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语言翻译十篇

2024-09-10

模糊语言翻译 篇1

现实世界中的模糊现象无处不在。美国控制论专家札德 (Zadeh) 曾指出, 现实世界中所遇到的大部分类别是模糊的, 只是有些是稍微模糊, 有些则是显著模糊。语言中也存在着模糊现象, 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模糊语言学运用模糊集合理论和现代语言学的方法分析语言的模糊性。1965年, 札德在Information and Control杂志上发表的“Fuzzy Sets”一文标志性地提出了“模糊集”这一概念。此后, 世界范围内关于模糊性的研究倍增, 而对自然语言模糊性的研究促进了模糊语言学的形成。

2. 语言的模糊性

模糊现象早在古代希腊时期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只是那时并未产生有关模糊的科学概念。1965年札德在其“Fuzzy Sets”一文中最先采用“fuzziness”一词表达科学概念的“模糊”, 以区别于“vagueness”所表示的“含糊”、“含混”之义的非科学的生活用语。学术界对模糊性这一概念的确切定义仍存在分歧。

模糊性的根源在于客观世界的无限性和人类大脑在信息处理方面的局限性。语言的模糊性反映了思维的模糊性, 思维的模糊性体现出语言的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具有相对性的特征。“美”与“丑”固然是相对的概念, 其间的确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 但总有相对的区别。模糊性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 其界定因人而异。如“高”、“矮”、“胖”、“瘦”、“美”、“丑”这些概念均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同是1.7米的个头, 对于女性来说算是高个儿, 而对于男性来说却并非如此。

3. 模糊语言与翻译关系研究

各国学者在对模糊性本身特性的研究基础上也逐步对语言的模糊性与其它领域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如模糊语言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

古今中外翻译学者们所提出的一些翻译标准均以“忠实于原文”为第一要旨。严复的“信、达、雅”、林语堂的“忠实、通顺、美”、奈达的“动态对等”、卡特福德的“等值论”均强调译文在形式或内容上的等值或对等, 主张译文的“忠实”并将此作为评价译文的标准和尺度。然而, 标准、完美、完全对等的译文只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 各种因素的制约使得这种理想化的译文难以成形。模糊性所具有的泛语言特征决定了翻译的模糊性。文学作品中存在大量的模糊语言, 翻译的模糊性在文学翻译中更显示其重要性。李白的“飞流直下三千尺, 疑是银河落九天”, 李峤的“过江千尺浪, 入竹万竿斜”, 《天净沙·秋思》中的“枯藤”、“老树”、“昏鸦”, 《红楼梦》中关于林黛玉容貌的描述“面若中秋之月, 色如春晓之花”等均体现出文学作品中存在丰富的模糊语言, 文人墨客们字里行间所遗留的模糊意象给读者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更衬托了文字所体现出来的审美效果。此类文字的翻译和意境的处理要求译者对内容的深刻领会和把握。

与其它语体相比, 文学语体的模糊性更为突出, 与模糊语言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 文学作品的翻译过程也处处渗透着模糊性。文学作品中产生的模糊美感和意境需要用译语的模糊语言来再现, 让译语读者充分感受原文的艺术效果。

4. 从模糊语言看翻译实践

4.1 对数量概念词的模糊理解

数量词一方面表达了精确的数目或数量, 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数量词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语言, 在特定的语境中可表达出作者的思想感情, 增强文字的感情色彩。如毛泽东曾写出“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红军不怕远征难, 万水千山只等闲”等名句, 其中的“千里”、“万里”等词组固然不表示具体、确切的距离或数量, 其豪迈气势及作者非凡的气度和胸怀却彰显在字里行间, 读者不难体会作者在创作时难以掩饰的豪情壮志。因此, 在翻译的过程中, 译者若单纯将其译为“a thousand Li”, “ten thousand Li”便无法再现原文的豪迈意境及作者的博大胸怀。

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对某些由数量词构成的词组往往满足于模糊的理解, 不去追究它们的精确涵义和内容, 体现了人类思维的模糊性特点。人们常说某人“五谷不分”, 意指无法区分常见的一些粮食作物, 不问究“五谷”到底是哪五种谷物;而“五谷丰登”中的“五谷”则脱离了具体五种粮食作物的范畴, 其概念从精确转化为模糊, 泛指一切农作物都丰收。“六亲”的情况也是如此。“六亲不认”中的“六亲”到底指的是哪六种亲属, 人们并不过多关注, 它可以泛指一切亲属甚至朋友。

4.2 颜色词的模糊性质

颜色是物质反射 (或发射、或透过) 光波通过视觉所产生的现象。也就是说, 客观世界并不存在颜色, 只存在各种光波。人们常说红、橙、黄、绿、青、蓝、紫七种颜色, 而大千世界的斑斓色彩并非这七种颜色可以描述清楚的。各种颜色的区分及其细微差别有时很难界定。罗素曾以red (红) 为例, 说明颜色构成了一个连续统, 有些介于橙与红之间的颜色很难判断究竟是否属于红色。

伍铁平 (2002) 认为, 颜色词的模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1) 不同语言往往具有迥然不同的颜色词, 这些颜色词对光谱的切分往往有很大的差异。例如, 汉语对光谱的切分为七份 (红、橙、黄、绿、青、蓝、紫) , 英语和德语为六份 (红、橙、黄、绿、蓝、紫) , 邵纳语和巴萨语只有三份和二份。 (2) 不同语言的颜色词兼有多种颜色义项的情况可能是大不相同的。如英语中的blue既可以指“蓝色”又可以指人的脸色发灰, 进而引申为人的心情忧郁。 (3) 不同语言表示同一颜色的不同色调时, 可能用迥然不同的词。如英语常用“green with envy”或“green-eyed”形容妒忌的眼神, 而汉语却说“眼红”。 (4) 操不同语言的人对同一样东西也可能用不同的颜色词表达。例如“红茶”的英译文是“black tea”, “黑啤酒”叫做“dark beer”。

颜色词是一个特殊的模糊集, 与各民族的特征及生活息息相关, 具有特殊的修辞色彩。因此, 在处理颜色词的翻译时, 译者应充分考虑其强烈的民族色彩。

4.3 修辞中的模糊语言

随着对模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 人们逐步关注模糊语言在修辞中的应用及二者紧密的联系。事实上, 在修辞中常常能找到模糊语言的印迹, 运用模糊语言有时甚至能达到精确语言无法比拟的效果。如曹雪芹在《红楼梦》中对林黛玉的一段描述:“两弯似蹙非蹙笼烟眉, 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泪光点点, 娇喘微微。闲静似娇花照水, 行动如弱柳扶风。”字字句句用的几乎都是模糊词语, 准确地传达出林黛玉的动人美貌和娇弱神情, 给读者以想象空间勾勒心中的人物影像。从修辞和认知角度来看, 模糊的语言能够起到较好的修饰作用和艺术效果。李白曾以“白发三千丈, 缘愁似个长”的浪漫主义手法表达自己愁闷和抑郁的心情。若将三千丈白发精确到几寸几分, 诗中的浪漫意境恐怕就会逝去了。

常见的修辞方法如比喻、借代、委婉语等均建立在模糊界限的基础之上。“惊涛拍浪, 卷起千堆雪”, 苏轼在此将浪花比作雪, 而“浪花”本身也是以花喻浪, 使得几类不同事物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与汉语中的“走了”、“老去了”、“去世”等一样, 英语也常用“pass away”, “be gone”等词组委婉表达“die (死) ”的意思。古代诗词中, “粉黛”代美女, “儒冠”指文人, “纨绔”指代富家子弟等指代手法同样是模糊了不同事物之间的界限。因此, 此类语言的翻译要求译者深刻理解文字所表达的内涵和作者的思想感情。模糊语言的背后必定蕴含着作者缜密的思考。

5. 结语

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基本特性之一。模糊现象是一种泛语言现象, 体现了民族差异性和社会地区性。从模糊语言的角度研究翻译为翻译理论及实践的发展拓宽了方向和视野, 使翻译理论的研究更具时代性和多元化, 为实现成功、有效的翻译实践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本文从模糊语言的发展和特征出发, 讨论语言的模糊性对翻译实践的指导, 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原文的理解和把握, 领会作者的思想内涵, 从而避免因误解而导致的不当翻译。

摘要: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 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现代语言学的发展, 模糊语言学也应运而生, 是一门与现代语言学相结合的新兴学科。本文从翻译实践的角度探讨了模糊语言与翻译之间的关系, 试图为译者拓宽语言转换的视角, 佐证模糊语言的研究对翻译的巨大促进作用。

关键词:模糊性,模糊语言,翻译实践

参考文献

[1]关海欧.语义模糊性理解与翻译策略研究[J].外语学刊, 2007, (5) .

