的异类, 他们‘缺乏真正的男子气概、女性化、弱化、没有胆识与创意、不够积极, 缺乏自信与活力’”。 (6) 正是这种固有的文化观念, 使得白人女子并不愿意真正投身于黄种男性的怀抱, 就算和他们发生性关系也仅仅是肉体层面, 不可能达到真正精神层面的结合, 更不要说因此而建构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家庭了。

在解读雷祖威小说短篇集《爱的痛苦》时, 我们能够看到, 新一代的华裔在不断努力重塑自身价值, 希望得到美国主流社会的认同和接受程度, 然而, 最终他们仍然在主流文化圈外苦苦徘徊。他们否定老一辈的文化价值观念, 然而又无法真正在异国得到认同, 可以说, 华裔族群是一群被不断拉扯的人, 在不同的文化观中努力尝试寻找自我定位, 在享受爱的时候也承担着相应的精神上的痛苦。

参考文献

①张子清:《与亚裔美国文学共生共荣德华裔美国文学 (总序) 》, 见吴宝康、王轶梅译, 第18页, 译林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②同①第18页

③雷祖威《爱的痛苦》, 吴宝康、王轶梅译, 译林出版社, 2004年1月版, 第1页

④同③第8页

⑤同③第17页

⑥同④第240页

①胡勇《文化的乡愁——美国华裔文学的文化认同》, 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 2003年1月版

②《美国华裔文学研究》程爱民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3年12月版

③薛玉凤:“文化边界的闯入者——华裔美国作家雷祖威”, 《外国文学》, 2005年9月第5期

文化矛盾与种族冲突 篇2

关键词:离异家庭子女,心理特点,影响因素,教育对策

1 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特点研究

1.1 传统理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特点研究

我国学者方晓义、武珍、董奇、纪桂萍等研究认为,离异家庭对儿童的情绪、心理、智力都有一定的影响。研究发现,离异家庭子女的学习情况、情绪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性格发展和心理健康等方面都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父母离婚后,其子女心理上首先起变化的是情绪情感特点,接着是产生不适应的心理状态并影响学习,最后在整个智力和社会性上起变化。这一系列的变化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1]。父母离婚后,其子女既有愤怒、焦虑、失望,也有相对平稳的时刻;既有烦恼和尴尬,也有希望并对美好生活的期待[2]。

从以上诸多研究中可以看出,传统观念几乎一致认为离异家庭子女比正常家庭子女有更多的性格缺陷和更多的消极情绪。

1.2 个案研究对离异家庭子女心理特点的新发现

我们运用追踪调查法对某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由于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发展趋于正常,在矛盾与冲突中得到解脱,并进一步得到超越与升华,在坎坷的生活磨难中锤炼出以下一些积极心理特点和品质。

2 离异家庭对子女心理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消极方面离异家庭对子女心理发展影响的消极因素主要来自社会和家庭两个方面。

2.1.1 社会压力

过分渲染离异家庭子女所面临的困扰及部分离异家庭子女的不良发展可能导致一种带偏见的“社会刻板印象”,从而造成“刻板印象威胁”———一种自我验证焦虑,担心有人会依据负面刻板印象评价自己[3],这使得人们甚至离异家庭子女本人倾向于认定父母离异是对孩子的毁灭性打击,孩子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自信心,并严重妨碍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2.1.2 家庭方面主要表现在:(1)家庭经济的压力;(2)父母角色的缺席;(3)父母不良情绪及不良教育方式的影响。

2.2 积极方面促进离异家庭子女形成积极心理品质的原因,可以从家庭、学校、自身和社会几个方面去分析。

2.2.1 离异家庭子女的自立教育更易形成,爱的投入具有更强的专一性以及亲子关系更易完善。

2.2.2 倍受学校老师关注。家庭的不完整,离异家庭子女在学校

往往会更加受到学校老师的关注,“罗森塔尔效应”会发挥积极作用———教师的爱和期望对学生有着神奇的作用,这种爱不但能弥补学生缺失的爱,也会使学生按照教师的期望去塑造自己的行为。这创造出一种社会赞许和接受的氛围,对他们肯定和认可自己都有积极的作用[4]。

2.2.3 子女自身素质的提高。整个社会的受教育水平和文明程

度在提高,离异家庭子女的社会文化水平和社会经验不断积累,促进了晶体能力的发展[5],思想觉悟得到提升,认知也随之改变。

3 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教育对策

3.1 学校教育对策

3.1.1 积极关注,用爱温暖,因材施教

学校可以为离异家庭子女建立专门的教育档案,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了解并掌握每个学生的特点,努力做到因材施教,最大程度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优势。

3.1.2 团体心理咨询与个别心理辅导相结合

学校可以把离异家庭子女集中起来进行团体心理咨询,让大家把自己所承受的痛苦经历与大家分享,学习彼此积极向上的方面,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良问题,在平等互助的氛围中更加清楚的认识自己,也可以用团体的力量共同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7]。

3.2 对离异父母的建议

(1)家长要多与子女沟通。(2)家长要有高度的责任感。(3)家长要增强自身教育素质。(4)抚养方要以宽容的心对待非抚养方与子女的交往。(5)家长要与学校相互配合共同教育子女。

3.3 构建社会共同援助机制

3.3.1 创造和谐宽松的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要积极创造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消除对离婚家庭的偏见,要广泛宣传离异家庭子女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典型,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感,不再感到自己社会角色的尴尬,能够和其他完整家庭的孩子一样正常的生活学习。

3.3.2 建立专门的社会援助制度

对离异家庭子女建立专门的社会援助制度,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让他们受到国家和关爱和温暖,从而健康的成长。

3.3.3 大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利用各种媒体向人们宣传有关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知科学识,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式,引导子女树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让全社会共同促进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教育。

参考文献

[1]林崇德.离异家庭子女心理的特点[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2):1.