[2]李文戈.翻译学视野中的语言模糊性[J].外语学刊, 2004, (3) .

[3]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4]余富斌.模糊语言与翻译[J].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0, (10) .

模糊语言翻译 篇2

1 模糊语言

模糊现象的探究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的哲学中, 当时最先关注这一现象的是尤布利德斯, 他针对模糊现象而专门创设了“连锁推理悖论”, 但却忽略了语言词汇中的模糊现象。及至1965年, 来自于美国的科学家扎德才开始关注了语言中的“模糊”概念, 进而提出了相应的理论支撑, 率先在语言学领域展开了对模糊语言的研究。事实上, 自然语言的模糊性是一种本质的属性, 它的产生正是由于客观事物本身就存在模糊性, 以及人类对外界事物的认知存在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反映在语言中就形成了模糊语言。外界事物的模糊性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人们则通过这种模糊现象去探知未知的世界, 所以作为表达人类思想意识的语言无疑也具有模糊性。

2 模糊语言的特点

(1) 模糊语言的含蓄性

人类在生产与生活中已经逐渐地形成了一定的思维能力, 而语言中的模糊性也会给英汉翻译带来阻碍, 并在很大程度上也促使英汉翻译语言的模糊性。例如一句常见的日常用语“He has some trouble.”在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时, 翻译者可以把“trouble”理解为生病、违规等, 这就导致英汉翻译中的不确定, 而“trouble”这个词就可以判定为模糊词汇。即使是在日常的交际中, 说话者也会由于不方便解释事情的原因, 而采用一些模糊性的词汇来代替, 例如“某些人认为我无法胜任这份工作”, 在这句话中, 说话者就没有把对自己存有意见的人的姓名说出来, 而是采用了模糊性的词汇“某些人”, 这种语言表达也有利于避免双方矛盾的产生。

(2) 模糊语言的准确性

或许有人会举得模糊语言与确切语言之间是相互对立的, 事实上, 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有一些表示程度的词汇, 例如快、高、好、浅等, 当人们无法把事物准确的程度表示出来的时候, 就会采用这些词汇来完善自己的意思。例如在沟与深沟这一组词汇中, 即使在语言表达中并没有把沟具体的深度呈现出来, 但是“深沟”一词明显就把沟的性质准确地表达出来了。

(3) 模糊语言的概括性

模糊语言还具有很强的概括性, 不仅能把模棱两可的状态解释清楚, 也可以把没有极限的事物推断出来。在汉语中对人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划分, 例如“青年”与“老年”, 一个25岁的年轻人可以称为青年, 而26至30岁之间呢, 有人把30岁纳入中年的范畴, 但是在汉语中, 也有对45岁的科学家称为是青年学者, 所以这种说不清楚的情况一般也会用一些词汇概括起来, 让人们发挥自由的想象。

3 词汇学视角下模糊语言的翻译策略

(1) 代词的模糊翻译

在英汉的翻译中, 有些代词的表达通常都要采用模糊语言来说明一个完整的意思。例如在英语中“The present is for your aunt.”, 其中“aunt”的翻译就具有不确定, 它不仅可以指代妈妈的姐妹, 也可以代表爸爸的姐妹;反之, 如果要把“这件礼物给你 (姑姑、婶婶等) ”人们也会运用“aunt”来代表多个不同的对象,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说明。例如在英语表达中“It is November night when at tem minutes to nine her sister-in-law pounded on the door of her small Brooklyn house screaming.”在这句英语的翻译中, 存在模糊性的词汇是“sister-in-law”, 而在汉译中则可以借助模糊语言“孩子他姑”来巧妙地表达。

(2) 虚词的模糊翻译

在虚词的翻译中, 有些词汇虽然从字面意思来看相差很远, 但有的时候却可以利用这些词汇来代替这个虚词所要指示的意思。例如在英语表达中“Don’t put your head or arm out of the window.”在这句话中, 翻译的要点就体现在在虚词“or”上, 很明显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求对方不要把头和手伸出窗外, 说话者所指的应该是“head and arm”两个部位, 但在语句中则是用“or”来表示的, 这个虚词是两者选其一的意思, 所以在对这一类的词汇翻译中, 也可以把“and”与“or”相互替换, 这就采用了模糊语言来表达出句子原本的意思。

参考文献

[1]史倩.接受美学视角下文学翻译中模糊语言的审美再现[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1) :27-31.

立法模糊语言及其翻译 篇3

一、模糊语言在立法语篇中存在的必然

(一)模糊性是语言的一个重要属性。

语言具有模糊性是由客观世界的特点、人类语言自身的特点和人类认知方式等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札德(L.A.Zadeh)于1965年提出了模糊集合论(fuzzysettheory)并将其运用于分析自然界和人类思维中存在的模糊概念范畴。札德发现:人类思维和语言中都存在着“一种其界限不是泾渭分明地确定好的类别”,而且这种类别中的成员向非成员的过渡是一种连续的、逐渐递进的隶属关系。还有研究者发现,语言的模糊性是由于人们认知世界时对其进行范畴化的结果:客观世界的无限性在于事物的连续性(continuity)和不可尽数(unaccountability),前者导致了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无限可区分性,后者则导致类属划分所得到的范畴的边界模糊性。为了尽可能多地认知事物,人们对本来连续一体的世界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类属划分,然后选择并提取自己需要的信息,一方面这是人类认知能力的体现,但另一方面,人类的这种认知模式必然造成人们要选用概括性的模糊语言去描述无限的世界。这种认知的经济性原则不可避免地造成概念范畴和语义范畴的模糊性。因此可以说,模糊性是人类语言固有的一个重要属性。

(二)立法中使用模糊语言是由立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是达到立法目的的需要。

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正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以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立法条文要规范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要让有限的、相对稳定的法律条文去规范时刻变化着的无限多的具体社会行为,必须依赖具有概括功能的模糊语言。

首先,立法模糊语言是调和法律条文的有限与社会行为的无限之间矛盾的需要。法律条文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社会行为却是无限的。为了扩大法律的适用性、准确地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用词的选择往往要涵盖所规范的行为的各个方面,这必然要求立法中使用范畴化的、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模糊语言。一般说来,法律位阶越高,适用范围越广,所使用的语言越具有普遍适用性、概括性和模糊性。宪法语言要比部门法语言的表述更为模糊,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比地方性法规的语言更具有包容性。正如杜金榜教授所言:“立法所使用的有限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尽数对应所有的社会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往往难以十分准确地对事物进行一一界定,立法者不可避免地要运用模糊性的表达方法,以期包容无法准确界定的事物,使法律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人们在对无限多的、时刻变化着的社会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切分时,是以具有典型特征的原型范畴为标准进行的。例如:一般法律上给婚姻下的定义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但这只是婚姻的“原型”状态,是法律上婚姻事务的主体部分。而事实上的婚姻行为中还包括既成事实婚姻、同性婚姻、变性人婚姻、依风俗举办过婚礼而未经婚姻部门登记的婚姻等诸多婚姻状况。

其次,立法模糊语言是解决法律文件的相对稳定及滞后与社会行为的时刻变化之间矛盾的需要。法律文件的制定者、起草者往往是根据已经存在或即将发生的社会行为制定法律规范的,也就是说他们不可能完全预测到将来所发生的一切事物和行为。而社会是发展的,人类的社会行为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的,人类的价值观也随之不断地发生着改变。可以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立法条文只可能将公民的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以保证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而不可能用精确语言一一列举。这就意味着:必要时使用范畴边界具有开放性的模糊语言才能够确保法律条文的适用性,才能够将时刻变化的社會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当中,而不必从根本上改变整个法律语义结构。

语义明确的法条通常是僵硬的、不发展的,是不利于保护和拓展公民的权利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立法中必然、也“必须”存在大量模糊语言。正如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所言:“法律的未完成性不是什么缺陷,相反,它是先天的和必然的。法律可能和允许不被明确地表达,因为法律是为案件而创立的,案件的多样性是无限的。一个自身封闭的、完结的、无懈可击的、清楚明了的法律(如果可能的话),也许会导致法律停滞不前。这对法律语言同样重要。除了少许数量概念外,各种法律概念是不清晰的,它们不是抽象普遍的概念,而是类型概念、次序概念,在那里,它们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或多或少。”

二、立法模糊语言的翻译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模糊语言在立法篇章中的存在有其必然性。随着中外交流的不断发展,法律语篇,不论是英汉还是汉英语篇的翻译都日渐重要起来。因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立法篇章中模糊语言的翻译问题。古今中外的法律条文都使用范式化的语言,并且都遵循一定的内在逻辑性。一般认为,大部分英语法律条文都有四个成份:情况、条件、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行为。中国法律规范根据法理逻辑结构的不同,一般包括三个要素:假定、处理以及制裁(法律后果)。法律逻辑性是立法与司法公正性的内在要求。在语言层面上,中外法律规范的选词、造句、立篇过程中,这种逻辑标准都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按照尤金·奈达(EugeneAlbertNida)的说法,翻译过程可概括为四步:分析、转语(把分析得到的意义从源语转移到接受语)、重组(按接受语规则重新组织译文)、检验(对照源文本检测目标文本)。以上对立法语言的特点的分析是做好立法语篇翻译的第一步,翻译时必须先从总体上把握立法语篇的这些特点,而立法语篇中模糊语言的翻译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立法语言作为语言的一种变体,在翻译过程中有其不同于其他语体的特点。总体来讲,立法语言是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因此在翻译时,综合翻译的总体标准同样适用于法律翻译。如严复的“信、达、雅”,奈达的“功能对等”以及翻译界广泛接受的“忠实”、“通顺”、“流畅”等翻译标准,在立法语篇的翻译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与其他语言相比,立法语言最重要的特点是严谨、准确,立法语篇中大量模糊语言的使用正是为了达到法律表达严谨、准确的目的。当然立法语言也注重文采。但当立法语篇的翻译中文采与准确不可兼得时,必须舍雅而求信;另一方面,好的译文应当能正确反映出原文的内容和风格,即语言功能对等,但立法语篇的翻译中更应当注重的是法律功能对等,法律功能对等指源语和接受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注重语言功能对等,同时还要注重法律功能对等,从而真正体现尤金 ·奈达的动态对等(dynamic equivalence)。

就具体翻译实践而言,即在翻译活动的转语和重组阶段,把源语转换成接受语并按接受语规则重新组织译文时,可在把握上述翻译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立法语篇、特别是立法模糊语言的特点,采取以下翻译方法:

.1.模糊语直译法

作为一种翻译策略,直译在许多专业文本的翻译中往往是很好的翻译方法。而法律文本翻译正好是专业翻译的一种特殊变体。如彼得·纽马克(Peter Newmark)所言, “Literal translation is the basic translation procedure“(2001:70) and "the first step intranslation”, “a good translator abandons a literal version only when it is plainly inexact or, in the case of a vocative or informative text, badly written”

模糊是不同语言共有的本质特征,因此许多情况下翻译者能够在源语文本中找到与目的语文本对应的模糊语。换句话说,通常来讲,模糊并不是

翻译中不可逾越的障碍,模糊语如“客观条件所限”,“适当”,“若干名”等可翻译成模糊对应语名词短语“objective circumstantial restrictions”, 副词“appropriately”, 形容词“several”等。许多法律术语的翻译都是固定的,如“不可抗力”只能翻译为“forcemajeure”,而不能翻译成“irresistible force”。这些都是直译的范例。

又如: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maintain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译: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并确立本宪法。

原文中的“perfect”,“common”为模糊词语,译成汉语为“完善的”、“共同的”。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直译法在翻译模糊语处理源语文本模糊语时是可行的,许多情况下也是行之有效的翻译方法。尽管对直译持肯定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或暗示可以进行逐词翻译。

2.模糊对等法

语言的精确性是相对的,而其模糊性是绝对的。语言的系统意义向外指意义转化的过程就是语言的模糊性向精确性转化的过程。在翻译实践中,最大的难题莫过于两种语言的外指意义与原文意义范围的不对等。因此,立法语篇翻译时,译者应首先在理解法律语言系统意义基础上掌握其外指意义,然后用相应的目的语詞语表达原语词语的模糊性,即遵守“模糊对等”原则。法律法规中数目的表达要求精确无误,但翻译实践中常出现译文外指意义模糊不清,与源语意义范围不对等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用“模糊对等”法来解决。如“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若翻译成“Wherethetotalinvestmentisbetween USD10millionandUSD30million(USD30inclusive)”,对“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翻译"betweenUSD10millionandUSD30million ( $US30inclusive)"英语中出现模糊的意义,因为不知道目的语是否算入起始和终止数。根据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文表达是包括起始和终止数字的。因此,between 的意义范围大于源语所指的范围。如果将“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 (含三千万美元)”译为“between over USD10 million and USD30 million(USD30 million)”,那么就使得原文和译文表达的模糊在程度上正好对等。实际上可译成“Where 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is between over USD10 million and USD30 million (including $US30)…”这样以来,这两种对应语在源语和目的语文本中正好指同一模糊现象。多数情形下,读者能够毫不费力地找到对等。

3.模糊语精确译法

除了上述情形中采用模糊对等翻译外,翻译者还可以把模糊语译成精确语。这是因为两种语言中没有相应的对等词或者因为是为了避免翻译出现翻译腔,让翻译更为习语化。换句话说,译者在寻求意译方法或语境意义对等的翻译。英美等许多国家属于普通法系,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不同法系的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等差异很大。在理解和翻译时,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法律术语简单地加以替换,必要时还得自创术语。此时看似模糊的形式相同的法律术语则需根据具体语境的确切所指进行翻译。例如中国地方法规中有关“各区县(自治县、市)”的翻译,若括号里的“市”直译成“city”的话就容易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地级以上城市混淆,而用精确语言表达,指明是县级市,歧义消除了,于是该句可译为“various districts and counties (including autonomous counties and county-level cities”。如若语篇中提到陪审员,得分析语篇的出处,若是指英美国家的陪审员,则用“jury”;若是指中国的陪审员则用“people's assessor”。不同国家的立法语言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如美国各州、英国的各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制度及文化的差异。如:“table a motion”在英国是指“提出动议以供讨论”,在美国则为“将动议搁置,留日后讨论”。此类模糊语言需要根据语境找出相应的精确表达。

以上几种方法仅仅是翻译立法模糊语言时常用的方法。其实立法语篇中出现的模糊语言还有许多种其他的译法,比如添加、删除模糊语等等。

在翻译实践中,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灵活处理,要根据上下文反复推敲,才能选择适当的语句进行表达。无论采用哪种翻译方法,其最终目的都是使译文准确而得体。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初步翻译结束后,译者一定要对自己的翻译成果进行检验,要对照源语文本检验目标文本,这是避免疏漏、使译文趋向完美的唯一途径。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维振,吴世雄.范畴与模糊语义研究[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陈维振,吴世雄.范畴与模糊语义研究[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3}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性,现代外语[J],2001(3)

{4}张贤钰.婚姻家庭法教程[M] 法律出版社, 1995

{5}[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 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Z].法律出版社,2002

{6}谭载喜. 西方翻译简史[M].商务印书馆,2004

翻译中的模糊语言 篇4

Fuzziness is an inherent characteristic of our language,which is one of its most perplexing and complicated features.Since it exists everywhere,there lies great significance in sorting out the strategies in translating fuzzy language.

作 者:黄俐 廖伟蓉 Huang Li Liao Weirong 作者单位:黄俐,Huang Li(成都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四川,成都,610059)

廖伟蓉,Liao Weirong(四川师范大学草堂校区旅艺系外语组,四川,成都,610072)

英汉数字的模糊性与翻译 篇5

语言的应用应该力求准确清晰, 尽量避免含混, 但纷繁的世间有许多复杂性和模糊性, 因此, 作为描述客观世界的工具——语言也就带有模糊性和含概性, 并且, 与人工语言 (如计算机程序语言) 相比, 自然语言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模糊性。

模糊语言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它起源于1965年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电机工程学和电子研究实验室教授查德 (L.A.Zadeh) 在《信息和控制》杂志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模糊集》 (Fuzzy Sets) 的文章。文中最早提出了“模糊” (fuzzy) 的概念, 首次将“模糊集合”的概念引入了数学领域[1]。由此还发展出模糊数学 (包括模糊代数、模糊几何、模糊拓扑学、模糊统计学) 、模糊逻辑、模糊聚类法, 并已广泛运用于生物学、医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语言的模糊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语言的模糊性大量存在于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等各个层面, 但模糊语言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词的模糊语义。因为只有词是表示概念的, 也只有概念的外延才可能存在界限不确定的模糊问题, 尤其在文学作品中离不开语言的模糊性。正如法国著名诗人马拉美 (S.Mallarme) 所说, “过分精确的意义会使你那模糊的文学变得面目全非”[2]。1965年“模糊”理论的提出, 在语言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它为语言科学的研究, 同时也为翻译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3]。

2 英汉数字模糊语义的翻译背景

数字是语言学科中的一个特殊领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我们赋予数字更深层次的意义, 以便能更好地表达我们的观点, 抒发我们的感情,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数字文化, 或数字的修辞功能。由于受民族心理、宗教信仰、语言崇拜等文化差异的影响, 英汉语数字泛化的内涵和外延, 虽有共同的规律, 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4]。

因此, 英汉数字的翻译一定不能局限于数字本身的数值, 而重在译出其寓意、译出其形象、译出其语势、译出其韵味。鉴于此, 英汉数字模糊性语义的翻译应遵循三个原则:文化背景、习惯背景和语境背景。

2.1 文化背景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 作为语言组成部分的数字当然积淀着丰富的民族文化。数字模糊性是历史上民族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 有着深刻的民族文化烙印。翻译时必须考虑到英汉民族文化心理和语言习惯的差异, 遵循文化背景。如:

普及工作若是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那么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岂不是半斤八两?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If popularization remains all the same level for ever...will not the educators and those being educated be six of one and half a dozen of the other?