[2]卢健颜.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特点及其教育初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8,(5):4.

[3][美]戴维.迈尔斯.北京:社会心理学[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272-273.

[4][美]理查德.格里格.北京:心理学与生活[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491-492.

[5]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407-408.

[6][美]理查德.格里格.北京:心理学与生活[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510-511.

文化矛盾与种族冲突 篇3

关键词: 家庭;财产;道德;冲突

中图分类号:B82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090—02

家庭财产公证使家庭婚姻道德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未来的日子里,它将呈现怎样的发展趋势与价值前景?对传统道德与权利文化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家庭财产公证是从社会转型及婚姻家庭转型的现实问题和困境中诞生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由传统型向现代化加速转变,一切都发生着深刻变化。在传统道德中,夫唱妇随、男耕女织,相敬如宾成为古人协调夫妻关系的道德准则,人们把夫妻比作鸳鸯鸟、连理枝,追求夫妻恩爱、白头偕老,传说着一个个优美动人的爱情故事。夫妻是人生旅途上最亲密得伴侣,他们共同分享人生的幸福,也共同承受生活的挫折与灾难,维持夫妻关系首先就是爱。但是,只有爱是不够得,因为爱情是抽象的情感,只能维持精神世界,无法维持现实稳定的夫妻关系。古代的传统道德留给我们许多值得继承和发扬的优秀品质,但也不可否认当时男尊女卑,妻子是丈夫得私有财产等腐朽的道德观念。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核心,一次又一次的受到社会的冲击,传统的家庭道德、儒家思想都面临危机和挑战,人们对传统家庭的善恶、美丑、真爱、高尚、荣辱等等的评价,不再是约定成俗,而常常是多元化。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迷失”,此时的家庭财产公证对于保护男女双方利益,显得十分的重要。家庭财产公证中的道德冲突实际是道德和利益的冲突,也是良知的冲突。

由于我国千百年来家庭传统的影响,即使在现在化的今天,真正进行婚后财产公证的夫妻仍然比较少,绝大多数人认为通过财产公证的归属不利于家庭和谐和夫妻感情,处于传统道德和权利文化的矛盾之中。因此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有关财产分割的纠纷很多,我国目前对决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很窄,而着重保护的是共同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延续了修改前的夫妻财产制,仍以共同财产作为法定财产制,不仅符合了我国传统文化和家庭伦理道德,而且从现实的国情出发,起到稳固婚姻家庭的现实需要。在当今社会中,虽然男女平等,但男女两性在经济地位上仍存在很大区别,女性在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上大多不如男性,而一些女性又因为照顾父母、孩子、丈夫和做家务而不得不放弃工作,这些女性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往往会显示夫妻事实上的不平等。共同财产制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权益,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避免对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剧烈的震荡和不安,也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和大多数人的意愿,保护个人权利的公平性。符合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二、家庭财产公证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和道德对人们婚姻家庭生活的“调节”作用,从而为维护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安定团结作出贡献

案例,王军与李丽2000年5月结婚,因无房居住,李丽2000年6月以个人名义向赵刚借50万,约定二年后归还。王军在婚前发表小说《我的太阳》,婚后获得稿费。2001年1月王军在出差期间与杨美同居并发表小说《红玫瑰》,2001年5月获得稿费。2001年2月,李丽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成为植物人,王军得知后,2001年3月向法院要求与李丽离婚,并要求家庭财产全部归王军。

1.夫妻财产制,或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宿、管理、适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与夫妻之间的扶养、夫妻之间财产继承等共同组成了夫妻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由于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度,受着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成和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别。从夫妻财产制本身的内容和特点看,各国的立法例主要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从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的形式、效力、适用范围来看,夫妻财产制主要为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适用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确立夫妻财产制的目的在于明确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为了男女在家庭的地位平等。

2.夫妻间处理共有财产的代理权的推定。《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者,不在此限。关于夫妻之间表现代理的类推适用问题,许多国家也多采取以外观推定,保护无过失第三人利益的态度。如在英美等国,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者,法律即认为其有代理权。《瑞士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辨别时,夫应承担责任。

3.夫妻财产共有与个人所有。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王军与李丽是夫妻,王军在婚前发表小说《我的太阳》,婚后获得稿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该稿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王军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红玫瑰》,不管离不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小说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旦发表就可以获得稿费,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可见,王军与李丽结婚后向赵刚的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财产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使法院判决王军与李丽离婚或不离婚,赵刚仍有权向王军或李丽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债务。

5.婚姻的撤销。《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判断离婚或不离婚的依据不是以没有感情为基础,而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孕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人。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三、家庭财产公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型文明家庭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真正体现其很强的“法律与道德的实践性”和强大生命力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中重身份、重伦理和重家庭本位的影响。我国1980年《婚姻法》实行的是以婚后所得共有的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铺的财产制度,这一制度对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男女平等、增进夫妻感情以及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后,这部《婚姻法》在计划经济时代诞生,过于简单、理想化的平均主义思想,忽略了财产在夫妻关系和家庭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人们收入的增多、财产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逐步频繁。《婚姻法》修改后,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重新规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确定了我国实行以夫妻法定财产为主,约定财产和特有财产为铺的制度,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家庭财产公证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和迈向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使社会发展日益完善。

参考文献:

[1]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律出版社,2005:99-116.

[2]王恒生.家庭伦理道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14-1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2009年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7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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