句中“半斤八两”是中国人的说法, 根据以前的旧衡制, 一斤是十六两, “半斤八两”是指彼此一样, 不分上下:译成英语时, 则必须转换成英语读者熟悉的相应成语“six of one and half a dozen of the other”, 因为英国等西方国家的衡制是十二进位制。

2.2 习惯背景

英汉语言中含有模糊数字的表达是人们长期使用有定式的语句, 言简意赅, 通俗易懂, 翻译时不能强求数字的字面对等, 而应以习惯为原则, 注意用词通俗, 遵循通俗性原则。比如, 从模糊数字的使用频率上来看, 汉语中的“十”、“千”、“万”用的很多, 英语中“ten”、“hundred”、“thousand”、“million”极为常用。但汉语中的“万”这个词在英语中就用的很少, 主要原因就是在英语中没有“万”这个单词, 他用的是“ten thousand”, 这样在语言习惯上就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极为不方便, 这就是长期以来在应用语言的过程中, 产生的通俗习惯, 所以我们在翻译的时候, 一定要注意英汉数字在这些方面的差别。

2.3 语境背景

汉语中数字与其他词组合成短语时, 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形象意义, 这种形象内涵丰富, 具有较强的民族性, 有的源于典故, 有的出自宗教, 有的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 数字的模糊语义有助于短语更为生动, 更为鲜明, 如汉语中的“七嘴八舌”“千军万马”“万水千山”等。苏珊·朗格在《艺术问题》一书说;“词本身仅仅是一个工具, 它的意义在自身之外的地方。”[5]因此, 英译时应超越数字的实指语义而悉心捕捉它与其他词结合后所产生的形象含义, 根据民族文化传统和语言表达习惯, 或保留形象, 或转换成译语中人们熟悉的形象, 选择恰当词语译出其寓意, 如:

(1) ——咱那面红旗呢?

——叫吴淑兰掂啦!……

哪个吴淑兰?敢情是有三头六臂?

(王汶石:《新结识的伙伴》)

——What happened to our red flag?

——Wu Shulan has captured it.……

——What Wu Shulan? Don't tell me she has three heads and six arms!

例句中“三头六臂”直译为英语的“three heads and six arms”, 有利于产生鲜明的形象感。

(2) 一个和尚挑水吃, 两个和尚抬水吃, 三个和尚没水吃。

One boy is a boy, two boys half a boy, three boys no boy.

例句中, 汉英数字一一对应, 但汉语的“和尚”转换成英语的“boy”, 这种形象的转换有利于英美读者的理解, 因为中国是个佛教盛行的国家, “和尚”是人们熟悉的形象, 而西方人大多信基督教, 对“和尚”的形象比较陌生, 通过转换形象, 有利于英美读者的阅读和理解。

3 模糊数字的翻译方法

根据以上原则, 结合语境、修饰形式和文体风格等语言特点, 英汉数字模糊语义的翻译可灵活运用以下的翻译方法:

3.1 直译

直译就是完全保留原句数字的数值的翻译方法。其实不管是遵从哪个原则, 在英汉语言中肯定对数字的模糊性和修辞功能的理解有相通之处。因为语言作为表达现实的一种方式, 肯定会采用夸张、比喻、通俗等一些更加传神的方法, 那么就会共同地去对数字进行想象。如:三个臭皮匠, 顶个诸葛亮。

When three know it, all know it.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清楚的看到英汉两种语言对“三”这个数字的理解。都有着“众多, 泛指群体”的寓意在里面。所以我们在翻译的过程中, 了解数字本身的意义, 其实更多是要对英汉双方文化的了解。只有对文化背景和文学的意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 才能在翻译中达到统一和一致。

3.2 改译

改译就是根据使用数字的习惯变动数字进行翻译以符合译语的表达。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就是英汉语言中的习惯和具体语言的语境了。特别是在文学作品当中, 因为对语境、对寓意、对韵味这些因素都有很严格的要求的, 就更要对互译过来的意境一致统一了。

千山鸟飞绝, 万径人踪灭。

A hundred mountains and no bird. A thousand paths without a footprint.

这个例子我们清楚地看到了, 在翻译的过程中对数字的数值进行了改变。一是一首很有名的韵律诗, 熟悉中国诗歌的人都知道, 韵律诗有很严格的工整对仗, 结构是相当的严谨和工整的。那么如果直译的话, 那么在“万”这个数字上就会对结构产生很大变化及不对整, 那么对韵律诗的翻译本身就有了很大的偏差了。经过这个小小的改动, 这使得译文达到了结构和意境相互结合。

3.3 意译

意译就是在译文中舍弃原文数字, 按照深层含义翻译。模糊数字的使用, 大都具有一定的民族文化内涵以及特定语言表达习惯, 因此在有些情况下, 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时, 如果照搬直译, 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和语言表达习惯的差异, 则要么使译语语句不通、语义不明, 要么是读者难于理解。

(1) 百尺竿头, 更进一步

Make still further progress.

(2) What is it? What hurts you?

My eyes. They're hurting like sixty.

怎么啦?你什么地方疼?

我的眼睛, 疼的很厉害。

4 结束语

英汉两种语言中都有不少数字的使用, 而且相当一部分是运用数字来表达一种模糊的概念。在英汉互译的过程中, 鉴别由文化等因素所造成的中西方不同的数字文化观, 以及汉语和英语中数词习语的特点及差异, 要准确无误的加以翻译。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译文既保持原文原貌, 语义贴切, 又通畅赋有文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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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Mallarme.马拉美诗选[M].葛雷, 梁栋, 译.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7.

[3]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4]包惠南.文化语境与语言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1.

交际中模糊语言分析 篇6

客观事物边界的不明晰性,人类语言的概括性,人们使用语言的不一致性、松散性语境的变化性,以及人们对客观实体缺乏清楚的认识等都可能产生语言的模糊性。模糊语的研究起源于1965年,查德(L,.A.Zadeh)受模糊语言的启发,创立了模糊集合论,后来他的理论被语言学家发展成的一门新兴学科———模糊语言学。在中国最早研究模糊语的代表是伍铁平先生。语言的模糊性在给交际带来障碍的同时也给语言增添了不少色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语言模糊性也是语言弹性的表现之一,因此恰当地运用模糊语进行交际不但不会阻碍人们运用语言进行交流,反而会融洽人们的社会交往。模糊语的表达具有简洁性、概括性、灵活性等特点,它不但能提高表意的“准确性”,而且能使表达委婉含蓄、谦虚礼貌,给听者留有足够的想象空间。因此“模糊并不是绝对的坏的,不仅是语言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且有时还是语言美的标志之一,是语言艺术的特征之一”(伍铁平,2000)。模糊语在人们的生活交流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生活的频繁交际中,人们经常使用模糊语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语言的模糊性、模糊语言及其语用功能有所了解。

二、语言的模糊性及模糊语言

语言的模糊性是人们认识中对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定性而造成的,如表示时间的“早晨”、“上午”、“傍晚”、“过去”、“现在”等,表示年龄的“老年”、“中年”、“青年”、“幼年”等,表示性质状态的“高”、“胖”等都具有模糊性。客观事物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往往很难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反映在人类语言中,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就是没有明确外延的概念。所谓模糊语言,主要是指由于模糊词或模糊词组所引起的,表示概念的内涵、外延难以明确确定或精确确定的语言。在生活中,当人们无法具体确定或精确确定思维对象范围的大小,或者虽可加以确定而语言表达不一定要求具体确定或精确确定时,语言就带有模糊色彩。形容词、概数词、程度副词和一部分时间名词、时间、副词属于模糊词,受形容词、程度副词修饰或限制而组成的词组,就是模糊词组。此外,有些修辞格,像比喻、夸张、借代、比拟、双关、反语、象征等,之所以能适应特定的情境,增强语言的表达效果,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都具有模糊色彩。

三、模糊语言出现之原因

人们在日常交际之中离不开模糊语。模糊性是人类运用语言、把握语言本质和规律的重要途径。模糊语是一种必然的语言现象。吴世雄认为:“语言符号的模糊性来源于事物的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来源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模糊性是语言符号本身的基本属性。”事物的纷繁复杂的内在性和客观世界所存在的许多模糊事物,也就是客体本身性质或状态没有精确规定的界限,再加上人们对事物本质认识的局限性,从而使用来描绘这些客观事物的词语自然带上模糊性的特征。正如石安石所概括的造成语义模糊的因素:其一是语言符号的有限性和离散性与许多事物的连续性之间的矛盾;其二是因为人类思维和交际的需要。

物质客观存在方式———时空的模糊界限也是引发语言模糊性的另一个原因。时间和空间是物质的客观存在方式,本身具有伸缩性和延展性,它们的划界很难精确地定位,在语言的运用中会出现一些外延具有模糊性的词语。再加上主体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我们所赖以存在世界的无限广阔性,存在的事物数不胜数,再者客观世界并不是静止不动的,它时刻都在运动变化中,事物诞生、发展、更新、灭亡是一个不变的规律,而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们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做到对事物的完全认识和了解,因此在不能完全透彻地把握事物之前,有时人们不得不采用模糊语言来表达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总之,糊词语在人们现实生活中之所以被广泛地使用,有事物本身的客观原因,也有人类认识局限性的主观原因。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模糊语在给人们的交流产生障碍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社会交往带来了更多的便利。这就看我们能否很好地洞察语境,并且及时作出正确的反应。

四、模糊语的功能

语言是信息的载体,模糊语在承载和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同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从语义学的角度对模糊语功能进行研究很有必要。语义学不但研究说话人在说出一句话时所想表达的意思,如“恭喜你!”他是真的道喜,还是挖苦嘲讽,甚至是泄愤,而且研究听话人怎样在说话人提供的有限话语基础上,根据上卜文及具体语境作出进一步的推论,最终领会说话人的真实意图。对模糊语的功能可以作以下几点概括。

(一)模糊语给语言增添了更丰富的色彩。

从语言的大系统关系来看,语言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内部纷繁复杂,因为其清晰而使得人们的交际有的可能。但同时语言的模糊性使得它具有了更加丰富的神奇力量,给人们的交流带来了很多方便,使得人们可以用有限的语言词汇表达更多的信息含量。也就是模糊语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语言的表达功能,同时增添了使用效果的色彩度,从而使语言呈现出勃勃的生机和活力。

(二)模糊语言使得交际更加完善,表达方式更加多样化。

从认知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来看,模糊语是人们交际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服务于人们交际过程中,模糊语言能使交际趋于完善,表达更加合理、多样化。

1.模糊语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准确传递信息。这要归功于语境为人们理解所获得的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具有朦胧之感的模糊语面前,语境能使模糊语的语义内涵清晰化。如愁,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人类情绪,人们往往把它作为一种意象进行描述,然而精确的语言不能把无形之愁绪完全、清晰、准确地展现在人们面前,即使做到也不具美感,模糊语却能挥洒自如。

2模糊语能使表达具有灵活性。由于思想的丰富性和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在很难用语言非常清晰地说明的时候,我们可以借用语言的模糊性这一特征,从而使得意思更加深刻。

(三)模糊语言能增强语言的艺术感染力。

如在文学作品中,典刑人物的刻画不但要表现外在的“形”,而且要展示内在的“神”,要形神兼备,这种“神”要借助于模糊词语才能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文学再创造过程中,读者可以任意驰骋于想象的空间,在美的享受中领悟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四)在日常的交际中,模糊语言可以使表达更加含箫、委婉,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为表达太直接所造成的尴尬场面和紧张气氛,达到礼貌的效果,最终使得人们顺利完成交际任务。

五、在交际中模糊语言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在日常交际中,人们大量使用模糊语言,它为大家带来了交流上的方便,但有人滥用,混淆不清。为了使语言更加恰当、得体,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一)实事求是。

模糊语是语言具有的一种特性,人们在利用其服务于交流时,给交流本身带来了一些麻烦,这就是它的掩饰功能。正是由于这种功能,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非常喜欢用它。但是一些人却不实事求是,成了一种忽悠。突出表现在一些广告词与促销口号上。比如,“买一送一”。“买一”,这个“一”是指一件商品;“送一”,按照常理理解也就是送同样一件商品,但是往往不是如此,而是送一件价值小的礼品。这种促销正是利用了模糊词吸引顾客。作为商业手段这无可厚非,但是人和人交际就不可以如此。即使是使用模糊语言,也要让听话者一听就明白所要表达的全部信息,而不是忽悠听话者。掩饰并非等于忽悠,这样才能真诚交流,建立良好关系。实事求是可以视为模糊语言使用的第一原则,一旦失去了实事求是,模糊词就毫无意义,而成为破坏交际的恶首。

(二)适当场合。

模糊语言很多时候都是说话者习惯地在不知不觉中使用出来。模糊语言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一定要注意使用场合,不然会贻笑大方。模糊语言的使用在情侣中是比较普遍的,一些含蓄甚至难以启齿的语句,可以借助模糊词很好地传达。这些词都是属于两人之间的默契而产生的,因此不宜在公开的场合使用。情侣中的这种模糊词,只是一个特殊例子而已,生活交际中还有很多模糊词的使用要注意场合,与场合吻合,以既符合语境,又使讲话得体。可以简单地认为,模糊语言要能照顾到大多数的听话者能够接受,而不至于造成不安。每一个场合都有每一个场合的特殊情况,在一个场合可以说的词,到了另外一个场合或许就不可以说了。

(三)因人而异。

每个人因为个体情况的不同,对事物接受能力都是不同的,模糊语言的使用要因人而异。模糊语言词中很多是比较专业的专属领域用词,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明白它所代表的词意,只有属于这个特定领域的人才能准确地获知专业模糊词传递的特有信息,对于这类词的说法,如果对本专业的可以用专业的说法,如果不是本专业的,则应该用通俗一点的说法,而不宜模糊,否则会令人一知半解。另外由于文化背景、年龄、性别、民族等不同,很多模糊词也应该注意使用的对象是否可以接受和理解。比如年轻人经常讲的“酷”字,就不好对一个乡下老爷爷讲。这不仅在年龄上有差别,而且在地域文化上有区别,老爷爷不能理解其中意思。因此模糊语的应用,因人而异很重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说话者对听话者的尊重,如果在一般人面前生搬硬套一些专业的模糊词,难免令人对说话者产生炫耀之嫌。这一点可以套用一句话进行很好的说明:“见什么人讲什么话。”

以上是我们在日常交际中应时刻注意的间题,这样才能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此外,诸如模糊词的语气、使用的频率等都是我们在日常交际中要加以揣摩的因素。

六、结语

作为自然语言之一的模糊语言已在模糊心理学、人工智能、模糊数学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就交际而言,如果人能恰当地运用模糊语言进行交流,不但不会阻碍人们之间的交流,反而会融洽人们的社会交往。因为它不但能提高表意的“准确性”,而且能使表达委婉含蓄、谦虚礼貌,给听者留有足够的想象空间。正如伍铁平(2000)所说:“模糊并不是绝对的坏的,不仅是语言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且有时还是语言美的标志之一,是语言艺术的特征之一。”总之,模糊语不但为语言增添了更丰富的色彩,使得语言更加完善,表达方式更加多样化,而且能增强语言的艺术感染力,使得表达更加含蓄、委婉,为人们之间的顺利交流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为了减少模糊语对交流的负面效应,确保语言运用得恰当、得体,正如上文所述,实事求是、适当场合、因人而异等这些基本的原则应该遵从,只有这样才能让模糊语达到最大的效度。

摘要:模糊语言已在模糊心理学、人工智能、模糊数学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 给人们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交际带来了诸多便利。本文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模糊语言, 对语言的模糊性和模糊语言进行了比较分析, 从语义学的角度对模糊语言的功能进行了归纳总结, 并就模糊语言的使用提出了几点基本原则。

关键词:模糊语言,交际,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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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乔.模糊语义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21-21.

模糊理论在英汉广告翻译中的应用 篇7

关键词:模糊理论,模糊性,广告,翻译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语言应该清晰、准确,但是语言中的模糊现象确实大量存在,事实上语言中的模糊性与准确性同样重要。自1965年扎德( L. A. Zadeh) 教授首先提出后,模糊理论就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在人工智能、工程、教育、心理学及语言学等方面。但模糊理论与翻译研究的结合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基于此,本文选择以广告文体为例,运用模糊理论探讨广告英汉翻译过程中可以实现的策略。通过本文的论述以期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第一,介绍模糊理论相关概念; 第二,对广告中的模糊现象进行剖析; 第三,为广告英汉翻译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策略。

一、模糊理论的相关概念

模糊理论顾名思义是对模糊现象进行研究的科学。最初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扎德 ( L. A. Zadeh) 于1965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传统意义上的精确科学如数学、物理学等做了补充。模糊( fuzzy) 字面意思是指不精确、不确定、不明显等现象。Lakoff指出: “模糊相对于明确区域出现,且缺乏明确的界限。”[1]Kempson将模糊定义为: “自然语言中指称不明确,意义不确定,缺乏标准和逻辑的现象。”[2]简言之,模糊就是事物界限的不确定与不明晰。

我国最先引进并应用这一理论的应是伍铁平教授,1979年他将模糊理论介绍给中国语言学界。那么模糊理论如何与翻译结合,为翻译人员服务有待于深入研究。因为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能完全给出模糊语言的目的语,若完全按照字面意思来译则很可能造成误解。此外,在翻译模糊语言时,译者也没有一套固定准则可以应用。这就给译者造成了较大的困扰。这时可以引入模糊翻译理论( Fuzzy Translation Theory,FTT) 。这一理论的引入可以极大地提高翻译的准确性。在这一理论下,主要有四个翻译策略可供选择,即对等( equivalence) 、变译( variation) 、增译( amplification) 和省略( omission) 。

二、广告语言中的模糊

模糊性在语言中广泛存在,广告自然也概莫能外。具体来说,广告中的语言模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语音模糊性。作为一则广告,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都具有一定的语音模糊性。比如以下例子: ( 1) 生活美味,独具“酱”( 匠) 心; ( 2) More sun and air for your son andheir.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到,在汉语广告中虽然“酱”与“匠”字形、字义都不相同,但却有相同的发音。这种相同的发音使消费者联想到所购的物品。而英文广告中的sun( son) 和heir( hair) 也有同样的效果。其次,广告具有语义模糊性。自然界万物的变化使事物间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或一成不变。这就导致了自然界中模糊的产生。Kempson将语义模糊总结为如下四个方面,即指称模糊、意义不确定性、缺乏标准和语义脱节[2]。第三,修辞模糊。以隐喻为例,通常隐喻中大量存在模糊现象。如:Rock solid,heart touching. ( ASUS) ,就是隐喻模糊的典型例子。

三、模糊理论视角下的广告翻译策略

从前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广告中的模糊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在广告翻译中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根据模糊翻译理论,在英汉广告翻译中可以应用四种翻译策略,即对等( equivalence) 、变译( variation) 、增译( amplification) 和省略( omission) 。下面将结合具体实例对这四种翻译策略进行讨论。

第一,对等。对等就是在翻译广告时做到目的语与原语的等效。例如: Poetry is motion,dancing close to me. 这是一则日本Toyota的经典广告。在广告中通过使用隐喻这一修辞手段达到表达优美、吸引力强的目的。但这一隐喻也使广告本身出现了模糊语,即Poetry一词。这个词汇实际上指代的是Toyota的汽车。但在对等策略的视域下,无须将“poetry”一词译为“车”,只需译为“诗”即可达到相同的理解效果。这样,就可以原汁原味地保持广告原有的美感和吸引力。

第二,变译。变译讲求翻译的不对等性。它包含两个方面,将准确语言译为模糊语和将模糊语译为准确语言。以下面的广告为例,Take Toshiba,Take the World. ( 拥有东芝,拥有世界) 这是一则东芝个人电脑的广告。广告中“Take”一词即是典型的模糊语。它可以表示“买”( buy) 、“带走”( take away) 、“拥有”( own) 等意。这里将其译为“拥有”。这一译法满足了人们的心理,人人都想拥有一台属于自己的电脑,从而达到刺激消费的作用。再如,Come to Where the Flavor is Marlboro Country. ( 光临风韵之境———万宝路世界) 这是著名香烟品牌万宝路的广告。在这条广告的处理上,译者将“where. . . ”这一模糊概念译为“风韵之境”,即将模糊语译为具体的精确语言。这种译法给消费者营造出一种身临其境的万宝路的芳香之感。

第三,增译。增译即增添符合场景的内容,使翻译表达得更加全面准确。例如: A Diamond is Forever. ( 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在这则广告中英文表达非常简单,但汉语译文却广为人知。这是因为译者恰当地使用了增译这一策略。将“forever”译为“恒久远”“永流传”不仅起到了强调作用,而且做到了译文流畅、美感强烈。同时这一译文也满足了中国夫妻希望永结同心、天长地久的美好愿望。

第四,省略。省略是指译者在不影响原文意思的基础上,适当省略某些内容以期更加符合目的语的表达习惯。如: Time Is What You Make of It. ( 天长地久) 这是瑞士名表Swatch的广告语。当中国人谈论到时间问题时,比较期待时间可以停住或永远进行下去。考虑到中国文化的这一特点,译者只将“时间”留下,省略了其他成分,符合中国人的审美。

四、结语

模糊语言翻译 篇8

摘 要: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性,但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同样广泛存在。本文首先探讨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理据,然后分析法律模糊词语的特殊语用功能。在此基础上,从奈达功能对等视角探讨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关键词:法律模糊词语 语用功能 功能对等 翻译策略

一、引言

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更需要国外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引进外资、深化对外贸易,也需要我国了解国外相关法律规范。在学界,法律语言的研究日益受到语言学家及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1979年,伍铁平发表论文《模糊语言学初探》,对模糊语言、模糊概念及模糊现象进行阐述,第一次将模糊语言学引进我国;《模糊语言学再探》及其专著《模糊语言学》标志着模糊语言学在我国初步建立起来。此后,模糊语言学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并形成了初步完整系统的体系。模糊语言学的发展对我国学者研究法律模糊词语奠定了理论基础。本文重点探究法律中存在的模糊词语,分析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理据及其语用功能,并在奈达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探讨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二、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理据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性,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只有明确规定权利义务,才能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约作用。但是,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也普遍存在,这里的“模糊”不是指意思含混不清、有歧义。以我国《刑法》为例,据统计,从《总则》到《分则》运用了模糊语言的条文共108条,占全部条文的56%以上。法律模糊词语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以下主要从认知与思维的关系、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不同的政治历史民族背景来分析。

首先,从认知与思维的关系来看,语言的模糊性源于思维的模糊性,而思维的模糊性源自其所认识的对象的复杂性。在人类的认知过程中,思维的局限性和客观对象的复杂性和无限性决定了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清晰、全面深化的过程。语言又是思维的承载物,这种思维的局限性反映在法律语言领域就是法律语言的模糊特性。

其次,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也存在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法律语言具有不足之处,即它只注重适用对象的普遍性,而忽视了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维护对象的权利义务,伸张正义的法律可能不适用于特殊情况。这种法律文件中的缺陷和漏洞就要求法律对其能调整的法律事务具有较大的涵盖性和灵活性,而立法者能否用法律语言表述出法律这种概括性也是个难题。由此导致法律语言的核心部分意义明确,但是越向其边缘,意义就越模糊。

再者,从不同国家地域政治民族文化背景来看,我国与英美国家在法律文化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我国的法律主要属于大陆法系,英美国家的法律则属于普通法系。两大法系在法律观念、法律思维、法律渊源、法律体制、法律结构、法律概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英、美、法等语言中许多特有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或法律用语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空缺的。例如:“consideration、by estoppel、barrister、solicitor”等法律词语为英美法国家典型的法律用语,而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则没有这些概念或术语,这往往使我们对此类词语的内涵、外延及其功能产生认识上的模糊。法律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概念及名称实际上也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及语用功能,不仅发挥着特有的法律调节功能,而且还折射出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法律价值观念。

三、法律模糊词语的特殊语用功能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词语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而且还有特殊的语用功能。

首先,法律文本语言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不可能是十分具体的、细化的。假如事无巨细,统统纳入法律条文,这样的法律肯定会显得更加繁杂、罗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此规定中利用“其他形式”概括表达订立合同存在的各种形式。

其次,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社会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对于各种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现象,最超前的法律规范也难以预见到所有新的社会现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条例中“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模糊词语对于责任免除的程度以及不可抗力的解释,维护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使其可以适用各种相应的不同情况。

此外,执法人员在判案过程中针对具体实际案情,如果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助于维护执法及司法的最终准确性,能更好地发挥法律规范的调节功能,从而捍卫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to the contract,the buyer may require delivery of substitute goods only i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nd a request for substitute goods is made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notice given under article 39 o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reafter.

此两项法规中“重大”“显失”“fundamental”“reasonable”等模糊词语的运用,使得执法人员在判案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法律措施,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鉴于上述原因,法律文本语言有一定的模糊性,有利于执法人员能更准确、有效、公平、公正地执法、判案,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及法律的运用效率,更好地追求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由此可见,法律文本中使用模糊词语恰恰是由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所决定的。

四、奈达功能对等理论与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一)奈达功能对等理论的内涵

“动态对等”(或“功能对等”)是尤金·奈达翻译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动态对等”是他早期提出的翻译原则,“功能对等”是他在晚年为了避免人们误解而对该术语所作的小小改动,两个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奈达认为功能对等应该按照接受者对接受语的信息所作的反应与源语读者对源语的信息所作的反应一致的程度进行界定。动态或功能对等包括4个方面:1.词汇对等;2.句法对等;3.语篇对等;4.文体对等。奈达认为,在这4个方面中,意义是最重要的,形式其次。信息须根据接受者的语言需要和文化期待做调整。实际上,奈达将功能对等的目标定义为“翻译并不为了追求完全一致,而是为了在接受语中再生产与源语最贴近的自然的对等(the closest natural equivalent to the source -language message)”。这里的“对等”包括意义和风格。必要时,这种接受者导向的取向允许在语法、词汇、文化方面作调整;目标语言应该少显示源语言对目标语言的干涉,要将源语言的异域风情缩减到最小。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翻译不可能做到原文与译文的形式对等,只能是功能对等。

功能对等理论一经提出,就迅速地引起学界的重视,它给翻译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同时也成为翻译实践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指导原则。这一理论被应用在翻译的各个领域,比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及经贸英语翻译。近年来,法律模糊语言的研究受到各界,尤其是语言学界及法律专业学者的关注。本文主要在奈达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就法律模糊语言在词汇层面的不同翻译策略进行研究,以期对对法律翻译研究提供借鉴。

(二)奈达功能对等理论视角下的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策略

鉴于法律模糊词语所具有的特殊语用功能,在对模糊词语进行双语转换时,能否如实传达词语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法律功能,对于译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翻译时,可以依照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采用相应的翻译策略,如:对等策略、增译省译策略、模糊精确化策略、变通策略等。

1.对等策略

在法律模糊词语的翻译中,对于那些英汉语言中存在对等表达的词语,可以选择各自在不同语言里的对等说法,这样不仅可以很好地传达出法律模糊词语的语义,还可以避免歧义误解。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译文:…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 notification,assistance and confidenti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ure and aim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appropriate trade practices.Where the obligor assigned its property at a low price which is manifestly unreasonable,thereby harming the obligee,and the assignee was aware of the situation,the obligee may also petition the Peoples Court for cancellation of the obligors act. The scope of cancellation right is limited to the extent of the obligees right to performance. The necessary expenses for the obligees exercise of its cancellation right shall be borne by the obligor.

合同法中出现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必要费用”等模糊词语,在英语中有对等说法,因此可以分别翻译成“manifestly unreasonable”和“necessary expenses”。既完美地传达了原文的意义,也很好地维护了该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The registered capital shall generally be represented in RenMinBi,or may be in a foreign currency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s.

译文: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例(2)中,“generally”“or may be”分别汉译为“一般”“也可以”,采用对等译法,恰当地表达了原文的含义。

2.增译省译策略

法律模糊词语种类繁多,面对不同的语境信息及不同语言习俗,可以采用增译、省译策略。

(3)……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译文:…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 notification,assistance and confidenti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ure and aim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appropriate trade practices.

例(3)中,英文翻译增加了“appropriate”,恰当巧妙地规定交易习惯必须是适宜的,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4)A contract shall be an agreement whereby the parties establish,change or determinate their civil relationship.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译文: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例(4)中,“shall”是一个模糊概念词语,省去不译不影响证据的意义及法律效力。

3.模糊精确化策略

在法律模糊词语翻译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译文词语采取变模糊为精确的翻译策略。

(5)对于受让人因在本转让协议之日或之后,开发利用其对作品的权利而使转让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遭受或承担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和税收,受让人必须按要求无条件地对转让人予以补偿并支付相应的金额。

译文:The assign shall unconditionally indemnify the assignor against,and must pay the assignor,on demand the amount of,loss (es),liability(es), expense(s),and tax(es)…

汉语里名词没有单复数之分,而英语中有单复数之分。例(5)中,汉语条款“任何损失、责任、费用和税收”并非单是一种,译为“loss (es), liability(es), espense(s), and tax(es)”,将原文中模糊的概念变为精确,更好地表达了原文意思。

(6)The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ng plans of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record and shall be implemented through economic contracts.

译文: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例(6)中,“competent authorities”是模糊表达,本义为有能力的权威,汉译为“主管”,将模糊职称精确化,更便于理解。

4.变通策略

正说反译或反说正译也是法律模糊词语翻译中常使用的。

A.正说反译策略

(7)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译文:Whoever counterfeits currencie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fined not less than 50,000 yuan but not more than 500,000 yuan.

例(7)中,“以下”“以上”分别用“not more than”和“not less than”,正话反译很好地表达出原文的意义。

B.反说正译

(8)装运:不得晚于2014年7月11日。

译文:Shipment: to be shipped before July 11th, 2014。

例(8)中,“不得晚于”译为“before”,采用了反说正译策略。

五、结语

由于认知与思维的关系,法律本身的局限及不同地域民族政治文化等因素导致在法律文本中存在模糊词语。法律模糊词语在法律文本中具有概括性、灵活性、能动性、调节性、公平性、公正性等特殊的语用功能。本文基于奈达功能对等理论,探讨了此类模糊词语的对等策略、增译省译策略、模糊精确化策略及变通翻译策略,期望对法律翻译实践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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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乔.模糊语言的弹性[J].外国语言文学,2012,(4).

模糊语言的美学价值 篇9

模糊语言的美学价值

语言的模糊性是普遍存在的,模糊语言已引起各国学者的关注,并逐渐成为语言研究中的一个新领域.本文对模糊语言的理论和意义进行分析和探讨,着重讨论模糊语言带给人们美的`感受.模糊语言的存在不仅是交际的需要,而且是人们审美需求和美学价值的充分体现.

作 者:刘伟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上海,35刊 名:文教资料英文刊名:DATA OF CULTURE AND EDUCATION年,卷(期):“”(20)分类号:H0关键词:模糊语言 美学价值 交际

法律英语的模糊性与翻译教学策略 篇10

一、法律英语的模糊性特征

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法律英语提出了准确性、严谨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灵魂, 法律英语的翻译从一开始就注定要以精准为第一要务。但是, 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的本质属性和普遍性, 是语言的普遍现象 (于根元, 1999) 。

1. 法律英语模糊性存在的原因

法律语言必须精准严密的固有观念已被打破, 法学家陈忠诚就指出, 法律文字应当精确而实际上颇有极不精确的 (陈忠诚, 1998) 。法律英语模糊性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根源。

首先, 法律语言学家认为, 语言本身具有的精确性和模糊性的双重特征, 造就了法律英语的模糊性, 法律模糊言语是语言模糊性的正常反应。作为自然语言之一的法律语言本身就具有自然语言的概括性, 这种概括性体现在一些表达的概念是模糊的。在语言使用过程中, 常常会出现无法对某些法律现象予以准确描述的情形, 这时就需要概括性表达。法律英语中的概括性表达非常丰富, 例如:proper cause、proximatecause、roughly、appropriately、somewhat。

E.g.1 The public prosecutor must prove the defendant’s act was the proximate cause of the injury.

“Proximate cause (近因原则) ”是纽约州最高法院在“帕斯格拉夫诉长岛铁路公司案”中为过失侵权确立的一个原则, 即被告只对可预见的原告负有注意义务, 被告与其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近因”。然而, “proximate”并非一个确切的表述,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表述留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人类有限的认知能力密不可分。一方面, 受环境、时代和人类自身认知能力等条件的制约, 在一定时期内, 人们无法对所有的法律现象加以界定, 人类制定的法律文件仍会存在缺漏和空白, 这决定了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另一方面, 为了维护法律的完整性并有效惩治各种犯罪, 法律对其调整的社会生活应具有极大的涵盖性。因此, 在人类有限的认知能力和尚未定性的法律现象之间, 有一个无法用准确的语言来限定和描述的盲区。这时, 模糊法律语言可以用来克服法律语言的这种局限性。

E.g.2 The President shall, at stated times, receive for his services, a compensation, which shall neither be increased nor diminished during the period for which he shall have been elected, and he shall not receive within that period any other emolumen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of them.

“any other”就是一个模糊词语, 它使得这个规定具有了一定的概括性, 使表义更加严密, 从而更为适度地对总统获取报酬的渠道加以限制。如果把模糊词语省略掉或者改用确切词语, 一方面会使立法失去严谨性, 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总统利用其职位大量敛财。

2. 法律英语模糊性的语用功能

第一, 通过提高语言的表达概括能力, 模糊语言可以使法律语言更加灵活, 从而使法律具备较强的适应性。以较小的代价传递足够多的信息, 这就是模糊语言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正义之体现。

E.g.3 No will or any part hereof, which is in any manner revoked, shall not be revived.

这里, “any”的运用对遗嘱效力的不能恢复做了概括性的限定, 实际上却最大限度维护了法律的严谨与客观。

第二,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希望争议既能公正、平等的予以解决, 又能维护双方的商业信誉, 奠定日后交易的基础。为此, 法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频繁使用模糊英语, 使争议在一种比较融洽的气氛中得到解决。

E.g.4“...There may be illegal or immoral dealings which are from an English law perspective incapable of being arbitrated because an agreement to arbitrate them would itself be illegal or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under English law...”

在英国, 若主合同非法, 那么可分性原则并不总能使其中的仲裁条款生效。在Soleimany v.Soleimany案中, 上诉法院认为, 主张在所有交易中主合同的非法性都不会对仲裁条款造成影响的观点不能成立。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说道, “……从英国法角度来说, 某些非法或不道德的交易可能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因为依据英国法对这些交易进行仲裁的协议本身可能非法或违反公共政策……”上诉法院用了“immoral”和“public”这两个模糊词语使得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扩大, 也为以后法院适度适用仲裁协议可分性原则加以规制, 正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并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此外, 在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话题时, 模糊法律英语不但能维护当事人的尊严, 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文主义精神。教师在教学中应使学生充分了解模糊法律英语的功能, 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法律模糊语言的翻译

鉴于法律英语中模糊现象的深刻根源及其重要的语用功能, 在翻译教学中教师要结合模糊语言的特点, 引导学生不断发现翻译中对模糊语言的处理策略。

1. 模糊度对等原则的适用

许多语言学家把词汇的意义分为系统意义与外指意义。前者指与语境无关、仅涉及语言成分内部之间关系的意义, 它是意义的中心;后者为词语跟语言外部世界的关系的意义, 即具体语境中的词语意义。每个有意义的词语都有系统意义, 而不一定有外指意义 (夏远利, 2007) 。系统意义向外指意义转化的过程就是语言的模糊性向精确性转化的过程 (李福印, 1999) 。具体来说, 用模糊度对等原则处理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翻译, 要求译者通过对语言系统意义的理解发现其真正的语境意义, 然后在目的语中实现与原语同等程度的模糊性。也就是说, 在两种语言的转换中, 译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文化知识正确理解对应表达的涵义范围, 使两者尽量对等, 即采取模糊对等译法 (肖云枢, 2001:5-8) 。

在法律英语翻译中, 适用模糊对等策略的一个典型就是对修饰性语言的处理。众所周知, 法律的严谨性使得法律英语较少使用修饰性词语, 但有时这类模糊语言反倒能使法律语言凸显出内涵的丰富性, 因此在翻译时要努力找出目的语中与之对应的模糊词语, 使译文在保证“信、达、雅”的同时体现出译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E.g.5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maintain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作为美国宪法的开篇, 该序言简洁而不失感染力, 把美国立宪的宗旨铿锵有力地表述了出来。原文中的“perfect”、“common”、“general”均为模糊词语, 为美利坚人民描述出一副可供想象的美好未来的画面, 是法律文本中形容词适用的经典。在翻译时, 教师不妨指导学生运用想像力, 把这三个形容词的模糊性同等传达在译文中, 比如译成汉语为“完善的”、“共同的”、“一般的”, 这样可以很好保留原文的意境。

有时, 由于两大法系的差异, 英美法中很多法律概念在我国无法找到对等的解释, 这时不妨采用一些模糊性语言, 留待当事人在实践中根据语境对具体涵义作出精确的判断, 这也是译者认真负责的表现。

E.g.6 The Parties further agree that a remedy of law for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will be inadequate, and that the disclosing Party may seek injunctive or other equitable relief in the event of a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by the Receiving Party.

作为普通法的渊源之一, 14世纪发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 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衡平法只是英国之特产, 这几乎是个不争的事实。而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交融影响,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大陆法系也有衡平法, 在大陆法系, 民法基本原则早已经充当起衡平法之角色。但是, 大陆法系后天发展起来的衡平法之变体必定与在普通法的厚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衡平法有着天壤之别。此外, 作为一项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衡平法救济形式, 禁令 (Injunction) 是指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性的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的一项命令。在当代的普通法诉讼制度中, 禁令已发展成为一整套较成熟的规则, 其积极作用也得到了社会认可。而在我国, 依据民法中确立的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的停止侵权的判决与普通法中的永久禁令相似, 但相似并不意味着绝对等同。

因此, “injunctive or other equitable relief”可以翻译为“禁令救济或其他的衡平救济”, 这样可以保留同等程度的模糊对等, 待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予以解读, 因为合同的双方肯定对该条款中的衡平救济有合理的认知。这样的模糊对等翻译, 使该规定有了一定的限定性与概括性, 更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之外的救济途径提供保障。

2. 传统翻译方法的适用

尽管模糊对等译法的作用不容小觑, 但由于准确性仍被视为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目标, 因此传统翻译策略中的增词、减词等方法仍可用于处理模糊性法律英语的翻译, 以弥补模糊对等策略的不足。

(1) 增词

增词法是指在译文中适当增加一些原文没有的词使表达更加准确通顺。用增词法处理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语言, 可以避免歧义, 使法律表述更加忠实。

E.g.7 The Buyer shall, upon receipt of Corporation’s respective invoices therefor, pay to Corporation all amounts which become due by the Buyer to the Corporation hereunder,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an amount equal to the taxes and duties.

收到公司的各种发票后, 买方必须立刻付给公司已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收费用。

在原条款中, 只有一个表示义务的副词“shall”, 看不到表示“迅速”、“马上”等含义的词语。但是原文中“upon”一词指的是“一……就……”, 而且根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除非有特别规定, 否则快速及时履行合约义务是当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 在译文中“立刻”一词的增加为买方履行义务予以时间上的约束, 极好地保障了“公司”的利益。

E.g.8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should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 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在实践中, 原文有时会引起歧义。译文增加了“合同双方”, 指明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主体是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而不是他人。

(2) 减词

减词译法是根据两种语言的表达规范在翻译中进行必要的省略。在保证原文忠实的前提下, 用减词法处理法律翻译中的模糊现象, 使得译文更加简洁, 符合法律所提倡的简洁性要求。

E.g.9 One who instigates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eighteen to commit a crime shall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

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显然, 如果把原文中的“shall be given a heavier punishment”直译为“应被判处更为严重的刑罚”, 会使得译文非常烦琐, 而且被动语态更加强调犯罪人, 而省略主语的主动语态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 更侧重于强调法律本身对犯罪者的制裁, 使该译文简单明了, 同时丝毫没有损害原语的完整性。

结语

由于模糊性是人类思维的本质特征之一, 因此法律英语不可避免具有某种模糊性, 因为“用模糊的语言来表达他们才显得更准确, 这就是模糊与精确的辩证统一” (陈维振, 吴世雄, 2002) 。由于准确性与模糊性并存的特殊性, 在法律英语的汉译过程中, 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普通法背景知识和语言学技能, 用模糊理论指导学生熟练掌握“模糊度对等”的翻译策略。但是, 由于法律翻译重在理解和表达正确, 因此“模糊度对等”原则也要和传统的翻译策略相结合。

摘要:模糊现象客观存在于人类语言中, 作为自然语言之一的法律语言, 则必然具有模糊性。在阐述法律英语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其具有的语用功能的基础上, 探讨了法律翻译教学中应对模糊现象的翻译策略, 提出为了达到目的语与原语表达的等值, 教师应指导学生遵守“模糊度对等”原则, 但由于法律翻译重在理解和表达正确, 因此“模糊度对等”的策略也要和传统的翻译方法相结合。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性,翻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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